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5年第二號)
基金管理人: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重要提示
本基金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3]770號文核準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生效日為2013年7月18日。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核準,
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核準,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
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主要投資對象為黃金現貨合約,預期風險收益水平與黃金資產相似,不同于股票
基金、混合基金、債券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在投資本基金前,投資人應全面了解本基金的
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對認購、申購或二級市場買入基
金的意愿、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獲得基金投資收益,亦承擔基金投資中出
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因整體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黃金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
統性風險,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本基金的
特定風險等等。
只有申購贖回授權參與人可以參與本基金的申購贖回業務,因此,除申購贖回授權參與
人以外的其他投資人認購或者上市交易買入的本基金份額,只能通過上市交易賣出,而不能
贖回。
本基金采用黃金合約申購贖回和現金申購贖回兩種方式。
黃金合約申購贖回通過上海黃金交易所辦理,以黃金現貨合約為主要對價進行申購贖
回。合約申贖參與人應同時具有證券賬戶和黃金賬戶,并在辦理申購贖回業務前完成賬戶備
案手續。
現金申購贖回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辦理,以現金替代為主要對價進行申購贖回。現金申
贖參與人使用證券賬戶進行申購贖回。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認購、申購或二級市場買入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資人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人作出投資決策后,基金運營狀況
與基金凈值變化導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負擔。
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本招募說明書已經本基金托管人復核。本次招募說明書更新事由為年度更新。本招募說
明書所載投資組合報告為2025年2季度報告,凈值表現數據截止日為2025年6月30日,
主要人員情況截止日為2025年9月25日,除非另有說明,本招募說明書其他所載內容截止
日為2025年8月31日。(本報告中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目錄
重要提示............................................................................................................................................1
目錄....................................................................................................................................................2
第一部分緒言................................................................................................................................3
第二部分釋義..................................................................................................................................3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7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21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3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折算與變更登記............................................................................................23
第九部分基金份額的上市............................................................................................................24
第十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25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資..............................................................................................................38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業績..............................................................................................................42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財產..............................................................................................................43
第十四部分基金資產估值..........................................................................................................43
第十五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47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48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50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50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風險揭示........................................................................................................56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61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內容摘要................................................................................................63
第二十二部分托管協議內容摘要................................................................................................75
第二十三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86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應披露的事項................................................................................................87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87
第二十六部分備查文件................................................................................................................88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第一部分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
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以及《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
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
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
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
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說明書內容與基金合同有沖突或不一致之處,
均以基金合同為準。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
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及其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書:指《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
書》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
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
議通過,自2004年6月1日起實施并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
修訂
11、《銷售辦法》: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
不時做出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實施的《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的《公開募
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律主
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并
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0、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現實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于中國境內市
場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1、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
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2、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3、合約申贖參與人: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可參與本基金黃金合約申購贖回業務的投資
人
24、現金申贖參與人: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可參與本基金現金申購贖回業務的投資人
25、申購贖回授權參與人:指合約申贖參與人和現金申贖參與人
26、聯接基金:指將其絕大部分基金財產投資于本基金,與本基金的投資目標相似,緊
密跟蹤黃金資產的表現,追求跟蹤誤差最小化,采用開放式運作方式的基金
27、銷售機構:指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或本基金代銷機構,包括發售代理機構和/
或申購贖回代理機構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28、發售代理機構: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發售業務的機構
29、申購贖回代理機構: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辦理本基金申購、贖回業務的機構
30、登記結算業務: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
放式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以及相關業務規則定義的基金份額的登記、存管和結算及
相關業務
31、登記機構: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
個月
34、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海黃金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36、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9、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0、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1、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購贖回授權參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以申購贖回清單規定的申購對價向基金管理人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2、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購贖回授權參與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
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基金合同約定的對價資產的行為
43、黃金合約申購贖回:指以黃金現貨合約為主要對價辦理申購或贖回的業務,僅接受
合約申贖參與人的申請
44、現金申購贖回:指以現金替代為主要對價辦理申購或贖回的業務,僅接受現金申贖
參與人的申請
45、申購贖回清單:指由基金管理人編制的用以公告申購對價、贖回對價等信息的文件
46、申購對價:指申購贖回授權參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
應交付的黃金現貨合約、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
47、贖回對價:指申購贖回授權參與人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說明書規定應交付給贖回人的黃金現貨合約、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
48、黃金現貨合約:指《上海黃金交易所現貨交易規則》以及相關業務規則中規定的黃
金現貨實盤合約、黃金現貨延期交收合約,及其不時修訂規定的其他黃金現貨合約
49、現金替代:指申購、贖回過程中,現金申贖參與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用于替代部分或全部黃金現貨合約的一定數量的現金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50、現金差額:指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資產凈值與按T日收盤價計算的最小申購、贖
回單位的黃金現貨合約市值之差
51、最小申購、贖回單位:指本基金申購份額、贖回份額的最低數量,申購贖回授權參
與人申購、贖回的基金份額應為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整數倍
52、預估現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計并在T日申購贖回清單中公布的當日現金差額
的估計值,預估現金部分由申購贖回代理機構預先凍結
53、基金份額參考凈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機構在交易時間內根據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計算文件、黃金現貨合約最新成交價格計算并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的基金
份額參考凈值,簡稱IOPV
54、基金份額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進
行變更登記的行為
55、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
銷售機構的操作
56、元:指人民幣元
57、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
用后的余額
58、收益評價日:指基金管理人計算本基金凈值增長率與業績比較基準增長率差額之基
準日
59、基金凈值增長率:指收益評價日基金份額凈值與基金上市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額凈
值之比減去100%(期間如發生基金份額折算,則以基金份額折算日為初始日重新計算)
60、業績比較基準同期增長率:指收益評價日業績比較基準收盤值與基金上市前一工作
日業績比較基準收盤值之比減去100%(期間如發生基金份額折算,則以基金份額折算日為
初始日重新計算)
61、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
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62、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63、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64、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
額凈值的過程
65、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
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
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
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66、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互聯網網站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67、不可抗力:指本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68、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東大道1200號2層225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區公平路18號8號樓嘉昱大廈15-20層
成立時間:1998年3月5日
法定代表人:周向勇
注冊資本:壹億壹千萬元人民幣
聯系人:辛怡
聯系電話:(021)31089000,4008888688
股本結構:
股東名稱 股權比例
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團 30%
國網英大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10%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會成員
周向勇,董事長,碩士研究生,29年金融從業經歷。曾任職于中國建設銀行總行、中
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2011年1月加入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公司總經理助理、
副總經理、總經理等,現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王惠平,董事,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高級會計師,中國非執業注冊會計師。1996
年9月至2004年7月任職于財政部財政監督司、財政部監督檢查局。2004年8月至2011
年6月任職于財政部國務院農村稅費改革工作小組辦公室(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辦
公室)。歷任財政部監督檢查局檢查一處副處長,財政部國務院農村稅費改革工作小組辦公
室(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辦公室)一處處長。2011年7月至2021年6月任職于海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南省財政廳,歷任海南省財政廳總會計師、副廳長、財政廳黨組書記、財政廳廳長。2021
年7月至2023年4月任職于海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海南省社會科學院),歷任海南省社
會科學界聯合會黨組書記、主席兼海南省社會科學院院長。2023年4月起任中央匯金投資
有限責任公司派往中國建投董事。2023年11月起任中建投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3
年9月起任公司董事。
SantoBorsellino,董事,碩士研究生。1994-1995年在BANKOFITALY負責經濟研究;1995
年在UNIVERSITY OF BOLOGNA任金融部助理,1995-1997年在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SOFIPA SpA任金融分析師;1999-2004年在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任股票保險研究員;2004-2005年任URWICKCAPITALLLP合伙人;2005-2006
年在CREDITSUISSE任副總裁;2006-2008年在EURIZONCAPITALSGRSpA歷任研究員/基金經
理。2009-2013年任GENERALIINVESTMENTSEUROPE權益部總監。2013年6月-2019年3月
任GENERALIINVESTMENTSEUROPE和GENERALIINSURANCEASSETMANAGEMENT總經理。
2019年4月-2023年12月任Investments &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e Governance
Implementation&InstitutionalRelations主管和GENERALIINSURANCEASSETMANAGEMENT董
事長。2024年1月1日起任GENERALIINVESTMENTSHOLDINGS.p.A.董事長和GENERALIASSET
MANAGEMENTS.p.A.SGR(GENAM)副董事長。2013年11月起任公司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學本科,英國特許保險學會高級會員(FCII)及英國特許保險師
(CharteredInsurer)。1989年至1994年任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總公司營業部助理經理;1994
年至1996年任中國保險(歐洲)控股有限公司總裁助理;1996年至1998年任忠利保險有
限公司英國分公司再保險承保人;1998年至2017年任忠利亞洲中國地區總經理;2002年
至今任中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至今任中意財產保險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至
2017年任中意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總經理;2013年至今任中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
年至今任忠利集團大中華區股東代表。2010年6月起任公司董事。
丁琪,董事,碩士,高級政工師。1994年7月至1995年8月,在西北電力集團物資總
公司任財務科職員。1995年8月至2000年5月,在西北電力集團財務有限公司任財務部干
事。2000年6月至2005年8月,在國電西北公司財務部任成本電價處干事、資金運營處副
處長。2005年8月至2012年10月,在中國電力財務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任副總經理(主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持工作)、總經理、黨組副書記。2012年10月至2014年11月,在中國電力財務有限公司
華中分公司任總經理、黨組副書記。2014年11月至2024年7月,在中國電力財務有限公
司任副總經理、黨委委員。2019年4月至2020年12月曾任公司董事。2024年7月至今,
在國網英大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擔任副總經理、黨委委員兼國家電網金融審計中心主任。
2025年4月起任公司董事。
李昇,董事,碩士研究生,29年金融從業經歷。曾任職于中國建設銀行總行、中國建
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2024年7月加入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公司黨委副書記、總
經理、董事、代任督察長。
吳群,獨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級會計師。1986年6月至1999年1月在中國財政研
究院研究生部(原財政部財政科研所研究生部)工作,歷任講師、副研究員、副主任、主任。
1991年起聘任中國財政研究院研究生部碩士生導師。1999年1月至2003年6月在滬江德
勤北京分所工作,歷任技術部/企業風險管理部高級經理、總監,管理咨詢部總監。2003年
6月至2005年11月,在中國電子產業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擔任財務部總經理。2005年11
月至2016年7月在中國電子信息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工作(簡稱“CEC”),歷任審計部副主
任、資產部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2014年9月至2016年7月任中國上市公司協會軍
工委員會副會長,2016年8月至2018年1月任中國上市公司協會軍工委員會顧問。2012
年3月至2016年7月,擔任中國電子信息產業集團有限公司總經濟師。在CEC工作期間,
至2016年11月,在中國電子信息產業集團有限公司所投資的境內外多個公司擔任董事、監
事。2017年5月至2021年6月任首約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獨立董事。2020年8月起任
中國船舶重工集團海洋防務與信息對抗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2017年10月起任公司獨立
董事。
楊金強,獨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2011年7月至今,歷任上海財經大學金融學
院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博導、系主任、副院長(主持工作)。2024年12月起任公司
獨立董事。
封曉駿,獨立董事,大學本科,高級律師。1992年1月至1996年12月在江蘇省泰興
市外經委工作,1997年1月至1999年12月在江蘇省泰興市(工業)外貿公司工作,后任
副總經理。2000年1月至2006年3月任江蘇江豪律師事務所律師。2006年10月至今任上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高級合伙人。2011年1月至今任上海浦東新區政協委
員,2017年4月至今任浦東新區政協常委、政協科技委兼職副主任,2016年8月至今任九
三學社浦東區委副主委,2022年10月至今任浦東新區區委、區政府、中國(上海)自貿區
管委會法律顧問,2022年6月至今任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監督員,2012年4月至2017年4
月任上海市立法研究所客座研究員,2017年10月至今任華東政法大學特聘教授,2017年
12月至今任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員,2021年8月至今任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仲裁員,
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掛職上海奉賢區經委、商務委副主任,2019年1月至今任上海
市江蘇商會執行會長、香港中華工商總會副主席,2022年3月至今任江蘇省泰州市委市政
府法律顧問、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江蘇省人民政府駐滬辦法律顧問。2025年6
月起任公司獨立董事。
2、監事會成員
馮一夫,監事,碩士研究生。2009年2月至2017年10月,任安盛德國投資分析師。
2017年10月至2022年7月,任安盛亞洲及香港投資主管。2022年7月至今,任忠利亞洲
首席投資官。2023年4月起任公司監事。
施杰,監事,大學本科。1996年7月至2011年7月,在華能上海分公司(華能上海石
洞口二廠)工作,歷任財經部出納、會計、主任助理、副主任(主持工作),期間,2007年
12月至2011年7月,借調至華能國際股份公司燃料部參與組建華能國際燃料公司。2011
年7月至2024年5月,在中國華能集團燃料有限公司工作,歷任財務部副經理,審計部經
理、主任,紀律檢查與審計部主任,審計部負責人。2024年5月起,在國網英大國際控股
集團有限公司工作,任投資管理部主任。2025年4月起任公司監事。
鄧時鋒,監事,碩士研究生。曾任職于天同證券。2001年9月加盟國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歷任行業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2008年4月至2018年3月任國泰金鼎價值精選混
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09年5月至2018年3月任國泰區位優勢混合型證券投資
基金(原國泰區位優勢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任國
泰估值優勢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LOF)的基金經理,2015年9月至2018年3月任國泰央
企改革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任國泰民安養老目標日
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經理,2021年9月起任國泰國策驅動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任投資總監(權益),
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任投資總監(FOF),2020年8月起任投資總監(權益)。2015
年8月起任公司職工監事。
吳洪濤,監事,大學本科。曾任職于恒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7月至2008年2
月,任金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運作保障部經理。2008年2月加入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歷任信息技術部工程師、運營管理部總監助理、運營管理部副總監,現任運營管理部總監。
2019年5月起任公司職工監事。
宋凱,監事,大學本科。2008年9月至2012年11月,任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上
海分所助理經理。2012年11月加入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審計部總監助理、紀檢監
察室副主任、審計部總監,現任風險管理部總監。2017年3月起任公司職工監事。
3、高級管理人員
李昇,總經理,簡歷同上。
張瑋,碩士研究生,25年金融從業經歷。曾任職于申銀萬國證券研究所、銀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敦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2月再次加入國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公司總經理助理,現任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
封雪梅,碩士研究生,27年金融從業經歷。曾任職于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達澳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國壽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
年7月加入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公司副總經理。
倪鎣,碩士研究生,24年金融從業經歷。曾任職于新晨信息技術有限責任公司。2001
年3月加入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信息技術部總監、運營管理部總監、公司總經理助
理等,現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的基金經理
(1)現任基金經理
艾小軍,碩士,24年證券基金從業經歷。2001年5月至2006年9月在華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任量化分析師;2006年9月至2007年8月在匯豐晉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應用分
析師;2007年9月至2007年10月在平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任量化分析師;2007年10月
加入國泰基金,歷任金融工程分析師、高級產品經理和基金經理助理。2014年1月起任國
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上證180金融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國泰上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證180金融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的基金經理,2015年3月至2020年
12月任國泰深證TMT50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5年4月至2021年1月任
國泰滬深30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6年4月起兼任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
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的基金經理,2016年7月起兼任國泰中證軍工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
投資基金和國泰中證全指證券公司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7年3
月至2017年5月任國泰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
任國泰策略收益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7年3月起兼任國泰國證航
天軍工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的基金經理,2017年4月起兼任國泰中證申萬證券行業指
數證券投資基金(LOF)的基金經理,2017年5月至2023年9月任國泰策略價值靈活配置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由國泰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變更而來)的基金經理,2017年5
月至2018年7月任國泰量化收益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7年8月起
至2019年5月任國泰寧益定期開放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8年5月
至2022年3月任國泰量化成長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8年5月至2019
年7月任國泰量化價值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任
國泰結構轉型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任國
泰量化策略收益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由國泰策略收益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變更而
來)的基金經理,2019年4月至2019年11月任國泰滬深3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由
國泰結構轉型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變更而來)的基金經理,2019年5月至2019年
11月任國泰中證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由國泰寧益定期開放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
投資基金變更注冊而來)的基金經理,2019年5月起兼任國泰CES半導體芯片行業交易型
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由國泰CES半導體行業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更名而
來)的基金經理,2019年7月至2021年1月任上證5年期國債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
基金和上證10年期國債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9年7月起兼任國
泰中證計算機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9年8月起兼任國泰中
證全指通信設備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9年9月起兼任國泰中證
全指通信設備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的基金經理,2020年12月起
兼任國泰中證計算機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由國泰深證TMT50指
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轉型而來)的基金經理,2021年5月起兼任國泰中證全指證券公司交
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的基金經理,2023年5月起兼任納斯達克100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和國泰標普5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QDII)的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基金經理,2023年7月起兼任國泰中證半導體材料設備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
金的基金經理。2017年7月起任投資總監(量化)、金融工程總監。
(2)歷任基金經理
自2013年7月18日至2014年1月12日,由楊旭蔚擔任本基金的基金經理;自2014
年1月13日起至2014年8月7日由楊旭蔚和艾小軍擔任本基金的基金經理;自2014年8
月8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由艾小軍擔任本基金的基金經理;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
2021年7月20日由艾小軍、徐成城擔任本基金的基金經理;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今由
艾小軍擔任本基金的基金經理。
5、本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本基金管理人設有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其成員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投研部門負責人
及業務骨干等相關人員中產生。公司總經理可以推薦上述人員以外的投資管理相關人員擔任
成員,督察長和運營體系負責人列席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主要職
責是根據有關法規和基金合同,審議并決策公司投資研究部門提出的公司整體投資策略、基
金大類資產配置原則,以及研究相關投資部門提出的重大投資建議等。
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組成如下:
主任委員:李昇,簡歷同上
執行委員:張瑋,簡歷同上
委員:
梁杏,總經理助理、量化投資部總監
胡松,養老金及專戶投資部總監
索峰,絕對收益投資部總監
何偉,養老金及專戶投資三部負責人
葉烽,養老金及專戶投資五部負責人
曾輝,FOF投資部副總監
朱丹,國際業務部副總監
6、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或家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
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7、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對價;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行為,并承諾建立健全內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并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發生: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謀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權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7)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泄
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
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8)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
序;
(9)貶損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1)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2)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4、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規定,并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違反基金合同行為的發生。
5、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其他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的行為。
五、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謀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
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且不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4、不以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為防范和化解經營運作中面臨的風險,保證經營活動的合法合規和有效開
展,制定了一系列組織機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與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內部控制
體系,并通過相應的具體業務控制流程來嚴格實施。
1、內部控制制度概述
為保證內部控制的系統性和有效性,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備、有效、可執行的規章制度
體系并結合業務發展、法律法規及監管環境變化,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及時的更新和調整,
以適應公司經營活動的變化,不斷增強和優化公司制度的完備性、有效性和適時性。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2、內部控制的目標
(1)保證公司經營運作合法合規,形成守法經營、規范運作的經營理念;
(2)防范和化解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益,確保公司經營的穩健運行和受托資產的安
全完整,實現公司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3)確保受托資產、公司財務和其他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4)維護公司良好的品牌形象。
3、內部控制的原則
(1)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應覆蓋公司的各項業務、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到決策、
執行、監督、反饋等所有業務過程和業務環節。
(2)有效性原則。建立科學、合理、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公司全體員工必須竭力維
護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執行。
(3)相互獨立和制約原則。公司根據業務的需要設立相對獨立的機構、部門和崗位,
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必須權責分明、相互制約。內部控制的檢查評價部門必須獨立于
各業務執行部門。公司受托資產、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必須分離。
(4)適應性原則。公司內部控制應根據公司經營業務發展、新產品的開發、金融創新、
法律法規以及市場環境的變化等及時調整和完善,以保證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和適應性。
(5)防火墻原則。公司各個業務部門,特別是研究、投資、執行、清算等部門和崗位
必須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隔離,對重要業務設立防火墻并實行門禁制度。
(6)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力爭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控效果。
4、內部控制的措施
(1)公司經過多年的管理實踐,建立并完善了科學的治理結構,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和
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并在員工中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和風險觀念,形成了誠信為本和穩健經營
的企業文化。公司董事會對內部控制原則進行指導,對公司建立內部控制系統和維持其有效
性承擔最終責任;公司經營管理層對內部控制進行管理、實施組織與決策;公司各部門之間
有明確的授權分工和風險控制責任,既相互獨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約,形成了合理的組織結
構、決策授權和風險控制體系。
(2)公司依據自身經營特點建立了包括各崗位以目標責任制自控、相關部門和崗位之
間相互制衡、內控檢查評價部門實施監督的、權責統一、嚴密有效的內控防線。
(3)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確保公司人員具備與崗
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能力。
(4)公司建立科學嚴密的風險評估體系,從總體上明確風險管理的目標和原則,并對
公司面臨的內外部風險進行辨識和評估,不斷優化風險控制程序和手段。各部門根據各自業
務特點,對業務活動中存在的風險點進行揭示和梳理,有針對性地建立詳細的風險控制流程,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并在實際業務中加以控制。
(5)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授權管理機制,明確了合理的授權標準和流程,確保授權機制
的貫徹執行。
(6)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內部會計控制,公司會計核算與基金會計核算在業務規范、人
員崗位和辦公區域上進行嚴格區分,確保基金資產與公司自有資產完全分開,分賬管理,獨
立核算。
(7)公司建立了科學、嚴格的崗位分離機制,明確劃分各崗位職責,投資和交易、交
易和清算、基金會計和公司會計等重要崗位不得有人員的重疊。重要業務部門和崗位進行物
理隔離。
(8)公司建立重大風險應急處置機制,制訂切實有效的應急應變措施,按照預案妥善
處理。
(9)公司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和溝通機制,明確報告機制路徑和業務匯報體系,
保證業務信息在既定路徑高效、有序、準確、完整傳遞,實現自下而上的及時報告和自上而
下的有效反饋。
(10)公司通過建立完整的研究管理、投資決策和交易管理等制度體系,以實現投資管
理業務控制。
(11)公司制定規范的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不斷優化完善機制流程,確保公開披露信息
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12)公司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現內
部控制缺陷,及時加以改進,內控檢查評價部門通過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
情況,確保公司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的有效運行。
5、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基金管理人保證以上關于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準確,并承諾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市
場變化和業務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切實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號
成立時間: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冊資本:人民幣35,640,625.7089萬元
聯系電話:010-66105799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聯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員情況
截至2025年6月,中國工商銀行資產托管部共有員工209人,平均年齡38歲,99%以
上員工擁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高管人員均擁有研究生以上學歷或高級技術職稱。
三、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作為中國大陸托管服務的先行者,中國工商銀行自1998年在國內首家提供托管服務以
來,秉承“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宗旨,依靠嚴密科學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規范
的管理模式、先進的營運系統和專業的服務團隊,嚴格履行資產托管人職責,為境內外廣大
投資者、金融資產管理機構和企業客戶提供安全、高效、專業的托管服務,展現優異的市場
形象和影響力。建立了國內托管銀行中最豐富、最成熟的產品線。擁有包括證券投資基金、
信托資產、保險資產、社會保障基金、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基金、QFI資產、QDII資產、
股權投資基金、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計劃、商業銀行信貸資
產證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QDII專戶資產、ESCROW等門類齊全的托管產品體
系,同時在國內率先開展績效評估、風險管理等增值服務,可以為各類客戶提供個性化的托
管服務。截至2025年6月,中國工商銀行共托管證券投資基金1481只。自2003年以來,
本行連續二十二年獲得香港《亞洲貨幣》、英國《全球托管人》、香港《財資》、美國《環球
金融》、內地《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等境內外權威財經媒體評選的109項最佳托管銀
行大獎;是獲得獎項最多的國內托管銀行,優良的服務品質獲得國內外金融領域的持續認可
和廣泛好評。
四、基金托管人的內部控制情況
中國工商銀行資產托管部在風險管理的實操過程中根據國際公認的內部控制COSO準
則從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監督與評價五個方面構建起了托管業務
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并納入統一的風險管理體系。
中國工商銀行資產托管部從成立之日起始終秉持規范運作的原則,將建立系統、高效的
風險防范和控制體系視為工作重點。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和托管業務的快速發展,新問題新
情況的不斷出現,資產托管部自始至終將風險管理置于與業務發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視風險
防范和控制為托管業務生存與發展的生命線。資產托管部實施全員風險管理,將風險控制責
任落實到具體業務部門和相關業務崗位,每位員工均有義務對自己崗位職責范圍內的風險負
責。從2005年至今,中國工商銀行資產托管部共十八次順利通過評估組織內部控制和安全
措施最權威的ISAE3402審閱,全部獲得無保留意見的控制及有效性報告,充分表明獨立第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三方對中國工商銀行托管服務在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認可,也
證明中國工商銀行托管服務的風險控制能力已經與國際大型托管銀行接軌,達到國際先進水
平。
1、內部控制目標
(1)資產托管業務經營管理合法合規;
(2)促進實現資產托管業務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
(3)資產托管業務風險管理的有效性和資產安全;
(4)提高資產托管經營效率和效果;
(5)業務記錄、會計信息和其他經營管理相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2、內部控制的原則
(1)全面性原則。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應貫穿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過程,覆蓋資產
托管業務各項業務流程和管理活動,覆蓋所有機構、部門和從業人員。
(2)重要性原則。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應在全面控制基礎上,關注重要業務事項、
重點業務環節和高風險領域。
(3)制衡性原則。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應在機構設置、權責分配及業務流程等方面
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機制,同時兼顧運營效率。
(4)適應性原則。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應當與經營規模、業務范圍和風險特點相適
應,并進行動態調整,以合理成本實現內部控制目標。
(5)審慎性原則。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應堅持風險為本、審慎經營的理念,設立機
構或開展各項經營管理活動均應堅持內控優先。
(6)成本效益原則。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應權衡實施成本與預期效益,以合理成本
實現有效控制。
3、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納入全行統一的內部控制體系。
(1)總行資產托管部根據內部控制基本規定建立健全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體系,作
為全行托管業務的牽頭管理部門,根據行內內部控制基本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建立
與托管業務條線相適應的內部控制運行機制,確定各項業務活動的風險控制點,制定標準統
一的業務制度;采取適當的控制措施,合理保證托管業務流程的經營效率和效果,組織開展
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措施的執行、監督和檢查,督促各機構落實控制措施。
(2)總行內控合規部負責指導托管業務的內控管理工作,根據年度工作重點,定期或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不定期在全行開展相關業務監督檢查,將托管業務檢查項目整合到全行業務監督檢查工作
中,將全行托管業務納入內控評價體系。
(3)總行內部審計局負責對資產托管業務的審計與評價工作。
(4)一級(直屬)分行資產托管業務部門作為內部控制的執行機構,負責組織開展本
機構內部控制的日常運行及自查工作,及時整改、糾正、處理存在的問題。
4、內部控制措施
工商銀行資產托管部重視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堅持把風險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
入崗位職責、制度建設和工作流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內部控制制度體系,包括《資產托管業
務管理規定》、《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管理辦法》、《資產托管業務全面風險管理辦法》、《資
產托管業務營運管理辦法》、《資產托管業務合同管理辦法》、《資產托管業務檔案管理辦法》、
《資產托管業務系統管理辦法》、《資產托管業務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資產托管業務從
業人員管理辦法》等,在環境、制度、流程、崗位職責、人員、授權、創新、合同、印章、
服務質量、收費、反洗錢、防止利益沖突、業務連續性、考核、信息系統等全方面執行內部
控制措施。
5、風險控制
資產托管業務切實履行風險管理第一道防線的主體職責,按照“主動防、智能控、全面
管”的管理思路,主動將資產托管業務的風險管理納入全行全面風險管理體系,以“管住人、
管住錢、管好防線、管好底線”為管理重點,搭建適應資產托管業務特點的風險管理架構,
通過推進托管業務體制機制與完善集約化營運改革、建立資產托管風險管理委員會機制、完
善資產托管業務制度體系、加強資產托管業務隊伍建設、科技賦能、建立健全應急災備體系、
建立審計發現問題整改臺賬、加強人員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操作風險、合規風險、聲譽風
險、信息科技風險和次生風險。
6、業務連續性保障
中國工商銀行制訂了完善的資產托管業務連續性工作計劃和應急預案,具備行之有效的
災備恢復方案、充足的移動辦公設備、同城異城相結合的備份辦公場所、必要的工作人員、
科學清晰的AB崗位設置及定期演練機制。在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后,可根據突發事件的對托
管業務連續性營運影響程度的評估,適時選擇或依次啟動“原場所現場+居家”、“部分同城
異地+居家”、“部分異城異地+居家”、“異地全部切換”四種方案,由“總部+總行級營運中
心+托管分部+境外營運機構”形成全球、全天候營運網絡,向客戶提供連續性服務,確保托
管產品日常交易的及時清算和交割。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和有關基金法規的規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
資范圍和投資對象、基金投融資比例、基金投資禁止行為、基金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基金
資產凈值的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其中
對基金的投資比例的監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個月開始。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或有關基金法律
法規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
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確認。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
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
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糾正。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
一、申購贖回代理券商
本基金的申購贖回代理券商信息詳見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
規定,增減或變更銷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公示。
二、登記機構
名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17號
法定代表人:于文強
聯系人:趙亦清
電話:010-50938600
傳真:010-50938907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8樓至20樓
負責人:韓炯
聯系電話:021-31358666
傳真:021-31358600
聯系人:丁媛
經辦律師:丁媛、高妍斐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東二辦公樓八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靜安區南京西路1266號恒隆廣場二期25樓
執行事務合伙人:鄒俊
聯系電話:021-22122888
傳真:021-62881889
聯系人:王國蓓
經辦注冊會計師:王國蓓、葉凱韻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據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
規定,并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3]770號文(《關于核準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
基金及聯接基金募集的批復》)核準募集。
二、基金類型和存續期限
1、基金類型:黃金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運作方式:交易型開放式
3、基金的存續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份額的認購
本基金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3]770號文核準,自2013年6月24日起向社會公開
募集,于2013年7月12日結束募集。經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驗資,
本次募集的凈認購金額為410,325,000.00元人民幣,折合基金份額410,325,000.00份,認購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資金在募集期間產生的銀行利息共計11,800.00元人民幣,折合基金份額11,800.00份,已
分別計入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賬戶,歸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上述資金總額已于2013
年7月18日全額劃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立的基金托管專戶。
按照每份基金份額面值人民幣1.00元計算,本基金募集期間含本息共募集410,336,800.00
份基金份額,有效認購戶數為3,767戶。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據有關規定,本基金滿足基金合同生效條件,基金合同于2013年7月18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開始管理本基金。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折算與變更登記
一、基金份額折算的時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應逐步調整實際組合直至達到投資比例限制的要求,此過
程為基金建倉。基金建倉期不超過3個月。
本基金存續期間,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基金份額折算與變更登記。本基金
進行基金份額折算的,基金管理人確定基金份額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額折算的原則
基金份額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并由登記機構進行基金份額的變更登
記。基金份額折算的比例和具體安排請詳見屆時披露的份額折算公告。
折算日折算后的每份基金份額凈值將與0.01克黃金現貨合約Au99.99的價值一致。基
金管理人將按照份額折算日黃金現貨合約Au99.99的收盤價,確定折算日折算后的每份基金
份額凈值。基金管理人可調整每份基金份額對應的黃金現貨合約克數,并提前進行公告。
基金份額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總額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數額將發生
調整,但調整后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占基金份額總額的比例不發生變化。基金
份額折算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無實質性影響。基金份額折算后,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按照
折算后的基金份額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
如果基金份額折算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遲辦理基金份額折算。
三、基金份額折算的方法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基金份額折算的具體方法在份額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九部分基金份額的上市
一、基金份額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備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
上市規則》以及相關業務規則,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
1、基金募集金額(含黃金現貨實盤合約認購所募集的黃金現貨實盤合約市值)不低于
2億元;
2、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以及相關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基金份額上市前,基金管理人應與上海證券交易所簽訂上市協議書。基金份額獲準在上
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份額上市日前至少3個工作日發布基金上市交易
公告書。
本基金于2013年7月29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二級市場交易簡稱為“黃金基
金”,二級市場交易代碼為“518800”。本基金上市交易首日上市交易的份額是本基金折算后
的基金份額,即155,219,865.00份。本基金上市首日以2013年7月25日的基金份額凈值作
為上市首日的開盤參考價。
自2015年1月15日起,本基金的場內簡稱由“國泰黃金”變更為“黃金基金”,基金
代碼保持不變。
二、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額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須遵照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黃金交易型開放式
證券投資基金上市交易的相關業務規則、通知、指南等有關規定。
三、終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可終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不再具備本部分第一款規定的上市條件;
2、基金合同終止;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上市;
4、上海證券交易所認為應當終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終止基金上市的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布
基金終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1、4項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備上市條件而被上海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的,
本基金將在履行適當程序后由交易型開放式基金變更為投資于黃金現貨合約的非上市的開
放式基金,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四、基金份額參考凈值(IOPV)的計算與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個開放日上海證券交易所開市前向中證指數有限公司提供當日的計
算文件,中證指數有限公司在開市后根據計算文件和黃金現貨合約最新成交價格計算,并通
過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基金份額參考凈值(IOPV),供投資人交易、申購、贖回基金份額時
參考。
1、基金份額參考凈值計算公式為:
基金份額參考凈值=(∑最小申購贖回單位中黃金現貨合約數量×最新成交價+預估現金)
/最小申購、贖回單位對應的基金份額。
2、基金份額參考凈值的計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數點后3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基金份額參考凈值計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第十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現采用黃金合約申購贖回和現金申購贖回兩種方式。黃金合約申購贖回通過上海
黃金交易所辦理,現金申購贖回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辦理。
一、黃金合約申購贖回
黃金合約申購贖回是指以黃金現貨合約為主要對價辦理申購或贖回的業務,僅接受合約
申贖參與人的申請。
(一)合約申贖參與人
可參與本基金黃金現貨合約申購贖回業務的投資人為合約申贖參與人。基金管理人可以
指定以黃金現貨合約進行申購和贖回業務的投資人類型。基金管理人將在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業務前公告合約申贖參與人類型,并可依據實際情況增加、變更合約申贖參與人類型,并應
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只有合約申贖參與人可以參與本基金的黃金合約申購贖回,除合約申贖參與人以外的其
他投資人可以通過上市交易買賣本基金份額或其他方式申購贖回本基金份額。
(二)申購和贖回場所
合約申贖參與人應當在申購贖回代理機構辦理基金申購、贖回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申購
贖回代理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或者按上海黃金交易所允許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黃金
合約申購與贖回。合約申贖參與人與申購贖回代理機構可以為同一人。本基金的聯接基金作
為申購贖回授權參與人之一按照上海黃金交易所認可的方式進行申購贖回。
基金管理人將在開始辦理黃金合約申購、贖回業務前公告申購贖回代理機構的名單,并
可依據實際情況增減、變更申購贖回代理機構。基金管理人增減、變更申購贖回代理機構時,
應提前2日在管理人網站公示。
(三)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本基金黃金合約申購贖回的開放日為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上海黃金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具體的開放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上海黃金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的共同交易時間,合約申
贖參與人應在開放日的開放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黃金合約申購與贖回。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
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上海證券交易所或上海黃金交易所的交易
日及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
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已于2013年7月29日開放日常申購、贖回業務。
(四)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本基金采用份額申購、份額贖回的方式,即申購、贖回均以份額申請;
2、本基金的黃金合約申購贖回對價為黃金現貨合約、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
3、本基金申購、贖回申請提交后不得撤銷;
4、本基金申購、贖回應遵守上海黃金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登記機構的相關業務
規則、通知或指南等規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
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合約申贖參與人必須根據申購贖回代理機構規定的程序,或上海黃金交易所認可的方
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黃金合約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合約申贖參與人申購本基金時,須根據申購贖回清單備足申購對價,基金份額持有人提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交贖回申請時,必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和現金,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無效。
2、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合約申贖參與人申購、贖回申請在受理當日進行確認。如合約申贖參與人未能提供符合
要求的申購對價,則申購申請失敗。如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額不足或未
能根據要求準備足額的現金,則贖回申請失敗。
合約申贖參與人可在申請當日通過其辦理申購、贖回的代理機構查詢有關申請的確認情
況。合約申贖參與人應及時查詢有關申請的確認情況,否則,如因申請未得到確認而造成的
損失,由合約申贖參與人自行承擔。
申購贖回代理機構受理申購、贖回申請并不代表該申購、贖回申請一定成功。申購、贖
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
3、申購和贖回的清算交收與登記
合約申贖參與人T日申購、贖回成功后,登記機構在T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為其辦
理基金份額的登記。上海黃金交易所在T日辦理黃金現貨合約的清算交收,并于T+1日辦理
現金差額的交收。
如果在清算交收時發現不能正常履約的情形,則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海黃金交易所
和登記機構的相關業務規定進行處理。
上海證券交易所、登記機構和上海黃金交易所可因包括但不限于技術系統等情況,對清
算交收與登記的辦理時間、方式等進行調整。本基金管理人將在實施日前3個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
合約申贖參與人應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約定和申購贖回代理機構的規定按時足額支付應
付的現金差額。因合約申贖參與人原因導致現金差額未能按時足額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權
為基金的利益向該合約申贖參與人追償并要求其承擔由此導致的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
金資產的損失。
(六)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合約申贖參與人申購、贖回的基金份額需為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整數倍。
2、本基金黃金合約申購贖回的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為10萬份,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其進
行更改。
3、基金管理人調整申購和贖回的數額限制時,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生效前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4、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
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請參見相關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設定申購份額上限和贖回份額上限,以對當日的申購總規模或贖回總
規模進行控制,并在申購贖回清單中公告。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七)申購、贖回對價及費用
1、本基金黃金合約申購贖回對價為黃金現貨合約、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
2、申購對價、贖回對價根據申購贖回清單和合約申贖參與人申購、贖回的基金份額數
額確定。
申購贖回清單由基金管理人編制。T日的申購贖回清單在當日開市前公告。
3、合約申贖參與人在申購、贖回本基金份額時,無申購和贖回費用。
4、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計算,并在T+1日公告,計算公
式為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發售在外的基金份額總數。如遇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
遲計算或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八)、申購、贖回清單的內容與格式
1、申購、贖回清單的內容
T日申購、贖回清單公告內容包括最小申購、贖回單位所對應的黃金數量、可用于申購
贖回的黃金現貨合約品種、T日預估現金部分、T-1日現金差額、基金份額凈值、申購贖回
份額上限及其他相關內容。
2、可用于申購贖回的黃金現貨合約品種
可用于申購贖回的黃金現貨合約品種將于黃金合約申購、贖回清單內公告,投資者應根
據開放日的黃金合約申購、贖回清單辦理黃金合約申購贖回業務。
3、預估現金部分相關內容
預估現金部分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計并在T日申購贖回清單中公布的當日現金差額的
估計值,預估現金部分由申購贖回代理機構預先凍結。
T日申購、贖回清單中公告各黃金現貨合約T日預估現金部分,其計算公式為:
每1000克第i種黃金現貨合約的預估現金=[(T-1日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基金資產凈
值-最小申購贖回單位所對應的黃金數量(單位:克)×T-1日第i種黃金現貨合約收盤價)
/最小申購贖回單位所對應的黃金數量(單位:克)]×1000
其中,i代表可以用于黃金合約申購贖回的第i種黃金現貨合約。
另外,若T日為基金分紅除息日,則計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基金資
產凈值”需扣減相應的收益分配數額。預估現金部分的數值可能為正、為負或為零。
4、現金差額相關內容
T日現金差額在T+1日的申購、贖回清單中公告。
現金差額的計算公式為:
每1000克第i種黃金現貨合約的現金差額=[(T日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基金資產凈值-
最小申購贖回單位所對應的黃金數量(單位:克)×T日第i種黃金現貨合約的收盤價)/
最小申購贖回單位所對應的黃金數量(單位:克)]×1000
其中,i代表可以用于黃金合約申購贖回的第i種黃金現貨合約。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T日合約申贖參與人申購、贖回基金份額時,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現金差額及合約申
贖參與人T日申購贖回記錄中的各黃金現貨合約的數量明細記錄進行清算交收。
現金差額的數值可能為正、為負或為零。在合約申贖參與人申購時,如現金差額為正數,
則合約申贖參與人應根據其申購的基金份額支付相應的現金,如現金差額為負數,則合約申
贖參與人將根據其申購的基金份額獲得相應的現金;在合約申贖參與人贖回時,如現金差額
為正數,則合約申贖參與人將根據其贖回的基金份額獲得相應的現金,如現金差額為負數,
則合約申贖參與人應根據其贖回的基金份額支付相應的現金。
5、申購份額上限和贖回份額上限
申購份額上限是指當日可接受的黃金合約申購總份額。如果合約申贖參與人的申購申請
接受后將使當日黃金合約申購總份額超過黃金合約申購份額上限,則合約申贖參與人的申購
申請失敗。
贖回份額上限是指當日可接受的黃金合約贖回總份額。如果合約申贖參與人的贖回申請
接受后將使當日黃金合約贖回總份額超過黃金合約贖回份額上限,則合約申贖參與人的贖回
申請失敗。
6、申購、贖回清單的格式
申購、贖回清單的格式列舉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XXX
基金名稱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管理人公司名稱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碼 XXX
T-1日信息內容
現金差額(單位:元/kg) XXX
最小申購贖回單位資產凈值(單位:元) XXX
基金份額凈值(單位:元) XXX
T日信息內容
預估現金(單位:元/kg) XXX
申購上限(單位:份) XXX
贖回上限(單位:份) XXX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最小申購贖回單位(單位:份) XXX
申購、贖回的允許情況 允許申購和贖回
黃金現貨合約信息內容
黃金現貨合約 黃金數量(克)
XXX XXX
注:以上黃金合約申購、贖回清單僅為示例,具體以實際公布為準。
(九)拒絕或暫停申購、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合約申贖參與人的申購、贖回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上海黃金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3、因上海證券交易所、上海黃金交易所、申購贖回代理機構、登記機構等的異常情況
無法辦理申購或贖回,包括但不限于系統故障、網絡故障、通訊故障、電力故障、數據錯誤
等。
4、基金管理人在開市前未能公布申購贖回清單。
5、作為申購贖回對價的黃金現貨合約暫停或臨時暫停交易。
6、發生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7、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
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對價。
8、法律法規、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上海黃金交易所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
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黃金合約申購或贖回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及時公告。被拒絕的申購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退還申購對價,
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當足額支付贖回對價。在暫停申購、贖回的情況消除時,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贖回業務的辦理并予以公告。
(十)集合申購與其他服務
在條件允許時,基金管理人可開放集合申購業務,即允許多個合約申贖參與人集合其持
有的黃金現貨合約共同構成最小申購贖回單位或其整數倍進行申購。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權制定集合申購業務的相關規則。
在條件允許時,本基金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購方式,基金管理人將于新的申購方式開
始執行前予以公告。
二、現金申購贖回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現金申購贖回是指以現金替代為主要對價辦理申購或贖回的業務,僅接受現金申贖參與
人的申請。
(一)現金申贖參與人
可參與本基金現金申購贖回業務的投資人為現金申贖參與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指定以現
金替代進行申購和贖回業務的投資人類型。基金管理人將在開始辦理申購贖回業務前公告現
金申贖參與人類型,并可依據實際情況增加、變更現金申贖參與人類型,并應提前2日在指
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只有現金申贖參與人可以參與本基金的現金申購贖回,除現金申贖參與人以外的其他投
資人可以通過上市交易買賣本基金份額或其他方式申購贖回本基金份額。
(二)申購和贖回場所
現金申贖參與人應當在申購贖回代理機構辦理基金申購、贖回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申購
贖回代理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或者按上海證券交易所允許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現金
申購與贖回。
基金管理人將在開始辦理現金申購、贖回業務前公告申購贖回代理機構的名單,并可依
據實際情況增減、變更申購贖回代理機構。基金管理人增減、變更申購贖回代理機構時,應
提前2日在管理人網站公示。
(三)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本基金已于2013年7月29日開放日常申購、贖回業務。
本基金現采用黃金合約申購贖回和現金申購贖回兩種方式。黃金合約申購贖回通過上海
黃金交易所辦理,現金申購贖回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辦理。
2、現金申購贖回業務
現金申購贖回是指以現金替代為主要對價辦理申購或贖回的業務,僅接受現金申贖參與
人的申請。
(1)日常現金申購贖回業務的參與人
參與人可以參與本基金的現金申購贖回,除現金申贖參與人以外的其他投資人可以通過
上市交易買賣本基金份額或其他方式申購贖回本基金份額。
目前,本基金現金申贖參與人類型為:
①全國社保基金、保險資金、企業年金、信托資金、資產管理計劃、QFII、金融投資公
司等專業機構投資者;
②本基金申購贖回代辦證券公司及其資格客戶。
基金管理人可依據實際情況增加、變更現金申贖參與人類型,并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
予以公告。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2)日常現金申購贖回業務的辦理時間
本基金現金申購贖回的開放日為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上海黃金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具體
的開放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即: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現
金申贖參與人應在開放日的開放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
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上海證券交易所或上海黃金交易所的交易
日及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
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本基金采用份額申購、份額贖回的方式,即申購、贖回均以份額申請;
2、本基金的現金申購贖回對價為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
3、本基金申購、贖回申請提交后不得撤銷;
4、本基金現金申購贖回的申購、贖回價格依據招募說明書約定的代理買賣原則確定,
與受理申請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或有不同;
5、本基金現金申購贖回應遵守上海證券交易所、上海黃金交易所和登記機構的相關業
務規則、通知或指南等規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
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現金申贖參與人必須根據申購贖回代理機構規定的程序,或上海證券交易所認可的方
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現金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現金申贖參與人申購本基金時,須根據申購贖回清單備足申購對價,基金份額持有人提
交贖回申請時,必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和現金,否則所提交的現金申購、贖回申請無
效。
2、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現金申贖參與人申購、贖回申請在受理當日進行確認。如現金申贖參與人未能提供符合
要求的申購對價,則申購申請失敗。如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額不足或未
能根據要求準備足額的現金,則贖回申請失敗。
現金申贖參與人可在申請當日通過其辦理申購、贖回的代理機構查詢有關申請的確認情
況。現金申贖參與人應及時查詢有關申請的確認情況,否則,如因申請未得到確認而造成的
損失,由現金申贖參與人自行承擔。
申購贖回代理機構受理申購、贖回申請并不代表該申購、贖回申請一定成功。申購、贖
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3、申購和贖回的清算交收與登記
現金申贖參與人T日申購成功后,登記機構在T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為其辦理基金
份額和現金替代的交收。基金管理人在T+1日辦理現金差額的清算,在T+2日辦理現金差額
的交收。
現金申贖參與人T日贖回成功后,登記機構在T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為其辦理基金
份額的交收。基金管理人在T+1日辦理現金差額的清算,在T+2日辦理現金差額的交收。正
常情況下,贖回現金替代金額的清算交收于T+2日內辦理。但如果出現基金投資市場交易清
算規則發生較大變化、基金贖回數額較大或組合內黃金現貨合約流動性不足等原因導致無法
足額賣出等情況,則贖回款項的清算交收可延遲辦理。
對于因申購贖回代理機構交收資金不足,導致現金申贖參與人申購失敗的情形,按照申
購贖回代理機構的相關規則處理。
上海證券交易所、登記機構和上海黃金交易所可因包括但不限于技術系統等情況,對清
算交收與登記的辦理時間、方式等進行調整。本基金管理人將在實施日前3個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
如果登記機構在清算交收時發現不能正常履約的情形,則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關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以及相關業務規則
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現金申贖參與人應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約定和申購贖回代理機構的規定按時足額支付應
付的現金差額和現金替代退補款。因現金申贖參與人原因導致現金差額或現金替代退補款未
能按時足額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權為基金的利益向該現金申贖參與人追償并要求其承擔由
此導致的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資產的損失。
(六)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現金申贖參與人申購、贖回的基金份額需為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整數倍。
2、本基金現金申購贖回的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為10萬份,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其進行更
改。
3、基金管理人調整申購和贖回的數額限制時,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生效前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
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請參見相關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設定申購份額上限和贖回份額上限,以對當日的申購總規模或贖回總
規模進行控制,并在申購贖回清單中公告。
(七)申購、贖回對價及費用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1、本基金的現金申購贖回對價為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
2、申購對價、贖回對價根據申購贖回清單和現金申贖參與人申購、贖回的基金份額數
額確定。
申購贖回清單由基金管理人編制。T日的申購贖回清單在當日開市前公告。
3、現金申贖參與人在申購、贖回本基金份額時,無申購和贖回費用。
4、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計算,并在T+1日公告,計算公
式為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發售在外的基金份額總數。如遇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
遲計算或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八)、申購、贖回清單的內容與格式
1、申購、贖回清單的內容
T日申購、贖回清單公告內容包括最小申購、贖回單位所對應的黃金數量、可用于申購
贖回的黃金現貨合約品種、T日預估現金部分、T-1日現金差額、基金份額凈值、申購贖回
份額上限及其他相關內容。
2、可用于申購贖回的黃金現貨合約品種
現金申購、贖回清單將公告最小申購、贖回單位所對應的黃金現貨合約代碼及數量。
3、現金替代相關內容
現金替代是指申購、贖回過程中,現金申贖參與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用
于替代部分或全部黃金現貨合約的一定數量的現金。
(1)現金替代的類型為退補現金替代(標志為“退補”)。
退補現金替代是指當現金申贖參與人申購或贖回基金份額時,允許使用現金作為黃金現
貨合約的替代,基金管理人按照申購贖回清單要求,代理現金申贖參與人買入或賣出黃金現
貨合約,并與現金申贖參與人進行相應結算。
(2)退補現金替代
1)適用情形:退補現金替代的黃金現貨合約是指基金管理人認為需要在現金申贖參與
人申購或贖回時代其買入或賣出的黃金現貨合約。
2)申購現金替代保證金:對于退補現金替代的黃金現貨合約,申購現金替代保證金的
計算公式為:
替代金額=替代黃金現貨合約數量(克)×該黃金現貨合約T-1日收盤價
申購現金替代保證金=替代金額×(1+申購現金替代溢價比例)
收取申購現金替代溢價的原因是,基金管理人需要在收到申購確認信息后,在上海黃金
交易所市場買入黃金現貨合約,實際購入成本與替代金額可能有所差異。為便于操作,基金
管理人在申購贖回清單中預先確定申購現金替代溢價比例,并據此收取申購現金替代保證
金。如果預先收取的申購現金替代保證金高于基金購入該部分黃金現貨合約的實際成本,則
基金管理人將退還多收取的差額;如果預先收取的申購現金替代保證金低于基金購入該部分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黃金現貨合約的實際成本,則基金管理人將向現金申贖參與人收取欠缺的差額。
3)申購現金替代保證金的處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購、贖回清單中公布申購現金替代溢價比例,并據此收取申購現
金替代保證金。
對于確認成功的T日申購申請,T+1日日終,基金管理人若已購入全部被替代的黃金現
貨合約,則以申購現金替代保證金與被替代黃金現貨合約的實際購入成本(注,含交易等各
項費用)的差額,確定基金應退還現金申贖參與人或現金申贖參與人應補交的款項;若未能
購入全部被替代黃金現貨合約,則以申購現金替代保證金與所購入的部分被替代黃金現貨合
約實際購入成本加上按照T+1日的收盤價計算的未購入的部分被替代黃金現貨合約市值的
差額,確定基金應退還現金申贖參與人或現金申贖參與人應補交的款項。
T+1日后第1個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將應退款和補款與相關申購贖回代理機構辦理交收。
若發生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可以對交收日期進行相應調整。
4)贖回對應的現金替代金額
贖回時,對于退補現金替代的黃金現貨合約,現金替代金額為扣除相關費用后的黃金現
貨合約的賣出金額。
5)贖回對應的現金替代金額處理程序
對于確認成功的T日贖回申請,T日基金管理人將賣出黃金現貨合約。T日日終,基金
管理人若已賣出全部被替代的黃金現貨合約,則以被替代黃金現貨合約的實際賣出金額(注,
扣除交易等各項費用),確定基金應支付的現金替代金額;若未能賣出全部被替代黃金現貨
合約,則以已賣出部分的被替代黃金現貨合約實際賣出金額(注,扣除交易等各項費用)加
上按照T日的收盤價計算的未賣出部分的被替代黃金現貨合約市值,確定基金應支付的現金
替代金額。
正常情況下,贖回現金替代金額的清算交收于T+2日內辦理。但如果出現基金投資市場
交易清算規則發生較大變化、基金贖回數額較大或組合內黃金現貨合約流動性不足等原因導
致無法足額賣出等情況,則贖回款項的清算交收可延遲辦理。
6)上海證券交易所、登記機構和上海黃金交易所可因包括但不限于技術系統等情況,
對清算交收與登記的辦理時間、方式等進行調整。本基金管理人將依據屆時的相關調整進行
現金替代相關內容的清算交收辦理時間、方式的調整。本基金管理人將在實施日前3個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4、預估現金部分相關內容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預估現金部分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計并在T日申購贖回清單中公布的當日現金差額的
估計值,預估現金部分由申購贖回代理機構預先凍結。
T日申購、贖回清單中公告T日預估現金部分。其計算公式為:
T日預估現金部分=T-1日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基金資產凈值-申購、贖回清單中退補現
金替代黃金現貨合約的數量(單位:克)與其T-1日收盤價的乘積
另外,若T日為基金分紅除息日,則計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基金資
產凈值”需扣減相應的收益分配數額。預估現金部分的數值可能為正、為負或為零。
5、現金差額相關內容
T日現金差額在T+1日的申購、贖回清單中公告。
現金差額的計算公式為:
T日現金差額=T日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基金資產凈值-申購、贖回清單中退補現金替代
黃金現貨合約的數量(單位:克)與其T日收盤價的乘積
T日現金申贖授權參與人申購、贖回基金份額時,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現金差額進行
交收。
現金差額的數值可能為正、為負或為零。在現金申贖參與人申購時,如現金差額為正數,
則現金申贖參與人應根據其申購的基金份額支付相應的現金,如現金差額為負數,則現金申
贖參與人將根據其申購的基金份額獲得相應的現金;在現金申贖參與人贖回時,如現金差額
為正數,則現金申贖參與人將根據其贖回的基金份額獲得相應的現金,如現金差額為負數,
則現金申贖參與人應根據其贖回的基金份額支付相應的現金。
6、申購份額上限和贖回份額上限
申購份額上限是指當日可接受的現金申購總份額。如果現金申贖參與人的申購申請接受
后將使當日現金申購總份額超過現金申購份額上限,則現金申贖參與人的申購申請失敗。
贖回份額上限是指當日可接受的現金贖回總份額。如果現金申贖參與人的贖回申請接受
后將使當日現金贖回總份額超過現金贖回份額上限,則現金申贖參與人的贖回申請失敗。
7、申購、贖回清單的格式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XXX
基金名稱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基金管理人公司名稱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碼 XXX
T-1日信息內容
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現金差額 XXX
最小申購贖回單位資產凈值(單位:元) XXX
基金份額凈值(單位:元) XXX
T日信息內容
最小申購贖回單位預估現金部分(單位:元) XXX
現金替代比例 XXX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最小申購贖回單位(單位:份) XXX
申購、贖回的允許情況 允許申購和贖回
申購份額上限(單位:份) XXX
贖回份額上限(單位:份) XXX
黃金現貨合約信息內容
證券代碼 證券簡稱 證券數量(克) 現金替代標志 申購現金替代溢價比例 贖回現金替代折價比例 替代金額(單位:人民幣元)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說明:此表僅為示例。
申購贖回清單的格式可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的實際情況相應調整,具體內容以基金管理
人屆時在網站上公布的實際內容為準。
(九)拒絕或暫停現金申購、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現金申贖參與人的現金申購、贖回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上海黃金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3、因上海證券交易所、上海黃金交易所、申購贖回代理機構、登記機構等的異常情況
無法辦理申購或贖回,包括但不限于系統故障、網絡故障、通訊故障、電力故障、數據錯誤
等。
4、基金管理人在開市前未能公布申購贖回清單。
5、作為基金主要投資品種的黃金現貨合約暫停或臨時暫停交易。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6、發生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7、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
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對價。
8、法律法規、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上海黃金交易所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
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現金申購或贖回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當日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及時公告。被拒絕的申購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退還申購對價,已
接受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當足額支付贖回對價。在暫停申購、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
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贖回業務的辦理并予以公告。
三、基金的非交易過戶、基金份額的凍結和解凍等其他業務
基金的登記機構可依據其業務規則,受理基金的非交易過戶、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等
業務,并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用。
四、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實質利益的前提下,
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的安排進行補充和調整,基金管理人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緊密跟蹤黃金資產的價格變化,追求跟蹤誤差的最小化。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于在上海黃金交易所掛盤交易的黃金現貨合約、債券、回購、貨幣市場工具
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持有的黃金現貨合約的價值不低于基金資產的90%。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采取被動式管理策略。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緊密跟蹤黃金資產的價格變化,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本基金可從事黃金租賃業務、黃金互換業務及投資于黃金現貨延期交收合約等,以期降低基
金運營費用的拖累,降低跟蹤誤差水平。本基金進行保證金交易只能用于風險管理或提高資
產配置效率。
正常市場情況下,本基金的風險管理目標是追求日均跟蹤偏離度不超過0.35%,年化跟
蹤誤差不超過4%。當基金跟蹤誤差超過了上述范圍時,基金管理人應采取合理措施,避免
跟蹤誤差的進一步擴大。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黃金現貨合約的價值不低于基金資產的90%;
(2)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3)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因
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4)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限制。
除上述第(2)、(3)項另有約定外,因市場波動等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
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
票或者債券;
(6)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辦理黃金實物的出、入庫業務;
(9)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
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上海黃金交易所掛盤交易的Au99.99合約。
如果由于市場原因,該品種的黃金現貨合約流動性發生重大改變,或該品種的黃金現貨
合約不再掛盤交易,則基金管理人依據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有權變更本基金的
業績比較基準。在履行適當程序后,變更業績比較基準并及時公告,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
六、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投資對象為黃金現貨合約,預期風險收益水平與黃金資產相似,不同于股票
基金、混合基金、債券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
七、基金投資組合報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
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基金托管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本基金合同約定,于2025年7月17日復核
了本報告中的財務指標、凈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復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投資組合報告所載數據截至2025年6月30日,本報告所列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一)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占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1 權益投資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資 - -
其中:債券 - -
資產支持證券 - -
3 貴金屬投資 18,081,062,790.00 99.69
4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5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6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48,048,846.07 0.26
7 其他各項資產 8,259,814.76 0.05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8 合計 18,137,371,450.83 100.00
(二)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三)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四)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
(五)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
(六)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明
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七)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細
序號 貴金屬代碼 貴金屬名稱 數量(克) 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Au9999 Au9999 23,653,000.00 18,081,062,790.00 99.74
(八)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九)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內未投資股指期貨。
(十)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內未投資國債期貨。
(十一)投資組合報告附注
1、本報告期內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沒有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在報告編
制日前一年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況。
2、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中,沒有投資于超出基金合同規定備選股票庫之外的情況。
3、其他各項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5,933,070.00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
5 應收申購款 -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6 其他應收款 -
7 待攤費用 -
8 其他 2,326,744.76
9 合計 8,259,814.76
4、報告期末持有的處于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可轉換債券。
5、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業績
基金業績截止日為2025年6月30日,并經基金托管人復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職守、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
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階段 凈值增長率① 凈值增長率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標準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年7月18日至2013年12月31日 -11.10% 0.93% -8.77% 0.97% -2.33% -0.04%
2014年度 1.58% 0.87% 1.75% 0.87% -0.17% 0.00%
2015年度 -7.30% 0.87% -7.37% 0.87% 0.07% 0.00%
2016年度 18.43% 0.93% 18.42% 0.93% 0.01% 0.00%
2017年度 3.26% 0.51% 3.45% 0.51% -0.19% 0.00%
2018年度 3.59% 0.40% 4.25% 0.40% -0.66% 0.00%
2019年度 19.01% 0.78% 19.75% 0.79% -0.74% -0.01%
2020年度 13.65% 1.14% 14.44% 1.14% -0.79% 0.00%
2021年度 -4.74% 0.76% -4.14% 0.76% -0.60% 0.00%
2022年度 9.17% 0.70% 9.80% 0.70% -0.63% 0.00%
2023年度 16.22% 0.71% 16.83% 0.71% -0.61% 0.00%
2024年度 27.47% 0.82% 28.19% 0.82% -0.72% 0.00%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2025年上半年 23.92% 1.14% 24.34% 1.14% -0.42% 0.00%
2013年7月18日至2025年6月30日 173.82% 0.82% 194.92% 0.82% -21.10% 0.00%
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為2013年7月18日。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本基金擁有的黃金現貨合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
基金應收的申購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戶、黃金賬
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
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或由上海黃金交易所保管黃金現貨合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基金
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
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
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
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
得相互抵銷。
第十四部分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
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二、估值對象
本基金所擁有的黃金現貨合約及其他各類有價證券及負債。
三、估值方法
1、黃金現貨實盤合約估值方法
黃金現貨實盤合約按估值日其所在交易所的當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
收盤價估值。
2、黃金現貨延期交收合約估值方法
黃金現貨延期交收合約按估值日其所在交易所的當日結算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
最近結算價估值。
3、交易所上市債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
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
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
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
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
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4、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5、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6、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7、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
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
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
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
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基金份額凈值結果
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基金份額凈
值錯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或投資
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
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
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
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
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
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
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
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
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
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
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
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
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
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
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1、基金投資黃金現貨合約涉及的上海黃金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
時;
2、基金投資證券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
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暫停估值;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凈值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
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
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的上市費及年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和訴訟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基金的黃金現貨合約交易手續費、延期費、過戶費、倉儲費、登記費等上海黃金交
易所相關規則約定的其他費用;
9、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10、基金份額參考凈值的計算發布服務費用;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H=E×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
送基金管理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2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
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
送基金托管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2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3-11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用
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
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的
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
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現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當基金凈值增長率超過業績比較基準同期增長率達到1%以上,可進行收益分配;
4、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
配比例根據以下原則確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凈值增長率盡可能貼近業績比較基準同期增長
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質和特點,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須以彌補浮動虧損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
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額凈值低于面值;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則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6、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酌情調
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此項調整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于變更實施日前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數額的確定
1、在收益評價日,基金管理人計算基金凈值增長率和業績比較基準同期增長率,并計
算基金凈值增長率與業績比較基準同期增長率的差額,當差額超過1%時,基金管理人有權
進行收益分配。
2、基金凈值增長率為收益評價日基金份額凈值與基金上市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額凈值之
比減去1乘以100%(期間如發生基金份額折算,則以基金份額折算日為初始日重新計算);
業績比較基準同期增長率為收益評價日業績比較基準收盤值與基金上市前一工作日業績比
較基準收盤值之比減去1乘以100%(期間如發生基金份額折算,則以基金份額折算日為初
始日重新計算)。精確到百分號內小數點后2位,百分號內小數點后第3位四舍五入。
3、根據前述收益分配原則確定收益評價日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收益分配比例及收益
分配數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承擔。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度按
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
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并以書面方
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期貨相關從業資
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換會計師事
務所需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關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
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
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及指定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指定網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
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務
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認
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
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活
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指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
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將基金招募
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將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說明
書的當日登載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四)基金份額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額折算結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確定基金份額折算日,并提前將基金份額折算日公告登載于指定報刊及網站
上。
基金份額進行折算并由登記機構完成基金份額的變更登記后,基金管理人將基金份額折
算結果公告登載于指定報刊及網站上。
(五)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
基金份額獲準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上市交易3
個工作日前,將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六)申購贖回清單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之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通過指定網站、
申購贖回代理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公告當日的申購贖回清單。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七)基金凈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
過指定網站、申購贖回代理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
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八)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對價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申購贖回授權參與人能夠查閱或者
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九)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
在指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
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
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
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
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形,為保障其
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
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
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
分析等。
(十)臨時報告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并登載在指
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發生
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
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
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托管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和終止上市;
19、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0、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
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份
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
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并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基
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并予以公
告。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占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基金管理人為保障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利益,已決定延遲估值;
4、出現基金管理人認為屬于會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評估基金資產的緊急事故的
任何情況;
5、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七、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人
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
格式準則等法律法規規定。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
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
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網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
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資者決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
息置備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網站,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及本章節約定的內容為準。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風險揭示
一、上海黃金交易所掛盤的Au99.99合約價格與國際金價偏離的風險
由于受政治、經濟、文化、市場參與者、匯率等因素不同的影響,上海黃金交易所掛盤
的Au99.99合約價格與國際金價的價格走勢可能存在偏離。
二、黃金價格波動的風險
黃金價格可能受到國際黃金存量、黃金生產國的政治、軍事和經濟的變動狀況、各國央
行的黃金儲備政策、黃金的工業及首飾加工業的需求、黃金的保值需求、主要國家的貨幣政
策、美元匯率等因素的影響而波動,從而使基金收益水平發生變化,產生風險。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三、基金投資組合回報與上海黃金交易所掛盤的Au99.99合約價格偏離的風險
因管理費、托管費等運作費用的支出及黃金租借業務產生的收益等因素的影響,基金投
資組合回報與上海黃金交易所掛盤的Au99.99合約價格存在偏離的風險。
四、基金份額二級市場交易價格折溢價的風險
盡管本基金將通過有效的套利機制使基金份額二級市場交易價格的折溢價控制在一定
范圍內,但基金份額在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價格受諸多因素影響,可能會高于(稱為溢價)或
低于(稱為折價)基金份額凈值,即存在價格折溢價的風險。
五、參考IOPV決策和IOPV計算錯誤的風險
中證指數有限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開市后,根據當日的計算文件和黃金現貨合約最新
成交價格計算基金份額參考凈值,并將計算結果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發送,由上海證券交易所
對外發布,僅供投資人交易、申購、贖回基金份額時參考。IOPV與實時的基金份額凈值可
能存在差異,IOPV計算可能出現錯誤,投資人若參考IOPV進行投資決策可能導致損失,需
投資人自行承擔。
六、投資黃金現貨延期交收合約的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于黃金現貨延期交收合約,以期降低基金運營費用的拖累,降低跟蹤誤差
水平。在投資黃金現貨延期交收合約時,主要存在延期費拖累、保證金不足等風險。延期費
方面,本基金持有黃金現貨延期交收合約,根據交收申報數量對比情況可能需支付延期費,
其持有成本可能使本基金對金價的跟蹤產生一定的負偏離。保證金方面,黃金現貨延期交收
合約采用保證金方式進行交易。當黃金市場波動較大時,上海黃金交易所可能臨時提高保證
金比例,本基金在遭遇大額現金贖回等情形下,可能面臨現金資產不足,無法補足保證金的
風險。
七、參與黃金租賃業務的風險
本基金可從事黃金租賃業務,可能存在贖回風險及違約風險。贖回風險方面,進行黃金
租賃業務后,若出現連續贖回或大額贖回,可能導致本基金持有的黃金現貨實盤合約數量不
足,申購贖回授權參與人面臨無法及時贖回的風險。違約風險方面,存在黃金租賃業務到期
后,交易對手不能在租賃到期后全額償還黃金合約和利息的風險。
八、退市風險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證券交易所上市條件被終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提前
終止上市,導致基金份額不能繼續進行二級市場交易的風險。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九、申購贖回授權參與人申購、贖回失敗的風險
1、申購贖回授權參與人提交申購申請時,可能因為不具有足額的申購對價等原因而導
致申購申請失敗。申購贖回授權參與人提交贖回申請時,如果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額不
足或未能根據要求準備足額的現金,則贖回申請可能失敗。
2、本基金可能在申購贖回清單中設定申購份額上限和贖回份額上限,如果申購贖回授
權參與人的申購或贖回申請接受后將使當日申購或贖回總份額超過申購份額上限或贖回份
額上限,則申購贖回授權參與人的申購或贖回申請可能失敗。
3、在現金申購贖回方式下,登記機構將按照現金申贖參與人申報時間先后順序逐筆檢
查申購贖回代理機構的資金是否足額并相應確認申購份額,如果申購贖回代理機構交收資金
不足,對于后申購的現金申贖參與人不論是否備足資金,都可能面臨申購失敗的風險。
4、在黃金合約申購贖回方式下,合約申贖參與人在辦理黃金合約申購贖回業務前,應
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證券賬戶和黃金賬戶的賬戶備案手續。若賬戶備案失敗,則合約申贖參
與人的申購贖回申請失敗;若賬戶備案雖然成功,但在申購贖回申請時賬戶狀態不正常(如
賬戶處于注銷狀態等),或者交易單元號碼錯誤,則合約申贖參與人的申購贖回申請或二級
市場賣出交易申請失敗。
十、無法贖回基金份額的風險
1、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指定參與申購和贖回業務的投資人類型,并可依據實際情況
增加、變更申購贖回授權參與人類型。只有申購贖回授權參與人可以參與本基金的申購贖回
業務,因此,除申購贖回授權參與人以外的其他投資人認購或者上市交易買入的本基金份額,
只能通過上市交易賣出,而不能贖回。
2、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由此導致申購贖回授權參與人按
原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申購并持有的基金份額,可能無法按照調整后的最小申購、贖回單位
全部贖回,而只能在二級市場賣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
3、當發生不可抗力、上海黃金交易所非正常停市或其他異常情況時,本基金可能暫停
辦理贖回,申購贖回授權參與人面臨無法及時贖回的風險。
十一、基金份額贖回對價的變現風險
在黃金合約申購贖回方式下,本基金贖回對價主要為黃金現貨合約。在上海黃金交易所
進行黃金現貨合約的變現過程中,由于市場變化、流動性等因素,導致合約申贖參與人變現
后的價值與贖回時贖回對價的價值有差異,存在變現風險。
十二、現金申購贖回的價格風險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在現金申購贖回方式下,現金申贖參與人的申購、贖回價格依據招募說明書約定的代理
買賣原則確定,可能受資金交收效率、黃金現貨合約買賣價格等的影響,與申請當日的基金
份額凈值或有不同,現金申贖參與人須承擔其中的交易費用和沖擊成本等,也可能因買賣期
間的市場波動遭遇損失。
十三、流動性風險
(1)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
本基金為黃金證券投資基金,現采用黃金合約申購贖回和現金申購贖回兩種方式,其中,
黃金合約申購贖回通過上海黃金交易所辦理,現金申購贖回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辦理。
本基金黃金合約申購贖回的開放日為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上海黃金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具體的開放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上海黃金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的共同交易時間,合約申
贖參與人應在開放日的開放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黃金合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現金申購贖回的開放日為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上海黃金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具體
的開放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即: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現
金申贖參與人應在開放日的開放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
為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本基
金管理人將合理控制基金份額持有人集中度,審慎確認申購贖回業務申請,包括但不限于:
1)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
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
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對價。
提示投資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和相應的流動性風險,合理安排投資計劃。
(2)本基金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投資于在上海黃金交易所掛盤交易的黃金現貨合約、債券、回購、貨幣市場工具
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其中,本基金持有的黃金現貨合約的價值不低于基金資產的90%。因此,黃金現貨合約的流
動性風險是本基金主要面臨的流動性風險。在黃金現貨合約流動性不足的情況下,基金管理
人可能無法迅速、低成本地調整基金投資組合,從而對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響。
基金管理人將密切關注各類資產及投資標的的交易活躍程度與價格的連續性情況,評估
各類資產及投資標的占基金資產的比例并進行動態調整,以滿足基金運作過程中的流動性要
求,應對流動性風險。
(3)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實施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綜合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請進行適度調整,作為
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輔助措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實施情形
包括:
1)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認定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實施備用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決策程序依照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的規定
辦理。基金管理人應時刻防范可能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對流動性風險進行日常監控,切實保
護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采取備用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可能對投資者造成無法贖回、贖回時承擔沖擊成本產生
資金損失等影響。
十四、賬戶備案差錯風險
目前由基金管理人負責校驗、匹配合約申贖參與人賬戶備案信息,并確保綁定的每對證
券賬戶和黃金賬戶屬同一投資人。在賬戶匹配過程中,如基金管理人內部系統或流程出現問
題,或配對校驗信息出現錯誤等情況,可能導致賬戶備案差錯風險。
十五、第三方機構服務的風險
本基金的多項服務委托第三方機構辦理,存在以下風險:
1、申購贖回代理機構因多種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技術故障、資格喪失、額度限制等原
因),導致申購、贖回業務受到限制、暫停或終止,由此影響申購贖回服務的風險。
2、登記機構可能調整結算制度,此調整可能給投資人帶來交易方式調整的風險。同樣
的風險還可能來自于上海證券交易所、上海黃金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機構。
3、證券交易所、登記機構、基金托管人、申購贖回代理機構及其他機構可能違約,導
致基金或投資人利益受損的風險。
十六、管理風險與操作風險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關當事人的業務發展狀況、人員配備、管理水平與內部控
制等對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響。因業務擴張過快、行業內過度競爭、對主要業務人員過度依
賴等可能會產生影響投資者利益的風險。
相關當事人在業務各環節操作過程中,可能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
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致風險,例如,申購、贖回清單編制錯誤、越權違規交易、欺詐行
為及交易錯誤等風險。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十七、技術風險
在本基金的投資、交易、服務與后臺運作等業務過程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差
錯導致投資者的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能來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上海證券
交易所、上海黃金交易所、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登記機構及申購贖回代理機構等。
十八、政策變更風險
因相關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無法控制的因素的變化,使基金或投
資人利益受到影響的風險,例如,監管機構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導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調整而
引起基金凈值波動的風險;相關法規的修改導致基金投資范圍變化,基金管理人為調整投資
組合而引起基金凈值波動的風險等。
十九、不可抗力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資產有遭受損失的風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上海證券交易所、上海黃金交易所、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登記機構和申購贖回代理機
構等可能因不可抗力無法正常工作,從而影響基金的各項業務按正常時限完成。
二十、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風險特征的表述與銷售機構對基金的風險評級可能不
一致的風險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風險收益特征或風險狀況的表述僅
為主要基于基金投資方向與策略特點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銷售機構依據中國證券投資
基金業協會發布的《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及內部評級標準,
將基金產品按照風險由低到高順序進行風險級別評定劃分,其風險評級結果所依據的評價要
素可能更多、范圍更廣,與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風險收益特征或風險狀況表述并不必然一致
或存在對應關系。同時,不同銷售機構因其采取的具體評價標準和方法的差異,對同一產品
風險級別的評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銷售機構還可能根據監管要求、市場變化及基金實際運作
情況等適時調整對本基金的風險評級。敬請投資人知悉,在購買本基金時按照銷售機構的要
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間的匹配檢驗,并須及時關注銷售機構對于本基金風險評
級的調整情況,謹慎作出投資決策。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
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生效后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
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
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
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
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費用;
(4)發售基金份額;
(5)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上海證券交易所、上海黃金交易所及登記機構相關業務規
則、通知、指南的規定以及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等
業務的規則,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決定和調整基金的除調高托管費率和管
理費率之外的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
(7)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基金合
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
者的利益;
(8)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9)選擇、更換基金申購贖回代理機構,對基金申購贖回代理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
督和處理;
(10)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并獲得基
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1)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3)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4)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
律行為;
(16)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
部機構;
(17)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
和非交易過戶的業務規則;
(18)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
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
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
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
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對價,編制申購贖回清單;
(9)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價格、申購對價、贖回對價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0)按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申購贖回授權參與人申購的基金份
額或贖回的對價;
(11)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12)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3)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4)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5)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6)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7)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
為;
(19)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1)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
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3)按規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資料;
(24)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2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7)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28)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國家
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黃金賬戶,為基金辦理黃
金現貨合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托管賬戶,負責基金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投資債券的后臺匹配及資金的清算;
(6)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7)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
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
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黃金賬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
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
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對價;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
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
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理人
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授權參與人還可以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
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
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或仲裁;
(9)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
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認購款項和黃金現貨合約、應付申購對價和贖回對價及基金合同規定的
其他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
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
票權。
鑒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聯接基金(即“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
以下簡稱“聯接基金”)的相關性,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憑所持有的聯接基金的份
額直接參加或者委派代表參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表決。在計算參會份額和計票
時,聯接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數和表決票數為:在本基金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聯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額的總數乘以該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
有的聯接基金份額占聯接基金總份額的比例,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數位。
聯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應以聯接基金的名義代表聯接基金的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決權,但可接受聯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委
托以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參與表
決。
聯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議召開或召集本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的,須先遵照聯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約定召開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聯接
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提議召開或召集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由聯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表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議召開或召集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二)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
(12)終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備上市條件而被上海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的除外;
(13)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14)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
項。
2、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或在
中國證監會允許的條件下調整收費方式;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上海證券交易所、上海黃金交易所、登記機構的相關業務規
則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6)基金管理人、上海證券交易所、上海黃金交易所和登記機構在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規定的范圍內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交易、非交易過戶等業務的規則;
(7)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8)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三)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
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60日內召開。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干擾。
(四)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
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
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
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
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五)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允許
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代表出席,
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
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含50%)。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在表決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截至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
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含50%);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
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
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注冊機構記錄相符;
(5)會議通知公布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經會議通知載明,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或者采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
并表決。
(六)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止基
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
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
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
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
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
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
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
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后
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七)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
以上(含50%)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
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終止基金合同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
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
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
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
決。
(八)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
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
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
結果。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
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
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
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
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九)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
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訊
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
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約束力。
(十)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等的
規定,自2013年6月1日起,凡與該日起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法》或將來頒布的其他涉
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規定的法律法規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相關內
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
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
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生效后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
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
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
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
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四、爭議的處理和使用的法律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協商未
能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
裁地點為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
業場所查閱。
第二十二部分托管協議內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東大道1200號2層225室
法定代表人:周向勇
成立時間:1998年3月5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5號
注冊資本:壹億壹仟萬元人民幣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經營范圍:基金設立、基金業務管理,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號(100032)
法定代表人:廖林
電話:(010)66105799
傳真:(010)66105798
聯系人:郭明
成立時間:1984年1月1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35,640,625.7089萬元
批準設立機關和設立文號:國務院《關于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決定》
(國發[1983]146號)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經營范圍:辦理人民幣存款、貸款、同業拆借業務;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貼現、
轉貼現、各類匯兌業務;代理資金清算;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銷售業務;代理發行、
代理承銷、代理兌付政府債券;代收代付業務;代理證券投資基金清算業務(銀證轉賬);
保險代理業務;代理政策性銀行、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業務;保管箱服務;發行金
融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年金托管業務;企業年金受托管理
服務;年金賬戶管理服務;開放式基金的注冊登記、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資信調查、咨
詢、見證業務;貸款承諾;企業、個人財務顧問服務;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外匯存款;外
匯貸款;外幣兌換;出口托收及進口代收;外匯票據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發
行、代理發行、買賣或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代客外匯買賣;外匯金融
衍生業務;銀行卡業務;電話銀行、網上銀行、手機銀行業務;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經國
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資范圍、
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于在上海黃金交易所掛盤交易的黃金現貨合約、債券、回購、貨幣市場工具
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持有的黃金現貨合約的價值不低于基金資產的90%。
本基金不得投資于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資的投資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融資比例
進行監督:
(1)本基金持有的黃金現貨合約的價值不低于基金資產的90%。
(2)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
(3)法規允許的基金投資比例調整期限
除上述第(2)項另有約定外,因市場波動等因素導致投資組合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基
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基金管理人應在出現可預見資產規模大幅變動的情況下,至少提前2個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發函說明基金可能變動規模和公司應對措施,便于托管人實施交易監督。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的監督和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資禁止行
為進行監督: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提供擔保;
(3)從事可能使基金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
或債券;
(6)買賣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辦理黃金實物的出、入庫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規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
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的交易對手資信風險控
制措施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的名單,
并按照審慎的風險控制原則在該名單中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單后2個工作日內回函確認收到該名單。基金管理人應定期或不定期對銀行間市場
現券及回購交易對手的名單進行更新,名單中增加或減少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時須提前書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個工作日內回函確認收到后,對名單進行更新。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書面確認后,被確認調整的名單開始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
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不在名單內的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應及時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銷交易,經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執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擔責任,發生此種情形時,托管人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2)基金托管人對于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銀行間市場進行現券買賣和回購交易時,需按交易對手名單中約定的該
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進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
定的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與交易對手重新確定交易方
式,經提醒后仍未改正時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3)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的核心交易對手為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
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和交通銀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據當時的
市場情況調整核心交易對手名單。基金管理人有責任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在與核心交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易對手以外的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時,由于交易對手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擔,其后有權要求相關責任人進行賠償。基金托管人的監督責任僅限于根據已提供的名單,
審核交易對手是否在名單內列明。
5、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存款銀行的信用等級、存款銀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銀行選擇方面的風險。本基金核心存款銀行名單為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
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和交通銀行,本基金投資除核心存款銀行以外的銀行存款出現由
于存款銀行信用風險而造成的損失時,先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償,之后有權要求相關責任人
進行賠償。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據當時的市場情況對于核心存款銀行名
單進行調整。基金托管人的監督責任僅限于根據已提供的名單,審核核心存款銀行是否在名
單內列明。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無法達成一致,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決。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則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沒有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導
致基金出現風險,基金托管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
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
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其他運作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協議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進行解釋或舉證。
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
托管人有義務要求基金管理人賠償因其違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資者遭受的損失。
對于依據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夠監控的投資指令,基金托管人
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對于必須于估值完成后方可獲知的監控指標或依據交易程序已經成交的投資指令,基金
托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
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糾正。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
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托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黃金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
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根據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
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無故未執
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確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
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協助配合。基金托管
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
管理人有義務要求基金托管人賠償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
機構,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
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
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黃金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他業務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對于因基金認(申)購、基金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財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
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托管人處的,基金托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
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責任。
(二)募集資金的驗證
募集期內銷售機構按銷售與服務代理協議的約定,將認購資金劃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設的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認購專戶。認購所募集的黃金現貨實盤
合約由上海黃金交易所根據認購數據過戶至專門賬戶。上述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含黃金現貨實盤合約認購所募集的黃
金現貨實盤合約市值)、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
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有效。驗資完成,基金管
理人應將募集的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開立的資產托管專戶中,
將募集的屬于本基金財產的黃金現貨實盤合約全部過戶至本基金的黃金賬戶中。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資金當日出具確認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
款事宜,由上海黃金交易所協助基金管理人辦理相關黃金現貨實盤合約的退還事宜。
(三)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資產托管專戶,保管基金的銀行存
款。該賬戶的開設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擔。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均需通過基金托
管人的資產托管專戶進行。
資產托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銀行賬戶進行本基
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資產托管專戶的管理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利率管理暫行規定》、《支付結算辦法》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的其他規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與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開立基金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用于證券清算。
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
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
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自營賬戶,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的債券
的后臺匹配及資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一起負責為基金對外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回購主協
議,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黃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依據上海黃金交易所的相關規定開立黃金賬戶。
(七)其他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
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協助托管人根
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賬戶。該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
理。
(八)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其中實物證券
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辦理。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
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九)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應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
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簽署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專人送達、掛號郵寄等安全方式將合同原件
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合同原件應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門15年以
上。
五、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
1、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的時間和程序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基金份額凈值是指計算日基金資產
凈值除以該計算日基金份額總份額后的數值。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
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基金管理人應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金
會計核算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
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
日的基金份額資產凈值并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
復核后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予以公布。
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基金托管人復核、審查基金管
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因此,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
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
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二)估值差錯處理
因基金估值錯誤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對不應由其承
擔的責任,有權向過錯人追償。
當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資者或基金的損失,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
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費率和托管費率的
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由于一方當事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另一方當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發現
該錯誤,進而導致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造成投資者或基金的損失,以及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投資者或基金的損
失,由提供錯誤信息的當事人一方負責賠償。
由于證券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當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基金托管人的計算結果不一致時,相關各方應本著
勤勉盡責的態度重新計算核對,如果最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為準
對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損失以及因該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損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基金托管人不負賠償責任。
(三)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相關各方約定的同一記賬方法
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對相關各方各自的賬冊
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
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經對賬發現相關各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及時查明原因并
糾正,保證相關各方平行登錄的賬冊記錄完全相符。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
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四)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制,應于每
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
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
管理人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編制并公告;在會計年度半年終
了后兩個月內完成中期報告編制并公告;在會計年度結束后三個月內完成年度報告編制并公
告。
基金管理人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告,在月度報告完成當日,對報告加蓋公章后,
以加密傳真方式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
將復核結果及時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在季度報
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
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內完成中期報告,在中期報告完成
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
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內完成年度報告,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
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內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相關各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相關各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核對無誤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業務印鑒或者出具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的復核意
見書,相關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
相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基金托管人在對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復核完畢后,需蓋章確認或出具相
應的復核確認書,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時提示。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利登記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的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目前相關規則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保管期限為15年。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利登記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
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
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下月前十個工作日內
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名冊應于發生日后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電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并定期刻成光盤備份,保存期
限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按有關
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后的托管協議,其內
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核準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本托管協議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5、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后,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告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6、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
金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7、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三)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
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終
止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四)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爭議解決方式
相關各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除經友好協商可
以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
裁的地點在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相關各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相關各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繼續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
第二十三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以下是主要的服務內容,基金管
理人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增加、修改這些服務項目。
一、客戶服務專線
1、理財咨詢:人工理財咨詢、賬戶查詢、投資人個人資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7×24小時電話自助查詢(基金凈值、賬戶信息等)。
二、客戶投訴及建議受理服務
投資人可以通過電話、信函、電郵、傳真等方式提出咨詢、建議、投訴等需求,基金管
理人將盡快給予回復,并在處理進程中隨時給予跟蹤反饋。
三、短信提示發送服務
投資人可以通過撥打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電話、網站申請訂制(退訂)免費的手機短信
資訊。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資人發送短信資訊。
四、電子郵件電子刊物發送服務
投資人可以通過撥打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電話、網站申請訂制(退訂)免費的電子郵件
資訊。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資人發送電子資訊。
五、聯系基金管理人
1、網址:www.gtfund.com
2、電子郵箱:service@gtfund.com
3、客戶服務熱線:400-888-8688(全國免長途話費),021-31089000
4、客戶服務傳真:021-31081700
5、基金管理人辦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區公平路18號8號樓嘉昱大廈15-20層
郵編:200082
六、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通過上述方式聯系基金管
理人。請確保投資前,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應披露的事項
公司公告 披露媒介 日期
關于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新增黃金現貨合約申購贖回業務辦理機構的公告 《證券時報》 2024/11/1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公司股權變更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24/12/7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24/12/24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交易型開放式基金新增中航證券有限公司為一級交易商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 2025/1/23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交易型開放式基金新增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一級交易商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 2025/1/27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交易型開放式基金新增江海證券有限公司為一級交易商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 2025/2/14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交易型開放式基金新增萬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一級交易商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 2025/5/27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交易型開放式基金新增國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一級交易商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 2025/5/30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25/5/30
關于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調整最小申購、贖回單位與黃金合約申購、贖回對價并修改招募說明書的公告 《證券時報》 2025/9/5
關于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暫停黃金合約申購、贖回業務的公告 《證券時報》 2025/9/5
關于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暫停黃金合約申購、贖回業務的提示性公告 《證券時報》 2025/9/10
關于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調整最小申購、贖回單位與黃金合約申購、贖回對價并修改招募說明書的提示性公告 《證券時報》 2025/9/10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眾查閱。投資人在支
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復制件或復印件。投資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的網站上進行查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六部分備查文件
以下備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辦公場所。投資人可在辦公時間免費
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復印件。
(一)中國證監會核準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四)法律意見書
(五)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