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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通資管中證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2025-11-24 文字大小 【 】 【打印
            
財通資管中證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
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財通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財通資管中證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1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2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0
五、基金財產保管11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8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21
九、基金收益分配23
十、信息披露23
十一、基金費用25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25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和檔案的保存26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27
十五、禁止行為29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30
十七、違約責任31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32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32
二十、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32
財通資管中證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財通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白云路26號143室
法定代表人:馬曉立
成立時間:2014年12月15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關于核準財通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設立資產管理子公司的批復》(證監許可[2014]1177號)
注冊資本:人民幣5億元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經營范圍: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依法須
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光華路10號院1號樓6-30層、32-42層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時間:1987年4月20日
批準設立文號:國辦函[1987]14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證監基金字[2004]125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4893479.6573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訂立本協議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
財通資管中證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
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7號<托
管協議的內容與格式〉》、《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
號——指數基金指引》(以下簡稱《指數基金指引》)、《財通資管中證500
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
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有關事宜中的權利、義
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本協議所使用的詞語或簡稱與其在《基金合同》的釋
義部分具有相同含義。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
金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以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備
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下同)為主要投資對象。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本基
金還可投資于非成份股(包括主板、創業板、科創板以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
發行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
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公開
發行的次級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
券、可交換債券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
期存款、通知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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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期貨、股票期權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
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股票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其中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
的80%,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
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現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
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遵循以下投資
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股票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其中投資于標
的指數成份股及其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投資于港股
通標的股票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
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持有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
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
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
的A+H股合計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
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
財通資管中證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完全按照有
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12)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應遵循下列限制: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的10%;
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
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
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
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
約定;
4)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的15%;
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
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財通資管中證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6)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
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
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7)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
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
含質押式回購)等;
(13)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應遵循下列限制:
1)因未平倉的股票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
2)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
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股票期權保證金的現
金等價物;
3)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面值
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4)基金投資股票期權應符合基金合同約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倉位、個股
占比等)、投資目標和風險收益特征;
(14)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1)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證券應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所述流動性受限證券的范圍;
2)參與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50%;
3)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
4)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
均計算;
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業務;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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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監會認定特
殊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6)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
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
產的投資;
(17)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8)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
股票與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9)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
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2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第(2)、(9)、(14)、(16)、(17)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
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
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修改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投資所受限制相應取消或調整,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在規
定媒介公告。
財通資管中證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
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據以下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進行監
督。
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應按照審慎的風險控制原則評估交易對手
資信風險,并自主選擇交易對手。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
及行業標準的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的名單。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不在名
單內的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進行交易,可以通過郵件、電話等雙方認可的方式提
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說明。基金管理人應
確保說明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對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說明
進行實質審查。經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執行交易或未向托管人提供名單并造成基
金資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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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銀行間市場進行現券買賣和回購交易時,以DVP(券款對付)
的交易結算方式進行交易。
5、關于銀行存款投資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存款銀行的信用等級、存款銀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銀行選擇方面的風險。基金管理人應基于審慎原則評估存
款銀行信用風險并自主選擇存款銀行。因基金管理人違反上述原則給基金造成的
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相關損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擔。基金管理
人履行先行賠付責任后,有權要求相關責任人進行賠償。基金托管人的職責僅限
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賠付責任。
6、基金融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如本基金按國家有關規定參與融資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時,基金托管人應
為基金參與融資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提供必要的協助。
7、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監督
(1)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流通受限證券,包括由相關法律法規規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
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于
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
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3)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經
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
制度。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的
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
度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至少于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
至基金托管人,保證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上
述資料后兩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收到上述資料。
(4)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規要求的有關書面信息,包括如下文件(如有):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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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批準文件、發行證券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
成本、總成本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證券市值占資產凈值的比
例、資金劃付時間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并應至少于擬
執行投資指令前一個工作日將上述信息書面發至基金托管人,保證基金托管人有
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
(5)基金托管人應按照《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
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進行監督,并審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關書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認為上述資料可能導致基金出現風險的,
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就該風險的消除或防范措施進行補
充書面說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風險管理部門就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出具
的風險評估報告等備查資料的權利。否則,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執行有關指令。
因拒絕執行該指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并有權報
告中國證監會。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無法達成一致,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決。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則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沒有切
實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基金出現風險,基金托管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二)投資監督范圍的調整
因法律法規、監管要求導致本基金投資事項調整的,基金管理人應提前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更新投資監督范圍。基金管理人知曉基金
托管人投資監督職責的履行受外部數據來源或系統開發等因素影響,基金管理人
應為基金托管人系統調整預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時間。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的監督和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四)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
金資產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
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
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五)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其他運作違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
財通資管中證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金托管人發出回函,進行解釋或舉證。
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
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有義務要求基金管理人賠償因其違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資者遭受的損失。
對于依據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夠監控的投資指令,
基金托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
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對于必須于估值完成后方可獲知的監控指標或依據交易程序已經成交的投
資指令,基金托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
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必須在規定時間內
答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
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托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
需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
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
無故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
財通資管中證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確認并
以書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
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協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有
義務要求基金托管人賠償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
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
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期貨經紀商(以下或
稱“證券/期貨經紀機構”)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不得自
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
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經紀商三方應簽訂證券經紀服務協議。證券
經紀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相關證券資金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獨立核算,確保基金財產的
完整與獨立。
5、對于因基金認(申)購、基金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財產,應由基金管
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
達基金托管人處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
財通資管中證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
人有義務在合理且必要的范圍內配合基金管理人進行追償。
(二)募集資金的驗證
募集期內銷售機構按銷售服務協議的約定,將認購資金劃入基金管理人在具
有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設的財通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認購專戶。該賬戶
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由基金管理
人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
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
有效。驗資完成,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的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
管人為基金開立的資產托管專戶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出具確認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備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規定辦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產品或基金托管人與產品聯名等監管部門要求的
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資產托管專戶,保管基金的現金資產。本基金的一切貨
幣收支活動,均需通過基金托管人的資產托管專戶進行。
資產托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資產托管專戶的管理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利率管理等相關監管
法規要求。
(四)基金證券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證券賬
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
管理人負責。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
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財通資管中證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他
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關于賬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證券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協議約定在選定的證券經紀商處為本基
金開立證券資金賬戶,用于辦理本基金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投資所涉及的資金
結算業務。結算備付金和交易保證金的收取按照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機構的
規定執行。
2、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義在基金管理人選擇的證券經紀機構營業網點開
立證券資金賬戶,并按照該營業網點開戶的流程和要求,簽訂相關的協議。證券
資金賬戶與基金托管賬戶建立第三方存管關系。
(六)債券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
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負責以基金的
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設
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賬戶和資金結算專戶,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的債券
的后臺匹配及資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協議正本由
基金管理人保存。
(七)存款投資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財產開展定期存款等銀行存款投資前,基金管理人應以基金名義開立銀
行存款賬戶,該賬戶僅限向托管賬戶劃撥存款本金及利息資金。開戶時基金管理
人須向存款銀行預留基金托管人印鑒,如基金托管人需變更預留印鑒,基金管理
人應通知并配合存款銀行辦理變更手續。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雙方約定,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辦理開戶、存入、支取、
變更等存款業務所需的經辦人員身份證明信息等材料。如需在存款銀行開通網上
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等功能,需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雙方確認同意。
如需停止使用銀行存款賬戶,基金管理人應聯系基金托管人及時辦理銷戶手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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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期貨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設和管理
期貨賬戶。
(九)其他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
同》約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協助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
有關賬戶。該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十)存款證實書等實物證券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交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屬于基
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毀損、滅失,由此
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由存款銀行向基金管理人開具存款證實書,基金管理
人與基金托管人應遵守以下特別約定:
1、基金財產在開展銀行存款投資業務前,基金管理人應根據基金托管人的
要求,提供辦理存款證實書出入庫手續所需的經辦人員身份信息等相關材料。如
基金托管人對相關材料有異議,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辦理并不承擔相應責任,基
金管理人應采取措施核實并更正信息。
2、基金管理人應通知存款銀行及時與基金托管人辦理存款證實書入庫保管
手續。如存款證實書要素與存款協議不符,在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核實更正前,
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辦理入庫手續。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情況導致入庫延
誤的,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書面說明,并采取措施積極推動存款證實
書入庫,在完成入庫前,由存款證實書持有方履行保管責任。
3、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應及時與基金托管人辦理存款證實書出庫手續。
如需提前支取,基金管理人應出具提前支取說明函。如需部分提前支取,應辦理
存款證實書置換,置換后新存款證實書除金額、編號、存款證實書開具日期外,
其他核心要素與原存款證實書一致。
4、存款到期后,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正常辦理存款證實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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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手續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與存款銀行的存款協議中就上述情況作出相應安排,
并明確存款銀行應將支取后的存款本息全部劃轉回基金資產托管專戶。
5、如存款證實書因非基金托管人原因出現毀損、滅失,或晚于存款到期日
到達存款行等情形,導致存款無法被按時支取的,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采取補救措
施,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關責任,但應給予必要配合。存款證實書僅作為存款證
實,不得設立擔保或用于任何可能導致存款資金損失的其他用途。
(十一)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應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
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簽署后5個工作日內
通過專人送達、掛號郵寄等安全方式將合同原件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合同原件應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門,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規
定的最低期限。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一)指令的形式和授權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資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投資資金劃撥及
其他款項支付的指示或要求。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指令形式包括電子
指令、授權指令和書面指令。
1、電子指令
電子指令是指基金管理人通過電子報文系統等電子系統發送的指令。
2、授權指令
授權指令是指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授權,基于雙方協商一致所設定
的業務規則、登記結算機構數據或監管部門認可的公告等公開信息形成的指令。
具體適用條件、發送、確認和執行等相關要求均由雙方根據業務需要另行協商確
定。
基金管理人擬采用授權指令的,應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對應類別授權指令
的書面授權,載明指令內容和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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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書面指令
書面指令是指基金管理人出具的紙質指令。基金管理人應通過傳真或者郵件
等雙方約定的方式發送書面指令的掃描件,并確保與指令原件內容一致。書面指
令應作為應急方式,在電子指令、授權指令無法正常送達或形成時,基金管理人
應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書面指令。
基金管理人應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書面指令的授權通知,列明預留印鑒樣
本、有權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的被授權人名單及權限(包括但不限于審批金額、
審批事項種類),并載明生效時間。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授權通知后向基金管理
人郵件確認。授權于授權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生效。若授權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
早于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郵件確認的時間,則授權于基金托管人確認時生效
(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基金管理人變更授權通知,參照上述流程辦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通知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授權人及
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電子、書面指令的內容
基金管理人發送給基金托管人的電子、書面指令須明確包含以下要素:用款
事由、支付時間、金額、賬戶信息。
(三)電子指令與書面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1、指令的發送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在其
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權限內發送指令。對于指令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
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對于被授權人
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
2、指令的審核確認
基金管理人在向基金托管人發送電子指令、書面指令后,須電話聯系基金托
管人進行確認。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時與基金托管人進行指令確認,致使資金未
能及時到賬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電子指令自成功進入基金托管人系統并經雙方確認時視為送達。一旦成功進
入基金托管人系統,均視為由基金管理人被授權人發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對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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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指令僅開展要素審核。
對書面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先根據授權通知,核驗指令簽發人信息及印鑒有
效性,授權核驗不通過,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執行;核驗通過后,再進行要素審
核。
基金托管人對電子指令、書面指令的要素審核,僅指對指令要素的完整性以
及與“證明材料”的表面一致性進行驗證。要素審核無誤,方可確認指令有效;
要素審核不通過,或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責時發現指令違反《基金法》等法
規規定或《基金合同》、本協議約定的,進入異議處理程序。
3、指令的執行
基金托管人審核確認指令有效后,應依照本協議約定及時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留出執行指令所必需的時間。發
送指令日完成劃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應給基金托管人預留出距劃款截止時點至
少2小時的指令執行時間。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
足夠劃款所需時間,致使指令無法及時處理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托管人在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時,托管資
金專戶內有足夠的資金。否則,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
但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經及時通知后,因不執行該指令而造成損失的,基金
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基金管理人確認,基金托管人在指令執行完畢后無需通過電話、電子數據等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答復確認。
4、指令的撤銷與變更
對于基金托管人尚未執行的電子指令與書面指令,基金管理人可以撤銷,但
應提前與基金托管人溝通。雙方協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通過傳真或者郵件等雙方
約定的方式發送撤銷指令的書面通知(下稱“指令撤銷通知”)。指令撤銷通知
須在雙方協商確定的時限內發出,載明指令撤銷內容,并加蓋授權通知中的預留
印鑒。基金管理人未及時與基金托管人協商并在協商時限內發送指令撤銷通知的,
由此造成的后果及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管理人應在發送指令撤銷通知后電話聯系基金托管人進行確認,該指令
撤銷通知經基金托管人確認后方可生效。如指令撤銷通知載明的撤銷內容與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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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不一致,或印鑒不符合前述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予確認,由此導致的相關
后果及責任,基金托管人不予承擔。
指令變更參照上述流程辦理。
(四)電子指令與書面指令的異議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對書面指令與電子指令存在疑義的,應及時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基金管理人須在雙方協商的有效時間內答復,對于因異議處理導致的指令執行延
誤,基金托管人亦不承擔責任。
(五)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責任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或者未及時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有效指
令執行,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紀機構的標準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負責根據相關標準以及內部管理制度對有關證券經紀機構進行
考察后確定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證券經紀機構。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及證
券經紀機構簽訂本基金的證券經紀服務協議,明確三方在本基金參與場內證券交
易、證券交收及相關資金交收過程中的職責和義務。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基金專
用交易單元號、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紀機構,并與其簽訂期貨
經紀合同,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基金管理人
所選擇的期貨公司負責辦理基金資產的期貨交易的清算交割。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以及期貨公司應另行簽署《期貨投資托管操作備忘錄》,約定基金資產在
期貨投資運作中的職責及義務。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和交收中的責任
基金投資于證券發生的所有場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負責根據相
關登記結算機構的結算規則辦理;基金投資于證券交易所所有場內交易的清算交
割,由基金管理人選擇的證券經紀機構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結算規則辦
財通資管中證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理。
證券經紀商負責本基金場內證券交易涉及的證券資金結算業務,并承擔由證
券經紀商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交收業務無法完成的責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
因造成的正常結算業務無法完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對于任何原因發生的證券資金交收違約事件,相關各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
本基金投資于期貨發生的資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選定的期貨經紀公司
負責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于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
放在期貨經紀公司的資金不行使保管職責和交收職責,基金管理人應在期貨經紀
協議或其它協議中約定由選定的期貨經紀公司承擔資金安全保管責任和交收責
任。
場外交易資金對外投資劃款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協議
約定的有效資金劃撥指令進行資金劃撥;場外投資本金及收益的劃回,由基金管
理人負責協調相關資金劃撥回本基金托管戶事宜。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托管人
在執行其發送指令時,有足夠的頭寸進行交收。基金的資金頭寸不足時,基金托
管人有權拒絕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指令時應充分
考慮基金托管人執行指令所需的合理必要時間。如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無法按時
劃款,由此給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本基金參與T+0交易所非擔保交收債券交易的,通過證券經紀機構代理進行
交易,由證券經紀機構直接從資金賬戶中進行資金清算并承擔由證券經紀機構原
因造成的正常結算、交收業務無法完成的責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
常結算業務無法完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基金出現超買或超賣的責任認定及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如果發現基金投資證券過程中出現超買或超
賣現象,應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解決,由此給基金及基金托
管人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發生超買行為,基
金管理人必須于T+1日上午10時之前劃撥資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關于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的特別約定
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在T+1日9:30之前有足夠的頭寸用于港股通T+1日公司
行動、證券組合費和風控資金的交收,在T+1日14:00之前有足夠的頭寸用于
財通資管中證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港股通T+2日交易資金的交收。
特別的,對于基金參與港股通新增交易日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知曉港股通
交易日歷優化實施后的交收規則,理解相關結算風險。對于兩地市場非對稱假期
前(內地節假日但香港非節假日)的共同交易日(即新增交易日)的交易,基金
管理人應履行資金提前到賬義務,在T日16:30之前確保資金賬戶有足夠的頭寸
用于港股通T日交易資金的交收。
(三)資金、證券賬目及交易記錄的核對
對基金的交易記錄,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核對,同時與證券
經紀商進行交易記錄的核對。每日對外披露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之前,必須保證當
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致。如果由于證券經紀
商提供的數據錯誤或者不完整致使實際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
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實,由此導致的損失由證券經紀商承擔。如果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致使實際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
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實,由此導致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對基金的資金賬目,由相關各方每日對賬一次,確保相關各方賬賬相符。
對基金證券賬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結束后核對基金證券賬
目,并每日與證券經紀商提供的對賬單數據進行核對,確保賬目相符。
對實物券賬目,每月月末相關各方進行賬實核對。
對交易記錄,由相關各方每日對賬一次。
(四)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資金清算、數據傳遞及托管協議當事
人的責任
1、托管協議當事人在開放式基金的申購贖回、轉換中的責任
基金的投資者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和銷售機構的銷售網點進行申
購和贖回申請,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記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和登記,基金
托管人負責接收并確認資金的到賬情況,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來劃付
贖回款項。
2、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遞
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14:00之前將前一個開放日經確認的基金申購
金額和贖回份額以書面形式并加蓋業務專用章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
財通資管中證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傳遞的申購、贖回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3、開放式基金的資金清算
基金申購、贖回等款項采用軋差交收的結算方式,凈額在最晚不遲于T+3
日下午15:00前在基金管理人總清算賬戶和資產托管專戶之間交收,如遇異常
情況由管理人與托管人協商處理。
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收款,基金管理人可聯系基金托管人查收資金是否到
賬,對于未準時到賬的資金,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劃付,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
金管理人承擔。后果嚴重的基金托管人應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付款,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
劃付。對于未準時劃付的資金,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劃付,由此
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賬戶余額不足、賬戶異常等非托管人的原因
除外)。后果嚴重的基金管理人應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
1、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的時間和程序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該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
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
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
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
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
將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
管理人依據基金合同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外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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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估值差錯處理
因基金估值錯誤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
對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有權向過錯人追償。
當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凈值信息已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公告的,由
此造成的投資者或基金的損失,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
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
照管理費率和托管費率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由于一方當事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另一方當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發現該錯誤,進而導致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造
成投資者或基金的損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
額凈值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投資者或基金的損失,由提供錯誤信息的當事人
一方負責賠償。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五)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相關各方約定的同
一記賬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
對相關各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若雙
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經對賬發現相關各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及時
查明原因并糾正,保證相關各方平行登錄的賬冊記錄完全相符。若當日核對不符,
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賬冊為準。
(六)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
制,應于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
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定網
財通資管中證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站上,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網站;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
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結
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編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
內完成中期報告編制并公告;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年度報告編制并公
告。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
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
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個月內完成中期報告,在中期報告完
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個月內進行復
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個半月內完成年度報告,
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
個半月內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相關各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相關各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
準。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業務印鑒或者出具
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的復核意見書,相關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基金托管人在對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復核完畢后,
需蓋章確認或出具相應的復核確認書,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時提示。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基金收益分配。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財通資管中證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及中國證監會關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進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
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恪守保密的義務。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對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規規定之外,不得在其公開披露之前,
先行對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
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或中國證監
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各自
承擔相應的信息披露職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負有積極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時限披露的義務。
根據《信息披露辦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臨時報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澄清公告、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決議、清算報告、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信息披露、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信
息披露、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投資股票期權的信息披露、參與融資、
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信息披露、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信息披露、實施側袋機
制期間的信息披露、投資存托憑證的信息披露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
理人擬定并負責公布。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
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
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
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年報中的財務報告部分,應當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財通資管中證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免費查閱。投資者在支付工本費后可
在合理時間獲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
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三)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發生暫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如下: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0%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
日內從基金資產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二)基金其他費用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計提和支付。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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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
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的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目前相關規則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保管方式可以采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年限。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其中每年12月31
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下月前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終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發生
日后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電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并定期刻成光盤備
份,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年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和檔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基金賬
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對相關
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但司法強制檢查、有權機關調查等情形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
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
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
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傳真給基
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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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變更后,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接任人接受基金
的有關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
管理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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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
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
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
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
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
托管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
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
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應與基金管理人
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中
財通資管中證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
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
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4、新任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
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應依據法律法規和
基金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基金合同的規
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十五、禁止行為
托管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
產從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財
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
損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露基金經營過程中任何尚未按法
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
贖回、分紅資金的劃撥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財通資管中證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七)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絕執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管理人
員相互兼職。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資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3)從事承擔無限
責任的投資;(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
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
他活動。
(十一)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中
國證監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如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后的
托管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2、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本托管協議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權;
財通資管中證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基金財產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基金財產的清算。
十七、違約責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不履行本托管協議或者履行本托管協
議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因托管協議當事人違約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
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
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免責: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
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
資權而造成的損失等;
3、不可抗力。
(三)托管協議當事人違反托管協議,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
賠償責任。
(四)當事人一方違約,非違約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
的措施,盡力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
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
擔。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
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響。
(七)本協議所指損失均為直接損失。
財通資管中證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除經友好
協商可以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
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繼續忠實、
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為本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
區和臺灣地區法律)并從其解釋。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發售基金份額時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協
議草案,該等草案系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或蓋章,協議當事人雙方可能不時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
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備案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基金托管協議正本一式3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1份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別持有1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托管協議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可后,由該雙方當事人在基金托管
協議上蓋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注明基金托管協
議的簽訂地點和簽訂日期。
財通資管中證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本頁無正文,為《財通資管中證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的簽
署頁)
基金管理人:財通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簽訂地點:
簽訂日:年月日
基金托管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簽訂地點:
簽訂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