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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期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2025-11-10 文字大小 【 】 【打印
            
金信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期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金信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期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經中國證監會2025年6月13日證監許可[2025]1249號文予以注冊。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
監會注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的投資
價值和市場前景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市場,基金凈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人
在投資本基金前,應全面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并
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因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格
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由于基金投資人連續
大量贖回基金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
風險,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等本基金的特定風險,詳見招募說明書“風險
揭示”章節。
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履行相應程序
后,可以啟動側袋機制,具體詳見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等有關章節。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將對基金簡稱進行特殊標識,并不辦理側袋賬戶的申
購贖回。請基金份額持有人仔細閱讀相關內容并關注本基金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
風險。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同業存單,存在一定的違約風險、信用風險及利率風險。當同
業存單的發行主體出現違約時,本基金可能面臨無法收取投資收益甚至損失本金的風
險;當本基金投資的同業存單發行主體信用評級發生變動不再符合法規規定或基金合
同約定時,管理人將需要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調整,可能導致變現損失;金融市場利率
波動會導致同業存單市場的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從而影響本基金投資收益水平。
本基金每個開放日開放申購,但對每份基金份額設置7天的最短持有期限。同時,
募集期認購本基金的投資者亦不能在本基金開始辦理贖回業務前提出贖回或轉換轉
出申請,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1個月開始辦理贖回,投資者可能面
臨基金份額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個月內不能贖回的風險。該設置對投資者而言存在
流動性風險。本基金開始辦理贖回業務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對于認購份額而言)或
基金份額申購確認日(對于申購份額而言)至該日后的6天內(不含當日),投資者不能提
出贖回或轉換轉出申請;該日后的第6天起(如為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資
者方可提出贖回或轉換轉出申請。投資者要考慮在最短持有期限屆滿前資金不能贖回
及轉換轉出的風險。
本基金為同業存單指數基金,理論上其預期風險與預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偏股
混合型基金,高于貨幣市場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券及備選成份券,具有與
標的指數相似的風險收益特征。投資者投資于本基金面臨跟蹤誤差控制未達約定目標、
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服務、成份券停牌、摘牌或違約等潛在風險。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認購(或申購)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基金合同》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
做出投資決策,全面認識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和產品特性,并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
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謹慎做出投資決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
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本基金的過往業績及其凈值高低并不預示
其未來業績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也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
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作出投資決策后,基金
運營狀況與基金凈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本基金標的指數為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指數代碼:931059,由中證指數有限公
司編制。標的指數以2014年12月31日為基日,以100點為基點。有關標的指數具體
編制方案及成份券信息詳見中證指數有限公司官方網站,網址(如中證指數有限
公司官方網站相關頁面網址存在變動,請以屆時實際網址為準):
www.csindex.com.cn。
目錄
第一部分緒言......................................................1
第二部分釋義......................................................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0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23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5
第七部分基金備案與基金合同的生效..................................29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30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資...............................................41
第十部分基金的財產...............................................47
第十一部分基金資產估值...........................................48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費用與稅收.......................................54
第十三部分基金收益與分配.........................................57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59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0
第十六部分側袋機制...............................................67
第十七部分風險揭示...............................................70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78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內容摘要........................................81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協議內容摘要....................................99
第二十一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120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122
第二十三部分備查文件.............................................123
招募說明書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
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
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
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以下簡稱“《指數基金指引》”)
以及《金信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期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
規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
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
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基金合同是約
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
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
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規定的免責條款、第二十一
部分規定的爭議處理方式。
本基金按照中國法律法規成立并運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的內容與屆時有
效的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一致,應當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招募說明書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金信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期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金信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期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金信中證同業存單AAA
指數7天持有期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金信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期證券投
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金信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期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份額發售公告》
8、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金信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期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司法
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證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六次會議通過,經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
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經2005年10月27日第十
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第一次修訂,經2013年6月29日第十
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
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經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
第三次修正,并經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
第二次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招募說明書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
議通過,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
2013年6月1日起實施,并經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
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
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實施的,并經2020
年3月20日中國證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修正的《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
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的《公
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6、《指數基金指引》:指中國證監會2021年1月22日頒布、同年2月1日實施的《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7、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8、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
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9、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20、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
法登記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
體或其他組織
21、合格境外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
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包括其不時修訂)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使用來自境
外的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
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22、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
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招募說明書
23、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24、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基金交易賬戶,宣
傳推介基金,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定投
及提供基金交易賬戶信息查詢等業務
25、銷售機構:指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
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
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6、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
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
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7、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金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8、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9、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
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額
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產
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
過3個月
33、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

招募說明書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n為自然數
37、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8、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9、最短持有期:本基金每個開放日開放申購,但對每份基金份額設置7天的最
短持有期限。同時,本基金開始辦理贖回業務前,投資者不能提出贖回或轉換轉出
申請。本基金開始辦理贖回業務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對于認購份額而言)或基金
份額申購確認日(對于申購份額而言)至該日后的6天內(不含當日),投資者不能提
出贖回或轉換轉出申請;該日后的第6天起(如為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投資者方可提出贖回或轉換轉出申請
40、《業務規則》:指《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資人共同遵守
41、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
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2、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
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3、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
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4、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
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5、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
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6、定投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款
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
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7、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
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
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招募說明書
48、元:指人民幣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同業存單利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
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0、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
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1、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2、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3、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和
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54、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
(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5、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基
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的費用
56、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
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
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57、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
凈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
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
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58、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分離至一個專門賬
戶進行處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屬于流
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專門賬戶稱為
側袋賬戶
59、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
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仍導致資產價值
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招募說明書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

以上釋義中涉及法律法規、業務規則的內容,法律法規、業務規則修訂后,如適
用本基金,相關內容以修訂后法律法規、業務規則為準。
招募說明書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南山街道興海大道3040號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期
2603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6001號太平金融大廈1502;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
區南山街道興海大道3040號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期2603
法定代表人:殷克勝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壹億元
設立日期:2015年7月3日
電話:0755-82510235
傳真:0755-82530305
客戶服務電話:400-900-8336
聯系人:陳瑾
股權結構:
股東名稱 占公司注冊資本比例
深圳市英華柏濤投資有限公司 34%
安徽國元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31%
深圳市巨財匯投資有限公司 28.5%
殷克勝 4.5%
劉吉云 1.5%
匯巨未來投資(深圳)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0.2%
宋思穎 0.1%
孔學兵 0.1%
楊超 0.1%
招募說明書
合計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員情況
(一)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介紹
1、董事
許斌先生,董事長,中共黨員,曾任職于安徽省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安徽國元金
融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安徽國元信托有限責任公司、安徽國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現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殷克勝先生,董事,中共黨員,經濟學博士,20余年資本市場從業經驗。曾任鵬華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常務副總經理,金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裁、深圳前海金鷹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現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投資決策委員
會主席、代任督察長。
劉振強先生,董事,曾任路勁地產集團有限公司擔任審計經理。現任深圳市英華仲遠投
資有限公司審計總監。
宋思穎女士,董事,曾任北京普天太力通訊公司市場部主管、搜狐公司公關經理、
金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品牌電商部總監、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副總經
理。現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
李常青先生,獨立董事,廈門大學會計學博士,于廈門大學管理學院工商管理教
育中心、管理學院財務學系歷任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等職務,并從1999年起兼
任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主任、主任、財務學系主任,2018年起兼任高級經理教育中心
主任。現任廈門大學管理學院教授、高級經理教育中心主任。
胡國杰先生,獨立董事,安徽大學法律碩士、高級律師,歷任池州市中級人民法
院政策法律研究室干事、民事審判庭助理審判員、刑事審判庭審判員、民事審判庭副
庭長等職務,2002年起辭去公職從事專職律師。現為安徽承義律師事務所黨支部書記、
執行合伙人。
王蘇生先生,獨立董事,北京大學國際金融法法學博士,歷任君安證券項目經理、
特區證券營業部經理、英大證券營業部經理、中瑞創業基金公司總經理等職務。現任
南方科技大學教授、深圳市公共管理學會會長。
2、基金管理人監事會成員
招募說明書
呂才志先生,監事,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士,歷任中國南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審
計項目經理。現任卓越置業集團有限公司審計管理部副總經理。
陳瑾女士,監事,曾任職于中國建設銀行、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
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運作保障部副總監。
3、高級管理人員
殷克勝先生,公司總經理,中共黨員,經濟學博士,20余年資本市場從業經驗。曾
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常務副總經理,金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裁、深圳前
海金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現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投資決
策委員會主席、代任督察長。
宋思穎女士,公司常務副總經理。曾任北京普天太力通訊公司市場部主管、搜狐
公司公關經理、金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品牌電商部總監、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
理助理、副總經理。現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
李沫含先生,公司副總經理兼專戶投資部總監。曾任廣東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資
金運營中心副總經理,廣東四會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廣東
南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場事業部總裁等職務。現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總經理兼專戶投資部總監。
高鋒先生,公司副總經理。曾任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副總經理,前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總經理,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海南自貿港金融保險開發項目組研究員、董事會辦公室研究員。現任金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朱斌先生,首席信息官兼運作保障部總監,中共黨員,武漢大學工商管理碩士,
曾任恒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高級工程師、前海開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術部總監
助理,現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運作保障部總監。
(二)本基金基金經理
楊杰先生,華中科技大學金融學碩士。曾任職于金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現任金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楊杰在我司歷任基金經理的基金如下:
歷任基金經理的基金 任職時間 離任時間
金信民發貨幣市場基金 2018-03-08 -
金信民興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8-05-03 -
金信民旺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9-03-05 2022-01-19
招募說明書
金信民達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2020-06-11 -
金信民安兩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23-05-17 -
金信民富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23-11-28 -
金信民旺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24-09-03 -
劉雨卉女士,南京大學數學學士,復旦大學金融學碩士。曾任職于富安達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深圳市凱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現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劉雨卉
在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基金經理的基金如下:
歷任基金經理的基金 任職時間 離任時間
金信民達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2021-05-11 -
金信民發貨幣市場基金 2021-07-28 -
金信民安兩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23-05-29 -
金信民興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24-05-20 -
(三)基金管理人權益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的姓名和職務如下:
殷克勝先生,權益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公司總經理,代任督察長。
楊超先生,權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公司基金經理。
孔學兵先生,權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公司首席投資官(權益)、基金經
理。
(四)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的姓名和職務如下:
殷克勝先生,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公司總經理。
楊杰先生,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公司基金經理。
劉雨卉女士,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公司基金經理。
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必須履行以下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
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招募說明書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
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
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
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披露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但依法向監管機構、司法機關及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
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年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
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招募說明書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
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
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
法律行為;
24、基金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基金法》、《運作辦法》,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運作辦法》禁止的行為發生:
(1)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招募說明書
(5)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
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
(3)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7)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
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公司制度進行基金投資外,直接或間接進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協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10)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
場秩序;
(11)故意損害基金投資者及其他同業機構、人員的合法權益;
(12)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3)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實,有誤導、欺詐成分;
(15)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4、本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按照招募說明書列明的投資目標、策
略及限制等全權處理本基金的投資。
5、本基金管理人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保證基金財產不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招募說明書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
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
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優先的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
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
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
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或按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五、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3、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泄漏在
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
資計劃等信息;
4、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六、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一)內部控制制度概述
為了保證公司規范運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風險、經營風險以及操作風
險,確保基金財務和公司財務以及其他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從而最大程度地
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學合理、控制嚴密、運行高
效的內部控制制度。
招募說明書
內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為實現內部控制目標而建立的一系列組織機制、管理
方法、操作程序與控制措施的總稱。內部控制制度由內部控制大綱、基本管理制
度、部門業務規章等組成。
公司內部控制大綱是對公司章程規定的內控原則的細化和展開,是對各項基
本管理制度的總攬和指導,內部控制大綱明確了內控目標、內控原則、控制環境、
內控措施等內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內部會計控制制度、風險控制制度、投資管理制度、監察
稽核制度、基金會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術管理制度、資料檔案管理制
度、業績評估考核制度和緊急應變制度等。
部門業務規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對各部門的主要職責、崗位設置、
崗位責任、操作守則等的具體說明。
(二)內部控制原則
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機制必須覆蓋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
級人員,并涵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運作環節。
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護內控
制度的有效執行。
獨立性原則。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在職能上應當保持相對獨立,公司
基金資產、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
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必須權責分明、相互制衡,并通
過切實可行的措施來實行。
成本效益原則。公司應充分發揮各機構、各部門及各級員工的工作積極性,
運用科學化的方法盡量降低經營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
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三)主要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訂了基金會計
制度、公司財務會計制度、會計工作操作流程和會計崗位職責,并針對各個風險
控制點建立嚴密的會計系統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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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包括憑證制度、復核制度、賬務處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基金財務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和費用報
銷管理辦法、財產登記保管和實物資產盤點制度、會計檔案保管和財務交接制度
等。
2、風險管理控制制度
風險控制制度由風險控制委員會組織各部門制定,風險控制制度由風險控制
的機構設置、風險控制的程序、風險控制的具體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執行情況的
監督等部分組成。
風險控制的具體制度主要包括投資風險管理制度、交易風險管理制度、財務
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技術系統風險控制制度以及崗位分離制度、防火墻制度、反
饋制度、保密制度等程序性風險管理制度。
3、監察稽核制度
公司設立督察長,負責監督檢查基金和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及公司內部
風險控制情況。督察長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聘任,并經全體獨立董事同意。
督察長負責組織指導公司監察稽核工作。除應當回避的情況外,督察長享有
充分的知情權和獨立的調查權。督察長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參加或者列席
公司董事會以及公司業務、投資決策、風險管理等相關會議,有權調閱公司相關
文件、檔案。督察長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體董事報送工作報告,并在董事會
及董事會下設的相關專門委員會定期會議上報告基金及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
及公司內部風險控制情況。
公司設立監察稽核部門,具體執行監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備了充足合格的監
察稽核人員,明確規定了監察稽核部門及內部各崗位的職責和工作流程。
監察稽核制度包括內部稽核管理辦法、內部稽核工作準則等。通過這些制度
的建立,檢查公司各業務部門和人員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檢查公
司各業務部門和人員執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各項管理制度和業務規章的情況。
(四)風險控制體系
公司根據基金管理的業務特點設置內部機構,并在此基礎上建立層層遞進、
嚴密有效的多級風險防范體系:
1、一級風險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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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風險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會層面對公司的風險進行的預防和控制。
董事會下設審計與風險控制委員會,負責公司內部控制的監督、審查和公司
的審計工作。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進行評價,對公司經營管理和基金業
務運作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監督檢查,協助董事會建立并有效維持公司內部控制系
統,對公司經營中的風險進行研究、分析和評估,并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建議,
保證公司的規范健康發展。審計與風險控制委員會的基本職能為:
(1)協助董事會建立科學合理、控制嚴密、運行高效的內部控制組織體系和
制度體系。
(2)審查、評價公司基金投資管理制度、市場營銷管理制度、風險管理制度
等各項內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規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3)檢查和評價公司管理和資產經營、基金管理和資產經營中對國家有關法
律法規、中國證監會部門規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執行情況,并出具評估意見
或改正方案。
(4)定期或不定期聽取公司主要經營管理人員關于風險管理工作的匯報。
(5)檢查和評價公司各項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并提出改進意見。
(6)評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潛在的風險,檢查和評價公司各項業
務風險控制工作的有效性,并提出改進意見。
(7)檢查公司會計政策、財務狀況和財務報告程序,與外部審計機構進行交
流。
(8)對公司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工作進行考核。
(9)董事會安排的其他事項。
公司設督察長。督察長作為審計與風險控制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對董事會負
責,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審計與風險控制委員會的授權進行工作。
2、二級風險防范
二級風險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和監察稽核部層次對公司的風險進
行的預防和控制。投資決策委員會在總經理的領導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資產
的投資戰略和投資策略,對基金的總體投資情況提出指導性意見,從而達到分散
投資風險,提高基金資產的安全性的目的。其在風險控制中主要職責為:
(1)研究并確立公司的基金投資理念和投資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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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決定基金資產在現金、債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3)審核基金經理提出的投資組合方案,對其運作過程中的風險進行評估和
控制;
(4)批準基金經理擬訂的投資原則,對基金經理做出投資授權;
(5)對超出投資決策委員會執行委員及基金經理權限的投資項目作出決定。
監察稽核部在督察長的領導下,獨立于公司各業務部門和各分支機構,對各
崗位、各部門、各機構、各項業務中的風險控制情況實施監督。其在風險控制中
主要職責是:
(1)根據各項風險的產生環節,和相關的業務部門一起,共同制定對風險的
事前防范和事后審查方案;
(2)就各部門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獨立地履行檢查、評價、報告及
建議職能;
(3)調查公司內部的違規案件,協助監管機構處理相關事宜;
(4)對基金運作和公司內部管理進行日常監督與稽核,并向督察長匯報。
3、三級風險防范
三級風險防范是公司各部門對自身業務工作中的風險進行的自我檢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門根據經營計劃、業務規則及本部門具體情況制定本部門的工作流程及
風險控制措施,達到:
(1)一線崗位雙人雙職雙責,互相監督;直接與交易、資金、電腦系統、重
要空白支票、業務用章接觸的崗位,實行雙人負責;屬于單人、單崗處理的業務,
強化后續的監督機制;
(2)相關部門、相關崗位之間相互監督制衡。關鍵部門和相關崗位之間建立
重要業務憑據順暢傳遞的渠道,各部門和崗位分別在自己的授權范圍內承擔各自
的職責,將風險控制在最小范圍內。
(五)基金管理人關于內部合規控制聲明書
1、本公司承諾以上關于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
2、本公司承諾根據市場變化和公司發展不斷完善內部風險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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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人情況
(一)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號A座
法定代表人:鄭國雨
成立時間:2007年3月6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991.61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銀監會銀監復〔2006〕484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證監許可〔2009〕673號
聯系人:馬強
聯系電話:010-68857221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
和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
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
理保險業務;提供保險箱服務;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經國務院同意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成
立于2007年3月6日)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體變更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郵
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繼原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全部資產、負債、機構、業
務和人員,依法承擔和履行原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在有關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協議
中的權利、義務,以及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和法律責任。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堅持服
務“三農”、服務中小企業、服務城鄉居民的大型零售商業銀行定位,發揮郵政網絡優勢,強化
內部控制,合規穩健經營,為廣大城鄉居民及企業提供優質金融服務,實現股東價值最大化,支
持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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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人員情況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設托管業務部,下設資產托管處、產品管理處、風險
管理處、運營管理處、運營一處等處室。現有員工105人,全部員工擁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具
備豐富的托管服務經驗。
(三)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2009年7月23日,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
會聯合批準,獲得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資格,是我國第16家托管銀行。2012年7月19日,中國郵政
儲蓄銀行經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獲得保險資金托管資格。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堅持以
客戶為中心、以服務為基礎的經營理念,依托專業的托管團隊、靈活的托管業務系統、規范的托
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內控體系、運作高效的業務處理模式,為廣大基金份額持有人和眾多資產管
理機構提供安全、高效、專業、全面的托管服務,并獲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評。
截至2025年9月30日,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托管的證券投資基金共412只。至今,中國郵政儲
蓄銀行已形成涵蓋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信托計劃、銀行理財產
品、保險資金、保險資產管理計劃、私募投資基金等多種資產類型的托管產品體系。
二、基金托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一)內部控制目標
作為基金托管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托管業務的法律法規、行業監管規
章和行內有關管理規定,守法經營、規范運作、嚴格監察,確保業務的穩健運行,保證基金財產
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二)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設有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全行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工作,對托管業務
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檢查指導。托管業務部專門設置內部風險控制處室,配備專職內控監督人員負
責托管業務的內控監督工作,具有獨立行使監督稽核的工作職權和能力。
(三)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業務部具備系統、完善的制度控制體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崗位職責、業
務操作流程,可以保證托管業務的規范操作和順利進行;業務人員具備從業資格;業務管理嚴格
實行復核、審核、檢查制度,授權工作實行集中控制,業務印章按規程保管、存放、使用,賬戶
資料嚴格保管,制約機制嚴格有效;業務操作區專門設置,封閉管理,實施音像監控;業務信息
招募說明書
由專職信息披露人員負責,防止泄密;業務實現自動化操作,防止人為事故的發生,技術系統完
整、獨立。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監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監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資運作。嚴格按照
現行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的投資比例、投資范圍、投資組合等情
況進行監督,對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予以風險提示,要求其限期糾正,同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在日
常為基金投資運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務環節中,對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投資指令、基金管
理人對各基金費用的提取與開支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二)監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時通過基金監督子系統,對各基金投資運作比例控制指標進行例行監控,發
現投資比例超標等異常情況,向基金管理人發出書面通知,與基金管理人進行情況核實,督促其
糾正,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后,對涉及各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對象及交易對手等內容
進行合法合規性監督。
3、通過技術或非技術手段發現基金涉嫌違規交易,電話或書面要求管理人進行解釋或舉證,要
求限期糾正,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招募說明書
一、基金份額銷售機構及聯系人
1、直銷機構
名稱: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南山街道興海大道3040號前海世茂金融中
心二期2603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6001號太平金融大廈1502;深圳市前海深港
合作區南山街道興海大道3040號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期2603
法定代表人:殷克勝
成立時間:2015年7月3日
電話:0755-82510220
傳真:0755-82510305
聯系人:鄧唯
客戶服務電話:400-900-8336
網站:www.jxfunds.com.cn
2、代銷機構
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本基金具體銷售機構的調整以基金管理人屆時的公告為
準)。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代理銷售本
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二、基金注冊登記機構
名稱: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南山街道興海大道3040號前海世茂金融中
心二期2603
法定代表人:殷克勝
成立時間:2015年7月3日
電話:0755-82510235
招募說明書
傳真:0755-82510305
聯系人:陳瑾
客戶服務電話:400-900-8336
三、律師事務所和經辦律師
名稱:上海市錦天城(深圳)律師事務所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區皇崗商務中心1號樓23層01、02、03、04、05、
06、07、08、09、10單元
負責人:高田
電話:0755-82816698
傳真:0755-82816898
經辦律師:傅麒霖、吳玲
聯系人:傅麒霖
四、會計師事務所和經辦注冊會計師
會計師事務所名稱: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辦公地址):中國北京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畢馬威大樓8層
執行事務合伙人:鄒俊
電話:010-85085000
傳真:010-85185111
經辦注冊會計師:吳鐘鳴,劉西茜
聯系人:蔡正軒
招募說明書
一、基金募集的依據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
本基金經中國證監會2025年6月13日證監許可[2025]1249號文予以注冊。
二、基金類型與運作方式
基金類型: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指數基金
基金運作方式:契約型開放式
本基金每個開放日開放申購,但對每份基金份額設置7天的最短持有期限。同時,本基金
開始辦理贖回業務前,投資者不能提出贖回或轉換轉出申請。
本基金開始辦理贖回業務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對于認購份額而言)或基金份額申購確認
日(對于申購份額而言)至該日后的6天內(不含當日),投資者不能提出贖回或轉換轉出申請;
該日后的第6天起(如為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資者方可提出贖回或轉換轉出申請。
基金存續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目標
本基金可設置首次募集規模上限,具體募集上限及規模控制的方案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設置首次募集規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規模的限制。
四、基金的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
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基金募集的實際情況按照相關程序延長或縮短發售募集期,此類變更
適用于所有銷售機構。基金發售募集期若經延長,最長不得超過前述募集期限。
具體規定詳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及代銷機構相關公告、通知。
五、發售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
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
基金管理人有權對發售對象的范圍予以進一步限定,具體發售對象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
招募說明書
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對
上述投資者范圍進行調整。
本基金暫不向金融機構自營賬戶銷售,如未來本基金開放向金融機構自營賬戶公
開發售或對發售對象的范圍予以進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將另行公告。本基金單一投
資者單日認、申購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公募資產管理產品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
單一投資者單日認、申購金額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六、發售方式
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公開發售,各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份額發
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調整銷售機構的相關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
具體情況調整基金的發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或相關公告中列明。
投資人認購所需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具體手續由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約定,詳
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七、募集場所
投資者應當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代銷機構、辦理基金發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
按基金管理人、代銷機構提供的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
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代銷機構辦理基金發售業務的具體情況和聯系方式,請參
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調整銷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告。
八、認購時間
本基金發售募集期間每天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或
各銷售機構的相關公告或者通知規定。
各個銷售機構在本基金發售募集期內對于機構或個人的每天具體業務辦理時
間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說明書或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沒有明確規定,則由各銷售機構自
行決定日常業務辦理時間。
九、基金份額發售面值和認購價格
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面值為人民幣1.00元,認購價格為1.00元。
十、基金份額認購原則及持有限額
1、基金投資者認購時,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
招募說明書
2、基金投資者在基金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認購申請一經受理不得撤
銷。
3、認購以金額申請,認購基金份額的單筆最低認購金額為1.00元,認購期間單個
投資者的累計認購規模沒有限制。
4、如本基金單個投資人累計認購的基金份額數達到或者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0%,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資人的認購申請進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筆或者某些認購申請有可能導致投資者變相規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
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認購申請。投資人認購的基金份額數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記
機構的確認為準。
5、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市場情況,調整認購的數額限制,基
金管理人最遲于調整實施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6、認購申請的確認
基金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已
經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認購申請及認購份
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因投資人怠于履行該項查詢
等各項義務,致使其相關權益受損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不承擔由
此造成的損失或不利后果。
十一、認購費用
1、投資者認購本基金基金份額時,不收取認購費,但對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
詳見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說明書的相關規定。
2、基金認購費用和認購份額的計算
基金認購采用金額認購的方式,認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認購份額=(認購金額+認購利息)/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認購份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某投資者投資100,000元認購本基金基金份額,假定該筆認購最后按照100%比
例全部予以確認,并假定募集期產生的利息為55.00元,則可認購基金份額為:
認購份額=(100,000+55.00)/1.00=100,055.00份
招募說明書
即:該投資者投資100,000元認購本基金基金份額,假定該筆認購最后按照100%比
例全部予以確認,并假定募集期產生的利息為55.00元,可得到100,055.00份基金份額。
3、基金份額、余額的處理
認購份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誤差產
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享有或承擔。
十二、募集期間認購資金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轉份額的具體數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十三、募集期內募集資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當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
動用。
十四、募集期間費用
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律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
列支。
招募說明書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份,基金募
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于200人的條件下,基金募集期屆滿或基金
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并在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
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取得中國
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應
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
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60個工作日
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
解決方案包括持續運作、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招募說明書
一、基金的運作方式
本基金每個開放日開放申購,但對每份基金份額設置7天的最短持有期限。同時,
本基金開始辦理贖回業務前,投資者不能提出贖回或轉換轉出申請。
本基金開始辦理贖回業務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對于認購份額而言)或基金份額
申購確認日(對于申購份額而言)至該日后的6天內(不含當日),投資者不能提出贖回
或轉換轉出申請;該日后的第6天起(如為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資者方可
提出贖回或轉換轉出申請。
二、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人網站或相關文件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并
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
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三、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者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
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中載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
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
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決定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的具體日期,具體業
務辦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1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
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招募說明書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
或者轉換。投資者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
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的價格。
四、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
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在當日業務
辦理時間結束后不得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者認購、申購的先后次序進行順序贖
回;
5、投資者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辦理時間、處理規
則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為
準;
6、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投資
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
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
購或贖回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交付申購款項,否則所提交
的申購申請不成立。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否則所提
交的贖回申請不成立。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
招募說明書
申購生效。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
效。
贖回申請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
巨額贖回時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
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如遇證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
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響了業務流程,則贖回款項劃付時間相應順延至上述因素影響消除的下一工作日。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
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
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2日后(包括該日)及時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
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則申購款項退還給
投資人。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
機構已經接收到申請。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或基金管理人的確認結果為
準。對于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
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購和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均為10元,各銷售機構在符合上述規定
的前提下,可根據情況調高首次申購和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具體以銷售機構公布的
為準,投資人需遵循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本基金單筆贖回申請不得低于10份,投
資人全額贖回時不受上述限制,基金銷售機構在符合上述規定的前提下,可根據自己
的情況調高單筆贖回申請份額要求限制,具體以基金銷售機構公布的為準,投資人
需遵循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
2、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
管理人有權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
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管理人
招募說明書
基于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制。具體見基
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3、本基金不對投資人每個交易賬戶的最低基金份額余額進行限制;
4、本基金單一投資者單日申購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公募資產管理產品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單一投資者單日申購金額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更新的招募說明
書或相關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者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者單筆申購金額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更新的
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7、基金管理人有權規定本基金的總規模限額、單日申購金額限制、單日凈申購
比例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
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
媒介上公告。
9、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中心柜臺申購基金份額的,單筆最低申購限額為
人民幣10,000元,追加申購每筆最低金額均為10,000元。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申購費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購費用。
2、贖回費率
本基金對每份基金份額設置7天的最短持有期,不收取贖回費。紅利再投資份額的
持有期視作與原份額相同。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或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
收費方式,并最遲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
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
響且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
招募說明書
銷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對基金銷售費用
實行一定的優惠,費率優惠的相關規則和流程詳見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屆
時發布的相關公告或通知。基金管理人可以針對特定投資人(如養老金客戶等)開展費
率優惠活動,屆時將提前公告。
八、申購份額與贖回支付金額的計算方式
(一)申購和贖回數額、余額的處理方式
1、申購份額余額的處理方式:申購的有效份額為凈申購金額除以當日的基金份
額凈值,有效份額單位為份。申購份額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
后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享有或承擔。
2、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基
金份額凈值并扣除相應的費用(如有),贖回金額單位為元。贖回金額計算結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享有或承擔。
(二)申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不收取申購費用,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申購當日基金份額凈值
例:某投資人投資10萬元申購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凈值
為1.0170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份額=100,000.00/1.0170=98,328.42份
(三)贖回金額的計算
本基金的贖回金額計算公式為:
贖回費用=贖回份額×贖回當日基金份額凈值×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贖回當日基金份額凈值—贖回費用
例:某投資人在最短持有期屆滿后贖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額10萬份,贖回費為0,
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凈值是1.017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費用=0元
贖回金額=100,000.00×1.0170-0=101,700.00元
(四)本基金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
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
T+1日內披露。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五)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
自律規則的規定。
九、申購與贖回的登記
1、投資人申購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人登記權益并辦理登
記手續。
2、投資人贖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人辦理扣除權益的登
記手續。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并
最遲于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
人的申購申請。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
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
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時。
6、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
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異常情況導致基金銷售
系統、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招募說明書
8、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
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
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9、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本基金的總規模限額、單日
凈申購比例上限、單一投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
10、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除第1、2、3、6、8、10項以外的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
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
申購公告。如果投資者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拒絕的,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退
還給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該退回款項產生的利息等損失。在暫停
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十一、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
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
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
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管理
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
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
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
金管理人應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贖
回公告,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
招募說明書
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
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公告。
十二、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
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
的余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
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
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
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
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
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
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
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
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
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
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
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
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如有)。
(3)當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且存在單個開放日內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的
基金份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時,本基金管理人有權對該單個基金份
額持有人超過前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10%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贖回,延期的贖回申請
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
招募說明書
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不超過前一開放日
基金總份額10%的贖回申請,與當日其他贖回申請一起,按上述“(1)全額贖回”或
“(2)部分延期贖回”方式處理。如下一開放日,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剩余未贖回
部分仍舊超出前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10%的,繼續按前述規則處理,直至該單個基金
份額持有人單個開放日內申請贖回的基金份額占前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比例低于
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有權根據當時市場環境調整前述比例和辦理措施,
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4)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
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
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
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
并在兩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介上
刊登暫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
規定,最遲于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
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
開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額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
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招募說明書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非交易過戶。無論
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
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
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六、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銷售
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七、定投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投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投
資人在辦理定投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理
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投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八、基金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
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的凍結手續、凍結方
式按照登記機構的相關規定辦理。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按照我
國法律法規、監管規章及國家有權機關的要求以及登記機構業務規定來處理。
十九、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
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并由登記機構
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基
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二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
章節或相關公告。
二十一、其他業務
在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的條件下,基金登記機構可依據其業務規則,受理基金份
額質押等業務,并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用。
招募說明書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通過指數化投資,爭取在扣除各項費用之前獲得與標的指數相似的總回報,
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的最小化。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券及備選成份券,為更好實現投資目標,還
可以投資于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非標的指數成份券和備選成份券的
其他同業存單、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可分離
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地方政府債、次級債、政府支持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
券等)、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
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國債期貨、銀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協議存款、通知
存款等)、現金等貨幣市場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于股票,也不投資于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
分除外)、可交換債券以及其他帶有權益屬性的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同業存單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
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券和備選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現金基金資產的
80%;本基金持有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
其中,上述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為指數基金,主要采用抽樣復制和動態最優化的方法,投資于標的指數中具
有代表性和流動性的成份券和備選成份券,或選擇非成份券作為替代,構造與標的指數
風險收益特征相似的資產組合,以實現對標的指數的有效跟蹤。
招募說明書
在正常市場情況下,本基金力爭追求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不超過0.20%,年化
跟蹤誤差不超過2%。如因標的指數編制規則調整等其他原因,導致基金跟蹤偏離度和跟
蹤誤差超過了上述范圍,基金管理人應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蹤誤差進一步擴大。
當標的指數成份券發生明顯負面事件面臨退市或違約風險,且指數編制機構暫未作
出調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及時對相
關成份券進行調整。
1、優化抽樣復制策略
本基金通過對標的指數中各成份券的歷史數據和流動性分析,選取流動性較好的成
份券構建組合,對標的指數的久期等指標進行跟蹤,達到復制標的指數、降低交易成本
的目的。
2、替代性策略
當由于市場流動性不足或因法律法規規定等其他原因,導致標的指數成份券和備選
成份券被限制投資或可投資數量不足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通過選取成份券和備選成份券
以外的同業存單構建替代組合,對標的指數進行跟蹤復制。
3、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通過抽樣復制和動態最優化的方法進行指數化投資,在控制跟蹤誤差的前提
下,可以適當采取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線策略、類別選擇策略、個券選擇策略等優化策
略對債券組合進行調整,以期在規定的風險承受限度之內,降低交易成本,縮小跟蹤誤
差。
4、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當前國內資產支持證券市場以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為主(包括以銀行貸款資產、住
房抵押貸款等作為基礎資產),其定價受市場利率、發行條款、標的資產的構成及質量、
提前償還率等多種因素影響,核心在于對基礎資產質量及未來現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將
在宏觀經濟分析的基礎上,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數量化模型相結合的方法,對資產證券化
產品的質量和構成、利率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和提前償付風險等要素進行全面
分析,評估其內在投資價值,力求在控制跟蹤誤差的前提下盡可能地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5、其他投資策略
為了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基金費用,基金管理人還可以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使用其
他投資策略。例如,基金管理人可以利用銀行間市場與交易所市場,或債券一、二級市
招募說明書
場間的套利機會進行跨市場套利;還可以使用事件驅動策略,即通過分析重大事件發生
對投資標的定價的影響而進行套利;也可以使用公允價值策略,即通過對債券市場價格
與模型價格偏離度的研究,采取相應的增/減倉操作;或運用杠桿原理進行回購交易等。
未來,隨著市場的發展和基金管理運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變投資目標
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履行適當程序后,相應調整或更新投資策略,并在招
募說明書更新中公告。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同業存單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
數成份券和備選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持有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5%,其中,上述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投資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的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
(4)本基金投資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央行票據、同業存單的期限在1年以內
(含1年);
(5)本基金主動投資的金融工具(包括同業存單、信用債、非金融企業債務融
資工具、銀行存款、相關機構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
他品種)的主體信用評級不低于AAA;信用評級主要參照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主體信
用評級,如果對發行人同時有兩家以上境內評級機構(不包含中債資信)評級的,應
采用孰低原則確定其評級;本基金持有上述金融工具期間,如果其信用評級下降不再
符合前述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調整至符合約定;
(6)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及其發行的同業存單、債券、相關
機構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
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
(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完全
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部分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招募說明書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
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
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9)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
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
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3)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4)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
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6)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2)、(5)、(13)、(14)情形之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
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券調整、標的指數成份券流動性限制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
規定時,屆時按最新規定執行。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
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法律法
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屆時按最新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2、禁止行為
招募說明書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
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
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
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
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
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五、標的指數與業績比較基準
1、標的指數
本基金的標的指數是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
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由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發布,該指數樣本由在銀行間市場上
市的主體評級為AAA、發行期限1年及以下的同業存單組成。指數采用市值加權計
算,以反映信用評級為AAA的同業存單的整體表現。
未來若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外的
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應
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
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
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基金合同終止。
招募說明書
自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標的指數的編制及發布至解決方案確定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按
照指數編制機構提供的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指數信息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
原則維持基金投資運作。
2、業績比較基準
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收益率*95%+銀行人民幣活期存款利率(稅后)*5%
六、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同業存單指數基金,理論上其預期風險與預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
偏股混合型基金,高于貨幣市場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券及備選成
份券,具有與標的指數相似的風險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3、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當利益。
八、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
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審議。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
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
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招募說明書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同業存單、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應收的申購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戶以
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
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
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
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
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
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招募說明書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
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同業存單、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
其他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
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
日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
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
量的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
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為基礎,并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
為特征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
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
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
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
債可觀察輸入值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招募說明書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
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估值
進行調整并確定公允價值。
四、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約定的品種外,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以其估值日在證
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
未發生重大變化且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有充足證據(最近交易日后發生了影響公允價值計
量的重大事件等)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可
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
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4)交易所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
至實際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
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
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5)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
轉股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
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6)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采用在當
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
值。
2、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
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
按照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
招募說明書
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
回售登記日至實際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
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
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3、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4、本基金投資同業存單,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價格數據
估值。
5、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6、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
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凈值信息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基金托管人承擔復核責任,
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
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
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
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數的份額凈值對投資者的申購或贖回進行確認可能引起基
金份額凈值劇烈波動的,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
協商一致后,可以臨時增加基金份額凈值的保留位數并以此進行確認,并在確認
完成后予以恢復,具體保留位數以屆時公告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披露。
招募說明書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
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
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
規定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
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于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
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規定執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人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
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
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招募說明書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
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
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
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
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
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
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
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
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
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
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
公告,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業
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的原則進行協商。
招募說明書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凈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
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估值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
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
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證券交易所、指數編制機構、登記結算機構及存款銀行等
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賬戶的基金資產凈值和份額凈值,暫停披露側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
招募說明書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審計費、公證費、訴
訟費和仲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相關賬戶的開戶及維護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
數據,自動在次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支付。若遇法定節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
應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0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
下:
H=E×0.05%÷當年天數
招募說明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
數據,自動在次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支付。若遇法定節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
應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3、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據與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
據,自動在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管理人無需再出具
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基
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應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
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
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不得從基金
財產中列支;
5、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待
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其
他費用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或相關公告。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
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招募說明書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
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
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收益
分配,具體分配方案詳見屆時基金管理人發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
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
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原份額)所獲得的紅利再投資
份額的最短持有期,按原份額的最短持有期計算;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
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額享有
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規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
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調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并應于變更實施日
前在規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
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在2日內在規定
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
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
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
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
制”章節或相關公告。
招募說明書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
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年度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
計核算,
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證券法》規定的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換會計
師事務所需在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招募說明書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于信
息披露的披露內容、披露方式、披露時間、登載媒介、報備方式等規定發生變化
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規定媒介披露,并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
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招募說明書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
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
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
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
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
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網站及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
前,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載在規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
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基金
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托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
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于規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媒介上登載《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凈值信息
招募說明書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
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
的次日,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基金份額凈值和
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
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
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
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
告,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
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形,
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期
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
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七)臨時報告
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并登載在
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變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
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
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
和費率發生變更;
16、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達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招募說明書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3、調整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24、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5、本基金變更標的指數;
26、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
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
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
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
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基
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
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凈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資產
支持證券明細。
(十一)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十二)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章節或相關公告。
(十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當相關法律法規關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基金管理人將按最新
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相關基
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披露信息的報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在《基金合同》終止后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規
規定的最低年限。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
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辦公場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八、暫停或延遲相關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招募說明書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
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
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時;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招募說明書
一、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
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審議。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及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
會派出機構備案。
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務機構應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賬戶
份額為基礎,確認相應側袋賬戶持有人名冊和份額。
二、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基金運作安排
(一)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側袋賬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賬戶的申購、贖回和轉換。基金份額
持有人申請申購、贖回或轉換側袋賬戶基金份額的,該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將
被拒絕。
2、主袋賬戶
基金管理人將依法保障主袋賬戶份額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約定的贖回權利,并根
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事項,具體事項屆時將由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
中規定。
對于啟用側袋機制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僅辦理主袋賬戶的贖回申請
并支付贖回款項。在啟用側袋機制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視為投資者對側袋機制啟用
后的主袋賬戶提交的申購申請。基金管理人應依法向投資者進行充分披露。
(二)基金的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基金的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應當以主袋賬戶
資產為基準。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用后20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賬戶投資
組合的調整,但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側袋賬戶中進行除特定資產處置變現以外的其他投資操作。
招募說明書
(三)基金的費用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側袋賬戶資產不收取管理費。
基金管理人可以將與處置側袋賬戶資產相關的費用從側袋賬戶資產中列支,但應
待特定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因啟用側袋機制產生的咨詢、審計費用等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在主袋賬戶份額滿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條件的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可對主袋賬戶份額進行收益分配。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凈值信息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披露側袋賬戶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
額累計凈值。
2、定期報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定期報告中的基金會計報表僅需針對主袋賬戶進行編制。
側袋賬戶相關信息在定期報告中單獨進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報告期內的特定資產
處置進展情況;特定資產可變現凈值或凈值區間,該凈值或凈值區間并不代表特定資產
最終的變現價格,不作為基金管理人對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
3、臨時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
投資者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后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啟用側袋機制的臨時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啟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資產流動性和
估值情況、對投資者申購贖回的影響、風險提示等重要信息。
處置特定資產的臨時公告內容應當包括特定資產處置價格和時間、向側袋賬戶份
額持有人支付的款項、相關費用發生情況等重要信息。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若側袋賬戶資產無法一次性完成處置變現,基金管理人將在
每次處置變現后按規定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六、特定資產處置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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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將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制定變現方案,將側袋賬戶資
產處置變現。無論側袋賬戶資產是否全部完成變現,基金管理人都應及時向側袋賬戶
對應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已變現部分對應的款項。
七、側袋的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和終止側袋機制后,及時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
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具體如下: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時,就特定資產認定的相關事宜取得符合《證券
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專業意見。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后五個工作日內,聘請于側袋機制啟用日發表意
見的會計師事務所針對側袋機制啟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資產情況出具專項審計意
見,內容應包含側袋賬戶的初始資產、份額、凈資產等信息。
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年度報告進行審計時,應對報告期間基金側袋機制運行相關
的會計核算和年報披露,執行適當程序并發表審計意見。
當側袋賬戶資產全部完成變現后,基金管理人應參照基金清算報告的相關要求,
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側袋賬戶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三、本部分關于側袋機制的相關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
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
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后,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的前提下,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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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金特有的風險
(一)本基金主要投資于同業存單,存在一定的違約風險、信用風險及利率風
險。當同業存單的發行主體出現違約時,本基金可能面臨無法收取投資收益甚至
損失本金的風險;當本基金投資的同業存單發行主體信用評級發生變動不再符合
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時,管理人將需要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調整,可能導致變
現損失;金融市場利率波動會導致同業存單市場的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從而影
響本基金投資收益水平。基金份額凈值可能因市場中的各類投資品種的價格變化
而出現一定幅度的波動。投資者購買本基金可能承擔凈值波動或本金虧損的風險。
(二)最短持有期內不能贖回基金份額的風險
本基金每個開放日開放申購,但對每份基金份額設置7天的最短持有期限。同時,
本基金開始辦理贖回業務前,投資者不能提出贖回或轉換轉出申請。本基金開始辦理贖
回業務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對于認購份額而言)或基金份額申購確認日(對于申
購份額而言)至該日后的6天內(不含當日),投資者不能提出贖回或轉換轉出申請;該
日后的第6天起(如為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資者方可提出贖回或轉換
轉出申請。即投資者要考慮在最短持有期內資金不能贖回的風險。
(三)開始辦理贖回業務前不能贖回基金份額的風險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1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對投資者存在流動
性風險。投資者可能面臨基金份額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個月內不能贖回的風險。
(四)本基金有關指數投資的風險
本基金通過指數化投資以實現跟蹤標的指數,但由于基金費用、交易成本、
指數成份券取價規則和基金估值方法之間的差異等因素,可能造成本基金實際收
益率與指數收益率存在偏離。
作為一只指數型基金,本基金特有的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標的指數的風險:即標的指數因為編制方法的缺陷有可能導致標的指數的表現
與總體市場表現的差異,因標的指數編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導致指數調整較大,
增加基金投資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蹤誤差,影響投資收益。同時,中證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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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有限公司不對指數的實時性、完整性和準確性做出任何承諾。標的指數值可能
出現錯誤,投資者若參考標的指數值進行投資決策可能導致損失。
2、標的指數回報與同業存單市場平均回報偏離的風險
標的指數并不能完全代表整個同業存單市場。標的指數成份券的平均回報率
與整個同業存單市場的平均回報率可能存在偏離。
3、標的指數波動的風險:標的指數成份券的價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經濟因素、
發行人經營狀況、投資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波動,導致指數波
動,從而使基金收益水平發生變化,產生風險。
4、標的指數變更的風險或不符合要求以及指數編制機構退出或停止服務的風險
盡管可能性很小,如出現指數編制機構變更或停止標的指數的編制、發布或授權,或
標的指數由其他指數替代、或由于指數編制方法的重大變更等事項導致標的指數不宜繼續
作為標的指數的情形、或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或停止服務,本公司
在履行適當程序后,進行適當調整并及時公告。基于原標的指數的投資政策將會改變,投
資組合將隨之調整,基金的收益風險特征將與新的標的指數保持一致,投資者須承擔此項
調整帶來的風險與成本。
5、跟蹤誤差控制未達約定目標的風險
本基金力爭將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控制在0.2%以內,年化跟蹤誤差控制在2%以
內,但因標的指數編制規則調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導致跟蹤誤差超過上述范圍,本
基金凈值表現與指數價格走勢可能發生較大偏離。
本基金還可能面臨基金投資組合回報與標的指數回報偏離的風險,以下因素
可能使基金投資組合的收益率與標的指數的收益率發生偏離:
(1)由于標的指數調整成份券或變更編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應的組合調整中
產生跟蹤偏離度與跟蹤誤差;
(2)由于標的指數成份券在標的指數中的權重發生變化,使本基金在相應的組
合調整中產生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
(3)由于標的指數是每天將利息進行再投資的,而組合同業存單利息收入只在
賣券時和付息時才收到利息部分的現金,然后才可能進行這部分資金的再投資,
因此在利息再投資方面可能會導致基金收益率偏離標的指數收益率,從而產生跟蹤
偏離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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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于成份券流動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無法及時調整投資組合或承擔沖擊成
本而產生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
(5)由于基金投資過程中的同業存單及證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費和托管費
等費用的存在,使基金投資組合與標的指數產生跟蹤偏離度與跟蹤誤差;
(6)在本基金指數化投資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蹤指數的水
平、技術手段、買入賣出的時機選擇等,都會對本基金的收益產生影響,從而影
響本基金對標的指數的跟蹤程度;
(7)其他因素產生的偏離。基金投資組合中個別成份券的持有比例與標的指
數中該成份券的權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賣空、對沖機制及其他工具造成
的指數跟蹤成本較大;因基金申購與贖回帶來的現金變動;因指數發布機構指
數編制錯誤等,由此產生跟蹤偏離度與跟蹤誤差。
6、成份券停牌、摘牌或違約的風險
標的指數的當前成份券可能會改變、停牌、摘牌或違約,此后也可能會有其
他同業存單加入成為該指數的成份券。本基金投資組合與相關指數成份券之間并
非完全相關,在標的指數的成份券調整時,存在由于成份券停牌、違約或流動性
差等原因無法及時買賣成份券,從而影響本基金對標的指數的跟蹤程度。當標的
指數的成份券摘牌或違約時,本基金可能無法及時賣出而導致基金凈值下降,跟蹤
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擴大等風險。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當標的指數成份券發生明顯負面事件面臨退市或違約風
險,且指數編制機構暫未作出調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
則,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及時對相關成份券進行調整,但并不保證能因此避免該成份
證券對本基金基金財產的影響,當基金管理人對該成份券予以調整時也可能產生跟蹤
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擴大等風險。
(五)除標的指數成份券及其備選成份券以外,本基金投資范圍還包括非屬成
份券及備選成份券的其他同業存單、債券(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券、央行票據、
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次級債、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政府支持債
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等)、短期融資券(含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非金融企
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國債期貨、銀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
協議存款、通知存款等)、現金等貨幣市場工具等,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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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因此,本基金除承擔由于市場利率波動造成的利率
風險外還要承擔如企業債、公司債等信用品種的發債主體信用惡化造成的信用風
險。
(六)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于資產支持證券,因此可能面臨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風險、利
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提前償付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本基金管理人將通
過內部信用評級、投資授信控制等方法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進行有效的風險評估
和控制。同時,本基金管理人將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全程合規監控,通過事前控
制、事中監督和事后報告檢查等方式,確保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的合法合規。
(七)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若
一筆新的申購申請被確認成功,使本基金總規模超過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本基金總
規模上限時;或該投資者累計持有的份額超過單個投資者累計持有的份額上限時;
或該投資者當日申購金額超過單個投資者當日申購金額上限時。
(八)基金合同終止風險
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外的因素致
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解決方案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或就
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基金合同終止。因而,本基金存在著無法存續的風險。
二、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主要是債券市場變化給投資帶來的收益不確定性,主要有:
1、政策風險
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等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變化對債券市場產生一定
影響,從而導致市場價格波動,影響基金收益而產生的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
證券市場是國民經濟的晴雨表,而經濟運行則具有周期性的特點。隨宏觀經
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基金所投資于國債與企業債的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
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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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場利率的變化直接影響著國債的價格和收益率,進而影響金融債、企
業債的價格和收益率,同時影響債券利息的再投資,上述變化將直接影響本基金的
收益。
4、收益率曲線風險
不同到期債券應具有不同收益率,若收益率曲線沒有如預期變化導致基金投
資決策出現偏差將影響基金的收益水平。
5、購買力風險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來自于固定收益類證券的利息收入,并將以現金形式分給
投資者。但該部分收入可能因為通貨膨脹的影響而使相對購買力下降,從而使基金的
實際投資收益下降。
6、發債公司信用風險
發債公司的經營狀況受多種因素影響,如管理能力、財務狀況、市場前景、行業
競爭、人員素質等都會導致公司償付能力發生變化。如果基金投資的公司債所在
公司經營不善,導致不能按期付息或償還本金,將影響基金收益。
7、再投資風險
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固定收益證券利息收入再投資收益的影響,這與利
率上升所帶來的價格風險互為消長。具體為當利率下降時,基金利用投資的固定收益
證券所得的利息收入進行再投資時,將獲得較少的收益。
三、管理風險
1、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
影響其對信息的占有以及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因素的變化也會影響基金
收益水平。
四、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價格及時變現基金資產以支付投資者
贖回款項的風險,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目標則是確保基金組合資產的變現能力與投
資者贖回需求的匹配與平衡。
1、本基金的認購、申購、贖回安排
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每個開放日開放申購,但對每份基金份額設置7天的最短持有期限。同時,
本基金開始辦理贖回業務前,投資者不能提出贖回或轉換轉出申請。本基金開始辦理贖
回業務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對于認購份額而言)或基金份額申購確認日(對于申購份
額而言)至該日后的6天內(不含當日),投資者不能提出贖回或轉換轉出申請;該日后
的第6天起(如為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資者方可提出贖回或轉換轉出申
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決定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的具體日期,具
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1個
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2、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投資于同業存單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
成份券及其備選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本基金投資標
的均在證監會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合法范圍之內,且一般具備良好的市場流動
性和可投資性。根據《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本基金會審慎評估所
投資資產的流動性,并針對性制定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動性風險
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或
巨額贖回份額占比情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同時,如本基金單個基金
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一定比例以上的,基
金管理人有權對其采取延期辦理贖回申請的措施。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基金
份額的申購與贖回”部分內容。
4、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本基金在面臨大規模贖回的情況下有可能因為無法變現造成流動性風險。如
果出現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
待的前提下,可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延期辦理贖回申
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擺動定價、暫停基金估值等,作為
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輔助措施,同時基金管理人應時刻防范
招募說明書
可能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對流動性風險進行日常監控,保護持有人的利益。當實
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時,有可能無法按合同約定的時限支付贖回款項。
五、稅收風險
在本基金存續期間,稅收征管部門可能會對增值稅等應稅行為的認定以及適
用的稅率等進行調整。屆時,基金管理人將執行更新后的政策,可能會因此導致
基金資產實際承擔的稅費發生變化。該等情況下,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法律法規
及稅收政策的變化相應調整稅收處理,該等調整可能會影響到基金投資者的收益,
也可能導致基金財產的估值調整。由于前述稅收政策變化導致對基金資產的收益
影響,將由持有該基金的基金投資者承擔。對于現有稅收政策未明確事項,本基
金主要參照行業協會建議方案進行處理,可能會與稅收征管認定存在差異,從而
產生稅費補繳及滯納金,該等稅費及滯納金將由基金財產承擔。
六、基金投資組合收益率與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偏離的風險
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僅為基金業績提供對比的參考基準,業績比較基準的表
現并不代表基金實際的收益情況,也不作為對基金收益的預測。本基金實際運作中投資
的對象及其權重,與業績比較基準的構成及其權重可能并非完全一致,可能出現投
資組合收益率與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偏離的風險。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征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銷售機構之間
的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致的風險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資章節有關風險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資范圍、投資比
例、證券市場普遍規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場情況下本基金的長
期風險收益特征。銷售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和其他銷售機構)根據相關法
律法規對本基金進行風險評價,不同的銷售機構采用的評價方法可能存在不同,因
此銷售機構的風險等級評價與基金法律文件中風險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銷售機構之間的風險等級評價也可能存在不同,銷售機構基于自身采用的評價方
法可能對基金的風險等級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調整,但銷售機構向投資人推介基
金產品時,所依據的基金產品風險等級評價結果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作出的風險
等級評價結果。投資人在購買本基金時需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
與產品風險之間的匹配檢驗。
八、其他風險
招募說明書
1、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電腦系統不可靠產生的風險;
2、因基金業務快速發展而在制度建設、人員配備、內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
而產生的風險;
3、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內幕交易、欺詐等行為產生的風險;
4、對主要業務人員如基金經理的依賴而可能產生的風險;
5、因業務競爭壓力可能產生的風險;
6、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影響基金收益水平,從而
帶來風險。
7、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九、實施側袋機制對投資者的影響
側袋機制是一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是將特定資產分離至專門的側袋賬戶
進行處置清算,并以處置變現后的款項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離并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但基金啟用側袋機制后,側袋賬戶
份額將停止披露基金份額凈值,并不得辦理申購、贖回和轉換,僅主袋賬戶份額正
常開放贖回,因此啟用側袋機制時持有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將在啟用側袋機制后同
時持有主袋賬戶份額和側袋賬戶份額,側袋賬戶份額不能贖回,其對應特定資產
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定性,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啟
用側袋機制前特定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失。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因本基金不披露側袋賬戶份額的凈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凈值或凈值區間的,也不作為特
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因此對于特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最終變現價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擔任何保證和承諾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政策,因此實施側袋機制
后主袋賬戶份額存在暫停申購的可能。
啟用側袋機制后,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僅需
考慮主袋賬戶資產,并根據相關規定對分割側袋賬戶資產導致的基金凈資產減少進行
按投資損失處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業績指標不能反映特定資產的真實價值及變化情
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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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
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變更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自決議
生效后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外的因素
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解決方案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
項表決未通過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
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
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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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
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時變現的,清算期限可相應順延。
6、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或基金資產清算小組認為有對基金份額持有
人更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財產的清算可按該方法進行,并及時公告,不需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相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按相關法律法規或監管
部門的要求辦理。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
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
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
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證券法》
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
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
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
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招募說明書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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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
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
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
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并
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相關權利,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
施其他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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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
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
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和定投等業務規則;
(17)委托第三方機構辦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結算等業務;
(18)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
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
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
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
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
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
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披露基金凈值信息,確
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報告義務;
招募說明書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監管機構、司法機關及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
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
資料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年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
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
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
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
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
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
法律行為;
招募說明書
(24)基金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
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
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
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賬戶、資金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為
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
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
招募說明書
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
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
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金合
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監管機構、
司法機關及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不少于法律
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2)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
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
配;
招募說明書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協議》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
責任,擔任托管人期間的責任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
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
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
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招募說明書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
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
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若將來法律法規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另有規定的,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為準。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法
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和提高銷售服務費率,但法律法
規要求調整該等報酬標準或調高銷售服務費率的除外;
招募說明書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
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
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銷售服務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
(3)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的規
則;
(4)增加或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停止現有基金份額的銷售及對基金份額分
類辦法、規則進行調整;
(5)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6)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7)在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的范圍內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8)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
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招募說明書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
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
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
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
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
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
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
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招募說明書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
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
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
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
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代
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
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
招募說明書
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
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本基金
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以書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統。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
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
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
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
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
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招募說明書
3、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
電話或其他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
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在不與法律法規沖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
表決的,授權方式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在會
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
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
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
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會議召
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
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
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招募說明書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
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
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
份額有同等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
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
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
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
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
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
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
逐項表決。
在上述規則的前提下,具體規則以召集人發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為準。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
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
招募說明書
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布表
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
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
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
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
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
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基
金份額10%以上(含10%);
招募說明書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
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在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
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權他
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
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賬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十)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
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
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根據新頒布的法律法規或
監管規則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和
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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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自
決議生效后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外的
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解決方案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功
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
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
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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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可相應順延。
6、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或基金資產清算小組認為有對基金份額
持有人更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財產的清算可按該方法進行,并及時公告,
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相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按相關法
律法規或監管部門的要求辦理。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
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證券法》
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
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
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
低期限。
四、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
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
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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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
規定,仲裁費、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
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
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
區法律)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
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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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南山街道興海大道3040號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期
2603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6001號太平金融大廈1502;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
區南山街道興海大道3040號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期2603
郵政編碼:518000
法定代表人:殷克勝
成立時間: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基金字[2015]1315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壹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資產管理和中國證監會許
可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號A座
郵政編碼:100808
法定代表人:鄭國雨
成立日期:2007年3月6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銀監會銀監復[2006]484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證監許可[2009]6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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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991.61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
理票據承兌和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
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
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險箱服務;經中國銀行
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范圍、
投資比例、投資限制等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
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券及備選成份券,為更好實現投資目標,還可
以投資于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非標的指數成份券和備選成份券的其
他同業存單、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可分離交
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地方政府債、次級債、政府支持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
等)、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
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國債期貨、銀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協議存款、通知存
款等)、現金等貨幣市場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于股票,也不投資于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
除外)、可交換債券以及其他帶有權益屬性的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
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同業存單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
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券和備選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現金基金資產
的80%;本基金持有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5%,其中,上述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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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同業存單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本基金投資于標的
指數成份券和備選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持有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
的5%,其中,上述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投資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的剩余期
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
(4)本基金投資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央行票據、同業存單的期限在1年以
內(含1年);
(5)本基金主動投資的金融工具(包括同業存單、信用債、非金融企業債務
融資工具、銀行存款、相關機構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及中國證監會認
定的其他品種)的主體信用評級不低于AAA;信用評級主要參照最近一個會計年度
的主體信用評級,如果對發行人同時有兩家以上境內評級機構(不包含中債資信)
評級的,應采用孰低原則確定其評級;本基金持有上述金融工具期間,如果其信
用評級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調整至符合約定;
(6)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及其發行的同業存單、債券、相
關機構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
(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完
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部分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
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以及中國證監會認
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9)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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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
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3)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4)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
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
持一致;
(15)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6)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比例
限制。
除上述(2)、(5)、(13)、(14)情形之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
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券調整、標的指數成份券流動性限制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或
監管部門另有規定時,屆時按最新規定執行。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
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
始。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屆時按最新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托管協議約定履行了監督職責,基
金管理人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限制而
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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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資
禁止行為進行監督。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基金托管人通過事后監督方式對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
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托管協議約定履行了監督職責,
基金管理人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約定的投資禁止行為而造
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從事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事先相
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
的公司名單及其更新,通過郵件發送,并確保所提供名單的真實性、完整性、全
面性。名單變更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個工作日內
進行郵件回函確認已知名單的變更。名單變更時間以基金托管人發出郵件回函確
認的時間為準。如果基金托管人在運作中嚴格遵循了監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違
規進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基金托管人不承
擔任何損失和責任。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關聯方進行法律法規禁止基金從事的交易時,
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并協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該交易的發生,若基
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無法阻止該交易發生時,基金托管人有權向中國證監
會報告,由此造成的損失和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對于交易所場內已成交的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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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交易,基金托管人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和交易所規則的規定進行結算,同時向中
國證監會報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和責任。
(三)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
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
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
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
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
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
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
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
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
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
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銀行間債券市場
交易對手名單,導致基金托管人無法有效履行監督職責,由此造成的損失和責任
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管理人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應及時通
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單自基金托管人確認后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
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據
市場情況需要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托管人
說明理由,并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3個工作日內與基金托管人確認,雙方共同
協商解決。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不在名單內的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
進行交易,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經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和交易方式進行控制,按銀行間債券
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并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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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責任及損失。基金托管人根據銀行間
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
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
人,經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
責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
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
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在基金投資銀行存款之前及時提供給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進行監督。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存款銀行名單,導致基金托管人無法有效
履行監督職責,由此造成的損失和責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規定,就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另行簽
訂書面協議,明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辦理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業務中的權
利義務,以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基金托管人應加強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相關協議、
賬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托管職責。
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
《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
的各項規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
值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
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經基金托管人的審核擅自將不實的業績表現數據印制在宣傳
推介材料上,則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并將在發現后立即報告中國證監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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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托管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托管協議約定履行了監督
職責,基金管理人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約定的投資禁止行
為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八)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必須在規定
時間內答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
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
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
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
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法律法規,
不參與涉嫌洗錢、恐怖融資、擴散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主動配合基金托管人開
展客戶及受益人身份識別與盡職調查,提供真實、準確、完整客戶及受益人資料。
對具備合理理由懷疑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的客戶,基金托管人有權按照反洗錢和
反恐怖融資監管要求和內部規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委托人應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規規定的信息資料及身份證明文件,配合管理
人完成委托人適當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的盡職調查、反洗錢等監管
規定的工作。
(十一)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
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組合限制等約定僅適用于
主袋賬戶。
側袋機制的具體規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執行。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及投資所
招募說明書
需的其他賬戶,及時、準確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
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問題應及時反饋、按照法規規定和《基
金合同》進行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資產進行核查。基金托管
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
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
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
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等。基
金管理人有權要求基金托管人賠償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
會。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
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財產的債權
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
務,不得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資產承擔法律責任,其債
權人不得對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和其他權利。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行
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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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強制執行。如果基金財產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損壞、滅失的,應由該基金
托管人承擔賠償責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及投資所需的其
他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獨立核算,確保基金財產的完
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合同和本
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和基金認購、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資
產,如基金托管人無法從公開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書面資料中獲取到賬日期
信息的,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
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
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但應給予必要的配合。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開設的基金募集專戶,在基金
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有效認購款項在基金募集期內產生的利息將
折合成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產生的利息以登記機構的
記錄為準。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提前結束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
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
理人應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本基金開立的基金銀行賬戶,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規定時間內,聘請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
驗資報告中需對基金募集的資金進行確認。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
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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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備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
定辦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三)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本基金的銀行賬戶,并根
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金額、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行。
3.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交收賬戶和結算備付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
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本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賬戶名稱以實際開立為準。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
付金賬戶,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統中開立二級結算備付金賬戶,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的規定執行。
4.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
理人負責。
5.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他
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使用的,按有關規定開設、使用并
管理;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應當比照并遵守上述關于賬戶開設、使用的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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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債券托管與結算賬戶,并代表基
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
(六)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議后由基金托管人負責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則使
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
人負責妥善保管,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
于托管銀行的保管庫;也可存入登記結算機構的代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
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
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
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及其他基金財產
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除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
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簽署后及時以加密方式或雙方同意的其
他方式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在10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
處。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
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授權業務章的合同傳真件,未
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五、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及復核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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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基金份額凈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
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
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
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經基金托管人
復核無誤后,按規定公告。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
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
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
依據基金合同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外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同業存單、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
其他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約定的品種外,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以其估值日在證
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
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且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有充足證據(最近交易日后發生了影響公允
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等)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
值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
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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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4)交易所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
至實際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
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
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5)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
轉股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
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6)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采用在當
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
值。
(2)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
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
種,按照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
估值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
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
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
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3)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4)本基金投資同業存單,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價格數
據估值;
(5)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6)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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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
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凈值信息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基金托管人承擔復核責任,
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
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
公布。
3.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證券交易所、指數編制機構、登記結算機構及存款銀行
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
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
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響。
4.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賬戶的基金資產凈值和份額凈值,暫停披露側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
(三)估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
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本托管協議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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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于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
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則屬不可抗力,按
照下述規定執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人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
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
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
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
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
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
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
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
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
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
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
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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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
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
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
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
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
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
公告,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業
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四)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賬冊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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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
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編制并對外提供真實、完整的基金財務會計報告。月度
報表的編制,基金管理人應于每月終了后5工作日內完成。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
告,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
上;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載
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在每年結束之日
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
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
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復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報表完成當日,將報表蓋章后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
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基金管理人在中期報告完成當日,
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
復核。基金管理人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
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
上述文件往來均以傳真的方式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若
雙方無法達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務處理為準。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
招募說明書
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者電子確認。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
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
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八)基金管理人應在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權益登記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
益登記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的內容至少應包括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登記機構編制,由基金管理人審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
及時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絕提供。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每年6月30日和12
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下月前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權益登記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等涉及到基
金重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發生日后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限不少于
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
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各自承擔相
應的責任。
七、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應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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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
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
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
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可相應順延。
6、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或基金資產清算小組認為有對基金份額
持有人更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財產的清算可按該方法進行,并及時公告,
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相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按相關法
律法規或監管部門的要求辦理。
(四)清算費用
招募說明書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
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
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得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
低期限。
八、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協商
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
請仲裁時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
局的,并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律師費由
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
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
權益。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
灣地區法律)管轄。
招募說明書
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具體情況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同時基金管
理人依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增減或變更服務項目。主要
服務內容如下:
一、賬單服務
1、基金份額持有人可登錄本基金管理人網站賬戶查詢系統查閱對賬單。
2、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網站、電話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對賬單。基
金管理人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對賬單定制情況,向賬單期內發生交易或賬單期
末仍持有本公司旗下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發送對賬單,但由于基金份
額持有人未詳實填寫或未及時更新相關信息(包括姓名、手機號碼、電子郵箱、
郵寄地址、郵政編碼等)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送出的除外。
二、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通過銷售機構為投資者提供定期定額投資服務。通過定期定額
投資計劃,投資者可以通過銷售渠道定期定額申購基金份額。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的有關規則另行公告。
三、客戶服務中心(CallCenter)電話服務
1、24小時自動語音應答服務,為投資者提供基金凈值查詢、基金賬戶查詢、
基金信息查詢等服務。
2、工作時間由專門客服人員為投資者提供全面業務咨詢(包括公司信息、基
金信息、基金投資指南等)及投訴受理等服務。
四、在線服務
通過本公司網站www.jxfunds.com.cn,基金份額持有人還可獲得如下服務:
1、查詢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均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實現基金交易查詢、賬戶信息查詢
和基金信息查詢。
2、信息資訊服務
招募說明書
投資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網站獲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類信息,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業績報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動態等資料。
五、咨詢服務
1、投資者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購與贖回的交易情況、基金賬戶余
額、基金產品與服務等信息,可撥打基金管理人全國統一客服電話:400-900-8336,
傳真:(0755)82510220。
2、網站和電子信箱
公司網址:http://www.jxfunds.com.cn
電子信箱:service@jxfunds.com.cn
招募說明書
一、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地點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銷機構和登記機構的辦公
場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網站上。
二、招募說明書的查閱方式
投資者可在辦公時間免費查閱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也可按工本費購買本招
募說明書的復印件,但應以本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正本為準。
招募說明書
備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
業場所,在辦公時間內可供免費查閱。
(一)中國證監會關于金信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期證券投資基金予以注
冊的文件
(二)《金信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期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金信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期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四)法律意見書
(五)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六)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