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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銀施羅德瑞安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25-05-24 文字大小 【 】 【打印
            
交銀施羅德瑞安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交銀施羅德瑞安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包括固定管理費、或有管理費和
超額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機構
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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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定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等的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辦理基金
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根據監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提供,或因審計、法
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提供的情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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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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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期貨結算賬戶
等投資所需賬戶,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期貨結算賬戶等投資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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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賬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
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根據監管機構、
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提供,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
提供的情況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不低于法
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
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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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五)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基金份額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
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
件。
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
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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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和登記機構的相關交易及業
務規則;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監管機構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時的更新和
補充,并保證其真實性;
(11)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法
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率;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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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
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
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銷售服務費率;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
低贖回費率、在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變更收費
方式;
(4)因法規政策調整而需要修訂業績比較基準或調整管理費收取標準;
(5)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登記機構的相關業務規則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
金合同》進行修改;
(6)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7)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且在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
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8)在符合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規定、并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
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調整本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對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
則進行調整;
(9)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
收益分配、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的規則;
(10)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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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
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
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
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定媒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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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
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
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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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
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會議
通知載明的形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
定的地址或系統。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
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
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
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
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基金總
份額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
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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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情況下,經會議通知載明,本基金可采用
網絡、電話、短信等其他非書面方式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向其授權代表進行授權;
本基金亦可采用網絡、電話、短信等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非現場方式與現場方
式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
會議通知中列明,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法規及《基金合
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
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
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
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
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或
代理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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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
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
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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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在規定
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
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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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
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
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
(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主持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賬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十)本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
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
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審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由于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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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
2、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
行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
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為現金分紅;
4、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準日的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該類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
面值;
5、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額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
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按照監管部門要
求履行適當程序后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但應于變更實施日前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
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包含固定管理費、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費;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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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基金的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
9、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
10、本基金從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財產中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根據每一基金份額的持有期限與持有期間年化收益率,在贖回基金份
額或基金合同終止的情形發生時確定該筆基金份額對應的管理費。當投資者贖回
基金份額或基金合同終止的情形發生時,持有期限不足一年(即365天,下同),
則按1.20%年費率收取管理費;持有期限達到一年及以上,則根據持有期間年化
收益率分為以下三種情況,分別確定對應的管理費率檔位:
若持有期間相對業績比較基準的年化超額收益率(扣除超額管理費后)超過
6%且持有收益率(扣除超額管理費后)為正,按1.50%年費率確認管理費;若
持有期間的年化超額收益率在-3%及以下,按0.60%年費率確認管理費;其他情
形按1.20%年費率確認管理費。
持有期間年化收益率(R) 管理費率(年費率)
R>Rb+6%,R>0 1.50%/年
R≤Rb-3% 0.60%/年
其他情形 1.20%/年
注:①R為該筆基金份額的年化收益率,Rb為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同期年化
收益率。
②特別的,當持有期限達到一年及以上,R>Rb+6%且R>0的情形下,若
擬扣除超額管理費后的年化收益率小于等于Rb+6%,或小于等于0時,仍按1.20%
年費率收取該筆基金份額的管理費,以使得該筆基金份額在扣除超額管理費后的
年化收益率仍需滿足本基金收取超額管理費的標準。
具體而言,本基金的管理費包含固定管理費、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按
以下方式計算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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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管理費
固定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60%年費率每日計提。固定管理費的
計算方法如下:
H1=E×0.60%÷當年天數
H1為每日應計提的固定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固定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與
基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
(2)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
或有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60%年費率每日計提。或有管理費的
計算方法如下:
H2=E×0.60%÷當年天數
H2為每日應計提的或有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或基金合同終止的情形發生時,若該筆基金份額持有天
數達到或超過365天,且該筆基金份額的持有收益率R符合下表“情形一”的
收取情形,或有管理費為0,則該筆基金份額持有期內計提的或有管理費將全額
隨贖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還給投資者;在其他情形下,該筆基金份額持有期
內計提的或有管理費應確認為應由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
本基金每日預估計算并記錄每筆基金份額的超額管理費,基金超額管理費的
預估計算方法如下:
H3=E×0.30%÷當年天數
H3為每日預估計算的基金超額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每筆基金份額的超額管理費每日預估計算,但不從基金資產中實際計提,逐
日累計。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或基金合同終止的情形發生時,當且僅當該筆基金
份額持有天數達到或超過365天,且該筆基金份額的年化收益率(R)符合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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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三”的收取情形,將從該筆基金份額的贖回款(或清算款)中扣除0.30%
年費率的超額管理費,并隨已計提的或有管理費一同確認為應由管理人收取的管
理費。
當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或基金合同終止的情形發生時,本基金根據以下三種
情形確認應實際收取的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
收取情形 年化收益率(R) 或有管理費(年費率) 超額管理費(年費率)
情形一 R≤Rb-3% 0 0
情形二 其他情形 0.60% 0
情形三 R>Rb+6%,R>0 0.60% 0.30%
對于“情形三”,若擬扣除超額管理費后的年化收益率小于等于Rb+6%,或
小于等于0時,仍按1.20%年費率收取該筆基金份額的管理費,以使得該筆基金
份額在扣除超額管理費后的年化收益率仍需滿足本基金收取超額管理費的標準。
每筆基金份額的年化收益率(R)計算方法如下:
*
擬扣除超額管理費后的年化收益率(R)的計算方法如下:
R為該筆基金份額的年化收益率;Rb為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同期年化收益率;
A為該筆基金份額贖回日或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日的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B為該筆基金份額認購/申購日的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其中份額認購日的基
金份額(累計)凈值為1.00元;
C為該筆基金份額認購/申購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其中份額認購日的基金份
額凈值為1.00元;
D為基金合同生效日(針對募集期內認購的基金份額)或該筆基金份額申購
確認日與贖回確認日或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日下一工作日的間隔天數;
F為該筆基金份額的份額數;
MC為該筆基金份額持有期內累計計算的超額管理費。
對于已經確認為管理人收入的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由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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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實際
運作情況和市場環境變化,經履行適當程序后,對本基金的管理費(含固定管理
費、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計提標準或收取方式進行調整。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
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
一日C類基金資產凈值的0.6%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6%÷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C類基金份額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
方式自動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代付給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
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
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將專門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與基金份額
持有人服務。
4、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3-9項、第11項費用,根據有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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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
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
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費(包含固定管理費、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五、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合理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充分發揮專業研究與管理能力,力爭為投
資者提供長期穩健的投資回報。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
股票(含主板、創業板、科創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上市的股票、存
托憑證)、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含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政府支持債
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地方政府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含
可分離交易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次級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
超短期融資券等)、資產支持證券、貨幣市場工具、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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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含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股指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
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投資(含存托憑證)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60%-95%,其中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資產的0%-50%;每個交易
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現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
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充分發揮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優勢,在分析和判斷宏觀經濟周期和金融
市場運行趨勢的基礎上,運用修正后的投資時鐘分析框架,自上而下調整基金大
類資產配置;在嚴謹深入的股票和債券研究分析基礎上,自下而上精選個股和個
券;在保持總體風險水平相對穩定的基礎上,力爭獲取投資組合的較高回報。
1、大類資產配置
本基金利用經交銀施羅德研究團隊修正后的投資時鐘分析框架,通過“自上
而下”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形成對不同資產市場表現的預測和判斷,確
定基金資產在滬深A股、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及貨幣市場工具等各類別資產
間的分配比例,并隨著各類證券風險收益特征的相對變化,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
圍內動態調整組合中各類資產的比例,以規避或控制市場風險,提高基金收益率。
2、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主要運用交銀施羅德股票研究分析方法等投資分析工具,在把握宏觀
經濟運行趨勢和股票市場行業輪動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公司股票研究團隊“自下
而上”的主動選股能力,基于對個股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和細致的實地調研,精選
股票構建股票投資組合。
(1)品質篩選
篩選出在公司治理、財務及管理品質上符合基本品質要求的公司,構建備選
交銀施羅德瑞安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股票池。主要篩選指標包括:
?盈利能力指標:如市盈率(P/E)、市現率(P/Cash Flow)、股價與每股
自由現金流比率(P/FCF)、市銷率(P/S)、股價與每股息稅前利潤比率
(P/EBIT)等;
?經營效率指標:如凈資產收益率(ROE)、資產收益率(ROA)、經營資產
回報率(Return on operating assets)等;
?財務狀況指標:如資產負債率(D/A)、流動比率等;
?研發投入指標:如研發投入與營業收入比率、科研人員數量及占比、專
利數量及在同行業的占比等。
(2)價值評估
股票估值水平的高低將最終決定投資回報率的高低。由于驅動公司價值創造
的因素不同,本基金將借鑒市場通用估值理念,針對不同類型公司以及公司發展
中所處的不同階段,采用不同的價值評估指標對公司的內在價值進行評估,篩選
出估值具有吸引力的公司作為投資目標。
(3)港股通標的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可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于香港股票市場。
本基金優先將基本面健康、業績向上彈性較大、具有估值優勢的港股通標的股票
納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資組合。
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
資產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基金資
產并非必然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
(4)存托憑證的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策略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資策略執行。
3、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的債券投資采取主動的投資管理方式,獲得與風險相匹配的投資收益,
以實現在一定程度上規避股票市場的系統性風險和保證基金資產的流動性。
在全球經濟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對宏觀經濟運行趨勢及其引致的財政貨
幣政策變化作出判斷,運用數量化工具,對未來市場利率趨勢及市場信用環境變
化作出預測,并綜合考慮利率變化對不同債券品種的影響、收益率水平、信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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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的大小、流動性的好壞等因素,構造債券組合。在具體操作中,本基金運用久
期調整策略、類屬配置策略、期限結構配置策略、回購策略、信用債券投資策略、
可轉換債券投資策略等多種策略,以期獲取債券市場的長期穩定收益。
4、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通過宏觀經濟、提前償還率、資產池結構及資產池資產所在行業景
氣變化等因素的研究,預測資產池未來現金流變化;研究標的證券發行條款,預
測提前償還率變化對標的證券的久期與收益率的影響,同時密切關注流動性對標
的證券收益率的影響。綜合運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線、個券選擇和把握市場交
易機會等積極策略,在嚴格控制風險的情況下,通過信用研究和流動性管理,選
擇風險調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種進行投資,以期獲得長期穩定收益。
5、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投資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
本基金將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本著謹慎原則,參與股指期貨的投資,以管理投
資組合的系統性風險,改善組合的風險收益特性。套期保值將主要采用流動性好、
交易活躍的期貨合約。本基金在進行股指期貨投資時,將通過對證券市場和期貨
市場運行趨勢的研究,并結合股指期貨的定價模型尋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基金管理人針對股指期貨交易制訂嚴格的授權管理制度和投資決策流程,確
保研究分析、投資決策、交易執行及風險控制各環節的獨立運作,并明確相關崗
位職責。此外,基金管理人建立股指期貨交易決策部門或小組,并授權特定的管
理人員負責股指期貨的投資審批事項。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資(含存托憑證)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95%,其中投資于
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資產的0%-5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
持有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
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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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A+H股合計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
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完全按照
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
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
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于開放
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
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
的投資;
(13)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
圍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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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則: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
回購)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
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5)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6)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2)、(9)、(12)、(13)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
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
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者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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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五)業績比較基準
滬深300指數收益率×70%+恒生指數收益率(人民幣計價)×5%+中證綜
合債券指數收益率×25%
滬深300指數是滬深證券交易所第一次聯合發布的反映A股市場整體走勢
的指數,由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和維護,是在上海和深圳證券市場中選取300
只A股作為樣本編制而成。該指數樣本對滬深市場的覆蓋度高,具有良好的市
場代表性,投資者可以方便地從報紙、互聯網等財經媒體中獲取。滬深300指數
引進國際指數編制和管理的經驗,編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獨立性和良好的市場
流動性;與市場整體表現具有較高的相關度,且指數歷史表現強于市場平均收益
水平,適合作為本基金A股資產投資的業績比較基準。
恒生指數是由恒生指數服務有限公司編制,以香港股票市場中的50家上市
股票為成份股樣本,以其發行量為權數的加權平均股價指數,是反映香港股市價
幅趨勢最有影響的一種股價指數。
中證綜合債券指數是綜合反映銀行間債券市場和滬深交易所債券市場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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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債、企業債、央行票據及短期融資券整體走勢的跨市場債券指數,該指數旨
在更全面地反映我國債券市場的整體價格變動趨勢,具有較強的市場代表性,適
合作為本基金債券資產投資的業績比較基準。
根據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和投資比例,選用上述業績比較基準能夠客觀、合理
地反映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指數停止計算編制或更改名稱,或者今后法律法規發生變化,又或
者市場推出更具權威、且更能夠表征本基金風險收益特征的指數,則本基金管理
人可與本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履行適當程序后,調整或變更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并及時公告。
(六)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
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
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六、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另有規定的除外),以其估值日在
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
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
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
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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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
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
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4、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
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
進行估值。
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
收款日期間建議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
或推薦估值全價,同時應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回
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
值。
5、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
轉股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
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6、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采用在當
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
值。
7、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
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
價估值。
8、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9、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的,將依據下列信息提供機構所提供
的匯率為基準:當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與港幣的中間價。
10、對于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本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估算的應交
稅金有差異的,本基金將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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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2、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3、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1、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該類基金份額
的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
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
整機制,具體可參見相關公告。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個工作日計算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
值,并按規定公告。如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
將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
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據基金合同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外公布。
(三)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
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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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四)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
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分別披露一次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所對應的基
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
的次日,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分別披露開放日的A
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所對應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所對應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
金份額累計凈值。
七、基金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
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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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八、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
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
裁委員會,按照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
裁地點為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
另有規定,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
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臺地區法律)管
轄并從其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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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
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但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