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aaa少妇高潮大片免费看,午夜在线视频免费,久久精品这里精品,久久久久久做三级国产电影钟丽缇,www.色婷婷,亚洲乱码一区二区三区在线观看,国内自拍偷拍第一页

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華泰柏瑞中證全指醫療保健設備與服務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3號(申購贖回清單版本更新)
2025-11-24 文字大小 【 】 【打印
            
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華泰柏瑞中證全指醫療保健設備與服務交易型開放式
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2025年第3號
(申購贖回清單版本更新)
基金管理人: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華泰柏瑞中證全指醫療保健設備與服務交易型開放式
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重要提示
華泰柏瑞中證全指醫療保健設備與服務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
金”)根據2021年2月3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關于準予華
泰柏瑞中證全指醫療保健設備與服務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注冊的批復》(證監許可
[2021]404號)進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1年8月12日正式生效。
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或“本公司”)保證招募說
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注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
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和市場前景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
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
者作出投資決策后,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凈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本基金的標的指數為中證全指醫療保健設備與服務指數。指數編制方案簡介如下:
為反映中證全指指數樣本中不同細分行業公司證券的整體表現,為投資者提供分析工具,
將中證全指指數樣本按中證行業分類分為10個一級行業、26個二級行業、70余個三級行業及
100多個四級行業。再以進入各二、三級行業的全部證券作為樣本編制指數,形成中證全指細
分行業指數,為投資者提供更多樣化的投資標的。
1、樣本空間
同中證全指指數的樣本空間
2、選樣方法
(1)將樣本空間證券按中證行業分類方法分類;
(2)如果行業內證券數量少于或等于50只,則全部證券作為相應全指行業指數的樣本;
(3)如果行業內證券數量多于50只,則分別按照證券的日均成交金額、日均總市值由高
到低排名,剔除成交金額排名后10%、以及累積總市值占比達到98%以后的證券,并且保持剔
除后證券數量不少于50只;行業內剩余證券作為相應行業指數的樣本。
標的指數具體編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詳見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網站,網址:
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期貨市場,基金凈值會因為證券、期貨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
資者在投資本基金前,應全面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
斷市場,并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因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
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由于基金投資者連續大量贖
回基金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本基金的
特定風險等等。
本基金是跟蹤中證全指醫療保健設備與服務指數的交易型開放式基金,投資本基金可能遇
到的風險包括:標的指數回報與股票市場平均回報偏離的風險、標的指數波動的風險、基金投
資組合回報與標的指數回報偏離的風險、跟蹤誤差控制未達約定目標的風險、成份股停牌的風
險、標的指數變更的風險、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服務的風險、基金份額二級市場交易價格折溢價
的風險、參考IOPV決策和IOPV計算錯誤的風險、退市風險、投資者申購失敗的風險、投資
者贖回失敗的風險、非滬市成份證券申贖處理規則帶來的風險、基金份額贖回對價的變現風險、
第三方機構服務的風險、管理風險與操作風險、技術風險、流動性風險、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
風險、股指期貨的投資風險、融資及轉融通業務的風險、存托憑證的投資風險、不可抗力等等。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存托憑證。存托憑證是新證券品種,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在承擔境
內上市交易股票投資的共同風險外,還將承擔與存托憑證、創新企業發行、境外發行人以及交
易機制相關的特有風險。
投資者當日申購的基金份額,同日可以賣出,但不得贖回;當日買入的基金份額,同日可
以贖回,但不得賣出;當日贖回的證券,同日可以賣出,但不得用于申購基金份額;當日買入
的證券,同日可以用于申購基金份額,但不得賣出。
投資者認購(或申購)本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及基金產品資
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建議投資者根據自身的風險收益偏好,選擇適合自己的基金產品,并且中
長期持有。
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
本次招募說明書更新主要涉及申購贖回清單版本更新,并已對相應內容做出了更新,基金
管理人相關信息截止日為2025年11月21日。除非另有說明,本更新招募說明書所載內容截止
日為2025年06月27日,有關財務和業績表現數據截止日為2025年03月31日,財務和業績
表現數據未經審計。
目錄
一、緒言.................................................................................................................................................2
二、釋義.................................................................................................................................................3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關服務機構...............................................................................................................................19
六、基金的募集...................................................................................................................................2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8
八、基金份額折算與變更登記...........................................................................................................29
九、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30
十、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32
十一、基金的投資...............................................................................................................................43
十二、基金的業績...............................................................................................................................53
十三、基金的財產...............................................................................................................................54
十四、基金資產的估值.......................................................................................................................56
十五、基金的收益與分配...................................................................................................................61
十六、基金的費用與稅收...................................................................................................................63
十七、基金的會計與審計...................................................................................................................65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66
十九、基金的風險揭示.......................................................................................................................72
二十、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78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80
二十二、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94
二十三、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104
二十四、其他應披露事項.................................................................................................................105
二十五、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107
二十六、備查文件.............................................................................................................................108
一、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
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5號<招募說明
書的內容與格式>》、《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
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以下
簡稱“《指數基金指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華泰柏瑞中證全指醫療保健設備與服務交易
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真
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
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當
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欲了解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募集,并經中國
證監會注冊。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做出實質性
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二、釋義
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華泰柏瑞中證全指醫療保健設備與服務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
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華泰柏瑞中證全指醫療保健設備與服務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
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華泰柏瑞中證全指醫療保健
設備與服務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華泰柏瑞中證全指醫療保健設備與服務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
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華泰柏瑞中證全指醫療保健設備與服務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
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華泰柏瑞中證全指醫療保健設備與服務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
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
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
通過,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
年6月1日起實施,并經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
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
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實施的《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的《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指數基金指引》:指中國證監會2021年1月18日頒布、同年2月1日實施的《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6、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指《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
施細則》定義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簡稱“ETF”
17、聯接基金:指將絕大多數基金財產投資于本基金,與本基金的投資目標類似,緊密跟
蹤業績比較基準,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最小化,采用開放式運作方式的基金
18、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9、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20、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21、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22、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并存
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3、合格境外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
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使用來自境外的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境外
機構投資者,包括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24、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
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5、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6、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
額的申購、贖回、轉托管等業務
27、銷售機構:指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
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
務的機構
28、發售代理機構: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代理本基金發售業務的機構
29、申購贖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由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辦理本基金申購、贖回業務的證券公司
30、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
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31、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32、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33、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認購、
申購、贖回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產清算完畢,
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

37、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42、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3、《業務規則》:指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實施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
金業務實施細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發布實施的《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關于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及銷售機構業務規則等相
關業務規則和實施細則
44、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
額的行為
45、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
額的行為
46、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求
將基金份額兌換為對價資產的行為
47、申購、贖回清單:指由基金管理人編制的用以公告申購對價、贖回對價等信息的文件
48、組合證券:指標的指數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證券
49、申購對價:指投資者申購基金份額時,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應交付的組合證
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
50、贖回對價:指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應交
付給贖回人的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
51、標的指數:指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并發布的中證全指醫療保健設備與服務指數及其
未來可能發生的變更
52、完全復制法:指一種跟蹤指數的方法。通過購買標的指數中的所有成份證券,并且按
照每種成份證券在標的指數中的權重確定購買的比例以構建指數組合,達到復制指數的目的
53、現金替代:指申購、贖回過程中,投資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用于替代
組合證券中部分證券的一定數量的現金
54、現金差額:指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資產凈值與按當日收盤價計算的最小申購、贖回
單位中的組合證券市值和現金替代之差;投資者申購、贖回時應支付或應獲得的現金差額根據
最小申購、贖回單位對應的現金差額、申購或贖回的基金份額數計算
55、預估現金差額:指由基金管理人計算并在T日申購贖回清單中公布的當日現金差額預
估值,預估現金差額由申購贖回代理券商預先凍結
56、基金份額參考凈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指數服務機構根據申購贖回
清單和組合證券內各只證券的實時成交數據計算并由上海證券交易所在交易時間內發布的基金
份額參考凈值,簡稱IOPV
57、最小申購、贖回單位:指申購份額、贖回份額的最低數量,投資者申購、贖回的基金
份額應為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整數倍
58、基金份額折算: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規定將投資者的基金份額進行變更登記的行

59、元:指人民幣元
6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
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61、收益評價日:指基金管理人計算基金累計報酬率與標的指數同期累計報酬率差額之日
62、基金累計報酬率:指收益評價日基金份額凈值與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額凈值之比減
去100%。期間如發生基金份額折算,則以基金份額折算日為初始日重新計算上述指標
63、標的指數同期累計報酬率:指收益評價日標的指數收盤價與基金上市前一日標的指數
收盤價之比減去100%。期間如發生基金份額折算,則以基金份額折算日為初始日重新計算上
述指標
64、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款項及其他資
產的價值總和
65、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66、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67、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
凈值的過程
68、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信息披
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
露網站)等媒介
69、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予
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
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
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70、貨幣市場工具:指現金;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
行票據,同業存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資產支持證券;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71、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指基金以一定的費率通過證券交易所綜合業務平臺向
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證券,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歸還所借證券及相應權
益補償并支付費用的業務
7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民生路1199弄上海證大五道口廣場1號17層
法定代表人:賈波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8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4]178號
經營范圍:基金管理業務;發起設立基金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貳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聯系人:汪瑩白
聯系電話:400-888-0001,(021)38601777
股權結構:柏瑞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原AIGGIC)49%、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49%、蘇
州新區高新技術產業股份有限公司2%。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會成員
賈波先生:董事長,學士,曾任職于工商銀行江蘇省分行,2001年7月至2016年11月在
華泰證券工作,歷任經紀業務總部技術主辦、零售客戶服務總部地區經理、南寧雙擁路營業部
總經理、南京長江路營業部總經理、企劃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北京分公司總經理、融資融
券部總經理等職務。2016年12月加入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董事長。
陸春光先生:董事,學士,2009年5月加入華泰證券,曾任網絡金融部互聯網運營團隊負
責人、用戶體驗與設計團隊負責人、副總經理,現任華泰證券上海分公司總經理。
Kirk Chester SWEENEY先生:董事,學士,1982年9月加入United States Trust Co of
NY,1984年至1988年任Drexel Burnham Lambert副總裁,1988年至1990年任Morgan Stanley
(紐約)副總裁,1990年至1992年任Wardley-Thomson Securities (香港)董事,1992年至
2008年任雷曼兄弟亞洲(香港)董事總經理兼香港地區負責人,2009年至2010年任野村證券
(香港)董事總經理,2010年至2013年任巴克萊資本(香港)董事總經理,2013年至2019年
任Millennium Capital Management (香港/新加坡) Pte Ltd亞洲首席執行官,2019年至2020
年任泓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總裁,2020年至2021年任ExodusPoint Capital Management Hong
Kong,Limited亞洲區主管兼香港首席執行官,2021年至今任柏瑞投資亞洲有限公司亞洲首席
執行官。
楊智雅女士:董事,碩士,曾就職于升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華之杰國際商業顧問有限公
司、AIG友邦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AIG友邦證券投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AIG友邦證券
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柏瑞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崔春女士:董事,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貨幣銀行學碩士。曾任中國光大國際信托投資
公司證券部經理;光大證券有限公司總裁辦高級經理;中國建設銀行總行計劃財務部副處長、
金融機構部副處長;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總監;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資產
管理部副總經理、執行總經理、董事總經理,兼任中金香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華泰證券
(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2025年10月加入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現任公司總經理。
吳冠雄先生:獨立董事,碩士,1999年加入天元律師事務所,歷任事務所專職律師、權益
合伙人、管理合伙人、事務所執行主任和管理委員會成員。
田中榮治先生:獨立董事,碩士,曾任職于野村證券株式會社、瑞穗證券亞洲有限公司、
野村國際(香港)有限公司、野村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2022年9月至今任中國國際金融日
本株式會社代表取締役社長。
孫茂竹先生:獨立董事,碩士,1987年6月至2019年2月任中國人民大學商學院教授、
博士生導師。2019年2月從中國人民大學退休。
尹雷先生:獨立董事,碩士,曾任深圳證券交易所經理、麥頓投資副總裁、凱鵬華盈基金
執行董事、阿里巴巴集團投資總監、阿里巴巴影業集團副總裁、海南阿里影業文化產業基金總
裁,2019年至今任廈門云尚匯影影視文化有限公司董事長。
2、監事會成員
劉曉冰先生:監事長。1993年12月進入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曾任無錫解放西路營業
部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總經理,無錫永樂路營業部負責人,無錫城市中心營業部總經理,
無錫分公司總經理等職務。現任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總經理。
盧龍威先生:監事,學士,曾任職于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華為技術
有限公司、荷蘭銀行(香港)、英美煙草(香港)有限公司、蘇格蘭皇家銀行(香港),2014
年10月加入柏瑞投資亞洲有限公司,現任柏瑞投資亞洲有限公司全球稅務主管兼亞太區財務
總監。
劉聲先生:監事,碩士。2011年7月加入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風險管理部副
總監。
楊宇先生:監事,碩士。2016年7月加入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人力資源部總
監助理。
3、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崔春女士:總經理,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貨幣銀行學碩士。曾任中國光大國際信托投
資公司證券部經理;光大證券有限公司總裁辦高級經理;中國建設銀行總行計劃財務部副處
長、金融機構部副處長;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總監;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管理部副總經理、執行總經理、董事總經理,兼任中金香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華泰
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2025年10月加入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現任公司總經理。
王溯舸先生:副總經理,碩士,1997-2000年任深圳特區證券公司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
2001-2004年任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托資產管理總部總經理。
房偉力先生:副總經理,碩士,1997-2001年任上海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交收系統開
發經理,2001-2004年任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登記及結算部門總監,2004-2008年5月
任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
劉萬方先生:督察長,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財政學博士。曾任中國普天信息產業集團公
司項目投資經理,美國MBP咨詢公司咨詢顧問,中國證監會主任科員、副處長,上投摩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朱雀股權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
理。2019年4月加入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公司督察長。
滿黎先生:副總經理,碩士。曾任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高級董事總經理,國
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金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
經理。2021年9月加入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副總經理。
童輝先生:首席信息官,碩士。1997-1998年任上海眾恒信息產業有限公司程序員,1998-
2004年任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術部經理,2004年4月加入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現任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術部總監。
裴曉思先生:副總經理,復旦大學碩士。曾任泰和誠醫療集團行業研究員,中國出口信用
保險公司投資經理,永誠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投資經理,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銀客戶部總
經理助理(主持工作),2021年4月加入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公司副總經理。
周俊梁先生:財務總監,碩士。曾任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經理、渣打銀行(中
國)有限公司財務部高級經理、大華銀行(中國)有限公司財務部第一副總裁,2015年10月
加入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公司財務總監。
柳軍先生:副總經理,碩士,2000-2001年任上海汽車集團財務有限公司財務,2001-2004
年任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級基金核算員,2004年7月加入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
任基金事務部總監、指數投資部總監、總經理助理兼指數投資部總監,現任公司副總經理兼指
數投資部總監。2009年6月起任上證紅利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1年
1月至2020年2月任華泰柏瑞上證中小盤ETF基金、華泰柏瑞上證中小盤ETF聯接基金基金經
理。2012年5月起任華泰柏瑞滬深3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華泰柏瑞滬深300交
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的基金經理。2015年2月起任指數投資部總監。2015年
5月至2025年1月任華泰柏瑞中證5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及華泰柏瑞中證500交
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的基金經理。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任華泰柏瑞錦
利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和華泰柏瑞裕利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任華泰柏瑞泰利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8年
4月起任華泰柏瑞MSCI中國A股國際通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8年
10月起任華泰柏瑞MSCI中國A股國際通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的基金經
理。2018年12月起任華泰柏瑞中證紅利低波動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9年7月起任華泰柏瑞中證紅利低波動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的基金經
理。2019年9月至2021年4月任華泰柏瑞中證科技1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基
金經理。2020年2月至2021年4月任華泰柏瑞中證科技1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聯接基金的基金經理。2020年9月起任華泰柏瑞上證科創板50成份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
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21年3月起任華泰柏瑞上證科創板50成份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
基金聯接基金的基金經理。2021年5月起任華泰柏瑞南方東英恒生科技指數交易型開放式指數
證券投資基金(QDII)的基金經理。2021年7月至2023年8月任華泰柏瑞中證滬港深創新藥
產業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21年8月至2023年12月任華泰柏瑞中證
全指醫療保健設備與服務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21年12月起任華泰
柏瑞中證500增強策略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22年8月起任華泰柏瑞
南方東英恒生科技指數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QDII)的基金經理。2022年
11月起任華泰柏瑞中證韓交所中韓半導體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華泰柏瑞中證
1000增強策略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23年3月起任華泰柏瑞納斯達
克1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QDII)的基金經理。2023年9月起任華泰柏瑞中證
20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23年10月起任華泰柏瑞中證A股交易型
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25年7月起任華泰柏瑞中證A股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
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的基金經理。
王文慧女士:副總經理,經濟學碩士。2005年2月加入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
第一營銷中心總監、第二營銷中心總監、機構理財部總監、機構業務一部總監、華中營銷中心
總監、券商業務部總監、總經理助理兼券商業務部總監,現任公司副總經理兼券商業務部總
監。
4、本基金基金經理
陳柯含女士,里昂商學院管理專業碩士。曾任賽伯樂投資集團投資經理。2021年6月加入
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指數投資部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現任指數投資部基金經
理。2025年7月起任華泰柏瑞中證滬港深創新藥產業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華泰柏
瑞中證中藥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華泰柏瑞中證全指醫療保健設備與服務交易型開
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華泰柏瑞恒生創新藥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QDII)的基金
經理。2025年11月起任華泰柏瑞中證滬港深品牌消費5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華
泰柏瑞恒生消費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QDII)、華泰柏瑞恒生消費交易型開放式指數
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的基金經理。
本基金歷任基金經理:
譚弘翔先生,2023年12月至2025年7月任本基金的基金經理。
5、權益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主席:總經理崔春女士;
成員:副總經理王溯舸先生;副總經理柳軍先生;總經理助理沈雪峰女士;總經理助理董
辰先生;總經理助理莫倩女士;主動權益投資總監方緯先生;投資一部總監楊景涵先生;主動
權益投資副總監呂慧建先生。
列席人員:督察長或風險管理部總監可列席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總經理可以提名其他人
員列席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
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
申購、贖回、轉換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建立健
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
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7、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按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
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開放式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
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代表基金簽訂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
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3、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現行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
會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
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行為發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基金法》及有關法律法規,
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發生: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謀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6)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
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7)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泄漏
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
等信息;
(8)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序;
(9)貶損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1)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2)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4、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3)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泄
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
劃等信息;
(4)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的原則
(1)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必須覆蓋公司各個部門和各級崗位,并滲透到各項業務過程,
涵蓋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經營環節;
(2)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護內控制度的
有效執行;
(3)獨立性原則。公司在精簡的基礎上設立能夠充分滿足經營運作需要的機構、部門和
崗位,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能上保持相對獨立。內部控制的檢查評價部門必須獨立于內部控
制的建立和執行部門;
(4)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權責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內部控制
中的盲點;
(5)防火墻原則。公司基金資產、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基金投資研究、
決策、執行、清算、評估等部門和崗位,應當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適當隔離,以達到風險防范的
目的;
(6)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2、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
(1)控制環境
董事會下設風險管理與審計委員會,全面負責公司的風險管理、風險控制和財務監控,審
查公司的內控制度,并對重大關聯交易進行審計;董事會下設薪酬、考核與資格審查委員會,
對董事、總經理、督察長、財務總監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以確保其具有
中國證監會所要求的任職資格,制定董事、監事、總經理、督察長、財務總監、其他高級管理
人員及基金經理的薪酬/報酬計劃或方案。
公司管理層在總經理領導下,認真執行董事會確定的內部控制戰略,為了有效貫徹公司董
事會制定的經營方針及發展戰略,設立了投資決策委員會和風險控制委員會,就基金投資和風
險控制等發表專業意見及建議。
公司設立督察長,對董事會負責,主要負責對公司內部控制的合法合規性、有效性和合理
性進行審查,發現重大風險事件時向公司董事長和中國證監會報告。
(2)風險評估
公司風險控制人員定期評估公司風險狀況,范圍包括所有能對經營目標產生負面影響的內
部和外部因素,評估這些因素對公司總體經營目標產生影響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將評估報告報
公司董事會及高層管理人員。
(3)控制活動
控制活動包括自我控制、職責分離、監察稽核、實物控制、業績評價、嚴格授權、資產分
離、危機處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自我控制以各崗位的目標責任制為基礎,是內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線。在公司內部建立科學、
嚴格的崗位分離制度,在相關部門和相關崗位之間建立重要業務處理憑據傳遞和信息溝通制度,
后續部門及崗位對前一部門及崗位負有監督責任,使相互監督制衡的機制成為內部控制的第二
道防線。充分發揮督察長和法律監察部對各崗位、各部門、各機構、各項業務全面監察稽核作
用,建立內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線。
(4)信息與溝通
公司建立了內部辦公自動化信息系統與業務匯報體系,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傳播渠道和
自下而上的信息呈報渠道。通過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證了公司員工及各級管理人員可
以充分了解與其職責相關的信息,并及時送達適當的人員進行處理。
(5)內部監控
內部監控由公司風險管理與審計委員會、督察長、風險控制委員會和法律監察部等部門在
各自的職權范圍內開展。本公司設立了獨立于各業務部門的法律監察部,其中監察稽核人員履
行內部稽核職能,檢查、評價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備性和有效性,監督公司內部控制
制度的執行情況,揭示公司內部管理及基金運作中的風險,及時提出改進意見,促進公司內部
管理制度有效地執行。
3、基金管理人關于內部控制的聲明
(1)基金管理人確知建立、實施和維持內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的責任;
(2)本公司承諾以上關于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準確;
(3)本公司承諾將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及公司的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銀行”)
住所及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首次注冊登記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冊資本:人民幣貳仟玖佰肆拾叁億捌仟柒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號
托管部門信息披露聯系人:許俊
傳真:(010)66594942
中國銀行客服電話: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門及主要人員情況
中國銀行托管業務部設立于1998年,現有員工110余人,大部分員工具有豐富的銀行、
證券、基金、信托從業經驗,且具有海外工作、學習或培訓經歷,60%以上的員工具有碩士以
上學位或高級職稱。為給客戶提供專業化的托管服務,中國銀行已在境內、外分行開展托管業
務。
作為國內首批開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中國銀行擁有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一對多、一對一)、社保基金、保險資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類機構、券商資產
管理計劃、信托計劃、企業年金、銀行理財產品、股權基金、私募基金、資金托管等門類齊
全、產品豐富的托管業務體系。在國內,中國銀行首家開展績效評估、風險分析等增值服務,
為各類客戶提供個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務,是國內領先的大型中資托管銀行。
(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情況
截至2025年6月30日,中國銀行已托管1156只證券投資基金,其中境內基金1088只,
QDII基金68只,覆蓋了股票型、債券型、混合型、貨幣型、指數型、FOF、REITs等多種類型
的基金,滿足了不同客戶多元化的投資理財需求,基金托管規模位居同業前列。
(四)托管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
中國銀行托管業務部風險管理與控制工作是中國銀行全面風險控制工作的組成部分,秉承
中國銀行風險控制理念,堅持“規范運作、穩健經營”的原則。中國銀行托管業務部風險控制
工作貫穿業務各環節,通過風險識別與評估、風險控制措施設定及制度建設、內外部檢查及審
計等措施強化托管業務全員、全面、全程的風險管控。
2007年起,中國銀行連續聘請外部會計會計師事務所開展托管業務內部控制審閱工作。先
后獲得基于“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國際主流內控審閱準則
的無保留意見的審閱報告。2020年,中國銀行繼續獲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雙準
則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國銀行托管業務內控制度完善,內控措施嚴密,能夠有效保證托管
資產的安全。
(五)托管人對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的相
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
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報告。基金托管人如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
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
督管理機構報告。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一級交易商
1、場內申購、贖回代辦證券公司
本基金場內申購、贖回代辦證券公司信息詳見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2、二級市場交易代辦證券公司
投資者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單位證券營業部均可參與基金二級市場交易。
(二)登記機構
名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17號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聯系人:陳文祥
電話:021-68419095
傳真:021-68870311
(三)律師事務所和經辦律師
名稱:上海源泰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256號華夏銀行大廈1405室
負責人:廖海
電話:(021)51150298
傳真:(021)51150398
經辦律師:劉佳
(四)會計師事務所和經辦注冊會計師
名稱: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17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17層
執行事務合伙人:毛鞍寧
經辦注冊會計師:許培菁、張亞旎
聯系人:許培菁
聯系電話:010-58153000
傳真:010-85188298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關規定,并經2021年2月3日中國證監會《關于準予華泰柏瑞中證全指醫療保健設備與服務交
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注冊的批復》(證監許可[2021]404號)注冊募集。
(一)基金類型和運作方式
基金類型:股票型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運作方式:交易型開放式
(二)基金存續期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和銷售場所
本基金將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網點及基金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公開發售。投資者可選擇
網上現金認購、網下現金認購和網下股票認購3種方式。
網上現金認購是指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發售代理機構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上系統
以現金進行的認購;網下現金認購是指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發售代理機構以現金
進行的認購;網下股票認購是指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發售代理機構以股票進行的
認購。
投資人應當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發售代理機構辦理基金發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者按基
金管理人或發售代理機構提供的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
基金管理人、發售代理機構辦理基金發售業務的具體情況和聯系方式,請參見基金份額發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增減或變更發售代理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認購
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或基金管理人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認購申請及認購份額的確認
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具體發售時間在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中披露。根據《運作辦法》的規定,如果本基金
在上述時間段內未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條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延長基金份
額發售的時間,本基金可繼續銷售,但募集期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超過3個月。同時
也可根據認購和市場情況提前結束發售,并及時公告。
(五)募集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
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及金額
本基金的募集份額總數應不少于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總額(含網下股票認購所募集的股
票市值)應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
(七)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額初始面值為人民幣1.00元,以初始面值發售。
(八)投資人對基金份額的認購
1、認購時間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過3個月,自基金份額開始發售之日起計算。
具體發售時間在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中披露。
2、認購開戶
投資者認購本基金時需具有證券賬戶,證券賬戶是指上海證券交易所A股賬戶或基金賬戶。
(1)如投資者需新開立證券賬戶,則應注意:
①基金賬戶只能進行現金認購和基金的二級市場交易;如投資者需要使用中證全指醫療保
健設備與服務指數成份股中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參與網下股票認購或基金的申購、贖回,
則應開立上海證券交易所A股賬戶;如投資者需要使用中證全指醫療保健設備與服務指數成份
股中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參與網下股票認購,則還應開立深圳證券交易所A股賬戶。
②開戶當日無法辦理指定交易,建議投資者在進行認購前至少2個工作日辦理開戶手續。
(2)如投資者已開立證券賬戶,則應注意:
①如投資者未辦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辦理本基金發售業務的證券公司,需要指定交
易或轉指定交易在可辦理本基金發售業務的證券公司。
②當日辦理指定交易或轉指定交易的投資者當日無法進行認購,建議投資者在進行認購的
1個工作日前辦理指定交易或轉指定交易手續。
3、認購費用
認購費用由投資者承擔,認購費率如下表所示:
認購份額M(份) 認購費率
M 0.50%
100萬≤ M 0.30 %
300萬≤ M 0.10 %
M ≥ 500萬 1000元/次

基金管理人辦理網下現金認購和網下股票認購時按照上表所示費率收取認購費用。發售代
理機構辦理網上現金認購、網下現金認購、網下股票認購時可參照上述費率結構,按照不高于
0.50%的標準收取一定的傭金。
認購費將用于支付募集期間會計師費、律師費、登記結算費、銷售費及市場推廣等支出,
不計入基金資產。
4、網上現金認購
(1)認購時間: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2)通過發售代理機構進行網上現金認購的投資者,認購以基金份額申請,認購傭金、
認購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認購傭金=認購份額×傭金比率
認購金額=認購份額×(1+傭金比率)
認購傭金由發售代理機構在投資者認購確認時收取,投資者需以現金方式交納認購傭金。
(3)認購限額:網上現金認購以基金份額申請。單一賬戶每筆認購份額需為1,000份或其
整數倍,最高不得超過99,999,000份。投資者應以上海證券賬戶認購,可以多次認購,累計認
購份額不設上限。
(4)認購申請:投資者在認購本基金時,需按發售代理機構的規定,備足認購資金,辦
理認購手續。網上現金認購申請提交后,投資者可以在當日交易時間內撤銷指定的認購申請。
(5)清算交收:T日通過發售代理機構提交的網上現金認購申請,由該發售代理機構凍
結相應的認購資金,登記機構進行清算交收,并將有效認購數據發送發售協調人,發售協調人
于網上現金認購結束后的第4日將實際到位的認購資金劃往其預先開設的基金募集專戶。
(6)認購確認: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者可通過其辦理認購的銷售網點查詢認購確認
情況。
5、網下現金認購
(1)認購時間: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2)認購金額和利息折算的份額的計算:
通過基金管理人進行網下現金認購的投資者,認購以基金份額申請,認購費用、認購金額
的計算公式為:
認購費用=認購份額×認購費率
認購金額=認購份額×(1+認購費率)
凈認購份額=認購份額+認購金額產生的利息/基金份額面值
其中:
認購費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資者認購確認時收取,投資者需以現金方式交納認購費用。
通過發售代理機構進行網下現金認購的認購金額的計算:同通過發售代理機構進行網上現
金認購的認購金額的計算。
(3)認購限額:網下現金認購以基金份額申請。
投資者以上海證券賬戶通過發售代理機構辦理網下現金認購的,每筆認購份額須為1,000
份或其整數倍,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辦理網下現金認購的,每筆認購份額須在5萬份以上
(含5萬份)。投資者可以多次認購,累計認購份額不設上限。
(4)認購手續:投資者在認購本基金時,需按銷售機構的規定,到銷售網點辦理相關認
購手續,并備足認購資金。網下現金認購申請提交后不得撤銷。
(5)清算交收:
T日通過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網下現金認購申請,由基金管理人于T+2日內進行有效認購款
項的清算交收。募集期結束后,基金管理人將于第4個工作日將匯總的認購款項及其利息劃往
基金管理人預先開設的基金募集專戶。其中,認購款項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投資者所有。
T日通過發售代理機構提交的網下現金認購申請,由該發售代理機構凍結相應的認購資金。
在網下現金認購的最后一個工作日,各發售代理機構將每一個投資者賬戶提交的網下現金認購
申請匯總后,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上網定價發行系統代該投資者提交網上現金認購申請。之后,
登記機構進行清算交收,并將有效認購數據發送發售協調人,發售協調人將實際到位的認購資
金劃往其預先開設的基金募集專戶。其中,認購款項不計利息。
(6)認購確認: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者可通過其辦理認購的銷售網點查詢認購確認
情況。
6、網下股票認購
(1)認購時間: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2)認購限額:網下股票認購以單只股票股數申報,用以認購的股票必須是中證全指醫
療保健設備與服務指數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備選成份股(具體名單以發售公告為準)。單只股票
最低認購申報股數為1,000股,超過1,000股的部分須為100股的整數倍。投資者應以A股賬
戶認購,可以多次提交認購申請,累計申報股數不設上限。
(3)認購手續:投資者在認購本基金時,需按銷售機構的規定,到銷售網點辦理認購手
續,并備足認購股票。網下股票認購申請提交后不得撤銷。
(4)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將被調出中證全指醫療保健設備與服務指數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認購本基金。
2)限制個股認購規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據網下股票認購日前3個月個股的交易量、價格
波動及其他異常情況,決定是否對個股認購規模進行限制,并在網下股票認購日前至少3個工
作日公告限制認購規模的個股名單。認購規模受限的個股一般不超過50只。
3)臨時拒絕個股認購:對于在網下股票認購期間價格波動異常或認購申報數量異常的個
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經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絕該股票的認購申報。
(5)清算交收:每日日終,發售機構將當日的股票認購數據按投資者證券賬戶匯總發送
給基金管理人,網下股票認購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初步確認各成份股的有效認購數量。登記
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確認數據將投資者賬戶內相應的股票進行凍結。基金募集期結束后,
基金管理人根據發售機構提供的數據計算投資者應以基金份額方式支付的認購費用\傭金,并
從投資者的認購份額中扣除,為發售機構增加相應的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投資者凈認購份額明細數據進行投資者認購份額的初始登記,并根據基金管理人確認的認購
申請股票數據,按照交易所和登記機構的規則和流程,最終將投資者申請認購的股票過戶到基
金的證券賬戶。
(6)認購份額的計算公式:
n
?
i 1 (第i只股票在網下股票認購期最后一日的均價×有效認購數=投資者的認購份額=
量)/1.00
其中,
1)i代表投資者提交認購申請的第i只股票,如投資者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請,則i=1,
i≦500。
2)“第i只股票在網下股票認購期最后一日的均價”由基金管理人根據證券交易所的當日行
情數據,以該股票的總成交金額除以總成交股數計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若該股票在當日停牌或無成交,則以同樣方法計算最近一個交易日的均價作為計算價格。
若某一股票在網下股票認購期最后一日至登記機構進行股票過戶日的凍結期間發生除息、
送股(轉增)、配股等權益變動,則由于投資者獲得了相應的權益,基金管理人將按如下方式
對該股票在網下股票認購日的均價進行調整:
①除息:調整后價格=網下股票認購期最后一日均價-每股現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調整后價格=網下股票認購期最后一日均價/(1+每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調整后價格=(網下股票認購期最后一日均價+配股價×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
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調整后價格=(網下股票認購期最后一日均價+配股價×配股比例)/(1+每
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⑤除息且送股:調整后價格=(網下股票認購期最后一日均價-每股現金股利或股息)/
(1+每股送股比例)
⑥除息且配股:調整后價格=(網下股票認購期最后一日均價+配股價×配股比例-每股
現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⑦除息、送股且配股:調整后價格=(網下股票認購期最后一日均價+配股價×配股比例-每
股現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認購數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確認的并據以進行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數。其中,
①對于經公告限制認購規模的個股,基金管理人可確認的認購數量上限為:
maxq為限制認購規模的單只個股最高可確認的認購數量,Cash為網上現金認購和網下現金
認購的合計申請數額,pjqj為除限制認購規模的個股和基金管理人全部或部分臨時拒絕的個股
以外的其他個股在網下股票認購期最后一日均價和認購申報數量乘積,w為該股按均價計算的
其在網下股票認購期最后一日中證全指醫療保健設備與服務指數中的權重(認購期間如有中證
全指醫療保健設備與服務指數調整公告,則基金管理人根據公告調整后的成份股名單以及中證
全指醫療保健設備與服務指數編制規則計算調整后的中證全指醫療保健設備與服務指數構成權
重,并以其作為計算依據),p為該股在網下股票認購期最后一日的均價。
如果投資者申報的個股認購數量總額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確認的認購數量上限,則按照各投
資者的認購申報數量同比例收取。
②若某一股票在網下股票認購期最后一日至登記機構進行股票過戶日的凍結期間發生司法
執行,基金管理人將根據登記機構發送的解凍數據對投資者的有效認購數量進行相應調整。
(7)特別提示:投資人應根據法律法規及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進行股票認購,并及時履
行因股票認購導致的股份減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義務。
(九)募集期認購資金、股票及利息的處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通過基金管理人進行網下現金認購的有效認購資金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
份額歸投資者所有,其中利息轉份額以基金管理人的記錄為準;網上現金認購和通過發售代理
機構進行網下現金認購的有效認購資金在登記機構清算交收后至劃入基金托管專戶前產生的利
息,計入基金財產,不折算為投資者基金份額。
募集的股票由登記機構予以凍結,于基金募集期結束后過戶至預先開立的專門賬戶。對于
用于認購本基金的股票,在凍結期間的權益歸投資者所有。
(十)募集結果
本基金募集工作已于2021年8月6日順利結束。經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驗
資,本次募集的有效凈認購金額為328,282,183.00元人民幣,折合基金份額328,282,183.00份。
本次募集資金已于2021年8月12日劃入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立的基
金托管專戶。
本次募集有效認購戶數為6,569戶,按照每份基金份額發售面值1.00元人民幣計算,本次
募集資金及其產生的利息結轉的基金份額共計328,282,183.00份,已分別計入各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基金賬戶,歸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本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費、
會計師費、律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和《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的有關規定,本基金募
集符合有關條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于2021年8月12
日獲確認,基金合同自該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開始管理本
基金。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份,基金募集金
額(含網下股票認購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于200人的
條件下,基金募集期屆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并
在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
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取得中國證監會書
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
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
網下股票認購募集的股票予以凍結,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同時將已凍結的股票解凍;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
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持續運作、轉
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
行表決。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八、基金份額折算與變更登記
基金份額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運作的需要,在基金資產凈值不變的前提下,按照
一定比例調整基金份額總額及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記機構申請辦理,
并由登記機構進行基金份額的變更登記。
本基金存續期間,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需要對基金份額進行折算,并根據相關法規規定
進行信息披露。
如未來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額的類別,基金管理人在實施份額折算時,可對全部份額類別進
行折算,也可根據需要只對其中部分類別的份額進行折算。
基金份額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總額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數額將發生調
整,但調整后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占基金份額總額的比例不發生變化。基金份額
折算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無實質性影響,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如果基金份額折算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遲辦理基金份額折算。
基金份額折算的具體方法在份額折算公告中列示。
九、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額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備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
市規則》,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基金份額上市:
1、場內基金資產凈值不低于2億元;
2、場內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應與上海證券交易所簽訂上市協議書。基金獲準在上海證券交易
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個工作日發布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及其提
示性公告。
(二)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額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
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
則》等有關規定。
(三)終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可終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
1、不再具備本部分第一款規定的上市條件;
2、基金合同終止;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提前終止上市;
4、基金合同約定的終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證券交易所認為應當終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終止基金上市的決定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規定發布基金終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1、3、4、5項等原因使本基金終止上市的,本基金將由交易型開放式基金變更
為跟蹤標的指數的非上市開放式指數基金,更變后基金名稱調整為“華泰柏瑞中證全指醫療保
健設備與服務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若屆時,基金管理人
已有跟蹤該標的指數的指數基金,則基金管理人將本著維護投資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履行適當
的程序后與該指數基金合并或者選取其他合適的指數作為標的指數。
(四)基金份額參考凈值的計算與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開市前公告當日的申購、贖回清單,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指數服務機構在開市后根據申購、贖回清單和組合證券內各只證券的實時成交數據,計算
基金份額參考凈值(IOPV),并將計算結果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發送,由上海證券交易所對外
發布,僅供投資者交易、申購、贖回基金份額時參考。
1、基金份額參考凈值計算公式為:
基金份額參考凈值=(申購贖回清單中必須現金替代的替代金額+申購贖回清單中可以現
金替代成份證券的數量與最新成交價相乘之和+申購贖回清單中禁止現金替代成份證券的數量
與最新成交價相乘之和+申購贖回清單中的預估現金部分)/最小申購、贖回單位對應的基金
份額。
2、基金份額參考凈值的計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數點后4位。若上海證券交易所調
整有關基金份額參考凈值保留位數,本基金將相應調整。
3、上海證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基金份額參考凈值的計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五)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在履行適當程序后,本
基金可以申請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內的其他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六)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登記機構及上海證券交易所對基金上市交易的規則等
相關規定內容進行調整的,基金合同相應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規定執行,且此項修改無須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與贖回的場所
投資者應當在申購贖回代理券商的營業場所按申購贖回代理券商提供的方式辦理基金的申
購和贖回。
基金管理人將在開始申購、贖回業務前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申購贖回代理券商的名單,
并可依據實際情況增加或減少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二)申購與贖回辦理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
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申購
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贖回
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本基金采用份額申購和份額贖回的方式,即申購和贖回均以份額申請;
2、本基金的申購對價、贖回對價包括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
3、申購、贖回申請提交后不得撤銷;
4、申購贖回應遵守《業務規則》的規定;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投資者的合法
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
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申購贖回代理券商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
或贖回的申請。投資者申購本基金,須根據申購、贖回清單備足申購對價。投資者提交贖回申
請時,其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和現金。
2、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投資者申購、贖回申請在受理當日進行確認。如投資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購對價,
則申購申請失敗。如投資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額不足或未能根據要求準備足額的現金,
或本基金投資組合內不具備足額的符合要求的贖回對價,則贖回申請失敗。
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申購贖回
代理券商確實接收到該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申購、贖回
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投資者申購的基金份額當日起可賣出,投資者贖回獲得的股票當日起可賣出。
3、申購和贖回的清算交收與登記
本基金申購贖回過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額、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的清
算交收適用相關業務規則和參與各方相關協議及其不時修訂的有關規定。
投資者T日申購成功后,登記機構在T日收市后辦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與基金份額
的交收登記以及現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辦理現金替代的交收與現金差額的清算;在T+2日
辦理現金差額的交收,并將結果發送給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資者T日贖回成功后,登記機構在T日收市后辦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與基金份額
的注銷以及現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辦理現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現金差額的清算;在T+2日辦
理現金差額的交收,并將結果發送給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記機構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時發現不能正常履約的情形,則依據相關業務規則
和參與各方相關協議及其不時修訂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登記機構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實質利益的
前提下,對申購和贖回的程序進行調整,并于開始實施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額限制
1、投資者申購、贖回的基金份額需為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整數倍。本基金最小申購贖
回單位請參考屆時發布的申購、贖回相關公告以及申購贖回清單。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作
情況、市場變化以及投資者需求等因素,對基金的最小申購贖回單位進行調整并提前公告。
2、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應
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份額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
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
金規模予以控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和贖回份額的數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對價、費用
1、申購對價是指投資者申購基金份額時應交付的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
對價。贖回對價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應交付的組合證券、現金替
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申購對價、贖回對價根據申購、贖回清單和投資者申購、贖回的基
金份額數額確定;
2、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T+1日內公告,計算公式為計算日基金
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發售在外的基金份額總數。如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
遲計算或公告;
3、申購對價、贖回對價根據申購、贖回清單和投資者申購、贖回的基金份額數額確定。
申購、贖回清單由基金管理人編制。T日的申購、贖回清單在當日上海證券交易所開市前公告;
4、投資者在申購或贖回基金份額時,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過0.5%的標準收取傭
金,其中包含證券交易所、登記機構等收取的相關費用。
(七)申購贖回清單的內容與格式
1、申購、贖回清單的內容
T日申購、贖回清單公告內容包括最小申購、贖回單位所對應的組合證券內各成份證券數
據、現金替代、T日預估現金部分、T-1日現金差額、基金份額凈值及其他相關內容。
2、組合證券相關內容
組合證券是指本基金標的指數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證券。申購、贖回清單將公告最小申購、
贖回單位所對應的各成份證券名稱、證券代碼及數量。
3、現金替代相關內容
現金替代是指申購、贖回過程中,投資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用于替代組合
證券中部分證券的一定數量的現金。
(1)現金替代分為3種類型:禁止現金替代(標志為“禁止”)、可以現金替代(標志為
“允許”)和必須現金替代(標志為“必須”)。
禁止現金替代適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購、贖回基金份額時,該成份證券不
允許使用現金作為替代。
可以現金替代適用于所有成份股。對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可以現金替代是指在申購基
金份額時,允許使用現金作為全部或部分該成份證券的替代,但在贖回基金份額時,該成份證
券不允許使用現金作為替代;對于非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可以現金替代是指在申購、贖回基
金份額時,該成份證券必須使用現金作為替代,根據基金管理人買賣情況,與投資者進行退款
或補款。
必須現金替代適用于所有成份股,是指在申購、贖回基金份額時,該成份證券必須使用固
定現金作為替代。
(2)可以現金替代
1)對于滬市成份證券
①適用情形: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導致投資者無法在申購時買入的證券。
②替代金額:對于可以現金替代的證券,替代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替代金額=替代證券數量×該證券參考價格×(1+申購現金替代溢價比例)
其中,“該證券參考價格”為該證券前一交易日除權除息后的收盤價。如果上海證券交易所
參考價格確定原則發生變化,以上海證券交易所通知規定的參考價格為準。
收取申購現金替代溢價的原因是,對于使用現金替代的證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證券恢復交
易后買入,而實際買入價格加上相關交易費用后與申購時的最新價格可能有所差異。為便于操
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購、贖回清單中預先確定申購現金替代溢價比例,并據此收取替代金額。
如果預先收取的金額高于基金購入該部分證券的實際成本,則基金管理人將退還多收取的差額;
如果預先收取的金額低于基金購入該部分證券的實際成本,則基金管理人將向投資者收取欠缺
的差額。
③替代金額的處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購、贖回清單中公布申購現金替代溢價比例,并據此收取替代金額。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證券有正常交易的2個交易日(簡稱為T+2’日)內,基金管理人將
以收到的替代金額買入被替代的部分證券。
T+2’日日終,若已購入全部被替代的證券,則以替代金額與被替代證券的實際購入成本
(包括買入價格與交易費用)的差額,確定基金應退還投資者或投資者應補交的款項;若未能
購入全部被替代的證券,則以替代金額與所購入的部分被替代證券實際購入成本加上按照T+2’
日收盤價計算的未購入的部分被替代證券價值的差額,確定基金應退還投資者或投資者應補交
的款項。
特例情況:若自T日起,上海證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達到20日而該證券正常交易日低
于2日,則以替代金額與所購入的部分被替代證券實際購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盤價計算
的未購入的部分被替代證券價值的差額,確定基金應退還投資者或投資者應補交的款項。
若現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況下,則為T日起第20個交易日)期間
發生除息、送股(轉增)、配股等權益變動,則進行相應調整。
T+2’日后第1個工作日(若在特例情況下,則為T日起第21個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將
應退款和補款的明細及匯總數據發送給相關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關款項的清算
交收將于此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
④替代限制: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對于可以現金替代的滬市成份證
券,基金管理人可規定投資者使用可以現金替代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申購基金份額資產凈值的
一定比例。現金替代比例的計算公式為:
n
i??100%?第只替代證券的數量該證券參考價格
i=1現金替代比例(%)=
申購基金份額?基金份額參考凈值(IOPV)
其中,“基金份額參考凈值(IOPV)”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除權除息后的收盤價,“該證券
參考價格”為該證券前一交易日除權除息后的收盤價。如果上海證券交易所參考基金份額凈值
計算方式發生變化,以上海證券交易所通知規定的參考基金份額凈值為準。
2)對于非滬市成份證券
①適用情形:投資者申購和贖回時的非滬市成份證券。
②替代金額:對于可以現金替代的證券,替代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申購的替代金額=替代證券數量×該證券參考價格×(1+申購現金替代溢價比例);
贖回的替代金額=替代證券數量×該證券參考價格×(1-贖回現金替代折價比例)。
其中,“該證券參考價格”目前為該證券經除權除息調整的T-1日收盤價。如果被替代證
券上市的證券交易所參考價格確定原則發生變化,以被替代證券上市的證券交易所通知規定的
參考價格為準。
申購時收取申購現金替代溢價的原因是,對于使用現金替代的證券,基金管理人將買入該
證券,實際買入價格加上相關交易費用后與該證券申購時的參考價格可能有所差異。為便于操
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購、贖回清單中預先確定申購現金替代溢價比例,并據此收取替代金額。
如果預先收取的金額高于基金購入該部分證券的實際成本,則基金管理人將退還多收取的差額;
如果預先收取的金額低于基金購入該部分證券的實際成本,則基金管理人將向投資者收取欠缺
的差額。
贖回時扣除贖回現金替代折價的原因是,對于使用現金替代的證券,基金管理人將賣出該
證券,實際賣出價格扣除相關交易費用后與該證券贖回時的參考價格可能有所差異。為便于操
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購、贖回清單中預先確定贖回現金替代折價比例,并據此支付替代金額。
如果預先支付的金額低于基金賣出該部分證券的實際收入,則基金管理人將退還少支付的差額;
如果預先支付的金額高于基金賣出該部分證券的實際收入,則基金管理人將向投資者收取多支
付的差額。
③替代金額的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將自T日起在收到申購交易確認后按照“時間優先、實時申報”的原則依次買
入申購被替代的部分證券,在收到贖回交易確認后按照“時間優先、實時申報”的原則依次賣
出贖回被替代的部分證券。T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理人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證券有正常
交易的2個交易日(簡稱為T+2’日)內完成上述交易。
時間優先的原則為:申購贖回方向相同的,先確認成交者優先于后確認成交者。先后順序
按照上交所確認申購贖回的時間確定。
實時申報的原則為:基金管理人在被替代證券上市的證券交易所連續競價期間,根據收到
的上交所申購贖回確認記錄,在技術系統允許的情況下實時向被替代證券上市的證券交易所申
報被替代證券的交易指令。
T日基金管理人按照“時間優先”的原則依次與申購投資者確定基金應退還投資者或投資
者應補交的款項,即按照申購時間順序,以替代金額與被替代證券的依次實際購入成本(包括
買入價格與交易費用)的差額,確定基金應退還申購投資者或申購投資者應補交的款項;按照
“時間優先”的原則依次與贖回投資者確定基金應退還投資者或投資者應補交的款項,即按照
贖回時間順序,以替代金額與被替代證券的依次實際賣出收入(賣出價格扣除交易費用)的差
額,確定基金應退還贖回投資者或贖回投資者應補交的款項。
對于T日因停牌或流動性不足等原因未購入和未賣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證券,T日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繼續進行被替代證券的買入和賣出,按照前述原則確定基金應退還投資者或投資者應
補交的款項。
T+2’日日終,若已購入全部被替代的證券,則以替代金額與被替代證券的實際購入成本
(包括買入價格與交易費用)的差額,確定基金應退還申購投資者或申購投資者應補交的款項;
若未能購入全部被替代的證券,則以替代金額與所購入的部分被替代證券實際購入成本(包括
買入價格與交易費用)加上按照T+2’日收盤價計算的未購入的部分被替代證券價值的差額,
確定基金應退還申購投資者或申購投資者應補交的款項。
T+2’日日終,若已賣出全部被替代的證券,則以替代金額與被替代證券的實際賣出收入
(賣出價格扣除交易費用)的差額,確定基金應退還贖回投資者或贖回投資者應補交的款項;
若未能賣出全部被替代的證券,以替代金額與所賣出的部分被替代證券實際賣出收入(賣出價
格扣除交易費用)加上按照T+2’日收盤價計算的未賣出的部分被替代證券價值的差額,確定
基金應退還贖回投資者或贖回投資者應補交的款項。
特例情況:若自T日起,被替代證券上市的證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達到20日而該證券
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則以替代金額與所購入的部分被替代證券實際購入成本(包括買入價格
與交易費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盤價計算的未購入的部分被替代證券價值的差額,確定基金
應退還申購投資者或申購投資者應補交的款項,以替代金額與所賣出的部分被替代證券實際賣
出收入(賣出價格扣除交易費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盤價計算的未賣出的部分被替代證券價
值的差額,確定基金應退還贖回投資者或贖回投資者應補交的款項。
若現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況下,則為T日起第20個交易日)期間
發生除息、送股(轉增)、配股等權益變動,則進行相應調整。
T+2’日后第1個工作日(若在特例情況下,則為T日起第21個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將
應退款和補款的明細及匯總數據發送給相關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關款項的清算
交收將于此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
(3)必須現金替代
①適用情形:必須現金替代的證券一般是由于標的指數調整,即將被剔除的成份證券;或
處于停牌的成份證券;或法律法規限制投資的成份證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護持有人利益原
則等原因認為有必要實行必須現金替代的成份證券。
②替代金額:對于必須現金替代的證券,基金管理人將在申購、贖回清單中公告替代的
一定數量的現金,即“固定替代金額”。固定替代金額的計算方法為申購、贖回清單中該證券的
數量乘以其調整后T日開盤參考價。
4、預估現金部分相關內容
預估現金部分是指為便于計算基金份額參考凈值及申購贖回代理券商預先凍結申請申購、
贖回的投資者的相應資金,由基金管理人計算的現金數額。
T日申購、贖回清單中公告T日預估現金部分。其計算公式為:
T日預估現金部分=T-1日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基金資產凈值-(申購、贖回清單中必
須現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額+申購、贖回清單中可以現金替代成份證券的數量與該證券調整后
T日開盤參考價相乘之和+申購、贖回清單中禁止現金替代成份證券的數量與該證券調整后T
日開盤參考價相乘之和)
其中,該證券調整后T日開盤參考價主要根據指數服務機構提供的標的指數成份證券的調
整后開盤參考價確定。另外,若T日為基金分紅除息日,則計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購、贖
回單位的基金資產凈值”需扣減相應的收益分配數額。預估現金部分的數值可能為正、為負或
為零。
5、現金差額相關內容
T日現金差額在T+1日的申購、贖回清單中公告,其計算公式為:
T日現金差額=T日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基金資產凈值-(申購、贖回清單中必須現金
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額+申購、贖回清單中可以現金替代成份證券的數量與T日收盤價相乘之和
+申購、贖回清單中禁止現金替代成份證券的數量與T日收盤價相乘之和)
T日投資者申購、贖回基金份額時,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現金差額進行資金的清算交收。
現金差額的數值可能為正、為負或為零。在投資者申購時,如現金差額為正數,則投資者
應根據其申購的基金份額支付相應的現金,如現金差額為負數,則投資者將根據其申購的基金
份額獲得相應的現金;在投資者贖回時,如現金差額為正數,則投資者將根據其贖回的基金份
額獲得相應的現金,如現金差額為負數,則投資者應根據其贖回的基金份額支付相應的現金。
6、申購、贖回清單的格式
申購、贖回清單的格式舉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年*月*日
基金名稱 華泰柏瑞中證全指醫療保健設備與服務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稱 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碼

20**年*月*日信息內容
現金差額(單位:元)
最小申購、贖回單位凈值(單位:元)
基金份額凈值(單位:元)

20**年*月*日信息內容
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預估現金部分(單位:元)
現金替代比例上限
當日累計可申購的基金份額上限
當日累計可贖回的基金份額上限
當日凈申購的基金份額上限
當日凈贖回的基金份額上限
單個證券賬戶當日凈申購的基金份額上限

單個證券賬戶當日凈贖回的基金份額上限
單個證券賬戶當日累計可申購的基金份額上限
單個證券賬戶當日累計可贖回的基金份額上限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最小申購、贖回單位(單位:份)
申購贖回的允許情況
申購贖回模式

成份股信息內容
證券代碼 證券簡稱 股票數量(股) 現金替代標志 申購現金替代溢價比例 贖回現金 替代折價比例 替代金額(單位:人民幣元) 掛牌市場




說明:申購、贖回清單的格式可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系統升級相應調整,具體格式以上
海證券交易所提供的清單模版為準。
(八)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
申請。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績
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
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
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7、基金管理人開市前因異常情況無法公布申購贖回清單。
8、相關證券交易所、申購贖回代理券商、登記機構等因異常情況無法辦理申購;或者指
數編制單位、相關證券交易所等因異常情況使申購贖回清單無法編制或編制不當。上述異常情
況指基金管理人無法預見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統故障、網絡故障、通訊故障、
電力故障、數據錯誤等。
9、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除第4項暫停申購情形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
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
的申購對價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
理。
(九)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對價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對價: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對價。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
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對價。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
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5、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
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
支付贖回對價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技術故障等異常情況導致基金銷售
系統、基金注冊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7、基金管理人開市前因異常情況無法公布申購贖回清單。
8、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購贖回代理券商、登記機構等因異常情況無法辦理申購、贖回,
或者指數編制單位、上海證券交易所等因異常情況使申購贖回清單無法編制或編制不當。
9、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對價時,基金管理人應按規
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公告。
(十)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最
遲于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
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一)其他申購贖回方式
1、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
具體情況,在履行適當程序后,開通本基金的場外申購贖回等業務,場外申購贖回的具體辦理
方式等相關事項屆時將另行公告。
2、在條件允許時,基金管理人可開放集合申購,集合申購業務的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
制定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公告。
3、在條件允許時,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購、贖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購、贖
回方式開始執行前的至少三個工作日予以公告。
4、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機構可依據基金合同開展其他服務,雙方需簽訂書面委托代理
協議,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十二)聯接基金的特殊申購
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為目標ETF的聯接基金,本基金可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向本基金
的聯接基金開通特殊申購,不收取申購費用。具體見招募說明書。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過戶、凍結及解凍
登記機構可依據其業務規則,受理基金份額的非交易過戶、凍結與解凍等業務,并收取一
定的手續費用。
(十四)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銷售機構可以
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五)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實質利益的前
提下,根據市場情況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的安排進行補充和調整,并在新的申購、贖回安排實施
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一、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緊密跟蹤標的指數表現,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的最小化。本基金力爭將日均跟蹤偏
離度控制在0.2%以內,年化跟蹤誤差控制在2%以內。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以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為主要投資對象。此外,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
本基金可少量投資于部分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創業板以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發
行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次級債、
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
期票據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
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
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且不低于非
現金基金資產的80%,因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三)投資策略
1、股票的投資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復制法,即完全按照標的指數的成份股組成及其權重構建基金股票投
資組合,并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動進行相應調整:當標的指數進行定期調整、指
數樣本空間或者編制規則變更時,本基金將根據標的指數的編制規則及調整公告,及時進行投
資組合的優化調整,盡量降低跟蹤誤差,力爭將日均跟蹤偏離度控制在0.2%以內,年化跟蹤
誤差控制在2%以內。
但在因特殊情況(如流動性不足)導致無法獲得足夠數量的股票時,基金管理人將運用其
他合理的投資方法構建本基金的實際投資組合,追求盡可能貼近目標指數的表現。
特殊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規的限制;(2)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嚴
重不足;(3)標的指數的成份股票長期停牌;(4)其他合理原因導致本基金管理人對標的指
數的跟蹤構成嚴重制約等。
2、存托憑證的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綜合考慮預期收益、風險、流動性等因素的基礎上,根據審慎原則合理參與存托
憑證的投資,以更好地跟蹤標的指數,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的最小化。
3、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將基于對國內外宏觀經濟形勢的深入分析、國內財政政策與貨幣市場政策等
因素對債券的影響,進行合理的利率預期,判斷市場的基本走勢,構建債券投資組合,以保證
基金資產流動性,并降低組合跟蹤誤差。
其中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結合了權益類證券與固定收益類證券的特性,具有下行風
險有限同時可分享基礎股票價格上漲的特點。本基金將評估其內在投資價值,結合對可轉換債
券、可交換債券市場上的溢價率及其變動趨勢、行業資金的配置以及基礎股票基本面的綜合分
析,最終確定其投資權重及具體品種。
4、股指期貨的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時,將嚴格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對沖系統性風
險和某些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等。股指期貨的投資主要采用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合約,
通過多頭或空頭套期保值等策略進行套期保值操作,力爭利用股指期貨的杠桿作用,降低股票
倉位頻繁調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蹤誤差,達到有效跟蹤標的指數的目的。
5、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策略
資產支持證券為本基金的輔助性投資工具,本基金將采用久期配置策略與期限結構配置策
略,結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方法,綜合分析資產支持證券的利率風險、提前償付風險、流
動性風險、稅收溢價等因素,選擇具有較高投資價值的資產支持證券進行配置。
6、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本基金還可以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將綜合考慮融資成
本、保證金比例、沖抵保證金證券折算率、信用資質等條件,選擇合適的交易對手方。同時,
在保障基金投資組合充足流動性以及有效控制融資杠桿風險的前提下,確定融資比例。
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將綜合分析市場情況、投資者結構、基金歷史申贖情況、
出借證券流動性情況等條件,合理確定轉融通證券出借的范圍、期限和比例。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且不
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應當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
規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
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7)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
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
予以全部賣出;
(8)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
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9)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40%,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因證
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1)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
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2)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3)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投資,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
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
市值的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
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
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4)本基金可參與融資業務,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他有
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5)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1)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證券
應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所述流動性受限證券的范圍;
2)參與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30%;
3)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
4)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均計算;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
符合上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業務;
(16)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內地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內地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計算;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2)、(7)、(10)、(11)、(15)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
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
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
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
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上述禁止行為是基于基金合同生效時法律法規而約定,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
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
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
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
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
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
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五)標的指數
本基金的標的指數為中證全指醫療保健設備與服務指數。
中證全指醫療保健設備與服務指數由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并發布,該指數選取中證全指
樣本股中的醫療保健設備與服務行業股票組成,以反映該行業股票的整體表現。
未來若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外的因素致使
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該情形發生
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更換基金標的指數、轉換運作方式,
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本基金合同終止。
自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標的指數的編制及發布至解決方案確定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指數
編制機構提供的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指數信息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維持基金投資運
作。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當指數成份券發生明顯負面事件面臨退市或違約風險,且指數編制機
構暫未作出調整的,基金管理人將按照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及時對相
關成份券進行調整。
(六)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中證全指醫療保健設備與服務指數收益率。本基金標的指數變更
的,相應更換基金名稱和業績比較基準,并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及時公告。
(七)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屬于股票型基金中的指數型基金,采用完全復制的被動式投資策略,具有與標的指
數以及標的指數所代表的股票市場相似的風險收益特征:一方面,相對于混合型基金、債券型
基金與貨幣市場基金而言,其風險和收益較高;另一方面,相對于采用抽樣復制的指數型基金
而言,其風險和收益特征將更能與標的指數保持基本一致。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當利益。
(九)基金投資組合報告
投資組合報告截止日為2025年03月31日,本報告財務資料未經審計師審計。
1、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占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1 權益投資 114,192,469.73 98.08
其中:股票 114,192,469.73 98.08
2 基金投資 - -
3 固定收益投資 - -
其中:債券 - -
資產支持證券 - -
4 貴金屬投資 - -
5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6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金融 資產 - -
7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2,159,356.64 1.85
8 其他資產 74,416.56 0.06
9 合計 116,426,242.93 100.00

注:上述股票投資不包括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
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2.1報告期末指數投資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代碼 行業類別 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A 農、林、牧、漁業 - -
B 采礦業 - -

C 制造業 89,071,429.51 76.80
D 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 - -
E 建筑業 - -
F 批發和零售業 227,950.00 0.20
G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 -
H 住宿和餐飲業 - -
I 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 -
J 金融業 - -
K 房地產業 - -
L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 -
M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2,961,080.60 2.55
N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 -
O 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 -
P 教育 - -
Q 衛生和社會工作 21,748,022.44 18.75
R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 -
S 綜合 - -
合計 114,008,482.55 98.31

注:上述股票投資不包括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
2.2報告期末積極投資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代碼 行業類別 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A 農、林、牧、漁業 - -
B 采礦業 - -
C 制造業 169,430.43 0.15
D 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 - -
E 建筑業 - -
F 批發和零售業 - -
G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6,513.48 0.01
H 住宿和餐飲業 - -
I 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 -
J 金融業 - -
K 房地產業 - -
L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 -
M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8,043.27 0.01
N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 -

O 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 -
P 教育 - -
Q 衛生和社會工作 - -
R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 -
S 綜合 - -
合計 183,987.18 0.16

注:上述股票投資不包括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
2.3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港股通投資股票投資組合
注: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資股票。
3、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資明細
3.1報告期末指數投資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序號 股票代碼 股票名稱 數量(股) 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300760 邁瑞醫療 46,600 10,904,400.00 9.40
2 300015 愛爾眼科 716,371 9,513,406.88 8.20
3 688271 聯影醫療 62,502 7,624,618.98 6.57
4 300896 愛美客 23,180 4,159,651.00 3.59
5 688617 惠泰醫療 9,059 3,508,550.70 3.03
6 300832 新產業 59,200 3,446,624.00 2.97
7 002223 魚躍醫療 92,211 3,216,319.68 2.77
8 002044 美年健康 480,600 2,710,584.00 2.34
9 002432 九安醫療 60,000 2,522,400.00 2.17
10 600529 山東藥玻 101,200 2,362,008.00 2.04

注:上述股票價值不包括可退替代估增。
3.2報告期末積極投資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資明細
序號 股票代碼 股票名稱 數量(股) 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301626 蘇州天脈 455 38,192.70 0.03
2 301658 首航新能 2,621 30,927.80 0.03
3 301622 英思特 168 11,010.72 0.01
4 301535 浙江華遠 625 10,993.75 0.01
5 301458 鈞崴電子 389 10,351.29 0.01

注:上述股票價值不包括可退替代估增。
4、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注: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
5、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注: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
6、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明細
注: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7、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細
注: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投資。
8、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注: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9、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9.1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注: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貨。
9.2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投資政策
注: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貨。
10、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0.1本期國債期貨投資政策
注: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國債期貨。
10.2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注: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國債期貨。
10.3本期國債期貨投資評價
注: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國債期貨。
11、投資組合報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是否出現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在報告
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報告期內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沒有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的情形,也沒有在
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11.2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
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中,沒有投資于超出基金合同規定備選股票庫之外的情形。
11.3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48,374.56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26,042.00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
5 應收申購款 -
6 其他應收款 -
7 其他 -

8 合計 74,416.56

11.4報告期末持有的處于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注: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處于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11.5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①報告期末指數投資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注: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指數投資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況。
②報告期末積極投資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序號 股票代碼 股票名稱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況 說明
1 301626 蘇州天脈 38,192.70 0.03 新股鎖定期內
2 301658 首航新能 27,824.40 0.02 新股未上市
2 301658 首航新能 3,103.40 0.00 新股鎖定期內
3 301622 英思特 11,010.72 0.01 新股鎖定期內
4 301535 浙江華遠 10,993.75 0.01 新股鎖定期內
5 301458 鈞崴電子 10,351.29 0.01 新股鎖定期內

11.6投資組合報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項之和與合計項之間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
利。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
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下述基金業績指標不包括持有人認購或交易基金的各項費用,計入費用后實際收益水平要
低于所列數字。基金的業績報告截止日為2025年03月31日。
1、本報告期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的比較
階段 份額凈值增長率① 份額凈值增長率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標準差④ ①-③ ②-④
2021.08.12-2021.12.31 -4.27% 1.39% -13.58% 1.65% 9.31% -0.26%
2022.01.01-2022.12.31 -19.34% 1.82% -21.35% 1.86% 2.01% -0.04%
2023.01.01-2023.12.31 -15.02% 1.03% -17.56% 1.05% 2.54% -0.02%
2024.01.01-2024.12.31 -13.81% 2.14% -15.84% 2.17% 2.03% -0.03%
2025.01.01-2025.03.31 0.76% 1.39% 0.17% 1.41% 0.59% -0.02%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43.01% 1.67% -52.76% 1.72% 9.75% -0.05%

2、圖示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基金份額凈值的變動情況,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的變動
的比較
注:圖示日期為2021年8月12日至2025年3月31日。
十三、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款項以及其他投資所形
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戶以及投資所
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
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
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
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
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
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
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十四、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
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股指期貨合約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
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監
管部門有關規定。
1、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日有報價的,除
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
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
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
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并在
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
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為特征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
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溢價或折價。
2、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
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
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
可觀察輸入值。
3、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使潛在估值調
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估值進行調整并確定公允價值。
(四)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
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
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
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
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
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
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凈價或推薦估值凈價進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以每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市場
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
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首次公開發
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
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
值;
(4)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應以
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于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價
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于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
動很少的情況下,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
日的估值凈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
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凈價或推薦估值凈價估值。對于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記
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
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
未上市期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5、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6、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應參照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的相關規定進行估值,
確保估值的公允性。
7、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內地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8、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9、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
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
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
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
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交易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
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
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
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
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及
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投
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
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經濟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
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
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
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
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估
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責
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
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
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
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
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估
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
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進
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
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
估值;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凈值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凈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基
金管理人應于每個估值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予
以公布。
(九)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
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證券、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存款銀行等機構發送的數據錯
誤、遺漏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
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五、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現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當基金累計報酬率超過標的指數同期累計報酬率達到1%以上,方可對超額收益進行分
配;
4、基于本基金的性質和特點,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須以彌補浮動虧損為前提,收益分配后
有可能使還原后基金份額凈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即收益評價日)的基金份額
凈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可能低于面值;
5、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次;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證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記機構對收益分
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重大實質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
人、登記機構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二)基金收益分配數額的確定原則
1、在收益評價日,基金管理人計算基金累計報酬率、標的指數同期累計報酬率。
基金收益評價日本基金相對標的指數的超額收益率=基金累計報酬率-標的指數同期累計
報酬率
2、根據前述收益分配原則計算截至基金收益評價日本基金的份額可分配收益,并確定收
益分配比例。
3、每份基金份額的應分配收益為份額可分配收益乘以收益分配比例,保留小數點后3位,
第4位舍去。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基金超額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
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收益分配時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承擔。
十六、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費;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的投資標的交易費用;
7、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基金的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
9、基金上市費及年費、登記結算費用、IOPV計算與發布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5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核
對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0%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核
對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3-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用
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
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
失;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5、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基金財產
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
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十七、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度按如下
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按
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并以書面方式
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換會計師事務
所需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流動
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于信息披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
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
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符合中
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
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
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務
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認
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
等內容。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編制、披露與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
人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其
中基金產品資料概要還應當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除重大變更事項外,基金招
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
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活
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將基金份額發
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
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其中基金產品資料概要還應當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托管人應當同時將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2、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說明書
的當日登載于規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節假日規定報刊休刊,則順
延至法定節假日后首個出報日。下同)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份額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額折算結果公告
基金建倉期結束后,基金管理人確定基金份額折算日,并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將基金份額
折算日公告登載于規定媒介上。
基金份額進行折算并由登記機構完成基金份額的變更登記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基金份
額折算結果公告登載于規定媒介上。
5、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
基金份額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上市交易3個工作日
前,將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上市交易公告書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
定報刊上。
6、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在規定
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
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7、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對價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對價
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
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8、申購、贖回清單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之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通過基金銷售機
構網站或營業網點以及其他媒介公告當日的申購、贖回清單。
9、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在
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
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載
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告
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
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形,為保障其他
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
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
等。
10、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編制臨
時報告書,并登載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終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發生
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
處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
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
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托管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達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19)本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0)基金交易停牌或復牌;
(21)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
(22)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
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11、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份額
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
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并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
易所。
1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13、清算報告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
定報刊上。
14、參與融資交易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基金參與融資交易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情況,包括投資策略、業務開展情況、損益
情況、風險及其管理情況等,并就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在報告期內涉及的重大關聯交易事項做
詳細說明。
15、投資股指期貨的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并充分揭示
股指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
16、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報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
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占
基金凈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17、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人員
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
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
編制的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對價、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
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
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網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當
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資者決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
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息
置備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八)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發生暫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及本章節約定的內容為準。
十九、基金的風險揭示
投資于本基金的主要風險包括:
(一)標的指數回報與股票市場平均回報偏離的風險
標的指數并不能完全代表整個股票市場。標的指數成份股的平均回報率與整個股票市場的
平均回報率可能存在偏離。
(二)標的指數波動的風險
標的指數成份股的價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經濟因素、上市公司經營狀況、投資者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波動,導致指數波動,從而使基金收益水平發生變化,產生風險。
(三)基金投資組合回報與標的指數回報偏離的風險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資組合的收益率與標的指數的收益率發生偏離:
1、由于標的指數調整成份股或變更編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應的組合調整中產生跟蹤偏
離度與跟蹤誤差。
2、由于標的指數成份股發生配股、增發等行為導致成份股在標的指數中的權重發生變化,
使本基金在相應的組合調整中產生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
3、成份股派發現金紅利將導致基金收益率超過標的指數收益率,產生正的跟蹤偏離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動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無法及時調整投資組合或承擔沖擊
成本而產生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
5、由于基金投資過程中的證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費和托管費的存在,使基金投資
組合與標的指數產生跟蹤偏離度與跟蹤誤差。
6、在本基金指數化投資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蹤指數的水平、技術手
段、買入賣出的時機選擇等,都會對本基金的收益產生影響,從而影響本基金對標的指數的跟
蹤程度。
7、其他因素產生的偏離。如因受到最低買入股數的限制,基金投資組合中個別股票的持
有比例與標的指數中該股票的權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賣空、對沖機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
指數跟蹤成本較大;因基金申購與贖回帶來的現金變動;因指數發布機構指數編制錯誤等,由
此產生跟蹤偏離度與跟蹤誤差。
(四)跟蹤誤差控制未達約定目標的風險
本基金力爭將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控制在0.2%以內,年化跟蹤誤差控制在2%以內,
但因標的指數編制規則調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導致跟蹤誤差超過上述范圍,本基金凈值表現與指
數價格走勢可能發生較大偏離。
(五)成份股停牌的風險
標的指數成份股可能因各種原因臨時或長期停牌,發生成份股停牌時可能面臨如下風險:
1)基金可能因無法及時調整投資組合而導致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擴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權重占比、市場復牌預期、現金替代標識等因素影響本基金二級
市場價格的折溢價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時間較長,在約定時間內仍未能及時買入或賣出的,則該部分款項將按
照約定方式進行結算(具體見招募說明書“十、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之“(七)申購贖回清
單的內容與格式”相關約定),由此可能影響投資者的投資損益并使基金產生跟蹤偏離度和跟
蹤誤差;
4)在極端情況下,標的指數成份股可能大面積停牌,基金可能無法及時賣出成份股以獲
取足額的符合要求的贖回對價,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購贖回清單中設置較低的贖回份額上
限或者采取暫停贖回的措施,投資者將面臨無法贖回全部或部分ETF份額的風險。
(六)標的指數變更的風險
盡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據基金合同規定,如出現變更標的指數的情形,本基金將變更標的
指數。基于原標的指數的投資政策將會改變,投資組合將隨之調整,基金的收益風險特征將與
新的標的指數保持一致,投資者須承擔此項調整帶來的風險與成本。
(七)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服務的風險
本基金的標的指數由指數編制機構發布并管理和維護,未來指數編制機構可能由于各種原
因停止對指數的管理和維護,本基金將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并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
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基金合同直接終止。投資
人將面臨更換基金標的指數、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風險。
自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標的指數的編制及發布至解決方案確定并實施前,基金管理人應按照
指數編制機構提供的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指數信息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維持基金投
資運作,該期間由于標的指數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導致指數表現與相關市場表現存在差異,影
響投資收益。
(八)基金份額二級市場交易價格折溢價的風險
盡管本基金將通過有效的套利機制使基金份額二級市場交易價格的折溢價控制在一定范圍
內,但基金份額在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價格受諸多因素影響,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
即存在價格折溢價的風險。
(九)參考IOPV決策和IOPV計算錯誤的風險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指數服務機構在開市后根據申購、贖回清單和組合證券
內各只證券的實時成交數據,計算基金份額參考凈值(IOPV),并將計算結果向上海證券交
易所發送,由上海證券交易所對外發布,僅供投資者交易、申購、贖回基金份額時參考。
IOPV與實時的基金份額凈值可能存在差異,IOPV計算可能出現錯誤,投資者若參考IOPV
進行投資決策可能導致損失,需投資者自行承擔。
(十)退市風險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證券交易所上市條件被終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提前終
止上市,導致基金份額不能繼續進行二級市場交易的風險。
(十一)投資者申購失敗的風險
本基金的申購、贖回清單中,可能僅允許對部分成份股使用現金替代,且設置現金替代比
例上限,因此,投資者在進行申購時,可能存在因個別成份股漲停、臨時停牌等原因而無法買
入申購所需的足夠的成份股,導致申購失敗的風險。
(十二)投資者贖回失敗的風險
投資者在提出贖回申請時,如基金組合中不具備足額的符合條件的贖回對價,可能導致贖
回失敗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據成份股市值規模變化等因素調整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由此可能導致
投資者按原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申購并持有的基金份額,可能無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購、贖回單
位全部贖回,而只能在二級市場賣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
(十三)非滬市成份證券申贖處理規則帶來的風險
本基金申購贖回清單對于非滬市成份證券的現金替代標識包括“可以現金替代”,在申購贖
回環節中必須使用現金作為替代,并根據基金管理人實際買賣情況與投資者進行退補款,可能
導致如下風險:
1)由于非滬市成份證券采取基金管理人代買代賣模式,可能給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帶來價
格的不確定性。這種價格的不確定性可能影響本基金二級市場價格的折溢價水平。
2)因技術系統、通訊聯絡或其他原因可能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嚴格遵循“時間優先、實時
申報”原則對“可以現金替代”的非滬市成份證券進行處理,基金管理人也不對“時間優先、實時
申報”原則的執行效率和結果做出任何承諾和保證,現金替代退補款的計算以實際成交價格和
基金招募說明書的約定為準,由此可能影響投資者的投資損益。
(十四)基金份額贖回對價的變現風險
本基金贖回對價主要為組合證券,在組合證券變現過程中,由于市場變化、部分成份股流
動性差等因素,導致投資者變現后的價值與贖回時贖回對價的價值有差異,存在變現風險。
(十五)第三方機構服務的風險
本基金的多項服務委托第三方機構辦理,存在以下風險:
1、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因多種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技術故障、資格喪失、額度限制等原
因),導致代理申購、贖回業務受到限制、暫停或終止,由此影響對投資者申購贖回服務的風
險。
2、登記機構可能調整結算制度,如實施貨銀對付制度,對投資者基金份額、組合證券及
資金的結算方式發生變化,制度調整可能給投資者帶來交易方式調整的風險。同樣的風險還可
能來自于證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機構。
3、證券交易所、登記機構、基金托管人、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及其他代理機構可能違約,
導致基金或投資者利益受損的風險。
(十六)管理風險與操作風險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關當事人的業務發展狀況、人員配備、管理水平與內部控制
等對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響。因業務擴張過快、行業內過度競爭、對主要業務人員過度依賴等
可能會產生影響投資者利益的風險。
相關當事人在業務各環節操作過程中,可能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失
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致風險,例如,申購、贖回清單編制錯誤、越權違規交易、欺詐行為及
交易錯誤等風險。
(十七)技術風險
在本基金的投資、交易、服務與后臺運作等業務過程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差錯
導致投資者的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能來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交易所、
登記機構及銷售代理機構等。
(十八)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因市場交易量不足,導致不能以適當價格及時進行證券交易的風險,或基
金無法應付基金贖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起的違約風險。本基金是開放式基金,基金規模將隨著基
金投資人對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而不斷變化。基金投資人的連續大量贖回可能使基金資產難
以按照預先期望的價格變現,而導致基金的投資組合流動性不足;或者投資組合持有的證券由
于外部環境影響或基本面發生重大變化而導致流動性降低,造成基金資產變現的損失,從而產
生流動性風險。
(1)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資對象是中證全指醫療保健設備
與服務指數的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投資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
凈值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中證全指醫療保健設備與服務指數由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并發布,該指數選取中證全指
樣本股中的醫療保健設備與服務行業股票組成,以反映該行業股票的整體表現。綜合評估在正
常市場環境下,本基金的流動性良好。
(2)本基金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在特殊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會實施備用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暫停接受
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對價、暫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如果基金管理
人實施備用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當中的一種或幾種,基金投資人可能會面臨贖回效率降低、贖
回款延期到賬以及暫時無法獲取基金凈值等風險。提示投資者了解自身的流動性偏好、合理做
好投資安排。
(十九)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風險
資產支持證券為本基金的輔助性投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具有一定的價格波動風險、流動
性風險、信用風險、提前償付風險等風險。本基金將結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方法,在預期
風險可控的前提下,謹慎配置相對風險較低、投資價值較高的資產支持證券。
(二十)股指期貨的投資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于股指期貨。股指期貨是一種掛鉤股票指數的金融衍生工具,帶有一定的投
資杠桿,可放大指數的損益;同時,股指期貨可進行反向賣空交易。因此,其投資風險高于傳
統證券。本基金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控
制股指期貨的投資風險。
(二十一)融資及轉融通業務的風險
本基金可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風險包括但不限
于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等,這些風險可能會給基金凈值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和損
失。其中,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流動性風險是指基金面臨大額贖回時可能因證券出借原因無
法及時變現支付贖回款項的風險;信用風險是指證券出借對手方無法及時歸還證券,無法支付
相應權益補償及借券費用;市場風險是指證券出借期間無法正常處置該證券的風險。
基金管理人將遵守審慎經營原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
控制風險。
(二十二)存托憑證的投資風險
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在承擔境內上市交易股票投資的共同風險外,還將承擔與存托憑證、
創新企業發行、境外發行人以及交易機制相關的特有風險,包括但不限于:存托憑證持有人與
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在法律地位、享有權利等方面存在差異可能引發的風險;存托憑證
持有人在分紅派息、行使表決權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發的風險;存托協議自動約束存托憑
證持有人的風險;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憑證價格差異以及波動的風險;存托憑證持有人權益被
攤薄的風險;存托憑證退市的風險;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礎證券發行人,在持續信息披露監管方
面與境內可能存在差異的風險;境內外法律制度、監管環境差異可能導致的其他風險。
(二十三)不可抗力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資產有遭受損失的風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證券交易所、登記機構和銷售代理機構等可能因不可抗力無法正常工作,從而影響基金的
各項業務按正常時限完成。
二十、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
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外的因素致使標
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對解決方案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基
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
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
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
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變
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用、
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
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
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
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
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另有規
定的,從其規定。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基金合同
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
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并獲得基金合
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及轉融通業務;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
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
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非交易
過戶、轉托管等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
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
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
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
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價格、申購和贖回對價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對價,
編制申購贖回清單;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對價;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保存
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的規定;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者能
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
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
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為
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
基金認購人,同時將已凍結的股票解凍;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3、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國家法
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有權呈報中國證監會,并
可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
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4、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產
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
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
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對價的現金部分;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
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
法規的規定;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對價的現
金部分;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
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理人因
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5、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
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或
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6、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
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
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對價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證券交易所和登記機構的相關交易及業務規則;
(1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基
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鑒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聯接基金(即“華泰柏瑞中證全指醫療保健設備與服務交易型開放
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以下簡稱“聯接基金”)的相關性,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可以憑所持有的聯接基金的份額直接參加或者委派代表參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
決。在計算參會份額和計票時,聯接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數和表
決票數為:在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聯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額的總數乘以
該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聯接基金份額占聯接基金總份額的比例,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的
方法,保留到整數位。
聯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應以聯接基金的名義代表聯接基金的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以本基
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決權,但可接受聯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委托以聯
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參與表決。
聯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議召開或召集本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須先遵照聯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約定召開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聯接基金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提議召開或召集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由聯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代表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議召開或召集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本基金未設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日常機構,如今后設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日常機
構,日常機構的設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執行。
1、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法律法規、
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
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或收費方
式、調整基金份額類別;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證券交易所或者登記機構的相關業務規則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
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
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5)基金管理人、代銷機構、登記機構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非交易過戶、轉
托管等業務的規則(包括但不限于申購贖回清單的調整、開放時間的調整等);
6)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7)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2、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開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
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
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
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3、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
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
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
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
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4、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允許的其
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代表出席,
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
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
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額
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
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
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或大會
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大
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
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書面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
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
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
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
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
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
基金登記注冊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允許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電話或其
他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或其他監管機構允許的方式進行表決,
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的,授權方式可以采用書面、網絡、
電話或其他監管機構允許的方式,具體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5、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止基金
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
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
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
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
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生一名基金
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
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
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后2個
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6、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
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
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
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
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
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7、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
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
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
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
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布
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
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
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
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
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8、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
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9、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等規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
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
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
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后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外的因素致使
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對解決方案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3、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
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
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
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
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4、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5、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用、
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6、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
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
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
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
在規定報刊上。
7、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另有規
定的,從其規定。
(四)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可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但若自一方書面提出協商解決爭議之日起60日內爭議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的,則任何一方有
權將爭議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根據提交仲裁時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市。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和律師
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各方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
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
地區法律)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
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
場所查閱。
二十二、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簡稱“管理人”)
名稱: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民生路1199弄上海證大五道口廣場1號17層
法定代表人:賈波
成立時間:2004年11月18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4】178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貳億元人民幣
經營范圍:發起設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2、基金托管人(或簡稱“托管人”)
名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時間: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貳仟玖佰肆拾叁億捌仟柒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整
經營范圍:吸收人民幣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理票據貼現;發
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信用
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險箱服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
匯款;外匯兌換;國際結算;同業外匯拆借;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
結匯、售匯;發行和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
證券;自營外匯買賣;代客外匯買賣;外匯信用卡的發行和代理國外信用卡的發行及付款;資
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國際貴金屬買賣;海外分支機構經營與當地
法律許可的一切銀行業務;在港澳地區的分行依據當地法令可發行或參與代理發行當地貨幣;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資運作進行監督:
(1)對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將擬投資的中證全指醫療保
健設備與服務指數股票庫、債券庫等各投資品種的具體范圍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對各投資品種的具體范圍予以更新和調整,并及時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根據上述投資范圍對基金的投資進行監督。
本基金以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為主要投資對象。此外,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
本基金可少量投資于部分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創業板以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發
行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次級債、
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
期票據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
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
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且不低于非
現金基金資產的80%,因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2)對基金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且不低
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應當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
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
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7)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支
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
以全部賣出;
8)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
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9)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40%,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因證券
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1)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交
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2)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3)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投資,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
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
值的2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
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即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
14)本基金可參與融資業務,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他有價
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5)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①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證券
應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所述流動性受限證券的范圍;
②參與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30%;
③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
④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均計算;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
符合上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業務;
16)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內地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內地上市交易的股
票合并計算;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比例限制。
除上述2)、7)、10)、11)、15)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
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關約定。期間,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
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
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
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
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
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
查。
2、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計算、
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復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2款的監督和核查中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上述約定,應及時提
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應及時核對確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并
改正。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提示事項進行復查。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提示的
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4、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本協議的規定,應當拒絕執行,
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
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本協議規定的,應當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5、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規定時間
內答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1、在本協議的有效期內,在不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以及不妨礙基金托管人遵守相關法律
法規及其行業監管要求的基礎上,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協議的情況進行必要的
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
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
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2、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無正當
理由未執行或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法律法規、《基金
合同》及本協議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
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
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報告中國證監會。
3、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1、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或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及本協議另有規定,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他業務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除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資金的驗資和入賬
(1)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含網下股票認購所募集的股票市值)、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
等有關規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內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
事務所對基金進行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
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2)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在基金托管人處為本基金開立的基
金銀行賬戶中,并確保劃入的資金與驗資確認金額相一致。
3、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開設本基金的銀行賬戶。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
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行。
(3)本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行本
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銀行賬戶的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4、基金進行定期存款投資的賬戶開設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義在基金托管人認可的存款銀行的指定營業網點開立存款賬戶,基金
托管人負責該賬戶銀行預留印鑒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賬戶開立和賬戶相關信息變更過程中,
基金管理人應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開戶或賬戶變更所需的相關資料。
5、基金證券賬戶、結算備付金賬戶及其他投資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當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
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2)本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轉讓本基金的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證券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
外的活動。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賬戶,
用于辦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內的全部基金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投資所涉及的
資金結算業務。結算備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4)在本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的,涉及相
關賬戶的開設、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應當比照并遵守上述關于賬戶開設、使
用的規定。
6、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
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在上述手續辦理
完畢之后,基金托管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賬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和資
金的清算。
7、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妥善保管。基
金托管人對其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責任。
8、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
憑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有關重大合同后應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內將一份正本的原
件提交給基金托管人。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
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規定各自保管,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的規
定。
對于無法取得兩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公章的合同復印件,
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五)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1、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復核
(1)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基金份額凈值是指計算日基金
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該基金份額總數后的價值。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
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財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
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凈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
人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估值日結束后計算得出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并在蓋章后以雙方
約定的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對凈值計算結果進行復核,并以雙方約定的方式
將復核結果傳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
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3)當相關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觀反映基金財產公允價值時,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雙方應及時進行協商和糾正。
(5)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
視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當基金份額凈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計價錯誤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計價錯誤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處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凈值數據錯誤,導致該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實際損失,基金管理人應對此承擔責任。若基金托管人計算的凈值數據正確,則基金托
管人對該損失不承擔責任;若基金托管人計算的凈值數據也不正確,則基金托管人也應承擔部
分未正確履行復核義務的責任。如果上述錯誤造成了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不當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不當得利之主體主
張返還不當得利。如果返還金額不足以彌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擔的賠償金額,則雙
方按照各自賠償金額的比例對返還金額進行分配。
(7)由于不可抗力,或證券、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存款銀行等機構發送的數據
錯誤、遺漏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
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復核結果與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存在差異,且雙方經協商未能
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對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
將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基金會計核算
(1)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賬方法和會計
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記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賬冊,對雙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對,
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
方法為準。
(2)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定期就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進行核對。如發現存在不符,雙方
應及時查明原因并糾正。
(3)基金財務報表和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制,應于每月
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
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
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
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
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
在規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
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
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
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
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報表完成當日,將報表蓋章后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應3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報告完
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
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
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
到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間的上述文件往來均以加密傳真的方式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
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以基金管理
人的賬務處理為準。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
章或者出具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的復核意見書或進行電子確認,雙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
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
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1、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以下幾類:
(1)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基金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4)每半年度最后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提供
對于每半年度最后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在每半年度結束后5
個工作日內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對于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權益
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
理人應在相關的名冊生成后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應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如基金托管人無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冊,基
金管理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代為履行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職責。基金托管人
應對基金管理人由此產生的保管費給予補償。
(七)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方式
1、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
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并從其解釋。
2、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因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可通過友好協商
解決。但若自一方書面提出協商解決爭議之日起60日內爭議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的,則任何
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位于上海市的上海仲裁委員會,并按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
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仲裁費和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3、除爭議所涉的內容之外,本協議的當事人仍應履行本協議的其他規定。
(八)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1、托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變更。變更后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
《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變更后的新協議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托管協議的終止
發生以下情況,本托管協議應當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本基金更換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
(4)發生《基金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終止事項。
3、基金財產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基金的財產進行
清算。
二十三、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主要由基金管理人、發售代理機構及申購贖回代理機構提供,以
下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務內容。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
有權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關服務項目。如因系統、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
因,導致下述服務無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一)客戶服務中心電話及在線服務
1、電話服務
投資人撥打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中心熱線400-888-0001可享有如下服務:
(1)自助語音服務(7×24小時):提供基金凈值信息、賬戶信息等自助查詢服務。
(2)人工服務:提供交易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30的人工服務。投資人
可以通過該熱線獲得業務咨詢、信息查詢、服務投訴及建議、信息定制等專項服務。
2、在線服務
投資人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微信公眾號或APP客戶端提供交易日上午9:00-11:30下
午13:00-17:30的在線服務人工服務。投資人可通過該方式獲得業務咨詢、信息查詢、服務
投訴及建議、信息定制等專項服務。
(二)投訴及建議受理服務
投資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中心人工熱線、在線客服、書信、電子郵件、短信及
各銷售機構網點柜臺等不同的渠道對基金管理人和銷售網點所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或提出建議。
(三)聯系基金管理人
1、網址:www.huatai-pb.com
2、客服郵箱:cs4008880001@huatai-pb.com
3、客服熱線:400-888-0001(免長途話費),或021-38784638
4、傳真:021-50103016
5、聯系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民生路1199弄上海證大五道口廣場1號17層
(四)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及時通過上述方式聯系基
金管理人。請確保投資前,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本招募說明書,并同意全部內容。
二十四、其他應披露事項
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關公告(自2024年06月28日至2025年06月27日),下列公
告在指定媒介披露:
公告名稱 披露日期
華泰柏瑞中證全指醫療保健設備與服務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新 2025-06-20
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持有停牌證券估值調整的提示性公告 2025-06-04
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終止民商基金銷售(上海)有限公司辦理旗下基金相關業務公告 2025-05-24
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參加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25-05-14
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高級管理人員變更的公告 2025-05-10
關于同意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華泰柏瑞中證全指醫療保健設備與服務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提供主做市服務的公告 2025-05-06
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高級管理人員變更的公告 2025-05-01
華泰柏瑞中證全指醫療保健設備與服務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2025年第1季度報告 2025-04-22
華泰柏瑞中證全指醫療保健設備與服務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2024年年度報告 2025-03-31
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上交所ETF變更擴位證券簡稱的公告 2025-02-06
華泰柏瑞中證全指醫療保健設備與服務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2024年第4季度報告 2025-01-22
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投資關聯方承銷期內承銷證券的公告 2025-01-03
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基金的銷售機構由北京中植基金銷售有限公司變更為華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 2024-12-19
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投資關聯方承銷期內承銷證券的公告 2024-11-27
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終止乾道基金銷售有限公司辦理旗下基金相關業務公告 2024-11-18
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公告 2024-11-02
華泰柏瑞中證全指醫療保健設備與服務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2024年第3季度報告 2024-10-25
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持有停牌證券估值調整的提示性公告 2024-09-27
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暫停海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辦理旗下基金相關業務公告 2024-09-19
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終止深圳前海財厚基金銷售有限公司辦理旗下基金相關業務公告 2024-09-04
華泰柏瑞中證全指醫療保健設備與服務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 2024-08-31

基金2024年中期報告
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終止中民財富基金銷售(上海)有限公司辦理旗下基金相關業務公告 2024-08-16
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停牌股票估值調整情況的公告 2024-07-24
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調整公司旗下公募基金風險等級相關事項的公告 2024-07-22
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參加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24-07-19
華泰柏瑞中證全指醫療保健設備與服務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2024年第2季度報告 2024-07-19
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投資關聯方承銷期內承銷證券的公告 2024-07-18
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高級管理人員變更的公告 2024-07-13
華泰柏瑞中證全指醫療保健設備與服務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4年第1號 2024-07-13
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終止喜鵲財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辦理旗下基金相關業務公告 2024-07-06
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高級管理人員變更的公告 2024-07-03

二十五、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銷機構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
交易所,投資者可在營業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復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保證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備查文件
(一)中國證監會準予華泰柏瑞中證全指醫療保健設備與服務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
基金注冊的文件;
(二)《華泰柏瑞中證全指醫療保健設備與服務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
同》;
(三)《華泰柏瑞中證全指醫療保健設備與服務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
議》;
(四)法律意見書;
(五)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備查文件存放地點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資者如需了解詳細的信息,可在
營業時間前往相應場所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復印件。
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