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瑞享回報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華夏瑞享回報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釋義...............................................................................................................................4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況...........................................................................................................9
第四部分基金份額的發售.........................................................................................................11
第五部分基金備案.....................................................................................................................13
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1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23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30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38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41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額的登記.....................................................................................................4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資.............................................................................................................4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財產.............................................................................................................52
第十四部分基金資產估值.........................................................................................................53
第十五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53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66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68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9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76
第二十部分違約責任.................................................................................................................78
第二十一部分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79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80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項.............................................................................................................81
第一部分前言
一、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據和原則
1、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規范基金運作。
2、訂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
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
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
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和其他有關法
律法規。
3、訂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則是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二、基金合同是規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與基金
相關的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與基金合同有沖突,
均以基金合同為準。基金合同當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
利、承擔義務。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資人自依
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三、華夏瑞享回報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關規定募集,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注冊。
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和市場前景做出實
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
證投資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投資者應當認真
閱讀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規定的免責條款、第二十一部分規定的爭議處理方
式。
四、本基金資產投資于港股通機制下允許買賣的規定范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以下簡稱“港股通標的股票”),會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市場
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港股市場股價波動較大的風險(港股市場
實行T+0回轉交易,且對個股不設漲跌幅限制,港股股價可能表現出比A股更為劇烈的
股價波動)、匯率風險(匯率波動可能對基金的投資收益造成損失)、港股通機制下交易
日不連貫可能帶來的風險(在內地開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
能及時賣出,可能帶來一定的流動性風險)等。
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
于港股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于港股,基金資產并非必然投資港股。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內容涉及
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如與基金合同有沖突,以基金合同為準。
六、本基金按照中國法律法規成立并運作,若基金合同的內容與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
的強制性規定不一致,應當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七、基金份額持有人承諾其知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國人民銀行關于
加強開戶管理及可疑交易報告后續控制措施的通知》、《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
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落實執行聯合國安理會相關決議的通知》等反洗錢相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將嚴格遵守上述規定,不會違反任何前述規定;承諾用于基金投資的
資金來源不屬于違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諾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
文件,積極履行反洗錢職責,不借助本業務進行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
基金份額持有人承諾,其不屬于聯合國、中國有權機關或其他司法管轄區有權機關制
裁名單內的企業或個人,不位于被聯合國、中國有權機關或其他司法管轄區有權機關制裁
的國家和地區。
八、本基金的管理費由固定管理費、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組成,其中或有管理費
和超額管理費取決于每筆基金份額的持有時長和持有期間年化收益率水平,因此投資者在
認/申購本基金時無法預先確定本基金的整體管理費水平。由于本基金在計算基金份額凈值
時,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1.20%年費率計算管理費,該費率可能高于或低于不同投資
者最終適用的管理費率。在基金份額贖回、轉出或基金合同終止的情形發生時,基金投資
者實際收到的贖回款項或清算款項的金額可能與按披露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的結果存在差
異。投資者的實際贖回金額和清算資金以登記機構確認數據為準。本基金或有管理費的返
還取決于每筆基金份額持有期限情況及持有期年化收益率情況,若單筆基金份額對應的基
金資產凈值較小、持有期限較短,可能導致每筆基金份額對應的或有管理費金額過小。因
此受資金支付/劃轉時最小金額單位的限制,可能出現因或有管理費金額過小而無法實際返
還劃轉的情形。本基金采用浮動管理費的收費模式,不代表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收益的保
證。
第二部分釋義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華夏瑞享回報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華夏瑞享回報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合同》及對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華夏瑞享回報混合型證券
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華夏瑞享回報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華夏瑞享回報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
其更新。
8、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華夏瑞享回報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司法解
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
修訂。
11、《銷售辦法》: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
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
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運作辦法》: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
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
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等對銀行業
金融機構進行監督和管理的機構。
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律
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
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0、合格境外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
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使用來自境外的資金投資于在中國境
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包括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21、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
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2、港股通:指投資者委托內地證券公司,經由內地證券交易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
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范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23、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4、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
金份額的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5、銷售機構:指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
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
售業務的機構。
26、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
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7、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8、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由該登記機構登記的基
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9、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認
購、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余情況
的賬戶。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產清算完
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3個月。
33、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參
與港股通交易且該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時,則本基金有權不開放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
具體以屆時公告為準)。
38、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9、《業務規則》:指《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和投
資人共同遵守。
40、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
金份額的行為。
41、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
金份額的行為。
42、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
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3、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
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份額的行為。
44、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
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5、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
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6、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
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7、元:指人民幣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
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9、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款及其他
資產的價值總和。
50、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1、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2、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
份額凈值的過程。
53、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信
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
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4、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基金份額
持有人服務的費用。
55、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
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
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
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56、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凈值的
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
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57、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分離至一個專門賬戶進行
處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屬于流動性風險管
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專門賬戶稱為側袋賬戶。
58、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
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仍導致資產價值
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況
一、基金名稱
華夏瑞享回報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二、基金的類別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四、基金的投資目標
在合理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力求實現基金資產的穩健增值,獲取長期穩定的投資回
報。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為2億份。
六、基金份額發售面值和認購費用
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面值為人民幣1.00元。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率按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規定執行。C類
基金份額不收取認購費用。
七、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額類別
本基金根據認購費、申購費、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或其他條件的不同,將基金份額分
為不同的類別。在投資者認購/申購時收取前端認購/申購費的,稱為A類基金份額;不收
取前后端認購/申購費,而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稱為C類基金份額。A
類、C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代碼,分別計算和公告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有關基金份額類別的具體設置、費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中公
告。根據基金銷售情況,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損害已有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情況下,經與
基金托管人協商,調整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費率水平、銷售方式或者停止現有基金份額類
別的銷售等,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調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時公告。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根據基金發展需要,在履行適當程序后,為本基金增設新的份額類別。新的份額類別可
設置不同的申購費、贖回費、銷售服務費等其他條件,調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時公告。有
關基金份額類別的具體規則等相關事項屆時將另行公告。
第四部分基金份額的發售
一、基金份額的發售時間、發售方式、發售對象
1、發售時間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具體發售時間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2、發售方式
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公開發售,各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份額發售公
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調整銷售機構的相關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網站的相關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調整基金的發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或相關公
告中列明。
3、發售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
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二、基金份額的認購
1、認購費用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
概要中列示。基金認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認購費用。
2、募集期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份額類型為投資者認購時選
擇的相應類別)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轉份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3、基金認購份額的計算
基金認購份額具體的計算方法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
4、認購份額余額的處理方式
認購份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誤差產
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5、認購申請的確認
基金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已經接
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認購申請及認購份額的
確認情況,投資者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否則,由此產生的投資者任何損失由
投資者自行承擔。
三、基金份額認購金額的限制
1、投資人認購時,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每個基金交易賬戶的單筆最低認購金額進行限制,具體限制請
參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募集期間的單個投資人的累計認購金額進行限制,具體限制和
處理方法請參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4、基金投資人在基金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認購費按每筆認購申請單獨計
算。認購一經受理不得撤銷。
5、如果募集期限屆滿,單一投資者認購基金份額比例達到或者超過50%,基金管理
人有權全部或部分拒絕該投資者的認購申請,以確保其認購基金份額比例低于50%。
第五部分基金備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份,基金募
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于200人的條件下,基金募集期屆滿或基
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并在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
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取得中國證監
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
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交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
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60個工作
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
如持續運作、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集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
明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
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
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若本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且該日為非港
股通交易日時,則本基金有權不開放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具體以屆時公告為準),具
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
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
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
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
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
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
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該類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
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后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5、本基金份額分為多個類別,適用不同的認/申購費或銷售服務費,投資者在認/申購
時可自行選擇基金份額類別。
6、投資者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辦理時間、處理規則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
7、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投資者的合
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
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
回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
效。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申請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
款項。在發生巨額贖回或本基金合同載明的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
參照本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
數據交換系統故障、港股通非交易日或者發生港股通暫停交易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時,贖回款項順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個工
作日劃出。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
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
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可在T+2日后(包括該日)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
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
實接收到申請。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或基金管理人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申請的確認情
況,投資者應及時查詢。若申購不成功,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
下,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額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人首次申購和每次申購的金額限制以及每次贖回的份額限
制,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人每個基金交易賬戶的最低基金份額余額,具體規定請參
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或單日申購金額上限,具
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權規定本基金的總規模限額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具體規定
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5、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
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資運作與
風險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制。具體請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數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
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為A類和C類兩類基金份額,兩類基金份額單獨設置基金代碼,分別計
算和公告基金份額凈值。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均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數
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
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T+1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
算或公告。
由于本基金在計算基金份額凈值時,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1.20%年費率計算管理
費,該費率可能高于或低于不同投資者最終適用的管理費率。在基金份額贖回、轉出或基
金合同終止的情形發生時,基金投資者實際收到的贖回款項的金額可能與按披露的基金份
額凈值計算的結果存在差異。投資者的實際贖回金額以登記機構確認數據為準。
2、申購份額的計算及余額的處理方式:本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及余額的處理方式詳見
《招募說明書》。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及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中列示。申購的有效份額為凈申購金額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凈值,有
效份額單位為份,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由此產生的收
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3、贖回金額的計算及處理方式:本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及處理方式詳見《招募說明
書》。本基金的贖回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中列
示。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扣除或加上相應
的費用,贖回金額單位為元。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由
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4、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由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申購費可在投
資者申購基金份額和/或在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在申購時收取的申購費稱為前端申
購費,在贖回時收取的申購費稱為后端申購費。實際執行的收費方式在招募說明書中載
明。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用。
5、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
時收取。贖回費用歸入基金財產的比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設定,具體見招募說明書的規
定,未歸入基金財產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其中,對持續持有期少
于7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于1.5%的贖回費,并全額計入基金財產。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
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本基金的申購費率、申購份額具體的計算方法、贖回費率、贖回金額具體的計算方
法和收費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調整費
率或收費方式,并最遲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
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不利影響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針對投資者定期或不定期地開
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贖回費率和銷售服務費率。
8、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
的規定。
七、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
購申請。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臨時暫停,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
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
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
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
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等因異常情況無法辦理申購業
務。
9、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額度不足。
10、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8、9、10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
受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
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
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
八、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或無法接受贖回申請。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
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臨時暫停,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
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
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6、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
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
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
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
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
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
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
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
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
回、部分延期贖回或暫停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
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
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
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
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
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
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
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
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
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
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3)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
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
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4)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的,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前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20%以上的大額贖回申請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全部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
或認為因支付全部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
動時,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辦理贖回申請。具體分為兩種情況: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為了保護其他贖回投
資人的利益,對于其他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按正常贖回程序進行。對于單個投資人超過前一
開放日基金總份額20%以上的大額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圍內對其按比
例確認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選擇延期贖
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
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
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
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
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僅支付其他投資人的贖回申請也有困難時,則對于所有投資人
的贖回申請(包括單個投資人超過基金總份額20%以上的大額贖回申請和其他投資人的贖
回申請)都按照上述“(2)部分延期贖回”的約定一并辦理。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
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并在2日內在
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
停公告。
2、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消除的,基金管理人應于重新開放日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
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最遲于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
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
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
關機構。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
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
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
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
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司法強制贖回)。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
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
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三、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銷售機構
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四、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
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五、基金份額的凍結、解凍和扣劃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解凍和扣劃,以及登
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解凍和扣劃。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
結部分產生的權益根據有權機關要求及登記機構業務規則決定是否一并凍結,法律法規或
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六、基金份額轉讓
基金管理人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份額可以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在中國
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轉讓,具體由管理人提前發布公告。
十七、其他業務
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辦理份額的質押或其他基金業務,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應的業務規則,屆時無需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但須提前公告。
十八、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十九、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實質利益的
前提下,根據市場情況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的安排進行補充和調整并提前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簡況
名稱: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順義區安慶大街甲3號院
法定代表人:張佑君
設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6號文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2.38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100年
聯系電話:400-818-6666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
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費
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
《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并獲得《基
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與轉換等業務申
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
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
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
換、非交易過戶、收益分配、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的業務規則。
(17)委托第三方機構辦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結算等業務。
(18)委托證券經紀商在證券交易所進行各類證券交易、證券交收,以及相關證券交
易的資金交收等證券經紀服務。證券經紀服務的相關權利、義務,由基金管理人與證券經
紀商簽訂的《證券經紀服務協議》約定為準。
(19)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反洗錢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基金份額持有人洗錢風
險狀況,采取相應合理的控制措施。
(2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
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
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
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
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
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
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但因監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
要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
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年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
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
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
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
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
為。
(24)基金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簡況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郵政編碼:100033
法定代表人:張金良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監復【2004】143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
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費
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
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
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為基金辦
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
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
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
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金合同》
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監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
的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提供的情況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
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年限。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
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
監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
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
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同一類別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
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
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
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
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和登記機構的相關交易及業務規則。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監管機構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時地更新和補充,并
保證其真實性。
(11)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
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
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立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率。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
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增加、減少、調整本基金份額類別設
置,或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或調低銷售服務費率,或調整收費方式。
(3)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收益
分配、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的規則。
(4)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5)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6)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7)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
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
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
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
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
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表
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
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
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
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允許
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代表出席,
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
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
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
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
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
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或會議
通知約定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統。通訊開會應以書
面方式或會議通知約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
提示性公告,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
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
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
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
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
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決
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
方式與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
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經會議通知載明,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
式進行表決,或者采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
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基
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
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
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
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
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
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
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
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
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
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
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
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
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
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
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
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
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
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
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
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
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
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
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
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
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
要求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
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約束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和側袋份
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
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基金份額
10%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
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若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
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
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過。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涉及主袋賬戶和側袋賬戶的,應分
別由主袋賬戶、側袋賬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表決,同一主側袋賬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
具有平等的表決權。表決事項未涉及側袋賬戶的,側袋賬戶份額無表決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相關規定以本節特殊約定內容為準,
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部分相關約定。
十、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等規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
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和提前公告
后,可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基
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的基金管理
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及時向
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
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
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由基金財產承
擔。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應按其要求
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基
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的基金托管
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基金托管人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
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
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
人應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
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由基金財產承
擔。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份額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三、新任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財產
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應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繼續
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做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原基金管理人或
原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
金托管費。
四、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
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相應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
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訂立托管協
議。
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運
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
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額的登記
一、基金的份額登記業務
本基金的登記業務指本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
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
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二、基金登記業務辦理機構
本基金的登記業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辦理。基金
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登記業務的,應與代理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以明確基金
管理人和代理機構在投資者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發放紅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事宜中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基金登記機構的權利
基金登記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1、取得登記費。
2、建立和管理投資者基金賬戶。
3、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戶資料、交易資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4、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登記業務的辦理時間和相關業務規則進行調整,并依
照有關規定于開始實施前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四、基金登記機構的義務
基金登記機構承擔以下義務:
1、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本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
2、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本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
3、妥善保存登記數據,并將基金份額持有人名稱、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額明細等數據備
份至中國證監會認定的機構。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不得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
最低年限。
4、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賬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因違反該保密義務對投資者或基
金帶來的損失,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及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
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規定為投資者辦理非交易過戶業務、提供其他必要的
服務。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監督。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在合理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力求實現基金資產的穩健增值,獲取長期穩定的投資回
報。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或上市的股票(包
括創業板、存托憑證及其他中國證監會注冊或核準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
(包括國內依法發行和上市交易的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中期
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公開發行的次級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政府支持
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衍
生品(包括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等)、資產支持證券、貨幣市場工具(含同業
存單)、債券回購、銀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參與融資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投資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95%,港股通標的股票
投資占股票資產的比例為0-5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
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
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上述投資品種的比例限制,以變更后的比例為準,基金
管理人在依法履行適當程序后,可對本基金的投資比例做相應調整。
三、投資策略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遵循積極主動的投資理念,通過對宏觀經濟環境、政策形勢、證券市場走勢的
綜合分析,主動判斷市場時機,進行積極的資產配置,合理確定基金在股票、債券等各類
資產類別上的投資比例,并隨著各類資產風險收益特征的相對變化,適時進行動態調整。
2、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主要遵循“自下而上”與“自上而下”相結合的分析框架,定量及定性相結合地
分析公司盈利的持續性及增長情況,選擇盈利穩定增長或具有高速增長潛力,同時價格未
反映其價值的公司,構建股票資產組合。
(1)行業配置策略
本基金將運用“自上而下”的行業配置方法,結合宏觀經濟環境、產業發展政策、行業
發展周期、行業競爭格局、海內外狀況與趨勢、技術水平發展趨勢、風險分散程度等因
素,對各個行業進行綜合評估分析。同時,本基金將根據宏觀經濟及證券市場環境的變
化,及時對行業配置進行動態調整。
(2)個股選擇策略
本基金將采取“自下而上”的選股策略,堅持“定量+定性”相結合,通過成長能力、盈利
能力、估值水平等指標對公司進行多方面的定量篩選后,結合實地調研、產業研究等多維
度進行定性分析,深度理解公司背后的長期成長性和經營壁壘。判斷是否公司治理優秀、
行業壁壘較高、有長期成長空間等。
(3)存托憑證投資策略
對于存托憑證投資,本基金將在深入研究的基礎上,通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
的方式,精選出具有比較優勢的存托憑證。
(4)港股通標的股票投資策略
在港股通標的股票投資策略方面,本基金將充分挖掘資本市場互聯互通、資金雙向流
動機制下A股市場和港股市場的投資機會,重點關注在香港市場上市、具有行業代表性的
優質中資公司以及A股市場稀缺的香港本地公司、外資公司。通過精選香港市場行業結
構、估值、成長性等方面具有吸引力的投資標的,結合投研團隊的綜合判斷,構建投資組
合。
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于
港股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于港股,基金資產并非必然投資港股。
3、固定收益品種投資策略
(1)債券投資策略
結合對未來市場利率預期運用久期調整策略、收益率曲線配置策略、債券類屬配置策
略、利差輪動策略等多種積極管理策略,通過嚴謹的研究發現價值被低估的債券和市場投
資機會,構建收益穩定、流動性良好的債券組合。
(2)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對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對應的基礎股票進行深入分析與研究,重點選擇
有較好盈利能力或成長前景的上市公司的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并在對應可轉換債
券、可交換債券估值合理的前提下進行投資,以分享正股上漲帶來的收益。同時,本基金
還將密切跟蹤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從財務壓力、融資安排、未來的投資計劃等方面推
測、并通過實地調研等方式確認上市公司對轉股價的修正和轉股意愿。
(3)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深入分析資產支持證券的市場利率、發行條款、支持資產的構成及質量、提
前償還率、風險補償收益和市場流動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計資產違約風險和提前償付風
險,并根據資產證券化的收益結構安排,模擬資產支持證券的本金償還和利息收益的現金
流過程,輔助采用定價模型,評估其內在價值。
4、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本著謹慎原則,適度參與股指期貨投資。本基金投資
股指期貨時,將按照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通過對現貨市場和期貨市
場運行趨勢的研究,結合基金股票組合的實際情況及對股指期貨的估值水平、基差水平、
流動性等因素的分析,選擇合適的期貨合約構建相應的頭寸,以調整投資組合的風險暴
露,降低系統性風險。基金還將利用股指期貨作為組合流動性管理工具,降低現貨市場流
動性不足導致的沖擊成本過高的風險,提高基金的建倉或變現效率。
5、國債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充分考慮國債期貨的流動性和風險收
益特征,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適度參與國債期貨投資。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時,將按照
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
6、股票期權投資策略
本基金按照風險管理的原則,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選擇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
股票期權合約進行投資。本基金基于對證券市場的判斷,結合期權定價模型,選擇估值合
理的股票期權合約。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時,將按照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主要
目的。
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審慎原則,建立期權交易決策部門或小組,
授權特定的管理人員負責股票期權的投資審批事項,以防范股票期權投資的風險。
未來,根據市場情況,在不改變投資目標及本基金風險收益特征的前提下,遵循法律
法規的規定,基金可履行適當程序后相應調整和更新相關投資策略,并在招募說明書更新
中公告。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60%-95%,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占股票資
產的比例為0-5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
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
合計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
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凈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
持證券規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
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1)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
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
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2)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
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3)本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4)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
股票總市值的2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
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
券總市值的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
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
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
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6)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
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7)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
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8)基金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終,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
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
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19)基金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持有合約行
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未平倉的期權合
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20)基金參與融資業務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他
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21)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2)、(11)、(16)、(17)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
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港股通額度不足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
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
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
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自動遵守屆時有效的法律
法規或監管規定。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
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
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
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
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的,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上述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自動遵守屆
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定。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中證800指數收益率×60%+中證港股通綜合指數收益率
×20%+中債綜合全價指數收益率×20%。
中證800指數是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的,反映滬深證券市場內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
體狀況的指數,具有良好的市場代表性和市場影響力,適合作為本基金A股投資部分的業
績基準。中證港股通綜合指數由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反映了港股通范圍內上市公司的
整體狀況和走勢,具有良好的市場代表性,適合作為本基金港股投資部分的業績基準。中
債綜合全價指數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編制,具有良好的市場代表性和較高的
知名度,適合作為本基金債券投資的業績基準。
如果指數編制機構變更或停止以上指數的編制及發布,或者以上指數由其他指數替
代,或者由于指數編制方法發生重大變更等原因導致以上指數不宜繼續作為基準指數,或
者有基金管理人認為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或者市場上出
現更加適合用于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本基金可在按照監
管部門要求履行適當程序后變更業績比較基準并及時公告。
六、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其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債券型基金與貨
幣市場基金。本基金還可通過港股通渠道投資于香港證券市場,除了需要承擔與境內證券
投資基金類似的市場波動風險等一般投資風險之外,本基金還將面臨匯率風險、香港市場
風險等特殊投資風險。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當利益。
八、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
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
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款及其他資產
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戶以及投
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
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經紀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
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
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
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
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
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
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資產支持證券、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
票期權、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他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計準
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1、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日有報價
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
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
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
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為基礎,
并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該
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為特征考慮。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溢價或折價。
2、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時,應優先使用可
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
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3、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使潛在估
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估值進行調整并確定公
允價值。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資品種,按如下原則進行估值: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
(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及證券發
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
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
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
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4)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轉股權的債券,
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
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市
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6)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應
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于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估值日
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于不存在市場活
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
有一定鎖定期的股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
帶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
當日的估值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
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估值。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
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4、對于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收款日
期間采用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估值。回售登記
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5、對于發行人已破產、發行人未能按時足額償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
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無法按時足額償付的債券投資品種,第三方估值基準
服務機構可在提供推薦價格的同時提供價格區間作為公允價值的參考范圍以及
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相關提示。基金管理人在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
后,可采用價格區間中的數據作為該債券投資品種的公允價值。
6、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7、上述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全價指第三方估值機構直接提供的估值全價或第三
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凈價加每百元應計利息。
8、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協議或合同利率逐日確認利息收入。
9、投資證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2)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的規定估值。
10、人民幣對主要外匯的匯率應當以估值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
匯率中間價為準。若本基金現行估值匯率不再發布或發生重大變更,或市場上出現更為公
允、更適合本基金的估值匯率時,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根據實際情況調
整本基金的估值匯率,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稅收:對于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境內外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涉及
的境外交易場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金,本基金將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進
行估值;對于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估算的應交稅金有差異
的,基金將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的估值調整。
12、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監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的相關規定進
行估值。
13、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機構按照上述公允價值確定原則提供的估值價格數
據。
14、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5、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6、其他資產按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有關規定進行估值。
17、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18、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
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
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
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
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
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
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該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
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
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
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
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各類基金份額凈
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
性、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
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
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
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
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
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
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于估值錯誤責
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
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
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
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
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
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
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
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
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
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
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
進行更正。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
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
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
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凈值的確認
基金凈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
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按規
定予以公布。
本基金在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時,將統一按前一日基金
資產凈值的1.20%的年費率計算管理費,投資者實際承擔的管理費將依據本基金合同“第十
五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的約定計算和收取。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賬
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十、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5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
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證券/期貨經紀機構等機構發送的
數據錯誤、遺漏,有關會計制度變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
發現該錯誤或雖發現錯誤但因前述原因無法及時更正而造成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
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第十五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包括固定管理費、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銷售服務費。
4、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
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經手費、印花稅、證管費、過戶費、手
續費、券商傭金、融資費、證券/期貨賬戶相關費用及其他類似性質的費用等)或因結算而
產生的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的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
10、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根據每筆基金份額的持有期限與持有期間年化收益率,在贖回、轉出基金份額
或基金合同終止的情形發生時確定該筆基金份額對應的管理費。當投資者贖回、轉出基金
份額或基金合同終止的情形發生時,持有期限不足一年(即365天,下同),則按1.20%
年費率收取管理費;持有期限達到一年及以上,則根據持有期間年化收益率分為以下三種
情況,分別確定對應的管理費率檔位:
若持有期間相對業績比較基準的年化超額收益率(扣除超額管理費后)超過6%且持
有收益率(扣除超額管理費后)為正,按1.50%年費率確認管理費;若持有期間相對業績
比較基準的年化超額收益率在-3%及以下,按0.60%年費率確認管理費;其他情形按1.20%
年費率確認管理費。
持有期間年化收益率(R) 管理費率(年費率)
R>Rb+6%,R>0 1.50%/年
R≤Rb-3% 0.60%/年
其他情形 1.20%/年
注:①R為該筆基金份額持有期間的年化收益率,Rb為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同期年化收益
率。
②特別的,當持有期限達到一年及以上,R>Rb+6%且R>0的情形下,若擬扣除超額管理
費后的年化收益率小于等于Rb+6%,或小于等于0時,仍按1.20%年費率收取該筆基金份
額的管理費,以使得該筆基金份額在扣除超額管理費后的年化收益率仍需滿足本基金收取
超額管理費的標準。
具體而言,本基金的管理費包含固定管理費、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按以下方式
計算和確認。
(1)固定管理費
固定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60%年費率每日計提。固定管理費的計算方法
如下:
H1=E×0.60%÷當年天數
H1為每日應計提的固定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固定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
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
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
延。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
商解決。
(2)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
或有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60%年費率每日計提。或有管理費的計算方法
如下:
H2=E×0.60%÷當年天數
H2為每日應計提的或有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投資者贖回、轉出基金份額或基金合同終止的情形發生時,若該筆基金份額持有天數
達到或超過365天,且該筆基金份額的持有收益率R符合下表“情形一”的收取情形時,或
有管理費為0,則該筆基金份額持有期內計提的或有管理費將全額隨贖回款(或清算款)
一并返還給投資者;在其他情形下,該筆基金份額持有期內計提的或有管理費應確認為應
由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
本基金每日預估計算并記錄每筆基金份額的超額管理費,基金超額管理費的預估計算
方法如下:
H3=E×0.30%÷當年天數
H3為每日預估計算的基金超額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每筆基金份額的超額管理費每日預估計算,但不從基金資產中實際計提,逐日累計。
投資者贖回、轉出基金份額或基金合同終止的情形發生時,當且僅當該筆基金份額持有天
數達到或超過365天,且該筆基金份額的年化收益率(R)符合下表“情形三”的收取情形
時,將從該筆基金份額的贖回款(或清算款)中扣除0.30%年費率的超額管理費,并隨已
計提的或有管理費一同確認為應由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
當投資者贖回、轉出基金份額或基金合同終止的情形發生時,本基金根據以下三種情
形確認應實際收取的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
收取情形 年化收益率(R) 或有管理費 (年費率) 超額管理費 (年費率)
情形一 R≤Rb-3% 0 0
情形二 其他情形 0.60% 0
情形三 R>Rb+6%,R>0 0.60% 0.30%
對于“情形三”,若擬扣除超額管理費后的年化收益率小于等于Rb+6%,或小于等于0
時,仍按1.20%年費率收取該筆基金份額的管理費,以使得該筆基金份額在扣除超額管理
費后的年化收益率仍需滿足本基金收取超額管理費的標準。
每筆基金份額的年化收益率(R)計算方法如下:
???365
R=××100%
??
擬扣除超額管理費后的年化收益率(R*)的計算方法如下:
?×(???)???365
R?=××100%
?×??
R為該筆基金份額持有期間的年化收益率;Rb為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同期年化收益
率;
A為該筆基金份額贖回日、轉出日或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日的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B為該筆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轉入日的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其中份額認購日的基金份額
(累計)凈值為1.0000元;
C為該筆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轉入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其中份額認購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為1.0000元;
D為基金合同生效日(針對募集期內認購的基金份額)或該筆基金份額申購/轉入確認
日與贖回/轉出確認日或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日下一工作日的間隔天數;
F為該筆基金份額的份額數;
??為該筆基金份額持有期內累計計算的超額管理費。
對于已經確認為管理人收入的或有管理費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自動在次
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
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對于確
認為管理人收入的超額管理費,基金托管人將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根據基
金管理人指令將該筆基金份額持有期內的超額管理費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實際運作情況
和市場環境變化,經履行適當程序后,對本基金的管理費(含固定管理費、或有管理費和
超額管理費)計提標準或收取方式進行調整。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0%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
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
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
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
管人協商解決。
3、基金銷售服務費
銷售服務費可用于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各項費用。本基
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適用不同的銷售服務費率。其中,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
費,C類基金份額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0.50%。
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計算方法如下:
H=E×I÷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I為C類基金份額適用的銷售服務費率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
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
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
管人協商解決。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1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
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
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師費、驗資費、會計師費和信息披露費用等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
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包括固定管
理費、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基金
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
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
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
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由于基金費用的不同,不同類別的基金份額在收益分配數額方面可能有所不同,
基金管理人可對各類別基金份額分別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
等分配權。
2、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收益分
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僅現金分紅一種方式。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各類
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
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但應于調整實施前在規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
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息披露辦
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
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并以書面或
電子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
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換會計師事
務所需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流
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行
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
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
國證監會規定媒介披露,并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
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根據法律法規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
項,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
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活
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
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
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
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將基
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協
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
托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說
明書的當日登載于規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媒介上登載《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
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的次日,
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
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
業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
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
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
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
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形,為保障
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
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
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固定管理費、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
理費收取情況、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并登載在
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
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發生
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
處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
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
大關聯交易事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情形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包括固定管理費、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托管費、銷售服務費、
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3、調整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24、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5、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
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份額
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
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九)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
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報及中期報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
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基金管理人應在基
金季度報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
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凈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二)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情況,包括交易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
標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
易目標。
(十三)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情況,包括交易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
標等,并充分揭示國債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
易目標。
(十四)投資股票期權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有關情況,包
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權交易對
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
(十五)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的相關情況。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
其規定。
(十六)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后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披
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賬面價值,以及總成本和賬面價值占基
金資產凈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十七)參與融資業務的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參與融資交易的情況,包括投資策略、業務開展情況、損益情況、風
險及其管理情況等。
(十八)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招募說
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十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
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
與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
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
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
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證相關
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資者決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
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
應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
信息置備于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八、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發生暫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信息披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
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
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
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自決
議生效后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
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
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
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
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
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各類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該類基金份額比例
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
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
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
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
低年限。
第二十部分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規
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
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
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損失。但是如發生下列情況,相應的
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作為或
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而造成的
損失等。
二、在發生一方或多方違約的情況下,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基金合同》能夠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非違約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
時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
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
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第二十一部分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
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應當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中國國際
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按照普通程序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
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由敗訴方
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各方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
《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
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有關規定)管轄并從其解釋。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基金與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
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或蓋章)并在募集結束后經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并經中國
證監會書面確認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
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內
的《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
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項
《基金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基金合同》當事人各方按有關法律法規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