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泰柏瑞中證港股通高股息投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QDII)托管協議
華泰柏瑞中證港股通高股息投資交易型
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QDII)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4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5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5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4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15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2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4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28
九、基金收益分配........................................................................................................................34
十、基金信息披露........................................................................................................................34
十一、基金費用............................................................................................................................36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37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37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38
十五、禁止行為............................................................................................................................40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41
十七、違約責任............................................................................................................................43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44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45
二十、其他事項............................................................................................................................4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46
鑒于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
的有限責任公司,擬募集華泰柏瑞中證港股通高股息投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
券投資基金(QDII)(以下簡稱“本基金”或“基金”);
鑒于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銀
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華泰柏瑞中證港股通高股息投資交
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QDII)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擬擔任華泰柏瑞中證港股通高股息投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QDII)的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承諾其知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客戶身
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
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有關工
作的通知》(銀發﹝2017﹞235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做好受益所
有人身份識別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8﹞164號)等反洗錢相關法
律法規、監管規定,將嚴格遵守上述規定,不會違反任何前述規定;承諾用于
投資的資金來源不屬于違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諾投資的資金來源和去向不
涉及洗錢、恐怖融資和逃稅等行為;承諾向基金托管人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
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提供真實有效的業務性質與股權或者控制權結構、
提供產品受益所有人的信息和資料,并在產品受益所有人發生變化時,及時告
知基金托管人并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完成更新;承諾積極履行反洗錢職責,不借
助本業務進行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
基金管理人承諾基金管理人及其關聯方均不屬于聯合國制裁名單,及中國
政府部門或有權機關發布的涉恐及反洗錢相關風險名單內的企業或個人;不位
于被聯合國制裁的國家和地區;
為明確華泰柏瑞中證港股通高股息投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QDII)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協議;
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本協議的所有術語與《華泰柏瑞中證港股通高股息投
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
同》)中定義的相應術語具有相同的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
并依其條款解釋。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民生路1199弄上海證大五道口廣場1
號17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民生路1199弄上海證大五道口廣
場1號17層
法定代表人:賈波
成立時間:2004年11月18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4】178號
經營范圍:發起設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注冊資本:貳億元人民幣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交通銀行)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188號(郵政編碼:
200120)
辦公地址:上海市長寧區仙霞路18號(郵政編碼: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時間:1987年3月30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國務院國發(1986)字第81號文和中國人
民銀行銀發[1987]40號文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5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
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
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
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注冊資本:742.63億元人民幣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
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
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
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
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華泰柏瑞中證港股通高股息投資交易型開放式指
數證券投資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
定訂立。
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
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有關事宜中的權利、義
務及職責,以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投資者合法
利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
對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以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為主要投資對象。
此外,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可少量投資于部分非成份股(包括
主板、創業板以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發行的股票)、存托憑證、債
券(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公開發行的次級債、
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可交換債券、央行票據、短期
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
款、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非成份股的港股(包括港股通標的股票)、遠期
合約、互換及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權、期貨等金融衍
生產品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
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在投資香港市場時,本基金可通過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境外投資
額度或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進行投資。
未來如果港股通相關稅收政策出現重大變化,包括但不限于港股分紅稅費
下調,本基金可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僅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
機制投資香港市場,不再通過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境外投資額度投資
香港市場,在上述調整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不
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本基金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
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應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其中
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因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受
限制的情形除外。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
基金投資、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比例應符合以下規定:
1)本基金投資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3)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
產的投資;
4)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
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本基金境內投資應遵循以下限制:
5)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應
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
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6)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
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
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0)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
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1)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2)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40%,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1
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投資,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i)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
ii)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
押式回購)等;
iii)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
iv)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
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v)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
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4)本基金可參與融資業務,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
股票與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5)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i)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
以上的出借證券應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所述流動性受限證券的范圍;
ii)參與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30%;
iii)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
iv)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
平均計算;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業務;
16)本基金投資境內發行的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
執行,與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本基金境外投資應遵循以下限制:
17)本基金持有非流動性資產市值不得超過基金凈值的10%;
18)本基金參與證券借貸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i)所有參與交易的對手方(中資商業銀行除外)應當具有中國證監會認可
的信用評級機構評級;
ii)應當采取市值計價制度進行調整以確保擔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證券市
值的102%;
iii)借方應當在交易期內及時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證券產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紅。一旦借方違約,本基金根據協議和有關法律有權保留和處置擔保
物以滿足索賠需要;
iv)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擔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種:現
金;存款證明;商業票據;政府債券;中資商業銀行或由不低于中國證監會認
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級的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交易對手方或其關聯方的除外)
出具的不可撤銷信用證;
v)本基金有權在任何時候終止證券借貸交易并在正常市場慣例的合理期限
內要求歸還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證券;
19)基金可以根據正常市場慣例參與正回購交易、逆回購交易,并且應當
遵守下列規定:
i)所有參與正回購交易的對手方(中資商業銀行除外)應當具有中國證監
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評級;
ii)參與正回購交易,應當采取市值計價制度對賣出收益進行調整以確保現
金不低于已售出證券市值的102%。一旦買方違約,本基金根據協議和有關法律
有權保留或處置賣出收益以滿足索賠需要;
iii)買方應當在正回購交易期內及時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證券產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紅;
iv)參與逆回購交易,應當對購入證券采取市值計價制度進行調整以確保
已購入證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現金的102%。一旦賣方違約,本基金根據協議和有
關法律有權保留或處置已購入證券以滿足索賠需要;
v)基金管理人應當對基金參與證券正回購交易、逆回購交易中發生的任何
損失負相應責任;
vi)基金參與證券借貸交易、正回購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歸還證券總市
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購證券總市值均不得超過基金總資產的50%;前項比例
限制計算,基金因參與證券借貸交易、正回購交易而持有的擔保物、現金不得
計入基金總資產;
20)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
21)本基金投資期貨支付的初始保證金、投資期權支付或收取的期權費、
投資柜臺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費用的總額不得高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2)本基金投資于遠期合約、互換等柜臺交易金融衍生品,應當符合以下
要求:所有參與交易的對手方(中資商業銀行除外)應當具有不低于中國證監
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級;交易對手方應當至少每個工作日對交易進行估
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時候以公允價值終止交易;任一交易對手方的市值計價
敞口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20%;
2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銀
行應當是中資商業銀行在境外設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達到中國證監
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級的境外銀行,但在基金托管賬戶的存款不受此限
制;
2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3)、4)、5)、10)、15)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
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
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所涉境內證券可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所
涉境外證券可交易之日起3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
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開始。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規定對本基金的投資組合限制及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
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購買不動產;
(2)購買房地產抵押按揭;
(3)購買貴重金屬或代表貴重金屬的憑證;
(4)購買實物商品;
(5)除應付贖回、交易清算等臨時用途以外,借入現金;該臨時用途借入
現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6)利用融資購買證券,但投資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參與未持有基礎資產的賣空交易;
(8)直接投資與實物商品相關的衍生品;
(9)購買證券用于控制或影響發行該證券的機構或其管理層;
(10)承銷證券;
(11)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12)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14)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15)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
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
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
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
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
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
關系的股東或者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名單,以上名單發生變化
的,應及時予以更新并通知對方。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于本基
金,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
為準。
4.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管
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1)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基金
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時面臨的交易對手資信風險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銀行間市場交
易對手的名單。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單后2個工作日內電話或回函確認收到該
名單。基金管理人應定期和不定期對銀行間市場現券及回購交易對手的名單進
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單后2個工作日內電話或書面回函確認,新名單
自基金托管人確認當日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
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
(2)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時,有責任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風
險,由于交易對手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基金管理人應當負責向相關責任人追
償。
5.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管
理人銀行存款業務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對賬機制,確保基金銀
行存款業務賬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2)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規定,就本基金銀行存款業務另
行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在相關協議簽署、賬戶開設與管理、投資指令傳達
與執行、資金劃撥、賬目核對、到期兌付,以及存款證實書的開立、傳遞、保
管等流程中的權利、義務和職責,以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3)基金托管人應加強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復
核相關協議、賬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托管職
責。
(4)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
法》、《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結算等的各項規定。
6.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監督。
(1)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流通受限證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范的非公開
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
易證券,不包括由于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
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3)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經
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
制制度。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
的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
資額度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基金管理人應至少于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
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至基金托管人,保證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
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上述資料后兩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
式確認收到上述資料。
(4)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規要求的有關書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會批準文
件、發行證券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
總成本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證券市值占資產凈值的比例、
資金劃付時間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并應至少于擬執
行投資指令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信息書面發至基金托管人,保證基金托管人有
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
(5)基金托管人應對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書面信息進行審核,基金托
管人認為上述資料可能導致基金投資出現風險的,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資
流通受限證券前就該風險的消除或防范措施進行補充書面說明,并保留查看基
金管理人風險管理部門就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出具的風險評估報告等備查資
料的權利。否則,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執行有關指令。因拒絕執行該指令造成
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并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無法達成一致,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
決。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則不承擔任何責任。
7.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守審慎經營原則,配備
技術系統和專業人員,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完善業務流
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基金托管人將對基金參與出借業務進行監督和復
核。
8.基金托管人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投
資其他方面進行監督。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資產凈值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
認、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
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經基金托管人的審核擅自將不實的業
績表現數據印制在宣傳推介材料上,則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并有
權在發現后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在規定時間內
答復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
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基金法》及
其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電話或書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饋,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
正。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
人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
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內糾正。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視情況暫緩或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基金管理
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的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立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及債券托管
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是否及時、準確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
基金份額凈值,是否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規規定和
《基金合同》規定進行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資產進行核查。基金
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未對基金資產實行分賬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資
產、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內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
式對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
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對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
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
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內糾正。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
自身,并盡商業上的合理努力確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
的任何資產,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2.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
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資
產承擔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和其他權利。
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立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債券托管賬
戶等投資所需賬戶。境外托管人根據基金財產所在地法律法規、證券交易所規
則、市場慣例以及其與基金托管人簽訂的主次托管協議為本基金在境外開立資
金賬戶、證券賬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獨立核算,確保基金財產
的完整和獨立。
5、境外托管人根據基金財產所在地法律法規、證券/期貨交易所規則、市
場慣例及其與基金托管人簽訂的主次托管協議持有并保管基金財產。基金托管
人在已根據《試行辦法》的要求謹慎、盡職的原則選擇、委任和監督境外托管
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當地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托管協議的要求保管托管
資產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對境外托管人破產產生的損失不承擔責任。在符合
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有關資產保管的要求下,對境外托管人的破產而產生的損
失,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采取合理措施進行追償,基金管理人
配合基金托管人進行追償。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
過失、疏忽、欺詐或故意不當行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不保證基金托
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財產中的證券的所有權、合法性或真實性(包括
是否以良好形式轉讓)及其他效力瑕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對境外托
管人依據當地法律法規、證券/期貨交易所規則、市場慣例的作為或不作為承擔
責任。
6、除非根據基金管理人書面同意,基金托管人自身,并應盡商業上的合理
努力確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資產上設立任何擔保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抵押、質押、留置等。
7.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和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資產,
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
金資產沒有到達基金銀行存款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
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基金募集資產的驗證
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提前結束募集之日起10日內,由基金管理人聘請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
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有效。
驗資完成,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到的全部資金存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開立的基
金銀行存款賬戶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三)基金的境內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境內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境內銀行存款賬
戶,并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境內銀行存款
賬戶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開戶過程中
給予必要的配合,并保證所提供的賬戶開戶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且在相關
資料變更后及時將變更的資料提供給基金托管人。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
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過本基金的境
內銀行存款賬戶進行。
3.本基金境內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存款賬
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銀行存款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過申請開通本基金境內銀行存款賬戶的企業網上銀行
業務進行資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銀行企業網上銀行(簡稱“交通銀行網銀”)
辦理托管資產的資金結算匯劃業務。
5.基金境內銀行存款賬戶的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境內證券交收賬戶、資金交收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開立證券賬戶。
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基金管理人不得對基金證券交收賬戶、資金交收賬戶進行證券的超賣或超
買。基金證券賬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
算備付金賬戶即資金交收賬戶,用于證券交易資金的結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義在托管人處開立基金的證券交易資金結算的二級結算備付金賬戶。
(五)境內債券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向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報備,基金托管
人在備案通過后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債券托管賬戶,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的債券及
資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負責申請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進行交
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開設同業拆借市場交易賬戶。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協議正
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3.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憑
證特別版),協議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期貨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開立期貨資金賬戶,在中國金
融期貨交易所獲取交易編碼。期貨資金賬戶名稱及交易編碼對應名稱應按照有
關規定設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資格,基金管理人授權基金托管人
辦理相關銀期轉賬業務。
(七)基金投資境內定期/協議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境內定期/協議銀行存款賬戶必須以基金名義開立,賬戶名稱為基金名稱,存
款賬戶開戶文件上加蓋預留印鑒(須包括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境內
銀行存款賬戶為境內定期/協議銀行存款回款的唯一指定收款賬戶。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與存款銀行簽訂具體存款協議/存款
確認單據,明確存款的類型、期限、利率、金額、賬號、對賬方式、支取方式、
存款到期指定收款賬戶等細則。
為防范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存款協議中應當約定提前支取條款。
(八)境外結算賬戶和證券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根據投資所在市場以及國家或地區的相關規定或
行業慣例,開立和管理進行基金的投資活動所需要的各類境外結算賬戶和證券賬
戶,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有必要協助。
境外結算賬戶和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基金業務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經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雙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境外結算賬戶和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境外結算賬戶和證券賬戶進行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境外證券賬戶資產的管
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九)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他
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的,由基金管理人協助基金
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據有關投資所在市場以及國家或地區的相關規定或行
業慣例和《基金合同》的約定
,開立有關賬戶。基金管理人負責按有關規則管理和運用該賬戶。
投資市場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
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十)資產保管
基金管理人同意,境外結算賬戶中的現金將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銀行身份持有,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對該現金資
產享有優先求償權,現金存入資金賬戶時構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額債務,除非法
律法規及撤銷或清盤程序明文規定該等現金不歸于清算財產外。
除非基金管理人按指令程序發送的指令另有規定,否則,基金托管人和其
境外托管人應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收付現金、或收付證
券:(a)按照交易發生的司法管轄區或市場的有關慣常和既定慣例和程序作出;
或(b)就通過證券系統進行的買賣而言,按照管轄該系統運營的規則、條例和條
件作出。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應不時將該等有關慣例、程序、規則、條
例和條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盤或破產等原因
進行終止清算時,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清算財產。基金托管人應自身,并盡
商業上的合理努力確保其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數據管理機制,安全完整地保
存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財產相關的業務數據和信息。
(十一)證券登記
境外證券的注冊登記方式應符合投資當地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市場慣
例。
基金托管人應確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始終是以所
有證券的實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財產中的所有證券。
基金托管人應該:(a)在其賬目和記錄中單獨列記屬于本基金的證券,并且
(b)要求和盡商業上的合理努力確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賬目和記錄中單獨清楚列
記證券不屬于境外托管人,不論證券以何人的名義登記。而且,若證券由基金
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無記名方式實際持有,要求和盡商業上的合理努力確保
其境外托管人將這些證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資產分別獨立存
放。
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過失、疏忽、欺詐或故意不當行為,
基金托管人將不保證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財產中的證券的所有權、合
法性或真實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轉讓)。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應指示存放在證券系統的證券為基金的實際所
有人持有,但須遵守管轄該系統運營的規則、條例和條件。
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證券(無記名證券和在
證券系統持有的證券除外)應按本協議約定登記,投資當地市場的有關法律、法
規和市場慣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應就其為基金利益而持有證券的市場有關證券
登記方式的重大改變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應按照基金管理人要求將這些市場發
生的事件或慣例變化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變本協議約定的證
券登記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應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十二)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庫。實物
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托管人對
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資產不承擔保管
責任。
境內銀行存款定期/協議存款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負責對存款證實書進行保管,不負責對存款證實書真偽的辨
別,不承擔存款證實書對應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責任。
(十三)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關業務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盡可能保證持有二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
理人應及時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
行。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授
權業務章的合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合同原件不得
轉移。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基金管理人應事先書面通知(以下簡稱“授權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權發
送指令的人員名單、簽字樣本、預留印鑒和啟用日期,注明相應的權限,并規
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時基金托管人確認有權發送人員(以下簡
稱“被授權人”)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授權通知應加
蓋公章。基金管理人發出授權通知后,以電話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授權通
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啟用日期開始生效,在此后三個工作日內基金管理人應將授
權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通知后,將簽字和印鑒與預留樣本核對無誤后,應在
收到授權通知當日電話向基金管理人確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權
人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內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資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其
他款項收付的指令。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到賬時間、金額、收款
賬戶、收付款賬戶開戶行、收款行SWIFTCODE(境外支付所需)或詳細地址、
大額支付號(境內支付所需)、跨境收付款的國際收支申報信息(包括不限于交
易編碼、交易附言等)等執行支付所需內容,加蓋預留印鑒。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
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權限內發送指令,被授權人應按照其授權權
限發送指令。指令由“授權通知”確定的被授權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發送。發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時通過電話與基金托管人確認指令內容。基金管
理人必須在15:00之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付款指令并確保基金銀行賬戶有足夠
的資金余額,15:00之后發送付款指令或截止15:00時賬戶資金不足的,基金托
管人不能保證在當日完成劃付。跨境匯出入與結售匯指令于基金托管人的指令
接收截止時點為T日上午10:00前,等值金額大于2000萬美元的結售匯指令需
提前一個工作日16:00前發送郵件給境內托管人預約外匯頭寸。對基金管理人
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為不執行該指令而造成損失的責
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當天某一時點到賬,必須至少提前2個工作小時向基金
托管人發送付款指令并與基金托管人電話確認。基金管理人指令傳輸及確認不
及時或賬戶資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夠的執行時間,致使指令未能及時執行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導致的損失。基金管理人應將銀行間市場成交單加蓋預
留印鑒后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對于被授權人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
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權通知”規定的方法確認指令的有效后,方可執
行指令。基金托管人僅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授權文件對指令進行表面相符性的形
式審查,對其真實性不承擔責任。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錯誤,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
督職能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視情況暫緩或拒絕執行,并及
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對基金場外投資指令進行審核時,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
指令違反有關基金的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的規定,如交易未生
效,則不予執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交易已生效,則以書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約定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饋,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托管人在對基金場外投資指令進行審核時,如發現投資指令有可能違
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的規定,應暫緩執行指令,通知基金管理
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正常指令執行,應
在發現后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彌補,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對由此造成
的直接經濟損失負賠償責任。
(七)被授權人員的更換
基金管理人撤換被授權人員或改變被授權人員的權限,必須提前至少三個
工作日,使用傳真向基金托管人發出加蓋公章的被授權人變更通知,注明啟用
日期,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權人變更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啟用日期
起開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對授權通知的內容的修改自啟用日期起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此后三個工作日內將被授權人變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改對指令發送人員的授權,并且書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則對于在變更通知的啟用日期后該指令發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
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紀機構的標準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境內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機構,并代表基
金與被選擇的證券經紀機構簽訂交易單元租用協議。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基金
交易單元號、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關內容。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境內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紀機構,并與其簽
訂期貨經紀合同,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若無明
確規定的,可參照有關證券買賣、證券經紀機構選擇的規則執行。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境外證券買賣的境外經紀人,并與其簽訂
相關協議。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境內投資清算交收安排
(1)資金劃撥
對于基金管理人的資金劃撥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期限
內執行,不得延誤。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托管人在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資
金劃撥指令時,基金銀行賬戶或資金交收賬戶上有充足的資金。基金的資金頭
寸不足時,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發
送劃款指令時應充分考慮基金托管人的劃款處理時間和在途時間。在基金資金
頭寸充足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本協議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絕執行。對超頭寸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權止
付但應及時電話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結算方式
支付結算以轉賬形式進行。如中國人民銀行有更快捷、安全、可行的結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據需要進行調整。
(3)證券交易資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而發生的場內、場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負
責辦理。
本基金場外證券投資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通
過登記結算機構辦理。本基金場內證券投資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據雙
方簽訂的《托管銀行證券資金結算協議》約定,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辦理。但本
基金場內證券投資涉及T+0日非擔保、RTGS交收的業務,基金管理人應在T+0
日15:00前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辦理交收,否則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證相關清算
交割成功。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資產的損失,應由基
金托管人負責賠償基金的損失;如果因為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行為而造成基
金投資清算困難和風險的,基金托管人發現后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負責解決,基金托管人應給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給基金托管人、本基金
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資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關登記結算公司通知的事項后應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無法按時支付證券清算款,按照登記結算
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本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時,基金管理人應事先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明確
交易單元、傭金費率等相關信息,在基金托管人完成相關設置后方可開展交
易。若涉及需基金管理人做出選擇的港股通公司行為,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數據將基金管理人的選擇結果提交給中國結算。
(4)基金投資期貨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過期貨經紀機構進行的交易由期貨經紀機構作為結算參與人代理
本基金進行結算,并承擔由期貨經紀機構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交收業務無法
完成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期貨經紀機構可就基金參與期貨交易的具體事
項另行簽訂協議,明確三方在基金參與期貨交易中的賬戶開立、資金劃撥、期
貨交易、交易費用、數據傳輸,以及風控控制與監督等方面的職責和義務。
基金管理人應責成其選擇的期貨公司對發送的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真
實性負責。由于交易結算報告的記載事項出現與實際交易結果和權益不符造成
本產品估值計算錯誤的,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數據發送方追償,基金托管人
不承擔責任。
2.境外投資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托管人在清算和交收中的責任
基金托管人應執行基金管理人被授權人按指令程序發送的現金匯劃指令,
辦理基金財產在境內銀行存款賬戶和境外結算賬戶之間的匯入、匯出以及相關
匯兌手續,或將基金財產劃回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賬戶,或完成投資相關的資金
交收與證券交割,或支付相關費用。管理人應保證相關資金賬戶、證券賬戶中
有充足的資金(或證券)可用于清算與交割。
基金托管人可將本基金財產買賣證券的清算交收、資金匯劃及交易過戶記
錄獲取等職責委托境外托管人處理。
基金管理人自身應確保投資遵循當地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本協議的約
定。
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如果發現基金投資證券過程中出現超買或超賣現
象,應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解決,基金托管人與境外托管
人應配合解決。由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的超買或超賣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擔。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發生超買行為,應按當地證券交易市場規則
或市場慣例完成融資,用以完成清算交收,由此給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損
失或由此所產生的相關費用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由境外托管人提供的資金和
證券余額不正確導致的超買或超賣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托管人先行承擔后向
境外托管人進行追索。由境外投資顧問或境外經紀人原因導致的超買或超賣所
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擔后向境外投資顧問或境外經紀人進行追
索。
由于全球投資涉及不同投資市場的結算規則和交易慣例,對于非因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延遲交收等情況
導致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積極
采取必要措施降低由此造成的影響。
(2)境外現金清算的實施
境外托管人根據基金托管人轉達的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并根據行業慣例,
售出、轉讓、轉移或存托基金財產,接收或交付所買賣證券或其它工具,并支
付或收取相應款項。
若相應賬戶中的金額不足,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
人的通知,從基金資產向境外托管人補足所需現金缺額。基金管理人認可,該
通知并非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行使相關權利的前提。
基金托管人自身、并盡商業上的合理努力確保境外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向特定對象、按指定金額、時間和方式劃撥基金資產。在沒有關于接收
對象變化情況的實際信息或通知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對其根
據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善意原則做出的資產劃撥不負責任。若劃撥的基金財產因
無人領取被退回,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按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處置資產。在上述劃撥資產的過程中,在途現金不計利息。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進行資金、證券賬目和交易記錄的核對
對基金的交易記錄,由基金管理人按日進行核對。對外披露基金份額凈值
之前,必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
致。如果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不真
實,由此導致的損失由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承擔。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雙方
認可的方式在當日全部交易結束后,將編制的基金資金、證券賬目傳送給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賬目核對。
對實物券賬目,相關各方定期進行賬實核對。
基金托管人應定期核對證券賬戶中的證券數量和種類。
雙方可協商采用電子對賬方式進行賬目核對。
(四)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資金清算和數據傳遞的時間、程序及托
管協議當事人的責任界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記機構負責。
2.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
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真
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申購資金的到賬情況并根
據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時劃付贖回及轉換款項。
3.基金托管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清算賬戶間的資金結算遵循“全額清
算、凈額交收”的原則,由雙方約定凈額交收計算規則及交收日期。
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收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約定的交收日前將凈申購款劃
至托管賬戶。如凈申購額未能如期到賬,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承擔。基金管理人負責向
責任方追償基金的損失。
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付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撥指
令。基金托管人依據劃款指令在交收日前將凈贖回款項劃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賬
戶。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劃付。若凈贖回款項未能如期劃撥,由
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基金管理人負責向責任方追償基金的損失。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決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收益分配進行賬務處理并核對后,基金
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分發現金紅利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據劃
款指令在指定劃付日及時將資金劃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賬戶。
3.基金管理人在下達分紅款支付指令時,應給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劃款
時間。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與復核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
同》、《中國證監會關于證券投資基金估值業務的指導意見》及其他法律、法
規的規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凈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
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估值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
基金份額凈值,以約定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
核后,將復核結果反饋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凈值予以公
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
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
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
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
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凈價或推薦估值凈價進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以每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交易所上
市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可轉債除外),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全價
減去估值全價中所含的債券(稅后)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
值。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6)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
情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于活躍市
場報價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
日的公允價值;對于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采用估值技
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
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
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
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
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
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
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
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凈價或推薦估值凈價估值。對
于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記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
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
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
未上市期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
估值。
5、衍生品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資境內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
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結算價估值。
境外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6、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應參照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的相關規
定進行估值,確保估值的公允性。
7、本基金投資境內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公
開掛牌的境外存托憑證按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8、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的,將依據下列信息提供機構所提供
的匯率為基準: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與港幣的中間價。
9、對于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境內外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涉
及的境外交易場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金,本基金將按權責
發生制原則進行估值;對于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
與估算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金將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
的估值調整。
對于非代扣代繳的稅收,基金管理人可聘請稅收顧問對相關投資市場的稅
收情況給予意見和建議。境外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體協調基金在海
外稅務的申報、繳納及索取稅收返還等相關工作。基金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基
金投資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及中國與該國家或地區簽署的相關稅收協定履行
納稅義務。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為導致的基金在稅收方面造成
的損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10、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
估值。
11、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
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
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
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
見,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蓋公章的書面說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對
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二)凈值差錯處理
當發生凈值計算錯誤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處理,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賠償
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后
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1.如采用本協議第八章“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與復核”中估
值方法的第1-9、11進行處理時,若基金管理人凈值計算出錯,基金托管人在
復核過程中沒有發現,且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
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由基金
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費率和托管費率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
計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
以及因該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賠付,基金托管人不負賠償責任;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存款銀行、
指數公司或數據供應商等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等原因,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
市場規則變更等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
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針對凈值差錯處理,如果法律法規或證監會有新的規定,則按新的規定執
行;如果行業有通行做法,在不違背法律法規且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前提下,
雙方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重新協商確定處理原則。
(三)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四)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
記賬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
對雙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若雙方
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五)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核對
雙方應每個交易日核對賬目,如發現雙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須及時查明原因并糾正,確保核對一致。若當日核對不符,暫
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賬冊為準。
(六)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
編制,應于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定期報告文件應按中國證監會的要
求公告。季度報表的編制,應于每季度終了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招募說
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3個工作
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
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中期報告在基金會計年度前6個月結束后的2個月內公告;年度報告
在會計年度結束后3個月內公告。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3個工作日內完成上月度報表的編制,以約定方式將有
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
核結果及時書面或以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對于季度報告、中
期報告、年度報告、更新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應在上述監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編制、復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
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
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如果基金管理人
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證監會備
案。
基金托管人對上述報告復核完畢后,可以出具復核確認書(蓋章)或以其
他雙方約定的方式確認,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檢查。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將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根據持有基金份額的數量按比例
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應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則的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1、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每月定期對基金相對標的指數的超額收益率進行評估,
當基金累計報酬率超過標的指數同期累計報酬率達到1%以上,可進行收益分
配;
3、在符合有關基金收益分配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數額由基金管理人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基于本基金的性
質和特點,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須以彌補浮動虧損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
基金份額凈值低于面值;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現金方式;
6、法律法規、監管機關、登記機構、上海證券交易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
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與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辦法》及中國證監會關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進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公開披露
前的基金信息、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及其他不宜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應予保
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及審計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或中國證監
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各自
承擔相應的信息披露職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負有積極配合、互相督
促、彼此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時限披露的義務。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額折算
日公告、基金份額折算結果公告、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對價、申購、贖回清單、基金合同規定的定期報告、臨時
報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清算報告、參與境內融資交易和
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投資股指期貨、港股通標的股票、資產支持證券的相關
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公布。
基金托管人應按本協議第八條第(六)款的規定對相關報告進行復核。基
金年報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
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須在證監會規定的媒介發布。
(三)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發生暫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托管人報告
基金托管人應按《基金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出具基金托管情況報
告。基金托管人報告說明該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
同》的情況,是基金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的組成部分。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5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托管人按照雙方約定的時間,自動在次
月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劃款
指令,支付時間及收款賬戶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過書面形式另行通知托管人。
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0%的年費率計提。境外托管
人的托管費從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中扣除。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托管人按照雙方約定的時間,自動在次
月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劃款
指令,支付時間及收款賬戶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過書面形式另行通知托管人。
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三)從基金資產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之外
的其他基金費用,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失,
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基金合同生效
之前的律師費、會計師費和信息披露費用等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
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基金托管人對不符合《基金法》、《運作辦
法》等有關規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費用有權拒絕執行。如果基金托管人
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本協議的約
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書面解釋,如果基金托
管人認為基金管理人無正當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絕支付。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
額。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登記機構保存
期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
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
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
資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
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基
金賬冊、會計報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
最低期限。
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
處。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傳
真給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變更后,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接任人接收基
金的有關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
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
續,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
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
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審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
求,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
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
臨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
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
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審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
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
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四)境外托管人的更換
1、如果基金托管人更換境外托管人,應在合理的期限內及時書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根據更換境外托管人通知辦理相應的業務交接
手續,在辦理相應的業務交接手續時,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應繼續遵循誠
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妥善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應要求接任的境外托管人配合原境外托管人辦理業務交接手
續。
4、在新的境外托管人履行職責前,原境外托管人應繼續履行相關協議項下
的托管職責,但基金托管人應支付相應的合理托管費用。
5、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導致的情況外,因更換境外托
管人而進行的資產轉移所產生的費用可由基金資產列支。
6、變更境外托管人后5個工作日內應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三)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
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對相應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五、禁止行為
本協議項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為如下:
(一)《基金法》禁止的行為。
(二)除非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托管協議當事人用基金財產從事
《基金法》禁止的投資或活動。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過程中任何尚未按有關法規規定的
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對他人泄露。
(五)基金管理人在資金頭寸不足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款指令。
(六)在資金頭寸充足且為基金托管人執行指令留出足夠時間的情況下,基金
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的指令拖延或拒絕
執行。
(七)除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基金托管人動用或
處分基金財產。
(八)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為同一機構,或相互出資或者持有股份。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在行政上、財務上互相獨立,其高級基金管理人員或其
他從業人員相互兼職。
(九)《基金合同》投資限制中禁止投資的行為。
(十)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禁止的其他行為。
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相關限制或按照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
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修改后的新協議,應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財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基金法》、《銷售辦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
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
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
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6.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7.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
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8.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
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
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9.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規或監
管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應
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本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
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
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
償,僅限于直接損失。但是發生下列情況的,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
規定以及基金財產投資所在地法律法規、監管要求、證券市場規則或市場慣例
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而
造成的損失等。
4、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對存放或存管在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機構
的基金資產,或交由證券公司等其他機構負責清算交收的資產及其收益,由于
該等機構故意欺詐、疏忽、過失或破產等原因給基金資產造成的損失等。
5、托管人對境外托管人及/或其次托管人的破產及歇業、解散、停業整頓
和被撤銷和吊銷營業執照不承擔責任。
(三)在發生一方或多方違約的情況下,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非違約方
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
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
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四)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
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者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
由此造成的影響。
(五)對于境外托管人履行職責過程中因本身過錯、疏忽等原因而導致基金財
產受到損失的,基金托管人應承擔相應責任。在決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過
錯、疏忽不當行為時,應根據相關當事人之間的協議約定的適用法律以及當地
的證券市場慣例決定。
(六)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過錯、疏忽行為,應根據相關當事人之間的協議約
定的適用法律以及當地的證券市場慣例,依照約定的訴訟或仲裁程序決定。如
根據上述適用法律及市場慣例,境外托管人某些導致本基金資產受損的行為不
被視為過錯、疏忽行為,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責。在依照約定的訴訟
或仲裁程序確定境外托管人存在過錯、疏忽行為之前,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有權拒絕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相關責任。
(七)基金管理人應根據聯合國相關制裁規定以及審慎、盡職的原則,對本基
金份額持有人及本基金資產背后的客戶進行制裁名單篩查。若基金管理人沒有
履行該等名單篩查的義務,或因基金管理人過錯未能有效發現受制裁的主體,
或發生其他違反前述制裁規定的情形,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理解并同
意,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將無法繼續為該等基金資產提供托管服務,基金
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對于因此導致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
管人受到處罰等可能遭受的任何損失,基金管理人須承擔全部責任。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
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當時有效的仲
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雙方當事人均
具有約束力。仲裁費和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繼續忠
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托管協議受中國法律(為本托管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募集注冊時提交的基金托管協議草案,
應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協
議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報中國證
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基金托管協議正本一式3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1份外,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1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項
本協議未盡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