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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泰柏瑞中證港股通高股息投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QDII)基金合同
2025-05-23 文字大小 【 】 【打印
            




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華泰柏瑞中證港股通高股息投資交易型
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QDII)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釋義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況 ......................................................................................................... 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額的發售 ......................................................................................................... 13
第五部分 基金備案 ..................................................................................................................... 1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額折算與變更登記 ......................................................................................... 16
第七部分 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 1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 19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 26
第十部分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3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額的登記 ..................................................................................................... 4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資 ............................................................................................................. 4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財產 ............................................................................................................. 58
第十六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 ......................................................................................................... 60
第十七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 ..................................................................................................... 6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 70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71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 80
第二十二部分 違約責任 ............................................................................................................. 83
第二十三部分 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 85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86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項 ............................................................................................................. 87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 88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據和原則
1、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合同當事人的
權利義務,規范基金運作。
2、訂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
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
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
(以下簡稱“《試行辦法》”)、《關于實施〈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
理試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
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公開募
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以下簡稱“《指數基金指
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3、訂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則是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投資人合法權
益。
二、基金合同是規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與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與
基金合同有沖突,均以基金合同為準。基金合同當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
資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三、華泰柏瑞中證港股通高股息投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QDII)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并經中國證券監
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注冊。
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和市場前
景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但不保證投資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四、本基金主要投資于香港證券市場中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會面臨
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港
股市場股價波動較大的風險(港股市場實行 T+0 回轉交易,且對個股不設漲跌
幅限制,港股股價可能表現出比 A 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匯率風險(匯率
波動可能對基金的投資收益造成損失)等。
五、本基金為指數基金,投資者可能面臨基金跟蹤誤差控制未達約定目標、
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服務、成份股停牌等潛在風險,詳見本基金招募說明書。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內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如與基金合同有沖突,以基
金合同為準。
七、本基金按照中國法律法規成立并運作,若基金合同的內容與屆時有效的
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一致,應當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八、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存托憑證。存托憑證是新證券品種,本基金投資
存托憑證在承擔境內上市交易股票投資的共同風險外,還將承擔與存托憑證、創
新企業發行、境外發行人以及交易機制相關的特有風險。

第二部分 釋義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華泰柏瑞中證港股通高股息投資交易型開放式指
數證券投資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華泰柏瑞中證港股通高股息投資交易
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對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訂和補充
5、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根據基金托管人與其簽
訂的合同,為本基金提供境外資產托管服務的境外金融機構
6、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華泰柏瑞
中證港股通高股息投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QDII)托管協議》
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7、招募說明書:指《華泰柏瑞中證港股通高股息投資交易型開放式指
數證券投資基金(QDII)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8、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華泰柏瑞中證港股通高股息投資交易型開
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QDII)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華泰柏瑞中證港股通高股息投資交易型開
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QDII)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10、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
文件、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
議、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并經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
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年10月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
不時做出的修訂
13、《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
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
不時做出的修訂
14、《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
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
修訂
15、《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
同年10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6、《指數基金指引》:指中國證監會2021年1月18日頒布、同年2
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
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7、《試行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07年6月18日頒布、同年7月5
日實施的《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及頒布機關對
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8、《通知》:指中國證監會2007年6月18日頒布、同年7月5日實
施的《關于實施有關問題
的通知》
19、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指《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
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定義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簡稱“ETF”
20、聯接基金:指將絕大多數基金財產投資于本基金,與本基金的投資
目標類似,緊密跟蹤業績比較基準,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最小化,采
用開放式運作方式的基金
21、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2、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
理委員會
23、外管局:指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機構
24、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
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25、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
然人
26、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境內合法登記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
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7、合格境外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
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使用來自境外
的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28、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以
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9、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
投資人
30、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
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托管等業務
31、銷售機構:指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
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32、發售代理機構: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發售業務的機構
33、申購贖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
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辦理本基金申購、贖回業務的證券公司
34、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
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
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
過戶等
35、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華泰柏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
的機構
36、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37、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
售機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
條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
書面確認的日期
39、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
金財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
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41、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42、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
請的開放日
44、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45、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若該工作日為非港股交易日,則本基金不開放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
業務)
46、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7、《業務規則》:指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實施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交
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及其不時修訂、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發布實施的《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于交易所交易型開
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及其不時修訂和上海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發布的其他相關規則以及銷售機構業務規
則等相關業務規則和實施細則
48、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
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9、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
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50、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
書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對價資產的行為
51、申購、贖回清單:指由基金管理人編制的用以公告申購對價、贖回
對價等信息的文件
52、組合證券:指標的指數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證券
53、申購對價:指投資者申購基金份額時,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
定應交付的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
54、贖回對價:指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說明書規定應交付給贖回人的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
55、標的指數:指中證港股通高股息投資指數及其未來可能發生的變更
56、現金替代:指申購、贖回過程中,投資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
的規定,用于替代組合證券中全部或部分證券的一定數量的現金
57、現金差額:指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資產凈值與按當日收盤價計算
的最小申購、贖回單位中的組合證券市值和現金替代之差;投資者申購、贖
回時應支付或應獲得的現金差額根據最小申購、贖回單位對應的現金差額、
申購或贖回的基金份額數計算
58、預估現金差額:指由基金管理人計算并在T日申購贖回清單中公布
的當日現金差額預估值,預估現金差額由申購贖回代理券商預先凍結
59、基金份額參考凈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指數服務
機構根據申購贖回清單和組合證券內各只證券的實時成交數據計算并由上
海證券交易所在交易時間內發布的基金份額參考凈值,簡稱IOPV
60、最小申購、贖回單位:指申購份額、贖回份額的最低數量,投資者
申購、贖回的基金份額應為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整數倍
61、基金份額折算: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將投資者的基金份
額進行變更登記的行為
62、元:指人民幣元
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
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
的節約
64、收益評價日:指基金管理人計算基金累計報酬率與標的指數同期累
計報酬率差額之日
65、基金累計報酬率:指收益評價日基金份額凈值與基金上市前一日基
金份額凈值之比減去100%(期間如發生基金份額折算,則以基金份額折算
日為初始日重新計算)
66、標的指數同期累計報酬率:指收益評價日標的指數收盤值與基金上
市前一日標的指數收盤值之比減去100%(使用估值匯率折算)(期間如發生
基金份額折算,則以基金份額折算日為初始日重新計算)
67、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
應收款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68、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69、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70、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
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71、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
性報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
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72、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
無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
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73、貨幣市場工具:指現金;期限在 1 年以內(含 1 年)的銀行存款,
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內(含 397 天)
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
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74、港股通:指內地投資者委托內地證券公司,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
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買賣規定范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75、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指基金以一定的費率通過證券交易
所綜合業務平臺向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證券,中國證券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到期歸還所借證券及相應權益補償并支付費用的業務
7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觀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況

一、基金名稱
華泰柏瑞中證港股通高股息投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QDII)

二、基金的類別
股票型指數證券投資基金、QDII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交易型開放式

四、基金的投資目標
緊密跟蹤標的指數表現,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的最小化。本基金力爭
將日均跟蹤偏離度控制在0.35%以內,年化跟蹤誤差控制在4%以內。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及金額
本基金募集份額總數不低于2億份,募集金額總額不低于2億元。
本基金可依據中國證監會和外管局核準的額度(外匯額度需折算為人民幣)
或本基金的實際情況設定募集規模上限,并在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中列示。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資產規模不受募集規模上限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
基金的外匯額度(外匯額度需折算為人民幣)或本基金的實際情況控制基金申購
規模并暫停基金的申購,具體參見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公告。

六、基金份額面值和認購費用
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面值為人民幣1.00元。
本基金認購費率按招募說明書的規定執行。

七、基金發行幣種
人民幣。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的前提下,增加新的銷售幣種,該事項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相關業務
規則屆時由基金管理人確定并提前公告。

八、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九、標的指數
本基金的標的指數是中證港股通高股息投資指數。
中證港股通高股息投資指數由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并發布,該指數從符合
港股通條件的香港上市公司證券中選取30只流動性好、連續分紅、股息率高的上
市公司證券作為指數樣本,采用股息率加權,以反映港股通范圍內連續分紅且股
息率較高的上市公司證券的整體表現。
未來若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
外的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
案,如更換基金標的指數、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
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本基金合同終止。
自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標的指數的編制及發布至解決方案確定期間,基金管理
人應按照指數編制機構提供的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指數信息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優先原則維持基金投資運作。

十、設立聯接基金或增設新的份額類別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發展需要,設立并管理以本基金為目標ETF的聯接基金,
或為本基金增設新的份額類別,新的份額類別可設置不同的管理費、托管費、申
購費、贖回費、幣種及匯率風險特征等,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有關基金份額類別的具體規則等相關事項屆時將另行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額的發售

一、基金份額的發售時間、發售方式、發售對象
1、發售時間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具體發售時間見基金份額發售
公告。
2、發售方式
本基金將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網點及基金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公開發售。
投資者可選擇網上現金認購、網下現金認購2種方式。
網上現金認購是指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發售代理機構用上海證券
交易所網上系統以現金進行的認購;網下現金認購是指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及
其指定的發售代理機構以現金進行的認購。
投資人應當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發售代理機構辦理基金發售業務的營業
場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發售代理機構提供的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
基金管理人、發售代理機構辦理基金發售業務的具體情況和聯系方式,請參
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增減或變更發售代理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
示。
3、發售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
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二、基金份額的認購
1、認購費用
本基金的認購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基金認購費
用不列入基金財產。
2、募集期認購資金、利息的處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
得動用。通過基金管理人進行網下現金認購的有效認購資金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
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投資者所有,其中利息轉份額以基金管理人的記錄為準;
網上現金認購和通過發售代理機構進行網下現金認購的有效認購資金在登記機
構清算交收后至劃入基金托管專戶前產生的利息,計入基金財產,不折算為投資
者基金份額。
3、基金認購份額的計算
基金認購份額具體的計算方法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
4、認購申請的確認
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
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或基金管理人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
認購申請及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三、基金份額認購的具體規定
投資人認購原則、認購費用、認購限額、認購份額的計算公式、認購時間安
排、投資人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等事項,由基金管理人根據相關法律
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或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中披露。
第五部分 基金備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份,
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于200人的條件下,基金
募集期屆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并
在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
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取得
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應
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
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
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
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
連續5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
5000萬元情形的,本基金將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基金財產清算并終止,而
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額折算與變更登記

基金份額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運作的需要,在基金資產凈值不變的
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調整基金份額總額及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折算由基金
管理人向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并由登記機構進行基金份額的變更登記。
本基金存續期間,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需要對基金份額進行折算,并根據
相關法規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如未來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額的類別,基金管理人在實施份額折算時,可對全
部份額類別進行折算,也可根據需要只對其中部分類別的份額進行折算。
基金份額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總額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
數額將發生調整,但調整后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占基金份額總額的
比例不發生變化。基金份額折算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無實質性影響,無需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如果基金份額折算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遲辦理基金份額折
算。
基金份額折算的具體方法在份額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七部分 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額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備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證
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基金份額上市:
1、場內基金資產凈值不低于2億元;
2、場內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應與上海證券交易所簽訂上市協議書。基金獲準在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個工作日發布基金
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及其提示性公告。
二、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額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
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
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
三、終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可終止基金的上
市交易,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不再具備本部分第一款規定的上市條件;
2、基金合同終止;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提前終止上市;
4、基金合同約定的終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證券交易所認為應當終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終止基金上市的決定之日起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規定發布基金終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1、3、4、5項等原因使本基金終止上市的,本基金將由交易型開
放式基金變更為跟蹤標的指數的非上市開放式指數基金,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審議。若屆時,基金管理人已有跟蹤該標的指數的指數基金,則基金管理
人將本著維護投資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履行適當的程序后與該指數基金合并或者
選取其他合適的指數作為標的指數。
四、基金份額參考凈值的計算與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開市前公告當日的申購、贖回清單,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指數服務機構在開市后根據申購贖回清單、人民幣匯率和組合
證券內各只證券的實時成交數據,計算基金份額參考凈值(IOPV),并將計算結
果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發送,由上海證券交易所對外發布,僅供投資者交易、申購、
贖回基金份額時參考。
五、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本基金可以申請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內的其他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
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六、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登記機構及上海證券交易所對基金上市交
易的規則等相關規定內容進行調整的,本基金合同相應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規定
執行,且此項修改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七、若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的
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適當的程序后增加相應功能,而無需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投資人在場內可以人民幣現金申購、贖回辦理本基金的申購、贖回業務。
如無特指,本部分內容適用于場內人民幣的現金申購、贖回業務。
未來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場內開通本基金人民幣現金
申購、贖回以外的方式辦理本基金的申購、贖回業務,非人民幣現金申購贖回的
業務規則、申購贖回原則等相關事項屆時將另行約定并公告。
未來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開通本基金的場外申購、贖回
等業務,場外申購贖回的適用條件、業務辦理時間、業務規則、申購贖回原則、
申購贖回費用等相關事項屆時將另行約定并公告。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投資者應當在申購贖回代理券商的營業場所按申購贖回代理券商提供的方
式辦理基金的申購和贖回。
基金管理人將在開始申購、贖回業務前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申購贖回代理
券商的名單,并可依據實際情況增加或減少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
網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為目標 ETF 的聯接基金,本基金可根據實際情
況需要向本基金的聯接基金開通特殊申購,不收取申購費用。具體見更新的招募
說明書。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
所、香港聯合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公告暫停申購、贖
回時除外。若本基金的開放日發生變更,將在招募說明書(更新)或其他公告中
進行列示。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
間變更、港股交易規則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
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申請且登記機構
確認接收的,視為投資人在下一開放日提出的申購、贖回申請,并按照下一開放
日的申請處理。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本基金采用份額申購和份額贖回的方式,即申購和贖回均以份額申請;
2、本基金的申購對價、贖回對價包括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在
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如交易所推出新的申購贖回模式時,基金的申購對價、贖回
對價也可包括組合證券;
3、申購、贖回申請提交后不得撤銷;
4、申購贖回應遵守《業務規則》的規定;
5、本基金申購、贖回的幣種為人民幣;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
規定的情況下,增加其他幣種的申購、贖回,其他幣種申購、贖回的具體規則屆
時將另行公告。
6、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
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針對交易型開放式證
券投資基金推出新的清算交收與登記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購、贖回方式,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調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與登記模式及申購、贖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
清算交收與登記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購、贖回方式,屆時將發布公告予以披露并更
新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申購贖回代理券商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
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本基金申購申請、贖回申請的確認根據登記機構的相關規定辦理,具體見本
基金招募說明書。如投資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購對價,則申購申請失敗。如
投資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額不足或未能根據要求準備足額的現金,或本基
金投資組合內不具備足額的符合要求的贖回對價,則贖回申請失敗。
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
代表申購贖回代理券商確實接收到該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
結果為準。對于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
權利。
3、申購和贖回的清算交收與登記
本基金申購贖回過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額、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的
清算交收適用相關業務規則和參與各方相關協議及其不時修訂的有關規定,具體
規則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如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修改或更新上述規則并適用于本基金的,則按照新的規則執行,并在招募說明書
中進行更新。
如果登記機構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時發現不能正常履約的情形,則依據
《業務規則》及參與各方相關協議及其不時修訂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投資者應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約定和申購贖回代理券商的規定按時足額支付
應付的現金差額、現金替代和現金替代退補款。因投資人原因導致現金差額、現
金替代和現金替代退補款未能按時足額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權為基金的利益向
該投資人追償并要求其承擔由此導致的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資產的損失。
如遇國家外管局相關規定有變更或本基金投資的境外主要市場的交易清算
規則有變更、基金投資的境外主要市場及外匯市場休市或暫停交易、登記公司系
統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則贖回
現金替代款的支付時間可相應順延。在發生本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
緩支付贖回對價的情形時,贖回現金替代款的支付辦法參照本基金合同有關條款
處理。
登記機構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
人實質利益的前提下,對申購和贖回的程序進行調整,并于開始實施前按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投資者申購、贖回的基金份額需為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整數倍,具體
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2、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份額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
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資運作
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
關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市場變化以及投資者需求等因素,在法
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和贖回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對價、費用及其用途
1、申購對價是指投資者申購基金份額時應交付的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
他對價。贖回對價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應交付的現
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申購對價、贖回對價根據申購、贖回清單和投資
者申購、贖回的基金份額數額確定;
2、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T+1日內公告,計算公式
為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發售在外的基金份額總數。如遇特殊情況,經
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3、申購對價、贖回對價根據申購、贖回清單和投資者申購、贖回的基金份
額數額確定。申購、贖回清單由基金管理人編制。T日的申購、贖回清單在當日
上海證券交易所開市前公告。申購、贖回清單的內容與格式見本基金招募說明書;
4、投資者在申購或贖回基金份額時,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的標準
收取傭金,其中包含證券交易所、登記機構等收取的相關費用,具體見招募說明
書。
七、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3、證券、期貨交易所、香港聯合交易所、外匯市場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
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技術故障等異常情況
導致基金銷售系統、基金注冊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8、基金管理人開市前因異常情況無法公布申購贖回清單。
9、相關證券交易所、申購贖回代理券商、登記機構等因異常情況無法辦理
申購、贖回,或者指數編制單位、相關證券交易所等因異常情況使申購贖回清單
無法編制或編制不當。
10、因外匯額度、港股通每日額度等原因需要控制基金申購規模。
11、港股通的業務規則發生重大變化。
12、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除第4項暫停申購情形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投資人申購申
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
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對價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
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八、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對價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對價: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對價。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對價。
3、證券、期貨交易所、香港聯合交易所、外匯市場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
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
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5、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對價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6、基金管理人開市前因異常情況無法公布申購贖回清單。
7、相關證券交易所、申購贖回代理券商、登記機構等因異常情況無法辦理
申購、贖回,或者指數編制單位、相關證券交易所等因異常情況使申購贖回清單
無法編制或編制不當。上述異常情況指基金管理人無法預見并不可控制的情形,
包括但 不限于系統故障、網絡故障、通訊故障、電力故障、數據錯誤等。
8、港股通的業務規則發生重大變化時。
9、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對價時,基金
管理人應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
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公告。
九、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
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有關規定,最遲于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
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其他申購贖回方式
1、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在履行適當程序后,開通本基金的場內實物申購贖回、
場外申購贖回等業務,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場內實物申購贖回、場外
申購贖回的具體辦理方式等相關事項屆時將另行公告。
2、在條件允許時,基金管理人可開放集合申購,集合申購業務的相關規則
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公告。
3、在條件允許時,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購、贖回方式,并于
新的申購、贖回方式開始執行前按規定予以公告。
4、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機構可依據本基金合同開展其他服務,雙方需簽
訂書面委托代理協議,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過戶、凍結及解凍
登記機構可依據其業務規則,受理基金份額的非交易過戶、凍結與解凍等業
務,并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用。
十二、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實
質利益的前提下,根據市場情況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的安排進行補充和調整,并在
新的申購、贖回安排實施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予以
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簡況
名稱: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民生路1199弄上海證大五道口廣場1
號17層
法定代表人:賈波
設立日期:2004年11月18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4]178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貳億元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021)38601777
(二)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
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
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
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及轉融
通業務;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
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的業務規則,開通人民幣之外的其他銷售幣種基金
份額的申購、贖回等業務;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
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價格、申購和贖回對價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對價,編制申購贖回清單;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
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對價;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的規定;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
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
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同時將已凍結的股票解凍;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簡況
名稱: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交通銀行)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188號(郵政編碼:200120)
辦公地址:上海市長寧區仙霞路18號(郵政編碼:200336)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任德奇
成立時間:1987年3月30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國務院國發(1986)字第81 號文和中國人民
銀行銀發[1987]40號文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5號
注冊資本:742.63億元人民幣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 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
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
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
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有權呈報中國證監會,并可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為基金辦
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選擇、更換或撤銷境外托管人;
(8)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或委托境外托管人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
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
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對價的現金部分;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資金匯出、匯入、兌換、收匯、付匯、
資金往來、委托及成交記錄等相關資料,其保存的時間應當不少于20年;保存
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除前述資料以外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保存
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的規定;
(12)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對價的現金部分;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對基金的境外財產,基金托管人可授權境外托管人代為履行其承擔的
受托人職責。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因本身過錯、疏忽等原因而導致基
金財產受損的,基金托管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23)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按照規定對基金日常投資行為和資金匯出
入情況實施監督,如發現投資指令或資金匯出入違法、違規,應當根據法律法規
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外管局報告;
(24)安全保護基金財產,準時將公司行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25)按照中國證監會和外管局要求報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資情況,并按相
關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申報;
(26)辦理基金的有關結匯、售匯、收匯、付匯和人民幣資金結算業務;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以及外
管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職責。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
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在購買本基金前認真閱讀基金合同、托管協議,了解并接受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就本基金海外投資運作、托管所作出的
各項安排,愿意接受本基金資產在境外投資運作、托管中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
稅收風險及《基金合同》所列明的其他風險;
(1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對價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
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證券交易所和登記機構的相關交易及業
務規則;
(1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部分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鑒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聯接基金(即“華泰柏瑞中證港股通高股息投資交易
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QDII)聯接基金”,以下簡稱“聯接基金”)的相關
性,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憑所持有的聯接基金的份額直接參加或者委
派代表參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在計算參會份額和計票時,聯接
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數和表決票數為:在本基金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聯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額的總數乘以該基金份
額持有人所持有的聯接基金份額占聯接基金總份額的比例,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
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數位。
聯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應以聯接基金的名義代表聯接基金的全體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決權,但可接受聯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委托以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參與表決。
聯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議召開或召集本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須先遵照聯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約定召開聯接基金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提議召開或召集本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的,由聯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議
召開或召集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本基金未設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日常機構,如今后設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日常機構,日常機構的設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執行。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
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
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
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
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
回費率或收費方式、調整基金份額類別;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證券交易所或者登記機構的相關業務規則發生變
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5)基金管理人、代銷機構、登記機構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
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的規則(包括但不限于申購贖回清單的調整、開放時
間的調整、申購對價/贖回對價組成的調整等);
(6)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7)本基金的標的指數更名時,本基金可相應調整基金名稱、標的指數名
稱、業績比較基準;
(8)監管機關或證券交易所要求或決定本基金終止上市;
(9)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
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開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
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
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
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
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
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或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
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
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
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
具書面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書面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注冊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允許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
電話或其他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或其他監管機
構允許的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的,授權方式可以采用書
面、網絡、電話或其他監管機構允許的方式,具體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
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
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
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
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
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
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在規定
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
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
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
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審議。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
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臨
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
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
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
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
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
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
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
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
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在規定媒介
上聯合公告。
(四)境外托管人的更換
1、如果基金托管人更換境外托管人,應在合理的期限內及時書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根據更換境外托管人通知辦理相應的業務交接
手續,在辦理相應的業務交接手續時,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應繼續遵循誠實
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妥善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應要求接任的境外托管人配合原境外托管人辦理業務交接手
續。
4、在新的境外托管人履行職責前,原境外托管人應繼續履行相關協議項下
的托管職責,但基金托管人應支付相應的合理托管費用。
5、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導致的情況外,因更換境外托
管人而進行的資產轉移所產生的費用可由基金資產列支。
6、變更境外托管人后5個工作日內應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五)新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基金托管人
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
托管人應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做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
行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基金
合同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三、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
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相應內
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訂立托
管協議。
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
管、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
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符合《試行辦法》規定條件的境外托管人負責境外資產
托管業務。境外托管人根據基金托管人的委托履行其相應職責。基金托管人應當
與境外托管人簽署相應的協議,用以規范基金托管人與境外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
務。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因本身過錯、疏忽等原因而導致基金財產受
損的,基金托管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在決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過錯、疏忽等
不當行為時,應根據基金托管人與境外托管人之間的協議適用法律及當地的證券
市場慣例決定。
但基金托管人在已按照謹慎、盡職的原則選擇、委任和監督境外托管人,且
境外托管人已按照當地法律法規的要求托管資產的前提下,對境外托管人的破產
而產生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基金托管人應在獲得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且委托財產或投資人承擔相關費用的前提下,積極采取措施進行追償,基金管理
人應予配合。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額的登記

一、基金的份額登記業務
本基金的登記業務指本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
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
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二、基金登記業務辦理機構
本基金的登記業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
辦理,但基金管理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
機構辦理本基金登記業務的,應與代理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
和代理機構在投資者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發放
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事宜中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基金的登記機構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三、基金登記機構的權利
基金登記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1、取得登記費;
2、建立和管理投資者基金賬戶;
3、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戶資料、交易資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4、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登記業務的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并依照有
關規定于開始實施前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四、基金登記機構的義務
基金登記機構承擔以下義務:
1、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本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
2、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本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
3、妥善保存登記數據,并將基金份額持有人名稱、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額明
細等數據備份至中國證監會認定的機構。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不得
少于20年;
4、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賬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因違反該保密義務對
投資者或基金帶來的損失,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及法律
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規定為投資者辦理非交易過戶業務、提供其他
必要的服務;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監督;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緊密跟蹤標的指數表現,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的最小化。本基金力爭
將日均跟蹤偏離度控制在0.35%以內,年化跟蹤誤差控制在4%以內。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以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為主要投資對象。
此外,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可少量投資于部分非成份股(包括主
板、創業板以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發行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包
括國債、地方政府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公開發行的次級債、可轉換債
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可交換債券、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超
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
具、股指期貨、非成份股的港股(包括港股通標的股票)、遠期合約、互換及經中
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產品以及法律法規
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在投資香港市場時,本基金可通過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境外投資
額度或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進行投資。
未來如果港股通相關稅收政策出現重大變化,包括但不限于港股分紅稅費下
調,本基金可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僅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
投資香港市場,不再通過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境外投資額度投資香港
市場,在上述調整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不需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本基金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
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應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其中現金
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因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受限制的
情形除外。
三、投資策略
1、股票的投資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復制法,即完全按照標的指數的成份股組成及其權重構
建基金股票投資組合,并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動進行相應調整:當
標的指數進行定期調整、指數樣本空間或者編制規則變更時,本基金將根據標的
指數的編制規則及調整公告,及時進行投資組合的優化調整,盡量降低跟蹤誤差,
力爭將日均跟蹤偏離度控制在0.35%以內,年化跟蹤誤差控制在4%以內。
但在因特殊情況(如流動性不足)導致無法獲得足夠數量的股票時,基金管
理人將運用其他合理的投資方法構建本基金的實際投資組合,追求盡可能貼近目
標指數的表現。
特殊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規的限制;(2)標的指數成份
股流動性嚴重不足;(3)標的指數的成份股票長期停牌;(4)其他合理原因導致
本基金管理人對標的指數的跟蹤構成嚴重制約等。
在投資香港市場時,本基金可通過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境外投資
額度或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進行投資。
2、債券的投資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將基于對國內外宏觀經濟形勢的深入分析、國內財政政策與貨
幣市場政策等因素對債券的影響,進行合理的利率預期,判斷市場的基本走勢,
構建債券投資組合,以保證基金資產流動性,并降低組合跟蹤誤差。
其中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結合了權益類證券與固定收益類證券的特性,
具有下行風險有限同時可分享基礎股票價格上漲的特點。本基金將評估其內在投
資價值,結合對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市場上的溢價率及其變動趨勢、行業資
金的配置以及基礎股票基本面的綜合分析,最終確定其投資權重及具體品種。
3、股指期貨的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時,將嚴格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
對沖系統性風險和某些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等。股指期貨的投資主要采用流
動性好、交易活躍的合約,通過多頭或空頭套期保值等策略進行套期保值操作,
力爭利用股指期貨的杠桿作用,降低股票倉位頻繁調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蹤誤差,
達到有效跟蹤標的指數的目的。
4、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策略
資產支持證券為本基金的輔助性投資工具,本基金將采用久期配置策略與期
限結構配置策略,結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方法,綜合分析資產支持證券的利
率風險、提前償付風險、流動性風險、稅收溢價等因素,選擇具有較高投資價值
的資產支持證券進行配置。
5、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本基金還可以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將綜
合考慮融資成本、保證金比例、沖抵保證金證券折算率、信用資質等條件,選擇
合適的交易對手方。同時,在保障基金投資組合充足流動性以及有效控制融資杠
桿風險的前提下,確定融資比例。
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將綜合分析市場情況、投資者結構、基金
歷史申贖情況、出借證券流動性情況等條件,合理確定轉融通證券出借的范圍、
期限和比例。
6、存托憑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綜合考慮預期收益、風險、流動性等因素的基礎上,根據審慎原則
合理參與存托憑證的投資,以更好地跟蹤標的指數,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
的最小化。
未來,隨著證券市場投資工具的發展和豐富,本基金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相
應調整和更新相關投資策略,并按規定公告。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3)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
投資;
4)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
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本基金境內投資應遵循以下限制:
5)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應
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
和應收申購款等;
6)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
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
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0)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1)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
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2)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的40%,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1年,債
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投資,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i)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
ii)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
式回購)等;
iii)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
iv)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v)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
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4)本基金可參與融資業務,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
票與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5)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i)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證券應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所述流動性受限證券的范圍;
ii)參與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30%;
iii)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
iv)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
平均計算;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業務;
16)本基金投資境內發行的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
行,與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本基金境外投資應遵循以下限制:
17)本基金持有非流動性資產市值不得超過基金凈值的10%;
18)本基金參與證券借貸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i)所有參與交易的對手方(中資商業銀行除外)應當具有中國證監會認可
的信用評級機構評級;
ii)應當采取市值計價制度進行調整以確保擔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證券市
值的102%;
iii)借方應當在交易期內及時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證券產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紅。一旦借方違約,本基金根據協議和有關法律有權保留和處置擔保物以
滿足索賠需要;
iv)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擔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種:現金;
存款證明;商業票據;政府債券;中資商業銀行或由不低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信
用評級機構評級的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交易對手方或其關聯方的除外)出具的不
可撤銷信用證;
v)本基金有權在任何時候終止證券借貸交易并在正常市場慣例的合理期限
內要求歸還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證券;
19)基金可以根據正常市場慣例參與正回購交易、逆回購交易,并且應當遵
守下列規定:
i)所有參與正回購交易的對手方(中資商業銀行除外)應當具有中國證監
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評級;
ii)參與正回購交易,應當采取市值計價制度對賣出收益進行調整以確保現
金不低于已售出證券市值的102%。一旦買方違約,本基金根據協議和有關法律
有權保留或處置賣出收益以滿足索賠需要;
iii)買方應當在正回購交易期內及時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證券產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紅;
iv)參與逆回購交易,應當對購入證券采取市值計價制度進行調整以確保已
購入證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現金的102%。一旦賣方違約,本基金根據協議和有關
法律有權保留或處置已購入證券以滿足索賠需要;
v)基金管理人應當對基金參與證券正回購交易、逆回購交易中發生的任何
損失負相應責任;
vi)基金參與證券借貸交易、正回購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歸還證券總市值
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購證券總市值均不得超過基金總資產的50%;前項比例限制
計算,基金因參與證券借貸交易、正回購交易而持有的擔保物、現金不得計入基
金總資產;
20)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
21)本基金投資期貨支付的初始保證金、投資期權支付或收取的期權費、投
資柜臺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費用的總額不得高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2)本基金投資于遠期合約、互換等柜臺交易金融衍生品,應當符合以下要
求:所有參與交易的對手方(中資商業銀行除外)應當具有不低于中國證監會認
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級;交易對手方應當至少每個工作日對交易進行估值,并且
基金可在任何時候以公允價值終止交易;任一交易對手方的市值計價敞口不得超
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20%;
2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銀行
應當是中資商業銀行在境外設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達到中國證監會
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級的境外銀行,但在基金托管賬戶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3)、4)、5)、10)、15)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
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應當在所涉境內證券可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所涉境外證券可
交易之日起3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購買不動產;
(2)購買房地產抵押按揭;
(3)購買貴重金屬或代表貴重金屬的憑證;
(4)購買實物商品;
(5)除應付贖回、交易清算等臨時用途以外,借入現金;該臨時用途借入
現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6)利用融資購買證券,但投資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參與未持有基礎資產的賣空交易;
(8)直接投資與實物商品相關的衍生品;
(9)購買證券用于控制或影響發行該證券的機構或其管理層;
(10)承銷證券;
(11)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12)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14)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15)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上述禁止行為是基于基金合同生效時法律法規而約定,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
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
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五、標的指數
本基金的標的指數為中證港股通高股息投資指數。中證港股通高股息投資指
數由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并發布,該指數從符合港股通條件的香港上市公司證
券中選取30只流動性好、連續分紅、股息率高的上市公司證券作為指數樣本,
采用股息率加權,以反映港股通范圍內連續分紅且股息率較高的上市公司證券的
整體表現。
未來若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
外的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
案,如更換基金標的指數、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
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本基金合同終止。
自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標的指數的編制及發布至解決方案確定期間,基金管理
人應按照指數編制機構提供的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指數信息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優先原則維持基金投資運作。
六、業績比較基準
業績比較基準為中證港股通高股息投資指數收益率。
本基金標的指數變更的,相應更換基金名稱和業績比較基準,并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及時公告。
七、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屬于股票型基金中的指數型基金,采用完全復制的被動式投資策略,
具有與標的指數以及標的指數所代表的股票市場相似的風險收益特征:一方面,
相對于混合型基金、債券型基金與貨幣市場基金而言,其風險和收益較高;另一
方面,相對于采用抽樣復制的指數型基金而言,其風險和收益特征將更能與標的
指數保持基本一致。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香港證券市場中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除需承擔與
境內證券投資基金類似的市場波動風險等一般投資風險,還需承擔匯率風險以及
香港市場風險等境外證券市場投資所面臨的特別投資風險。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款項以及
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根據境內及投資所在地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
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
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
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
財產,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
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
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現金存入現金賬戶時
構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額無擔保債務,除非法律法規及撤銷或清盤程序明文規定該
等現金不歸于清算財產外。境外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
告清盤或破產等原因進行終止清算時,除非在相關法律法規強制要求下,不得將
托管資產項下的證券、非現金資產歸入其清算資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
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
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在符合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有關資產保管的要求下,對境外托管人的
破產而產生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應采取合理措施進行追償,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
合基金托管人進行追償。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據《試行辦法》的要求謹慎、盡職的
原則選擇、委任和監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當地法律法規、本基金
合同及托管協議的要求保管托管資產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對境外托管人破產產
生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過失、疏忽、欺詐或故意
不當行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不保證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
金財產中的證券的所有權、合法性或真實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轉讓)及其他
效力瑕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對境外托管人依據當地法律法規、證券、
期貨交易所規則、市場慣例的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應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匯入、匯出、兌換、
收匯、現金往來及證券交易的記錄、憑證等相關資料,并按規定的期限保管,但
境外托管人持有的與境外托管人賬戶相關資料的保管應按照境外托管人的業務
慣例保管。

第十六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
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股指期貨合約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
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
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并可參考國際會計準則。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
日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
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
量的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
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為基礎,并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
為特征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
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
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
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
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
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估值
進行調整并確定公允價值。
四、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
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
(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
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
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凈價或推薦估值凈價進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以每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交易所上
市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可轉債除外),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全價減
去估值全價中所含的債券(稅后)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6)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
情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于活躍市場
報價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
公允價值;對于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
其公允價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
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
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
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
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凈價或推薦估值凈價估值。對于含
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記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
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
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間
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
估值。
5、衍生品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資境內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
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
價估值。
境外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
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6、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應參照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的相關規
定進行估值,確保估值的公允性。
7、本基金投資境內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公
開掛牌的境外存托憑證按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8、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的,將依據下列信息提供機構所提供
的匯率為基準: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與港幣的中間價。
9、對于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境內外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涉
及的境外交易場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金,本基金將按權責發
生制原則進行估值;對于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估
算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金將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的估值
調整。
對于非代扣代繳的稅收,基金管理人可聘請稅收顧問對相關投資市場的稅收
情況給予意見和建議。境外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體協調基金在海外稅
務的申報、繳納及索取稅收返還等相關工作。基金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
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及中國與該國家或地區簽署的相關稅收協定履行納稅義
務。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為導致的基金在稅收方面造成的
損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10、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1、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蓋公章的書面說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
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
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
將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
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
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經濟損失按下
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
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
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
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
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凈值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凈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
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估值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
金份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對于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基金按照權責
發生制進行估值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相關估值調整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
理。
3、由于時差、通訊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觀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
管人協商一致的時間點前無法確認的交易,導致的對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不作
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4、由于不可抗力,或證券、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存款銀行、指數
公司或數據供應商等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等原因,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
則變更等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
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
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第十七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費;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的投資標的交易費用;
7、基金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境外股票而產生各項合理費用;
8、基金的證券/期貨賬戶開立費用、證券/期貨交易費用及在境外市場的交易、
清算、登記等實際發生的費用(out-of-pocket fees),包括但不限于經手費、印花
稅、證管費、過戶費、手續費、券商傭金、權證交易的結算費及其他類似性質的
費用等;
9、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10、基金進行外匯兌換交易的相關費用;
11、基金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應當繳納的,購買或處置證券有關的任何稅收、
征費、關稅、印花稅、交易及其他稅收及預扣提稅(以及與前述各項有關的任何
利息及費用),以及為基金利益聘請稅務顧問產生的費用;
12、基金的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
13、基金上市費及年費、登記結算費用、IOPV計算與發布費用;
14、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導致的更換基金管理人、更
換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資產由原任基金托管人轉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
外托管人更換導致基金資產轉移所引起的費用;
1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5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據與管
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托管人按照雙方約定的時間,自動在次月按照指定的
賬戶路徑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
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0%的年費率計提。境外托管人
的托管費從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中扣除。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據與管
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托管人按照雙方約定的時間,自動在次月按照指定的
賬戶路徑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
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3-15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
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指數許可使用費,指數許可使用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5、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本基金投資境外市場的稅收按
照投資目的地的稅收規定執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每月定期對基金相對標的指數的超額收益率進行評估,
當基金累計報酬率超過標的指數同期累計報酬率達到1%以上,可進行收益分配;
3、在符合有關基金收益分配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數額由基金管理人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基于本基金的性質
和特點,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須以彌補浮動虧損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
份額凈值低于面值;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現金方式;
6、法律法規、監管機關、登記機構、上海證券交易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
定。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累計報酬率和標的指數同期累計報酬率的計算方法參見
招募說明書。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重大實質不利影響的情
況下,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基金超額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
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收益分配時發生的銀行轉賬等手續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承擔。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并可參考國際會計準則;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并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相互獨立的符
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
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于信息披
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信
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
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
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
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在未來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可以人民幣以外的幣種計算并披露凈
值及相關信息。涉及幣種之間轉換的,應當披露匯率數據來源,并保持一致性。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
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
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
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
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
將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將基金
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并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托管人應當同
時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于規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節假日規定報
刊休刊,則順延至法定節假日后首個出報日。下同)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登
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額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額折算結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確定基金份額折算日,并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將基金份額折算日
公告登載于規定媒介上。
基金份額進行折算并由登記機構完成基金份額的變更登記后,基金管理人應
及時將基金份額折算結果公告登載于規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
基金份額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上市交
易3個工作日前,將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上市交易
公告書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六)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
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
的次日,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
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七)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對價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對價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
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八)申購、贖回清單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之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通
過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以及其他媒介公告當日的申購、贖回清單。
(九)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
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
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
告或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
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
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十)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
關規定編制臨時報告書,并登載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終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
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
事項,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
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
負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
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托管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
生變更;
16、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達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19、本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0、基金交易停牌或復牌;
21、本基金變更標的指數;
22、調整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申購贖回方式及申購對價、贖回對價組成;
23、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
24、若連續30個/40個/45個工作日,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或基金份
額持有人數量低于200人時;
25、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
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
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
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并將
有關情況立即報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十三)清算報告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
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十四)參與境內融資交易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基金參與融資交易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情況,包括投資
策略、業務開展情況、損益情況、風險及其管理情況等,并就轉融通證券出借業
務在報告期內涉及的重大關聯交易事項做詳細說明。
(十五)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參與港股通交易的相關情況。
(十六)投資股指期貨的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
風險指標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
(十七)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報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
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基金
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
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凈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資
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
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對價、基金定期報告、更
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
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
的證券交易所網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資
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
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
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
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復制。
八、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發生暫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及本章節約定的內容為準。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和
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自決
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外
的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解決方案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
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
4、連續5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
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
5、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6、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
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規或監
管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部分 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
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
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損失。
但是如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
定以及基金財產投資所在地法律法規、監管要求、證券市場規則或市場慣例作為
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投資或不投資造成的直接
損失或潛在損失等;
4、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對存放或存管在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機構
的基金資產,或交由證券公司等其他機構負責清算交收的資產及其收益,由于該
等機構故意欺詐、疏忽、過失或破產等原因給基金資產造成的損失等。
二、在發生一方或多方違約的情況下,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夠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非違約方當事人在職責范
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
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
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
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
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響。
四、對于境外托管人履行職責過程中因本身過錯、疏忽等原因而導致基金財
產受到損失的,基金托管人應承擔相應責任。在決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過錯、
疏忽不當行為時,應根據相關當事人之間的協議約定的適用法律以及當地的證券
市場慣例決定。
五、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過錯、疏忽行為,應根據相關當事人之間的協議約
定的適用法律以及當地的證券市場慣例,依照約定的訴訟或仲裁程序決定。如根
據上述適用法律及市場慣例,境外托管人某些導致本基金資產受損的行為不被視
為過錯、疏忽行為,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責。在依照約定的訴訟或仲裁
程序確定境外托管人存在過錯、疏忽行為之前,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權拒
絕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相關責任。
六、基金管理人應根據聯合國相關制裁規定以及審慎、盡職的原則,對本基
金份額持有人及本基金資產背后的客戶進行制裁名單篩查。若基金管理人沒有履
行該等名單篩查的義務,或因基金管理人過錯未能有效發現受制裁的主體,或發
生其他違反前述制裁規定的情形,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基金管理人理解并同意,基
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將無法繼續為該等基金資產提供托管服務,基金托管人和
境外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對于因此導致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受到處
罰等可能遭受的任何損失,基金管理人須承擔全部責任。




第二十三部分 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
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當時有效的仲
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
有約束力。仲裁費和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各方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
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
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在募集結束后經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
續,并經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
人在內的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
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項
基金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基金合同當事人各方按有關法律法規協商解決。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
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
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
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及轉融
通業務;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
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的業務規則,開通人民幣之外的其他銷售幣種基金
份額的申購、贖回等業務;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
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價格、申購和贖回對價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對價,編制申購贖回清單;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
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對價;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的規定;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
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
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同時將已凍結的股票解凍;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
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
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
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有權呈報中國證監會,并可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為基金辦
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選擇、更換或撤銷境外托管人;
(8)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或委托境外托管人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
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
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對價的現金部分;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資金匯出、匯入、兌換、收匯、付匯、
資金往來、委托及成交記錄等相關資料,其保存的時間應當不少于20年;保存
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除前述資料以外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保存
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的規定;
(12)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對價的現金部分;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對基金的境外財產,基金托管人可授權境外托管人代為履行其承擔的
受托人職責。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因本身過錯、疏忽等原因而導致基
金財產受損的,基金托管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23)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按照規定對基金日常投資行為和資金匯出
入情況實施監督,如發現投資指令或資金匯出入違法、違規,應當根據法律法規
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外管局報告;
(24)安全保護基金財產,準時將公司行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25)按照中國證監會和外管局要求報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資情況,并按相
關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申報;
(26)辦理基金的有關結匯、售匯、收匯、付匯和人民幣資金結算業務;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以及外
管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職責。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
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在購買本基金前認真閱讀基金合同、托管協議,了解并接受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就本基金海外投資運作、托管所作出的
各項安排,愿意接受本基金資產在境外投資運作、托管中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
稅收風險及《基金合同》所列明的其他風險;
(1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對價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
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證券交易所和登記機構的相關交易及業
務規則;
(1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鑒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聯接基金(即“華泰柏瑞中證港股通高股息投資交易
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QDII)聯接基金”,以下簡稱“聯接基金”)的相關
性,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憑所持有的聯接基金的份額直接參加或者委
派代表參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在計算參會份額和計票時,聯接
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數和表決票數為:在本基金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聯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額的總數乘以該基金份
額持有人所持有的聯接基金份額占聯接基金總份額的比例,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
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數位。
聯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應以聯接基金的名義代表聯接基金的全體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決權,但可接受聯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委托以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參與表決。
聯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議召開或召集本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須先遵照聯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約定召開聯接基金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提議召開或召集本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的,由聯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議
召開或召集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本基金未設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日常機構,如今后設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日常機構,日常機構的設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執行。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
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
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
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
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
回費率或收費方式、調整基金份額類別;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證券交易所或者登記機構的相關業務規則發生變
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5)基金管理人、代銷機構、登記機構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
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的規則(包括但不限于申購贖回清單的調整、開放時
間的調整、申購對價/贖回對價組成的調整等);
(6)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7)本基金的標的指數更名時,本基金可相應調整基金名稱、標的指數名
稱、業績比較基準;
(8)監管機關或證券交易所要求或決定本基金終止上市;
(9)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
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開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
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
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
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
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
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或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
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
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
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
具書面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書面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注冊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允許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
電話或其他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或其他監管機
構允許的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的,授權方式可以采用書
面、網絡、電話或其他監管機構允許的方式,具體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
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
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
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
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
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
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
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在規定
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
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
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
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審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每月定期對基金相對標的指數的超額收益率進行評估,
當基金累計報酬率超過標的指數同期累計報酬率達到1%以上,可進行收益分配;
3、在符合有關基金收益分配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數額由基金管理人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基于本基金的性質
和特點,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須以彌補浮動虧損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
份額凈值低于面值;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現金方式;
6、法律法規、監管機關、登記機構、上海證券交易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
定。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累計報酬率和標的指數同期累計報酬率的計算方法參見
招募說明書。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重大實質不利影響的情
況下,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基金超額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
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收益分配時發生的銀行轉賬等手續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承擔。
四、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費;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的投資標的交易費用;
7、基金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境外股票而產生各項合理費用;
8、基金的證券/期貨賬戶開立費用、證券/期貨交易費用及在境外市場的交易、
清算、登記等實際發生的費用(out-of-pocket fees),包括但不限于經手費、印花
稅、證管費、過戶費、手續費、券商傭金、權證交易的結算費及其他類似性質的
費用等;
9、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10、基金進行外匯兌換交易的相關費用;
11、基金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應當繳納的,購買或處置證券有關的任何稅收、
征費、關稅、印花稅、交易及其他稅收及預扣提稅(以及與前述各項有關的任何
利息及費用),以及為基金利益聘請稅務顧問產生的費用;
12、基金的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
13、基金上市費及年費、登記結算費用、IOPV計算與發布費用;
14、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導致的更換基金管理人、更
換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資產由原任基金托管人轉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
外托管人更換導致基金資產轉移所引起的費用;
1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5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據與管
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托管人按照雙方約定的時間,自動在次月按照指定的
賬戶路徑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
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0%的年費率計提。境外托管人
的托管費從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中扣除。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據與管
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托管人按照雙方約定的時間,自動在次月按照指定的
賬戶路徑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
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3-15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
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指數許可使用費,指數許可使用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5、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本基金投資境外市場的稅收按
照投資目的地的稅收規定執行。
五、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一)投資目標
緊密跟蹤標的指數表現,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的最小化。本基金力爭
將日均跟蹤偏離度控制在0.35%以內,年化跟蹤誤差控制在4%以內。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以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為主要投資對象。
此外,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可少量投資于部分非成份股(包括主
板、創業板以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發行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包
括國債、地方政府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公開發行的次級債、可轉換債
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可交換債券、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超
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
具、股指期貨、非成份股的港股(包括港股通標的股票)、遠期合約、互換及經中
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產品以及法律法規
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在投資香港市場時,本基金可通過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境外投資
額度或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進行投資。
未來如果港股通相關稅收政策出現重大變化,包括但不限于港股分紅稅費下
調,本基金可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僅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
投資香港市場,不再通過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境外投資額度投資香港
市場,在上述調整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不需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本基金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
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應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其中現金
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因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受限制的
情形除外。
(三)投資策略
1、股票的投資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復制法,即完全按照標的指數的成份股組成及其權重構
建基金股票投資組合,并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動進行相應調整:當
標的指數進行定期調整、指數樣本空間或者編制規則變更時,本基金將根據標的
指數的編制規則及調整公告,及時進行投資組合的優化調整,盡量降低跟蹤誤差,
力爭將日均跟蹤偏離度控制在0.35%以內,年化跟蹤誤差控制在4%以內。
但在因特殊情況(如流動性不足)導致無法獲得足夠數量的股票時,基金管
理人將運用其他合理的投資方法構建本基金的實際投資組合,追求盡可能貼近目
標指數的表現。
特殊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規的限制;(2)標的指數成份
股流動性嚴重不足;(3)標的指數的成份股票長期停牌;(4)其他合理原因導致
本基金管理人對標的指數的跟蹤構成嚴重制約等。
在投資香港市場時,本基金可通過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境外投資
額度或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進行投資。
2、債券的投資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將基于對國內外宏觀經濟形勢的深入分析、國內財政政策與貨
幣市場政策等因素對債券的影響,進行合理的利率預期,判斷市場的基本走勢,
構建債券投資組合,以保證基金資產流動性,并降低組合跟蹤誤差。
其中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結合了權益類證券與固定收益類證券的特性,
具有下行風險有限同時可分享基礎股票價格上漲的特點。本基金將評估其內在投
資價值,結合對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市場上的溢價率及其變動趨勢、行業資
金的配置以及基礎股票基本面的綜合分析,最終確定其投資權重及具體品種。
3、股指期貨的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時,將嚴格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
對沖系統性風險和某些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等。股指期貨的投資主要采用流
動性好、交易活躍的合約,通過多頭或空頭套期保值等策略進行套期保值操作,
力爭利用股指期貨的杠桿作用,降低股票倉位頻繁調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蹤誤差,
達到有效跟蹤標的指數的目的。
4、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策略
資產支持證券為本基金的輔助性投資工具,本基金將采用久期配置策略與期
限結構配置策略,結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方法,綜合分析資產支持證券的利
率風險、提前償付風險、流動性風險、稅收溢價等因素,選擇具有較高投資價值
的資產支持證券進行配置。
5、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本基金還可以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將綜
合考慮融資成本、保證金比例、沖抵保證金證券折算率、信用資質等條件,選擇
合適的交易對手方。同時,在保障基金投資組合充足流動性以及有效控制融資杠
桿風險的前提下,確定融資比例。
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將綜合分析市場情況、投資者結構、基金
歷史申贖情況、出借證券流動性情況等條件,合理確定轉融通證券出借的范圍、
期限和比例。
6、存托憑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綜合考慮預期收益、風險、流動性等因素的基礎上,根據審慎原則
合理參與存托憑證的投資,以更好地跟蹤標的指數,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
的最小化。
未來,隨著證券市場投資工具的發展和豐富,本基金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相
應調整和更新相關投資策略,并按規定公告。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3)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
投資;
4)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
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本基金境內投資應遵循以下限制:
5)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應
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
和應收申購款等;
6)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
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
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0)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1)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
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2)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的40%,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1年,債
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投資,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i)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
ii)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
式回購)等;
iii)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
iv)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v)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
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4)本基金可參與融資業務,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
票與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5)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i)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證券應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所述流動性受限證券的范圍;
ii)參與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30%;
iii)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
iv)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
平均計算;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業務;
16)本基金投資境內發行的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
行,與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本基金境外投資應遵循以下限制:
17)本基金持有非流動性資產市值不得超過基金凈值的10%;
18)本基金參與證券借貸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i)所有參與交易的對手方(中資商業銀行除外)應當具有中國證監會認可
的信用評級機構評級;
ii)應當采取市值計價制度進行調整以確保擔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證券市
值的102%;
iii)借方應當在交易期內及時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證券產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紅。一旦借方違約,本基金根據協議和有關法律有權保留和處置擔保物以
滿足索賠需要;
iv)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擔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種:現金;
存款證明;商業票據;政府債券;中資商業銀行或由不低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信
用評級機構評級的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交易對手方或其關聯方的除外)出具的不
可撤銷信用證;
v)本基金有權在任何時候終止證券借貸交易并在正常市場慣例的合理期限
內要求歸還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證券;
19)基金可以根據正常市場慣例參與正回購交易、逆回購交易,并且應當遵
守下列規定:
i)所有參與正回購交易的對手方(中資商業銀行除外)應當具有中國證監
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評級;
ii)參與正回購交易,應當采取市值計價制度對賣出收益進行調整以確保現
金不低于已售出證券市值的102%。一旦買方違約,本基金根據協議和有關法律
有權保留或處置賣出收益以滿足索賠需要;
iii)買方應當在正回購交易期內及時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證券產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紅;
iv)參與逆回購交易,應當對購入證券采取市值計價制度進行調整以確保已
購入證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現金的102%。一旦賣方違約,本基金根據協議和有關
法律有權保留或處置已購入證券以滿足索賠需要;
v)基金管理人應當對基金參與證券正回購交易、逆回購交易中發生的任何
損失負相應責任;
vi)基金參與證券借貸交易、正回購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歸還證券總市值
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購證券總市值均不得超過基金總資產的50%;前項比例限制
計算,基金因參與證券借貸交易、正回購交易而持有的擔保物、現金不得計入基
金總資產;
20)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
21)本基金投資期貨支付的初始保證金、投資期權支付或收取的期權費、投
資柜臺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費用的總額不得高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2)本基金投資于遠期合約、互換等柜臺交易金融衍生品,應當符合以下要
求:所有參與交易的對手方(中資商業銀行除外)應當具有不低于中國證監會認
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級;交易對手方應當至少每個工作日對交易進行估值,并且
基金可在任何時候以公允價值終止交易;任一交易對手方的市值計價敞口不得超
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20%;
2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銀行
應當是中資商業銀行在境外設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達到中國證監會
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級的境外銀行,但在基金托管賬戶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3)、4)、5)、10)、15)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
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應當在所涉境內證券可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所涉境外證券可
交易之日起3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購買不動產;
(2)購買房地產抵押按揭;
(3)購買貴重金屬或代表貴重金屬的憑證;
(4)購買實物商品;
(5)除應付贖回、交易清算等臨時用途以外,借入現金;該臨時用途借入
現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6)利用融資購買證券,但投資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參與未持有基礎資產的賣空交易;
(8)直接投資與實物商品相關的衍生品;
(9)購買證券用于控制或影響發行該證券的機構或其管理層;
(10)承銷證券;
(11)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12)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14)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15)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上述禁止行為是基于基金合同生效時法律法規而約定,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
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
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五)標的指數
本基金的標的指數為中證港股通高股息投資指數。中證港股通高股息投資指
數由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并發布,該指數從符合港股通條件的香港上市公司證
券中選取30只流動性好、連續分紅、股息率高的上市公司證券作為指數樣本,
采用股息率加權,以反映港股通范圍內連續分紅且股息率較高的上市公司證券的
整體表現。
未來若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
外的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
案,如更換基金標的指數、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
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本基金合同終止。
自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標的指數的編制及發布至解決方案確定期間,基金管理
人應按照指數編制機構提供的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指數信息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優先原則維持基金投資運作。
(六)業績比較基準
業績比較基準為中證港股通高股息投資指數收益率。
本基金標的指數變更的,相應更換基金名稱和業績比較基準,并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及時公告。
(七)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屬于股票型基金中的指數型基金,采用完全復制的被動式投資策略,
具有與標的指數以及標的指數所代表的股票市場相似的風險收益特征:一方面,
相對于混合型基金、債券型基金與貨幣市場基金而言,其風險和收益較高;另一
方面,相對于采用抽樣復制的指數型基金而言,其風險和收益特征將更能與標的
指數保持基本一致。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香港證券市場中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除需承擔與
境內證券投資基金類似的市場波動風險等一般投資風險,還需承擔匯率風險以及
香港市場風險等境外證券市場投資所面臨的特別投資風險。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六、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式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
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股指期貨合約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
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
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并可參考國際會計準則。
1、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日
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產
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
的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
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為基礎,并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
為特征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
溢價或折價。
2、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
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
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3、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
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估值
進行調整并確定公允價值。
(四)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
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
(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
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
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凈價或推薦估值凈價進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以每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交易所上
市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可轉債除外),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全價減
去估值全價中所含的債券(稅后)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6)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
情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于活躍市場
報價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
公允價值;對于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
其公允價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
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
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
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
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凈價或推薦估值凈價估值。對于含
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記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
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
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間
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
估值。
5、衍生品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資境內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
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
價估值。
境外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
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6、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應參照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的相關規
定進行估值,確保估值的公允性。
7、本基金投資境內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公
開掛牌的境外存托憑證按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8、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的,將依據下列信息提供機構所提供
的匯率為基準: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與港幣的中間價。
9、對于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境內外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涉
及的境外交易場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金,本基金將按權責發
生制原則進行估值;對于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估
算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金將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的估值
調整。
對于非代扣代繳的稅收,基金管理人可聘請稅收顧問對相關投資市場的稅收
情況給予意見和建議。境外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體協調基金在海外稅
務的申報、繳納及索取稅收返還等相關工作。基金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
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及中國與該國家或地區簽署的相關稅收協定履行納稅義
務。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為導致的基金在稅收方面造成的
損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10、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1、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蓋公章的書面說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
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
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
將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
對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和
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自決
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外
的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解決方案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
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
4、連續5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
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
5、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6、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
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規或監
管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
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當時有效的仲
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
有約束力。仲裁費和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各方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
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
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的辦
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