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上證智選科創板創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
建信上證智選科創板創新價值交易型開
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上證智選科創板創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3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3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14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0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22
九、基金收益分配.................................................................................................................24
十、基金信息披露.................................................................................................................24
十一、基金費用.....................................................................................................................26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26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26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27
十五、禁止行為.....................................................................................................................29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31
十七、違約責任.....................................................................................................................32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34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34
二十、其他事項.....................................................................................................................3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34
建信上證智選科創板創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草案)
鑒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
的有限責任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
擬募集發行建信上證智選科創板創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
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或“基金”);
鑒于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
的證券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擬擔任建信上證智選科創板創新價值交易
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擬擔任建信上證智選科創板創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
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建信上證智選科創板創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協議;
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本協議的所有術語與《建信上證智選科創板創新價值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
中定義的相應術語具有相同的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
條款解釋。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見基金合同和招
募說明書的規定。
建信上證智選科創板創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草案)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7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16層
法定代表人:生柳榮
設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
[2005]158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2億元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010-66228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商城路61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669號19樓
法定代表人:朱健
成立時間:1999年8月18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機構字[1999]77號
組織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冊資本:人民幣17,629,708,696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4]511號
聯系人:叢艷
聯系電話:021-38677336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
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建信上證智選科創板創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草案)
“《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7號<托管
協議的內容與格式〉》、《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
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
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建信上證智選科創板
創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訂立。
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
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有關事宜中的權利、義
務及職責,以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投資者合法
利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本協議所使用的詞語或簡稱與其在《基金合同》的
釋義部分具有相同含義。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
對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目標ETF、標的指數即上證智選科創板創新價值指數成
份股和備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為更好地實現基金的投資目標,本基金也
可投資于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非標的指數成份股(含主板、科創板、創業板及
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包含國債、地
方政府債、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政府支持債券、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公
開發行的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公司債券、央行
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
同業存單、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銀行存款)、貨幣市
場工具、國債期貨、股指期貨、股票期權、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
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業務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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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
對基金投資、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1)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的投資資產配置
比例為:
本基金投資于目標ETF的資產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國債期
貨、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
的規定執行。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股指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
納的交易保證金后,對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
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
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2)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遵循
以下投資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目標ETF的資產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股指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
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
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但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不受此限
制;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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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
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
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
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交易的,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
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
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本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
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
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
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
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
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3)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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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本基金參與融資的,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
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5)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個月
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資產不得超
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證券歸為流
動性受限資產;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
總量的50%;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
值加權平均計算;
16)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需遵守下列規定:
①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②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
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
價物;
③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面值
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7)本基金投資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資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
性受限資產的投資,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
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19)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方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
范圍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21)本基金參與信用衍生品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本基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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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具有信用保護賣方屬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約類信用衍生品;本基金
投資的信用衍生品名義本金不得超過本基金中對應受保護債券面值的100%;
投資于同一信用保護賣方的各類信用衍生品名義本金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
當在3個月內進行調整;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1)、2)、9)、15)、17)、19)、21)項規定的情形外,因
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
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目標ETF暫停申購/贖回或二級市場交易停牌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
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標ETF暫停申購/贖回或二級市場交易
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持有的目標
ETF的比例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20個交易日內進
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第15)項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業務。法律
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
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以后的規定為準。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規定對本基金的投資組合限制及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
對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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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除目標ETF外的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
基金在履行適當程序后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
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
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
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
項進行審查。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從事的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應事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
公司名單及其更新,并以雙方約定的方式提交,確保所提供的關聯交易名單的
真實性、完整性、全面性,并負責及時將更新后的名單發送給對方。
4、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約定,對基
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
與銀行間市場交易時面臨的交易對手資信風險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
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的名單。基金管
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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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對銀行間市場現券及回購交易對
手的名單進行更新。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
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
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時,應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
交易,并有責任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由于交易對手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
基金管理人應當負責向相關責任人追償。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
律責任及損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進行交易
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
損失和責任。
5、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
對基金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
同的約定選擇存款銀行。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賬機制,確保
基金銀行存款業務賬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2)基金托管人應加強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
復核相關協議、賬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托管
職責。
(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
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
支付結算等的各項規定。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在選擇存款銀行時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個工作日
內糾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10個工作日內糾正
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
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個工作日內糾正或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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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結算。
6、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進行監督。
(1)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
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流通受限證券與上文所述的流動性受限資產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規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
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于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
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
券。
(3)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登記存管在本基金名
下,并確保基金托管人能夠正常查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產生的流通受限證券
登記存管問題,造成基金托管人無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責任與損失,及基
金財產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4)在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之前,基金管理人應當制定相關投資決策
流程、風險控制制度、流動性風險控制預案等規章制度。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
基金流動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比例,并在風險控制制度中明
確具體比例,避免基金出現流動性風險。上述規章制度須經基金管理人董事會
批準。上述規章制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將上述規章制度以及
董事會批準上述規章制度的決議提交給基金托管人。
(5)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之前,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提前一個交易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有關流通受限證券的相關信息,具體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擬發行數量、定價依據、監管機構的批準證明文件復印件、基金管
理人與承銷商簽訂的銷售協議復印件、繳款通知書、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
總成本、劃款賬號、劃款金額、劃款時間文件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
的真實、完整。
(6)基金托管人在監督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過程中,如認為因
市場出現劇烈變化導致基金管理人的具體投資行為可能對基金財產造成較大風
險,基金托管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對該風險的消除或防范措施進行補充和整
改,并做出書面說明。否則,基金托管人經事先書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權拒
建信上證智選科創板創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草案)
絕執行其有關指令。因拒絕執行該指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擔任何責任,并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向基金托管人報送相關數據或
者報送了虛假的數據,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基金托管人職責的,基金管理
人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
協議履行職責外,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產生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協議履
行監督職責后不承擔上述損失。
(8)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規定有權對基金管理人進行以下事項監督:
1)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時的法律法規遵守情況。
2)在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管理工作方面有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
案的建立與完善情況。
3)有關比例限制的執行情況。
4)信息披露情況。
(9)相關法律法規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7、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
對基金管理人產品禁投池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可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禁投池清單。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
單后2個工作日內電話或回函確認收到該名單。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和不定期
對基金禁投池清單進行更新。新清單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按原禁投池清單進行
監督。
基金管理人超越名單范圍進行投資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
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8、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參與出借業務,應當遵守審慎經營原則,配備技
術系統和專業人員,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完善業務流程,
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基金托管人將對基金參與出借業務進行監督和復核。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
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
及收入確認、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建信上證智選科創板創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草案)
(三)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在規定
時間內答復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
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法
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
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
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
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
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
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有權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
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
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基金管理
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的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是否開立基金財產的托管賬戶、證券賬戶、債券
托管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是否協助提供開立股指期貨業務相關賬戶及交易編
碼的基金托管人相關信息,是否及時、準確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
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否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
規規定和《基金合同》規定進行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地對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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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
復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未對基金資產實行分賬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資
產、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內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及時核
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
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
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對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
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
等。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
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內糾正。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
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
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資產。
2、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立基金財產的托管賬戶、證券賬戶、債券托管
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和
獨立。
5、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和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資產,
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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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資產沒有到達基金銀行存款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
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予以必要的配合與協助,但不承擔任何責任。
6、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合同生效時募集資產的驗證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在具有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設的基金募
集專用賬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記機構開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
人應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銀行存款賬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
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
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
為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備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
理相關資金等事宜。
(三)基金的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銀行存款賬戶(即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在商業銀行開立基金的銀行存款賬戶,并根據中國人民銀
行規定計息,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
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
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
銀行存款賬戶進行。
3、本基金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存款賬戶;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銀行存款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過本基金銀行賬戶的企業網上銀行(簡稱“網銀”)
等方式進行資金支付,并使用網銀等方式辦理托管資產的資金結算匯劃業務。
5、基金銀行存款賬戶的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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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規定。
(四)基金的證券賬戶和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為本基金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證券賬戶。
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基金管理人為基金財產在證券經紀機構開立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用于基金
財產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存管、記載交易結算資金的變動明細以及場內證券交
易清算。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轉讓證券賬戶、證券交易資金賬
戶,亦不得使用證券賬戶或證券交易資金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負責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銀
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債券托管賬戶和資金結算賬
戶,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的債券及資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
(六)期貨的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開立期貨賬戶及交易編碼。期貨賬戶名稱及
交易編碼對應名稱應按照有關規定設立。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開戶
過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資料。
(七)基金投資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存款賬戶應為基金名稱(具體名稱以實際開立為準),存款賬戶開戶文件
中的預留印鑒須為托管人印章。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與存款銀行簽訂具體存款協議或
存款確認單據,明確存款的類型、期限、利率、金額、賬號、對賬方式、支取
方式、存款到期指定收款賬戶等細則。
為防范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定期存款協議中應當約定提前支取條款。
(八)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他
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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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管理與基金托管人協商后開立有關賬戶。該
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九)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的
保管
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他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
協商一致的第三方機構的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的購
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
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
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本基
金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保管。
(十)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關業務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盡可能保證基金一方持有
二份及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簽署后15個工作日內通過專人送達、掛號郵寄等安全方式
將合同原件送達基金托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
低年限。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復
印件,并在復印件上加蓋公章,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合同原
件不得轉移。
因基金管理人未按本協議約定及時向基金托管人送達重大合同原件或傳真
件導致的法律責任,基金托管人不予承擔。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預留印鑒和授權人簽字樣本,事先書面通
知(以下稱“授權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權發送指令的人員名單,注明相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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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權限,并規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時基金托管人確認有權發
送人員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應通過郵件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向基金托管
人發出加蓋公章的授權通知掃描件。基金管理人應在此后三個工作日內將授權
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掃描件如與正本不一致,基金托管人以掃描件為
準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
其內容不得向授權人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規定或有
權機關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資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其
他款項收付的指令。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金額、賬戶等執行支付
所需內容,加蓋預留印鑒。
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授權,基于雙方協商一致所設定的業務規則、
登記結算機構數據等形成的指令,也視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有效
指令,無須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另行出具指令。具體適用條件、確認和執
行等相關要求均由雙方根據業務需要另行協商確定。
本基金銀行賬戶發生的銀行結算費用等銀行費用,由基金資產承擔。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
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權限內發送指令,被授權人應按照其授權權
限發送指令。指令由基金管理人通過基金托管人電子平臺提交,若特殊情況下
需“授權通知”確定的被授權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郵件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
送。發送后基金管理人需及時通過電話或者雙方約定一致的方式與基金托管人
確認指令內容。除需考慮資金在途時間外,基金管理人還需為基金托管人留有
2個工作小時的復核和審批時間。在每個交易日的13:30以后接收基金管理
人發出的場內交易轉賬劃款指令的,基金托管人不保證當日完成劃轉流程;在
每個交易日的15:00以后接收基金管理人發出的其他劃款指令的,基金托管
人不保證當日完成劃付流程。基金管理人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的執
行時間,致使指令未能及時執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導致的損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基金銀行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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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
不予執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為不執行該指令而造
成損失的責任。基金管理人應將銀行間市場成交單掃描給基金托管人。對于被
授權人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權通知”
規定的方法確認指令的有效后,方可執行指令。指令執行完畢后,基金托管人
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對基金管理人的資金劃撥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復核無
誤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執行,不得延誤。
基金托管人僅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授權文件對指令進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審
查,對其真實性不承擔責任。基金托管人對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對基金財產
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錯誤,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
督職能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
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協議或有關基金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應當暫緩或不予執行,并應及時以書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
式對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確認,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對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托管
協議,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拖延執行。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
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正常指令執行,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對由此
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負賠償責任。
(七)被授權人員的更換
基金管理人撤換被授權人員或改變被授權人員的權限,必須提前至少三個
工作日,使用郵件形式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加蓋公章的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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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人變更通知(包括姓名、權限、預留印鑒和簽字樣本等),注明啟用日期,
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權人變更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收到郵件或其他雙
方認可的方式并電話確認后,方視為通知送達。被授權人變更通知在送達后,
自其上面注明的啟用日期起開始生效。如通知送達的日期晚于通知中注明的啟
用日期的,則被授權人變更通知自通知送達時生效。被授權人變更通知生效前,
基金托管人仍應按原約定執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基金管理人
在此后七個工作日內將被授權人變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收到的掃描件與正本不一致時,以掃描件為準。
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員及聯系方式,應至少提前1個
工作日以郵件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
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員及聯系方式自基金管理人電話確認后生效。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代理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和期貨經紀機構
基金管理人應制定選擇的標準和程序,并負責根據相關標準以及內部管理
制度對有關證券經營機構進行考察后確定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證券經營機構,
并承擔相應責任。基金管理人和被選擇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證券經紀合同或其
他約定的形式,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按法律法規要求在法定信息
披露報告中披露有關內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證券經紀機構可就本基
金參與證券交易的具體事項另行簽訂協議。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基金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及時以書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紀機構,并與其簽訂期
貨經紀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期貨經紀機構可就本基金參與期貨交
易的具體事項另行簽訂協議。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
定執行,若無明確規定的,可參照有關證券買賣、證券經紀機構選擇的規則執
行。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責任
本基金通過證券經紀機構進行的交易由證券經紀機構作為結算參與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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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進行結算;本基金其他證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關機構負責結算。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被選擇的證券經紀機構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
業務規則,簽訂相關協議,用以具體明確三方在證券交易資金結算業務中的責
任。
證券經紀機構代理本基金財產與中登公司完成證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證
券資金結算業務,并承擔由證券經紀機構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交收業務無法
完成的責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業務無法完成,責任由資
產管理人承擔。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發生的所有場外交易的資金匯劃,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負
責辦理。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進行資金、證券賬目和交易記錄的核對
對基金的交易記錄,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核對。每個工作
日對外披露基金份額凈值之前,必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
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致。如果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
計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實,由此導致的損失由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承擔。基金管理
人每一交易日以雙方認可的方式在當日全部交易結束后,將編制的基金資金、
證券賬目傳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賬目核對。
對實物券賬目,相關各方定期進行賬實核對。
基金托管人應按定期核對證券賬戶中的證券數量和種類。
雙方可協商采用電子對賬方式進行賬目核對。
(四)基金申購、贖回、轉換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1、托管協議當事人在開放式基金的申購、贖回、轉換中的責任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說明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
記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和登記,基金托管人負責接收并確認資金的到賬情
況,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來劃付贖回款項。
2、本基金的數據傳遞
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記機構每個工作日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前一開放日上述有關數據。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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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購、贖回、轉換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3、本基金的資金清算
基金申購、贖回等款項采用軋差交收的結算方式,凈額在最晚不遲于交收
當日15:00前在基金管理人總清算賬戶和資產托管專戶之間交收。
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收款,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資金是否到賬,對于未
準時到賬的資金,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劃付。對于未準時劃付的資金,基金
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劃付,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后
果嚴重的基金托管人應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付款,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
劃付。對于未準時劃付的資金,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劃付,由此
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后果嚴重的基金管理人應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決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
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收益分配進行賬務處理并核對后,基
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分發現金紅利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據
劃款指令在指定劃付日及時將資金劃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賬戶。
3、基金管理人在下達分紅款支付指令時,應給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劃
款時間。
(六)基金的融資、轉融通
如本基金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融資、轉融通業務時,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
融資、轉融通提供必要的協助。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與復核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
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中國證券
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證券投資基金估值業務的指導意見》及其他法律、法規的
規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
建信上證智選科創板創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草案)
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
基金份額凈值,以約定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
核后,將復核結果反饋給基金管理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
人對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予以公布。
(二)基金資產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估值。
(三)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份額凈值錯誤。
(四)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
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
金資產價值時;
3、所投資的目標ETF暫停估值、暫停公告基金份額凈值時;
4、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
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5、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
記賬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
對雙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若雙方
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七)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核對
雙方應每個交易日核對賬目,如發現雙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須及時查明原因并糾正,確保核對一致。若當日核對不符,暫
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賬冊為準。
建信上證智選科創板創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草案)
(八)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
編制,應于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定期報告文件應按中國證監會的要
求公告。季度報表的編制,應于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
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
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管理人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中期報告
編制并公告;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年度報告編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報表完成當日,以約定方式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2個工作日內對有關基金財務報告等信息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
果反饋給基金管理人。對于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在上述監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編制、復核及公告。
基金托管人在對有關基金財務報告等信息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
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
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
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
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基金托管人在對財務報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中有關基金財
務報告等信息復核完畢后,可以出具復核確認書(蓋章)或以其他雙方約定的
方式確認,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檢查。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基金收益分配。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辦法》、《流動性風險管
理規定》及中國證監會關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進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公開披露前的基金信息、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及其他不宜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應予保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及審計需要的除外。
建信上證智選科創板創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草案)
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或中國證
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
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各
自承擔相應的信息披露職責。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
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宗旨,誠實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負有積極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時限披
露的義務。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規定的定期報告、臨時報告、
基金凈值公告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
公布。對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復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在公告前應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應按本協議第八條第(八)款的規定對相關報告進行復核。基
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經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
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須通過證監會規定媒介發布。
(三)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如暫停估值等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
披露相關基金信息披露:
1、不可抗力;
2、發生基金暫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托管人報告
基金托管人應按《基金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出具基金托管情況報
告。基金托管人報告說明該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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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情況,是基金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的組成部分。
十一、基金費用
基金費用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計提和支付。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記機構登記和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
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
合同終止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每年最后一個交易日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負責編制和保管,并對基金份額持有
人名冊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基金管理人應根據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額持有人名冊。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終止日后10個
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記機構編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后5個工作日內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記機構編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個交易日后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由登記機構編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四)除上述約定時間外,如果確因業務需要,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
商議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記機構編制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名冊。
基金托管人以電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并定期刻成光盤
備份,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年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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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
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基
金賬冊、會計報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
最低年限。
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
處。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傳
真給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變更后,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接任人接收基
金的有關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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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
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
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
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
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審計費用由基金資產承擔;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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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
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
臨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基金托管人應與基金
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
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審計費用由基金資產承擔。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
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三、新任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
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應依據法律法規和
基金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
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基金合
同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四、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
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相應內容進行修改和調
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五、禁止行為
本協議項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為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
產從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
平地對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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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
損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漏基金經營過程中任何尚未按法
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
付款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
效指令拖延或拒絕執行。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管理人
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相互兼職。
(十)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資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十一)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除目標ETF外的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十二)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中
國證監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調整上述限制的,本基金投資按照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的,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不受上述相關限制。
建信上證智選科創板創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草案)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
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財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基金法》、《銷售辦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
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
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
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
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
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財產;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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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6、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7、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
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8、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
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
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9、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規規定的最低年限。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
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
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
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
于直接損失。但是發生下列情況,相應當事人免責:
建信上證智選科創板創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草案)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
規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而造成
的損失等;
4、計算機系統故障、網絡故障、通訊故障、電力故障、計算機病毒攻擊
及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意外事故。
5、基金托管人由于按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合同》及托管協議約定的有
效指令執行而造成的損失等;
6、基金托管人對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的基金資產,或交由
商業銀行、證券/期貨經紀機構等其他機構負責清算交收的委托資產及其收益,
因該等機構欺詐、疏忽、過失、破產等原因給基金資產帶來的損失等,但由于
基金托管人過錯造成的除外;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證券、期貨交
易所、中登公司等)發送或提供的數據錯誤給本基金資產造成的損失等。
(三)當事人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
給基金資產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利及義務
代表基金向違約方追償。
(四)當事人一方違約,另一方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
盡力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
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
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
協議;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協議而被起訴,另一方應提供合理
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
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基金投資
者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建信上證智選科創板創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草案)
(七)本協議所指損失均為直接損失。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
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
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
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
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
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為托管協議之目的,不含臺灣、香港、澳門地區)法律管
轄并從其解釋。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發售基金份額時提交的基金托管協
議草案,應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
協議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報中國
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
力。
(四)基金托管協議一式三份,除上報中國證監會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分別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項
本協議未盡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托管協議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簽訂地、簽訂日,見簽署頁。
建信上證智選科創板創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
(本頁無正文,為建信上證智選科創板創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
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簽署頁)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年月日
基金托管人: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