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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中證港股通創新藥指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鑫元中證港股通創新藥指數發起式C)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2025-06-21 文字大小 【 】 【打印
            
鑫元中證港股通創新藥指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鑫元中證港股通創新藥指
數發起式C)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編制日期:2025年06月20日
送出日期:2025年06月21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說明書的一部分。
作出投資決定前,請閱讀完整的招募說明書等銷售文件。
一、產品概況
基金簡稱 鑫元中證港股通創新藥指數發起式 基金代碼 024407
下屬基金簡稱 鑫元中證港股通創新藥指數發起式C 下屬基金交易代碼 024408
基金管理人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暫未上市
基金類型 股票型 交易幣種 人民幣
運作方式 普通開放式 開放頻率 每個開放日
基金經理 劉宇濤 開始擔任本基金基金經理的日期 -
證券從業日期 2015年10月01日
其他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對應日,若基金資產規模低于2億元,基金合同應當終止,且不得通過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的方式延續。若屆時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發生變化,上述終止規定被取消、更改或補充,則本基金可以參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執行。 未來若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外的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基金合同終止。
注:本基金為指數型基金
二、基金投資與凈值表現
(一)投資目標與投資策略
請投資者閱讀《招募說明書》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資”了解詳細情況
投資目標 本基金通過指數化投資,爭取在扣除各項費用之前獲得與標的指數相似的總回報,追求跟蹤偏離度及跟蹤誤差的最小化。
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除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以外的其他國內依法發行或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其他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企業債、公司債、中期票據、地方政府債、政府支持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含交易分離可轉債)、可交換債券、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等)、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股票(含存托憑證)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90%;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本基金的標的指數為中證港股通創新藥指數。
主要投資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復制法,即完全按照標的指數的成份股組成及其權重構建基金股票投資組合,并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動進行相應調整。但在因特殊情形導致基金無法完全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時,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包括成份股替代策略在內的其他指數投資技術適當調整基金投資組合,以達到緊密跟蹤標的指數的目的。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法規的限制;(2)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嚴重不足;(3)標的指數的成份股長期停牌;(4)標的指數成份股進行配股、增發或被吸收合并;(5)標的指數成份股派發現金股息;(6)標的指數成份股定期或臨時調整;(7)標的指數編制方法發生變化;(8)其他基金管理人認定不適合投資標的指數成份股的情形或可能嚴重限制本基金跟蹤標的指數的合理原因等。 在正常市場情況下,本基金力爭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不超過0.35%,年化跟蹤誤差不超過4%。如因指數編制規則調整或其他因素導致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超過上述范圍,基金管理人應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蹤偏離度、跟蹤誤差進一步擴大。
業績比較基準 中證港股通創新藥指數收益率(經估值匯率調整)*95%+銀行活期存款利率(稅后)*5%
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其預期風險與預期收益理論上高于混合型基金、債券型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本基金為指數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具有與標的指數相似的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擔與內地證券投資基金類似的市場波動風險等一般投資風險之外,本基金還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
三、投資本基金涉及的費用
(一)基金銷售相關費用
以下費用在認購/申購/贖回基金過程中收取:
費用類型 份額(S)或金額(M) 收費方式/費率
/持有期限(N)
贖回費 N<7天 1.50%
N≥7天 0%
認購費
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認購費用。
申購費
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用。
贖回費
投資者在贖回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時,贖回費由贖回該類基金份額的投資者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
基金份額時收取,贖回費將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二)基金運作相關費用
以下費用將從基金資產中扣除:
費用類別 收費方式/年費率或金額 收取方
管理費 0.50% 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
托管費 0.10% 基金托管人
銷售服務費 0.30% 銷售機構
其他費用 會計師費、律師費、公證費、仲裁費和訴訟費、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等
注:1.本基金交易證券、基金等產生的費用和稅負,按實際發生額從基金資產扣除。
2.審計費用(若有)、信息披露費(若有)為基金整體承擔費用,非單個份額類別費用,且年金額為預估值,
最終實際金額以基金定期報告披露為準。
(三)基金運作綜合費用測算
四、風險揭示與重要提示
(一)風險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證。投資者可能損失投資本金。投資有風險,投資者購買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基金
的《招募說明書》等銷售文件。
本基金投資過程中面臨的主要風險有:一是市場風險,包括政策風險、經濟周期風險、利率風險、收益
率曲線風險、購買力風險、證券發行公司的經營風險、再投資風險、信用風險等;二是本基金特有的風險;
三是本基金的其他風險,包括流動性風險、管理風險、基金合同自動終止的風險、啟用側袋機制的風險、基
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致的風險等。
其中,本基金特有的風險包括:
1、標的指數回報與股票市場平均回報偏離的風險
標的指數并不能完全代表整個股票市場。標的指數成份股的平均回報率與整個股票市場的平均回報率
可能存在偏離。
2、標的指數波動的風險
標的指數成份股的價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經濟因素、上市公司經營狀況、投資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
種因素的影響而波動,導致指數波動,從而使基金收益水平發生變化,產生風險。
3、基金投資組合回報與標的指數回報偏離的風險
由于標的指數調整成份股或變更編制方法、標的指數成份股發生配股或增發等行為導致成份股在標的
指數中的權重發生變化、成份股派發現金紅利、新股市值配售、成份股停牌或摘牌、流動性差等原因使本基
金無法及時調整投資組合以及與基金運作相關的費用等因素使本基金產生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
4、跟蹤誤差控制未達約定目標的風險
在正常市場情況下,本基金力爭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不超過0.35%,年化跟蹤誤差不超過4%,但因
標的指數編制規則調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導致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超過上述范圍,本基金凈值表現與指數
價格走勢可能發生較大偏離。
5、成份股停牌的風險
標的指數成份股可能因各種原因臨時或長期停牌,發生成份股停牌時可能面臨如下風險:
(1)基金可能因無法及時調整投資組合而導致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擴大。
(2)在極端情況下,標的指數成份股可能大面積停牌,基金可能無法及時賣出成份股以獲取足額的符
合要求的贖回款項,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設置較低的贖回份額上限或者采取暫停贖回的措施,投資者將面臨
無法贖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的風險。
6、成份股退市的風險
當標的指數成份股發生明顯負面事件面臨退市風險,且指數編制機構暫未作出調整的,基金管理人將按
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綜合考慮成份股的退市風險、其在指數中的權重以及對跟蹤誤差的影
響,據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對投資組合進行相應調整。
7、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服務的風險
本基金的標的指數由指數編制機構發布并管理和維護,未來指數編制機構可能由于各種原因停止對指
數的管理和維護,本基金將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
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基金合同終止。投資人將面臨轉換
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風險。
自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標的指數的編制及發布至解決方案確定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指數編制機構提
供的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指數信息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維持基金投資運作,該期間由于標的指
數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導致指數表現與相關市場表現存在差異,影響投資收益。
8、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風險
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面臨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1)流動性風險。面臨大額贖回時,可能因證券出借原因,發生無法及時變現支付贖回款項的風險。
(2)信用風險。證券出借對手方可能無法及時歸還證券,無法支付相應權益補償及借券費用的風險。
(3)市場風險。證券出借后可能面臨出借期間無法及時處置證券的市場風險。
9、本基金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特有風險
(1)市場風險
本基金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將受到香港市場宏觀經濟運行情況、產業景氣循環周期、貨幣政策、財政政
策、產業政策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上述因素的波動和變化可能會使基金資產面臨潛在風險。此外,香港證券
市場對于負面的特定事件、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規、市場狀況、經濟發展趨勢的反應較A股證券市場可
能有諸多不同,從而帶來市場風險的增加。
(2)交易規則風險
香港市場交易規則與A股市場交易規則有明顯的區別,因此參與香港股票投資可能面臨以下因交易規
則差異而導致的風險:
1)香港市場的證券交易價格無漲跌幅上下限的規定,因此每日漲跌幅空間相對較大,且實行T+0回轉
交易機制,當日買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當日賣出。
2)香港出現香港聯交所規定的情形時,香港聯交所將可能停市,本基金將面臨在停市期間無法進行交
易的風險;出現境內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認定的交易異常情況時,境內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將可能
暫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務,投資者將面臨在暫停服務期間無法進行港股通交易的風險。
3)本基金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情形或者異常情況,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
以外的香港聯交所上市證券,只能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買入,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權
益分派或者轉換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認購權利并上市的,可以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行
權;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聯交所上市證券,可以享有相關權
益,但不得通過港股通買入或賣出。
(3)匯率風險
本基金將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在交易時間內提交訂單依據的港幣買入參考匯率和賣出參考匯率,并不
等于最終結算匯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終,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凈額換匯,將換匯成本按成交
金額分攤至每筆交易,確定交易實際適用的結算匯率。故本基金投資面臨匯率風險。
(4)港股通額度限制
港股通業務設有每日額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為港股通市場每日額度不足面臨不能通過港股通
進行買入交易的風險。
(5)稅務風險
香港地區在稅務方面的法律法規與境內存在一定差異,基金投資香港市場可能會就股息、利息、資本利
得等收益向當地稅務機構繳納稅金,該行為可能會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響。此外,香港地區的稅收規定可
能發生變化,或者實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訂,可能導致本基金向香港地區繳納在基金銷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資
當日并未預計的額外稅項。
10、投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的風險
本基金主要以套期保值為目的或投資于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等金融衍生品,其作為金融衍生
品,具備一些特有的風險點。投資金融衍生品所面臨的主要風險是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基差風險、保證
金風險、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
11、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是一種債券性質的金融工具。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主要包括資
產風險及證券化風險。資產風險源于資產本身,包括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等。證券化風險主要表現為
信用評級風險、法律風險等。
12、投資存托憑證的風險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存托憑證,除與其他僅投資于境內市場股票的基金所面臨的共同風險外,本基金
還可能面臨中國存托憑證價格大幅波動甚至出現較大虧損的風險,以及與中國存托憑證發行機制相關的風
險,包括存托憑證持有人與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在法律地位、享有權利等方面存在差異可能引發的風
險;存托憑證持有人在分紅派息、行使表決權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發的風險;存托協議自動約束存托憑
證持有人的風險;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憑證價格差異以及波動的風險;存托憑證持有人權益被攤薄的風險;
存托憑證退市的風險;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礎證券發行人,在持續信息披露監管方面與境內可能存在差異的風
險;境內外證券交易機制、法律制度、監管環境差異可能導致的其他風險。
(二)重要提示
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
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協商或者調解
未能解決的,應當將爭議提交深圳國際仲裁院,按照深圳國際仲裁院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
點為深圳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并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
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
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
區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將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
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內容相比基金的實際情況可能存在一定的滯后,如需及時、準確獲取
基金的相關信息,敬請同時關注基金管理人發布的相關臨時公告等。
五、其他資料查詢方式
以下資料詳見基金管理人網站[www.xyamc.com][客服電話:021-68619600或400-606-6188(免長途話
費)]
1.基金合同、托管協議、招募說明書
2.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3.基金份額凈值
4.基金銷售機構及聯系方式
5.其他重要資料
六、其他情況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