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發價值穩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說明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于2025年5月23日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25】1092號文準予募集注冊。
本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注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
基金的投資價值和市場前景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認購(或申購)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不構成對本基
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市場,基金凈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者在投資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并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因政
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
統性風險,由于基金投資人連續大量贖回基金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
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征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
可能不一致的風險,本基金投資特定品種(包括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資產支持
證券、存托憑證等)的特有風險,本基金基金管理費的計提方式與普通基金存在區別的風險
等,詳見本招募說明書的“風險揭示”部分。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預期收益及風險水平高于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型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
2、浮動管理費模式相關風險
(1)本基金的管理費由固定管理費、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組成,其中或有管理費
和超額管理費取決于每筆基金份額的持有時長和持有期間年化收益率水平(詳見基金合同
“第十五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因此投資者在認/申購本基金時無法預先確定本基金的
整體管理費水平。
(2)由于本基金在計算基金份額凈值時,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1.20%年費率計算管
理費,該費率可能高于或低于不同投資者最終適用的管理費率。在基金份額贖回、轉出或基
金合同終止的情形發生時,基金投資者實際收到的贖回款項或清算款項的金額可能與按披露
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的結果存在差異。投資者的實際贖回金額和清算資金以登記機構確認數
據為準。 招募說明書
(3)本基金采用浮動管理費的收費模式,不代表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收益的保證。
3、本基金收益分配僅支持現金分紅一種方式,敬請投資者知悉。
4、本基金可投資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允許買賣的規定范圍內
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簡稱“港股通標的股票”),但會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
以及投資策略的需要進行調整,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或選擇不將基金
資產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因此本基金存在不對港股進行投資的可能。
本基金資產若投資于港股,會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
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港股市場股價波動較大的風險(港股市場實行T+0回
轉交易,且對個股不設漲跌幅限制,港股股價可能表現出比A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匯
率風險(匯率波動可能對基金的投資收益造成損失)、港股通機制下交易日不連貫可能帶來
的風險(在內地開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時賣出,可能帶
來一定的流動性風險)等。
本基金單一投資人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者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0%,但在基金運作
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基金管理人無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超過50%的除外。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投資不同于銀行儲蓄和債券等能夠提供固定收益預期的金融工具,投資人購買基
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額分享基金投資所產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擔基金投資所帶來的損失。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后,基金
運營狀況與基金凈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前,
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自主判斷基
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招募說明書
目 錄
第一部分 緒言............................................................ 1
第二部分 釋義............................................................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4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 1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1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換 .................................... 2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 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財產 ....................................................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資產的估值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 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 ..............................................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第十六部分 側袋機制 .................................................... 66
第十七部分 風險揭示 ....................................................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 7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78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94
第二十一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105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 107 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 108
第二十四部分 備查文件 ................................................. 109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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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緒言
《廣發價值穩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招募說明書”
或“本招募說明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
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證券投
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5號<招募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以及《廣發價
值穩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廣發價值穩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據
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注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
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
人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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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廣發價值穩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
其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廣發價值穩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廣發價值穩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該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訂和補充
6、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廣發價值穩進混合型證券投
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7、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廣發價值穩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
更新
8、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廣發價值穩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
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
通過,經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并經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
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
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20 年 8 月 28 日頒布、同年 10 月 1 日實施的《公開募
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9 年 7 月 26 日頒布、同年 9 月 1 日實施,并經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國證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修正的《公開募集證券
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4 年 7 月 7 日頒布、同年 8 月 8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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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 2017 年 8 月 31 日頒布、同年 10 月 1 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互聯互通規定》:指中國證監會 2016 年 9 月 30 日頒布并實施的《內地與香港股票
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干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6、《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指上海證券交易所 2014 年 9 月 26 日頒布并實施的《上海
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及上海證券交易所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7、《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指深圳證券交易所 2016 年 9 月 30 日頒布并實施的《深圳
證券交易所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8、《互聯互通指引》:指中國證監會 2016 年 10 月 11 日頒布并實施的《證券基金經營機
構參與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指引》
19、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
和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聯合交易所)建立技術連接,使內地和香港投資
者可以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范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內地與香港股
票市場互聯互通機制包括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下簡稱滬港通)和深港股票市
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下簡稱深港通)
20、港股通:指內地投資者委托內地證券公司,經由境內證券交易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
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范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21、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2、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23、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律主
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24、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25、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并
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6、合格境外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
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包括其不時修訂)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使用
來自境外的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
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27、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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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8、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9、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
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30、銷售機構:指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
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
務的機構
31、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
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32、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33、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34、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認購、
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
余情況的賬戶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產清算完畢,
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3 個
月
38、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 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41、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個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2、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若該工作日為
非港股通交易日,則本基金可以不開放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 招募說明書
5
43、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4、《業務規則》:指《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5、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
份額的行為
46、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
份額的行為
47、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
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8、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
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額的行為
49、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
銷售機構的操作
50、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款
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51、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
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
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52、元:指人民幣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
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4、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
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5、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6、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該類基金份額余
額總數
57、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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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凈值的過程
58、基金份額類別:本基金將基金份額分為 A 類和 C 類不同的類別。在投資者認購、申
購基金份額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而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稱為 A 類基
金份額;在投資者認購、申購基金份額時不收取認購、申購費用而是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
提銷售服務費的,稱為 C 類基金份額
59、規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規定的互聯網網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60、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基金份額持
有人服務的費用
61、擺動定價機制:指當本基金各類份額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凈值
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
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62、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分離至一個專門賬戶進行處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屬于流動性風險管理工
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專門賬戶稱為側袋賬戶
63、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
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
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64、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
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
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
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以上釋義中涉及法律法規的內容,法律法規修訂后,如適用本基金,相關內容以修訂后
法律法規為準。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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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況
1、名稱: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環島東路 3018 號 2608 室
3、辦公地址: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 1 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 31-33 樓;廣東省
珠海市橫琴新區環島東路 3018 號 2603-2622 室
4、法定代表人:葛長偉
5、設立時間:2003 年 8 月 5 日
6、電話:020-83936666
全國統一客服熱線:95105828
7、聯系人:項軍
8、注冊資本:14,097.8 萬元人民幣
9、股權結構
股東名稱 出資比例
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54.533%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187%
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14.187%
廣州科技金融創新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7.093%
嘉裕元(珠海)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3.87%
嘉裕祥(珠海)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2.23%
嘉裕禾(珠海)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1.55%
嘉裕泓(珠海)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1.19%
嘉裕富(珠海)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1.16%
總 計 100%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會成員
葛長偉先生:董事長,學士,曾在安徽省人大財經委、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政府辦公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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廳、安徽省計委、中國神華集團運銷公司、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辦公廳、重慶市
委、廣東省委、廣東省清遠市委、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
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孫曉燕女士:董事,碩士,現任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常務副總經理、財務
總監,兼任證通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曾任廣東廣發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部經理、廣發證券有限
責任公司財務部經理、財務部副總經理、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自營部副總經理,廣發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財務總監、副總經理,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總經理,證通股份有限公
司監事會主席。
王凡先生:董事,博士,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兼任廣發國際資產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會主席、廣州投資顧問學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財政部、易方達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曾軍先生:董事,碩士,正高級工程師,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任
烽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曾任武漢郵電科學研究院研究員,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經理、哈爾濱辦事處主任、國內市場總部副總經理、客戶服務中心總經理,武漢烽火
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總經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總裁。
劉根森先生:董事,學士,現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兼任香江
集團有限公司副總裁,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大本創業投資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德意志銀行香港分行分析員,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深圳市龍
崗中銀富登村鎮銀行董事。
張彥先生:董事,學士,現任廣州科技金融創新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兼任廣州產
業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總經理、廣州南沙資訊科技園有限公司副董事長。曾任珠海證
券、珠證恒隆實業業務經理,金匯來發展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第一證券營業部副總經理,廣
發證券營業部總經理,齊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中泰證券廣東分公司總經理,廣州市工業轉
型升級發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廣州市城發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廣
州廣泰城發規劃咨詢有限公司董事長,廣州科技金融創新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廣州
匯垠天粵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廣州基金國際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長,黑龍江國中水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羅海平先生:獨立董事,博士,教授、高級經濟師,現任北京平智云數字科技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執行事務合伙人。曾任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荊襄支公司經理,長江保險經紀公司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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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經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國際保險部黨組書記、總經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漢口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太平保險有限公司市場部總經理,中國太平保險有限公司湖
北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中國太平保險有限公司助理總經理、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
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裁、陽光保險集團執行委員會委員,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黨委書記,中華聯合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首席風
險官。
董茂云先生:獨立董事,博士,教授,現任浙大城市學院法學院教授,兼任浙江合創律
師事務所兼職律師,江蘇恒順醋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外部董事)。曾任復旦大學法學院副教
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學院副院長、法學院教授,寧波大學法學院教授。
姚海鑫先生:獨立董事,博士,教授,現任遼寧大學新華國際商學院教授,兼任遼寧金
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外部兼職董事。曾任遼寧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副院長、工商管理碩士(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遼寧大學發展規劃處處長、財務處處長,遼寧大學學術委員會委員。
2、監事會成員
孔偉英女士:監事會主席,學士,經濟師,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總經
理。曾任職于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吳曉輝先生:職工監事,碩士,工程師,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術部總經理。
曾任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術部經理,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運營保障部副總經理。
劉敏女士:職工監事,碩士,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營銷管理部副總經理。曾任廣
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拓展部總經理助理,營銷服務部總經理助理,產品營銷管理部總經
理助理。
喻晨女士:職工監事,碩士,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規稽核部總經理。曾任職于
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拓展部、金融工程部、產品營銷管理部。
高詹清先生:職工監事,碩士,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與風險管理部總經
理。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總經理助理、監察稽核部副總經理。
3、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王凡先生:總經理,博士,兼任廣發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廣州投資顧問
學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財政部、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總經理。
朱平先生:副總經理,碩士,經濟師,兼任瑞元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曾任上海榮臣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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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市場部經理,廣發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銀行部華南業務部副總經理,基金科匯基金經
理,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部研究負責人,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
魏恒江先生:副總經理,碩士,高級工程師。曾在水利部、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歷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總經理、綜合管理部總經理、總經理助理。
張敬晗女士:副總經理,碩士。曾任中國農業科學院助理研究員,中國證監會培訓中心、
監察局科員,基金監管部副處長及處長,私募基金監管部處長。
張芊女士:副總經理,碩士,兼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資總監、固定收益
管理總部總經理、基金經理。曾在施耐德電氣公司、中國銀河證券、中國人保資產管理公司、
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長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歷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總經理。
傅友興先生:副總經理,碩士,兼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聯席投資總監、價值投資部
總經理、基金經理。曾在原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歷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員、
機構理財部副總經理、規劃發展部總經理、研究發展部總經理、權益投資一部副總經理。
劉格菘先生:副總經理,博士,兼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聯席投資總監、成長投資部
總經理、基金經理。曾在中國人民銀行、中郵創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歷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權益投資一部副總經理、北京權益投資部總經理。
王海濤先生:副總經理,碩士,兼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廣發國際資產管
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長。曾在美國 Business Excellence Inc.、摩根士丹利亞洲有限公司、興
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歷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專戶投資部總經理、公司總經理助理。
竇剛先生:副總經理、首席信息官,碩士,工程師。曾在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歷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總經理、運營總監、公司總經理助理。
項軍先生:督察長,學士。曾在中國工商銀行河北省信托投資公司、華夏證券有限公司、
上海萬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合正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歷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機構
理財部副總經理,北京分公司總經理,北京辦事處總經理,戰略與創新業務部總經理。
4、基金經理
王明旭先生,經濟學碩士,持有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從業證書。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總經理助理、投資管理部總經理、廣發內需增長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自 2018 年 10 月 17 日起任職)、廣發價值優勢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20 年 3 月
2 日起任職)、廣發穩健優選六個月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20 年 8 月 6 日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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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任職)、廣發均衡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21 年 1 月 11 日起任職)、廣發價
值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21 年 3 月 22 日起任職)、廣發睿銘兩年持有期混
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21 年 4 月 20 日起任職)、廣發盛錦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經理(自 2023 年 6 月 12 日起任職)。曾任東北證券研究所策略研究員,生命人壽資管中心
組合投資經理,恒泰證券資產管理部資深投資經理,東方證券研究所首席策略師,興全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專戶投資部投資經理,廣發均衡價值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9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1 年 1 月 12 日)。
5、本基金投資采取集體決策制度,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的姓名及職務如下:
基金管理人權益公募投資決策委員會由副總經理傅友興先生、副總經理劉格菘先生、副
總經理朱平先生和策略投資部總經理李巍先生、國際業務部總經理李耀柱先生、穩健策略部
總經理林英睿先生、投資管理部總經理王明旭先生等成員組成,傅友興先生、劉格菘先生擔
任權益公募投資決策委員會聯席主席。
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由副總經理張芊女士、固定收益投資總監溫秀娟女
士、混合資產投資副總監曾剛先生、混合資產投資部聯席總經理姚秋先生、債券投資部總經
理宋倩倩女士、特定策略投資部總經理吳迪女士、固定收益研究部副總經理葛飛先生、宏觀
策略部總經理武幼輝先生、金融工程與風險管理部總經理高詹清先生等成員組成,張芊女士
擔任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
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資決策委員會由副總經理傅友興先生、副總經理劉格菘先生、副總經
理朱平先生、策略投資部總經理李巍先生、國際業務部總經理李耀柱先生成員組成,傅友興
先生、劉格菘先生擔任境外投資決策委員會聯席主席。
6、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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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7、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
(1)嚴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違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行為的發生;
(2)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按照招募說明書列明的投資目標、策略及限制進行基金資產
的投資。
2、基金管理人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基金資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謀取不當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
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不協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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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包括內部控制大綱、基本管理制度、部門業務規章等。
內部控制大綱是對公司章程規定的內控原則的細化和展開,對各項基本管理制度的總攬和指
導。內部控制大綱明確了內部控制目標和原則、內部控制組織體系、內部控制制度體系、內
部控制環境、內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風險控制制度、基金投資管理制度、基金
績效評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會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統管理制度、員
工保密制度、危機處理制度、監察稽核制度等。部門業務規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礎上,
對各部門的主要職責、崗位設置、工作要求、業務流程等的具體說明。
根據基金管理業務的特點,公司設立順序遞進、權責統一、嚴密有效的四道內控防線:
1、建立以各崗位目標責任制為基礎的第一道監控防線。各崗位均制定明確的崗位職責,
各業務均制定詳盡的操作流程,各崗位人員上崗前必須聲明已知悉并承諾遵守,在授權范圍
內承擔各自職責。
2、建立相關部門、相關崗位之間相互監督的第二道監控防線。公司在相關部門、相關崗
位之間建立重要業務處理憑據傳遞和信息溝通制度,后續部門及崗位對前一部門及崗位負有
監督的責任。
3、建立以合規風控部門對各崗位、各部門、各機構、各項業務全面實施監督反饋的第三
道監控防線。合規風控部門屬于內核部門,直接接受總經理的領導,獨立于其他部門和業務
活動,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實行嚴格的檢查和監督。
4、建立以合規審核委員會及督察長為核心,對公司所有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的第四道
監控防線。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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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銀行”)
住所及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1 號
首次注冊登記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冊資本:人民幣貳仟玖佰肆拾叁億捌仟柒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 號
托管部門信息披露聯系人:許俊
傳真:(010)66594942
中國銀行客服電話: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門及主要人員情況
中國銀行托管業務部設立于 1998 年,現有員工 110 余人,大部分員工具有豐富的銀行、
證券、基金、信托從業經驗,且具有海外工作、學習或培訓經歷,60%以上的員工具有碩士
以上學位或高級職稱。為給客戶提供專業化的托管服務,中國銀行已在境內、外分行開展托
管業務。
作為國內首批開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中國銀行擁有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一對多、一對一)、社保基金、保險資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類機構、券商資產
管理計劃、信托計劃、企業年金、銀行理財產品、股權基金、私募基金、資金托管等門類齊
全、產品豐富的托管業務體系。在國內,中國銀行首家開展績效評估、風險分析等增值服務,
為各類客戶提供個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務,是國內領先的大型中資托管銀行。
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情況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中國銀行已托管 1136 只證券投資基金,其中境內基金 1067 只,
QDII 基金 69 只,覆蓋了股票型、債券型、混合型、貨幣型、指數型、FOF、REITs 等多種類
型的基金,滿足了不同客戶多元化的投資理財需求,基金托管規模位居同業前列。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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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托管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
中國銀行托管業務部風險管理與控制工作是中國銀行全面風險控制工作的組成部分,秉
承中國銀行風險控制理念,堅持“規范運作、穩健經營”的原則。中國銀行托管業務部風險
控制工作貫穿業務各環節,通過風險識別與評估、風險控制措施設定及制度建設、內外部檢
查及審計等措施強化托管業務全員、全面、全程的風險管控。
2007 年起,中國銀行連續聘請外部會計會計師事務所開展托管業務內部控制審閱工作。
先后獲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國際主流內控審閱準則
的無保留意見的審閱報告。2020 年,中國銀行繼續獲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雙
準則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國銀行托管業務內控制度完善,內控措施嚴密,能夠有效保證
托管資產的安全。
五、托管人對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的相
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
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
機構報告。基金托管人如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國務院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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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環島東路 3018 號 2608 室
辦公地址: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 1 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 31-33 樓;廣東省珠
海市橫琴新區環島東路 3018 號 2603-2622 室
法定代表人:葛長偉
客服電話:95105828 或 020-83936999
客服傳真:020-34281105
網址:www.gffunds.com.cn
直銷機構網點信息:本公司網上直銷系統(僅限個人客戶)和直銷中心(僅限機構客戶)
銷售本基金,網點具體信息詳見本公司網站。
客戶可以通過本公司客服電話進行銷售相關事宜的問詢、基金的投資咨詢及投訴等。
2、其他銷售機構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增減或變更基金銷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
站公示基金銷售機構名錄。投資者在各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業務請遵循各銷售機構業務規則
與操作流程。
二、注冊登記人
名稱: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環島東路 3018 號 2608 室
法定代表人:葛長偉
辦公地址: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 1 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 31-33 樓;廣東省珠
海市橫琴新區環島東路 3018 號 2603-2622 室
電話:020-89188970
傳真:020-89899175
聯系人:李爾華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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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
住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東路 6 號周大福金融中心 29 層、10 層、11 層(01-04
單元)
負責人:鄧傳遠
電話:020-37181333
傳真:020-37181388
經辦律師:楊琳、劉智
聯系人:鄧傳遠
四、審計基金資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容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阜成門外大街 22 號 1 幢外經貿大廈 901-22 至 901-26
執行事務合伙人:劉維、肖厚發
聯系人:吳琳杰
電話:010-66001391
傳真:010-66001392
經辦注冊會計師:曹陽、吳琳杰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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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本
基金,并于2025年5月23日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25】1092號文準予募集注冊。
一、基金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二、基金類型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三、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與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為代銷與直銷。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超過 3 個月,具體
發售時間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如果在此期間未達到本招募說明書第七部分第一款規定的基
金備案條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內繼續銷售,直到達到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據
基金銷售情況在募集期限內適當延長或縮短基金發售時間,并及時公告。
本基金認購采取全額繳款認購的方式。基金投資者在募集期內可多次認購,認購一旦被
注冊登記機構確認,就不再接受撤銷申請。
基金發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生效,而僅代表發售機構確實接收
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注冊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
五、募集場所
本基金將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網點及基金銷售機構的代銷網點向社會公開募集。各銷
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詳見基金管理人網站屆時公示的基金銷售機構名錄。
六、募集對象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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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募集對象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
者、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為2億份。
八、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本基金根據認購/申購/銷售服務費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將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在
投資者認購/申購基金份額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而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
的,稱為 A 類基金份額;在投資者認購/申購基金份額時不收取認購/申購費用,而是從本類
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稱為 C 類基金份額。
本基金 A 類、C 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基金代碼。由于基金費用的不同,本基金 A 類基金
份額和 C 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公式為:
計算日某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計算日該類基金份額
余額總數
投資者在認購、申購基金份額時可自行選擇基金份額類別。
有關基金份額類別的具體設置、費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確定,根據基金銷售情況,在
符合法律法規且不損害已有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
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額類別、或者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變更現有基金份額類別
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或者停止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銷售等,調整前
基金管理人需及時公告。
九、基金份額發售面值、認購價格和認購費用
1、份額發售面值:人民幣1.00元
2、認購價格:人民幣1.00元
3、認購費用: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在認購時收取基金認購費用,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認購費用。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率隨認購金額的增加而遞減,投資者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
認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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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對通過本公司直銷中心認購A類基金份額的特定投資者與除此之外的其他普通投
資者實施差別的認購費率,特定投資者范圍及具體費率優惠詳見基金管理人發布的相關公告。
具體認購費率如下:
認購金額(M,含認購費) 認購費率
M<100 萬元 1.20%
100 萬元≤M<300 萬元 0.60%
M≥300 萬元 每筆 1000 元
本基金認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基金募
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
4、認購份額的計算
(1)若投資者選擇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認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凈認購金額 = 認購金額/(1+認購費率)
或,凈認購金額=認購金額-固定認購費金額
認購費用 = 認購金額-凈認購金額
或,認購費用 =固定認購費金額
認購份額 = (凈認購金額+認購期利息)/ 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認購費用以人民幣元為單位,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后兩位;認購份
額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后兩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
承擔。
例:某普通投資者投資100,000元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如果認購期內認購資金獲得
的利息為50元,則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額計算如下:
凈認購金額=100,000/(1+1.20%)=98,814.23元
認購費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認購份額=(98,814.23+50)/1.00=98,864.23份
即普通投資者投資100,000元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加上認購資金在認購期內獲得的
利息,可得到98,864.23份A類基金份額。
(2)若投資者選擇認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則認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認購份額=(認購金額+認購期利息)/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例:某投資者投資10,000元認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該筆認購產生利息5元。則其可得
到的認購份額為: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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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份額 =(10,000+5)/1.00 = 10,005.00份
即投資者投資10,000元認購本基金的C類基金份額,加上認購資金在認購期內獲得的利息,
可得到10,005.00份C類基金份額。
十、投資人對基金份額的認購
1、本基金的認購時間安排、認購者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請詳細查閱本基金的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2、認購方式
本基金認購采取金額認購的方式。
(1)投資者認購前,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認購的金額。
(2)基金投資者在募集期內可多次認購,認購一旦被注冊登記機構確認,就不再接受撤
銷申請。
3、認購確認
基金發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生效,而僅代表發售機構確實接收
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注冊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投資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
到各銷售網點查詢最終成交確認情況和認購的份額。若投資者的認購申請被確認為無效,基
金管理人應當將投資者已支付的認購金額本金退還投資者。
4、認購限制
在募集期內,除《發售公告》另有規定,每一基金投資者通過本公司網上交易系統每個基
金賬戶首次認購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 1 元(含認購費),追加認購最低金額為 1 元(含認購
費)。各銷售機構對最低認購限額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為準。
已在基金管理人銷售網點有認購本基金記錄的投資者不受首次認購最低金額的限制,但受追
加認購最低金額的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間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不設置最高認購金額限制。
5、募集期限屆滿,若單一投資者申請認購基金份額比例達到或超過 50%,基金管理人有
權全部或部分拒絕該投資者的認購申請,以確保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低于 50%。
十一、首次募集期間認購資金利息的處理方式
本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基金投資者的認購款項只能存入專用賬戶,任何人不得動用。
認購資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資人認購的基金份額,歸投資人所有。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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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轉份額的具體數額以注冊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十二、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用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
用。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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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 3 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 2 億份,基金募集
金額不少于 2 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于 200 人的條件下,基金募集期屆滿或基金管
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并在 10 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
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 10 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取得中國證監會
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
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
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 30 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金數額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二十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
資產凈值低于 5000 萬元人民幣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 60 個工
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
如持續運作、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個月內召集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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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換
一、申購與贖回的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
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
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本基金的銷售機構包括:
1、本公司直銷機構;
2、其他銷售機構:經本公司委托,具有銷售本基金資格的商業銀行或其他機構的營業網
點。
二、申購與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本基金的開放日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
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該工作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則本基金可以
不開放申購與贖回)。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
停申購、贖回時除外。開放日的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時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
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決定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的具體日期,具體業務辦理時
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 3 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贖
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
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
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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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后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投資者的合法
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
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1、通過銷售機構或基金管理人網上交易系統每個基金賬戶首次最低申購金額為 1 元(含
申購費)人民幣;投資人追加申購時最低申購限額及投資金額級差詳見各銷售機構網點公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各銷售機構的最低贖回、轉換轉出及最低持有份額為 1 份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持有份額減少導致在銷售機構同一交易賬戶保留的基金份額不足 1 份基
金份額時,注冊登記機構有權將全部剩余份額自動贖回。各基金代理銷售機構有不同規定的,
投資者在該銷售機構辦理上述業務時,需同時遵循銷售機構的相關業務規定。
3、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應
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
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資運作與風險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的數量或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
的申請。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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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申請成立;
本基金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申請成立;本基金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
投資人贖回申請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將在 T+7 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巨額
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
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日
(T 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 T+1 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請,投資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該日)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
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請一定生效,而僅代
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申請的確
認情況,投資者應及時查詢。因投資者怠于履行該項查詢等各項義務,致使其相關權益受損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購不
生效,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基金管理人或登記機構可根據相關業務規則,對上述業務辦
理時間進行調整,本基金管理人將于調整實施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公告。
六、申購費率、贖回費率
1、申購費率
(1)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在申購時收取申購費用,C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用。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隨申購金額的增加而遞減。投資者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
筆申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
本基金對通過本公司直銷中心申購 A 類基金份額的特定投資者與除此之外的其他普通投
資者實施差別的申購費率,特定投資者范圍及具體費率優惠詳見基金管理人發布的相關公告。
具體費率如下:
申購金額(M,含申購費) 申購費率
M<100 萬元 1.50%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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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萬元≤M<300 萬元 0.80%
M≥300 萬元 每筆 1000 元
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對申購費用實行一定的優惠,具體以實際收取為準。
(2)本基金的申購費用由基金申購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
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各項費用。
2、贖回費率
本基金 A 類、C 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
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贖回費率隨贖回基金份額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遞減,具體費
率如下:
份額類別 持有期限(N 為日歷日) 費率
A 類基金份額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180 日 0.50%
N≥180 日 0
C 類基金份額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50%
N≥30 日 0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對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不含)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
財產;對持有期限長于 30 日(含)但少于 90 日(不含)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的 75%計入基
金財產;對持有期限長于 90 日(含)但少于 180 日(不含)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的 50%計
入基金財產。未計入基金財產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本基金 C 類基金份額對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不含)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
財產。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關手續后,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申購、贖回費率或
調整收費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關規定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
法》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4、對特定交易方式(如網上交易等),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和基金贖回費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并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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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性不利影響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針對基金投資者定期和不定期地開
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基金贖回費率、基金轉換費率和基金銷售服務費率。
6、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
定。
七、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本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
(1)若投資者選擇申購 A 類基金份額,則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凈申購金額 =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或,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固定申購費金額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
或,申購費用=固定申購費金額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申購當日 A 類基金份額凈值
(2)若投資人選擇申購 C 類基金份額,則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申購當日 C 類基金份額凈值
例 1:某普通投資者投資 50,000 元申購本基金的 A 類基金份額,對應費率為 1.50%,假
設申購當日 A 類基金份額凈值為 1.0160 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凈申購金額=50,000/(1+1.50%)=49,261.08 元
申購費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購份額=49,261.08/1.0160=48,485.31 份
即:普通投資者投資 50,000 元申購本基金的 A 類基金份額,對應費率為 1.50%,假設申
購當日 A 類基金份額凈值為 1.0160 元,則可得到 48,485.31 份基金份額。
例 2:某投資者投資 10,000 元申購本基金的 C 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 C 類基金份額
凈值為 1.0500 元,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份額=10,000/1.0500=9,523.81 份
即:投資者投資 10,000 元申購本基金的 C 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 C 類基金份額凈值
為 1.0500 元,可得到 9,523.81 份基金份額。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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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金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總金額=贖回份額贖回日該類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率
凈贖回金額=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用±該筆贖回確認應返還的或有管理費(如有)或該筆
贖回確認應扣除的超額管理費(如有)
其中,“±”表示:“+”時,為加上該筆贖回確認應返還的或有管理費(如有);“-”時,
為扣除該筆贖回確認應扣除的超額管理費(如有)。該筆贖回是否涉及返還或有管理費或扣除
超額管理費的具體條件及計算方法等具體安排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基金的費用與稅收”部分。
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 2 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
財產承擔。
例 1:某投資者在 T 日贖回 10,000 份 A 類基金份額,假設贖回當日 A 類基金份額凈值為
1.2500 元,持有時間為 100 日(未滿 365 天),贖回費率為 0.50%,其獲得的贖回金額計算如
下:
贖回總金額=10,000×1.2500=12,500.00 元
贖回費用=12,500.00×0.50%=62.50 元
凈贖回金額=12,500.0062.50=12,437.50 元
即:贖回 10,000 份 A 類基金份額,假設贖回當日 A 類基金份額凈值為 1.2500 元,持有
時間為 100 日,則其獲得的贖回金額為 12,437.50 元。
例 2:某投資者在 T 日贖回 10,000 份 C 類基金份額,假設贖回當日 C 類基金份額凈值為
1.2500 元,持有時間為 366 日,贖回費率為 0,且假設該筆贖回確認應收取的超額管理費為
35.00 元(即該筆贖回的基金份額達到超額管理費收取情形,應從贖回款中扣除超額管理費),
其獲得的贖回金額計算如下:
贖回總金額=10,000×1.2500=12,500.00 元
贖回費用=0 元
凈贖回金額=12,500.00035.00=12,465.00 元
即:贖回 10,000 份 C 類基金份額,假設贖回當日 C 類基金份額凈值為 1.2500 元,持有
時間為 366 日,贖回費率為 0,且假設該筆贖回確認應收取的超額管理費為 35.00 元(即該筆
贖回的基金份額達到超額管理費收取情形,應從贖回款中扣除超額管理費),則其獲得的贖回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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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為 12,465.00 元。
例 3:某投資者在 T 日贖回 100,000 份 A 類基金份額,假設贖回當日 A 類基金份額凈值
為 1.1000 元,持有時間為 730 日,贖回費率為 0,且假設該筆贖回確認應返還的或有管理費
為 700.00 元(即該筆贖回的基金份額符合或有管理費為 0 的情形,應將持有期內計提的或有
管理費全額返還),其獲得的贖回金額計算如下:
贖回總金額=100,000×1.1000=110,000.00 元
贖回費用=0 元
凈贖回金額=110,000.000+700.00=110,700.00 元
即:贖回 100,000 份 A 類基金份額,假設贖回當日 A 類基金份額凈值為 1.1000 元,持有
時間為 730 日,贖回費率為 0,且假設該筆贖回確認應返還的或有管理費為 700.00 元(即該
筆贖回的基金份額符合或有管理費為 0 的情形,應將持有期內計提的或有管理費全額返還),
則其獲得的贖回金額為 110,700.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
由于基金費用的不同,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和 C 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基金份額凈值。
計算公式為:
計算日某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計算日該類基金份額
余額總數
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 4 位,小數點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
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 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 T+1
日內披露。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披露。
由于本基金在計算基金份額凈值時,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1.20%年費率計算基金管
理費,該費率可能高于或低于不同投資者最終適用的基金管理費率。在基金份額贖回時,基
金投資者實際收到的贖回款項的金額可能與按披露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的結果存在差異。投
資者的實際贖回金額以登記機構確認數據為準。
4、申購份額、余額的處理方式:
申購的有效份額為凈申購金額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凈值,有效份額單位為份,上述計
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 2 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5、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
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扣除或加上相應的招募說明書
31
費用,贖回金額單位為元。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 2 位,由此產
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八、申購與贖回的注冊登記
1、投資者 T 日申購基金成功后,正常情況下,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在 T+1 日為投資者增
加權益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2、投資者 T 日贖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況下,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在 T+1 日為投資者扣
除權益并辦理相應的注冊登記手續。
九、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及處理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績
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技術故障等異常情況導致基金銷售
系統、基金注冊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7、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
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
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達
到或者超過 50%,或者變相規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9、因港股通交易當日額度使用完畢而暫停或停止接受買入申報,或者發生證券交易服務
公司等機構認定的交易異常情況并決定暫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務,或者發生其他影
響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進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0、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 1、2、3、5、6、7、9、10 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拒絕或暫招募說明書
32
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
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
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十、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處理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接受某筆或某些贖回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
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延
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
基金管理人應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
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 4 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
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
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公告。
十一、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
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
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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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延期贖回或暫停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
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
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
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
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
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
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
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
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
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
回處理。
(3)若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且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
額 2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該比例以上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
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將當日未獲辦理部分予以撤銷)。對該單個基金
份額持有人未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20%的贖回申請與其他賬戶贖回申請,應當按照其
申請贖回份額占當日申請贖回總份額的比例,確定該單個賬戶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投資者
未能贖回部分,除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將當日未獲辦理部分予以撤銷外,延遲至下
一個開放日辦理,贖回價格為下一個開放日的價格。依照上述規定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的贖回
不享有贖回優先權,并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4)暫停贖回:連續 2 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
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
20 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并在 2 日內在規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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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最
遲于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
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三、 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
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四、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中國證監
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并由登記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
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
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非
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
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
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
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
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六、 基金的轉托管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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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銷售機構可
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七、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投
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八、 基金的凍結、解凍與質押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認
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
一并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基金管理人
將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并可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一定的手續費。
十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
的規定或相關公告。
招募說明書
3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組合風險并保持良好流動性的前提下,通過對公司及行業所處的基本
面進行深入分析和把握,精選優質上市公司股票,力爭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實現長期穩定的回
報。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創業板、科創板及其他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國債、地
方政府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
債券、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包括超短期融資券)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
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以及法律法規或
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并可依據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適時合理地調整投資范圍。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95%,
其中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不超過股票資產的 5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
國債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
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5%,其中現金不得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及應收申
購款等;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
構的規定執行。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對投資比例要求有變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可以做出相應調整。
三、投資策略
(一)資產配置策略
在基金合同以及法律法規所允許的范圍內,本基金將對宏觀經濟環境、所投資主要市場
的估值水平、證券市場走勢等進行綜合分析,合理地進行股票、債券及現金類資產的配置。招募說明書
37
在境內股票和香港股票方面,本基金將綜合考慮以下因素進行兩地股票的配置:
1、宏觀經濟因素;
2、估值因素;
3、政策因素(如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
4、流動性因素等。
(二)股票(含存托憑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主要遵循“自下而上”的分析框架,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
精選具有價格優勢、持續競爭優勢和增長潛力的上市公司股票構建股票組合。
首先,通過定量和定性分析對企業內在價值進行評估。定量分析主要針對上市公司的估
值情況。在估值分析方法上,以相對估值為主,絕對估值為輔。相對估值方法則綜合運用市
盈率(P/E)、市凈率(P/B)、市銷率(P/S)等指標橫向對比同行業估值水平、縱向對比歷史
估值水平,衡量個股估值的相對高低。絕對估值方法則采用現金流折現模型等估值指標。定
性分析主要針對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持續成長性、市場前景、公司治理進行分析,把握公
司盈利能力的質量和持續性,進而判斷公司成長的可持續性。
其次,比較投資標的的市場價格與內在投資價值,選取市場價格對于投資價值相對低估
的投資標的。重點關注存在業績改善潛力但未被市場發掘的股票,以及由于突發事件造成市
場過度反應的股票等。
最后,進一步精選風險調整后收益較高的個股構建股票投資組合,并根據市場發展階段、
公司基本面變化動態優化調整投資組合。
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資策略執行。
考慮到香港股票市場與 A 股股票市場的差異,對于港股通標的股票,本基金除按照上述
個股精選策略,還將結合公司基本面、國內經濟和相關行業發展前景、香港市場資金面和投
資者行為,以及世界主要經濟體經濟發展前景和貨幣政策、主流資本市場對投資者的相對吸
引力等因素,精選符合本基金投資目標的港股通標的股票。
(三)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通過對國內外宏觀經濟態勢、利率走勢、收益率曲線變化趨勢和信用風險變化等
因素進行綜合分析,構建和調整固定收益證券投資組合。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將考察市場利率的動態變化及預期變化,對 GDP、CPI、國際收支等引起利率變化招募說明書
38
的相關因素進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宏觀經濟運行的可能情景,并在此基礎上判斷包括財政政
策、貨幣政策在內的宏觀經濟政策取向,對市場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線未來的變化趨勢做出
預測和判斷,結合債券市場資金供求結構及變化趨勢,確定固定收益類資產的久期配置。
2、類屬配置策略
類屬配置主要包括資產類別選擇、各類資產的適當組合以及對資產組合的管理。本基金
通過情景分析和歷史預測相結合的方法,“自上而下”在債券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銀行間市
場和交易所市場,銀行存款、信用債、政府債券等資產類別之間進行類屬配置,進而確定具
有最優風險收益特征的資產組合。
3、個券選擇策略
對于國債、央行票據等非信用類債券,本基金將根據宏觀經濟變量和宏觀經濟政策的分
析,預測未來收益率曲線的變動趨勢,綜合考慮組合流動性決定投資品種;對于信用類債券,
本基金將根據發行人的公司背景、行業特性、盈利能力、償債能力、流動性等因素,對信用
債進行信用風險評估,積極發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對投資機會的個券進行投資,并采取分散化
投資策略,嚴格控制組合整體的違約風險水平。
4、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投資策略
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同時具有固定收益類與權益類證券的雙重特性。本基金利用宏
觀經濟變化和上市公司的盈利變化,判斷市場的變化趨勢,選擇不同的行業,再根據可轉換
債券和可交換債券的特性選擇各行業不同的券種。本基金利用可轉換債券及可交換債券的債
券底價和到期收益率來判斷其債性,增強本金投資的相對安全性;利用可轉換債券及可交換
債券的溢價率來判斷其股性,在市場出現投資機會時,優先選擇股性強的品種,獲取超額收
益。
5、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重點對市場利率、發行條款、支持資產的構成及質量、提前償還率、風險補償
收益和市場流動性等影響資產支持證券價值的因素進行分析,并輔助采用數量化定價模型,
評估資產支持證券的相對投資價值并做出相應的投資決策。
(四)金融衍生品投資策略
1、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選擇流動性好、交易
活躍的期貨合約,并根據對證券市場和期貨市場運行趨勢的研判,以及對股指期貨合約的估招募說明書
39
值定價,與股票現貨資產進行匹配,由此獲得股票組合產生的超額收益。本基金在運用股指
期貨時,將充分考慮股指期貨的流動性及風險收益特征,對沖系統性風險以及特殊情況下的
流動性風險,以改善投資組合的風險收益特性。
2、國債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將按照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國債期貨作為利率衍
生品的一種,有助于管理債券組合的久期、流動性和風險水平。管理人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
的規定,結合對宏觀經濟形勢和政策趨勢的判斷、對債券市場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構建量
化分析體系,對國債期貨和現貨基差、國債期貨的流動性、波動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
指標進行跟蹤監控。國債期貨相關投資遵循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3、股票期權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將按照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結合投資目標、
比例限制、風險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規的相關限定和要求,確定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投資時
機和投資比例。
本基金將關注其他金融衍生產品的推出情況,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基金投資前述
衍生工具,本基金將按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的規定,制定與本基金投資目標相適
應的投資策略和估值政策,在充分評估衍生產品的風險和收益的基礎上,謹慎地進行投資。
未來,隨著市場的發展和基金管理運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變投資目標的前
提下,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應調整或更新投資策略,并在本招募說明書更新中公告。
四、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中證 800 指數收益率×70%+中證港股通綜合指數收益率(使用估
值匯率折算)×10%+中債-新綜合全價(總值)指數收益率×20%。
中證 800 指數成份股由中證 500 和滬深 300 成份股一起構成,具有良好的市場代表性和
市場影響力,適合作為本基金 A 股投資的比較基準;中證港股通綜合指數是港股通股票市場
價格的重要指標,適合作為本基金港股投資的比較基準。中債-新綜合全價(總值)指數能夠
較好的反映債券市場變動的全貌,適合作為本基金債券投資的比較基準。此外,本基金還參
考預期的大類資產配置比例設置了業績比較基準的權重。
如果指數編制單位停止計算編制以上指數或更改指數名稱、或今后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或有更適當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或市場上出現更加適用于本基金招募說明書
40
的業績基準的指數時,本基金可以在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履行適當程序后變更業績比較
基準并及時公告。
五、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預期收益及風險水平高于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型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
本基金資產若投資于港股,會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
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港股市場股價波動較大的風險(港股市場實行 T+0 回
轉交易,且對個股不設漲跌幅限制,港股股價可能表現出比 A 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匯率
風險(匯率波動可能對基金的投資收益造成損失)、港股通機制下交易日不連貫可能帶來的風
險(在內地開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時賣出,可能帶來一
定的流動性風險)等。
六、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60%-95%,其中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不超過股票資產
的 5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
證金后,應當保持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5%,其中現
金不得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及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 A+H
股合并計算)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
時上市的 A+H 股合并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
券規模的 10%; 招募說明書
41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
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含 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
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
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
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還需遵守以下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
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
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
購)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
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
基金資產凈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
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2、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還需遵守以下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
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
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
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3、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應當符合下列風險控制指標要求:基金因未平倉的期
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
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
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招募說明書
42
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5、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5%;因證
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6、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
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7、本基金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 140%;
18、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計算;
1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 2、9、15、16 項規定的情形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
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七、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 承銷證券;
2.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 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
易的,應當符合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招募說明書
43
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
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
進行審查。
八、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組合限制、禁止行為規定或從事關聯交易的條件和要
求,本基金可不受相關限制。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組合限制、禁止行為規定或從事關
聯交易的條件和要求進行變更的,本基金可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據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規定直接對基金合同進行變更,該變更無須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當利益。
十、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
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等
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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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申購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戶以及投資
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
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
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
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
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
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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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
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衍生工具、資產支持證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
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監
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日有報價的,
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
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
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并
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
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為特征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
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使潛在估
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 0.25%以上的,應對估值進行調整并確定公允
價值。 招募說明書
46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資品種,按如下原則進行估值: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
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
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
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
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
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具體估值機構由基
金管理人與托管人另行協商約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轉股權的債券,實行全
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
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或流通受限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首次公開發
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
允價值。
(4)交易所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
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
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招募說明書
47
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
對全國銀行間市場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應采用在當
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4、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收款日期
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回售登記
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5、對于發行人已破產、發行人未能按時足額償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信息表明
本金或利息無法按時足額償付的債券投資品種,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可在提供推薦價格
的同時提供價格區間作為公允價值的參考范圍以及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相關提示。
基金管理人在與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采用價格區間中的數據作為該債券投資品種的公允價
值。
6、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7、期貨合約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
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8、估值中的匯率選取原則:港股通投資持有外幣證券資產估值涉及到的主要貨幣對人民
幣匯率,以估值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準。
若本基金現行估值匯率不再發布或發生重大變更,或市場上出現更為公允、更適合本基
金的估值匯率時,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本基金的估值匯
率,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9、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10、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1、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的規定估值。
12、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3、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
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招募說明書
48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
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后,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
基金份額的余額總數計算,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
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
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 4 位以內(含第 4 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該類
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
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
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
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招募說明書
49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
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
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
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
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估
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責
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
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
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
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
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估
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
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進
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 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 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 招募說明書
50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果行業另有通行做
法,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 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
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凈值的確認
本基金在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時,將統一按前一日基金資
產凈值的 1.20%的年費率計算基金管理費,投資者實際承擔的基金管理費將依據基金合同“第
十五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的約定計算和收取。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凈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2 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
誤處理;
2、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
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賬戶招募說明書
51
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招募說明書
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的
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
的孰低數。
三、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收益分配,具
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 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僅有現金分紅一種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各類基金
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 C 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不
同類別基金份額對應的可供分配收益將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對各類別基金份額分別制定
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約定,并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
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進行調整,不需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
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招募說明書
5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 招募說明書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包括固定管理費、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從 C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財產中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公證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期權等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賬戶開戶費用和賬戶維護費用;
10、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本基金終止清算時所發生費用,按實際支出額從基金財產總值中扣除。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根據每筆基金份額的持有期限與持有期間年化收益率,在贖回、轉出基金份額或
基金合同終止的情形發生時確定該筆基金份額對應的管理費。當投資者贖回、轉出基金份額
或基金合同終止的情形發生時,持有期限不足一年((即 365 天,下同),則按 1.20%年費率收
取管理費;持有期限達到一年及以上,則根據持有期間年化收益率分為以下三種情況,分別
確定對應的管理費率檔位:
若持有期間相對業績比較基準的年化超額收益率在-3%及以下,按 0.60%年費率確認管理
費;若持有期間的年化超額收益率((扣除超額管理費后)超過 6%且持有收益率((扣除超額管
理費后)為正,按 1.50%年費率確認管理費;其他情形按 1.20%年費率確認管理費。
持有期間年化收益率(R) 管理費率(年費率)
R≤Rb-3% 0.60%/年 招募說明書
55
其他情形 1.20%/年
R>Rb+6%,R>0 1.50%/年
注:①R 為該筆基金份額的年化收益率,Rb為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同期年化收益率。
②特別的,當持有期限達到一年及以上,R>Rb+6%且 R>0 的情形下,若擬扣除超額管理費后的年化收益
率小于等于 Rb+6%,或小于等于 0 時,仍按 1.20%年費率收取該筆基金份額的管理費,以使得該筆基金份
額在扣除超額管理費后的年化收益率仍需滿足本基金收取超額管理費的標準。
具體而言,本基金的管理費包含固定管理費、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按以下方式計
算和確認。
(1)固定管理費
固定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0.60%年費率每日計提。固定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
下:
H1=E×0.60%÷當年天數
H1 為每日應計提的固定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固定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
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
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2)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
或有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0.60%年費率每日計提。或有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
下:
H2=E×0.60%÷當年天數
H2 為每日應計提的或有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投資者贖回、轉出基金份額或基金合同終止的情形發生時,若該筆基金份額持有天數達
到或超過 365 天,且該筆基金份額的持有收益率 R 符合下表“情形一”的收取情形,或有管
理費為 0,則該筆基金份額持有期內計提的或有管理費將全額隨贖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還
給投資者;在其他情形下,該筆基金份額持有期內計提的或有管理費應確認為應由管理人收招募說明書
56
取的管理費。
本基金每日預估計算并記錄每筆基金份額的超額管理費,基金超額管理費的預估計算方
法如下:
H3=E×0.30%÷當年天數
H3 為每日預估計算的基金超額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每筆基金份額的超額管理費每日預估計算,但不從基金資產中實際計提,逐日累計。投
資者贖回、轉出基金份額或基金合同終止的情形發生時,當且僅當該筆基金份額持有天數達
到或超過 365 天,且該筆基金份額的年化收益率(R)符合下表“情形三”的收取情形,將
從該筆基金份額的贖回款(或清算款)中扣除 0.30%年費率的超額管理費,并隨已計提的或
有管理費一同確認為應由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
當投資者贖回、轉出基金份額或基金合同終止的情形發生時,基金份額持有天數達到或
超過 365 天,本基金根據以下三種情形確認應實際收取的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
收取情形 年化收益率(R)
或有管理費
(年費率)
超額管理費
(年費率)
情形一 R≤Rb-3% 0 0
情形二 其他情形 0.60% 0
情形三 R>Rb+6%,R>0 0.60% 0.30%
對于(“情形三”,若擬扣除超額管理費后的年化收益率小于等于 Rb+6%,或小于等于 0 時,
仍按 1.20%年費率收取該筆基金份額的管理費,以使得該筆基金份額在扣除超額管理費后的
年化收益率仍需滿足本基金收取超額管理費的標準。
每筆基金份額的年化收益率(R)計算方法如下:
R =
???
?
×
365
?
× 100%
擬扣除超額管理費后的年化收益率(R*)的計算方法如下:
? =
× (? ? ?) ? ?
× ?
×
365
?
× 100%
R 為該筆基金份額的年化收益率;Rb 為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同期年化收益率;
A為該筆基金份額贖回日、轉換轉出日或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日的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B 為該筆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轉換轉入日的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其中份額認購日的基金
份額(累計)凈值為 1.00 元; 招募說明書
57
C 為該筆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轉換轉入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其中份額認購日的基金份額
凈值為 1.00 元;
D 為基金合同生效日(針對募集期內認購的基金份額)或該筆基金份額申購/轉換轉入確
認日與贖回確認日、轉換轉出確認日或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日下一工作日的間隔天數;
F 為該筆基金份額的份額數;
為該筆基金份額持有期內累計計算的超額管理費。
對于已經確認為管理人收入的或有管理費,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
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
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對于已經確認為管理人收入的超額管理費,基金托管人將按照與基
金管理人雙方協商一致的方式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
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實際運作情況和
市場環境變化,經履行適當程序后,對本基金的管理費(含固定管理費、或有管理費和超額
管理費)計提標準或收取方式進行調整。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0.20%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核
對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
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3、基金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 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 C 類基金
份額資產凈值的 0.5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50%÷當年天數
H 為 C 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 為 C 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招募說明書
58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
人核對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從
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至指定的賬戶路徑,注冊登記機構收到后按相關合同規定支付給基金
銷售機構等。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銷售服務費主要用于支付銷售機構傭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銷廣告費、促銷活動
費、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費等。
銷售服務費的使用范圍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間的上述費用。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 4-11 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
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期間,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
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基金管理人不得就側袋賬戶資產
收取基金管理費(包含固定管理費、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基金財
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
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招募說明書
5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的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度按如
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按
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并以書面方式
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換會計師事務
所需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招募說明書
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流動性風險
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對信息披露的方式、登載媒介、報
備方式等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
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符合
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
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
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規定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規定
網站應當無償向投資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
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招募說明書
61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認購、
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
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
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活動
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
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將基金
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將基
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
規定網站上,并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托管人應當
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說明
書的當日登載于規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招募說明書
62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媒介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載明基金募集情況。
(四)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
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
過其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各類基金
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
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
在規定網站上,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
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
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告
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
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人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 20%的情形,為保障其
他投資人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
披露該投資人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
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況除外。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
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招募說明書
63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中披露固定管理費、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的
收取情況。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在 2 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并登載在規定
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
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 12 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
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
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事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包含固定管理費、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招募說明書
64
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19、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20、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2、調整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23、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4、本基金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
25、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
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本基金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
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
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并作出清算報告。
清算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
所出具法律意見書。清算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
載在規定報刊上。
(十一)實施側袋機制相關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
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十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資產支持證券、港股通標的股票,基金
管理人將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進行披露。 招募說明書
65
當相關法律法規關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基金管理人將按最新規定進行信
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人
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
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
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
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
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資者決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
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
息置備于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招募說明書
66
第十六部分 側袋機制
為加強對本基金流動性風險的管控,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
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
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側袋機制指引(試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本基金引入側袋機制作為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之一。
一、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和程序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后及時發布臨時公告,并及時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
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二、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啟用側袋機制當日,本基金登記機構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賬戶份額為基礎,確認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相應側袋賬戶份額;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按照啟用側袋機制后的主袋賬
戶份額辦理;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僅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贖回申請并支付贖回款項。
2、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賬戶份額的申購、贖回和轉換;同時,基
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約定的政策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贖回,并根據主袋賬戶
運作情況確定是否暫停申購。本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換”部分的申購、
贖回規定適用于主袋賬戶份額。
3、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主袋賬戶的份額凈值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巨額贖回按
照單個開放日內主袋賬戶份額凈贖回申請超過前一開放日主袋賬戶總份額的 10%認定。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招募說明書“基金的投資”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
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
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應當以主袋賬戶資產為基準。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動后 20 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賬戶投資組合的調招募說明書
67
整,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側袋賬戶中進行除特定資產處置變現以外的其他投資操作。
四、側袋賬戶中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
特定資產以可出售、可轉讓、恢復交易等方式恢復流動性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采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式,及時向側袋賬戶份額持
有人支付對應款項。
終止側袋機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時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
務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五、側袋機制的信息披露
1、臨時公告
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者利益產生重
大影響的事項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2、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招募說明書“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規定的基金凈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頻率披露主袋賬戶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暫停
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3、定期報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特定資產處置進展
情況,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凈值或凈值區間的,需同時注明不作為特定資產最終變
現價格的承諾。
六、本部分關于側袋機制的相關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
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后,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可直接對本
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招募說明書
68
第十七部分 風險揭示
一、投資于本基金的主要風險
1、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導致
基金收益水平變化而產生風險,主要包括:
(1)政策風險。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
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隨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變化。
基金投資于債券,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利率直接影
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基金投資于股票和債券,其收益
水平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4)上市公司經營風險。上市公司的經營好壞受多種因素影響,如管理能力、財務狀況、
市場前景、行業競爭、人員素質等,這些都會導致企業的盈利發生變化。如果基金所投資的
上市公司經營不善,其股票價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夠用于分配的利潤減少,使基金投資收益
下降。雖然基金可以通過投資多樣化來分散這種非系統風險,但不能完全規避。
(5)債券市場流動性風險。由于銀行間債券市場深度和寬度相對較低,交易相對較不活
躍,可能增大銀行間債券變現難度,從而影響基金資產變現能力的風險。
(6)購買力風險。基金的利潤將主要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可能因為通貨膨脹的
影響而導致購買力下降,從而使基金的實際收益下降。
(7)再投資風險。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固定收益證券利息收入再投資收益的影
響,這與利率上升所帶來的價格風險(即利率風險)互為消長。具體為當利率下降時,基金
從投資的固定收益證券所得的利息收入進行再投資時,將獲得比以前較少的收益率。
(8)信用風險。基金所投資債券的發行人如出現違約、無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債券
發行人信用等級降低導致債券價格下降,將造成基金資產損失。
2、管理風險
基金運作過程中由于基金投資策略、人為因素、管理系統設置不當造成操作失誤或公司
內部失控而可能產生的損失。管理風險包括: 招募說明書
69
(1)決策風險:指基金投資的投資策略制定、投資決策執行和投資績效監督檢查過程中,
由于決策失誤而給基金資產造成的可能的損失;
(2)操作風險:指基金投資決策執行中,由于投資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誤等人為因
素而可能導致的損失;
(3)技術風險: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統設置不當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損失。
3、職業道德風險:是指公司員工不遵守職業操守,發生違法、違規行為而可能導致的損
失。
4、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指在開放式基金運作過程中,可能會發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價格及時變
現基金資產以支付投資者贖回款項的風險。
(1)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詳細了解本基金的申
購以及贖回安排。在本基金發生流動性風險時,基金管理人可以綜合利用備用的流動性風險
管理工具以減少或應對基金的流動性風險,投資者可能面臨贖回申請被暫停接受、贖回款項
被延緩支付、基金估值被暫停、基金采用擺動定價等風險。投資者應該了解自身的流動性偏
好,并評估是否與本基金的流動性風險匹配。
(2)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主要投資對象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債
券等,其中股票投資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60%-95%,主要投資標的均具有良好的流動性。同
時,在組合構建過程中,本基金將持續對組合資產的構成進行權衡和優化,保持組合的分散
性,降低投資風險。
(3)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交易過程中,可能會發生巨額贖回的情形。巨額贖回可能會產生基金倉位調整
的困難,導致流動性風險,甚至影響基金份額凈值。當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部分延期贖回、暫停贖回、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等措施進行流動性風險管理。
(4)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1)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的“八、暫停贖回
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和“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詳細了解本基金暫停接招募說明書
70
受贖回申請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的部分或全部贖回申請可能被拒絕,同時投資人完成基金贖回時的
基金份額凈值可能與其提交贖回申請時的基金份額凈值不同。
2)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的“八、暫停贖回
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和“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詳細了解本基金延緩支
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接收贖回款項的時間將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遲,可能對投
資者的資金安排帶來不利影響。
3)收取短期贖回費
本基金對持續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于 1.50%的贖回費,并將上述贖回費全
額計入基金財產。短期贖回費的收取將使得投資者在持續持有期限少于 7 日時會承擔較高的
贖回費。
4)暫停基金估值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資產估值”中的“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詳細了解本基金暫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資人沒有可供參考的基金份額凈值,
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收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5)擺動定價
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當基金采用擺動定價時,投資者申購或贖回基金份額時的基金份額凈值,將
會根據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而進行調整,使得市場的沖擊成本能夠分配給實際申購、贖
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
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6)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是一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是將特定資產分離至專門的側袋賬戶進行處置清
算,并以處置變現后的款項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但
基金啟用側袋機制后,側袋賬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金份額凈值,并不得辦理申購、贖回和轉
換,僅主袋賬戶份額正常開放贖回,因此啟用側袋機制時持有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將在啟用側
袋機制后同時擁有主袋賬戶份額和側袋賬戶份額,側袋賬戶份額不能贖回,其對應特定資產招募說明書
71
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定性,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啟用側袋機制
時的特定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失。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以主袋賬戶資
產為基準,不反映側袋賬戶特定資產的真實價值及變化情況。本基金不披露側袋賬戶份額的
凈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凈值或凈值區間的,
也不作為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對于特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最終變現價格,基金管
理人不承擔任何保證和承諾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政策,因此實施側袋機制后主袋賬戶
份額存在暫停申購的可能。
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
5、合規性風險
指基金管理或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投資違反法規及基金
合同有關規定的風險。
6、投資管理風險:
(1)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預期收益及風險水平高于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型基金,低
于股票型基金;
(2)選股方法、選股模型風險;
(3)基金經理主觀判斷錯誤的風險;
(4)其他風險。
7、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征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致的風險
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有關風險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資范圍、投資比例、證券市場普遍
規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場情況下本基金的長期風險收益特征。銷售機構(包
括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和其他銷售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本基金進行風險評價,不同的銷
售機構采用的評價方法也不同,因此銷售機構的風險等級評價與基金法律文件中風險收益特
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資人在購買本基金時需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
產品風險之間的匹配檢驗。同時,不同銷售機構因其采取的具體評價標準和方法的差異,對
同一產品風險級別的評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銷售機構還可能根據監管要求、市場變化及基金
實際運作情況等適時調整對本基金的風險評級。
敬請投資人知悉,在購買本基金時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招募說明書
72
間的匹配檢驗,并須及時關注銷售機構對于本基金風險評級的調整情況,謹慎作出投資決策。
8、本基金特有的風險
(1)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既能投資股票,亦能投資債券,因此股票、債券等市場的變
化均會影響到本基金的業績表現。
(2)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風險
本基金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于香港市場,在市場進入、
投資額度、可投資對象、分紅派息、稅務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類限制可能會
不斷調整,這些限制因素的變化可能對本基金進入或退出當地市場造成障礙,從而對投資收
益以及正常的申購贖回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比如:
1)港股交易失敗風險
港股通業務試點期間存在每日額度限制。在香港聯合交易所開市前階段,當日額度使用
完畢的,新增的買單申報將面臨失敗的風險;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持續交易時段,當日額度使
用完畢的,當日本基金面臨不能通過港股通進行買入交易的風險。如果未來港股通相關業務
規則發生變化,以新的業務規則為準。
2)匯率風險
本基金以人民幣募集和計價,但本基金通過港股通投資香港證券市場。港幣相對于人民
幣的匯率變化將會影響本基金以人民幣計價的基金資產價值,從而導致基金資產面臨潛在風
險。人民幣對港幣的匯率的波動也可能加大基金凈值的波動,從而對基金業績產生影響。此
外,由于基金運作中的匯率取自匯率發布機構,如果匯率發布機構出現匯率發布時間延遲或
是匯率數據錯誤等情況,可能會對基金運作或者投資者的決策產生不利影響。
3)港股通可投資標的范圍調整帶來的風險
現行的港股通規則對港股通下可投資的港股范圍進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據范圍
限制規則對具體的可投資標的進行調整,對于調出投資范圍的港股,只能賣出不能買入,因
此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可投資標的范圍調整,不能及時買入投資標的的風險。
4)境外市場的風險
①香港出現臺風、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聯合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時,聯交所將可能停市,
本基金將面臨在停市期間無法進行港股通交易的風險;出現境內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
司認定的交易異常情況時,境內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將可能暫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
港股通服務,本基金將面臨在暫停服務期間無法進行港股通交易的風險。 招募說明書
73
②香港市場證券交易價格并無漲跌幅上下限的規定,因此每日漲跌幅空間相對較大。
③只有內地與香港兩地均為交易日且能夠滿足結算安排的交易日才為港股通交易日。
④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關于股票分紅、代理投票、交收安排等方面對
本基金投資安排產生影響的相關規定。
5)本基金會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以及投資策略的需要進行調整,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
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因此本基金存在不對港股
進行投資的可能。
(3)投資股指期貨的風險
1)基差風險。標的股票指數價格與股指期貨價格之間的價差被稱為基差。在股指期貨交
易中因基差波動的不確定性而導致的風險被稱為基差風險。
2)合約品種差異造成的風險。合約品種差異造成的風險,是指類似的合約品種,在相同
因素的影響下,價格變動不同。表現為兩種情況:1)價格變動的方向相反;2)價格變動的
幅度不同。類似合約品種的價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變動幅度上的差異,也構成了合約品種
差異的風險。
3)標的物風險。股指期貨交易中,標的物風險是由于投資組合與股指期貨的標的指數的
結構不完全一致,導致投資組合特定風險無法完全鎖定所帶來的風險。
4)衍生品模型風險。本基金在構建股指期貨組合時,可能借助模型進行期貨合約的選擇。
由于模型設計、資本市場的劇烈波動或不可抗力,按模型結果調整股指期貨合約或者持倉比
例也可能將給本基金的收益帶來影響。
(4)投資國債期貨的風險
國債期貨的投資可能面臨市場風險、基差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是因期貨市場價
格波動使所持有的期貨合約價值發生變化的風險。基差風險是期貨市場的特有風險之一,是
指由于期貨與現貨間的價差的波動,影響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發生意外損益的風險。
流動性風險可分為兩類:一類為流通量風險,是指期貨合約無法及時以所希望的價格建立或
了結頭寸的風險,此類風險往往是由市場缺乏廣度或深度導致的;另一類為資金量風險,是
指資金量無法滿足保證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頭寸面臨被強制平倉的風險。
(5)投資股票期權的風險
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可能給本基金帶來額外風險,包括杠桿風險、股票期權價格與基金
投資品種價格的相關度降低帶來的風險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凈值的波動性。 招募說明書
74
(6)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
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風險主要包括流動性風險、利率風險及評級風險等。由于資產支持
證券的投資收益來自于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或剩余權益,因此資產支持證券投資還面臨基
礎資產特定原始權益人的破產風險及現金流預測風險等與基礎資產相關的風險。
(7)投資存托憑證的風險
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可能受到存托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價格波動影響,存托憑證的境
外基礎證券的相關風險可能直接或間接成為本基金的風險。除價格波動風險外,本基金還將
面臨存托憑證發行機制相關的風險,包括存托憑證持有人與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在法
律地位、享有權利等方面存在差異可能引發的風險;存托憑證持有人在分紅派息、行使表決
權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發的風險;存托協議自動約束存托憑證持有人的風險;因多地上
市造成存托憑證價格差異以及波動的風險;存托憑證持有人權益被攤薄的風險;存托憑證退
市的風險;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礎證券發行人,在持續信息披露監管方面與境內可能存在差異
的風險;境內外法律制度、監管環境差異可能導致的其他風險。
9、浮動管理費模式相關風險
(1)本基金的管理費由固定管理費、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組成,其中或有管理費和
超額管理費取決于每筆基金份額的持有時長和持有期間年化收益率水平(詳見基金合同“第
十五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因此投資者在認/申購本基金時無法預先確定本基金的整體管
理費水平。
(2)由于本基金在計算基金份額凈值時,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1.20%年費率計算管
理費,該費率可能高于或低于不同投資者最終適用的管理費率。在基金份額贖回、轉出或基
金合同終止的情形發生時,基金投資者實際收到的贖回款項或清算款項的金額可能與按披露
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的結果存在差異。投資者的實際贖回金額和清算資金以登記機構確認數
據為準。
(3)本基金采用浮動管理費的收費模式,不代表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收益的保證。
10、其他風險
(1)隨著符合本基金投資理念的新投資工具的出現和發展,如果投資于這些工具,基金
可能會面臨一些特殊的風險;
(2)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計算機系統不可靠產生的風險;
(3)因基金業務快速發展而在制度建設、人員配備、內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產生招募說明書
75
的風險;
(4)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內幕交易、欺詐行為等產生的風險;
(5)對主要業務人員如基金經理的依賴而可能產生的風險;
(6)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影響基金收益水平,從而帶
來風險;
(7)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二、聲明
1、投資人投資于本基金,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本基金的銷售外,本基金還通過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銷售機
構代理銷售,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都不能保證其收益或本金安全。招募說明書
7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
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方
可執行,自表決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自決議生效之日起兩日內在規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
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
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招募說明書
77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
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變
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
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并
扣除相應的超額管理費(如涉及)。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
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
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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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財
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包括固定管理費、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
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基
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
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并獲得《基金
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及轉換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
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
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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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非交易過戶的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
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
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
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
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應監
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提供的
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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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不少
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者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
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
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 30 日內退
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 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國
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招募說明書
81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為基金辦理
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產
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
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金合同》的
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應監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
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提供的情況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
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招募說明書
82
的最低期限;
(12)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
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
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
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同一類別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與 C 類基金份額由
于基金份額凈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額以及參與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分配的數量將
可能有所不同。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招募說明書
83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
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或
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
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向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提供法律法規規定的信息資料及身份證明文件,配合管理
人或其銷售機構就委托人風險承受能力、反洗錢等事項進行的盡職調查;
(1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暫不設立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除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招募說明書
84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率;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事項。
2、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并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
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履行適當程序后修改,不
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銷售服務費
率或變更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5)《基金合同》明確約定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情況;
(6)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許可的范圍內
調整有關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基金交易、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和收益分配等業務規則;
(7)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或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8)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招募說明書
85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開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
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
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
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 30 日,在規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招募說明書
86
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意
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
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
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
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
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代表出席,現
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
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
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50%(含 50%)。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或大會公
告載明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大
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 2 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招募說明書
87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
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決意
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
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注冊機構記錄相符。
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額低于第 1 款第(2)項、或者第 2 款第(3)
項規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三個月以后、六個月
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
3、在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允許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電話或其他
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
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的,在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允許的前提
下,授權方式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
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
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招募說明書
88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
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
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
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
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以上(含 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
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
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
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后 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以
上(含 50%)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 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
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
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
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
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
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招募說明書
89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
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
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
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
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
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
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
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影
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
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
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進
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招募說明書
90
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
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和側袋份額
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
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
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
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
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后、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
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以上(含 50%)選
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賬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十)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
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
托管人協商一致報監管機關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招募說明書
91
三、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
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方
可執行,自表決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自決議生效之日起兩日內在規定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 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
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
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招募說明書
92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
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變
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
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并
扣除相應的超額管理費(如涉及)。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
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
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四、 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相關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
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廣州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仲裁地點為廣州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相關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
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
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招募說明書
93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僅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臺灣地區法律)管轄。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
和營業場所查閱。
招募說明書
94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簡稱“管理人”)
名稱: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環島東路 3018 號 2608 室
法定代表人: 葛長偉
成立時間:2003 年 8 月 5 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準設立文號:證監基金字[2003]91 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 14,097.8 萬元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或簡稱“托管人”)
名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1 號
法定代表人: 葛海蛟
成立時間: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 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294,387,791,241 元
經營范圍:吸收人民幣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理票據貼現;
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
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險箱服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
外匯匯款;外匯兌換;國際結算;同業外匯拆借;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
擔保;結匯、售匯;發行和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
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匯買賣;代客外匯買賣;外匯信用卡的發行和代理國外信用卡的發行招募說明書
95
及付款;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國際貴金屬買賣;海外分支機
構經營與當地法律許可的一切銀行業務;在港澳地區的分行依據當地法令可發行或參與代理
發行當地貨幣;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資運作進行監督:
1、對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創
業板、科創板及其他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國債、地方
政府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
券、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包括超短期融資券)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
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以及法律法規或
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
將其納入投資范圍,并可依據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適時合理地調整投資范圍。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60%-95%,
其中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不超過股票資產的 5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
國債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
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5%,其中現金不得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及應收申
購款等;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
構的規定執行。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對投資比例要求有變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
以做出相應調整。
基金管理人應將本基金的基金禁投庫等各投資品種的具體范圍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對各投資品種的具體范圍予以更新和調整,并及時通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據上述投資范圍對基金的投資進行監督。相關基金庫提供給托管
人的時間應不晚于基金成立后 10 個交易日。
2、對基金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招募說明書
96
(1)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60%-95%,其中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不超過股票資
產的 5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
保證金后,應當保持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5%,其中
現金不得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及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 A+H
股合并計算)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
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 A+H 股合并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
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含 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
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
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
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還需遵守以下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
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
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
回購)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
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
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
計算)應當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60%-95%; 招募說明書
97
(12)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還需遵守以下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
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
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
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30%;
(13)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應當符合下列風險控制指標要求:基金因未平倉的期
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
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
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5)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5%;因證
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6)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
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7)本基金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 140%;
(18)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計算;
(1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9)、(15)、(16)項規定的情形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
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
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招募說明書
98
的,應當符合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
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
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
審查。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計
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
息披露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復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監督和核查中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上述約
定,應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應及時核對確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托
管人發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提示事項進行復查。基金管理人對
基金托管人提示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四)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托管協議的規定,應當拒絕
執行,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托管人發
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托管協議規定的,應當及時提示
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五)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規定時
間內答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
度等。
(六)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組合限制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
賬戶。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在托管協議的有效期內,在不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以及不妨礙基金托管人遵守相
關法律法規及其行業監管要求的基礎上,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協議的情況
進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
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
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無招募說明書
99
正當理由未執行或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及托管協議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
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
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財產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
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或法律法規、《基
金合同》及托管協議另有規定,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除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外,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資金的驗資和入賬
1、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內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進行驗資,并出具驗資報
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 2 名以上(含 2 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
定的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2、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在基金托管人處為本基金開立的基金
銀行賬戶中,并確保劃入的資金與驗資確認金額相一致。
(三)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開設本基金的銀行賬戶。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招募說明書
100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
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行。
3、本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行本
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銀行賬戶的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進行定期存款投資的賬戶開設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義在基金托管人認可的存款銀行的指定營業網點開立存款賬戶,
基金托管人負責該賬戶銀行預留印鑒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賬戶開立和賬戶相關信息變更過
程中,基金管理人應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開戶或賬戶變更所需的相關資料。
(五)基金證券賬戶、結算備付金賬戶及其他投資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當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
有限責任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2、本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轉讓本基金的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證券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
外的活動。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賬戶,
用于辦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內的全部基金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投資所涉及
的資金結算業務。結算備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4、在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的,涉及相關賬
戶的開設、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應當比照并遵守上述關于賬戶開設、使用
的規定。
(六)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
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在上述手續
辦理完畢之后,基金托管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
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賬戶和資金結算專戶,并代表基金進行
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和資金的清算。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的保管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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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財產投資的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對其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
關憑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有關重大合同后應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內將一份正本的
原件提交給基金托管人。除托管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
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規定各自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與合同原件核對一致
并加蓋公章的合同復印件或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五、基金資產凈值計算、估值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復核
1、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是
指計算日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該類基金份額余額總數后的價值。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財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
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凈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
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
的基金份額凈值,并以雙方約定的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對凈值計算結果進
行復核,并以雙方約定的方式將復核結果傳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3、當相關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觀反映基金財產公允價值時,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
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雙方應及時進行協商和糾正。
5、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四位內發生差錯時,視為該類基
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當基金份額凈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并采取招募說明書
102
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計價錯誤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 0.25%時,基金管理
人應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計價錯誤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 0.5%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的同時并及時進行公告。如法律法規
或監管機關對前述內容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凈值數據錯誤,導致該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實際損失,基金管理人應對此承擔責任。若基金托管人計算的凈值數據正確,則基金托
管人對該損失不承擔責任;若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的基金凈值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同意的,則
基金托管人也應承擔部分未正確履行復核義務的責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基金管理人未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復核意見進行信息披露產生的責任。如果上述錯誤造成了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不當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應負
責向不當得利之主體主張返還不當得利。如果返還金額不足以彌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已承擔的賠償金額,則雙方按照各自賠償金額的比例對返還金額進行分配。
7、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證券、期貨交易所、登記機構及存款銀行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
數據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
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財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復核結果與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存在差異,且雙方經協商未能達
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對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
將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會計核算
1、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賬方法和會
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記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賬冊,對雙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
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
的處理方法為準。
2、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定期就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進行核對。如發現存在不符,雙
方應及時查明原因并糾正。
3、基金財務報表和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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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制,應于每
月終了后 5 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
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
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
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
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
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
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
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告登載
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
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賬務處理為準。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托管業務
部門公章或者出具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的復核意見書或進行電子確認,雙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
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賬戶
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
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
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登記機構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
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報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托管人,招募說明書
104
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七、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方式
(一)托管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僅為托管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
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并從其解釋。
(二)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因托管協議產生的或與托管協議有關的爭議可通過
友好協商解決。但若自一方書面提出協商解決爭議之日起 60 日內爭議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
的,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位于廣州市的廣州仲裁委員會,并按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
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
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三)除爭議所涉的內容之外,托管協議的當事人仍應履行托管協議的其他規定。
八、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
托管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變更。變更后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
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二)托管協議的終止
發生以下情況,托管協議應當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本基金更換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
4、發生《基金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基金的財產進
行清算。
105
第二十一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冊登記服務
基金管理人擔任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注冊登記服務,配備安全、
完善的電腦系統及通訊系統,準確、及時地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辦理基金賬戶業務、基金份額
的登記、權益分配時紅利的登記、權益分配時紅利的派發、基金交易份額的清算過戶等服務。
二、持有人交易記錄查詢及對賬單服務
1、基金交易確認服務
注冊登記機構保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投資記錄。
基金份額持有人每次交易結束后(T 日),本基金銷售網點將于 T+2 日開始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提供該筆交易成交確認單的查詢服務。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以在 T+2 日通過本基金管理人
客戶服務中心查詢基金交易情況。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網點應根據在直銷機構網點進行交易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要求打印成交確認單。基金銷售機構應根據在銷售網點進行交易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要求進行成交確認。
2、對賬單服務
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電子郵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過廣發基金直銷系統持有本公司基
金份額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況信息。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以下方式查閱對賬單:
1)基金份額持有人可登錄本基金管理人的網站賬戶自助查詢系統查閱對賬單。
2)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網站、電話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電子形式的定期對賬單。
基金交易對賬單分為季度對賬單和年度對賬單,記錄該基金份額持有人最近一季度或一年內
所有申購、贖回等交易發生的時間、金額、數量、價格以及當前賬戶的余額等。季度對賬單
在每季結束后的 20 個工作日內向定制季度對賬單服務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電子郵件形式發
送,年度對賬單在每年度結束后 20 個工作日內對所有基金份額持有人以電子郵件形式發送。
3、基金份額持有人交易記錄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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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的客戶服務中心(包括電話呼叫中心和網站賬戶自
助查詢系統)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銷售網點查詢歷史交易記錄。
三、信息定制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開立本公司基金賬戶時如預留電子郵件地址,可訂制電子郵件服
務,內容包括交易確認及相關基金資訊信息等;如預留手機號碼,可訂制手機短信服務,內
容包括基金凈值播報、交易確認等。已開立本公司基金賬戶未預留相關資料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可到銷售網點或通過基金管理人的客戶服務中心(包括電話呼叫中心和網站賬戶自助查詢
系統)辦理資料變更。
四、信息查詢
基金管理人為每個基金賬戶提供一個基金賬戶查詢密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憑基金賬
號和該密碼通過基金管理人的電話呼叫中心(Call Center)查詢客戶基金賬戶信息;同時可
以修改通信地址、電話、電子郵件等信息;另外還可登錄本基金管理人網站查詢基金申購與
贖回的交易情況、賬戶余額、基金產品信息。
五、投訴受理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網站在線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書信、
電子郵件、傳真等渠道對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所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基金份額持有人還
可以通過銷售機構的服務電話進行投訴。
六、服務聯系方式
1、客戶服務中心
電話呼叫中心(Call Center):95105828 或 020-83936999,該電話可轉人工服務。
傳真:020-34281105
2、互聯網網站
公司網址:www.gffunds.com.cn
電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107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基金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基金合同當事人各方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協商解決。
10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基金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供社會公眾查
閱、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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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備查文件
(一)中國證監會注冊廣發價值穩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廣發價值穩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
(四)《廣發價值穩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五)法律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