匯添富上證科創板新材料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匯添富上證科創板新材料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
資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匯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一、 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 3
二、 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 4
三、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 5
四、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 10
五、 基金財產的保管 ....................................................................................................................... 11
六、 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 14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8
八、 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 20
九、 基金收益分配 ........................................................................................................................... 27
十、 基金信息披露 ........................................................................................................................... 28
十一、 基金費用 ............................................................................................................................... 30
十二、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 32
十三、 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 33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 34
十五、 禁止行為 ............................................................................................................................... 37
十六、 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 39
十七、 違約責任 ............................................................................................................................... 41
十八、 爭議解決方式 ....................................................................................................................... 42
十九、 托管協議的效力 ................................................................................................................... 43
二十、 托管協議的簽訂 ................................................................................................................... 44
鑒于匯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
續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
力,擬募集發行匯添富上證科創板新材料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鑒于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證
券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匯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匯添富上證科創板新材料交易型
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匯添富上
證科創板新材料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匯添富上證科創板新材料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托管協議;
除非另有約定,《匯添富上證科創板新材料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義的術語在用于本
托管協議時應具有相同的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一、 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匯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北京東路666號H區(東座)6樓H686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日期:2005年2月3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5】5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132,724,224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濟南市市中區經七路86號
辦公地址:濟南市市中區經七路86號證券大廈10樓
法定代表人:王洪
成立時間:2001年05月15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6,968,625,756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5]3037號
經營范圍:許可項目:證券業務;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依法須經批準的項
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
許可證件為準)
二、 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
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
管理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7號〈托管協議的內容與
格式〉》、《基金合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訂。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
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
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三、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范圍進行監督。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
本基金可少量投資于非成份股(包括主板、創業板、科創板及其他中國證監會允
許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債、公
司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券、政府支持債券、政府
支持機構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可交換債券、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
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股指期貨、國債期貨、
股票期權、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
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資產凈值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因法律法規的規定而
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比例、投資限制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投資比例、投資限制和調整期限進
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
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
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
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6、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
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
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7、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
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8、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交易的,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
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
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
債券總市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
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
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
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
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6)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
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
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9、因未平倉的股票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開倉賣出認購股票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股票
期權的,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
的現金等價物;未平倉的股票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
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0、本基金參與融資的,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
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1、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個月內
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資產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證券歸為流動性受
限資產;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
30%;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
均計算;
12、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值
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
的投資;
13、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
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
持一致;
14、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5、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除
上述第6、11、12、13項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
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證券市場波動、
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第
11項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業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
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調整以后的規定為準。
(三)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
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
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
審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
系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名單,以上名單發
生變化的,應及時予以更新并通知對方。
若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性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則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
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基金管理人
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名單
自基金托管人收到當日生效。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
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
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
協商解決。基金托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監督本基金是否按照管理
人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方名單進行交易。若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對手名
單,則視同可與所有交易對手進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
交易,并負責處理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
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負
責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
(五)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應當遵守審慎經
營原則,配備技術系統和專業人員,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
完善業務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基金托管人將按照投資比例及限制約定內
容,對基金參與出借業務進行監督和復核。
(六)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
凈值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經基金托管人的審核擅自將不實的業績表現數據印制在
宣傳推介材料上,則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并有權在發現后報告中國
證監會。
(七)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
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
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在上
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權
報告中國證監會。
(八)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
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
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
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十)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
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
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
的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
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
賬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
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
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無正
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
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 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 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期貨經紀機構的固有
財產。
2. 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依據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規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的
賬戶。
4. 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
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
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6. 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
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
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
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應予以配合,但
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7. 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設的
“基金募集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含網下股票認購所募集的股票按基金合同約定的估值方法計算的價值)、基金
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應將屬
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托管賬戶,登記機構應當將網
下股票認購所募集到的股票劃入本基金的證券賬戶下,同時在規定時間內,聘請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
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在
相關機構的協助下按規定辦理退款及證券退還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充分協
助。
(三)基金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具有基金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開立
基金的托管賬戶,并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托管
賬戶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托管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
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和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為基金開立證券賬戶。
2. 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 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名義在證券經紀機構的營業網點開立證券交易資
金賬戶,并辦理三方存管。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進行銀證轉賬
的操作。
4. 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
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按有關規定開設、使用
并管理;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關于賬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
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
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
以本基金的名義在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開立債券托管賬戶和資金結算賬戶,
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
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
(六)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
的規定,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后辦理,負責辦理開戶的一方,應在相
應賬戶開立完成后,及時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將賬戶信息通知另一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隨意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賬戶。
2. 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
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
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共同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不承擔
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審計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對于無法取得兩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授權
業務章的合同傳真件或復印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合同原件
不得轉移。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六、 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開展場內證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過基金托管
賬戶與證券交易資金賬戶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統在基金托管賬戶與證券交易
資金賬戶之間劃款,即銀證互轉;或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執
行銀證互轉。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場外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
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關
事項。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1. 基金管理人應指定專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應于本基金成立前三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書面授
權文件,該文件應加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若由授權代表簽
署,還應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文件內容包括被授權人名單、預留印鑒
及被授權人簽字樣本,授權文件應注明被授權人相應的權限。
3. 授權文件于載明的生效日期生效。授權文件中載明的具體生效時間不得
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并經電話確認的時點。如早于前述時間,則以基金
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的時間為生效時間。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
權人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規定或有權機關要求的除
外。
(二)指令的內容
1. 指令包括贖回、分紅付款指令、回購到期付款指令、與投資有關的付款
指令、實物債券出入庫指令以及其他資金劃撥指令等。
2. 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金額、
賬戶等,加蓋預留印鑒并由被授權人簽字。
3. 相關登記結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結算通知視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發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1. 指令的發送
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應采用加密傳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雙方書面共同確認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
權限內發送指令;被授權人應嚴格按照其授權權限發送指令。對于被授權人依約
定程序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
更改對交易指令發送人員的授權,且上述授權的撤銷或更改基金管理人已在指令
執行前按照本協議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經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確認后,則對
于此后該交易指令發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
不承擔責任,授權已更改但未經基金托管人確認的情況除外。
指令發出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電話或雙方認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確
認。基金托管人復核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執行,不得延誤。基金托管人僅對基金管
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協議的約定進行表面一致性審查,基金托管人不負責審查
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同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
性,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文件資料合法、真實、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實、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響基金托管人的審核或
給任何第三人帶來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責任。如有疑問應當及時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結束后將銀行間同業市場債券交易成交單加蓋預留印
鑒后及時發送掃描件給基金托管人,并電話確認。如果銀行間簿記系統已經生成
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終止,基金管理人要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應于劃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投資劃款指令并確認,如需在
劃款當日下達投資劃款指令,在發送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留出執行指令所必
需的時間,除需考慮資金在途時間外,還需給基金托管人留有至少2個小時的復
核和審批時間。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要求當日支付的場外劃款指令的最
晚時間為每個工作日的15:00。劃款指令到達時間以基金托管人認定該劃款指令
為有效劃款指令的時間為準。有效劃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賬
號、收款人、收款賬號、金額(大、小寫)、款項事由、支付時間)準確無誤、
預留印鑒相符、相關的指令附件齊全且頭寸充足的劃款指令。由于基金管理人的
原因造成的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的劃款時間,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
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 指令的確認
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預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單,并與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發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達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
管人應指定專人立即對有關內容及印鑒和簽名進行表面一致性審查,如有疑問必
須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3. 指令的時間和執行
基金托管人對指令驗證后,應及時辦理。指令執行完畢后,基金托管人應及
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基金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
余額,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投資指令、贖
回、分紅資金等的劃撥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但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審核、查明原因,出具書面文件確認此交易指令無效。在及時通知
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未執行該指令造成損失的責任。
對于發送時資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權不予執行,并應當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確認該指令不予取消的,資金備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
時間視為指令收到時間。
基金托管人對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對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
償責任。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指令發
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拒絕執
行,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銷指令,基金管理人應出具書面說明,
并加蓋業務用章。但基金托管人因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對基金財產造成
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基金托管人對執行基金管理人的依據交易
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對本基金資產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視情況暫緩或拒絕執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對于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合法、有效指令,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
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執行,應在發現后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彌補;若對基金管理
人、基金財產或投資人造成直接損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賠償由此造成的直接損失。
(七)更換被授權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換被授權人、更改或終止對被授權人的授權,應至少提前一個
工作日,以書面方式(以下簡稱“授權變更通知書”)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時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權人的姓名、權限、預留印鑒和簽字樣本。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授權變更通知書應加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權代表簽署,若由授權代表簽署,還應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書。授權文件
變更通知應載明生效日期,原授權文件同時失效。授權通知及其變更均應以正本
形式送達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更換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員,應提前通過錄音電話通知基金
管理人。
(八)其他事項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時,應對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與被授權人是否
與預留的授權文件內容相符進行檢查,如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對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對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基金參與認購未上市債券時,基金管理人應代表本基金與對手方簽署相關合
同或協議,明確約定債券過戶具體事宜。否則,基金管理人需對所認購債券的過
戶事宜承擔相應責任。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紀機構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機構,由基金管理人與
基金托管人及證券經紀機構簽訂本基金的證券經紀服務協議,就基金參與場內證
券交易、結算等具體事項進行約定。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紀機構,并與其簽訂期貨
經紀合同,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若無明確規
定的,可參照有關證券買賣、證券經紀機構選擇的規則執行。
(二)基金清算交收
本基金通過證券經紀機構進行的交易由證券經紀機構作為結算參與人代理
本基金進行結算;本基金其他證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關機構負責結算。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被選擇的證券經紀機構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業務
規則,簽訂證券經紀服務協議,用以具體明確三方在證券交易資金結算業務中的
責任。
本基金投資于所有場外交易的資金匯劃,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辦理。
證券經紀機構代理本基金財產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完成證券
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證券資金結算業務,并承擔由證券經紀機構原因造成的正常
結算、交收業務無法完成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交易的證券經紀機構。本基金證券交易
數據傳輸及清算交收相關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與證券經紀機構另行
簽署證券經紀服務協議。
(三)資金、證券賬目和交易記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對本基金的資金、證券賬目及交易記錄進行核
對。
(四)申購、贖回的資金清算
申購贖回發生的現金替代款、現金差額、現金替代的退款和補款由基金管理
人按相關業務規則及合同辦理。對于基金申購、贖回過程中產生的應收款,應由
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應收款沒
有到達銀行托管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
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負責向責任方追償基金的損失。撥付凈應付
款時,如基金銀行托管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應按時撥付;因基金銀行
托管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撥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
任;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
款義務。
八、 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 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
余額總數,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
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經基金托管人復
核,按規定公告。
2. 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后,將基金份額凈值結果以雙方
約定的方式提交給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以約定的方式將復核
結果提交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據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對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
3.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
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
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 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
資產支持證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 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
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
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
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
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
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
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
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
1)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
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
2)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
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
3)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
實際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
或推薦估值全價,同時應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回
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
值;
4)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
轉股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
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5)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應采用在
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
價值。
(4)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
估值。
(5)對于發行人已破產、發行人未能按時足額償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
它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無法按時足額償付的債券投資品種,第三方估值基準
服務機構可在提供推薦價格的同時提供價格區間作為公允價值的參考范圍以及
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相關提示。基金管理人在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
后,可采用價格區間中的數據作為該債券投資品種的公允價值。
(6)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股指期貨估值日的結算價進行估值,
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結算價估值。
(7)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合約,一般以股票期權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
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
日結算價估值。
(8)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國債期貨合約估值日的結算價估值,
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結算價估值。
(9)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進行。
(10)本基金參與融資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
協會的相關規定進行估值。
(11)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12)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指數編制機構以及登記結算
公司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等,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非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
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或即使發現錯誤但因前述原因無法及
時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
影響。
(三)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
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
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
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
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
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當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
賠償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
后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①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
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
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公告,由此
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
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過錯
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雖然經多次重新
計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發生,
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
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
進而導致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
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4)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四)暫停估值與公告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時;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獨立地
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基金托管人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
管理人核對。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
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
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 財務報表與定期報告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與定期報告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
2. 財務報表與定期報告的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與定期報告后,進行獨立
的復核。核對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
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3. 財務報表與定期報告的編制與復核時間安排
(1)財務報表與定期報告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在季度結
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
內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
制。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
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
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財務報表與定期報告的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財務報表與定期報告編制,將有關財務報表與定期報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財務報表或定期
報告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
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于基金托管人復核相關財務報表與定期報
告。
(八)基金管理人應在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之前及時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九、 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則
1. 《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現金分紅;
3. 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4. 基金管理人可對基金相對標的指數的超額收益率和/或基金的可供分配
利潤進行評價,當收益評價日核定的超額收益率或者基金可供分配利潤金額大于
零時,基金管理人可進行收益分配;
5. 當基金收益分配根據基金相對標的指數的超額收益率決定時,基于本基
金的特點,本基金收益分配無需以彌補虧損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有
可能低于面值;當基金收益分配根據基金可供分配利潤金額決定時,本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減去
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6.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在規定媒介公告。
2.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 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
露,擬公開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
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予保密。但是,如下情況不
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
國證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或依法向審計、法律
等外部專業機構提供;
3.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內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
書、基金份額折算日和折算結果公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清單
公告、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臨
時報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
投資股指期貨的信息披露、投資股票期權的信息披露、投資國債期貨的信息披露、
清算報告、參與融資交易的信息披露、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信息披露及中
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需經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職責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為宗旨,誠實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本章第(二)條規定
的應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事項進行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互相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時披露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
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
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
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并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時;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2. 程序
按有關規定須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經
基金托管人復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發生基金合同中規定需要披露的事項時,
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復制。
十一、 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5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
路徑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
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結
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費用自動
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
決。
(二)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0%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
路徑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
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結
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費用自動
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
決。
(三)基金的賬戶開戶費用、證券/期貨等交易費用、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賬戶維護費、基金的上市費、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法律
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基金合同生效
后與基金有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費、根據國家規定或基金合同
及相應協議的規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列入當期基金費用,由基
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四)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 基金的指數許可使用費(該費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5. 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十二、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少于法定最低期
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三、 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
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
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檔案的建立
1. 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
人處。
2.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
傳真至基金托管人。
(三)變更與協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變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應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基金賬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承擔保密義務并保存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更換基金管理人必須依照如下程序進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
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
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
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
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任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
務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
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
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應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
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
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
(4)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基金托管人
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
人應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做出對基
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行
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五)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
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后,可直
接對相應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五、 禁止行為
本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
從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對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露基金運作和管理過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贖
回、分紅資金的劃撥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
和其他從業人員相互兼職。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九)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十)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
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若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則履
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十六、 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如需)。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終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權;
4. 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1)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基金財產清算
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
算。
在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本
托管協議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
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
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3.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
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
低期限。
十七、 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
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
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
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方承擔連帶責
任后有權根據另一方過錯程度向另一方追償。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損失。
(三)一方當事人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
償;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利及義
務代表基金向違約方追償。但是如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
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而
造成的損失等。
(四)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
措施,盡力防止損失的擴大。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
議。非違約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
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
能發現錯誤或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
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
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八、 爭議解決方式
協議雙方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協議當事人
應盡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如未能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
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其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
裁,仲裁地點為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
裁裁決另有決定,仲裁費用、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
臺灣地區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十九、 托管協議的效力
雙方對托管協議的效力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注冊本基金時提交的托管協議草案,
應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
表簽字或簽章,協議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
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生效。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一式三份,協議雙方各持一份,上報監管部門一份,每份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 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托管協議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可后,由該雙方當事人在基金托管
協議上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
蓋章),并注明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地點和簽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