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滬深300指數量化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華夏滬深300指數量化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4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5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0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10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5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19
九、基金收益分配..........................................................24
十、基金信息披露..........................................................25
十一、基金費用...........................................................26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28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2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29
十五、禁止行為...........................................................31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31
十七、違約責任...........................................................33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34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34
二十、其他事項...........................................................34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35
鑒于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擬募集發行華夏滬深300指數
量化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鑒于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銀行,按照
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華夏滬深300指數量化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華夏滬深300指數量化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
托管人;
為明確華夏滬深300指數量化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
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托管協議;
除非另有約定,《華夏滬深300指數量化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
金合同”)中定義的術語在用于本托管協議時應具有相同的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
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
定。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順義區安慶大街甲3號院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北辰西路6號院北辰中心C座5層
郵政編碼:100101
法定代表人:鄒迎光
成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6號文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2.38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100年
經營范圍:(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銷售;(三)資產管理;(四)從事特定客戶
資產管理業務;(五)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建設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郵政編碼:100033
法定代表人:張金良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
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
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
業務。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
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制訂。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運作、
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
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范圍、
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將擬投資的標的證券庫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對標的證券庫予以更新和調整并及時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根據上述投資范圍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含科
創板、創業板、存托憑證及其他中國證監會注冊或核準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標的股票、債
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
期融資券、次級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投
資的債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國債期貨)、資產支持證券、貨幣市場工
具(含同業存單、債券回購等)、銀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
金融工具。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于股票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投資比例為股票
資產的0%-50%,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現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
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上述投資品種的比例限制,以變更后的比例為準,基金管
理人在依法履行適當程序后,可對本基金的投資比例做相應調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融資
比例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于股票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投資比例
為股票資產的0%-50%,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
的8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
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
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
金品種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處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
(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完全按照有
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處托管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
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處托管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
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投資組合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7)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處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
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1)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
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2)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3)本基金進行債券正回購資金余額或逆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上一日基金資產凈
值的40%,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1年。
(14)本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
市值的2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
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
(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6)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
值的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
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18)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15%。因
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9)基金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20%。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20)基金參與融資業務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他有
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21)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A、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證券
應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所述流動性受限證券的范圍;
B、參與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50%;
C、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
D、本基金參與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
均計算;
(22)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計算。
(23)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2)、(11)、(18)、(21)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
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港股通額度不足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21)規定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新增證券出借業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
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
的,從其規定。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
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自動遵守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
或監管規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托管協議第十
五條第(九)款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通過事后監督方式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
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
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
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
進行審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投資
流通受限證券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事先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明確基金投資流通受
限證券的比例,制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范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
作風險等各種風險。
1.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須為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
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于發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本基
金不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證券。
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限于可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央國債登記結
算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登記和存管,并可在證券交易所或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證券。
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應保證登記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負責相關工作的
落實和協調,并確保基金托管人能夠正常查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產生的流通受限證券登記
存管問題,造成基金托管人無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責任與損失,及因流通受限證券存管
直接影響本基金安全的責任及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不得預付任何形式的保證金。若有最新法律法規、監管政策
變更規定的,根據最新法律法規、監管政策執行
2.基金管理人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應制訂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并經其董事會批準。風
險處置預案應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需要解決的基金投資比例限制失調、基金流
動性困難以及相關損失的應對解決措施,以及有關異常情況的處置。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投
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流動性風險負責,確保對相關風險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
有效解決基金運作的流動性問題。如因基金巨額贖回或市場發生劇烈變動等原因而導致基金
現金周轉困難時,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提供足額現金確保基金的支付結算,并承擔所有損失。
對本基金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如因基金管
理人原因導致本基金出現損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基金管理人應賠償基金
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損失。
3.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應至少于投資前三個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
交有關書面資料,并保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關資料真實、準確、完整。有關資料如有調
整,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提供調整后的資料。上述書面資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國證監會批準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批準文件。
(2)非公開發行股票有關發行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等發行資料。
(3)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賬面價值。
4.基金管理人應在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后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
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賬面價值,以及總成本和賬面價值占基
金資產凈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關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比例如違反有關限制規定,在合理期限內未能進行及時調
整,基金管理人應在兩個工作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
6.相關法律法規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
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六)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計
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
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
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
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八)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復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
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損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十)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
基金托管人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托管人進行
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復核
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
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未
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
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
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
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證券經紀機構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
行協商解決。基金托管人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
資產(不包含托管人開戶銀行或交易/登記結算機構扣收交易費、結算費和賬戶維護費等費用)。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
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但應給予必要的協助與配合。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營業機構開立的“基金募
集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
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
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托管資金賬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聘請符合《證券法》
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
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
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給予充分的協助與配合。
(三)基金托管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托管資金賬戶,并根據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托管資金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
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托管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4.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過基金托管人專用賬戶辦理基金資
產的支付。
5.基金管理人應于本基金清算后及時完成收益兌付、費用結清及其他應收應付款項資金
劃轉,在確保后續不再發生款項進出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托管人發出銷戶申請。
(四)基金證券賬戶和證券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
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
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
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證券賬戶開戶費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墊付,待本基金啟始運營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
人發送劃款指令,將代墊開戶費從本基金托管資金賬戶中扣還基金管理人。
4.基金管理人為基金財產在證券經紀機構開立證券資金賬戶,用于基金財產證券交易結
算資金的存管、記載交易結算資金的變動明細以及場內證券交易清算,并與基金托管人開立
的基金托管資金賬戶建立第三方存管關系。
交易所證券交易資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全額存放在基金管
理人為基金開立的證券資金賬戶中,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選擇的證券經
紀機構負責,證券資金賬戶內的資金,只能通過證銀轉賬方式將資金劃轉至基金托管資金賬
戶,不得將資金劃轉至任何其他銀行賬戶。第三方存管對應關系一經確定,不得更改,如果
必須更改,應由基金管理人發起,經過基金托管人書面確認后,重新建立第三方存管對應關
系。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轉讓證券賬戶、證券資金賬戶,亦不得使用證券賬
戶或證券資金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基金管理人承諾證券資金賬戶為主資金賬戶,
不開立任何輔助資金賬戶;不為證券資金賬戶另行開立托管資金賬戶以外的其他銀行賬戶。
基金托管人不負責辦理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也不負責保管證券資金賬戶內存放的資金。
5.賬戶注銷時,在遵守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下,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主要辦理人。賬戶注銷期間,主要辦理人如需另一方提供配合的,另一
方應予以配合。
6.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
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關于賬戶
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銀行間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
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行間市場登記
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在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開立債券托管賬戶和資金結算專戶,并代
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
(六)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
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協助托管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賬戶。該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
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開戶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庫,也可存入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允許的各類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
人持有。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雙方約定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資產不承擔
任何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
盡量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簽署后及時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個
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傳真件或復印件
并加蓋公章,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關事項。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指定專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書面授權文件原件,內容包括被授權人名單、預留印
鑒及被授權人簽字樣本,授權文件應注明被授權人相應的權限,并加蓋單位公章。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權文件原件并經電話確認后,授權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權文件中
載明具體生效時間的,該生效時間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并經電話確認的時點。
如早于前述時間,則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并經電話確認的時點為授權文件的生效時間。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權人及相關操
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資金劃撥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到賬時間、金額、收
付款賬戶等,加蓋預留印鑒并由被授權人簽字。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的發送
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應采用傳真方式或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權限內
發送指令;被授權人應嚴格按照其授權權限發送指令。對于被授權人依約定程序發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改對被授權人的授權,并且基
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確認后,則對于此后該被授權人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授權已更改但未經基金托管人確認的情況除外。
指令發出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電話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在銀行間交易成交后,及時將通知單、相關文件及劃款指令加蓋印章后發
至基金托管人并電話確認,由基金托管人完成后臺交易匹配及資金交收事宜。如果銀行間結
算系統已經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終止,基金管理人要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2.指令的確認
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預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單,并與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發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達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立即審慎
驗證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并將指令所載簽字和印鑒與授權文件進行表面真實性及權限范圍
核對,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執行,不得延誤,如有疑問必須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時間和執行
基金管理人盡量于劃款前1個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并確認。對于要求當天到賬
的指令,必須在當天15:3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15:30之后發送的,基金托管人盡力執行,
但不能保證劃賬成功,如不成功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協助處理相關事宜。如果要求當天某
一時點到賬的指令,則指令需要提前2個工作小時發送,并相關付款條件已經具備。基金托
管人將視付款條件具備時為指令送達時間。對新股申購網下發行業務,基金管理人應在網下
申購繳款日(T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將指令發送給基金托管人,指令發送時間最遲不應晚于
T日上午10:00。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托管人在執行指令時,基金托管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
金余額,在基金資金頭寸充足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本協議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絕執行。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違反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基金合同》或本
協議的約定,或指令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如需托管人撤銷尚未執行的指令,基金管理人應出具作廢指令或作廢說明,并電話通知托管
人。
(五)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過錯,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的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基金
合同》和本協議約定的指令執行并對基金財產或投資人造成的直接損失,由基金托管人賠償
由此造成的直接損失。
(六)更換被授權人員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換被授權人、更改或終止對被授權人的授權,應立即將加蓋公章的新的授
權文件以郵件發送掃描件或者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經電話確認后生效,
原授權文件同時廢止。新的授權文件應當在郵件發出后七個工作日內送達托管人文件正本。
新的授權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達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權文件掃描件內容執行有關
業務,如果新的授權文件正本與掃描件內容不同,由此產生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
托管人更換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傳真號或郵箱地址,應提前通過雙方認可的方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
(七)其他事項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時,應對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與被授權人是否與預留的授
權文件內容表面相符進行檢查,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執行基
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對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基金參與認購未上市債券時,基金管理人應代表本基金與對手方簽署相關合同或協議,
明確約定債券過戶具體事宜。否則,基金管理人需對所認購債券的過戶事宜承擔相應責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機構
基金管理人應設計選擇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機構的標準和程序。基金管理人應代表基金
與被選擇的證券經紀機構簽訂證券經紀合同或其他約定的形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證券經紀機構就本基金參與證券交易的具體事項另行簽訂證券經紀服務協議,明確三方在本
基金參與場內證券買賣中的各類證券交易、證券交收及相關資金交收過程中的職責和義務。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基金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關于選擇證券公司的標準和程序等信息。
本基金在開始進行期貨投資之前,應與基金托管人、期貨公司三方一同就期貨開戶、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簽署《期貨投資托管操作三方備忘錄》。
本基金參加期權交易前,應當按照現有證券賬戶開立方式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申請新開立一個普通證券賬戶,基金管理人負責將該證券賬戶指定交易在證券公司或期
貨公司,由相應證券公司(或期貨公司)為本產品開立衍生品合約賬戶后,再通過該證券公
司(或期貨公司)參與期權交易。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與交割
基金通過證券經紀機構進行的交易由證券經紀機構作為結算參與人代理本基金進行結算,
本基金通過期貨經紀機構進行的交易由期貨經紀機構作為結算參與人代理本基金進行結算。
本基金其它證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關機構負責結算,場外資金匯劃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
金管理人的場外交易劃款指令具體辦理。
證券經紀機構代理本基金財產與中登公司完成證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證券資金結算業
務,并承擔由證券經紀機構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交收業務無法完成的責任;若由于基金管
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業務無法完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對于任何原因發生的證券資金交收違約事件,相關各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
由于相關方過錯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財產的直接損失,應由過錯方承擔相應責任。
場外投資的劃回,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協調相關資金劃撥回托管資金賬戶事宜。在基金資
金頭寸充足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基金合同、本協
議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絕執行。
2.交易記錄、資金和證券賬目核對的時間和方式
(1)交易記錄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按日進行交易記錄的核對。對外披露凈值之前,必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
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致。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原因導致的實際交易記
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實,由此導致的損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
(2)資金賬目的核對
資金賬目按日核實。
(3)證券/期貨賬目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個估值日結束后核對基金證券/期貨賬目,確保雙方賬目相符。
(三)基金申購和贖回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負責。
2.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給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真實性負責。基金托管人應及時
查收申購及轉入資金的到賬情況并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時劃付贖回及轉出款項。
3.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記機構每個工作日15:00前向
基金托管人發送前一開放日上述有關數據,并保證相關數據的準確、完整。
4.登記機構應通過與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統發送有關數據,如因各種原因,該系統
無法正常發送,雙方可協商解決處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數據,雙方各自
按有關規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的登記業務,應保證上述相關事宜按時進行。
否則,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6.關于清算專用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為滿足申購、贖回及分紅資金匯劃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開立資金清算的專用賬戶,該
賬戶由登記機構管理。
7.對于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款,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應收款沒有到達基金托管資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
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應給予必要的協助與配合。
8.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規定
撥付贖回款或進行基金分紅時,如基金托管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應按時
撥付;因基金托管資金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撥付,基金托管人應
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
承擔墊款義務。
9.資金指令
除申購款項到達基金托管資金賬戶需雙方按約定方式對賬外,回購到期付款和與投資有
關的付款、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時,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
資金指令的格式、內容、發送、接收和確認方式等與投資指令相同。
(四)申贖凈額結算
基金托管資金賬戶與“基金清算賬戶”間的資金結算遵循“全額清算、凈額交收”的原
則,每日(T日:資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資金賬戶應收資金(T-2日申購申請對應申購金
額與T-3日基金轉換入申請對應金額之和)與應付資金(T-3日贖回申請對應贖回金額與T-3日
基金轉換出申請對應金額之和)的差額來確定托管資金賬戶凈應收額或凈應付額,以此確定資
金交收額。當存在托管資金賬戶凈應收額時,基金管理人應在T日15:00之前從基金清算賬
戶劃到基金托管資金賬戶;當存在托管資金賬戶凈應付額時,基金管理人應在T-1日將劃款
指令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將托管資金賬戶凈應付額在T
日12:00之前劃往基金清算賬戶。
(五)贖回資金
1.T+1日15:00前,基金管理人將T日贖回確認數據匯總傳輸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據此進行贖回的基金會計處理。
2.基金管理人在賬戶資金充足、劃款指令于T+2日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條件下,基金托
管人將贖回資金(含贖回費)于T+3日上午劃往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資金清算的專用賬戶。特殊
情況時,雙方協商處理。劃款當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贖回資金進行賬務處理。
(六)基金轉換
1.在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開展轉換業務之前,基金管理人應函告基金托
管人并就相關事宜進行協商。
2.基金托管人將根據基金管理人傳送的基金轉換數據進行賬務處理,具體資金清算和數
據傳遞的時間、程序及托管協議當事人承擔的權責按基金管理人屆時的公告執行。
3.本基金開展基金轉換業務應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公告。
(七)基金現金分紅
1.基金管理人確定分紅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
規定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分紅進行賬務處理并核對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發送現金紅利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將資金劃入專用賬戶。
3.基金管理人在下達指令時,應給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劃款時間。
(八)投資銀行存款的特別約定
1.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應與存款銀行簽訂具體存款協議,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內容:。
(1)存款賬戶必須以本基金名義開立,并將基金托管人為本基金開立的基金托管資金賬
戶指定為唯一回款賬戶,任何情況下,存款銀行都不得將存款投資本息劃往任何其他賬戶。
(2)存款銀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單方面提出的對存款進行更名、
轉讓、掛失、質押、擔保、撤銷、變更印鑒及回款賬戶信息等可能導致財產轉移的操作申請。
(3)約定存款證實書的具體傳遞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4)資金劃轉過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銀行過渡賬戶的,存款銀行須保證資金在過渡賬戶中
不出現滯留,不被挪用。
2.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必須采用雙方認可的方式辦理。托管人負責依據管理人提供的
銀行存款投資合同/協議、投資指令、支取通知等有關文件辦理資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證實書的
接收、保管與交付,切實履行托管職責。托管人負責對存款開戶證實書進行保管,不負責對
存款開戶證實書真偽的辨別,不承擔存款開戶證實書對應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3.基金管理人投資銀行存款或辦理存款支取時,應提前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
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履行相應的業務操作程序。因發生逾期支取、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
托管人不承擔相應利息損失及逾期支取手續費。
4.對于已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存款開戶證實書等實物憑證,基金托管人應確保安全保
管;對未按約定將存款開戶證實書等實物憑證移交托管人保管的,基金托管人應向基金管理
人進行必要的催繳和風險提示;提示后仍不將相關實物憑證送達托管人保管的,出于托管履
職和盡責,托管人可視情況采取必要的風險控制措施:(1)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對于實物憑
證未送達集中度較高的存款銀行,主動發函管理人盡量避免在此類銀行進行存款投資;(2)
在定期報告中,對未按約定送達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實物憑證信息進行規定范圍信息披露;(3)
未送達實物憑證超過送單截止日后30個工作日,且累計超過3筆(含)以上的,部分或全部
暫停配合基金管理人辦理后續新增存款投資業務,直至實物憑證送達托管人保管后解除。實
物憑證未送達但存款本息已安全劃回托管資金賬戶的,以及因發生特殊情況由管理人提供相
關書面說明并重新承諾送單截止時間的,可剔除不計。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金額。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
作日閉市后,該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均精確到0.0001元,
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
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
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結
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資產支持證券、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
期權、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
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
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
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
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
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
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④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轉股權的債券,實行全價
交易的債券以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以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
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⑤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市場掛
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①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②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③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有一
定鎖定期的股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
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
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④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應以活
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于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價
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于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
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
當日的估值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
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估值。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
場的固定收益品種,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4)對于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收款日
期間采用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估值。回售登記期
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5)上述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全價指第三方估值機構直接提供的估值全價或第三
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凈價加每百元應計利息。
對于發行人已破產、發行人未能按時足額償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信息表明本
金或利息無法按時足額償付的債券投資品種,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可在提供推薦價格的
同時提供價格區間作為公允價值的參考范圍以及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相關提示。基
金管理人在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采用價格區間中的數據作為該債券投資品種的公允
價值。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協議或合同利率逐日確認利息收入。
(7)投資證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①股指期貨合約和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②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的規定估值。
(8)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9)本基金參與融資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的相關規定
進行估值,確保估值的公允性。
(10)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機構按照上述公允價值確定原則提供的估值價格數據。
(11)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2)稅收:對于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境內外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涉及
的境外交易場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金,本基金將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
估值;對于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估算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
基金將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的估值調整。
(13)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4)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15)本基金外幣資產價值計算中,涉及主要貨幣對人民幣匯率的,應當以基金估值日
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準。
(16)其他資產按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有關規定進行估值。
(17)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
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基金托管人承擔復核責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
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出具蓋章的書面說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
公布。
3.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
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三)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1.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差錯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
凈值錯誤;基金份額凈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
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發生凈值計算錯誤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處理,
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損失的,應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賠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錯情
形,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
2.當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償時,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后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1)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雙方在
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
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2)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對計算過程提出疑義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書面說明,基金份額凈值出錯且造成基金份額持有
人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
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費和托管費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算和核對,
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
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進而導致
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3.由于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第三方估值機構、證券/期貨經紀機
構、指數編制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有關會計制度變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等非基金管
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
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而造成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
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凈值計算誤差,以基金管理
人計算結果為準。
5.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者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果行業另有通行做法,
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四)暫停估值與公告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或者基金
參與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臨時停市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
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五)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賬戶
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別
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存
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
影響到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
2.報表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后,進行獨立的復核。核對不符時,
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復核時間安排
(1)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
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基金中期報告
的編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
告應當經過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的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復核
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
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于基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如果基金管理人
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按照其編制的
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八)基金管理人應在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之前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規定將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額進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則
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由于基金費用的不同,不同類別的基金份額在收益分配數額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
管理人可對各類別基金份額分別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
權。
2、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收益分配,具
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選擇現金紅
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基金份額持有人不選擇,本基
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各類基金
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
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但應于調整實施前在規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訂,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公告后(依據具體方案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現金紅利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分紅資金的劃付。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金
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同一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
執行。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擬公
開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辦法》
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
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予保密。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
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國證監會等監
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3.因審計、法律等專業服務向外部專業顧問提供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內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
料概要、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臨時報告、
澄清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清算報告、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信息披露、投資
資產支持證券的相關公告、投資股指期貨的相關公告、投資國債期貨的相關公告、投資股票
期權的相關公告、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相關公告、參與融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相關公
告、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
計報告需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職責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宗旨,誠實
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
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上一款規定的應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事項進行復核,
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對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在公告前應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互相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時披露
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規定媒介披露。
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將通過規定媒介或基金托管人的
互聯網網站公開披露。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或者基金
參與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臨時停時;
(3)發生暫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2.程序
按有關規定須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經基金托管人
復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發生《基金合同》中規定需要披露的事項時,按《基金合同》規
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
息置備于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招募說
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五)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適用于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規定
發生變化的,從其最新規定。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5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二)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0%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三)銷售服務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銷售服務費可用于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各項費用。本基金
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適用不同的銷售服務費率。其中,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
類基金份額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0.30%。
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計算方法如下:
H=E×R÷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R為C類基金份額適用的銷售服務費率
(四)基金的開戶費用、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經手費、印花稅、
證管費、過戶費、手續費、券商傭金、融資費、證券/期貨賬戶相關費用及其他類似性質的費
用等)、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賬戶維護費、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費用(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有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費等根
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相應協議的規定,列入當期基金費用。
(五)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師費、驗資費、會計師費和信息披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
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失,
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以及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等不列入基金費用。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不得
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六)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的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經履行適當程序后可協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
銷售服務費,基金管理人必須最遲于新的費率實施日2日前在規定媒體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的復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時間
1.復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計提的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等,根據本托管
協議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復核。
2.支付方式和時間
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
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
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
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費、銷售服務費前,基金管理人應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
管理費、銷售服務費的收款賬戶。基金管理人如需要變更此賬戶,應提前5個工作日向托管
人出具書面的收款賬戶變更通知。
(八)違規處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
規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時,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說明解釋,如基金管理人
無正當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絕支付。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賬
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
的規定。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
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
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
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
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法律法
規和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托
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檔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
2.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傳真基金托管
人。
(三)變更與協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變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應
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基金賬冊、
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承擔保密義務并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3)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更換基金管理人必須依照如下程序進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
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決通過;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
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及時向臨
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應及時接收。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凈值信息;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
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應按其要求替
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1.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3)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
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決通過;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
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基金托管人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資
料,及時向臨時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
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與基金
管理人核對基金凈值信息;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
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份額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四)新任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財產
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應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繼
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做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原基金管理人或
原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
費或基金托管費。
(五)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
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
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相應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五、禁止行為
本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
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對待其托
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露基金運作和管理過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規
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贖回、分紅資
金的劃撥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
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相互兼職。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基金合同》
或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九)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1、承銷證券。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
供擔保。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5、從事內幕
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6、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
定禁止的其他活動。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
再受相關限制。
(十)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
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
《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二)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
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
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
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
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變
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6.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7.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各類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該類基金份額比例進行
分配。
8.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
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
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9.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
期限。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
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或者《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
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
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損失。
(三)一方當事人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給基金
財產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利及義務代表基金向違約方追
償。但是如發生下列情況,相應的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作為或不作為
而造成的損失等;
3.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投資或不投
資造成的直接損失或潛在損失等;
4.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計算機系統故障、網絡故障、
通訊故障、電力故障、計算機病毒攻擊及其它意外事故所導致的損失等。
(四)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盡力
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錯誤或因前述原
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能
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按
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并以普通程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
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
地區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雙方對托管協議的效力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注冊本基金時提交的托管協議草案,應經托管協
議當事人雙方加蓋公章或合同專業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協議
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備案的文本為
正式文本。
(二)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
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一式六份,協議雙方各持二份,上報監管機構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
二十、其他事項
如發生有權司法機關依法凍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應予以配合,
承擔司法協助義務。
除本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協議未盡事宜,
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協議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加蓋雙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并列明簽
訂地、簽訂日。

華夏滬深300指數量化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