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華成長智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銀華成長智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第一部分前言...............................................................................................................................2
第二部分釋義...............................................................................................................................5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況.........................................................................................................11
第四部分基金份額的發售.........................................................................................................13
第五部分基金備案.....................................................................................................................15
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1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27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35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44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47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額的登記.....................................................................................................48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資.............................................................................................................50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財產.............................................................................................................61
第十四部分基金資產估值.........................................................................................................62
第十五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69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75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77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8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86
第二十部分違約責任.................................................................................................................88
第二十一部分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89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90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項.............................................................................................................91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內容摘要.............................................................................................92
第一部分前言
一、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據和原則
1、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合同當事人的
權利義務,規范基金運作。
2、訂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
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
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
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
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側袋機制指引(試行)》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3、訂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則是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投資人合法權
益。
二、基金合同是規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與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與
基金合同有沖突,均以基金合同為準。基金合同當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
資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
有人作為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不以其在本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
件。
三、銀華成長智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
會”)注冊。
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和市場前
景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但不保證投資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投資人應當認真閱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規定的免責條款、第二十
一部分規定的爭議處理方式。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內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如與基金合同有沖突,以基
金合同為準。
五、本基金按照中國法律法規成立并運作,若基金合同的內容與屆時有效的
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一致,應當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六、本基金單一投資人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者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0%,
但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超過50%的除外。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基金份額持有人承諾其知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國人民
銀行關于加強開戶管理及可疑交易報告后續控制措施的通知》、《金融機構大額
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落實執行聯合國安理會相
關決議的通知》等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將嚴格遵守上述規定,不會違反
任何前述規定;承諾用于基金投資的資金來源不屬于違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
諾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積極履行反洗錢職責,不借
助本基金進行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
基金份額持有人承諾,其不屬于中國有權機關或得到我國承認的聯合國、其
他司法管轄區有權機關制裁名單內的企業或個人,不位于被中國有權機關或得到
我國承認的聯合國、其他司法管轄區有權機關制裁的國家和地區。
八、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應程序后,可以啟用側袋機制。請基金份額持有人仔細閱讀相關內容并關注本
基金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風險。
九、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
分基金資產投資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允許買賣的規定范
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簡稱“港股通標的股票”)或選擇不將
基金資產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基金資產并非必然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
若基金資產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
境、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港股市場股
價波動較大的風險(港股市場實行T+0回轉交易,且對個股不設漲跌幅限制,港
股股價可能表現出比A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匯率風險(匯率波動可能對基
金的投資收益造成損失)、港股通機制下交易日不連貫可能帶來的風險(在內地
開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標的股票不能及時賣出,
可能帶來一定的流動性風險)等。
十、本基金可投資于科創板股票,若投資會面臨科創板機制下因投資標的、
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但不限于科創板上市公司股
票價格波動較大的風險、流動性風險、退市風險和投資集中風險等。
十一、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存托憑證,若投資可能面臨中國存托憑證價格
大幅波動甚至出現較大虧損的風險,以及與創新企業、境外發行人、中國存托憑
證發行機制以及交易機制等相關的風險。
十二、本基金的管理費由固定管理費、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組成,其中
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取決于每筆基金份額的持有時長和持有期間年化收益
率水平(詳見本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因此投資者在認
購/申購本基金時無法預先確定本基金的整體管理費水平。
由于本基金在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時,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1.20%年
費率計算管理費,該費率可能高于或低于不同投資者最終適用的管理費率。在基
金份額贖回、轉出或基金合同終止的情形發生時,基金投資者實際收到的贖回款
項或清算款項的金額可能與按披露的該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的結果存在差異。投
資者的實際贖回金額和清算資金以登記機構確認數據為準。
本基金采用浮動管理費的收費模式,不代表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收益的保證。
第二部分釋義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銀華成長智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銀華成長智選混合型證券
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銀華成長智選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銀華成長智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
更新
7、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銀華成長智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
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銀華成長智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
售公告》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并經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
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年10月1日
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
出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
日實施的,并經2020年3月20日中國證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
定》修正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
出的修訂
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
10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
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或
其他經國務院授權的機構
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20、合格境外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
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包括其不時修訂)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使用來自境外的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境外機構投資
者,包括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21、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
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2、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額
的投資人
23、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4、發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內,銷售機構向投資人銷售本基金基金份額的
行為
25、銷售機構:指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
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
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其他機構
26、基金銷售網點:指銷售機構的銷售網點
27、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
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
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8、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本基金的登記機構為銀華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9、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30、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
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
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
不得超過3個月
34、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n為自然數
38、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且該工作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該工作日港股通暫停交
易時,則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本基金是否開放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
具體以屆時的公告為準)
39、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0、《業務規則》或業務規則:指《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冊登
記業務規則》及其不時做出的修訂,是規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
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1、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
件以及基金銷售網點規定的手續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2、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
件以及基金銷售網點規定的手續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3、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條件以及基金銷售網點規定的手續要求將本基金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
為
44、基金轉換: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
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開通基
金轉換業務的某一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轉換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已開通基金轉換業務的其他基金份額的行為
45、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6、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
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或其他定期定額投資條件,由銷售機構按規定在投資
人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7、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
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
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8、元:指人民幣元
49、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關費用后的余額
50、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
款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1、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2、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
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的費用
53、基金份額類別:本基金將基金份額分為A類和C類兩個不同的類別。在
投資人認購、申購基金份額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而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
銷售服務費的,稱為A類基金份額;在投資人認購、申購基金份額時不收取認購、
申購費用而是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稱為C類基金份額
54、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各類基金資產凈值分別除以計算日該類基金份
額總數所得價值
55、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
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56、基金份額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運作的需要,在基金資產凈值不
變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調整基金份額總額及基金份額凈值
57、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
交易的債券等
58、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
額凈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
資人,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59、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
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
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6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
事件
61、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分離至一個專門
賬戶進行處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
屬于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專門賬
戶稱為側袋賬戶
62、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
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
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
定性的資產
63、港股通:指內地投資人委托內地證券公司,經由內地證券交易所設立的
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范圍內的香港聯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況
一、基金名稱
銀華成長智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二、基金的類別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四、基金的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控制投資組合風險的前提下,追求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回報和
基金資產的長期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和金額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為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
六、基金份額發售面值和認購費用
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面值為人民幣1.00元。
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認購費,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具體認購費率按招
募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規定執行。
七、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額類別
本基金將基金份額分為A類和C類兩類不同的類別。在投資人認購、申購基
金份額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而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稱為
A類基金份額;在投資人認購、申購基金份額時不收取認購、申購費用,而是從
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稱為C類基金份額。
本基金A類、C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代碼。由于基金費用的不同,本基金各
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和公告基金份額凈值。
有關基金份額類別的具體設置、費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確定,并在招募說
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中公告。根據基金銷售情況,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
基金合同約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額類別,或者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
的范圍內變更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調低銷售服務費率、
變更收費方式、停止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銷售等,基金管理人在調整實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投資人在認購、申購基金份額時可自行選擇基金份額類別。
第四部分基金份額的發售
一、基金份額的發售時間、發售方式、發售對象
1、發售時間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具體發售時間見招募說明書及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2、發售方式
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公開發售或按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提供的
其他方式公開發售,各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網站公示。
3、發售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
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二、基金份額的認購
1、認購費用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收取認購費用,認購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
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認購費用由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
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認購費用。
2、募集期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歸基金
份額持有人所有,計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賬戶,其中利息轉份額的具體數額
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3、基金認購份額的計算
基金認購份額具體的計算方法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
4、認購份額余額的處理方式
基金認購份額余額的處理方式詳見招募說明書。
5、認購申請的確認
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
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認購申請
及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否則,由于投
資人怠于查詢而產生的投資人任何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三、基金份額認購金額的限制
1、投資人認購時,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每個基金交易賬戶的單筆認購金額進行限制,具體限
制請參看招募說明書或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募集期間的單個投資人的累計認購金額進行限制,具
體限制和處理方法請參看招募說明書或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4、投資人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按每
筆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請單獨計算。已受理的認購申請不允許撤銷。
5、如果本基金單一投資人累計認購的基金份額數達到或者超過基金總份額
的50%,基金管理人有權對該投資人的認購申請進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
或者某些認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
50%,或者變相規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部分
認購申請。投資人認購的基金份額數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
第五部分基金備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
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于200人的條件下,
基金募集期屆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
售,并在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
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取得
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
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人已交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稅后);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
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
披露;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中
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
合同等,并于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說明書中列明或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
減銷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銷售機構開通
電話、傳真或網上等交易方式,投資人可通過上述方式進行申購與贖回。基金投
資人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
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為
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若本基金參與港股
通交易,且該工作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該工作日港股通暫停交易時,則基金管
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本基金是否開放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具體以屆時的
公告為準),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規
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不可抗力、新的證券/
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或根據業務需要,
基金管理人有權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決定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的具體日期,具
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或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或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
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相應類別
的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相應類別
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在當日
業務辦理時間結束后不得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持有基金份額登記日期的先
后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
人應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投資人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
辦理時間、處理規則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
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交付申購款項,否
則所提交的申購申請不成立。投資人全額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基金份額登
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必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否則所提交
的贖回申請不成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規定的時間內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投資人贖回申請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將通過登記機構及其相關銷售機構在T+7日(包括該日)內將贖回款項劃往基
金份額持有人銀行賬戶,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除外。遇證券/期貨交易所或
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港股通交易系
統故障、港股通資金交收規則限制、非港股通交易日、發生港股通暫停交易或其
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時,贖回款項的
劃付時間順延至上述因素消除的下一個工作日。在發生巨額贖回或本基金合同載
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按照本基金合
同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
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2日后(包括該日)及時
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
立或無效,則申購款項本金將退還給投資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該
退回款項產生的利息等損失。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
構確實接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與贖回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
準。對于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因投資人
怠于履行該項查詢等各項義務,致使其相關權益受損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銷售機構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請未得到登記機構的確
認而造成的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業務規則,對上述業務辦理
時間進行調整并將于開始實施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人首筆申購和每筆申購的金額限制以及每筆贖
回的份額限制,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人每個基金交易賬戶的最低基金份額余額,具
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或累計持有的
基金份額占基金份額總數的比例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本基金的總規模限額、單日申購金額限制、單日凈
申購比例上限、單個投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
書或相關公告。
5、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人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
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
回份額的數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規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應依照《信息披露
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為A類和C類兩類基金份額,兩類基金份額單獨設置基金代碼,
分別計算和公告基金份額凈值。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均保留到小數
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基金申購、贖回開放日(T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按基
金合同的約定公告。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由于本基金在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時,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1.20%年
費率計算管理費,該費率可能高于或低于不同投資者最終適用的管理費率。在基
金份額贖回、轉出或基金合同終止的情形發生時,基金投資者實際收到的贖回款
項的金額可能與按披露的該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的結果存在差異。投資者的實際
贖回金額以登記機構確認數據為準。
2、申購份額的計算及余額的處理方式:本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和余額的處
理方式詳見《招募說明書》。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在申購時收取申購費用;C類
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用。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
并在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中列示。申購的有效份額為凈申購金額除以
當日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凈值,有效份額單位為份。
3、贖回金額的計算及處理方式:本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和處理方式詳見招
募說明書,贖回金額單位為元。本基金的贖回費率在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
概要中列示。
4、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由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
擔,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各項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
5、贖回費用由贖回本基金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
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贖回費用歸入基金財產的比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設定,
具體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未歸入基金財產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
手續費。其中,對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于1.5%的贖回費,并
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基金合同另有約定除外。
6、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A類/C類基金份額的申購份額具體的
計算方法、贖回費率、贖回金額具體的計算方法和收費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據基
金合同的規定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無實質性不利
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
并最遲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
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且對現有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針
對投資人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
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銷售費率,或針對特定
渠道、特定投資群體開展有差別的費率優惠活動,并進行公告。
8、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
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
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七、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
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
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的措施。
3、證券/期貨交易所、外匯市場依法決定臨時停市或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
港股通臨時暫停,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或者無法辦理基金
的申購業務或者無法進行證券交易時。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時。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人持有基金
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時。
6、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證券市
場價格發生大幅波動,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
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登記機構、支付結算機構等因技
術故障或其他異常情況導致基金銷售系統、基金銷售支付結算系統、基金登記系
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等無法正常運行。
8、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本基金的總規模限額、
單日申購金額限制、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或超過單個投資者累計持有、單日或
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
9、在港股通交易當日額度不足時,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情況決定拒絕或暫
停申購。
10、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認定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6、7、9、10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
暫停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
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拒絕的,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
金將退還給投資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該退回款項產生的利息等
損失。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八、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
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
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或暫停接受贖回申請的措施。
3、證券/期貨交易所、外匯市場依法決定臨時停市、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
港股通臨時暫停,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或者無法辦理基金
的贖回業務或者無法進行證券交易時。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
6、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認定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
管理人應根據有關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
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
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緩支付。若出現上述第4項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
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如暫停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贖回,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在
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贖回公告。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
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公告。
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
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
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
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
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分,
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
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
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
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
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
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當
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轉換中轉出份額的申請的處理方式遵照相關的業務規則及
相關公告。
(3)在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且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
放日基金總份額的20%(不含20%)時,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該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全部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申請而進行
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對于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
提出的贖回申請中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20%(不含20%)的部分,基金管
理人可以延期辦理。對于未能贖回部分,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
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
贖回,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
日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如該單個基金份額持
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
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當出現巨額贖回
時,基金轉換中轉出份額的申請的處理方式遵照相關的業務規則及相關公告。
對于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提出的贖回申請中未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
額20%(含2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的方式,
與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一并辦理,并且對于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采取相同的處理方式。對于前述未能贖回部分,基金
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
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
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
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
將被撤銷。如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該單個基
金份額持有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
低份額的限制。當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轉換中轉出份額的申請的處理方式遵照
相關的業務規則及相關公告。
(4)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
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
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說明有關處理方法。
十、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
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消除的,基金管理人應于重新開放日公布最近
1個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
暫停申購或贖回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
開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
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
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
構。
十二、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
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并由登記機構
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
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或者是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或國家有權機關要求的劃轉主體。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辦理非
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
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四、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銷售
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五、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
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
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六、基金份額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
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被凍結的,
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按照我國法律法規、監管規章以及國家有權機關的要求來
決定是否凍結。如無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或國家有權機關的明確指示,被凍結的基
金份額產生的權益先行一并凍結。被凍結基金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法律法規
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額折算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
托管人協商一致,可對基金份額進行折算,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八、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
告。
十九、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在履行相
關程序后,根據具體情況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的安排進行補充和調整,或者辦理基
金份額質押等相關業務,屆時須提前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簡況
名稱: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6008號特區報業大廈19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東方經貿城C2辦公樓15層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設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1]7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貳億貳仟貳佰貳拾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010-58163000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
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包括固定管理費、或有管理費和超額
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
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銷售機構,對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和轉換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期貨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
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規則;
(17)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反洗錢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基金份額持有
人洗錢風險狀況,采取相應合理的控制措施;
(18)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決定調整基金費率結構和收費方
式;
(1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
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期貨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
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價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
各類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
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
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監管機構、司法機關提供或因審計、法律等
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而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的規定;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
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
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
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稅
后)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簡況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法定代表人:張金良
成立時間:2004年09月17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
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
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或
監管機構另有規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但向監管機構、司法機關提供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而向其提
供的情況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規的規定;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的規定;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人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
《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基金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
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與C類基金份額由于基金份額凈值的
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額以及參與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分配的數量將可能有
所不同。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
務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
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向基金管理人和監管機構提供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時的更新
和補充,并保證其真實性;
(10)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和登記機構的相關交易及業
務規則;
(1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律法規,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履行反洗錢職責;
(1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簡況涉及基本信息更新的,將在招募說明書中
更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簡況以招募說明書(更新)中披露的信息為準。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若將來法律法規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
為準。
一、召開事由
1、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當出現或需
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或調高銷售服務費率;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
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
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
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銷售服務費率,或變更收費
方式、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5)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6)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
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的規則;
(7)調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
(8)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約定,履行適當程序后,變更業績比較基準;
(9)因法律法規、相關政策調整或市場情況等調整而需要修訂管理費相關
計算規則及參數的;
(10)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
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
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
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意見提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
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
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
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現場方式(包括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
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載明的非現場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
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統。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
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
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
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
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
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不違反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規定的情況下,經會議通知載明,本基金
亦可采用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基金份額
持有人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
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的,在不違反法律法規或
監管機構規定的情況下,授權方式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
召集人接受的具體授權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討論的其他事項(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
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也可以在會議通知
發出后向大會召集人提交臨時提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召集人對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臨時提案進行
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大會召開日30天前公告。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
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1)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于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
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
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
和說明。
(2)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提
案進行分拆或合并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做出決定,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規定程序宣布會議議事程序及
注意事項,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
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
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
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另
有規定,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監督員及公證機關均認為有充分的
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人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
有效出席的投資人,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
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在上述規則的前提下,具體規則以召集人發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為
準。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
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異
議,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當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
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
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
(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賬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十、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
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
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適當程序后,可直接對
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
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臨
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中華
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
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由基金資產承擔;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任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
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
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臨時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應與基金管理人核
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中華
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
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由基金資產承擔。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
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
媒介上聯合公告。
三、新任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收
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應依據法律法規
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做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
成損害的行為。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
有權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包括固定管理費、或有管理費和超
額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四、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
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適當程序后,可直接對相應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
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訂立托
管協議。
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
管、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
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額的登記
一、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
本基金的登記業務指本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
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
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二、基金登記業務辦理機構
本基金的登記業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
辦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登記業務的,應與代理人簽訂委托代
理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機構在投資人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登記、
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
過戶等事宜中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基金登記機構的權利
基金登記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1、取得登記費;
2、建立和管理投資人基金賬戶;
3、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戶資料、交易資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4、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登記業務的辦理時間及規則進行調整,并
依照有關規定于開始實施前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四、基金登記機構的義務
基金登記機構承擔以下義務:
1、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本基金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
2、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本基金基金份額的登記業
務;
3、妥善保存登記數據,并將基金份額持有人名稱、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額明
細等數據備份至中國證監會認定的機構。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不得
少于20年;
4、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賬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因違反該保密義務對
投資人或基金帶來的損失,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及法律
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規定為投資人辦理非交易過戶業務、提供其他
必要的服務;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監督(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登記業務
的);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控制投資組合風險的前提下,追求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回報和
基金資產的長期增值。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股票、創業板股
票、科創板股票、存托憑證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上市的股票)、港股
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次
級債券、地方政府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中期票據、可轉換公司債券(含分離
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交換債券、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以及其他中
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股指期貨、股票期權、
國債期貨、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同業存單、
現金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
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參與融資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其投資比例遵循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
和相關規定。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95%(投資于
港股通標的股票資產占股票資產的比例不超過5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
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保持不低
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
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本基金將港股通標的股票投資的比例下限設為零,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
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或
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基金資產并非必然投資港股通標的股
票。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相關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或按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三、投資策略
1、大類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據對經濟基本面、宏觀政策、市場情緒、行業周期等因素進行定量
與定性相結合的分析研究,對相關資產類別的預期收益進行動態跟蹤,決定大類
資產配置比例。
本基金主要考慮的因素為:
(1)經濟基本面指標,包括GDP增速、工業增加值、PMI、PPI、CPI、市場
利率變化、貨幣供應量、固定資產投資增速、進出口貿易數據等,以判斷當前中
國及全球所處的經濟周期階段;
(2)宏觀政策因素,包括各國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貿易政策、
資本市場相關政策等;
(3)市場情緒指標,包括全球股票及債券市場的漲跌及預期收益率、A股市
場整體估值水平及與全球市場的比較、A股市場資金供求關系及其變化。
2、A股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挑選公司,針對每一個公司從定性和定量
兩個角度對公司進行研究,從定性的角度分析公司的管理層經營能力、治理結構、
經營機制、銷售模式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從定量的角度分析公司的成長性、財
務狀況和估值水平等指標是否達到標準。綜合來看,選擇具有良好公司治理結構
和優秀管理團隊,并且在財務質量和成長性方面達到要求的公司進入本基金的基
礎股票組合。
(1)公司治理結構和管理層能力評估
本基金管理人將通過與目標公司管理層進行深入溝通,綜合考評公司的治理
結構、管理層工作能力等,甄選擁有優秀管理層的上市公司。其中,公司治理結
構評價包括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完整性以及獨立運作;管理層工作能力評
價包括考察開拓精神、戰略思維、執行力、投資項目選擇成功率及以往的經營業
績等。
(2)財務質量評估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據相關財務指標對上市公司的財務質量進行考察,重點
關注上市公司的毛利率、費用率、凈資產收益率、應收賬款、商譽、遞延所得稅
資產和經營性現金流等反映真實盈利情況的財務指標。
(3)上市公司成長性評估
本基金管理人通過分析目標公司的盈利驅動來源,評估目標公司的主營業務
收入增長率和凈利潤增長率,選擇具備長期持續增長潛力的上市公司進行投資。
3、存托憑證投資策略
對于存托憑證投資,本基金將在深入研究的基礎上,通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
析相結合的方式,精選出具有比較優勢的存托憑證。
4、港股通標的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將堅持自下而上的個股精選策略,積極優選相對于A股具有明
顯估值優勢且質地優良的港股通標的股票。本基金將僅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
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于香港股票市場,不使用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境
外投資額度進行境外投資。
在行業配置層面,考慮行業的產業政策、生命周期、供需缺口、投資周期、
庫存周期、估值水平以及股票市場行業輪動規律。
在個股選擇層面,本基金主要采取業績增速和估值相匹配的選股策略對港股
通標的股票進行選擇,以行業研究員的基本分析為基礎,采取數量化的系統選股
方法,精選業績增速快、估值相對被低估的港股通標的投資品種。重點關注以下
港股通標的股票:
(1)對于A、H兩地同時上市的公司,股價相對于A股明顯折價的港股通標
的股票;
(2)對于僅在香港市場上市,而在A股市場屬于稀缺行業的個股,本基金
將選擇經營指標優于全市場平均水平且估值處于合理區間的港股通標的股票,主
要考察指標包括資本回報率(ROIC)、毛利率、主營業務經營利潤率等。
5、債券投資策略
在資本市場日益國際化的背景下,通過研判債券市場風險收益特征的國際化
趨勢和國內宏觀經濟景氣周期引發的債券收益率的變化趨勢,采取自上而下的策
略構造組合。債券類品種的投資,追求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基礎上獲取穩健回報的
原則。
(1)本基金采用目標久期管理法作為本基金債券類投資的核心策略。通過
宏觀經濟分析把握市場利率水平的運行態勢,作為組合久期選擇的主要依據。
(2)結合收益率曲線變化的預測,采取期限結構配置策略,通過分析和情
景測試,確定長、中、短期債券的投資比例。
(3)收益率利差策略是債券資產在類屬間的主要配置策略。本基金在充分
考慮不同類型債券流動性、稅收以及信用風險等因素基礎上,進行類屬的配置,
優化組合收益。
(4)在運用上述策略方法基礎上,通過分析個券的剩余期限與收益率的配
比狀況、信用等級狀況、流動性指標等因素,選擇風險收益配比最合理的個券作
為投資對象,并形成組合。本基金還將采取積極主動的策略,針對市場定價錯誤
和回購套利機會等,在確定存在超額收益的情況下,積極把握市場機會。
(5)根據基金申購、贖回等情況,對投資組合進行流動性管理,確保基金
資產的變現能力。
(6)可轉換公司債券(含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交換債券投資
策略
可轉換公司債券等投資品種通過賦予債券投資者某種期權的形式,兼具債券
屬性與權益屬性,風險收益特征更加獨特,相應的投資策略靈活多樣。本基金將
充分利用該類投資品種的特性,研究挖掘其投資價值,債券價值方面綜合考慮票
面利率、久期、信用資質、發行主體財務狀況、行業特征及公司治理等因素;權
益價值方面通過對可轉換公司債券所對應個股的價值分析,包括估值水平、盈利
能力及預期、短期題材特征等。此外,還需結合對含權條款的研究,以衍生品量
化視角綜合判斷內含的期權價值。
可交換債券與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區別在于換股期間用于交換的股票并非自
身新發的股票,而是發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換債券同樣具有債
券屬性和權益屬性,其中債券屬性與可轉換公司債券相同,即選擇持有可交換債
券至到期以獲取票面價值和票面利息;而對于權益屬性的分析則需關注目標公司
的股票價值以及發行人作為股東的換股意愿等。本基金將通過對目標公司股票的
投資價值、可交換債券的債券價值、以及條款帶來的期權價值等綜合分析,進行
投資決策。
6、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以提高投資效率更好地達到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
本著風險管理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參與股指期貨投資。本基金將根據對現
貨和期貨市場的分析,發揮股指期貨杠桿效應和流動性好的特點,與現貨資產進
行匹配,通過多頭或空頭套期保值等策略進行套期保值操作。本基金在股指期貨
套期保值過程中,將定期測算投資組合與股指期貨的相關性、投資組合beta的穩
定性,精細化確定投資方案。
7、國債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主要選擇
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國債期貨合約。通過對債券市場和期貨市場運行趨勢的研
究,結合國債期貨的定價模型尋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與現貨資產進行匹配,通
過多頭或空頭套期保值等策略進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將充分考慮國債期
貨的收益性、流動性及風險性特征,運用國債期貨對沖系統性風險以及特殊情況
下的流動性風險,如大額申購贖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桿作用,以達到降低
投資組合的整體風險的目的。
8、股票期權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按照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參與股票期權交易。
本基金將結合投資目標、比例限制、風險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規的相關限定和要
求,確定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投資時機和投資比例。
9、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深入分析資產支持證券的市場利率、發行條款、支持資產的構成及
質量、提前償還率、風險補償收益和市場流動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計資產違約風
險和提前償付風險,并根據資產證券化的收益結構安排,模擬資產支持證券的本
金償還和利息收益的現金流過程,輔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數量化定價模型,評
估其內在價值。
10、融資策略
本基金在參與融資業務時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和
比例內、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本著謹慎原則,參與融資業務,有效防范和控制風
險,切實維護基金財產的安全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未來,隨著市場的發展和基金管理運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變投
資目標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適當程序后,相應調整或更新投資
策略,并在招募說明書中更新。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95%(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資產
占股票資產的比例不超過5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和股票期權合
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
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
的A+H股合計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
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完全按照有
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品種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的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2)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
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3)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
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
的有關約定;
(14)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或國債期貨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
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15)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1)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2)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
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
價物;
3)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面值按
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4)基金投資期權符合基金合同約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倉位、個股占比等)、
投資目標和風險收益特征;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于開放
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
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17)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
的投資;
(18)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9)本基金參與融資的,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
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20)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
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21)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2)、(9)、(17)、(18)項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
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
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
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基金管理人應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進行投資。
基金管理人應制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范流動性風險、法律
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各種風險。
本基金持有證券期間,如發生證券處于流通受限狀態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導
致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前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10個交
易日內調整完畢,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
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相應調整投資比例限制規定或按變更后的規定執行,不需經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審議。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中證800成長指數收益率×60%+中證港股通綜合
指數(人民幣)收益率×20%+中債綜合指數(全價)收益率×20%。
中證800成長指數從中證800指數樣本中,選取成長因子得分最高的150只
證券作為指數樣本,并采用成長因子得分調整后的自由流通市值加權,反映中證
800指數樣本中具有成長特征的上市公司證券的整體表現。該指數具有廣泛市場
認可度,適合作為本基金A股投資的比較基準。
中證港股通綜合指數(人民幣)反映了港股通范圍內上市公司的整體狀況和
走勢。本產品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
于港股通標的股票,該指數具有良好的市場代表性。
中債綜合指數(全價)樣本債券涵蓋的范圍全面,具有廣泛的市場代表性,
涵蓋主要交易市場、不同發行主體和期限,能夠很好地反映中國債券市場總體價
格水平和變動趨勢,適合作為本基金債券投資的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基金投資組合中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
95%(港股通標的股票投資比例不得超過股票資產的50%);其余資產投資于債券
及其它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因此上述業績比較基準能夠使本基金投資人
判斷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上述業績比較基準涉及的指數停止發布或
變更名稱,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或者是
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于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一致,本基金可以變更業績比較基準并及時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無需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
六、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其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水平高于債券型基金
和貨幣市場基金。
本基金若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擔與境內證券投資基金類似的市
場波動風險等一般投資風險之外,還將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
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
同配置地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或選擇不
將基金資產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基金資產并非必然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八、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
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
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款項及
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
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
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
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
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
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債券和
銀行存款本息、資產支持證券、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
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
日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
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
量的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
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為基礎,并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
為特征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
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
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
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
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
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估值
進行調整并確定公允價值。
四、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
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市價,但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
變化且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
(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
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
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2)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法規另有規定的除
外),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基金管理
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涉稅處理(下同)。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
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
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
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
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同時充分考慮發行人
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
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
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
確定公允價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轉股
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交易
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估值日沒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并
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
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
定公允價值;
(4)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開發行股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
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
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
定確定公允價值;
(4)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采用在
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
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法規另
有規定的除外),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
基金管理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涉稅處理(下同)。對于已上市或已
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
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對于含投資者回售
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
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同時充分考
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
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
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
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4、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其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5、本基金持有的回購以攤余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購期間內逐日計提
應收或應付利息。
6、本基金持有的銀行存款和備付金余額以攤余成本列示,按相應利率逐日
計提利息。
7、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
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
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8、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合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的規定估值。
9、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元對人民幣匯率的,將依據當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
權機構公布的港元對人民幣的中間價為準。
稅收:對于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境內外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
涉及的境外交易場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金,本基金將按權責
發生制原則進行估值;對于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
估算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金將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的估
值調整。
10、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的相關規定進行
估值。
11、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2、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
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以約定的方法、程序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
定進行估值,以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
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
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
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按規定對外予以
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后,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
凈值分別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
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
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經基金托
管人復核,并按規定公告。如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
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
將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
估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由于一方當事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另一方當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發現該錯誤,進而導致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造成投
資人或基金的損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
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投資人或基金的損失,由提供錯誤信息的當事人一方負責
賠償。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
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
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
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
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
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
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
業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份額凈值估值出現重大錯誤或者估值出現重大偏離的,
應當提示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報告義務。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
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估值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
類基金份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
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在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時,將統一按前
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1.20%的年費率計算管理費,投資者實際承擔的管理費將依
據本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的約定計算和收取。
九、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證券/期
貨經紀機構、存款銀行、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
遺漏,有關會計制度變化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該錯誤、遺
漏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第十五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包括固定管理費、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從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財產中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審計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
裁費等費用;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股票期權等投資標的交易結算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相關賬戶開戶和維護費用;
10、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本基金終止清算時所發生的合理費用,按實際支出額從基金財產中扣除。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根據每一基金份額的持有期限與持有期間年化收益率,在贖回、轉出
基金份額或基金合同終止的情形發生時確定該筆基金份額對應的管理費。當投資
者贖回、轉出基金份額或基金合同終止的情形發生時,持有期限不足一年(即365
天,下同),則按1.20%年費率收取管理費;持有期限達到一年及以上,則根據
持有期間年化收益率分為以下三種情況,分別確定對應的管理費率檔位:
若持有期間相對業績比較基準的年化超額收益率(扣除超額管理費后)超過
6%且持有收益率(扣除超額管理費后)為正,按1.50%年費率確認管理費;若持
有期間的年化超額收益率在-3%及以下,按0.60%年費率確認管理費;其他情形
按1.20%年費率確認管理費。
持有期間年化收益率(R) 管理費率(年費率)
R>Rb+6%,R>0 1.50%/年
R≤Rb-3% 0.60%/年
其他情形 1.20%/年
注:①R為該筆份額的年化收益率,Rb為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同期年化收益率。
②特別的,當持有期限達到一年及以上,R>Rb+6%且R>0的情形下,若擬扣除
超額管理費后的年化收益率小于等于Rb+6%,或小于等于0時,仍按1.20%年費
率收取該筆基金份額的管理費,以使得該筆基金份額在扣除超額管理費后的年化
收益率仍需滿足本基金收取超額管理費的標準。
具體而言,本基金的管理費包含固定管理費、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按
以下方式計算和確認。
(1)固定管理費
固定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60%年費率每日計提。固定管理費的
計算方法如下:
H1=E×0.60%÷當年天數
H1為每日應計提的固定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固定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
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費用自動
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
決。
(2)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
或有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60%年費率每日計提。或有管理費的
計算方法如下:
H2=E×0.60%÷當年天數
H2為每日應計提的或有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若該筆基金份額持有天數達到或超過365天,且該筆基金份額的持有收益率
R符合下表“情形一”的收取情形時,或有管理費為0,則該筆基金份額持有期
內計提的或有管理費將全額返還至投資者的贖回款(或清算款);在其他情形下,
該筆基金份額持有期內計提的或有管理費應確認為應由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
本基金每日預估計算并記錄每筆基金份額的超額管理費,基金超額管理費的
預估計算方法如下:
H3=E×0.30%÷當年天數
H3為每日預估計算的基金超額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每筆基金份額的超額管理費每日預估計算,但不從基金資產中實際計提,逐
日累計。當且僅當該筆基金份額持有天數達到或超過365天,且該筆基金份額
的年化收益率(R)符合下表“情形三”的收取情形時,將從該筆基金份額的贖
回款(或清算款)中扣除0.30%年費率的超額管理費,并隨已計提的或有管理費
一同確認為應由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
當投資者贖回、轉出基金份額或基金合同終止的情形發生時,本基金根據以
下三種情形確認應實際收取的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
收取情形 年化收益率(R) 或有管理費 (年費率) 超額管理費 (年費率)
情形一 R≤Rb-3% 0 0
情形二 其他情形 0.60% 0
情形三 R>Rb+6%,R>0 0.60% 0.30%
對于“情形三”,若擬扣除超額管理費后的年化收益率小于等于Rb+6%,或
小于等于0時,仍按1.20%年費率收取該筆基金份額的管理費,以使得該筆基金
份額在扣除超額管理費后的年化收益率仍需滿足本基金收取超額管理費的標準。
每筆基金份額持有期的年化收益率(R)計算方法如下:
365???
R=××100%
??
業績比較基準同期年化收益率(Rb)計算方法如下:
365
??=業績比較基準同期收益率××100%
?
擬扣除超額管理費后的年化收益率(R*)的計算方法如下:
?×(???)???365
R?=××100%
?×??
R為該筆基金份額的年化收益率;Rb為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同期年化收益率;
A為該筆份額贖回日、轉換轉出日或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日的基金份額累
計凈值;
B為該筆份額認購/申購/轉換轉入日的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其中份額認購日
的基金份額(累計)凈值為1.00元;
C為該筆份額認購/申購/轉換轉入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其中份額認購日的基
金份額凈值為1.00元;
D為基金合同生效日(針對募集期內認購的基金份額)或該筆份額申購、轉
入確認日與贖回、轉出確認日或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日下一工作日的間隔天
數;
F為該筆基金份額的份額數;
??為該筆基金份額持有期內累計計算的超額管理費。
因涉及相關數據,基金管理人的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的計算和復核工作
由基金管理人完成,相關信息以注冊登記機構計算結果為準,基金托管人不承擔
復核責任。對于已經確認為管理人收入的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基金托管人
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
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的約定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實際運作情況和市場環境變化,經履行
適當程序后,對本基金的管理費(含固定管理費、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計
提標準或收取方式進行調整。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0%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
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費用自動扣
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3、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
日C類基金份額資產凈值的0.5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5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
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費用自動
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
決。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1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
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
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基
金管理費(包括固定管理費、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
定或相關公告。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可進行收益分配,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等具體分紅方案見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運作情況屆時不定期發布的相關
分紅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僅有現金分紅一種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
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
服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
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在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酌情調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和支
付方式,并于變更實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且
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
收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或相關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并以書面方式確認。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會計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
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于信息披
露的披露方式、登載媒介、報備方式等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信
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
基金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
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
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人重大
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人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
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
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
網站及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
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
概要。
5、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
三日前,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
載在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托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
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于規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媒介上登載《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
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本基金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在不晚于每個開
放日的次日,通過規定網站、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金
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本基金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時,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1.20%年費率計
算管理費,每日披露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為未扣除超額管理費(如有)前的該類
基金份額凈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人能夠在銷售機構
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
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
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
告或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人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人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人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
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
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中披露本基金當期的固定管理費、或
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的收取情況。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
規定編制臨時報告書,并登載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
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
事項,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基金管理人的實際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
負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
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包括固定管理費、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托管費、銷售
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任一類別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達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2、調整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23、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
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
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
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九)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相關公告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
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
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凈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二)投資國債期貨相關公告
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
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國債期貨交易情況,包括交易政策、
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并充分揭示國債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
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標等。
(十三)投資股指期貨相關公告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
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貨交易情況,包括交易政策、持倉情況、
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標等。
(十四)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相關公告
本基金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
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投資情
況。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五)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公告
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后
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
總成本、賬面價值,以及總成本和賬面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
息。
(十六)投資股票期權相關公告
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參與股票
期權交易的有關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估值方
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權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
政策和投資目標。
(十七)參與融資業務相關公告
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
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參與融資交易的情況,包括投資策
略、業務開展情況、損益情況、風險及管理情況。
(十八)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十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
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
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資
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
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
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
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八、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所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暫停營業時;
2、不可抗力;
3、發生暫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
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自決
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規發生變
化,則以變化后的規定為準。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
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并加上或扣除相應的或有管理費或超額管理費(如有)。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由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
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
的規定。
第二十部分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
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
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損失。
但是發生下列情況的,相應的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等
監管機構的規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原則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而
造成的損失等。
二、在發生一方或多方違約的情況下,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夠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非違約方當事人在職責范
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
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
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
發現錯誤或未能避免錯誤發生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第二十一部分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對于因基金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和解釋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基金
合同當事人應盡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不愿或者不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
的,任何一方應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市,
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
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
定。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
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約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
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并按其解釋。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雙方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以及雙
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在募集結束后經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
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并經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
人在內的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
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項
基金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基金合同當事人各方按有關法律法規協商解決。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基金管理人簡況
名稱: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6008號特區報業大廈19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東方經貿城C2辦公樓15層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設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1]7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貳億貳仟貳佰貳拾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010-58163000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
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包括固定管理費、或有管理費和超額
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
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銷售機構,對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和轉換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期貨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
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規則;
(17)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反洗錢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基金份額持有
人洗錢風險狀況,采取相應合理的控制措施;
(18)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決定調整基金費率結構和收費方
式;
(1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3、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
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期貨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
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價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
各類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
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
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監管機構、司法機關提供或因審計、法律等
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而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的規定;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
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
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
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稅
后)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基金托管人簡況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法定代表人:張金良
成立時間:2004年09月17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3、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
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
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或
監管機構另有規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但向監管機構、司法機關提供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而向其提
供的情況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規的規定;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的規定;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基金投資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人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
《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基金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
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與C類基金份額由于基金份額凈值的
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額以及參與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分配的數量將可能有
所不同。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
務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
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向基金管理人和監管機構提供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時的更新
和補充,并保證其真實性;
(10)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和登記機構的相關交易及業
務規則;
(1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律法規,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履行反洗錢職責;
(1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簡況涉及基本信息更新的,將在招募說明書
中更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簡況以招募說明書(更新)中披露的信息為準。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若將來法律法規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
為準。
(一)召開事由
1、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當出現或需
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或調高銷售服務費率;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
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
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
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銷售服務費率,或變更收費
方式、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5)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6)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
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的規則;
(7)調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
(8)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約定,履行適當程序后,變更業績比較基準;
(9)因法律法規、相關政策調整或市場情況等調整而需要修訂管理費相關
計算規則及參數的;
(10)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
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
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
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意見提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
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
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
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現場方式(包括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
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載明的非現場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
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統。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
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
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
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
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
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不違反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規定的情況下,經會議通知載明,本基金
亦可采用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基金份額
持有人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
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的,在不違反法律法規或
監管機構規定的情況下,授權方式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
召集人接受的具體授權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討論的其他事項(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
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也可以在會議通知
發出后向大會召集人提交臨時提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召集人對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臨時提案進行
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大會召開日30天前公告。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
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1)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于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
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
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
和說明。
(2)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提
案進行分拆或合并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做出決定,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規定程序宣布會議議事程序及
注意事項,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
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
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
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另
有規定,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監督員及公證機關均認為有充分的
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人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
有效出席的投資人,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
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在上述規則的前提下,具體規則以召集人發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為
準。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
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異
議,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當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
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
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
(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賬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十)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
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
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適當程序后,可直接
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可進行收益分配,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等具體分紅方案見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運作情況屆時不定期發布的相關
分紅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僅有現金分紅一種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
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
服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
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在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酌情調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和支付
方式,并于變更實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且不
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
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或相關公告。
四、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包括固定管理費、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從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財產中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審計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
裁費等費用;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股票期權等投資標的交易結算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相關賬戶開戶和維護費用;
10、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本基金終止清算時所發生的合理費用,按實際支出額從基金財產中扣除。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根據每一基金份額的持有期限與持有期間年化收益率,在贖回、轉出
基金份額或基金合同終止的情形發生時確定該筆基金份額對應的管理費。當投資
者贖回、轉出基金份額或基金合同終止的情形發生時,持有期限不足一年(即365
天,下同),則按1.20%年費率收取管理費;持有期限達到一年及以上,則根據
持有期間年化收益率分為以下三種情況,分別確定對應的管理費率檔位:
若持有期間相對業績比較基準的年化超額收益率(扣除超額管理費后)超過
6%且持有收益率(扣除超額管理費后)為正,按1.50%年費率確認管理費;若持
有期間的年化超額收益率在-3%及以下,按0.60%年費率確認管理費;其他情形
按1.20%年費率確認管理費。
持有期間年化收益率(R) 管理費率(年費率)
R>Rb+6%,R>0 1.50%/年
R≤Rb-3% 0.60%/年
其他情形 1.20%/年
注:①R為該筆份額的年化收益率,Rb為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同期年化收益率。
②特別的,當持有期限達到一年及以上,R>Rb+6%且R>0的情形下,若擬扣除
超額管理費后的年化收益率小于等于Rb+6%,或小于等于0時,仍按1.20%年費
率收取該筆基金份額的管理費,以使得該筆基金份額在扣除超額管理費后的年化
收益率仍需滿足本基金收取超額管理費的標準。
具體而言,本基金的管理費包含固定管理費、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按
以下方式計算和確認。
(1)固定管理費
固定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60%年費率每日計提。固定管理費的
計算方法如下:
H1=E×0.60%÷當年天數
H1為每日應計提的固定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固定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
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費用自動
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
決。
(2)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
或有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60%年費率每日計提。或有管理費的
計算方法如下:
H2=E×0.60%÷當年天數
H2為每日應計提的或有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若該筆基金份額持有天數達到或超過365天,且該筆基金份額的持有收益率
R符合下表“情形一”的收取情形時,或有管理費為0,則該筆基金份額持有期
內計提的或有管理費將全額返還至投資者的贖回款(或清算款);在其他情形下,
該筆基金份額持有期內計提的或有管理費應確認為應由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
本基金每日預估計算并記錄每筆基金份額的超額管理費,基金超額管理費的
預估計算方法如下:
H3=E×0.30%÷當年天數
H3為每日預估計算的基金超額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每筆基金份額的超額管理費每日預估計算,但不從基金資產中實際計提,逐
日累計。當且僅當該筆基金份額持有天數達到或超過365天,且該筆基金份額
的年化收益率(R)符合下表“情形三”的收取情形時,將從該筆基金份額的贖
回款(或清算款)中扣除0.30%年費率的超額管理費,并隨已計提的或有管理費
一同確認為應由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
當投資者贖回、轉出基金份額或基金合同終止的情形發生時,本基金根據以
下三種情形確認應實際收取的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
收取情形 年化收益率(R) 或有管理費 (年費率) 超額管理費 (年費率)
情形一 R≤Rb-3% 0 0
情形二 其他情形 0.60% 0
情形三 R>Rb+6%,R>0 0.60% 0.30%
對于“情形三”,若擬扣除超額管理費后的年化收益率小于等于Rb+6%,或
小于等于0時,仍按1.20%年費率收取該筆基金份額的管理費,以使得該筆基金
份額在扣除超額管理費后的年化收益率仍需滿足本基金收取超額管理費的標準。
每筆基金份額持有期的年化收益率(R)計算方法如下:
365???
R=××100%
??
業績比較基準同期年化收益率(Rb)計算方法如下:
365
??=業績比較基準同期收益率××100%
?
擬扣除超額管理費后的年化收益率(R*)的計算方法如下:
?×(???)???365
R?=××100%
?×??
R為該筆基金份額的年化收益率;Rb為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同期年化收益率;
A為該筆份額贖回日、轉換轉出日或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日的基金份額累
計凈值;
B為該筆份額認購/申購/轉換轉入日的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其中份額認購日
的基金份額(累計)凈值為1.00元;
C為該筆份額認購/申購/轉換轉入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其中份額認購日的基
金份額凈值為1.00元;
D基金合同生效日(針對募集期內認購的基金份額)或該筆份額申購、轉入
確認日與贖回、轉出確認日或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日下一工作日的間隔天數;
F為該筆基金份額的份額數;
??為該筆基金份額持有期內累計計算的超額管理費。
因涉及相關數據,基金管理人的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的計算和復核工作
由基金管理人完成,相關信息以注冊登記機構計算結果為準,基金托管人不承擔
復核責任。對于已經確認為管理人收入的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基金托管人
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
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的約定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實際運作情況和市場環境變化,經履行
適當程序后,對本基金的管理費(含固定管理費、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計
提標準或收取方式進行調整。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0%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
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費用自動扣
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3、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
日C類基金份額資產凈值的0.5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5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
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費用自動
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
決。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1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
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
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基
金管理費(包括固定管理費、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
定或相關公告。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五、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一)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股票、創業板股
票、科創板股票、存托憑證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上市的股票)、港股
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次
級債券、地方政府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中期票據、可轉換公司債券(含分離
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交換債券、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以及其他中
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股指期貨、股票期權、
國債期貨、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同業存單、
現金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
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參與融資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其投資比例遵循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
和相關規定。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95%(投資于
港股通標的股票資產占股票資產的比例不超過5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
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保持不低
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
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本基金將港股通標的股票投資的比例下限設為零,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
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或
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基金資產并非必然投資港股通標的股
票。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相關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或按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二)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95%(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資產
占股票資產的比例不超過5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和股票期權合
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
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
的A+H股合計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
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完全按照有
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品種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的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2)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
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3)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
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
的有關約定;
(14)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或國債期貨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
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15)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1)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2)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
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
價物;
3)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面值按
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4)基金投資期權符合基金合同約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倉位、個股占比等)、
投資目標和風險收益特征;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于開放
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
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17)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
的投資;
(18)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9)本基金參與融資的,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
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20)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
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21)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2)、(9)、(17)、(18)項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
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
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
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基金管理人應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進行投資。
基金管理人應制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范流動性風險、法律
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各種風險。
本基金持有證券期間,如發生證券處于流通受限狀態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導
致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前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10個交
易日內調整完畢,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
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相應調整投資比例限制規定或按變更后的規定執行,不需經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審議。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六、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后,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
凈值分別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
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
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經基金托
管人復核,并按規定公告。如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
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
將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3、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
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
凈值。
在本基金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在不晚于每個開
放日的次日,通過規定網站、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金
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本基金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時,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1.20%年費率計
算管理費,每日披露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為未扣除超額管理費(如有)前的該類
基金份額凈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
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自決
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規發生變
化,則以變化后的規定為準。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
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并加上或扣除相應的或有管理費或超額管理費(如有)。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由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
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
的規定。
八、爭議解決方式
對于因基金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和解釋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基金
合同當事人應盡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不愿或者不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
的,任何一方應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市,
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
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
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約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
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并按其解釋。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的辦
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本頁為《銀華成長智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簽署頁,無正文)
基金管理人: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訂地:
簽訂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