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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中證港股通互聯網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2025-12-01 文字大小 【 】 【打印
            
國泰中證港股通互聯網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
金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協議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2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4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5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3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14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1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2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25
九、基金收益分配.....................................................32
十、基金信息披露.....................................................33
十一、基金費用.......................................................35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37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3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39
十五、禁止行為.......................................................42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44
十七、違約責任.......................................................46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47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48
二十、其他事項.......................................................49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50
鑒于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
責任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擬募集
發行國泰中證港股通互聯網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鑒于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銀行,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國泰中證港股通互聯網交易型開放式指數
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國泰中證港股通互聯
網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國泰中證港股通互聯網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
基金”或“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托
管協議;
除非另有約定,《國泰中證港股通互聯網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義的術語在用于本托管
協議時應具有相同的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托管協議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東大道1200號2層225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區公平路18號8號樓嘉昱大廈15-20層
法定代表人:周向勇
成立日期:1998年3月5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5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1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400-888-8688
經營范圍:基金設立、基金業務管理,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江濱中大道398號興業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路167號4層
法定代表人:呂家進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銀復[1988]347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5]7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207.74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
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
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有價證券;買賣、代理買賣股票以
外的有價證券;資產托管業務;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結匯、售
托管協議
匯業務;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
務;提供保管箱服務;財務顧問、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經中國銀行保險
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保險兼業代理業務;黃金及其制品進出口;公
募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
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
托管協議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
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
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
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
息披露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制訂。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
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
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托管協議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范圍、
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
金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合理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備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
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可少量投資于非標的指數成份股(包括主板、創
業板、科創板、港股通標的股票及其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股票、存托憑
證)、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公開發行的次級債、
地方政府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政府支持債券、中期票據、可轉換債券(含
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等)、債券回購、資
產支持證券、同業存單、銀行存款、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
票期權等)、貨幣市場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的資產
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且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因法律法規的
規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股指期權等其他品種或變更投資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相應調整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和投資
比例規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比例進行監督。
1、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的資產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
金資產的80%且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
(2)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托管協議
金資產凈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
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6)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7)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
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8)本基金若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遵守以下投資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
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
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
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9)本基金若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應遵守以下投資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
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
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
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
的有關約定;
托管協議
(10)本基金若參與股票期權交易,應遵守以下投資限制:
1)本基金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
2)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持
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
3)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面值按
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1)本基金若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
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凈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
除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
證金一倍的現金;
(12)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3)本基金若參與融資業務,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
票與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4)本基金若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應遵守以下投資限制:
1)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其中,
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證券,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所述流動
性受限證券的范圍;
2)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
30%;
3)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
4)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
市值加權平均計算;
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業務;
(15)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托管協議
(16)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
的投資;
(17)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
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18)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6)、(14)、(15)、(16)項另有約定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
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
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投資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應當在相關證券可交易的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
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托管協
議項下的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通過事后監督方式對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從事的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
事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關系的公司名單,并確保所提供的關聯交易名單的真實性、完整性、全面性。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從事關聯交易的條件和要求,如
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
按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
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
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
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
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
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
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
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
并與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
交易,并負責處理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時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基金
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相應法律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托管
人與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
理人有權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與配合。基金托管
人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本基金銀行間債券交易的交易對手及其結算方式
托管協議
進行監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
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以書面或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
理人,經提醒后仍未改正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
相應損失和責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基金出現風險或
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賬機制,確保基金銀行
存款業務賬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有關法規規定,與基金
托管人、存款機構簽訂相關書面協議。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協議對
基金銀行存款業務進行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復核相關協議、賬戶資料、投資
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托管職責。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運
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的各
項規定。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
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
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對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損失按監管規定處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參與
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應當遵守審慎經營原則,
配備技術系統和專業人員,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完善業務
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切實維護基金財產的安全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
益。基金托管人應當加強對基金參與出借業務的監督和復核,切實維護基金財產
的安全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七)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流通受限證券進行監督。
1、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本部分的流通受限證券與上文所述的流動性受限資產的范圍并不完全一致,
托管協議
包括由《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規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
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于發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
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3、在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之前,基金管理人應當制定相關投資決策流程、
風險控制等規章制度并提交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的投資風格
和流動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比例,并在相關制度中明確具體比
例,避免基金出現流動性風險。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
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
度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
4、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之前,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提前一個交易日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有關流通受限證券的相關信息,具體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擬發行數量、定價依據、監管機構的批準證明文件復印件、基金管理人與承
銷商簽訂的銷售協議復印件、繳款通知書、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
劃款賬號、劃款金額、劃款時間文件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
整。
5、基金管理人應在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后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時限,在
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賬面價
值,以及總成本和賬面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6、基金托管人應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
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情況進行監督,并審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書面信
息。基金托管人認為上述資料可能導致基金出現風險的,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就該風險的消除或防范措施進行補充書面說明,并保留查看
基金管理人風險管理部門就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出具的風險評估報告等備查資
料的權利。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無法達成一致,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決。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則不承擔相應責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沒有切
實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基金出現風險,基金托管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7、相關法律法規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
托管協議
凈值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
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
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
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
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
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
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實履行
監督職責,導致基金出現風險或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應承擔相應責
任。
(十)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
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
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
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以書面或以
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應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十二)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
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
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托管協議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及
投資所需的其他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根
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
賬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
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
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
人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有義務要求基金托管人賠償基金因此所遭受
的損失。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無正
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
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托管協議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經紀機構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依據合法程序作出的合
法合規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及投資所需的其
他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獨立核算,確保基金財產的完
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
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如基金托管人無法從公開信息獲取到
賬日期的,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托管資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并有義務
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
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予以必要的配合與協助,
但不承擔相應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財產。
(二)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認購款項應存于基金認購專用賬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記機構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由基金管理人
在規定時間內,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
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
師簽章方為有效。驗資完成,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的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
托管協議
劃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開立的托管資金賬戶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與基
金管理人以雙方認可的方式進行確認。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當予以必要的協助和配合。
(三)基金托管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為本基金單獨開立托管資金賬戶。托管資金賬戶的名稱應當包
含本基金名稱,具體名稱以實際開立為準。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
不限于投資、支付基金收益、收取認購款、申購/贖回對價,均需通過該托管資金
賬戶進行。
2、托管資金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
金的任何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托管資金賬戶的管理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四)定期存款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財產投資定期存款在存款機構開立的銀行賬戶,包括實體或虛擬賬戶,
其預留印鑒應包含基金托管人指定印章。
對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資,基金管理人都必須和存款機構簽訂存款協議,約
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該協議作為劃款指令附件。該協議中必須有如下條款或意
思表示:“存款證實書不得被質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轉讓和背書;
本息到期歸還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項必須劃至托管資金賬戶(明確戶名、開戶行、
賬號等),不得劃入其他任何賬戶。”在取得存款證實書后,原則上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證實書正本。基金管理人應該在合理的時間內進行定期存款的投資和支取事
宜,若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產生息差(即基金財產已計
提的資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時收到的資金利息差額),該息差的處理方法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雙方協商解決。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以本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
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債券托管賬戶、
持有人賬戶和資金結算賬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
托管協議
(六)基金證券賬戶和證券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
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
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機構處開立證券資
金賬戶,用于辦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本基金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投資所涉及
的資金結算業務。證券資金賬戶與基金托管資金賬戶建立三方存管關系。證券資
金賬戶內的資金,只能通過證銀轉賬方式將資金劃轉至基金托管資金賬戶,不得
將資金劃轉至其他任何銀行賬戶。
5、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他
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按有關規定開立、使用并
管理;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關于賬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七)期貨結算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當代表本基金,按照相關規定開立期貨結算賬戶、
期貨資金賬戶,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獲取交易編碼。期貨結算賬戶名稱、期貨
資金賬戶名稱及交易編碼對應名稱應按照有關規定設立。
(八)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九)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
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
托管協議
效控制的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十)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審計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盡可能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公章
的合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托管協議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開展場內證券交易時,應通過基金托管資金賬戶
與證券資金賬戶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統在基金托管資金賬戶與證券資金賬戶之
間劃款,即銀證互轉。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場外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付
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關事
項。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指定專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書面授權文件,該文件應加蓋公章(已出
具統一授權書的除外)。文件內容包括被授權人名單、預留印鑒及被授權人簽字樣
本,授權文件應注明被授權人相應的權限及授權期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權文件原件并經電話或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確認后,
授權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權文件中載明具體生效時間的,該生效時間不得早于基
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并經電話或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確認的時點。如早于前述
時間,則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并經電話或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確認的時點
為授權文件的生效時間。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權
人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規定或有權機關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1、指令包括贖回、分紅付款指令、回購到期付款指令、與投資有關的付款指
令、實物債券出入庫指令以及其他資金劃撥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到賬時間、
金額、賬戶等,加蓋預留印鑒并由被授權人簽字。
3、相關登記結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結算通知視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發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的發送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應采用傳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雙方書
面共同確認的方式。如基金管理人采用托管網銀或電子直聯方式發送指令,基金
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雙方應簽署《XXXX電子直聯補充協議》(以實際簽約名稱為
準)并遵守該協議關于電子直聯的具體操作安排。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
權限內發送指令;被授權人應嚴格按照其授權權限發送指令。對于被授權人依約
定程序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
更改對交易指令發送人員的授權,且上述授權的撤銷或更改基金管理人已在指令
執行前按照本協議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經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確認后,則對
于此后該交易指令發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
不承擔責任,授權已更改但未經基金托管人確認的情況除外。
指令發出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電話或雙方認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
基金托管人在復核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執行,不得延誤。基金托管人僅對基金管理
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協議的約定進行表面一致性審查,基金托管人不負責審查基
金管理人發送指令同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文件資料合法、真實、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實、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響基金托管人的審核或給任
何第三人帶來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責任。
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結束后將銀行間同業市場債券交易成交單加蓋預留印鑒
后及時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電話確認。經基金管理人授權后,基金托管人可直
接通過銀行間同業市場獲取交收數據,無需基金管理人發送成交單。如果銀行間
簿記系統已經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終止,基金管理人應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應于劃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投資劃款指令并確認,如需在
劃款當日下達投資劃款指令,在發送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留有2個工作小時
的復核和審批時間。基金管理人在每個工作日的15:00以后發送的要求當日支付的
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證當天能夠執行,但應當盡力執行。有效劃款指令是
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賬號、收款人、收款賬號、金額(大、小寫)、款
項事由、支付時間)準確無誤、預留印鑒相符、相關的指令附件齊全且頭寸充足
的劃款指令。因基金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的劃
款時間,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托管協議
2、指令的確認
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預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單,
并與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發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達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應指定專人立即審慎驗證有關內容及印鑒和簽名,如有疑問必須及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
3、指令的時間和執行
基金托管人對指令驗證后,應及時辦理。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基金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
額,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投資指令、贖回、
分紅資金等的劃撥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但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審核、查明原因,出具書面文件確認此交易指令無效。在及時通知后,
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未執行該指令造成損失的責任。
對于發送時資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權不予執行,應當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確認該指令不予取消的,資金備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時間
視為指令收到時間。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
指令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拒絕執
行,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銷指令,基金管理人應出具書面說明,
并加蓋業務用章。但基金托管人因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對基金財產造成
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基金托管人對執行基金管理人的依據交易
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對本基金資產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視情況暫緩或拒絕執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對于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合法、有效指令,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
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執行,應在發現后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彌補;若對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人或投資人造成直接損失,由基金托管人賠償由此造成的直接損失。
托管協議
(七)更換被授權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換被授權人、更改或終止對被授權人的授權,應至少提前一個
工作日,以書面方式(以下簡稱“授權變更通知書”)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時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權人的姓名、權限、預留印鑒和簽字樣本。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授權變更通知書原件應加蓋公章。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授權文件傳真并經電話或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確認后,于授權變更通知書載明
的生效時間生效,同時原授權通知失效。如變更通知送達的日期晚于授權變更通
知書載明的生效時間,則被授權人變更通知自通知送達時生效。授權變更通知書
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應按原約定執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授權
變更通知書書面正本內容與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傳真件或復印件不一致的,以基金
托管人收到的傳真件或復印件為準。
基金托管人更換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員,應提前通過錄音電話或以書面
或以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項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時,應對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與被授權人是否
與預留的授權文件內容相符進行檢查,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對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對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基金參與認購未上市債券時,基金管理人應代表本基金與對手方簽署相關合
同或協議,明確約定債券過戶具體事宜。否則,基金管理人需對所認購債券的過
戶事宜承擔相應責任。
托管協議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紀機構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財產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機構,并與其簽訂
證券經紀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證券經紀機構就基金參與證券交易的
具體事項另行簽訂協議,明確三方在本基金參與場內證券買賣中的各類證券交易、
證券交收及相關資金交收過程中的職責和義務。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紀機構,并與其簽訂期貨
經紀合同,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若無明確規定的,
可參照有關證券買賣、證券經紀機構選擇的規則執行。
(二)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投資于證券發生的所有場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負責根據相
關登記結算機構的結算規則辦理;基金投資于證券交易所所有場內交易的清算交
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委托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機構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
有限責任公司的結算規則辦理。
證券經紀機構負責本基金場內證券交易涉及的證券資金結算業務,并承擔由
證券經紀機構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交收業務無法完成的責任;若由于基金管理
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業務無法完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對于任何原因發生的證券資金交收違約事件,相關各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
場外交易資金對外投資劃款由基金托管人憑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協議約定
的有效資金劃撥指令進行資金劃撥;場外投資本金及收益的劃回,由基金管理人
負責協調相關資金劃撥回本基金托管資金賬戶事宜。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托管
人在執行其發送指令時,有足夠的頭寸進行交收。基金的資金頭寸不足時,基金
托管人有權拒絕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但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發送指令時應充分考慮基金托管人執行指令所需的合理必要時間。如
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無法按時劃款,由此給基金及基金管理人造成的損失不由基
金托管人承擔。
對基金管理人的資金劃撥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執
行,不得延誤
(三)銀行間債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托管協議
1、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
行交易,并負責處理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時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基
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相應法律責任及損失。
2、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結束后將銀行間同業市場債券交易成交單加蓋預留印
鑒后及時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電話確認。如果銀行間中債綜合業務平臺或上海
清算所客戶終端系統已經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終止,基金管理人應書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發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銷、變更后再次發送的新指令)
的截止時間為當天的15:00。如基金管理人要求當天某一時點到賬,則交易結算指
令需提前2個工作小時發送,并進行電話確認。指令、成交單傳輸不及時、未能
留出足夠的操作時間,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債券未能及時交割所造成的損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基金托管資金賬戶有足夠的
資金余額,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為不執行該
指令而造成損失的責任。基金管理人確認該指令不予取消的,資金備足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的時間視為指令收到時間。
5、銀行間交易結算方式采用券款對付的,托管資金賬戶與基金在登記機構開
立的DVP資金賬戶之間的資金調撥,除了登記機構系統自動將DVP資金賬戶資
金退回至托管資金賬戶之外,應當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資金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審核無誤后執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時出具指令導致基金在托管資金賬戶的頭
寸不足或者DVP資金賬戶頭寸不足導致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四)期貨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相關期貨投資的具體操作按照《期貨投資操作備忘錄》的約定執行。
(五)投資銀行存款的特別約定
1、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前,應與存款銀行簽署投資銀行存款協議。
2、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必須采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可的方式辦理。
3、基金管理人投資銀行存款或辦理存款支取時,應提前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履行相應的業務操作程序。
4、因投資需要在基金托管人以外的其他銀行開立活期賬戶進行存款投資的,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存款行需在投資前另行簽署三方協議。
(六)交易記錄、資金和證券賬目核對的時間和方式
1、交易記錄的核對
對基金的交易記錄,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核對。對外披露基
金份額凈值之前,必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
完全一致。如果實際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
或不真實,由此導致的損失由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承擔。
2、資金賬目的核對
資金賬目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實,賬實相符。
3、證券賬目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結束后進行證券對賬,確保賬實相符。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對實物證券賬目。
(七)基金申購和贖回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基金份額申購和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結算機構負
責。本基金申購和贖回過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額、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
的清算交收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登記機構的相關規定和參與各方相關協議及其
不時修訂的有關規定。如遇特殊情況,雙方協商處理。
如果登記機構相關的結算交收業務規則發生變更,則按最新規則辦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也可經協商一致后,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
范圍內,采取其他可行的交收方式。
(八)基金現金分紅
1、基金管理人確定分紅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辦
法》的有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分紅進行賬務處理并核對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現金紅利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將資金劃入專用賬戶。
3、基金管理人在下達指令時,應給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劃款時間。
托管協議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
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
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
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基
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約定對外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
股票期權合約、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
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
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
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
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
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托管協議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首
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
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
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4)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
值全價進行估值。
對于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
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
估值全價估值,同時應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回售
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5)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
轉股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
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6)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采用在當
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7)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8)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協議或合同利率逐日確
認利息收入。
(9)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10)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和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
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
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11)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合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的規定估
值。
(12)本基金參與融資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
托管協議
協會的相關規定進行估值。
(13)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國家
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14)估值涉及外幣對人民幣匯率的,根據屆時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
要求確定匯率來源,如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無相關規定,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
人協商一致后確定本基金的估值匯率來源。
(15)對于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
項稅金,本基金將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估值;對于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
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估算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金將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
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的估值調整。
(16)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17)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6)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
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期貨公司、證券經紀機構、登記機構、存
款銀行、指數編制機構、估值基準服務機構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于
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
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
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協議
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3)對于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基金按照權責
發生制進行估值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相關估值調整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
理。
(三)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
誤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
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
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
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
托管協議
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
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
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
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
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
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
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
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
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四)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
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
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
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托管協議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
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
2、報表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后,進行獨立的復核。核
對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
定為準。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復核時間安排
(1)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在季度結
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
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
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
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的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
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
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于基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八)基金管理人應在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之前及時向基
托管協議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托管協議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本基金
進行收益分配,分配時間、分配方案及收益分配數額等內容,基金管理人可根據
實際情況確定并按照有關規定公告;
2、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為現金分紅;
3、基于本基金的特點,本基金收益分配無需以彌補虧損為前提,收益分配后
基金份額凈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監管機構、登記機構、證券交易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
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調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無需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內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在2日內在
規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托管協議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擬公開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予保密。但
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國
證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要求保密的前提下對自身聘請的外部法律顧問、
財務顧問、審計人員、技術顧問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內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
額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額折算結果公告、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申購贖回清
單、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對價、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
告和基金季度報告)、臨時報告、澄清公告、清算報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相關公告、投資股指期貨的相關公告、投資國債期貨的相關
公告、投資股票期權的相關公告、基金參與融資和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的相關公
告、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相關公告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報
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需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
計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職責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
宗旨,誠實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本章第(二)條中應
托管協議
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事項進行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
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互相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時披露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
國證監會規定媒介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將通過規定媒介公開披露。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2、程序
按有關規定須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經
基金托管人復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發生基金合同中規定需要披露的事項時,
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辦公場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以供社會公眾
查閱、復制。
托管協議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公證費、訴訟費和
仲裁費;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的證券/期貨/期權交易費用;
7、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基金上市費及年費;
9、基金的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
10、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
法如下:
H=E×0.5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
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0%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
托管協議
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
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3-11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
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
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本基金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5、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五)違規處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運作辦法》及其他
有關規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時,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說明解釋,
如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絕支付。
托管協議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保管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
額持有人名冊,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
發生日后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托管協議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
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保管。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
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檔案的建立
1、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
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
2、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傳
真基金托管人。
(三)變更與協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變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應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基金賬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承擔保密義務并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
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托管協議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更換基金管理人必須依照如下程序進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及
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臨時基金
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與基
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原任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
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審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托管協議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任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
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
臨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應與基金管理
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原任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
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審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
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托管協議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基金托管
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之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
基金托管人應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作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
害的行為。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
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五)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
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
相應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托管協議
十五、禁止行為
本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
從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對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露基金運作和管理過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贖
回、分紅資金的劃撥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
和其他從業人員相互兼職。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
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十二)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1)承銷證券;(2)違反規定向
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
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7)法律、行
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十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
托管協議
證監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托管協議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
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
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
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
托管協議
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6、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
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7、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8、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9、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
期限。
托管協議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
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
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
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一方當事人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
償;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利及義
務代表基金向違約方追償。但是如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投資或不投資造成的直
接損失等。
(四)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
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
的損失要求賠償。守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
能發現錯誤或雖發現錯誤但因前述原因無法及時更正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
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七)本協議所指“損失”,限于直接損失。
托管協議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本協議雙
方當事人應盡量通過協商途徑解決,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
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
裁。仲裁地點為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
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本協議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
責地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
臺灣地區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托管協議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雙方對托管協議的效力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本基金募集注冊時提交的托管協議草
案,應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加蓋公章或業務專用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
代表簽章,協議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
以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之日止。
(三)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一式三份,協議雙方各持一份,上報監管部門一份,每份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托管協議
二十、其他事項
如發生有權司法機關依法凍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應
予以配合,承擔司法協助義務。
除本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協議未
盡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托管協議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協議雙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簽訂地、簽訂日
托管協議
本頁無正文,為《國泰中證港股通互聯網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
管協議》的簽字蓋章頁。
基金管理人: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基金托管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訂地點:
簽訂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