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業醫療創新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興業醫療創新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
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興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月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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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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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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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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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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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財產的保管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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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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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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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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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收益分配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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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信息披露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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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費用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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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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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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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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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禁止行為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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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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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違約責任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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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爭議解決方式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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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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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其他事項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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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37
鑒于興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
責任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擬募集
發行興業醫療創新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鑒于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
銀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興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興業醫療創新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興業醫療創新混合型發起式證
券投資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本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
制訂本托管協議;
除非另有約定,《興業醫療創新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簡稱“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義的術語在用于本托管協議時應具有
相同的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見基金合同和招募
說明書的規定。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興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五四路137號信和廣場25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路167號興業銀行大廈13、14層
郵政編碼:200120
代表人:葉文煌
成立日期:2013年4月17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3]288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2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建設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郵政編碼:100033
法定代表人:張金良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
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
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
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中
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開放
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等有關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制訂。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
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
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
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將擬投資的標的證券庫提供給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對標的證券庫予以更新和調
整并及時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據上述投資范圍對基金實際投資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創業板、科創
板、存托憑證及其他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
(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
券、超短期融資券、公開發行的次級債券、地方政府債券、政府支持債券、政府
支持機構債券、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及其他經中國
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包括
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以及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
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資產(含存托憑證)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60%-95%,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投資于醫療創
新主題相關股票(含存托憑證)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每個交易
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現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
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及應收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投資比例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組合中股票資產(含存托憑證)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60%-95%,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本基金投資于
醫療創新主題相關股票(含存托憑證)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
證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
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及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
A+H股合計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處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
證券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
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處托管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處托管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
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
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
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處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
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0)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
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
產的投資;
(11)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
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期
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
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
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
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
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12)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3)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4)若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
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
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
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
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期貨合
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
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
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5)本基金的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6)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
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10)、(12)項另有約定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因證券/期
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
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
始。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禁止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
則在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照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托
管協議第十五條第(九)款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通過事后監督方式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事先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明確基金
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比例,制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范流動
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各種風險。
1.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須為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
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
于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
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本基金不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證券。
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限于可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央
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登記和存管,并可在證券交易所或全國銀行間債
券市場交易的證券。
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應保證登記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負責
相關工作的落實和協調,并確保基金托管人能夠正常查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產
生的流通受限證券登記存管問題,造成基金托管人無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責
任與損失,及因流通受限證券存管直接影響本基金安全的責任及損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擔。
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不得預付任何形式的保證金,若有最新監管政策
根據最新政策進行。
2.基金管理人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應制訂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并經其董事會
批準。風險處置預案應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需要解決的基金投資比
例限制失調、基金流動性困難以及相關損失的應對解決措施,以及有關異常情況
的處置。
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流動性風險負責,確保對相關風險
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有效解決基金運作的流動性問題。如因基
金巨額贖回或市場發生劇烈變動等原因而導致基金現金周轉困難時,基金管理人
應保證提供足額現金確保基金的支付結算,并承擔所有損失。對本基金因投資流
通受限證券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導致本基金出現損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基金管理人應賠償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損失。
3.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應至少于投資前三個工作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交有關書面資料,并保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關資料真實、準確、完
整。有關資料如有調整,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提供調整后的資料。上述書面資料包
括但不限于:
(1)中國證監會批準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批準文件。
(2)非公開發行股票有關發行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等發行資料。
(3)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賬面價值。
4.基金管理人應在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后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
規定媒介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賬面價值,以及總
成本和賬面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5.相關法律法規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資產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
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
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
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
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
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七)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應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
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九)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
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
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復核基金
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
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
賬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
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
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無正
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
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分賬管理,獨立核算,
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
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基金托管人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資產(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結算數據完成場內交易交收、開戶銀行或交易/登記結算機構扣收交易費、結算費
和賬戶維護費等費用)。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
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
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
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營業機構開立
的“基金募集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
任何人不得動用。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發起資金提供方的認購金額、發起資金提
供方及其承諾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
人應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托管資金賬戶,同時
在規定時間內,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
資,出具驗資報告,需對發起資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額進行專門說明。出具的驗
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和配合。
(三)基金托管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托管資金賬戶,并根據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基金托管資金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托管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4.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過基金托管人專用賬戶辦
理基金資產的支付。
5.管理人應于基金清算后及時完成收益兌付、費用結清及其他應收應付款項資
金劃轉,在確保后續不再發生款項進出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托管人發出銷戶申請。
(四)基金證券賬戶和結算備付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基
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管
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證券賬戶開戶費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墊付,待本基金啟始運營后,基金管理人可
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款指令,將代墊開戶費從本基金托管資金賬戶中扣還基金管理
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
算備付金賬戶,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
級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結算保證金、交收
資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以及基金管理人與基金
托管人簽署的《托管銀行證券資金結算協議》執行。
5.賬戶注銷時,在遵守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下,由管理
人和托管人協商確認主要辦理人。賬戶注銷期間,主要辦理人如需另一方提供配
合的,另一方應予以配合。
6.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他
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關于賬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銀行間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
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
銀行、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在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開立債
券托管賬戶和資金結算專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
(六)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
同》約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協助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
賬戶。該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開戶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也可存入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允許的各類代保管庫,
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
和轉讓,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雙方約定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
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資產不承擔任何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審計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簽署后及時以加密方式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
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公章的合同復印件或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原則上合
同原件不得轉移。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關事項。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指定專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書面授權文件原件,內容包括被授權人名單、
預留印鑒及被授權人簽字樣本,授權文件應注明被授權人相應的權限,并加蓋單位
公章。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權文件原件并經電話確認后,授權文件即生效。如果授
權文件中載明具體生效時間的,該生效時間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并
經電話確認的時點。如早于,則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并經電話確認的時點
為授權文件的生效時間。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權人
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規定或有權機關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資金劃撥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到賬時間、
金額、收付款賬戶等,加蓋預留印鑒并由被授權人簽字。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的發送
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應采用傳真方式或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
交易權限內發送指令;被授權人應嚴格按照其授權權限發送指令。對于被授權人
依約定程序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
銷或更改對被授權人的授權,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確認后,則對于此后該
被授權人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授權
已更改但未經基金托管人確認的情況除外。
指令發出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電話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在銀行間交易成交后,及時將通知單、相關文件及劃款指令加
蓋印章后發至基金托管人并電話確認,由基金托管人完成后臺交易匹配及資金交
收事宜。如果銀行間結算系統已經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終止,基金管理人要書
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2.指令的確認
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預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單,
并與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發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達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應指定專人立即審慎驗證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并將指令所載簽字和印鑒與授權
文件進行表面真實性及權限范圍核對,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執行,不得延
誤,如有疑問必須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時間和執行
基金管理人盡量于劃款前1個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并確認。對于要
求當天到賬的指令,必須在當天15:3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15:30之后發送的,
基金托管人盡力執行,但不能保證劃賬成功。如果要求當天某一時點到賬的指令,
則指令需要提前2個工作小時發送,并相關付款條件已經具備。基金托管人將視
付款條件具備時為指令送達時間。對新股申購網下發行業務,基金管理人應在網
下申購繳款日(T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將指令發送給基金托管人,指令發送時間
最遲不應晚于T日上午10:00。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托管人在執行指令時,基金
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額,在基金資金頭寸充足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對基金
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絕執行。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違反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基金合
同》或本協議的約定,或指令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通知基金
管理人改正。如需托管人撤銷尚未執行的指令,基金管理人應出具作廢指令或作
廢說明,并電話通知托管人。(五)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
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過錯,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的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規
定、《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約定的指令執行并對基金財產或投資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由基金托管人賠償由此造成的直接損失。
(六)更換被授權人員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換被授權人、更改或終止對被授權人的授權,應立即將加蓋公
章的新的授權文件以傳真或者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經電話確
認后生效,原授權文件同時廢止。新的授權文件在傳真發出后七個工作日內送達
文件正本。新的授權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達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權文
件傳真件內容執行有關業務,如果新的授權文件正本與傳真件內容不同,由此產
生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更換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傳真號或郵
箱地址,應提前通知基金管理人。
(七)其他事項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時,應對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與被授權人是否
與預留的授權文件內容表面相符進行檢查,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對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對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基金參與認購未上市債券時,基金管理人應代表本基金與對手方簽署相關合
同或協議,明確約定債券過戶具體事宜。否則,基金管理人需對所認購債券的過
戶事宜承擔相應責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參與交易所場內證券投資,采取托管人結算模式,基金管理人與基金
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業務規則,簽訂《托管銀行證券資金結算協議》
用以具體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證券交易資金結算(含港股通)業務中
的程序與責任。協議簽署前,基金管理人應按基金托管人要求配合提供相應準入
材料。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遵守本合同下述(一)和(二)之約定。
(一)選擇代理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
基金管理人應設計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的標準和程序。基金管
理人負責選擇證券經營機構,租用其交易單元作為基金的專用交易單元。基金管
理人和被選中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交易單元租用協議,基金管理人應提前通知基
金托管人,并依據基金托管人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以便基金托管人申請辦理接收
結算數據手續。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有關規定,在基金的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中將
所選證券經營機構的有關情況及交易信息予以披露,并將該等情況及基金交易單
元號、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為本基金提供期貨交易服務的期貨經紀機構,并與其簽
訂期貨經紀合同。本基金在開始進行期貨投資之前,應與基金托管人、期貨公司
三方一同就期貨開戶、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簽署《期貨投資托管操作三
方備忘錄》(以具體簽訂的協議名稱為準)。
因相關法律法規或交易規則的修改帶來的變化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相關
交易規則為準。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結算備付金與保證金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分別于每月前6個交易日及每月前3個交易
日內,對結算參與人最低備付金限額與結算保證金限額進行重新核算、調整。基
金托管人應分別于每月前3個交易日內及結算保證金調整當日通過《資金賬戶報
告》通知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最低備付金調整金額以及調整后的結算保證金金額。
基金管理人應預留最低備付金和結算保證金,并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確定的實際最低備付金、結算保證金數據為依據安排資金運作,調整所需的
現金頭寸。如因調整最低備付金、結算保證金后造成透支,基金管理人應視基金
托管人最低結算備付金比例計收方式分別于下列時點補足透支金額:
(1)固定備付金比例計收方式下,基金管理人應在調整最低備付金、結算保
證金當日上午11:00之前補足金額。
(2)差異化備付金比例計收方式下,基金管理人應最晚于資金交收日上午8:
30前補足金額。
2.清算交收
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買賣證券的清算交收。場內資金結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數據辦理;場外資金匯劃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劃款指令具體辦理。
如果因為基金托管人自身過錯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財產的直接損失,應由基金
托管人負責賠償,但因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
場登記結算機構資金結算系統以及其他機構的結算系統發生故障等非基金托管人
可以控制的因素造成清算資金無法按時到賬的情形,基金托管人免責;如果因為
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單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數
據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錯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如果因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
通知需要單獨結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如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違反市場操作規則的規定進行超買、超賣及質押券欠庫等原因造成基金
投資清算困難和風險的,基金托管人在預清算結束后應通知基金管理人預透支和
預欠庫事項,基金管理人應保持聯系方式暢通,后續補繳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負
責解決,由此給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資產造成的直接損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管理人應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確保T日日終有足夠的資金頭寸完成T+1
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資金交收;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資金頭
寸不足,基金管理人應視基金托管人最低結算備付金比例計收方式分別于下列時
點補足透支金額:
(1)固定備付金比例計收方式下,基金管理人應最晚于資金交收日上午11:
00前補足金額。
(2)差異化備付金比例計收方式下,基金管理人應最晚于資金交收日上午8:
30前補足金額。如果未遵循上述規定備足資金頭寸,影響基金資產的清算交收及
基金托管人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一級清算,由此給基金托管
人、基金資產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資產造成的直接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規定,基金管理人在進行融資回購
業務時,用于融資回購的債券將作為償還融資回購到期購回款的質押券。如因基
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債券回購交收違約或因折算率變化造成質押欠庫,導致中國證
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欠庫扣款或對質押券進行處置造成的投資風險和損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擔。
對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實行T+0非擔保交收的業務,基金管理
人應在交易日14:00前將劃款指令發送至基金托管人。因基金管理人指令傳輸不
及時,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劃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指定交收賬戶所造
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包括但不限于賠償在該市場引起其他托管客戶交易
失敗、賠償因占用結算參與人最低備付金帶來的利息損失。
3.交易記錄、資金和證券/期貨賬目核對的時間和方式
(1)交易記錄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按日進行交易記錄的核對。對外披露基金份額凈值之前,必須保
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致。如果實際交易
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實,由此導致的損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資金賬目的核對
資金賬目按日核實。
(3)證券/期貨賬目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結束后核對基金證券/期貨賬目,確保雙方
賬目相符。
(三)基金申購和贖回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負責。
2.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給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真實性負
責。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申購及轉入資金的到賬情況并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及
時劃付贖回及轉出款項。
3.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記機構每個工作日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前一開放日上述有關數據,并保證相關數據的準確、完
整。
4.登記機構應通過與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統發送有關數據,如因各種原因,
該系統無法正常發送,雙方可協商解決處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
的數據,雙方各自按有關規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的登記業務,應保證上述相關事宜按
時進行。否則,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6.關于清算專用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為滿足申購、贖回及分紅資金匯劃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開立資金清算的專
用賬戶,該賬戶由登記機構管理。
7.對于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款,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
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應收款沒有到達基金托管資金賬戶的,基金
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損失的,基金管
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
8.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規定
撥付贖回款或進行基金分紅時,如基金托管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
管人應按時撥付;因基金托管資金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
時撥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
擔墊款義務。
9.資金指令
除申購款項到達基金托管資金賬戶需雙方按約定方式對賬外,回購到期付款
和與投資有關的付款、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時,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達
指令。
資金指令的格式、內容、發送、接收和確認方式等與投資指令相同。
(四)申贖凈額結算
1.基金托管資金賬戶與“基金清算賬戶”間的資金結算遵循“全額清算、凈額
交收”的原則,每日按照托管資金賬戶應收資金與應付資金的差額來確定托管資
金賬戶凈應收額或凈應付額,以此確定資金交收額。
2.當存在托管資金賬戶凈應收額時,基金管理人負責將托管資金賬戶凈應收額
在交收日15:00前從“基金清算賬戶”劃到基金的托管資金賬戶;當存在托管資
金賬戶凈應付額時,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收日10:00前將劃款指令發送給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將托管資金賬戶凈應付額在交收日15:00
之前劃往基金清算賬戶。
(五)基金轉換
1.在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開展轉換業務之前,基金管理人應函
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關事宜進行協商。
2.基金托管人將根據基金管理人傳送的基金轉換數據進行賬務處理,具體資金
清算和數據傳遞的時間、程序及托管協議當事人承擔的權責按基金管理人屆時的
公告執行。
3.本基金開展基金轉換業務應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
公告。
(六)基金現金分紅
1.基金管理人確定分紅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分紅進行賬務處理并核對后,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發送現金紅利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將資金劃入專用賬戶。
3.基金管理人在下達指令時,應給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劃款時間。
(七)投資銀行存款的特別約定
1.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應與存款銀行簽訂具體存款協議,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存款賬戶必須以本基金名義開立,并將基金托管人為本基金開立的基金托
管資金賬戶指定為唯一回款賬戶,任何情況下,存款銀行都不得將存款投資本息
劃往任何其他賬戶。
(2)存款銀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單方面提出的對存
款進行更名、轉讓、掛失、質押、擔保、撤銷、變更印鑒及回款賬戶信息等可能
導致財產轉移的操作申請。
(3)約定存款證實書的具體傳遞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4)資金劃轉過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銀行過渡賬戶的,存款銀行須保證資金在
過渡賬戶中不出現滯留,不被挪用。
2.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必須采用雙方認可的方式辦理。托管人負責依據管理
人提供的銀行存款投資合同/協議、投資指令、支取通知等有關文件辦理資金的支
付以及存款證實書的接收、保管與交付,切實履行托管職責。托管人負責對存款
開戶證實書進行保管,不負責對存款開戶證實書真偽的辨別,不承擔存款開戶證
實書對應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3.基金管理人投資銀行存款或辦理存款支取時,應提前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履行相應的業務操作程序。因發生逾期支取、提前
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利息損失及逾期支取手續費。
4.對于已移交托管人保管的存款開戶證實書等實物憑證,托管人應確保安全保
管;對未按約定將存款開戶證實書等實物憑證移交托管人保管的,托管人應向管
理人進行必要的催繳和風險提示;提示后仍不將相關實物憑證送達托管人保管的,
出于托管履職和盡責,托管人可視情況采取必要的風險控制措施:(1)建立風險
預警機制,對于實物憑證未送達集中度較高的存款銀行,主動發函提示管理人盡
量避免在此類銀行進行存款投資;(2)在定期報告中,對未按約定送達托管人保
管的實物憑證信息進行規定范圍信息披露;(3)未送達實物憑證超過送單截止日
后30個工作日,且累計超過3筆(含)以上的,部分或全部暫停配合管理人辦理
后續新增存款投資業務,直至實物憑證送達托管人保管后解除。實物憑證未送達
但存款本息已安全劃回托管資金賬戶的,以及因發生特殊情況由管理人提供相關
書面說明并重新承諾送單截止時間的,可剔除不計。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各類基金份額的基
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
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
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并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
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各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
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股指期貨、
國債期貨合約、資產支持證券、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資品種,按如下原則進行估值: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權益類證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權益類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
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
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
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
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
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權益類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開發行股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
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
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
公允價值。
(3)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
1)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
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2)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
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
行估值。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
實際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
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
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3)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轉
股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交
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4)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采用在當前
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4)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5)股指期貨合約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日無結算
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6)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7)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8)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9)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或其他外幣幣種對人民幣匯率的,應當以估值日
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準。
稅收:對于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境內外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
涉及的境外交易場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金,本基金將按權責
發生制原則進行估值;對于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
估算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金將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的估
值調整。
(11)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蓋章的書面說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
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
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經
紀機構及存管銀行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等,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
規則變更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
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
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三)估值錯誤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任一類別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
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估值錯誤。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
一步擴大。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
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
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發生凈值計算錯誤時,由基金管理人
負責處理,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損失的,應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賠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錯情形,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
2.當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償
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后按以
下條款進行賠償:
(1)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
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
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2)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對計算過程提出疑義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書面說明,基金份額凈
值出錯且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
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
照管理費和托管費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
新計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
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
進而導致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
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者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果行業另有
通行做法,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四)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暫停營業或港股通臨時暫停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凈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
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
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
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予以公布。
(六)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七)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
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八)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
2.報表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后,進行獨立的復核。核
對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
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復核時間安排
(1)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在季度結
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
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制;在年度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
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
計師事務所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
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的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
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
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于基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如果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
(九)基金管理人應在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之前及時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規定將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額進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則
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收益
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
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
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
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之間由于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而C
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將導致在可供分配利潤上有所不同;同一類別每一基
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經履行適當程序,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進
行調整。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
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
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
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
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五)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
露,擬公開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辦法》、《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予
保密。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國證
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內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
基金季度報告)、臨時報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基金投資資產
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
等流通受限證券的信息披露、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清算報告、基金投
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信息披露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報告中的
財務會計報告需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
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職責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
宗旨,誠實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上一款規定的應
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事項進行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
公布。
對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在公告前應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互相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時披露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規
定媒介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將通過
規定媒介公開披露。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所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暫停營業或港股通臨時暫停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3)發生暫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關規定須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經
基金托管人復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發生《基金合同》中規定需要披露的事項
時,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五)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適用于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
定。如規定發生變化的,從其最新規定。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1.2%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
法如下:
H=E×1.2%÷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二)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2%÷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三)基金銷售服務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
為0.5%,按前一日C類基金資產凈值的0.5%年費率計提。
銷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5%÷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
(三)基金的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證券/期貨交易費用、因投資港股通標
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銀行匯劃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
信息披露費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
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費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相應協議的
規定,列入當期基金費用。
(四)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
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五)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銷售服務費的復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時間
1.復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計提的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銷售服務費等,
根據本托管協議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復核。
2.支付方式和時間
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前5
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
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
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費、銷售服務費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正
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費、銷售服務費的收款賬戶。基金管理人如需要變更此賬戶,
應提前5個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書面的收款賬戶變更通知。
(六)違規處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運作辦法》及其
他有關規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時,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說明解
釋,如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絕支付。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
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基
金管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的規定。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
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律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
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
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檔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
2.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傳真
基金托管人。
(三)變更與協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變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應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基金賬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承擔保密義務并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
最低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3)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更換基金管理人必須依照如下程序進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份額10%
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原任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
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
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
及時向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
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應與
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
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應
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任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1.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3)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份額10%
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的
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
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資
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基
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應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
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份
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
基金托管人應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做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
害的行為。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
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十五、禁止行為
本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
從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對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露基金運作和管理過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贖
回、分紅資金的劃撥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和
其他從業人員相互兼職。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
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九)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1.承銷證券;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
或者提供擔保;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
會另有規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
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
禁止的其他活動。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禁止規定,如適
用于本基金,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調整后的規定
執行。
(十)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
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
其他行為。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二)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
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
下進行基金財產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
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
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
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6.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
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7.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各類
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8.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9.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
的規定。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
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
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
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一方當事人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
償;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利及義
務代表基金向違約方追償。但是如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行使或
不行使投資權而造成的損失等;
4.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計算機系統故障、網
絡故障、通訊故障、電力故障、計算機病毒攻擊及其它意外事故所導致的損失等。
(四)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
措施,盡力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
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
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響。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一切爭議可通過友好協商或者
調解解決,如未能協商、調解方式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
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
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
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僅為本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
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雙方對托管協議的效力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募集注冊本基金時提交的托管協議草
案,應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協議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
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生效。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一式三份,協議雙方各持一份,上報監管機構一份,每份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項
如發生有權司法機關依法凍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應
予以配合,承擔司法協助義務。
除本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協
議未盡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協議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并列明簽訂地、簽訂日。
本頁無正文,為《興業醫療創新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的簽字蓋
章頁。
基金管理人:興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訂地點:北京
簽訂日:二零二五年月日

興業醫療創新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