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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信永豐科技驅動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2025-06-17 文字大小 【 】 【打印
            
圓信永豐科技驅動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
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圓信永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
圓信永豐科技驅動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3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2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13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1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估值和會計核算.....................................................................................25
九、基金收益分配............................................................................................................................31
十、基金信息披露............................................................................................................................32
十一、基金費用................................................................................................................................34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37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3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39
十五、禁止行為................................................................................................................................42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44
十七、違約責任................................................................................................................................46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47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48
二十、其他事項................................................................................................................................49
圓信永豐科技驅動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鑒于圓信永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
有限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擬募集
發行圓信永豐科技驅動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鑒于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銀行,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圓信永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圓信永豐科技驅動混合型發起式證券
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圓信永豐科技驅動混合型
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圓信永豐科技驅動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托管協議;
除非另有約定,《圓信永豐科技驅動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簡稱“基金合同”)中定義的術語在用于本托管協議時應具有相同的含義;若有
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人員作為發
起資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50%,但在
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記機構技術條件不允許等
基金管理人無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超過50%的除外。法律法規或監
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見基金合同和招募
說明書的規定。
圓信永豐科技驅動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圓信永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保稅港區)海景南二路45
號4樓02單元之175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528號陸家嘴基金大廈19層
郵政編碼:200122
法定代表人:胡榮煒
成立時間:2014年1月2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3〕
1514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貳億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興業銀行)
注冊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江濱中大道398號興業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路167號興業銀行大廈4樓
郵政編碼:350013
法定代表人:呂家進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銀復[1988]347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5]7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207.74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
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
圓信永豐科技驅動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有價證券;買賣、代理買賣股票以
外的有價證券;資產托管業務;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結匯、售
匯業務;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
務;提供保管箱服務;財務顧問、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經中國銀行保險
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保險兼業代理業務;黃金及其制品進出口;公
募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
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
圓信永豐科技驅動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
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
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
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
性風險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制訂。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
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
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四)解釋
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本協議所使用的所有術語與基金合同的相應術語具有相
同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圓信永豐科技驅動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范圍、
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
理人應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金托管人運用相關技
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
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創業板、科創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上市的股票、
存托憑證)、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內依法發行和上市交易的國債、央行
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
次級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券、可
交換債券、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資產支持證
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
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股票投資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95%,
其中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投資于本基金界定的
科技主題范圍內相關的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每個交易日日終
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
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
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對投資比例要求發生變更,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
序后,可以相應調整本基金的投資比例規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比例進行監督。
圓信永豐科技驅動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本基金股票投資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95%,其中投資于港股通標的
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投資于本基金界定的科技主題范圍內相關的
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
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
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
A+H股合計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
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
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
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
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
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1年,債
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于開放
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應遵循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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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的10%;
2)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和有價證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
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
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
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
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規定;
(14)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5%;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
限資產的投資;
(15)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2)、(9)、(14)、(15)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
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
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
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
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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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托管協
議第十五章約定的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通過事后監督方式對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禁止性規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
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
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
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
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和交易結算方式進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資運
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的,視為基金管理人認
可全市場交易對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
算方式進行更新,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
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
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并在與交易對手發生
交易前3個工作日內與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
交易,并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
造成的任何法律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確
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向相關交
易對手追償,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與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據銀行間債券
市場成交單對本基金銀行間債券交易的交易對手及其結算方式進行監督。如基金
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
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書面或以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經提醒后仍未
改正時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相應損失和責任。如
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基金出現風險或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
基金托管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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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賬機制,確保基金銀行
存款業務賬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有關法規規定,與基金
托管人、存款機構簽訂相關書面協議。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相關法規及協議對
基金銀行存款業務進行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復核相關協議、賬戶資料、投資
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托管職責。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運
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的各
項規定。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
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
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如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銀行名單的,視為基金管理人認可
所有銀行。
(六)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流通受限證券進行監督。
1、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此處流通受限證券與上文所述的流動性受限資產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法
律法規和監管機構規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
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于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
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3、在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之前,基金管理人應當制定相關投資決策流程、
風險控制等規章制度并提交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的投資風格
和流動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比例,并在相關制度中明確具體比
例,避免基金出現流動性風險。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
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
度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
4、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之前,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提前一個交易日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有關流通受限證券的相關信息,具體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擬
圓信永豐科技驅動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發行數量、定價依據、監管機構的批準證明文件復印件、基金管理人與承銷商簽
訂的銷售協議復印件、繳款通知書、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劃款賬
號、劃款金額、劃款時間文件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
5、基金管理人應在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后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
會規定媒介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賬面價值,以及
總成本和賬面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6、基金托管人應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
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情況進行監督,并審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書面信
息。基金托管人認為上述資料可能導致基金出現風險的,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就該風險的消除或防范措施進行補充書面說明,并保留查看
基金管理人風險管理部門就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出具的風險評估報告等備查資
料的權利。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無法達成一致,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
求解決。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則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基金托管
人沒有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基金出現風險,基金托管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7、相關法律法規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約定
對于基金關聯交易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
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
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從事的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
事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關系的公司名單及有關關聯方名單,加蓋公章并書面提交,并確保所提供的關聯
交易名單的真實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責任保管真實、
完整、全面的關聯交易名單,并負責及時更新該名單。名單變更后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應及時發送另一方,另一方于2個工作日內進行回函確認已知名單的
圓信永豐科技驅動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變更。一方收到另一方書面確認后,新的關聯交易名單開始生效。
(八)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
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
行監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
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
面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異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
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
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實履行監督職責,
導致基金出現風險或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十)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
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異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
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加強對側袋機制啟
用、特定資產處置和信息披露方面的復核和監督。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十二)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
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以書面或以
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應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十三)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圓信永豐科技驅動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
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
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圓信永豐科技驅動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
期貨結算賬戶及投資所需的其他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
類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
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
賬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
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
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無正
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
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圓信永豐科技驅動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經紀機構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期貨結算賬戶
及投資所需的其他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
方可另行協商解決。基金托管人未經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不得自行運用、
處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資產(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結算數據完成場內交易交收、托管資產開戶銀行扣收結算費和賬戶維護費
等費用)。
6、對于因為基金申購、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
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銀行賬
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
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應
予以必要的協助與配合,但對此不承擔相應責任。
7、基金托管人對因為基金管理人投資產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機
構的基金資產,或交由證券公司負責清算交收的基金資產及其收益,由于該等機
構或該機構會員單位等本協議當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詐、疏忽、過失或破產等原因
給基金資產造成的損失等不承擔責任。
8、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在基金托管人的營業機構開立的“基金募
集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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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等有關規定后,基金
管理人應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銀行賬戶,同時
在規定時間內,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
資,出具驗資報告。驗資報告需對發起資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額進行專門說明。
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
定辦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三)基金銀行賬戶(托管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為本基金單獨開立托管資金賬戶。托管資金賬戶的名稱應當包
含本基金名稱,具體名稱以實際開立為準。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
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收取認購/申購款,均需通過該托管
資金賬戶進行。
2、托管資金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托管資金賬戶的管理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四)定期存款賬戶
基金財產投資定期存款在存款機構開立的銀行賬戶,包括實體或虛擬賬戶,
其預留印鑒經各方商議后預留。對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資,基金管理人都必須和
存款機構簽訂定期存款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該協議作為劃款指令附件。
該協議中必須有如下明確條款:“存款證實書不得被質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
不得用于轉讓和背書;本息到期歸還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項必須劃至托管專戶(明
確戶名、開戶行、賬號等),不得劃入其他任何賬戶”。如定期存款協議中未體現
前述條款,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定期存款投資的劃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證實書后,
基金托管人保管證實書正本或者復印件。基金管理人應該在合理的時間內進行定
期存款的投資和支取事宜,若因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
而產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計提的資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時收到的資金利息差額),該
息差的處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雙方協商解決。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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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司、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以本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債券托管賬戶、持有人
賬戶和資金結算賬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
(六)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
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具體名稱以實際開立為準。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
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他
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按有關規定開立、使用并
管理;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關于賬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七)證券資金賬戶的開立與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義在基金管理人選擇的證券經營機構營業網點開立證券
資金賬戶,用于基金財產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存管、記載交易結算資金的變動明
細以及場內證券交易清算,并與基金托管人開立的托管資金賬戶建立第三方存管
關系。證券經營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證券資金賬戶,
并按照該證券經營機構開戶的流程和要求與基金管理人簽訂相關協議。
交易所證券交易資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證券交易的結算資金全額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為基金開立的證券資金賬戶中,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由基
金管理人所選擇的證券經營機構負責。證券資金賬戶內的資金,只能通過證銀轉
賬方式將資金劃轉至基金托管資金賬戶,不得將資金劃轉至任何其他銀行賬戶。
基金托管人不負責辦理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也不負責保管證券資金賬戶內
存放的資金。
(八)期貨的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按照相關規定開立期貨結算賬戶、期貨資金賬戶,在中國金融期
貨交易所獲取交易編碼,基金托管人在過程中給予必要的配合。期貨結算賬戶名
稱、期貨資金賬戶名稱及交易編碼對應名稱應按照有關規定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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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十)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
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資
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十一)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審計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盡可能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簽署后及時以加密方式將重大合同傳真給
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公章
的合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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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開展場內證券交易時,應通過基金托管賬戶與證
券資金賬戶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統實現基金托管賬戶與證券資金賬戶之間的資
金劃轉,即銀證互轉。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開展場外交易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資金劃撥及
其他款項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
來等有關事項。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指定專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書面授權文件,內容包括被授權人名單、
預留印鑒及被授權人簽字樣本,授權文件應注明被授權人相應的權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權文件傳真件并經電話確認后,授權文件即生效,基
金管理人應在授權文件生效的5個工作日內將授權文件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如
果授權文件中載明具體生效時間的,則以授權文件中載明的具體生效時間為授權
文件的生效時間,但該生效時間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傳真件并經電
話確認的時點。如早于前述時間,則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傳真件并經電話
確認的時點為授權文件的生效時間。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權
人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規定或有權機關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1、指令包括贖回、分紅付款指令、回購到期付款指令、與投資有關的付款指
令、實物債券出入庫指令以及其他資金劃撥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到賬時間、
金額、賬戶等,加蓋預留印鑒并由被授權人簽字。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的發送
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應采用傳真方式或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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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限內發送指令;被授權人應嚴格按照其授權權限發送指令。對于被授權人依約
定程序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
更改對交易指令發送人員的授權,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確認后,則對于此
后該交易指令發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擔責任,授權已更改但未經基金托管人確認的情況除外。
指令發出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電話方式或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向基金托
管人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結束后將銀行間同業市場債券交易成交單加蓋預留印鑒
后及時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電話確認。如果銀行間簿記系統已經生成的交易需
要取消或終止,基金管理人要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有效劃款指令時,應確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
處理時間,除需考慮資金在途時間外,還需給基金托管人留有2個工作小時的復
核和審批時間。對于銀證轉賬和證銀轉賬的指令,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下午13:
00點前將相關指令發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每個工作日的15:00以后發
送的要求當日支付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證當天能夠執行。有效劃款指令
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賬號、收款人、收款賬號、金額(大、小寫)、
款項事由、支付時間)準確無誤、預留印鑒相符、相關的指令附件齊全且頭寸充
足的劃款指令。因基金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的
劃款時間,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指令的確認
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預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單,
并與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發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達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應指定專人立即審慎驗證有關內容及印鑒和簽名,如有疑問必須及時以書面或以
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時間和執行
基金托管人對指令驗證后,應及時辦理。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相關出款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
額,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執行,但應立即以雙方認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審核、
查明原因,出具書面文件確認此交易指令無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未執行該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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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造成損失的責任。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
指令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拒絕執
行,并及時以書面或以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銷指令,
基金管理人應出具書面說明,并加蓋預留印鑒。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
的,應當視情況暫緩或拒絕執行,并立即以錄音電話或以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執行,應在發現后
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彌補;若對基金財產或投資人造成直接損失,由基金托管人賠
償由此造成的直接損失。
(七)更換被授權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換被授權人、更改或終止對被授權人的授權,應立即將新的授
權文件以傳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經電話確認后生效,原授權文件同時廢止。
新的授權文件在傳真發出后七個工作日內送達文件正本。新的授權文件生效之后,
正本送達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權文件傳真件內容執行有關業務,如果新
的授權文件正本與傳真件內容不同,由此產生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
管人更換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員,應提前通過錄音電話或以書面或以雙方認
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確認。
(八)其他事項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時,應對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與被授權人是否
與預留的授權文件內容相符進行檢查,如發現問題,應及時以書面或以雙方認可
的其他方式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對基金財
產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基金參與認購未上市債券時,基金管理人應代表本基金與對手方簽署相關合
同或協議,明確約定債券過戶具體事宜。否則,基金管理人需對所認購債券的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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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事宜承擔相應責任。
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托管人根據其收到的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
深、滬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數據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交收。基金
投資發生的所有場內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登記結算公司的結
算規則辦理,基金管理人不需要另行出具指令。
遵照中登上海預交收制度、中登深圳結算互保金制度、中登上海深圳備付金
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所做的結算備付金、保證金及最低結算備付金的調整也視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有效指令,無須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另行出
具指令,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執行。
本基金資金賬戶發生的銀行結算費用等銀行費用,由基金托管人直接從資金
賬戶中扣劃,無須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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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由基金管理人與
基金托管人及證券經營機構簽訂本基金的證券經紀服務協議,明確三方在本基金
參與場內證券買賣中的各類證券交易、證券交收及相關資金交收過程中的職責和
義務。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紀機構,并與其簽訂期貨
經紀合同,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若無明確規定
的,可參照有關證券買賣、證券經紀機構選擇的規則執行。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投資于證券發生的所有場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辦理;
基金投資于證券發生的所有場內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委托代理證
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根據相關登記結算公司的結算規則辦理。
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場外買賣證券的清算交收,場外資金匯劃由基金托管人
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場外交易劃款指令具體辦理。
如果因為基金托管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財產的直接損失,應
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賠償。
基金管理人應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確保有足夠的資金頭寸完成投資交易資
金結算。
(三)銀行間債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
行交易,并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時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責任及損失。
2、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結束后將銀行間同業市場債券交易成交單加蓋預留印
鑒后及時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電話確認。如果銀行間中債綜合業務平臺或上海
清算所客戶終端系統已經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終止,基金管理人要書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應于交易日15:00前將銀行間業務相關劃款指令發送至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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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對于基金管理人于15:00以后發送至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應盡力
配合出款。如基金管理人要求當天某一時點到賬,則交易結算指令需提前2個工
作小時發送,并進行電話確認。指令、成交單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的操作
時間,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債券未能及時交割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擔。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基金財產托管專戶有足夠的
資金余額,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為不執行該
指令而造成損失的責任。基金管理人確認該指令不予取消的,資金備足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的時間視為指令收到時間。
5、銀行間交易結算方式采用券款對付的,托管專戶與本基金在登記結算機構
開立的DVP資金賬戶之間的資金調撥,除了登記結算機構系統自動將DVP資金
賬戶資金退回至托管專戶的之外,應當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資金劃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審核無誤后執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時出具指令導致本基金在托管專戶的
頭寸不足或者DVP資金賬戶頭寸不足導致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四)交易記錄、資金和證券賬目核對的時間和方式
1、交易記錄的核對
對基金的交易記錄,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核對。對外披露基
金份額凈值之前,必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
完全一致。如果實際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
或不真實,由此導致的損失由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承擔。
2、資金賬目的核對
資金賬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實,賬實相符。
3、證券賬目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結束后根據第三方存管機構發送的對賬數
據進行證券對賬,確保賬實相符。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對實物證券賬目。
(五)基金申購和贖回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負責。
2、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的數據傳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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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的數據真實性負責。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申購資
金的到賬情況并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時劃付贖回款項。
3、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記機構每個工作日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前一開放日上述有關數據,并保證相關數據的準確、完
整。
4、登記機構應通過與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統發送有關數據(包括電子數據
和蓋章生效的紙制清算匯總表),如因各種原因,該系統無法正常發送,雙方可協
商解決處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數據,雙方各自按有關規定保
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的登記業務,應保證上述相關事宜
按時進行。否則,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6、關于清算專用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為滿足申購、贖回及分紅資金匯劃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開立資金清算的專
用賬戶,該賬戶由登記機構管理。
7、對于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款,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
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應收款沒有到達基金資金賬戶的,基金托
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損失的,基金管理
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配合。
8、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規定
撥付贖回款或進行基金分紅時,如基金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
應按時撥付;因基金資金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撥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過錯原因造成,相應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
擔墊款義務。
9、資金指令除申購款項到達基金資金賬戶需雙方按約定方式對賬外,回購到
期付款和與投資有關的付款、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時,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
人下達指令。資金指令的格式、內容、發送、接收和確認方式等與投資指令相同。
(六)資金凈額結算
基金申購、贖回等款項采用軋差交收的結算方式,基金托管賬戶與“基金清
算賬戶”間的資金結算遵循“全額清算、凈額交收”的原則,每日(T日:資金交
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賬戶應收資金與應付資金的差額來確定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或
圓信永豐科技驅動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凈應付額,以此確定資金交收額。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時,基金管理人應在T
日15:00之前從基金清算賬戶劃往基金托管賬戶;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付額時,基
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將托管賬戶凈應付額在T日15:00之前劃往基金
清算賬戶,基金托管人在資金劃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進行賬務處理。
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收款,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資金是否到賬,對于因基
金管理人的原因未準時到賬的資金,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劃付,由此產生的責
任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付款,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劃
付。對于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準時劃付的資金,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通知基金托
管人劃付,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七)基金轉換
1、基金托管人將根據基金管理人傳送的基金轉換數據進行賬務處理,具體資
金清算和數據傳遞的時間、程序及托管協議當事人承擔的權責按基金管理人屆時
的公告執行。
2、本基金開展基金轉換業務應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公
告。
(八)基金現金分紅
1、基金管理人確定分紅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辦
法》的有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分紅進行賬務處理并核對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現金紅利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將資金劃入專用賬戶。
3、基金管理人在下達指令時,應給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劃款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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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估值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
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財產所有。基金
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
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經基金托
管人復核無誤后,按規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
停估值時除外。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
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各
類別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給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股指期貨合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和銀行存款本息、
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
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
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
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
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
圓信永豐科技驅動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除外),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
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
外),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
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轉股權的債券,
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選取
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5)交易所上市或掛牌轉讓但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選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或采用估值技術確定
公允價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
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首
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
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4)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應采用在當
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
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
按照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
價估值。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固定收益品種,
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
公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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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
實際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
推薦估值全價,同時應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回售
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5)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6)本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
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
算價估值。
(7)本基金持有的回購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購期間內逐日計提應收
或應付利息。
(8)本基金持有的銀行存款和備付金余額以本金列示,按相應利率逐日計提
利息。
(9)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的,將依據當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
權機構公布的港幣對人民幣的中間價為準。
(10)對于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境內外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涉及
的境外交易場所所在地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金,本基金將按權責發生制
原則進行估值;對于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估算的
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金將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的估值調整。
(11)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2)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13)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
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14)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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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
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經紀
機構、期貨公司、存款銀行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四)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1、當某一類別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
視為該類別基金份額凈值錯誤;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
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
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
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當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償
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后按
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①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
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
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公告,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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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
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過錯
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
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以基金
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
管理人負責賠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
進而導致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
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4、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法律法
規或監管機關沒有規定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協商一致后參照行業慣例處理。
(五)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七)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
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八)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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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
2、報表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后,進行獨立的復核。核
對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
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復核時間安排
(1)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在季度結
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
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
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
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的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
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
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于基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九)基金管理人應在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之前及時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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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基金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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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擬公開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
披露辦法》、《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予保密。
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國
證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要求保密的前提下對自身聘請的外部法律顧問、
財務顧問、審計人員、技術顧問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內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
同、托管協議、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
度報告、臨時報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清算報告、投資資產
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信息披露、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信
息披露、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有關發起資金認購的基金份額的信息披
露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需經符合《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職責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
宗旨,誠實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本章第(二)條中應
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事項進行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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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互相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時披露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
國證監會規定媒介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將通過規定媒介公開披露。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不可抗力;
(2)發生暫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關規定須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經
基金托管人復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發生基金合同中規定需要披露的事項時,
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投資者在支付工本費后
可在合理時間獲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
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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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仲裁費、
保全費等;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的賬戶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
10、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1.2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
法如下:
H=E×1.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
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0%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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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
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
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
為0.10%,按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的0.10%年費率計提。銷售服務
費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續銷售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各項費用。
銷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發送銷售服務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
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劃出,由基金登記機構代收,登記機構收到款項后按照相
關合同規定支付給基金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
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1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
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或攤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
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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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違規處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運作辦法》及其他
有關規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時,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說明解釋,
如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絕支付。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
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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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保存期
不少于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
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年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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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
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規
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檔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
處。
2、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傳
真基金托管人。
(三)變更與協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變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應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基金賬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承擔保密義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規
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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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更換基金管理人必須依照如下程序進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
料,及時向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臨
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
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
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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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更換基金托管人必須依照如下程序進行: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
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
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應與基金管理人核
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
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
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
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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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
托管人應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做出對基
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行
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
(五)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
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相應內容進行修改和調
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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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禁止行為
本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
從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對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露基金運作和管理過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贖
回、分紅資金的劃撥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
和其他從業人員相互兼職。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
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十二)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1)承銷證券;(2)違反規定向
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
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7)法律、行
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
變更上述禁止性或限制性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則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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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本基金可不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十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絕執行。
(十四)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
證監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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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應依據法律法規規
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托管業
務;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業
務;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1)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
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在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各自履行職責,繼
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合法權益。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
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應當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
進行清算。基金財產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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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
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3、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可相應順延。
4、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
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5、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6、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7、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
規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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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
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
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
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一方當事人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
償;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利及義
務代表基金向違約方追償。但是如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規章或中國證監會
的規定、市場交易規則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所造
成的損失等。
(四)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
措施,盡力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
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
能發現錯誤或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
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
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七)一方依據本協議向另一方賠償的“損失”,僅限于直接損失。“賠償”
僅應對“直接損失”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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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托管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
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
員會,按照該機構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市。仲裁裁決
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由敗訴
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約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
臺灣地區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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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雙方對托管協議的效力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募集注冊時提交的托管協議草案,應
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
章,協議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中國
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之日止。
(三)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一式三份,協議雙方各持一份,上報監管部門一式一份,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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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其他事項
如發生有權司法機關依法凍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應
予以配合,承擔司法協助義務。
除本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協議未
盡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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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圓信永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基金托管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訂地點:中國上海
簽訂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