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業興和盛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興業興和盛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編制日期:2025年06月12日
送出日期:2025年06月13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說明書的一部分。
作出投資決定前,請閱讀完整的招募說明書等銷售文件。
一、產品概況
基金簡稱 興業興和盛債券 基金代碼 024306
基金簡稱A 興業興和盛債券A 基金代碼A 024306
基金簡稱C 興業興和盛債券C 基金代碼C 024307
基金管理人 興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暫未上市
基金類型 債券型 交易幣種 人民幣
運作方式 開放式(普通開放式) 開放頻率 每個開放日
基金經理 開始擔任本基金基金經理的日期 證券從業日期
劉禹含 2013年07月12日
二、基金投資與凈值表現
(一)投資目標與投資策略
該部分內容基金投資者可通過閱讀本基金《招募說明書》中"基金的投資"章節了解詳細情況。
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綜合考慮基金資產的收益性、安全性、流動性,通過積極主動地投資管理,力爭長期實現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回報。
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和上市交易的債券(含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地方政府債、企業債、公司債、政府支持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公開發行的次級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信用衍生品、國債期貨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股票資產,也不投資可交換債券、可轉換債券及分離交易可轉債上市后分離出來的債券。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持有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比例或按照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主要投資策略 主要投資策略為資產配置策略、債券投資策略、杠桿策略、國債期貨投資策略、信用衍生品投資策略。
業績比較基準 中國債券綜合全價指數收益率*9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稅后)*10%
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其預期風險與預期收益高于貨幣市場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二)投資組合資產配置圖表/區域配置圖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基金每年的凈值增長率及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的比較圖
三、投資本基金涉及的費用
(一)基金銷售相關費用
以下費用在認購/申購/贖回基金過程中收取:
興業興和盛債券A
費用類型 份額(S)或金額(M)/持有期限(N) 收費方式/費率 備注
認購費 M 0.30%
100萬≤M 0.10%
M≥500萬 1000.00元/筆
申購費(前收費) M 0.40%
100萬≤M 0.20%
M≥500萬 1000.00元/筆
贖回費 N 1.50%
N≥7天 0.00
興業興和盛債券C
費用類型 份額(S)或金額(M)/持有期限(N) 收費方式/費率 備注
贖回費 N 1.50%
N≥7天 0.00
認購費C:C類基金份額在認購時不收取認購費
申購費C:C類基金份額在申購時不收取申購費
(二)基金運作相關費用
以下費用將從基金資產中扣除:
費用類別 收費方式/年費率或金額(元) 收取方
管理費 0.20% 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
托管費 0.05% 基金托管人
銷售服務費C 0.20% 銷售機構
其他費用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按實際發生額從基金資產扣除。費用類別詳見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或其更新。 相關服務機構
注:1、本基金交易證券、基金等產生的費用和稅負,按實際發生額從基金資產扣除。
2、本基金審計費用、信息披露費為年金額,由基金整體承擔,非單個份額類別費用,且年金
額為預估值,最終實際金額以基金定期報告披露為準。
3、年費金額單位:元。
四、風險揭示與重要提示
(一)風險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證。投資者可能損失投資本金。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購買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等銷售文件。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證券市場,承擔的風險包括因整體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格
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由于基金投資者連續大量贖回基金
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啟用側袋機制的風險,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風險特征的表述與銷售機構
對基金的風險評級可能不一致的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等。
另外,本基金特有風險包括:
1、根據本基金投資范圍的規定,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本基金
無法完全規避發債主體的信用質量變化造成的信用風險。
2、本基金可投資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是一種債券性質的金融工具。資產支持證券的風
險主要包括資產風險及證券化風險。資產風險源于資產本身,包括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等。證
券化風險主要表現為信用評級風險、法律風險等。
3、本基金可投資于國債期貨,國債期貨作為一種金融衍生品,具備一些特有的風險點,包括杠
桿風險、期貨價格與基金投資品種價格的相關度降低帶來的風險等。
4、為對沖信用風險,本基金可能投資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資可能面臨流動性風險,
償付風險以及價格波動風險等。
(二)重要提示
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
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協商、
調解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上海市。
按照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
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在仲裁期間,基金合同不涉及爭議
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
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僅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
政區及臺灣地區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管轄并從其解釋。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將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其他信息發生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內容相比基金的實際情況可能存在一定的滯后,如需
及時、準確獲取基金的相關信息,敬請同時關注基金管理人發布的相關臨時公告等。
五、其他資料查詢方式
以下資料詳見基金管理人網站http://www.cib-fund.com.cn或撥打客服熱線4000095561咨詢。
基金合同、托管協議、招募說明書
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基金份額凈值
基金銷售機構及聯系方式
其他重要資料
六、其他情況說明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