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發中證香港創新藥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QDII)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新
廣發中證香港創新藥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QDII)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新
編制日期:2025年5月21日
送出日期:2025年5月26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說明書的一部分。
作出投資決定前,請閱讀完整的招募說明書等銷售文件。
一、產品概況
廣發中證香港創新藥
基金簡稱 基金代碼 513120
(QDII-ETF)
基金管理人 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
公司
-
境外投資顧問 境外托管人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上市交易所及上上海證券交易所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2-07-01
市日期 2022-07-12
基金類型 股票型 交易幣種 人民幣
運作方式 普通開放式 開放頻率 每個開放日
開始擔任本基金
2022-07-01
基金經理的日期
基金經理 劉杰
證券從業日期 2004-07-02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
告中予以披露;連續50個工作日出現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終
其他
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程序進行清算,不需要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場內簡稱 HK創新藥
擴位簡稱 港股創新藥ETF
二、基金投資與凈值表現
(一) 投資目標與投資策略
投資目標 緊密跟蹤標的指數,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最小化。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即中證香港創新藥指數)的成份股、備
投資范圍 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還可投資
于境內市場和境外市場依法發行的金融工具。
境內市場投資工具包括內地依法發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債券(包括
國債、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次級債、
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等)、資產支持證
券、貨幣市場工具(包括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等)、衍生
工具(包括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等)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
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境外市場投資工具包括已與中國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
的國家或地區證券市場掛牌交易的普通股、優先股、全球存托憑證和
美國存托憑證、房地產信托憑證;在投資香港市場時,本基金可通過
港股通機制下允許買賣的規定范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下簡稱“港股通標的股票”)或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境
外投資額度進行投資;已與中國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
的國家或地區證券監管機構登記注冊的公募基金(包括ETF);政府債
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住房按揭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及
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國際金融組織發行的證券;銀行存款、可轉讓存
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票據、商業票據、回購協議、短期政府債券
等貨幣市場工具(此處所稱“銀行”應當是中資商業銀行在境外設立
的分行或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達到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
級的境外銀行);與固定收益、股權、信用、商品指數、基金等標的
物掛鉤的結構性投資產品;遠期合約、互換及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
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權證、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產品;以及法律法
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在建倉完成后,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含存托
憑證)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
80%,股指期貨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
規定執行。
具體包括:1、股票(含存托憑證)投資策略;2、債券投資策略;3、
主要投資策略 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4、股指期貨投資策略;5、參與轉融通證券
出借業務策略。
業績比較基準 中證香港創新藥指數收益率(人民幣計價)
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風險與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債券型基金與貨
幣市場基金。
本基金為指數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復制法跟蹤標的指數的表現,具
風險收益特征 有與標的指數、以及標的指數所代表的股票市場相似的風險收益特征。
此外,本基金投資境外市場,除了需要承擔與境內證券投資基金類似
的市場波動風險等一般投資風險之外,還面臨匯率風險以及境外市場
的風險。
注:詳見《廣發中證香港創新藥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QDII)招募說明書》及其
更新文件中“基金的投資”。
(二) 投資組合資產配置圖表/區域配置圖表
投資組合資產配置圖表
區域配置圖表
注:1、區域配置圖數據取自定期報告的“報告期末在各個國家(地區)證券市場的股票及
存托憑證投資分布”。
2、各國家(地區)投資分布比重為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基金每年的凈值增長率及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的比較
圖
注:1、本基金成立當年(2022年)按實際存續期計算,未按自然年度折算。
2、基金的過往業績不代表未來表現。
三、投資本基金涉及的費用
(一) 基金銷售相關費用
1、場內交易費用以證券公司實際收取為準;
2、投資者在申購或贖回基金份額時,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過0.5%的標準收取傭金。
(二) 基金運作相關費用
以下費用將從基金資產中扣除:
費用類別 收費方式/年費率或金額 收費方
管理費 0.50% 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
托管費 0.10% 基金托管人
審計費用 72,000.00 會計師事務所
信息披露費 120,000.00 規定披露報刊
《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律師費、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基
金的銀行匯劃費用、基金相關賬戶的開戶及維護
其他費用 費用等費用,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相關服務機構
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費用類別詳見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
書》或其更新。
注: 1、本基金交易證券、基金等產生的費用和稅負,按實際發生額從基金資產扣除。
2、審計費用、信息披露費為基金整體承擔費用,非單個份額類別費用,且年金額為預估值,
最終實際金額以基金定期報告披露為準(金額單位為人民幣元)。
(三) 基金運作綜合費用測算
若投資者認購/申購本基金份額,在持有期間,投資者需支出的運作費率如下表:
基金運作綜合費率(年化)
0.61%
注:基金管理費率、托管費率、銷售服務費率(若有)為基金現行費率,其他運作費用以最
近一次基金年報披露的相關數據為基準測算。
四、風險揭示與重要提示
(一)風險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證。投資者可能損失投資本金。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購買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等銷售文件。
1、本基金特有風險
(1)指數化投資的風險
(2)標的指數回報與所代表的股票市場平均回報偏離的風險
標的指數并不能完全代表標的指數所代表的股票市場。標的指數成份股的平均回報率與
標的指數所代表的股票市場的平均回報率可能存在偏離。
(3)標的指數波動的風險
標的指數成份股的價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經濟因素、上市公司經營狀況、投資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波動,導致指數波動,從而使基金收益水平發生變化,產生
風險。
(4)基金投資組合回報與標的指數回報偏離的風險
(5)跟蹤誤差控制未達約定目標的風險
(6)標的指數變更的風險
(7)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服務的風險
(8)基金份額二級市場交易價格折溢價的風險
(9)參考IOPV決策和IOPV計算錯誤的風險
(10)成份股停牌的風險
(11)退市風險
(12)投資人申購失敗的風險
(13)投資人贖回失敗的風險
(14)申購贖回清單差錯風險
(1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低于面值的風險
(16)第三方機構服務的風險
(17)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風險
(18)指數成份股發生負面事件面臨退市時的應對風險
(19)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五十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的情形,基金合同將自動終止。
2、境外投資的風險
3、開放式基金一般風險
(1)流動性風險;(2)管理風險;(3)大額贖回風險;(4)金融模型風險;(5)投資
科創板股票的風險;(6)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征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
一致的風險
4、其他風險
(二)重要提示
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
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將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其他信息
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內容相比基金的實際情況可能存在一
定的滯后,如需及時、準確獲取基金的相關信息,敬請同時關注基金管理人發布的相關臨時
公告及定期報告等。
如投資者對基金合同有爭議的,爭議解決處理方式詳見基金合同“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
法律”部分或相關章節。
五、其他資料查詢方式
以下資料詳見廣發基金官方網站[www.gffunds.com.cn][客服電話:95105828或
020-83936999]
(1)《廣發中證香港創新藥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QDII)基金合同》
(2)《廣發中證香港創新藥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QDII)托管協議》
(3)《廣發中證香港創新藥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QDII)招募說明書》
(4)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5)基金份額凈值
(6)基金銷售機構及聯系方式
(7)其他重要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