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達成長進取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易方達成長進取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五月
易方達成長進取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據2025年5月23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準予易方達成長進取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注冊的批復》(證監許可[2025]1090號)進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基金經中國證監會
注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市場前景和
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
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3、浮動管理費模式相關風險
(1)本基金的管理費由固定管理費、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組成,其中或有管理
費和超額管理費取決于每筆基金份額的持有時長和持有期間年化收益率水平(詳見基金合
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因此投資者在認/申購本基金時無法預先確定本基
金的整體管理費水平。
(2)根據基金合同約定,對于投資者贖回或轉換轉出或基金合同終止的情形發生時
持有期限不足一年的基金份額,將不考慮其收益率情況,均按1.2%年費率收取管理費,因
此存在投資者的持有期間年化收益率低于業績比較基準一定比例,但因持有期限不滿一年
從而無法獲得或有管理費返還的風險。
(3)本基金在計算基金份額凈值時,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1.20%年費率計算管理
費,該費率可能高于或低于不同投資者最終適用的管理費率。在基金份額贖回、轉換轉出
或基金合同終止情形下,投資者持有期間實際年化收益率可能與按披露的基金份額凈值計
算的年化收益率存在差異,投資者的實際贖回款項、轉換轉出款項或清算款項的金額可能
與按披露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的結果存在差異,具體以登記機構確認數據為準。
(4)本基金采用浮動管理費的收費模式,不代表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投資收益的保證。
4、本基金投資于證券市場,基金凈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有
風險,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前,請認真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產品資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認識本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征和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
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對認購(或申購)基金的意
愿、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投資本基金
可能遇到的特有風險包括但不限于:(1)本基金股票資產倉位偏高而面臨的資產配置風
險;(2)按照基金投資策略投資可能無法盈利甚至虧損的風險;(3)本基金投資范圍包
括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允許買賣的香港證券市場股票而面臨的香港股票
市場及港股通機制帶來的風險;(4)本基金投資范圍包括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
權等金融衍生品以及科創板股票、北交所股票、存托憑證、資產支持證券等特殊品種而面
臨的其他額外風險。此外,本基金還將面臨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包括但不限于特定投
資標的流動性較差風險、巨額贖回風險、啟用擺動定價或側袋機制等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
帶來的風險等)、管理風險、稅收風險、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風險特征的表述與銷
售機構對基金的風險評級可能不一致的風險及其他風險等。
本基金的具體運作特點詳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投資本基金可能面臨的風
險詳見本招募說明書的“風險揭示”部分。
5、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理論上其預期風險與預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
債券型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
本基金可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于香港證券市場,除了需要
承擔市場波動風險等一般投資風險之外,本基金還面臨匯率風險、投資于香港證券市場的
風險、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的風險等特有風險。本基金通過內
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的風險詳見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場內投資采用證券公司交易和結算模式,即本基金參與證券交易所場內投資部
分將通過基金管理人選定的證券經紀機構進行場內交易,并由選定的證券經紀機構作為結
算參與人代理本基金進行結算,該種交易和結算模式可能增加本基金投資運作過程中的信
息系統風險、操作風險、交易指令傳輸和資金使用效率降低的風險、無法完成當日估值的
風險、交易結算風險、基金投資非公開信息泄露的風險等。
6、本基金將基金份額分為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A類基金份額在投資人認購
/申購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在持有期間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在投資人認購/
申購時不收取認購/申購費用,在持有期間收取銷售服務費。
7、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后,
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凈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此外,本基金以1元
初始面值進行募集,在市場波動等因素的影響下,存在單位份額凈值跌破1元初始面值的
風險。
8、基金不同于銀行儲蓄,基金投資人投資于基金有可能獲得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損失本金。投資有風險,投資人在進行投資決策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及《基金合同》。
9、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并不構
成對本基金表現的保證。
目錄
第一部分緒言.....................................................1
第二部分釋義.....................................................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9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21
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分類............................................23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安排............................................24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9
第九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30
第十部分基金轉換和定期定額投資計劃................................42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轉托管、質押、非交易過戶、凍結與解凍..............43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資..............................................4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財產..............................................52
第十四部分基金資產的估值..........................................53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59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費用與稅收........................................60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66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7
第十九部分側袋機制................................................73
第二十部分風險揭示................................................75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85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87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103
第二十四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114
第二十五部分其他應披露事項.......................................115
第二十六部分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116
第二十七部分備查文件.............................................117
第一部分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
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
準則第5號<招募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
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易方達成長進取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及其它有關規定等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
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
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
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
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
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國法律法規成立并運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基金法律文件的內
容與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一致,應當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部分釋義
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達成長進取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達成長進取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易方達成長進取混合型證
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易方達成長進取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易方達成長進取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及其更新
8、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易方達成長進取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
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
會議通過,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
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并經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
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的《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實施的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的《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月1日
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
修訂
15、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律
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
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0、合格境外投資者: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使用來自境外的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期
貨投資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21、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
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2、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3、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
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4、銷售機構:指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
銷售業務的機構
25、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
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6、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7、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8、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認
購、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余情況
的賬戶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產清算完
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3個月
32、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終止日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34、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n為自然數
36、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若該工作日
非港股通交易日,則本基金不開放
37、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8、《業務規則》:指《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
遵守
39、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
金份額的行為
40、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
金份額的行為
41、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
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2、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
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3、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
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4、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
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5、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
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6、元:指人民幣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
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8、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
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49、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0、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1、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
份額凈值的過程
52、基金份額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運作的需要,在基金資產凈值不變的前提
下,按照一定比例調整基金份額總額及基金份額凈值
53、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
《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
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4、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基金份額
持有人服務的費用
55、A類基金份額:在投資人認購/申購基金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并不再從本類別
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稱為A類基金份額
56、C類基金份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并不收取認購/申購費用的
基金份額,稱為C類基金份額
57、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
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
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
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58、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凈值的
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
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59、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分離至一個專門賬戶進行
處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屬于流動性風險管
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專門賬戶稱為側袋賬戶
60、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
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仍導致資產價值
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62、直銷機構:指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3、非直銷銷售機構: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
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
1、基金管理人: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榮粵道188號6層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珠江東路30號廣州銀行大廈40-43樓;廣東省珠海
市橫琴新區榮粵道188號6層
設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吳欣榮
聯系電話:400 881 8088
聯系人:李紅楓
注冊資本:13,244.2萬元人民幣
批準設立機關及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基金字[2001]4號
經營范圍: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基金銷售、特定客戶資產管理
2、股權結構:
股東名稱 出資比例
廣東粵財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集團有限公司 22.6514%
廣東省廣晟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15.1010%
廣州市廣永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榮寶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寶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豐寶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萊康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寧康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1.5388%
總 計 100%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劉曉艷女士,經濟學博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廣州投資顧問學院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廣發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理財部副經理、基金經理、基金投資
理財部副總經理,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員、監察部總經理、總裁助理、市場總監、
副總經理、總經理、副董事長、董事長(聯席),易方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達
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長,易方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吳欣榮先生,工學碩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易方達資產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員、投資管理部經理、基金
經理、基金投資部副總經理、研究部副總經理、研究部總經理、基金投資部總經理、總裁
助理、公募基金投資部總經理、權益投資總部總經理、權益投資總監、權益投資決策委員
會委員、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執行總經理,易方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周澤群先生,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EMBA)。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廣東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中航通用飛機有限責任公司副董事長。曾
任珠海粵財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粵財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廣東粵財
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辦公室主任,廣東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徐佑軍先生,經濟學碩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總經理。曾任廣州交通房地產公司開發部員工,廣東珠江投資公司企管部員工,廣州
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銀行部經理,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銀行部業務經理、湖北總
部總經理助理、投資銀行部總經理助理、投行綜合管理部總經理助理、兼并收購部執行董
事、董事會辦公室總經理、公司董事會秘書、聯席公司秘書、證券事務代表、公司合規總
監、合規與法律事務部總經理。
鄺廣雄先生,工商管理碩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執行總裁,顧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盈峰環境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廣東盈峰普惠互聯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盈合(深圳)機器人與自動化科技有限公
司董事長,廣東盈峰材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佛山市盈峰貿易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
總經理,寧波盈峰睿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寧波盈峰捭闔文化產業投資有
限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寧波盈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經理。曾任美的日電集團
財務經理,美的美國公司財務經理,美的廚房電器財務總監,美的中央空調財務總監,美
的庫卡中國合資公司財務總監。
陳媛女士,經濟學碩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廣東省廣晟控股集團有
限公司資本運營部部長。曾任廣東省廣晟財務有限公司資金業務部副部長(主持工作)、
資金業務部部長、融資管控部部長,廣東省廣晟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財務管理部副部長。
王承志先生,法學博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中山大學法學院副
教授、博士生導師,廣東省法學會國際法學研究會秘書長,中國國際私法學會理事,廣東
神朗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艾爾瑪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獨立董事,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廣州恒運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獨立
董事。曾任美國天普大學法學院訪問副教授,廣東凱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江蘇凱強醫學檢驗有限公司董事,廣東茉莉數字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高建先生,工學博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
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固生堂控股有限公司非執行董事,南通蘇錫通
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創業投資決策委員會外聘專家委員。曾任重慶建筑工程學院建筑管理工
程系助教、講師、教研室副主任,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講師、副教授、技術經濟與管理
系主任、創新創業與戰略系主任、院長助理、副院長、黨委書記,山東新北洋信息技術股
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中融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深圳市力合科創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
劉勁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長江商學院會計
與金融教授、投資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管理委員會主席,閃送必應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曾
任哥倫比亞大學經濟學講師,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安德森管理學院助理教授、副教授、終
身教授,長江商學院行政副院長、DBA項目副院長、創創社區項目發起人兼副院長,云南
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瑞士銀行(中國)有限公司獨立董事,秦川機床工具集
團股份公司獨立董事,浙江紅蜻蜓鞋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中國天倫燃氣控股有限公
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陳能先生,經濟學學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會主席,廣東粵財投資控
股有限公司職工董事、審計部總經理。曾任廣東省輕工業品進出口(集團)塑膠公司財務
部員工,廣州對外經濟貿易信托投資公司財務部副經理,廣東粵財信托投資公司計劃財務
部業務經理,廣東粵財實業發展公司財務部經理,廣東粵財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財務部副總
經理、財務部總經理、審計部總經理,廣東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審計部副總經理(主持
工作)。
危勇先生,經濟學博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廣州市廣永國有資產經
營有限公司董事長,廣州廣永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曾任中國水利水電第八
工程局三產實業開發部秘書,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統計研究處干部、貨幣信貸管理處主
任科員、營管部綜合處助理調研員,廣州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行政辦公室主任,廣州市
廣永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總裁,廣州金融資產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廣州股權交易中
心有限公司董事,廣州廣永麗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長,萬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監事,廣州
廣永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廣州賽馬娛樂總公司董事,廣州廣永投資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長,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廖智先生,經濟學碩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總裁助理、黨群工作部
聯席總經理,易方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監事,易方達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廣東粵
財互聯網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廣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達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綜合管理部副總經理、人力資源部副總經理、市場部總經理、互聯網金融部總
經理、綜合管理部總經理、行政管理部總經理。
付浩先生,經濟學碩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權益投資管理部總經理、
權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基金經理。曾任廣東粵財信托投資有限公司國際金融部職員,
深圳和君創業研究咨詢有限公司管理咨詢項目經理,湖南證券投資銀行總部項目經理,融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劃部研究員,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權益投資總部副總經理、
養老金與專戶權益投資部副總經理、公募基金投資部總經理、基金經理助理、投資經理。
吳鏑先生,經濟學碩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人力資源部總經理,易
方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達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江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職員,金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管理部交易
員,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交易員、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研究部總經理
助理、副總經理,權益運作支持部總經理。
馬駿先生,工商管理碩士(EMBA)。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
理人員、固定收益及多資產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基礎設施資產管理委員會委員,易方達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達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長、QFI業務負責人。曾任君安證券有限公司營業部職員,深圳眾大投資有
限公司投資部副總經理,廣發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研究員,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
理、固定收益部總經理、現金管理部總經理、固定收益總部總經理、總裁助理、固定收益
投資總監、固定收益首席投資官,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市場及產品委員會委
員。
婁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碩士(EMBA)、經濟學碩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FOF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易方達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易方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聯合證券
有限責任公司證券營業部分析師、研究所策略研究員、經紀業務部高級經理,易方達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銷售支持中心經理、市場部總經理助理、市場部副總經理、廣州分公司總經
理、北京分公司總經理、總裁助理,易方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
陳彤先生,經濟學博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曾
任中國經濟開發信托投資公司成都營業部研發部副經理、交易部經理、研發部經理、證券
總部研究部行業研究員,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拓展部主管、基金經理、市場部華
東區大區銷售經理、市場部總經理助理、南京分公司總經理、成都分公司總經理、上海分
公司總經理、總裁助理、市場總監,易方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張南女士,經濟學博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發
展研究中心總經理。曾任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科員、副處長,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場拓展部副總經理、監察部總經理、督察長。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碩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
基礎設施資產管理委員會委員,易方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國工商銀行深圳分行國際業務部科員,深圳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公
室經理、國際部經理,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總監、基金債券部副
總監、基金管理部總監,易方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長。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碩士(EMBA)。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
管理人員(首席養老金業務官)。曾任招商銀行總行人事部高級經理、企業年金中心副主
任,浦東發展銀行總行企業年金部總經理,長江養老保險公司首席市場總監,易方達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養老金業務總監。
陳榮女士,經濟學博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易
方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統計研究處科員,易方達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運作支持部經理、核算部總經理助理、核算部副總經理、核算部總經理、投資
風險管理部總經理、總裁助理、董事會秘書、公司財務中心主任,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易方達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易方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監事。
陳麗園女士,管理學碩士、法律碩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
管理人員,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部
監察員、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總經理,監察與合規管理總部總經理兼合規內審部總經
理,首席營運官,易方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胡劍先生,經濟學碩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固
定收益及多資產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基礎設施資產管理委員會委員、基金經理。曾任易
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債券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負責人、固定收益總
部總經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總經理、固定收益投資部總經理、固定收益投資業務總部
總經理。
張清華先生,物理學碩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
固定收益及多資產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基金經理。曾任晨星資訊(深圳)有限公司數量
分析師,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員,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經理、固定收益基
金投資部總經理、混合資產投資部總經理、多資產投資業務總部總經理。
馮波先生,經濟學碩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權
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基金經理。曾任廣東發展銀行行員,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
場拓展部研究員、市場拓展部副經理、市場部大區銷售經理、北京分公司副總經理、行業
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研究部總經理助理、研究部副總經理、研究部總經理。
楊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碩士、經濟學碩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
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秘書,易方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廣發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投資理財部職員、發展研究中心市場研究部負責人,南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級研
究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機構理財部高級經理、股票投資部高級經理,易方達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宣傳策劃專員、市場部總經理助理、市場部副總經理、全球投資客戶部總經理、
宣傳策劃部總經理,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劉世軍先生,理學碩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首
席數據與風險監測官)、投資風險管理部總經理。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
研究員、績效與風險評估研究員、投資發展部總經理助理、投資風險管理部總經理助理、
投資風險管理部副總經理、投資風險管理與數據服務總部總經理。
王玉女士,法學碩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內審稽核部總經理,易
方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在北京市國楓律師事務所、中國證監會工作,曾任易方達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律事務部總經理,易方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駿先生,會計碩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首席
市場官)、渠道與營銷管理部總經理、產品設計與業務創新部總經理。曾在普華永道中天
會計師事務所、證監會廣東監管局工作,曾任易方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合規風
控負責人、常務副總經理、董事。
劉碩凌先生,理學碩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創新研究中心總
經理、系統研發中心副總經理,易方達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嘉實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信息技術部高級項目經理、科技子公司副總經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智能投資
部總經理助理,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科技部副總經理、創新研究中心副總經理。
2、基金經理
劉健維先生,金融碩士,本基金的基金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
投資經理。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員,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
員,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業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投資一部總經理助理。劉健維
歷任基金經理的基金如下:
歷任基金經理的基金 任職時間 離任時間
易方達科訊混合 2019-07-12 -
易方達科融混合 2020-06-06 -
易方達成長動力混合 2022-02-08 -
3、權益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本公司權益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包括:馮波先生、陳皓先生、張坤先生、付浩先生、
李劍鋒先生、賈健先生。
馮波先生,同上。
陳皓先生,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一部總經理、基金經理。
張坤先生,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
付浩先生,同上。
李劍鋒先生,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國際權益投資部總經理、基金經理,易方達資
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投資官(國際權益)、就證券提供意見負責人員(RO)、提
供資產管理負責人員(RO)、證券交易負責人員(RO)、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
賈健先生,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總經理、權益運作支持部總經理、基金經
理。
4、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7、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
為;
12、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現行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
監會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
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行為發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證券法》、《基金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內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發生: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人謀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6)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
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
律、法規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7)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泄
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
資計劃等信息;
(8)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
序;
(9)貶損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1)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從業人員形象;
(12)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4、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3)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
投資計劃等信息;
(4)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為保證公司規范化運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促進公司誠信、合法、有效經
營,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維護公司及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學、嚴密、高效的內部控制體系。
1、公司內部控制的總體目標
(1)保證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合法合規性;
(2)保證各類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3)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率,確保業務穩健經營運行和受托資產安
全完整,實現公司的持續、健康發展,促進公司實現發展戰略;
(4)督促公司全體員工恪守職業操守,正直誠信,廉潔自律,勤勉盡責;
(5)維護公司的聲譽,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2、公司內部控制遵循的原則
(1)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包括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級人員,
并涵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護內控制度
的有效執行。
(3)獨立性原則。公司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應當保持相對獨立,除非法律法規另有
規定,公司基金資產、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
(4)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當體現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力爭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3、內部控制的制度體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備、有效并易于執行的制度體系。公司制度體系由不同層面的制
度構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為四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公司章程;第二個層面是公司內部
控制大綱,它是公司制定各項規章制度的基礎和依據;第三個層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個層面是部門和業務管理制度。它們的制訂、修改、實施、廢止應該遵循相應的程序,
每一層面的內容不得與其以上層面的內容相違背。公司重視對制度的持續檢驗,結合業務
的發展、法規及監管環境的變化以及公司風險控制的要求,不斷檢討和增強公司制度的完
備性、有效性。
4、關于授權、研究、投資、交易等方面的控制點
(1)授權制度
公司的授權制度貫穿于整個公司活動。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必須充分履
行各自的職權,健全公司逐級授權制度,確保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各項經營業
務和管理程序必須遵從管理層制定的操作規程,經辦人員的每一項工作必須是在業務授權
范圍內進行。公司重大業務的授權必須采取書面形式,授權書應當明確授權內容。公司授
權應適當,對已獲授權的部門和人員應建立有效的評價和反饋機制,對已不適用的授權應
及時修改或取消授權。
(2)公司研究業務
研究工作應保持獨立、客觀,不受任何部門及個人的不正當影響;建立嚴謹的研究工
作業務流程,形成科學、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資產品備選庫制度,研究部門根據投資
產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礎上建立和維護備選庫。建立研究與投資的業務交流制度,
保持暢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報告質量評價體系,不斷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資業務
基金投資應確立科學的投資理念,根據風險防范原則和效率性原則制定合理的決策程
序;在進行投資時應有明確的投資授權制度,并應建立與所授權限相應的約束制度和考核
制度。建立嚴格的投資禁止和投資限制制度,保證基金投資的合法合規性。建立投資風險
評估與管理制度,將重點投資限制在規定的風險權限范圍內;建立科學的投資業績評價體
系,及時回顧分析和評估投資結果。
(4)交易業務
建立集中交易部門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資指令通過集中交易部門完成;建立交易監測
系統、預警系統和交易反饋系統,完善相關的安全設施;集中交易部門應對交易指令進行
審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確保公平對待不同基金;完善交易記錄,并及時進行反
饋、核對和存檔保管;建立科學的投資交易績效評價體系。
(5)基金會計核算
公司根據法律法規及業務的要求建立會計制度,并根據風險控制點建立健全規范的系
統和流程,以基金為會計核算主體,獨立建賬、獨立核算。通過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
序等會計措施,真實、完整、及時地記載每一筆業務并正確進行會計核算和業務核算。同
時建立會計檔案保管制度,確保檔案真實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備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負責人,并建立了相應的制度流程
規范相關信息的收集、組織、審核和發布,努力確保公開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及時。
(7)監察與合規管理
公司設立督察長,由董事會聘任,向董事會負責。根據公司監察與合規管理工作的需
要和董事會授權,督察長可以列席公司相關會議,調閱公司相關檔案資料,就內部控制制
度的執行情況獨立地履行檢查、評價、報告、建議職能。督察長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會報
告公司內部控制執行情況,董事會對督察長的報告進行審議。
公司設立監察合規管理部門,并保障其獨立性。監察合規管理部門按照公司規定和督
察長的安排履行監察與合規管理職責。
監察合規管理部門通過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督促公司和旗下
基金的管理運作規范進行。
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充分重視和支持監察與合規管理工作,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
內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5、基金管理人關于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1)本公司承諾以上關于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準確;
(2)本公司承諾根據市場變化和公司業務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銀行”)
住所及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首次注冊登記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冊資本:人民幣貳仟玖佰肆拾叁億捌仟柒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號
托管部門信息披露聯系人:許俊
傳真:(010)66594942
中國銀行客服電話: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門及主要人員情況
中國銀行托管業務部設立于1998年,現有員工110余人,大部分員工具有豐富的銀行、
證券、基金、信托從業經驗,且具有海外工作、學習或培訓經歷,60%以上的員工具有碩
士以上學位或高級職稱。為給客戶提供專業化的托管服務,中國銀行已在境內、外分行開
展托管業務。
作為國內首批開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中國銀行擁有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一對多、一對一)、社保基金、保險資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類機構、券
商資產管理計劃、信托計劃、企業年金、銀行理財產品、股權基金、私募基金、資金托管
等門類齊全、產品豐富的托管業務體系。在國內,中國銀行首家開展績效評估、風險分析
等增值服務,為各類客戶提供個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務,是國內領先的大型中資托管銀行。
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情況
截至2025年3月31日,中國銀行已托管1136只證券投資基金,其中境內基金1067
只,QDII基金69只,覆蓋了股票型、債券型、混合型、貨幣型、指數型、FOF、REITs等
多種類型的基金,滿足了不同客戶多元化的投資理財需求,基金托管規模位居同業前列。
四、托管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
中國銀行托管業務部風險管理與控制工作是中國銀行全面風險控制工作的組成部分,
秉承中國銀行風險控制理念,堅持“規范運作、穩健經營”的原則。中國銀行托管業務部
風險控制工作貫穿業務各環節,通過風險識別與評估、風險控制措施設定及制度建設、內
外部檢查及審計等措施強化托管業務全員、全面、全程的風險管控。
2007年起,中國銀行連續聘請外部會計師事務所開展托管業務內部控制審閱工作。先
后獲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國際主流內控審閱準
則的無保留意見的審閱報告。2020年,中國銀行繼續獲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雙準則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國銀行托管業務內控制度完善,內控措施嚴密,能夠有效
保證托管資產的安全。
五、托管人對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的相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
督管理機構報告。基金托管人如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
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榮粵道188號6層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珠江東路30號廣州銀行大廈40-43樓;廣東省珠海
市橫琴新區榮粵道188號6層
法定代表人:吳欣榮
電話:020-85102506
傳真:4008818099
聯系人:梁美
網址:www.efunds.com.cn
直銷機構網點信息:
本公司直銷中心和網上直銷系統銷售本基金,網點具體信息詳見本公司網站。
2、非直銷銷售機構
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二、登記機構
名稱: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榮粵道188號6層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珠江東路30號廣州銀行大廈40-43樓;廣東省珠海
市橫琴新區榮粵道188號6層
法定代表人:吳欣榮
電話:4008818088
傳真:020-38799249
聯系人:余賢高
三、律師事務所和經辦律師
律師事務所: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負責人:韓炯
電話:021-31358666
傳真:021-31358600
經辦律師:安冬、陸奇
聯系人:陸奇
四、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事務所: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17層01-12室
主要經營場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17層01-12室
執行事務合伙人:毛鞍寧
電話:010-58153000
傳真:010-85188298
聯系人:趙雅
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分類
一、基金份額類別
本基金將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在投資人認購/申購基金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
并不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稱為A類基金份額;從本類基金
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并不收取認購/申購費用的基金份額,稱為C類基金份額。
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代碼,分別計算并公布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
值。投資人在認購/申購基金份額時可自行選擇基金份額類別。本基金暫不開通各份額類別
之間的轉換業務,今后若開通本基金各份額類別之間的轉換業務,業務規則詳見屆時發布
的有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每類基金份額的具體規定詳見下表:
份額類別 A類基金份額 C類基金份額
認/申購費 收取 不收取
首次認/申購最低金額 1元(直銷中心為5萬元) 1元(直銷中心為5萬元)
追加認/申購最低金額 1元(直銷中心為1000元) 1元(直銷中心為1000元)
單筆贖回最低份額 1份 1份
基金交易賬戶最低基金份額余額 1份 1份
銷售服務費(年費率) 不收取 0.50%
注:本基金不同份額類別的適用費率及銷售渠道等有所差異,并可能發生調整,敬請投資
者予以關注。
二、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實際運作情況,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
的情況下,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額類別、取消某基金份額類別或對
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進行調整并公告,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的相
關規定募集,并經2025年5月23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準予易方達成長進取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注冊的批復》(證監許可[2025]1090號)注冊。
一、基金的類別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二、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三、基金存續期
不定期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具體發售時間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五、募集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
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六、募集方式及場所
本基金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公開發售,銷售機構具體名單及聯系方式見基
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本基金具體發售方案以基金份額發售公告為準,請投資人就募集和認購的具體事宜仔
細閱讀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七、認購安排
1、認購時間
認購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由基金管理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確定并公告。
2、募集規模上限
本基金可設置首次募集規模上限,具體募集上限及規模控制的方案詳見基金份額發售
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設置首次募集規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規模的限
制。
3、認購數量限制
(1)本基金采用金額認購方式。
(2)投資人認購基金份額采用全額繳款的認購方式。投資人認購時,需按銷售機構規
定的方式全額繳款。
(3)投資人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登記機構一旦確認認購份額,將不再
辦理撤銷。
(4)在基金募集期內,除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另有規定,投資人通過非直銷銷售機構或
本公司網上直銷系統首次認購的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元,追加認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
民幣1元;投資人通過本公司直銷中心首次認購的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0元,追加
認購單筆最低限額是人民幣1,000元。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各銷售機構對最低
認購限額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需要同時遵循該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以上金額均
含認購費)。
(5)基金募集期間單個投資人的累計認購規模沒有限制。但對于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
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權
采取控制措施。
4、募集期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轉份額的數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5、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用及認購份額的計算公式
(1)認購費率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在認購時收取基金認購費用。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認購費
用,在投資者持有期間收取銷售服務費。
募集期投資人可以多次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認購費用按每筆A類基金份額認購申
請單獨計算。
1)對于A類基金份額,本基金對通過本公司直銷中心認購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依法
設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依法制定的企業年金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包括企業年金單一計劃以及集合計劃)、可以投資基金的其他社
會保險基金、以及依法登記、認定的慈善組織實施差別的優惠認購費率。如將來出現可以
投資基金的住房公積金、享受稅收優惠的個人養老賬戶、經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
養老基金類型,基金管理人可將其納入實施差別優惠認購費率的投資群體范圍。
上述投資群體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率見下表:
認購申請金額M(元)(含認購費) A類基金份額認購費率
M<100萬 0.12%
100萬≤M<500萬 0.08%
M≥500萬 100元/筆
2)其他投資者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率見下表:
認購申請金額M(元)(含認購費) A類基金份額認購費率
M<100萬 1.20%
100萬≤M<500萬 0.80%
M≥500萬 1000元/筆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用由認購該類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運營
成本中列支。
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認購費用,在投資者持有期間收取銷售服務費。
(2)認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認購采用金額認購方式。計算公式如下:
1)若投資人選擇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則認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凈認購金額=認購金額/(1+認購費率)
(注:對于認購金額在500萬元(含)以上適用固定金額認購費的認購,凈認購金額=
認購金額-固定認購費金額)
認購費用=認購金額-凈認購金額
認購份額=(凈認購金額+認購利息)/基金份額面值
例一:某投資人(通過本公司直銷中心認購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依法設立的基本養
老保險基金、依法制定的企業年金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企業補充養老
保險基金(包括企業年金單一計劃以及集合計劃)、可以投資基金的其他社會保險基金、
以及依法登記、認定的慈善組織;將來出現的可以投資基金的住房公積金、享受稅收優惠
的個人養老賬戶、經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通過本管理人的直銷中
心投資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100,000元,認購費率為0.12%,假定該筆有效認購申請金額募
集期產生的利息為50元,則可認購A類基金份額為:
凈認購金額=100,000/(1+0.12%)=99,880.14元
認購費用=100,000-99,880.14=119.86元
認購份額=(99,880.14+50)/1.00=99,930.14份
即:該投資人投資100,000元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假定該筆有效認購申請金額
募集期產生的利息為50元,可得到99,930.14份A類基金份額。
例二:某投資人(其他投資者)投資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100,000元,認購費率為
1.20%,假定該筆有效認購申請金額募集期產生的利息為50元,則可認購A類基金份額為:
凈認購金額=100,000/(1+1.20%)=98,814.23元
認購費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認購份額=(98,814.23+50)/1.00=98,864.23份
即:該投資人投資100,000元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假定該筆有效認購申請金額
募集期產生的利息為50元,可得到98,864.23份A類基金份額。
2)若投資人選擇認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則認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認購份額=(認購金額+認購利息)/基金份額面值
例三:某投資人投資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100,000元,假定該筆有效認購申請金額募
集期產生的利息為50元,則可認購C類基金份額為:
認購份額=(100,000+50)/1.00=100,050.00份
即:該投資人投資100,000元認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假定該筆有效認購申請金額
募集期產生的利息為50元,可得到100,050.00份C類基金份額。
3)認購份額的計算中涉及金額的計算結果均以人民幣元為單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數
點后2位;認購份數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數點后2位,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
產。認購費用不屬于基金資產。
6、認購的確認
當日(T日)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的申請,投資人通常可在T+2日后(包括該日)到基金
銷售網點查詢交易情況。銷售機構對投資人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表示對該申請的成功確認,
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收到了認購申請。申請是否有效應以基金登記機構的確認登記為準。
投資人開戶和認購所需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具體程序,請參閱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八、募集期間的資金存放和費用
本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費用、會計師費、律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份,基金募
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于200人的條件下,基金募集期屆滿或基
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并在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
構驗資。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取得中國證監
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
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
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60個工作
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
如持續運作、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集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九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
一、基金投資人范圍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
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二、申購與贖回的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
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
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不同類別份額的申購、贖回的銷售機構可能不同,具體詳見基金管理人網站公
示。
三、申購與贖回辦理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本基金的開放日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
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日(若該交易日非港股通交易日,則本基金不開放申購和贖回),但
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
外。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見相關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
其他特殊情況或根據業務需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
調整,但應在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決定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的具體日期,具體業務辦理
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三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
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前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
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
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四、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對應份額類別的基金
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除指定贖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進先出的原則,對該持有
人賬戶在該銷售機構托管的基金份額進行處理,即先確認的份額先贖回,后確認的份額后
贖回,以確定所適用的贖回費率;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投資者的合
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
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
回的申請。
投資人在提交申購申請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人在提交贖回
申請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不成立。
投資人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辦理時間、處理規則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
2、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
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
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2日后(包括該日)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
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
接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申請的確認
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登記機構可根據《業務規則》,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進
行調整,本基金管理人將于開始實施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公告。
3、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申購采用全額繳款方式,若申購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賬則申購不成功。若申購
不成功或無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非直銷銷售機構將投資人已繳付的申購款
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投資者
贖回申請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如遇國家外匯管
理局相關規定有變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資主要市場的交易清算規則有變更、基金境外投資主
要市場及外匯市場休市或暫停交易、港股通非交收日導致延遲交收、登記公司系統故障、
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則贖回款項的支付時間可相應順延。
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
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六、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1、申購金額的限制
投資人通過非直銷銷售機構或本公司網上直銷系統首次申購的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
1元,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元;投資人通過本公司直銷中心首次申購的單筆
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0元,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限額是人民幣1,000元。在符合法律法規
規定的前提下,各銷售機構對申購限額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需同時遵循該銷售機構
的相關規定。(以上金額均含申購費)。
投資人將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轉購基金份額或采用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不受最低申
購金額的限制。
投資人可多次申購,一般情況下本基金對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份額不設上限限制。但
對于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權采取控制措施。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
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
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
權益,具體請參見相關公告。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2、贖回份額的限制
投資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每類基金份額單筆贖回或轉換不得少于1份
(如該賬戶在該銷售機構托管的該類基金份額余額不足1份,則必須一次性贖回或轉出該
類基金份額全部份額);若某筆贖回將導致投資人在該銷售機構托管的該類基金份額余額
不足1份時,基金管理人有權將投資人在該銷售機構托管的該類基金份額剩余份額一次性
全部贖回。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各銷售機構對贖回份額限制有其他規定的,需
同時遵循該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
額和贖回份額的數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規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購費和贖回費
1、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由申購該類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
產,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各項費用。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
費,在投資者持有期間收取銷售服務費。贖回費用由基金贖回人承擔。
2、申購費率
(1)對于A類基金份額,本基金對通過本公司直銷中心申購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依
法設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依法制定的企業年金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
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包括企業年金單一計劃以及集合計劃)、可以投資基金的其他
社會保險基金、以及依法登記、認定的慈善組織實施差別的優惠申購費率。如將來出現可
以投資基金的住房公積金、享受稅收優惠的個人養老賬戶、經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
的養老基金類型,基金管理人可將其納入實施差別優惠申購費率的投資群體范圍。
上述投資群體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見下表:
申購確認金額M(元)(含申購費) A類基金份額申購費率
M<100萬 0.15%
100萬≤M<500萬 0.12%
M≥500萬 100元/筆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調整實施差別優惠申購費率的投資群體,并在更新招募說明書
中列示。
(2)其他投資者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見下表:
申購確認金額M(元)(含申購費) A類基金份額申購費率
M<100萬 1.50%
100萬≤M<500萬 1.20%
M≥500萬 1000元/筆
在申購費按金額分檔的情況下,如果投資者多次申購A類基金份額,申購費適用單筆
申購金額所對應的費率。
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用,在投資者持有期間收取銷售服務費。
3、贖回費率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見下表:
持有時間(天) A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
0-6 1.50%
7-29 0.75%
30-179 0.50%
180及以上 0.00%
投資者可將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A類基金份額贖回。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對持有期少于30天(不含)的
A類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收取贖回費用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對持有期在30天以上(含)且少
于90天(不含)的A類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收取贖回費用總額的75%計入基金財產;對持有
期在90天以上(含)且少于180天(不含)的A類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收取贖回費用總額的
50%計入基金財產;其余用于支付市場推廣、注冊登記費和其他手續費。
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見下表:
持有時間(天) C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
0-6 1.50%
7-29 0.50%
30及以上 0.00%
投資者可將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C類基金份額贖回。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對持有期少于30天(不含)的
C類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收取贖回費用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對于每份認購份額,持有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該基金份額贖回確認日(不含該日);
對于每份申購份額,持有期自該基金份額申購確認日至贖回確認日(不含該日)。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調整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
調整后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變更的收費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列示。上述費
率或收費方式如發生變更,基金管理人最遲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
金促銷計劃,針對基金投資者定期和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
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銷售費率,或開展有差別的費率優惠活動。
八、申購和贖回的數額和價格
1、申購和贖回數額、余額的處理方式
(1)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在扣除相應的費用后,以申購當日該類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計算。申購涉及金額、份額的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兩
位,小數點后兩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2)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申請當日該類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并扣除相應的費用,再加上一并劃付的或有管理費(如有)
并扣除超額管理費(如有),贖回金額的單位為人民幣元,上述計算結果均保留到小數點
后兩位,小數點后兩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2、申購份額的計算
(1)若投資人選擇A類基金份額,則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注:對于500萬(含)以上適用固定金額申購費的申購,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
固定申購費金額)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T日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例四:某投資人(通過本公司直銷中心申購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依法設立的基本養
老保險基金、依法制定的企業年金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企業補充養老
保險基金(包括企業年金單一計劃以及集合計劃)、可以投資基金的其他社會保險基金、
以及依法登記、認定的慈善組織;將來出現的可以投資基金的住房公積金、享受稅收優惠
的個人養老賬戶、經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通過本管理人的直銷中
心投資100,000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申購費率為0.15%,假設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
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為1.0400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凈申購金額=100,000/(1+0.15%)=99,850.22元
申購費用=100,000-99,850.22=149.78元
申購份額=99,850.22/1.0400=96,009.83份
例五:某投資人(其他投資者)投資100,000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申購費率
為1.50%,假設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為1.0400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
額為:
凈申購金額=100,000/(1+1.50%)=98,522.17元
申購費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購份額=98,522.17/1.0400=94,732.86份
(2)若投資人選擇C類基金份額,則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T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例六:某投資人投資100,000元申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C類基金份
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為1.0400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份額=100,000/1.0400=96,153.85份
3、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金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費用=贖回份額×T日該類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該類份額的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T日該類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贖回費用+返還投資者的或有管理
費(如有)-超額管理費(如有)
該筆贖回是否涉及返還或有管理費或扣除超額管理費的具體條件及計算方法等具體安
排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基金的費用與稅收”部分。
例七:某投資者在T日贖回10,000份A類基金份額,假設贖回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
為1.2500元,持有時間為100天(未滿365天),贖回費率為0.50%(即該筆基金份額贖
回時持有期不滿1年,不符合或有管理費返還給投資者條件,投資者持有該筆基金份額期
間計提的或有管理費將確認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不返還投資者,且此時不滿足收取超
額管理費的情形),其獲得的贖回金額計算如下:
贖回費用=10,000×1.2500×0.50%=62.50元
贖回金額=10,000×1.2500?62.50=12,437.50元
例八:某投資者在T日贖回10,000份A類基金份額,假設贖回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
為1.2500元,持有時間為366天,贖回費率為0,且假設該筆贖回確認應收取的超額管理
費為35.00元(即該筆贖回的基金份額達到超額管理費收取情形,應從贖回款中扣除超額
管理費,且此時投資者持有該筆份額期間計提的或有管理費將確認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不返還投資者),其獲得的贖回金額計算如下:
贖回費用=0元
贖回金額=10,000×1.2500?0?35.00=12,465.00元
例九:某投資者在T日贖回100,000份A類基金份額,假設贖回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
值為1.1000元,持有時間為730天,贖回費率為0,且假設該筆贖回確認應返還的或有管
理費為700.00元(即該筆贖回的基金份額符合管理人實際收取的或有管理費為0的情形,
應將持有期內計提的或有管理費全額返還,且此時不滿足收取超額管理費的情形),其獲
得的贖回金額計算如下:
贖回費用=0元
贖回金額=100,000×1.1000?0+700.00=110,700.00元
4、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公式
計算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計算日該
類基金份額總份額
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
算或公告。
本基金在計算基金份額凈值時,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1.20%年費率計算管理費,
該費率可能高于或低于不同投資者最終適用的管理費率。在基金份額贖回時,基金投資者
實際收到的贖回款項的金額可能與按披露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的結果存在差異。投資者的
實際贖回金額以登記機構確認數據為準。
九、申購和贖回的登記
正常情況下,投資者T日申購基金成功后,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增加權益并辦
理登記手續,投資人自T+2日起(含該日)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T日贖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況下,登記機構在T+1日為其辦理扣除
權益的登記手續。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登記機構可以對上述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基金管理
人應于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某一類或多類份額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基金進行交易的主要證券/期貨交易市場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
4、基金管理人認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
績產生負面影響,或基金管理人認定的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支付結算機構等因異常情況導致
基金銷售系統、基金銷售支付結算系統、基金登記系統、基金會計系統等無法正常運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
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當一筆新的申購申請被確認成功,使本基金總規模超過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本基金總
規模上限時;或使本基金單日申購金額或凈申購比例超過基金管理人規定的當日申購金額
或凈申購比例上限時;或該投資人累計持有的份額超過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份額上限時;
或該投資人當日申購金額超過單個投資人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時。
9、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
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10、因港股通交易當日額度使用完畢而暫停或停止接受買入申報,或者發生證券交易
服務公司等機構認定的交易異常情況并決定暫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務,或者發生
其他影響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進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1、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8、9、10、11項情形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投資人
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
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十一、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某一類或多類份額贖回申請或延緩
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基金進行交易的主要證券/期貨交易市場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
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
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發生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等機構認定的交易異常情況并決定暫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
股通服務,或者發生其他影響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進行正常交易的
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支付結算機構等因異常情況導致
基金銷售系統、基金銷售支付結算系統、基金登記系統、基金會計系統等無法正常運行。
9、本基金的資產組合中的重要部分發生暫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繼續接受贖回可能
會影響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10、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
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若出現上述第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
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
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
十二、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
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
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
或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
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
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
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
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
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
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
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
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
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
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若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且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出該比例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對
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剩余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前款“(1)全額贖回”或
“(2)部分延期贖回”約定的方式與其他賬戶的贖回申請一并辦理。
(3)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
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
超過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
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并在2日內在
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最遲于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
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份額折算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一致,可對基金份額進行折算,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五、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
分的規定或相關公告。
第十部分基金轉換和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一、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
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
構。
二、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銷銷售機構網點和本公司網上直銷系統為投資者提供定期定額
投資的服務(本公司網上直銷系統的定期定額投資服務目前僅對個人投資者開通),具體
實施方法見有關公告。
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
于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轉托管、質押、非交易過戶、凍結與解
凍
一、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銷售機構
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具體辦理方法參照《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以及各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則。
二、基金份額的質押
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基金登記機構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其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
額質押業務,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續費。
三、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
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
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
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
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
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
費。
四、基金的凍結與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
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資產的長期增值。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創業板、科創板及其他依法發
行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允許買賣的香港證券
市場股票(簡稱“港股通股票”)、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地
方政府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次級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
政府支持機構債券、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
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
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本基金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95%(其中港股通
股票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
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股指期貨、國債
期貨、股票期權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
三、投資策略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將綜合考慮宏觀與微觀經濟、市場與政策等因素,確定組合中股票、債券、貨
幣市場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在資產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慮:(1)宏觀經濟因素,包括GDP增長率及其構成、
CPI、市場利率水平變化、貨幣政策等;(2)微觀經濟因素,包括各行業主要企業的盈利
變化情況及其盈利預期;(3)市場因素,包括股票及債券市場的漲跌、市場整體估值水平、
大類資產的預期收益率水平及其歷史比較、市場資金供求關系及其變化;(4)政策因素,
與證券市場密切相關的各種政策出臺對市場的影響等。
2、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重視中長期產業方向和景氣趨勢,關注公司的成長空間、競爭優勢和估值水平
等,捕捉行業發展的重要機遇以及個股的成長所帶來的價值提升的投資機會。
(1)行業選擇策略
在行業選擇上,本基金將通過分析以下因素,對各行業的投資價值進行綜合評估,從
而確定并動態調整股票資產在各行業之間的配置。
1)行業發展趨勢和行業景氣度
本基金將持續跟蹤行業數據、深入調研上下游產業鏈,根據相關行業盈利水平的橫向
與縱向比較,對各行業景氣度周期、行業未來發展趨勢、行業變遷進行分析,重點投資于
趨勢向好、景氣度較高或者具備戰略性發展方向的行業。
2)行業競爭格局及其變化
本基金主要通過密切跟蹤行業進入者的數量、行業內各公司的競爭策略及各公司產品
或服務的市場份額來判斷公司所處行業競爭格局的變化,重點投資于行業競爭格局良好的
行業。
(2)個股選擇策略
本基金將通過對以下定性和定量因素的綜合分析,精選成長性較好、具備競爭優勢的
公司。
1)競爭優勢方面:根據公司的生產、技術、市場、經營狀況,分析公司在產品、服務、
技術、品牌、行業地位等方面的競爭優勢,選擇具有核心競爭力或增長潛力的公司;
2)公司治理和管理層方面:對治理結構、公司戰略、管理層及管理團隊、信息透明度
等方面進行分析,選擇公司治理合理、管理層相對穩定的公司。
3)成長性方面:通過對營業收入增長率、凈利潤增長率、預期凈利潤復合增長率等指
標的分析,選擇具備增長潛力,預期未來能夠實現高成長或可持續增長的公司。
4)財務狀況和盈利潛力方面:分析財務指標能否通過風險檢驗,并處于較優水平,同
時分析資產負債率、周轉率、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營業利潤率等變化趨勢,選擇財務
風險低、具備盈利增長潛力的公司。
(3)估值水平分析
本基金根據公司的行業特性及公司本身的特點,選擇合適的股票估值方法。可供選擇
的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法(P/E)、市凈率法(P/B)、市盈率-長期成長法(PEG)、自由
現金流貼現模型(FCFF,FCFE)或股利貼現模型(DDM)等。
(4)股票組合的構建與調整
本基金在上述分析的基礎上進行股票組合的構建。當上述因素出現較大變化時,本基
金將對股票組合適時進行動態調整。
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
于港股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于港股,基金資產并非必然投資港股。
3、存托憑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策略依照上述股票投資策略執行。
4、債券投資策略
在債券投資方面,本基金將主要通過類屬配置與券種選擇兩個層次進行投資管理。
在類屬配置層次,本基金結合對宏觀經濟、市場利率、供求變化等因素的綜合分析,
對投資組合類屬資產進行優化配置和調整,確定類屬資產的權重。
在券種選擇上,本基金以長期利率趨勢分析為基礎,結合經濟變化趨勢、貨幣政策及
不同債券品種的收益率水平、流動性和信用風險等因素,實施投資管理。
5、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可在綜合考慮預期收益率、信用風險、流動性等因素的基礎上,選擇投資價值
較高的資產支持證券進行投資。
6、衍生品投資策略
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可投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
若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綜合考慮流動
性、基差水平、與股票組合相關度等因素。
若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綜合考慮流動
性、基差水平、與債券組合相關度等因素。
若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綜合考慮
流動性、價格等因素。
此外,本基金將關注其他金融衍生品的推出情況,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基金投
資前述金融衍生品,本基金將按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的規定,制定與本基金投
資目標相適應的投資策略和估值政策,在充分評估金融衍生品的風險和收益的基礎上,謹
慎地進行投資。
7、融資策略
為了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在綜合考慮預期風險、收益、流動性等因素的基礎上,本
基金可參與融資業務。
8、未來,隨著市場的發展和基金管理運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變投資目標
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履行適當程序后相應調整或更新投資策略,并在招募
說明書更新中公告。
四、業績比較基準
中證500指數收益率×65%+中證港股通綜合指數收益率×15%+中債總指數收益率×
20%
選擇本基準的原因為:1、中證500指數和中證港股通綜合指數由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
制,分別反映內地中盤股整體表現和港股通范圍內上市公司證券的整體表現。2、中債總指
數由中債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提供,反映債券市場整體表現。3、結合本基金的投資策略
及預期的資產配置計劃,本基金選取“中證500指數”、“中證港股通綜合指數”作為股
票部分的業績比較基準,“中債總指數”作為固定收益部分的業績比較基準,并賦予65%、
15%、20%的權重,能夠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
如果指數編制單位更改以上指數名稱、停止或變更以上指數的編制或發布,或以上指
數由其他指數替代、或由于指數編制方法等重大變更導致以上指數不宜繼續作為業績比較
基準,或者未來上述業績比較基準不再適合、或有更加適合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時,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但應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公告,無須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五、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理論上其預期風險與預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債券
型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
本基金可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于香港證券市場,除了需要
承擔市場波動風險等一般投資風險之外,本基金還面臨匯率風險、投資于香港證券市場的
風險、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的風險等特有風險。本基金通過內
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的風險詳見招募說明書。
六、投資禁止行為與限制
1、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2、投資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95%(其中港股通股票不超過股票資產
的5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
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
計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
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
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
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
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3)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
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5)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
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
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
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
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在任何交易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
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
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在任何交易
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20%;每個交易日日終,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
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16)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
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
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
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7)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
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
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
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
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8)基金參與融資業務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他有價證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9)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2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2)、(9)、(10)、(12)、(13)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
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
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屆時按最新規定執行。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
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
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
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
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
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4、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組合限制、禁止行為規定或從事關聯交易的條件和要
求,本基金可不受相關限制。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組合限制、禁止行為規定或從事
關聯交易的條件和要求進行變更的,本基金可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據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規定直接對基金合同進行變更,該變更無須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當利益。
八、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
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
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申購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戶以及投
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
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
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
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
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
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
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
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
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日有報價
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
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
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
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為基礎,
并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該
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為特征考慮。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
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時,應優先使用
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
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使潛在
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估值進行調整并確定
公允價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
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
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
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首次公開
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
定公允價值。
3、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
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4、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
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收款日期
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5、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轉股權的債
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
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6、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
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7、期貨合約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
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8、本基金投資期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的規定估值。
9、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監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的相關規定進行
估值。
10、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1、匯率
如本基金投資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允許買賣的境外證券市場上市的股票,涉及
相關貨幣對人民幣匯率的,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要求確定匯率來源,如法
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無相關規定,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確定本基金的估值匯
率來源。
12、稅收
對于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場所所
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金,本基金將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估值;對于因稅
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估算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金將在相關
稅金調整日或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的估值調整。
13、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4、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15、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
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
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
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
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
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
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
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
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
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基金份額凈值結果
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基金份額
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
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
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
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
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
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
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
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
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
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
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
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
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
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
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
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
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
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凈值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
人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
份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基金凈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在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時,將統一按前一日基金
資產凈值的1.20%的年費率計算管理費,投資者實際承擔的管理費將依據基金合同“第十
五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的約定計算和收取。
九、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
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及存款銀行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
錯誤,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賬
戶的基金資產凈值和份額凈值,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
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
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收益分配,
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為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凈
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額類別在費用收取上不同,其對應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
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調整基金收益的
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
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在2日內在規定媒介
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包含固定管理費、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證券賬戶開戶費用、銀行賬戶維護費用;
10、因投資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允許買賣的香港證券市場股票而產
生的各項合理費用;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包含固定管理費、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
本基金根據每筆基金份額的持有期限與持有期間年化收益率,在贖回、轉換轉出基金
份額或基金合同終止的情形發生時確定該筆基金份額對應的管理費。
當投資者贖回、轉換轉出基金份額或基金合同終止的情形發生時,若該筆份額持有期
限不足一年(即365天,下同),則該筆份額按1.20%年費率(固定管理費率0.6%、或有
管理費率0.6%)收取管理費。
當投資者贖回、轉換轉出基金份額或基金合同終止的情形發生時,若該筆份額持有期
限達到一年及以上,則根據該筆份額持有期間年化收益率分為以下三種情況,分別確定該
筆份額對應的管理費率檔位:若該筆份額持有期間相對同期業績比較基準的年化超額收益
率在-3%及以下,則該筆份額按0.60%年費率(固定管理費率)收取管理費;若該筆份額持
有期間相對同期業績比較基準的年化超額收益率超過6%且持有期間年化收益率為正,則該
筆份額按1.50%年費率(固定管理費率0.6%、或有管理費率0.6%、超額管理費率0.3%)收
取管理費;對于其他情形,該筆份額按1.20%年費率(固定管理費率0.6%、或有管理費率
0.6%)收取管理費。
持有期限達到一年及以上的管理費率
持有期間年化收益率(R) 管理費率(年費率)
R≤Rb-3% 0.60%/年
R>Rb+6%且R>0 1.50%/年
其他情形 1.20%/年
注:①R為該筆基金份額持有期間年化收益率,Rb為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同期年化收
益率。
②特別的,對于該筆份額持有期限達到一年及以上,R>Rb+6%且R>0的情形,若扣除
超額管理費后的持有期間年化收益率(R*)小于等于Rb+6%,或小于等于0時,為使得該筆
份額在扣除超額管理費后的持有期間年化收益率仍滿足本基金收取超額管理費的標準,此
情形下將不收取超額管理費,仍按1.20%年費率(固定管理費率0.6%、或有管理費率0.6%)
收取該筆份額的管理費。
具體而言,本基金的固定管理費按0.6%年費率每日計提并收取,或有管理費按0.6%年
費率每日計提并根據條件收取或返還,超額管理費在符合收取條件時按0.3%的年費率計提
和收取。管理費具體按以下方式計算和確認。
(1)固定管理費
本基金的固定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6%年費率計提。固定管理費的計算方
法如下:
H1=E×0.6%÷當年天數
H1為每日應計提的固定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固定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
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支付。
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2)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
本基金的或有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6%年費率計提。或有管理費的計算方
法如下:
H2=E×0.6%÷當年天數
H2為每日應計提的或有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投資者贖回、轉換轉出基金份額或基金合同終止的情形發生時,若該筆份額持有期限
不足一年,則該筆份額持有期內計提的或有管理費應確認為應由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若
該筆份額持有期限達到一年及以上,但該筆份額的持有期間年化收益率R符合下表“情形
一”的收取情形,則該筆份額持有期內計提的或有管理費將全額返還給投資者,管理人實
際收取的或有管理費為0,其中:對于贖回業務,返還的或有管理費將作為贖回款項一并
劃轉至投資者賬戶;對于轉換轉出業務,返還的或有管理費將作為轉換轉出份額對應的款
項一并劃轉至轉換轉入的基金;對于基金合同終止情形,返還的或有管理費將與基金清算
款一并劃轉至投資者賬戶;若符合情形二和情形三,該筆份額持有期內計提的或有管理費
應確認為應由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
基金超額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投資者贖回、轉換轉出基金份額或基金合同終止的情形發生時,當且僅當該筆份額持
有期限達到一年及以上,且該筆份額的持有期間年化收益率(R)符合下表“情形二”的收
取情形,則該筆份額按照0.30%的年費率計算超額管理費(實操中,登記機構按投資者持
有該筆份額期間計提的或有管理費總額的50%計提超額管理費),并確認為應由管理人收
取的管理費。對于贖回業務,超額管理費將從贖回款項中扣除;對于轉換轉出業務,超額
管理費將從轉換轉出份額對應的款項中扣除;對于基金合同終止情形,超額管理費將從基
金清算款中扣除。
當投資者贖回、轉換轉出基金份額或基金合同終止的情形發生時,若該筆份額持有期
限達到一年及以上,本基金根據以下三種情形確認應實際收取的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
收取情形 持有期間年化收益率(R) 或有管理費 (年費率) 超額管理費 (年費率)
情形一 R≤Rb-3% 0 0
情形二 R>Rb+6%且R>0 0.60% 0.30%
情形三 其他情形 0.60% 0
對于“情形二”,若扣除超額管理費后的持有期間年化收益率(R*)小于等于Rb+6%,
或小于等于0時,為使得該筆份額在扣除超額管理費后的持有期間年化收益率仍滿足本基
金收取超額管理費的標準,此時將不收取超額管理費,仍按1.20%年費率(固定管理費率
0.6%、或有管理費率0.6%)收取該筆份額的管理費。
每筆基金份額持有期間年化收益率(R)計算方法如下:
???365
R=××100%
??
每筆基金份額扣除超額管理費后的持有期間年化收益率(R*)的計算方法如下:
?×(???)???365
R?=××100%
?×??
R為該筆基金份額持有期間年化收益率;Rb為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同期年化收益率;
A為該筆基金份額贖回/轉換轉出申請日或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日的基金份額累計凈
值;
B為該筆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轉換轉入申請日的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其中份額認購日
的基金份額累計凈值為1.0000元;
C為該筆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轉換轉入申請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其中份額認購日的基
金份額凈值為1.0000元;
D為基金合同生效日(針對募集期內認購的基金份額)或該筆基金份額申購、轉入確
認日與贖回、轉出確認日或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日下一工作日的間隔天數;
F為該筆基金份額的份額數;
??為該筆基金份額持有期間擬扣除的超額管理費。
對于已經確認為管理人收入的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
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支付。
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實際運作情況
和市場環境變化,經履行適當程序后,對本基金的管理費(含固定管理費、或有管理費和
超額管理費)計提標準或收取方式進行調整。
確認為管理人收入的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金額、返還投資者的或有管理費金額以
登記機構的計算結果為準。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上述有關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0%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
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支
付。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3、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0.50%,
按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0%年費率計提。
銷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5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
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
內支付。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1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
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
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
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包含固定管
理費、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基金
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
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本基金在投資和運作過程中如發生增值稅等應稅行為,相應的增值稅、附加稅費以及
可能涉及的稅收滯納金等由基金財產承擔,屆時基金管理人可通過本基金托管賬戶直接繳
付,或劃付至基金管理人賬戶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關規定申報繳納。如果基金管理人先
行墊付上述增值稅等稅費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從基金財產中劃扣抵償。本基金清算后若基
金管理人被稅務機關要求補繳上述稅費及可能涉及的滯納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權向投資人
就相關金額進行追償。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度按
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
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
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換會計師事
務所需在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流
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于信息披露的披露
內容、披露方式、披露時間、登載媒介、報備方式等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
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法規和中
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
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規
定媒介披露,并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
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認
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
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
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說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活
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
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
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
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將基
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協
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
托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說
明書的當日登載于規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媒介上登載《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
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的次日,
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
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
業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
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
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
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
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
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形,為保障
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
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固定管理費、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
理費收取情況、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并登載在
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
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公司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發生
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
處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
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
大關聯交易事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包含固定管理費、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托管費、銷售服務費、
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調整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22、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3、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
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份額
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
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九)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
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招募說
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十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資產支持證券、股票期權、港股通股票,參與融
資業務,基金管理人將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進行披露。
當相關法律法規關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基金管理人將按最新規定進行
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
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
與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
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
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證相關
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資者決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
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
信息置備于公司辦公場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第十九部分側袋機制
一、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和程序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后及時發布臨時公告,并及時聘請符合《證券法》規
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二、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啟用側袋機制當日,本基金登記機構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賬戶份額為基礎,確
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相應側袋賬戶份額;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按照啟用側袋機制后的主
袋賬戶份額辦理;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僅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贖回申請并支付贖回款項。
2、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賬戶份額的申購、贖回和轉換;同時,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約定的政策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贖回,并根據主袋
賬戶運作情況確定是否暫停申購。本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部分的申購、
贖回規定適用于主袋賬戶份額。
3、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主袋賬戶的份額凈值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巨額贖回
按照單個開放日內主袋賬戶份額凈贖回申請超過前一開放日主袋賬戶總份額的10%認定。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招募說明書“基金的投資”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
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
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應當以主袋賬戶資產為基準。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動后20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賬戶投資組合的調
整,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側袋賬戶中進行除特定資產處置變現以外的其他投資操作。
四、側袋賬戶中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
特定資產以可出售、可轉讓、恢復交易等方式恢復流動性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采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式,及時向側袋賬戶份
額持有人支付對應款項。
終止側袋機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時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
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五、側袋機制的信息披露
1、臨時公告
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者利益產生
重大影響的事項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2、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招募說明書“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規定的基金凈值信息披露方式
和頻率披露主袋賬戶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
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3、定期報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特定資產處置進
展情況,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凈值或凈值區間的,需同時注明不作為特定資產最
終變現價格的承諾。
第二十部分風險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風險
1、資產配置風險。本基金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95%,屬于股票倉位偏高
的基金品種,受股票市場系統性風險影響較大,如果股票市場出現整體下跌,本基金的凈
值表現將受到影響,投資者面臨無法獲得收益甚至可能發生較大虧損的風險。
2、本基金重視中長期產業方向和景氣趨勢,關注企業的成長性和競爭優勢,捕捉行業
發展的重要機遇以及個股的成長所帶來的價值提升的投資機會。由于市場存在不確定性,
基金資產投資于證券市場所獲取的收益受多方面因素影響,因此根據投資策略進行投資可
能面臨無法盈利甚至虧損的風險。
3、浮動管理費模式相關風險
(1)本基金的管理費由固定管理費、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組成,其中或有管理費
和超額管理費取決于每筆基金份額的持有時長和持有期間年化收益率水平(詳見基金合同
“第十五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因此投資者在認/申購本基金時無法預先確定本基金
的整體管理費水平。
(2)根據基金合同約定,對于投資者贖回或轉換轉出或基金合同終止的情形發生時持
有期限不足一年的基金份額,將不考慮其收益率情況,均按1.2%年費率收取管理費,因此
存在投資者的持有期間年化收益率低于業績比較基準一定比例,但因持有期限不滿一年從
而無法獲得或有管理費返還的風險。
(3)本基金在計算基金份額凈值時,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1.20%年費率計算管理
費,該費率可能高于或低于不同投資者最終適用的管理費率。在基金份額贖回、轉換轉出
或基金合同終止情形下,投資者持有期間實際年化收益率可能與按披露的基金份額凈值計
算的年化收益率存在差異,投資者的實際贖回款項、轉換轉出款項或清算款項的金額可能
與按披露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的結果存在差異,具體以登記機構確認數據為準。
(4)本基金采用浮動管理費的收費模式,不代表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投資收益的保證。
4、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于香港證券市場股票的風險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港股通股票,除與其他投資于股票的基金所面臨的共同風險外,
本基金還將面臨以下特有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1)投資于香港證券市場的特有風險
1)香港證券市場與內地證券市場規則差異的風險。香港證券市場與內地證券市場存在
諸多差異,本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需遵守內地與香港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
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對香港證券市場有所了解;通過港股通參與香港證券市場交易與通
過其他方式參與香港證券市場交易,也存在一定的差異。以上情形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資
風險。
2)港股通標的證券價格較大波動的風險。港股股票可能出現因公司基本面變化、第三
方研究分析報告的觀點、異常交易情形、做空機制等原因引起股價較大波動的情形;港股
通股票在上市第一年里,除受市場、資金、企業盈利等方面影響,還可能因投資者對新股
情緒變化、限售解禁等因素,出現股價較大波動的情形;港股通股票可能因為上市公司注
冊地或主營業務經營所在地的政策法律變化、境外市場聯動以及其他原因而出現股價較大
波動的情形;此外,香港證券市場實行T+0回轉交易機制,且股票交易不設漲跌幅限制,
加之香港市場結構性產品和衍生品種類相對豐富以及做空機制的存在,港股通標的證券價
格可能表現出更為劇烈的波動,由此增加本基金凈值的波動風險。
3)生物科技公司、特專科技公司投資風險。部分港股通生物科技公司、特專科技公司
可能存在公開發行并上市時尚未有收入,上市后仍無收入、持續虧損、無法進行利潤分配
等情形,若本基金投資生物科技公司、特專科技公司,本基金的投資風險可能增加。
4)股份數量、股票面值大幅變化的風險。部分港股通上市公司基本面變化大,股票價
格低,可能存在大比例折價供股或配股、頻繁分拆合并股份的行為,投資者持有的股份數
量、股票面值可能發生大幅變化,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資風險。
5)投票權不同帶來的風險。部分港股通上市公司存在不同投票權安排,公司可能因存
在控制權相對集中,或因某特定類別股份擁有的投票權利大于或優于普通股份擁有的投票
權利等情形,而使本基金的投票權利及對公司日常經營等事務的影響力受到限制,由此可
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資風險。
6)較難獲取或理解公司實際經營狀況相關資訊的風險。部分港股通股票可能因為上市
公司注冊地、主營業務經營所在地法律法規、語言或文化習慣等與內地存在差異,導致投
資者較難獲取或理解公司實際經營狀況相關資訊,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資風險。
7)停牌風險。與內地市場相比,香港市場證券停牌制度存在一定差異,港股通標的證
券可能出現長時間停牌現象,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資風險。
8)直接退市風險。與內地市場相比,香港市場股票交易沒有退市風險警示、退市整理
等安排,相關股票存在直接退市的風險。港股股票一旦退市,本基金將面臨無法繼續通過
港股通買賣相關股票的風險。此外,港股通股票退市后,因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香港結算)可能無法比照退市前標準提供名義持有人服務,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通過香港結算繼續為投資者提供的退市股票名義持有人服務
可能會受限。以上情況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資風險。
(2)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的特有風險
1)港股通機制及其規則變動帶來的風險。本基金可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
互通機制投資于香港市場,在市場進入、投資額度、可投資對象、稅務政策等方面都有一
定的限制,而且此類限制可能會不斷調整,這些限制因素的變化可能對本基金進入或退出
當地市場造成障礙,從而對投資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購贖回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2)港股通股票范圍受限及動態調整的風險
本基金可以通過港股通買賣的標的證券存在一定的范圍限制,且港股通標的證券名單
會動態調整。對于被調出的港股通標的證券,自調整之日起,本基金將不得再行買入。以
上情形可能對本基金帶來不利影響。
3)港股通交易日不連貫的風險。在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只有內
地和香港兩地均為交易日的日期才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連貫的情形,而
導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組合在后續港股通交易日開市交易中集中體現市場反應而造成其價格
波動驟然增大,進而導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組合在資產估值上出現波動增大的風險。
4)交收制度帶來的基金流動性風險。香港證券市場與內地證券市場在證券資金的交收
期安排上存在差異,香港證券市場實行T+2日(T日買賣股票,資金和股票在T+2日才進行
交收)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賣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即
為賣出當日之后第二個港股通交易日)在香港市場完成清算交收,賣出的資金在T+3日才
能回到人民幣資金賬戶,因此賣出資金回到本基金人民幣賬戶的周期比內地證券市場要長。
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設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臨賣出港股后資金不能
及時到賬,而造成支付贖回款日期比正常情況延后的風險。
5)交易額度限制的風險。在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港股通交易實
施每日額度限制,如當日額度使用完畢,當日投資者可能無法通過港股通買入,本基金可
能面臨每日額度不足而交易失敗的風險。
6)無法進行交易或交易中斷的風險。香港出現聯交所規定的緊急情形時,香港證券市
場將可能停市,投資者將面臨在停市期間無法進行港股交易的風險;出現內地證券交易服
務公司認定的交易異常情況時,將可能暫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務,本基金將面臨
在暫停服務期間無法進行港股通交易的風險。若香港聯交所與內地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服務
公司之間的報盤系統或者通信鏈路出現故障,可能導致15分鐘以上不能申報和撤銷申報的
交易中斷風險。
7)匯率風險。在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港股的買賣是以港幣報價、
人民幣支付,本基金承擔港幣對人民幣匯率波動的風險;同時,由于在交易時間內提交訂
單依據的港幣買入參考匯率和賣出參考匯率,并不等于最終結算匯率,最終結算匯率為相
關機構日終確定的數值。此外,若因匯率大幅波動等原因,可能會導致本基金的賬戶透支
風險。因此,本基金面臨匯率波動的不確定性風險,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風險。
8)交易價格受限的風險。港股通標的證券不設置漲跌幅限制,但根據聯交所業務規則,
適用市場波動調節機制的港股通標的證券的買賣申報可能受到價格限制。此外,對于適用
收市競價交易的港股通標的證券,收市競價交易時段的買賣申報也將受到價格限制。以上
情形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資風險。
9)港股通制度下對公司行為的處理規則帶來的風險。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標的證券權
益分派、轉換、收購等情形或者異常情況,所取得的港股通標的證券以外的香港聯交所上
市證券,只能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買入,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權益
分派或者轉換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認購權利在聯交所上市的,可以通過港
股通賣出,但不得行權;因港股通標的證券權益分派、轉換或者收購等所取得的非聯交所
上市證券,可以享有相關權益,但不得通過港股通買入或賣出。上述規則可能增加本基金
的投資風險。
10)結算風險。香港結算機構可能因極端情況存在無法交付證券和資金的結算風險;
另外港股通境內結算實施分級結算原則,本基金可能面臨以下風險:因結算參與人未完成
與中國結算的集中交收,導致本基金應收資金或證券被暫不交付或處置;結算參與人對本
基金出現交收違約導致本基金未能取得應收證券或資金;結算參與人向中國結算發送的有
關本基金的證券劃付指令有誤的導致本基金權益受損;其他因結算參與人未遵守相關業務
規則導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損害的情況。
11)現金紅利獲得時間有所延后的風險。對于在聯交所上市公司派發的現金紅利,由
于中國結算需要在收到香港結算派發的外幣紅利資金后進行換匯、清算、發放等業務處理,
投資者通過港股通業務獲得的現金紅利將會較香港市場有所延后。
12)投資方式受限的風險。本基金通過港股通業務暫不能參與新股發行認購、超額供
股和超額公開配售。
(3)其他可能的風險
除上述風險外,本基金投資港股通股票,還可能面臨其他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的開放日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但若該交易日非港
股通交易日,則本基金不開放申購和贖回,投資人無法進行申購與贖回;
2)因港股通交易當日額度使用完畢而暫停或停止接受買入申報,或者發生證券交易服
務公司等機構認定的交易異常情況并決定暫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務,或者發生其
他影響通過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進行正常交易的情形,本基金可能發生拒絕或暫停
申購,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的情形,可能影響投資人的申購以及份額持有人的贖回。
(4)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
投資于港股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于港股,基金資產并非必然投資港股。
5、本基金可投資科創板股票,科創板股票在發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規則與
其他板塊存在差異,基金投資科創板股票可能面臨退市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監
管規則變化的風險等特有風險,從而可能給基金凈值帶來不利影響或損失。本基金根據投
資策略需要或市場環境變化,可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于科創板股票或選擇不將基金資
產投資于科創板股票,基金資產并非必然投資于科創板股票。
6、本基金可投資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北京證券交易所主要服務于創新型中小企業,
在發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規則與其他交易場所存在差異,基金投資北京證券交
易所股票可能面臨中小企業經營風險、股價大幅波動風險、企業退市風險、流動性風險、
監管規則變化的風險等,從而可能對基金凈值帶來不利影響或損失。
7、投資于存托憑證的風險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存托憑證,除與其他投資于股票的基金所面臨的共同風險外,
本基金還將面臨存托憑證價格大幅波動甚至出現較大虧損的風險,以及與存托憑證發行機
制相關的風險,包括存托憑證持有人與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在法律地位、享有權利
等方面存在差異可能引發的風險;存托憑證持有人在分紅派息、行使表決權等方面的特殊
安排可能引發的風險;存托協議自動約束存托憑證持有人的風險;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憑
證價格差異以及波動的風險;存托憑證持有人權益被攤薄的風險;存托憑證退市的風險;
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礎證券發行人,在持續信息披露監管方面與境內可能存在差異的風險;
境內外法律制度、監管環境差異可能導致的其他風險。
8、本基金投資范圍包括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等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貨、國
債期貨、股票期權等金融衍生品投資可能給本基金帶來額外風險。投資股指期貨、國債期
貨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杠桿風險、保證金風險、期貨價格與基金投資品種價格的相關度降
低帶來的風險等;投資股票期權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交易對手信
用風險、操作風險、保證金風險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凈值的波動性。
9、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風險、利率風
險、流動性風險、提前償付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由此可能給基金凈值帶來不利影
響或損失。
二、市場風險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市場,而證券市場價格因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者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產生波動,從而導致基金收益水平發生變化,產生風險。主
要的風險因素包括:
1、政策風險
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發生變化,
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而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變動的風險。
利率直接影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本基金可投資于股
票和債券,其收益水平可能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3、購買力風險
如果發生通貨膨脹,基金投資于證券所獲得的收益可能會被通貨膨脹抵消,從而影響
基金資產的實際收益率。
4、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主要指債券、票據發行主體、存款銀行信用狀況可能惡化而可能產生的到期
不能兌付的風險。
5、公司經營風險
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如管理能力、行業競爭、市場前景、技術更
新、新產品研究開發等都會導致公司盈利發生變化。如果基金所投資的上市公司經營不善,
其股票價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夠用于分配的利潤減少,使基金投資收益下降。雖然基金可
以通過投資多樣化來分散這種非系統風險,但不能完全避免。
6、經濟周期風險
隨著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變化,基金投資的收益
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三、流動性風險
1、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可投資于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創業板、科創板以及其他依法發行
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港股通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等,一般情況下,上述資產
市場流動性較好。
但不排除在特定階段、特定市場環境下特定投資標的出現流動性較差的情況。因此,
本基金投資于上述資產時,可能存在以下流動性風險:一是基金管理人建倉或進行組合調
整時,可能由于特定投資標的流動性相對不足而無法按預期的價格買進或賣出;二是為應
付投資者的贖回,基金被迫以不適當的價格賣出股票、債券或其他資產。兩者均可能使基
金凈值受到不利影響。
2、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當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
回或部分延期贖回;此外,如出現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當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且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10%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
出該比例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具體情形、程序見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贖
回”之“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發生上述情形時,投資人面臨無法全部贖回或無法及時獲得贖回資金的風險。在本基
金暫停或延期辦理投資者贖回申請的情況下,投資者未能贖回的基金份額還將面臨凈值波
動的風險。
3、除巨額贖回情形外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
影響
除巨額贖回情形外,本基金備用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收取短期贖回費、暫停基金估值、擺動定價、實施側袋機制以及證監
會認定的其他措施。
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見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
的申購、贖回”之“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的相關規定。若本基金暫停贖
回申請,投資者在暫停贖回期間將無法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若本基金延緩支付贖回款
項,贖回款支付時間將后延,可能對投資者的資金安排帶來不利影響。
短期贖回費適用于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者,費率為1.5%。短期贖回費由贖回基
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并全額計入基金
財產。短期贖回費的收取將使得投資者在持續持有期限少于7日時會承擔較高的贖回費。
暫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見招募說明書“基金資產的估值”之“暫停估值的情形”
的相關規定。若本基金暫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資者將無法知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凈值,
另一方面基金將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可能
影響投資者的資金安排,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回申請將導致投資者無法申購或贖回本基金。
采用擺動定價機制的情形、程序見招募說明書“基金資產的估值”之“估值方法”的
相關規定。若本基金采取擺動定價機制,投資者申購基金獲得的申購份額及贖回基金獲得
的贖回金額均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側袋機制是一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是將特定資產分離至專門的側袋賬戶進行處置
清算,并以處置變現后的款項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
但基金啟用側袋機制后,側袋賬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金份額凈值,并不得辦理申購、贖回
和轉換,僅主袋賬戶份額正常開放贖回,因此啟用側袋機制時持有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將在
啟用側袋機制后同時擁有主袋賬戶份額和側袋賬戶份額,側袋賬戶份額不能贖回,其對應
特定資產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定性,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啟
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失。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以主袋賬戶
資產為基準,不反映側袋賬戶特定資產的真實價值及變化情況。本基金不披露側袋賬戶份
額的凈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凈值或凈值區
間的,也不作為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對于特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最終變現價格,
基金管理人不承擔任何保證和承諾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政策,因此實施側袋機制后主袋賬
戶份額存在暫停申購的可能。
四、管理風險
1、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影響
其對信息的占有以及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因素的變化也會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五、稅收風險
在本基金存續期間,稅收征管部門可能會對增值稅等應稅行為的認定以及適用的稅率
等進行調整。屆時,基金管理人將執行更新后的政策,可能會因此導致基金資產實際承擔
的稅費發生變化。該等情況下,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法律法規及稅收政策的變化相應調整
稅收處理,該等調整可能會影響到基金投資者的收益,也可能導致基金財產的估值調整。
由于前述稅收政策變化導致對基金資產的收益影響,將由持有該基金的基金投資者承擔。
對于現有稅收政策未明確事項,本基金主要參照行業協會建議方案進行處理,可能會與稅
收征管認定存在差異,從而產生稅費補繳及滯納金,該等稅費及滯納金將由基金財產承擔。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風險特征的表述與銷售機構對基金的風險評級可能不
一致的風險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風險收益特征或風險狀況的表述
僅為主要基于基金投資方向與策略特點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銷售機構依據中國證券
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的《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及內部評級
標準,將基金產品按照風險由低到高順序進行風險級別評定劃分,其風險評級結果所依據
的評價要素可能更多、范圍更廣,與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風險收益特征或風險狀況表述并
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對應關系。同時,不同銷售機構因其采取的具體評價標準和方法的差異,
對同一產品風險級別的評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銷售機構還可能根據監管要求、市場變化及
基金實際運作情況等適時調整對本基金的風險評級。敬請投資人知悉,在購買本基金時按
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間的匹配檢驗,并須及時關注銷售機構
對于本基金風險評級的調整情況,謹慎作出投資決策。
七、其他風險
1、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電腦等技術系統的故障或差錯產生的風險。
2、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等機
構無法正常工作,從而影響基金運作的風險。
3、因金融市場危機、代理商違約、基金托管人違約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
因素出現,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損的風險。
4、因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主要在場外市場進行交易,場外市場交易現階段自動化程度
較場內市場低,本基金在投資運作過程中可能面臨操作風險。
5、本基金場內投資采用證券公司交易和結算模式,即本基金參與證券交易所場內投資
部分將通過基金管理人選定的證券經紀機構進行場內交易,并由選定的證券經紀機構作為
結算參與人代理本基金進行結算,該種交易和結算模式可能增加本基金投資運作過程中的
信息系統風險、操作風險、交易指令傳輸和資金使用效率降低的風險、無法完成當日估值
的風險、交易結算風險、基金投資非公開信息泄露的風險等。
6、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
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
后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
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冊
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
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
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
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分配金額需加上返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或有管理費(如有),并扣除超額管理費(如有)。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
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
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第一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
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
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
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
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包括固定管理費、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
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
《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并獲得《基
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及轉換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
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
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
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業務規則;
(17)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
下,為支付本基金應付的贖回、交易清算等款項,基金管理人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以
基金資產作為質押進行融資;
(18)委托第三方機構辦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結算等業務;
(1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
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
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
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
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
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但應監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
要而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20
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
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
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
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
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
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
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
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費
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
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
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為基金辦
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
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
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
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金合同》
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應監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
的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
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20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
管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
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
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
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另有規定外,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
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
(1)調低銷售服務費率;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
率或調整收費方式、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6)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登記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調整有關基金認購、
申購、贖回、轉換、基金交易、非交易過戶、轉托管、轉讓、質押等業務的規則;
(7)在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的范圍內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8)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開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
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
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
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
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
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
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
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
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
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允許
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代表出席,
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
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的有關證明文件、受托出席會議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權委托證明及有關證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2)經核對,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
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
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本基
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或基金
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
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
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
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
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
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
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
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有關證明文件、受托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及有關證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
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不與法律法規沖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
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的,授權方式可以采用書面、網絡、
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
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及
《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
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
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
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
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
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
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后
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
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
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
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
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
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
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
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
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
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
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
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
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
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
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
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
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
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
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約束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和側袋份
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
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基金份額
10%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
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
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
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賬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十、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等規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
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
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三節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
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
后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
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冊
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
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
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
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分配金額需加上返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或有管理費(如有),并扣除超額管理費(如有)。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
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
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第四節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基金
合同當事人應盡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
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
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
裁裁決另有決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
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第五節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
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第一節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簡稱“管理人”)
名稱: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榮粵道188號6層
法定代表人:吳欣榮
設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基金字[2001]4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3,244.2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4008818088
(二)基金托管人(或簡稱“托管人”)
名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時間: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貳仟玖佰肆拾叁億捌仟柒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整
經營范圍:吸收人民幣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理票據貼現;
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提
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提供保管箱服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
外幣兌換;國際結算;同業外匯拆借;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結
匯、售匯;發行和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
價證券;自營外匯買賣;代客外匯買賣;外匯信用卡的發行和代理國外信用卡的發行及付
款;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國際貴金屬買賣;海外分支機構
經營當地法律許可的一切銀行業務;在港澳地區的分行依據當地法令可發行或參與代理發
行當地貨幣;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保險兼業代理
(有效期至2021年8月21日)。(企業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依法須
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本市產業政策禁
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第二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資運作進行監督:
1、對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創業板、科創板及其他依法發
行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允許買賣的香港證券
市場股票(簡稱“港股通股票”)、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地
方政府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次級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
政府支持機構債券、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
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
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本基金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95%(其中港股通
股票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
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基金管理人應將擬投資的股票庫、債券庫等各投資品種的具體范圍及時提供給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對各投資品種的具體范圍予以更新和調整,
并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據上述投資范圍對基金的投資進行監督。
2、對基金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1)本基金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95%(其中港股通股票不超過股票資產
的5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
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
計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
(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完全按
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
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
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
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3)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
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5)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
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
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
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
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在任何交易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
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
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每個交易日日終,扣除股指期貨、
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16)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
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
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30%;
(17)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
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8)基金參與融資業務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他有價證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9)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2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比例限制。
除上述(2)、(9)、(10)、(12)、(13)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
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
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屆時按最新規定執行。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
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
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
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
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
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組合限制或從事關聯交易的條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
相關限制。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組合限制或從事關聯交易的條件和要求進行變更的,
本基金可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據法律法規或
監管部門規定直接對基金合同進行變更,該變更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
值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關信息披露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復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監督和核查中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上
述約定,應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應及時核對確認并以書面形式對
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提示事項進行復查。基金
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提示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
會報告。
(四)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本協議的規定,應當拒
絕執行,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托管
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本協議規定的,應當及時
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五)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規
定時間內答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提供相關數據資
料和制度等。
第三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1、在本協議的有效期內,在不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以及不妨礙基金托管人遵守相關法
律法規及其行業監管要求的基礎上,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協議的情況進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
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
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2、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無正
當理由未執行或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及本協議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
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
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報告中國證監會。
3、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第四節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期貨經紀機構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或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及本協議另有規定,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除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資金的驗資和入賬
1、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
期限內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進行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出具
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2、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在基金托管人處為本基金開立的基
金銀行賬戶中,并確保劃入的資金與驗資確認金額相一致。
(三)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開設本基金的銀行賬戶。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除證券交易所場內交易以外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
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行。
3、本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
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銀行賬戶的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進行定期存款投資的賬戶開設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義在基金托管人認可的存款銀行的指定營業網點開立存款賬戶,
基金托管人負責該賬戶銀行預留印鑒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賬戶開立和賬戶相關信息變更
過程中,需要基金托管行配合的,基金管理人應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開戶或賬戶變更所
需的相關資料。
(五)基金證券賬戶及其他投資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當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
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2、本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轉讓本基金的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證券賬戶進行本基金業
務以外的活動。
3、在本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的,涉及相
關賬戶的開設、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應當比照并遵守上述關于賬戶開設、
使用的規定。
(六)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以及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
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負責以基金
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設銀行間債
券市場債券托管賬戶和資金結算專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和資金的清算。
(七)證券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協議約定在選定的證券經紀機構處為本基金開立證
券資金賬戶,用于辦理本基金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投資所涉及的資金結算業務。
2、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義在基金管理人選擇的證券經紀機構營業網點開立證券資金
賬戶,并按照該營業網點開戶的流程和要求,簽訂相關的協議。證券資金賬戶與基金托管
銀行賬戶建立第三方存管關系。
(八)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對其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責任。
(九)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
有關憑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有關重大合同后應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內將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給基金托管人。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
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規定各自保管至少20年。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與合同原件核對一
致并加蓋公章的合同復印件或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第五節基金資產凈值計算與復核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復核
1、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基金份額凈值是指計算日基金
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該基金份額總數后的價值。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財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
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
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凈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
算,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估值日結束后計算得出當日的該基金份額凈值,
并以雙方約定的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對凈值計算結果進行復核,并以雙
方約定的方式將復核結果傳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
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3、當相關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觀反映基金財產公允價值時,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賬
戶的基金資產凈值和份額凈值,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雙方應及時進行協商和
糾正。
5、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四位以內(含第四位)發生差錯時,
視為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當基金份額凈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計價錯誤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
管理人應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計價錯誤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的同時及時進行公告。如法律法規
或監管機關對前述內容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凈值數據錯誤,導致該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實際損失,基金管理人應對此承擔責任。若基金托管人計算的凈值數據正確,則基
金托管人對該損失不承擔責任;若基金托管人計算的凈值數據也不正確,則基金托管人也
應承擔未正確履行復核義務的責任。如果上述錯誤造成了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不
當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不當
得利之主體主張返還不當得利。如果返還金額不足以彌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擔
的賠償金額,則雙方按照各自賠償金額的比例對返還金額進行分配。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
金份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對于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份額數據錯誤導致基金凈值
計算錯誤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7、由于不可抗力,或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及存款銀行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
錯誤,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復核結果與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存在差異,且雙方經協商未能
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對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將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會計核算
1、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賬方法和
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記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賬冊,對雙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
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
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2、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定期就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進行核對。如發現存在不符,
雙方應及時查明原因并糾正。
3、基金財務報表和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制,應于
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招募說明書其他
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
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網站及基金銷
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管
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
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
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
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
季度報告,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
告。
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
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以
基金管理人的賬務處理為準。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托
管業務部門公章或者出具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的復核意見書或進行電子確認,雙方各自
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證監
會備案。
第六節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
持有人名冊由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
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登記機構保存期不少于20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
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
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第七節爭議解決方式
(一)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和臺灣地區有關規定)并從其解釋。
(二)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因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可通過友
好協商解決。但若自一方書面提出協商解決爭議之日起60日內爭議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的,
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并按其時有效的仲
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
有規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三)除爭議所涉的內容之外,本協議的當事人仍應履行本協議的其他規定。
第八節托管協議的修改與終止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變更。變更后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
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二)托管協議的終止
發生以下情況,本托管協議應當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本基金更換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
4、發生《基金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基金的財產
進行清算。
第二十四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以下是主要的服務內容,基金
管理人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增加、修改這些服務項目: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投資交易確認服務
注冊登記機構保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記錄。
本公司根據在直銷網點進行交易的投資人的要求提供成交確認單。非直銷銷售機構基金份
額持有人投資交易確認服務請參照各銷售機構實際業務流程及規定。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交易記錄查詢服務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的客戶服務中心、微信小程序“易方達易服務”
查詢歷史交易記錄。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對賬單服務
1、基金份額持有人可登錄本公司網站(www.efunds.com.cn)、微信小程序“易方達
易服務”查閱對賬單。
2、本公司每年度以短信、APP、公眾號、小程序或其他形式等任意一種形式向通過易
方達直銷系統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額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況信息,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
以向本公司定制短信等形式的月度對賬單。
具體查閱和定制賬單的方法可參見本公司網站或撥打客服熱線咨詢。
四、資訊服務
1、客戶服務電話
投資者如果想了解基金產品、服務等信息,或反饋投資過程中需要投訴與建議的情況,
可撥打如下電話:4008818088。投資者如果認為自己不能準確理解本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合同》的具體內容,也可撥打上述電話詳詢。
2、互聯網站及電子信箱
網址:www.efunds.com.cn
電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第二十五部分其他應披露事項
無
第二十六部分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銷售機構處,投資者可在營
業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復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七部分備查文件
1、中國證監會準予易方達成長進取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注冊的文件;
2、《易方達成長進取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達成長進取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4、《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
5、法律意見書;
6、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7、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存放地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處
查閱方式:投資者可在營業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復印件。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