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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銀瑞信信用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xié)議
2025-09-19 文字大小 【 】 【打印
            
工銀瑞信信用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協(xié)議
基金管理人: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九月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xié)議當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協(xié)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4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yè)務監(jiān)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yè)務核查.............................8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9
六、指令的發(fā)送、確認及執(zhí)行......................................1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3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15
九、基金收益分配................................................19
十、基金信息披露................................................20
十一、基金費用..................................................22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23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23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24
十五、禁止行為..................................................26
十六、托管協(xié)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27
十七、違約責任..................................................28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29
十九、托管協(xié)議的效力............................................29
二十、其他事項..................................................30
二十一、托管協(xié)議的簽訂..........................................30
鑒于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xù)的有限責任公
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擬募集發(fā)行工銀瑞信信用添
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鑒于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xù)的銀行,按照
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工銀瑞信信用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工銀瑞信信用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托管
人;
為明確工銀瑞信信用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
務關系,特制訂本托管協(xié)議;
除非另有約定,《工銀瑞信信用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
同”)中定義的術語在用于本托管協(xié)議時應具有相同的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
依其條款解釋。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guī)
定。
一、基金托管協(xié)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qū)金融大街5號、甲5號9層甲5號901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qū)金融大街5號新盛大廈A座6-9層
郵政編碼:100033
法定代表人:趙桂才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jiān)會證監(jiān)基金字【2005】93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貳億元人民幣
存續(xù)期間:持續(xù)經營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及中國證監(jiān)會許可的其他業(yè)務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建設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qū)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qū)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郵政編碼:100032
法定代表人:張金良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業(yè)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jiān)會證監(jiān)基字[1998]12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人民幣
存續(xù)期間:持續(xù)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fā)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
與貼現;發(fā)行金融債券;代理發(fā)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
事同業(yè)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yè)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
及代理保險業(yè)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等監(jiān)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業(yè)務。
二、基金托管協(xié)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一)訂立托管協(xié)議的依據
本協(xié)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guī)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有
關法律法規(guī)、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制訂。
(二)訂立托管協(xié)議的目的
訂立本協(xié)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運作、凈
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jiān)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
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xié)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
原則,經協(xié)商一致,簽訂本協(xié)議。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及基金合同“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約定的
內容為準。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yè)務監(jiān)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范圍、投資對
象進行監(jiān)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和交易對手庫,以便基金托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tǒng),對基金實際
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jiān)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公司債券、企業(yè)債券、可轉換債券、
短期融資券、金融債、資產支持證券、國債、央行票據、債券回購、股票(含存托憑證)、權
證,以及法律法規(guī)或中國證監(jiān)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機構以后允
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債券類資產(含可轉換債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資產的8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公司債券、企業(yè)債券、金融債、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
等除國債、央行票據以外的固定收益類資產投資比例不低于債券類資產的80%;投資于股票等
權益類證券的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的20%,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
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本基金只通過投資首次發(fā)行股票、增發(fā)新股、可轉換債券轉股票以及權證行權等方式獲得
股票,不直接從二級市場買入股票。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融資比例進
行監(jiān)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jiān)督:
(1)本基金投資于債券類資產(含可轉換債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持有的公司債券、企業(yè)債券、金融債、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等除國債、
央行票據以外的固定收益類資產投資比例不低于債券類資產的80%;
(3)本基金投資于股票等權益類證券的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的20%,且必須在權益類資產
上市交易或流通受限解除后不超過3個月的時間內賣出;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5)除被動獲得權證外,本基金不得進行權證投資;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
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
(6)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yè)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40%;
(7)基金保留的現金以及投資于一年期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
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8)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
券規(guī)模的10%;
(11)本基金投資于可轉換債券的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
(12)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債券或資產支持證券。基金
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fā)布之日起
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3)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fā)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
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fā)行股票公司本次發(fā)行股票的總量;
(14)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15%;因證
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guī)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規(guī)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處托管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
金以及處于開放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fā)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處托管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發(fā)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關指
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
例限制;
(16)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zhí)行,與境內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計算;
(18)如果法律法規(guī)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的規(guī)定為準。法律法
規(guī)或監(jiān)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除第(3)、(7)、(12)、(14)、(16)條外,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guī)模變
動、股權分置改革中支付對價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投
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對于因基金份額拆分、大比例分紅等集中持續(xù)營銷活動引起的基金凈資產規(guī)模在10個交
易日內增加10億元以上的情形,而導致證券投資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關程序后可將調整時限從10個交易日延長到3個月。法律法規(guī)如有變更,從其變更。基金
托管人對基金投資的監(jiān)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托管協(xié)議第十五條第
九款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jiān)督。基金托管人通過事后監(jiān)督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禁止
行為和關聯(lián)交易進行監(jiān)督。根據法律法規(guī)有關基金禁止從事關聯(lián)交易的規(guī)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應事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
名單及有關關聯(lián)方發(fā)行的證券名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責任確保關聯(lián)交易名單的真
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并負責及時將更新后的名單發(fā)送給對方。
若基金托管人發(fā)現基金管理人與關聯(lián)交易名單中列示的關聯(lián)方進行法律法規(guī)禁止基金從
事的關聯(lián)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該關聯(lián)交易的發(fā)生,如
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無法阻止關聯(lián)交易發(fā)生時,基金托管人有權向中國證監(jiān)會報告。
對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關聯(lián)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無法阻止該關聯(lián)交易的發(fā)生,只能進行事
后結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并向中國證監(jiān)會報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
債券市場進行監(jiān)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guī)及行
業(yè)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易對手所
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
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監(jiān)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
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名單確定
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xié)議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
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托管人說
明理由,并在與交易對手發(fā)生交易前3個工作日內與基金托管人協(xié)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guī)則進行交易,并負責
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責
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
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對相應損失先行予以承擔,然后再向相關交易對手追
償。基金托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fā)
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五)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基金管理人應事先根據中國證監(jiān)會相關規(guī)定,與基金托
管人就相關事項簽訂補充協(xié)議,明確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比例。基金管理人應制訂嚴格的
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范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各種風險。基金托管
人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以及相關投資額度和比例等的情況
進行監(jiān)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基
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yè)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jiān)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發(fā)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法律法規(guī)、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xié)議的規(guī)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
極配合和協(xié)助基金托管人的監(jiān)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
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fā)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guī)原因及
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guī)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guī)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
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guī)事項未能在限期內
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
(八)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xié)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guī)、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xié)議對
基金業(yè)務執(zhí)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fā)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guī)、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xié)議
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jiān)會報送基金監(jiān)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
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發(fā)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
其他有關規(guī)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擔。
(十)基金托管人發(fā)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guī)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同時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
根據本托管協(xié)議規(guī)定行使監(jiān)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jiān)督,情節(jié)嚴重
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yè)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
和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jiān)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
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fā)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未執(zhí)
行或無故延遲執(zhí)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協(xié)議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
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fā)出回函,說明違規(guī)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guī)定
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guī)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guī)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fā)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guī)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同時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
根據本協(xié)議規(guī)定行使監(jiān)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jiān)督,情節(jié)嚴重或經
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guī)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xié)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
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xié)商解決。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
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的規(guī)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營業(yè)機構開立的“基金募
集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
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后,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
金劃入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銀行賬戶,同時在規(guī)定時間內,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yè)務資格
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
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guī)定辦理退款等
事宜。
(三)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yè)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賬戶,并根據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規(guī)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資金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yè)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yè)
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guī)定。
4.在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條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過基金托管人專用賬戶辦理基金資
產的支付。
(四)基金證券賬戶及結算備付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基金開立基
金托管人與基金聯(lián)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yè)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
行本基金業(yè)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
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賬
戶,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
理人應予以積極協(xié)助。結算備付金、結算互保基金、交收價差資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guī)定執(zhí)行。
5.若中國證監(jiān)會或其他監(jiān)管機構在本托管協(xié)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
投資業(yè)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guī)定,則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關于賬戶開
立、使用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五)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
規(guī)定,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債券托管賬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
的結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xié)議。
(六)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yè)務發(fā)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的規(guī)定,由基金托管
人負責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guī)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guī)等有關規(guī)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辦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也
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或票據營業(yè)中心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
轉讓,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
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協(xié)議另有規(guī)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審計合同、基
金信息披露協(xié)議及基金投資業(yè)務中產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簽署后及時以加密方式將重大合
同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為
基金合同終止后15年。
六、指令的發(fā)送、確認及執(zhí)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fā)送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執(zhí)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關事項。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fā)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指定專人向基金托管人發(fā)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書面授權文件,內容包括被授權人名單、預留印鑒及被
授權人簽字樣本,授權文件應注明被授權人相應的權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權文件原件并經電話確認后,授權文件即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權人及相關操
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內容
1.指令包括贖回、分紅付款指令、回購到期付款指令、與投資有關的付款指令、實物債券
出入庫指令以及其他資金劃撥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發(fā)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到賬時間、金額、賬戶
等,加蓋預留印鑒并由被授權人簽字。
(三)指令的發(fā)送、確認及執(zhí)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的發(fā)送
基金管理人發(fā)送指令應采用加密傳真方式。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的規(guī)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權限內發(fā)送
指令;被授權人應嚴格按照其授權權限發(fā)送指令。對于被授權人依約定程序發(fā)出的指令,基金
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改對交易指令發(fā)送人員的授權,并且
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xié)議確認后,則對于此后該交易指令發(fā)送人員無權發(fā)送的指令,或超權限發(fā)
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授權已更改但未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情況除外。
指令發(fā)出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電話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結束后將銀行間同業(yè)市場債券交易成交單加蓋印章后及時傳真給基
金托管人,并電話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于劃款前1日向托管人發(fā)送投資劃款指令并確認,如需在劃款當日下達投
資劃款指令,在發(fā)送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留出執(zhí)行指令所必需的時間。指令傳輸不及時、
未能留出足夠的劃款時間,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指令的確認
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預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單,并與基金管
理人商定指令發(fā)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達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立即審慎驗證
有關內容及印鑒和簽名。如有疑問必須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時間和執(zhí)行
基金托管人對指令驗證后,應及時辦理。指令執(zhí)行完畢后,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基金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額,對基金管
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fā)出的投資指令、贖回、分紅資金的劃撥指令,基
金托管人可不予執(zhí)行,但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審核、查明原因,確認此交易
指令無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未執(zhí)行該指令造成損失的責任。
(四)基金管理人發(fā)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fā)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指令發(fā)送人員無權
或超越權限發(fā)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jiān)督職能時,發(fā)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拒絕執(zhí)行,并及時通
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銷指令,應出具書面說明,并加蓋業(yè)務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guī)暫緩、拒絕執(zhí)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發(fā)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
執(zhí)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zhí)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發(fā)送的指令執(zhí)行并對基金財產或投資人造
成損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負責。
(七)更換被授權人員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換被授權人、更改或終止對被授權人的授權,應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時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權人的姓名、權限、預留印鑒和簽字樣本。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授權文件原件并經電話確認后,授權文件即生效。被授權人變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
人仍應按原約定執(zhí)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換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員,應提前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項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時,應對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與被授權人是否與預留的授權
文件內容相符進行檢查,如發(fā)現問題,應及時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執(zhí)行基金管理人
的合法指令對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
基金管理人應設計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的標準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負責選
擇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使用其交易單元作為基金的交易單元。基金管理人和
被選中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委托協(xié)議,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單元保證金由
被選中的證券經營機構交付。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有關規(guī)定,在基金的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中
將所選證券經營機構的有關情況、基金通過該證券經營機構買賣證券的成交量、回購成交量和
支付的傭金等予以披露,并將該等情況及基金交易單元號、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
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與交割
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買賣證券的清算交收。資金匯劃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交
易成交結果并按相關結算規(guī)則具體辦理。
如果因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財產的損失,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賠償
基金的損失;如果因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單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
人接收數據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錯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如果因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
需要單獨結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違反市場
操作規(guī)則的規(guī)定進行超買、超賣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資清算困難和風險的,基金托管人發(fā)現后應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解決,由此給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管理人應采取合理措施,確保在T+1日上午9:00前有足夠的資金頭寸用于中國證券
登記結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資金結算。
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托管人在執(zhí)行基金管理人發(fā)送的劃款指令時,基金銀行賬戶或資
金交收賬戶上有充足的資金。基金的資金頭寸不足時,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基金管理人發(fā)送的
劃款指令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發(fā)送劃款指令時應充分考慮基金托管人的劃
款處理時間。在基金資金頭寸充足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guī)、基金合
同、本協(xié)議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絕執(zhí)行。
2.交易記錄、資金和證券賬目核對的時間和方式
(1)交易記錄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按日進行交易記錄的核對。每日對外披露凈值之前,必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
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致。如果實際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
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實,由此導致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資金賬目的核對
資金賬目按日核實。
(3)證券賬目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結束后核對基金證券賬目,確保雙方賬目相符。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對實物證券賬目。
(三)基金申購、贖回和轉換業(yè)務處理的基本規(guī)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結算機構負責。
2.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給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真實性負責。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
收申購及轉換入資金的到賬情況并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時劃付贖回及轉換出款項。
3.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記結算機構每個工作日15:00前
向基金托管人發(fā)送前一開放日上述有關數據,并保證相關數據的準確、完整。
4.登記結算機構應通過與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統(tǒng)發(fā)送有關數據(包括電子數據和蓋
章生效的紙制清算匯總表),如因各種原因,該系統(tǒng)無法正常發(fā)送,雙方可協(xié)商解決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fā)送的數據,雙方各自按有關規(guī)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的登記結算業(yè)務,應保證上述相關事宜按時進
行。否則,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6.關于清算專用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為滿足申購、贖回及分紅資金匯劃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開立資金清算的專用賬戶,該賬
戶由登記結算機構管理。
7.基金托管賬戶與“基金清算賬戶”間的資金清算遵循“全額清算、凈額交收”的原則,
即按照托管賬戶應收資金(包括T-2日申購資金、及T-3日基金轉換轉入款)與托管賬戶應付
額(含T-2日贖回資金、T-2日應付贖回費、T-3日基金轉換轉出款及轉換費)的差額來確定托
管賬戶凈應收額或凈應付額,以此確定資金交收額。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時,基金管理人
將托管賬戶凈應收額在T日15:00之前從基金清算賬戶劃往基金托管賬戶,基金托管人在資
金到賬后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將有關書面憑證傳真給基金管理人進行賬務管理;當存在
托管賬戶凈應付額時,基金管理人應在T日9:30前將劃款指令發(fā)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將托管賬戶凈應付額在T日14:00之前劃往基金清算賬戶,基金
托管人在資金劃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將有關書面憑證交給基金管理人進行賬務管理。
8.對于產生的應收資金,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賬日應收款沒有到達基金資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
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
9.凈應付資金劃撥規(guī)定
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付額時,如基金銀行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應按時撥付;因
基金銀行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撥付,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
10.資金指令
除申購及贖回款項的軋差款為凈收款,款項到達基金資金賬戶需雙方按約定方式對賬外,
回購到期付款和與投資有關的付款、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時,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達
指令。
資金指令的格式、內容、發(fā)送、接收和確認方式等與投資指令相同。
(四)基金轉換
1.在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開展轉換業(yè)務之前,基金管理人應函告基金托
管人并就相關事宜進行協(xié)商。
2.基金托管人將根據基金管理人傳送的基金轉換數據進行賬務處理,具體資金清算和數
據傳遞的時間、程序及托管協(xié)議當事人承擔的權責按基金管理人屆時的公告執(zhí)行。
3.本基金開展基金轉換業(yè)務應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公告。
(五)基金現金分紅
1.基金管理人確定分紅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guī)
定在中國證監(jiān)會指定媒體上公告并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分紅進行賬務處理并核對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發(fā)送現金紅利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將資金劃入專用賬戶。
3.基金管理人在下達指令時,應給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劃款時間。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金額。
基金份額凈值是指基金資產凈值除以基金份額總數,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精確到0.0001
元,小數點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經基金托管人復核,按規(guī)定公
告。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開放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后,將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fā)送基金托管人,經基
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
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
對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權證、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
2.估值方法
a.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首次發(fā)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的情況
下,按成本計量。
b)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fā)新股等發(fā)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c)首次公開發(fā)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市價估值。
d)非公開發(fā)行有明確鎖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監(jiān)管機構或行業(yè)協(xié)會有關規(guī)定確定公允
價值。
(3)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2)小項規(guī)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
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2)小項規(guī)
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國家有最新規(guī)定的,按其規(guī)定進行估值。
b.債券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市場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證券交易所市場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應收
利息(自債券計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當日的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收盤價計算得到的凈價估值。
(3)未上市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
按成本進行后續(xù)計量。
(4)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采用估值技術確
定公允價值。
(5)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6)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5)小項規(guī)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
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5)小項規(guī)定的
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綜合考慮市場成交價、市
場報價、流動性、收益率曲線等多種因素基礎上形成的債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
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7)國家有最新規(guī)定的,按其規(guī)定進行估值。
c.權證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權證,從持有確認日起到賣出日或行權日止,上市交易的權證按估值日在
證券交易所掛牌的該權證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
況下,按成本計量。
(2)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小項規(guī)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
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小項規(guī)定的方法對
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3)國家有最新規(guī)定的,按其規(guī)定進行估值。
d.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進行。
e.當本基金發(fā)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適當程序后,采用擺動定
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guī)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監(jiān)管部門、
自律規(guī)則的規(guī)定。
f.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fā)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
方協(xié)商解決。
3.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項、債券估值方法的第(6)項或權證估值
方法的第(2)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處理。
(三)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1)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fā)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份額凈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
管人并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當
發(fā)生凈值計算錯誤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處理,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損失的,應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賠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錯情形,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
(2)當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償時,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后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①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雙方在平
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zhí)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對計算過程提出疑義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書面說明,基金份額凈值出錯且造成基金份額持有
人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
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費和托管費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算和核對,尚
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
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進而導致基
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3)由于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fā)送的數據錯誤,有關會計制度變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
未能發(fā)現該錯誤而造成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術系統(tǒng)設置而產生的凈值計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5)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guī)或者監(jiān)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如果行業(yè)另有通行做法,
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xié)商。
(四)暫停估值與公告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jié)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yè)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占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基金管理人為保障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利益,已決定延遲估值時;
(4)如果出現基金管理人認為屬于緊急事故的任何情況,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評
估基金資產時;
(5)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xié)商確認后,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6)中國證監(jiān)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五)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基金合同的相關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六)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會計制度執(zhí)行。
(七)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獨立地設置、記錄和
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
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凈值的計
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八)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
2.報表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后,進行獨立的復核。核對不符時,應
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復核時間安排
(1)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
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60日內完成基金半年度報
告的編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90日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
告應當經過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半年度
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的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
程中,發(fā)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
整以國家有關規(guī)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于基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九)基金管理人應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業(yè)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規(guī)定將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額進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則
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由于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B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各基金份
額類別對應的可分配收益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額類別內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
分配權;
2.收益分配時所發(fā)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xù)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當投資人的現金紅利
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xù)費用時,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可將投資人的現金
紅利按紅利發(fā)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5.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年度可分配收益的80%;
6.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為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人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
金紅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人不選擇,本基金默認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7.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則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8.基金投資當期出現凈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9.基金當期收益應先彌補上期虧損后,方可進行當期收益分配;
10.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機構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訂、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
據具體方案的規(guī)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現金紅利向基金托管人發(fā)送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分紅資金的劃付。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guī)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guī)、基金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信息披露,擬公開披露
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辦法》及其他有關
規(guī)定進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
業(yè)務信息應予保密。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國證監(jiān)會等監(jiān)管
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內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托管協(xié)議、基金份額發(fā)售公告、
基金募集情況、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半年度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臨時報告、澄清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他信息。基金
年度報告需經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yè)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職責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宗旨,誠實
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
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本章第(二)條規(guī)定的應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事項進行復核,
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對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復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公告前
應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互相監(jiān)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時披露的
義務。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證監(jiān)會指
定的全國性報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聯(lián)網網站等媒介披露。根據法律法規(guī)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
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將通過指定報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聯(lián)網網站公開披露。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jié)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yè)時;
(3)出現基金管理人認為屬于會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評估基金資產的緊急事故的任
何情況;
(4)法律法規(guī)、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情況。
2.程序
按有關規(guī)定須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經基金托管人復
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發(fā)生基金合同中規(guī)定需要披露的事項時,按基金合同規(guī)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處,投資者可以免費查閱。在支付
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獲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
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4.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guī)、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
的規(guī)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guī)定。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0.3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3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二)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三)銷售服務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B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0.40%。本
基金銷售服務費將專門用于本基金的銷售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基金管理人將在基金年度
報告中對該項費用的列支情況作專項說明。
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B類基金資產凈值的0.4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40%÷當年天數
H為B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B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fā)送銷售服務費劃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資產中劃出,由注冊登記機構代收,注冊
登記機構收到后按相關合同規(guī)定支付給基金銷售機構等。
(四)證券交易費用、基金財產劃撥支付的銀行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費用、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有關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等根據有關法律
法規(guī)、基金合同及相應協(xié)議的規(guī)定,列入當期基金費用。
(五)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師費、會計師費和信息披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基金管理人
與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基
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fā)生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
(六)基金管理費和基金托管費的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協(xié)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費和基金托管費,此項調整不需要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基金管理人必須最遲于新的費率實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體上刊
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費和基金托管費的復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時間
1.復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計提的基金管理費和基金托管費等,根據本托管協(xié)議和基金合
同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復核。
2.支付方式和時間
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fā)送基金管理
費、基金托管費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
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節(jié)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八)違規(guī)處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發(fā)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從
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時,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說明解釋,如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
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絕支付。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處置側袋賬戶資產相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待
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不得收取管理費,其他費用詳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的規(guī)定。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
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結算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guī)承擔
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半年報和年報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yè)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yè)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托管
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yè)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
應當按規(guī)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二)合同檔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
2.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xié)議傳真基金托管人。
(三)變更與協(xié)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fā)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xié)助變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應
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基金賬冊、
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承擔保密義務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并經中國證監(jiān)會核準,基金管理人職責終
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4)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更換基金管理人必須依照如下程序進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原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的新任基金
管理人形成決議,新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
(3)核準: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jiān)會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經中國證監(jiān)會核準生效后方可執(zhí)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yè)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管理
業(yè)務的移交手續(xù),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接收,并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
資產總值;
(5)審計:原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
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備案,審計費用在基金
財產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獲得中國證監(jiān)會核準后2日
內公告;
(7)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應按其要求替換
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任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并經中國證監(jiān)會核準,基金托管人職責終
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布破產;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4)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原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的新任基金
托管人形成決議,新任基金托管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
(3)核準: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jiān)會指定臨時基金托管人,更換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經中國證監(jiān)會核準生效后方可執(zhí)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yè)務資料,及時辦
理基金財產和托管業(yè)務移交手續(xù),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并與基金
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
(5)審計:原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
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備案,審計費用從基金
財產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獲得中國證監(jiān)會核準后2日
內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份額10%以上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獲得中國證監(jiān)會核準后2日內在指定媒體上聯(lián)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yè)務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yè)務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應繼續(xù)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做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造成損害的行為。
十五、禁止行為
本協(xié)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對待其托管
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guī)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漏基金運作和管理過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
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fā)出投資指令和贖回、分紅資金
的劃撥指令,或違規(guī)向基金托管人發(fā)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yè)人
員相互兼職。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
管協(xié)議的規(guī)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九)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1)承銷證券;(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fā)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6)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fā)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
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8)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關規(guī)定,由國務院
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規(guī)定禁止的其他活動。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
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十)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關規(guī)定,由國務
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規(guī)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十六、托管協(xié)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xié)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xié)議雙方當事人經協(xié)商一致,可以對協(xié)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xié)議,其內容不得與基
金合同的規(guī)定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xié)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jiān)會核準或備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協(xié)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fā)生法律法規(guī)或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組
(1)基金合同終止時,成立基金財產清算組,基金財產清算組在中國證監(jiān)會的監(jiān)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yè)務資格的注冊
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jiān)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在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各自履行職責,繼續(xù)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xié)議規(guī)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4)基金財產清算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
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終止,應當按法律法規(guī)和本基金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基金財產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終止后,發(fā)布基金財產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終止時,由基金財產清算組統(tǒng)一接管基金財產;
(3)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4)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價和變現;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審計;
(6)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7)將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
(8)參加與基金財產有關的民事訴訟;
(9)公布基金財產清算結果;
(10)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fā)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
用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優(yōu)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4.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guī)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終止并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
組公告;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結果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
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并公告。
6.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xié)議或履行本協(xié)議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
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或者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協(xié)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
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
任。
(三)一方當事人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給基金財
產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利及義務代表基金向違約方追償。
但是如發(fā)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可以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guī)或中國證監(jiān)會的規(guī)定作為或不作為而
造成的損失等;
3.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投資原則投資或不投資造成
的直接損失或潛在損失等;
4.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的規(guī)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本
協(xié)議的約定履行了相關職責,但由于第三方的原因而造成運作不暢、出現差錯和損失的。
(四)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盡力防
止損失的擴大。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fā)生,但本托管協(xié)議能夠繼續(xù)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xù)履行本協(xié)議。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因履行本協(xié)議而被起訴,另一方應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yè)務出現差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fā)現錯誤的,由此造成基
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xié)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xié)商、調解解決,協(xié)商、調解不能解
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按照中
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guī)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
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xù)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xié)議規(guī)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xié)議受中國法律管轄。
十九、托管協(xié)議的效力
雙方對托管協(xié)議的效力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jiān)會申請發(fā)售基金份額時提交的托管協(xié)議草案,應經托管協(xié)
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協(xié)議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jiān)會的
意見修改托管協(xié)議草案。托管協(xié)議以中國證監(jiān)會核準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協(xié)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協(xié)議的有
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協(xié)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xié)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xié)議一式八份,協(xié)議雙方各持二份,備存二份,上報中國證監(jiān)會和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
理機構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項
如發(fā)生有權司法機關依法凍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應予以配合,承
擔司法協(xié)助義務。
除本協(xié)議有明確定義外,本協(xié)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協(xié)議未盡事宜,當事
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定協(xié)商辦理。
二十一、托管協(xié)議的簽訂
本協(xié)議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章、簽訂地、簽訂日
(以下無正文)
基金管理人: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訂地點:
簽訂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