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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利睿智領航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2025-05-31 文字大小 【 】 【打印
            
宏利睿智領航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1.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4
2.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6
3.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7
4.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4
5.基金財產的保管.................................................................................................................15
6.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18
7.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1
8.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25
9.基金收益分配.....................................................................................................................31
10.基金信息披露.....................................................................................................................32
11.基金費用.............................................................................................................................34
12.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39
13.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40
1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41
15.禁止行為.............................................................................................................................44
16.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45
17.違約責任.............................................................................................................................47
18.爭議解決方式.....................................................................................................................48
19.托管協議的效力.................................................................................................................49
20.其他事項.............................................................................................................................50
21.托管協議的簽訂.................................................................................................................51
鑒于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擬募集發行宏利睿智領航混合
型證券投資基金;
鑒于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商業銀行,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宏利睿智領航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
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宏利睿智領航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宏利睿智領航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或“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托管協議。
除非另有約定,《宏利睿智領航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
同》”)中定義的術語在用于本托管協議時應具有相同的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
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
定。
1.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針織路23號樓中國人壽金融中心6層02-07單元
法定代表人:DING WEN CONG(丁聞聰)
成立時間:2002年6月6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2]37號
注冊資本:1.8億元人民幣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69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28號凱晨世貿中心東座F9
郵政編碼: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時間: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3號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銀監會銀監復[2009]13號
注冊資本:34,998,303.4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
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結匯、售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
保;代理收付款項;提供保管箱服務;代理資金清算;各類匯兌業務;代理政策性銀行、外
國政府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業務;貸款承諾;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外匯存款;外匯貸款;
外匯匯款;外匯借款;發行、代理發行、買賣或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外匯票
據承兌和貼現;自營、代客外匯買賣;外幣兌換;外匯擔保;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
企業、個人財務顧問服務;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
企業年金托管業務;產業投資基金托管業務;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托管業務;
代理開放式基金業務;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網上銀行業務;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經國
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保險兼業代理業務。
2.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本托管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
下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稱“《運作辦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辦法》(以下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
規定》(以下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與《宏利睿智領航混合
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稱“基金合同”)訂立。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訂立本托管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運
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
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投資人合法權益的原
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托管協議。
3.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建立相關的技術系統,
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進行監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對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主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上市的股票和存托憑證)、港股通標的股票、
債券(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政府支持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央行票據、金融債、企
業債、公司債、公開發行的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可交換
債券、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債券回購、資產支持證券、貨幣市場工具、
銀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協議存款、通知存款等)、同業存單、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
票期權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
關規定)。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可以將其納入本基金的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95%,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
票比例占股票投資比例的0-50%;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
約、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股指
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
如果法律法規對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待履行相應程序后,以變
更后的規定為準。
2、對基金投資比例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于股票的比例范圍為基金資產的60%-95%(其中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
票比例占股票資產的0-50%);
(2)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
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
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
計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
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完全按照有關
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
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
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
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總資產不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
及處于開放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
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
制;
(13)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投資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
市值的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
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
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4)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投資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
市值3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
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
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5)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
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10%;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
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
金的現金等價物;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面值按
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6)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因
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條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7)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比例限制。
3、投資組合比例調整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除上述第(2)項、第(9)項、第(16)項、第
(17)項外,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4、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投資的其他方面進行監督。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
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協議第15條第(十
一)項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禁止行為和關聯交易
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
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
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
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
進行審查。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從事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
東、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名單及有關關聯方交易證券名單。基金管理人有責
任確保關聯交易名單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并負責及時將更新后的名單發送給托管人。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關聯交易名單中列示的關聯方進行法律法規禁止基金
從事的關聯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并協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該關聯交易
的發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無法阻止關聯交易發生時,基金托管人有權向中國
證監會報告。對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關聯交易,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嚴格遵循了監督流程
仍無法阻止該關聯交易的發生,而只能按相關法律法規和交易所規則進行事后結算,則基金
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并應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
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經慎重選擇的、
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
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
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應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
前3個工作日內與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書面確認后,被確認調
整的名單開始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
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
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但不承擔交
易對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損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
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
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銀行間債券
市場交易對手名單的,視為基金管理人認可全市場交易對手。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投資銀行
存款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建立投資
制度、審慎選擇存款銀行,做好風險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
關業務辦理。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
券進行監督。
1、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
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流通受限證券與上文中流動性受限資產并不完全一致,包括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
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于發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
券。
3、在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之前,基金管理人應當制定相關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
制度、流動性風險控制預案等規章制度。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流動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
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比例,并在風險控制制度中明確具體比例,避免基金出現流動性風險。上
述規章制度須經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上述規章制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后,基金管理人應當
將上述規章制度以及董事會批準上述規章制度的決議提交給基金托管人。
4、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之前,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提前一個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
關流通受限證券的相關信息,具體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擬發行數量、定價依據、監管機構的批準證明文件復印件、基金管理人與承銷商簽訂的
銷售協議復印件、繳款通知書、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劃款賬號、劃款金額、
劃款時間文件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監督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過程中,如認為因市場出現劇烈
變化導致基金管理人的具體投資行為可能對基金財產造成較大風險,基金托管人有權要求基
金管理人對該風險的消除或防范措施進行補充和整改,并做出書面說明。否則,基金托管人
經事先書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執行其有關指令。因拒絕執行該指令造成基金財產損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并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6、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登記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確保基金托
管人能夠正常查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產生的流通受限證券登記存管問題,造成基金財產的
損失或基金托管人無法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責任與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向基金托管人報送相關數據或者報送了虛假的
數據,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基金托管人職責的,基金管理人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據基金合同及本協議履行職責外,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產生的損失,基
金托管人按照本協議履行監督職責后不承擔上述損失。
(六)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計算、
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
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
經基金托管人的審核擅自將不實的業績表現數據印制在宣傳推介材料上,則基金托管人對此
不承擔任何責任,并將在發現后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七)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中違反法律法
規、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電話或書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
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
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
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
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報告中國證監會。
(八)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
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
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
對方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
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
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側袋機制啟用、特定資產處
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復核和監督。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具體規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
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執行。
4.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復核基
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
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未
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
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
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5.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或法律法規、基
金合同及本托管協議另有規定,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應按照規定開立或變更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
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但
應予以必要的協助和配合。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設的基金認購
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
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基金財產的
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托管資金賬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聘請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
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備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款等
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三)基金資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資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和變更(如需)本基金的資金賬戶,
并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資金賬戶進行。
3、基金托管資金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
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托管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5、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過基金托管人專用賬戶辦理基金
資產的支付。
(四)基金進行定期存款投資的賬戶開設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義在基金托管人認可的存款銀行的指定營業網點開立存款賬戶,
基金托管人負責該賬戶銀行預留印鑒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賬戶開立和賬戶相關信息變更過
程中,基金管理人應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開戶或賬戶變更所需的相關資料。
(五)基金證券賬戶、期貨結算賬戶、結算備付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基金聯名的
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期貨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基金業務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經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雙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
任何證券賬戶、期貨結算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賬戶,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
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4、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相關證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管理和
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5、在本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
賬戶的開設、使用的,按有關規定開設、使用并管理;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協助基
金管理人辦理賬戶的開立手續。
(六)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
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
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債券托管與結算賬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
債券的結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
(七)其他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議后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八)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妥善保
管,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辦理。基金管理人承諾對交接給基金托管人保管的有價憑證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基
金托管人只負責對有價憑證進行保管,不負責對有價憑證真偽的辨別,不對有價憑證對應存
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負責。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
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托管人對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
效控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九)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保管。除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
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為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6.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收付指令,基金托
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關事項。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應
采用電子指令或傳真或雙方共同確認的方式。
(一)電子指令方式總體約定
1、基金管理人通過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清算管理系統客戶端發送電子指令,或基金管理
人通過調用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數據接口發送電子指令。
2、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客戶證書,基金管理人認可使用客戶證書及相應密碼
辦理相關業務,不會否認其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電子指令的效力。凡同時通過客戶證書和密
碼認證的電子指令,均視作基金管理人所為,由此導致的一切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3、基金管理人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在安全的環境中使用客戶端,采取及時更新防病
毒軟件、安裝系統安全補丁等合理措施;設置安全性較高的密碼,避免使用簡單密碼或容易
被他人猜到的密碼等;妥善保管客戶證書及相應密碼。如發生客戶證書被盜用、密碼泄露等
情況,應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進行證書變更和密碼重置,在證書變更和密碼重置之前造成的
一切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當電子指令無法正常發送時,雙方按傳真方式或雙方共同確認的其他方式辦理相關業務。
(二)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指定專人、專用傳真號碼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基金管理人公章的書面授權文件,該文件中應
含有基金管理人預留印鑒,該預留印鑒為基金托管人確定基金管理人所發送指令表面一致性
的唯一依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授權文件后,應及時電話確認,以保證基金托管
人及時查收。
3、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的傳真件或其他雙方約定的文件形式并經基金管理人電話
確認后,授權文件即生效。基金管理人應于發送傳真或其他雙方約定的文件形式后三個工作
日內將授權文件原件送達基金托管人,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授權文件原件和傳真件或其他雙
方約定的文件形式不一致,以傳真件或其他雙方約定的文件形式為準。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權人及相關
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
(三)指令的內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贖回、分紅付款指令、銀行間業務劃款指令)以及其他資金
劃撥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到賬時間、金額、
賬戶資料等,并加蓋預留印鑒。
(四)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的發送與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權限內發送
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過電子指令方式發送指令后,指令狀態將變成“托管行已接收”或“托管
行處理中”。上述指令狀態改變時間視為指令到達基金托管人時間。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指令
后,應及時查詢指令狀態,發現未發送成功或指令狀態有誤,應立即與基金托管人聯系共同
解決。基金托管人通過客戶端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銀行間成交單信息、基金申贖款信息以及管
理費、托管費、交易單元傭金等應付款信息。基金管理人應對根據上述信息生成的電子指令
進行核對或確認,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于提供上述信息造成生成指令金額錯誤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通過傳真或其他雙方約定的方式發送加蓋預留印鑒的指令后,應及時以電話
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基金托管人指定專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和銀行間交易成交單,
答復基金管理人的確認電話。指令或成交單到達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根據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權文件進行表面一致性審查,及時審慎驗證有關內容及印鑒,基金托管
人對指令的真實性不承擔責任。基金托管人如有疑問必須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留出執行指令留出至少2個工作小時。由基
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的劃款時間,未準備足夠資金,致使
資金未能及時到賬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但基金托管人應給予必要的協助與配
合。
2、指令的執行
基金托管人對指令驗證后,應及時執行。
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托管人在執行指令時,基金托管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額,否
則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但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審核、查明原因,確認
此交易指令無效,基金托管人在及時履行通知義務后不承擔因未執行該指令造成損失的責
任。
對于發送時資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權不予執行,但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確認該指令不予取消的,以資金備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時間視為指令收到時間,
因賬戶資金余額不足導致的投資損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五)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發現指令錯誤,應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執行,若由此造成的延
誤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六)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
金合同約定的,應當視情況暫緩、拒絕執行,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
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已經依據本
協議約定履行監督職責的情況下,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七)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執行或錯誤執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
到損害,應在發現后,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彌補,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財產或基金管理人
造成損失的,對由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負賠償責任。
(八)授權通知的變更
1、基金管理人若對授權通知的內容進行修改,應當提前至少三個工作日電話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書面的變更授權通知文件,在加蓋公章后以傳真或其他雙方約定
的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同時以電話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變更授權通知文件在基金托
管人收到相關文件傳真件或其他雙方約定的文件形式和基金管理人的電話確認時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此后三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授權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若原件與傳真件或其
他雙方約定的文件形式不一致,以傳真件或其他雙方約定的文件形式為準。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員及聯系方式,應至少提前1個工作日通
知基金管理人。
(九)其他事項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時,應對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是否與預留的授權文件
內容相符進行表面一致性檢查,如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2、除因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損害而負賠償責任外,基金托管人對
其按照法律法規、本托管協議的規定執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可能發生的損失不承
擔責任。
7.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期貨經紀機構
基金管理人應設計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的標準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負責選
擇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使用其交易單元作為基金的交易單元。基金管理人
和被選中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交易單元租用協議,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應根據有關規定,在基金的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中將所選證券經營機構的有關情況、
基金通過該證券經營機構買賣證券的成交量、回購成交量和支付的傭金等予以披露,并將上
述情況及基金專用交易單元號、傭金費率等基金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因相關法律法規或交易規則的修改帶來的變化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相關
交易規則為準。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紀機構,并與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若無明確規定的,可參照有關證券
買賣、證券經紀機構選擇的規則執行。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與交割
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買賣證券的清算交收。資金匯劃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交
易成交結果具體辦理。
如果因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資產的損失,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相應
責任;如果因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單元,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數據
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錯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如果因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單獨
結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
交易規則的規定進行超買、超賣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資清算困難和風險,基金托管人發現后應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解決,由此給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對于場內交易,交易日(T日)日終基金管理人應采取合理的措施確保其管理的各托管
資產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完成T+1日的資金交收。若托管資產資金賬戶資金T日無法滿
足T+1日交收要求時,對于基金托管人采用固定比例最低備付金計收方式的,基金管理人應
于T+1日11:00前補足金額,對于基金托管人采用差異化最低備付金比例計收方式的,基金
管理人應最晚于T+1日8:30前補足金額,確保基金托管人及時完成清算交收。基金管理人
應保證基金托管人在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時,基金托管資金賬戶或資金交收賬戶
上有充足的資金。基金的資金頭寸不足時,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
但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發送劃款指令時應充分考慮基金托管人的劃款處理
時間。在基金資金頭寸充足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本協議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絕執行。
2、港股通證券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港股通交易的境內結算由基金托管人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
“中國結算”)根據相關業務規則組織完成。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結算”)
因無法交付證券對中國結算實施現金結算的,中國結算參照香港結算的處理原則進行相應業
務處理;香港結算發生破產而導致其未全部履行對中國結算的交收義務的,由中國結算協助
向香港結算追索,中國結算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損失。
港股通交易各項業務的收付款時點按如下約定:
(1)交易資金
對于T日港股通交易的清算結果為凈應付的,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在T+1日14:00前托
管賬戶有足夠的資金用于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如基金的資金頭寸不足,則基金托管
人應按照中國結算的有關規定辦理。
對于T日港股通交易的清算結果為凈應收的,基金托管人于T+3日上午12:00前返還
應收資金。
(2)風控資金、紅利/公司收購資金、證券組合費
對于T日清算的風控資金、紅利/公司收購資金、證券組合費,如為凈應付的,基金管
理人應保證在T+1日上午9:30前托管賬戶有足夠的資金。
對于T日清算的風控資金、紅利/公司收購資金,如為凈應收的,托管人于T+1日上午
12:00前返還應收資金。
基金托管人負責差額繳款、按金等風控資金的計算,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計
算結果按時繳納風控資金。
基金管理人已知曉中國結算港股通交易日歷優化實施后的交收規則,理解相關結算風險。
對于兩地市場非對稱假期前(內地節假日但香港非節假日)的共同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應在
T日16:30之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資金劃轉指令,并保證有足夠的頭寸用于港股通T日交易
資金的交收,履行資金提前到賬義務。
對于遇惡劣天氣等原因導致延遲交收時,若托管資產為凈應付的,則仍按前述約定的時
間進行扣收;若托管資產為凈應收的,則交收時間視中國結算向基金托管人的支付情況確定。
基金管理人應做好頭寸管理,避免因延遲交收而導致的透支。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導致基金資金透支、超買或超賣等情形的,由責任方
承擔相應的責任。
由于基金管理人出現資金交收違約并造成基金托管人對中國結算違約的,基金托管人有
權將基金管理人相當于交收違約金額的應收證券指定為暫不交付證券并由中國結算按其業
務規則進行處理,由此造成的風險、損失和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出現證券
交收違約的,基金托管人有權將相當于證券交收違約金額的資金暫不劃付給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知曉并認可,出于降低全市場資金成本的原因,中國結算可以依照香港結算
相關業務規則,將每日凈賣出證券向香港結算提交作為交收擔保品。
3、交易記錄、資金和證券賬目核對的時間和方式
(1)交易記錄的核對:基金托管人按每個工作日(估值日)與基金管理人進行交易記
錄的核對。對外披露凈值之前,基金管理人必須保證實際交易結果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
記錄完全一致。
(2)資金賬目的核對:資金賬目按投資交易日核實,賬實相符。基金托管人每個投資
交易日向基金管理人提供資金調節表,并保證其所記錄的資金余額、幣種與實際發生相符。
(3)證券賬目的核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結束后與基金管理人約定的
時間核對基金資產的證券賬目,確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雙方賬目相符。
(三)基金申購和贖回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及轉換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記機構負責。
2、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和贖回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給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和贖回數據真實性負責。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申購資金的到賬情
況并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時劃付贖回款項。
3、基金管理人應于基金份額申購和贖回的確認日北京時間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
上述有關數據,并保證相關數據的準確、完整。
4、基金管理人應通過與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統發送有關數據(包括電子數據和蓋章生
效的紙質清算匯總表),如因各種原因,該系統無法正常發送,雙方可協商解決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數據,雙方各自按有關規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基金的登記業務,應保證上述相關事宜按時進行。
否則,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6、關于清算專用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為滿足申購、贖回及分紅資金匯劃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開立資金清算的專用賬戶,該
賬戶由登記機構管理。
7、申購、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規定
撥付贖回款或進行基金分紅時,如基金銀行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應按時撥付;
因基金銀行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撥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
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
8、資金指令
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時,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
資金指令的格式、內容、發送、接收和確認方式等除與投資指令相同外,其他部分另行
規定。
(四)申購、贖回和基金轉換的資金清算
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收款,基金管理人最晚不遲于款項交收日當日15:00前將資金劃
往資產托管專戶。
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資金是否到賬,對于未準時到賬的資金,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劃付,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付款,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劃付。如果指
令接收時,賬戶余額不足支付,以賬戶足額時間為指令接收時間。因基金托管資金賬戶沒有
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撥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責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
8.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復核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金額。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指該類基
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總額所得的基金份額的價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均
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
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規
的規定。基金管理人于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
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據基金合同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外公
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
3、在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允許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
三方機構進行基金資產估值,但不改變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對基金資產估值各自承擔的
責任,同時,須按照有關規定在基金定期報告中進行披露。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債券、資產支持證
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時間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
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3、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
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
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
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
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
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
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收款日期間
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同
時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
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轉股權的債券,實行全
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
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
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6)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應
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于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于不存在市場活動或
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
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
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首次公開
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
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
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
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估值。對于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
種,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
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同業存單,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價格數據進行估值。
5)資產支持證券,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
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6)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7)本基金持有的銀行存款和備付金余額以本金列示,按協議或合同利率逐日確認利息
收入。
8)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的規定估值。
9)本基金持有的回購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購期間內逐日計提應收或應付利息。
10)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執行。
11)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的,將依據下列信息提供機構所提供的匯率為基
準: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與港幣的中間價。
稅收:對于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境內外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涉及的境外
交易場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金,本基金將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估值;
對于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估算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金將
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的估值調整。
12)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3)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14)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
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凈值信息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蓋公章
的書面說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4、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的第12)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
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或外匯市場、登記結算公司、
證券經營機構及第三方估值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
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三)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該類
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
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
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
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
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
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
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
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
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
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
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
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
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
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
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
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
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四)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
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五)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賬戶
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六)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并可參考國際會計準則。
(七)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別
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存
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
影響到基金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八)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
2、報表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后,進行獨立的復核。核對不符時,
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復核時間安排
(1)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后的5個工作日完成月度報表的制作;在每個季度結束后
15個工作日完成季度報告的制作;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制;
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
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報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的復核
月度報告應在每月結束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由基金管理人將編制完畢的報告送交基
金托管人復核;季度報告應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由基金管理人將編制完
畢的報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復核;中期報告在會計年度半年終了后30日內,由基金管理人將
編制完畢的報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復核;年度報告在會計年度結束后45日內,基金管理人將
編制完畢的報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
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9.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規定將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潤按基金份額進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收益分配,
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僅有現金分紅一種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
日的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各基
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分配收益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額類別內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
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
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酌情調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并于變更實施日前在規定媒介
上公告,且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二)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在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
告。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10.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擬公開披
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基金法》、《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信息披
露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
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予保密。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國證監會等監
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要求保密的前提下對自身聘請的外部法律顧問、財務顧問、
審計人員、技術顧問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內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協
議、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
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臨時報告、澄清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清算報告、投資資產支持證券、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
等的信息披露、參與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及中國證監會規
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需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職責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宗旨,誠實
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
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本章第(二)條規定的應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事項進行
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對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復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
公告前應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互相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時披露
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證監會規
定媒介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將通過規定媒介公
開披露。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息: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
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出現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2、程序
按有關規定須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經基金托管人
復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發生基金合同中規定需要披露的事項時,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
息置備于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投資者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獲得上述
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
致。
11.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根據每一基金份額的持有期限與持有期間年化收益率,在贖回、轉出基金份
額或基金合同終止的情形發生時確定該筆基金份額對應的管理費。當投資者贖回、轉出
基金份額或基金合同終止的情形發生時,持有期限不足一年(即365天,下同),則按
1.20%年費率收取管理費;持有期限達到一年及以上,則根據持有期間年化收益率分為
以下三種情況,分別確定對應的管理費率檔位:
若持有期間相對業績比較基準的年化超額收益率(扣除超額管理費后)超過6%且
持有收益率(扣除超額管理費后)為正,按1.50%年費率確認管理費;若持有期間的年
化超額收益率在-3%及以下,按0.60%年費率確認管理費;其他情形按1.20%年費率確認
管理費。
持有期間年化收益率(R) 管理費率(年費率)
R>Rb+6%,R>0 1.50%/年
R≤Rb-3% 0.60%/年
其他情形 1.20%/年

注:①R為該筆份額的年化收益率,Rb為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同期年化收益率。
②特別的,當持有期限達到一年及以上,R>Rb+6%且R>0的情形下,若擬扣除超
額管理費后的年化收益率小于等于Rb+6%,或小于等于0時,仍按1.20%年費率收取該
筆基金份額的管理費,以避免該筆基金份額在扣除超額管理費后的年化收益率不滿足本
基金收取超額管理費的標準。
具體而言,本基金的管理費包含固定管理費、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按以下方
式計算和確認。
(1)固定管理費
固定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60%年費率每日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1=E×0.60%÷當年天數
H1為每日應計提的固定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2)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
或有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60%年費率每日計提。或有管理費的計算方
法如下:
H2=E×0.60%÷當年天數
H2為每日應計提的或有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若該筆基金份額持有天數達到或超過365天,且該筆基金份額的持有收益率R符
合下表“情形一”的收取情形時,或有管理費為0,則該筆基金份額持有期內計提的或
有管理費將全額返還至投資者的贖回款(或清算款);在其他情形下,該筆基金份額持
有期內計提的或有管理費應確認為應由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
本基金每日預估計算并記錄每筆基金份額的超額管理費,基金超額管理費的預估計
算方法如下:
H3=E×0.30%÷當年天數
H3為每日預估計算的基金超額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每筆基金份額的超額管理費由基金管理人每日預估計算,但不從基金資產中實際計
提,逐日累計。當且僅當該筆基金份額持有天數達到或超過365天,且該筆基金份額的
年化收益率(R)符合下表“情形三”的收取情形時,將從該筆基金份額的贖回款(或清
算款)中扣除0.30%年費率的超額管理費,并隨已計提的或有管理費一同確認為應由管
理人收取的管理費。
當投資者贖回、轉出基金份額或基金合同終止的情形發生時,本基金根據以下三種
情形確認應實際收取的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
收取情形 年化收益率(R) 或有管理費 (年費率) 超額管理費 (年費率)
情形一 R≤Rb-3% 0 0
情形二 其他情形 0.60% 0
情形三 R>Rb+6%,R>0 0.60% 0.30%

對于“情形三”,若擬扣除超額管理費后的年化收益率小于等于Rb+6%,或小于等
于0時,仍按1.20%年費率收取該筆基金份額的管理費,以避免該筆基金份額在扣除超
額管理費后的年化收益率不滿足本基金收取超額管理費的標準。
每筆基金份額的持有期年化收益率(R)計算方法如下:
???365
R=××100%
??
擬扣除超額管理費后的年化收益率(R*)的計算方法如下:
?×(???)???365
R?=××100%
?×??
R為該筆基金份額的年化收益率;Rb為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同期年化收益率;
A為該筆份額贖回日、轉換轉出日或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日的基金份額累計凈
值;
B為該筆份額認/申購/轉換轉入日的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其中份額認購日的基金份
額(累計)凈值為1.00元;
C為該筆份額認/申購/轉換轉入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其中份額認購日的基金份額凈
值為1.00元;
D為從基金合同生效日(針對募集期內認購的基金份額)或該筆份額申購/轉換轉
入確認日與贖回/轉換轉出確認日或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日下一工作日的間隔天數;
F為該筆基金份額的份額數;
??為該筆基金份額持有期內累計計算的超額管理費。
或有管理費的確認及超額管理費的計算由本基金份額登記機構負責,基金托管人根
據份額登記機構結算數據進行賬務處理。
(二)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0%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三)基金銷售服務費的計提比例和方法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0.40%。
本基金銷售服務費將專門用于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基金管
理人將在基金年度報告中對該項費用的列支情況作專項說明。
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基金資產凈值的0.4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4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不包括自主披露產生的信息披
露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費、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費用、基金相關賬戶的開戶費用及賬戶維護費用、基金的證券、期貨、期權等
交易費用、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及按照國家
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列入當期費用。
(五)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
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六)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的復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時間
1、復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計提的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等,根據本托管
協議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復核。
2、支付方式和時間
基金固定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
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
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基金管理人應確保支付當日賬戶余額充足,如
因資金余額不足造成自動支付無法進行,基金管理人應另行出具劃款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
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對于已經確認為管理人收入的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
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根據雙方協商一致的方式進行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
撥指令。基金管理人應確保支付當日賬戶余額充足,如因資金余額不足造成自動支付無法進
行,基金管理人應另行出具劃款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
付的,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
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實際運作情況和
市場環境變化,經履行適當程序后,對本基金的管理費(含固定管理費、或有管理費和超額
管理費)計提標準或收取方式進行調整。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
對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資產中一次性支付給支取。基金
管理人可選擇在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劃款指令,也可授權基金托管人進行費用
自動支付處理,如選擇自動支付,基金管理人應確保支付當日賬戶余額充足,如因資金余額
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動支付無法進行,管理人應另行出具劃款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
送銷售服務費劃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劃出,
經登記機構分別支付給各個基金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賬
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
的規定。
(八)違規處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從基金財產中列
支費用時,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說明解釋,如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基金托
管人可拒絕支付,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12.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權益登記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每年6月
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至少應包括持有人的
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登記機構編制,由基金管理人審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保存
期自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不少于20年。基金托管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個交易
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絕提供。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
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下月前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發生日后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
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
額持有人名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13.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托
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檔案的建立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正本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另有規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時一般應保證基金一方有兩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基金管理人在簽署該等重
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
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傳真基金托管人。
(三)變更與協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變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應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基金賬冊、
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并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更換基金管理人必須依照如下程序進行:
(1)提名:臨時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
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選。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選由臨時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的人選構成;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臨時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中國證監
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從提名人選中擇優臨時指定臨時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均不提名的,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與責任劃分: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
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臨時基金管
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
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基金管理人、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對各自履職行為依
法承擔責任;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
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應按其要
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
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資料,及
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
接收。臨時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應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
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份額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四)新任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財產
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應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繼
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做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原基金管理人或
原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
托管費。
15.禁止行為
本托管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
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對待其托
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人牟
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
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贖回、分紅資
金的劃撥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
人員相互兼職。
(十)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
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十一)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
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十二)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16.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托管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內容不
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基金財
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
進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
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5、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變
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6、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7、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8、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
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
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
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
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9、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0、基金財產賬戶銷戶
基金財產清算完成后,基金托管人負責由指定人員辦理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債券托管
專戶的銷戶工作,銷戶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應給予必要的配合。
17.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
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規
的規定或者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
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
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損失。
(三)當事人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給基金資產
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利及義務代表基金向違約方追償。
如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作為或不
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原則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而造成的損
失等。
(四)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盡力防止
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
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因履行本協議而被起訴,另一方應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
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18.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托管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
應當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
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
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托管協議受中國法律(不含港澳臺地區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19.托管協議的效力
雙方對托管協議的效力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本基金托管協議草案,應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
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協議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
議草案。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協議的
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托管協議一式六份,協議雙方各持二份,上報有關監管部門二份,每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五)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約定為準。
20.其他事項
如發生國家有權機關依法凍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應予以配合,
承擔司法協助義務。
除本托管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托管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定。本托管協議
未盡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21.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托管協議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章、簽訂地、簽訂日,見簽署頁。
(本頁無正文,為《宏利睿智領航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蓋章頁)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
簽訂地:北京
簽訂日:年月日
基金托管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
簽訂地:北京
簽訂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