鵬華中證全指自由現金流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鵬華中證全指自由現金流交易型開放式
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國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1
二、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原則和解釋...................................................................................2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3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8
五、基金財產保管...........................................................................................................................9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6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18
九、基金收益分配.........................................................................................................................24
十、基金信息披露.........................................................................................................................25
十一、基金費用................................................................................................................................27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29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30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換.........................................................................................30
十五、禁止行為................................................................................................................................32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33
十七、違約責任和責任劃分.............................................................................................................35
十八、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方式.....................................................................................................36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36
二十、托管協議的簽訂.....................................................................................................................37
鑒于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華基金”)是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
力;
鑒于國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投證券”)是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續的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鵬華基金為鵬華中證全指自由現金流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國投證券為鵬華中證全指自由現金流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鵬華中證全指自由現金流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協議。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簡稱“管理人”)
名稱: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三路168號深圳國際商會中心43層
法定代表人:張納沙
成立時間:1998年12月22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準設立文號:[1998]31號文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5億元人民幣
經營范圍:發起設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或簡稱“托管人”)
名稱:國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一路119號安信金融大廈15層
法定代表人:段文務
成立時間:2006年8月22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100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證監許可[2018]1549號
聯系人:鄭晗
電話:0755-81682147
二、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原則和解釋
(一)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
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
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證券
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7號<托管協議的內容與格式〉》、《公開募集開放
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關于規
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
數基金指引》、《鵬華中證全指自由現金流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簡稱《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
(二)目的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運
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有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
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
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四)解釋
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本協議所有術語與《基金合同》的相應術語具有相同含義。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資范
圍進行監督。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備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為
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可少量投資于國內依法發行或上市交易的其他非成份股(包
含主板、科創板、創業板及其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含
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央行票據、政府支持機構債、地方政府債、中期票據、
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及其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
金投資的債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等)、貨幣市場工具、
同業存單、資產支持證券、股指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和備選成份股
(含存托憑證)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因法
律法規的規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果法律法規對該比例要求有變更的,經基金管理人履行適當程序后以變更后的比例
為準,本基金的投資比例會做相應調整。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資比例
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和備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中國
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品種除外;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
持證券規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6)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
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
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7)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8)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9)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0)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1)若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
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
總市值的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
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
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f.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交易
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12)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13)本基金參與融資的,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他有價
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4)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a.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
b.參與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30%;
c.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低于2億元;
d.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均計算;
(15)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6)、(8)、(9)、(14)項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
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
日內進行調整;因前述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4)項情形時,基金管理人
不得新增出借業務;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
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資禁止
行為通過事后監督方式進行監督: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4、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基金關聯投資限制
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
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
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
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
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5、本基金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由基金管理人決定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的名單。基金
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不對
本基金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的交易對手和交易結算方式進行監控。
6、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監督
(1)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事先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明確基金投資
流通受限證券的比例,制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范流動性風險、法律
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各種風險。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
置預案以及相關投資額度和比例等的情況進行監督。
(2)此處流通受限證券與上文所述的流動性受限資產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經中國證監
會批準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
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于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
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3)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經基金管理人
董事會批準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度。基金投資非公
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的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
料應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度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至少于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至基金托管
人,保證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上述資料后兩個工作日
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進行確認。
(4)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的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規要求的有關書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會批準文件、發行
證券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總成本占基金資產凈
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證券市值占資產凈值的比例、資金劃付時間等。基金管理人應
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并于擬執行投資指令前將上述信息書面發至基金托管人,保
證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
(5)基金托管人應按照《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
知》規定,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進行監督,并審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書面
信息。基金托管人認為上述資料可能導致基金出現風險的,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資流
通受限證券前就該風險的消除或防范措施進行補充書面說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風險
管理部門就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出具的風險評估報告等備查資料的權利。否則,基金托
管人有權拒絕執行有關指令。因拒絕執行該指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
相應責任,并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無法達成一致,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決。如果基
金托管人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則不承擔相應責任。
7、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存款銀行的信用等級、存款銀行的支付能
力等涉及到存款銀行選擇方面的風險。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據相應規則確定存款銀行,
本基金投資存款銀行以外的銀行存款出現由于存款銀行信用風險而造成的損失時由相關責
任人進行賠償。基金托管人不對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存款銀行進行監控。
8、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守審慎經營原則,配備技術系統
和專業人員,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完善業務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
風險。基金托管人將對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投資比例進行監督和復核。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
值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需基金管理人主動提供)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
進行監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其他運作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本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
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
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應賠償因其違反法律法規、行業自律性規定或《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協議及其
他有關規定而致使投資者和基金托管人遭受的損失。
對于依據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夠監控的投資指令,基金托管
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對于必須于估值完成后方可獲知的監控指標或依據交易程序已經成交的投資指令,基
金托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
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
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托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復
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
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未
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確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發出回
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限期內,基金管理
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協助配合。基金托管人應積
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
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
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經紀機構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或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及本協議另有規定,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相關開
戶費用由基金資產承擔。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分賬管理,獨立核算,確保基
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對于因為基金認申購、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如基金托管人無法從公開信息或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書面資料中獲取到賬日期信息的,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
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時催收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
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與配合,但對
此不承擔相應責任。
6、對因為基金管理人投資產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的基金財產,或交
由期貨公司或證券公司負責清算交收的基金財產(包括但不限于期貨保證金賬戶內的資
金、期貨合約等)及其收益,若由于該等機構或該機構會員單位等本協議當事人外第三方
的原因給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等,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資金的驗資和入賬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專門賬戶。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
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含網下股票認購所募集的股票按《基金合
同》約定的估值方法計算的價值)、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
等有關規定后,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和股票劃入在基金托管人為本基金開立的基金
銀行賬戶和證券賬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內聘請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進行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
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或相關機
構按規定辦理退款、股票解凍及返還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必要的協助。
(三)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設本基金的銀行賬
戶。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為“國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資產托管業務專用章”和基金托管
人有權人名章。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對價中的現金
部分、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對價中的現金部分,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行。
3、本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
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和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當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
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
責。
3、基金管理人為基金財產在證券經紀機構開立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用于基金財產證券
交易結算資金的存管、記載交易結算資金的變動明細以及場內證券交易清算,并與基金托
管人開立的托管賬戶建立第三方存管關系。
4、本基金通過證券經紀機構進行的交易由證券經紀機構作為結算參與人代理本基金進
行結算。
5、本基金證券賬戶、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的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
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轉讓本基金的證券賬戶、
證券交易資金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證券賬戶、證券交易資金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
外的活動。
6、在本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的,涉及相
關賬戶的開設、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應當比照并遵守上述關于賬戶開
設、使用的規定。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
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行間市場
登記機構的有關規定,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賬戶和資金結算專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
間債券市場債券和資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負責完成銀行間債券市場
準入備案。
(六)期貨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根據投資需要按照規定開立期貨保證金賬戶及期貨交易編碼等。完成上述
賬戶開立后,基金管理人應將期貨公司提供的期貨保證金賬戶的初始資金密碼和市場監控
中心的登錄用戶名及密碼告知基金托管人。資金密碼和市場監控中心登錄密碼重置由基金
管理人進行,重置后務必及時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開戶過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資料。基金管理人
保證所提供的賬戶開戶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且在相關資料變更后及時將變更的資料提
供給基金托管人。
(七)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由
基金管理人協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協議的約定協商后開立。新賬戶按有關
規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八)基金投資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應由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簽訂總體合作協
議,并將資金存放于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指定的分支機構。
存款賬戶必須以基金名義開立,賬戶名稱為基金名稱,存款賬戶開戶文件上加蓋預留
印鑒及基金管理人公章。預留印鑒為“國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資產托管業務專用章”和基
金托管人有權人名章。存款證實書原件由托管人負責保管。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與存款銀行簽訂具體存款協議,明確存款的
類型、期限、利率、金額、賬號、對賬方式、支取方式、賬戶管理等細則。存款協議須約
定將托管人為本產品開立的托管銀行賬戶指定為唯一回款賬戶,任何情況下,存款銀行都
不得將存款本息劃往任何其他賬戶。
為防范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定期存款協議中應當約定提前支取條款。
基金所投資定期存款存續期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
賬機制,確保基金銀行存款業務賬目及核對的真實、準確。
(九)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的保管
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其檔案庫或保險柜,但
要與非本基金的其他有價憑證分開保管。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基金托管人承擔保
管職責。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十)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
有關憑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有關重大合同后應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內將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給基金托管人。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
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的規定。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與合同原件核對一
致的并加蓋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傳真件或復印件或掃描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原
件不得轉移。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開展場內證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過基金銀行賬戶
與證券交易資金賬戶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統在基金銀行賬戶與證券交易資金賬戶之間劃
款,即銀證互轉;或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執行銀證互轉。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資金劃撥、銀證轉賬及其他款項收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關事項。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當事先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書面通知(以下稱“授權通知”),載明基
金管理人有權發送指令的人員名單(以下稱“指令發送人員”)及各個人員的權限范圍。
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預留印鑒樣本、指令發送人員的名章樣本和簽字樣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授權通知應由基金管理人加蓋公章。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授權通知原件并經電話確認后,授權通知即生效。如果授權通知中載明具體生效時間
的,該生效時間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通知并經電話確認的時點。如早于前述時
間,則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通知并經電話確認的時點為授權通知的生效時間。
對于基金管理人擬通過基金托管人電子服務平臺發送劃款指令的,基金管理人需與基
金托管人簽署相關服務協議,并提供授權通知及其他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材料,由基金托管
人為基金管理人的被授權人在電子服務平臺配置相關操作權限。
對于基金管理人通過深證通金融數據交換平臺電子直連的方式向托管人發出劃款指令
的(以下簡稱“深證通電子直連”),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劃款指令合法有效。對于已通過
深證通數據接口識別并進入基金托管人指令系統的劃款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可否認其效
力,并視為已通過基金管理人的適當授權。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通知及其更改負有保密義務,除法律法規規定或有
權機關要求外,其內容不得向指令發送人員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指令的內容
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贖回、分紅付款指令、銀行間業務劃款指令)以及其他資金劃
撥指令等。對于通過傳真或電子郵件發送掃描件方式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發送給基金
托管人的劃款指令應寫明以下要素:資金用途、支付時間、金額、賬戶信息等,加蓋預留
印鑒并由被授權人簽字或加蓋名章;對于通過深證通電子直連方式發送的指令、電子服務
平臺發送的劃款指令或由電子平臺推送給基金管理人并需基金管理人確認后才能發送的劃
款指令,基金管理人的被授權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款指令時應寫明以下要素:資金用
途、支付時間、金額、賬戶信息等(以上內容統稱為“劃款指令的書面要素”)。相關登記
結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結算通知視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1、指令由“授權通知”確定的指令發送人員代表基金管理人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發送
掃描件、深證通電子直連或電子服務平臺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對于指令發送人員發
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
2、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
易權限內,并依據相關業務規則發送指令。對于通過傳真或電子郵件發送掃描件方式發送
的劃款指令,基金管理人有義務在發送劃款指令后及時與基金托管人進行錄音電話確認。
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時與基金托管人進行指令確認,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所造成的損失不
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對于通過深證通電子直連或電子服務平臺發送的劃款指令,基金管理
人需在劃款指令跟蹤界面查看劃款指令是否完成。如果由于基金托管人自身過錯影響資金
未能及時到賬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3、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時,應對投資指令的書面要素進行表面一致性形式審查,并
根據《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指令的內容合規性進行檢查。對于通過傳真或
電子郵件發送掃描件方式發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表面一致性形式審查的方式限于驗證劃
款指令的前述書面要素是否齊全、審核劃款指令用章和簽發人的簽字或名章是否與預留印
鑒樣本、被授權人的簽字樣本或名章樣本相符、操作權限是否與授權文件一致;對于通過
深證通電子直連或電子服務平臺方式發送的劃款指令,視為由基金管理人有效被授權人發
送,基金托管人形式審查的方式限于驗證劃款指令的前述書面要素是否齊全。對表面一致
性形式審查無誤、合法合規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執行,不得延誤。
4、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執行指令留出執行指令時所必需的時
間。發送指令日完成劃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應給基金托管人預留至少距劃款截至時點2
個工作小時(工作時間:工作日9:00-11:30,13:00-17:00)的指令執行時間。因基
金管理人原因導致指令傳輸不及時而未能留出足夠的執行時間,致使指令未能及時執行所
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5、對于T日交收的投資交易,基金管理人應于T日15:00之前發送指令至基金托管人
并進行電話確認,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本協議要求按投資指令執行。15:00之后發送的,基
金托管人盡力執行但不保證執行成功,由于基金管理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向基金托管人發
送指令導致劃付失敗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該責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該責任。
6、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托管人在執行指令時基金的銀行存款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
額,確保基金的證券賬戶有足夠的證券余額。對超頭寸的指令,以及超過證券賬戶證券余
額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但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擔。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協議,指令發送人員無權
或超越權限發送指令,指令發送人員發送的指令不能辨識或投資指令的要素不全導致無法
執行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拒絕執行,并及
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如需撤銷指令,應在基金托管人執行指令之前出具書
面撤銷說明或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廢”,并加蓋預留印鑒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并與基金托
管人進行電話確認,基金托管人確認后,該書面撤回的說明或指令生效。如果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書面撤銷的說明或指令前已執行原指令,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法、違規的,有權視情況暫緩或不予執行,并及
時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托
管人發出回函確認,基金管理人未予書面回函確認的,也視為同意基金托管人的處理,由
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對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托管協議,
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拖延執行。基金托管人因過錯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
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規定的有效指令執行或拖延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前述有效指令,
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損害的,基金托管人應負賠償責任。
(七)被授權人及授權權限的變更
基金管理人若對授權通知的內容進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發送人員的名單的修
改,及/或權限的修改),應當至少提前1個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權通知的文件
應由基金管理人加蓋公章。基金管理人對授權通知的修改應當至少提前1個工作日以傳真
或電子郵件的形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變更通
知后應向基金管理人電話確認。基金管理人對授權通知的內容的修改自通知送達基金托管
人并經基金托管人確認無異議之時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3個工作日內將對授權通知
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原件與傳真件或電子郵件不一致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
與基金管理人聯系予以確認,在確認前基金托管人以傳真件或電子郵件為準執行指令,由
此產生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更換被授權人通知生效后,對于已被撤換的
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被改變授權人員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予執行。如因
托管人過錯造成損失的,由托管人承擔責任。
(八)其他事項
除因其自身故意或重大過失原因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損害而負賠償責任外,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規、本協議的規定執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損失,基金托管人不負
賠償責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經紀機構、期貨經紀機
構。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機構,并與基金托管人、證券經
紀機構簽訂證券經紀服務協議,明確三方在本基金參與場內各類證券交易、證券交收及相
關資金交收、交易數據傳輸與接收過程中的職責和義務。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本基金財產的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關法律法規或交易規則的修改帶來的變化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
相關交易規則為準。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紀機構,并與其簽訂期貨經紀合
同,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若無明確規定的,可參照有
關證券買賣、證券經紀機構選擇的規則執行。
(二)基金投資證券、期貨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財產所有場內證券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選擇的證券經紀機構作為結算參
與人負責辦理,由該證券經紀機構直接根據相關登記結算公司的結算規則辦理。基金管理
人在投資前,應充分知曉與理解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針對各類交易品種制定的
結算業務規則和規定。證券經紀機構代理本基金財產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完
成證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證券資金結算業務,并承擔由證券經紀機構原因造成的正常結
算、交收業務無法完成的責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業務無法完成,責
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本基金通過期貨經紀機構進行的交易由期貨經紀機構作為結算參與人代理本基金進行
結算;本基金其他證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關機構負責結算。
本基金財產場外資金匯劃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劃款指令具體辦理。對
基金管理人的資金劃撥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執行不得延誤。如
因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導致未在規定期限內執行劃撥指令所造成的基金資產損失,應由
基金托管人負責賠償。
基金場外交易用于交收的資金頭寸不足時,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
款指令。
(三)資金、證券賬目和交易記錄核對
1、交易記錄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交易記錄的核對。對外披露凈值之前,必須保證當
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致。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
實際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實,由此導致的損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資金賬目的核對
資金賬目按日核實。
3、證券賬目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結束后核對基金交易所場內證券賬目,確保雙方賬
目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最后一個交易日核對非交易所場內的證券賬
目。
(四)申購、贖回的資金清算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負責。本基金申
購、贖回過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額、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或其他對價的清算交
收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相關業務規則和參與各方相關協
議及其不時修訂的有關規定。如遇特殊情況,雙方協商處理。
如果登記機構相關的結算交收業務規則發生變更,則按最新規則辦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也可經協商一致后,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采取其他
可行的交收方式。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復核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
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
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
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
算,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份額凈值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后以
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基金份額凈值予以公布。
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計算并公告基金份額凈值,基金托管人復核、審查基金
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因此,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與本基金有關
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
管理人對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
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最新規定估值。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股指期貨合約和銀行存款本
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固定收益品種除外),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
(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及證券發
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
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
1)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第三方
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2)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第三方估
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對于含投
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
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回售登記期
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3)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轉股權的債
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
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4)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
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3)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首次公開發
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
定公允價值。
(4)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5)對于發行人已破產、發行人未能按時足額償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信息
表明本金或利息無法按時足額償付的債券投資品種,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可在提供推
薦價格的同時提供價格區間作為公允價值的參考范圍以及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相
關提示。基金管理人在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采用價格區間中的數據作為該債券投
資品種的公允價值。
(6)股指期貨合約,以估值日結算價估值;估值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
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結算價估值。
(7)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8)本基金參與融資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的有關
規定進行估值。
(9)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0)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
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
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
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
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
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
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
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
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
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基金份額凈值結
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四)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
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基金
份額凈值錯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
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
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
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
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
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于估值錯誤責
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
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
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
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
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
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
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
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
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
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
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估值錯誤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
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托管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
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
三方造成基金資產的損失,并拒絕進行賠償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
(6)如果出現估值錯誤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并且依據法律、行政法
規、《基金合同》或其他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對受損
方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當事人進行追索,并有權要求其賠償
或補償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
(7)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估值錯誤。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
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
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0%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業另有通行
做法,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5、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
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指數編制機構、
證券經紀機構以及存款銀行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于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
場規則變更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
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而造成的基金資產凈值計算錯
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
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五)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
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七)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賬方法和
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記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賬冊,對雙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
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
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經對賬發現相關各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及時查明原因
并糾正,保證相關各方平行登錄的賬冊記錄完全相符。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
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八)基金財務報表和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制,應于
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
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和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其中基金產品資料概要還應當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
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
料概要。季度報告應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中期報告在上半年結束之
日起兩個月內予以公告;年度報告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復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報表完成當日,將報表蓋章后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應在3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報
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后7個工作日內完
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
告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
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后4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上述文件往來均以傳真的方式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方式進
行。
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
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務處理為準。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
業務印鑒或者出具加蓋業務印鑒的復核意見書或進行電子確認,雙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托管人在對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復核完畢后,需蓋章
確認或出具相應的復核確認書或進行電子確認,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時提示。
(九)基金管理人應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
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則
1、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現金方式;
3、基金管理人可每月對基金相對業績比較基準的超額收益率以及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潤
進行評價,收益評價日核定的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超過業績比較基準同期增長率(即標的
指數同期增長率)或者基金可供分配利潤金額大于零時,基金管理人可進行收益分配;
4、當基金收益分配根據基金相對業績比較基準的超額收益率決定時,基于本基金的特
點,本基金收益分配無需以彌補虧損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當基金收益分配根據基金可供分配利潤金額決定時,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
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每月進行收益分配。評價時間、分配
時間、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數額等內容,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并按
照有關規定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規、監管機關、登記機構、證券交易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調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實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在2日內在規定媒介
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1、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辦法》、《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及其他有關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
業務信息應予保密。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對本基金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開披露之
前,先行對雙方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以外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泄露。法律法規另有
規定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為履行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規定的義務所
必要之外,不得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應當將保密信息
限制在為履行前述義務而需要了解該保密信息的職員范圍之內。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國證監會
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3)法律法規或有權機構要求披露的;
(4)因不可抗力發生信息披露或公開的。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內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額折算日和折算結果公告、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基金凈值信息、申購贖回清單、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
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臨時報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清算報告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需經符合《中華
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職責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宗旨,誠
實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
各自承擔相應的信息披露職責。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
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應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事項進行
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互相監督,保證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時限履行信
息披露義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各自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過規定媒介披露。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息: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
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
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2、程序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業績表現數據、基金定期報
告和更新的招募說明書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書面文件或者蓋章確認。
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必須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
事務所審計。
3、信息文本的存放與備查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
信息置備于各自辦公場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為文本存放、基金份額持有人查詢有關文件提供必要的場所和其他便
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四)基金托管人報告
基金托管人應按《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于上半年
度結束后兩個月內、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在基金中期報告及年度報告中分別出具托管人
報告。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5%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
據,自動在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
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無法支付的,支付日期順
延。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
商解決。
(二)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0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
下:
H=E×0.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
據,自動在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
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無法支付的,支付日期順
延。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
商解決。
(三)證券/期貨等交易、結算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基金合同》生
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訴訟費、公證費和認證費、基金的銀行匯
劃費用、基金相關賬戶的開戶費用及維護費用、基金的上市初費及年費、登記結算費用、
IOPV計算與發布費用、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等根據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及相應協議
的規定,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并根據費用實際支出金額支付,列入當期
基金費用。
(四)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
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驗資費、會計師和律師費、信息披露
費用等費用)、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標的指數
許可使用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不從基金財產中列支)、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
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不列入基金費用。
(五)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的復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對不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基金合同》以及本協
議的其他費用有權拒絕執行。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計提的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等,根據本托管協議和《基
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復核。
(六)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
本協議的約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書面解釋,如果基金托
管人認為基金管理人無正當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絕支付。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
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的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應按照目前相關規則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管方式可以采用電子或文檔
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
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按有
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提交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
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
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下月前十個工作日
內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名冊應于發生日后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財產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托管人應保
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應
當按規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二)合同檔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相關的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重大合同傳真給
基金托管人,并在10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
2、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以傳真或者
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
(三)變更與協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變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應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基金賬
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承擔保密義務并保存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換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基
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及時
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
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
產總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
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應按其要
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任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3、原任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業務
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審慎措施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不對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失,并有義務協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盡快恢復基金財產
的投資運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換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基
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資料,及
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
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
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原任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財產和基
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審慎措施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不對基
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失,并有義務協助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盡快交接
基金資產。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時更換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份額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十五、禁止行為
托管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
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露基金經營過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規規定
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贖回、分紅
資金的劃撥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絕執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基金管理人員和其
他從業人員相互兼職。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資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
同》或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同本協議
第三章約定內容):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禁止性規定,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
按照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后的托管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2、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本托管協議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基金
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冊
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立后,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
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6、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
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7、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
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
配。
8、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
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
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
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9、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的規定。
十七、違約責任和責任劃分
(一)本協議當事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因本協議當事人違約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
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
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一方當事人違反本協議,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發生下列情況時,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作為或
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行使或不行使投資權造成的損失等。
(五)當事人一方違約,另一方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盡力防止
損失的擴大。
(六)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七)本協議所述責任劃分僅指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基金托管人之間的責任劃分,
并不影響承擔責任一方向其他責任方追索的權利。
(八)本協議所指損失均為直接損失。
十八、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托管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托管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
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深圳國際仲裁院,按照深圳國際仲裁院
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深圳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
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托管協議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托
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托管協議》受中國法律(為本托管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
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發售基金份額時提交的基金托管協議草案,應
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協議當事人雙方
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本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與
《基金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雙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正本一式3份,協議雙方各執1份,上報有關監管部門1份,每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托管協議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可后,由該雙方當事人在基金托管協議上蓋
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注明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地點和簽
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