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實成長共贏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嘉實成長共贏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
嘉實成長共贏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重要提示
嘉實成長共贏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經中國證監會2025年5月23
日證監許可〔2025〕1095號《關于準予嘉實成長共贏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注冊的批復》注冊
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注
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和市場前景作出實
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一種長期投資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資,降
低投資單一證券所帶來的個別風險。基金不同于銀行儲蓄和債券等能夠提供固定收益預期的
金融工具,投資者購買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額分享基金投資所產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擔
基金投資所帶來的損失。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市場,基金凈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者在投資
本基金前,應全面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
并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因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格產生
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
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本基金的特有風險等等。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含國債期貨、股指期
貨、股票期權、信用衍生品等金融衍生品、資產支持證券等品種,可能給本基金帶來額外風
險。
本基金為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通常情況下,其長期預期收益及預期風險水平高于債券
型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可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一旦投資將承
擔匯率風險以及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交易規則差異等帶來的境外市場的風險。
本基金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具體風險請詳見本招募說明書“風險揭示”章節。投資者在投
資本基金之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和基金合同,全面認識
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和產品特性,并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謹慎
做出投資決策。
本基金投資相關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允許買賣的規定范圍內的香港聯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簡稱“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會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
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港股市場股價波動較大的風險
(港股市場實行T+0回轉交易,且對個股不設漲跌幅限制,港股可能表現出比A股更為劇烈的
股價波動)、匯率風險(匯率波動可能對基金的投資收益造成損失)、港股通機制下交易日不
連貫可能帶來的風險(在內地開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時
賣出,可能帶來一定的流動性風險)等。
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于
港股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于港股,基金資產并非必然投資港股。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存托憑證,如投資存托憑證的,除與其他僅投資于境內市場股票
的基金所面臨的共同風險外,本基金還將面臨中國存托憑證價格大幅波動甚至出現較大虧損
的風險,以及與中國存托憑證發行機制相關的風險。
為對沖信用風險,本基金可能投資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投資可能面臨流動性風險、
償付風險以及價格波動風險。
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履行相應程序后,可
以啟用側袋機制,具體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章節。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
人將對基金簡稱進行特殊標識,并不辦理側袋賬戶的申購贖回。請基金份額持有人仔細閱讀
相關內容并關注本基金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風險。
本基金采用支點式浮動費率模式收取管理費。浮動管理費模式相關風險有:
(1)本基金的管理費由固定管理費、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組成,其中或有管理費
和超額管理費取決于每筆基金份額的持有時長和持有期間年化收益率水平(詳見基金合同
“第十五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因此投資者在認/申購本基金時無法預先確定本基金的
整體管理費水平。
(2)由于本基金在計算基金份額凈值時,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1.20%年費率計算管
理費,該費率可能高于或低于不同投資者最終適用的管理費率。在基金份額贖回、轉出或基
金合同終止的情形發生時,基金投資者實際收到的贖回款項或清算款項的金額可能與按披露
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的結果存在差異。投資者的實際贖回金額和清算資金以登記機構確認數
據為準。
(3)本基金采用浮動管理費的收費模式,不代表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收益的保證。
投資者應當通過本基金管理人或非直銷銷售機構購買和贖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內按
1.00元面值發售并不改變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投資者按1.00元面值購買基金份額以后,有
可能面臨基金份額凈值跌破1.00元,從而遭受損失的風險。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及其凈值高低并不預示其未來業績表
現。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做出投資決策后,基金運
營狀況與基金凈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基金管理人深知個人信息對投資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資者個人信息的保護。基金管
理人承諾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要求的規定處理投資者的個人信息,包括通過基金管理
人直銷、銷售機構或場內經紀機構購買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產品的所有個人投
資者。基金管理人需處理的機構投資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經辦
人等個人信息,也將遵守上述承諾進行處理。詳情請關注嘉實基金官網
(http://www.jsfund.cn/main/include/privacy/index.shtml)披露的“嘉實基金隱私政策”及其
后續作出的不時修訂。
目錄
一、緒言...........................................................................................................................................4
二、釋義...........................................................................................................................................5
三、基金管理人.............................................................................................................................10
四、基金托管人.............................................................................................................................20
五、相關服務機構.........................................................................................................................22
六、基金的募集.............................................................................................................................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8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29
九、基金的投資.............................................................................................................................41
十、基金的財產.............................................................................................................................51
十一、基金資產的估值.................................................................................................................52
十二、基金的收益與分配.............................................................................................................58
十三、基金的費用與稅收.............................................................................................................60
十四、基金的會計與審計.............................................................................................................6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66
十六、側袋機制.............................................................................................................................72
十七、風險揭示.............................................................................................................................74
十八、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83
十九、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85
二十、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101
二十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113
二十二、其他應披露事項...........................................................................................................115
二十三、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116
二十四、備查文件.......................................................................................................................117
一、緒言
《嘉實成長共贏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本招募說明書”)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
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
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
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
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5號<招募說明書
的內容與格式>》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嘉實成長共贏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
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
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
合同當事人之間基本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其他與本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
利義務關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為準。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
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
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為必要條件。基金合
同當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欲了
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義
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本基金:指嘉實成長共贏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嘉實成長共贏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嘉實成長共贏混合型證券
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嘉實成長共贏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及其更新后的版本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嘉實成長共贏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8、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行政規章、
規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包括頒布機關對前
述文件不時做出的修訂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
通過,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
2013年6月1日起實施,并經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0、《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的《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實施,并經
2020年3月20日中國證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修訂的《公開募集證券
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的《公開募
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港股通:指內地投資者經由內地證券交易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
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范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機制,或有權機構對
該交易機制的修改或調整
15、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證券交易所: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國家決定或批準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
17、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等對銀行業金
融機構進行監督和管理的機構
18、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律主
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9、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20、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并
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1、合格境外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
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使用來自境外的資金投資于在中國境內依
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包括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
外機構投資者
22、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
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3、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4、銷售機構: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
得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
銷售業務的機構
25、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本基金的登記機構為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
理人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6、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開立基金交易賬戶,發售
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定期定額投資及提供基金交易賬戶
信息查詢等業務
27、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
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8、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9、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認購、
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國證監會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產清算完畢,
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
個月
33、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常交易之日
35、交易日:指在內地、香港兩地均為交易日、開通港股通交易的交易日。具體交易日
安排,由兩地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對市場公布
36、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若該工作日為
非港股通交易日,則基金管理人有權決定基金是否開放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
39、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0、業務規則:指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時修訂的,規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
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1、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及相關公告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2、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及相關公告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3、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及相關公告規
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4、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
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該基金其他份額(如有)或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5、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
銷售機構的操作
46、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款
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7、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
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
超過上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8、元:指人民幣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
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0、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
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1、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2、基金份額凈值:針對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指計算日某一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
值除以計算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總數
53、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
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54、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信息
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
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5、基金份額類別:指本基金根據認購/申購費用、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不同,將基金
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各基金份額類別分別設置代碼,合并投資運作,分別計算和公告各類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A類基金份額:指在投資人認購/申購基金份額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并不再從本類別
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
C類基金份額:指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并不收取認購/申購費用的基
金份額
56、銷售服務費:指從相應類別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中計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場推廣、
銷售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的費用
57、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
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
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
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58、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嘉實成長共贏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
其更新
59、擺動定價機制:指當本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凈值的方式,
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60、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分離至一個專門賬戶進行處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屬于流動性風險管理工
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專門賬戶稱為側袋賬戶
61、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
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
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63、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證券交易所或銀行間市場相關業務規則,專門用于管理信用風
險的信用衍生工具
64、信用保護買方:亦稱信用保護購買方,指接受信用風險保護的一方
65、信用保護賣方:亦稱信用保護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風險保護的一方
66、名義本金:亦稱交易名義本金,指為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風險保護的金額,各
項支付和結算以此金額為計算基準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
名稱 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陸家嘴環路1318號1806A單元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21號北京國際俱樂部C座寫字樓12A層
法定代表人 經雷
成立日期 1999年3月25日
注冊資本 1.5 億元
股權結構 中誠信托有限責任公司40%,DWS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30%,立信投資有限責任公司30%。
存續期間 持續經營
電話 (010)65215588
傳真 (010)65185678
聯系人 羅朝偉
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經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9]5號文批準,于1999年3月25日
成立。公司注冊地上海,總部設在北京并設北京、深圳、成都、杭州、青島、南京、福州、
廣州、北京懷柔、武漢分公司。公司獲得首批全國社保基金、企業年金投資管理人、QDII和
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等資格。
(二)主要人員情況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本情況
安國勇先生,董事長,博士研究生,中共黨員。曾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船
舶貨運保險部總經理,華夏銀行副行長(掛職),中國人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
總裁。現任中誠信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總裁。
王會妙女士,董事,北京大學經濟學博士。曾就職于河北定州師范學院、國投信托有限
責任公司。2011年5月加入中誠信托有限責任公司,曾任信托業務總部業務團隊負責人(MD)、
信托業務三部總經理、財富管理中心副總經理、資產配置部總經理、中誠資本管理(北京)
有限公司總經理等職,現任中誠信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副總裁。
Stefan Hoops先生,董事,德國籍,畢業于德國拜羅伊特大學(University of Bayreuth),
獲得工商管理學位及經濟學博士學位。2003年加入Deutsche Bank AG(德意志銀行)并擔任
過債券銷售負責人、融資與解決方案負責人、全球市場部負責人、全球交易銀行部負責人、
企業銀行業務全球負責人等多個職務。現任DWS Group GmbH & Co.KGaA首席執行官、總裁部
負責人以及投資部負責人。
王靜雯女士,董事,畢業于明尼蘇達大學(University of Minnesota),獲得數學與精
算碩士學位。曾于安永會計師事務所(ERNST & YOUNG)擔任精算咨詢集團高級顧問;于美
世集團(MERCER)擔任首席咨詢顧問,退休、風險和金融業務的合伙人兼亞洲主管;于花旗
集團(CITIGROUP)擔任董事總經理兼亞太區養老金、全球市場與證券服務主管;于東方匯
理香港公司(Amundi Hong Kong Limited)擔任董事總經理兼北亞機構業務主管;于東方匯
理美國(Amundi US)擔任資深董事總經理兼美國機構業務主管。于2021年9月加入德意志投
資香港有限公司(DWS Investments Hong Kong Limited)擔任DWS Group董事總經理兼亞太
區客戶主管,現任DWS Group GmbH & Co KGaA亞太區負責人及亞太區客戶部負責人,德意志
投資香港有限公司(DWS Investments Hong Kong Limited)董事會主席兼董事。
韓家樂先生,董事,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工業企業管理專業,碩士研究生。1990年2
月至2000年5月任海問證券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總經理。1994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責任公司
總經理,2001年11月至今任立信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2004年至今任陜西秦明電子(集
團)有限公司董事長,2013年至今任麥克傳感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王巍先生,獨立董事,美國Fordham University經濟學博士。并購公會創始會長,金融
博物館理事長。曾長期擔任中歐國際工商學院和長江商學院的客座教授。2004年主持創建
了全聯并購公會;2005年擔任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投資委員會專家委員,2007年起
擔任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治理專家委員會成員;2010年創建了系列金融博物館,在北京、上
海、天津、寧波、蘇州、成都、沈陽、鄭州和井岡山有十處不同主題的分館,也參與香港金
融博物館的創建。現兼任神州數碼信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北京首創生態環保集團
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美年大健康產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湯欣先生,獨立董事,法學博士,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清華大學商法研
究中心主任、清華大學全球私募股權研究院副院長。曾兼任中國證監會第一、二屆并購重組
審核委員會委員,中國上市公司協會第一、二屆獨立董事委員會主任委員、上海證券交易所
第四、五屆上市委員會委員。現兼任最高人民法院執行特邀咨詢專家、深圳證券交易所法律
專業咨詢委員會委員、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委員、中國上市公司協會學
術顧問委員會委員、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
陳重先生,獨立董事,博士,中共黨員,現任明石創新技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
任中國企業聯合會研究部副主任、主任,常務副理事長、黨委副書記;重慶市人民政府副秘
書長(分管金融工作);新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現兼任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監事、愛美客技術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主席、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重慶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中國人壽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深圳光韻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類承曜先生,獨立董事,中共黨員,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財政系專業畢業,經濟
學博士。現任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金融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債研究所所長,兼任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中方副主編、《投資研究》
編委會委員等職。2020年受聘為財政部財政風險研究專家工作室專家。現兼任余姚農商行獨
立董事、中華聯合人壽保險監事。
經雷先生,董事,總經理,美國佩斯大學金融學和財會專業畢業,雙學士,特許金融分
析師(CFA)。1994年6月至2008年5月任AIG Global Investment Corp高級投資分析師、副總
裁;2008年5月至2013年9月任友邦中國區資產管理中心首席投資總監、副總裁。2013年10月
加入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0月至2018年3月任公司首席投資官(固收/機構),2018
年3月至今任公司總經理。
沈樹忠先生,監事長,正高級會計師,管理學碩士。曾任中國糖業酒類集團公司財務部
科員、財務部副經理、審計部經理、財務部經理、財務總監、副總經理、常務副總經理(主
持工作)、法定代表人;兼任北京華堂商場有限公司董事、中日合資成都伊藤洋華堂商場有
限公司副董事長、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現任中誠信托有限責任公司財務總監。
穆群先生,監事,經濟師,碩士研究生。曾任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助教,長安信息產業(集
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北京德恒有限責任公司財務主管,立信投資有限公司財務總
監。現任立信投資有限公司監事。
羅麗麗女士,監事,經濟學碩士。2000年7月至2004年8月任北京兆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事務代表,2004年9月至2006年1月任平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籌)法律事務主管,
2006年2月至2007年10月任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北京分行法務經理,2007年10月至2010年12月
任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規經理。2010年12月加入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稽核部執行總監、基金運營部總監、財務管理部總監。
高華女士,監事,法學碩士,中共黨員。2006年9月至2010年7月任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
所高級審計師,2010年7月至2011年1月任聯想(北京)有限公司流程分析師,2011年1月至
2013年11月任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部內審主管。2013年11月加入嘉實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合規管理部稽核組總監,現任人力資源總監兼董事會辦公室主任。
郭松先生,督察長,碩士研究生。曾任職于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匯儲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國新國際投資有限公司。2019年12月加入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公司督察長。
程劍先生,副總經理,碩士研究生。2006年7月至2022年4月,歷任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部業務員、研究策略部經理及固定收益部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2022年4月加
入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公司副總經理、機構業務聯席首席投資官兼啟航解決方案戰
隊負責人。
李明先生,財務總監,大學本科。曾任職于北京商品交易所、首創證券經紀有限責任公
司。2000年12月至今任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財務官。
姚志鵬先生,副總經理,碩士研究生。2011年加入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股票研
究部研究員、基金經理、成長風格投資總監兼權益投資部總監,現任公司副總經理、股票投
研首席投資官。
魯令飛先生,副總經理,碩士研究生。2000年10月加入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機
構業務部機構銷售、保險業務部總監、機構銷售業務板塊負責人,現任公司副總經理、首席
市場官。
張敏女士,副總經理,博士研究生。2010年3月加入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風險
管理部副總監、總監、首席風險官,現任公司副總經理、養老首席投資官。
劉偉先生,首席信息官,碩士研究生。2010年4月加入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信
息技術部高級軟件工程師、C-Lab科技總監、數字業務部總監,現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2、投資總監
歸凱先生,成長風格投資總監,碩士研究生。曾任國都證券研究所研究員、投資經理。
2014年5月加入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機構投資部投資經理、策略組投資總監。
張金濤先生,價值風格投資總監,碩士研究生。曾任中金公司研究部能源組組長,潤暉
投資高級副總裁負責能源和原材料等行業的研究和投資。2012年10月加入嘉實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曾任海外研究組組長、策略組投資總監。
胡永青先生,投資總監(固收+),碩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險固定收益組合經理,信誠
基金投資經理,國泰基金固定收益部總監助理、基金經理。2013年11月加入嘉實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策略組組長。
趙國英女士,投資總監(純債),碩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險債券交易員,興業銀行資
金營運中心債券交易員,美國銀行上海分行環球金融市場部副總裁,中歐基金策略組負責人、
基金經理。2020年8月加入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經理
李濤先生,博士研究生,16年證券從業經歷,具有基金從業資格。中國國籍。曾任廣發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業研究員、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業研究員。2012年1月加入嘉實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行業研究員、投資經理。2020年11月3日至2024年7月5日任嘉實穩盛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1年11月23日至今任嘉實北交所精選兩年定期開放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2年11月22日至今任嘉實清潔能源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經理、2022年11月29日至今任嘉實積極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22年12月16日至今任嘉實信息產業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4年12月14日
至今任嘉實品質優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4年12月16日至今任嘉實優質核心兩
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4、股票投資決策委員會
股票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成員包括:公司副總經理、股票投研首席投資官姚志鵬先生,公
司總經理經雷先生,公司副總經理、養老首席投資官張敏女士,裕遠投資管理中心總經理邵
健先生,價值風格投資總監譚麗女士,成長風格投資總監歸凱先生,研究部副總監劉杰先生,
大消費研究總監吳越先生,大周期研究總監肖覓先生。
5、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
售、申購、贖回、轉換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資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7、計算并公告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資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資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建
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有關
規定的行為發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基金法》及有關法律法
規,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發生: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資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資產;
(3)利用基金資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
律法規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得將基金資產用于以下投資或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調整上述禁止行為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4、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3)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泄
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
計劃等信息;
(4)不從事損害基金資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制度概述
為加強內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風險,促進公司誠信、合法、有效經營,保障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并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公司已
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由內部控制大綱、基本管理制度、部門業務規章等部分組成。公司內
部控制大綱是對公司章程規定的內控原則的細化和展開,是各項基本管理制度的綱要和總
攬。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資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術管理、公司財務管理、基金會計、人
力資源管理、資料檔案管理、業績評估考核、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緊急應變等制度。部門
業務規章是對各部門的主要職責、崗位設置、崗位責任、操作守則等具體說明。
2、內部控制的原則
(1)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級人員,并涵
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護內控制度
的有效執行;
(3)獨立性原則: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在職能上必須保持相對獨立;
(4)相互制約原則:組織結構體現職責明確、相互制約的原則,各部門有明確的授權
分工,操作相互獨立;
(5)成本效益原則: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3、內部控制組織體系
(1)公司董事會對公司建立內部控制系統和維持其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董事會下設
審計與合規委員會,負責檢查公司內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規性及內控制度的執行情況,充分
發揮獨立董事監督職能,保護投資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權益。
(2)投資決策委員會為公司投資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由總經理、投資總監及資深基
金經理組成,負責指導基金資產的運作、確定基本的投資策略和投資組合的原則。
(3)風險控制委員會為公司風險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由公司總經理、督察長及相關
總監組成,負責全面評估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的各項風險,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長積極對公司各項制度、業務的合法合規性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
進行監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公司內部控制執行情況。
(5)合規管理部門:公司管理層重視和支持合規風控工作,并保證合規管理部門的獨
立性和權威性,配備了充足合格的合規風控人員,明確合規管理部門及其各崗位的職責和工
作流程、組織紀律。合規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公司各項制度、業務的合法合規性及公司內部控
制制度的執行情況的監控檢查工作。
(6)業務部門:部門負責人為所在部門的風險控制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業務范圍內
的風險負有管控及時報告的義務。
(7)崗位員工:公司努力樹立內控優先和風險管理理念,培養全體員工的風險防范意
識,營造一個濃厚的內控文化氛圍,保證全體員工及時了解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
使風險意識貫穿到公司各個部門、各個崗位和各個環節。員工在其崗位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
的內控責任,并負有對崗位工作中發現的風險隱患或風險問題及時報告、反饋的義務。
4、內部控制措施
公司確立“制度上控制風險、技術上量化風險”,積極吸收或采用先進的風險控制技術
和手段,進行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嚴禁不正
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現象的發生,保護投資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權益。
(2)公司設置的組織結構,充分體現職責明確、相互制約的原則,各部門均有明確的
授權分工,操作相互獨立。公司逐步建立決策科學、運營規范、管理高效的運行機制,包括
民主、透明的決策程序和管理議事規則,高效、嚴謹的業務執行系統,以及健全、有效的內
部監督和反饋系統。
(3)公司設立了順序遞進、權責統一、嚴密有效的內控防線:
①各崗位職責明確,有詳細的崗位說明書和業務流程,各崗位人員在上崗前均應知悉并
以書面方式承諾遵守,在授權范圍內承擔責任;
②建立重要業務處理憑據傳遞和信息溝通制度,相關部門和崗位之間相互監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確保公司人員具備與崗
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學嚴密的風險評估體系,對公司內外部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和分析,
及時防范和化解風險。
(6)授權控制應當貫穿于公司經營活動的始終,授權控制的主要內容包括:
①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職權,建立健全公司授權標
準和程序,確保授權制度的貫徹執行;
②公司各部門、分公司及員工在規定授權范圍內行使相應的職責;
③重大業務授權采取書面形式,授權書應當明確授權內容和時效;
④對已獲授權的部門和人員建立有效的評價和反饋機制,對已不適用的授權應及時修改
或取消授權。
(7)建立完善的基金財務核算與基金資產估值系統和資產分離制度,基金資產與公司
自有資產、其他委托資產以及不同基金的資產之間實行獨立運作,分別核算,及時、準確和
完整地反映基金資產的狀況。
(8)建立科學、嚴格的崗位分離制度,明確劃分各崗位職責,投資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會計和公司會計等重要崗位不得有人員的重疊。投資、研究、交易、IT等重要業務
部門和崗位進行物理隔離。
(9)建立和維護信息管理系統,嚴格信息管理,保證客戶資料等信息安全、真實和完
整。積極維護信息溝通渠道的暢通,建立清晰的報告系統,各級領導、部門及員工均有明確
的報告途徑。
(10)建立和完善客戶服務標準,加強基金銷售管理,規范基金宣傳推介,不得有不正
當銷售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11)制訂切實有效的應急應變措施,建立危機處理機制和程序,對發生嚴重影響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統性風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按照預案妥善處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內控制度,督察長、合規管理部門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
進行持續的監督,保證內部控制制度落實;定期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適時改進。
①對公司各項制度、業務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監控核查,確保公司各項制度、業務符合有
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行業監管規則;
②對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持續監督。合規管理部門持續完善“風險責任授權體系”機制,
組織相關業務部門、崗位共同識別風險點,界定風險責任人,確保所有識別出的關鍵風險點
均有對應控制措施,及時防范和化解風險;
③督察長按照公司規定,向董事會、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報告公司經營管理的合法合規
情況和合規管理工作開展情況。
5、基金管理人關于內部控制的聲明
(1)基金管理人承諾以上關于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
(2)基金管理人承諾根據市場變化和基金管理人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和內部控
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銀行”)
住所及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首次注冊登記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冊資本:人民幣貳仟玖佰肆拾叁億捌仟柒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號
托管部門信息披露聯系人:許俊
傳真:(010)66594942
中國銀行客服電話: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門及主要人員情況
中國銀行托管業務部設立于1998年,現有員工110余人,大部分員工具有豐富的銀行、
證券、基金、信托從業經驗,且具有海外工作、學習或培訓經歷,60%以上的員工具有碩士
以上學位或高級職稱。為給客戶提供專業化的托管服務,中國銀行已在境內、外分行開展托
管業務。
作為國內首批開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中國銀行擁有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一對多、一對一)、社保基金、保險資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類機構、券商資
產管理計劃、信托計劃、企業年金、銀行理財產品、股權基金、私募基金、資金托管等門類
齊全、產品豐富的托管業務體系。在國內,中國銀行首家開展績效評估、風險分析等增值服
務,為各類客戶提供個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務,是國內領先的大型中資托管銀行。
(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情況
截至2025年3月31日,中國銀行已托管1136只證券投資基金,其中境內基金1067
只,QDII基金69只,覆蓋了股票型、債券型、混合型、貨幣型、指數型、FOF、REITs等
多種類型的基金,滿足了不同客戶多元化的投資理財需求,基金托管規模位居同業前列。
(四)托管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
中國銀行托管業務部風險管理與控制工作是中國銀行全面風險控制工作的組成部分,秉
承中國銀行風險控制理念,堅持“規范運作、穩健經營”的原則。中國銀行托管業務部風險
控制工作貫穿業務各環節,通過風險識別與評估、風險控制措施設定及制度建設、內外部檢
查及審計等措施強化托管業務全員、全面、全程的風險管控。
2007年起,中國銀行連續聘請外部會計會計師事務所開展托管業務內部控制審閱工作。
先后獲得基于“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國際主流內控審閱
準則的無保留意見的審閱報告。2020年,中國銀行繼續獲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雙準則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國銀行托管業務內控制度完善,內控措施嚴密,能夠有效保
證托管資產的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的相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
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及時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基金托管人如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
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
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
(1)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中心
辦公地址 北京市豐臺區麗澤路16號院4號樓匯亞大廈12層
電話 (010)65215588 傳真 (010)65215577
聯系人 黃娜
(2)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上直銷具體信息詳見本公司網站(www.jsfund.cn)。
2、非直銷銷售機構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選擇符合要求的機構銷售本基金,并在基金
管理人網站公示。
(二)登記機構
名稱 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陸家嘴環路1318號1806A單元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21號北京國際俱樂部C座寫字樓12A層
法定代表人 經雷
聯系人 梁凱
電話 (010)65215588
傳真 (010)65185678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 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辦公地址 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負責人 韓炯 聯系人 陳穎華
電話 (021)31358666 傳真 (021)31358600
經辦律師 黎明、陳穎華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 容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西城區阜成門外大街22號1幢10層1001-1至1001-26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阜成門外大街22號1幢10層1001-1至1001-26
執行事務合伙人 肖厚發、劉維 聯系人 蔡曉慧
電話 010-66001391 傳真 010-66001392
經辦注冊會計師 蔡曉慧、柴瀚英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據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
規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請已經中國證監會2025年5月23日證監許可〔2025〕1095號文
注冊。
(二)基金類型、運作方式和存續期間
1、基金的類別: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的運作方式:契約型開放式。
3、基金存續期間:不定期。
(三)基金份額類別
本基金根據認購/申購費用、銷售服務費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將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
別。在投資人認購/申購基金份額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并不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
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稱為A類基金份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并不收
取認購/申購費用的基金份額,稱為C類基金份額。相關費率的設置及費率水平在本基金招
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或相關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代碼,合并投資運作,分別計算和公告各類基金份額的基
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投資人在認購/申購基金份額時可自行選擇認購/申購的基金份額類別。
本基金份額類別的具體設置、費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確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可為本基金增設新的基金份額類別并設置相應費率、減少或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對基
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進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決定。基金管理人應在
調整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份額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場所、募集對象、募集目標
1、募集期限:具體發售時間由基金管理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確定,
并在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中披露。
根據《運作辦法》的規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時間段內未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條件、
或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延長基金份額發售的時間,本基金可延長募集時間,但募集
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超過3個月。
2、募集方式及場所
本基金通過銷售機構公開發售。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或在基金管理
人網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不時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3、募集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
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4、募集目標
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募集期間的本基金募集規模設置上限。募集期內超過募集規模上限時,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確認或其他方式進行確認,具體辦法參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五)基金的認購
1、認購程序:投資者認購時間安排、認購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詳見本基金
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2、認購方式及確認:
(1)本基金認購采取金額認購的方式。
(2)投資者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提交認購申請并交納認購基金份額的款項時,基金合
同成立,基金管理人按照規定辦理完畢基金募集的備案手續并獲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
起,基金合同生效;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
構確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和基金合同生效為準。對于認購
申請及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
(3)投資人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但已受理的認購申請非經登記機構同
意不得撤銷。
3、基金認購金額的限制:
(1)在募集期內,投資者可多次認購,對單一投資者在認購期間累計認購份額不設上
限,但如本基金單個投資人累計認購的基金份額數達到或者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0%,基金管
理人可以于募集期結束后采取部分確認等方式對該投資人的認購申請進行限制,以使該投資
人持有本基金份額數低于本基金總份額數的5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認購申請有
可能導致投資者變相規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認購
申請。投資人認購的基金份額數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記機構的確認為準。
(2)認購最低限額: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者通過非直銷銷售機構或嘉實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網上直銷首次認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元(含認購費),追加認購單筆最低限額
為人民幣1元(含認購費),投資者通過非直銷銷售機構認購本基金的具體認購最低限額以
各銷售機構為準;投資者通過直銷中心柜臺首次認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0,000元(含
認購費),追加認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元(含認購費)。
4、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收取認購費用,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認購費用。本基金A類基
金份額采用前端收費模式收取基金認購費用。投資者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認購,適用費率
按單筆分別計算。A類基金份額的具體認購費率如下:
認購金額(M,含認購費) 認購費率
M<100萬元 1.2%
100萬元≤M<200萬元 0.8%
200萬元≤M<500萬元 0.5%
M≥500萬元 按筆收取,1000元/筆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用由認購A類基金份額的投資者承擔,不列入基金資產,
認購費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
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認購費率為0。
5、募集期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轉份額的數量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6、認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A類、C類基金份額的初始面值均為人民幣1.00元。
(1)當投資者選擇認購A類基金份額時,認購份數的計算方法如下:
①認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認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凈認購金額=認購金額/(1+認購費率)
認購費用=認購金額-凈認購金額
認購份額=(凈認購金額+認購資金利息)/1.00元
②認購費用為固定金額時,認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認購費用=固定金額
凈認購金額=認購金額-認購費用
認購份額=(凈認購金額+認購資金利息)/1.00元
例一:某投資者投資100,000元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如果其認購資金的利息為
50.50元,則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額計算如下:
凈認購金額=100,000/(1+1.20%)=98,814.23元
認購費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認購份額=(98,814.23+50.50)/1.00=98,864.73份
即投資者投資100,000元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加上募集期間利息后一共可以得
到98,864.73份A類基金份額。
(2)當投資者選擇認購C類基金份額時,認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認購份額=(認購金額+認購資金利息)/1.00元
例二:某投資者投資100,000元認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假設這100,000元在募集期
間產生的利息為50.50元,則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額計算如下:
認購份額=(100,000+50.50)/1.00=100,050.50份
即投資者投資100,000元認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加上募集期間利息后一共可以得
到100,050.50份C類基金份額。
(3)認購份額的計算結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損
益歸入基金財產。
7、募集資金
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
人不得動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份,基金募集
金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份額有效認購人數不少于200人的條件下,基金募集期屆
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并在募集結束之日起
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
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取得中國證監會書
面確認之日,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
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
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
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持續
運作、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于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
書或基金管理人網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針對某類基金份額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
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
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的開放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若該工作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
則基金管理人有權決定基金是否開放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具體辦理時間為證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
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有其他特殊情
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滿足監管要求的情況下,根據本基金運作的需要決定本
基金開始辦理申購的具體日期,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滿足監管要求的情況下,根據本基金運作的需要決定本
基金開始辦理贖回的具體日期,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
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登記機構有權拒
絕,如登記機構接收的,視為投資人在下一開放日提出的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并按照下
一開放日的申請處理。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
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除指定贖回外,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后次序
進行順序贖回,先認購或申購的份額先贖回;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投資者的合
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
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應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開放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人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辦理時間、處理規則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
申購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
投資者贖回申請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含本日)內支付贖回款項。遇證券、期貨
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等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時,贖回款項的支付時間相應順延。如出現港
股通暫停交易或交收、流動性不足等原因導致無法足額賣出或遇港股通交易的非交收日而導
致延遲交收,贖回款項的清算交收可延遲辦理。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
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按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或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
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本基金
份額登記機構確認申購或贖回的,申購或贖回生效。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可在T+2
日后(包括該日)到辦理申購或贖回業務的銷售機構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
的確認情況。若申購未被確認,則申購款項(無利息)退還給投資人。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請一定會被確認,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
接收到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者
應及時查詢。
4、如未來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對上述內容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本基金登記機構可根據相關業務規則,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
進行調整,本基金管理人將于開始實施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申請申購基金的金額
投資者通過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上直銷或非直銷銷售機構首次申購單筆最低限額
為人民幣1元(含申購費),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元(含申購費),投資者通過
銷售機構申購本基金的具體申購最低限額以各銷售機構規定為準;投資者通過直銷中心柜臺
首次申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0,000元(含申購費),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
元(含申購費)。投資者通過各銷售機構申購本基金的具體申購最低限額及交易級差有其
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規定為準。
投資者可多次申購,對單個投資者累計持有份額不設上限限制,但單一投資者累計持有
份額不得達到或者超過本基金總份額的50%,且不得變相規避50%集中度要求。法律法規、中
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2、申請贖回基金的份額
投資者通過銷售機構贖回本基金份額時,可申請將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額贖回;
單筆贖回不得少于1份,每個基金交易賬戶最低持有基金份額余額為1份,若某筆贖回導致某
一銷售機構的某一基金交易賬戶的基金份額余額少于1份時,基金管理人有權將投資者在該
銷售機構的某一基金交易賬戶剩余基金份額一次性全部贖回。投資者通過銷售機構贖回本基
金的具體單筆贖回最低份額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規定為準。
3、基金管理人有權規定本基金的總規模限額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具體規定請
參見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4、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
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資運作與風險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一項或多項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制,具體以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為準。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調整上述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數量限
制,或者新增基金申購或贖回的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應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贖回的費率
1、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收取申購費用,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用。A類基金份額采用
前端收費模式收取基金申購費用。投資者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申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
計算。A類基金份額的具體申購費率如下:
申購金額(M,含申購費) 申購費率
M<100萬元 1.5%
100萬元≤M<200萬元 1.0%
200萬元≤M<500萬元 0.6%
M≥500萬元 按筆收取,1000元/筆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由申購A類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各項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
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申購費率為0。
2、贖回費率
本基金對基金份額收取贖回費,在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按
照持有時間遞減,即相關基金份額持有時間越長,所適用的贖回費率越低。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對持續持有期少于30天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大于等于30天但少于90天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贖回費總額的75%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大于等于90天但少于180天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費總額的50%計入基金財產;未歸入基金財產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記
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對于所收
取的C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基金管理人將其總額的100%計入基金財產。
A類基金份額具體贖回費率如下表所示:
持續持有期限(N) 贖回費率
N<7天 1.50%
7天≤N<30天 0.75%
30天≤N<180天 0.50%
N≥180天 0
C類基金份額具體贖回費率如下表所示:
持續持有期限(N) 贖回費率
N<7天 1.50%
7天≤N<30天 0.50%
N≥30天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并最遲應于新的費率或
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
定基金促銷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
5、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
規定。
6、由于本基金在計算基金份額凈值時,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1.20%年費率計算管理
費,該費率可能高于或低于不同投資者最終適用的管理費率。在基金份額贖回、轉出或基金
合同終止的情形發生時,基金投資者實際收到的贖回款項的金額可能與按披露的基金份額凈
值計算的結果存在差異。投資者的實際贖回金額以登記機構確認數據為準。
(七)申購份額、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申購份額的計算
(1)當投資者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1)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T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
2)申購費用為固定金額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申購費用=固定金額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T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
例一:某投資者投資5萬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為
1.0500元,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凈申購金額=50,000/(1+1.50%)=49,261.08元
申購費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購份額=49,261.08/1.0500=46,915.31份
即:投資者投資5萬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為1.0500
元,則其可得到46,915.31份A類基金份額。
(2)當投資者選擇申購C類基金份額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T日C類基金份額凈值
例二:某投資者投資5萬元申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C類基金份額凈值為
1.0500元,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份額=50,000/1.0500=47,619.05份
即:投資人投資50,000元申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的
基金份額凈值為1.0500元,則其可得到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47,619.05份。
(3)申購份額計算結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
由基金財產承擔。
2、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
本基金的贖回采用“份額贖回”方式,贖回價格以T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
計算,本基金的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扣除或
加上相應的費用,贖回金額單位為元。
(1)贖回金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總額=贖回份額×T日A類/C類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總額-贖回費用-應收取超額管理費(或有)+返還的或有管理費(或有)
(2)贖回金額計算結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
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三:假定三筆A類基金份額贖回申請的贖回份額均為10,000份,持續持有期限小于365
天但長短不同,其中A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假設數,那么各筆贖回的贖回金額計算如下:
贖回1 贖回2 贖回3
贖回份額(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額凈值(元,b) 1.1000 1.2000 1.3000
持續持有期限N N<7天 30天≤N<180天 180天≤N<365天
適用贖回費率(c) 1.50% 0.50% 0
贖回總額(元,d=a×b) 11,000.00 12,000.00 13,000.00
返還的或有管理費(f) 不涉及 不涉及 不涉及
超額管理費(g) 不涉及 不涉及 不涉及
贖回費(e=c×d) 165.00 60.00 0.00
贖回金額(h=d-e+f-g) 10,835.00 11,940.00 13,000.00
例四:假定三筆A類基金份額贖回申請的贖回份額均為10,000份,持續持有期限均已滿
365天但收益水平不同,其中A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假設數,那么各筆贖回的贖回金額計算如下:
贖回1 贖回2 贖回3
贖回份額(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額凈值(元,b) 1.2000 1.2000 1.2000
持續持有期限N N≥365天 N≥365天 N≥365天
適用贖回費率(c) 0 0 0
年化收益率(R) R≤Rb-3% 其他情形 R>Rb+6%,R>0 且R*>Rb+6%,R*>0
適用年管理費率 0.6% 1.2% 1.5%
贖回總額(元,d=a×b) 12,000.00 12,000.00 12,000.00
贖回費(e=c×d) 0.00 0.00 0.00
返還的或有管理費(f) 70.00(假設值) 0.00 0.00
超額管理費(g) 0.00 0.00 35.00(假設值)
贖回金額(h=d-e+f-g) 12,070.00 12,000.00 11,965.00
注:①R為該筆份額的持有期間年化收益率,Rb為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同期年化收益率,
R*為該筆基金份額擬扣除超額管理費后的年化收益率;
②或有管理費、超額管理費以該筆份額的每日基金資產凈值為基數計算并累計,上述表
格展示的是假設值。
3、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均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歸入基金財產。T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
后計算,并在T+1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八)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3、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或外匯市場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
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
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登記機構、支付結算機構等因異常情況導致
基金銷售系統、基金注冊登記系統、基金會計系統等無法正常運行。
6、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
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7、當繼續接受申購申請,可能會導致本基金總規模超過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本基金總規
模上限時;或使本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超過基金管理人規定的當日凈申購比例上限。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
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10、當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導致該投資人累計持有的份額超過單個投資人
累計持有的份額上限;或該投資人當日申購金額超過單個投資人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
11、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額度不足。
12、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項至第7項及第11、12項拒絕或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拒
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在規定媒介
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拒絕的,被拒絕的申購款項(無
利息)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發生上述第8、9、10項拒絕或暫停申購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維護存量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決定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或采取部分確認等方式對該投
資人的申購申請進行限制。
(九)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3、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或外匯市場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
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接受某筆或某些贖回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6、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8、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第4、5項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時,基金管理人應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
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
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
況消除時(上述第5項除外),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公告。
(十)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
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
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
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
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
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
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
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
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
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
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
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
期贖回處理。
若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且基金管理人決定部分延期贖回并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10%的前提下,如出現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前一工作日基金總份
額20%的贖回申請(“大額贖回申請人”)的,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優先確認其他贖回申請人
(“小額贖回申請人”)贖回申請的原則,對當日的贖回申請按照以下原則辦理:如小額贖回
申請人的贖回申請能在當日被全部確認,則在仍可接受贖回申請的范圍內對大額贖回申請人
的贖回申請按比例(單個大額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量/當日大額贖回申請總量)確認,對
大額贖回申請人未予確認的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如小額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在當日不能被
全部確認,則按照單個小額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量占當日小額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認
當日受理的贖回申請量,對當日全部未確認的贖回申請(含小額贖回申請人的其余贖回申請
與大額贖回申請人的全部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延期辦理的具體程序,按照本條規定的延期
贖回或取消贖回的方式辦理;同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對延期辦理的事宜按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
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
20個工作日,并應當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公告或者招募說
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并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
停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基金管理人應于重新開放日,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的各類基金
份額凈值。
3、若暫停時間超過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自行確定增加
公告的次數,但基金管理人須依照《信息披露辦法》,最遲于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或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
間,屆時可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的基金轉換業
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
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非
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
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
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公益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
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登記機構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
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
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四)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向其銷售機構申請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
管,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盡管有前述約定,基金銷售機構仍有
權決定是否辦理基金份額的轉托管業務。
(十五)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投
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六)基金份額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認
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并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
配。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
規定或相關公告。
(十八)基金管理人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的前提下,可對上述申購和贖回安排進行調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類或多類基金份額在證
券交易所上市、申購和贖回,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審議。
九、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力爭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通過對優質企業的研究和精選,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獲得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收益。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于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含創業板、存托憑證及其他依法發行上市的
股票)、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允許買賣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股票(以
下簡稱“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國債、地方政府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次級債、
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公司債券、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
券、中期票據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衍生工具(股指期貨、
國債期貨、股票期權、信用衍生品)、現金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參與融資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95%,其中投資于港股通
標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資產的0-50%;本基金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的現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符合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的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上述投資品種的比例限制,以變更后的比例為準,本基金
的投資比例將做相應調整。
(三)投資策略
一)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對宏觀經濟周期的分析研究,結合基本面、市場面、政策面等多種因素
的綜合考量,研判所處經濟周期的位置及未來發展方向,以確定組合中股票、債券、貨幣市
場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并根據宏觀經濟形勢和市場時機的變化適時進行動態調整。
二)股票投資策略
1、行業配置策略本基金在考慮傳統宏觀經濟指標(如:GDP、PPI、CPI、利率變化等)、
資金面情況、投資者預期、其他資產的預期收益與風險等因素的基礎上,著力于對行業的產
業政策、商業模式、進入壁壘、市場空間、增長速度等進行深度研究和綜合考量,并在充分
考慮估值水平的原則下進行行業配置。重點配置行業景氣度較高、發展前景良好、技術基本
成熟、政策重點扶持的子行業。對于技術、生產模式或商業模式尚不成熟處于培育期的產業,
但其在未來市場前景廣闊的情況下,本基金也將根據其發展階段做適度配置。
2、個股精選策略本基金通過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個股自下而上的選擇。在定
性方面,本基金通過以下標準對股票的基本面進行研究分析并篩選出基本面優異的上市公
司:第一,根據公司的核心業務競爭力、市場地位、經營管理者能力、人才資源等選擇具備
良好競爭優勢的公司;第二,根據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公司組織框架、信息透明度等角度定
性分析,選擇公司治理結構良好的公司;第三,通過定性的方式分析公司在自身的發展過程
中,受國家產業政策的扶持程度、公司發展方向、核心產品和服務的發展前景、公司規模擴
張及經營效益的趨勢。另外還將考察公司在同業中的地位、決策體系及開拓精神等等。在定
量方面,本基金通過對上市公司內在價值的深入分析,挖掘具備估值優勢的上市公司。本基
金將在宏觀經濟分析、行業分析的基礎上,根據公司的基本面及財務報表信息靈活運用各類
估值方法評估公司的價值,評估指標包括PE、PEG、PB、PS、EV/EBITDA等。
3、港股通標的股票投資策略港股通標的股票投資策略方面,本基金可通過內地與香港
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于香港股票市場,不使用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境外投
資額度進行境外投資。本基金將遵循上述投資策略,優先將基本面健康、經營穩健、具有估
值優勢的藍籌港股納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資組合。
4、存托憑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可投資存托憑證,對于存托憑證投資,本基金將在深入研究的基礎上,通過定
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式,篩選具有比較優勢的存托憑證作為投資標的。
三)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通過綜合分析國內外宏觀經濟態勢、利率走勢、收益率曲線變化趨勢和信用風
險變化等因素,并結合各種債券資產在特定經濟形勢下的估值水平、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特
征,在符合本基金相關投資比例規定的前提下,決定組合的久期水平、期限結構和類屬配置,
并在此基礎之上實施積極的債券投資組合管理,力爭獲取較高的投資收益。
1、利率策略
本基金將通過對宏觀經濟變量和宏觀經濟政策進行分析,積極主動的預測未來的利率
趨勢。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風險最重要的指標,本基金管理人將根據相關因素的研判調整組
合久期。
2、信用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通過承擔適度的信用風險來獲取信用溢價,主要關注個別債券的選擇和行業配
置兩方面。在定性與定量分析結合的基礎上,通過自下而上的策略,在信用類固定收益金融
工具中進行個債的精選,結合適度分散的行業配置策略,構造和優化組合。通過采用“嘉實
信用分析系統”的信用評級和信用分析,包括宏觀信用環境分析、行業趨勢分析、管理層素
質與公司治理分析、運營與財務狀況分析、債務契約分析、特殊事項風險分析等,依靠嘉實
信用分析團隊及嘉實中央研究平臺的其他資源,深入分析挖掘發債主體的經營狀況、現金流、
發展趨勢等情況,嚴格遵守嘉實信用分析流程,執行嘉實信用投資紀律。
四)衍生品投資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資將嚴格遵守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合理利用股指期
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信用衍生品等衍生工具,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主要選擇流動
性好、交易活躍的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合約、信用衍生品進行交易,以對沖投資
組合的風險、有效管理現金流量或降低建倉或調倉過程中的沖擊成本等。
1、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投資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本基金將在風
險可控的前提下,本著謹慎原則,參與股指期貨的投資,以管理投資組合的系統性風險,改
善組合的風險收益特性。套期保值將主要采用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期貨合約。
本基金在進行股指期貨投資時,將通過對證券市場和期貨市場運行趨勢的研究,并結
合股指期貨的定價模型尋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基金管理人針對股指期貨交易制訂嚴格的授
權管理制度和投資決策流程,確保研究分析、投資決策、交易執行及風險控制各環節的獨立
運作,并明確相關崗位職責。
2、國債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投資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本基金將在風
險可控的前提下,本著謹慎原則,參與國債期貨的投資,以管理投資組合的系統性風險,改
善組合的風險收益特性。
基金管理人針對國債期貨交易制訂嚴格的授權管理制度和投資決策流程,確保研究分
析、投資決策、交易執行及風險控制各環節的獨立運作,并明確相關崗位職責。
3、股票期權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按照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參與股票期權的投資。本基
金將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選擇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股票期權合約進行投資。本基金
將基于對證券市場的預判,并結合股票期權定價模型,選擇估值合理的股票期權合約進行投
資。
基金管理人將針對股票期權交易制訂嚴格的授權管理制度和投資決策流程,確保投資、
風控等核心崗位人員具備股票期權業務知識和相應的專業能力,嚴格防范股票期權投資的風
險。
4、信用衍生品投資策略
本基金按照風險管理原則,以風險對沖為目的,參與信用衍生品交易。本基金將根據
所持標的債券等固定收益品種的投資策略,審慎開展信用衍生品投資,合理確定信用衍生品
的投資金額、期限等。
同時,本基金將加強基金投資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對手方、創設機構的風險管理,合理
分散交易對手方、創設機構的集中度,對交易對手方、創設機構的財務狀況、償付能力及杠
桿水平等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與嚴格的準入管理。
五)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通過對宏觀經濟、提前償還率、資產池結構及資產池資產所在行業景氣變化
等因素的研究,預測資產池未來現金流變化;研究標的證券發行條款,預測提前償還率變化
對標的證券的久期與收益率的影響,同時密切關注流動性對標的證券收益率的影響。綜合運
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線、個券選擇和把握市場交易機會等積極策略,在嚴格控制風險的情
況下,通過信用研究和流動性管理,選擇風險調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種進行投資,以期獲得長
期穩定收益。
六)融資策略
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在加強風險防范并遵守審慎原則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據投
資管理的需要參與融資業務。
若相關融資業務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本基金將從其最新規定。
七)風險管理策略
本基金將借鑒國外風險管理的成功經驗,并結合公司現有的風險管理流程,在各個投
資環節中來識別、度量和控制投資風險,并通過調整投資組合的風險結構,來優化基金的風
險收益匹配。
具體而言,在大類資產配置策略的風險控制上,由投資決策委員會及宏觀策略研究小
組進行監控;在個股投資的風險控制上,本基金將嚴格遵守公司的內部規章制度,控制單一
個股投資風險。
八)投資決策依據和決策程序
1、投資決策依據
(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依法決策是
本基金進行投資的前提;
(2)宏觀經濟發展態勢、行業發展變化、微觀企業運作狀況及證券市場走勢。這是本
基金投資決策的基礎;
(3)投資對象收益和風險的配比關系。在充分權衡投資對象的收益和風險的前提下做
出投資決策。
2、投資決策程序
(1)決定主要投資原則:投資決策委員會必要時決定基金的主要投資原則,并對資產
配置等提出指導性意見。
(2)提出投資建議:研究員以內外部研究報告、實地調研以及其他信息來源作為參考,
對宏觀經濟運行狀況、行業發展趨勢及個股、個券基本面進行多維度研究,推薦投資標的。
(3)制定投資決策:基金經理在遵守投資決策委員會制定的投資原則前提下,根據研
究員提供的投資建議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斷,做出具體的投資決策。
(4)進行風險評估:風險管理部門對本基金的風險進行監測和評估,并出具風險監控
報告。
(5)動態的組合管理:基金經理根據證券市場和投資標的基本面的變化,結合本基金
的投資目標及流動性管理等因素,對投資組合進行動態調整。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95%;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資
產的0-50%;
(2)本基金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
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
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
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若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投資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②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和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
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
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
市值的2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
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規定;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
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2)本基金若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投資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5%;
②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和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
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
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
總市值的3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
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
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13)本基金若參與股票期權交易,應當遵守下列投資限制:
①本基金因未平倉的股票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②本基金開倉賣出認購股票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股票期權的,
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股票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
③本基金未平倉的股票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面值按
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4)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護賣方屬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約類信用衍生品;
本基金持有的具有信用保護買方屬性的信用衍生品名義本金,不得超過本基金中所對應受保
護債券面值的100%;本基金投資于同一信用保護賣方的各類信用衍生品名義本金合計不得
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3個
月內進行調整;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6)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因
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7)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8)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9)本基金參與融資的,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他有價證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20)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執行,與國內依法
發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計算;
(21)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2)、(9)、(14)、(16)、(17)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
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所涉證券可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
托管人對基金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
易的,應當符合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
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
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
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3、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合同所述投資比例、投資限制、組合限制、禁止行為等
作出強制性調整的,本基金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五)業績比較基準
中證800成長指數收益率×70%+恒生指數收益率×10%+中債綜合財富指數收益率×
20%
中證800成長指數為中證指數有限公司開發的中國A股市場指數,中證800成長指數
從中證800指數樣本中,選取成長因子得分最高的150只證券作為指數樣本,并采用成長
因子得分調整后的自由流通市值加權,反映中證800指數樣本中具有成長特征的上市公司
證券的整體表現,是A股市場中最具代表性的成長風格指數之一。恒生指數是由恒生指數
服務有限公司編制,以香港股票市場中的50家上市股票為成份股樣本,以其發行量為權數
的加權平均股價指數,是反映香港股市價幅趨勢最有影響的一種股價指數。中債綜合財富指
數為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編制并發布,該指數的樣本券包括了商業銀行債券、央
行票據、證券公司債、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政策性銀行債券、地方債、中期票據、記賬式
國債、國際機構債券、非銀行金融機構債、短期融資券、中央債等債券,綜合反映了債券市
場整體價格和回報情況,該指數以債券托管量市值作為樣本券的權重因子,每日計算債券市
場整體表現,是目前市場上較為權威的反映債券市場整體走勢的基準指數之一,適合作為本
基金債券部分的業績比較基準。
如果今后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上述業績比較基準涉及的指數停止編制或更改名稱,或
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于
本基金的業績基準的指數時,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基金業績比
較基準并及時公告,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六)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通常情況下,其長期預期收益及預期風險水平高于債券
型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可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一旦投資將承
擔匯率風險以及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交易規則差異等帶來的境外市場的風險。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當利益。
(八)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
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等
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十、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持有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申購款
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戶以及投資
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
金服務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服務機構的財產,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服務機構以其自有的財
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
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
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
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
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十一、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
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資產支持證券、股指期貨合約、
國債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信用衍生品、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
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1、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日有報價的,
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
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
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并
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
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為特征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溢價或折價。
2、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
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3、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使潛在估值
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估值進行調整并確定公允價
值。
(四)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
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
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
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
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
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
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4)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轉股權的債券,
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
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首次公開
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
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
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基準
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4、對于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收款日
期間采用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估值。回
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5、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
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6、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
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的規定估值。
5、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6、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的相關規定進行估值。
7、本基金投資同業存單,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全價估值;選定的第三
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8、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9、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10、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的,將依據下列信息提供機構所提供的匯率為基
準: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與港幣的中間價。
稅收:對于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境內外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涉及的境外交易
場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金,本基金將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估值;對于
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估算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金將在相
關稅金調整日或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的估值調整。
11、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執行。
12、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當日估值價格進行估值,選定的第三
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企業會計準則要求采用合理估
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13、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
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律法
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
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擔任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負責本基金凈值信息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就與
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
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該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
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
失歸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
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結
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規定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任一類別的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該
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投資人自身的原因造成估
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
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
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
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
未更正,則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
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
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
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
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
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
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
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
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
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通
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5、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約定的估值方法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
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證
券經紀商或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發送的數據錯誤,或國家會計政策、市場規則變更等非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
進行檢查,仍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響。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
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凈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發
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進行披露。
本基金在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時,將統一按前一日基金資
產凈值的1.20%的年費率計算管理費,投資者實際承擔的管理費將依據基金合同“第十五部
分基金費用與稅收”的約定計算和收取。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賬戶
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
十二、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
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
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收益分配,
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僅有現金分紅一種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各類基
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基金費用的不同,不同類別的基金份額在收益分配數額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
金管理人可對各類別基金份額分別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
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對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進行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于變更實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要求在規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
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
的規定。
十三、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包含固定管理費、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和訴訟費或仲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的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
10、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費用;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根據每一筆基金份額的持有期限與持有期間年化收益率,在贖回、轉出基金份額
或基金合同終止的情形發生時確定該筆基金份額對應的管理費。當投資者贖回、轉出基金份
額或基金合同終止的情形發生時,持有期限不足一年(即365天,下同),則按1.20%年費
率收取管理費;持有期限達到一年及以上,則根據持有期間年化收益率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分別確定對應的管理費率檔位:
若持有期間相對業績比較基準的年化超額收益率(扣除超額管理費后)超過6%且持有
收益率(扣除超額管理費后)為正,按1.50%年費率確認管理費;若持有期間的年化超額收
益率在-3%及以下,按0.60%年費率確認管理費;其他情形按1.20%年費率確認管理費。
持續持有天數(D) 持有期間年化收益率(R) 適用管理費率
D<365天 不涉及 1.2%/年
D≥365天 R≤Rb-3% 0.6%/年
其他情形 1.2%/年
R>Rb+6%,R>0 1.5%/年
注:①R為該筆基金份額的年化收益率,Rb為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同期年化收益率。
②特別的,當持有期限達到一年及以上,R>Rb+6%且R>0的情形下,若擬扣除超額管
理費后的年化收益率小于等于Rb+6%,或小于等于0時,仍按1.20%年費率收取該筆基金份
額的管理費,以使得該筆基金份額在扣除超額管理費后的年化收益率仍需滿足本基金收取超
額管理費的標準。
具體而言,本基金的管理費包含固定管理費、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按以下方式計
算和確認。
(1)固定管理費
固定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60%年費率每日計提。固定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
下:
H1=E×0.60%÷當年天數
H1為每日應計提的固定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固定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
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
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2)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
或有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60%年費率每日計提。或有管理費的計算方法
如下:
H2=E×0.60%÷當年天數
H2為每日應計提的或有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投資者贖回、轉出基金份額或基金合同終止的情形發生時,若該筆基金份額持有天數達
到或超過365天,且該筆基金份額的持有收益率R符合下表“(情形一”的收取情形,或有管
理費為0,則該筆基金份額持有期內計提的或有管理費將全額隨贖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
還給投資者;在其他情形下,該筆基金份額持有期內計提的或有管理費應確認為應由管理人
收取的管理費。
本基金每日預估計算并記錄每筆基金份額的超額管理費,基金超額管理費的預估計算方
法如下:
H3=E×0.30%÷當年天數
H3為每日預估計算的基金超額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每筆基金份額的超額管理費每日預估計算,但不從基金資產中實際計提,逐日累計。投
資者贖回、轉出基金份額或基金合同終止的情形發生時,當且僅當該筆基金份額持有天數達
到或超過365天,且該筆基金份額的年化收益率(R)符合下表“情形三”的收取情形,將
從該筆基金份額的贖回款(或清算款)中扣除0.30%年費率的超額管理費,并隨已計提的或
有管理費一同確認為應由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
當投資者贖回、轉出基金份額或基金合同終止的情形發生時,本基金根據以下三種情形
確認應實際收取的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
收取情形 年化收益率(R) 或有管理費 (年費率) 超額管理費 (年費率)
情形一 R≤Rb-3% 0 0
情形二 其他情形 0.60% 0
情形三 R>Rb+6%,R>0 0.60% 0.30%
對于“(情形三”,若擬扣除超額管理費后的年化收益率小于等于Rb+6%,或小于等于0時,
仍按1.20%年費率收取該筆基金份額的管理費,以使得該筆基金份額在扣除超額管理費后的
年化收益率(R*)仍需滿足本基金收取超額管理費的標準。
每筆基金份額的年化收益率(R)計算方法如下:
???365
R=××100%
??
擬扣除超額管理費后的年化收益率(R*)的計算方法如下:
?×(???)???365
R?=××100%
?×??
R為該筆基金份額的年化收益率;Rb為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同期年化收益率;
A為該筆基金份額贖回日、轉出日或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日的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B為該筆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轉入日的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其中份額認購日的基金份額
(累計)凈值為1.00元;
C為該筆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轉入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其中份額認購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為1.00元;
D為基金合同生效日(針對募集期內認購的基金份額)或該筆基金份額申購、轉入確認
日與贖回、轉出確認日或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日下一工作日的間隔天數;
F為該筆基金份額的份額數;
??為該筆基金份額持有期內累計計算的超額管理費。
對于已經確認為管理人收入的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
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
付的,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
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實際運作情況和
市場環境變化,經履行適當程序后,對本基金的管理費((含固定管理費、或有管理費和超額
管理費)計提標準或收取方式進行調整。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0%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算,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
自動在次月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
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
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3、基金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0.60%,
按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的0.60%年費率計提。
銷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6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算,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
自動在次月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
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
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1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
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
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賬
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包含固定管理費、
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但本基
金運作過程中應繳納的增值稅、附加稅費等稅費由基金財產承擔,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以基
金管理人名義繳納。
十四、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
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并以書面方
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
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換會計師事
務所需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流動性風
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就基金的信息披露做出
新的規定或予以調整的,本基金按照其最新規定執行,無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批準。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
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符合
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符合《信息披露辦法》規定
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
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
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A、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
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
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說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活
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
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將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
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托管人應
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B、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說明
書的當日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登載于規定媒介上。
C、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在規定
媒介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D、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在規
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
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E、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
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
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F、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
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
告應當經過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
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
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
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形,為保障
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
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
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
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固定管理費、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
費收取情況、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G、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編制
臨時報告書,并登載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本基金轉換基金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
4、本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本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
8、本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
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
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
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事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14、本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包含固定管理費、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申
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某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
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調整本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22、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
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H、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份
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
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I、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J、清算報告
發生基金合同終止事由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
清算并制作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
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K、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
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L、中國證監會規定應予公開披露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資產支持證券、港股通標的股票、參與
融資業務,基金管理人將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進行披露。
當相關法律法規關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基金管理人將按最新規定進行信
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人
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
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編制的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
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
當制作工作底稿,相關檔案的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年限。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資者決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
息置備于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八)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所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側袋機制
(一)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后及時發布臨時公告,并在五個工作日內聘請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二)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基金登記機構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賬戶份額為基礎,確認
相應側袋賬戶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份額。
2、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賬戶份額的申購、贖回和轉換;同時,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贖回,并根據主袋賬戶
運作情況確定是否暫停申購。
3、除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主袋賬戶的份額凈值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外,本招
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部分的申購、贖回規定適用于主袋賬戶份額。巨額贖
回按照單個開放日內主袋賬戶份額凈贖回申請超過前一工作日主袋賬戶總份額的10%認
定。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招募說明書“基金的投資”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
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基金管理人計算
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僅需考慮主袋賬戶資產。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用后20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賬戶投資組合的調
整,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側袋賬戶中進行除特定資產處置變現以外的其他投資操作。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側袋賬戶的會計核算應符
合《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要求。
(五)實施側袋賬戶期間的基金費用
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
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
(六)側袋賬戶中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
特定資產以可出售、可轉讓、恢復交易等方式恢復流動性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采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式,及時向側袋賬戶份
額持有人支付對應變現款項。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無論側袋賬戶資產是否全部完成變現,基金管理人都應當及時向
側袋賬戶全部份額持有人支付已變現部分對應的款項。若側袋賬戶資產無法一次性完成處
置變現,基金管理人在每次處置變現后均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側袋賬戶資產全部完成變現并終止側袋機制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聘請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七)側袋機制的信息披露
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者利益產生
重大影響的事項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特定資產的
運作情況。
(八)本部分關于側袋機制的相關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
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或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
則針對側袋機制的內容有進一步規定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七、風險揭示
(一)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因受各種因素的影響而引起的波動,將對本基金資產產生潛在風險,主要
包括:
1、政策風險
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等國家政策的變化對證券市場產生一定的影響,導致市
場價格波動,影響基金收益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
證券市場是國民經濟的晴雨表,而經濟運行具有周期性的特點。宏觀經濟運行狀況將對
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產生影響,從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
金融市場利率波動會導致股票市場及債券市場的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同時直接影響企
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水平。基金投資于貨幣市場工具,收益水平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4、購買力風險
本基金投資的目的是使基金資產保值增值,如果發生通貨膨脹,基金投資于證券所獲得
的收益可能會被通貨膨脹抵消,從而影響基金資產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經營風險
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受多種因素影響,如市場、技術、競爭、管理、財務等都會導致公
司盈利發生變化,從而導致基金投資收益變化。
(二)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主要指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信用證券發行主體信用狀況惡化,導致信用評級
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約進行兌付的風險,另外,信用風險也包括證券交易對手因違約而
產生的證券交割風險。
(三)流動性風險
指基金資產不能迅速轉變成現金,或者不能應付可能出現的投資者大額贖回的風險。在
開放式基金交易過程中,可能會發生巨額贖回的情形。巨額贖回可能會產生基金倉位調整的
困難,導致流動性風險,甚至影響基金份額凈值。
1、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
投資人在開放日的開放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若該工作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
則本基金不開放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具體辦理時間為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
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有其他特殊情
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1)投資市場的流動性風險
基金主要投資于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股指期貨、股票期
權、國債期貨、信用衍生品、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等。上述資產
均存在規范的交易場所,運作時間長,市場透明度較高,運作方式規范,歷史流動性狀況良
好,正常情況下能夠及時滿足基金變現需求,保證基金按時應對贖回要求。極端市場情況下,
上述資產可能出現流動性不足,導致基金資產無法變現,從而影響投資者按時收到贖回款項。
根據過往經驗統計,絕大部分時間上述資產流動性充裕,流動性風險可控,當遇到極端市場
情況時,基金管理人會按照基金合同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及時啟動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
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2)投資行業的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利用大類資產配置模型,前瞻性地判斷市場階段及趨勢,進行行業配置策略的選
擇,實現超額收益的最大化。在適當的市場環境下,基金經理將比較各行業相對于全市場估
值水平的折溢價程度、以及該折溢價程度與歷史平均折溢價程度的偏離,同時結合對該行業
的周期性分析、基本面研究、可能的政策影響、市場認同度等因素,綜合判斷該行業估值標
準的合理性,相對于比較基準形成較大的行業偏離配置。
因此本基金在投資運作過程中的行業配置較為靈活,在綜合考慮宏觀因素及行業基本面
的前提下進行配置,不以投資于某單一行業為投資目標,受到單一行業流動性風險的影響較
小。
(3)投資資產的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針對流動性較低資產的投資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動性風險:本基
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
本基金絕大部分基金資產投資于7個工作日可變現資產,包括可在交易所、銀行間市場
正常交易的股票、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及同業存單,7個工作日內到期或可支取
的逆回購、銀行存款,7個工作日內能夠確認收到的各類應收款項等,上述資產流動性情況
良好。
3、巨額贖回措施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
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當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能采用以下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以控制
因巨額贖回可能產生的流動性風險:
(1)部分延期贖回,并有權對當日申請贖回的份額超過前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20%的
單個贖回申請人實施部分延期辦理;
(2)暫停贖回;
(3)采用擺動定價機制;
(4)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
4、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基金管理人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
綜合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請等進行適度調整,作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流動性風險的輔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
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的“九、巨額贖回的情形
及處理方式”,詳細了解本基金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的部分或全部贖回申請可能被拒絕,同時投資人完成基金贖回時的
基金份額凈值可能與其提交贖回申請時的基金份額凈值不同。
②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的“八、暫停贖回或延緩
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詳細了解本基金暫停接受贖回申請的情形及程序。
③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的“八、暫停贖回
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和“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詳細了解本基金延緩
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接收贖回款項的時間將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遲。
④收取短期贖回費
本基金對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于1.5%的贖回費,并將上述贖回費全額
計入基金財產。
⑤暫停基金估值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資產估值”中的“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詳細了解本基金暫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沒有可供參考的基金份額凈值,同時贖回申請可能被延期辦理或被
暫停接受,或被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⑥擺動定價
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當基金采用擺動定價時,投資者申購或贖回基金份額時的基金份額凈值,將
會根據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而進行調整,使得市場的沖擊成本能夠分配給實際申購、贖
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
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⑦實施側袋機制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招募說明書“十六、側袋機制”,詳細了解本基金側袋機制的情形及
程序。
5、實施側袋機制對投資者的影響
側袋機制是一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是將特定資產分離至專門的側袋賬戶進行處置清
算,并以處置變現后的款項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但
基金啟用側袋機制后,側袋賬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金凈值信息,并不得辦理申購、贖回和轉
換,僅主袋賬戶份額正常開放贖回,因此啟用側袋機制時持有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將在啟用側
袋機制后同時持有主袋賬戶份額和側袋賬戶份額,側袋賬戶份額不能贖回,其對應特定資產
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定性,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啟用側袋機制
時的特定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失。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因本基金不披露側袋賬戶份額的凈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凈值或凈值區間的,也不作為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
承諾,因此對于特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最終變現價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擔任何保證和承諾的
責任。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政策,因此實施側袋機制后主袋賬戶
份額存在暫停申購的可能。
啟用側袋機制后,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僅需考慮主袋賬
戶資產,并根據相關規定對分割側袋賬戶資產導致的基金凈資產減少進行按投資損失處理,
因此本基金披露的業績指標不能反映特定資產的真實價值及變化情況。
(四)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對經濟形勢和證券市場等判斷有誤、獲取的
信息不全等影響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對基金收
益水平存在影響。
(五)操作或技術風險
指相關當事人在業務各環節操作過程中,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失
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例如,越權違規交易、會計部門欺詐、交易錯誤、IT系統
故障等風險。
在開放式基金的各種交易行為或者后臺運作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者差錯而影
響交易的正常進行或者導致投資者的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能來自基金管理人、登
記機構、銷售機構、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等。
(六)合規性風險
指基金管理或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投資違反法規及基金合
同有關規定的風險。
(七)本基金特有的風險
1、市場下跌風險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基金資產主要投資于股票市場與債券市場,因此股市、債市的變
化將影響到基金業績表現。本基金雖然按照風險收益配比原則,實行動態的資產配置,但并
不能完全抵御市場整體下跌風險,基金凈值表現因此會可能受到影響。本基金管理人將發揮
專業研究優勢,加強對市場、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類產品的深入研究,持續優化組合
配置,以控制特定風險。
2、資產支持證券投資風險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可能面臨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現金流預測風險。利率風
險是指市場利率將隨宏觀經濟環境的變化而波動,利率波動可能會影響資產支持證券收益。
流動性風險是指在交易對手有限的情況下,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將面臨無法在合理的時間內
以公允價格出售資產支持證券而遭受損失的風險。資產支持證券的還款來源為基礎資產未來
現金流,現金流預測風險是指由于對基礎資產的現金流預測發生偏差導致的資產支持證券本
息無法按期或足額償還的風險。
3、港股交易失敗風險
港股通業務存在每日額度限制。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開市前階段,當日額度使
用完畢的,新增的買單申報將面臨失敗的風險;在聯交所持續交易時段,當日額度使用完
畢的,當日本基金將面臨不能通過港股通進行買入交易的風險。
4、匯率風險
本基金將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在交易時間內提交訂單依據的港幣買入參考匯率和賣
出參考匯率,并不等于最終結算匯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終,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
司進行凈額換匯,將換匯成本按成交金額分攤至每筆交易,確定交易實際適用的結算匯
率。故本基金投資面臨匯率風險,匯率波動可能對基金的投資收益造成損失。
5、境外市場的風險
(1)本基金將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于香港市場,在市
場進入、投資額度、可投資對象、稅務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類限制可能會
不斷調整,這些限制因素的變化可能對本基金進入或退出當地市場造成障礙,從而對投資
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購贖回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2)香港市場交易規則有別于內地A股市場規則,此外,在“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
易互聯互通機制”下參與香港股票投資還將面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風險:
1)港股市場實行T+0回轉交易,且對個股不設漲跌幅限制,港股估價可能表現出比A
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
2)只有境內、香港兩地均為交易日才為港股通交易日,在內地開市香港休市的情形
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時賣出,可能帶來一定的流動性風險;
3)若出現聯交所可能停市的情形時,投資者將面臨在停市期間無法進行港股通交易的
風險;出現內地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認定的交易異常情況時,內地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將可能
暫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務,投資者將面臨在暫停服務期間無法進行港股通交易的
風險。
4)投資者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情形或者異常情況,所取
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聯交所上市證券,只能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買入,內地證券交
易服務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或者轉換等情形取得的聯交所上市股
票的認購權利在聯交所上市的,可以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行權;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
派、轉換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所取得的非聯交所上市證券,可以享有相關權益,但不得
通過港股通買入或賣出。
5)代理投票。由于中國結算是在匯總投資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結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國
結算對投資者設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結算的征集期稍早結束;投票沒有權益登記日的,
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為計算基準;投票數量超出持有數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數。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會給本基金投資帶來特殊交易風險。
6、衍生金融工具投資風險
本基金還投資于國債期貨、股指期貨、股票期權、信用衍生品等衍生金融工具,而衍生
金融工具屬于高風險投資工具,相應市場的波動也可能給基金財產帶來較高風險。
期貨交易采用保證金交易方式,基金資產可能由于無法及時籌措資金滿足建立或者維持
期貨頭寸所要求的保證金而面臨保證金風險。同時,該潛在損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桿性
風險。另外,期貨在對沖市場風險的使用過程中,基金資產可能因為期貨合約與合約標的價
格波動不一致而面臨基差風險。
本基金可以投資于股票期權,可能引發如下風險:股票期權作為一種金融衍生品,具備
一些特有的風險點。投資股票期權所面臨的主要風險是衍生品價格波動帶來的市場風險;衍
生品基礎資產交易量大于市場可報價的交易量而產生的流動性風險;衍生品合約價格和標的
指數價格之間的價格差的波動所造成基差風險;無法及時籌措資金滿足建立或者維持衍生品
合約頭寸所要求的保證金而帶來的保證金風險;交易對手不愿或無法履行契約而產生的信用
風險;以及各類操作風險。
本基金可以投資于信用衍生品,由于信用衍生品市場價值隨著市場因素的變化而變化,
當信用衍生品價值為正時面臨交易對手違約的風險。信用衍生品主要場外市場交易,產品自
身的流動性不高,此時倘若市場中發生交易對手違約或者信用評級被降級等信用事件,將會
降低產品的流動性,使得產品的流動性溢價提高。信用衍生品本身高杠桿的特點,有時即為
微小的失誤可能帶來風險的急劇放大,信用衍生品在估值、風險對沖方面存在模型風險。
7、融資業務的主要風險
(1)市場風險
1)可能放大投資損失的風險:融資業務具有杠桿效應,它在放大投資收益的同時也必
然放大投資風險。將股票作為擔保品進行融資交易時,既需要承擔原有的股票價格下跌帶來
的風險,又得承擔融資買入股票帶來的風險,同時還須支付相應的利息和費用,由此承擔的
風險可能遠遠超過普通證券交易。
2)利率變動帶來的成本加大風險:在從事融資交易期間,如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
貸款基準利率調高,證券公司將相應調高融資利率,投資成本也因為利率的上調而增加,將
面臨融資成本增加的風險。
3)強制平倉風險:融資交易中,投資組合與證券公司間除了普通交易的委托買賣關系
外,還存在著較為復雜的債權債務關系,以及由于債權債務產生的信托關系和擔保關系。證
券公司為保護自身債權,對投資組合信用賬戶的資產負債情況實時監控,在一定條件下可以
對投資組合擔保資產執行強制平倉,且平倉的品種、數量、價格、時機將不受投資組合的控
制,平倉的數額可能超過全部負債,由此給投資組合帶來損失。
4)外部監管風險:在融資交易出現異常或市場出現系統性風險時,監管部門、證券交
易所和證券公司都將可能對融資交易采取相應措施,例如提高融資保證金比例、維持擔保比
例和強制平倉的條件等,以維護市場平穩運行。這些措施將可能給本金帶來杠桿效應降低、
甚至提前進入追加擔保物或強制平倉狀態等潛在損失。
(2)流動性風險
融資業務的流動性風險主要指當基金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清償債務,或上市證券價格波
動導致擔保物價值與融資債務之間的比例低于平倉維持擔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約定的時間追
加擔保物時面臨強制平倉的風險。
(3)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主要指交易對手違約產生的風險。一方面,如果證券公司沒有按照融資合同的
要求履行義務可能帶來風險;另一方面,若在從事融資交易期間,證券公司融資業務資格、
融資業務交易權限被取消或被暫停,證券公司可能無法履約,則投資組合可能會面臨一定的
風險。
8、存托憑證的投資風險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存托憑證,除與其他僅投資于境內市場股票的基金所面臨的共同
風險外,本基金還將面臨中國存托憑證價格大幅波動甚至出現較大虧損的風險,以及與中國
存托憑證發行機制相關的風險,包括存托憑證持有人與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在法律地
位、享有權利等方面存在差異可能引發的風險;存托憑證持有人在分紅派息、行使表決權等
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發的風險;存托協議自動約束存托憑證持有人的風險;因多地上市造
成存托憑證價格差異以及波動的風險;存托憑證持有人權益被攤薄的風險;存托憑證退市的
風險;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礎證券發行人,在持續信息披露監管方面與境內可能存在差異的風
險;境內外證券交易機制、法律制度、監管環境差異可能導致的其他風險。
9、浮動管理費模式相關風險
(1)本基金的管理費由固定管理費、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組成,其中或有管理費
和超額管理費取決于每筆基金份額的持有時長和持有期間年化收益率水平(詳見基金合同
“第十五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因此投資者在認/申購本基金時無法預先確定本基金的
整體管理費水平。
(2)由于本基金在計算基金份額凈值時,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1.20%年費率計算
管理費,該費率可能高于或低于不同投資者最終適用的管理費率。在基金份額贖回、轉出或
基金合同終止的情形發生時,基金投資者實際收到的贖回款項或清算款項的金額可能與按披
露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的結果存在差異。投資者的實際贖回金額和清算資金以登記機構確認
數據為準。
(3)本基金采用浮動管理費的收費模式,不代表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收益的保證。
10、采用證券經紀商交易結算模式的風險
本基金采用證券經紀商交易結算模式,即本基金將通過基金管理人選定的證券經紀商進
行場內交易,并由選定的證券經紀商作為結算參與人代理本基金進行結算,該種交易結算模
式可能存在信息系統風險、操作風險、效率降低風險、交易結算風險、投資信息安全保密風
險等風險。
(八)其他風險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行,可能導致基金
資產的損失。
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代理商違約、基金托管人違約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
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損。
十八、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通過之日起生效,信息披露義務人
應在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5、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立后,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6、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
變現、結算保證金相關規定等客觀因素,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各類基金份額資產凈值的比例確定剩余財產在各類
基金份額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類基金份額可分配的剩余財產范圍內按各類別基金份額持有
人持有的該類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同一類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額對
基金財產清算后本類別基金份額的剩余資產具有同等的分配權。對于適用1.5%年管理費率
的基金份額,超額管理費將從支付給投資者的清算款中扣除并支付給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應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
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
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
年限。
十九、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A、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者自
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
簽字為必要條件。
同一類別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
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仲裁;
(9)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
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業務規則以及基金
管理人按照規定就本基金發布的相關公告;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
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如實提供基金管理人或其銷售機構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并不時予以更新和補充;
(10)配合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開展反洗錢盡職調查,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真實有效的
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準確、完整填報身份信息,如實提供與交易和資金相關的
資料等。不得從事洗錢活動或者為洗錢活動提供便利;
(11)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B、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包括固定管理費、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以
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基金合
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
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及轉換申請;
(10)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證券持有人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所產生的其他權利;
(11)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
律行為;
(13)選擇、更換為本基金提供銷售、支付結算、基金份額注冊登記、估值、投資顧問、
法律、會計、證券經紀商等服務的機構并確定相關費率,對該等服務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
督和處理;
(14)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開戶、認購、申購、贖回、轉
換和非交易過戶及其他相關業務的業務規則;
(15)若本基金采用證券經紀商交易結算模式,即本基金將通過基金管理人選定的證券
經紀商進行場內交易,并由選定的證券經紀商作為結算參與人代理本基金進行結算,則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須與選擇的證券經紀商簽訂相關協議,約定證券經紀商應履行的相關交
易結算和交易監控等職責;
(16)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
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
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
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
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按照法律規定要求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或向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外,
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保
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年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者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
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
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滿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應當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
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有關反洗錢的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履行反洗
錢義務;
(28)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C、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國家
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期貨結算賬戶等投資所需
賬戶、為基金辦理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
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
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
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
另有要求,或向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
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年限;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
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理人
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有關反洗錢的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履行反洗
錢義務;
(23)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就本部分所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事宜,除法律法規另有
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權利。
A、召開事由
1、除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外,當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
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及提高銷售服務費率;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1)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
項。
2、盡管有前述約定,如屬于以下情況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
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在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且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
提下,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調低銷售服務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調整本
基金的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5)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在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范圍內調整有關
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的規則;
(6)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7)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B、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開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
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
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
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
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
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C、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至少30日,按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會議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
表決意見送達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
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
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
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D、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基金
合同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代表出席,
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
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
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
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額應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審議事項的表決意見以書面形式或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在收取表決意見截止時間以前送達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
以書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統計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與書面表決意見統計的,不
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書
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
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
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
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
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應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
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不與法律法規沖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
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的,授權方式可以采用書面、網絡、
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E、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本部分“A、召開事由”中所述應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決定的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議事內容的修改應當在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G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計票人,
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
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
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
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
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
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
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在收取會議審議事項書面表決意見截止時間前至少
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收取表決意見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
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F、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
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
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
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
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投資者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
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
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
決。
G、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
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
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人士共同擔任計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擔任計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計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
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異議,可以在
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對所投票數進行重新清點。計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
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
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人士在基金托管人授權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
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H、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該表決通過之日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計票完成且計票結果符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決議通過條件之日。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應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
力。
I、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和側袋份額
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
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
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基金份額10%
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
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若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
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
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賬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J、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等規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
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報監管機關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
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A、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通過之日起生效,信息披露義務人
應在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B、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C、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5、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立后,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6、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
變現、結算保證金相關規定等客觀因素,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D、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E、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各類基金份額資產凈值的比例確定剩余財產在各類
基金份額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類基金份額可分配的剩余財產范圍內按各類別基金份額持有
人持有的該類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同一類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額對
基金財產清算后本類別基金份額的剩余資產具有同等的分配權。對于適用1.5%年管理費率
的基金份額,超額管理費將從支付給投資者的清算款中扣除并支付給基金管理人。
F、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應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
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
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G、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
年限。
(四)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各方當事人應盡
量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
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
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
爭議處理期間,各方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
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
臺灣地區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簽章并在募集結束后經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經中國證監會書面確
認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
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內的基
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
和營業場所查閱。
二十、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A、基金管理人(或簡稱“管理人”)
名稱: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陸家嘴環路1318號1806A單元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21號北京國際俱樂部C座寫字樓12A層
法定代表人:經雷
成立時間:1999年3月25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9】5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外商投資、非獨資)
注冊資本:1.5億元人民幣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B、基金托管人(或簡稱“托管人”)
名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時間: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貳仟玖佰肆拾叁億捌仟柒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整
經營范圍:吸收人民幣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理票據貼現;
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
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險箱服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
外匯匯款;外匯兌換;國際結算;同業外匯拆借;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
擔保;結匯、售匯;發行和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
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匯買賣;代客外匯買賣;外匯信用卡的發行和代理國外信用卡的發行
及付款;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國際貴金屬買賣;海外分支機
構經營與當地法律許可的一切銀行業務;在港澳地區的分行依據當地法令可發行或參與代理
發行當地貨幣;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A、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資運作進行監督
1、對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于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含創業板、存托憑證及其他依法發行上市的
股票)、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允許買賣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股票(以
下簡稱“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國債、地方政府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次級債、
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公司債券、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
券、中期票據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衍生工具(股指期貨、
國債期貨、股票期權、信用衍生品)、現金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參與融資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95%,其中投資于港股通
標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資產的0-50%;本基金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的現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符合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的規定。
2、對基金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1)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95%;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資
產的0-50%;
(2)本基金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
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
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
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
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若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投資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②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和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
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
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
市值的2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占
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95%;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
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2)本基金若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投資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5%;
②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和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
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
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
總市值的30%;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
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因
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5)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7)本基金參與融資的,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他有價證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8)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執行,與國內依法
發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計算;
(1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比例限制。
除上述(2)、(9)、(14)、(15)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
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應當在所涉證券可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
托管人對基金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的,應當符合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
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
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
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4、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合同所述投資比例、投資限制、組合限制、禁止行為等
作出強制性調整的,本基金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B、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各類基金
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復核。
C、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A、B款的監督和核查中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及
本協議的約定,應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應及時核對確認并改正。在
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提示事項進行復查。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提示的違規事
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D、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及本協議的規定,應當拒絕執
行,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
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本協議約定的,應當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
規的規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E、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規定時
間內答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
制度等。
F、如啟用側袋機制,在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組合限制等
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1、在本協議的有效期內,在不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以及不妨礙基金托管人遵守相關法
律法規及其行業監管要求的基礎上,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協議的情況進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或注銷基金財產的資
金賬戶和證券賬戶、期貨結算賬戶及投資所需其他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
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
運作等行為。
2、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無正
當理由未執行或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及本協議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
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
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報告中國證監會。
3、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基金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對基金
管理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
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A、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經紀商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或法律法規、《基
金合同》及本協議另有規定,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期貨結算賬戶及投資所
需其他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確保基
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除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B、《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資金的驗資和入賬
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決定停止基金發售時,募集的基
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
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內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并出具
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
效。
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在基金托管人處為本基金開立的基金
銀行賬戶中,并確保劃入的資金與驗資確認金額相一致。
C、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開設本基金的銀行賬戶。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除證券交易所場內交易以外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
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行。
3、本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行
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銀行賬戶的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D、基金進行定期存款投資的賬戶開設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義在基金托管人認可的存款銀行的指定營業網點開立存款賬戶,基
金托管人負責該賬戶銀行預留印鑒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賬戶開立和賬戶相關信息變更過程
中,基金管理人應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開戶或賬戶變更所需的相關資料。
E、基金證券賬戶及其他投資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當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
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2、本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轉讓本基金的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證券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
以外的活動。
3、在本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的,涉及相
關賬戶的開設、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應當比照并遵守上述關于賬戶開設、
使用的規定。
4、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F、證券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協議約定在選定的證券經紀商處為本基金開立證券
資金賬戶,用于辦理本基金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投資所涉及的資金結算業務。結算備付金
和交易保證金的收取按照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商的規定執行。
2、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義在基金管理人選擇的證券經紀商營業網點開立證券資金賬
戶,并按照該營業網點開戶的流程和要求,簽訂相關的協議。證券資金賬戶與基金托管銀行
賬戶建立第三方存管關系。
G、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
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在上述手續
辦理完畢之后,基金托管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與銀行間市
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賬戶和資金結算專戶,并代表基金進行
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和資金的清算。
H、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對其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責任。
I、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
有關憑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有關重大合同后應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內將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給基金托管人。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
的重大合同時應盡量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規定各自保管,保管期限不
少于法律法規的規定。
對于無法取得兩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公章的合同復印
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五)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A、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復核
1、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
每個工作日閉市后,該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歸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
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基金A
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基金份額凈值。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
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
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
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后計算得出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
基金份額凈值,并以雙方約定的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
復核無誤后以雙方約定的方式將復核結果傳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
辦法》的規定對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3、當相關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觀反映基金財產公允價值時,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本
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賬戶
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雙方應及時進行協商和糾
正。
5、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任一類別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四位內(含第四位)發生差
錯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當基金份額凈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計價錯誤達到該類基金
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計價錯誤達
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對前述內容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
6、除《基金合同》和本協議另有約定外,由于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凈值數據
錯誤,導致該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直接損失,基金管理人應依據《基金合同》及本
協議承擔責任。若基金托管人計算的凈值數據正確,則基金托管人對該損失不承擔責任;否
則基金托管人也應承擔未正確履行復核義務的責任。如果上述錯誤造成了基金財產或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不當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應
負責向不當得利之主體主張返還不當得利,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必要的協助。如果返還金額不
足以彌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擔的賠償金額,則雙方按照各自賠償金額的比例對返
還金額進行分配。管理人應確保基金份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對于因管理人提供的基金
份額數據錯誤導致基金凈值計算錯誤的,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7、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或證
券登記結算機構等發送的數據錯誤,或國家會計政策、市場規則變更等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
未能發現錯誤或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復核結果與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存在差異,且雙方經協商未能
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對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
人可以將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B、基金會計核算
1、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賬方法和會
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記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賬冊,對雙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
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
的處理方法為準。
2、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定期就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進行核對。如發現存在不符,雙
方應及時查明原因并糾正。
3、基金財務報表和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制,應于每
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
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
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
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
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
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
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
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應及時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
便于基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
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賬務處理為準。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托管業務
部門公章或者出具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的復核意見書或進行電子確認,雙方各自留存一
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
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
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
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登記機構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
則按相關法律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
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七)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方式
A、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
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B、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因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可通過友好協
商、調解解決。但若爭議未能以協商、調解方式解決的,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位于北京
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并按其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
對仲裁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
C、除爭議所涉的內容之外,本協議的當事人仍應履行本協議的其他規定。
(八)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A、托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變更。變更后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
《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本協議約定事項如與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相沖
突的,應以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為準。
B、托管協議的終止
發生以下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后,本托管協議應當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本基金更換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
4、發生《基金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規定或《基金合同》
約定的終止事項。
C、基金財產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基金的財產進
行清算。
二十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并將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場的變化,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資料寄送/發送
1、開戶確認書和交易對賬單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開戶外其他交易類型)后的1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寄
送或郵件發送開戶確認書和交易對賬單。
2、基金份額持有人對賬單
每月向定制電子對賬單服務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發送電子對賬單。
3、由于投資者提供的郵寄地址、手機號碼、電子郵箱不詳、錯誤、未及時變更或郵局
投遞差錯、通訊故障、延誤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對賬單無法按時或準確送達。因上述原因無法
正常收取對賬單的投資者,敬請及時通過本公司網站,或撥打本公司客服熱線查詢、核對、
變更您的預留聯系方式。
(二)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通過銷售機構為投資者提供定期定額投資服務。通過定期定額投資計
劃,投資者可以通過銷售渠道定期定額申購基金份額。定期定額投資計劃的有關規則另行
公告。
(三)在線服務
通過本公司網站www.jsfund.cn,基金份額持有人還可獲得如下服務:
1、查詢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均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實現基金交易查詢、賬戶信息查詢和基金信
息查詢。
2、信息資訊服務
投資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網站獲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類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
文件、業績報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動態等資料。
3、網上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開通個人和機構投資者的網上直銷交易業務。個人和機構投資者通過
基金管理人網站www.jsfund.cn可以辦理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賬戶資料修改、交易密
碼修改、交易申請查詢和賬戶資料查詢等各類業務。
(四)咨詢服務
1、投資者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購與贖回的交易情況、基金賬戶余額、基金
產品與服務等信息,可撥打基金管理人全國統一客服電話:400-600-8800(免長途話
費)、(010)85712266,傳真:(010)65215577。
2、網站和電子信箱
公司網址:http://www.jsfund.cn
電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二、其他應披露事項
無。
二十三、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基金招募說明書公布后,分別置備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住所,
投資者可免費查閱。投資者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復印件。
二十四、備查文件
(一)備查文件目錄
1、中國證監會準予嘉實成長共贏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注冊的批復。
2、《嘉實成長共贏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3、《嘉實成長共贏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4、法律意見書。
5、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6、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二)存放地點
備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處。
(三)查閱方式
投資者可在營業時間免費查閱備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備查文
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
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