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興低碳經濟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東興低碳經濟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東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4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5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2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13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1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25
九、基金收益分配.......................................32
十、基金信息披露.......................................34
十一、基金費用.........................................36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39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4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41
十五、禁止行為.........................................44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45
十七、違約責任.........................................47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48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49
二十、其他事項.........................................50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51
鑒于東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
責任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銀行,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東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東興低碳經濟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東興低碳經濟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
資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東興低碳經濟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托管協議;
除非另有約定,《東興低碳經濟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簡稱“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義的術語在用于本托管協議時應具有
相同的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東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豐臺區東管頭1號院1號樓1-190室
法定代表人:王洪亮
設立日期:2020年3月17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20】256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20000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010-837702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黃浦區中山南路688號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168號
郵政編碼:200120
法定代表人:顧建忠
成立日期:1995年12月29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人民銀行銀復[1995]469號《關于上海
城市合作銀行開業的批復》,中國人民銀行銀復[1998]215號《關于上海城市合
作銀行更改行名的批復》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09]81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資、上市)
注冊資本:人民幣142.065287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人民幣存貸款等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
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
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關規定制訂。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
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
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四)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見基金合同和
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
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
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金托管人運
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
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創業板及其他經
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股票、存托憑證)、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
央行票據、金融債、次級債、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企
業債、公司債、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短期融資
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協議
存款、定期存款等)、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國債期貨、股票期權、股指期貨、
信用衍生品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
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參與融資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股票(含存托憑證)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60%-95%(其中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其中,投
資于本基金界定的低碳經濟主題相關的股票資產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
8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
的交易保證金后,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投資比例合計不低于基
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股
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按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
的規定執行。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
資、融資比例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組合中股票及存托憑證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60%-95%(其
中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其中,投資于本基金界
定的低碳經濟主題相關的股票資產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及股票期權
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保持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投資比
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
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
時上市的A+H股合并計算)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
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并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完全按照有關
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
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
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
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
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
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
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
限資產的投資;
(14)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應當符合下列投資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價
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
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
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
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6)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應當符合下列投資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價
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
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
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
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
關約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17)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應當符合下列投資限制:
1)因未平倉的股票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
2)開倉賣出認購股票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股票期
權的,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股票期權保證
金的現金等價物;
3)未平倉的股票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
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8)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19)本基金參與信用衍生品交易的,應當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不持有具有
信用保護賣方屬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約類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
生品名義本金不得超過本基金中所對應受保護債券面值的100%;本基金投資于同
一信用保護賣方的各類信用衍生品名義本金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因證券市場波動、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3個
月內進行調整;
(20)本基金可以參與融資業務,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
股票與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21)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2)、(9)、(13)、(14)、(19)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
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
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
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
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的規定
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但須提前公告。如本基金增加投資品種,
投資限制以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為準。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托管
協議第十五條第(九)款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通過事后監督方式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
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
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
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
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
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從事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事
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名
單及其更新,并確保所提供的關聯交易名單的真實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責任保管真實、完整、全面的關聯交易名單,并負責及時更新該
名單。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關聯交易名單中列示的關聯方進行的關聯交
易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并協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該關聯交易的發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無法阻止關聯交易發生
時,基金托管人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對于交易所場內已成交的違規關聯交易,
基金托管人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和交易所規則的規定進行結算,同時向中國證監會
報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
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
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
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非券款兌付(非DVP)交
易。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
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
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
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并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與基金托管
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
交易,并負責處理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
成的任何法律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確定
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對相應損失
先行予以承擔,然后再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必要的協助與配合。
基金托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托管
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
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
產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
監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經基金托管人的審核擅自將不實的業績表現數據印制在宣
傳推介材料上,則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并將在發現后立即報告中國證
監會。
(六)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
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
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
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
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七)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
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
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以書面或雙方
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九)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
理由,拒絕、阻撓基金托管人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
等手段妨礙基金托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
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組合限制等約定僅適用于主
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
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
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
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
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
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
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
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無正當
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
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經紀機構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但不對處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控制之外的
賬戶或財產承擔責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其他
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分賬管理,獨立核算,
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
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基金托管人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資產(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結算數據完成場內交易交收、托管資產開戶銀行扣收結算費和賬戶維護費等費用)。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
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
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
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但
應提供必要的協助和配合。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
立的“基金募集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發起資金認購金額及發起資金提供方承
諾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基
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托管賬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聘請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
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驗資報告需對發起資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額進行專門說
明。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必要的協助或配合。
(三)基金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托管賬戶,并根據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
2.基金托管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4.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過基金托管人專用賬戶
辦理基金資產的支付。
(四)基金證券賬戶和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基金開立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變更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
產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證券賬戶開戶費由本基金財產承擔,若因基金銀行存款余額不足導致證券賬
戶開戶費無法扣收,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墊付。
4.基金管理人為基金財產在證券經紀機構開立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用于基金
財產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存管、記載交易結算資金的變動明細以及場內證券交易
清算,并與基金托管人開立的托管賬戶建立第三方存管關系。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轉讓證券賬戶、證券交易資金賬戶,亦不
得使用證券賬戶或證券交易資金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本基金通過證
券經紀機構進行的交易由證券經紀機構作為結算參與人代理本基金進行結算。
5.基金管理人承諾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為主資金賬戶,不開立任何輔助資金賬
戶;不為證券交易資金賬戶另行開立銀行托管賬戶以外的其他銀行賬戶
6.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他
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關于賬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
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
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在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開立債券托管
賬戶,持有人賬戶和資金結算賬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
(六)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
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和使用,按有
關規則進行開立和使用。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開戶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
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
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證實書等有價憑證
的購買和轉讓,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雙方約定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
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但應妥善保管有關憑證。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審計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簽署后及時以加密方式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
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規規定的最低年限。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復印
件,并在復印件上加蓋公章,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合同原件不得
轉移。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開展場內證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發送銀證轉賬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托管賬戶與
證券交易資金賬戶之間劃款,即銀證互轉。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
管人發送場外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關事項。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指定專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書面授權文件,內容包括被授權人名單、預
留印鑒及被授權人簽字樣本,授權文件應注明被授權人相應的權限。授權文件應由
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簽字并加蓋公章,若由授權簽字人簽署,還應
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書。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權文件原件并經電話確認后,授權文件即生效。如果授
權文件中載明具體生效時間的,該生效時間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并
經電話確認的時點。如早于前述時間,則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并經電話確認
的時點為授權文件的生效時間。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權
人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規定或有權機關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資金劃撥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到賬時間、
金額、賬戶等,加蓋預留印鑒并由被授權人簽字。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的發送
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應采用電子郵件、加密傳真方式或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
方式。指令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托管人保管指令掃描/傳真件。當兩者不一致
時,以托管人收到的投資指令掃描/傳真件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
易權限內發送指令;被授權人應嚴格按照其授權權限發送指令。對于被授權人依約
定程序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
改對被授權人員的授權,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確認后,則對于此后該交易指
令發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授權
已更改但未經基金托管人確認的情況除外。
指令發出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電話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結束后將銀行間同業市場債券交易成交單加蓋預留印鑒
后及時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電話確認。如果銀行間簿記系統已經生成的交易需要
取消或終止,基金管理人要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2.指令的確認
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預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單,
并與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發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達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應
指定專人立即審慎驗證有關內容及印鑒和簽名的表面一致性,如有疑問必須及時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根據指令的內容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合同、協議等
款項支付的文件依據,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執行,不得延誤。基金托管人僅
對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協議的約定進行表面一致性審查,基金托管人不
負責審查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同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
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文件資料合法、真實、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實、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響基金托管人的審核
或給任何第三人帶來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形式的責任。
3.指令的時間和執行
基金管理人盡量于劃款前1個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并確認。對于要
求當天到賬的指令,必須在當天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15:00之后發送的,
基金托管人盡力執行,但不能保證劃賬成功。如果要求當天某一時點到賬的指令,
則指令需要提前2個工作小時發送,并相關付款條件已經具備。基金托管人將視
付款條件具備時為指令送達時間。因基金管理人指令傳輸不及時,致使資金未能及
時劃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托管人
在執行指令時,基金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額,在基金資金頭寸充足的情況下,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的指令不得拖延或
拒絕執行。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指令
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錯誤,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
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拒絕執行,
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若修改或要求基金托管人終止執行已經
發送的指令,應先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若基金托管人還未執行原指令,基金管理
人可重新發送新指令并在原指令上注明“停止執行”字樣并由被授權人簽字加蓋預
留印鑒后發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新指令和停止執行的指令后,應停止執
行原指令并按新指令執行;但若原指令在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通知前已執
行,則應向基金管理人電話說明,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為執行原指令而造成的損失
或責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
定的,有權視情況暫緩或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執行并對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人或投資人造成的直接損失,由基金托管人賠償由此造成的直接損失。
(七)更換被授權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換被授權人、更改或終止對被授權人的授權,應立即將新的授權
文件以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經電話確認后生效,原授權文件同
時廢止。新的授權文件在電子郵件或傳真發出后七個工作日內送達文件正本。新的
授權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達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權文件電子郵件或傳真
件內容執行有關業務,如果新的授權文件正本與電子郵件或傳真件內容不同,以基
金托管人收到的電子郵件或傳真件為準。基金托管人更換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
人員,應提前通過錄音電話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項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時,應對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與被授權人是否與
預留的授權文件內容相符進行表面一致性審查,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對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對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
責任。基金托管人對執行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對本基金財產
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基金參與認購未上市債券時,基金管理人應代表本基金與對手方簽署相關合
同或協議,明確約定債券過戶具體事宜。否則,基金管理人需對所認購債券的過戶
事宜承擔相應責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證券、期貨、股票期權買賣的證券、期貨、股票期權經紀機構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機構,由基金管理人與
基金托管人及證券經紀機構簽訂本基金的證券經紀服務協議,明確三方在本基金
參與場內證券買賣中的各類證券交易、證券交收及相關資金交收過程中的職責和
義務。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股指期貨交易和國債期貨的期貨經紀機構,
并與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若
無明確規定的,可參照有關證券買賣、證券經紀機構選擇的規則執行。
本基金參加期權交易前,應當按照現有證券賬戶開立方式向中國證券登記結
算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新開立一個普通證券賬戶,基金管理人負責將該證券賬戶指
定交易在證券公司或期貨公司,由相應證券公司(或期貨公司)為本產品開立衍生
品合約賬戶后,再通過該證券公司(或期貨公司)參與期權交易。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與交割
基金投資于證券發生的所有場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辦理;基
金投資于證券發生的所有場內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管理人選擇的證券經紀機
構根據相關登記結算公司的結算規則辦理。本基金場內證券投資的具體操作按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證券經紀機構簽署的證券經紀服務協議的約定執行。
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場外買賣證券的清算交收,場外資金匯劃由基金托管人
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場外交易劃款指令具體辦理。
證券經紀機構代理本基金財產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完成證券交
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證券資金結算業務,并承擔由證券經紀機構原因造成的正常結
算、交收業務無法完成的責任。如果因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財
產的直接損失,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賠償;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違反市場操作規則
的規定進行超買、超賣及質押券欠庫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資清算困難和風險的,基金
托管人發現后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解決。
基金管理人應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確保有足夠的資金頭寸完成投資交易資金
結算。
2.交易記錄、資金和證券/期貨賬目核對的時間和方式
(1)交易記錄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交易記錄的核對。對外披露凈值之前,必須
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致。如果實際交
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實,由此導致的損
失由責任方承擔。
(2)資金賬目的核對
資金賬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實。
(3)證券/期貨賬目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結束后核對基金證券/期貨賬目,確保雙方
賬目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對實物證券賬目。
(三)基金申購和贖回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負責。
2.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給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真實性負責。
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申購及轉入資金的到賬情況并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時劃
付贖回及轉出款項。
3.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記機構每個工作日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前一開放日上述有關數據,并保證相關數據的準確、完
整。
4.登記機構應通過與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統發送有關數據(包括電子數
據和蓋章生效的紙制清算匯總表),如因各種原因,該系統無法正常發送,雙方可
協商解決處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數據,雙方各自按有關規定保
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的登記業務,應保證上述相關事宜
按時進行。否則,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6.關于清算專用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為滿足申購、贖回及分紅資金匯劃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開立資金清算的專用
賬戶,該賬戶由登記機構管理。
7.對于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款,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
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應收款沒有到達基金資金賬戶的,基金托管
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
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必要的協助或配合。
8.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規定
撥付贖回款或進行基金分紅時,如基金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應
按時撥付;因基金資金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撥付,基金
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
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
9.資金指令
除申購款項到達基金資金賬戶需雙方按約定方式對賬外,回購到期付款和與
投資有關的付款、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時,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
資金指令的格式、內容、發送、接收和確認方式等與投資指令相同。
(四)申贖凈額結算
基金托管賬戶與“基金清算賬戶”間的資金結算遵循“全額清算、凈額交收”
的原則,每日按照托管賬戶應收資金(申購申請對應申購金額與基金轉換入申請對
應金額之和)與應付資金(贖回申請對應贖回金額扣除歸基金資產的費用與基金轉
換出申請對應金額扣除歸基金資產的費用之和)的差額來確定托管賬戶凈應收額
或凈應付額,以此確定資金交收額。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時,基金管理人應在
交收日15:00之前從基金清算賬戶劃到基金托管賬戶;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付額
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將劃款指令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
劃款指令將托管賬戶凈應付額在交收日12:00之前劃往基金清算賬戶。
(五)基金轉換
1.在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開展轉換業務之前,基金管理人應
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關事宜進行協商。
2.基金托管人將根據基金管理人傳送的基金轉換數據進行賬務處理,具體資
金清算和數據傳遞的時間、程序及托管協議當事人承擔的權責按基金管理人屆時
的公告執行。
3.本基金開展基金轉換業務應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
公告。
(六)基金現金分紅
1.基金管理人確定分紅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分紅進行賬務處理并核對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現金紅利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將資金劃入專用賬戶。
3.基金管理人在下達指令時,應給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劃款時間。
(七)投資銀行存款的特別約定
1.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必須采用雙方認可的方式辦理。存款賬戶預留印鑒至
少包含一枚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名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息到期歸還或提
前支取的所有款項必須劃至托管賬戶,不得劃入其他任何賬戶。
2.基金管理人投資銀行存款或辦理存款支取時,應提前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履行相應的業務操作程序。
(八)關于交易及清算交易安排應當按照本部分的規定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雙方書面共同確認的方式執行。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金額。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
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各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
算,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
金財產承擔。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
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
《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
將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
人按約定對外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信用衍生品、資產支持證券、國債期貨
合約、股指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
及負債。
2.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計
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1)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日
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產或
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
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或最
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為
基礎,并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為特征
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溢價或折
價。
(2)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
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取
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3)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
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估值進
行調整并確定公允價值。
3.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種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種,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
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且證券發行機構
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
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
允價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股票品種,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股票品種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品種,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首
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
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
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涉稅處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執行。
(4)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
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收
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
值全價進行估值,同時將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回售
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5)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
轉股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進行估值。
(6)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采用在當
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7)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8)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一般以估值
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
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9)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應利率逐日計提利息。
(10)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1)本基金投資信用衍生品的,按估值日第三方機構提供的估值價格估值;
選定的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對于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
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計量日的公允價值;對于活躍市場報價未能
代表計量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當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計量日的公允價
值;非活躍市場下采用估值技術確認公允性。
(12)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規定估值。
(13)估值涉及到港幣等主要貨幣對人民幣匯率的,應當以基金估值日中國人
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準。
(14)稅收:對于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境內外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
機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場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金,本基金將按
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估值;對于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
金與估算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金將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
的估值調整。
(15)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
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16)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7)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
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照基金
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4.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6)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
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經紀機構、登記結
算公司、期貨經紀機構及存款銀行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第三方估值基
準服務機構提供的估值數據錯誤,有關會計制度變化等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
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
由此造成的影響;
(3)對于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繳納稅金與基金按照權責
發生制進行估值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相關估值調整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
理。
(三)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
準確性、及時性。當任一類別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
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本托管協議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
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
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
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
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于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
行業現有技術水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規定
執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人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
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
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
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
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
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
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
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
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
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
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
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
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
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
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
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
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
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四)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
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獨立地
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
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
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
2.報表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后,進行獨立的復核。核對
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復核時間安排
(1)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
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
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和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
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
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證
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的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
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
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于基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
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
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
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詳見屆時基金管理人發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
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同一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
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選擇采取紅利再投資形式的,分紅資金將按
紅利發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凈值轉成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份額免
收申購費。如投資者在不同銷售機構選擇的分紅方式不同,則登記機構將以投資者
在各銷售機構最后一次選擇的分紅方式為準;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
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
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分配收益將有所不同;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
有同等分配權;
5、分紅權益登記日申請申購的基金份額不享受當次分紅,分紅權益登記日申
請贖回的基金份額享受當次分紅;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
經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法律
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
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
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
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同一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
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
露,擬公開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
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予保密。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
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國
證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要求保密的前提下,對自身聘請的外部法律顧
問、財務顧問、審計人員、技術顧問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內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
臨時報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資產支持
證券、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參與融資業務的
信息披露、清算報告、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需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
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職責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
宗旨,誠實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基
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本章第(二)條規定
的應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事項進行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予
以公布。
對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復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在公告前應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規
定媒介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將通過規
定媒介公開披露。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2)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3)占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基金管理人為保障
投資人的利益,決定延遲估值;
(4)出現基金管理人認為屬于會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評估基金資產的
緊急事故的任何情況;
(5)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2.程序
按有關規定須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經基
金托管人復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發生《基金合同》中規定需要披露的事項時,
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
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以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C類基金份額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4、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
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公證費、仲裁費和
訴訟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期權、信用衍生品交易和結算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的證券、期貨賬戶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
10、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
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1.2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
法如下:
H=E×1.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
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
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0%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
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
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3、C類基金份額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
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的0.40%的年費率計提。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4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E為前一日的C類基金份額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
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1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
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
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
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
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五)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的復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計提的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C類基金份額銷
售服務費等,根據本托管協議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復核。
(六)違規處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運作辦法》及
其他有關規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時,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說明
解釋,如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絕支付。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保存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除非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有權機關另有要求。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
低期限。
(二)合同檔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
處。
2.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傳真
基金托管人。
(三)變更與協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變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應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基金賬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承擔保密義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
的最低期限,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
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臨時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應
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中華
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
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1.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
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基
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
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中華
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
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
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基金托管人
(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
管人應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做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行
為。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基金
合同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五)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
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相應
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
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五、禁止行為
本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
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
對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
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露基金運作和管理過程中任何尚未按
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贖回、
分紅資金的劃撥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董事、監事、高
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相互兼職。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
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九)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1.承銷證券;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
或者提供擔保;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法律法規
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6.從事內幕
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
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十)基金管理人以基金托管人名義違規宣傳。
(十一)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中
國證監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但須提前公
告。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內
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需履行適當程序。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
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
金清算。
2.在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
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
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5.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
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6.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可相應順延。
7.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
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8.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各類基
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9.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
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10.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
期限。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應
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
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
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
于直接損失。
(三)一方當事人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
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利及義務代表
基金向違約方追償。但是如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
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投資或不行使其投資權而造
成的損失等。
(四)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
施,盡力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
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護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
現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
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響。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
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
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并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除非仲裁
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
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
灣地區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雙方對托管協議的效力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基金募集注冊時提交的托管協議草案,
應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或蓋章,協議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
以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生效。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一式叁份,協議雙方各持壹份,上報監管機構壹份,每份具有同
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項
如發生有權司法機關依法凍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應
予以配合,承擔司法協助義務。
除本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協議
未盡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協議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簽訂地、簽訂日
本頁為無正文,為《東興低碳經濟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的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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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東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訂地:
簽訂日:年月日
基金托管人: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訂地:
簽訂日:年月日

東興低碳經濟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