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2025年5月30日公告
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5年5月30日公告
基金管理人: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經中國證監會2012年6月
14日證監許可[2012]822號文核準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8月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核
準,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核準,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
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香港證券市場,基金凈值會因為香港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
投資者根據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享受基金收益,同時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本基金投資中的風
險包括:因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匯率風
險;基金所投資的股票、債券、衍生品等各種投資工具的相關風險;由于基金份額持有人連
續大量贖回基金產生的流動性風險;本基金的特定風險等。本基金可能出現跟蹤誤差控制未
達約定目標、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服務、成份券停牌或違約等風險。本基金是股票基金,風險
高于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基金和混合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
在股票基金中屬于中等風險、中等收益的產品。根據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證券期貨投資者
適當性管理辦法》,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已對本基金重新進行風險評級,風險評級行為不
改變基金的實質性風險收益特征,但由于風險分類標準的變化,本基金的風險等級表述可能
有相應變化,具體風險評級結果應以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提供的評級結果為準。
本基金為投資香港市場的ETF,基金份額的清算交收和境內普通ETF存在一定差異,通
常情況下,T日申購的基金份額在當日可以賣出或贖回。投資者認購本基金時需具有深圳證
券賬戶,但需注意:使用基金賬戶只能參與本基金的現金認購和二級市場交易,如投資者需
要參與基金的申購、贖回,則應使用A股賬戶。本基金以人民幣募集和計價,經過換匯后主
要投資于香港市場以港幣計價的金融工具,人民幣對港幣的匯率的波動可能加大基金凈值的
波動,從而對基金業績產生影響。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之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全面認識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和產品特性,并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
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謹慎做出投資決策。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編制、披露與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后開始
執行。
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規定的免責條款和規定的爭議處理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年度更新有關財務數據和凈值表現數據截止日為2025年3月31日,主要人
員情況截止日為2025年5月29日,其他所載內容截止日為2025年5月15日。(本招募說明書中
的財務資料未經審計)
目錄
一、緒言...........................................................................................................................................1
二、釋義...........................................................................................................................................1
三、風險揭示...................................................................................................................................5
四、基金的投資.............................................................................................................................12
五、基金的業績.............................................................................................................................21
六、基金管理人.............................................................................................................................23
七、基金的募集.............................................................................................................................32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32
九、基金份額的交易.....................................................................................................................33
十、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34
十一、基金的費用與稅收.............................................................................................................44
十二、基金的財產.........................................................................................................................46
十三、基金資產的估值.................................................................................................................47
十四、基金的收益與分配.............................................................................................................50
十五、基金的會計與審計.............................................................................................................5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52
十七、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57
十八、基金托管人.........................................................................................................................59
十九、境外資產托管人.................................................................................................................60
二十、相關服務機構.....................................................................................................................6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84
二十二、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96
二十三、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103
二十四、其他應披露事項...........................................................................................................104
二十五、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105
二十六、備查文件.......................................................................................................................105
附件一:標的指數編制方案.......................................................................................................106
一、緒言
《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以下簡稱“本招募說明
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
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
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
露辦法》”)、《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
《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
定》”)及其他有關規定以及《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
“基金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
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
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
合同當事人之間基本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其他與本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
利義務關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為準。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
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
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為必要條件。基金合
同當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欲了
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義
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基金或本基金:指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指《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
資基金:定義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招募說明書:指《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
更新。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及其更新。
托管協議:指《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其任
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發售公告:指《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
告》。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保監會:指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外管局:指國家外匯管理局。
《基金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業務規則:指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實施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
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發布實施的《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于深圳證券
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及深圳證
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發布的其他相關
規則和規定。
《信息披露辦法》: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
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的
《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
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元:如無特指,指人民幣元。
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受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
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資產托管人/境外托管指符合《試行辦法》規定的條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負
人:責基金境外財產的保管、存管、清算等業務的金融機構;境
外資產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選擇和更換。
登記結算業務:指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于深圳證券交易
所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以及相關業務
規則定義的基金份額的登記、托管和結算業務。
登記結算機構:指辦理本基金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本基金的登記結算機構
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
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
個人投資者: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可以投資于證券投資基
金的自然人。
機構投資者:指在中國境內合法注冊登記或經有權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和有
效存續并依法可以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企業法人、事業法
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
者。
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并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基
金份額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條件,基金
管理人聘請法定機構驗資并辦理完畢基金合同備案手續,獲
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
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開放日:指為投資者辦理基金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工作日。
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申請購買本
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申購: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續期間,投資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規
定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贖回: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續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規定的條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購回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申購贖回清單:指由基金管理人編制的用以公告申購對價、贖回對價等信息
的文件。
申購對價:指投資者申購基金份額時,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應
交付的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和/或其他對價。
贖回對價:指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
明書規定應交付給贖回人的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和/或其他對
價。
標的指數:指恒生指數及其未來可能發生的變更,或基金管理人根據需
要更換的其他指數。
最小申購、贖回單位:指基金申購份額、贖回份額的最低數量,投資者申購、贖回
的基金份額應為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整數倍。
基金份額參考凈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機構在交易時間內根據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申購贖回清單、人民幣匯率和組合證券內各只
證券的行情數據計算并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的基金份額
參考凈值,簡稱IOPV。
發售代理機構: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發售業務的機構。
申購贖回代理機構: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辦理本基金申購、贖回業務的機構。
代銷機構:指發售代理機構和/或申購贖回代理機構。
銷售機構:指基金管理人和/或本基金代銷機構。
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刊和/或互聯網
網站或其他媒介。
T日:指受理投資者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有效申請的日期。
T+n日:若無特別說明,指自T日后第n個工作日,不包括T日。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
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購買的各類證券、銀行存款本息、應收申購款以及其
他資產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財產的價值總和。
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基金份額凈值:指以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額總額后得出的
單位基金份額的價值。
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和
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
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對于
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改和補充。
不可抗力:指任何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及重大政策調整、臺
風、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騷亂、火
災、政府征用、戒嚴、沒收、恐怖主義行為、突發停電或其他
突發事件、證券交易場所非正常暫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三、風險揭示
(一)本基金將主要面臨以下風險,其中部分或全部風險因素可能對基金份額凈值、收
益率、和/或實現投資目標的能力造成影響。
1、本基金的特別風險
(1)指數下跌風險
本基金采取指數化投資策略,被動跟蹤標的指數。當指數下跌時,基金不會采取防守策
略,由此可能對基金資產價值產生不利影響。
(2)跟蹤偏離風險
以下因素可能導致基金投資組合的收益率無法緊密跟蹤標的指數的收益率,也可能使基
金的跟蹤誤差控制未達約定目標:
①基金有投資成本、各種費用及稅收,而指數編制不考慮費用和稅收,這將導致基金收
益率落后于標的指數收益率,產生負的跟蹤偏離度。
②指數成份股派發現金紅利等因素將導致基金收益率超過標的指數收益率,產生正的跟
蹤偏離度。
③當標的指數調整成份股構成,或成份股公司發生配股、增發等行為導致該成份股在指
數中的權重發生變化,或標的指數變更編制方法時,基金在相應的組合調整中可能暫時擴大
與標的指數的構成差異,而且會產生相應的交易成本,導致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擴大。
④投資者申購、贖回可能帶來一定的現金流或變現需求,在遭遇標的指數成份股停
牌、摘牌或流動性差等情形時,基金可能無法及時調整投資組合或承擔沖擊成本,導致跟
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擴大。
⑤在基金進行指數化投資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蹤指數的水平、技
術手段、買入賣出的時機選擇等,都會對基金收益產生影響,從而影響基金跟蹤偏離度和
跟蹤誤差。
⑥其他因素產生的偏離。如因受到最低買入股數的限制,基金投資組合中個別股票的
持有比例與標的指數中該股票的權重可能不相同;因指數發布機構指數編制錯誤等產生的
跟蹤偏離度與跟蹤誤差。
(3)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服務的風險
本基金的標的指數編制機構可能停止該指數的服務,從而會對基金投資運作造成不利
影響。此外,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出現指數發布機構變更或停止指數發布等情形,基金
可能變更標的指數等,從而可能面臨標的指數變更等的風險。
(4)成份券停牌或違約的風險
本基金的標的指數成份券可能出現停牌或違約,從而使基金的部分資產無法變現或出
現大幅折價,存在對基金凈值產生沖擊的風險。此外,根據相關規定,本基金運作過程
中,當指數成份券發生明顯負面事件面臨退市或違約風險,且指數編制機構暫未作出調整
的,基金管理人將按照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可對相關成份券進行
調整,從而可能產生跟蹤偏離、跟蹤誤差控制未達約定目標的風險。
(5)流動性風險
①本基金最小申購、贖回單位設置較高(目前為200萬份),中小投資者只能在二級市
場上按交易價格賣出基金份額。
②基金將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不保證市場交易一定活躍;基金的交易可能因
各種原因被暫停,當基金不再符合相關上市條件時,基金的上市也可能被終止;此外基金投
資于香港市場,香港市場的突發性情況也可能會對本基金的交易產生影響。
③盡管由于投資者可以進行申購、贖回,基金一般不會持續出現大幅折溢價情況。但是,
基金的二級市場交易價格受市場供求的影響,可能高于(稱為溢價)或低于(稱為折價)基
金份額凈值。
④在市場或個券流動性不足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能無法迅速、以合理成本地調整基
金投資組合,從而對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響。
i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七、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和本招募說明書“十、基金
份額的申購與贖回”,詳細了解本基金的申購以及贖回安排。
ii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為跟蹤恒生指數的交易型開放式基金,主要投資對象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
具,通常情況下,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80%。一般情況下本基金擬投資的資產類別具有較好的流動性,但在特殊市場環境下本基金
仍有可能出現流動性不足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相應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
施,在保障持有人利益的基礎上,防范流動性風險。
iii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綜合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請等進行適度調整,作
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的輔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七、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的“(八)暫停申購、暫
停贖回的情形及處理”,詳細了解本基金暫停接受贖回申請的情形。在此情形下,投資人的
部分或全部贖回申請可能被拒絕。
b延緩支付贖回對價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七、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的“(八)暫停申購、暫
停贖回的情形及處理”,詳細了解本基金延緩支付贖回對價的情形。在此情形下,投資人接
收贖回對價的時間將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遲。
c暫停基金估值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十七、基金資產估值”中的“(六)暫停估值的情形”,詳
細了解本基金暫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沒有可供參考的基金份額凈值,同時基金贖回申請可能被暫停接受,
或被延緩支付贖回對價。
d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
(6)參考IOPV決策和IOPV計算錯誤的風險
中證指數公司計算并發布的基金份額參考凈值(IOPV),供投資者交易、申購、贖回基
金份額時參考。由于計算公式、匯率數據來源及來源時間不同,IOPV與實時的基金份額凈
值可能存在差異,與投資者申購贖回的實際結算價格也可能存在差異,IOPV計算還可能出
現錯誤,投資者若參考IOPV進行投資決策可能導致損失,需投資者自行承擔。
(7)申購、贖回風險
①本基金目前采用現金申購贖回,投資者的申購、贖回價格依據招募說明書約定的代理
買賣原則確定,可能受組合證券的買賣價格、匯率等的影響,與申請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或
有不同,投資者須承擔其中的交易費用、匯率波動和沖擊成本,也可能因買賣期間的市場波
動遭遇損失。
②申購、贖回失敗風險。申購時,如果投資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購對價,申購申請
可能失敗。贖回時,如果投資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額不足或未能按要求準備足額的現
金,贖回申請可能失敗。基金還可能在申購贖回清單中設定申購份額上限(或贖回份額上限),
如果投資者的申購(或贖回)申請接受后將使當日申購(或贖回)總份額超過申購份額上限
(或贖回份額上限),則投資者的申購(或贖回)申請可能失敗。此外,如果申購贖回代理
機構交收資金不足,登記結算機構將按照投資者申報時間先后順序逐筆檢查申購贖回代理機
構的資金是否足額并相應確認申購份額,對于后申購的投資者,不論是否備足資金,都可能
面臨申購失敗的風險。
③投資者在贖回時,因個別證券出現停牌等原因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在短期內賣出證券,
從而導致贖回周期較長的風險。
④當發生不可抗力、證券交易所臨時停市或其他異常情況時,本基金可能暫停辦理贖回,
投資者面臨無法及時贖回的風險。
⑤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據成份股流動性情況、市值規模變化等因素調整最小申購、贖回單
位,由此導致投資者按原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申購并持有的基金份額,可能無法按照新的最
小申購、贖回單位全部贖回,而只能在二級市場賣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
(8)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低于面值的風險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則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計報酬率盡可能貼近標的指數同期累計報
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質和特點,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彌補虧損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存
在基金份額凈值低于面值的風險。
(9)標的指數變更的風險
盡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據基金合同規定,如出現變更標的指數的情形,本基金將變更標
的指數。基于原標的指數的投資政策可能改變,投資組合需隨之調整,基金的收益風險特征
將與新的標的指數保持一致,投資者須承擔此項調整帶來的風險與成本。
(10)第三方機構服務的風險
本基金的多項服務委托第三方機構辦理,存在以下風險:
①申購贖回代理機構因多種原因,導致代理申購、贖回業務受到限制、暫停或終止,由
此影響對投資者申購贖回服務的風險。
②登記結算機構可能調整結算制度,對投資者基金份額、組合證券及資金的結算方式發
生變化,制度調整可能給投資者帶來理解偏差的風險。同樣的風險還可能來自于證券交易所
及其他代理機構。
③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基金托管人、境外資產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機構可能違約,
導致基金或投資者利益受損。
(11)操作或技術風險
相關當事人在業務各環節操作過程中,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失誤
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風險,例如,申購贖回清單編制錯誤、越權違規交易、欺詐
行為、交易錯誤、IT系統故障等風險。
在基金的各種交易行為或者后臺運作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者差錯而影響交易
的正常進行或者導致投資者的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能來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境外資產托管人、登記結算機構、銷售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
根據證券交易資金前端風險控制相關業務規則,中登公司和交易所對交易參與人的證券
交易資金進行前端額度控制,由于執行、調整、暫停該控制,或該控制出現異常等,可能影
響交易的正常進行或者導致投資者人的利益受到影響。
2、境外投資風險
(1)匯率風險
本基金以人民幣募集和計價,經過換匯后主要投資于香港市場以港幣計價的金融工具。
港幣相對于人民幣的匯率變化將會影響本基金以人民幣計價的基金資產價值,從而導致基金
資產面臨潛在風險。人民幣對港幣的匯率的波動也可能加大基金凈值的波動,從而對基金業
績產生影響。
此外,由于基金運作中的匯率取自匯率發布機構,如果匯率發布機構出現匯率發布時間
延遲或是匯率數據錯誤等情況,可能會對基金運作或者投資者的決策產生不利影響。
(2)市場風險
基金投資將受到香港市場宏觀經濟運行情況、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交易規
則、結算、托管以及其他運作風險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上述因素的波動和變化可能會使基金
資產面臨潛在風險。
(3)法律和政治風險
由于香港市場適用不同法律法規的原因,可能導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資行為受到限制或合
同不能正常執行,從而使得基金資產面臨損失的可能性。此外,香港市場可能會不時采取某
些管制措施,如資本或外匯管制、沒收資產以及征收高額稅收等,從而對基金收益以及基金
資產帶來不利影響。
(4)會計制度風險
香港市場對上市公司日常經營活動的會計處理、財務報表披露等會計核算標準的規定可
能與境內存在一定差異,可能導致基金經理對公司盈利能力、投資價值的判斷產生偏差,從
而給本基金投資帶來潛在風險。
(5)稅務風險
香港市場在稅務方面的法律法規可能與境內存在一定差異,可能會要求基金就股息、利
息、資本利得等收益向當地稅務機構繳納稅金,該行為會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響。此外,
香港市場的稅收規定可能發生變化,或者實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訂,從而導致基金向該市場所
在地繳納在基金銷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資當日并未預計的額外稅項。
3、投資工具的相關風險
(1)股票
股票投資風險主要包括: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等的變化對證券市場產生一定
的影響,導致市場價格水平波動的風險;宏觀經濟運行周期性波動,對股票市場的收益水平
產生影響的風險;市場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經營狀況受多種因素影響,如市場、技術、競爭、
管理、財務等都會導致公司盈利發生變化,從而導致股票價格變動的風險。
(2)債券
債券投資風險主要包括:市場利率水平變化導致債券價格變化的風險;債券市場不同期
限、不同類屬債券之間的利差變動導致相應期限和類屬債券價格變化的風險;債券發行人出
現違約、拒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債券發行人信用質量下降導致債券價格下降的風險。
(3)衍生品
由于金融衍生產品具有杠桿效應,價格波動較為劇烈,在市場面臨突發事件時,可能會
導致投資虧損高于初始投資金額,從而對基金收益帶來不利影響。此外,衍生品的交易可能
不夠活躍,在市場變化時,可能因無法及時找到交易對手或交易對手方壓低報價,導致基金
資產的額外損失。
(4)正回購/逆回購
在回購交易中,交易對手方可能因財務狀況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結算的義務,從
而對基金資產價值造成不利影響。
(5)證券借貸
作為證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對手方(即證券借入方)違約,則基金可能面臨到期無法獲
得證券借貸收入甚至借出證券無法歸還的風險,從而導致基金資產發生損失。
4、政策變更風險
因相關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無法控制的因素的變化,使基金或投
資者利益受到影響的風險,例如,監管機構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導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調整而
引起基金凈值波動的風險;相關法規的修改導致基金投資范圍變化,基金管理人為調整投資
組合而引起基金凈值波動的風險等。
5、不可抗力風險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行,可能導致基金
資產的損失。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代理機構違約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風險,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損。
(二)聲明
1、本基金未經任何一級政府、機構及部門擔保。投資者自愿投資于本基金,須自行承
擔投資風險。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本基金的銷售外,本基金還通過代銷機構銷售,但是,本基
金并不是代銷機構的存款或負債,也沒有經代銷機構擔保或者背書,代銷機構并不能保證其
收益或本金安全。
3、恒生指數(“該指數”)由恒生指數有限公司根據恒生資訊服務有限公司的授權發
布及編制。恒生指數的商標及名稱由恒生資訊服務有限公司全權擁有。恒生指數有限公司及
恒生資訊服務有限公司已同意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就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
基金(“該產品”)使用及參考該指數,但是,恒生指數有限公司及恒生資訊服務有限公司
并不就(i)該指數及其計算或任何與之有關的數據的準確性或完整性;或(ii)該指數或其
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數據的適用性或適合性;或(iii)任何人士因使用該指數或其中任
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數據而產生的結果,而向該產品的任何經紀或該產品持有人或任何其他
人士作出保證或聲明或擔保,也不會就該指數提供或默示任何保證、聲明或擔保。恒生指數
有限公司可隨時更改或修改計算及編制該指數及其任何有關的公式、成份股份及系數的過程
及基準,而無須作出通知。在適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恒生指數有限公司或恒生資訊服務有
限公司不會因(i)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就該產品使用及/或參考該指數;或(ii)恒生指數
有限公司在計算該指數時的任何失準、遺漏、失誤或錯誤;或(iii)與計算該指數有關并由
任何其他人士提供的資料的任何失準、遺漏、失誤﹑錯誤或不完整;或(iv)任何經紀、該
產品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交易該產品的人士,因上述原因而直接或間接蒙受的任何經濟或其他
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或債務,任何經紀、該產品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交易該產品的人士不得因該
產品,以任何形式向恒生指數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資訊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索償、法律行動或
法律訴訟。任何經紀、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須在完全了解此免責聲明,并且不能依賴恒
生指數有限公司及恒生資訊服務有限公司的情況下交易該產品。為避免產生疑問,本免責聲
明不構成任何經紀、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與恒生指數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資訊服務有限公
司之間的任何合約或準合約關系,也不應視作已構成這種關系。任何投資者如認購或購買該
產品權益,該投資者將被視為已承認、理解并接受此免責聲明并受其約束,以及承認、理解
并接受該產品所使用之該指數數值為恒生指數有限公司酌情計算的結果。
四、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緊密跟蹤標的指數,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最小化。
(二)標的指數
1、本基金的標的指數為恒生指數。
恒生指數是由香港恒生銀行全資附屬子公司恒生指數有限公司編制,以香港股票市場的
100家上市公司股票作為成份股,以經調整的流通市值作為權數計算得到的加權平均股價指
數,是目前反映香港股市走勢的最具影響力的股價指數。恒生指數于1969年l1月24日首次公
開發布,以1964年7月31日為基期,基期指數值為100。恒生指數以港幣計價。
未來若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法律法規及監管的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
變動之外的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金管
理人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更換基金標
的指數、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在指數停止編制發布至解決方案確定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指數信
息維持基金投資運作。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當指數成份券發生明顯負面事件面臨退市或違約風險,且指數編制
機構暫未作出調整的,基金管理人將按照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及時
對相關成份券進行調整。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恒生指數
指數編制方案請參見本招募說明書附件,投資者可通過以下路徑查詢指數信息:
https://www.hsi.com.hk
(三)投資范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跟蹤標的指數的成份股、備選成份股、替代性股票。為更好地實現投
資目標,基金還可投資于債券、基金(包括股票基金、債券基金、交易所交易基金等)、金
融衍生工具(包括遠期合約、互換、期貨、期權、權證等)、符合證監會要求的銀行存款等
貨幣市場工具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
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80%。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四)投資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組合復制策略及適當的替代性策略以更好的跟蹤標的指數,實現基金投
資目標。
1、組合復制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復制法,即按照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構建基金的股票投資組合,并
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動對股票投資組合進行相應地調整。
2、替代性策略
對于出現市場流動性不足、因法律法規原因個別成份股被限制投資等情況,導致本基金
無法獲得對個別成份股足夠數量的投資時,基金管理人將通過投資其他成份股、非成份股、
成份股個股衍生品等方式進行替代。
3、衍生品投資策略
由于本基金申購贖回采取現金方式,考慮到申購贖回資金流動沖擊以及外匯匯兌、資金
劃轉的操作問題,基金將會保留一定的現金頭寸用于滿足贖回及香港證券交收要求。現金頭
寸的增加將導致跟蹤誤差的擴大,因此基金管理人將通過投資以標的指數為基礎資產的衍生
產品(如期貨、掉期等)以更好地跟蹤標的指數,實現投資目標。
本基金力爭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不超過0.35%,年跟蹤誤差不超過2%。
未來,隨著投資工具的發展和豐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變投資目標的前提下,相應
調整和更新相關投資策略,并在招募說明書更新中公告。
(五)投資程序
研究、決策、組合構建、交易、評估、組合再平衡的有機配合共同構成了基金的投資管
理程序。嚴格的投資管理程序可以保證投資理念的正確執行,避免重大風險的發生。
1、研究:基金經理小組、研究人員依托公司整體研究平臺,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
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開展指數跟蹤、成份股公司行為等相關信息的搜集與分析、成份股
替代分析、流動性分析、誤差及其歸因分析、衍生品分析等工作,撰寫研究報告,作為基金
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
2、投資決策:投資決策委員會依據研究報告,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投資決策會議,決策
相關事項。
3、組合構建:根據標的指數,結合研究報告,基金經理小組以復制指數成份股權重及
其他合理方法構建組合。在追求跟蹤誤差和偏離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經理小組將采取適
當的方法,以降低買入成本、控制投資風險。
4、交易執行:交易管理部負責具體執行交易,同時履行一線監控的職責。
5、投資績效評估:風險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對基金進行投資績效評估,并提供相關報
告。績效評估能夠確認組合是否實現了投資預期、組合誤差的來源及投資策略成功與否,基
金經理小組可以據此檢討投資策略,進而調整投資組合。
6、組合再平衡:基金經理小組將跟蹤標的指數變動,結合成份股基本面情況、流動性
狀況、基金申購和贖回的現金流量情況以及組合投資績效評估的結果,對投資組合進行監控
和調整,密切跟蹤標的指數。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環境變化和實際需要對上述投資管理程序做出調整,并在基金招募
說明書更新中公告。
(六)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經人民幣匯率調整的標的指數收益率。其中,經人民幣匯率調整
的標的指數為人民幣/港幣匯率×恒生指數。
若基金標的指數發生變更,基金業績比較基準隨之變更,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投資情況和
市場慣例調整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組成和權重,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基金管理
人應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七)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屬于股票基金,風險與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債券基金與貨幣市場基金。基金主要
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在股票基金中屬于中等風險、中等收益的產品。
本基金為境外證券投資的基金,主要投資于香港證券市場中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
除了需要承擔與境內證券投資基金類似的市場波動風險等一般投資風險之外,本基金還面臨
匯率風險、香港市場風險等境外證券市場投資所面臨的特別投資風險。
(八)投資限制和禁止行為
1、投資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銀行應當是中
資商業銀行在境外設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達到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
評級的境外銀行,但在基金托管賬戶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非流動性資產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其中,非流動性資
產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規定的流通受限證券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資產。
(3)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但持有貨幣市場
基金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過該
境外基金總份額的20%。
(5)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
(6)本基金投資期貨支付的初始保證金、投資期權支付或收取的期權費、投資柜臺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費用的總額不得高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7)為應付贖回、交易清算等臨時用途,借入現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8)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限制。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購買不動產。
(2)購買房地產抵押按揭。
(3)購買貴重金屬或代表貴重金屬的憑證。
(4)購買實物商品。
(5)除應付贖回、交易清算等臨時用途以外,借入現金。該臨時用途借入現金的比例
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10%。
(6)利用融資購買證券,但投資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參與未持有基礎資產的賣空交易。
(8)從事證券承銷業務。
(9)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若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發生修改或變更,致使現行法律法規的投資禁
止行為和投資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可相應調
整禁止行為和投資限制規定。
(九)投資組合比例調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約
定。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申購或贖回數
額較大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規定的,基金
管理人應當在3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十)基金的融資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融資、融券以及參與轉融通等相關
業務,不需召開持有人大會。
(十一)代理投票
基金管理人應作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代理人,行使所投資股票的投票權。基金管理人將
本著維護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勤勉盡職地代理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投票權。在履行代理投票
職責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操作需要,委托境外資產托管人或其他專業機構提供代理投
票的建議、協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應對代理機構的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
并承擔相應責任。
(十二)證券交易管理
1、經紀商選擇標準
(1)交易執行能力:能夠公平對待所有客戶,追求最佳交易執行,并且可靠、誠信、
及時,擁有較高的交易保密性等。
(2)研究支持服務:能夠針對本基金業務需要,提供相關的研究報告和服務,包括提
供量化投資策略、及時溝通市場情況、承接專項研究等。
(3)公司綜合實力:經營狀況穩定,信譽良好,財務指標健康等。
(4)后臺便利性和可靠性:清算交割準確順暢,系統穩定安全等。
(5)組織框架和業務構成:能夠積極推動多邊業務合作,最大限度地調動整體資源,
為基金投資贏取機會。
(6)其他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業合作考慮。
2、交易量分配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上述標準對經紀商進行綜合考察,選取最適合基金投資業務的經紀商
合作,并根據綜合考察結果分配基金在各個經紀商的交易量。
3、傭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經紀商提供的服務內容和服務質量,參考市場慣例合理確定傭金費率。
交易傭金如有折扣或返還,應歸入基金資產。
(十三)基金投資組合報告
以下內容摘自本基金2025年第1季度報告:
5.1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占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1 權益投資 15,260,963,204.15 93.81
其中:普通股 15,157,790,056.75 93.17
存托憑證 - -
優先股 - -
房地產信托 103,173,147.40 0.63
2 基金投資 - -
3 固定收益投資 - -
其中:債券 - -
資產支持證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其中:遠期 - -
期貨 - -
期權 - -
權證 - -
5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6 貨幣市場工具 - -
7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881,855,277.98 5.42
8 其他資產 125,319,322.36 0.77
9 合計 16,268,137,804.49 100.00
注:①股票投資的公允價值包含可退替代款的估值增值。
①本基金本報告期末通過港股通機制投資香港股票的公允價值為14,167,918,661.84
元,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為87.63%。
5.2報告期末在各個國家(地區)證券市場的股票及存托憑證投資分布
國家(地區) 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中國香港 15,260,963,204.15 94.39
合計 15,260,963,204.15 94.39
5.3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及存托憑證投資組合
行業類別 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金融 4,929,769,301.58 30.49
非必需消費品 3,776,915,757.05 23.36
通信服務 2,235,208,951.62 13.83
信息技術 1,371,736,989.86 8.48
能源 686,537,043.93 4.25
房地產 567,943,765.13 3.51
工業 426,467,003.40 2.64
公用事業 424,967,323.66 2.63
必需消費品 394,686,984.38 2.44
保健 280,900,485.60 1.74
材料 165,829,597.94 1.03
合計 15,260,963,204.15 94.39
注:以上分類采用全球行業分類標準(GICS)。
5.4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憑證投資明細
序號 公司名稱(英文) 公司名稱(中文) 證券代碼 所在證券市場 所屬國家(地區) 數量(股) 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TENCENT HOLDINGS LTD 騰訊控股有限公司 00700 香港 中國香港 2,674,803.00 1,226,789,060.89 7.59
2 ALIBABA GROUP HOLDING LTD 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09988 香港 中國香港 10,276,800.00 1,213,918,636.03 7.51
3 HSBC HOLDINGS PLC 匯豐控股有限公司 00005 香港 中國香港 14,268,112.00 1,160,674,734.40 7.18
4 XIAOMI CORP 小米集團 01810 香港 中國香港 20,856,600.00 946,957,131.96 5.86
5 MEITUAN 美團 03690 香港 中國香港 6,460,460.00 928,865,001.82 5.75
6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CORP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939 香港 中國香港 128,448,465.00 815,528,347.06 5.04
7 AIA GROUP LTD 友邦保險控股有限公司 01299 香港 中國香港 12,860,560.00 695,471,280.27 4.30
8 CHINA MOBILE LTD 中國移動有限 00941 香港 中國香港 7,342,730.00 567,836,469.87 3.51
公司
9 INDUSTRIAL &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LTD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1398 香港 中國香港 97,896,948.00 500,496,012.50 3.10
10 BYD CO LTD 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 01211 香港 中國香港 1,303,500.00 472,502,617.88 2.92
注:所用證券代碼采用當地市場代碼。
5.5報告期末按債券信用等級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
5.6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
5.7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5.8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資明細
序號 衍生品類別 衍生品名稱 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股指期貨 HANG SENG IDX FUT Apr25 - -
2 - - - -
3 - - - -
4 - - - -
5 - - - -
注:期貨投資采用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公允價值變動金額為-23,558,844.73元,已包
含在結算備付金中。
5.9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5.10投資組合報告附注
5.10.1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中,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出現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監管部門公開譴責、處罰的情況。本基金為指
數型基金,采取完全復制策略,工商銀行、建設銀行系標的指數成份股,上述股票的投資決
策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要求。
5.10.2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
5.10.3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87,760,992.56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
3 應收股利 37,558,329.80
4 應收利息 -
5 應收申購款 -
6 其他應收款 -
7 待攤費用 -
8 其他 -
9 合計 125,319,322.36
5.10.4報告期末持有的處于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處于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5.10.5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況。
5.10.6投資組合報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項之和與合計項之間可能存在尾差。
五、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
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下述基金業績指標不包括持有人認購或交易基金的各項費用,計入費用后實際收益水平
要低于所列數字。
階段 份額凈值增長率① 份額凈值增長率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標準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年8月9日至2012年12月31日 3.37% 0.54% 12.03% 0.89% -8.66% -0.35%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1.40% 0.95% -0.26% 0.98% 1.66% -0.03%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3.99% 0.88% 1.62% 0.88% 2.37% 0.00%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1.61% 1.36% -1.41% 1.36% 3.02% 0.00%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9.83% 1.17% 7.19% 1.18% 2.64% -0.01%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30.24% 0.74% 27.08% 0.75% 3.16% -0.01%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8.53% 1.27% -9.45% 1.27% 0.92% 0.00%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12.88% 0.98% 11.51% 0.98% 1.37% 0.00%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7.91% 1.52% -9.24% 1.51% 1.33% 0.01%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5.55% 1.23% -16.53% 1.23% 0.98% 0.00%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7.20% 1.98% -7.63% 1.98% 0.43% 0.00%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0.89% 1.35% -12.57% 1.35% 1.68% 0.00%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3.19% 1.42% 20.25% 1.42% 2.94% 0.00%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15.25% 1.66% 14.85% 1.65% 0.40%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2025年3月31日) 49.37% 1.27% 30.10% 1.28% 19.27% -0.01%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順義區安慶大街甲3號院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北辰西路6號院北辰中心C座5層
設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法定代表人:張佑君
聯系人:邱曦
客戶服務電話:400-818-6666
傳真:010-63136700
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23800萬元,公司股權結構如下:
持股單位持股占總股本比例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62.2%
MACKENZIE FINANCIAL 27.8%
CORPORATION</p>天津海鵬科技咨詢有限公司10%
合計100%
(二)主要人員情況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本情況
張佑君先生:董事長、黨委書記,碩士。現任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執行董
事、董事長,兼任中信集團、中信股份及中信有限總經理助理,中信金控副董事長。曾任中
信證券交易部總經理、襄理、副總經理、中信證券董事、長盛基金總經理,中信證券總經理,
中信建投總經理、董事長,中信集團董事會辦公室主任,中證國際董事,中信證券國際、中
信里昂(即CLSA B.V.及其子公司)董事長,中信里昂證券、賽領資本董事,金石投資、
中信證券投資董事長等。
J Luke Gregoire Gould先生:董事,學士。現任邁凱希金融公司(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總裁兼首席執行官。曾任IGM Financial Inc.的執行副總裁兼首席財務官、
MackenzieInvestments的首席財務官、InvestorsGroup的高級副總裁兼首席財務官等。
李星先生:董事,碩士。現任春華資本集團執行董事,負責春華在金融服務行業的投
資。曾任職于高盛集團北京投資銀行部、春華資本集團分析師、投資經理等。
史本良先生:董事,碩士,注冊會計師。現任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執行委
員、財富管理委員會主任、戰略客戶部行政負責人。曾任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計劃財務部
資產管理業務核算會計主管、聯席負責人、行政負責人,中信證券財務負責人等。
薛繼銳先生:董事,博士。現任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委員。曾任中信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金融產品開發小組經理、研究部研究員、交易與衍生產品業務線產品開發組負責人、
股權衍生品業務線行政負責人、證券金融業務線行政負責人、權益投資部行政負責人等。
李一梅女士:董事、總經理,碩士。現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兼任華夏
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長,華夏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執行董事。曾任華
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營銷總監、市場總監、基金營銷部總經理、數據中心行政負
責人(兼),上海華夏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華夏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總經理(兼)、證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
劉霞輝先生:獨立董事,碩士。現任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
二級研究員,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戰略研究會經濟戰略專業委員會主任、山東大學經濟社
會研究院特聘兼職教授及廣西南寧政府咨詢專家。曾任職于國家人社部政策法規司綜合處。
殷少平先生:獨立董事,博士。現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曾任最
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審判員、高級法官,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
員會委員,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廣西壯族自治
區南寧市西鄉塘區政府副區長,北京市地石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等。
伊志宏女士:獨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研究方向為財務管理、資本市
場。曾任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中國人民大學商學院院長,中國人民大學中法學院院長,享
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兼任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七屆、第八屆工商管理學科評議組召集人、
第五屆、第六屆全國MBA教育指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教育部工商管理專業教學指導委員
會副主任委員、西班牙IE大學國際顧問委員會委員。曾兼任中國金融會計學會副會長、歐洲
管理發展基金會(EFMD)理事會理事、國際高等商學院協會(AACSB)首次認證委員會委
員等。
侯薇薇女士:監事長,學士。現任鮑爾太平有限公司(Power Pacific Corporation Ltd)
總裁兼首席執行官,兼任加拿大鮑爾集團旗下PowerPacificInvestmentManagement董事、投
資管理委員會成員,加中貿易理事會國際董事會成員。曾任嘉實國際資產管理公司(HGI)的
全球管理委員會成員、首席業務發展官和中國戰略負責人等。
西志穎女士:監事,碩士,注冊會計師。現任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計劃財務部行政負
責人。曾任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計劃財務部統計主管、總賬核算會計主管、B角、B角(主
持工作)等。
唐士超先生:監事,博士。現任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風險管理部B角。曾在中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風險管理部從事風險分析、風險計量、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管理等工作。
寧晨新先生:監事,博士,高級編輯。現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辦公室執行總經理、
行政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兼任證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國證券報社記者、編輯、辦
公室主任、副總編輯,中國政法大學講師等。
陳倩女士:監事,碩士。現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部執行總經理、行政負責人,
客戶運營服務部行政負責人(兼)。曾任中國投資銀行業務經理,北京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高
級業務經理,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總經理、市場推廣部副總經理等。
朱威先生:監事,碩士。現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運作部執行總經理、行政負責
人。曾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運作部B角等。
劉義先生:副總經理,碩士。現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委員。曾任中國人民銀行
總行計劃資金司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總行信息電腦部信息綜合處副處
長(主持工作),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黨辦主任、養老金業務總監,華夏資本管理
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等。
陽琨先生:副總經理、投資總監,碩士。現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委員。曾任中
國對外經濟貿易信托投資有限公司財務部部門經理,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助理,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部部門經理,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資部副總經理等。
鄭煜女士:副總經理,碩士。現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基金經理等。曾
任華夏證券高級分析師,大成基金高級分析師、投資經理,原中信基金股權投資部總監,華
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紀委書記等。
孫彬先生:副總經理,碩士。現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委員、投資經理等。曾任
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業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基金經理、公司總經理助理等。
張德根先生:副總經理,北京分公司總經理(兼)、廣州分公司總經理(兼),碩士。
曾任職于北京新財經雜志社、長城證券,曾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總經理助理、
副總經理、總經理,廣州分公司總經理,上海華夏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華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研究發展部行政負責人(兼)等。
李彬女士:督察長,碩士。現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委員、紀委書記、法律部行
政負責人。曾任職于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原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曾任華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部總經理助理,法律監察部副總經理、聯席負責人,合規部行政負責
人等。
孫立強先生:財務負責人,碩士。現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財務部行政負責人、華夏
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監事、上海華夏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監事、華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曾任職于深圳航空有限責任公司計劃財務部,曾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運作部
B角、財務部B角等。
桂勇先生:首席信息官,學士。兼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科技部行政負責人。曾
任職于深圳市長城光纖網絡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大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中信基金管理有
限責任公司信息技術部負責人,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術部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
行政負責人等。
2、本基金基金經理
徐勐先生,碩士。曾任財富證券助理研究員,原中關村證券研究員等。2006年2月加入
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數量投資部基金經理助理,上證原材料交易型開放式指數發起
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6年1月29日至2016年3月28日期間)、華夏滬港通恒生交易型
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5年3月12日至2021年2月1日期間)、華夏滬港通恒
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經理(2015年3月12日至2021年2月1日期間)、
上證金融地產交易型開放式指數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3年4月8日至2021年7月
19日期間)、華夏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7年12月8日至2021
年7月19日期間)、戰略新興成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8年7月13日
至2021年7月19日期間)、華夏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基金
經理(2018年8月14日至2021年7月19日期間)、戰略新興成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
金發起式聯接基金基金經理(2019年6月5日至2021年7月19日期間)、華夏中小企業100交易
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基金經理(2018年9月10日至2021年9月10日期間)、中小
企業1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基金經理(2016年12月1日至2025年5月21日期間)等,現任
投委會成員,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經理(2015年12月21日起任
職)、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5年12月21日起任職)、華夏上證
5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經理(2016年12月1日起任職)、上證50交
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0年3月6日起任職)、華夏中證細分食品飲料產
業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0年12月30日起任職)、華夏恒生互聯
網科技業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QDII)基金經理(2021年1月26日起任職)、華
夏恒生中國企業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QDII)基金經理(2021年2月1日起任職)、
華夏中證動漫游戲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1年2月25日起任職)、華
夏中證滬港深5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1年4月7日起任職)、華夏
恒生科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QDII)基金經理(2021年5月18日起任職)、華
夏中證科創創業5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1年6月24日起任職)、華
夏中證金融科技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1年7月13日起任職)、
華夏中證科創創業5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基金經理(2021年8月
24日起任職)、華夏中證動漫游戲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基金經理
(2021年8月31日起任職)、華夏恒生互聯網科技業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
聯接基金(QDII)基金經理(2021年9月14日起任職)、華夏恒生科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
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QDII)基金經理(2021年9月28日起任職)、華夏中證細分食
品飲料產業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基金經理(2021年10月26日
起任職)、華夏中證滬港深5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基金經理
(2022年12月28日起任職)、華夏恒生中國企業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
基金(QDII)基金經理(2023年7月18日起任職)。
歷任基金經理:2012年8月9日至2017年2月10日期間,王路先生任基金經理;2012年8
月9日至2017年11月10日期間,張弘弢先生任基金經理。
3、本公司量化投資決策委員會
主任:徐勐先生,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數量投資部行政負責人,基金經理。
成員:陽琨先生,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投資總監,基金經理。
孫蒙先生,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數量投資部高級副總裁,基金經理。
榮膺女士,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數量投資部B角,基金經理。
袁英杰先生,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數量投資部總監,基金經理、投資經理。
趙宗庭先生,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數量投資部總監,基金經理。
4、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7、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本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按照招募說明書列明的投資目標、策略及限
制等全權處理本基金的投資。
2、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基金財產不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購買不動產。
(2)購買房地產抵押按揭。
(3)購買貴重金屬或代表貴重金屬的憑證。
(4)購買實物商品。
(5)除應付贖回、交易清算等臨時用途以外,借入現金;該臨時用途借入現金的比例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6)利用融資購買證券,但投資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參與未持有基礎資產的賣空交易。
(8)從事證券承銷業務。
(9)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本基金管理人不從事以下行為:
(1)不公平地對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2)除法律法規規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戶資料。
(3)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4、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
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謀取不
當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
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據全面性原則、有效性原則、獨立性原則、相互制約原則、防火墻原則和
成本收益原則建立了一套比較完整的內部控制體系。該內部控制體系由一系列業務管理制度
及相應的業務處理、控制程序組成,具體包括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溝通、
內部監控等要素。公司已經通過了ISAE3402(《鑒證業務國際準則第3402號》)認證,獲得
無保留意見的控制設計合理性及運行有效性的報告。
1、控制環境
良好的控制環境包括科學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監督管理、合理的組織結構和有力的控制
文化。
(1)公司引入了獨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獨立董事3名。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等專門
委員會。公司管理層設立了投資決策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等專業委員會。
(2)公司各部門之間有明確的授權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對和制衡,形成了合
理的組織結構。
(3)公司堅持穩健經營和規范運作,重視員工的合規守法意識和職業道德的培養,并
進行持續教育。
2、風險評估
公司各層面和各業務部門在確定各自的目標后,對影響目標實現的風險因素進行分析。
對于不可控風險,風險評估的目的是決定是否承擔該風險或減少相關業務;對于可控風險,
風險評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過制度安排來控制風險程度。風險評估還包括各業務部門對日
常工作中新出現的風險進行再評估并完善相應的制度,以及新業務設計過程中評估相關風險
并制定風險控制制度。
3、控制活動
公司對投資、會計、技術系統和人力資源等主要業務制定了嚴格的控制制度。在業務管
理制度上,做到了業務操作流程的科學、合理和標準化,并要求完整的記錄、保存和嚴格的
檢查、復核;在崗位責任制度上,內部崗位分工合理、職責明確,不相容的職務、崗位分離
設置,相互檢查、相互制約。
(1)投資控制制度
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公司的最高投資決策機構,負責資產配置和重大投資決策等;基金經
理小組負責在投資決策委員會資產配置基礎上進行組合構建,基金經理領導基金經理小組在
基金合同和投資決策權限范圍內進行日常投資運作;交易管理部負責所有交易的集中執行。
①投資決策與執行相分離。投資管理決策職能和交易執行職能嚴格隔離,實行集中交易
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確保各投資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執行機會。
②投資授權控制。建立明確的投資決策授權制度,防止越權決策。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
制定投資原則并審定資產配置比例;基金經理小組在投資決策委員會確定的范圍內,負責確
定與實施投資策略、建立和調整投資組合并下達投資指令,對于超過投資權限的操作需要經
過嚴格的審批程序;交易管理部依據基金經理或基金經理授權的小組成員的指令負責交易執
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規或公司規定設置各類資產投資比例的預警線,交易系統在投資
比例達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數值時自動預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規定,基金禁止投資受限制的證券并禁止從
事受限制的行為。交易系統通過預先的設定,對上述禁止進行自動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監控和反饋。交易管理部對投資行為進行一線監控;風險管理部進行事中的監控;
監察稽核部門進行事后的監控。在監控中如發現異常情況將及時反饋并督促調整。
(2)會計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會計的工作制度及相應的操作和控制規程,確保會計業務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約原則,建立了基金會計業務的復核制度以及與托管人相關業務的相互核
查監督制度。
③為了防范基金會計在資金頭寸管理上出現透支風險,制定了資金頭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檔案保管和財務交接制度。
(3)技術系統控制制度
為保證技術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公司對硬件設備的安全運行、數據傳輸與網絡安全管
理、軟硬件的維護、數據的備份、信息技術人員操作管理、危機處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
制度。
(4)人力資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學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訓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確
保人力資源的有效管理。
(5)監察制度
公司設立了監察部門,負責公司的法律事務和監察工作。監察制度包括違規行為的調查
程序和處理制度,以及對員工行為的監察。
(6)反洗錢制度
公司設立了反洗錢工作小組作為反洗錢工作的專門機構,指定專門人員負責反洗錢和反
恐融資合規管理工作;各相關部門設立了反洗錢崗位,配備反洗錢負責人員。除建立健全反
洗錢組織體系外,公司還制定了《反洗錢工作內部控制制度》及相關業務操作規程,確保依
法切實履行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
4、信息溝通
公司建立了內部辦公自動化信息系統與業務匯報體系,通過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公司員工及各級管理人員可以充分了解與其職責相關的信息,信息及時送交適當的人員進行
處理。目前公司業務均已做到了辦公自動化,不同的人員根據其業務性質及層級具有不同的
權限。
5、內部監控
公司設立了獨立于各業務部門的稽核部門,通過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評價公司內部控制
制度合理性、完備性和有效性,監督公司各項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確保公司各項經營
管理活動的有效運行。
6、基金管理人關于內部控制的聲明
(1)本公司確知建立、實施和維持內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的責任。
(2)上述關于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
(3)本公司承諾將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及公司的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
規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請已經中國證監會2012年6月14日證監許可[2012]822號文核準。
本基金為交易型開放式基金,基金存續期限為不定期。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額初始面值為1.00元,認購價格為1.00元。
本基金自2012年7月9日至2012年8月3日進行發售。募集期間,本基金共募集
3,585,559,219份基金份額,有效認購戶數為21,504戶。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據有關規定,本基金滿足基金合同生效條件,基金合同于2012年8月9日正式生效。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開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續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
值低于5000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連續二十個工作日基金份額持
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說
明原因及報送解決方案。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
九、基金份額的交易
(一)基金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上市
根據有關規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備上市條件,于2012年10月22日起在深圳證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碼:159920)
(二)基金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
1、本基金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和交易時間交易。
但當基金投資的香港市場出現停市、臨時停市等情形時,基金可根據具體情況申請暫停交易。
2、本基金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深圳證
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
等有關規定。
(三)基金份額參考凈值(IOPV)的計算與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開市前向中證指數公司提供當日的申購贖回清單,中證指數公
司在開市后根據申購贖回清單、香港市場實時行情以及人民幣對港幣的匯率,計算并發布基
金份額參考凈值(IOPV),供投資者交易、申購、贖回基金份額時參考。
1、基金份額參考凈值計算公式為:
基金份額參考凈值=(申購贖回清單中必須用現金替代的成份證券的必須替代金額之
和+申購贖回清單中可以用現金替代的成份證券的數量與最新成交價乘積之和+申購贖回
清單中的預估現金部分)/最小申購、贖回單位對應的基金份額(最新成交價按照人民幣對
港幣的匯率調整為人民幣價格)。
其中人民幣對港幣的匯率目前采用實時匯率公允價。匯率公允價包括中證指數公司在
發布和計算境外指數產品中采用的實時匯率價格、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
價格(如:中國人民銀行或國家外匯管理局或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正式對外發文后公布的北京
時間16:30的人民幣兌主要外匯當日收盤價,如上述機構未正式發文規定公布上述收盤價,
則為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最新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等。
2、基金份額參考凈值的計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數點后3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基金份額參考凈值計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四)基金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暫停上市的情形和處理方式
本基金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可暫停基金
的上市交易:
1、基金不再具備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上市條件。
2、基金違反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暫停其上市。
3、基金嚴重違反《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的。
4、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為應當暫停基金上市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暫停上市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在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暫停基金上市的決定之
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種指定媒介發布基金暫停上市公告。
當暫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應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出恢復上市申請,經深圳證
券交易所核準后可恢復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種指定媒介發布基金恢復上市公告。
(五)基金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的情形和處理方式
本基金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可終止基金
的上市交易:
1、基金自暫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內未能消除暫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終止。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上市。
4、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為應當終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終止上市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在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終止基金上市的決定之
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種指定媒介發布基金終止上市公告。
(六)法律法規、監管部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對上市交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投資者應當在申購贖回代理機構辦理基金申購、贖回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申購贖回代
理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的申購和贖回。
本基金申購贖回代理機構的名稱、住所等信息請詳見本招募說明書“二十、相關服務機
構”中“(一)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相關描述。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申購贖回代理機構,并在管理人網站公示。
(二)基金規模控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中國證監會、外管局核準的境外證券投資額度,對基金規模進行控制。
(三)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本基金的開放日為深圳證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簡稱“共同交易日”),
但基金管理人公告暫停申購或贖回等業務時除外。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為深圳證券交
易所的交易時間。
若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實際情況需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申購、贖回
的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并公告。
2、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本基金已于2012年10月22日起開始辦理日常申購、贖回業務。
(四)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基金采用份額申購和份額贖回的方式,即申購和贖回均以份額申請。
2、本基金申購、贖回的幣種為人民幣。基金的申購對價包括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
他對價。基金的贖回對價包括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
3、基金的申購、贖回價格依據招募說明書約定的代理買賣原則確定,與受理申請當日
的基金份額凈值或有不同。
4、申購、贖回申請提交后不得撤銷。
5、申購、贖回應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及相關
規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增加其他幣種的申購、贖回,其
他幣種申購、贖回的具體規則屆時將另行公告。
7、未來,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基金的申購贖回方式及申購對價、
贖回對價組成。
8、基金管理人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情況下可更改上述原則,但最遲應在新
的原則實施3個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種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與贖回申請的提出
基金投資者須按申購贖回代理機構規定的手續,在開放日的開放時間提出申購、贖回的
申請。
投資者申購本基金,須根據當日申購贖回清單備足相應數量的現金,否則所提交的申購
申請無效。
投資者提交贖回申請時,其在銷售機構(網點)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和現金,否
則所提交的贖回申請無效。
2、申購與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投資者T日的申購申請在當日進行確認,T日的贖回申請在當日進行確認。如投資
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購對價,則申購申請失敗。如投資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額不
足或未能根據申購贖回清單要求準備足額的預估現金,則贖回申請失敗。
3、申購與贖回的清算交收
(1)申購的清算交收
投資者T日申購申請受理后,登記結算機構在T日為投資者辦理基金份額、現金替代
的清算交收,并將結果發送給申購贖回代理機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
T+2日辦理現金差額的清算,在T+3日辦理現金差額的交收。
(2)贖回的清算交收
投資者T日贖回申請受理后,登記結算機構在T日收市后為投資者辦理基金份額的清
算交收。基金管理人在T+2日辦理現金差額的清算,在T+3日通過登記結算機構的代收代
付平臺辦理現金差額的交收。
贖回替代金額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購贖回代理機構協商處理。正常情況下,該
款項的清算交收于T+7日(指開放日)內辦理。但如果出現基金投資市場交易清算規則發生
較大變化、基金贖回數額較大或組合證券內的部分證券因停牌、流動性不足等原因導致無法
足額賣出,或國家外匯管理相關規定的限制等情況,則贖回款項的清算交收可延遲辦理。
對于因申購贖回代理機構交收資金不足,導致投資者申購失敗的情形,按照申購贖回代
理機構的相關規則處理。
基金管理人、登記結算機構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清算交收和登記的辦理時間、
方式以及處理規則進行調整,并最遲于開始實施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投資者申購、贖回的基金份額需為基金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整數倍。目前,本基金的
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為200萬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作情況、市場變化以及投資者需
求等因素對基金的最小申購、贖回單位進行調整并提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境外證券投資額度、基金組合情況等因素,設定申購份額上限和贖回
份額上限,以對當日的申購總規模或贖回總規模進行控制,并在申購贖回清單中公告。
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應當
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數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
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請參見相關公告。
(七)申購和贖回的對價、費用及其用途
1、申購對價是指投資者申購基金份額時應交付的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贖
回對價是指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應交付給贖回人的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
他對價。申購對價、贖回對價根據申購贖回清單和投資者申購、贖回的基金份額數額確定。
2、投資者在申購或贖回基金份額時,申購贖回代理機構可按照不超過0.5%的標準收取
傭金,其中包含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等收取的相關費用。
3、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日收市后計算,并在T+1日公告,計算公式為估值日基金
資產凈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額總數。如遇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并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T日的申購贖回清單在當日深圳證券交易所開市前公告。未來,若市場情況發生
變化,或相關業務規則發生變化,或實際情況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的情況下對基金份額凈值、申購贖回清單計算和公告時間或頻率進行調整并提前公告。
(八)申購贖回清單的內容與格式
1、申購贖回清單的內容
T日申購贖回清單公告內容包括最小申購、贖回單位所對應的申贖現金、組合證券內各
證券數據、現金替代、T日預估現金、T-1日現金差額、T-1日基金份額凈值、T-1日最小申
購、贖回單位資產凈值、申購份額上限和贖回份額上限及其他相關內容。
2、申贖現金
“申贖現金”不屬于組合成份證券,是為了便于登記結算機構的清算交收安排,在申購
贖回清單中增加的虛擬證券。“申贖現金”的現金替代標志為“必須”,但含義與組合成份
證券的必須現金替代不同,“申贖現金”的申購替代金額為最小申購單位所對應的成份證券
的必須現金替代與可以現金替代金額之和,贖回替代金額固定為0。
3、組合證券相關內容
組合證券是指本基金投資組合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證券。申購贖回清單將公告最小申
購贖回單位所對應的各證券名稱、證券代碼及數量。
4、現金替代相關內容
現金替代是指申購、贖回過程中,投資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用于替代本
基金組合證券中全部或部分證券的一定數量的現金。
(1)現金替代分為2種類型:可以現金替代(標志為“允許”)和必須現金替代(標
志為“必須”)。
可以現金替代是指在申購、贖回基金份額時,允許使用現金作為全部或部分該成份證券
的替代,替代金額按代理買賣原則確定。
必須現金替代是指在申購、贖回基金份額時,該成份證券必須使用現金作為替代,采取
固定替代金額。
(2)可以現金替代
①申購替代金額
申購時,對于可以現金替代的證券,替代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替代金額=證券數量×該證券經除權調整的T-1日收盤價×T-1日中國人民銀行最新公布
的人民幣對港幣的匯率中間價×(1+現金替代溢價比例)。
“T-1日收盤價”中的“T-1日”,指香港交易所交易日,T-1日無交易的,以T-1日前
最近收盤價計算,下同。
“現金替代溢價比例”也稱“現金替代保證金率”。收取現金替代溢價的原因是,對于
使用現金替代的證券,基金的實際買入價格(或證券實際結算價格)加上相關交易費用后與
申購時證券的參考收盤價可能有所差異。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購贖回清單中預先確
定現金替代溢價比例,并據此收取替代金額。一般情況下現金替代溢價比例為10%,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和實際需要調整現金替代溢價比例,具體的現金替代溢價比例以申購
贖回清單公告為準。
申購時,如果預先收取的金額高于基金買入證券的實際成本(或證券實際結算成本),
則基金管理人將退還多收取的差額;如果預先收取的金額低于基金買入證券的實際成本(或
證券實際結算成本),則基金管理人將向投資者收取欠缺的差額。
②申購替代金額的處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根據申購贖回清單收取替代金額。對于確認成功的T日申購申請,在
T+1日(指香港交易所交易日)內,基金管理人以收到的替代金額代投資者買入被替代證券。
基金管理人有權在T+1日(指香港交易所交易日)內任意時刻以收到的替代金額代投資者
買入小于等于被替代證券數量的任意數量的被替代證券。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基金投資的需
要自主決定不買入部分被替代證券,或者不進行任何買入證券的操作。T+1日(指香港交易
所交易日)日終,基金管理人已買入的證券,依據替代金額與經最新匯率調整的證券的實際
買入成本(包括買入價格與相關交易費用)的差額,確定基金應退還投資者或投資者應補交
的款項;未買入的證券,T+1日(指香港交易所交易日)日終,依據替代金額與經最新匯率
調整的證券T+1日(指香港交易所交易日)收盤價的差額,確定基金應退還投資者或投資者
應補交的款項;未買入且沒有T+1日(指香港交易所交易日)收盤價的證券,依據替代金額
與經最新匯率調整的證券最近收盤價的差額,確定基金應退還投資者或投資者應補交的款
項。在此期間若該部分證券發生除息、送股(轉增)、配股等重要權益變動,則進行相應調
整。正常情況下,T+5日(指開放日)內,基金管理人將應退款和補款的明細及匯總數據發
送給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現金替代多退少補資金的清算,并將結果發送給相關
申購贖回代理機構和基金托管人,相關款項的交收于數據發送后的第1個工作日內完成。如
遇證券長期停牌、流動性不足等特殊情況,可參照證券的估值價格對結算價格進行調整,如
果基金管理人認為該證券復牌后的價格可能存在較大波動,且可能對基金資產凈值產生較大
影響,為了更好的維護持有人利益,該證券對應的現金替代退補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復牌后
按照實際交易成本辦理。在此期間若該證券發生除息、送股(轉增)、配股等重要權益變動,
則進行相應調整。上述匯率目前采用匯率公允價。匯率公允價包括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最新收
盤價、與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價格(如:中國人民銀行或國家外匯管理局或中國外匯
交易中心正式對外發文后公布的北京時間16:30的人民幣兌主要外匯當日收盤價,如上述機
構未正式發文規定公布上述收盤價,則為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最新公布的人民幣匯率
中間價)等。
③贖回對應的替代金額
贖回時,對于可以現金替代的證券,替代金額為扣除相關費用后的該證券的賣出價值(或
證券實際結算價值)。
④贖回對應的替代金額的處理程序
對于確認成功的T日贖回申請,在T+1日(指香港交易所交易日)內,基金管理人根
據贖回申請代投資者賣出被替代證券。基金管理人有權在T+1日(指香港交易所交易日)內
任意時刻代投資者賣出小于等于被替代證券數量的任意數量的被替代證券。基金管理人有權
根據基金投資的需要自主決定不賣出部分被替代證券,或者不進行任何賣出證券的操作。
T+1日(指香港交易所交易日)日終,基金管理人已賣出的證券,依據最新匯率調整的證券
的實際賣出價值(扣除相關費用)確定基金應支付的替代金額;未賣出的證券,T+1日(指
香港交易所交易日)日終,依據經最新匯率調整的證券T+1日(指香港交易所交易日)收盤
價,確定基金應支付的替代金額;未賣出且沒有T+1日(指香港交易所交易日)收盤價的證
券,依據經最新匯率調整的證券最近收盤價,確定基金應支付的替代金額。在此期間若該部
分證券發生除息、送股(轉增)、配股等重要權益變動,則進行相應調整。正常情況下,T+5
日(指開放日)內,基金管理人將應支付的替代金額的明細及匯總數據發送給登記結算機構,
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現金替代資金的清算,并將結果發送給相關申購贖回代理機構和基金托管
人,相關款項的交收于數據發送后的第1個工作日內完成。如遇證券長期停牌、流動性不足
等特殊情況,可參照證券的估值價格,對結算價格進行調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該證券復
牌后的價格可能存在較大波動,且可能對基金資產凈值產生較大影響,為了更好的維護持有
人利益,該證券對應的現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復牌后按照實際交易成本辦理。在此期
間若該證券發生除息、送股(轉增)、配股等重要權益變動,則進行相應調整。上述匯率目
前采用匯率公允價。匯率公允價包括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最新收盤價、與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
他公允價格(如:中國人民銀行或國家外匯管理局或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正式對外發文后公布
的北京時間16:30的人民幣兌主要外匯當日收盤價,如上述機構未正式發文規定公布上述收
盤價,則為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最新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等。
⑤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調整上述②和④的申購、贖回替代金額的處理程序、
規則等,并在招募說明書更新及其他公告中披露。
(3)必須現金替代
①適用情形:必須現金替代的證券一般是由于標的指數調整,即將被剔除的成份證券;
或因法律法規限制投資的成份證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護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認為有必要實
行必須現金替代的成份證券。
②替代金額:對于必須現金替代的證券,基金管理人將在申購贖回清單中公告替代的一
定數量的現金。必須替代金額的計算方法為申購贖回清單中該成份證券的數量、經除權調整
的T-1日收盤價以及T-1日中國人民銀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幣對港幣的匯率中間價的乘積之
和。
5、預估現金相關內容
預估現金部分是指為便于計算基金份額參考凈值及代辦證券公司預先凍結申請申購、
贖回的投資者的相應資金,由基金管理人計算并在T日申購贖回清單中公布的當日現金差
額預估值。其計算公式為:
T日預估現金部分=T-1日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基金資產凈值-(申購贖回清單中必
須用現金替代的成份證券的必須替代金額之和+申購贖回清單中可以用現金替代的成份證
券的數量、經除權調整的T-1日收盤價以及T-1日中國人民銀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幣對港幣的
匯率中間價的乘積之和)
若T日為基金分紅除息日,則預估現金需進行相應的調整。預估現金部分的數值可能
為正、為負或為零。
6、現金差額相關內容
T日現金差額在T+1日的申購贖回清單中公告,其計算公式為:
T日現金差額=T日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基金資產凈值-(申購贖回清單中必須用現
金替代的成份證券的必須替代金額之和+申購贖回清單中可以用現金替代的成份證券的數
量、T日收盤價以及T日中國人民銀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幣對港幣的匯率中間價的乘積之和)
T日投資者申購、贖回基金份額時,需在T+3日按T+1日公告的T日現金差額進行交
收。
現金差額的數值可能為正、為負或為零。在投資者申購時,如現金差額為正數,則投資
者應根據其申購的基金份額支付相應的現金,如現金差額為負數,則投資者將根據其申購的
基金份額獲得相應的現金;在投資者贖回時,如現金差額為正數,則投資者將根據其贖回的
基金份額獲得相應的現金,如現金差額為負數,則投資者應根據其贖回的基金份額支付相應
的現金。
7、申購份額上限和贖回份額上限
申購份額上限是指當日可接受的申購總份額。如果投資者的申購申請接受后將使當日
申購總份額超過申購份額上限,則投資者的申購申請失敗。
贖回份額上限是指當日可接受的贖回總份額。如果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接受后將使當日
贖回總份額超過贖回份額上限,則投資者的贖回申請失敗。
8、申購贖回清單的格式
申購贖回清單的格式舉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
基金名稱 恒生ETF
基金管理公司名稱 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碼 159920
標的指數代碼 HSI
基金類型 跨市場ETF
T-1日信息內容
現金差額(單位:元) X
最小申購、贖回單位資產凈值(單位:元) X
基金份額凈值(單位:元) X
T日信息內容
預估現金部分(單位:元) X
最小申購、贖回單位(單位:份) X
最小申購、贖回單位分紅金額(單位:元) X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是否允許申購 是
是否允許贖回 是
可以現金替代比例上限 X %
當日累計申購份額上限 X
當日累計贖回份額上限 X
成份股信息內容
證券 代碼 證券簡稱 證券 數量 現金替代標志 可以現金替代保證金率 申購替代 金額 贖回替代金額 掛牌市場
X X X X X X X X
(九)暫停申購、暫停贖回的情形及處理
1、在如下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控制因素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2)深圳或/和香港市場臨時停市。
(3)因深圳證券交易所或/和香港交易所假期休市等原因造成的可能影響基金正常運作
的情況。
(4)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的情況。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
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5)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申購贖回代理機構等因異常情況無法辦理申購業務。
(6)基金管理人開市前因異常情況未能公布申購贖回清單。
(7)因異常情況導致申購贖回清單無法編制或編制不當。
(8)基金資產規模接近或達到規模上限。
(9)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10)法律法規、證券交易所規定或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控制因素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接受投資者的贖回申請。
(2)深圳或/和香港市場臨時停市。
(3)因深圳證券交易所或/和香港交易所假期休市等原因造成的可能影響基金正常運作
的情況。
(4)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的情況。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
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對價。
(5)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申購贖回代理機構等因異常情況無法辦理贖回業務。
(6)基金管理人開市前因異常情況未能公布申購贖回清單。
(7)因異常情況導致申購贖回清單無法編制或編制不當。
(8)接受某筆或某些贖回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9)法律法規、證券交易所規定或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3、發生暫停申購、贖回的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公告。在暫停申購、贖回的情
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贖回業務的辦理并予以公告。
(十)其他申購贖回方式
1、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開通本基金的場外申購贖回等業務,場外申購贖回的
具體辦理方式等相關事項屆時將另行公告。
2、ETF聯接基金是指將其絕大部分基金財產投資于跟蹤同一標的指數的ETF,緊密跟
蹤標的指數表現,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最小化,采用開放式運作方式的基金。若本基
金推出聯接基金,在本基金開放申購贖回之前,聯接基金可通過特殊申購的方式用資產換購
本基金基金份額,申購價格為申購日本基金基金份額凈值,不收取申購費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調整基金申購贖回對價組成(如
增加現券申贖),并提前公告。
4、在條件允許時,基金管理人可開放集合申購,即允許多個投資者集合其持有的資金
或組合證券,共同構成最小申購、贖回單位或其整數倍,進行申購。
5、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機構可依據基金合同開展其他服務,雙方需簽訂書面委托代
理協議并公告。
(十一)基金份額折算
為提高交易便利或根據需要(如變更標的指數),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
理基金份額折算與變更登記。基金份額折算后,基金的基金份額總額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額數額將發生調整,但調整后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占基金份額總額的
比例不發生變化。基金份額折算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無實質性影響。基金份額折算后,
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額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基金管理人應就其具體事宜
進行必要公告,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凍結與質押等其他業務
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可依據其業務規則,受理基金份額的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凍結與質
押等業務,并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用。
十一、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運作費用
1、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含境外資產托管人收取的費用)。
(3)基金上市初費及年費。
(4)因基金的證券交易或結算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經手費、印花稅、證管費、
過戶費、手續費、券商傭金、權證交易的結算費、融資融券費、證券賬戶相關費用及其他類
似性質的費用等)。
5)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基金合同生效以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
用。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8)基金的資金匯劃費用。
(9)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10)基金進行外匯兌換交易的相關費用。
(11)與基金繳納稅收有關的手續費、匯款費等。
(12)其他為基金的利益而產生的費用,如代表基金投票產生的費用、與基金有關的訴
訟費、追索費等。
(1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在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從基金財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具體計提方法、
計提標準在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中載明。
上述基金費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參照公允的市場價格確定,法律法
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2、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費按基金資產凈值的0.60%年費率計提。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6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6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費按基金資產凈值的0.15%年費率計提。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5%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人。
(3)本條第(一)款第1項(3)至(13)小項費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
關法規及相應協議的規定,列入或攤入當期基金費用。
3、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
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由
基金管理人承擔,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4、基金費用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協商酌情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無須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
(二)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境外市場的規定履行納稅義
務。
十二、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本基金基金資產總值包括基金所擁有的股票、銀行存款本息、基金的應收款項和其他投
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本基金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本基金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在境內開立證券賬戶、人民幣和外幣資金賬戶,
在境外開立外幣資金賬戶及證券賬戶,上述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資產托管
人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及處分
1、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資產托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資產托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資產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資產托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基金財產。
4、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資產托管人按照規定或境外市場慣例開設基金財產的所有資金賬
戶和證券賬戶。
5、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自身相應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
對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范圍。
7、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十三、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資產的估值目的是客觀、準確地反映基金財產的價值,確定基金資產凈值,并為基
金份額提供計價依據。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
基金凈值的其他日期。此外,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假期休市期間,如果香港交易所有交易,為
了更好的反應香港市場波動對資產的影響,基金可根據具體情況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假期休市
的最后一日進行估值。
(三)估值對象
本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衍生品等有價證券以及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和其他投
資等資產。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增發等方式發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
收盤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②首次發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或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首次發行且有明確鎖定
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價估值。
2、債券估值方法
(1)對于上市流通的債券,證券交易所市場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
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證券交易所市場未實
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
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債券應收利息后
得到的凈價估值。
(2)對于非上市債券,參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權威價格提供機構的報價進行估值,其
中成熟市場的債券按估值日的最近買價估值;新興市場的債券按估值日的最近買價和賣價的
均值估值。
3、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價估值,如成本價不能反映公允價值,則采用估值技術確定
公允價值。
4、存托憑證估值方法
公開掛牌的存托憑證按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額凈值估值。
6、非流動性資產或暫停交易的證券估值方法
對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暫停交易的證券,應參照上述估值原則進行估值。如
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觀反映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7、匯率
人民幣對主要外匯的匯率應當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最新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
間價為準。
8、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7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
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款第1~7項規定的方法
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9、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進行。基金管理人將估值結果以約定的方
式發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時間、程序進行復核,基金托
管人復核無誤后返回給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
進行。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基金資產估值,但不改變基金管
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對基金資產估值各自應承擔的責任。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涉及的重要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資產托管人無法準確評
估基金財產價值時。
3、如出現基金管理人認為屬于緊急事故的任何情況,會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無
法評估基金資產的。
4、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
暫停基金估值。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額凈值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進行復核。基金
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精確到0.0001元人民幣,小數點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
定的,從其規定。
(八)估值錯誤的處理
1、當基金財產的估值導致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內(含第4位)發生差錯時,視
為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計價錯誤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當計價錯誤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
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
(九)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條(四)估值方法中的第8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差異不作為基
金份額凈值錯誤處理。
2、對于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基金按照權責發生制進行
估值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相關估值調整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但是,對于其中因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資產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稅務顧問(稱為“責任人”)
業務操作不當、疏忽或者故意違約等行為導致基金實際稅收負擔(含罰金等)與估值有所差
異的,該等差異應由責任人負責賠償,基金管理人應代表基金利益進行追償。
3、由于交易機構或獨立價格服務商發送的數據錯誤,或數據來源受到限制,或有關會
計制度變化以及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
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響。
十四、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收益的構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買賣股票差價、銀行存款利息、外匯兌
換損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或費用的節約應計入收益。
(二)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基金收益評價日核定的基金累計報酬率超過同期標的指數累計報酬率(經匯率調整)
達到1%以上時,可進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現金方式。
4、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條件的情況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3次,每次基金收益
分配數額的確定原則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計報酬率盡可能貼近標的指數同期累計報酬率
(經匯率調整)。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則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5、法律法規、監管機構、登記結算機構或深圳證券交易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記結算機構可對基金收益分配的有關業務規
則進行調整,并及時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載明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
內容。
(四)基金收益可分配數額的確定原則
1、目前本基金收益評價日為每年3月31日、5月31日和8月3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市
場情況調整基金的收益評價日,并在招募說明書更新中公告。
2、在收益評價日,基金管理人計算基金累計報酬率、標的指數累計報酬率。
基金累計報酬率為收益評價日基金份額凈值與基金上市前一共同交易日基金份額凈值
之比減去100%;標的指數累計報酬率為收益評價日經匯率調整的標的指數收盤價與基金上
市前一共同交易日經匯率調整的標的指數收盤價之比減去100%。
基金管理人將以此計算截至收益評價日基金累計報酬率超過標的指數累計報酬率(經匯
率調整)的差額,當差額超過1%時,基金可以進行收益分配。
期間如發生基金份額折算,則以基金份額折算日為初始日重新計算上述指標。
3、根據前述收益分配原則確定收益分配數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與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的
規定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收益分配時發生的銀行轉賬等手續費用應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承擔。
十五、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3、會計制度按國家有關的會計制度執行,并可參考國際會計準則。
4、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5、本基金會計責任人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應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
制基金會計報表,基金托管人定期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并
以書面方式確認。
7、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會計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基金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資產托管人相獨立的、具有從事
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等機構對基金年度財務報表及其他規定事項
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經基金托管人同意。基金管理人
應在更換會計師事務所后2日內披露。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關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行政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
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
證監會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
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
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
服務等內容。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更
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的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
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根據《信息披露辦法》的要求公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
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
指定網站上和基金銷售機構網站上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
要。
關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編制、披露與更新的要求,自中國證監會規定之日起開始執行。
3、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說明
書的當日登載于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下一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載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5、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通常情況下在不晚于每個工作日的次日,通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
或者營業網點,披露工作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通常情況下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6、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清單公告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將在每個工作日公告當日的申購贖
回清單。
7、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含資產組合季
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
在指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
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
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
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
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
分析等。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形,為保障
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產品的
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8、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并登載在指
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終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公司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發生
變動。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專門
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30%。
(10)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
處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
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2)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
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
關聯交易事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4)管理費、托管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5)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凈值0.5%。
(16)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7)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18)基金份額暫停上市、恢復上市。
(19)基金變更標的指數或業績比較基準。
(20)基金份額折算與變更登記。
(21)基金調整申購贖回方式及申購對價、贖回對價組成。
(22)基金接受其他幣種的申購、贖回。
(23)選擇或更換境外投資顧問、境外資產托管人。
(24)本基金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
(25)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
大影響的其他事項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份
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
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并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基
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
10、清算報告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
指定報刊上。
1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12、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人
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
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規則。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
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披露信息的報刊,本基金只需選擇一家
報刊。
為強化投資者保護,提升信息披露服務質量,基金管理人應當自中國證監會規定之日起,
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中國證監會規定向投資者及時提供對其投資
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
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
息置備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八)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信息披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七、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第十條第(二)款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2、變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并自中國證
監會核準或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3、但如變更基金合同的事項屬于基金合同第十條第(三)款約定的情形,可不經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而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六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合同終止,基金管理人應當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基金
財產進行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組
(1)自基金合同終止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由基金管理人組織成立基金財產
清算組,在基金財產清算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和
托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2)基金財產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
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員。
(3)基金財產清算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
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后,由基金財產清算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基金財產清算組根據基金財產的情況確定清算期限。
(3)基金財產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4)對基金財產進行評估和變現。
(5)制作清算報告。
(6)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7)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8)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4、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
基金財產清算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5、基金剩余財產的分配
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2)、(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6、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組做出的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二十年以上。
十八、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銀行”)
住所及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首次注冊登記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冊資本:人民幣貳仟玖佰肆拾叁億捌仟柒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號
托管部門信息披露聯系人:許俊
傳真:(010)66594942
中國銀行客服電話: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門及主要人員情況
中國銀行托管業務部設立于1998年,現有員工110余人,大部分員工具有豐富的銀行、
證券、基金、信托從業經驗,且具有海外工作、學習或培訓經歷,60%以上的員工具有碩士
以上學位或高級職稱。為給客戶提供專業化的托管服務,中國銀行已在境內、外分行開展托
管業務。
作為國內首批開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中國銀行擁有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一對多、一對一)、社保基金、保險資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類機構、券商
資產管理計劃、信托計劃、企業年金、銀行理財產品、股權基金、私募基金、資金托管等門
類齊全、產品豐富的托管業務體系。在國內,中國銀行首家開展績效評估、風險分析等增值
服務,為各類客戶提供個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務,是國內領先的大型中資托管銀行。
(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情況
截至2025年3月31日,中國銀行已托管1136只證券投資基金,其中境內基金1067
只,QDII基金69只,覆蓋了股票型、債券型、混合型、貨幣型、指數型、FOF、REITs等
多種類型的基金,滿足了不同客戶多元化的投資理財需求,基金托管規模位居同業前列。
(四)托管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
中國銀行托管業務部風險管理與控制工作是中國銀行全面風險控制工作的組成部分,秉
承中國銀行風險控制理念,堅持“規范運作、穩健經營”的原則。中國銀行托管業務部風險
控制工作貫穿業務各環節,通過風險識別與評估、風險控制措施設定及制度建設、內外部檢
查及審計等措施強化托管業務全員、全面、全程的風險管控。
2007年起,中國銀行連續聘請外部會計會計師事務所開展托管業務內部控制審閱工作。
先后獲得基于“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國際主流內控審
閱準則的無保留意見的審閱報告。2020年,中國銀行繼續獲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雙準則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國銀行托管業務內控制度完善,內控措施嚴密,能夠有效保
證托管資產的安全。
(五)托管人對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的
相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
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
理機構報告。基金托管人如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
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國
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十九、境外資產托管人
(一)境外資產托管人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住所:香港中環花園道1號中銀大廈
辦公地址:香港中環花園道1號中銀大廈
法定代表人:孫煜總裁
成立時間:1964年10月16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聯系人:羅禮華先生總經理
聯系電話:852-3982-8063
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銀香港”)早于1964年成立,并在2001年10月1日
正式重組為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冊的持牌銀行。其控股公司-中銀香港
(控股)有限公司(“中銀香港(控股)”)-則于2001年2日在香港注冊成立,并于2002年7
月25日開始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上市,2002年12月2日被納入為恒生指數成分股。中
銀香港目前主要受香港金管局、證監會以及聯交所等機構的監管。
截至2024年末,中銀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的總資產超過41,944億港元,資本總額超過
2,928億港元,總資本比率為22%。中銀香港(控股)的財務實力及雙A級信用評級,可媲美
不少大型全球托管銀行,其最新信評如下(截至2024年12月31日):
穆迪投資服務 標準普爾 惠譽國際評級
長期 Aa3 A+ A+
短期 P-1 A-1 F1+
截至2024年12月末,中銀香港(控股)的托管資產規模逾20,227億港元。
(二)托管部門人員配備、安全保管資產條件的說明
1、主要人員情況
托管業務是中銀香港的核心產品之一,由管理委員會成員兼副總裁徐海峰先生直接領導。
針對國內機構客戶而設的專職托管業務團隊現時有二十多名骨干成員,職級均為經理或以
上,分別主理結算、公司行動、賬務(Billing)、對賬(Reconciliation)、客戶服務、產品開發、
營銷、次托管網絡管理及合規等方面。現時中銀香港托管業務團隊約400人,其中骨干人員
均來自各大跨國銀行,平均具備20年以上的專業托管工作經驗(包括本地托管及全球托管),
并操流利普通話,可說是香港最資深的托管團隊。
除配備專職的客戶關系經理,中銀香港更特設為內地及本地客戶服務的專業托管業務團
隊,以提供同時區、同語言的高素質服務。
除上述托管服務外,若客戶需要估值、會計、投資監督等增值性服務,則由中銀香港的
附屬公司中銀國際英國保誠信托有限公司(“中銀保誠”)提供。作為「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管理局」認可的信托公司,中銀保誠多年來均提供國際水平的估值、會計、投資監督等服務,
其專職基金會計與投資監督人員達50多名,人員平均具備10年以上相關經驗。
中銀香港的管理層對上述服務極為重視,有關方面的人員配置及系統提升正不斷加強。
另外,其它中/后臺部門亦全力配合及支持托管服務的提供,力求以最高水平服務各機構性
客戶。
關鍵人員簡歷
羅禮華先生
總經理
羅先生現為中國銀行(香港)“中銀香港”托管及信托服務部總經理及中銀國際英國保誠
信托有限公司“中銀保誠信托”(屬中銀香港子公司)的行政總裁,負責兩間公司托管及信托
服務的整體管理,涵蓋信托人、基金管理、環球托管、次托管、退休金行政、股份獎勵行政
和企業信托的服務。中銀保誠信托是強積金市場的主要信托人之一,公司亦提供多元化的服
務,包括SFC授權的基金,私人離岸基金,另類基金及ORSO計劃等。
羅先生加入中銀香港前,在過去的17年于匯豐集團曾擔任多個高層的職位,羅先生還
兼任匯豐信托人和基金行政運營公司的行政總裁和董事,專責基金行政管理服務、全球托管
業務以及區域服務交付。羅先生離開匯豐銀行時,他擔任匯豐證券服務香港區的董事總經理
和總監。在過去20年里,羅先生一直致力發展香港的資產托管、退休金計劃和共同基金服
務等行業,尤為專注香港強制性公積金和交易基金(ETF)的發展,在該領域建樹良多。此外,
羅先生現為香港信托人公會董事成員,也是其執行委員會及榮譽司庫。
羅先生畢業于美國北卡羅萊納州的戴維森學院兼榮獲經濟學學士學位,也曾就讀于澳大
利亞的悉尼科技大學兼榮獲城市地產管理研究生文憑。此外,羅先生還擁有英國伍爾弗漢普
頓大學的法律學士榮譽學位,以及香港中文大學的高級行政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謝家良先生
業務發展及客戶服務業務主管
謝先生從事托管及基金行業超過二十五年,專注于基金托管及基金行政服務領域。曾服
務于匯豐銀行,道富托管銀行及加拿大皇家銀行,并參與過多項國內及香港托管業務建設與
實施工作。謝先生畢業于澳大利亞南澳大學,為中國香港及澳大利亞會計師公會會員,同時
也擁有中國基金行業從業人員資格。
2、安全保管資產條件
在安全保管資產方面,為了清楚區分托管客戶與銀行擁有的資產,中銀香港目前已以托
管人身份在本港及海外存管或結算機構開設了獨立的賬戶以持有及處理客戶的股票、債券等
資產交收。
除獲得客戶特別指令或法例要求外,所有實物證券均透過當地市場之次托管人以該次托
管人或當地存管機構之名義登記過戶,并存放于次托管人或存管機構內,以確保客戶權益。
至于在異地市場進行證券交割所需之跨國匯款,除非市場/存托機構/次托管行等另有要
求,否則中銀香港會盡可能在交收日匯入所需款項,以減少現金停留于相關異地市場的風險。
先進的系統是安全保管資產的重要條件。
中銀香港所采用的托管系統名為”Custody&SecuritiesSystem”或簡稱CSS,是中銀香
港聘用一支科技專家、并結合銀行內部的專才,針對機構性客戶的托管需求在原有的零售托
管系統上重新組建而成的。CSS整個系統構建在開放平臺上,以IBMP5系列AIX運行。系
統需使用兩臺服務器,主要用作數據存取及支持應用系統軟件,另各自附有備用服務器配合。
此外,一臺窗口服務器已安裝NFS(NetworkFileSystem,forUnix)模塊,負責與AIX服務器
溝通。
新系統除了采用尖端科技開發,并融合機構性客戶的需求與及零售層面的系統優勢,不
單符合SWIFT-15022之要求,兼容filetransfer等不同的數據傳輸,亦擁有龐大的容量(原
有的零售托管系統就曾多次證實其在市場買賣高峰期均運作如常,反觀部分主要銀行的系統
則癱瘓超過1.5小時)。
至于基金估值、會計核算以及投資監督服務,則采用自行研發的FAMEX系統進行處
理,系統可相容多種貨幣、多種成本定價法及多種會計核算法,以滿足不同機構客戶及各類
基金的需要。系統優勢包括:多種貨幣;多種分類;實時更新;支持龐大數據量;簡易操作,
方便用戶。系統所支持的核算方法包括:權重平均(WeightedAverage);后入先出(LIFO);先
入先出(FIFO);其它方法可經與客戶商討后實施。系統所支持的估值方法有:以市場價格標
明(MarkingtoMarket);成本法;成本或市場價的較低者;入價與出價(Bidandoffer);分期
償還(Amortization);含息或除息(Clean/dirty);及其它根據證券類別的例外估值等。
(三)托管業務的主要管理制度
作為一家本地持牌銀行,中銀香港的業務受香港金融管理局全面監管;另外,作為本地
上市的金融機構,中銀香港亦需嚴格遵守香港聯合交易所的規定及要求。
中銀香港實施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流程,所有重要環節均采用雙人復核,減
少人工操作風險;并由獨立風險管理部門就任何新產品/服務/措施等進行全面評核及監控,
避免人為失誤或道德風險。任何外判安排,除上述風險分析外,還需尋求監管機構之批淮。
對于次托管行或服務商的委任,中銀香港亦制定了有關選任、服務標準、及日常服務水
平監控等制度及要求,以確保服務質量。對托管客戶而言,中銀香港亦承擔其次托管行之服
務疏失等風險,并在托管合約中清楚訂明。
中銀香港具備經審核之應變計劃以應付各種各樣特殊情況的發生。應變計劃每年均會進
行測試及演練,模擬在突發情形下之業務運作,并對測試結果進行檢討及評估,以確保在突
發情形下仍能提供服務。系統方面,災難應變措施中心亦已預留獨立應用軟件及數據庫服務
器,隨時取代生產服務器運作。
托管業務之規章制度及工作手冊乃根據與托管相關的監管條例或指引(如:員工守則,
了解你的客戶政策、防洗錢政策及個人私隱條例等)與中銀香港本身制定的內控制度(如:
信息安全管理辦法,包括托管系統用戶之管理、權限之設定等)繕制,并因應有關條例、指
引或政策之修訂而適時調整,以確保符合對外、對內的監控要求。
有關托管業務的重要規章制度包括《托管業務標準操作規程》(Custody-Standard
OperatingProcedureOverview),主要內容包括:賬戶開立、客戶賬戶管理、結算程序、公
司行動程序、資產核對、資金報告、賬單、投訴、應急計劃等等。以及《托管系統進入控制
規程》(Custody-SystemAccessControlProcedureOverview),內容涵蓋系統范圍、系統描
述、用戶概況、功能列表、職責定義、增加、刪除、修改程序、請求格式、系統控制與系統
備份安排等。
中銀香港設有獨立的稽核委員會,直接向董事會負責,對各部門進行定期及不定期之稽
核。至于年度審計,則委任安永(Ernst&Young)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在核心托管團隊中,特
設一名合規人員,專注負責托管業務的風險控制,確保實施全銀行的合規標準。
中銀集團系內各企業法人或業務條線均嚴格分開,并設嚴密的防火墻,以確保客戶資料
高度保密。
(四)重大處罰
中銀香港托管業務自成立至今已超過十八年,從未受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亦沒有重
大事項正在接受司法部門、監管機構的立案調查。
(五)境外資產托管人職責
1、安全保管基金的境外資產,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2、準時將公司行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確保基金及時收取所有應得
收入。
3、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職責。
二十、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銷售機構
1、場內申購贖回代理機構:
(1)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商城路61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靜安區南京西路768號國泰君安大廈
法定代表人:賀青
電話:021-38676666
傳真:021-38670666
聯系人:黃博銘
網址:www.gtht.com
客戶服務電話:95521
(2)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66號4號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光華路10號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傳真:010-65182261
聯系人:權唐
網址:www.csc108.com
客戶服務電話:95587、4008-888-108
(3)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1012號國信證券大廈十六層至二十六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1010號國際信托大廈21樓
法定代表人:張納沙
電話:0755-82130833
傳真:0755-82133952
聯系人:于智勇
網址:www.guosen.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536
(4)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福華一路111號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福華一路111號
法定代表人:霍達
電話:0755-82943666
傳真:0755-82943636
聯系人:黃健
網址:www.cmschina.com
客戶服務電話:95565
(5)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中新廣州知識城騰飛一街2號618室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馬場路26號廣發證券大廈36樓
法定代表人:林傳輝
電話:020-66336146
傳真:020-87555417
聯系人:陳姍姍
網址:www.gf.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575
(6)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48號中信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張佑君
電話:010-60838888
傳真:010-60836029
聯系人:鄭慧
網址:www.cs.ecitic.com
客戶服務電話:95548
(7)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豐臺區西營街8號院1號樓7至18層101
辦公地址:北京市豐臺區西營街8號院1號樓青海金融大廈
法定代表人:王晟
電話:010-80928123
傳真:010-66568990
聯系人:辛國政
網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888或95551
(8)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廣東路689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廣東路689號
法定代表人:周杰
電話:021-23219000
傳真:021-63410456
聯系人:金蕓、李笑鳴
網址:www.htsec.com
客戶服務電話:95553、400-888-8001
(9)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匯區長樂路989號45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長樂路989號45層(200031)
法定代表人:楊玉成
電話:021-33389888
傳真:021-33388224
聯系人:余潔
網址:www.swhysc.com
客戶服務電話:95523、400-889-5523
(10)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東路26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長柳路36號
法定代表人:楊華輝
電話:021-38565547
傳真:021-38565955
聯系人:喬琳雪
網址:www.xyzq.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562
(11)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漢市新華路特8號長江證券大廈
辦公地址:武漢市新華路特8號長江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楊澤柱
電話:027-65799999
傳真:027-85481900
聯系人:李良
網址:www.95579.com
客戶服務電話:95579、400-888-8999
(12)國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福華一路119號安信金融大廈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福華一路119號安信金融大廈
法定代表人:段文務
電話:0755-81688000
傳真:0755-81688090
聯系人:陳劍虹
網址:www.sdicsc.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517
(13)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湘府中路198號新南城商務中心A棟11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環路958號華能聯合大廈5樓
法定代表人:高振營
電話:021-50295432
傳真:021-68865680
聯系人:江恩前
網址:www.xcsc.com
客戶服務電話:95351
(14)萬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東路11號18、19樓全層
辦公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東路13號高德置地廣場E座12層
法定代表人:袁笑一
電話:020-38286588
傳真:020-22373718-1013
聯系人:王鑫
網址:www.wlzq.cn
客戶服務電話:95322
(15)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二大街42號寫字樓101室
辦公地址:天津市南開區賓水西道8號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電話:022-23861683
傳真:022-28451892
聯系人:陳玉輝
網址:https://www.bhzq.com
客戶服務電話:956066
(16)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東中路228號
辦公地址:南京市建鄴區江東中路228號華泰證券廣場
法定代表人:周易
電話:0755-82492193
傳真:0755-82492962(深圳)
聯系人:龐曉蕓
網址:www.htsc.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597
(17)山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號山西國貿中心東塔樓
辦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號山西國貿中心東塔樓
法定代表人:侯巍
電話:0351-8686703
傳真:0351-8686619
聯系人:張治國
網址:www.i618.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573
(18)中信證券(山東)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222號1號樓2001
辦公地址:青島市市南區東海西路28號龍翔廣場東座5層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電話:0532-85725062
傳真:0532-85022605
聯系人:趙如意
網址:sd.citics.com/
客戶服務電話:95548
(19)東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5號新盛大廈B座12-15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5號新盛大廈B座12-15層
法定代表人:魏慶華
電話:010-66555316
傳真:010-66555246
聯系人:湯漫川
網址:www.dxzq.net.cn
客戶服務電話:95309
(20)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蘇州工業園區翠園路181號
辦公地址:蘇州工業園區星陽街5號
法定代表人:范力
電話:0512-65581136
傳真:0512-65588021
聯系人:方曉丹
網址:www.dwzq.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330
(21)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9號院1號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9號院1號樓
法定代表人:肖林
電話:010-83252185
傳真:010-63080978
聯系人:付婷
網址:www.cindasc.com
客戶服務電話:95321
(22)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號2號樓22層、23層、25層-29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號2號樓13層、21層-23層、25-29層、32層、36層、39
層、40層
法定代表人:潘鑫軍
電話:021-63325888
傳真:021-63326729
聯系人:孔亞楠
網址:www.dfzq.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503
(23)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長沙市芙蓉中路二段華僑國際大廈22-24層
辦公地址:湖南省長沙市芙蓉中路二段華僑國際大廈22-24層
法定代表人:雷杰
電話:0731-85832503
傳真:0731-85832214
聯系人:郭軍瑞
網址:www.foundersc.com
客戶服務電話:95571
(24)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號能源大廈南塔樓10-19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號能源大廈南塔樓10-19層
法定代表人:曹宏
電話:0755-83530715
傳真:0755-83515567
聯系人:梁浩
網址:www.cgws.com
客戶服務電話:95514、400-6666-888
(25)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150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1508號
法定代表人:劉秋明
電話:021-22169999
聯系人:郁疆
網址:www.ebscn.com
客戶服務電話:95525、400-888-8788
(26)中信證券華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廣州市天河區臨江大道395號901室(部位:自編01號)1001室(部位:自編01號)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臨江大道395號901室(部位:自編01號)1001室(部位:自編
01號)
法定代表人:陳可可
電話:020-88834780
傳真:020-88836914
聯系人:郭杏燕
網址:www.gzs.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548
(27)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長春市生態大街6666號
辦公地址:長春市生態大街6666號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電話:0431-85096517
傳真:0431-85096795
聯系人:安巖巖
網址:www.nesc.cn
客戶服務電話:95360
(28)大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區迎賓街15號桐城中央21層
辦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長治路111號山西世貿中心A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電話:0351-4130322
傳真:0351-7219891
聯系人:薛津
網址:www.dtsbc.com.cn
客戶服務電話:400-712-1212
(29)國聯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無錫市金融一街8號
辦公地址:無錫市金融一街8號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電話:0510-82832051
傳真:0510-82832051
聯系人:郭逸斐
網址:www.glsc.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570
(30)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江干區五星路201號
辦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區五星路201號浙商證券大樓8樓
法定代表人:吳承根
電話:0571-87901053
傳真:0571-87901913
聯系人:謝相輝
網址:www.stocke.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345
(31)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號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區金田路4036號榮超大廈16-20層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電話:13916661875
傳真:021-33830395
聯系人:王陽
網址:www.pingan.com
客戶服務電話:95511-8
(32)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務文化新區天鵝湖路198號
辦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務文化新區天鵝湖路198號財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韜
電話:0551-65161666
傳真:0551-65161600
聯系人:范超
網址:www.hazq.com
客戶服務電話:95318
(33)東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東莞市莞城區可園南路1號金源中心
辦公地址:東莞市莞城區可園南路1號金源中心30樓
法定代表人:張運勇
電話:0769-22115712、0769-22119348
傳真:0769-22119423
聯系人:李榮、孫旭
網址:www.dgzq.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328
(34)國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南大街3號國華投資大廈9層、10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南大街3號國華投資大廈9層、10層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電話:010-84183389
傳真:010-84183311-3389
聯系人:黃靜
網址:www.guodu.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818-8118
(35)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蘇省常州延陵西路23號投資廣場18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1928號東海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錢俊文
電話:021-20333333
傳真:021-50498825
聯系人:王一彥
網址:www.longone.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531、400-888-8588
(36)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南昌市北京西路88號江信國際金融大廈
辦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新區鳳凰中大道1115號北京銀行大樓
法定代表人:劉朝東
電話:0791-86283372、15170012175
傳真:0791-86281305
聯系人:占文馳
網址:www.gszq.com
客戶服務電話:956080
(37)華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天府二街198號
辦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天府二街198號
法定代表人:楊炯洋
電話:010-58124967
傳真:028-86150040
聯系人:謝國梅
網址:www.hx168.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584
(38)申萬宏源西部證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北京南路358號大成國際大廈20樓2005室
辦公地址:新疆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北京南路358號大成國際大廈20樓2005室
(830002)
法定代表人:王獻軍
電話:0991-2307105
傳真:0991-2301927
聯系人:梁麗
網址:www.swhysc.com
客戶服務電話:95523、400-889-5523
(39)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經七路86號
辦公地址: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經七路86號
法定代表人:王洪
電話:021-20315719
傳真:021-20315125
聯系人:張峰源
網址:www.zts.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538
(40)金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寶路36號證券大廈4樓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號時代金融中心17層
法定代表人:陸濤
電話:0755-83025022
傳真:0755-83025625
聯系人:馬賢清
網址:www.jyzq.cn
客戶服務電話:95372
(41)中航證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新區紅谷中大道1619號南昌國際金融大廈A棟41層
辦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新區紅谷中大道1619號南昌國際金融大廈A棟41層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電話:0791-86768681
傳真:0791-86770178
聯系人:戴蕾
網址:www.avicsec.com
客戶服務電話:95335
(42)德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區曹楊路510號南半幢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福山路500號城建國際中心26樓
法定代表人:武曉春
電話:021-68761616
傳真:021-68767032
聯系人:劉熠
網址:www.tebon.com.cn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128
(43)西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陜西省西安市新城區東新街319號8幢10000室
辦公地址:陜西省西安市新城區東新街319號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暉
電話:029-87211526
傳真:029-87424426
聯系人:梁承華
網址:www.westsecu.com
客戶服務電話:95582
(44)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號新天地大廈7、8層
辦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號新天地大廈7至10層
法定代表人:黃金琳
電話:0591-87383623
傳真:0591-87383610
聯系人:張騰
網址:www.hfzq.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547
(45)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國門外大街1號國貿大廈2座27層及28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外大街1號國貿大廈2座27層及28層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電話:010-65051166
傳真:010-65058065
聯系人:羅春蓉、武明明
網址:www.cicc.com.cn
客戶服務電話:010-65051166
(46)財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15號嘉華國際商務中心
辦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號嘉華國際商務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繼寧
電話:0571-87925129
傳真:0571-87818329
聯系人:夏吉慧
網址:www.ctsec.com
客戶服務電話:95336
(47)甬興證券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海晏北路565、577號8-11層
辦公地址: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海晏北路565、577號8-11層;上海市浦東新區南泉北路
429號31-32層
法定代表人:李抱
電話:13917125376
傳真:021-68776977-8427
聯系人:隨飛
網址:https://www.yongxingsec.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916-0666
(48)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福中社區深南大道2008號中國鳳凰大廈1棟20C-1房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宛平南路8號
法定代表人:俞洋
電話:021-54967656
傳真:021-54967032
聯系人:虞佳彥
網址:www.cfsc.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323、400-109-9918
(49)瑞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7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12層、15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7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12層、15層
法定代表人:程宜蓀
電話:010-58328112
傳真:010-58328748
聯系人:牟沖
網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887-8827
(50)中國中金財富證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與福中路交界處榮超商務中心A棟第18層-21層及第04層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單元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6003號榮超商務中心A棟第04、18層至21層
法定代表人:高濤
電話:0755-88320851
傳真:0755-82026942
聯系人:胡芷境
網址:www.china-invs.cn
客戶服務電話:400-600-8008、95532
(51)東方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拉薩市北京中路101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弄東方企業園24號
法定代表人:戴彥
電話:021-36533016
傳真:021-36533017
聯系人:王偉光
網址:http://www.18.cn
客戶服務電話:95357
(52)粵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廣州市黃埔區科學大道60號開發區控股中心19、22、23層
辦公地址:廣州市黃埔區科學大道60號開發區控股中心19、22、23層
法定代表人:崔洪軍
電話:0755-83331195
聯系人:彭蓮
網址:www.ykzq.com
客戶服務電話:95564
(53)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區東城根上街95號
辦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區東城根上街95號
法定代表人:冉云
電話:028-86690057、028-86690058
傳真:028-86690126
聯系人:劉婧漪、賈鵬
網址:www.gjzq.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310
(54)華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陸家嘴環路166號27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陸家嘴環路166號27樓
法定代表人:陳林
電話:021-50122128
傳真:021-50122398
聯系人:徐方亮
網址:www.cnhbstock.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820-9898
(55)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600號1幢32樓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600號1幢32樓
法定代表人:祝健
電話:021-32229888-33362
傳真:021-68728703
聯系人:莊傳勇
網址:www.ajzq.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196-2502
(56)國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車公莊大街4號2幢1層A2112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北大街18號中國人保壽險大廈
法定代表人:張海文
電話:010-85556048
傳真:010-85556088
聯系人:孫燕波
網址:www.crsec.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390
(57)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35號
辦公地址: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35號莊家金融大廈23-36層
法定代表人:翟建強
電話:0311-66008561
傳真:0311-66006334
聯系人:李卓穎
網址:www.s10000.com
客戶服務電話:95363(河北省內)、0311-95363(河北省外)
(58)北京高華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7號英藍國際中心1801-1806、1826-1832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7號英藍國際中心1801-1806、1826-1832室
法定代表人:章星
電話:010-66273062、010-66273061
傳真:010-66273001
聯系人:趙可、葛恒倬
網址:www.ghsl.cn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1988
(59)開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陜西省西安市高新區錦業路1號都市之門B座5層
辦公地址:陜西省西安市高新區錦業路1號都市之門B座5層
法定代表人:李剛
電話:029-88447611
傳真:029-88447611
聯系人:曹欣
網址:www.kysec.cn
客戶服務電話:95325
(60)華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楊高南路759號30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楊高南路759號30層
法定代表人:宋衛東
電話:021-20655562
聯系人:龍瑩
網址:https://www.huajinsc.cn/
客戶服務電話:956011
(61)聯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香港東路195號8號樓15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定路5號院3號樓中建財富國際中心27層
法定代表人:呂春衛
電話:010-86499838
傳真:010-86499401
聯系人:王龍
網址:http://www.lczq.com
客戶服務電話:956006
2、二級市場交易代理券商
具有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資格的所有證券公司。
3、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代理銷售本基金。
(二)登記結算機構
名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17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17號
法定代表人:于文強
聯系人:丁志勇
電話:0755-25941405
傳真:0755-25987133
(三)律師事務所
名稱: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國際企業大廈A座509單元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國際企業大廈A座509單元
法定代表人:朱小輝
聯系電話:010-57763999
傳真:010-57763599
聯系人:李晗
經辦律師:吳冠雄、李晗
(四)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17層01-12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17層
執行事務合伙人:毛鞍寧
聯系電話:010-58153000
傳真:010-85188298
聯系人:蔣燕華
經辦注冊會計師:蔣燕華、張曉陽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以下內容摘自《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九、基金合同當事人及其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
2、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依法申請并募集基金,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2)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運用基金財產。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管理基金財產。
(4)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本基金的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獲得基
金管理人報酬,收取認購費、申購費、基金贖回手續費及其他事先批準或公告的合理費用以
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5)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之規定銷售基金份額。
(6)在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內,在不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以及不妨礙基金托管人遵守
相關法律法規及其行業監管要求的基礎上,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基金合同的
情況進行必要的監督。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財產、其他
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以及采取其
他必要措施以保護本基金及相關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
(7)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選擇適當的基金代銷機構并有權依照代銷協議對基金代銷機
構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8)選擇、更換基金登記結算機構,獲取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并對基金登記結算機
構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9)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的申請。
(10)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依法為基金申請和辦理融資、
融券、轉融通以及基金作為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等相關業務。
(11)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4)依照有關規定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5)選擇、更換律師、審計師、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并確定
有關費率。
(16)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修改并公布有關基金募集、認購、申購、
贖回、轉托管、基金轉換、非交易過戶、凍結、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業務規則。
(17)選擇、更換基金境外投資顧問。
(18)委托第三方機構辦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結算等業務。
(19)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3、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
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3)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
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
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
證券投資。
(6)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8)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的財務會計報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10)編制季報、中期報告和年度基金報告。
(11)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開放式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2)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13)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4)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對價。
(16)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代表基金簽訂的重大合同和其
他相關資料。
(17)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8)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9)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應承擔
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償。
(22)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1)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選擇、更換境外資產托管人并與之簽署有關協議。
(7)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3、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準時將公司行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確保基金及時收取所
有應得收入。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
利益。
(5)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和獨立。
(6)保管(或委托境外資產托管人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
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7)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1)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
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14)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5)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對價。
(16)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7)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8)因過錯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責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0)對其委托第三方機構相關事項的法律后果承擔責任。對基金的境外財產,基金托
管人可授權境外資產托管人代為履行其承擔的受托人職責,選擇的境外資產托管人應符合
《試行辦法》規定的有關條件;境外資產托管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因本身過錯、疏忽等原
因而導致基金財產受損的,基金托管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21)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1、基金投資者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
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當事人。基金份額持有
人作為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為必要條件。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
益。
2、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
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3、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業務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
(2)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銷機構、證券交易所和登記結算機構的相關規
則及規定。
(3)繳納基金認購、申購對價及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5)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動。
(6)執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7)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8)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時,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變更基金類別。
6、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
外)。
7、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8、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變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項。
9、基金合同、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其他應由基金資產承擔的費用。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變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或變更
收費方式。
4、經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5、經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管理人、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代銷機構在法律法
規規定的范圍內調整有關基金申購、贖回、交易、收益分配、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的
規則。
6、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調整基金的申購贖回方式及申購對價、贖回對價組成。
7、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增加、減少、調整基金銷售幣種或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8、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調整基金份額凈值、申購贖回清單的計算和公告時間
或頻率。
9、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本基金的聯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參與本基金的申購贖回。
10、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11、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12、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13、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
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
日內召開。
4、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
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五)通知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當于會議召開前30天在至少一種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將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
3、投票委托書送達時間和地點。
4、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
5、確定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6、如采用通訊表決方式,則載明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
人、書面表決意見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決的截止日以及表決票的送達地址等內容。
采用通訊方式開會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
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六)開會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包括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過授權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
表應當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通訊方式開會指
按照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以通訊的書面方式進行表決。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
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
的憑證和授權委托書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全部有效憑證
所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含50%)。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并按規定進行公告。
2、召集人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3、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規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別或共同地稱為“監督
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4、本人直接出具有效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有效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含50%)。
5、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授權委
托書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6、會議通知公布前已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如果開會條件達不到上述的條件,則召集人可另行確定并公告重新表決的時間,且確定
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益登記日不變。
(七)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1)議事內容限為本條前述第(二)款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范圍內的
事項。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開會議的通知后,如果對原有提案進行修改,
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
報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后生效;在通訊表決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會議通知中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第二個工作日在公證機關及監督人的監督下,由召集人
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并形成決議,如監督人經通知但拒絕到場監督,則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
的決議有效。決議報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后生效。
(八)表決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平等的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特別決議
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過。
(2)一般決議
一般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不含50%)
通過。
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或提前終止基金合同應當以特別決
議通過方為有效,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即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3、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
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
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九)計票
1、現場開會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為召集人授權出席大會的代表,如大會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如
果基金管理人為召集人,則監督員由基金托管人擔任;如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監督員由
基金托管人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
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推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
共同擔任監票人,但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未出席,則大會主持人可自行宣
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推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擔任監票人。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
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進行重新清點;如
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重新清點,而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代理人對
會議主持人宣布的表決結果有異議,其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點,會議主持
人應當立即重新清點并公布重新清點結果。重新清點僅限一次。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監督人派出
的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如監督人經通知但拒
絕到場監督,則大會召集人可自行授權3名監督員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
以公證。
(十)生效與公告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按照《基金法》和有關規定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當自通
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
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約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決定。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當自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出具無異議意見后2日內,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在至少一種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關于本基金的聯接基金所持本基金份額行使表決權的方式
如果本基金推出聯接基金,聯接基金的持有人可以憑所持有的聯接基金份額行使與ETF
相關的持有人權利,如ETF持有人大會召集權、直接參加ETF持有人大會的表決權。計算
參會份額和計票時,聯接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參會份額數和票數按權益登記日聯接基金所
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額、該持有人所持有的聯接基金份額占聯接基金總份額的比例折算。
(十二)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
息置備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六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合同終止,基金管理人應當按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基
金財產進行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組
(1)自基金合同終止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由基金管理人組織成立基金財產
清算組,在基金財產清算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和
托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2)基金財產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
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員。
(3)基金財產清算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
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后,由基金財產清算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基金財產清算組根據基金財產的情況確定清算期限。
(3)基金財產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4)對基金財產進行評估和變現。
(5)制作清算報告。
(6)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7)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8)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4、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
基金財產清算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5、基金剩余財產的分配
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2)、(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6、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組做出的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二十年以上。
二十四、爭議的處理
(一)本基金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從其解釋。
(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因本基金合同產生的或與本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應首先
通過友好協商解決。但若自一方書面要求協商解決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未能以協商方式
解決的,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當時有
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
(三)除爭議所涉內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應當由本基金合同當事人繼續履行。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五)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資者可登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網站查詢。”
二十二、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以下內容摘自《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名稱: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順義區安慶大街甲3號院
法定代表人:張佑君
成立時間:1998年4月9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6號文
注冊資本:2.38億元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存續期間:100年
經營范圍:(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銷售;(三)資產管理;(四)從事特定客戶
資產管理業務;(五)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銀行”)
住所:北京市復興門內大街1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中國銀行總行辦公大樓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時間:1983年10月31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貳仟玖佰肆拾叁億捌仟柒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
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
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
業務。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中實際可以監控事項的約定,
建立相關的技術系統,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進行監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對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將擬投資的股票庫等各投資
品種的具體范圍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對各投資品種的
具體范圍予以更新和調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據上述投資范圍對基金的投資
進行監督。
2、對基金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3、對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為對基金禁止從事的關聯交易進行監督,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
公司名單。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購交易及監督所需的其他投資品種的交易對手庫,
交易對手庫由信用等級符合要求的交易對手組成。基金托管人只對進行金融衍生品、證券借
貸、回購交易之交易對手作出監督。監督范圍并不包括一般證券買賣之券商。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對交易對手庫予以更新和調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進行金融衍生品、證券借貸、回購交易時,交易對手應符合交易對手庫的范圍。基金托管
人對交易對手是否符合交易對手庫進行監督。
5、基金如投資銀行存款,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事先
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據以對基金投
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單進行監督。
6、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中實際可以監控事項約定的基金投資的其他方面進
行監督。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
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
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業務監督、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違規行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進行核對確認并回函;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
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糾正,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規定
時間內答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
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財產的投資運作于估值日結束且相關數據齊備后,
進行交易后的投資監控和報告。
(六)基金托管人的投資監督報告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機構
提供的數據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對這些機構的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擔保、暗示或
表示,并對這些機構的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損失不負任何責任。
(七)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資策略及決定)及其投
資回報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在本協議的有效期內,在不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以及不妨礙基金托管人遵守相關
法律法規及其行業監管要求的基礎上,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協議的情況進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
戶和證券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
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無
正當理由未執行或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及本協議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
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
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六、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或法律法規、《基
金合同》及本協議另有規定,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所有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將基金財產安全保管和辦理與基金財產過戶有關的手續等職責委托給
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第三方機構履行。
6、境外現金賬戶中的現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銀行身份持有。
7、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關市場的適用法律、法規和市場慣例,支付現金、辦
理證券登記等托管業務。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預先開立
的認購專戶。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
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聘請具有從事證
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
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驗資完成后,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基金財產的
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開立并指定的基金托管銀行賬戶中,并確保劃入的資金與驗資確認
金額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的生效條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開設本基金的托管賬戶。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托管賬戶進行。
3、本基金托管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行
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資金結算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賬戶所在國或地區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資市場的交易所或登記結算機構或境外資產托管人處,按照
該交易所或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開立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相關證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
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賬戶所在國或地區有關法律的規定。
(五)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投資市場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和
基金合同的規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資產托管人負責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2、投資市場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辦理。
(六)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價憑證等的保管按照實物證券相關規定辦理。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責任。
(七)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
有關憑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有關重大合同后應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內將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給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在代表基金
簽署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時一般應保證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規定各自保管至
少15年。
九、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基金份額凈值是指基金資產凈值除
以基金份額總數后的價值。
(二)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進行估值,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
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估值日結束后計算得出
當日的該基金份額凈值,并以約定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對凈值計算結果進
行復核,并以約定方式將復核結果傳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定期對外公布。基金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三)當相關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觀反映基金資產公允價值
時,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雙方應及時進行協商和
糾正。
(五)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內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
凈值估值錯誤。當基金份額凈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計價錯誤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通報基金
托管人并向中國證監會備案;當計價錯誤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
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對前述內容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
(六)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復核結果與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存在偏差并且偏差在合理的
范圍內,基金份額凈值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為準,基金管理費和基金托管費也應以基金
管理人的凈值計算結果計提。
(七)由于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凈值數據錯誤,導致該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實際損失,基金管理人應對此承擔責任。若基金托管人計算的凈值數據正確,則基
金托管人對該損失不承擔責任;若基金托管人計算的凈值數據也不正確,則基金托管人也應
承擔部分未正確履行復核義務的責任。如果上述錯誤造成了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不
當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不當得
利之主體主張返還不當得利。如果返還金額不足以彌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擔的賠
償金額,則雙方按照各自賠償金額的比例對返還金額進行分配。
(八)由于交易機構或獨立價格服務商發送的數據錯誤,或數據來源受到限制,或由于
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
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九)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復核結果與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存在差異,且雙方經協商未
能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對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將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十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以下幾類:
1、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基金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4、每半年度最后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提供
對于每半年度最后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或登記結算機構應在
每半年度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對于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名冊、基金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登記日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或登記結算機構應在相關的名冊生成后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應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如基金托管人無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冊,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代為履行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職責。基金托
管人應對基金管理人由此產生的保管費給予補償。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負有保密義務。除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另有
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將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
披露,基金托管人應將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協議之
目的而需要了解該等信息的人員范圍之內。
十七、托管協議的修改、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修改程序
本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后生
效。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本托管協議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本基金更換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
4、發生《基金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終止事項。
十九、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解決,但若自一方書面提出協
商解決爭議之日起60日內爭議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的,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位于北
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提交仲裁時該會現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
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各自繼續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
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從其解釋。”
二十三、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對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主要由基金管理人、申購贖回代理機構提供。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呼叫中心
1、自動語音服務
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時的自動語音服務,客戶可通過電話查詢最新熱點問題、基
金份額凈值等信息。
2、人工電話服務
提供每周7天的人工服務。周一至周五的人工電話服務時間為8:30~21:00,周六至
周日的人工電話服務時間為8:3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客戶服務電話:400-818-6666
客戶服務傳真:010-63136700
(二)在線服務
投資者可通過本公司網站、APP、微信公眾號、微官網等渠道獲得在線服務。
1、自助服務
在線客服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時的自助服務,投資者可通過在線客服查詢最新熱
點問題、業務規則、基金份額凈值等信息。
2、人工服務
周一至周五的在線客服人工服務時間為8:30~21:00,周六至周日的在線客服人工服
務時間為8:3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3、資訊服務
投資者可通過本公司網站獲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類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
理人最新動態、熱點問題等。
公司網址:www.ChinaAMC.com
電子信箱:service@ChinaAMC.com
(三)客戶投訴和建議處理
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電話、在線客服、書信、電子郵件、傳
真等渠道對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或提出建議。投資者還可以通過申購贖回代理
機構的服務電話對該申購贖回代理機構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或提出建議。
二十四、其他應披露事項
(一)2024年7月18日發布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2024年第二季度報告。
(二)2024年8月30日發布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2024年中期報告。
(三)2024年9月11日發布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
基金暫停申購、贖回業務的公告。
(四)2024年10月8日發布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
基金暫停申購、贖回業務的公告。
(五)2024年10月25日發布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2024年第三季度報告。
(六)2024年12月3日發布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102只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
所公告。
(七)2024年12月19日發布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
資基金暫停申購、贖回業務的公告。
(八)2025年1月22日發布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2024年第四季度報告。
(九)2025年3月7日發布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辦公地址變更的公告。
(十)2025年3月12日發布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廣州分公司營業場所變更的公告。
(十一)2025年3月31日發布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2024年年度報告。
(十二)2025年4月15日發布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暫停申購、贖回業務
的公告。
(十三)2025年4月22日發布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2025年第一季度報告。
二十五、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基金招募說明書公布后,置備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投資者可免費查閱。投資者在支
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復印件。
二十六、備查文件
(一)備查文件目錄
1、中國證監會核準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的文件
2、《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3、《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4、法律意見書
5、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6、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二)存放地點
備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處。
(三)查閱方式
投資者可在營業時間免費查閱備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備查文
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
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一:標的指數編制方案
(最新的指數編制方案可登錄指數公司網站查詢)
本文件之使用者須注意,在一些特別情況下,指數處理可能有別于以下的一般做法。恒
生指數公司保留決定最合適做法的權利。
目的:作為反映香港股票市場整體表現的指標。
選股范疇:指數檢討數據截止日的恒生綜合大中型股指數成份股;不包括第二上市外國
公司、合訂證券、股票名稱以「B」結尾的生物科技公司及股票名稱以「P」結尾的特專科技
公司。
一、候選資格
市值要求:恒生綜合大中型股指數成份股
上市歷史要求:至少三個月(計算至指數檢討會議當日)
流動性要求:投資類指數的換手率測試(每月換手率為0.1%或以上,詳情請見指數編
算總則)
二、成份股挑選準則
按行業組別選股
合資格的股票會根據恒生行業分類系統的行業分類結果被撥入以下的行業組別:
行業組別 恒生行業分類系統
代號 行業
1 50 金融業
2 70 資訊科技業
3 23 非必需性消費
25 必需性消費
4 60 地產建筑業
5 35 電訊業
40 公用事業
6 28 醫療保健業
7 00 能源業
05 原材料業
10 工業
80 綜合事業
行業組別的構成會至少每兩年檢討一次。
決定個別行業組別成份股數目的考慮因素
個別行業組別里的成份股數目將根據以下原則決定:
?目標是使每個行業組別的市值覆蓋率不低于50%;
?行業組別的特征,包括上市公司數目及市值之分布;及
?該行業組別在指數里的占比與整體市場之比較。
指數將保留至少20只被界定為香港公司的成份股,此數目會至少每兩年檢討一次。
選股原則
一般而言,將按以下原則對每個行業組別里的合資格公司進行評審:
?行業組別里的代表性;
?市值;
?成交額;及
?財務表現,包括盈利。
可能為回復行業均衡而進行跨行業組別的成份股變動。
每次指數檢討可能會或可能不會新增或剔除成份股。
現有成份股倘不再符合候選資格會被考慮剔除;如有合適的候選證券,行業組別內最小
及成交最不活躍的現有成份股同樣會被考慮剔除。
恒生指數顧問委員會考慮過上述因素后決定最終成份股。
三、成份股數目
固定為100(擴容過程中)。
四、分類指數
共有四個分類指數:金融、公用事業、地產和工商業。
成份股會按恒生行業分類系統及下表配對至其中一個分類指數:
分類指數 恒生行業分類系統
代號 代號
金融 50 金融業
公用事業 40 公用事業
地產 60 地產建筑業
工商業 00 能源業
05 原材料業
10 工業
23 非必需性消費
25 必需性消費
28 醫療保健業
35 電訊業
70 資訊科技業
80 綜合企業
五、其他信息
其他信息
檢討周期: 每季(數據截至每年三月底、六月底、九月底及十二月底)
比重調整周期: 每季
加權方法: 流通市值加權
比重上限: 非外國公司成份股:8%(個股) 外國公司成份股:4%(個股);10%(合計)
推出日期: 1969年11月24日
基日: 1964年7月31日
基值: 100
貨幣: 港幣
指數發布: 每隔2秒實時發布
指數代碼: 路孚特 彭博 經濟通 匯港信息 萬得
價格指數 .HSI HSI HSI HSI HSI.HI
總股息累計指 .HSIDV HSIRH - - HSIRH.HI
數
凈股息累計指數 .HSIDVN HSINH - - HSINH.HI
有關本檔的專有名詞及計算方法詳情,請參閱恒生指數公司網頁上的指數編算總則。
六、修改記錄
日期 簡述
1.0 2011年9月 ? 第一期
1.1 2013年11月 ? 更新候選資格下的選股范疇
1.2 2015年1月 ? 新增房地產信托投資金至選股范疇 ? 更新指數比重上限
1.3 2016年4月 ? 新增停牌處理方法
1.4 2016年6月 ? 更新選股范疇 ? 更新指數比重上限 ? 新增股權高度集中公司不符合候選資格的政策
1.5 2019年9月 ? 更新選股范疇 ? 更新恒生分類指數的行業配對表以反映恒生行業分類系統的 ? 變動
1.6 2020年6月 ? 新增同股不同權及/或第二上市之大中華公司至選股范疇及其 ? 比重上限
1.7 2020年9月 ? 更新成份股數目 ? 更新指數代碼
2.0 2021年5月 ? 改以行業組別作為選股方法 ? 縮短上市歷史要求至三個月 ? 更新成份股數目至100只 ? 劃一成份股比重上限至8% ? 更新指數編算方案格式 ? 中文版首刊
2.1 2022年9月 ? 補充評審候選公司時對財務表現中盈利的考量
2.2 2023年5月 ? 新增特專科技公司不符合候選資格的政策 ? 更新成份股數目(固定為 100)
2.3 2023年7月 ? 新增主要上市外國公司至選股范疇及其比重上限 ? 取消「香港」成份股數目上限 (2023 年 11 月指數檢討開始實施)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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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及獨特需要作出決定,并咨詢獨立投資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