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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華中債1-3年農發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2025-05-23 文字大小 【 】 【打印
            
銀華中債1-3年農發行債券指數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合同
(2025年5月修訂)
修訂記錄
日 期 修改內容
2021年2月26日 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側袋機制指引(試行)》修改部分內容
2021年3月30日 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修改部分內容
2025年3月21日 將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調整為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025年5月26日 根據增設D類基金份額、更新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及法律法規更新等相應修改部分內容

基金管理人: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釋義...............................................................................................................................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況...........................................................................................................8
第四部分基金份額的發售.........................................................................................................10
第五部分基金備案.....................................................................................................................12
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1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24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31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40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43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額的登記.....................................................................................................44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資.............................................................................................................46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財產.............................................................................................................52
第十四部分基金資產估值.........................................................................................................53
第十五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59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61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63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4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71
第二十部分違約責任.................................................................................................................73
第二十一部分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74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75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項.............................................................................................................76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內容摘要.............................................................................................77
第一部分前言
一、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據和原則
1、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合同當事人的
權利義務,規范基金運作。
2、訂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
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
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
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
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以下簡稱“《指數基金指引》”)和其他
有關法律法規。
3、訂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則是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投資人合法權
益。
二、基金合同是規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與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與
基金合同有沖突,均以基金合同為準。基金合同當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
資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
有人作為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不以其在本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
件。
三、銀華中債1-3年農發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中國證監會”)注冊。
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和市場前
景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但不保證投資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內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如與基金合同有沖突,以基
金合同為準。
五、本基金按照中國法律法規成立并運作,若基金合同的內容與屆時有效的
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一致,應當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六、本基金單一投資人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者超過基金總份額的
20%,但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超過20%的除
外。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券及備選成份券,存在跟蹤誤差控制未
達約定目標、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服務等潛在風險,具體風險詳見招募說明書“風
險揭示”部分。
第二部分釋義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銀華中債1-3年農發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銀華中債1-3年農發行債券
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銀華中債1-3
年農發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

6、招募說明書:指《銀華中債1-3年農發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
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銀華中債1-3年農發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8、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銀華中債1-3年農發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并經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
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
日實施的,并經2020年3月20日中國證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
定》修正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
出的修訂
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
10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
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20、合格境外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
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包括其不時修訂)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使用來自境外的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境外機構投資
者,包括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21、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
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2、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額
的投資人
23、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4、發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內,銷售機構向投資人銷售本基金基金份額的
行為
25、銷售機構:指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
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
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其他機構
26、基金銷售網點:指銷售機構的銷售網點
27、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
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
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8、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本基金的登記機構為銀華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9、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30、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
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
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
不得超過3個月
34、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n=1,2,3,4,5……
38、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9、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0、《業務規則》:指《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冊登記業務規則》
及其不時做出的修訂,是規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
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1、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
件以及基金銷售網點規定的手續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2、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
件以及基金銷售網點規定的手續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3、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條件以及基金銷售網點規定的手續要求將本基金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

44、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
告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開通基金轉換業務的某一開
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轉換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開通基金轉
換業務的其他開放式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5、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6、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
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
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7、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
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
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8、元:指人民幣元
49、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關費用后的余額
50、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
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1、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2、基金份額類別:本基金將基金份額分為A類和D類不同的類別。A類和
D類基金份額在投資人申購時設置不同的申購費率,在投資人贖回時設置不同的
贖回費率,有關申購費和贖回費的具體規定詳見招募說明書相關章節
53、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各類基金資產凈值分別除以計算日該類基金份
額總數所得價值
54、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
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55、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
交易的債券等
56、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
額凈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
資人,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57、規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
《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
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
事件
59、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分離至一個專門
賬戶進行處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
屬于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專門賬
戶稱為側袋賬戶
60、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
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
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
定性的資產
61、《指數基金指引》:指中國證監會2021年1月18日頒布、同年2月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及頒布機
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況
一、基金名稱
銀華中債1-3年農發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二、基金的類別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四、基金的投資目標
本基金采用被動式指數化投資,通過抽樣復制法選擇合適的債券進行投資,
以實現對標的指數的有效跟蹤。
五、標的指數
本基金標的指數為中債-1-3年農發行債券指數。
中債-1-3年農發行債券指數隸屬于中債總指數族分類,該指數成份券包括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在境內公開發行且上市流通的待償期0.5至3年(包含0.5
年和3年)的政策性銀行債。
如果指數編制單位變更或停止標的指數的編制、發布或授權,或標的指數由
其他指數替代、或由于指數編制方法的重大變更等事項導致本基金管理人認為中
債-1-3年農發行債券指數不宜繼續作為標的指數,或證券市場有其他代表性更
強、更適合投資的指數推出時,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據維護投資人合法權益的原
則,在履行適當程序后變更本基金的標的指數、業績比較基準和基金名稱。
其中,若變更標的指數對基金投資范圍和投資策略無實質性影響(包括但不
限于指數編制單位變更、指數更名等事項),則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及時公告。
當標的指數在成份券臨時調整或者定期調整后不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要求
時,基金管理人將向指數編制機構提出修改要求,協商解決方案。如果基金管理
人與指數編制機構無法就解決方案達成一致,則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變更本基金的標的指數和基金名稱。
當指數編制機構被依法取消指數編制資格、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
宣告破產,或者發生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時,基金管理人首先應當以維持原有編制方案不變為原則,尋找其他指數編制機
構承接原標的指數的維護工作,盡量避免對基金的投資范圍和投資策略造成實質
性影響。如果其他指數編制機構確實無法或不同意對原標的指數進行維護工作,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
出解決方案,如更換基金標的指數、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自指數編制機構
停止標的指數的編制及發布至解決方案確定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指數編制機
構提供的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指數信息,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維持
基金投資運作。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和金額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為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
七、基金份額發售面值和認購費用
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面值為人民幣1.00元。
本基金具體認購費率按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規定執行。
八、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本基金將基金份額分為A類和D類不同的類別。A類和D類基金份額在投資
人申購時設置不同的申購費率,在投資人贖回時設置不同的贖回費率,有關申購
費和贖回費的具體規定詳見招募說明書相關章節。
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代碼。由于基金費用的不同,本基金各類基金
份額將分別計算和公告基金份額凈值。
有關基金份額類別的具體設置、費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確定,并在招募說
明書中列明。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
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減少或
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變更收費方式或者停止現有基金份額的銷售、對基金份
額分類辦法及規則進行調整等,并在調整實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
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投資人在申購基金份額時可自行選擇基金份額類別。
第四部分基金份額的發售
一、基金份額的發售時間、發售方式、發售對象
1、發售時間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具體發售時間見招募說明書及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2、發售方式
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公開發售或按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提供的
其他方式公開發售,各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網站公示。
3、發售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
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二、基金份額的認購
1、認購費用
本基金的認購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中列示。基金認購費用由認購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基金認購費用不列
入基金財產。
2、募集期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有,計入基金投資人的基金賬戶,其中利息轉份額的具體數額以登記機構的記
錄為準。
3、基金認購份額的計算
基金認購份額具體的計算方法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
4、認購份額余額的處理方式
基金認購份額余額的處理方式詳見招募說明書。
5、認購申請的確認
基金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
構確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認購申請
及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否則,由于投
資人怠于查詢而產生的投資人任何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三、基金份額認購金額的限制
1、投資人認購時,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每個基金交易賬戶的單筆最低認購金額進行限制,具
體限制請參看招募說明書或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募集期間的單個投資人的累計認購金額進行限制,具
體限制和處理方法請參看招募說明書或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4、投資人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認購費按每筆認購申請單獨
計算。已受理的認購申請不允許撤銷。
5、如果本基金單一投資人累計認購的基金份額數達到或者超過基金總份額
的2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資人的認購申請進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認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人變相規避前述
2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認購申請。法律法規或
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投資人認購的基金份額數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
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
第五部分基金備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份,
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于200人的條件下,基金
募集期屆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并
在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
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取得
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
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人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稅后);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
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
披露;連續5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將終止基金合同,并按照
基金合同約定程序進行清算,此事項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四、基金存續期內政策性金融債發行人發生改制的處理方式
如果本基金投資的政策性金融債發行人、政策性銀行發生改制,且可能對基
金投資運作、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在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
可以進行轉型或者清盤。
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說明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
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銷售機構開通電話、傳
真或網上等交易方式,投資人可通過上述方式進行申購與贖回。基金投資人應當
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
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為
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
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
殊情況,基金管理人有權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
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決定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的具體日期,具
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
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相應類別
的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各類基金份
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在當日
業務辦理時間結束后不得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持有基金份額登記日期的先
后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
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投資人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
辦理時間、處理規則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
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
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
贖回生效。投資人贖回申請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將通過登記機構及其相關基金銷
售機構在T+7日(包括該日)內將贖回款項劃往基金份額持有人銀行賬戶,但
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除外。遇證券交易場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
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時,贖回款項順延至上述因素消除的下一個工作日劃出。在
發生巨額贖回或本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
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本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
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2日后(包括該日)及時
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
功,則申購款項本金將退還給投資人。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
構確實接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與贖回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
準。對于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因投資人
怠于履行該項查詢等各項義務,致使其相關權益受損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銷售機構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請未得到登記機構
的確認而造成的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業務規則,對上述業務辦理時
間進行調整并將于開始實施前按照有關規定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人首筆申購和每筆申購的最低金額以及每筆贖
回的最低份額,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投資人將所申購的基金
份額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轉為基金份額時,不受最低申購金額的限制。
2、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人每個基金交易賬戶的最低基金份額余額,具
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或累計持有的
基金份額占基金份額總數的比例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4、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
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
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為A類和D類兩類基金份額,各類基金份額單獨設置基金代碼,
分別計算和公告基金份額凈值。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均保留到小數
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基金申購、贖回開放日(T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T+1
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2、申購份額的計算及余額的處理方式:本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和余額的處
理方式詳見《招募說明書》。本基金的申購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說
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中列示。申購的有效份額為各類基金份額的凈申購金額
除以當日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凈值,有效份額單位為份。
3、贖回金額的計算及處理方式:本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和處理方式詳見招
募說明書,贖回金額單位為元。本基金的贖回費率在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
概要中列示。
4、申購費用由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場
推廣、銷售、登記等各項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
5、贖回費用由贖回本基金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
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贖回費用歸入基金財產的比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設
定,具體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未歸入基金財產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記費和其
他必要的手續費。其中,對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于1.5%的贖
回費,并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6、本基金的申購費率、申購份額具體的計算方法、贖回費率、贖回金額具
體的計算方法和收費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確定,并在招募說明
書中列示。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并最遲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前提下,根據
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針對投資人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
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
調低基金申購費率和基金贖回費率,并進行公告。
8、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
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
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七、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
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
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的措施。
3、證券交易場所依法決定臨時停市或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
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或無法辦理基金的申購業務時。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人持有基金
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20%,或者變相規避20%集中度的情形時。
6、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登記系統的技術故障或其他
異常情況導致基金銷售系統、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8、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單一投資人單日
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
9、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6、7、9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
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
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拒絕的,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
將退還給投資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該退回款項產生的利息等損
失。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八、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
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
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的措施。
3、證券交易場所依法決定臨時停市或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
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或無法辦理基金的贖回業務時。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
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6、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
管理人應及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
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
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緩支付。若出現上述第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
理部分予以撤銷。如暫停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贖回,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在規定媒介
上刊登暫停贖回公告。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
務的辦理并公告。
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
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
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
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已
被接受的贖回申請量占已被接受的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
額;對于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
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
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
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
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
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
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當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轉換中轉出份額的申請的處理方
式遵照相關的業務規則及相關公告。
(3)在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且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
放日基金總份額的20%時,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申
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
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對于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提出的贖回申
請中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20%(不含2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
辦理。對于未能贖回部分,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
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延期的
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相應類別的
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
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如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
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
處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當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轉
換中轉出份額的申請的處理方式遵照相關的業務規則及相關公告。
對于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提出的贖回申請中未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
額20%(含2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的方式,
與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一并辦理,并且對于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采取相同的處理方式。對于前述未能贖回部分,基金
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
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
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
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
將被撤銷。如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該單個基
金份額持有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
低份額的限制。當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轉換中轉出份額的申請的處理方式遵照
相關的業務規則及相關公告。
(4)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
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
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在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說明有關處理方法。
十、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
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消除的,基金管理人應于重新開放日公布最近
1個開放日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最遲于重新開放日在規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申購或贖回
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
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開通基金轉換業務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
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
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二、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
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并由登記機構
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
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或者是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或國家有權機關要求的劃轉主體。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辦理非
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
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四、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五、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
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
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六、基金份額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
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被凍結的,
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按照我國法律法規、監管規章以及國家有權機關的要求來
決定是否凍結。如無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或國家有權機關的明確指示,被凍結的基
金份額產生的權益(權益為現金紅利部分,自動轉為基金份額)先行一并凍結。
被凍結基金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
告。
十八、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在履行相關
程序后,根據具體情況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的安排進行補充和調整,或者辦理基金
份額質押等相關業務,屆時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提前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簡況
名稱: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6008號特區報業大廈19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東方經貿城C2辦公樓15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設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1]7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貳億貳仟貳佰貳拾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010-58163000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
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
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
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和轉換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
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
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
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
確定各類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
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
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而向其提
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
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
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
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稅
后)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簡況
名稱: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號A座
郵政編碼:100808
法定代表人:鄭國雨
成立時間:2007年3月6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銀監會銀監復[2006]484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證監許可[2009]673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991.61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
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或監
管機構另有規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而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各類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
各類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監管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人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
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基金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
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與D類基金份額由于基金份額凈值的
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額以及參與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分配的數量將可能有
所不同。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
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若將來法律法規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
為準。
一、召開事由
1、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當出現或需
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
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
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
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變更收費方式,調低贖回費率或調整基金份
額類別設置;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5)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6)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
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的規則;
(7)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約定,變更業績比較基準;
(8)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調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則和支
付方式;
(9)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
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開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
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
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
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意見提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
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
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
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現場方式(包括郵寄、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
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載明的非現場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
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統。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
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
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
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
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
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經會議通知載明,本基金亦可采
用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
4、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的,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
構允許的情況下,授權方式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召集
人接受的具體授權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討論的其他事項(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
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也可以在會議通知
發出后向大會召集人提交臨時提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召集人對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臨時提案進行
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大會召開日30天前公告。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
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1)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于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的,應提交大會審
議;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
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
解釋和說明。
(2)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提
案進行分拆或合并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做出決定,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規定程序宣布會議議事程序及
注意事項,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
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
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
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
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監督員及公證機關均認為有充分的
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人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
有效出席的投資人,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
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在上述規則的前提下,具體規則以召集人發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為
準。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
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異
議,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
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
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
(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賬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
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臨
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
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
費用由基金資產承擔;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
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
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臨時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
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
費用由基金資產承擔。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
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
媒介上聯合公告。
三、新任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收
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應依據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做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
害的行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訂立托
管協議。
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
管、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
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額的登記
一、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
本基金的登記業務指本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
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
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二、基金登記業務辦理機構
本基金的登記業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
辦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登記業務的,應與代理人簽訂委托代
理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機構在投資者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登記、
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
過戶等事宜中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基金登記機構的權利
基金登記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1、取得登記費;
2、建立和管理投資者基金賬戶;
3、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戶資料、交易資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4、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登記業務的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并依照有
關規定于開始實施前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四、基金登記機構的義務
基金登記機構承擔以下義務:
1、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本基金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
2、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本基金基金份額的登記業
務;
3、妥善保存登記數據,并將基金份額持有人名稱、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額明
細等數據備份至中國證監會認定的機構。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不得
少于20年;
4、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賬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因違反該保密義務對
投資人或基金帶來的損失,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及法律
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規定為投資者辦理非交易過戶業務、提供其他
必要的服務;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監督(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登記業務
的);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采用被動式指數化投資,通過抽樣復制法選擇合適的債券進行投資,
以實現對標的指數的有效跟蹤。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的成份券及備選成份券,為更好實現投資目標并
踐行ESG投資理念,還可以投資于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
行上市的政策性金融債(包括綠色金融債券、扶貧專項金融債等符合國家政策的
專項金融債)、債券回購、銀行存款、現金以及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允許基金投
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于除政策性金融債以外的債券資產,不參與股票等權益類資產
的投資。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其投資比例遵循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
定。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其中投資于待償期限為1年至3年(包含1年和3年)的標的指數成份券
及備選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本基金持有現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
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為被動式指數基金,采用抽樣復制法,主要以標的指數的成份券構成
為基礎,綜合考慮跟蹤效果、操作風險等因素構成組合,并根據本基金資產規模、
日常申贖情況、市場流動性以及債券特性、交易慣例等情況,選擇合適的債券構
建投資組合,以保證對標的指數的有效跟蹤。
當預期成份券發生調整時,或因基金的申購和贖回等對本基金跟蹤標的指數
的效果可能帶來影響時,或因市場流動性不足時,或因債券交易特性及交易慣例
等因素影響跟蹤標的指數效果時,或其他原因導致無法有效復制和跟蹤標的指數
時,基金管理人將對投資組合進行適當變通和調整,構建替代組合。由于本基金
資產規模、日常申購贖回情況、市場流動性、債券交易特性及交易慣例等因素的
影響,本基金組合中個券權重和券種與標的指數成份券權重和券種間將存在差
異。
建倉期結束后,在正常市場情況下,本基金力爭實現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與
業績比較基準之間的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不超過0.35%,年化跟蹤誤差不超
過4%。如因標的指數編制規則調整或其他因素導致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超過
上述范圍,基金管理人應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蹤偏離度、跟蹤誤差進一步擴大。
1、資產配置策略
為了實現緊密跟蹤標的指數的投標目標,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資產的80%,其中投資于待償期限為1年至3年(包含1年和3年)的標
的指數成份券及備選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本基金
持有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
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基金管理人將主要以標的指數成份券為基礎,綜合考慮跟蹤效果、操作風險、
投資可行性等因素構建投資組合,并根據基金資產規模、日常申購贖回情況、市
場流動性以及債券市場交易特性等情況,對投資組合進行優化調整,選擇合適的
債券進行投資,力爭實現對標的指數的有效跟蹤。
2、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通過抽樣復制法進行被動式指數化投資,在力求跟蹤誤差最小化的前
提下,本基金可以采取適當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調整,降低交易成本,以期在規
定的風險承受限度之內,盡量縮小跟蹤誤差。
(1)債券投資組合的構建
本基金在建倉期內,將按照標的指數各成份券構成,并綜合考慮本基金資產
規模、市場流動性和交易成本等因素對其逐步買入。當遇到成份券流動性不足、
價格嚴重偏離合理估值、單只成份券交易量不符合市場交易慣例等其他市場因素
及預期標的指數的成份券即將調整或其他影響指數復制的因素時,本基金可以根
據市場情況,結合經驗判斷,對個券權重和券種進行適當調整,以期在規定的風
險承受限度之內,盡量縮小跟蹤誤差。
(2)債券投資組合的調整
1)定期調整
本基金所構建的指數化投資組合將定期根據所跟蹤的標的指數對其成份券
的調整而進行相應調整。
2)不定期調整
①當成份券發行量變動,本基金將根據標的指數的新構成進行相應調整;
②本基金處理日常申購贖回時,資金量可能無法按照標的指數構成交易相應
成份券。本基金將綜合考慮交易規模、交易慣例和成份券的流動性等因素,對債
券投資組合進行動態調整;
③若成份券遇到退市、流動性不足、法規限制或組合優化需要等情況,基金
管理人將綜合考慮跟蹤誤差最小化和投資人利益,決定部分持有現金或買入相關
的替代性組合;
④本基金將以一定倉位參與一二級市場套利交易、回購套利交易、個券套利
交易和放大交易,以期減小基金運作的有關費用對指數跟蹤的影響。
(3)債券投資組合的優化
為更好地跟蹤指數走勢,本基金將采取適當方法對債券投資組合進行整體優
化調整,如“久期匹配”、“比例匹配”等。
1)久期匹配
“久期匹配”策略是指投資組合久期與標的指數久期基本一致,即滿足:
Durationportfolio?Durationindex
其中,Durationportfolio為組合的加權平均久期,為指數組合的Durationindex
加權平均久期。通過久期匹配,在收益率曲線平行移動的情況下,債券投資組合
和標的指數的走勢基本一致。
2)比例匹配
“比例匹配”主要考慮到不同類型債券和不同期限債券收益率波動情況的不
一致。考慮各類型債券權重,力爭基金組合各類型債券權重與標的指數分布相匹
配,減少類型錯配的跟蹤誤差;考慮各個期限的債券權重,力爭基金組合各個期
限段權重與標的指數分布相匹配,減少期限利差變動造成的跟蹤誤差。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其中投資于待
償期限為1年至3年(包含1年和3年)的標的指數成份券及備選成份券的比例
不低于本基金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持有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
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40%;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1年,
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的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5)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6)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
圍保持一致;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2)、(5)、(6)項情形之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
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相應調整投資比例限制規定。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
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則為準。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95%×中債-1-3年農發行債券指數收益率+5%×
銀行活期存款利率(稅后)
本基金以中債-1-3年農發行債券指數為標的指數,原則上將不低于80%的非
現金基金資產投資于待償期限為1年至3年(包含1年和3年)的標的指數成份
券及備選成份券,選用以上業績比較基準可以有效評估本基金投資組合業績,能
夠真實反映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
如果指數編制單位變更或停止標的指數的編制、發布或授權,或標的指數由
其他指數替代、或由于指數編制方法的重大變更等事項導致本基金管理人認為中
債-1-3年農發行債券指數不宜繼續作為標的指數,或證券市場有其他代表性更
強、更適合投資的指數推出時,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據維護投資人合法權益的原
則,在履行適當程序后變更本基金的標的指數、業績比較基準和基金名稱。其中,
若變更標的指數對基金投資范圍和投資策略無實質性影響(包括但不限于指數編
制單位變更、指數更名等事項),則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
應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及時公告。
六、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其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
基金,高于貨幣市場基金。本基金為指數型基金,主要采用抽樣復制法跟蹤標的
指數的表現,具有與標的指數以及標的指數所代表的債券市場相似的風險收益特
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3、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八、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
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
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
申購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
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
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
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
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
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
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
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
日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
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
量的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
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為基礎,并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
為特征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
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
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
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
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
件,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
估值進行調整并確定公允價值。
四、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
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
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
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2)交易所上市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或第三方估值機構
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減去債券收盤價或估值全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
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
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
值全價減去債券收盤價或估值全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
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
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等品種,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價格
數據估值。
4、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其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5、本基金持有的回購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購期間內逐日計提應收
或應付利息。
6、本基金持有的銀行存款和備付金余額以本金列示,按相應利率逐日計提
利息。
7、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8、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
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
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9、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以約定的方法、程序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
定進行估值,以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各類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和基金
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
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
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
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后,各類基金資產凈值分別除
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
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
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個估值日計算各類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經基金托
管人復核,并按規定公告。如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
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
后,將擬公告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約定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任一類別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
生估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由于一方當事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另一方當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發現該錯誤,進而導致基金資產凈值計算錯誤造成投資人或基金的損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投資人或基金的
損失,由提供錯誤信息的當事人一方負責賠償。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
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
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
通報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
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份額凈值計價出現重大錯誤或者估值出現重大偏離的,
應當提示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報告義務。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的確認
各類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
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估值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各類基金資產
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
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場所及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經紀機
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數據錯誤,有關會計制度變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
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第十五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審計費、律師費和訴訟費、仲
裁費等費用;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的證券交易結算費用;
7、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基金相關賬戶開戶和維護費用;
9、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5%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
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
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
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05%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
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
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
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3-9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
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不得從
基金財產中列支;
5、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
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基
金管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
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可進行收益分配,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等具體分紅方案見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運作情況屆時不定期發布的相關
分紅公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人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人不選
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紅利再投資方式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3、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4、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履行適當程序并與基金
托管人協商一致后,酌情調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并于變更實施日前在規定
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
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當
投資人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
登記機構可將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
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登記機構相關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
定。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并以書面方式確認。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會計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符合《中華人民共
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
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于信息披
露的披露方式、登載媒介、報備方式等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
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規定互聯網網
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基金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
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
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人重大
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人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
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
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
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
前,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載在規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托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
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于規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媒介上登載《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
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的
次日,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
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人能夠在基金銷售
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
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
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
告或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人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人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人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
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
性風險分析等。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并
登載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
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
事項,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
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
負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
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托管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
生變更;
16、任一類別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22、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3、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5、基金合同生效后,如出現連續30、40、45個工作日基金份額持有人數
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基金管理人就基金合同可
能出現終止事由發布提示性公告;
26、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
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
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
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并將
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十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
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各類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
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
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資
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
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
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
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八、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信息:
(一)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場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
時;
(二)不可抗力;
(三)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
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自決
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規發生變
化,則以變化后的規定為準。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連續50個工作日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
5,000萬元;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
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各類
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由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
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
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
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損
失。但是發生下列情況的,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等監
管機構的規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而
造成的損失等。
二、在發生一方或多方違約的情況下,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夠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非違約方當事人在職責范
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
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
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
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
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
成的影響。
第二十一部分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對于因基金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和解釋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基金
合同當事人應盡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不愿或者不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
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
市,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
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除非仲裁裁決另
有決定。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
地履行基金合同約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
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并按其解釋。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權代表簽章并在募集結束后經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并經
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
人在內的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
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項
基金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基金合同當事人各方按有關法律法規協商解決。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基金管理人簡況
名稱: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6008號特區報業大廈19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東方經貿城C2辦公樓15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設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1]7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貳億貳仟貳佰貳拾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010-58163000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
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
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
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和轉換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
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
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3、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
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
確定各類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
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
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而向其提
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
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
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
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稅
后)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基金托管人簡況
名稱: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號A座
郵政編碼:100808
法定代表人:鄭國雨
成立時間:2007年3月6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銀監會銀監復[2006]484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證監許可[2009]673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991.61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3、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
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或監
管機構另有規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而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各類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
各類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監管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基金投資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人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
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基金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
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與D類基金份額由于基金份額凈值的
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額以及參與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分配的數量將可能有
所不同。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
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若將來法律法規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
為準。
(一)召開事由
1、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當出現或需
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
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
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
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變更收費方式,調低贖回費率或調整基金份
額類別設置;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5)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6)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
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的規則;
(7)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約定,變更業績比較基準;
(8)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調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則和支
付方式;
(9)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
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開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
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
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
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意見提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
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
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
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現場方式(包括郵寄、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
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載明的非現場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
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統。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
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
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
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
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
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經會議通知載明,本基金亦可采
用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
4、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的,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
構允許的情況下,授權方式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召集
人接受的具體授權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討論的其他事項(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
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也可以在會議通知
發出后向大會召集人提交臨時提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召集人對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臨時提案進行
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大會召開日30天前公告。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
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1)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于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的,應提交大會審
議;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
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
解釋和說明。
(2)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提
案進行分拆或合并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做出決定,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規定程序宣布會議議事程序及
注意事項,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
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
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
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
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監督員及公證機關均認為有充分的
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人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
有效出席的投資人,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
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在上述規則的前提下,具體規則以召集人發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為
準。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
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異
議,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
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
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
(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賬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可進行收益分配,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等具體分紅方案見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運作情況屆時不定期發布的相關
分紅公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人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人不選
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紅利再投資方式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3、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4、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履行適當程序并與基金托
管人協商一致后,酌情調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并于變更實施日前在規定媒
介上公告,且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
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當投
資人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
記機構可將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
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登記機構相關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四、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審計費、律師費和訴訟費、仲
裁費等費用;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的證券交易結算費用;
7、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基金相關賬戶開戶和維護費用;
9、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5%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
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
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
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05%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
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
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
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3-9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
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不得從
基金財產中列支;
5、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
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基
金管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五、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一)投資范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的成份券及備選成份券,為更好實現投資目標并
踐行ESG投資理念,還可以投資于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
行上市的政策性金融債(包括綠色金融債券、扶貧專項金融債等符合國家政策的
專項金融債)、債券回購、銀行存款、現金以及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允許基金投
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于除政策性金融債以外的債券資產,不參與股票等權益類資產
的投資。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其投資比例遵循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
定。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其中投資于待償期限為1年至3年(包含1年和3年)的標的指數成份券
及備選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本基金持有現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
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二)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其中投資于待
償期限為1年至3年(包含1年和3年)的標的指數成份券及備選成份券的比例
不低于本基金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持有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
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40%;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1年,
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的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5)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6)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
圍保持一致;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2)、(5)、(6)項情形之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
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相應調整投資比例限制規定。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
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則為準。
六、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
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的
次日,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
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
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自決
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規發生變
化,則以變化后的規定為準。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連續50個工作日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
5,000萬元;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
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各類
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由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
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爭議解決方式
對于因基金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和解釋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基金
合同當事人應盡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不愿或者不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
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
市,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
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除非仲裁裁決另
有決定。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
地履行基金合同約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
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并按其解釋。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的辦
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