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達上證科創板2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上市交易公告書
易方達上證科創板2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
券投資基金上市交易公告書
基金管理人: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記結算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上市地點:上海證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2025年6月16日
公告日期:2025年6月11日
目錄
一、重要聲明與提示 ................................................................................................... 3
二、基金概覽................................................................................................................ 4
三、基金的募集與上市交易 ....................................................................................... 6
四、持有人戶數、持有人結構及前十名持有人 ....................................................... 7
五、基金主要當事人簡介 ........................................................................................... 8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2
七、基金財務狀況 ..................................................................................................... 12
八、基金投資組合 ..................................................................................................... 13
九、重大事件揭示 ..................................................................................................... 17
十、基金管理人承諾 ................................................................................................. 17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諾 ............................................................................................. 17
十二、基金上市推薦人意見 ..................................................................................... 18
十三、備查文件目錄 ................................................................................................. 18
附件1:一級交易商 .................................................................................................. 19
附件2:基金合同摘要 .............................................................................................. 36
一、重要聲明與提示
易方達上證科創板2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上市交
易公告書(以下簡稱“本報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
金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上市交易公告書的內容與格
式〉》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的規定編制,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
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本基金托
管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證本報告中基金財務會計資料等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
性,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對本基金上市
交易及有關事項的意見,均不表明對本基金的任何保證。凡本報告未涉及的有關內容,請詳
細閱讀2025年5月14日刊登在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以及基金管理人網站(www.efunds.com.cn)上的《易方
達上證科創板2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招募說明
書》”)。
本基金投資于上證科創板200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
80%且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其投資目標是緊密跟蹤標的指數,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
蹤誤差的最小化。本基金投資于證券期貨市場,基金凈值會因為證券期貨市場波動等因素產
生波動,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前,請認真閱讀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認識本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征和產品特性,充分
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對投資基金的意愿、
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承擔基金投資中可能出現的各類風險。投資本基金可
能遇到的主要風險包括:本基金特有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流動性風險、本基金法律
文件中涉及基金風險特征的表述與銷售機構對基金的風險評級可能不一致的風險、稅收風險
及其他風險等。本基金特有風險包括:(1)投資科創板股票的風險。包括科創板企業退市
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監管規則變化的風險等;(2)指數化投資的風險,包括標
的指數回報與股票市場平均回報偏離的風險、標的指數波動的風險、標的指數發布時間較短
的風險、標的指數編制方案帶來的風險、基金投資組合回報與標的指數回報偏離的風險、跟
蹤誤差控制未達約定目標的風險、標的指數值計算出錯的風險、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服務的風
險等;(3)ETF運作的風險,包括參考IOPV決策和IOPV計算錯誤的風險、基金交易價格
與份額凈值發生偏離的風險、成份股停牌的風險、投資人申購失敗的風險、投資人贖回失敗
的風險、申購贖回清單中設置較低的申購/贖回份額上限的風險、申購贖回清單差錯風險、
申購贖回清單標識設置不合理的風險、基金份額贖回對價的變現風險、套利風險、基金分紅
特殊安排的風險、第三方機構服務的風險、退市風險等;(4)投資特定品種(包括股指期
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等金融衍生品、資產支持證券、存托憑證等)的特有風險;(5)
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風險等。
本基金的具體運作特點詳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投資本基金可能面臨的一般
風險及特有風險詳見招募說明書的“風險揭示”部分。
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預期風險與預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債券型基金與貨幣市
場基金。本基金為指數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復制法跟蹤標的指數的表現,具有與標的指數
相似的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場內投資采用證券公司交易和結算模式,即本基金參與證券交易所場內投資部分
將通過基金管理人選定的證券經紀機構進行場內交易,并由選定的證券經紀機構作為結算參
與人代理本基金進行結算,該種交易和結算模式可能增加本基金投資運作過程中的信息系統
風險、操作風險、交易指令傳輸和資金使用效率降低的風險、無法完成當日估值的風險、交
易結算風險、基金投資非公開信息泄露的風險等。
根據本基金現行適用的清算交收和申贖處理規則,當日競價買入的基金份額,當日可以
贖回;當日申購的基金份額,當日可以競價賣出,次一交易日可以贖回。
投資者投資于本基金前請認真閱讀證券交易所和登記結算機構關于ETF的相關業務規則
及其不時的更新,確保具備相關專業知識、清楚了解相關規則流程后方可參與本基金的申購、
贖回及交易。投資者一旦申購或贖回本基金,即表示對基金申購和贖回所涉及的登記方式以
及申購贖回所涉及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等相關的交收方式及業務規則已經認可。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后,基金
運營狀況與基金凈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此外,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
值進行募集,在市場波動等因素的影響下,存在單位份額凈值跌破1元初始面值的風險。
基金不同于銀行儲蓄,基金投資人投資于基金有可能獲得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損失本
金。投資有風險,投資人在進行投資決策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及《基金
合同》。
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并不構成對本
基金表現的保證。
二、基金概覽
(一)基金名稱與基金代碼
易方達上證科創板2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1.基金代碼:588270
2.基金簡稱:易方達上證科創板200ETF
3.場內簡稱:科創200F
4.擴位證券簡稱:科創200ETF易方達
(二)基金份額總額:
2025年6月9日,本基金總份額289,410,000.00份。
(三)基金份額凈值:
2025年6月9日,基金份額凈值1.0001元。
(四)本次上市交易份額:289,410,000.00份。
(五)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
(六)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6月16日。
(七)基金管理人: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八)基金托管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九)基金登記結算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十)上市推薦人: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目前,本基金的申購、贖回代辦證券公司(以下簡稱“一級交易商”)如下:
序號 一級交易商 序號 一級交易商
1 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32 江海證券有限公司
2 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33 開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3 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34 聯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4 長城國瑞證券有限公司 35 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5 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36 南京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6 德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37 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 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38 瑞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8 東方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39 山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 東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40 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10 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41 申萬宏源西部證券有限公司
11 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42 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
12 東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43 萬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3 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44 萬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45 西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5 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46 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6 國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47 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7 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48 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8 國聯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9 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50 甬興證券有限公司
20 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粵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1 國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52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2 國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53 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3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54 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4 恒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55 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5 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56 中國中金財富證券有限公司
26 華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57 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7 華創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58 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8 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59 中信證券(山東)有限責任公司
29 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60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30 華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61 中信證券華南股份有限公司
31 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62 中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一級交易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三、基金的募集與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況
1.基金募集申請的注冊機構和準予注冊文號:2024年11月2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
員會《關于準予易方達上證科創板2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注冊的批復》(證監
許可〔2024〕1616號)。
2.基金運作方式:交易型開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發售方式:網上現金認購和網下現金認購2種方式。
5.發售日期及發售期限:本基金自2025年5月19日至2025年5月30日進行發售,共
10個工作日。其中網下現金認購的日期為2025年5月19日至2025年5月30日,網上現
金認購的日期為2025年5月29日至2025年5月30日。
6.發售價格:1.00元人民幣。
7.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
網下現金認購發售直銷機構: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中心。
(2)非直銷銷售機構
網上現金認購發售代理機構: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
網下現金認購發售代理機構: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信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證券(山東)有限責任公司、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證券華南股份有限公司。
8.驗資機構: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2025年5月19日起公開募集,截至2025年5月30日,募集工作已經順利結
束。經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驗資,本次募集的有效凈認購金額為
289,410,000.00元人民幣,有效凈認購金額產生的利息折份額金額為0.00元人民幣,共計
289,410,000.00元人民幣。本基金募集資金已于2025年6月5日劃入本基金托管賬戶。網
上現金認購和通過發售代理機構進行網下現金認購的有效認購資金在登記結算機構清算交
收后至劃入基金托管賬戶前產生的利息金額為11,497.77元人民幣,計入基金財產,不折算
為投資者基金份額,于銀行結息日后劃入基金托管賬戶。在募集期內,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未使用固有資金認購本基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規和《易方達上證科創板200交易
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關條件,本基金管理
人已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獲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基金合同于2025年
6月5日正式生效,該日基金份額總額為289,410,000.00份。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
金管理人正式開始管理本基金。
(三)日常申購、贖回情況
本基金日常申購、贖回開放日:2025年6月16日。有關本基金申購、贖回業務事宜詳見
相關公告。
(四)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準機構和核準文號:上海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決定書【2025】134
號。
2.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6月16日。
3.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
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額場內簡稱:科創200F,擴位證券簡稱:科創200ETF易方達,
基金代碼:588270。
投資者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單位證券營業部均可參與本基金的二級市場交易。
5.本次上市交易份額:289,410,000.00份。
6.未上市交易份額的流通規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額均可進行交易,不
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額。
四、持有人戶數、持有人結構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戶數
截至2025年6月9日,本基金份額持有人戶數為3,747戶,平均每戶持有的基金份額
為77,237.79份。
(二)持有人結構
截至2025年6月9日,本基金總份額289,410,000.00份,全部為上市交易份額。其中
機構投資者持有的份額為17,976,000.00份,占本次上市交易基金份額比例為6.21%;個人
投資者持有的份額為271,434,000.00份,占本次上市交易基金份額比例為93.79%。
截至2025年6月9日,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從業人員持有基金份額0.00份,占基金份額
總量的0.0000%。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投資和研究部門負責人持有本基金份額總
量的數量區間為0;本基金的基金經理持有本基金份額總量的數量區間為0。
(三)前十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情況:
截至2025年6月9日,前十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情況如下表。
序號 持有人名稱(全稱) 持有基金份額(份) 占基金總份額比例
1 青島鷹諾投資有限公司 10,000,000.00 3.46%
2 方靈 4,100,000.00 1.42%
3 楊誠 3,000,000.00 1.04%
4 董昌旺 2,000,000.00 0.69%
5 張紀龍 2,000,000.00 0.69%
6 張龍 1,500,000.00 0.52%
7 屈萬里 1,500,000.00 0.52%
8 李學亮 1,240,000.00 0.43%
9 江德永 1,080,000.00 0.37%
10 黃星 1,008,000.00 0.35%
五、基金主要當事人簡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稱: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吳欣榮
3.總經理:吳欣榮
4.注冊資本:13,244.2萬元人民幣
5.注冊地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榮粵道188號6層
6.設立批準文號:證監基金字[2001]4號
7.工商登記注冊的法人營業執照文號:91440000727878666D
8.經營范圍: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基金銷售、特定客戶資產管理
9.股權結構:
股東名稱 出資比例
廣東粵財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集團有限公司 22.6514%
廣東省廣晟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15.1010%
廣州市廣永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榮寶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寶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豐寶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萊康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寧康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1.5388%
總 計 100%
10.內部組織結構及職能與人員情況
自成立以來,公司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各項規定及要求,建立組織機構健
全、職責劃分清晰、制衡監督有效、激勵約束合理的治理結構,保持公司規范運作,維護基
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并且根據業務發展變化,公司設置并適時調整內部組織架構。
目前,公司內部組織架構主要分為投資條線、市場條線、基礎設施條線和投資顧問條線。
其中,投資條線包括主動權益板塊、指數投資板塊、量化投資板塊、固定收益板塊、國際投
資板塊、多資產投資板塊、FOF投資板塊、另類投資板塊,各業務板塊下設相應職能部門,
負責按各自專業分工開展投資研究、投資管理、投資交易等工作。市場條線包括零售服務板
塊、一般機構板塊、養老金板塊和海外機構板塊,各業務板塊下設相應職能部門,負責按各
自所服務的客戶群體開展營銷推廣和客戶服務等工作。基礎設施條線包括金融科技板塊、合
規與風控板塊、數據治理與服務板塊、發展研究板塊、產品與發展板塊、基金運營板塊和公
司運營板塊,各業務板塊下設相應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開展金融科技、合規與風控、數
據治理與服務、發展研究、產品研究與宣傳策劃、基金核算與登記結算、財務行政與人力黨
群等工作。投資顧問條線下設相應職能部門,主要負責投資顧問業務。
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進行合理的人員配置,重視人才隊伍建設和人才發展,截至2025
年3月底,公司碩士及以上人數占全體員工人數比例超過80%,形成了一支高素質、專業化
的人才隊伍。
11.信息披露負責人:王玉
電話:020-85102688
12.基金管理業務介紹
經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1]4號文批準,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簡稱“易方
達”)成立于2001年4月17日,注冊資本13,244.2萬元人民幣。易方達擁有公募、社保、
基本養老保險、年金、特定客戶資產管理、QDII、投資顧問等在內的多類業務資格,在主動
權益、指數投資、債券、多資產、另類資產等領域全面布局,為境內外客戶提供資產管理解
決方案。
13.本基金基金經理
李博揚先生,工程理學碩士,本基金的基金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
理、基金經理助理、研究員。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量化交易員、量化及指數研究
員。李博揚歷任基金經理及現任基金經理助理的基金如下:
歷任基金經理的基金 任職時間 離任時間
易方達中證消費電子主題ETF 2024-04-13 -
易方達中證龍頭企業指數 2024-06-08 -
易方達上證180ETF 2024-12-18 -
易方達上證180ETF聯接 2025-02-06 -
易方達上證科創板綜合ETF 2025-02-25 -
易方達上證科創板人工智能ETF聯接 2025-05-06 -
易方達上證科創板200ETF 2025-06-05 -
現任基金經理助理的基金
易方達恒生ETF(QDII) 易方達上證科創板50ETF
易方達上證科創板100增強策略ETF 易方達中證滬深港黃金產業股票指數發起式
易方達中證滬港深500ETF 易方達中證500增強策略ETF
易方達中證滬港深500ETF聯接發起式 易方達上證科創板綜合ETF聯接
易方達中證生物科技主題ETF聯接發起式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銀行”)
住所及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首次注冊登記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冊資本:人民幣貳仟玖佰肆拾叁億捌仟柒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 號
托管部總經理:邊濟東
信息披露負責人:許俊
傳真:(010)66594942
中國銀行客服電話:95566
2. 基金托管部門及主要人員情況
中國銀行托管業務部設立于1998年,現有員工110余人,大部分員工具有豐富的銀行、
證券、基金、信托從業經驗,且具有海外工作、學習或培訓經歷,60%以上的員工具有碩士
以上學位或高級職稱。為給客戶提供專業化的托管服務,中國銀行已在境內、外分行開展托
管業務。
作為國內首批開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中國銀行擁有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一對多、一對一)、社保基金、保險資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類機構、券商資
產管理計劃、信托計劃、企業年金、銀行理財產品、股權基金、私募基金、資金托管等門類
齊全、產品豐富的托管業務體系。在國內,中國銀行首家開展績效評估、風險分析等增值服
務,為各類客戶提供個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務,是國內領先的大型中資托管銀行。
3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情況
截至2025年3月31日,中國銀行已托管1136只證券投資基金,其中境內基金1067
只,QDII基金69只,覆蓋了股票型、債券型、混合型、貨幣型、指數型、FOF、REITs等多
種類型的基金,滿足了不同客戶多元化的投資理財需求,基金托管規模位居同業前列。
(三)上市推薦人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福華一路111號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福華一路111號
法定代表人:霍達
聯系人:業清揚
聯系電話:0755-82943666
客戶服務電話:95565、400-8888-111
網址:www.cmschina.com
(四)一級交易商
一級交易商內容見附件1。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一級交易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五)基金驗資機構
會計師事務所: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17層01-12室
主要經營場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17層01-12室
執行事務合伙人:毛鞍寧
電話:(010)58153000
傳真:(010)85188298
經辦注冊會計師:趙雅、林亞小
聯系人:趙雅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見附件2。
七、基金財務狀況
(一)基金募集期間費用
本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律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財務事項
本基金發售后至本報告公告前無重要財務事項發生。
(三)基金資產負債表
資產 本報告期末(2025年6月9日;單位:人民幣元)
資產:
貨幣資金 257,591,744.64
結算備付金
存出保證金
交易性金融資產 31,852,297.58
其中:股票投資 31,852,297.58
基金投資
債券投資
資產支持證券投資
貴金屬投資
其他投資
衍生金融資產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應收清算款
應收股利
應收申購款
遞延所得稅資產
其他資產 11,497.77
資產總計 289,455,539.99
負債和凈資產
負債: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負債
衍生金融負債
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款
應付清算款
應付贖回款
應付管理人報酬 4,757.62
應付托管費 1,585.88
應付銷售服務費
應付投資顧問費
應交稅費
應付利潤
遞延所得稅負債
其他負債 6,700.25
負債合計 13,043.75
凈資產:
實收基金 289,410,000.00
未分配利潤 32,496.24
凈資產合計 289,442,496.24
負債和凈資產總計 289,455,539.99
八、基金投資組合
本基金目前處于建倉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將使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有
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
截至2025年6月9日,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情況如下:
(一) 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占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1 權益投資 31,852,297.58 11.00
其中:股票 31,852,297.58 11.00
2 固定收益投資 - -
其中:債券 - -
資產支持證券 - -
3 貴金屬投資 - -
4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5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6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257,591,744.64 88.99
7 其他資產 11,497.77 0.00
8 合計 289,455,539.99 100.00
(二)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1.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代碼 行業類別 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A 農、林、牧、漁業 - -
B 采礦業 - -
C 制造業 25,553,625.47 8.83
D 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 - -
E 建筑業 - -
F 批發和零售業 - -
G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 -
H 住宿和餐飲業 - -
I 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4,576,276.88 1.58
J 金融業 - -
K 房地產業 - -
L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 -
M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1,722,395.23 0.60
N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 -
O 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 -
P 教育 - -
Q 衛生和社會工作 - -
R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 -
S 綜合 - -
合計 31,852,297.58 11.00
(三)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資明細
1.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序號 股票代碼 股票名稱 數量(股) 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688313 仕佳光子 13,936 484,415.36 0.17
2 688068 熱景生物 2,816 453,798.40 0.16
3 688158 優刻得 15,729 371,518.98 0.13
4 688123 聚辰股份 4,802 369,177.76 0.13
5 688596 正帆科技 10,139 360,137.28 0.12
6 688700 東威科技 7,769 297,785.77 0.10
7 688270 臻鐳科技 6,501 297,745.80 0.10
8 688321 微芯生物 12,386 294,291.36 0.10
9 688362 甬矽電子 10,633 285,283.39 0.10
10 688591 泰凌微 7,312 274,638.72 0.09
(四) 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本基金于2025年6月9日未持有債券。
(五)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于2025年6月9日未持有債券。
(六)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于2025年6月9日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七)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細
本基金于2025年6月9日未持有貴金屬。
(八)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本基金于2025年6月9日未持有權證。
(九)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本基金于2025年6月9日未投資股指期貨。
(十)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本基金于2025年6月9日未投資國債期貨。
(十一) 投資組合報告附注
1.基金管理人未發現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出現本期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
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2.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沒有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
3.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
5 應收申購款 -
6 其他應收款 11,497.77
7 其他 -
8 合計 11,497.77
4.報告期末持有的處于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本基金于2025年6月9日未持有處于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5.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于2025年6月9日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況。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發售后至本報告公告前未發生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有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諾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職責做出以下承諾:
(一)嚴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
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二)真實、準確、完整和及時地披露定期報告等有關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對基金
份額持有人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并接受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的監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對基金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引起較大波動的任何公共傳播媒介中出
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后,將及時予以公開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諾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職責做出承諾:
嚴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證券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
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證券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對基金的投資范圍、基金資產
的投資組合比例、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基金管理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報酬的
計提和支付等行為進行監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行為違反《基金法》及其他證券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
定,將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在限期內,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將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二、基金上市推薦人意見
本基金上市推薦人為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推薦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
意見:
1.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規定的相關條
件;
2.基金上市文件真實、準確、完整,符合相關規定要求,文件內所載的資料均經過核實。
十三、備查文件目錄
(一)中國證監會準予易方達上證科創板2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注冊的文件;
(二)《易方達上證科創板2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易方達上證科創板2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四)《易方達上證科創板2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五)法律意見書;
(六)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七)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存放地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處。
查閱方式:投資者可在營業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復印件。
風險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
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銷售機構根據法規要求對投資者類別、風險承受能力
和基金的風險等級進行劃分,并提出適當性匹配意見。投資者在投資基金前應認真閱讀基金
合同、招募說明書(更新)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認識基金產
品的風險收益特征,在了解產品情況及銷售機構適當性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自身的風險承受
能力、投資期限和投資目標,對基金投資作出獨立決策,選擇合適的基金產品。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后,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
凈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6月11日
附件1:一級交易商
1.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前灘大道199弄5號10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前灘大道199弄5號10層
法定代表人:江偉
聯系人:莊傳勇
電話:021-2229888-33362
客戶服務電話:956021
網址:www.ajzq.com
2.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二大街42號寫字樓101室
辦公地址:天津市南開區賓水西道8號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聯系人:王星
聯系電話:022-28451922
客戶服務電話:956066
網址:https://www.bhzq.com
3.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石家莊市自強路35號
辦公地址: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自強路35號莊家金融大廈23-26層
法定代表人:張明
聯系人:李卓穎
聯系電話:0311-86272212
客戶服務電話:95363
網址:https://www.95363.com
4.長城國瑞證券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廈門市思明區臺北路1號海西金谷廣場T2辦公樓13-14層
辦公地址:廈門市思明區深田路46號深田國際大廈20樓
法定代表人:李鵬
聯系人:林靜怡
聯系電話:0592-2079322
客戶服務電話:400-0099-886
網址:www.gwgsc.com
5.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號能源大廈南塔樓10-19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號能源大廈南塔樓10-19層長城證券
法定代表人:王軍
聯系人:紀毓靈
聯系電話:0755-23610914
客戶服務電話:400-6666-888或95514
網址:www.cgws.com/cczq
6.德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普陀區曹楊路510號南半幢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中山東二路558號外灘金融中心N1幢9層
法定代表人:武曉春
聯系人:張琳
聯系電話:021-68761616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128
網址:http://www.tebon.com.cn
7.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長春市生態大街6666號
辦公地址:長春市生態大街6666號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聯系人:安巖巖
聯系電話:021-20361166
客戶服務電話:95360
網址:www.nesc.cn
8.東方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西藏自治區拉薩市柳梧新區國際總部城10棟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宛平南路88號金座東方財富大廈16樓
法定代表人:戴彥
聯系人:楊曉丹
聯系電話:021-23586595
客戶服務電話:95357
網址:http://www.18.cn
9.東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東莞市莞城區可園南路一號
辦公地址:東莞市莞城區可園南路1號金源中心30樓
法定代表人:陳照星
聯系人:梁微
聯系電話:0769-22115712
客戶服務電話:95328
網址:www.dgzq.com.cn
10.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23號投資廣場18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1928號東海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聯系人:王一彥
聯系電話:021-20333333
客戶服務電話:95531、400-8888-588
網址:www.longone.com.cn
11.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蘇州工業園區星陽街5號
辦公地址:蘇州工業園區星陽街5號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聯系人:陸曉
聯系電話:0512-62938521
客戶服務電話:95330
網址:www.dwzq.com.cn
12.東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5號(新盛大廈)12、15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5號(新盛大廈B座)
法定代表人:李娟
聯系人:曾佳
聯系電話:010-66554122
客戶服務電話:95309
網址:www.dxzq.net
13.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長沙市天心區湘江中路二段36號華遠華中心4、5號樓3701-3717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南大街10號兆泰國際中心A座16-19層
法定代表人:施華
聯系人:丁敏
聯系電話:010-59355997
客戶服務電話:95571
網址:www.foundersc.com
14.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150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1508號
法定代表人:劉秋明
聯系人:郁疆
聯系電話:021-22169999
客戶服務電話:95525
網址:www.ebscn.com
15.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中新廣州知識城騰飛一街2號618室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馬場路26號廣發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林傳輝
聯系人:黃嵐
客戶服務電話:95575
網址:www.gf.com.cn
16.國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廣西桂林市輔星路13號
辦公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青秀區濱湖路46號國海大廈
法定代表人:王海河
聯系人:王寧基
聯系電話:0755-82022112
客戶服務電話:95563或0771-95563
網址:www.ghzq.com.cn
17.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成都市青羊區東城根上街95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芳甸路1088號紫竹國際大廈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聯系人:杜晶、黎建平
聯系電話:028-86690057
客戶服務電話:95310
網址:www.gjzq.com.cn
18.國聯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無錫市金融一街8號
辦公地址:江蘇省無錫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號國聯金融大廈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聯系人:郭逸斐
聯系電話:0510-82832051
客戶服務電話:95570
網址:www.glsc.com.cn
19.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區子實路1589號
辦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新區鳳凰中大道1115號北京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劉朝東
聯系人:占文馳
聯系電話:0791-88250812
客戶服務電話:956080
網址:www.gszq.com
20.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商城路61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靜安區南京西路768號國泰海通大廈
法定代表人:朱健
聯系人:芮敏祺
客戶服務電話:95521
網址:www.gtht.com
21.國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福華一路119號安信金融大廈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福華一路119號安信金融大廈
法定代表人:段文務
聯系人:陳劍虹
聯系電話:0755-81682519
客戶服務電話:95517
網址:www.sdicsc.com.cn
22.國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車公莊大街4號2幢1層A2112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北大街18號中國人保壽險大廈12至18層
法定代表人:張海文
聯系人:孫燕波
聯系電話:010-85556048
客戶服務電話:95390
網址:www.crsec.com.cn
23.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1012號國信證券大廈十六層至二十六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一路125號國信金融大廈
法定代表人:張納沙
聯系人:李欽
聯系電話:0755-82130833
客戶服務電話:95536
網址:www.guosen.com.cn
24.恒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海拉爾東街滿世尚都辦公商業綜合樓
辦公地址: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海拉爾東街滿世尚都辦公商業綜合樓
法定代表人:祝艷輝
聯系人:熊麗
聯系電話:0471-4972675
客戶服務電話:956088
網址:www.cnht.com.cn
25.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濱湖新區紫云路1018號
辦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濱湖新區紫云路1018號
法定代表人:章宏韜
聯系人:范超
聯系電話:0551-65161821
客戶服務電話:95318
網址:www.hazq.com
26.華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電路370號2、3、4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電路370號2、3、4層
法定代表人:劉加海
聯系人:劉之蓓
聯系電話:021-20515392
客戶服務電話:400-820-9898
網址:www.cnhbstock.com
27.華創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中華北路216號
辦公地址: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中華北路216號華創大廈
法定代表人:陶永澤
聯系人:程劍心
聯系電話:010-68587075-6028
客戶服務電話:4008-6666-89
網址: www.hczq.com
28.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鼓屏路27號1#樓3層、4層、5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濱江大道5129號N1座
法定代表人:蘇軍良
聯系人:王虹
聯系電話:021-20655183
客戶服務電話:95547
網址:www.hfzq.com.cn
29.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南京市江東中路228號
辦公地址:南京市建鄴區江東中路228號華泰證券廣場
法定代表人:張偉
聯系人:胡子豪
聯系電話:021-50531281
客戶服務電話:95597
網址:www.htsc.com.cn
30.華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成都市高新區天府二街198號
辦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天府二街198號華西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楊炯洋
聯系人:趙靜靜
聯系電話:010-58124967
客戶服務電話:95584
網址:www.hx168.com.cn
31.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香蜜湖街道東海社區深南大道7888號東海國際中心一期A棟
2301A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福州路666號6樓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聯系人:劉蘇卉
聯系電話:021-54967574
客戶服務電話:95323(全國)、400-109-9918(全國)
網址:www.cfsc.com.cn
32.江海證券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哈爾濱市香坊區贛水路56號
辦公地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松北區創新三路833號
法定代表人:趙洪波
聯系人:王金嬌
聯系電話:0451-87765732
客戶服務電話:956007
網址:www.jhzq.com.cn
33.開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陜西省西安市高新區錦業路1號都市之門B座5層
辦公地址:陜西省西安市高新區錦業路1號都市之門B座5層
法定代表人:李剛
聯系人:趙東會
聯系電話:029-88447611
客戶服務電話:95325
網址:www.kysec.cn
34.聯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香港東路195號8號樓15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定路5號院3號樓中建財富國際中心25層
法定代表人:張強
客戶服務電話:956006
網址:www.lczq.com
35.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明路8號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明路8號
法定代表人:顧偉
聯系人:曹宇鑫
聯系電話:021-80508504
客戶服務電話:95376
網址:www.mszq.com
36.南京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南京市江東中路389號
辦公地址:南京市江東中路389號
法定代表人:李劍鋒
聯系人:曹夢媛
聯系電話:025-58519529
客戶服務電話:95386
網址:www.njzq.com.cn
37.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號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號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層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聯系人:周馳
聯系電話:021-38643230
客戶服務電話:95511-8
網址:stock.pingan.com
38.瑞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7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12層F1201-F1210、
F1211B-F1215A、F1231-F1232單元、15層F1519-F1521、F1523-F1531單元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7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12層F1201-F1210、
F1211B-F1215A、F1231-F1232單元、15層F1519-F1521、F1523-F1531單元
法定代表人:陳安
聯系人:王詩淇
聯系電話:0755-22158809
客戶服務電話:400-887-8827
網址:https://www.ubs.com/ubssecurities
39.山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號山西國際貿易中心東塔樓
辦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號山西國際貿易中心東塔樓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聯系人:陳帥
聯系電話:0351-8686896
客戶服務電話:95573
網址:http://www.i618.com.cn
40.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黃浦區人民路366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213號久事商務大廈7樓
法定代表人:李海超
聯系人:邵珍珍
聯系電話:021-53686888
客戶服務電話:4008-918-918
網址:https://www.shzq.com/
41.申萬宏源西部證券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新疆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北京南路358號大成國際大廈20樓2005室
辦公地址:新疆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北京南路358號大成國際大廈20樓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獻軍
聯系人:梁麗
聯系電話:0991-2307105
客戶服務電話:95523、4008895523
網址:www.swhysc.com
42.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長樂路989號45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長樂路989號世紀商貿廣場45層
法定代表人:張劍
聯系人:陳宇
聯系電話:021-33388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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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萬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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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甘衛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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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萬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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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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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西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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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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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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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高振營
聯系人:江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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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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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9號院1號樓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聯系人:郝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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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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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楊華輝
聯系人:喬琳雪
聯系電話:021-38565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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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甬興證券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海晏北路565、577號8-11層
辦公地址: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海晏北路565、577號8-11層
上海市浦東新區南泉北路429號泰康大廈31-32層
法定代表人:李抱
聯系人:程亮
聯系電話:15620699408
客戶服務電話:400-916-0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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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粵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廣州市黃埔區科學大道60號開發區控股中心19、22、23層
辦公地址:廣州市黃埔區科學大道60號開發區控股中心19、22、23層
法定代表人:崔洪軍
聯系人:彭蓮
聯系電話:020-81007761
客戶服務電話:95564
網址:www.ykzq.com
52.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福華一路111號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福華一路111號
法定代表人:霍達
聯系人:業清揚
聯系電話:0755-82943666
客戶服務電話:95565、400-888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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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五星路201號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五星路201號浙商證券大樓8樓
法定代表人:吳承根
聯系人:高揚
聯系電話:0571-87902974
客戶服務電話:95345
網址:www.stocke.com.cn
54.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1號國貿大廈2座27層及28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1號國貿大廈2座11層
法定代表人:陳亮
聯系人:宗怡
聯系電話:010-65051166
客戶服務電話:4008209068
網址:www.cicc.com
55.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豐臺區西營街8號院1號樓7至18層101
辦公地址:北京市豐臺區西營街8號院1號樓青海金融大廈
法定代表人:王晟
聯系人:辛國政
聯系電話:010-80928123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888或95551
網址:www.chinastock.com.cn
56.中國中金財富證券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南山區粵海街道海珠社區科苑南路2666號中國華潤大廈L4601-L4608
辦公地址:深圳福田區益田路6003號榮超商務中心A座4層、18-21層
法定代表人:高濤
聯系人:萬玉琳
聯系電話:0755-82026907
客戶服務電話:95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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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濟南市市中區經七路86號
辦公地址:山東省濟南市經七路86號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聯系人:劉洋
聯系電話:021-20315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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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址:www.zts.com.cn
58.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66號4號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光華路10號
法定代表人:劉成
聯系人:劉蕓
聯系電話:010-85130554
客戶服務電話:95587或4008-888-108
網址:http://www.csc108.com/
59.中信證券(山東)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222號1號樓2001
辦公地址:青島市市南區東海西路28號龍翔廣場東座5層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聯系人:趙如意
聯系電話:0532-85725062
客戶服務電話: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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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48號中信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張佑君
聯系人:鞏利娟
聯系電話:010-60838888
客戶服務電話: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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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中信證券華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廣州市天河區臨江大道395號901室(部位:自編01號)1001室(部位:自編01
號)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臨江大道395號合利天德廣場T1樓10層
法定代表人:陳可可
聯系人:陳靖
聯系電話:020-88836999
客戶服務電話: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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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中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鄭州市鄭東新區商務外環路10號
辦公地址:鄭州市鄭東新區商務外環路10號
法定代表人:張秋云
聯系人:程月艷 李盼盼
聯系電話:0371-69099882
客戶服務電話:95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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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一級交易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附件2: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節 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
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
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
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款項或認購股票、應付申購對價、現金差額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
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
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費
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基
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
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并
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進行融資、融券及轉融通證券出
借業務;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
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
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
換、非交易過戶和收益分配等業務規則;
(17)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
下,為支付本基金應付的贖回、交易清算等款項,基金管理人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
金資產作為質押進行融資;
(18)委托第三方機構辦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結算等業務;
(1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
申購、贖回和登記結算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
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
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
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的對價,編制申購贖回清單;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應
監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而向
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對價;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20
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
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
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
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
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
為;
(24)基金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
內退還基金認購人;募集期間網下股票認購所凍結的股票應予以解凍;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
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費
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
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
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為基金辦
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
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
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金合同》
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應監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
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
《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20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對價;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
監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
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
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鑒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聯接基金的相關性,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憑所持有
的聯接基金的份額直接參加或者委派代表參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在計算參
會份額和計票時,聯接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數和表決票數為:
在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聯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額的總數乘以該基金份
額持有人所持有的聯接基金份額占聯接基金總份額的比例,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整數位。聯接基金折算為本基金后的每一參會份額和本基金的每一參會份額擁有平等
的投票權。
聯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應以聯接基金的名義代表聯接基金的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決權,但可接受聯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委
托以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參與表
決。
聯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議召開或召集本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的,須先遵照聯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約定召開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聯接
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提議召開或召集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由聯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表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議召開或召集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暫不設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另有規定外,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
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上海證券交易所或者登記結算機構的相關業務規則發生變動
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5)調整有關認購、申購、贖回、交易、非交易過戶、質押等業務規則(包括申購贖
回清單的調整、開放時間的調整等),或證券交易所和登記結算機構調整上述業務規則;
(6)調整基金的申購贖回方式;調整申購對價、贖回對價組成,調整申購贖回清單的
內容,調整申購贖回清單計算和公告時間或頻率;
(7)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8)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開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
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
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
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
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
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
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允許
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代表出席,
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的有關證明文件、受托出席會議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權委托證明及有關證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2)經核對,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
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
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本基金在權
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或基金
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
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書
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
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
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
代表出具書面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
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有關證明文件、受托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及有關證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
金登記結算機構記錄相符。
3、在不與法律法規沖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
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的,授權方式可以采用書面、網絡、
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
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及《基
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
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
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
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
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
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
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后
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
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
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
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
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
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
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
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
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
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
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
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
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
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
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
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
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約束力。
九、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等規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
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
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三節 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
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
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現金分紅;
2、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在符合以下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收益分
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屆時的公告為準:
(1)本基金收益評價日核定的基金累計報酬率超過業績比較基準同期累計報酬率或者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金額大于0元時,基金管理人可進行收益分配,累計報酬率計算方式詳見
招募說明書;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當基金收益分配根據基金相對業績比較基準的超額收益率決定時,基于本基金的
特點,本基金收益分配無需以彌補虧損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當基金收益分配根據基金可供分配利潤金額決定時,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
于面值;
4、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調整基金收益的
分配原則;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證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對收
益分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分配方式等內
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在2日內在規定媒介
公告。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第四節 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
7、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證券賬戶開戶費用、銀行賬戶維護費用;
9、基金上市初費及年費、登記結算費用、IOPV計算與發布費用;
10、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5%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
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05%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
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3-11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
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
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不得從基金財產中
列支;
5、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基金
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
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本基金在投資和運作過程中如發生增值稅等應稅行為,相應的增值稅、附加稅費以及
可能涉及的稅收滯納金等由基金財產承擔,屆時基金管理人可通過本基金托管賬戶直接繳付,
或劃付至基金管理人賬戶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關規定申報繳納。如果基金管理人先行墊付
上述增值稅等稅費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從基金財產中劃扣抵償。本基金清算后若基金管理人
被稅務機關要求補繳上述稅費及可能涉及的滯納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權向投資人就相關金額
進行追償。
第五節 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一、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除標的指數成份
股及備選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創業板、科創板及其他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存托憑
證)、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次級債、中期
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等)、債
券回購、資產支持證券、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
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等)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本基金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及融資業務。
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且不
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因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二、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且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
(2)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
持證券規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6)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
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7)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8)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
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
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其中,有
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
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
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
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
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
(9)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
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
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
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
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0)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
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
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
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
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1)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
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證券應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
規定》所述流動性受限證券的范圍;參與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
的30%;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 億元;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
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均計算;
(12)基金參與融資業務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他有價證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3)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因
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4)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
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6)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6)、(7)、(11)、(13)、(14)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
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流動性限制或成份股市場價格變化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
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
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第(11)項規定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新增出借業務。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屆時按最新規定執行。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
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
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
事項進行審查。
4、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組合限制、禁止行為規定或從事關聯交易的條件和要
求,本基金可不受相關限制。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組合限制、禁止行為規定或從事關
聯交易的條件和要求進行變更的,本基金可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據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規定直接對基金合同進行變更,該變更無須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六節 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申購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凈值信息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
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的次日,
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
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第七節 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
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
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
后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法律法規及監管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
之外的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解決方案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
項表決未通過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
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冊
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
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
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
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
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
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第八節 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基金
合同當事人應盡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
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
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
裁裁決另有決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
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第九節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
所和營業場所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