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實成長共贏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嘉實成長共贏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
目錄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1
二、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原則和解釋2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3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8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8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1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4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20
九、基金收益分配22
十、基金信息披露20
十一、基金費用25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26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26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換27
十五、禁止行為27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27
十七、違約責任和責任劃分28
十八、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方式30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30
二十、托管協議的簽訂31
鑒于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
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銀行,按照相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嘉實成長共贏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嘉實成長共贏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托
管人;
為明確嘉實成長共贏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
系,特制訂本協議。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
規定。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簡稱“管理人”)
名稱: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陸家嘴環路1318號1806A單元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21號北京國際俱樂部C座寫字樓12A層
法定代表人:經雷
成立時間:1999年3月25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9】5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外商投資、非獨資)
注冊資本:1.5億元人民幣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或簡稱“托管人”)
名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時間: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貳仟玖佰肆拾叁億捌仟柒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整
經營范圍:吸收人民幣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理票據貼
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從事同業拆
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險箱服務;外匯存
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匯兌換;國際結算;同業外匯拆借;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
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結匯、售匯;發行和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買賣
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匯買賣;代客外匯買賣;外匯信用卡的發行
和代理國外信用卡的發行及付款;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國
際貴金屬買賣;海外分支機構經營與當地法律許可的一切銀行業務;在港澳地區的分行依
據當地法令可發行或參與代理發行當地貨幣;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原則和解釋
(一)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
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
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
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
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
風險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與《嘉實成長共贏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簡稱“《基金合同》”)訂立。
(二)目的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嘉實成長共贏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嘉實成長共
贏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
配、信息披露、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建立和保管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
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
議。
(四)解釋
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本協議的所有術語與《基金合同》的相應術語具有相同含義。若
有抵觸的,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資運作進行監督
1、對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于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含創業板、存托憑證及其他依法發行上市
的股票)、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允許買賣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股票
(以下簡稱“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國債、地方政府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
債、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公司債券、央行票據、短期融資
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衍
生工具(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信用衍生品)、現金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
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參與融資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95%,其中投資于港股
通標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資產的0-50%;本基金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的現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
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符合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的規定。
2、對基金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1)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95%;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
資產的0-50%;
(2)本基金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
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
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
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
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
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若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投資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0%;
②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和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
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
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
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
總市值的2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
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95%;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
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2)本基金若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投資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5%;
②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和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
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
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
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
券總市值的30%;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
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5)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
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7)本基金參與融資的,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他有價
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8)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執行,與國內依
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計算;
(1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比例限制。
除上述(2)、(9)、(14)、(15)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
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所涉證券可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
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
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
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
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
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
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4、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合同所述投資比例、投資限制、組合限制、禁止行為
等作出強制性調整的,本基金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各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
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復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監督和核查中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法
律法規的規定及本協議的約定,應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應及時核
對確認并改正。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提示事項進行復查。基金管理人對基金
托管人提示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四)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及本協議的規定,應當拒
絕執行,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
違反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本協議約定的,應當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
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五)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規
定時間內答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
據資料和制度等。
(六)如啟用側袋機制,在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組合限
制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1、在本協議的有效期內,在不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以及不妨礙基金托管人遵守相關
法律法規及其行業監管要求的基礎上,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協議的情況進
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或注銷基金財
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期貨結算賬戶及投資所需其他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
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
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2、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無
正當理由未執行或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法律法
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
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報告中國證監會。
3、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基金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對
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提
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經紀商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或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及本協議另有規定,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期貨結算賬戶及投資
所需其他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確保基
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除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資金的驗資和入賬
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決定停止基金發售時,募集的
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
關規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內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
資,并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
師簽字方為有效。
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在基金托管人處為本基金開立的基金
銀行賬戶中,并確保劃入的資金與驗資確認金額相一致。
(三)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開設本基金的銀行賬戶。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除證券交易所場內交易以外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
于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行。
3、本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
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銀行賬戶的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進行定期存款投資的賬戶開設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義在基金托管人認可的存款銀行的指定營業網點開立存款賬戶,
基金托管人負責該賬戶銀行預留印鑒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賬戶開立和賬戶相關信息變更
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應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開戶或賬戶變更所需的相關資料。
(五)基金證券賬戶及其他投資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當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
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2、本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轉讓本基金的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證券賬戶進行本基金業
務以外的活動。
3、在本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的,涉及相
關賬戶的開設、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應當比照并遵守上述關于賬戶開
設、使用的規定。
4、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六)證券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協議約定在選定的證券經紀商處為本基金開立證券
資金賬戶,用于辦理本基金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投資所涉及的資金結算業務。結算備付
金和交易保證金的收取按照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商的規定執行。
2、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義在基金管理人選擇的證券經紀商營業網點開立證券資金賬
戶,并按照該營業網點開戶的流程和要求,簽訂相關的協議。證券資金賬戶與基金托管銀
行賬戶建立第三方存管關系。
(七)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
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在上述
手續辦理完畢之后,基金托管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與銀
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賬戶和資金結算專戶,并代表
基金進行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和資金的清算。
(八)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妥善保
管。基金托管人對其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責任。
(九)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
有關憑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有關重大合同后應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內將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給基金托管人。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
關的重大合同時應盡量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規定各自保管,保管
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的規定。
對于無法取得兩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公章的合同復
印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包括電子指令和紙質指令。
電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發送的電子指令(采用深證通金融數據交換平臺發送的電子
指令、采用SWIFT電子報文發送的電子指令、通過中國銀行托管網銀發送的電子指令)、
自動產生的電子指令(基金托管人的全球托管系統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授權通過預先設定的
業務規則自動產生的電子指令)。電子指令一經發出即被視為合法有效指令,紙質指令作
為應急方式備用。基金管理人通過深證通金融數據交換平臺發送的電子指令,基金托管人
根據USER ID和APP ID唯一識別基金管理人身份,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USER ID和
APP ID,基金托管人身份識別后對于執行該電子指令造成的相應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
任。
紙質指令是指基金管理人無法通過以上電子傳送渠道傳送到基金托管人全球托管系統
的指令,紙質指令的傳送方式為傳真、郵件等雙方認可的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對紙質指令發送人員的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當事先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書面通知(以下稱“授權通知”),載明基金
管理人有權發送指令的人員名單(以下稱“指令發送人員”)及各個人員的權限范圍。基金
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發送人員的人名印鑒的預留印鑒樣本和簽章樣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授權通知應加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
簽署,若由授權代表簽署,還應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書。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以傳
真或雙方約定的其他形式發送授權通知后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授權通知自基金托管
人接到基金管理人的電話確認后于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起生效。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不得
早于電話確認時間。基金管理人在此后3個工作日內將授權通知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通知及其更改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指令發
送人員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但法律法規規定或有權機關或審計機構
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運作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投資指令。相
關登記結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結算通知視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1、指令由“授權通知”確定的指令發送人員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傳真的方式或其他雙
方確認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對于指令發送人員在其授權范圍內發出的指令,基金管
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改對指令發送人員的授權,并且基
金托管人已收到該通知,則對于此后該指令發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權限發送的指
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
2、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的
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權限內,并依據相關業務規則發送指令。指令發出后,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通過電話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確
保基金托管人收到指令。
3、基金托管人在接收紙質指令時,應對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是否與授權通知內
容相符等進行表面真實性的檢查,對合法合規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執行,
不得不合理延誤或拒絕執行。
4、對于銀行間業務,如需發送銀行間成交單的,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結束后將銀行間
同業市場債券交易成交單經有權人員簽字并加蓋印章后及時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如不需采
用發送交易成交單的形式,基金管理人應對基金托管人進行書面授權確認。如果銀行間簿
記系統已經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終止,基金管理人需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執行指令留出執行指令時所必需的時
間。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的執行時間,致使指令未能及時
執行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錯誤、無投資行為的指令、預留
印鑒錯誤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應當拒絕執行,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改
正。對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發送后的指令經基金托管人核對確認后方能執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應當視
情況暫緩或不予執行,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變更或撤銷相關指令,若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托管人發出上述通知后仍未變更或撤銷相關指令,基金托管人應當拒絕執行,并向
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托管人在執行指令時,基金的銀行存款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
額,確保基金的證券賬戶有足夠的證券余額。對超頭寸的指令,以及超過證券賬戶證券余
額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但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擔(不可抗力或基金管理人無法控制的因素造成的除外)。《基金合同》另有約
定或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確或未及時執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
到損害,基金托管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對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
合規、符合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協議的指令對基金造成的損失不承擔相應責任。
(七)被授權人員及授權權限的變更
基金管理人若對授權通知的內容進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發送人員的名單的修
改,及/或權限的修改),應當至少提前1個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權通知的文件
應由基金管理人加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若由授權代表簽署,還應附
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書。基金管理人對授權通知的修改應當以加密傳真的形式或其他雙方
約定的形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對授權通知的內容
的修改自基金托管人電話確認后于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起生效。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不得
早于電話確認時間。基金管理人在此后3個工作日內將對授權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更換被授權人通知生效后,對于已被撤換的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
或被改變授權人員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在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不承擔責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
1、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機構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負責證券經紀機構的選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證券經紀機構應就
本基金參與證券交易的具體事項簽訂協議,明確三方在本基金參與場內證券買賣中的各類
證券交易、證券交收及相關資金交收過程中的職責和義務。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基金傭金
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
披露相關內容。
2、選擇代理期貨買賣的期貨經營機構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紀機構,并與其簽訂期貨經紀合
同,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若無明確規定的,可參照有
關證券買賣、證券經紀機構選擇的規則執行。
(二)基金清算交收
1、本基金通過證券經紀機構進行的交易所場內交易由證券經紀機構作為結算參與人代
理本基金進行結算,并承擔由證券經紀機構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交收業務無法完成的責
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被選擇的證券經紀機構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業務
規則,簽訂證券經紀服務協議,用以具體明確三方在證券交易資金結算業務中的責任。證
券經紀機構代理本基金財產與中登公司完成證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證券資金結算業務,
并承擔由證券經紀機構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交收業務無法完成的責任。本基金投資于證
券發生的所有場外交易的資金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辦理。對基金管理人的資金劃
撥指令,基金托管人在表面一致性審核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執行不得不合理延誤。如果因為
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證券投資或違反本協議造成基金投資清算困難和風險
的,基金托管人發現后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解決,基金托管人在履
行了本協議約定投資監督義務的前提下不承擔相應責任。場外資金對外投資劃款由基金托
管人憑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協議約定的有效資金劃撥指令進行資金劃撥;場外投資本金
及收益的劃回,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協調相關資金劃撥回資金托管賬戶事宜。本基金投資于
期貨發生的資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選定的期貨經紀公司負責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于
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放在期貨經紀公司的資金不行使保管職
責和交收職責,基金管理人應在期貨經紀協議或其它協議中約定由選定的期貨經紀公司承
擔資金安全保管責任和交收責任。
2、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導致基金資金透支、超買或超賣等情形的,由責
任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3、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托管人在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時,基金銀行賬戶
或資金交收賬戶上有充足的資金。基金的資金頭寸不足時,基金托管人應當拒絕基金管理
人發送的劃款指令,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因頭寸不足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不可抗力或基金管理人無法控制的因素造成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在發送劃款指令時應
充分考慮基金托管人的劃款處理時間。對于要求當天到賬的指令,應在當天15:00前發
送;對于要求當天某一時點到賬,則指令需提前2個工作小時發送,并且相關付款條件已
經具備。對于新股申購網下公開發行業務,基金管理人應在網下申購繳款日(T日)的前一工
作日下班前將新股申購指令發送給基金托管人,指令發送時間最遲不應晚于T日上午10:
00時。對于預留時間不足的管理人指令,托管人盡力配合處理。
(三)資金、證券賬目和交易記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對本基金的資金、證券賬目及交易記錄進行核對。
(四)申購、贖回和基金轉換的資金清算
1、T日,投資者進行基金申購、贖回和轉換申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別計算
基金資產凈值,并進行核對;基金管理人將雙方確認的或基金管理人決定采用的各類基金
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以基金份額凈值公告的形式發送至相關信息披露媒介。
2、T+1日,登記機構根據T日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申購份額、贖回金額
及轉換份額,更新基金份額持有人數據庫;并將確認的申購、贖回及轉換數據向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傳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據確認數據進行賬務處理。
3、基金托管賬戶與“基金清算賬戶”間的資金清算遵循“全額清算、凈額交收”的原則,
即按照托管賬戶當日應收資金(包括申購資金及基金轉換轉入款)與托管賬戶應付額(含
贖回資金、贖回費、基金轉換轉出款及轉換費)的差額來確定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或凈應付
額,以此確定資金交收額。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時,基金管理人負責將托管賬戶凈應
收額在交收日15:00前從“基金清算賬戶”劃到基金托管賬戶;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付額
時,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將托管賬戶凈應付額在交收日12:00前劃到“基
金清算賬戶”。
5、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上款約定將托管賬戶凈應收額全額及時匯至基金托管賬戶,由
此產生的責任應由該基金管理人承擔(不可抗力或基金管理人無過錯的情形除外);基金
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約定將托管賬戶凈應付額全額及時匯至“基金清算賬戶”,由此產生的責
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不可抗力或基金托管人無過錯的情形除外)。
6、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給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真實性負責。基金托管人
應及時查收申購資金的到賬情況并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時劃付贖回款項。
(五)港股通交易
本基金的港股通交易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業務規則,股票投資比例合計應當符合法
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并充分揭示風險。
1、基金管理人聲明和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其是依照中國內地法律設立且有效存續的法人機構,具備從事港
股通業務的資質;
(2)基金管理人承諾托管資產具有合法的港股通交易資格,不存在相關法律、行政法
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業務規則等規定的禁止、限制或不適于參與港股通交易的
情形;
(3)基金管理人保證其提供的所有證件、資料均真實、準確、完整、合法、有效,且
用于港股通交易的資金來源合法,并保證遵守國家反洗錢的相關規定;
(4)基金管理人承諾遵守港股通交易的中國內地與香港地區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
章、規范性文件、業務規則等相關規定,并承諾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關業務流程辦理業
務;基金管理人應準確理解港股通交易的業務規則,包括不限于交收規則、投資額度、匯
兌安排、交易日、風險管理要求、延遲交收等,由于基金管理人對港股通業務規則理解錯
誤而導致的交收失敗及其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擔全
部賠償責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責任;
(5)基金管理人承諾,同意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
算”)以自己的名義持有通過港股通取得的證券;基金管理人已清楚認識并愿意承擔從事
港股通交易的相關風險,特別是其中有關基金托管人的免責條款。
2、賬戶開立
基金管理人在參與港股通交易前,應先依照法律法規、相關業務規則委托基金托管人
代為在中國結算開立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用于證券交易、清算交
收和計付利息等。基金管理人已經開立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的,
可使用上述現有賬戶進行港股通交易。
基金管理人通過港股通購買的證券記錄在中國結算在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香港結算”)開立的證券賬戶,并由中國結算存管。基金管理人以中國結算名義持有
的證券,以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義登記于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
公司的股東名冊。基金管理人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紙面股票,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
外。
3、港股通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中國結算按照香港結算的業務規則,與香港結算完成港股通交易的證券和資金的交
收。港股通交易的境內結算由基金托管人與中國結算根據相關業務規則完成。
香港結算因無法交付證券對中國結算實施現金結算的,中國結算參照香港結算的處理
原則進行相應業務處理。因香港結算出現違約或發生破產等原因,而導致其未全部履行對
中國結算的交收義務的,由中國結算協助境內結算參與人向香港結算追索,中國結算和基
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損失。
港股通交易各項業務的收付款時點按如下約定:
基金管理人應保證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用于證券交易資金清算,如資金頭寸不足則
基金托管人應按照中國結算的有關規定辦理。
(1)交易類資金
對于T日港股通交易清算結果為托管資產凈應付的,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在T+1日14:00
前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于T+1日14:00自主從資金賬戶扣收應付資金。對
于T日港股通交易的清算結果為托管資產凈應收的,基金托管人在收到中國結算支付的資
金后于T+3日上午12:00前返還應收資金至資金賬戶。
(2)風控資金、現金紅利、公司收購款、證券組合費
對于T日上述資金為托管資產凈應付的,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在T+1日上午9:30前資金
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于T+1日上午9:30自主從資金賬戶扣收應付資金。對于T
日上述資金為托管資產凈應收的,基金托管人在收到中國結算支付的資金后,于T+1日
17:00前返還應收資金至資金賬戶。
基金托管人負責差額繳款、按金等風控資金的計算,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托管人的
計算結果按上段約定的時間在資金賬戶存入風控資金。若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計算
結果有異議,可在繳款完成后與基金托管人溝通協商解決。
如因惡劣天氣等原因導致香港結算延遲交收時,若托管資產為凈應付的,則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仍按前述約定的時間進行扣收;若托管資產為凈應收的,則交收時間視中
國結算向基金托管人的支付情況確定。基金管理人應做好資金頭寸管理,避免因延遲交收
而導致的透支。
對于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資金交收時間等原因導致資金已從資金賬戶劃出或尚未劃入資
金賬戶,資金滯留在基金托管人備付金賬戶的情況,基金托管人應將中國結算支付的相應
利息支付給托管資產。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導致托管資產資金透支、超買或超賣等情形的,由
責任方承擔相應的責任。基金管理人同意在發生以上情形時,基金托管人有權按照中國結
算的有關規定辦理。
由于基金管理人出現資金交收違約并造成基金托管人對中國結算違約的,基金托管人
有權在事先通知后將相當于違約金額的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應收證券指定為暫不交付證券并
由中國結算按其業務規則進行處理,由此造成的風險、損失和責任,由基金管理人全部承
擔,基金托管人存在過錯等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在港股通交易日(T日)前證券賬戶有足夠的證券用于證券交易清
算,如基金管理人出現證券交收違約的,基金托管人有權在事先通知后將相當于證券交收
違約金額的資金暫不劃付給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知曉并認可,出于降低全市場資金成本的原因,中國結算可以依照香港結
算相關業務規則,將每日凈賣出證券向香港結算提交作為交收擔保品。
4、公司行動
(1)服務種類
基金托管人提供的與公司行動相關的服務種類以中國結算所能提供的服務種類為限,
雙方一致認可,如中國結算增加或減少相應服務種類,基金托管人的公司行動服務種類與
之同步增減,不需要另行修改本協議。
(2)服務范圍
基金托管人提供的與公司行動相關的服務限于以下項目:
A.根據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上海中登”)港股通結算明細(hk_jsmx)庫
以及上海中登制定的交收規則從上海中登接收或者向上海中登支付公司行動相關的資金,
并根據接收和支付結果借記或貸記開立在基金托管人的資金賬戶。
B.根據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深圳中登”)港股通結果(szhk_sjsjg)庫以
及深圳中登制定的交收規則從深圳中登接收或者向深圳中登支付公司行動相關的資金,并
根據接收和支付結果借記或貸記開立在基金托管人的資金賬戶。
C.根據上海中登港股通證券變動(hk_zqbd)庫記錄開立在上海中登的證券賬戶的公
司行動相關證券的變動情況。
D.根據深圳中登港股通結果(szhk_sjsjg)庫記錄開立在深圳中登的證券賬戶的公司行
動相關證券的變動情況。
E.對于有選擇項的現金紅利、投票、公司收購等需要基金管理人在證券發行人提供的
選項中進行選擇向中登申報的公司行動,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申報數據,基金
托管人負責通過港股通公司行動申報實時接口完成申報。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公司行動服務
不包括以下項目:
a.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公司行動公告和公司行動相關的細節信息。
b.對基金管理人發送的申報數據的內容進行審核。
c.稅務處理。
5、匯率
港股通投資持有外幣證券資產估值涉及到港幣、美元、英鎊、歐元、日元等主要貨幣
對人民幣匯率的,應當以基金合同約定為準。如基金合同中未明確約定的,應以估值當日
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外幣匯率中間價為準。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復核
1、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
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該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歸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
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基金份額凈值。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
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
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計算,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后計算得出當日的基金資產
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以雙方約定的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
算結果復核,復核無誤后以雙方約定的方式將復核結果傳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對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
對同時進行。
3、當相關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觀反映基金財產公允價值
時,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雙方應及時進行協商
和糾正。
5、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任一類別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四位內(含第四位)發生
差錯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當基金份額凈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計價錯誤達到該
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計
價錯誤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對前述內容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
6、除《基金合同》和本協議另有約定外,由于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凈值數
據錯誤,導致該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直接損失,基金管理人應依據《基金合同》
及本協議承擔責任。若基金托管人計算的凈值數據正確,則基金托管人對該損失不承擔責
任;否則基金托管人也應承擔未正確履行復核義務的責任。如果上述錯誤造成了基金財產
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不當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
金管理人應負責向不當得利之主體主張返還不當得利,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必要的協助。如
果返還金額不足以彌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擔的賠償金額,則雙方按照各自賠償
金額的比例對返還金額進行分配。管理人應確保基金份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對于因
管理人提供的基金份額數據錯誤導致基金凈值計算錯誤的,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7、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或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發送的數據錯誤,或國家會計政策、市場規則變更等非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
查,但未能發現錯誤或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
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
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復核結果與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存在差異,且雙方經協商未
能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對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基金
托管人可以將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會計核算
1、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賬方法和
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記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賬冊,對雙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
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
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2、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定期就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進行核對。如發現存在不符,
雙方應及時查明原因并糾正。
3、基金財務報表和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制,應于
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
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
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
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
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
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
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
定報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
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應及時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
間,便于基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
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以
基金管理人的賬務處理為準。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托
管業務部門公章或者出具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的復核意見書或進行電子確認,雙方各自
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據
收益分配應該符合《基金合同》關于收益分配原則的規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制定。
2、基金管理人應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將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復核,
基金托管人應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對收益分配方案的復核,復核通過后基金管理人
應當將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
益分配方案達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義務將收益分配方案及相關情況的說明提交中國證監
會備案并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畢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權利對外公告其
擬定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義務協助基金管理人實施該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證
據證明該方案違反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3、本基金收益分配僅有現金分紅一種方式。
4、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現金紅利金額的數據,在紅
利發放日將分紅資金劃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賬戶。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為履行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規定的義務所必
要之外,不得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信息,并且應當將基金的信息限制
在為履行前述義務而需要了解該信息的職員范圍之內。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國證監會等
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要求保密的前提下對自身聘請的外部法律顧問、財務顧
問、審計人員、技術顧問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各自承擔相應
的信息披露職責。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凈值信息、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定期報告、臨時報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清算報告、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中國證監會規定應予公開披露的其
他信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公布。
3、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凈值信息、基金業績表現數據、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
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必須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通過規定媒介進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與備查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
信息置備于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為文本存放、
基金份額持有人查詢有關文件提供必要的場所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6、對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基金信息的暫停或延遲披露的(如暫停披露基金凈值
信息),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與基金托管人協商采取補救措施。不可
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恢復辦理信息披露。
7、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招
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三)基金托管人報告
基金托管人應按《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的規定于每個上半年度結束后兩個月內、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三個月內在基金中期報告及
年度報告中分別出具托管人報告。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包括固定管理費、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具體計提方法、計
提標準詳見《基金合同》的約定。因涉及相關數據,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的計算和復
核工作由基金管理人完成,相關信息以登記機構計算結果為準,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復核責
任。固定管理費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計提和支付。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基金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2%÷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算,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
據,自動在次月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
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
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三)基金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
0.60%,按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的0.60%年費率計提。
銷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6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算,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
據,自動在次月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
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
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四)從基金財產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銷售服務費之
外的其他基金費用,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執行。
(五)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
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詳見
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六)對于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包括基金費用的
計提方法、計提標準、支付方式等)的基金費用,不得從任何基金財產中列支。
(七)本基金支付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項費用均為含稅價格,具體稅率適
用中國稅務機關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但本
基金運作過程中應繳納的增值稅、附加稅費等稅費由基金財產承擔,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繳納。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
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登記機構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如不能妥
善保管,則按相關法律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
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
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
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本協議第十條的約定對各自保存的文件和檔案履
行保密義務。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仍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并與新任基金管理
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及時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基金托管人應給予積極配合,并
與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仍應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資料,并與新
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基金管理
人應給予積極配合,并與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三)其他事宜見《基金合同》的相關約定。
十五、禁止行為
(一)《基金法》第二十條、第三十八條禁止的行為。
(二)《基金法》第七十三條禁止的投資或活動。
(三)除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
得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相互兼職。
(五)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禁止的其他行為。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調整上述限制的,本基金從其規定。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變更。變更后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
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本協議約定事項如與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
相沖突的,應以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為準。
(二)托管協議的終止
發生以下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后,本托管協議應當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本基金更換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
4、發生《基金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規定或《基金合
同》約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基金的財產
進行清算。
十七、違約責任和責任劃分
(一)本協議當事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因本協議當事人違約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
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
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一方當事人違反本協議,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是
如發生下列情況,相應的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作為或
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原則投資或不投資造成的損失等;
4、基金托管人對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的基金資產,或交由證券公司等
其他機構負責清算交收的基金資產及其收益不承擔相應責任。
(四)當事人一方違約,另一方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盡力防止
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
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六)為明確責任,在不影響本協議本條其他規定的普遍適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對由于如下行為造成的損失的責任承擔問題,明確如下:
1、基金管理人由于下達違法、違規,且基金托管人事前無法監督的指令所導致的責
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基金管理人指令下達人員在授權通知載明的權限范圍內下達的指令所導致的責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即使該人員下達指令并沒有獲得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授權(例如基金管
理人在撤銷或變更授權權限后未能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未對指令上簽名和印鑒與預留簽章樣本和預留印鑒(包括授權權限)進
行表面真實性審核,導致基金托管人執行了應當無效的指令,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
根據各自過錯程度承擔責任;
4、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基金財產(包括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該基金托管人承擔;
5、基金管理人應承擔對其應收取的管理費數額計算錯誤的責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復核
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則基金托管人也應承擔未正確履行復核義務的相應責任;
6、基金管理人應承擔對基金托管人應收取的托管費數額計算錯誤的責任。如果基金托
管人復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則基金托管人也應承擔未正確履行復核義務的相
應責任;
7、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導致本基金不能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的業務規則及時清算的,由責任方承擔由此給基金財產、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受損害方
造成的直接損失,若由于雙方原因導致本基金不能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
業務規則及時清算的,雙方應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對造成的直接損失合理分擔責任;
8、在資金交收日,基金資金賬戶資金首先用于除新股申購以外的其他資金交收義務,
交收完成后資金余額方可用于新股申購。如果因此資金不足造成新股申購失敗或者新股申
購不足,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責任。
本協議所述責任劃分僅指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基金托管人之間的責任劃分,并不影
響承擔責任一方向其他責任方追索的權利。
本協議所指損失均為直接損失。
十八、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方式
(一)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二)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因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可通過友
好協商、調解解決。但若爭議未能以協商、調解方式解決的,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位
于北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并按其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
是終局的,對仲裁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除非仲裁裁決另有
決定。
(三)除爭議所涉的內容之外,本協議的當事人仍應履行本協議的其他規定。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發售基金份額時提交的基金托管協議草案,應
經托管協議雙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協議當事人雙方根據中
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的有
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雙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正本一式三份,協議雙方各執一份,上報中國證監會一份,每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二十、托管協議的簽訂
見簽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