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智遠多元配置3個月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協議
建信智遠多元配置3個月持有期混合型發起
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智遠多元配置3個月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協議
目錄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1
二、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原則和解釋.........................................................................................2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3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9
五、基金財產保管..............................................................................................................................10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6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18
九、基金收益分配..............................................................................................................................25
十、基金信息披露..............................................................................................................................26
十一、基金費用......................................................................................................................................28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30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31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換...............................................................................................31
十五、禁止行為......................................................................................................................................34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35
十七、違約責任和責任劃分...................................................................................................................37
十八、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方式...........................................................................................................38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38
二十、托管協議的簽訂..........................................................................................................................39
建信智遠多元配置3個月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協議
鑒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建信基金”)是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
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證券”)是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
有效存續的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建信基金為建信智遠多元配置3個月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
金管理人,中信證券為建信智遠多元配置3個月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
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建信智遠多元配置3個月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協議。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簡稱“管理人”)
名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7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16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7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16層
郵政編碼:100033
法定代表人:生柳榮
成立時間:2005年9月19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5]158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2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它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或簡稱“托管人”)
名稱: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48號中信證券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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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智遠多元配置3個月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協議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中信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張佑君
成立時間:1995年10月25日
批準設立機關:國家工商總局
批準設立文號:100000000018305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冊資本:14,820,546,829元人民幣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關于核準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資格的
批復》(證監許可[2014]1044號)
經營范圍:證券經紀(限山東省、河南省、浙江省天臺縣、浙江省蒼南縣以外區域);
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
證券資產管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內委托投資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證券投資管理、企
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和職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融資融券;證券投資基金代銷;為期貨公
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代銷金融產品;股票期權做市。上市證券做市交易。(依法須經批準
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
為準)
存續期間:無限期
二、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原則和解釋
(一)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
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
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信息披露辦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
式準則第7號<托管協議的內容與格式〉》、《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
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
《建信智遠多元配置3個月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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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運作、
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有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
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四)解釋
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本協議所有術語與《基金合同》的相應術語具有相同含義。
(五)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
書的規定。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資范圍
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主要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的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證券投資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認基金、商品基
金(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期貨基金和黃金ETF)、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
“公募REITs”)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的基金)、股票(包括主板、創業板、科
創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
含國債、地方政府債、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政府支持債券、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公開
發行的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公司債券、央行票據、中期票據、
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
場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
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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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其
中,投資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權益類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5%-40%,投資
境內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5%。計入上述權益類資產的混
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兩個條件之一:(1)基金合同約定投資股票資產(含存托憑證)占基
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4期季度報告中披露的股票資產(含存托憑證)占
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60%。
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投資商品基金占基金資產的比例
不超過10%,投資QDII基金和香港互認基金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超過20%,投資貨幣市場基金
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超過15%,本基金持有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
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
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資比例進
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資產的80%,投資于股票、股票
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權益類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5%-40%,投資境內股票、股票型基
金和混合型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5%,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
產的50%;
(2)本基金持有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
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單只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除ETF聯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中基金
持有單只證券投資基金的比例不超過該被投資證券投資基金凈資產的20%,被投資證券投資
基金凈資產規模以最近定期報告披露的規模為準;
(5)本基金不得持有分級基金;
(6)本基金投資其他基金時,被投資基金的運作期限應當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報告披
露的基金凈資產應當不低于1億元。
(7)本基金投資于封閉運作基金、定期開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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凈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
計計算且不含證券投資基金),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
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
的A+H股合計計算且不含證券投資基金),不超過該證券的10%;
(9)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
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0)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
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1)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2)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
得展期;
(13)本基金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資產凈值的15%;因證券
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6)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資貨幣市場基金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超過15%;
(18)本基金投資商品基金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超過10%;
(19)本基金投資QDII基金和香港互認基金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超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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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計算;
(21)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第
(3)、(4)項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2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對于除第(2)、(3)、(4)、(5)、
(10)、(15)、(16)情形之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
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
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
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投資于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資品種和比例應當符合本
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資禁止行
為通過事后監督方式進行監督: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投資其他基金中基金;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4、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基金關聯投資限制
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
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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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
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
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5、本基金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由基金管理人決定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的名單,并按
照審慎的風險控制原則在該名單中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
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管理人在銀行間市場進行
現券買賣和回購交易時,需按交易對手名單中約定的該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進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不對本基金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的交易對手和交易結算方式進行監控。
6、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監督
(1)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事先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明確基金投資
流通受限證券的比例,制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范流動性風險、法律風
險和操作風險等各種風險。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
案以及相關投資額度和比例等的情況進行監督。
(2)此處流通受限證券與上文所述的流動性受限資產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經中國證監
會批準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
交易證券,不包括由于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
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3)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經基金管理人
董事會批準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度。基金投資非公開
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的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度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至少于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至基金托管
人,保證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上述資料后兩個工作日內,
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進行確認。
(4)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的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規要求的有關書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會批準文件、發行證
券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總成本占基金資產凈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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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證券市值占資產凈值的比例、資金劃付時間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
述信息的真實、完整,并于擬執行投資指令前將上述信息書面發至基金托管人,保證基金托
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
(5)基金托管人應按照《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
知》規定,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進行監督,并審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書面信
息。基金托管人認為上述資料可能導致基金出現風險的,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資流通受
限證券前就該風險的消除或防范措施進行補充書面說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風險管理部
門就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出具的風險評估報告等備查資料的權利。否則,基金托管人有權
拒絕執行有關指令。因拒絕執行該指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并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無法達成一致,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決。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則不承擔任何責任。
7、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存款銀行的信用等級、存款銀行的支付能
力等涉及到存款銀行選擇方面的風險。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據相應規則確定存款銀行,本
基金投資存款銀行以外的銀行存款出現由于存款銀行信用風險而造成的損失時由相關責任
人進行賠償。基金托管人不對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存款銀行進行監控。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
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需基金管理人主動提供)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
行監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其他運作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本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進行解釋或
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
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
管理人應賠償因其違反法律法規、行業自律性規定或《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
規定而致使投資者和基金托管人遭受的損失。
對于依據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夠監控的投資指令,基金托管人
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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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對于必須于估值完成后方可獲知的監控指標或依據交易程序已經成交的投資指令,基金
托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
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
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托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復核基
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
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未
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確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
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
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協助配合。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
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
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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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
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經紀機構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或法律法規、《基
金合同》及本協議另有規定,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相關開
戶費用由基金資產承擔。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分賬管理,獨立核算,確保基
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對于因為基金認申購、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
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
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時催收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
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6、對因為基金管理人投資產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的基金財產,或交
由證券公司負責清算交收的基金財產及其收益,若由于該等機構或該機構會員單位等本協議
當事人外第三方的原因給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等,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資金的驗資和入賬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資格的銀行開立的“基金募
集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發起資金認購金額及發起資金提供方承諾持有
期限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
金劃入在基金托管人為本基金開立的基金銀行賬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由基金管理人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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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限內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進行驗資,并出具
驗資報告,驗資報告需對發起資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額進行專門說明,出具的驗資報
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
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必要的協助。
(三)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設本基金的銀行賬戶。
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為“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業務結算專用章”和基金托管人有權
人名章。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行。
3、本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行
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本基金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和證券資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當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
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2、本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轉讓本基金的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證券
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證券賬戶開立后,證券經紀商選擇指定營業網點為本基金開立證券資金賬戶,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該證券資金賬戶與基金托管資金專門賬戶之間建立銀證轉賬對應關系。
5、交易所證券交易資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全額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為基金開設證券資金賬戶中,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選擇的證券
公司負責。基金托管人不負責辦理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也不負責保管證券資金賬戶內
存放的資金。
6、在本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的,涉及相
關賬戶的開設、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應當比照并遵守上述關于賬戶開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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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的規定。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
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行間市場登記
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賬戶和資金結算專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債
券市場債券和資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負責完成銀行間債券市場準入備
案。
(六)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由
基金管理人協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協議的約定協商后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
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七)基金投資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應由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簽訂總體合作協
議,并將資金存放于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指定的分支機構。
存款賬戶必須以基金名義開立,賬戶名稱為基金名稱,存款賬戶開戶文件上加蓋預留
印鑒及基金管理人公章。預留印鑒為“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業務結算專用章”和基金
托管人有權人名章。存款證實書原件由托管人負責保管。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與存款銀行簽訂具體存款協議,明確存款的
類型、期限、利率、金額、賬號、對賬方式、支取方式、賬戶管理等細則。存款協議須約定
將托管人為本基金開立的托管銀行賬戶指定為唯一回款賬戶,任何情況下,存款銀行都不得
將存款本息劃往任何其他賬戶。
為防范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定期存款協議中應當約定提前支取條款。
基金所投資定期存款存續期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
賬機制,確保基金銀行存款業務賬目及核對的真實、準確。
(八)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的保管
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其檔案庫或保險柜,但要
與非本基金的其他有價憑證分開保管。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基金托管人承擔保管職
責。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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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
有關憑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有關重大合同后應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內將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給基金托管人。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
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的規定。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與合同原件核對一致
的并加蓋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傳真件或復印件或掃描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原件不
得轉移。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開展場內證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過基金銀行賬戶與
證券資金賬戶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統在基金銀行賬戶與證券資金賬戶之間劃款,即銀證互
轉;銀證互轉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執行。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當事先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書面通知(以下稱“授權通知”),載明基金
管理人有權發送指令的人員名單(以下稱“指令發送人員”)及各個人員的權限范圍。基金
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預留印鑒樣本、指令發送人員的名章樣本和簽字樣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授權通知應由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
字并加蓋公章,若由授權簽字人簽署,應附上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授權文件原件并經電話確認后,授權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權文件中載明具體生效時間
的,該生效時間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并經電話確認的時點。如早于前述時間,
則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并經電話確認的時點為授權文件的生效時間。
對于基金管理人擬通過基金托管人電子服務平臺發送劃款指令的,基金管理人需與基金
托管人簽署相關服務協議,并提供授權文件及其他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材料,由基金托管人為
基金管理人的被授權人在電子服務平臺配置相關操作權限。
對于基金管理人通過深證通金融數據交換平臺電子直連的方式向托管人發出劃款指令
的(以下簡稱“深證通電子直連”),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劃款指令合法有效。對于已通過深證
通數據接口識別并進入基金托管人指令系統的劃款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可否認其效力,并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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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已通過基金管理人的適當授權。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通知及其更改負有保密義務,除法律法規規定或有
權機關要求外,其內容不得向指令發送人員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指令的內容
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贖回、分紅付款指令、銀行間業務劃款指令)以及其他資金劃撥
指令等。對于通過傳真或電子郵件發送掃描件方式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發送給基金托管
人的劃款指令應寫明以下要素:資金用途、支付時間、金額、賬戶信息等,加蓋預留印鑒并
由被授權人簽字或加蓋名章;對于通過深證通電子直連方式發送的指令、電子服務平臺發送
的劃款指令或由電子平臺推送給基金管理人并需基金管理人確認后才能發送的劃款指令,基
金管理人的被授權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款指令時應寫明以下要素:資金用途、支付時間、
金額、賬戶信息等(以上內容統稱為“劃款指令的書面要素”)。相關登記結算公司向基金托
管人發送的結算通知視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1、指令由“授權通知”確定的指令發送人員代表基金管理人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發送
掃描件、深證通電子直連或電子服務平臺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對于指令發送人員發出
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
2、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
易權限內,并依據相關業務規則發送指令。對于通過傳真或電子郵件發送掃描件方式發送的
劃款指令,基金管理人有義務在發送劃款指令后及時與基金托管人進行錄音電話確認。因基
金管理人未能及時與基金托管人進行指令確認,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所造成的損失不由基
金托管人承擔。對于通過深證通電子直連或電子服務平臺發送的劃款指令,基金管理人需在
劃款指令跟蹤界面查看劃款指令是否完成。如果由于基金托管人自身過錯影響資金未能及時
到賬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3、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時,應對投資指令的書面要素進行表面一致性形式審查,并
根據《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指令的內容合規性進行檢查。對于通過傳真或電
子郵件發送掃描件方式發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表面一致性形式審查的方式限于驗證劃款指
令的前述書面要素是否齊全、審核劃款指令用章和簽發人的簽字或名章是否與預留印鑒樣本、
被授權人的簽字樣本或名章樣本相符、操作權限是否與授權文件一致;對于通過深證通電子
直連或電子服務平臺方式發送的劃款指令,視為由基金管理人有效被授權人發送,基金托管
人形式審查的方式限于驗證劃款指令的前述書面要素是否齊全。對表面一致性形式審查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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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合規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執行,不得延誤。
4、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結束后將銀行間同業市場債券交易成交單經有權人員簽字并加
蓋印章后及時傳真或通過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提供給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執行指令留出執行指令時所必需的時間。
發送指令日完成劃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應給基金托管人預留至少距劃款截至時點2個工作
小時(工作時間:工作日9:00-11:30,13:00-17:00)的指令執行時間。因基金管理人
原因導致指令傳輸不及時而未能留出足夠的執行時間,致使指令未能及時執行所造成的損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6、對于T日交收的投資交易,基金管理人應于T日15:00之前發送指令至基金托管人
并進行電話確認,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本協議要求按投資指令執行。15:00之后發送的,基金
托管人盡力執行但不保證執行成功,由于基金管理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
令導致劃付失敗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該責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該責任。
7、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托管人在執行指令時基金的銀行存款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額,
確保基金的證券賬戶有足夠的證券余額。對超頭寸的指令,以及超過證券賬戶證券余額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但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擔。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協議,指令發送人員無權或
超越權限發送指令,指令發送人員發送的指令不能辨識或投資指令的要素不全導致無法執行
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如需撤銷指令,應在基金托管人執行指令之前出具書面撤
銷說明或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廢”,并加蓋預留印鑒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并與基金托管人進
行電話確認,基金托管人確認后,該書面撤回的說明或指令生效。如果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書
面撤銷的說明或指令前已執行原指令,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法、違規的,有權暫緩或不予執行,并及時書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托管人發出回
函確認,基金管理人未予書面回函確認的,也視為同意基金托管人的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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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對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基
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拖延執行。基金托管人因過錯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
金合同》及本協議規定的有效指令執行或拖延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前述有效指令,致使基金的
利益受到損害的,基金托管人應負賠償責任。
(七)被授權人員及授權權限的變更
基金管理人若對授權通知的內容進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發送人員的名單的修改,
及/或權限的修改),應當至少提前1個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權通知的文件應由基
金管理人加蓋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如是授權代表,需要由法定代表人出
具授權書)。基金管理人對授權通知的修改應當至少提前1個工作日以傳真的形式發送給基
金托管人,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變更通知后應向基金管理人電話確認。
基金管理人對授權通知的內容的修改自通知送達基金托管人并經基金托管人確認無異議之
時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3個工作日內將對授權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原件與傳真件不一致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與基金管理人聯系予以確認,在確認前基金托管
人以傳真件為準執行指令,由此產生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更換被授權人通
知生效后,對于已被撤換的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被改變授權人員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
金托管人不予執行。如因托管人過錯造成損失的,由托管人承擔責任。
(八)其他事項
除因其自身過錯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損害而負賠償責任外,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
本協議的規定正確執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損失,基金托管人不負賠償責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機構。
1、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機構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據內部相關標準進行考察后確定證券經紀機構。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
及證券經紀商簽訂本基金的證券經紀服務協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證券經紀商可就
基金參與證券交易的具體事項另行簽訂協議。
2、相關信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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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本基金財產的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估值核算使用。
(二)基金清算交收
1、證券交易所資金結算
本基金通過證券經紀商進行的交易由證券經紀商作為結算參與人代理本基金進行結算;
本基金其他證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關機構負責結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關業務規則和規定,該等規則和
規定自動成為本條款約定的內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資前,應充分知曉與理解中登公司針對各類交易品種制定結算業務規則
和規定。
證券經紀商代理本基金財產與中登公司完成證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證券資金結算業
務,并承擔由證券經紀商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交收業務無法完成的責任;若由于基金管理
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業務無法完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其它場外交易資金結算
場外資金對外投資劃款由基金托管人憑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協議約定的有效資金劃
撥指令和相關投資合同(如有)進行資金劃撥;場外投資本金及收益的劃回,由管理人負責
協調相關資金劃撥回產品托管戶事宜。
(三)資金、證券賬目和交易記錄核對
(1)交易記錄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按日進行交易記錄的核對。每日對外披露凈值之前,必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
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致。如果實際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
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實,由此導致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資金賬目的核對
資金賬目按日核實。
(3)證券賬目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結束后核對基金交易所場內證券賬目,確保雙方賬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最后一個交易日核對非交易所場內的證券賬目。
(四)申購、贖回和基金轉換的資金清算
1、T日,投資者進行基金申購、贖回和轉換申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別計算
基金資產凈值,并進行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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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T+3日,登記機構根據T日基金份額凈值計算申購份額、贖回金額及轉換份額,更
新基金份額持有人數據庫;并將確認的申購、贖回及轉換數據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傳
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據確認數據進行賬務處理。
3、基金托管賬戶與“基金清算賬戶”間的資金清算遵循“全額清算、凈額交收”的原
則,即按照托管賬戶當日應收額(包括申購資金及基金轉換轉入款)與托管賬戶應付額(含
贖回資金、贖回費、基金轉換轉出款及轉換費)的差額來確定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或凈應付額,
以此確定資金交收額。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時,基金管理人負責將托管賬戶凈應收額在
交收日15:00前從“基金清算賬戶”劃到基金托管賬戶;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付額時,基金
管理人需提前2小時發送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將托管賬戶凈應付額在
交收日12:00前劃到“基金清算賬戶”。
4、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上款約定將托管賬戶應收額全額、及時匯至基金的托管賬戶,由
此產生的責任應由該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約定將托管賬戶應付額全額、
及時匯至“基金清算賬戶”,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5、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給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真實性負責。基金托管人應
及時查收申購資金的到賬情況并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時劃付贖回款項。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復核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
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后,各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各類基金份額的
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
產。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
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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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
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基金資產凈
值、基金份額凈值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后
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基金凈值予以公布。
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基金托管人復核、審查基金管
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因此,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
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
如有新增事項,按最新規定估值。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
及負債。
2、估值方法
1、對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資的境內非貨幣市場基金,按所投資基金估值日的份額凈值估值。
(2)本基金投資的境內貨幣市場基金,按所投資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間(含
節假日)的萬份收益計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對于在交易所上市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資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按所投資基金估值日的收盤價估值。
(2)本基金投資的境內上市開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資基金估值日的份額凈值估值。
(3)本基金投資的境內上市定期開放式基金、封閉式基金,按所投資基金估值日的收
盤價估值。
(4)本基金投資的境內上市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如所投資基金披露份額凈值,則按
所投資基金估值日的份額凈值估值;如所投資基金披露萬份(百份)收益,則按所投資基金
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間(含節假日)的萬份(百份)收益計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對于證券投資基金特殊情況的估值處理
如遇所投資的證券投資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額凈值、進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無交易等特
殊情況,基金管理人根據以下原則進行估值:
(1)以所投資基金的份額凈值估值的,若所投資基金與本基金估值頻率一致但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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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日基金份額凈值,按其最近公布的份額凈值為基礎估值。
(2)以所投資基金的收盤價估值的,若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場環境未發
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場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
使用最新的份額凈值為基礎或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
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3)若所投資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間發生分紅除權、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
將根據份額凈值或收盤價、單位基金份額分紅金額、折算拆分比例、持倉份額等因素合理確
定公允價值。
4、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不含證券投資基金)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
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
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
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
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5、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
(1)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具體估值機構由基金管
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另行協商約定。
(2)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對于
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
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同時充分考慮發行人
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
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3)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轉股權的
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選取
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4)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采用在當前情況下
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6、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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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
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
定確定公允價值。
7、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8、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9、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本基金采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1、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
對上述估值方法進行調整的,本基金按照最新規定執行。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
托管人承擔復核責任。本基金的基金會計主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
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
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基金份額凈
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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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
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經濟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
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
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
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
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
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
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
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
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
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
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
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
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
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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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3)由于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
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尚不能達成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蓋公
章的書面說明后,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
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4)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公告,而且基金托
管人未對計算過程提出疑義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書面說明,基金份額凈值出錯且造成基金份額
持有人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
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費和托管費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5)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
次重新計算和核對仍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披露凈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計
算結果對外披露,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責。
(6)由于一方當事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另一方當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
能發現該錯誤,進而導致凈值計算錯誤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損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
日凈值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損失,由提供錯誤信息的當事人一方負責賠
償。
5、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協議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10)項進行估值時,所
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凈值計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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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占基金相當比例的被投資基金暫停估值時;
4、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基金估值;
5、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賬方法和會
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記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賬冊,對雙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
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
的處理方法為準。
經對賬發現相關各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及時查明原因并
糾正,保證相關各方平行登錄的賬冊記錄完全相符。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
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和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制,應于每
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
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
概要,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其中基金產品資料概要還應當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
網點;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季度報
告應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中期報告在會計年度半年終了后兩個月內予
以公告;年度報告在會計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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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月度報表完成當日,將報表蓋章后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應在3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報告完
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
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
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
應在收到后4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間的上述文件往來均以傳真的方式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
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賬務處理為準。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業務印
鑒或者出具加蓋業務印鑒的復核意見書或進行電子確認,雙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
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托管人在對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復核完畢后,需蓋章確
認或出具相應的復核確認書或進行電子確認,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時提示。
(八)基金管理人應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12次,每份基
金份額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準日每份基金份額可供分配利潤的10%,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選擇現金
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基金份額持有人不選擇,本
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對A類和C類基金份額分別選擇
不同的分紅方式;同一投資人持有的同一類別的基金份額只能選擇一種分紅方式,如投資人
在不同銷售機構選擇的分紅方式不同,則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將以投資人最后一次選擇的分紅
方式為準;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原份額)所獲得的紅利再投資份額的持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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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原份額的持有期計算,即紅利再投資份額的持有期起始日為基金合同生效日(如原份額
為認購份額)或原份額申購申請日(如原份額為申購份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凈
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各基
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分配收益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額類別內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
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對基金收益分配的有關業務規則進行調整,此項調整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
于調整實施日前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實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確定后,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辦法》在規定媒介公告并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
15個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將收益分配的全
部資金劃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賬戶。
(三)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金
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1、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辦法》、《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其他
有關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
應予保密。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對本基金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開披露之前,先行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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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以外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泄露。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為履行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規定的義務所必
要之外,不得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應當將保密信息限制
在為履行前述義務而需要了解該保密信息的職員范圍之內。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或中國證監會等監管
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3)法律法規或有權機構要求披露的;
(4)為取得法律、審計、信息技術等專業服務而向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提供的;
(5)因不可抗力發生信息披露或公開的。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內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
概要、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臨時報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情況、投資港股通標
的股票的相關公告、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情況、發起資金認購份額報告及等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報告需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
方可披露。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職責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宗旨,誠實
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各自
承擔相應的信息披露職責。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人應
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應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事項進行復核,基
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互相監督,保證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時限履行信息
披露義務。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規定媒介披露。
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將通過規定報刊或基金托管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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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網站公開披露。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息:
(1)不可抗力;
(2)發生暫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對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基金信息的暫停或延遲披露的(如暫停披露基金資產凈值和
基金份額凈值),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與基金托管人協商采取補救措施。
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恢復辦理信息披露。
2、程序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
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業績表現數據、基金定期報告和更
新的招募說明書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書面文件
或者蓋章確認。
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必須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
務所審計。
3、信息文本的存放與備查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
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為文本存放、基金
份額持有人查詢有關文件提供必要的場所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四)基金托管人報告
基金托管人應按《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于上半年度結
束后兩個月內、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在基金中期報告及年度報告中分別出具托管人報告。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60%年費率計提,但基金財產中投資于本基
金管理人所發行或運作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費。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6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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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除去本基金管理人所發行或運作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部
分)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
核對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二)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5%的年費率計提,但基金財產中投資于由
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證券投資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費。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除去由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證券投資基金的部分)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
核對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
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三)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0.20%。
銷售服務費計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
管人核對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劃出,經登
記機構分別支付給各個基金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四)證券交易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公證費、仲裁費和訴訟
費、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基金的相關賬戶的開戶費用及維護費用等根據有關法規、《基金
合同》及相應協議的規定,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并根據費用實際支出金額
支付,列入當期基金費用。
基金管理人運用本基金財產申購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應當通過直銷渠道申
購且不得收取申購費、贖回費(按照相關法規、被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約定應當收取,并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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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基金資產的贖回費用除外)、銷售服務費等銷售費用。
(五)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
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驗資費、會計師和律師費、信息披露費
用等費用)、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
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不列入基金費用。
(六)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的復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對不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基金合同》以及本協議的
其他費用有權拒絕執行。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計提的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等,根據本托管
協議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復核。
(六)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
本協議的約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書面解釋,如果基金托管
人認為基金管理人無正當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絕支付。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
有人名冊由基金的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應按照目前相關規則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管方式可以采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
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
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按有關
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提交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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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
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
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下月前十個工作日內
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名冊應于發生日后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財產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
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應當按
規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二)合同檔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相關的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重大合同傳真給
基金托管人,并在10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
2、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以傳真或者
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
(三)變更與協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變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應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基金賬冊、
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承擔保密義務并保存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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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換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臨時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基
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選。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選由臨時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提名的人選構成;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決通過,并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資格條件;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臨時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中國證
監會根據《基金法》的規定,從提名人選中擇優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由中
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
的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與責任劃分: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
資料,及時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
并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基金管理人、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
應對各自履職行為依法承擔責任;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
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由基金資產承擔;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應按其要
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3、原任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業務
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審慎措施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不對基金份額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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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利益造成損失,并有義務協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盡快恢復基金財產的投
資運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換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基
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表決通過,并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托管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
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
的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資料,及
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
接收,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
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由基金資產承擔。
3、原任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財產和基
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審慎措施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不對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失,并有義務協助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盡快交接基金
資產。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時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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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份額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在規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四)基金托管人更換的特殊程序
下述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情形僅適用于以下特殊程序,不適用其他約定:
當基金托管人獲得監管機構批復或核準可以通過其獨資或者控股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的子公司(“托管子公司”)從事托管業務后,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的基礎上,
基金托管人有權在對基金合同無實質性修改的前提下,將基金合同中應由基金托管人享有的
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概括轉讓給托管子公司,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變更為托管子公司。前述基
金托管人變更事項無需另行征詢基金份額持有人同意或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亦無
需另行簽訂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
會的要求履行相關程序,并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自該等公告通知
載明的指定時間(含)起,上述概括轉讓被視為自動完成,本托管協議項下的托管人自此變
更為托管子公司。
為避免疑義,上述基金托管人變更事項不屬于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或解任情形,繼任的
基金托管人將依據監管規定和基金合同、托管協議的約定履行相應的權利與義務。上述基金
托管人變更事項不觸發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的終止事由,不會導致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終止。
十五、禁止行為
托管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
資。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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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漏基金經營過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規規定的
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贖回、分紅資
金的劃撥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絕執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基金管理人員和其他
從業人員相互兼職。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資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
或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同本協議第
三章約定內容):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投資其他基金中基金;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照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后的托管協議,其內
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2、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本托管協議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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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基金財
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
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
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變
現的,清算期限可相應順延。
6、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
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7、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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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各類基金份額資產凈值的比例確定剩余財產在各類基金份額中的分配比例,并
在各類基金份額可分配的剩余財產范圍內按各類別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該類
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8、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
券法》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
小組進行公告。
9、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的規定。
十七、違約責任和責任劃分
(一)本協議當事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因本協議當事人違約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
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
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一方當事人違反本協議,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發生下列情況時,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等監管機構的規
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投資或不投資造成的損失等。
(五)當事人一方違約,另一方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盡力防止損
失的擴大。
(六)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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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協議所述責任劃分僅指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基金托管人之間的責任劃分,
并不影響承擔責任一方向其他責任方追索的權利。
(八)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
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九)本協議所指損失均為直接損失。
十八、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方式
(一)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
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并從其解釋。
(二)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因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可通過友好
協商解決。但爭議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的,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
裁委員會,根據提交仲裁時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
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三)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
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
益。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發售基金份額時提交的基金托管協議草案,應經
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協議當事人雙方根據
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本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協
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雙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正本一式三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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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托管協議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可后,由該雙方當事人在基金托管協議上蓋章,
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注明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地點和簽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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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無正文,為《建信智遠多元配置3個月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托管協議》的簽字蓋章頁。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基金托管人: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簽訂地點:北京
簽訂日期:二〇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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