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證資管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期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山證(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山證資管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期
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山證(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4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原則和解釋....................................................................6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7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2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13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9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24
九、基金收益分配..................................................................................................................30
十、基金信息披露..................................................................................................................31
十一、基金費用......................................................................................................................33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35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36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37
十五、禁止行為......................................................................................................................40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41
十七、違約責任......................................................................................................................43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45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46
二十、其他事項......................................................................................................................47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48
山證資管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期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鑒于山證(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
續的有限責任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
擬募集發行山證資管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期證券投資基金;
鑒于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銀
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山證(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山證資管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
7天持有期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山證資管
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期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山證資管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期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
“本基金”或“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
訂本托管協議;
除非另有約定,《山證資管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期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中定義的術語在用于本托管協議時應具有相
同的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見基金合同和招募
說明書的規定。
山證資管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期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以下或稱“管理人”)
名稱:山證(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明路1436號陸家嘴濱江中心N5座
法定代表人:謝衛
成立日期:2021年11月09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
[2021]1700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5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0351)95573
傳真:(021)38126020
經營范圍:許可項目:證券業務(證券資產管理);公募基金管理業務。(依
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
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
(二)基金托管人(以下或稱“托管人”)
名稱: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住所: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5047號
法定代表人:謝永林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銀復1987【365】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19,405,918,198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08]1037號
聯系人:董德程
聯系電話:0755-88674238
經營范圍:辦理人民幣存、貸、結算、匯兌業務;人民幣票據承兌和貼現;
山證資管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期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各項信托業務;經監管機構批準發行或買賣人民幣有價證券;外匯存款、匯款;
境內境外借款;在境內境外發行或代理發行外幣有價證券;貿易、非貿易結算;
外幣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放款;代客買賣外匯及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匯買
賣;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保險兼業代理業務;黃金進口業務;經有關監
管機構批準或允許的其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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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原則和解釋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
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
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
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
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等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制訂。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
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
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四)解釋
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本托管協議的所有術語與基金合同的相應術語具有相同
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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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標的指數為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由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發布。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的成份券及備選成份券。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
本基金還可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券及備選成份券以外的其他同業存單、債券(包
括國債、地方政府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次級債、可分離交
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政府支持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等)、短期融資券(含
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
購、銀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協議存款、通知存款等)、現金等貨幣市場工具
等,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
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于股票,也不投資于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
分除外)、可交換債券。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同業存單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券和備選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
的80%;本基金持有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
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變更上述投資品種的比例限制,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以變更后的比例為準,本基金的投資比例會做相應調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融資比例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于同業存單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本基金投資于標
的指數成份券和備選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持有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
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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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投資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剩余期
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
(4)本基金投資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央行票據、同業存單的期限在1
年以內(含1年);
(5)本基金主動投資的金融工具(包括同業存單、信用債、非金融企業債
務融資工具、銀行存款、相關機構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及中國證監會
認定的其他品種)的主體信用評級不低于AAA;信用評級主要參照最近一個會計
年度的主體信用評級,如果對發行人同時有兩家以上境內評級機構(不包含中債
資信)評級的,應采用孰低原則確定其評級;本基金持有上述金融工具期間,如
果其信用評級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調整至
符合約定;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
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
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
基金品種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8)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及其發行的同業存單、債券、
相關機構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
(9)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
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3)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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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保持一致;
(14)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5)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0%;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2)、(5)、(13)、(15)條之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
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券調整、標的指數成份券流動性限制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
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
始。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基金管理人及時在規定媒介公告,且不需要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通過事后監
督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從事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事
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與本機構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名單及
有關關聯方發行的證券名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責任確保關聯交易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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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并負責及時將更新后的名單發送給對方,基金托管
人的關聯方名單以其對外公開披露的信息為準。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按照規定的數據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
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
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
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
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
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
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并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與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
交易,并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擔由此造成的相應法律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
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向相關
交易對手追償,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及配合。基金托管人則根據銀行間
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
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相應損失和責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
凈值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
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經基金托管人的審核擅自將不實的業績表現數據印
制在宣傳推介材料上,則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相應責任,并將在發現后立即報
告中國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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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
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
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
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
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
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七)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
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
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義務后,予以免責。
(九)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
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
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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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
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
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
賬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
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
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應積
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
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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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
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
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
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
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
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
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應給予必要的協
助與配合;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募集專戶”,
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記機構
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
應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本基金開立的基金托管專戶,同
時在規定時間內,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
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
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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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三)基金托管專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基金托管專戶,保管基金
的銀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金額、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基金托管專戶進行。
2.基金托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托管專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
構的其他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和結算備付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
本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
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
結算備付金賬戶,并代表本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交收價差資金等的收取
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5.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
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關于賬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銀行間債券托管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本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
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本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負責以本基金
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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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賬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
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
(六)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協議簽訂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
同》約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協助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
有關賬戶。該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
負責妥善保管,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
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
托管人對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審計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簽署后及時將重大合同以雙方約定的方式給基金
托管人,并在30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20
年以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與合同原件
核對一致的并加蓋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傳真件或復印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
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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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關事項。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指定專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書面授權文件,內容包括被授權人名單、
預留印鑒及被授權人簽字樣本,授權文件應注明被授權人相應的權限及授權時間。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權文件原件并經基金管理人電話確認后,授權文件
即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
權人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規定或有權機關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1.指令包括贖回、分紅付款指令、回購到期付款指令、與投資有關的付款
指令、實物債券出入庫指令以及其他資金劃撥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到賬時
間、金額、賬戶等,加蓋預留印鑒并由被授權人簽字或蓋章。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的發送
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應采用深證通或托管網銀電子指令或雙方協商一致的
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送。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
權限內發送指令;被授權人應嚴格按照其授權權限發送指令。對于被授權人依約
定程序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
更改對交易指令發送人員的授權,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確認后,則對于此
后該交易指令發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擔責任,授權已更改但未經基金托管人確認的情況除外。
指令發出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電話或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向基金托管人
確認。基金托管人在復核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執行,不得延誤。基金托管人僅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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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協議的約定進行表面一致性審查,基金托管人不負責
審查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同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和
有效性,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文件資料合法、真實、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實、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響基金托管人的審
核或給任何第三人帶來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形式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結束后將銀行間同業市場債券交易成交單加蓋預留印
鑒后及時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電話確認。如果銀行間簿記系統已經生成的交易
需要取消或終止,基金管理人要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應于劃款前1個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投資劃款指令并確認,
如需在劃款當日下達投資劃款指令,在發送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留出執行指
令所必需的時間(該必需的時間不長于正常情況下基金托管人日常處理該指令所
用的平均時間)。基金管理人發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銷、變更后再次發
送的新指令)的截止時間為當天的15:00。如基金管理人要求當天某一時點到賬,
則交易結算指令需提前2個工作小時發送,并進行電話確認。
2.指令的確認
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預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單,
并與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發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達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應指定專人立即審慎驗證有關內容及印鑒和簽名,如有疑問必須及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
3.指令的時間和執行
基金托管人對指令驗證通過后,應及時辦理。指令執行完畢后,基金托管人
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基金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
額,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投資指令、贖回、
分紅資金等的劃撥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但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審核、查明原因,出具書面文件確認此交易指令無效。及時通知后,
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未執行該指令造成損失的責任。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指令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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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暫緩或
拒絕執行,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銷指令,基金管理人應出具書面
說明,并加蓋業務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
的,應當視情況暫緩或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的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本協議的指令執行并對基金財產或投資人造成的損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擔相
應的責任,并應于發現后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七)更換被授權人員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換被授權人、更改或終止對被授權人的授權,應當至少提前一
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時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權人
的姓名、權限、預留印鑒和簽字樣本。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權文件原件并經電話
與基金管理人確認后,授權文件即生效。被授權人變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
仍應按原約定執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換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員,應提前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項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時,應對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與被授權人是否
與預留的授權文件內容相符進行檢查,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對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對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未執行或未及時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導致基金財
產遭受損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賠償由此造成的直接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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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機構
基金管理人應設計選擇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機構的標準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機構,租用其交易單元作為基金的專用
交易單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選中的證券經紀機構簽訂交易單元租用協議,基金管
理人應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單元保證金由被選中的證券經紀機構交付。基
金管理人應根據有關規定,在基金的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中將所選證券經紀機構
的有關情況、基金通過該證券經紀機構買賣證券的成交量、回購成交量和支付的
傭金等予以披露,并將上述情況及基金交易單元號、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
更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關法律法規或交易規則的修改帶來
的變化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相關交易規則為準。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與交割
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備付金管理辦法》《證券結算保
證金管理辦法》,在每月第二個工作日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對結
算參與人的證券結算保證金進行重新核算、調整,在每月第六個工作日內,中國
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對結算參與人的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進行重新核算、
調整,基金管理人應提前一個工作日匡算最低備付金和證券結算保證金調整金額,
留出足夠資金頭寸,以保證正常交收。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調整最低結算備付金和證券結算保證金當日,在資金調節表中反映調整后的
最低備付金和證券結算保證金。基金管理人應預留最低備付金和證券結算保證金,
并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確定的實際下月最低備付金和證券結算
保證金數據為依據安排資金運作,調整所需的現金頭寸。
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買賣證券的清算交收。場內資金結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數據辦理;場外資金匯劃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劃款指令具體辦理。
如果因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財產的損失,應由基金托管
人負責賠償;如果因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單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數據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錯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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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單獨結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擔;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違反市場操作規則的規定進行超買、超賣等原因
造成基金投資清算困難和風險的,基金托管人發現后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負責解決,由此給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損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
基金管理人應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確保T日日終有足夠的資金頭寸完成
T+1日的投資交易資金結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資金頭寸不足,基金管理
人應在T+1日上午10:00前補足透支款項,確保資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規定
備足資金頭寸,影響基金資產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之間的一級清算,由此給基金托管人、基金資產造成的直接損失由基金
管理人負責。
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托管人在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時,基金銀
行賬戶或資金交收賬戶(除登記公司收保或凍結資金外)上有充足的資金。基金的
資金頭寸不足時,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并同時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視賬戶余額充足時為指令送達時間。基金管理人在發送劃款指
令時應充分考慮基金托管人的劃款處理時間,一般為2個工作小時。在基金資金
頭寸充足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
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絕執行。
2、交易記錄、資金和證券賬目核對的時間和方式
(1)交易記錄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交易記錄的核對。按規定對外披露凈值之
前,必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致。如
果實際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實,由
此導致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資金賬目的核對
資金賬目按日核實,賬實相符。基金資金賬戶的開立網點無需與基金管理人
進行銀企對賬。
(3)證券賬目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個交易日結束后核對基金證券賬目,確保雙方賬
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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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對實物證券賬目。
(三)基金申購和贖回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負
責。
2、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
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真實
性負責。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申購及轉入資金的到賬情況并根據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時劃付贖回及轉出款項。
3、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記機構每個工作
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前一開放日上述有關數據,并保證相關數據的準確、
完整。
4、登記機構應通過與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統發送有關數據,如因各種
原因,該系統無法正常發送,雙方可協商解決處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發送的數據,雙方各自按有關規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的登記業務,應保證上述相關事
宜按時進行。否則,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6、關于清算專用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為滿足申購、贖回及分紅資金匯劃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開立資金清算的專
用賬戶,該賬戶由登記機構管理。
7、對于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款,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
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應收款沒有到達基金資金賬戶的,基金
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損失的,基金管
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
8、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規定
撥付贖回款或進行基金分紅時,如基金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
應按時撥付;因基金資金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撥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
務。
9、資金指令
除申購款項到達基金資金賬戶需雙方按約定方式對賬外,回購到期付款和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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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有關的付款、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時,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
(四)申贖凈額結算
基金申購、贖回等款項采用軋差交收的結算方式。基金托管賬戶與“基金清
算賬戶”間的資金清算遵循“全額清算、凈額交收”的原則,即按照托管賬戶當
日應收資金(包括申購資金及基金轉換轉入款)與托管賬戶應付額(含贖回資金、
贖回費、基金轉換轉出款及轉換費)的差額來確定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或凈應付額,
以此確定資金交收額。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時,基金管理人負責將托管賬戶
凈應收額在當日15:00前從“基金清算賬戶”劃往基金托管賬戶,基金托管人在
資金到賬后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進行賬務處理;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付額時,
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9:30前將劃款指令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管
理人的劃款指令將托管賬戶凈應付額在當日12:00前劃往“基金清算賬戶”,基
金托管人在資金劃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進行賬務處理。
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收款,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資金是否到賬,對于因基
金管理人的原因未準時到賬的資金,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劃付,由此產生的責
任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付款,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劃
付。對于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準時劃付的資金,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通知基金托
管人劃付,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五)基金轉換
1、在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開展轉換業務之前,基金管理人
應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關事宜進行協商。
2、基金托管人將根據基金管理人傳送的基金轉換數據進行賬務處理,具體
資金清算和數據傳遞的時間、程序及托管協議當事人承擔的權責按基金管理人屆
時的公告執行。
3、本基金開展基金轉換業務應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
公告。
(六)基金現金分紅
1、基金管理人確定分紅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
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分紅進行賬務處理并核對后,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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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現金紅利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將資金劃入專用賬
戶。
3、基金管理人在下達指令時,應給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劃款時間。
(七)關于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應當按照本部分的規定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雙方書面共同確認的方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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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1)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
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
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
定。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
定公告。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
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后,
將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規定對外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同業存單、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
其他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收款
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
值全價,同時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回售登記期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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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債券,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
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2)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
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計量日的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對于不
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
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等固定收益品種,以第三方估值基準
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
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應采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
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4)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
估值。
(5)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以本金列示,按相應利率逐日計
提利息。
(6)本基金投資同業存單,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估
值全價進行估值。
(7)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8)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
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對于發行人已破產、發行人未能按時足額償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
它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無法按時足額償付的債券投資品種,基金管理人在與
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采用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推薦價格或在第三方
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價格區間中的數據作為該債券投資品種的公允價值。
(10)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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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證券交易所、指數編制機構、登記結算公司及存款銀
行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非基金
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
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而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三)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
誤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
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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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
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
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
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
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估值錯誤。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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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
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
業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四)暫停估值與公告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
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分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基金托管人按規定制作
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
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
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和披露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
2.報表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后,進行獨立的復核。核
山證資管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期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對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
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復核時間安排
(1)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
編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制;在每年結束之日
起三個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
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的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
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
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于基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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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規定將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額進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則
1、本基金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可進行收益分配,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等具體分紅方案見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相關分紅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
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原份額)所獲
得的紅利再投資份額的持有期,按原份額的持有期計算;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
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并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
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經履行適當程序,可對
基金收益分配支付方式進行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按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要求于變更實施日前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訂、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依據具體方案的規定就支付的現金紅利向基金托管人發送
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分紅資金的劃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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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擬公開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
息披露辦法》、《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予
保密。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
國證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3.向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必要信息的情況。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內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
度報告)、臨時報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清算報告、投資資
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
信息。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需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
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職責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為宗旨,誠實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本章第(二)條規定
的應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事項進行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對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復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在公告前應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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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互相監督,保證按照法定方式和時限
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
國證監會規定媒介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將通過規定媒介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聯網網站公開披露。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
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
金資產價值時;
(3)出現《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關規定須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經
基金托管人復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發生基金合同中規定需要披露的事項時,
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
理時間獲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
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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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二)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05%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或不可
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三)基金銷售服務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0%年費率計提。銷售服務
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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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于次月首日起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劃款指令,支付時
間及收款賬戶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過書面形式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節
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四)證券賬戶開戶費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核對無誤后,自本基金成
立一個月內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劃付,如基金財產余額不足支付該開戶費
用,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個月后的5個工作日內進行墊付,基金托管人
不承擔墊付開戶費用義務。
(五)基金相關賬戶開戶及維護費用、基金的證券等交易、結算費用、基金
的銀行匯劃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法律法規或中國
證監會另有規定除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有關
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審計費、公證費、訴訟費、認證費和仲裁費等根據有關法
律法規、基金合同及相應協議的規定,列入當期基金費用。
(六)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
5、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七)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計提的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銷售服務
費等,根據本托管協議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復核。
(八)違規處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運作辦法》及其
他有關規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時,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說明解
釋,如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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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保存期
自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不少于20年。基金管理人應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持有人名冊后與基金管理人
分別進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保存期限20年以上,法
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
擔責任。
基金托管人因編制基金定期報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關資料
時,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
證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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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
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20年以上,法律
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合同檔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
人處。
2.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
傳真基金托管人。
(三)變更與協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變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應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基金賬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承擔保密義務并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規
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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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更換基金管理人必須依照如下程序進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選任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據相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
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
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
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
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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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據相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
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
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應與基金管理人
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
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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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
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據相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四)新任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
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應依
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對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
有權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五)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
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
相應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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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禁止行為
本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
從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對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露基金運作和管理過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贖
回、分紅資金的劃撥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相互兼職。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九)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1)承銷證券;(2)違反規定向
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4)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資;(5)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
定的除外;(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
動;(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十)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后的規定
執行。
(十一)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
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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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1)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基金財產清算
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財產
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
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在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各自履行職責,
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
產;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山證資管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期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5)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
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3.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4.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
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5.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6.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7.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20年以上,法
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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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
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
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
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損
失。
(三)一方當事人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就損失進行賠償;
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應就損失進行賠償,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利及義務代表基
金向違約方追償。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損失。但是如發生下列情況,當事
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
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而
造成的損失等;
4.基金托管人對于不在其能控制范圍內的基金財產中證券、債券等有價證
券等實物的毀損造成的損失。
(四)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
措施,盡力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
損失要求賠償。守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協議而被起訴,另一方應提供合理的必要支
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
山證資管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期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
造成的影響。
(七)本托管協議提及的任何“損失”,僅指“直接經濟損失”,本托管協
議提及的任何“賠償”,僅指對直接經濟損失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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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
調解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
裁地點為上海市,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
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
裁費用、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
臺灣地區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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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雙方對托管協議的效力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注冊本基金時提交的托管協議草案,
應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簽章,協議
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注
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
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一式三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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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其他事項
如發生有權司法機關依法凍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應
予以配合,承擔司法協助義務。
除本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協議未
盡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山證資管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期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托管協議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可后,由該雙方當事人在基金托管
協議上蓋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并注明基金托管協議的簽
訂地點和簽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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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無正文,為《山證資管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期證券投資基金托
管協議》簽署頁)
基金管理人:山證(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基金托管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訂日:年月日
簽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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