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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發現金寶場內實時申贖貨幣市場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2025-05-09 文字大小 【 】 【打印
            




廣發現金寶場內實時申贖貨幣市場基金更
新的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時間:二〇二五年五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3年9月11日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3]1178號文核準。本基金合同于
2013年12月2日生效,基金管理正式開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核準,并不表明其對本
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認購(或申購)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證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市場,基金凈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者在投資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并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因政
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
統性風險,由于基金投資人連續大量贖回基金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
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征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
可能不一致的風險,本基金的特定風險等等。
本基金為貨幣市場基金,其長期平均風險和預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
債券型基金。
考慮到本基金在申贖、結算、投資者教育等方面存在的差異性,本基金的費率結構與一
般貨幣市場基金存在一定差異。投資者認購或申購本基金的行為即表明其認可已與銷售機構
簽署相關增值服務協議,并接受相關費率安排及由基金管理人代理收取增值服務費的方式。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及本基金相關業務規則,本基金每日將設定可接受
的凈申購、累計申購、凈贖回及累計贖回申請上限,以及單一賬戶每日凈申購、累計申購、
凈贖回及累計贖回申請上限,對于超出設定額度上限的申購、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有權予
以拒絕。
基金管理人可對單筆申購、單筆贖回設定額度上限,對于超出設定額度上限的申購、贖
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有權予以拒絕。
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及相關業務規則規定導致流動性管理不善而引起交收違約,
導致停止申購贖回業務,造成投資者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
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和基金產品資料
概要。
本次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主要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關服務機構、財務數據、凈
值表現、其他應披露事項等信息進行修訂,更新內容截止日為2025年5月6日,有關財務數據
和凈值表現截止日為2025年3月31日(本報告中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目 錄
第一部分 緒言............................................................ 1
第二部分 釋義............................................................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5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 19
第六部分 基金份額的分類 ................................................ 21
第七部分 基金份額的募集 ................................................ 22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 24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資 .................................................... 3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業績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財產 ..................................................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資產的估值 .............................................. 5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 .............................................. 5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6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第十八部分 風險揭示 .................................................... 69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終止與清算 ............................................ 7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7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90
第二十二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107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 108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 109
第二十五部分 備查文件 ................................................. 110


第一部分 緒言
《廣發現金寶場內實時申贖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招募說明
書”或“本招募說明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
“《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
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
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貨幣市場基金監
督管理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及《廣發現金寶場內實時申贖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廣發現金寶場內實時申贖貨幣市場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或“本基金”)是
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
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準。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
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欲了
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以下含義:
1、招募說明書:指《廣發現金寶場內實時申贖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廣發現金寶場內實時申贖貨幣市場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廣發現金寶場內實時申贖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及對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廣發現金寶場內實時申贖貨
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廣發現金寶場內實時申贖貨幣市場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8、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
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
會議通過,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
不時做出的修訂
10、《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3年3月15日頒布、同年6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
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實施的《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的《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管理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5年12月17日頒布、2016年2月1日起實施的《貨
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信息披露特別規定》:指《貨幣市場基金信息披露特別規定》
16、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7、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18、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律主
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9、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20、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并
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1、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及相
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中國境內合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基金管理機構、
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
22、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
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3、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4、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
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5、銷售機構:指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
他條件,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代為辦理基
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6、場內:指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內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會員單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統
辦理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上市交易等業務的場所。通過該等場所辦理基金份額的申
購、贖回也稱為場內申購、場內贖回
27、場外:指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外的銷售機構進行基金份額認購、申購和贖
回等業務的場所。通過該等場所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也稱為場外申購、場外贖回
28、登記結算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清算和交收業務,具體內容包括基金份額登記
(包括初始登記,申購贖回變更登記、收益結轉基金份額變更登記、非交易過戶變更登記)、
基金申購贖回有效申報數據的確認、基金申購贖回的清算和交收、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
人名冊等
29、登記結算機構:指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結算機構為廣發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
30、登記結算系統:指基金登記結算機構的登記結算系統
31、上海證券賬戶:指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開立的人民幣普通
股票賬戶(簡稱“A股賬戶”)或證券投資基金賬戶(簡稱“基金賬戶”)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產清算完畢,
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

35、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40、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1、《業務規則》:指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相關業務規則,
是規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
人共同遵守
42、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
份額的行為
43、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
份額的行為
44、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
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5、指定交易: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實施細則》中定義的“指定交易”
46、元:指人民幣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債券利息、票據投資收益、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
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8、攤余成本法:指計價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協議利率并考慮其買入
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剩余存續期內按照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每日計提損益
49、每百萬份基金凈收益:指按照相關法規計算的每百萬份基金份額的日收益。由于本
基金為貨幣市場基金,采用攤余成本法估值,本基金所指每百萬份基金凈收益即為每百萬份
基金已實現收益
50、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節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資產收益率
51、銷售服務費:指本基金用于持續銷售和服務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費用,該筆費用從基
金財產中扣除,屬于基金的營運費用
52、增值服務費:指本基金銷售機構在銷售基金產品的過程中,因向投資者提供增值服
務而收取的費用
53、基金份額分類:本基金分設兩類基金份額:A類基金份額和B類基金份額。兩類基
金份額按不同費率收取銷售服務費和增值服務費,并分別公布每百萬份基金凈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但投資者進行兩類基金份額申贖時只用一個申贖代碼
54、升級:指當投資人在單個基金賬戶保留的A類基金份額達到B類基金份額的最低份
額要求時,本基金自動將投資人在該基金賬戶保留的A類基金份額全部升級為B類基金份額
55、降級:指當投資人在單個基金賬戶保留的B類基金份額不能滿足該類基金份額的最
低份額要求時,本基金自動將投資人在該基金賬戶保留的B類基金份額全部降級為A類基金
份額
56、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
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7、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8、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9、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
額凈值的過程
60、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互聯網網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
61、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
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貨幣市場基金依法可投資的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
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但中國證監會認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63、擔保授信額度:指擔保機構為擔保本基金場內贖回份額的贖回資金交收而向登記機
構承擔擔保責任的上限
64、擔保機構:指商業銀行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為本基金場內贖回份額的贖回資金交
收向登記機構承擔擔保責任的其他機構。
65、偏離度:指采用影子定價與攤余成本法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偏離程度,等于(NAVs-
NAVa)/ NAVa,其中NAVs為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NAVa為攤余成本法確定的基
金資產凈值
66、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廣發現金寶場內實時申贖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況
1、名稱: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環島東路3018號2608室
3、辦公地址: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1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31-33樓;廣東
省珠海市橫琴新區環島東路3018號2603-2622室
4、法定代表人:葛長偉
5、設立時間:2003年8月5日
6、電話:020-83936666
全國統一客服熱線:95105828
7、聯系人:項軍
8、注冊資本:14,097.8萬元人民幣
9、股權結構:
股東名稱 出資比例
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54.533%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187%
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14.187%
廣州科技金融創新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7.093%
嘉裕元(珠海)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3.87%
嘉裕祥(珠海)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2.23%
嘉裕禾(珠海)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1.55%
嘉裕泓(珠海)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1.19%
嘉裕富(珠海)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1.16%
總 計 100%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會成員
葛長偉先生:董事長,學士,曾在安徽省人大財經委、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政府辦公
廳、安徽省計委、中國神華集團運銷公司、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辦公廳、重慶市
委、廣東省委、廣東省清遠市委、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
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孫曉燕女士:董事,碩士,現任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常務副總經理、財務
總監,兼任證通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曾任廣東廣發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部經理、廣發證券有限
責任公司財務部經理、財務部副總經理、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自營部副總經理,廣發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財務總監、副總經理,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總經理,證通股份有限公
司監事會主席。
王凡先生:董事,博士,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兼任廣發國際資產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會主席、廣州投資顧問學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財政部、易方達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曾軍先生:董事,碩士,正高級工程師,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任
烽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曾任武漢郵電科學研究院研究員,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經理、哈爾濱辦事處主任、國內市場總部副總經理、客戶服務中心總經理,武漢烽火
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總經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總裁。
劉根森先生:董事,學士,現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兼任香江
集團有限公司副總裁,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大本創業投資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德意志銀行香港分行分析員,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深圳市龍
崗中銀富登村鎮銀行董事。
張彥先生:董事,學士,現任廣州科技金融創新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兼任廣州產
業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總經理、廣州南沙資訊科技園有限公司副董事長。曾任珠海證
券、珠證恒隆實業業務經理,金匯來發展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第一證券營業部副總經理,廣
發證券營業部總經理,齊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中泰證券廣東分公司總經理,廣州市工業轉
型升級發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廣州市城發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廣
州廣泰城發規劃咨詢有限公司董事長,廣州科技金融創新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廣州
匯垠天粵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廣州基金國際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長,黑龍江國中水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羅海平先生:獨立董事,博士,教授、高級經濟師,現任北京平智云數字科技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執行事務合伙人。曾任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荊襄支公司經理,長江保險經紀公司
總經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國際保險部黨組書記、總經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漢口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太平保險有限公司市場部總經理,中國太平保險有限公司湖
北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中國太平保險有限公司助理總經理、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
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裁、陽光保險集團執行委員會委員,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黨委書記,中華聯合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首席風
險官。
董茂云先生:獨立董事,博士,教授,現任浙大城市學院法學院教授,兼任浙江合創律
師事務所兼職律師,江蘇恒順醋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外部董事)。曾任復旦大學法學院副教
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學院副院長、法學院教授,寧波大學法學院教授。
姚海鑫先生:獨立董事,博士,教授,現任遼寧大學新華國際商學院教授,兼任遼寧金
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外部兼職董事。曾任遼寧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副院長、工商管理碩士(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遼寧大學發展規劃處處長、財務處處長,遼寧大學學術委員會委員。

2、監事會成員
孔偉英女士:監事會主席,學士,經濟師。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總經理。
曾任職于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吳曉輝先生:職工監事,碩士,工程師,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術部總經理。
曾任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術部經理,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運營保障部副總經理。
劉敏女士:職工監事,碩士,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營銷管理部副總經理。曾任廣發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拓展部總經理助理,營銷服務部總經理助理,產品營銷管理部總經理助
理。
喻晨女士:職工監事,碩士,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規稽核部總經理。曾任職于廣
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拓展部、金融工程部、產品營銷管理部。
高詹清先生:職工監事,碩士,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與風險管理部總經理。
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總經理助理、監察稽核部副總經理。

3、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王凡先生:總經理,博士,兼任廣發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廣州投資顧問學
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財政部、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總經理。
朱平先生:副總經理,碩士,經濟師,兼任瑞元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曾任上海榮臣集
團市場部經理,廣發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銀行部華南業務部副總經理,基金科匯基金經理,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部研究負責人,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
魏恒江先生:副總經理,碩士,高級工程師。曾在水利部、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歷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總經理、綜合管理部總經理、總經理助理。
張敬晗女士:副總經理,碩士。曾任中國農業科學院助理研究員,中國證監會培訓中心、
監察局科員,基金監管部副處長及處長,私募基金監管部處長。
張芊女士:副總經理,碩士,兼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資總監、固定收益管
理總部總經理、基金經理。曾在施耐德電氣公司、中國銀河證券、中國人保資產管理公司、工
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長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歷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部總經理。
傅友興先生:副總經理,碩士,兼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聯席投資總監、價值投資部總
經理、基金經理。曾在原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歷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員、機
構理財部副總經理、規劃發展部總經理、研究發展部總經理、權益投資一部副總經理。
劉格菘先生:副總經理,博士,兼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聯席投資總監、成長投資部總
經理、基金經理。曾在中國人民銀行、中郵創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
作,歷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權益投資一部副總經理、北京權益投資部總經理。
王海濤先生:副總經理,碩士,兼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廣發國際資產管理
有限公司副董事長。曾在美國Business Excellence Inc.、摩根士丹利亞洲有限公司、興全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歷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專戶投資部總經理、公司總經理助理。
竇剛先生:副總經理、首席信息官,碩士,工程師。曾在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歷
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總經理、運營總監、公司總經理助理。
項軍先生:督察長,學士。曾在中國工商銀行河北省信托投資公司、華夏證券有限公司、
上海萬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合正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歷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機構理
財部副總經理,北京分公司總經理,北京辦事處總經理,戰略與創新業務部總經理。

4、基金經理
溫秀娟女士,經濟學學士,持有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從業證書。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投資總監、兼現金指數投資部總經理、廣發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經理(自2010年4月
29日起任職)、廣發現金寶場內實時申贖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經理(自2013年12月2日起任職)、
廣發活期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經理(自2014年8月28日起任職)、廣發添利交易型貨幣市場基
金基金經理(自2016年11月22日起任職)、廣發天天紅發起式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經理(自2017
年10月31日起任職)、廣發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期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22
年6月2日起任職)。曾任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門營業部高級客戶經理、固定收益部交易
員、投資經理,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員、投資經理、固定收益部副總經理,
廣發理財7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3年6月20日至2020年4月21日)、廣發
理財30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3年1月14日至2020年9月24日)、廣發景
寧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20年4月22日至2020年12月21日)、廣發中債
0-2年政策性金融債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23年12月12日至2024年12月30日)。
曾雪蘭女士,經濟學碩士,持有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從業證書。現任廣發現金寶場內實時
申贖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經理(自2016年7月22日起任職)、廣發景榮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經理(自2020年9月25日起任職)、廣發天天利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經理(自2020年12月
22日起任職)、廣發添利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經理(自2022年3月22日起任職)、廣發中
債1-3年農發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22年8月9日起任職)、廣發錢袋子貨
幣市場基金基金經理(自2023年12月13日起任職)。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
債券交易員、債券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廣發集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7年
2月6日至2018年10月9日)、廣發理財30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6年7月
22日至2020年9月24日)。

5、本基金投資采取集體決策制度,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的姓名及職務如下:
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由副總經理張芊女士、固定收益投資總監溫秀娟女
士、混合資產投資副總監曾剛先生、混合資產投資部聯席總經理姚秋先生、債券投資部總經
理宋倩倩女士、特定策略投資部總經理吳迪女士、固定收益研究部副總經理葛飛先生、宏觀
策略部總經理武幼輝先生、金融工程與風險管理部總經理高詹清先生等成員組成,張芊女士
擔任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

6、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7、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各類基金份額的每百萬份基金凈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
(1)嚴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違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行為的發生;
(2)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按照招募說明書列明的投資目標、策略及限制進行基金資產
的投資。
2、基金管理人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基金資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謀取不當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
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不協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包括內部控制大綱、基本管理制度、部門業務規章等。
內部控制大綱是對公司章程規定的內控原則的細化和展開,對各項基本管理制度的總攬和指
導。內部控制大綱明確了內部控制目標和原則、內部控制組織體系、內部控制制度體系、內
部控制環境、內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風險控制制度、基金投資管理制度、基金
績效評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會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統管理制度、員
工保密制度、危機處理制度、監察稽核制度等。部門業務規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礎上,
對各部門的主要職責、崗位設置、工作要求、業務流程等的具體說明。
根據基金管理業務的特點,公司設立順序遞進、權責統一、嚴密有效的四道內控防線:
1、建立以各崗位目標責任制為基礎的第一道監控防線。各崗位均制定明確的崗位職責,
各業務均制定詳盡的操作流程,各崗位人員上崗前必須聲明已知悉并承諾遵守,在授權范圍
內承擔各自職責。
2、建立相關部門、相關崗位之間相互監督的第二道監控防線。公司在相關部門、相關崗
位之間建立重要業務處理憑據傳遞和信息溝通制度,后續部門及崗位對前一部門及崗位負有
監督的責任。
3、建立以合規風控部門對各崗位、各部門、各機構、各項業務全面實施監督反饋的第三
道監控防線。合規風控部門屬于內核部門,獨立于其他部門和業務活動,對內部控制制度的
執行情況實行嚴格的檢查和監督。
4、建立以合規審核委員會及督察長為核心,對公司所有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的第四道
監控防線。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號
成立時間: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 廖林
注冊資本:人民幣35,640,625.7089萬元
聯系電話:010-66105799
聯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員情況
截至2024年12月,中國工商銀行資產托管部共有員工208人,平均年齡38歲,99%以
上員工擁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高管人員均擁有研究生以上學歷或高級技術職稱。

三、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作為中國大陸托管服務的先行者,中國工商銀行自1998年在國內首家提供托管服務以
來,秉承“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宗旨,依靠嚴密科學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規范
的管理模式、先進的營運系統和專業的服務團隊,嚴格履行資產托管人職責,為境內外廣大
投資者、金融資產管理機構和企業客戶提供安全、高效、專業的托管服務,展現優異的市場
形象和影響力。建立了國內托管銀行中最豐富、最成熟的產品線。擁有包括證券投資基金、
信托資產、保險資產、社會保障基金、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基金、QFII資產、QDII資
產、股權投資基金、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計劃、商業銀行信
貸資產證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QDII專戶資產、ESCROW等門類齊全的托管產
品體系,同時在國內率先開展績效評估、風險管理等增值服務,可以為各類客戶提供個性化
的托管服務。截至2024年12月,中國工商銀行共托管證券投資基金1442只。自2003年以
來,本行連續二十一年獲得香港《亞洲貨幣》、英國《全球托管人》、香港《財資》、美國
《環球金融》、內地《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等境內外權威財經媒體評選的105項最佳
托管銀行大獎;是獲得獎項最多的國內托管銀行,優良的服務品質獲得國內外金融領域的持
續認可和廣泛好評。

四、基金托管人的內部控制情況
中國工商銀行資產托管部在風險管理的實操過程中根據國際公認的內部控制COSO準則
從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監督與評價五個方面構建起了托管業務內
部風險控制體系,并納入統一的風險管理體系。
中國工商銀行資產托管部從成立之日起始終秉持規范運作的原則,將建立系統、高效的
風險防范和控制體系視為工作重點。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和托管業務的快速發展,新問題新
情況的不斷出現,資產托管部自始至終將風險管理置于與業務發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視風險
防范和控制為托管業務生存與發展的生命線。資產托管部實施全員風險管理,將風險控制責
任落實到具體業務部門和相關業務崗位,每位員工均有義務對自己崗位職責范圍內的風險負
責。從2005年至今,中國工商銀行資產托管部共十八次順利通過評估組織內部控制和安全
措施最權威的ISAE3402審閱,全部獲得無保留意見的控制及有效性報告,充分表明獨立第
三方對中國工商銀行托管服務在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認可,也
證明中國工商銀行托管服務的風險控制能力已經與國際大型托管銀行接軌,達到國際先進水
平。
1.內部控制目標
(1)資產托管業務經營管理合法合規;
(2)促進實現資產托管業務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
(3)資產托管業務風險管理的有效性和資產安全;
(4)提高資產托管經營效率和效果;
(5)業務記錄、會計信息和其他經營管理相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2.內部控制的原則
(1)全面性原則。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應貫穿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過程,覆蓋資產
托管業務各項業務流程和管理活動,覆蓋所有機構、部門和從業人員。
(2)重要性原則。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應在全面控制基礎上,關注重要業務事項、
重點業務環節和高風險領域。
(3)制衡性原則。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應在機構設置、權責分配及業務流程等方面
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機制,同時兼顧運營效率。
(4)適應性原則。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應當與經營規模、業務范圍和風險特點相適
應,并進行動態調整,以合理成本實現內部控制目標。
(5)審慎性原則。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應堅持風險為本、審慎經營的理念,設立機
構或開展各項經營管理活動均應堅持內控優先。
(6)成本效益原則。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應權衡實施成本與預期效益,以合理成本
實現有效控制。
3.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納入全行統一的內部控制體系。
(1)總行資產托管部根據內部控制基本規定建立健全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體系,作
為全行托管業務的牽頭管理部門,根據行內內部控制基本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建立
與托管業務條線相適應的內部控制運行機制,確定各項業務活動的風險控制點,制定標準統
一的業務制度;采取適當的控制措施,合理保證托管業務流程的經營效率和效果,組織開展
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措施的執行、監督和檢查,督促各機構落實控制措施。
(2)總行內控合規部負責指導托管業務的內控管理工作,根據年度工作重點,定期或
不定期在全行開展相關業務監督檢查,將托管業務檢查項目整合到全行業務監督檢查工作
中,將全行托管業務納入內控評價體系。
(3)總行內部審計局負責對資產托管業務的審計與評價工作。
(4)一級(直屬)分行資產托管業務部門作為內部控制的執行機構,負責組織開展本
機構內部控制的日常運行及自查工作,及時整改、糾正、處理存在的問題。
4.內部控制措施
工商銀行資產托管部重視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堅持把風險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
入崗位職責、制度建設和工作流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內部控制制度體系,包括《資產托管業
務管理規定》、《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管理辦法》、《資產托管業務全面風險管理辦法》、《資
產托管業務營運管理辦法》、《資產托管業務合同管理辦法》、《資產托管業務檔案管理辦
法》、《資產托管業務系統管理辦法》、《資產托管業務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資產托管業
務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等,在環境、制度、流程、崗位職責、人員、授權、創新、合同、印
章、服務質量、收費、反洗錢、防止利益沖突、業務連續性、考核、信息系統等全方面執行
內部控制措施。
5.風險控制
資產托管業務切實履行風險管理第一道防線的主體職責,按照“主動防、智能控、全面
管”的管理思路,主動將資產托管業務的風險管理納入全行全面風險管理體系,以“管住
人、管住錢、管好防線、管好底線”為管理重點,搭建適應資產托管業務特點的風險管理架
構,通過推進托管業務體制機制與完善集約化營運改革、建立資產托管風險管理委員會機
制、完善資產托管業務制度體系、加強資產托管業務隊伍建設、科技賦能、建立健全應急災
備體系、建立審計發現問題整改臺賬、加強人員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操作風險、合規風
險、聲譽風險、信息科技風險和次生風險。
6.業務連續性保障
中國工商銀行制訂了完善的資產托管業務連續性工作計劃和應急預案,具備行之有效的
災備恢復方案、充足的移動辦公設備、同城異城相結合的備份辦公場所、必要的工作人員、
科學清晰的AB崗位設置及定期演練機制。在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后,可根據突發事件的對托
管業務連續性營運影響程度的評估,適時選擇或依次啟動“原場所現場+居家”、“部分同
城異地+居家”、“部分異城異地+居家”、“異地全部切換”四種方案,由“總部+總行級
營運中心+托管分部+境外營運機構”形成全球、全天候營運網絡,向客戶提供連續性服務,
確保托管產品日常交易的及時清算和交割。

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和有關基金法規的規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
資范圍和投資對象、基金投融資比例、基金投資禁止行為、基金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基金
資產凈值的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其中
對基金的投資比例的監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個月開始。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或有關基金法律
法規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
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確認。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
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
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糾正。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銷售機構
投資者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單位證券營業部均可參與基金二級市場交易。
本基金的一級交易商(即申購、贖回代辦證券公司)請詳見基金管理人官網公示的銷售
機構信息表。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增減或變更基金銷售機構,并在基金
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銷售機構名錄。投資者在各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業務請遵循各銷售機構
業務規則與操作流程。

二、登記結算機構
名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17號
法定代表人:于文強
電話:010-50938888
傳真:010-59378907
聯系人:崔巍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
住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東路6號周大福金融中心29層、10層、11層(01-04單
元)
負責人:鄧傳遠
電話:020-37181333
傳真:020-37181388
經辦律師:劉智、楊琳
聯系人:鄧傳遠

四、審計基金資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17層01-12室
執行事務合伙人:毛鞍寧
聯系人:馮所騰
電話:010-58152016
傳真:010-85188298
經辦注冊會計師:馮所騰、何明智

第六部分 基金份額的分類
一、基金份額分類
本基金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基金賬戶保留的基金份額數量,對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按照不同的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用,并代理銷售機構收取增值服務費,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
份額類別。本基金將設A 類和B 類兩類基金份額,分別公布每百萬份基金凈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但投資者進行兩類基金份額申贖時只用一個申贖代碼。

二、基金份額類別的限制
份額類別 A類基金份額 B類基金份額
基金賬戶最低基金份額余額 1份 300,000,000份
銷售服務費(年費率) 0.25% 0.01%
增值服務費(年費率) 0.37% 0


三、基金份額的自動升降級
1、若A類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基金賬戶保留的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3億份時,本基
金自動將其在該基金賬戶持有的A類基金份額升級為B類基金份額。
2、若B類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基金賬戶保留的基金份額低于3億份時,本基金自動
將其在該基金賬戶持有的B類基金份額降級為A類基金份額。

四、基金份額分類及規則的調整
1、根據基金實際運作情況,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對基金份額分類進行調整
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在履行相關程序后,調整基金份額升降級的
數量限制及規則,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開始調整前依據《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在指定媒體公
告。


第七部分 基金份額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3年9月11日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
[2013] 1178號文核準募集。
本基金為契約型開放式基金,基金存續期為不定期。
本基金自2013年11月25日至2013年11月27日進行發售。本基金募集對象為符合法
律法規規定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
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
本基金的面值為每份基金份額人民幣1.00元。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12月2日生效。自該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開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二十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
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六十個
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
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與贖回的場所
投資人可通過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提交基金份額的申購和
贖回申請。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資者應
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
購與贖回。
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進行的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記結算機構辦理
基金份額申贖的份額變更登記及場內申贖的清算交收。對于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進行申購和
贖回的基金份額,除基金合同有明確約定的事項外,其申購、贖回以及清算交收所涉及的規
則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登記結算機構的相關規定為準。

二、申購與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時間或者上海證券交易所允許的其他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
監會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
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申
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贖
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2日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或者贖回或者
轉換。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確定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每份基金份額為0.01元為基準進行計算;
2、“份額申購、份額贖回”,即申購和贖回均以份額申請;
3、同一交易日交易時間內投資人可進行多次申購或贖回申報,當日申購的基金份額當日
不能贖回,且申報指令不可以更改或撤銷;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
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
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投資人交易時間內通過有資格的基金銷售機構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提交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申請后,上海證券交易所根據相關業務規則判斷投資人申購、贖回申請是否有效,并實
時向券商發送成交回報。
申購、贖回申請確認后,投資人可在提交申報的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營業部處實時查詢
到申購、贖回處理結果和申購所得基金份額。T日申購的基金份額T+1日起可以贖回,T日贖
回的基金份額的贖回金額當日可用于場內證券交易。
開放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結算機構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發送的有效申購、贖
回數據進行清算和交收,并根據交收結果辦理申購、贖回的相應變更登記。登記結算機構將
申購、贖回變更登記結果發送上海證券交易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銷售機構。
基金銷售機構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
接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經上海證券交易所確認的有效申購、贖回數據為基金管理人確認的
場內有效申購、贖回數據。若申購不成功,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
3、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交付申購款項。T日申購基金
份額,申購資金實時凍結。
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否則所提交的贖回申請無效而
不予成交。T日贖回基金份額,贖回資金T日場內可用,T+1日可取。

五、強制贖回處理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因基金銷售機構對登記結算機構出現資金交收違約的,登記結算機
構有權以交收透支金額為限,對基金銷售機構名下相應的待處置基金份額作強制贖回處理,
即基金管理人向登記結算機構支付相應贖回款,登記結算機構對該部分待處置基金份額進行
注銷,以贖回款抵補違約基金銷售機構透支。

六、申購與贖回的額度限制
1、投資人通過銷售機構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單筆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
2、投資人將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轉為基金份額時,不受最低申購金額的限制。
3、投資人可多次申購, 單個證券賬戶持有貨幣基金金額不超過100億元(不含)、單筆
申購金額不超過10億元(不含)。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4、投資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贖回最低份額1份。
5、本基金將根據運作和資產配置情況,將于每日設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公告可接受
的凈申購、累計申購、凈贖回及累計贖回申請上限,單一賬戶每日凈申購、累計申購、凈贖
回及累計贖回申請上限;本基金可設定單筆申購、贖回申請上限,若設定上限,則在基金管
理人網站上公告。
6、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應
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
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資運作與風險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制。具體規定請參見相關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額度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七、登記結算服務費用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機構相關業務規則,登記結算機構保留收取登記結算服
務費用的權利。

八、申購費率、贖回費率
1、本基金的申購費率和贖回費率通常情況下均為零,但當本基金持有的現金、國債、
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
例合計低于5%且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偏離度為
負時,或者,在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50%的前提下,當本基金
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低于10%且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
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偏離度為負時,為確保基金平穩運作,避免誘發系統性風險,基金管理人
應對當日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1%以上的贖回申請征收1%的
強制贖回費用,并將上述贖回費用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上
述做法無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未來若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申購和贖回費
用另有規定的,如適用于本基金,則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的規定為準;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范圍內調整申購、贖回費率或收費方
式。如發生變更,基金管理人應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
公告。

九、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價格為每份基金份額凈值0.01元。
1、本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
采用“份額申購”方式,申購價格為每份基金份額凈值0.01元,計算公式如下:
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0.01元
申購份額的計算保留到整數位,小數點后的部分舍去,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例1:假定某投資人在T日擬申購1,000,000份本基金份額,則其需要支付的申購金額計
算如下:
申購金額=1,000,000×0.01=10,000元
當基金出現當日凈收益小于零的情況,為保護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視情況暫停
本基金的申購。
2、本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
采用“份額贖回”方式,贖回價格為每份基金份額凈值0.01元。贖回金額的計算公式
為: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基金份額凈值+對應的待支付收益(如有)
例2:某投資人贖回本基金份額1,000,000份,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金額=1,000,000×0.01=10,000.00(元)
贖回金額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
基金財產承擔。

十、申購和贖回的登記
對于在T日規定時間受理的基金份額申購申請,本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在T日為投資人辦
理份額的變更登記,當日開始計算并享有基金的分配權益,基金份額持有人自T+1日(含該
日)后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對于在T日規定時間受理的基金份額贖回申請,本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在T日為投資人辦
理份額的變更登記,當日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權益。

十一、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收投資人的申購
申請;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本基金出現當日凈收益或累計未分配凈收益小于零的情形,為保護持有人的利益,基
金管理人將暫停本基金的申購;
5、本基金每日累計申購/凈申購達到基金管理人所設定的額度上限;
6、單一賬戶每日累計申購/凈申購達到基金管理人所設定的額度上限;
7、單筆申購達到基金管理人所設定的額度上限;
8、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績
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的正偏離度絕對值
達到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申購;
10、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
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11、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達到
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時。
12、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4、8、9、10、12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申購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及網站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在暫停申購的情
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并依照有關規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體上
公告。
對于上述第5、6項情況,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交易日設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公布申購
上限。對于上述第7項情況,基金管理人可設定申購上限,若設定上限,則在基金管理人網
站上公布。
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的,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

十二、拒絕或暫停贖回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收投資人的贖回
申請;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本基金出現當日凈收益或累計未分配凈收益小于零的情形,為保護持有人的利益,基
金管理人將暫停本基金的贖回;
5、本基金每日累計贖回/凈贖回達到基金管理人所設定的額度上限;
6、單一賬戶每日累計贖回/凈贖回/單筆贖回達到基金管理人所設定的額度上限;
7、單筆贖回達到基金管理人所設定的額度上限;
8、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 10%時。
9、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
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采
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的措施。
10、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1、2、3、4、8、9、10項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及網站上刊登暫停贖回公告。對于上述第5、6項情
況,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交易日設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公布贖回上限。對于上述第7項情
況,基金管理人可設定贖回上限,若設定上限,則需在基金管理人網上公布。
發生上述第5、6、7項暫停或拒絕贖回的情形,若投資者申請于次一交易日通過場外方
式繼續贖回的,經基金銷售機構核實投資者當日確已通過場內申報贖回,但贖回申請因超出
贖回限額導致申報失敗后,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共同向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投資
者基金份額場外贖回的變更登記,結算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有效贖回數據對場外贖回
部份基金份額進行注銷。贖回款的劃付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機構自行協商解決。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
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結算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
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
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
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結算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
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結算機構規定的標準
收費。

十四、其他申購贖回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并且不影響持有人利益的情況下,調整基金申購
贖回對價組成(如增加實物申贖),并提前公告。

十五、基金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結算機
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十六、基金上市交易
根據基金實際運作情況,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規則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具體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提前發布公告,并
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資
一、 投資目標
在嚴格控制風險、保持較高流動性的基礎上,力爭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創造穩定的、高于
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收益。

二、 投資理念
本基金將嚴格遵循穩健投資的基本原則,通過靈活利用各類投資工具和多種投資策略,
在保證基金資產流動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為投資者獲取穩定的投資收益。

三、 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于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允許投資的金融工具,具體如下:
1、現金;
2、期限在 1 年以內(含 1 年)的銀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
額存單等)、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內(含 397 天)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包括但不
限于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券;
4、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
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四、 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在深入研究國內外的宏觀經濟走勢、貨幣政策變化趨勢、市場資金供求狀況的
基礎上,分析和判斷利率走勢與收益率曲線變化趨勢,并綜合考慮各類投資品種的收益性、
流動性和風險特征,對基金資產組合進行積極管理。
(一)利率預期策略
影響利率走勢的因素很多,影響短期利率變動的因素更多,運行方式也更為復雜。基金
管理人將重點考察以下兩個因素:
1、中央銀行、財政部等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部門的政策意圖。政府對金融市場運行的影響
非常深遠。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部門尤其是中央銀行對經濟運行形勢的判斷及采取的應對政策
是影響市場利率走勢的關鍵因素之一。
2、短期資金供求變化。短期資金市場參與者的頭寸寬緊程度是短期利率變動的重要主導
力量。短期利率隨短期資金供求變化呈一定的季節波動形態。
具體而言,本基金管理人將持續跟蹤反映國民經濟變化的宏觀經濟指標,對國家經濟政
策進行深入分析,進而對短期利率的變化態勢做出及時反應。重點關注的宏觀經濟指標包括:
國家經濟管理部門政策、預期物價指數、相關市場資金供求關系等等。
在分析方法上,本基金管理人堅持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分析方法。
(二)期限配置策略
在短期利率期限結構分析的基礎上,根據對投資對象流動性和收益性的動態考察,構建
合理期限結構的投資組合。從組合總的剩余期限結構來看,一般說來,預期利率上漲時,將
適當縮短組合的平均期限;預期利率下降時,將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適當延長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
(三)品種配置策略
在短期利率期限結構分析和品種深入分析的基礎上,進行品種合理配置。當預期利率上
漲時,可以增加回購資產的比重,適度降低債券資產的比重;預期利率下降,將降低回購資
產的比重,增加債券資產的比重。
(四)銀行定期存款及大額存單投資策略
銀行定期存款及大額存單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資對象,因此,銀行定期存款及大額存單的
投資將是本基金關注的重點之一。具體而言,在組合投資過程中,本基金將在綜合考慮成本
收益的基礎上,盡可能的擴大交易對手方的覆蓋范圍,通過對這些銀行廣泛、耐心而細致的
詢價,挖掘出利率報價較高的多家銀行進行銀行定期存款及大額存單的投資,在獲取較高投
資收益的同時盡量分散投資風險,提高存款及存單資產的流動性。
(五)套利策略
在久期控制的基礎上,本基金管理人將對貨幣市場的各個細分市場進行深入研究分析,
在嚴格控制風險和保障流動性的前提下,尋找跨市場、跨期限、跨品種的套利投資機會,以
期獲得更高的收益。當然,由于交易機制的限制,目前挖掘套利投資機會的投資方法主要是
用風險相當,但收益更高的品種替代收益較低的品種,或者用收益相當,風險較低的品種替
代風險較高的品種。
(六)流動性管理策略
流動性好是貨幣市場基金的重要特征之一。在日常的投資管理過程中,本基金將會緊密
關注申購/贖回現金流變化情況、季節性資金流動等影響貨幣市場基金流動性管理的因素,建
立組合流動性監控管理指標,實現對基金資產流動性的實時管理。
具體而言,本基金將綜合平衡基金資產在流動性資產和收益性資產之間的配置比例,通
過現金留存、銀行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持有高流動性券種、正向回購、降低組合久期等方式
提高基金資產整體的流動性,也可采用持續滾動投資方法,將回購或債券的到期日進行均衡
等量配置,以滿足日常的基金資產變現需求。

五、 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
(3)剩余期限超過397天的債券;
(4)信用等級在AAA級以下的企業債券、信用等級在AA+級以下的除企業債券外的其他
債券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5)以定期存款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已進入最后一個利率調整期的除外;
(6)非在全國銀行間債券交易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資產支持證券;
(7)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但需提前公告。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超過12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
不得超過24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3)投資于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但如果基金投
資于有存款期限但協議中約定可以提前支取的存款,不受該比例限制;
(4)除發生巨額贖回、連續3個交易日累計贖回20%以上或者連續5個交易日累計贖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投資組合中,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的20%。 因發生巨額贖回、連續3個交易日累計贖回20%以上或者連續5個交易日
累計贖回30%以上的情形致使本基金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20%的,基金管
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5)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及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
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及同業存
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5%;
(6)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
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7)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五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 10%;
(8)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20%時,本基金投
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9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18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
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
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20%;
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0%時,本基金投資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6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12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
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
例合計不得低于30 %;
(9)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銀行定期存款(可提前支取的除外)等流動
性受限資產投資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 30%;
(10)本基金投資于同一機構發行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及其作為原始權益
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 10%,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
金融債券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
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1)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AAA以上(含AAA)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 個
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資于一家企業發行的單期中期票據合計不超過
該期證券的10%;
(13)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因
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及其發行的
同業存單與債券,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最近一個季度末凈資產的 10 %;
(16)本基金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A 的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
例合計不得超過10%,其中單一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相關機構作為原
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品種;
(17)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8)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1)、(6)、(11)、(14)、(17)外,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
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關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
或者債券;
(6)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本基金擬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 AA+的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與同業存單的,應當經基
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批準,相關交易應當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為重大事項履行
信息披露程序。

六、 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活期存款利率(稅后)。
本基金定位為現金管理工具,注重基金資產的流動性和安全性,因此采用活期存款利率
(稅后)作為業績比較基準。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公布,如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
稅發生調整,則新的業績比較基準將從調整當日起開始生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強、更科學客觀的業績比較基準適用
于本基金時,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變
更業績比較基準并及時公告。

七、 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屬于貨幣市場基金,長期風險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債券型基
金。

八、 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計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計算公式如下:


其中:
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資產包括現金類資產(含銀行存款、清算備付金、交易保證
金、證券清算款、買斷式回購履約金)、銀行定期存款、大額存單、同業存單、債券、
逆回購、中央銀行票據、買斷式回購產生的待回購債券、或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其他
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
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負債包括正回購、買斷式回購產生的待返售債券等。
2、各類資產和負債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的確定
(1)銀行活期存款、清算備付金、交易保證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為0天;
證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數計算;買斷
式回購履約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協議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2)銀行定期存款、大額存單、同業存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協
議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有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且沒有利息損失的銀
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協議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銀行通
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存款協議中約定的通知期計算;
(3)組合中債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是指計算日至債券到期日為止所剩余的
天數,以下情況除外:允許投資的可變利率或浮動利率債券的剩余期限以計算日至下一
個利率調整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允許投資的可變利率或浮動利率債券的剩余存續期
限以計算日至債券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4)回購(包括正回購和逆回購)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回購協議
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5)中央銀行票據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中央銀行票據到期日的實
際剩余天數計算;
(6)買斷式回購產生的待回購債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為該基礎債券的剩余
期限;
(7)買斷式回購產生的待返售債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回購協議
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8) 短期融資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短期融資券到期日所剩余
的天數計算;
(9)對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將基于審慎原則,根據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
的規定、或參照行業公認的方法計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的計算結果保留至整數位,小數點后四舍五入。如法
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對剩余期限計算方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3、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方牟取任何不
當利益。

十、 基金的融資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融資、融券。

十一、 投資組合報告
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或重大遺漏,并對本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基金托管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基金合同規定,于2025年5月8日復核了本
報告中的財務指標、凈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復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
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投資組合報告所載數據截至2025年3月31日,本報告中所列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1 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占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資 69,814,277.14 57.38
其中:債券 69,814,277.14 57.38
資產支持證券 - -
2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32,813,103.26 26.97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3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15,753,108.23 12.95
4 其他資產 3,281,834.22 2.70
5 合計 121,662,322.85 100.00


2 報告期債券回購融資情況
序號 項目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報告期內債券回購融資余額 0.55
其中:買斷式回購融資 -
序號 項目 金額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2 報告期末債券回購融資余額 - -
其中:買斷式回購融資 - -

注:報告期內債券回購融資余額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為報告期內每日融資余額占資產
凈值比例的簡單平均值。

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的說明
本報告期內本貨幣市場基金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未超過資產凈值的20%。

3 基金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況

項目 天數
報告期末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 41
報告期內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75
報告期內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34


3.2 報告期內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過120天情況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內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發生超過120天的情況。

3.3 報告期末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號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資產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 各期限負債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
1 30天以內 42.85 -
其中: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率債 - -
2 30天(含)—60天 8.46 -
其中: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率債 - -
3 60天(含)—90天 50.56 -
其中: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率債 - -
4 90天(含)—120天 - -
其中:剩余存續期超 - -

過397天的浮動利率債
5 120天(含)—397天(含) - -
其中: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率債 - -
合計 101.88 -


4 報告期內投資組合平均剩余存續期超過240天情況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內投資組合平均剩余存續期未發生超過240天的情況。

5 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序號 債券品種 攤余成本(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國家債券 - -
2 央行票據 - -
3 金融債券 10,029,174.47 8.48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10,029,174.47 8.48
4 企業債券 - -
5 企業短期融資券 - -
6 中期票據 - -
7 同業存單 59,785,102.67 50.56
8 其他 - -
9 合計 69,814,277.14 59.05
10 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率債券 - -


6 報告期末按攤余成本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債券投資明細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債券數量 (張) 攤余成本(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112471749.IB 24杭州銀行CD255 200,000.00 19,931,306.40 16.86
2 112416225.IB 24上海銀行CD225 200,000.00 19,931,219.54 16.86
3 112405185.IB 24建設銀行CD185 200,000.00 19,922,576.73 16.85
4 220217.IB 22國開17 100,000.00 10,029,174.47 8.48


7 “影子定價”與“攤余成本法”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偏離
項目 偏離情況
報告期內偏離度的絕對值在0.25(含)-0.5%間的次數 0次
報告期內偏離度的最高值 0.0369%
報告期內偏離度的最低值 -0.0405%
報告期內每個工作日偏離度的絕對值的簡單平均值 0.0217%

報告期內負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0.25%情況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內未發生負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0.25%的情況。
報告期內正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0.5%情況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內未發生正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0.5%的情況。

8 報告期末按攤余成本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9 投資組合報告附注
9.1基金計價方法說明
本基金按照實際利率法計算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并使用影子定價和偏離度加以控制。
9.2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中,國家開發銀行、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曾受到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或其派出機構的處
罰。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曾受到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處罰。杭州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
曾受到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行的處罰。
本基金對上述主體發行的相關證券的投資決策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要求。
除上述主體外,本基金投資的其他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沒有出現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
或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9.3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19,581.36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2,100,387.86
3 應收利息 -
4 應收申購款 1,161,865.00
5 其他應收款 -
6 待攤費用 -
7 其他 -
8 合計 3,281,834.2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業績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
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代表其未來表現。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基金業績數據
截至2025年3月31日。
一 基金份額凈值收益率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的比較
1.廣發寶A:
階段 凈值收益率① 凈值收益率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標準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01.01-2015.12.31 3.0127% 0.0049% 0.3549% 0.0000% 2.6578% 0.0049%
2016.01.01-2016.12.31 2.1817% 0.0020% 0.3558% 0.0000% 1.8259% 0.0020%
2017.01.01-2017.12.31 3.6352% 0.0026% 0.3549% 0.0000% 3.2803% 0.0026%
2018.01.01-2018.12.31 3.0020% 0.0017% 0.3549% 0.0000% 2.6471% 0.0017%
2019.01.01-2019.12.31 2.0540% 0.0015% 0.3549% 0.0000% 1.6991% 0.0015%

2020.01.01-2020.12.31 1.5423% 0.0012% 0.3558% 0.0000% 1.1865% 0.0012%
2021.01.01-2021.12.31 1.6945% 0.0006% 0.3549% 0.0000% 1.3396% 0.0006%
2022.01.01-2022.12.31 1.1974% 0.0013% 0.3549% 0.0000% 0.8425% 0.0013%
2023.01.01-2023.12.31 1.3701% 0.0016% 0.3549% 0.0000% 1.0152% 0.0016%
2024.01.01-2024.12.31 1.0896% 0.0006% 0.3558% 0.0000% 0.7338% 0.0006%
2025.01.01-2025.03.31 0.2067% 0.0005% 0.0875% 0.0000% 0.1192% 0.0005%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29.7057% 0.0054% 4.0231% 0.0000% 25.6826% 0.0054%


2.廣發寶B:
階段 凈值收益率① 凈值收益率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標準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01.01- 3.6500% 0.0049% 0.3549% 0.0000% 3.2951% 0.0049%

2015.12.31
2016.01.01-2016.12.31 2.8085% 0.0020% 0.3558% 0.0000% 2.4527% 0.0020%
2017.01.01-2017.12.31 4.2699% 0.0027% 0.3549% 0.0000% 3.9150% 0.0027%
2018.01.01-2018.12.31 3.6328% 0.0017% 0.3549% 0.0000% 3.2779% 0.0017%
2019.01.01-2019.12.31 2.6779% 0.0015% 0.3549% 0.0000% 2.3230% 0.0015%
2020.01.01-2020.12.31 2.1641% 0.0012% 0.3558% 0.0000% 1.8083% 0.0012%
2021.01.01-2021.12.31 2.3175% 0.0006% 0.3549% 0.0000% 1.9626% 0.0006%
2022.01.01-2022.12.31 1.8167% 0.0013% 0.3549% 0.0000% 1.4618% 0.0013%
2023.01.01-2023.12.31 1.9908% 0.0016% 0.3549% 0.0000% 1.6359% 0.0016%
2024.01.01-2024.12.31 1.7080% 0.0006% 0.3558% 0.0000% 1.3522% 0.0006%
2025.01.01 0.3577% 0.0005% 0.0875% 0.0000% 0.2702% 0.0005%

-2025.03.31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39.0002% 0.0054% 4.0231% 0.0000% 34.9771% 0.0054%

注: 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日結轉份額。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基金份額累計凈值收益率變動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變動
的比較
廣發現金寶場內實時申贖貨幣市場基金
累計凈值收益率與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歷史走勢對比圖
(2013年12月2日至2025年3月31日)
1、廣發寶A


2、廣發寶B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申購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戶以及投資
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
金登記結算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
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
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
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
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
得相互抵銷。

第十三部分 基金資產的估值
本基金通過每日計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額凈值保持在人民幣0.01元,該
基金份額凈值是計算基金申購與贖回價格的基礎。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
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備付金、保證金及其它投資等
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攤余成本法”,即估值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協議利
率并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其剩余存續期內按照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每日計提損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場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債券和票據的市價計算基金資產凈值。
2、為了避免采用“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按市場利率和交易市價計算的基
金資產凈值發生重大偏離,從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產生稀釋和不公平的結果,基金管
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術,對基金持有的估值對象進行重新評估,即“影子定價”。
投資組合的攤余成本與其他可參考公允價值指標產生重大偏離的,應按其他公允指標對組合
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當“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
產凈值的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或超過0.25%時,基金管理人應根據風險控制的需要調整組合,
其中,對于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或超過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
參考成交價、市場利率等信息對投資組合進行價值重估,使基金資產凈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
金資產價值,并應編制和披露臨時報告,并根據風險控制的需要調整組合。
3、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
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將估值結果以雙方認可的
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時間、程序進
行復核,復核無誤后,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
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2、每百萬份基金凈收益是按照相關法規計算的每百萬份基金的日凈收益,精確到小數點
后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七個自然日的每百萬份基金凈
收益按每日復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確到百分號內小數點后3位,百分號內小數點后第4
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每百萬份基金凈收益小數點后4位以內(包括4位)發生差錯時,視為估值錯誤。
當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號內小數點后3 位以內(包括3 位)發生差錯時,視為估值錯誤。當
估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糾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錯
誤達到或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估值錯誤偏差
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因基金估值錯誤
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應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對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有權向
過錯人追償。
關于差錯處理,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結算機構、或銷售機構、
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
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
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
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
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
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
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估
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責
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
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
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
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
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估
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
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結算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結
算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
(3)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的 負偏離度絕
對值達到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5 個交易日內將負偏離度絕對值調整到0.25%以內;
當正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申購并在5個交易日內將正偏離度
絕對值調整到0.5%以內;當負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使用風險準備金或
者固有資金彌補潛在資產損失,將負偏離度絕對值控制在0.5%以內;當負偏離度絕對值連續
兩個交易日超過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采用公允價值估值方法對持有投資組合的賬面價值
進行調整。
(4)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
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
基金估值;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凈值、每百萬份基金凈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每百萬份基金凈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
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
基金資產凈值、每百萬份基金凈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
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每百萬份基金凈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
處理;
2、由于證券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構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債券利息、票據投資收益、買賣證券差價、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以及其他收入。因運作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或費用的節約計入收益。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同一類別內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為紅利再投資,免收再投資費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據每日基金收益情況,以基金凈收益為基準,為投
資人每日計算當日收益并全部分配,當日所得收益結轉為基金份額參與下一日收益分配;若
當日凈收益大于零時,則通過收益份額結轉方式,于次一工作日日終增加投資人基金份額;
若當日凈收益等于零時,則保持投資人基金份額不變;基金管理人將采取必要措施盡量避免
基金凈收益小于零,若當日凈收益小于零時,不縮減投資人基金份額,當累計基金收益為正
的工作日,通過收益份額結轉方式,于次一工作日日終方為投資者增加基金份額。基金管理
人根據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確定投資者的收益份額,并委托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相應的基金
份額收益結轉的變更登記;
4、當日申購的基金份額自確認之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權益;當日贖回的基金份額自
贖回確認之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權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后確定。
本基金每工作日進行收益分配。每開放日披露前一個開放日每百萬份基金凈收益及基金
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節假日,應于節假日結束后第二個自然日,披露節假日期間的每
百萬份基金凈收益和節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節假日后首個開放日的每
百萬份基金凈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披露。
法律法規有新的規定時,從其規定。本基金每日例行對當天實現的收益進行收益結轉(如遇
節假日順延),每日例行的收益結轉不再另行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銷售服務費;
4、增值服務費;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和訴訟費;
7、基金上市費及年費(如有);
8、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9、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10、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11、基金的授信費用(如有);
1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8%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8%÷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
送基金管理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2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
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08%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08%÷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
送基金托管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2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3、基金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根據投資人持有本基金份額數量,對投資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按照不同的費率計提
銷售服務費,因此形成的不同的基金份額等級。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年銷售服務費率為0.25%,對于由B類降級為A類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年銷售服務費率應自其降級后的開放日當日起適用A類基金份額的費率。
本基金B類基金份額的年銷售服務費率為0.01%,對于由A類升級為B類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年銷售服務費率應自其升級后的開放日當日起享受B類基金份額的費率。
各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計提的計算公式如下:
H=E×年基金銷售服務費率÷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份額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E 為前一日基金份額所代表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發送基金銷售服務費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
產中一次性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支付給基金銷售機構,專門用于本
基金的銷售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
的,支付日期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5-12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
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代理收取增值服務費
鑒于本基金銷售機構為投資人提供的高效申贖系統、結算及投資者教育等增值服務,根
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向基金投資人收取增值服務費。
據此,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銷售機構的委托,按照約定代其向基金投資人收取增值服務費,
并支付給基金銷售機構。
投資者認購或申購本基金的行為即表明其認可已與銷售機構簽署相關增值服務協議,并
接受相關費率安排及由基金管理人代理收取增值服務費的方式。
對于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每日應收取的增值服務費以0.37%的年費率,按其持有的前
一日基金資產凈值進行計算。本基金B類基金份額的增值服務費年費率為0。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增值服務費計算方式如下:
H=E×0.37%÷當年天數
H 為A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增值服務費
E 為A類基金份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增值服務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前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資產中劃出,經登記結算機構或基金管理人支付給各個基金銷
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四、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五、費用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根據基金發展情況調整基金管理費率、基金托
管費率、基金銷售服務費率等相關費率。
調高基金管理費率、基金托管費率或基金銷售服務費率等費率,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審議;調低基金管理費率、基金托管費率或基金銷售服務費率等費率,無須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管理人必須于新的費率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公告。

六、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度按如
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按
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并以書面方式
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期貨相關從業資格
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換會計師事務
所需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流動性風險
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
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
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及指定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指定網站”
或“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
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指定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
基金電子披露網站。指定網站應當無償向投資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
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認購、
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
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
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指定網站上;發生其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活動
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
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指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將基金
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將基
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
指定網站上,并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托管人應當
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說明
書的當日登載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凈值信息、每百萬份基金凈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
少每周在指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資產凈值、每百萬份基金凈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應于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當日,在基金管理人
網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間的每百萬份基金凈收益、
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每百萬份基金凈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計算方法如下:
每百萬份基金凈收益=當日該類基金已實現收益/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總額×1,000,000,
其中,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總額包括上一工作日因該類基金收益分配而增加的基金份額。
365/77????????Ri
?1+?1??100%?????
1000000??????i=1??按日結轉份額的7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為最近第i個自然日(包括計算當日)的每百萬份基金凈收益。
每百萬份基金凈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數點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
入保留至百分號內小數點后第3位。
2、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不晚于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
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的網站或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每百萬份基金凈收益和7日年化
收益率。若遇法定節假日,應于節假日結束后第二個自然日,披露節假日期間的每百萬份基
金凈收益、節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節假日后首個開放日的每百萬份基金凈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應當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每百萬份基金凈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并將年度報告正
文登載于指定網站上,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
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并將中期報告
正文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
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
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形,為保障其
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
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
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
析等,以及在年度報告、中期報告中至少披露報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額持有人的類別、持
有份額及占總份額的比例等信息。
(六)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并登載在指
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終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
過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
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
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4、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6、管理費、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7、擬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的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與同業存單的;
18、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19、更換基金登記機構;
20、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21、本基金申購、贖回費率及其收費方式發生變更;
22、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
23、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4、當“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偏離度
絕對值達到或超過0.5%的情形;
2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
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
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
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并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并作出清算報告。
清算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
法律意見書。清算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
定報刊上。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人
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加強對未公開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
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記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關從業人員不得泄露未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
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每百萬份基金凈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報告、更新
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者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一家披露信息的報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
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資者決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
會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
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
息置備于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第十八部分 風險揭示
基金在投資運作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既包括市場風險,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風
險、技術風險和合規風險等。本基金投資于證券市場,基金凈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
產生波動,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并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
的各類風險。
投資人投資本基金,主要存在以下風險:
1、本基金的特定風險
(1)投資者申購失敗的風險
1)本基金將每日設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公告可接受的凈申購、累計申購申請上限;
單一賬戶每日凈申購、累計申購申請上限;本基金可設定單筆申購申請上限,若設定上限,
則在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公告。投資者在進行申購時,可能因超過申請上限導致申購失敗的風
險。
2)當出現當日凈收益或累計未分配凈收益小于零的情形時,本基金將暫停申購,導致申
購失敗的風險。
(2)投資者場內贖回失敗的風險
1)本基金將每日設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公告可接受的凈贖回、累計贖回申請額度上
限;單一賬戶每日凈贖回、累計贖回申請額度上限;本基金可設定單筆贖回額度上限,若設
定上限,則在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公告。投資者在進行贖回時,可能因超過申請上限導致贖回
失敗的風險。
2)當出現當日凈收益或累計未分配凈收益小于零的情形時,本基金將暫停贖回,導致贖
回失敗的風險。
(3)投資者場外贖回的風險
因投資者通過場外方式贖回基金份額需滿足“當日已通過場內申報贖回但因超限而申報
失敗”的條件,且由于場外贖回變更登記需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共同向登記結算機
構申請辦理、場外贖回的資金劃付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自行協商解決,故基金份額
的場外贖回存在贖回變更登記申請失敗或投資者基金份額雖已被注銷但未收到相應贖回款的
風險。
(4)第三方機構服務的風險
本基金的多項服務委托第三方機構辦理,存在以下風險:
1)證券公司因多種原因導致代理申購、贖回業務受到限制、暫停或終止,由此將影響對
投資者提供申購贖回服務的風險。
2)證券公司因交收違約導致投資者無法獲得所申購基金份額的風險。
3)登記結算機構可能調整基金份額變更登記方式、資金交收方式及收益結轉基金份額涉
及的變更登記方式,從而給投資者帶來風險。同樣的風險還可能來自于證券交易所及其他代
理機構。
(5)流動性管理風險
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及相關業務規則規定導致流動性管理不善而引起交收違約,
導致停止申購贖回業務,造成投資者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6)基金合同終止風險
若本基金累計未分配凈收益小于零連續達90個工作日,基金合同終止并進入基金財產的
清算程序。
(7)證券賬戶基金份額余額無法一次性全部贖回的風險
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紅利再投資方式,即紅利結轉基金份額。根據本基金收益結轉基金
份額變更登記的規則,投資人選擇贖回全部基金份額時,贖回申報當日記增的紅利結轉基金
份額無法同時全部贖回,投資人存在需后續多次贖回基金份額余額的可能。
2、通過證券公司進行廣發現金寶場內實時申贖貨幣市場基金投資的特定風險
(1)如基金銷售機構對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出現資金交收違約,中國證券登
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可提請上海證券交易所終止該證券公司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委托業務,
由此將影響對投資者提供申購贖回服務的風險。
(2)基金銷售機構對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出現資金交收違約時,中國證券登
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將以交收透支金額為限對基金份額進行強制贖回,以贖回款用于抵補透
支。
3、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導致
基金收益水平變化而產生風險,主要包括:
(1)政策風險。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
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隨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變化。
基金投資于債券,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利率直接影
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基金投資于債券,其收益水平會
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4)債券市場流動性風險。由于銀行間債券市場深度和寬度相對較低,交易相對較不活
躍,可能增大銀行間債券變現難度,從而影響基金資產變現能力的風險。
(5)再投資風險。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固定收益證券利息收入再投資收益的影
響,這與利率上升所帶來的價格風險(即利率風險)互為消長。具體為當利率下降時,基金
從投資的固定收益證券所得的利息收入進行再投資時,將獲得比以前較少的收益率。
(6)信用風險。基金所投資債券的發行人如出現違約、無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債券
發行人信用等級降低導致債券價格下降,將造成基金資產損失。
4、管理風險
基金運作過程中由于基金投資策略、人為因素、管理系統設置不當造成操作失誤或公司
內部失控而可能產生的損失。管理風險包括:
(1)決策風險:指基金投資的投資策略制定、投資決策執行和投資績效監督檢查過程中,
由于決策失誤而給基金資產造成的可能的損失;
(2)操作風險:指基金投資決策執行中,由于投資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誤等人為因
素而可能導致的損失;
(3)技術風險: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統設置不當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損失。
5、職業道德風險:是指公司員工不遵守職業操守,發生違法、違規行為而可能導致的損
失。
6、巨額贖回風險
在開放式基金交易過程中,可能會發生巨額贖回的情形。巨額贖回可能會產生基金倉位
調整的困難,導致流動性風險,甚至影響基金份額凈值。
7、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在開放式基金運作過程中,可能會發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價格及時
變現基金資產以支付投資者贖回款項的風險。
本基金投資范圍為現金,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銀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
存款、通知存款等)、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內(含 397
天)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
據)、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標的均為流動性良好的金融工具;本基金在投資運作上將以分散投
資、持續優化的原則構建組合,保持組合的流動性,防范流動性風險。本基金流動性良好。
(1)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詳細了解本基金的申
購以及贖回安排。在本基金發生流動性風險時,基金管理人可以綜合利用備用的流動性風險
管理工具以減少或應對基金的流動性風險,投資者可能面臨贖回申請被暫停接受、基金估值
被暫停等風險。投資者應該了解自身的流動性偏好,并評估是否與本基金的流動性風險匹配。
(2)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綜合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請等進行適度調整,作
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的輔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的“十一、拒絕或
暫停贖回的情形”詳細了解本基金暫停接受贖回申請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的部分或全部贖回申請可能被拒絕,同時投資人完成基金贖回時的
基金份額凈值可能與其提交贖回申請時的基金份額凈值不同。
2)暫停基金估值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資產估值”中的“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詳細了解本基金暫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一方面沒有可供參考的基金份額凈值,另一方面基金將暫停接受基
金申購贖回申請,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回申請將導致投資者無法申購或贖回本基金。
3)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
8、合規性風險
指基金管理或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投資違反法規及基金
合同有關規定的風險。
9、投資管理風險:(1)本基金為貨幣市場基金,其預期收益和風險均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債券型基金,為證券投資基金中的低風險品種;(2)選券方法、選券模型風險;
(3)基金經理主觀判斷錯誤的風險;(4)其他風險。
10、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征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致的風險
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有關風險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資范圍、投資比例、證券市場普遍
規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場情況下本基金的長期風險收益特征。銷售機構(包
括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和其他銷售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本基金進行風險評價,不同的銷
售機構采用的評價方法也不同,因此銷售機構的風險等級評價與基金法律文件中風險收益特
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資人在購買本基金時需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
產品風險之間的匹配檢驗。同時,不同銷售機構因其采取的具體評價標準和方法的差異,對
同一產品風險級別的評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銷售機構還可能根據監管要求、市場變化及基金
實際運作情況等適時調整對本基金的風險評級。
敬請投資人知悉,在購買本基金時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
間的匹配檢驗,并須及時關注銷售機構對于本基金風險評級的調整情況,謹慎作出投資決策。
11、其他風險
(1)隨著符合本基金投資理念的新投資工具的出現和發展,如果投資于這些工具,基金
可能會面臨一些特殊的風險;
(2)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計算機系統不可靠產生的風險;
(3)因基金業務快速發展而在制度建設、人員配備、內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產生
的風險;
(4)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內幕交易、欺詐行為等產生的風險;
(5)對主要業務人員如基金經理的依賴而可能產生的風險;
(6)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影響基金收益水平,從而帶
來風險;
(7)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終止與清算
一、基金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累計未分配凈收益小于零持續達90個工作日;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
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
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
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三、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四、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五、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
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
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六、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
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
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或
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認購、申購、贖回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財
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基
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
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并獲
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
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
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
和非交易過戶的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
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
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
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
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的每百萬
份基金凈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11)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
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者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
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
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
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 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國
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賬戶、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產
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
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
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百萬份基金凈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
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
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
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和提高銷售服務費、增值服務費;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
(12)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事項。
2、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增值服務費;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5)在未來系統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
內召開;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
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指定媒體公告。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
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
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
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
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或通訊開會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
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代表出席,現
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
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
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50%(含50%)。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在表決截
至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
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50% (含50% );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
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
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結算機構記錄相符;
(5)會議通知公布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
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
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
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
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
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
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
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
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
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后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
上(含50%)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
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終止《基金合同》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
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
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
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
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
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
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
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
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
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
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影
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
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
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體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訊
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
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的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
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
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生效后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體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累計未分配凈收益小于零持續達90個工作日;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 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
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
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
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 個月。
(四) 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
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
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 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爭議的處理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
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
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
承擔。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
和營業場所查閱。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環島東路3018號2608室
辦公地址: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1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31-33層
法定代表人:葛長偉
成立時間:2003 年8 月5 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證監基金字[2003]91 號
注冊資本:人民幣14,097.8萬元
組織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它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電話:020-83936666
傳真: 020-89899158
聯系人:項軍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號(100032)
法定代表人:陳四清
電話:(010)66105799
傳真:(010)66105798
聯系人:郭明
成立時間:1984年1月1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35,640,625.7089萬元人民幣
批準設立機關和設立文號:國務院《關于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決定》
(國發[1983]146號)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辦理人民幣存款、貸款、同業拆借業務;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貼現、
轉貼現、各類匯兌業務;代理資金清算;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銷售業務;代理發行、
代理承銷、代理兌付政府債券;代收代付業務;代理證券投資基金清算業務(銀證轉賬);保
險代理業務;代理政策性銀行、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業務;保管箱服務;發行金融
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年金托管業務;企業年金受托管理服
務;年金賬戶管理服務;開放式基金的注冊登記、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資信調查、咨詢、
見證業務;貸款承諾;企業、個人財務顧問服務;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外匯存款;外匯貸
款;外幣兌換;出口托收及進口代收;外匯票據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發行、代
理發行、買賣或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代客外匯買賣;外匯金融衍生業
務;銀行卡業務;電話銀行、網上銀行、手機銀行業務;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經國務院銀行
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資范圍、
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于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允許投資的金融工具,具體如下:
(1)現金;
(2)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銀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
額存單等)、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內(含 397 天)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包括但
不限于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券;
(4)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
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不得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
(3)剩余期限超過三百九十七天的債券;
(4)信用等級在AAA級以下的企業債券、信用等級在AA+級以下的除企業債券外的其他
債券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5)以定期存款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已進入最后一個利率調整期的除外;
(6)非在全國銀行間債券交易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資產支持證券。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融資比例進
行監督:
(1)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遵循以下投資限制:
(2)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超過12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
不得超過240天;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4)投資于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但如果基金投
資于有存款期限但協議中約定可以提前支取的存款,不受該比例限制;
(5)除發生巨額贖回、連續3個交易日累計贖回20%以上或者連續5個交易日累計贖回
30%以上情形外,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因發
生巨額贖回、連續3個交易日累計贖回20%以上或者連續5個交易日累計贖回30%以上的情形
導致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20%的,基金管理人應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
整;
(6)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銀行存款及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
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及同業存單,
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5%;
(7)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
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8)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五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10%;
(9)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20%時,本基金投
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9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18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
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
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20%;
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0%時,本基金投資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6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12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
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
例合計不得低于30 %;
(10)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銀行定期存款(可提前支取的除外)等流動
性受限資產投資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30%;
(11)本基金投資于同一機構發行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及其作為原始權益
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 10%,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
金融債券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
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2)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AAA以上(含AAA)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 個
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資于一家企業發行的單期中期票據合計不超過
該期證券的10%;
(14)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同一商業銀
行的銀行存款及其發行的同業存單與債券,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最近一個季度末凈資產的
10 %;
(17)本基金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A 的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
例合計不得超過10%,其中單一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相關機構作為原
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品種 ;
(18)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1)、(6)、(12)、(14)外,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
工作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交易日10:00 前將貨幣市場基金前一交易日前10 名基金份額持
有人合計持有比例等信息報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資監督職責。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關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2)本基金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融資融券。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的監督和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資禁止行為
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提供擔保;
(3)從事可能使基金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
債券;
(6)買賣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規定的限制。
本基金擬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 AA+的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與同業存單的,應當經基
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批準,相關交易應當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為重大事項履行
信息披露程序。
4、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基金關聯投資限制進
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禁止從事的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事先相
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名單及其更新,加
蓋公章并書面提交,并確保所提供的關聯交易名單的真實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責任保管真實、完整、全面的關聯交易名單,并負責及時更新該名單。名單變更后基金管
理人應及時發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個工作日內進行回函確認已知名單的變更。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運作中嚴格遵循了監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違規進行關聯交易,并造成基金
資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關聯交易名單中列示的關聯方進行法律法規禁止基金從
事的關聯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并協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該關聯交易的
發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無法阻止關聯交易發生時,基金托管人有權向中國證
監會報告。對于交易所場內已成交的違規關聯交易,基金托管人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和交易所
規則的規定進行結算,同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5、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
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的交易對手資信風險控制
措施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的名單,
并按照審慎的風險控制原則在該名單中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單后2個工作日內回函確認收到該名單。基金管理人應定期或不定期對銀行間市場
現券及回購交易對手的名單進行更新,名單中增加或減少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時須提前書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個工作日內回函確認收到后,對名單進行更新。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書面確認后,被確認調整的名單開始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
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不在名單內的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應及時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銷交易,經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執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擔責任,發生此種情形時,托管人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2)基金托管人對于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銀行間市場進行現券買賣和回購交易時,需按交易對手名單中約定的該交
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進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
的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與交易對手重新確定交易方式,
經提醒后仍未改正時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3)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的核心交易對手為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
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和交通銀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據當時的市
場情況調整核心交易對手名單。基金管理人有責任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在與核心交易
對手以外的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時,由于交易對手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其后有權要求相關責任人進行賠償。基金托管人的監督責任僅限于根據已提供的名單,審核
交易對手是否在名單內列明,并提醒管理人撤銷交易或重新確定交易方式。
6、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存款銀行的信用等級、存款銀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銀行選擇方面的風險。本基金核心存款銀行名單為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
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和交通銀行,本基金投資除核心存款銀行以外的銀行存款出現由
于存款銀行信用風險而造成的損失時,先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償,之后有權要求相關責任人
進行賠償。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據當時的市場情況對于核心存款銀行名
單進行調整。基金托管人的監督責任僅限于根據已提供的名單,審核核心存款銀行是否在名
單內列明。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
計算、各類基金份額的每百萬份基金凈收益與七日年化收益率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
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
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其他運作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協議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進行解釋或舉證。
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
托管人有義務要求基金管理人賠償因其違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資者遭受的損失。
對于依據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夠監控的投資指令,基金托管人
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對于必須于估值完成后方可獲知的監控指標或依據交易程序已經成交的投資指令,基金
托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
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托管人根據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
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托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
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每百萬份基金凈收益與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據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
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無故未執
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確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
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協助配合。基金托管人
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
理人有義務要求基金托管人賠償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
機構,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
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
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他業務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對于因基金認(申)購、基金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財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
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托管人處的,基金
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
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責任。
6、基金托管人對存放于托管賬戶的現金資產以及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實際控制的財產進行
保管。對于證券登記機構、結算機構、票據資產服務機構(票據保管機構或票據托管行)等
非基金托管人保管的財產,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二)募集資金的驗證
募集期內銷售機構按銷售與服務代理協議的約定,將認購資金劃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設的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認購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
管理。基金募集期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
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
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
會計師簽字有效。驗資完成,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的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
管人為基金開立的資產托管專戶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出具確認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資產托管專戶,保管基金的銀行存款。
該賬戶的開設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擔。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均需通過基金托管人
的資產托管專戶進行。
資產托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銀行賬戶進行本基
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資產托管專戶的管理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
細則》、《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利率管理暫行規定》、《支付結算辦法》以及銀行業監督管
理機構的其他規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與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開立基金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用于證券清算。
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
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
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自營賬戶,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的債券
的后臺匹配及資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一起負責為基金對外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回購主協議,
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在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
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協助托管人根據
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賬戶。該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其中實物證券
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辦理。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
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應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托管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
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簽署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專人送達、掛號郵寄等安全方式將合同原
件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合同原件應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門15年以
上。

五、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
1、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的時間和程序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
本基金通過每日計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額凈值保持在人民幣0.01 元。
該基金份額凈值是計算基金申購與贖回價格的基礎。
基金管理人應根據《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
合同》、《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各類基金份額每百萬份基金凈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
人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每百萬份基金凈收
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并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各類基金份額每
百萬份基金凈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計算結果復核后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對各類基金份額每百萬份基金凈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基金托管人復核、審查基金管理
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因此,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
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
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
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以及銀行存款本息、備付金、保證金及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
債。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為:
(1)本基金估值采用攤余成本法,即估值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協議利率
并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其剩余存續期內按照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每日計提損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場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債券和票據的市價計算基金資產凈值。
(2)為了避免采用“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按市場利率和交易市價計算的
基金資產凈值發生重大偏離,從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產生稀釋和不公平的結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術,對基金持有的估值對象進行重新評估,即“影子定價”。
投資組合的攤余成本與其他可參考公允價值指標產生重大偏離的,應按其他公允指標對組合
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
產凈值的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或超過0.25%時,基金管理人應根據風險控制的需要調整組合,
其中,對于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或超過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
參考成交價、市場利率等信息對投資組合進行價值重估,使基金資產凈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
金資產價值,并應編制和披露臨時報告,并根據風險控制的需要調整組合。
(3)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
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三)估值差錯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每百萬份基金凈收益小數點后4 位以內(包括4 位)發生差錯時,視為估值錯誤。
當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號內小數點后3 位以內(包括3 位)發生差錯時,視為估值錯誤。因
基金估值錯誤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對不應由其承擔的責
任,有權向過錯人追償。
當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百萬份基金凈收益及七日年化收
益率已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資者或基金的損失,應根據法律法規
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由基金管理人
與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費率和托管費率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由于一方當事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另一方當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發現
該錯誤,進而導致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百萬份基金凈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計
算錯誤造成投資者或基金的損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
每百萬份基金凈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投資者或基金的損失,由提供
錯誤信息的當事人一方負責賠償。
由于證券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當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百萬份基金凈收益及七日年化收
益率與基金托管人的計算結果不一致時,相關各方應本著勤勉盡責的態度重新計算核對,如
果最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為準對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損失以及因
該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百萬份基金凈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計算順延錯
誤而引起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基金托管人不負賠償責任。
(四)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相關各方約定的同一記賬方法
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對相關各方各自的賬冊
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
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經對賬發現相關各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及時查明原因并
糾正,保證相關各方平行登錄的賬冊記錄完全相符。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
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五)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制,應于每
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
基金管理人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編制并公告;在會計年度
半年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半年報告編制并公告;在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年
度報告編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告,在月度報告完成當日,對報告加蓋公章后,
以加密傳真方式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
將復核結果及時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在季度報
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
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內完成半年度報告,在半年報完成當
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內完成年度報告,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內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相關各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相關各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核對無誤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業務印鑒或者出具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的復核意見
書,相關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
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基金托管人在對財務會計報告、半年報告或年度報告復核完畢后,需蓋章確認或出具相
應的復核確認書,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時提示。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
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的登記結算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目前相關規則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管方式可以采用電
子或文檔的形式。保管期限為15年。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
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
有的基金份額。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下月前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應于發生日后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電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并定期刻成光盤備份,保存期
限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按有關
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托管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托管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協商未
能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
裁的地點在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相關各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各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
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托管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

八、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托管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后的托管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核準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托管協議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
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
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5、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
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告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6、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
金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7、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三)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
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
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四)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二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委托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登記結算服務
本基金的登記結算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清算和交收業務,具體內容包括基金份額登
記(包括初始登記,申購贖回變更登記、收益結轉基金份額變更登記、非交易過戶變更登記)、
基金申購贖回有效申報數據的確認、基金申購贖回的清算和交收、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
人名冊等。
本基金委托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提供以下登記結算服務:基金份額登記(包
括初始登記,申購贖回變更登記、收益結轉基金份額變更登記、非交易過戶變更登記)、基金
份額場內申購贖回的清算交收、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二、持有人交易記錄查詢服務
投資人可通過辦理基金交易業務的會員單位或通過其提供的自助、電話、網上服務手段
查詢交易記錄。

三、投訴受理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網站在線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書信、
電子郵件、傳真等渠道對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所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基金份額持有人還
可以通過銷售機構的服務電話進行投訴。

四、服務聯系方式
1、客戶服務中心
電話呼叫中心(Call Center):95105828或020-83936999,該電話可轉人工服務。
傳真:020-34281105
2、互聯網網站
公司網址:www.gffunds.com.cn
電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公告事項 披露日期
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2025年第1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5-04-21
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2024年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5-03-29
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2024年第4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5-01-21
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2024年第3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4-10-25
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2024年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4-08-30
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2024年第2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4-07-18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基金招募說明書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其
置備于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第二十五部分 備查文件
1.中國證監會批準廣發現金寶場內實時申贖貨幣市場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廣發現金寶場內實時申贖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
3.《廣發現金寶場內實時申贖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
4.法律意見書
5.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6.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