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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前海北證50成份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2025-11-28 文字大小 【 】 【打印
            
恒生前海北證50成份指數增強型
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3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0
五、基金財產保管..................................................................................................11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5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17
九、基金收益分配.................................................................................................19
十、基金信息披露.................................................................................................19
十一、基金費用.....................................................................................................20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21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2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21
十五、禁止行為.....................................................................................................22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23
十七、違約責任.....................................................................................................23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24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24
二十、其他事項.....................................................................................................2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25
鑒于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
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證券公司,按照
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恒生前海北證50成份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擬擔任恒生前海北證50成份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
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恒生前海北證50成份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
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托管協議。
除非另有約定,《恒生前海北證50成份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
稱“《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義的術語在用于本托管協議時應具有相同的含義;
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
定。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南山街道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務中心T2寫字樓1001
法定代表人:劉宇
成立時間:2016年07月01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6]1297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50,000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鼓屏路27號1#樓3層、4層、5層
法定代表人:黃德良
成立時間:1988年6月9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人民銀行福建省分行,閩銀[1988]103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證監許可[2020]1386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44.91215168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許可項目:證券業務;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服務;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依法須經批準的項
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
準)一般項目: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
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等有關法
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制訂。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運作、
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
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范圍、
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主要包括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均含存托憑證)。為更好
地實現投資目標,基金還可投資于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北京證券交易所、滬
深證券交易所及其他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
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
券、次級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
可分離交易可轉債)、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股
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業務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的股票資產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其中投
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每個交易日日終
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以后,持有現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
證金、應收申購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變更基金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以做出相應調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融資
比例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本基金的股票資產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其中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
和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
以后,持有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
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
持證券規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
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7)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
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8)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9)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因
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0)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1)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2)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計算;
(13)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
值的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
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
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凈值的15%;
⑦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
市值的30%;
⑧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
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⑨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
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4)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①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②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持有合約行權
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
③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
以合約乘數計算;
(15)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他有
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6)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出借期限在
10個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證券應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所述流動性受限證券的范圍;
②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50%;
③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
④本基金參與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
均計算;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資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1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
不超過該證券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
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
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2)、(7)、(9)、(10)、(16)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
發行人合并、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
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
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
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
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資禁
止行為通過事后監督方式進行監督。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
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
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
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
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行為或關聯交易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經與基金
托管人協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據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規定對基金合同進行變更。
(四)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賬機制,確保基金銀行存款業務賬
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有關法規規定,與基金托管人、存款機構簽訂
相關協議。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規及協議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進行監督與核查,嚴格審
查、復核相關協議、賬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托管職責。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運作辦法》
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的各項規定。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
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的,
視為基金管理人認可全市場交易對手。基金管理人亦可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
并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
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
交易對手名單和結算交易方式進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
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
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
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并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并負
責處理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相應法律責任及
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
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負責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托管人提供必要的協助與配
合。基金托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
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結算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
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相應損失和責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投資
流通受限證券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事先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明確基金投資流通受
限證券的比例,制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范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
作風險等各種風險。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以及
相關投資額度和比例等的情況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與上文所述流動性受限資產并不相同,須為經中國證監
會批準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
交易證券,不包括由于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
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本基金不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證券。
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限于可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央國債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登記和存管,并可在證券交易所或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證券。
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應保證登記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負責相關工作的
落實和協調,并確保基金托管人能夠正常查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產生的流通受限證券登記
存管問題,造成基金托管人無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責任與損失,及因流通受限證券存管
直接影響本基金安全的責任及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不得預付任何形式的保證金。
2、基金管理人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應制訂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并經其董事會批準。
風險處置預案應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需要解決的基金投資比例限制失調、基金
流動性困難以及相關損失的應對解決措施,以及有關異常情況的處置。基金管理人應在首次
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
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流動性風險負責,確保對相關風險采取積極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有效解決基金運作的流動性問題。如因市場發生劇烈變動等原因
而導致基金現金周轉困難時,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提供足額現金確保基金的支付結算,并承擔
所有損失。對本基金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責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本基金出現損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基金管理人
應賠償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損失。
3、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應至少于投資前三個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
提交有關書面資料,并保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關資料真實、準確、完整。有關資料如有
調整,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提供調整后的資料。上述書面資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國證監會批準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批準文件。
(2)非公開發行股票有關發行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等發行資料。
(3)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人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
限責任公司簽訂的證券登記及服務協議。
(4)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賬面價值。
4、基金管理人應在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后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媒
介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賬面價值,以及總成本和賬面價值占
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關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比例如違反有關限制規定,在合理期限內未能進行及時調
整,基金管理人應在兩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規定有權對基金管理人進行以下事項監督:
(1)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時的法律法規遵守情況。
(2)在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管理工作方面有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的建立與
完善情況。
(3)有關比例限制的執行情況。
(4)信息披露情況。
6、相關法律法規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守審慎經營原則,配備技術系
統和專業人員,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完善業務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
風險。基金托管人將對基金參與出借業務進行監督和復核。
(八)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計
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
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
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
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
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復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
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
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以書面或以雙方認可的其他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十二)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
撓對方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
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期貨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復核
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
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未
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
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
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
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
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
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期貨經紀機構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期貨賬戶等投資所需賬
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他業務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獨立核算,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對于因為基金認/申購、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
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
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
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相應責任,但應給予必要的配合。
6、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
產。
(二)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
用。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
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基金財產的
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開立的基金資金賬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基金管理人應聘
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
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三)基金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具有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立基金資金賬戶,并根
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賬戶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
用。
2、基金資金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銀行賬戶進行
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與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本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本基金聯
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
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管理和運
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義在基金管理人選擇的證券經紀機構營業網點開立證券交易
資金賬戶,記載交易結算資金的變動明細以及場內證券交易清算,并與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
金托管專戶建立第三方存管關系。證券經紀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
相關資金賬戶并按照該證券經紀商開戶的流程和要求與基金管理人簽訂相關協議。
交易所證券交易資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全額存放在基金管
理人為基金開設的證券交易資金賬戶中,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選擇的證
券經紀機構負責。
本基金通過證券經紀機構進行的交易由證券經紀機構作為結算參與人代理本基金進行
結算。
5、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他投資品種
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關于賬
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
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行間市場登記
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賬戶和資金結算專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債
券市場債券和資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負責完成銀行間債券市場準入備
案。
(六)其他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由
基金托管人負責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開戶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資
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審計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盡量保證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簽署后及時以加密方
式將重大合同傳真或雙方協商一致的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
達基金托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的規定。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公章的合同傳真
件或掃描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開展場內證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過基金托管賬戶與
證券交易資金賬戶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統在基金托管賬戶與證券交易資金賬戶之間劃款,
即銀證互轉。基金管理人通過基金托管人進行銀證互轉,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
令,基金托管人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場外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收付指令,基
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關事項。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指定專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書面授權文件,內容包括被授權人名單、預留印鑒
及被授權人簽字樣本,授權文件應注明被授權人相應的權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權文件原件并以電話或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完成確認后,授權
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權文件中載明具體生效時間的,該生效時間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
權文件并完成確認的時點。如早于,則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并完成確認的時點為授權
文件的生效時間。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權人及相關
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規定或有權機關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資金劃撥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到賬時間、金額、
賬戶等,加蓋預留印鑒并由被授權人簽字。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的發送
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應采用加密傳真方式或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權限內
發送指令;被授權人應嚴格按照其授權權限發送指令。對于被授權人依約定程序發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改對交易指令發送人員的授
權,并且基金托管人完成確認后,則對于此后該交易指令發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權
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授權已更改但未經基金托管人確認的情況除外。
指令發出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電話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約定的方式
向基金托管人確認。
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執行指令留出執行指令時所必需的時間。對
于要求當天到賬的指令,必須在當天15:3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15:30之后發送的,基金
托管人盡力執行,但不能保證劃賬成功。如果要求當天某一時點到賬的指令,則指令需要提
前2個工作小時發送,并相關付款條件已經具備。基金托管人將視付款條件具備時為指令送
達時間。
2、指令的確認
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預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單,并與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發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達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根據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授權文件進行表面相符的形式審查,及時審慎驗證有關內容及印鑒,基金托管
人對指令的真實性不承擔責任。如有疑問必須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時間和執行
基金托管人對指令驗證后,應及時辦理。指令執行完畢后,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托管資金專門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額,對
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但
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未執行該指令造成損失的責任。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指令發送人員
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視情況暫緩或拒絕
執行,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銷指令,基金管理人應出具書面說明,并加蓋預
留印鑒。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
當視情況暫緩或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執行,應在發現后,及時采取
措施予以彌補,對基金財產或投資人、基金管理人造成的直接損失,由基金托管人賠償由此
造成的損失。
(七)更換被授權人員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換被授權人、更改或終止對被授權人的授權,應立即將新的授權文件以傳
真或雙方協商一致的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由基金托管人完成確認后生效,原授權文件同
時廢止。基金管理人在通知發出后七個工作日內送達新的授權文件正本。新的授權文件生效
之后,正本送達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權文件傳真件或掃描件內容執行有關業務,如
果新的授權文件正本與傳真件或掃描件內容不同,由此產生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
托管人更換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員,應提前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項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時,應對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與被授權人是否與預留的授
權文件內容相符進行檢查,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正確執行基
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對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基金參與認購未上市債券時,基金管理人應代表本基金與對手方簽署相關合同或協議,
明確約定債券過戶具體事宜。否則,基金管理人需對所認購債券的過戶事宜承擔相應責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期貨經紀機構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財產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機構,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證券經紀機構簽訂本基金的證券經紀服務協議,明確三方在本基金進行證券買賣中的
各類證券交易、證券交收及相關資金交收過程中的職責和義務。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本基金
財產的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紀機構,并與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若無明確規定的,可參照有關證券
買賣、證券經紀機構選擇的規則執行。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與交割
本基金通過證券經紀機構進行的場內證券交易由證券經紀機構作為結算參與人代理本
基金進行結算;本基金場外證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關機構負責結算。
2、證券交易所證券資金結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關業務規則和規定,該等規則和
規定自動成為本條款約定的內容。
證券經紀機構代理本基金財產與中登公司完成證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證券資金結算
業務,并承擔由證券經紀機構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交收業務無法完成的責任;若由于基金
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業務無法完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對于任何原因發生的證券資金交收違約事件,相關各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
3、交易記錄、資金和證券賬目核對的時間和方式
(1)交易記錄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交易記錄的核對。對外披露凈值之前,必須保證當天
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致。
(2)資金賬目的核對
資金賬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實。
(3)證券/期貨賬目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結束后核對基金證券賬目,確保雙方賬目相符。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對實物證券賬目。
(三)基金申購和贖回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記機構負責。
2、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給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真實性負責。基金托管人應
及時查收申購資金及轉入資金的到賬情況并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時劃付贖回及轉出款項。
3、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其委托的登記機構必須于每個工作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
前一開放日上述有關數據,并保證相關數據的準確、完整。
4、登記機構應通過與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統發送有關數據,如因各種原因,該系
統無法正常發送,雙方可協商解決處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數據,雙方各
自按有關規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的注冊登記業務,上述事宜由基金管理人負
責并保證上述事宜按時進行。
6、關于清算專用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為滿足申購、贖回及分紅資金匯劃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開立資金清算的專用賬戶,該
賬戶由登記機構管理。
7、對于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
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應給予必要的配合。
8、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規定
撥付贖回款或進行基金分紅時,如基金銀行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應按時撥付;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按時撥付相關款項的,責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因基金銀行賬戶沒有足
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撥付,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
理人的原因造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
9、資金指令
除申購款項到達基金銀行賬戶需雙方按約定方式對賬外,資金劃出、贖回和分紅資金劃
撥時,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
(四)資金凈額結算
基金托管賬戶與基金清算賬戶之間的資金結算遵循“全額清算、凈額交收”的原則,每日
按照托管賬戶應收資金與應付資金的差額來確定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或凈應付額,以此確定資
金交收額。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時,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收日15:00之前從基金清算賬戶
劃到基金托管賬戶;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付額時,基金管理人應在凈應付當日將劃款指令發
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將托管賬戶凈應付額在交收日17:00
之前劃往基金清算賬戶。
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付額時,如基金托管專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應按時撥付;
因基金托管專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撥付,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
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
(五)基金現金分紅
1、基金管理人確定分紅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
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分紅進行賬務處理并核對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發送現金紅利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將資金劃入專用賬戶。
3、基金管理人在下達指令時,應給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劃款時間。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后,各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
的余額數量計算,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
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
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結
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約定對外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估值和處理特殊情形。
(三)估值差錯處理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估值差錯。
(四)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別
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存
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
影響到基金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
2、報表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后,進行獨立的復核。核對不符時,
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復核時間安排
(1)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基金中期報告
的編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
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2)報表的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復核
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
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于基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基金收益分配。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擬公
開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公開募集證券
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
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予保密。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國證監會等
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內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
品資料概要、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臨時報告、澄清公告、
清算報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投資資產支持證券、
流通受限證券、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存托憑證的信息披露、參與融資業務、轉
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信息披露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
告需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職責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宗旨,誠實
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
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本章第(二)條規定的應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事項
進行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對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復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
公告前應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互相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時披露
的義務。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符
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發生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2、程序
按有關規定須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經基金托管人
復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發生《基金合同》中規定需要披露的事項時,按《基金合同》規
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
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獲得上述文件的
復制件或復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0%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基金管理人可選擇在3個工作日
內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劃款指令,也可授權基金托管人進行費用自動支付處理,如選擇自動支
付,基金管理人應確保支付當日賬戶余額充足,如因資金余額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動支付
無法進行,基金管理人應另行出具劃款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
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二)基金其他費用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計提和支付。
(三)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
本協議的約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書面解釋,如果基金托管
人認為基金管理人無正當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絕支付并及時告知基金管理人。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
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保存期自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
不少于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少于法
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將
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托
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檔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
2、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傳真或雙方
協商一致的方式發送至基金托管人。
(三)變更與協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變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應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基金賬冊、
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承擔保密義務并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仍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保證不做出對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并與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及時辦理基金
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基金托管人應給予積極配合,并與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
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仍應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資料,保證不
做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并與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及
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基金管理人應給予積極配合,并與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三)其他事宜見基金合同的相關約定。
十五、禁止行為
本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
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對待其托
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利用基
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露基金運作和管理過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規
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贖回資金的劃
撥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
人員相互兼職。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侵占、
挪用基金財產。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泄露因
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玩忽職
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十一)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
同》或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十二)《基金合同》投資限制中禁止投資的行為。
(十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
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書面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后的托管協
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2、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在履行相關程序后,本托管協議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基金財產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基金財產的清算。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
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規
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
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
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損失。
(三)一方當事人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給基金
財產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利及義務代表基金向違約方追
償。但是如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作為或不
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而造成的
損失等。
(四)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盡力
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錯誤或雖發現錯
誤但因前述原因無法更正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基金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應當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
造成的影響。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能
解決的,則任何一方應將爭議提交深圳國際仲裁院,根據該院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仲裁地點為深圳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
有規定,仲裁費用、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除爭議所涉內容之外,本協議的其他部分應當由本協議當事人繼續履行。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
管轄并從其解釋。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
雙方對托管協議的效力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募集本基金時提交的托管協議草案,應經托管協
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協議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
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
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一式六份,協議雙方各持二份,上報監管機構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
二十、其他事項
如發生有權司法機關依法凍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應予以配合,承擔司法協助義務。
除本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協議未盡事宜,
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協議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簽訂地、簽訂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