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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寶中證港股通醫療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2025-12-03 文字大小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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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寶中證港股通醫療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財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2025年11月14日證監許
可【2025】2524號文注冊,進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證《華寶中證港股通醫療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以下簡稱“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
中國證監會注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和市
場前景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的標的指數為中證港股通醫療主題指數。指數編制方法如下:
(1)樣本空間
中證港股通綜合指數樣本
(2)可投資性篩選
對樣本空間內證券,計算每月的日換手率中位數作為月換手率,剔除過去12 個月或過
去 3 個月平均月換手率不足 0.1%的證券,除非該證券過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額大于 5000
萬港元。
(3)選樣方法
1) 對于樣本空間內符合可投資性篩選條件的證券,選取業務涉及醫療器械、醫療商業
與服務、制藥與生物科技服務、生物藥品及制藥等醫療主題的上市公司證券作為待選樣本;
2)在上述待選樣本中,優先選取業務涉及醫療器械、醫療商業與服務、制藥與生物科
技服務等上市公司證券作為指數樣本,再按照過去一年日均總市值由高到低依次納入剩余證
券,使得樣本數量達到 50 只。
(4)指數計算
指數計算公式為: 報告期指數 = 報告期樣本的調整市值/除數 × 1000
其中,調整市值=∑(證券價格×調整股本數×權重因子×匯率)。匯率、調整股本數的
計算方法、除數修正方法參見計算與維護細則。權重因子介于 0 和 1 之間,以使醫療器械、
醫療商業與服務、制藥與生物科技服務等證券的單個樣本權重不超過 15%,其余單個樣本權
重不超過 2%且權重合計不超過 20%,指數前五大樣本合計權重不超過 60%。
(5)指數樣本和權重調整
1)定期調整
指數樣本每半年調整一次,樣本調整實施時間分別為每年 6 月和 12 月的第二個星期五
的下一交易日。權重因子隨樣本定期調整而調整,調整時間與指數樣本定期調整實施時間相
同。在下一個定期調整日前,權重因子一般固定不變。
2)臨時調整
特殊情況下將對指數進行臨時調整。當樣本退市時,將其從指數樣本中剔除。樣本公司
發生收購、合并、分拆等情形的處理,參照計算與維護細則處理。當港股通證券范圍發生變
動導致樣本不再滿足互聯互通資格時,指數將相應調整。
有關標的指數具體編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詳見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網站,網址:
https://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市場,基金凈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者在投資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并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市場
風險、流動性風險、指數化投資的風險、ETF運作的風險、本基金投資特定品種及參與特定
業務的特有風險、管理風險、操作或技術風險、合規性風險、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征
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致的風險、其他風險等。其中,指數化投資的風險包
括標的指數回報與股票市場平均回報偏離的風險、標的指數波動的風險、標的指數編制和計
算的風險、跟蹤誤差的風險、標的指數變更的風險、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服務的風險等;ETF
運作的風險包括基金份額二級市場交易價格折溢價風險、參考IOPV決策和IOPV計算錯誤的風
險、成份股停牌的風險、投資者申購失敗的風險、投資者贖回失敗的風險、申購贖回清單差
錯風險、申購贖回清單標識設置不合理的風險、套利風險、第三方機構服務的風險、退市風
險等;基金投資特定品種及參與特定業務的特有風險包括股指期貨交易風險、資產支持證券
投資風險、存托憑證投資風險、參與融資業務的風險、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風險、港
股通標的股票投資風險等。
本基金為被動式投資的股票型指數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復制策略,跟蹤標的指數,其風
險收益特征與標的指數所表征的市場組合的風險收益特征相似,因此,本基金的業績表現與
標的指數的表現密切相關。同時,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其預期風險和預期風險水平高于混
合型基金、債券型基金及貨幣市場基金。
本基金的基金資產投資于港股,會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市場制度
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港股市場股價波動較大的風險(港股市場實行
T+0回轉交易,且對個股不設漲跌幅限制,港股股價可能表現出比A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
匯率風險(匯率波動可能對基金的投資收益造成損失)、港股通機制下交易日不連貫可能帶
來的風險(在內地開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時賣出,可能
帶來一定的流動性風險)等。
本基金為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ETF),將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由于本基
金的標的指數組合證券為港股通標的股票,本基金采用現金申購贖回方式,即全現金替代,
基金管理人代買代賣的模式,申購對價、贖回對價包括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未
來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和登記機構系統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可采用部分或全部組合證券申購
贖回方式,申購對價、贖回對價包括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并在實施
前依照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在目前結算規則下,投資者當日申購的基金份額,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賣出和贖回。本
基金申購業務采用實時逐筆全額結算(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以下簡稱RTGS)模
式,投資者T日申購后,如交易記錄已勾單且申購資金足額的,登記機構在T日日間實時辦理
基金份額及現金替代的交收;T日日間未進行勾單確認或日間資金不足的,登記機構在T日日
終根據資金是否足額辦理基金份額及現金替代的清算交收。
在目前的業務規則下,投資者投資本基金時需具有深圳證券交易所A股賬戶或基金賬戶。
其中,深圳證券交易所基金賬戶只能進行基金的現金認購和二級市場交易,如投資人需要參
與基金的申購、贖回,則應開立深圳證券交易所A股賬戶。
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及基金產品資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據自身的投資目的、投資期限、投資經驗、資產狀況等判斷基金
是否和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
承擔投資風險。
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也不構成對本
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
投資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認購(或申購)本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后,基金
運營狀況與基金凈值變化導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目 錄
一、緒言..................................................................... 6
二、釋義..................................................................... 7
三、基金管理人.............................................................. 12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關服務機構............................................................ 19
六、基金的募集.............................................................. 23
七、基金備案................................................................ 27
八、基金份額折算與變更登記.................................................. 28
九、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29
十、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31
十一、基金的投資............................................................ 43
十二、基金的財產............................................................ 49
十三、基金資產估值.......................................................... 50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56
十五、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57
十六、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59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60
十八、風險揭示.............................................................. 66
十九、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74
二十、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0
二十一、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15
二十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31
二十三、其他應披露事項...................................................... 32
二十四、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33
二十五、備查文件............................................................ 34

一、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
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
《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 3 號——指數基金指引》(以下簡稱“《指數基金指引》”)、其他有關規
定及《華寶中證港股通醫療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
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華寶中證港股通醫療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目標、策略、
風險、費率等與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關的必要事項,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
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資料申請募集的。本招募說明書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釋。本基金管
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出任何解
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
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以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華寶中證港股通醫療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財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華寶中證港股通醫療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華寶中證港股通醫療主題交易型開放
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華寶中證港股通醫療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招
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華寶中證港股通醫療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
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華寶中證港股通醫療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
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書:指《華寶中證港股通醫療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書》
10、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行政規章
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實
施,并經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
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20 年 8 月 28 日頒布、同年 10 月 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
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9 年 7 月 26 日頒布、同年 9 月 1 日實施的,并經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國證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修正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4 年 7 月 7 日頒布、同年 8 月 8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
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 2017 年 8 月 31 日頒布、同年 10 月 1 日實施的《公開
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6、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
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
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
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17、《指數基金指引》:指中國證監會 2021 年 1 月 22 日頒布、同年 2 月 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
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 3 號——指數基金指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8、ETF:指《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交易和申購贖回實施細則》定義的“交易型開放式基
金”
19、聯接基金:指將絕大多數基金財產投資于本基金,與本基金的投資目標類似,采用開放式運作
方式的基金
20、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1、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22、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23、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24、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并存續或經有
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5、合格境外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
資管理辦法》(及其不時修訂)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使用來自境外的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境外
機構投資者,包括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26、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
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的合稱
27、特定投資者:指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頒布的《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
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業務指南》(及其不時修訂)所定義的特定投資者
28、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者
29、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等業務
30、銷售機構:指直銷機構及代銷機構
31、直銷機構:指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代銷機構: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接受
基金管理人委托代為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包括發售代理機構和申購贖回代理券商
33、發售代理機構: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
本基金發售業務的機構
34、申購贖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辦理本基金申購、贖回業務的證券公司,又稱為代辦證券公司
35、基金銷售網點:指直銷機構的直銷中心及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
36、登記業務: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于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結
算業務實施細則》(及其不時修訂)規定的基金登記、存管、結算及相關業務
37、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管理人可自行或委托其他機構代為辦理登記業務。本
基金的登記機構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38、深圳證券賬戶:指深圳證券交易所人民幣普通股票賬戶(即 A 股賬戶)或深圳證券交易所基金
賬戶
3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
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40、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3 個月
42、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43、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4、T 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者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4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個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6、開放日:指為投資者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本基金的開放日為港股通、
深圳證券交易所同時正常開放交易的工作日)
47、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8、《業務規則》:指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實施的《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交易和申購贖回實
施細則》(包括其不時修訂)、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發布實施的《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關于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包括其不時修訂)及中國證券登
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的其他相關規則、規定、通知及指南等
49、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者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50、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者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以申購贖回清單規定的
申購對價向基金管理人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51、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
額兌換為申購贖回清單規定的贖回對價的行為
52、申購贖回清單:指由基金管理人編制的用以公告申購對價、贖回對價等信息的文件
53、申購對價:指投資者申購基金份額時,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應交付的現金替代、現金
差額及其他對價
54、贖回對價:指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應交付給贖回
人的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
55、標的指數:指中證港股通醫療主題指數及其未來可能發生的變更
56、組合證券:指本基金標的指數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證券
57、最小申購贖回單位:指本基金申購份額、贖回份額的最低數量,投資者申購或贖回的基金份額
數應為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整數倍
58、現金替代:指在申購、贖回過程中,投資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 規定,用于替代組合
證券的一定數量的現金
59、現金差額:指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資產凈值與現金替代之差;投資者申購或贖回時應支付或應
獲得的現金差額根據最小申購贖回單位對應的現金差額、申購或贖回的基金份額數計算
60、元:指人民幣元
61、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匯兌損益、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
用后的余額
62、收益評價日:指基金管理人計算本基金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與標的指數同期增長率差額之日
63、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指收益評價日基金份額凈值與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額凈值之比減去 1
乘以 100%(期間如發生基金份額折算,則以基金份額折算日為初始日重新計算,如本基金實施份額拆
分、合并,將按經拆分、合并調整后的基金份額折算日基金份額凈值來計算相應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
64、標的指數同期增長率:指收益評價日標的指數收盤值與基金上市前一日標的指數收盤值之比減
去 1 乘以 100%(期間如發生基金份額折算或拆分、合并,則以基金份額折算或拆分、合并日為初始日
重新計算)
65、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款項及其他
資產的價值總和
66、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67、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68、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

69、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信息披露辦法》
規定的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70、港股通:指內地投資者委托內地證券公司,經由相關證券交易所在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
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范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71、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指本基金以一定費率通過證券交易所綜合業務平臺向中國證券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出借證券,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歸還所借證券及相應權益補償并支付費用的業務
7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基金管理人: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 100 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 58 樓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 100 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 58 樓
法定代表人:夏雪松
總經理:向輝
成立日期:2003 年 03 月 07 日
注冊資本:1.5 億元人民幣
電話:021-38505888
聯系人:章希
股權結構:中方股東華寶信托有限責任公司持有 51%的股份,外方股東 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持有 29%的股份,中方股東江蘇省鐵路集團有限公司持有 20%的股份。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會成員
夏雪松先生,董事長,碩士。曾任職于寶鋼集團、寶鋼股份、寶信軟件。歷任上海寶信軟件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兼財務部經理,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 總經理、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
務。現任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
向輝先生,董事,碩士。曾在武漢長江金融審計事務所任副所長、在長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部
任職。2002 年加入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擔任公司清算登記部總經理、營運副總監、營運總監、
副總經理等職務。現任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朱莉麗女士,董事,碩士。曾就職于美林投資銀行部、德意志銀行投資銀行部。現任上海華平私募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兼任河南中原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神策網絡科技(北京)有限
公司董事。
盧余權先生,董事,學士。曾任江蘇省交通廳公路局副局長、江蘇省鐵路辦公室規劃計劃處處長。
現任江蘇省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黨委委員、總法律顧問,新陸橋(連云港)碼頭有限公司董事、
副董事長,寧杭鐵路有限責任公司董事、副董事長。
王燦先生,獨立董事,碩士。曾先后任復星國際有限公司及復星集團執行董事、高級副總裁兼首席
發展官(CGO)、首席財務官(CFO)及投資管理中心總經理等職務,并曾任職于金蝶軟件(中國)有限公司、
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華住酒店集團。現任中國總會計師協會副會
長,兼任亞朵生活控股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重慶小米消費金融有限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清晰醫療集團
控股有限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許多奇女士,獨立董事,博士。曾先后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助教、講師,上海交通大學法學
院講師、副教授、教授、博導,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富布萊特高級訪問學者,紐約大學法學院“Hauser”
全球研究員,杜克大學、新南威爾士大學等國際頂尖法學院的高級訪問學者。現任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
博士生導師,復旦大學數字經濟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和智慧法治重點實驗室負責人,上海交通大學上海高
級金融學院兼聘教授;兼任桂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中儲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法律與
國際事務委員會(FLIA)委員及項目主任、東南大學兼職博導、中國科學技術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法
學會財稅法學會常務理事、最高人民法院中國司法大數據研究院互聯網司法研究中心專家庫成員、上海
市政府首批立法專家、中共浦東新區委員會法律顧問、中國(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法律顧問等職務。
周波女士,獨立董事,博士。曾任上海財經大學會計學院助理教授、會計學院院長助理。現任上海
財經大學會計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會計學院副院長。并為中國總會計師協會財務管理專業委員會
委員、中國商業會計學會智能財務分會副會長;兼任上海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相微電子股份
有限公司等公司獨立董事。
2、監事會成員
丘鍵先生,監事會主席,碩士。曾先后就職于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網關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國網英大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現任北京華平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戰略總監。
黃洪永先生,監事,碩士。曾任寶鋼集團規劃部、管理創新部綜合主管,寶鋼工程黨委組織部、人
力資源部部長,廣東鋼鐵集團規劃部副部長,廣東寶鋼置業副總經理,寶鋼集團人事效率總監、領導力
發展總監,中國寶武集團領導力發展總監,中國寶武鋼鐵集團產業金融黨工委副書記、紀工委書記。現
任華寶投資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兼任華寶信托有限責任公司監事,長江養老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陸曉霞女士,職工監事,本科。曾任華寶信托計財部副總經理、總經理,華寶投資審計監察法務部
部長、審計監察部部長。現任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風險管理部資深風險分析師。
胡孟超先生,職工監事,碩士。曾任永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永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助理。
現任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規審計部法務主管。
3、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向輝先生,總經理,簡歷同上。
夏英先生,常務副總經理,碩士。曾任北京銀行支行行長、辦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資金交易
部副總經理,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等。2025 年 8 月加入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
任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
歐江洪,副總經理,本科。曾在寶鋼集團、寶鋼股份任職。歷任華寶投資董事會秘書、總經理助理
兼行政人事部總經理、黨委組織部部長、黨委辦公室主任,華寶基金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黨委副書
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現任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周雷先生,督察長,碩士。曾任職于中國機械設備進出口總公司、北京證監局、中國證監會,曾任
華寶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首席風險官、合規總監。現任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
李孟恒先生,首席信息官,碩士。曾在 T.A. Consultanted LTD.從事開發及技術管理工作。2002
年參與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籌備工作,后歷任信息技術部資深系統工程師、部門副總經理,營運副總
監兼信息技術部總經理,現任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周晶先生,首席投資官,博士。先后在德亞投資(美國)、華寶基金、匯豐證券(美國)從事風險管理、
投資研究等工作。2011 年 6 月再次加入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首席策略分析師、策略部總經理、
海外投資部總經理、公司總經理助理兼國際業務部總經理,現任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資官。
4、本基金擬任基金經理
張放,碩士。曾在海通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分析研究工作。2014 年 9 月
加入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擔任投資經理、基金經理助理等職務。2021 年 1 月起任華寶中證智
能制造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1 年 3 月至 2023 年 10 月任華寶 MSCI 中國 A
股國際通 ESG 通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經理,2021 年 5 月起任華寶中證大數據產業交易型開放
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1 年 9 月起任華寶中證養老產業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經理,2021 年 10 月至 2024 年 10 月任華寶中證智能制造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
聯接基金基金經理,2021 年 12 月至 2024 年 12 月任華寶國證治理指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
理,2022 年 12 月起任華寶中證綠色能源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3 年 4 月起任華
寶中證滬港深新消費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3 年 9 月起任華寶中證信息技術應用創新產業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4 年 11 月起任華寶中證 800 紅利低波動交易型開放式指
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5 年 3 月起任華寶中證 800 紅利低波動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聯接基金基金經理,2025 年 4 月起任華寶國證通用航空產業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25 年 5 月起任華寶中證信息技術應用創新產業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基金
經理,2025 年 6 月起任華寶中證制藥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5 年 8 月起任華寶
國證通用航空產業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基金經理,2025 年 8 月起任華寶中
證制藥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基金經理,2025 年 9 月起任華寶港股通恒生中
國(香港上市)30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5 年 11 月起任華寶中證港股通信息技
術綜合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5、指數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李孟恒先生,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張廣宇先生,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數研發投資部總經理
蔣俊陽先生,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數研發投資部副總經理、基金經理。
胡潔女士,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數投資總監、基金經理。
鐘奇先生,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長風格投資總監、基金經理。
秦彥齊先生,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創新研究發展中心高級分析師。
6、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職責
基金管理人應嚴格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
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本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7、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對價、編制申購贖回清單;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基金管理人將遵守《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息披
露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法違規行為的發
生。
2、基金管理人不從事下列行為: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6)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
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當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
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4)不以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制度
1、風險管理體系
本基金在運作過程中面臨的風險主要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合規性
風險、信譽風險和事件風險(如災難)等。
針對上述各種風險,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風險管理體系,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搭建風險管理環境。具體包括制定風險管理戰略、目標,設置相應的組織機構,建立清晰的
責任線路和報告渠道、配備適當的人力資源、開發適用的技術支持系統等內容。
(2)識別風險。辨識公司運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風險。
(3)分析風險。檢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將風險歸類。
(4)度量風險。評估風險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
是把風險水平劃分為若干級別,每一種風險按其發生的可能性與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進入相應的級別。
定量的方法則是設計一些風險指標,測量其數值的大小。
(5)處理風險。將風險水平與既定的標準相對比,對于那些級別較低、在公司所定標準范圍以內
的風險,控制相對寬松一點,但仍加以定期監控,以防其超過預定標準;而對較為嚴重的風險,則制
定適當的控制措施;對于一些后果可能極其嚴重的風險,則除了嚴格控制以外,還準備了相應的應急
處理措施。
(6)監視與檢查。對已有的風險管理系統進行實時監視,并定期評價其管理績效,在必要時結合
新的需求加以改變。
(7)報告與咨詢。建立風險管理的報告系統,使公司股東、公司董事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監
管部門及時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風險管理狀況,并尋求咨詢意見。
2、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風險控制原則
合規性原則。內部控制機制應符合法律和監管要求,規范和促使公司經營管理及公司員工執業行為
符合法律法規、行業規范和自律規則,以及行業普遍遵守的職業道德和行為。
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機制必須覆蓋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級崗位,并滲透到決策、執
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有效性原則。通過設置科學清晰的操作流程,結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護內部控
制制度的有效執行。
獨立性原則。公司必須在精簡高效的基礎上設立能充分滿足公司經營運作需要的部門和崗位,各
部門和崗位在職能上保持相對獨立性;公司自有資產、各項受托資產分離運作,獨立進行。
相互制約原則。部門和崗位的設置必須權責分明、相互制約,并通過切實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來
消除內部控制盲點。
防火墻原則。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記、信息技術、研究、市場營銷等相關部門,應當在
物理上和制度上適當隔離;對因業務需要必須知悉未公開信息或涉及多部門信息的人員,應制定嚴格
的批準程序和監督防范措施。
成本效益原則。公司應當充分發揮各部門及員工的工作積極性,盡量降低經營運作成本,保證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規性原則。公司內控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各項規定,并在此基礎上遵
循國際和行業的慣例制訂。
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必須涵蓋公司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審慎性原則。公司內部控制的核心是風險控制,內部控制制度的制訂要以審慎經營、防范和化解
風險為出發點。
適時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的制訂應當具有前瞻性,并應隨著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
念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等外部環境的改變,及時修改或完善。
實效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應得到有效執行。公司應當樹立和強化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
程信息化的內控理念,通過強監管、嚴問責、加強信息化管理,嚴格落實各項規章制度。
(2)內部風險控制的要求和內容
內部風險控制要求不相容職務分離、建立完善的崗位責任制和規范的崗位管理措施、建立完整的
信息資料保全系統、建立授權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風險防范系統和快速反應機制。
內部風險控制的內容包括投資管理業務控制、市場管理業務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術系統
控制、會計系統控制、檔案管理控制、合規和法務管理控制、風險管理控制、審計稽核控制,及反洗
錢控制等。
(3)督察長制度
公司設督察長,督察長由公司總經理提名,董事會聘任,并應當經全體獨立董事同意。
督察長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體董事報送工作報告,并在董事會及董事會下設的相關專門委員
會定期會議上報告基金及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及公司內部風險控制情況。督察長發現基金及公司
運作中存在問題時,應當及時告知公司總經理和相關業務負責人,提出處理意見和整改建議,并監督
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實;公司總經理對存在問題不整改或者整改未達到要求的,督察長應當向公司董
事會、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4)監察稽核及風險管理制度
合規審計部和風險管理部依據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在所賦予的權限內,按照所規定的程序和適
當的方法,進行公正客觀的檢查和評價。
合規審計部和風險管理部負責調查評價公司內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負責調查、評價公司有
關部門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評價各項內控制度執行的有效性,對內控制度的缺失提出補充
建議;進行日常風險監控工作;協助評價基金財產風險狀況;負責包括基金經理離任審查在內的各項
內部審計事務等。
3、基金管理人關于內部控制制度的聲明書
(1)基金管理人承諾以上關于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準確;
(2)基金管理人承諾根據市場變化和公司發展不斷完善內部合規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況
1、基本情況
名稱:財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天目山路198號財通雙冠大廈西樓
法定代表人:章啟誠
電話:0571-86966937
傳真:0571-87830199
成立時間:2003年06月11日
組織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冊資本:人民幣46.44億元
存續期間:長期批準
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3〕968號《關于核準財通證券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復》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關于核準財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資格的批復》(證監
許可〔2020〕2829號)
經營范圍:許可項目:證券業務;公募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依法須經批準的
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
2、主要人員情況
財通證券資產托管部主要人員均具備多年證券、基金、銀行等金融機構從業經驗,從業經驗豐富,
具備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托管工作。資產托管部員工學歷均在本科以上,專業背景涵蓋了金融、會
計、統計、計算機等領域,是一支誠實勤勉、積極進取的專業團隊。
二、發展概況及財務狀況
財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財通證券”)是一家總部在杭州的特色型綜合型證
券控股集團。公司前身為創立于1993年的浙江財政證券公司,2017年10月在上交所掛牌上市(股票代碼:
601108),為浙江唯一省直屬券商。
30年余創業發展,公司始終堅持合規穩健、守正創新,抓住管理體制調整和行業創新發展的機遇,
從一家區域性的經紀類券商發展成為全牌照、特色化、集團化、國際化發展的上市券商,構建了跨證券、
期貨、基金、資管、股權投資以及境外金融等業務的全鏈條、綜合化的服務體系,市場競爭力和綜合實
力快速提升,連續7年獲在浙金融機構支持浙江經濟社會發展一等獎。
目前,集團有在崗員工6000余人,分支機構210余家,實現業務全國布局,浙江100%全域覆蓋。設
立北京、上海、深圳、重慶、海南五大業務總部,境外服務延伸至香港、新加坡。旗下設財通證券資產
管理有限公司、浙江財通資本投資有限公司、財通創新投資有限公司、財通證券(香港)有限公司、永
安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和財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家控(參)股子公司,在各自領域均形成了相應特色和
細分優勢。截至2025年3月底,公司合并報表總資產1389.22億元,歸屬于母公司凈資產約366.27億元。
公司踐行以投資者為本的理念,牢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宗旨,堅決扛起省屬國企的責任擔當,
緊緊圍繞新時期創新發展戰略體系,強力推動“投行+投資+財富”三駕馬車并駕齊驅,聚力建設“四型
財通”,做“浙商浙企自己家的券商”,強力助推“以客戶為中心”重塑客戶運營體系重大改革,打造一
流現代投資銀行,為企業高質量發展、產業轉型升級、投資者財富保值增值貢獻更大的金融力量。
三、資產托管部的部門設置及員工情況
財通證券下設資產托管部,負責公司資產托管業務的統一管理和運營,內設市場團隊、托管業務團
隊和業務支持團隊,所有員工擁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各團隊負責人和業務骨干均
具有多年從業經驗,專業涵蓋金融、財務、IT、審計等多個領域。
四、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財通證券于2020年10月30日取得中國證監會核準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資格。財通證券全面貫徹“合規、
誠信、專業、穩健”的行業文化,秉持“穩健經營、協同創新、唯實惟先、善作善成”的經營宗旨,嚴
格履行基金托管人的各項職責,不斷加強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確保基金資產的完整性和獨立性,切實
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提供高質量的基金托管服務。
財通證券與各大金融機構廣泛合作,托管產品包括公募基金、資管計劃、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等各類
金融產品。
五、基金托管人內部風險控制制度說明
財通證券秉持“敬畏規則,守正持度,專業規范”的合規文化理念,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
的規定,制定了完善的基金托管業務內部控制制度,具體包括《資產托管業務管理辦法》、《資產托管業
務管理實施細則》、《資產托管業務資產保管操作規程》、《資產托管業務清算交收操作規程》、《資產托管
業務估值與會計核算操作規程》、《資產托管業務投資監督操作規程》、《資產托管業務信息披露與報告操
作規程》、《資產托管業務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操作規程》、《資產托管業務系統數據備份操作規程》、《資
產托管業務信息系統管理細則》、《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管理細則》、《資產托管業務風險管理細則》、
《資產托管業務稽核檢查操作規程》、《資產托管業務保密管理細則》、《資產托管業務檔案管理細則》、
《資產托管業務應急管理細則》、《資產托管業務從業人員管理細則》、《資產托管業務印章管理細則》、
《資產托管業務風險準備金管理細則》、《資產托管業務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結算業務管理細則》等,涵
蓋了基金托管業務的管理規范、資產保管、清算交割、估值核算、投資監督、信息披露、業務系統管理、
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稽核監控、保密和檔案管理、應急處理、從業人員管理、風險準備金管理等全部
業務環節。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網下現金發售直銷機構
名稱: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00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58樓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00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58樓
法定代表人:夏雪松
直銷柜臺電話:021-38505731、021-38505732
直銷柜臺傳真:021-50499663、021-50988055
聯系人:華崟
網址:www.fsfund.com
2、網下現金發售代理機構
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3、網上現金發售代理機構
網上現金發售通過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辦理,具體名單可在深圳證
券交易所網站查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發售代理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二)登記機構
名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 17 號
法定代表人:于文強
聯系人:朱立元
聯系電話:010-50938782
傳真:010-58598907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注冊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負責人:韓炯
電話:021-31358666
傳真:021-31358600
聯系人:陳雅秋
經辦律師:陸奇、陳雅秋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 1 號東方廣場東 2 座辦公樓 8 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南京西路 1266 號恒隆廣場 2 期 25 樓
執行事務合伙人:鄒俊
聯系電話:(021) 2212 2888
傳真:(021) 6288 1889
聯系人:侯雯
經辦注冊會計師:黃小熠、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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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
規定募集。
準予注冊文件: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25】2524號
準予注冊日期:2025年11月14日
(一) 基金的類別、運作方式與存續期限
1、基金的類別: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的運作方式:交易型開放式
3、基金存續期限:不定期
(二)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具體發售時間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三) 募集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
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
(四) 募集方式
投資者可選擇網上現金認購和網下現金認購兩種方式認購本基金。
網上現金認購是指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發售代理機構利用深圳證券交易所網
上系統以現金進行認購。
網下現金認購是指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發售代理機構以現金進行認購。
投資者應當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發售代理機構辦理基金發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者按
基金管理人或發售代理機構提供的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基金管理人、發售代理機構接
受的認購方式、辦理基金發售業務的具體情況和聯系方式,請參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發售代理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據實際情況增減、變更
發售代理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生效,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認
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認購申請及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
資者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五) 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面值為人民幣1.00元,認購價格為1.00元。
(六) 基金開戶
1、投資人認購本基金時需具有深圳證券交易所A股賬戶(以下簡稱“深圳A股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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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賬戶(以下簡稱“深圳證券投資基金賬戶”)。
(1)已有深圳A股賬戶或深圳證券投資基金賬戶的投資人不必再辦理開戶手續。
(2)尚無深圳A股賬戶或深圳證券投資基金賬戶的投資人,需在認購前持本人身份證明
文件到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開戶代理機構辦理深圳A股賬戶或深圳
證券投資基金賬戶的開戶手續。有關開設深圳A股賬戶和深圳證券投資基金賬戶的具體程序
和辦法,請到各開戶網點詳細咨詢有關規定。
2、賬戶使用注意事項
(1)如投資人需要參與網下現金或網上現金認購,應使用深圳A股賬戶或深圳證券投資
基金賬戶;深圳證券投資基金賬戶只能進行本基金的現金認購和二級市場交易。
(2)已購買過由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擔任登記機構的基金的投資者,其擁有的華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賬戶不能用于認購本基金。
(七) 認購費用
本基金的認購費用由投資者承擔,認購費率如下圖表所示:
認購份額(份) 認購費率
小于 50 萬 0.8%
大于等于 50 萬,小于 100 萬 0.5%
100 萬(含)以上 每筆 1000 元
基金管理人辦理網下現金認購按照上表所示費率收取認購費用。發售代理機構辦理網上
現金認購、網下現金認購時可參照上述費率結構,按照不高于 0.8%的標準收取一定的認購
費用或傭金。
認購費將用于支付募集期間會計師費、律師費、登記結算費、銷售費及市場推廣等支出,
不計入基金資產。
(八) 網上現金認購
1、認購時間: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2、通過發售代理機構進行網上現金認購的投資者,認購以基金份額申請,認購傭金、
認購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認購傭金=認購價格×認購份額×傭金比率
(或若適用固定費用的,認購傭金=固定費用)
認購金額=認購價格×認購份額×(1+傭金比率)
(或若適用固定費用的,認購金額=認購價格×認購份額+固定費用)
認購傭金由發售代理機構向投資者收取,投資者需以現金方式交納認購傭金。
網上現金認購款項在基金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有。網上現金認購的利息和具體份額以登記結算機構的記錄為準。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額保留
至整數位,小數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計入基金財產。
25
利息折算的份額=利息/認購價格。
例:某投資者通過發售代理機構以網上現金認購方式認購1,000份本基金,假設發售代
理機構確認的傭金比率為0.8%,該筆認購金額產生利息1元,則需準備的資金金額計算如下:
認購傭金=1.00×1,000×0.8%=8元
認購金額=1.00×1,000×(1+0.8%)=1,008元
利息折算的份額=1/1.00=1份
即投資者需準備1,008元資金,方可認購到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額,假如該筆認購金額
產生利息1元,則投資者可得到1,001份本基金份額。
3、認購限額:網上現金認購以基金份額申請。單一賬戶每筆認購份額需為1,000份或其
整數倍,并須遵循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投資人可以多次認購,累計認購份額不設上限,但
法律法規、監管要求以及本基金發售規模控制方案另有規定的除外。
4、認購申請:投資者在認購本基金時,需按發售代理機構的規定備足認購資金,辦理
認購手續。投資者可多次申報,不可撤單,申報一經確認,認購資金即被凍結。
5、清算交收:投資者提交的認購委托,由登記機構進行有效認購款項的清算交收。
6、認購確認: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者應通過其辦理認購的銷售網點或以其提供的
其他方式查詢認購確認情況。
(九) 網下現金認購
1、認購時間: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2、通過基金管理人進行網下現金認購的認購金額的計算:
通過基金管理人進行網下現金認購的投資者,認購以基金份額申請,認購費用、認購金
額的計算公式為:
認購金額=認購價格×認購份額×(1+認購費率)
(或若適用固定費用的,認購金額=認購價格 ×認購份額+固定費用)
認購費用=認購價格×認購份額×認購費率
(或若適用固定費用的,認購費用=固定費用)
凈認購份額=認購份額+認購金額產生的利息/認購價格
認購費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資者需以現金方式交納認購費用。通過基金管理人進行
網下現金認購款項在基金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網
下現金認購的利息和具體份額以基金管理人的記錄為準。利息折算的份額保留至整數位,小
數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計入基金財產。
例:某投資者到基金管理人直銷網點以網下現金認購方式認購100,000份基金份額,認
購費率為0.8%,假定認購金額產生的利息為10元,則需準備的資金金額計算如下:
認購費用=1.00×100,000×0.8%=800元
認購金額=1.00×100,000×(1+0.8%)=100,800元
26
凈認購份額=100,000+10/1.00=100,010份
即投資人若通過基金管理人認購本基金100,000份,需準備100,800元資金,假定該筆認
購金額產生利息10元,則投資人可得到100,010份本基金基金份額。
3、通過發售代理機構進行網下現金認購的認購金額的計算:同通過發售代理機構進行
網上現金認購的認購金額的計算。
4、認購限額:網下現金認購以基金份額申請。投資人通過發售代理機構辦理網下現金
認購,每筆認購份額須為1,000份或其整數倍。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辦理網下現金認購的,
每筆認購份額須在10萬份以上(含10萬份)。投資者可以多次認購,累計認購份額不設上限,
但法律法規、監管要求以及本基金發售規模控制方案另有規定的除外。
5、認購手續:投資人在認購本基金時,需按銷售機構的規定,到銷售網點辦理相關認
購手續,并備足認購資金。認購一經確認不得撤銷。
6、清算交收:通過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網下現金認購申請,由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認購
款項的清算交收。通過發售代理機構提交的網下現金認購申請,由登記機構進行有效認購款
項的清算交收。
7、認購確認: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者應通過其辦理認購的銷售網點或以其提供的
其他方式查詢認購確認情況。
(十) 募集期間認購資金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當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現金認購的有效認購資金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投資者所有,其中利
息轉份額以登記機構和/或基金管理人的記錄為準。
(十一)增設新的份額類別或發行聯接基金等相關業務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基金發展需要,在履行適當程序后,為本基金增設新的份額類別并制定相應的業務規則,
或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為目標ETF的一只或多只聯接基金,或開通本基金場外申購、贖回等
相關業務并制定、公布相應的業務規則等,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27
七、基金備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 3 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 2 億份,基金募集
金額不少于 2 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于 200 人的條件下,基金募集期屆滿或基金
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并在 10 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
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 10 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取得中國證監會
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
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
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 30 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發售代理機構不得請求報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發售代理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 20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
資產凈值低于 5000 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 60 個工作日
出現前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
如持續運作、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個月內召集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28
八、基金份額折算與變更登記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進行份額折算。
(一)基金份額折算的時間
基金管理人應事先確定基金份額折算基準日,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公告。
(二)基金份額折算的原則
基金份額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并由登記機構進行基金份額的變更登
記。基金份額折算的比例和具體安排本基金管理人將另行公告。
基金份額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總額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數額將發生
調整,但調整后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占基金份額總額的比例不發生變化。基金
份額折算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無實質性影響(因尾數處理而產生的損益不視為實質性影
響)。基金份額折算后,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額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
如果基金份額折算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或登記機構遇特殊情況無法辦理,基金管理人可
延遲辦理基金份額折算。
(三)基金份額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額折算的具體方法在份額折算公告中列示。
29

九、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額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備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
上市規則》,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基金份額上市:
1、基金場內基金資產凈值不低于2億元;
2、場內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基金份額上市前,基金管理人應與深圳證券交易所簽訂上市協議書。基金份額獲準在深
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相關規定發布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
(二)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額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應遵照《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深圳證
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交易和申購贖回實施細
則》等有關規定。
(三)停復牌、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
基金份額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的停牌、復牌、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及終止上市交易,應遵
照《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
所證券投資基金交易和申購贖回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
當本基金發生深圳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所規定的不再具備上市條件而應當終止上市的
情形時,本基金將由交易型開放式基金變更為跟蹤標的指數的非上市的開放式基金,而無需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終止上市后,場內基金份額的處理規則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
定并公告。若屆時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該指數作為標的指數的指數基金,則本基金將本著維
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履行適當的程序后選取其他合適的指數作為標的指數。有關本基
金變更標的指數的相關事項見基金管理人屆時相關公告。屆時,基金管理人可變更本基金的
登記機構并相應調整申購贖回等業務規則。
(四)基金份額參考凈值的計算與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機構可以在相關證券交易所開市后根據申購贖回清
單和組合證券內各只證券的實時成交數據計算基金份額參考凈值(IOPV)并由深圳證券交易
所在交易時間內發布,供投資人交易、申購、贖回基金份額時參考。
1、基金份額參考凈值計算公式為:
基金份額參考凈值=(申購贖回清單中必須現金替代的替代金額+申購贖回清單中可以
現金替代成份證券的數量與最新成交價以及匯率公允價相乘之和+申購贖回清單中的預估
現金差額)/最小申購贖回單位對應的基金份額。
30
匯率公允價包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機構在發布和計算境外指數產品中采用的匯率
價格、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價格等。
2、基金份額參考凈值的計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數點后4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基金份額參考凈值計算公式,并予以公告。如深圳證券交易所
對基金份額參考凈值的計算方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登記機構對基金上市交易的規則
等相關規定內容進行調整的,本基金按照新規定執行,由此對基金合同進行修訂的,無須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六)若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
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適當的程序后增加相應功能。
(七)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請在包
括境外交易所在內的其他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31
十、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采用現金申購贖回方式,即全現金替代,基金管理人代買代賣
的模式,申購對價、贖回對價包括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未來在深圳證券交易所
和登記機構系統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可采用部分或全部組合證券申購贖回方式,申購對價、
贖回對價包括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并在實施前依照有關規定在規定
媒介上予以公告。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對于申購贖回的投資者,應當在申購贖回代理券商辦理基金申購、贖回業務的營業場所
或按申購贖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基金管理人在開始申購、
贖回業務前公告申購贖回代理券商的名單,并可依據實際情況變更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在基
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在確定、變更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名單時,均應在公告之前報
請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可。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者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本基金的開放日為港股通、深圳證券交易
所同時正常開放交易的工作日,具體辦理時間為開放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時間,但
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港
股通交易規則變更、登記機構的業務規則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
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
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決定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的具體日期,具體業務辦理時
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 3 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
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開始辦理申購、贖回,但在基金申請上市期間,可暫停辦
理申購、贖回。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三)申購和贖回的原則
1、本基金采用份額申購和份額贖回的方式,即申購、贖回均以份額申請;
2、本基金的申購對價、贖回對價包括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
3、申購、贖回申請提交后不得撤銷;
32
4、申購、贖回應遵守《業務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定;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投資者的合
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或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
或登記機構相關規則及其變更調整上述規則。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和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申購贖回代理券商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
購或贖回的申請。投資人在提交申購申請時,須根據申購贖回清單備足申購對價。投資人在
提交贖回申請時,必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和現金,否則所提交的贖回申請無效而不予
成交。
2、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正常情況下,投資者申購、贖回申請在受理當日進行確認。如投資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
的申購對價,則申購申請失敗。如投資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份額不足或未能根據要
求準備足額的現金,或本基金投資組合內不具備足額的符合要求的贖回對價,則贖回申請失
敗。
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受理的申購、贖回申請并不代表該申購、贖回申請一定成功。申購、
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投資人可通過其辦理申購、贖回的申購贖回代理券
商或以申購、贖回的申購贖回代理券商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有關申請的確認情況。
3、申購和贖回的清算交收與登記
本基金申購贖回過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額、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的清算交收適
用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相關業務實施細則和參與各方相關協議
的有關規定。
本基金申購業務采用實時逐筆全額結算(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簡稱RTGS)模式;
贖回業務涉及的現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處理;申購、贖回業務涉及的現金差額和現金替代退
補款采用代收代付處理。
1)申購的清算交收
投資者 T 日申購后,如交易記錄已勾單且申購資金足額的,登記機構在 T 日日間實時
辦理基金份額及現金替代的交收;T 日日間未進行勾單確認或日間資金不足的,登記機構在
T 日日終根據資金是否足額辦理基金份額及現金替代的清算交收,并將結果發送給基金管理
人、申購贖回代理機構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 T+2 日內辦理現金差額的清算交收。
2)贖回的清算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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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 T 日提交的贖回申請受理后,由登記機構在 T 日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的清算
和交收,并將結果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 T+2
日內通過登記機構的代收代付平臺辦理現金差額的清算交收。現金贖回替代金額的清算交收
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協商處理。正常情況下,現金贖回替代金額的清算交收于
T+1 日(指開放日)后 3 個港股通交易日內辦理,但如果出現基金投資市場交易清算規則發
生較大變化、港股通相關規定有變更、港股通暫停交易或交收、基金贖回數額較大或組合證
券內的部分證券因暫停交易、流動性不足等原因導致無法足額賣出,或港股通每日額度、國
家外匯管理相關規定的限制等情況,則該款項的清算交收可延遲辦理。
對于因申購贖回代理機構交收資金不足,導致投資人現金申購失敗的情形,按照申購贖
回代理機構的相關規則處理。
深圳證券交易所、登記機構可因包括但不限于技術系統等情況,對清算交收與登記的辦
理時間、方式等進行調整。
如果登記機構在清算交收時發生清算交收參與方不能正常履約的情形,則依據《深圳證
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交易和申購贖回實施細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于交
易所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和參與各方相關協議的有關規定進
行處理。
投資者應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和申購贖回代理券商的規定按時足額支付應付的現金差
額、現金替代和現金替代補款。因投資者原因導致現金差額、現金替代或現金替代補款未能
按時足額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權為基金的利益向該投資者追償,并要求其承擔由此導致的
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資產的損失。
如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規則并適用于本基
金的,則按照新的規則執行。基金管理人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并不違背交易所和
登記機構相關規則的情況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遲須于新規則開始日前按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額限制
1、投資者申購、贖回的基金份額需為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整數倍。本基金最小申購贖
回單位請參考屆時發布的申購、贖回相關公告以及申購贖回清單。
2、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份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
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資運作與風險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制。具體請參見基金管理人公告。
34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數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本基金當日申購份額及當日贖回份額上限,并在申購贖回清單
中公告。
(六)申購、贖回的對價、費用
1、本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 4 位,小數點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產
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 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 T+1 日內公
告。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2、申購對價、贖回對價根據申購贖回清單和投資者申購、贖回的基金份額數額確定。
申購對價是指投資者申購基金份額時應交付的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贖回對價是
指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應交付給投資者的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
3、申購贖回清單由基金管理人編制。T 日的申購贖回清單在當日證券交易所開市前公
告。
4、投資者在申購或贖回本基金時,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過 0.5%的標準收取傭
金,其中包含證券交易所、登記機構等收取的相關費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對基金份額凈值、申購贖回清單計算和
公告時間進行調整并提前公告。
(七)申購贖回清單的內容與格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申購贖回采用全現金替代,基金管理人代買代賣的模式,申
購對價、贖回對價包括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未來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和登記機構
系統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可采用部分或全部組合證券申購贖回方式,申購對價、贖回對價
包括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
本部分內容適用于全現金替代的申購贖回模式;若后續推出部分或全部組合證券申購贖
回方式,則申購贖回清單的內容與格式相應調整,屆時詳見相關公告。
1、申購贖回清單的內容
T 日申購贖回清單公告內容包括最小申購贖回單位所對應的申贖現金、組合證券內各成
份證券數據、現金替代、T 日預估現金差額、T-1 日現金差額、基金份額凈值、申購份額上
限和贖回份額上限及其他相關內容。
2、申贖現金
“申贖現金”不屬于組合成份證券,是為了便于登記機構的清算交收安排,在申購贖回
清單中增加的虛擬證券。“申贖現金”的現金替代標志為“必須”,但含義與組合成份證券的
35
必須現金替代不同,“申贖現金”的申購替代金額為最小申購單位所對應的成份證券的必須
現金替代與可以現金替代金額之和,贖回替代金額固定為 0。
3、組合證券相關內容
組合證券是指本基金標的指數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證券。申購、贖回清單將公告最小申
購贖回單位所對應的各成份證券名稱、證券代碼及數量。
4、現金替代相關內容
現金替代是指申購、贖回過程中,投資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用于替代組
合證券中全部或部分證券的一定數量的現金。
1)現金替代分為兩種類型:可以現金替代(標志為“允許”)和必須現金替代(標志
為“必須”)。
可以現金替代是指當投資者申購或贖回基金份額時,允許使用現金作為該成份證券的替
代,基金管理人按照申購贖回清單要求,代理投資者買入或賣出證券,并與投資者進行相應
結算。
必須現金替代是指在申購、贖回基金份額時,該成份證券必須使用現金作為替代,基金
管理人按照固定現金替代金額與投資者進行結算。
2)可以現金替代
本部分“T+1 日”指 T 日起第 1 個開放日。
①適用情形:可以現金替代的證券是指基金管理人認為需要在投資者申購或贖回時代投
資者買入或賣出的證券。
②替代金額:對于可以現金替代的證券,替代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替代金額=替代證券數量×該證券 T 日預計開盤價×T-1 日估值匯率×(1+現金替代保
證金率)
申購時收取現金替代保證金的原因是,基金管理人需要在收到申購確認信息后,在香港
市場買入組合證券,結算成本與替代金額可能有所差異。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購贖
回清單中預先確定申購現金替代保證金率,并據此收取申購現金替代保證金。如果申購現金
替代保證金高于購入該部分證券的實際結算成本,則基金管理人將退還多收取的差額;如果
預先收取的申購現金替代保證金低于基金購入該部分證券的實際結算成本,則基金管理人將
向投資者收取欠缺的差額。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和實際需要確定和調整申購現金替代保證金率,具體的申
購現金替代保證金率以申購贖回清單公告為準。
③替代金額的處理程序
36
對于確認成功的 T 日申購申請,T+1 日內基金管理人根據申購規模進行組合證券的代理
買入。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基金投資的需要自主決定不買入部分被替代證券,或者不進行任
何買入被替代證券的操作。基金管理人根據所購入的被替代證券的實際單位購入成本(包括
買入價格與相關費用)和未買入的被替代證券的 T 日收盤價(折算為人民幣,折算匯率采用
當天的估值匯率;T 日在證券交易所無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交易日無收盤價的,
取最后成交價)計算被替代證券的單位結算成本,在此基礎上根據替代證券數量和申購現金
替代保證金確定基金應退還投資者或投資者應補交的款項。正常情況下,T 日后的第 2 個港
股通交收日后的第 1 個工作日內,基金管理人將應退款或補款與相關申購贖回代理機構辦
理交收。若發生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可以對交收日期進行相應調整。
如遇港股通臨時停市、港股通交易每日額度或總額度不足等特殊情況,組合證券的代理
買入及結算價格可依次順延至下一港股通交易日直至交易正常。如遇證券長期停牌、流動性
不足等可能導致收盤價或最后成交價不公允的特殊情況,可參照證券的估值價格,對結算價
格進行調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該證券復牌后的價格可能存在較大波動,且可能對基金資
產凈值產生較大影響,為了更好的維護持有人利益,該證券對應的現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
在其復牌后按照實際交易成本辦理。在此期間若該證券發生除息、送股(轉增)、配股等重
要權益變動,則進行相應調整。
對于確認成功的 T 日贖回申請,T+1 日內,基金管理人根據贖回規模進行組合證券的代
理賣出。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基金投資的需要自主決定不賣出部分被替代證券,或者不進行
任何賣出被替代證券的操作。基金管理人根據所賣出的被替代證券的實際單位賣出金額(扣
除相關費用)和未賣出的被替代證券的 T 日收盤價(折算為人民幣,折算匯率采用當天的估
值匯率;被替代證券 T 日在證券交易所無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交易日無收盤價
的,取最后成交價)計算被替代證券的單位結算金額,在此基礎上根據替代證券數量確定贖
回替代金額。
正常情況下,T 日后的第 3 個港股通交收日后的第 1 個工作日內,基金管理人將應支付
的贖回替代金額與相關申購贖回代理機構辦理交收。若發生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可以對交
收日期進行相應調整。
如遇港股通臨時停市、港股通交易每日額度或總額度不足等特殊情況,組合證券的代理
賣出及結算價格可依次順延至下一港股通交易日直至交易正常。如遇證券長期停牌、流動性
不足等可能導致收盤價或最后成交價不公允的特殊情況,可參照證券的估值價格,對結算價
格進行調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該證券復牌后的價格可能存在較大波動,且可能對基金資
產凈值產生較大影響,為了更好的維護持有人利益,該證券對應的現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
37
在其復牌后按照實際交易成本辦理。
在此期間若該證券發生除息、送股(轉增)、配股等重要權益變動,則進行相應調整。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運作情況調整代理申贖投資者買券賣券的相關規則并按規定公告。
未來如港股通的交易、結算規則發生改變,或深圳證券交易所、登記機構 ETF 申購贖回
交易結算規則發生改變,或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的結算相關安排發生改變,基金管
理人可對可以現金替代處理規則進行調整,并按規定公告。
3)必須現金替代
①適用情形:必須現金替代的證券一般是由于標的指數調整,即將被剔除的成份證券以
及處于停牌的股票;或因法律法規限制投資的成份證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護持有人利益
等原因認為有必要實行必須現金替代的成份證券。
②替代金額:對于必須現金替代的證券,基金管理人將在申購贖回清單中公告替代的一
定數量的現金,即“固定替代金額”。固定替代金額的計算方法為申購贖回清單中該證券的
數量乘以其調整后 T 日開盤參考價并按照 T-1 日估值匯率換算,或基金管理人認為合理的
其他方法。
如未來本基金采用部分或全部組合證券申購贖回方式,基金管理人可依據深圳證券交易
所或者登記機構的相關業務規則增加其他現金替代類型,并在招募說明書中進行更新。
5、預估現金差額相關內容
預估現金差額是指申購贖回代理券商預先凍結申請申購、贖回的投資者的相應資金,由
基金管理人計算的現金數額。
T 日申購、贖回清單中公告 T 日預估現金差額。其計算公式為:
T 日預估現金差額=T-1 日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基金資產凈值-(申購、贖回清單中必
須現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額+申購贖回清單中可以現金替代成份證券的數量、T 日預計開盤
價以及 T-1 日估值匯率的乘積之和)
其中,該證券調整后 T 日開盤參考價主要根據指數服務機構供的標的指數成份股的調
整后開盤參考價確定。另外,若 T 日為基金分紅除息日,則計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購
贖回單位的基金資產凈值”需扣減相應的收益分配數額。預估現金差額的數值可能為正、為
負或為零。
如果 T-1 日至 T 日期間有香港聯合交易所交易日非申贖開放日,則基金管理人可對公
式中“T-1 日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基金資產凈值”進行調整。
6、現金差額相關內容
T 日現金差額在 T+1 日的申購贖回清單中公告,其計算公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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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日現金差額=T 日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基金資產凈值-(申購贖回清單中必須現金替
代成份證券的替代金額+申購贖回清單中可以現金替代成份證券的數量、T 日收盤價以及 T
日估值匯率的乘積之和)
T 日投資者申購、贖回基金份額時,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現金差額進行資金的清算交
收。
現金差額的數值可能為正、為負或為零。在投資者申購時,如現金差額為正數,則投資
者應根據其申購的基金份額支付相應的現金,如現金差額為負數,則投資者將根據其申購的
基金份額獲得相應的現金;在投資者贖回時,如現金差額為正數,則投資者將根據其贖回的
基金份額獲得相應的現金,如現金差額為負數,則投資者應根據其贖回的基金份額支付相應
的現金。
7、申購份額上限和贖回份額上限
申購份額上限是指當日可接受的申購總份額。如果投資者的申購申請接受后將使當日申
購總份額超過申購份額上限,則投資者的申購申請失敗。
贖回份額上限是指當日可接受的贖回總份額。如果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接受后將使當日贖
回總份額超過贖回份額上限,則投資者的贖回申請失敗。
8、申購贖回清單的格式
申購贖回清單的格式舉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基金名稱
基金管理公司名稱
基金代碼
目標指數代碼
基金類型
T-1日內容信息
現金差額(單位:元)
最小申購、贖回單位凈值(單位:元)
基金份額凈值(單位:元)
T日內容信息
預估現金差額(單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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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現金替代比例上限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最小申購、贖回單位
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現金紅利
本市場申購贖回組合證券只數
全部申購贖回組合證券只數
是否開放申購
是否開放贖回
當天凈申購的基金份額上限
當天凈贖回的基金份額上限
單個證券賬戶當天凈申購的基金份額上限
單個證券賬戶當天凈贖回的基金份額上限
當天累計可申購的基金份額上限
當天累計可贖回的基金份額上限
單個證券賬戶當天累計可申購的基金份額
上限
單個證券賬戶當天累計可贖回的基金份額
上限
成份股信息內容
證券代碼 證券簡稱
股票數

(股)
現 金
替 代
標志
申 購 現
金替代
保證金

贖 回
現 金
替 代
保 證
金率
申購替
代金額
贖回替
代金額
掛牌
市場
說明:此表僅為示例,申購贖回清單的格式可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的實際情況相應調整,
具體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上公布的實際清單為準。
(八)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或基金管理人無法受理或辦理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2、因特殊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證券交易所或/和香港聯合交易所及其他相關證券/
期貨交易所臨時停市或者港股通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或
無法進行證券/期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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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財產估值情況,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
申請。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
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
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4、基金管理人開市前因異常情況無法公布申購贖回清單、基金份額凈值或者IOPV計算
錯誤、申購贖回清單編制錯誤;
5、相關證券/期貨交易所、申購贖回代理券商、登記機構等因異常情況無法辦理申購,
或者指數編制單位、相關證券交易所等因異常情況使申購贖回清單無法編制或編制不當。上
述異常情況指基金管理人無法預見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統故障、網絡故障、
通訊故障、電力故障、數據錯誤等;
6、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7、在發生基金所投資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時;
8、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
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當日申購申請達到基金管理人設定的申購份額上限的情況;
10、港股通額度已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11、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除上述第6、9項以外的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申購時,基金管理
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者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
絕的申購對價將退還給投資者。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
的辦理。
(九)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對價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對價: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受理或辦理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或不能支付
贖回對價;
2、因特殊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證券交易所或/和香港聯合交易所及其他相關證券/
期貨交易所臨時停市或者港股通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或
無法進行證券/期貨交易;
3、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贖回
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對價。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
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
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對價;
4、在發生基金所投資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時;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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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接受投資者的贖回申請;
6、當日贖回申請達到基金管理人設定的贖回份額上限的情況;
7、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除上述第6項以外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對價時,基金
管理人應當及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
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予
以公告。
(十)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中國證監
會認可的證券交易所以外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并由登記機構辦理
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基金份額持有
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一)基金的轉托管、非交易過戶、凍結、解凍等其他業務
基金的登記機構可依據其業務規則,受理基金的轉托管、非交易過戶、凍結與解凍等業
務,并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用。
(十二)其他
1、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實質利益的前提
下,根據市場情況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的安排進行補充和調整,應在新的申購贖回安排實施前
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2、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
人在條件允許時可開放集合申購即允許多個投資者集合其持有的組合證券共同構成最小申
購贖回單位或其整數倍進行申購。基金管理人有權制定集合申購業務的相關規則。
3、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
人也可以采取其他申購贖回方式,并提前公告。
4、對于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特定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安排專門的申購方式,并于新的申購方式開
始執行前另行公告。
5、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未來可開通場外份額。基金管理人有權制定相關
業務規則。
6、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為目標ETF的聯接基金,本基金可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向本
基金的聯接基金開通特殊申購,不收取申購費用。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
提下,基金上市后,若深圳證券交易所增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其他業務模式,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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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增加該業務模式,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在履行
適當程序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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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緊密跟蹤標的指數,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的最小化。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
為更好地實現基金的投資目標,本基金可能會少量投資于依法發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
括港股通標的股票和其它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包括國內依法發
行的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
資券、次級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可轉換債券及其他經中國
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債券回購、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法律法
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和融資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的資產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 80%;股指期貨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
機構的規定執行。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變更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
后,可以變更投資比例規定。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復制策略及適當的替代性策略以更好的跟蹤標的指數,實現基金
投資目標。
1、完全復制策略
本基金通過港股通機制投資標的指數的成份股、備選成份股。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復制法,即按照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構建基金的股票投資組
合,并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動對股票投資組合進行相應地調整。
本基金力爭將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控制在 0.35%以內,年化跟蹤誤差控制在 4%以
內。如因標的指數編制規則調整或其他因素導致跟蹤誤差超過上述范圍,基金管理人應采取
合理措施避免跟蹤誤差進一步擴大。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當標的指數成份股發生明顯負面事件面臨退市,且指數編制機構
暫未作出調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及時對
相關成份股進行調整。
2、替代性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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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出現市場流動性不足、因法律法規原因個別成份股被限制投資等情況,導致本基
金無法獲得足夠數量的股票時,基金管理人將通過投資成份股、非成份股、成份股個股衍生
品等進行替代。
3、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可適當參與債券投資,目的是保證基金資產流動性,有效利用基金資產,提高
基金資產的投資收益,降低基金的跟蹤誤差。
4、可轉債投資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動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資的需要,在對公司基本面和轉債條款深入研究的
基礎上進行估值分析的基礎上,投資于公司基本面優良、具有較高安全邊際和良好流動性的
可轉換債券,以達到緊密跟蹤標的指數的目的。
5、存托憑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綜合考慮預期收益、風險、流動性等因素的基礎上,根據審慎原則合理參與
存托憑證的投資,以更好地跟蹤標的指數,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的最小化。
6、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通過對宏觀經濟、資產池結構以及資產池資產所在行業景氣變化等因素的研
究,綜合運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線、個券選擇和把握市場交易機會等積極策略,在嚴格遵
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控制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的前提下,選擇經風險調整后相對價值
較高的品種進行投資,以期獲得長期穩定收益。
7、股指期貨交易策略
在法律法規許可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基于謹慎原則運用股指期貨對基金投資組合進行
管理,以提高投資效率,管理基金投資組合風險水平,降低跟蹤誤差,以更好地實現本基金
的投資目標。
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主要選擇流動
性好、交易活躍的股指期貨合約。本基金力爭利用股指期貨的杠桿作用,降低股票倉位頻繁
調整的交易成本。
8、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策略
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在加強風險防范并遵守審慎原則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據投
資管理的需要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本基金將在分析市場情況、投資者類型與結構、基
金歷史申贖情況、出借證券流動性情況等因素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出借證券的范圍、期限和
比例。
9、融資投資策略
參與融資業務時,本基金將力爭利用融資的杠桿作用,降低因申購造成的基金倉位較
低帶來的跟蹤誤差,達到有效跟蹤標的指數的目的。
未來,隨著證券市場投資工具的發展和豐富,本基金可相應調整和更新相關投資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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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招募說明書更新中公告。
(四)投資組合管理
本基金的指數化投資采用完全復制法,按照成份股在中證港股通醫療主題指數中的基
準權重構建指數化投資組合。當預期成份股發生調整和成份股發生配股、增發、分紅等行為
時,以及因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對本基金跟蹤標的指數的效果可能帶來影響時,基金管理人會
在 10 個交易日內對投資組合進行適當調整,以便實現對跟蹤誤差的有效控制。
1、標的指數定期調整
根據標的指數的編制規則及調整公告,本基金在指數成份股調整生效前,分析并確定
組合調整策略,及時進行投資組合的優化調整,減少流動性沖擊,盡量減少標的指數成份股
變動所帶來的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
2、成份股公司信息的日常跟蹤與分析
跟蹤標的指數成份股公司信息(如:股本變化、分紅、配股、增發、停牌、復牌等),
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這些信息對指數的影響,并根據這些信息確定基金投資
組合每日交易策略。
3、標的指數成份股票臨時調整
在標的指數成份股票調整周期內,若出現成份股票臨時調整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將
密切關注樣本股票的調整,并及時制定相應的投資組合調整策略。
4、申購贖回情況的跟蹤與分析
跟蹤本基金申購和贖回信息,結合基金的現金頭寸管理,分析其對組合的影響,制定
交易策略以應對基金的申購贖回。
5、跟蹤偏離度的監控與管理
每日跟蹤基金組合與標的指數表現的偏離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實際組
合與標的指數表現的累計偏離度、跟蹤誤差變化情況及其原因,并優化跟蹤偏離度管理方案。
(五)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的資產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 80%;
(2)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依據下列標準建構組合: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在
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 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
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
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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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2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
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不包括結算備
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
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3)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7)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含 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
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8)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9)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 年,債券回購到期
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5%;因
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1)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2)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40%;
(13)本基金參與融資,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他有價證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95%;
(14)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證券應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所述流動性受限證券的范圍;
2)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 30%;
3)最近 6 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 2 億元;
4)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均計算;
(15)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計算;
47
(1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7)、(10)、(11)、(14)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
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第(14)項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
出借業務。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
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
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照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
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
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
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
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
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六)標的指數
中證港股通醫療主題指數,及其未來可能發生的變更。
中證港股通醫療主題指數從港股通證券范圍內選取50只業務涉及醫療器械、醫療商業與
服務、制藥與生物科技服務等領域的上市公司證券作為指數樣本,以反映港股通內醫療領域
48
上市公司證券的整體表現。
(七)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標的指數收益率,即經人民幣匯率調整的中證港股通醫療主題
指數收益率。
未來若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不包括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外的
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該情
形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基金合同終止。
自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標的指數的編制及發布至解決方案確定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指
數編制機構提供的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指數信息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維持基金
投資運作。
(八)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屬于股票型基金,其預期收益及預期風險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債券型基金與貨
幣市場基金。
本基金為被動式投資的股票型指數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復制策略,跟蹤標的指數,其風
險收益特征與標的指數所表征的市場組合的風險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主要通過港股通機制投資于香港證券市場中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除了需
要承擔與境內證券投資基金類似的市場波動風險等一般投資風險之外,本基金還面臨港股通
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當利益。
49
十二、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款項以及
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戶以及投資
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
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
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
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
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
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50
十三、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
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股指期貨合約、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
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
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1、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日有報價的,
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
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
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并
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
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為特征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溢價或折價。
2、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
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3、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使潛在估值
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估值進行調整并確定公允價
值。
(四)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
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
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
51
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
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價格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
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價格或推薦估值價格進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價格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市
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6)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收款
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回售
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首次發行未上市債券
采用估值技術確定的公允價值進行估值。
(3)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
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
當日的估值價格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
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價格或推薦估值價格估值。對于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
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
的唯一估值價格或推薦估值價格,同時應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
響。回售登記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
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
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如成本加上截至估值日
的含息能夠近似體現公允價值,應持續評估上述做法的適當性,并在情況發生改變時做出適
當調整。
對于發行人已破產、發行人未能按時足額償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信息表明本
金或利息無法按時足額償付的債券投資品種,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可在提供推薦價格的
同時提供價格區間作為公允價值的參考范圍以及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相關提示。基
金管理人在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采用價格區間中的數據作為該債券投資品種的公允
價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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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協議或合同利率逐日確認利息收入。
5、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估值方法
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6、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開發行股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
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
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7、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機構按照上述公允價值確定原則提供的估值價格數據。
8、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9、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0、本基金參與融資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監管部門和行業協
會的相關規定進行估值。
11、匯率
估值計算中涉及主要貨幣對人民幣匯率的,將依據下列信息提供機構所提供的匯率為基
準: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與主要貨幣的中間價。主要外匯種類以中國人民銀行或
其授權機構最新公布為準。
若本基金現行估值匯率不再發布或發生重大變更,或市場上出現更為公允、更適合本基
金的估值匯率時,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本基金的估值匯
率,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13、稅收:對于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境內外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涉及的
境外交易場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金,本基金將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估
值;對于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估算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
金將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的估值調整。
14、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
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
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53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
量計算,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
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
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
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 4 位以內(含第 4 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
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
投資者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
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
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于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不
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規定執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人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
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
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
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
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
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
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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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
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
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
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
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
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
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 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 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并公告。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業另有通行
做法,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本著平
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
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凈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基金
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
55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
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
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經紀商或登記結算公司、第三方估值
機構、指數編制機構等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
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3、對于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基金按照權責發生制進行
估值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相關估值調整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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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現金分紅;
3、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盡可能貼近標的指數同期增長率(經估
值匯率調整)為原則進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質和特點,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須以彌補
浮動虧損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額凈值低于面值;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 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證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記機構對收益分
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對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則和有關業務規則進行調整,并及時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
等內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收益分配方案總額,依照
《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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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但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
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費;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
7、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賬戶開、銷戶及維護費用;
8、基金上市費、場內注冊登記費及年費、IOPV 計算與發布費用、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
用;
9、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各項合理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0.50%的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50%÷當年實際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
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 5 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支付。若遇法
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0.10%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實際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
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 5 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支付。若遇法
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 3-10 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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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
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不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5、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基金財
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
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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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度按如下
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
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并以書面方
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
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換會計師事
務所需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流動性風
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
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符合
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
聯網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
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認
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
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
61
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
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活
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
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將基金份額
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將基
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
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托管人應
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說明
書的當日登載于規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媒介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
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
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
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五)基金份額折算日和折算結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確定基金份額折算日后應提前將基金份額折算日公告登載于規定媒介上。
基金份額進行折算并由登記機構完成基金份額的變更登記后,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份額
折算結果公告登載于規定媒介上。
六)上市交易公告書
基金份額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前至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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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工作日,將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上市交易公告書提示性公告
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申購贖回清單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之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通過規定網站、
申購贖回代理券商網站或營業網點公告當日的申購、贖回清單。
八)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
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
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
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
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
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 20%的情形,為保障其
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
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
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
分析等。
九)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 2 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并登載在規
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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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發生
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 12 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
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
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托管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19、本基金變更標的指數;
20、本基金停復牌、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終止上市;
21、本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2、基金份額的折算;
23、調整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申購贖回方式及申購對價、贖回對價組成;
24、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5、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
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
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的,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
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并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基金上市
交易的證券交易所。
十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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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貨交易情況,包括交易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
況、風險指標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
政策和交易目標等。
十三)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報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
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
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凈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四)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
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情況,包括投資策略、
業務開展情況、損益情況、風險及其管理情況等,并就報告期內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
業務發生的重大關聯交易事項做詳細說明。
十五)基金參與融資業務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
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參與融資交易的情況,包括投資策略、業務開展情況、損益
情況、風險及管理情況。
十六)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
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的相關情況。
十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人
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
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對價、基金定期報告、更新
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披露信息的報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
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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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網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
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
息置備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八)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發生暫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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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風險揭示
(一)投資于本基金的風險
1、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導致
基金收益水平變化,產生風險,主要包括:
政策風險: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發
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經濟周期風險:隨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變化。基金
投資于上市公司的股票與債券,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利率直接影響著
國債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基金投資于股票和債券,其收益水平
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通貨膨脹風險:如果發生通貨膨脹,基金投資于證券所獲得的收益可能會被通貨膨脹抵
消,從而影響基金資產的保值增值。
上市公司經營風險:上市公司的經營好壞受多種因素影響,如管理能力、財務狀況、市
場前景、行業競爭、人員素質等,這些都會導致企業的盈利發生變化。如果基金所投資的上
市公司經營不善,其股票價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夠用于分配的利潤減少,使基金投資收益下
降。雖然基金可以通過投資多樣化來分散這種非系統風險,但不能完全規避。
再投資風險: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固定收益證券利息收入再投資收益的影響,
這與利率上升所帶來的價格風險(即利率風險)互為消長。
2、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屬于開放式基金,本基金的開放日為港股通、深圳證券交易所同時正常開放交易
的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有義務在開放日接受投資者的申購和贖回。如果出現較大數額的贖回
申請且基金組合的市場流動性不佳時,則使基金資產變現困難,基金面臨流動性風險。
在市場或個券流動性不足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能無法迅速、以合理成本地調整基金
投資組合,從而對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響。
(1)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和本招募說明書
“十、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詳細了解本基金的申購以及贖回安排。
(2)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為更好地實現基金的投資目標,本基
金可能會少量投資于依法發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港股通標的股票和其它中國證監會允許
投資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包括國內依法發行的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
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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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可轉換債券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債券回購、貨
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以及轉融
通證券出借業務。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的資產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
值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一般情況下本基金擬投資的資產類別具有較好的
流動性,但在特殊市場環境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現流動性不足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實
際情況采取相應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在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基礎上,防范流動性
風險。
(3)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在市場大幅波動、流動性枯竭等極端情況下發生無法應對投資者贖回的情形時,基金管
理人將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綜合運用
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對價、暫停基金估值等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請
等進行適度調整,作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的輔助措施。對于各類流動性風險
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將依照嚴格審批、審慎決策的原則,及時有效地對風險進行監
測和評估,使用前經過內部審批程序并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在實際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
管理工具時,可能對投資者有以下潛在影響:
①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 “八、暫停贖回或
延緩支付贖回對價的情形”,詳細了解本基金暫停接受贖回申請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的贖回申請可能被拒絕。
②延緩支付贖回對價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八、暫停贖回或
延緩支付贖回對價的情形”,詳細了解本基金延緩支付贖回對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接收贖回對價的時間將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遲。
③暫停基金估值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中“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詳細了解本基金暫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沒有可供參考的基金份額凈值,同時贖回申請可能被暫停接受或延
緩支付贖回對價。
(4)二級市場流動性風險
ETF可在二級市場進行買賣,可能面臨市場交易量不足,帶來基金在二級市場的流動性
風險。
3、指數化投資的風險
本基金投資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資產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業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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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將會隨著標的指數的波動而波動,具有對股票市場的系統性風險,不能規避市場下跌的
風險和個股風險。
(1)標的指數回報與股票市場平均回報偏離的風險
標的指數并不能完全代表整個股票市場。標的指數成份股的平均回報率與整個股票市場
的平均報率可能存在偏離。
(2)標的指數波動的風險
標的指數成份股的價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經濟因素、上市公司經營狀況、投資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波動,導致指數波動,從而使基金收益水平發生變化,產生
風險。
(3)標的指數編制和計算的風險
本基金的標的指數由指數編制機構負責日常管理。指數編制機構在編制、計算相關指數
時沒有義務顧及到本基金管理人和投資者的利益。指數編制機構不保證標的指數的準確性和
正確性,亦不保證在指數編制和計算時不會損害到本基金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的利益。
(4)跟蹤誤差的風險
跟蹤誤差反映的是投資組合與跟蹤基準之間的偏離程度,是控制投資組合與基準之間相
對風險的重要指標,跟蹤誤差的大小是衡量指數化投資成功與否的關鍵。以下原因可能會影
響到基金的跟蹤誤差擴大,與業績基準產生偏離:
1)標的指數成份股的配股、增發、分紅等公司行為;
2)標的指數成份股的調整;
3)基金現金資產的拖累;
4)基金的管理費、托管費和證券交易費用等帶來的跟蹤誤差;
5)指數成份股停牌、摘牌等因素帶來的偏差;
6)由于缺少衍生金融工具,基金建倉期間無法實現對指數的有效跟蹤所帶來的偏差;
7)特殊情況下,如果本基金采取成份股替代策略,基金投資組合與標的指數構成的差
異可能導致基金收益率與標的指數收益率產生偏離;
8)其他因素產生的偏離。如因基金申購與贖回帶來的現金變動;因指數發布機構指數
編制錯誤等。
本基金力爭將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控制在0.35%以內,年化跟蹤誤差控制在4%以內,
但因上述原因或其他因素可能導致跟蹤誤差超過上述范圍,本基金凈值表現與指數價格走勢
可能發生較大偏離。
(5)標的指數變更的風險
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如出現變更本基金標的指數的情形,經履行適當程序,本基金將
變更標的指數。基于原標的指數的投資策略將會改變,投資組合將隨之調整,本基金的風險
收益特征將與新的標的指數保持一致,投資者須承擔此項調整帶來的風險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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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服務的風險
本基金的標的指數由指數編制機構發布并管理和維護,未來指數編制機構可能由于各種
原因停止對指數的管理和維護,本基金將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
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更換標的指數、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基金合同終止。投資人將面臨更換標的指數、
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風險。
自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標的指數的編制及發布至解決方案確定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指
數編制機構提供的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指數信息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維持基金
投資運作,該期間由于標的指數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導致指數表現與相關市場表現存在差
異,影響投資收益。
4、ETF運作的風險
(1)基金份額二級市場交易價格折溢價風險
由于基金份額的二級市場交易價格受諸多因素影響,基金份額的二級市場交易價格(實
時市價)與一級市場申購贖回價格(當日基金份額凈值)之間存在偏離的可能性。
(2)參考IOPV決策和IOPV計算錯誤的風險
IOPV計算機構在開市后根據申購贖回清單和組合證券內各只證券的實時成交數據,計算
并發布基金份額參考凈值(IOPV),供投資者交易、申購、贖回基金份額時參考。由于計算
公式數據來源不同,IOPV與實時的基金份額凈值可能存在差異,與投資者申購贖回的實際結
算價格也可能存在差異,IOPV計算還可能出現錯誤,投資者若參考IOPV進行投資決策可能導
致損失,該風險需投資者自行承擔。
(3)成份股停牌的風險
標的指數成份股可能因各種原因臨時或長期停牌,發生成份股停牌時可能面臨如下風險:
1)基金可能因無法及時調整投資組合而導致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擴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權重占比、市場復牌預期、現金替代標識等因素影響本基金二
級市場價格的折溢價水平;
3)在極端情況下,標的指數成份股可能大面積停牌,基金可能無法及時賣出成份股以
獲取足額的符合要求的贖回對價,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購贖回清單中設置較低的贖回份
額上限或者采取暫停贖回的措施,投資者將面臨無法贖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的風險。
(4)投資者申購失敗的風險
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本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暫停或拒絕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從而導致
申購失敗。
申購時,如果投資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購對價,則申購申請可能失敗。
(5)投資者贖回失敗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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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在提出贖回申請時,如基金組合中不具備足額的符合要求的贖回對價,可能導致
贖回失敗。
贖回時,如果投資者未能持有足額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額或未能按要求準備足額的現金,
則贖回申請可能失敗。
(6)申購贖回清單差錯風險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當日申購贖回清單內容出現差錯,包括組合證券名單、數量、現
金替代標志、現金替代比率、替代金額等出錯,投資人利益將受損,申購贖回的正常進行將
受影響。
(7)申購贖回清單標識設置不合理的風險
基金管理人在進行申購贖回清單的現金替代標識設置時,將充分考慮由此引發的市場套
利等行為對基金持有人可能造成的利益損害。但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證極端情況下申購贖回清
單標識設置的完全合理性。
(8)套利風險
由于證券市場的交易機制和技術約束,完成套利需要一定的時間,套利存在一定風險。
同時,買賣一籃子股票和ETF存在沖擊成本和交易成本,因此折溢價在一定范圍之內也不能
形成套利機會。另外,當一籃子股票中存在漲停或臨時停牌的情況時,也會由于無法買入成
份股而影響溢價套利,或無法賣出成份股而影響折價套利。
(9)第三方機構服務的風險
基金的多項服務委托第三方機構辦理,存在以下風險:
1)申購贖回代理機構因多種原因,導致代理申購、贖回業務受到限制、暫停或終止,
由此影響對投資者申購贖回服務的風險。
2)登記機構可能調整結算制度,如實施貨銀對付制度,對投資者基金份額、組合證券
及資金的結算方式發生變化,制度調整可能給投資者帶來理解偏差的風險。同樣的風險還可
能來自于證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機構。
3)證券交易所、登記機構、基金托管人、申購贖回代理機構及其他代理機構可能違約,
導致基金或投資者利益受損的風險。
(10)退市風險
因基金不再符合證券交易所上市條件被終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提前終
止上市,導致基金份額不能繼續進行二級市場交易的風險。
5、本基金投資特定品種及參與特定業務的特有風險
(1)股指期貨交易風險
本基金可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可能給本基金帶來額外風險,包括杠桿風險、期貨價格與
基金投資品種價格的相關度降低帶來的風險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凈值的波動性。
(2)資產支持證券投資風險
71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存在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
風險、提前償付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等。
(3)存托憑證投資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存托憑證,基金凈值可能受到存托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價格波動影響,存
托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的相關風險可能直接或間接成為本基金的風險。
(4)參與融資業務的風險
本基金可參與融資業務。融資業務存在信用風險、投資風險和合規風險等風險。具體而
言,信用風險是指本基金在融資業務中,因交易對手方違約無法按期償付本金、利息等證券
相關權益,導致基金資產損失的風險。投資風險是指本基金在融資業務中,因投資策略失敗、
對投資標的預判失誤等導致基金資產損失的風險。合規風險是指由于違反相關監管法規,從
而受到監管部門處罰的風險,主要包括業務超出監管機關規定范圍、風險控制指標超過監管
部門規定閥值等。
(5)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風險
本基金可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流動性風
險、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是指本基金面臨大額贖回時可能因轉融通證券出借的
原因,發生無法及時變現并支付贖回款項的風險。信用風險是指本基金進行轉融通證券出借
的對手方可能無法及時歸還出借證券、無法及時支付權益補償及相關費用等導致基金資產損
失的風險。市場風險是指本基金持有的證券出借后,可能出現出借期間無法及時處置證券,
而證券價格持續下跌導致基金資產損失的風險。
(6)港股通標的股票投資風險
本基金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會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市場制度
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風險:
1)港股市場股價波動較大的風險
港股市場實行T+0回轉交易,且對個股不設漲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漲跌幅空間相對較大,
港股股價可能表現出比A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使基金面臨較大的投資風險。
2)匯率風險
匯率波動可能對基金的投資收益造成損失。本基金以人民幣銷售與結算,港幣相對于人
民幣的匯率變化將會影響本基金港股投資部分的資產價值,從而導致基金資產面臨潛在風
險;人民幣對港幣的匯率的波動也可能加大基金凈值的波動,從而對基金業績產生影響。
本基金投資港股通投資標的股票時,在交易時間內提交訂單依據的港幣買入參考匯率和
賣出參考匯率,并不等于最終結算匯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終,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
司進行凈額換匯,將換匯成本按成交金額分攤至每筆交易,確定交易實際適用的結算匯率,
也使本基金投資面臨匯率風險。同時根據港股通的規則設定,本基金在每日買賣港股申請時
將參考匯率買入/賣出價凍結相應的資金,該參考匯率買入價和賣出價設定上存在比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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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抵御該日匯率波動而帶來的結算風險,本基金將因此而遭遇資金被額外占用進而降低基金
投資效率的風險。
3)港股通機制下交易日不連貫可能帶來的風險
主要指在內地開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時賣出,可能
帶來一定的流動性風險。具體而言,由于只有滬港或深港兩地均為交易日且能夠滿足結算安
排的交易日才為港股通交易日,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易時間由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在其指
定網站公布,因此可能存在以下因港股通機制下交易日不連貫帶來的風險:
①出現聯交所規定的其他情形時,聯交所將可能停市,投資者將面臨在停市期間無法進
行港股通交易的風險;
②出現上交所或深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認定的交易異常情況時,上交所或深交所證券
交易服務公司將可能暫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務,投資者將面臨在暫停服務期間無法
進行港股通交易的風險;
③投資者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情形或者異常情況,所取得
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聯交所上市證券,只能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買入,上交所或深交所
另有規定的除外;
④投資者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或者轉換等情形取得的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認購權利在
聯交所上市的,可以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行權;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或者上市
公司被收購等所取得的非聯交所上市證券,可以享有相關權益,但不得通過港股通買入或賣
出。
4)港股因額度限制交易失敗風險
港股通業務存在每日額度限制。在香港聯交所開市前階段,當日額度使用完畢的,新增
的買單申報將面臨失敗的風險;在聯交所持續交易時段或者收市競價交易時段,當日額度使
用完畢的,當日本基金將面臨不能通過港股通進行買入交易的風險。
5)交收制度帶來的基金流動性風險
由于香港市場實行T+2日(T日買賣股票,資金和股票在T+2日才進行交收)的交收安排,
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賣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即為賣出當日之后第二個
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場完成清算交收,賣出的資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幣資金賬
戶。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設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臨賣出港股后資金不
能及時到賬,而造成支付贖回款日期比正常情況延后而給投資者帶來流動性風險,同時也存
在不能及時調整基金資產組合中港股投資比例,造成比例超標的風險。
6)境外市場的其他相關風險。
本基金將通過港股通機制投資于香港市場,該機制在市場進入、投資額度、可投資對象、
稅務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類限制可能會不斷調整,這些限制因素的變化可能
對本基金進入或退出當地市場造成障礙,從而對投資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購贖回產生直接或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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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的影響。
6、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資管理水平直接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對經濟形勢和證券市場判斷不準確、獲取的信息不全、投資操作出現失誤,
都會影響基金的收益水平。
7、操作或技術風險
在開放式基金的各種交易行為或者后臺運作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者差錯而影
響交易的正常進行或者導致投資人的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能來自基金管理公司、
銷售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注冊登記機構等。
8、合規性風險
合規性風險指基金管理或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投資違反法
規及基金合同有關規定的風險。
9、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征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致的風險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資章節有關風險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資范圍、投資比例、證券市
場普遍規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場情況下本基金的長期風險收益特征。銷售
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和其他銷售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本基金進行風險評價,
不同的銷售機構采用的評價方法不同,因此銷售機構的風險等級評價與基金法律文件中風險
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資者在購買本基金時需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受
能力與產品風險之間的匹配檢驗。
10、其他風險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行,可能導致基金
財產的損失。
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代理商違約、托管行違約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風險,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損。
(二)聲明
1、本基金未經任何一級政府、機構及部門擔保。投資人自愿投資于本基金,須自行承
擔投資風險。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本基金的銷售外,本基金還通過代銷機構代理銷售,但是,
基金并不是代銷機構的存款或負債,也沒有經代銷機構擔保或者背書,代銷機構并不能保證
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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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
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經履行適當程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
后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外的因素致使
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對解決方案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
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
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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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
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
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
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
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
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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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
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費
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基
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
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并獲得《基
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轉融通證券出借
業務;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
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機構或其他為基
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選擇、更換基金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對基金申購贖回代理券商的相關行為進行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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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和處理;
(17)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
和非交易過戶等業務規則;
(18)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
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
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
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
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對價,編
制申購贖回清單;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監
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提供的
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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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不低
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者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
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
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
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 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
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費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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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
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
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為基金辦
理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
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
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金合同》
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監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
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提供的情況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對價;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
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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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
的最低期限;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對價的
現金部分;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
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
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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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
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
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款項、申購對價、贖回對價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
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若以本基金為目標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與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致
的聯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鑒于本基金和聯接基金的相關性,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可以憑所持有的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參與表決。在計算參會份額和票數時,聯接基金持有人
持有的享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數和表決票數為:在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
聯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額的總數乘以該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聯接基金份額占聯接基金
總份額的比例,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數位。聯接基金折算為本基金后的
每一參會份額和本基金的每一參會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聯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應以聯接基金的名義代表聯接基金的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決權,但可接受聯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委
托以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參與表
決。
聯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議召開或召集本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的,須先遵照聯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約定召開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聯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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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提議召開或召集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由聯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表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議召開或召集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法律法規、中
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
(12)終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備上市條件而被深圳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的情形
除外;
(13)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4)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
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為本基金增設新的份額類別;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深圳證券交易所或者登記機構的相關業務規則發生變動而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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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5)基金管理人、相關證券交易所和登記機構等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交
易、轉托管、非交易過戶等業務的規則(包括申購贖回清單的調整、開放時間的調整等);
(6)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7)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
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
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
起 60 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
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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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 30 日,在規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
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
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
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
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等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
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代表出席,
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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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后、6 個月以內,
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
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
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會議通知載明的
形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 2 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后、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
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決意
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
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經會議通知載明,本基金亦可采用網絡、電
話等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非現場方式與現場方式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
者采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
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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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
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及《基金
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
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
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以上(含 50%)選舉產生一
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
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
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后
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 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
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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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
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
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
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
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
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
決。
在上述規則的前提下,具體規則以召集人發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為準。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
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
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
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
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
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
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
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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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進
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
力。
(九)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等規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
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
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
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經履行適當程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
后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外的因素致使
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對解決方案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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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
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變
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
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
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四、爭議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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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可通過友好
協商解決,但若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的,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
委員會,根據提交仲裁時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
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
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
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
和營業場所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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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00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58樓
法定代表人:夏雪松
設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3]19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5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021-38505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財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天目山路198號財通雙冠大廈西樓
注冊資本:人民幣46.44億元
法定代表人:章啟誠
成立日期:2003年06月11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3〕968號《關
于核準財通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復》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證監許可〔2020〕2829號
組織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天目山路198號財通雙冠大廈西樓
存續期間:長期
經營范圍:許可項目:證券業務;公募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依法
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
或許可證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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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
行監督。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
為更好地實現基金的投資目標,本基金可能會少量投資于依法發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
括港股通標的股票和其它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包括國內依法發
行的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
資券、次級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可轉換債券及其他經中國
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債券回購、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法律法
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和融資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的資產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且
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股指期貨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
構的規定執行。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變更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可以變更投資比例規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比例進行監
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的資產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
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依據下列標準建構組合: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在
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
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
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
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
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不包括結算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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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
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3)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7)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
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
內予以全部賣出;
(8)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9)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
不得展期;
(10)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因
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1)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2)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3)本基金參與融資,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他有價證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4)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個
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證券應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所述流動性受限證券的范圍;
2)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30%;
3)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
4)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均計算;
(15)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計算;
(1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7)、(10)、(11)、(14)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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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第(14)項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
借業務。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
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
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照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托管協議項下的基
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通過事后監督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
行監督。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 中國證監會 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
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
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
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
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從事的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事先相互提
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名單及其更新,并以電
子郵件或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確保所提供的關聯交易名單的真實性、完整性、全面性,
并負責及時將更新后的名單發送給對方。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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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應按照審慎的風險控制原則評估交易對手資信風險,
并自主選擇交易對手。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
則進行交易,并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
此造成的相應法律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
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托
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與配合。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計算、
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
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賬機制,確保基金銀行存款業
務賬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2、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有關法規規定,與基金托管人、存款機構簽訂相關書面協議。
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相關法規及協議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進行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復
核相關協議、賬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托管職責。
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運作辦
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的各項規定。
4、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
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
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未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銀行名單的,視為基金管理人認可所有銀行。基金管理人未根據有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損失由其承擔。
(七)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投資
流通受限證券進行監督。
1、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明確基金投資流
通受限證券的比例,制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范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
和操作風險等各種風險。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
以及相關投資額度和比例等的情況進行監督。
2、流通受限證券包括由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規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
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于發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本
基金不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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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登記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確保基金
托管人能夠正常查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產生的流通受限證券登記存管問題,造成基金托管
人無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責任與損失,及基金財產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4、在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之前,基金管理人應當制定相關投資決策流程、風險
控制制度、流動性風險控制預案等規章制度。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流動性的需要合理安
排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比例,并在風險控制制度中明確具體比例,避免基金出現流動性風險。
上述規章制度須經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上述規章制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后,基金管理人應
當將上述規章制度以及董事會批準上述規章制度的決議提交給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流動性風險負責,確保對相關風險采取積
極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有效解決基金運作的流動性問題。如因市場發生劇烈變動等
原因而導致基金現金周轉困難時,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提供足額現金確保基金的支付結算。對
本基金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責任。如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導致本基金出現損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基金管理人應賠償基金托
管人由此遭受的損失。
5、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之前,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提前一個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有關流通受限證券的相關信息,具體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擬發行數量、
定價依據、監管機構的批準證明文件復印件、基金管理人與承銷商簽訂的銷售協議復印件、
繳款通知書、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劃款賬號、劃款金額、劃款時間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
6、基金管理人應在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后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規
定媒介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賬面價值,以及總成本和賬面價
值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向基金托管人報送相關數據或者報送了虛
假的數據,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職責的,基金管理人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履行職責外,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產生
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協議履行監督職責后不承擔上述損失。
8、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規定有權對基金管理人進行以下事項監督:
(1)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時的法律法規遵守情況。
(2)在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管理工作方面有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的建立
與完善情況。
(3)有關比例限制的執行情況。
(4)信息披露情況。
9、相關法律法規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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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郵件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
面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
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
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
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
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以書面或以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十一)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
撓對方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
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復核基
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
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未
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
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
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或未在合理期限
內確認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有權要求基金托管人賠償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財產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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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基于正當合理理由可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財產進行核
查。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
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經紀機構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獨立運作,分開核算,確保基
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
協商解決。基金托管人未經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本基金
的任何資產(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登公司”)
結算數據完成場內交易交收、托管資產開戶銀行扣收結算費和賬戶維護費等費用)。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
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與配合,但對此不承擔相應責任。
7、對因為基金管理人投資產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的基金財產,或交
由期貨公司負責清算交收的基金財產(包括但不限于期貨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期貨合約等)
及其收益,若由于該等機構或該機構會員單位等本協議當事人外第三方的原因給基金財產造
成的損失等,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責任。
8、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開立的“基金募集專戶”。該賬戶由基金
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提前結束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
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應將屬
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本基金開立的基金銀行賬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
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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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未能達到基金備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三)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開設本基金的基金托管專戶,也稱為資金賬戶,保
管基金財產的銀行存款。該賬戶的開設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擔。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
動,均需通過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專戶進行。
2、基金托管人可根據實際情況需要,為本基金開立資金清算輔助賬戶,以辦理相關的
資金匯劃業務。
3、基金托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
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托管專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5、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過基金托管專戶辦理基金資產的
支付。
(四)定期存款賬戶
基金財產投資定期存款在存款機構開立的銀行賬戶,包括實體或虛擬賬戶,其預留印鑒
經各方商議后預留。在取得存款證實書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證實書正本。基金管理人應該在
合理的時間內進行定期存款的投資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
存款,若產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計提的資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時收到的資金利息差額),該息
差的處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雙方協商解決。
對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資,基金管理人都必須和存款機構簽訂定期存款協議,約定雙方
的權利和義務,該協議作為劃款指令附件。該協議中必須有如下明確條款:“存款證實書不
得被質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轉讓和背書;本息到期歸還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
項必須劃至托管專戶(明確戶名、開戶行、賬號等),不得劃入其他任何賬戶”。如定期存款
協議中未體現前述條款,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定期存款投資的劃款指令。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據投資需要在中國人民銀行完成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準
入備案,基金托管人應配合提供相關材料。根據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基金
托管人協助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開立債券托管賬戶和資
金結算賬戶,并代表本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
(六)基金證券賬戶和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本基金聯名
的證券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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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
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管理和運
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基金管理人為基金財產在證券經紀機構開立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用于基金財產證券
交易結算資金的存管、記載交易結算資金的變動明細以及場內證券交易清算,并與基金托管
人開立的托管賬戶建立第三方存管關系。
5、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他投資品種
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關于賬
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七)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由基金
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后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辦理。新賬戶按有關規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開戶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保管憑
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銀行存款開戶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
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屬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
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
實際有效控制的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九)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審計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簽署后及時將重大合同傳
真給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
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公章的合同傳真
件或復印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由基金管理人
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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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
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
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
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基金凈值信息結果發送基
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
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
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
形的處理。
(三)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
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
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
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
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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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
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
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
未更正,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
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
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
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
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
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
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
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
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
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
告。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5、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
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經紀商或登記結算公司、第三方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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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機構、指數編制機構等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
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
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3)對于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基金按照權責發生制進
行估值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相關估值調整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四)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
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
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別
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存
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
影響到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
2、報表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后,進行獨立的復核。核對不符時,
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復核時間安排
(1)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
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基金中期報告
的編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
告應當經過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
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的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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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復核
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
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于基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八)基金管理人應在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之前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
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保存期自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
不少于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開放式基金的管理人應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額持
有人名冊。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報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七、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托管協議》產生的或與《托管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可通過友好
協商解決,但若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的,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
委員會,根據提交仲裁時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
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托管協議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
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托管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
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八、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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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
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的基金管理
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及時
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
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
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由基金財產承擔;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應按其要
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任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
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的基金托管
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資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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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
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
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由基金財產承擔。
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份額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
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應依據法律
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做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的行為。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基金合同
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四)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
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
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相應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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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及內容。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資料寄送
投資者更改個人信息資料,請及時到原開立華寶基金賬戶的銷售機構更改。
在從銷售機構獲取準確的客戶地址、郵編和電子郵箱地址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將根據
投資者的需要寄送以下資料:
基金管理人將在每月度結束后的 3 個工作日內,向已經定制了電子對賬單服務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提供電子對賬單。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要獲取指定期間的紙質對賬
單,可撥打基金管理人客服電話 400-700-5588(免長途話費)、400-820-5050(免長途話費),
按“0”轉人工服務,提供姓名、開戶證件號碼或基金賬號、郵寄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
話,客服人員核對信息無誤后,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免費郵寄紙質對賬單。
3、其他相關的信息資料
基金管理人以說明或電子形式向投資人寄送基金其他信息資料。
(二)在線服務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管理人的網站(www.fsfund.com)為基金投資者提供網上查詢、網
上資訊服務。
(三)資訊服務
1、投資者如果想了解申購與贖回的交易情況、基金賬戶份額、基金產品與服務等信息,
可撥打基金管理人如下電話:
電話呼叫中心:4007005588,4008205050,該電話可轉人工座席。
直銷柜臺電話:021-38505731、021-38505732
傳真:021-50499663,021-50988055
2、互聯網站
網址:www.fsfund.com
電子信箱:fsf@fsfund.com
(四)客戶投訴和建議處理
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自動語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書信、
電子郵件、傳真等渠道對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所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或提出建議。投資者
還可以通過銷售機構的服務電話對該銷售機構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
(五)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聯系基金管理人。請確
保投資前,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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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應披露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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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公布后,分別置備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住所,供
公眾查閱、復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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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備查文件
以下文件存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辦公場所備投資者查閱。
(一)中國證監會準予華寶中證港股通醫療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募集注
冊的文件
(二)《華寶中證港股通醫療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華寶中證港股通醫療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四)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五)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法律意見書
(七)登記結算協議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查閱或下載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托管協議及基金
的各種定期和臨時公告。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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