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泉安瑞回報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匯泉安瑞回報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匯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青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2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3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0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10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9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22
九、基金收益分配.........................................................................................................................28
十、基金信息披露.........................................................................................................................29
十一、基金費用.............................................................................................................................31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33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33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34
十五、禁止行為.............................................................................................................................37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38
十七、違約責任.............................................................................................................................39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40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41
二十、其他事項.............................................................................................................................41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41
鑒于匯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
限責任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擬募
集發行匯泉安瑞回報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鑒于青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銀
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匯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匯泉安瑞回報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青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匯泉安瑞回報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
金托管人;
為明確匯泉安瑞回報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
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托管協議;
除非另有約定,《匯泉安瑞回報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
“基金合同”)中定義的術語在用于本托管協議時應具有相同的含義;若有抵觸
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見基金合同和招募
說明書的規定。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匯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通州區貢院街1號院1號樓二層206-40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西直門外大街168號騰達大廈16層
郵政編碼:100044
法定代表人:梁永強
成立日期:2020年06月15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20〕1028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基金銷售、私募資產管理和中國證
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青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銀行”)
注冊地址: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秦嶺路6號3號樓
辦公地址: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秦嶺路6號青銀大廈
法定代表人:景在倫
成立日期:1996年11月15日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關于核準青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資格的批復》證監許可[2022]154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58.20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銀行業務;公募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依法
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
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
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
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匯泉安瑞回報債券型證券
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制訂。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
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
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投資者合
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四)解釋
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本協議所使用的所有術語與基金合同的相應術語具有相
同含義。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
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券、政府機構債券、
地方政府債券、可交換債券、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及其他經中國證
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包括
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國債期貨、國內依法發
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股票、存托
憑證)、港股通標的股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并可依據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適時合理地調整
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
本基金投資于債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投資于股票、可轉換債券、
可交換債券等資產的比例合計不超過基金資產的20%,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投資比
例為股票資產的0%-5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
證金后,基金保留的現金或投資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
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
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比例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于債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投資于股票、可轉
換債券、可交換債券等資產的比例合計不超過基金資產的20%,港股通標的股票
的投資比例為股票資產的0%-5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基金保
留的現金或投資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
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若同時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
A股和H股,則為A股與H股合計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若同時持有
一家公司發行的A股和H股,則為A股與H股合計市值),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
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評級為AA+以上(含AA+)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
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
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于開放
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A股與H股分別計算),
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A股與H股分別計算),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
(12)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A股與H股分別計算)合
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3)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
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
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個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日
終,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
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
(16)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2)、(9)、(12)、(13)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
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
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三)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組合限制等約定僅適用于
主袋賬戶。
側袋機制的具體規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執行。
(四)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
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
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
審查。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
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
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責任確保及時將更新后的交易對
手名單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如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的,
視為基金管理人認可全市場交易對手。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
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銀行間債
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監督,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
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與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
進行結算,但不得再發生新的交易。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
交易,并負責處理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
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內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對相應損失先行予以承擔,然后再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托管人應給予
必要的協助。基金托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時,基
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相應損失和責任。
基金管理人有責任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由于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引起的損
失,基金管理人應當負責向相關責任人追償。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引發的相應
責任及損失。
(六)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
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在基金投資存款之前及時提供給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應據此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
監督,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銀行名單,視為基金管理人認可全
市場存款銀行。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規定,就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另行
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辦理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業務中的
權利義務,以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基金托管人應加強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相關協
議、賬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托管職責。
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
《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
各項規定。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在進行存款投資時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
合同》約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個工作日內糾正。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10個工作日內糾正的,基金托
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
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個工作日內糾正或拒絕結算,若因基
金管理人拒不執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托管人不承擔相應損失。
(七)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
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
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
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
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電
話提醒或書面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
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
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
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復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
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
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十一)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
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
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
賬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
面形式等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
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
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
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
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無正
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
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經紀機構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依據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規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
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
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
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
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資金賬戶的,基
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
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
協助與配合,但對此不承擔相應責任。
7、基金托管人對因為基金管理人投資產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機構的基金資產,或交由期貨經紀機構或證券經營機構負責清算交收的基金資產
(包括但不限于期貨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期貨合約等)及其收益,由于該等機
構或該機構會員單位等本協議當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詐、疏忽、過失或破產等原因
給基金資產造成的損失等不承擔相應責任。
8、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設
的基金認購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應
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托管資金賬戶,同時在規
定時間內,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
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
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三)基金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資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管理人授權基金托管人代理辦理開戶、銷戶、變更等基金資金賬戶
業務,基金托管人在其營業機構為本基金單獨開立基金資金賬戶(也稱“基金托
管資金賬戶”)。基金資金賬戶的名稱應當包含本基金名稱,具體名稱以實際開立
為準,預留印鑒為基金托管人印章。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
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資金賬戶
進行。管理人可為本基金開通托管網銀賬戶查詢功能。
3、基金托管資金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因場內投
資需要,為本基金開立的三方存管賬戶除外;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
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托管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證券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
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3、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義在基金管理人選擇的證券經營機構營業網點開立
證券資金賬戶。證券經營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相關
資金賬戶并按照該證券經營機構開戶的流程和要求與基金管理人簽訂相關協議。
4、交易所證券交易資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托管人負責開立三方存管賬
戶,用于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全額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為基金開設證券資金賬戶中,
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選擇的證券公司負責。基金托管人不負
責辦理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也不負責保管證券資金賬戶內存放的資金。
5、在本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
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使用的,按有關規定開設、使用并管理;若無相關規定,
則基金托管人應當比照并遵守上述關于賬戶開設、使用的規定。
(五)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
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債券托管與結算賬
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
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
(六)期貨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應當代表本基金,按照相關規定開立期貨賬戶,并授權基金托管
人選擇具有三方存管資質的商業銀行開立基金三方存管賬戶,辦理相關業務。
(七)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議后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
理。
(八)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
負責妥善保管,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
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
托管人對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基金投資定期存款在存款機構開立的銀行賬戶,其預留印鑒應為基金托管人
印鑒。對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資,基金管理人都必須和存款機構簽訂定期存款協
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該協議作為劃款指令附件。協議中必須有如下明確
條款:“存款證實書不得被質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轉讓和背書;
本息到期歸還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項必須劃至托管資金賬戶(明確戶名、開戶行、
賬號等),不得劃入其他任何賬戶。”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就定期協議涉及
托管人權利義務的內容達成一致,否則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定期存款投資的劃款
指令。在取得存款證實書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證實書正本,基金托管人有權對上
述定期存款投資進行查詢查復,基金管理人應督促存款行予以配合。基金管理人
應該在合理的時間內進行定期存款的投資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
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產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計提的資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時
收到的資金利息差額),該息差的處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雙方協商
解決。存款證實書送達基金托管人或從基金托管人處支取,原則上要求存款銀行
或基金管理人授權相關人員親自上門辦理。若采用郵寄等第三方機構傳遞,基金
托管人不承擔由此可能造成的調換、延誤、丟失、損毀等責任。在取得存款證實
書、存單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證實書、存單正本,基金托管人不對存款證實書的
真實性負責。
(九)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
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盡量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的
規定。
對于無法取得兩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授權
業務章的合同傳真件或復印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合同原件
不得轉移。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開展場內證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過基金
托管資金賬戶與證券資金賬戶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統在基金托管資金賬戶與
證券資金賬戶之間劃款,即銀證互轉。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收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關事項。
(一)指令方式總體約定
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包括電子指令和紙質指令。
電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發送的電子指令(采用深證通金融數據交換平臺發
送的電子指令、通過托管網銀發送的電子指令)、自動產生的電子指令(托管業
務系統通過預先設定的業務規則自動產生的電子指令)。電子指令一經發出即被
視為合法有效指令。基金管理人通過深證通金融數據交換平臺發送的電子指令,
基金托管人根據UserID唯一識別基金管理人身份,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User
ID,基金托管人身份識別后對于執行該電子指令造成的任何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擔責任。對于通過托管網銀發送指令的,管理人應簽署《“青銀托管”機構服務
平臺申請表》(以實際名稱為準),并應遵守上述指令發送方式的具體托管操作安
排。
若基金管理人已與基金托管人建立深證通指令直連或其他以電子形式發送
的指令,基金管理人應優先以電子指令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并應事先書
面向基金托管人指定各業務類型指令的發送主渠道,以傳真或電子郵件作為應急
方式備用。
任何基金管理人通過青島銀行托管系統直連服務發送的電子指令即作為基
金管理人真實發起交易辦理時的電子憑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對
于網絡傳輸過程中的外界因素導致電子指令被篡改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責
任。
基金管理人發出的電子指令到達基金托管人且經基金托管人處理完畢后,基
金管理人不得要求變更或撤銷。
基金管理人在使用基金托管人青島銀行托管系統直連服務時,應按照基金托
管人發布接口的規范發送電子指令,基金管理人在企業內部設置的托管系統直連
服務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一切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操作不當、欺詐、疏忽等)
均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紙質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以傳真、電子郵件發送掃描件或其他雙方認可的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指令,發送紙質指令需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
當電子指令無法正常發送時,雙方按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
辦理相關業務。
(二)基金管理人對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指令人員的
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指定專人、專用傳真號碼或專用電子郵箱向基金托管人發
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書面授權文件,該文件中應含有基金管
理人預留印鑒、被授權人的名單及簽章樣本、權限、有效時限,該預留印鑒為基
金托管人確定基金管理人所發送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唯一依據。授權通知應加蓋基
金管理人公司公章。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授權文件后,應及時電話確認,
以保證基金托管人及時查收。
3、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的傳真件或掃描件并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電話確認后,授權文件于載明的生效日期生效。未載明生效時間的,以落款時
間為授權通知書生效時間。如授權文件未載明具體生效時間和落款時間,授權文
件于電話確認時間生效。授權文件原件和傳真件或掃描件不一致,以傳真件或掃
描件為準。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
權人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法律法規規定或有權機關要求的除外。
(三)指令的內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贖回、分紅付款指令、銀行間業務劃款指令)、與投
資有關的付款指令、實物債券出入庫指令以及其他資金劃撥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到賬時
間、金額、賬戶資料等,紙質指令還需加蓋預留印鑒并由被授權人簽章。基金管
理人發送指令時應同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必要的投資合同、費用發票等劃款證明
文件。
(四)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的發送與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
權限內發送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過電子指令方式發送指令后,應及時查詢指令狀態,發現未發
送成功或指令狀態有誤,應立即與基金托管人聯系共同解決。
基金管理人通過傳真或郵件方式發送加蓋預留印鑒的指令后,應及時以電話
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結束后將全國銀行間交易成交單加
蓋預留印鑒后及時傳真或郵件給基金托管人,并電話確認,如基金管理人與基金
托管人雙方約定免除發送成交單的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應指定專用電子郵箱發
送相關指令。對于基金管理人依約定程序發出的合法有效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
否認其效力。指令或成交單到達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根據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授權文件進行表面一致性審查,及時審慎驗證有關內容及印鑒,對
于因傳真或掃描引起的印章、簽字等變形、扭曲,基金托管人可要求管理人重新
發送。基金托管人僅對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表面一致性審
查,不負責審查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同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
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文件資料合法、真實、完整和有效。
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執行指令留出至少2個工作小
時;對于未預留足夠時間的指令,基金托管人盡力執行。并與基金托管人電話確
認。對于要求當天到賬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在當天15:00前向基金托管
人發送;基金管理人在每個工作日的15:00以后發送的要求當日支付的劃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盡力執行,但不保證當天能夠執行。有效劃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
括付款人、付款賬號、收款人、收款賬號、金額(大、小寫)、款項事由、支付時
間)準確無誤、預留印鑒相符、相關的指令附件齊全且頭寸充足的劃款指令。對
不屬于有效指令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應當拒絕執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進行
核查。基金管理人更正指令后,托管人再次收到指令的時間視為有效指令收到時
間。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的劃款時間,
未準備足夠資金,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
托管人應積極協助處理。
2、指令的執行
基金托管人對指令驗證后,應及時執行。
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托管人在執行指令時,基金托管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
金余額,否則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但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審核、查明原因,出具書面文件確認此交易指令無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未執
行該指令造成損失的責任,但應提供必要協助。基金管理人確認資金不足的指令
不予取消的,以資金備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時間視為指令收到時間,因賬戶資
金余額不足導致的投資損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對于申購新股等時效性要求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必須及時將指令發送至基
金托管人并進行電話確認,為基金托管人預留充足的指令處理時間。
對于需要撤銷的劃款指令,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電話告知,在支付截止時間前
將書面撤銷文件發送至基金托管人,并與基金托管人電話確認無誤,如因基金管
理人書面申請發送不及時,導致指令未被撤銷而正常劃付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
相應責任。
(五)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
指令不能辨識或要素不全導致無法執行、指令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令
等情形。指令送達后基金管理人需與基金托管人電話確認指令情況。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拒絕執
行,并及時以書面或以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銷指令,
基金管理人應出具書面說明并電話確認,托管人收到書面通知并得到確認后,將
指令作廢;如果托管人在收到書面通知并得到確認時該指令已執行,則該指令已
生效不得撤銷。
(六)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視情況暫緩或拒絕執行,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確認。
對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發送后的指令經基金托管人核對確認后方能執行。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對于基金托管人事前難以監督的交易行為,基
金托管人在事后履行了對基金管理人的通知以及向中國證監會的報告義務后,即
視為完全履行了其投資監督職責。
(七)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執行或錯誤執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
金的利益受到損害,應在發現后,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彌補,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造成損失的,對由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負賠償責任。但
基金托管人對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有效指令對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
償責任。
(八)授權通知的變更
基金管理人若對授權通知的內容進行修改,應當提前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需提供書面的變更授權通知文件,在加蓋公章后以傳真、電子郵件方
式或以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同時以電話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確
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電話確認后授權通知于載明的生效時間生效,原授
權文件同時廢止。如未載明生效時間,托管人將退回管理人重新補充生效時間。
但授權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不得早于托管人收到授權通知的時間。若原件與傳真
件或掃描件不一致,以傳真件或掃描件為準。逾期未交付原件,亦以傳真件或掃
描件的內容為準。
(九)其他事項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時,應對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是否與預留
的授權文件內容相符進行表面一致性檢查,如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2、除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損害而負賠償責任外,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規、托管協議的規定執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可能發生的相應損
失,托管人不承擔相應責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期貨經紀機構
基金管理人應設計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的標準和程序。基金管
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
及證券經紀機構簽訂本基金的證券經紀服務協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證
券經紀機構可就基金參與證券交易的具體事項另行簽訂協議,明確三方在本基金
進行證券買賣中的各類證券交易、證券交收及相關資金交收過程中的職責和義務。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紀機構,并與其簽訂期貨
經紀合同,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若無明確規
定的,可參照有關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機構選擇的規則執行。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與交割
本基金通過證券經紀機構進行的交易所場內交易由證券經紀機構作為結算
參與人代理本基金進行結算;本基金其他場外證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關機構
負責結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關業務規則和規定,
該等規則和規定自動成為本條款約定的內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資前,應充分知曉與理解中登公司針對各類交易品種制定結
算業務規則和規定。
證券經紀機構代理本基金財產與中登公司完成證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證
券資金結算業務,并承擔由證券經紀機構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交收業務無法完
成的責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約定造成的正常結算業務無
法完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如果因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約定
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財產的損失,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賠償基金的直接損失。
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托管人在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時,基金托
管資金賬戶或資金交收賬戶(除登記公司收保或凍結資金外)上有充足的資金。
基金的資金頭寸不足時,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但須及
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發送劃款指令時應充分考慮基金托管人的劃款
處理時間。在基金資金頭寸充足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
規、基金合同、本協議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絕執行。
2、交易記錄、資金和證券賬目核對的時間和方式
(1)交易記錄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交易記錄的核對。按規定對外披露凈值之
前,必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致。如
果實際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實,由
此給基金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2)資金賬目的核對
資金賬目按日核實,賬實相符。
(3)證券賬目的核對
基金托管人應按時核對證券賬戶中的種類和數量,確保每日交易結束后證券
賬戶中證券的種類和數量與基金會計賬簿中的記載一致。
(4)實物券賬目
實物券賬目,每月月末相關各方進行賬實核對。
(三)銀行間債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
進行交易,并負責處理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時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
損失。
2、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結束后將銀行間同業市場交易成交單及時傳遞給基
金托管人,并電話確認,如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雙方約定免除發送成交單的
情形除外。如果銀行間中債綜合業務平臺或上海清算所客戶終端系統已經生成的
交易需要取消或終止,基金管理人要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3、銀行間交易結算方式采用券款對付的,基金托管銀行賬戶與本基金在登
記結算機構開立的DVP資金賬戶之間的資金調撥,除了登記結算機構系統自動將
DVP資金賬戶資金退回至基金托管銀行賬戶的之外,應當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資金
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審核無誤后執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時出具指令導致本
基金在基金托管銀行賬戶的頭寸不足或者DVP資金賬戶頭寸不足導致的損失,由
管理人承擔相應責任。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蓋公章或業務章的《成交單免審授權書》
后,無需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成交單,基金托管人可自行勾單。
(四)期貨投資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相關期貨投資的具體操作按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期貨經紀機
構簽署的《期貨投資操作備忘錄》(以實際名稱為準)的約定執行。
(五)基金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及轉換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記機構
負責。
2、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
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真實
性負責。
3、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其委托的登記機構必須于每個工作日15:00前向基金
托管人發送前一開放日上述有關數據,并保證相關數據的準確、完整。
4、登記機構應通過與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統發送有關數據,如因各種原因,
該系統無法正常發送,雙方可協商解決處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
的數據,雙方各自按有關規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的注冊登記業務,上述事宜由基
金管理人負責。
6、關于清算專用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為滿足申購、贖回及分紅資金匯劃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開立資金清算的專
用賬戶,該賬戶由登記機構管理。
(六)開放式基金申購、贖回和基金轉換的資金清算
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收款,基金管理人最晚不遲于款項交收日當日15:00
前將資金劃往基金托管資金賬戶。對于未準時到賬的資金,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
基金管理人承擔。
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付款,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劃
付。如果指令接收時,賬戶余額不足支付,以賬戶足額時間為指令接收時間。因
基金托管資金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撥付,如系基金管
理人的原因造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
(七)關于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應當按照本部分的規定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雙方書面共同確認的方式執行。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及復核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基金份額凈值是指基金資產凈值除以基金份額總數后得到的基金份額的資
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計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
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個估值日計算各類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
公告。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后,將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
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據基金合同和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對外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
時除外。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
1、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
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且證券發行機
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
確定公允價格。
(2)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基金合同另有規定
的除外),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價格
進行估值。
(3)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
除外),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價
格或推薦估值價格進行估值。
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
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價格或推
薦估值價格,同時應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回售登
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4)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
含轉股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
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
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對于未上市或未
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其他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
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
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
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4、本基金投資同業存單,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估值價
格估值。
5、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
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
價估值。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協議或合同利率逐日確認利
息收入。
7、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8、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的,將依據下列信息提供機構所提供
的匯率為基準: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與港幣的中間價。
9、對于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境內外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涉
及的境外交易場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金,本基金將按權責發
生制原則進行估值;對于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估
算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金將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的估值
調整。
10、其他資產按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有關規定進行估值。
11、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上述資產或負債其
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價值的價格估值。
12、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另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
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對于發行人已破產、發行人未能按時足額償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
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無法按時足額償付的債券投資品種,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
構可在提供推薦價格的同時提供價格區間作為公允價值的參考范圍以及公允價
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相關提示。基金管理人在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采
用價格區間中的數據作為該債券投資品種的公允價值。
(三)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
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及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等機構發
送的數據錯誤,有關會計制度變化或者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四)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1)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
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
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任
一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
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當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
賠償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
后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①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
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會計責任方的建
議執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對計算過程提出合理疑義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書面說明,基金份額凈
值出錯且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基金份額持有人
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
托管人按照過錯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
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
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復核程序后仍不能發現該錯誤,進而導致基金份額凈值計
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凈值計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4)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
業有通行做法,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
商。
(五)暫停估值與公告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
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
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七)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
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八)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在季度結
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
內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
制。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
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
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復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報表完成當日,將報表蓋章后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應在3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
應在收到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中期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
收到后20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后30
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間的上述文件往來均以傳真、電子郵件的方式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若雙
方無法達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務處理為準。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托管業務專用章或者出具加蓋托管業務專用章的復
核意見書或者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進行確認。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
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
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規定將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潤按基金份額進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
行收益分配。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
以公告為準;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
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紅利再投資方式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準日的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
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額類別在費用收取上不同,其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可能
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并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
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進行調整,不需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據具體方案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現金紅利
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分紅資
金的劃付。
3.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擬公開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
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為合法履行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規定
的義務所必要之外,不得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
且應當將保密信息限制在為履行前述義務而需要了解該保密信息的職員范圍之
內。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
中國證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3)向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必要信息,但需要求專業顧問遵守
保密義務。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內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基金
份額發售公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
度報告,以及臨時報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清算報告、投資
資產支持證券的相關公告、投資于國債期貨的信息披露、基金參與港股通標的股
票投資的信息披露、投資于存托憑證的信息披露、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需經符合《中華
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
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本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
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職責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為宗旨,誠實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
對于本章第(二)條規定的應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事項,應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
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
國證監會規定媒介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將通過規定媒介公開披露。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互相監督,保證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時
限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基金管理人應提前將信息披露文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為
基金托管人復核工作預留足夠時間。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3)發生暫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2.程序
按有關規定須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經
基金托管人復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發生基金合同中規定需要披露的事項時,
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投資者可以免費查閱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獲得上述文件
的復制件或復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
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基金管理費按基金資產凈值的0.60%年費率計提。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60%年費率計提。計
算方法如下:
H=E×0.6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二)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基金托管費按基金資產凈值的0.10%年費率計提。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0%年費率計提。計
算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三)基金的銷售服務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
率為0.30%。計算方法如下:
H=E×0.3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后
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費;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基金的開戶費用、賬戶維護
費用;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
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可以列入當期基金費用。
(五)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
金財產的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
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六)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銷售服務費的復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時間
1、復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計提的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銷售服務費等,
根據本托管協議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復核。
2、支付方式和時間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
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順延。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
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給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
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七)違規處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運作辦法》及其他
有關規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時,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說明解釋,
如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絕支付。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權益登記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權益登記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
有人名冊的內容至少應包括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登記機構編制,保存期限自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不少
于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管理人審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限為不少
于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
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
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
任。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
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的
規定。
(二)合同檔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相關的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以加密方式
將重大合同傳真或電子郵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并在十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文本正
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加蓋公章或授權業務章的合同傳真件或掃描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合
同原件不得轉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傳真件或掃描件與基金管
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傳真件或掃描件為準。
(三)變更與協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變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應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基金賬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承擔保密義務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
法規的規定。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更換基金管理人必須依照如下程序進行:
(1)提名:臨時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選。新任基金管
理人提名人選由臨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的人選構成;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臨時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提名,中國證監會根據《基金法》的規定,從提名人選中擇優指定臨時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
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與責任劃分:原任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原任基金管理人應妥
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
理業務的移交手續,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臨時基金管
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原任基金管理
人、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對各自履職行為依法承擔責任;
(7)審計:原任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
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與責任劃分:原任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
產和基金托管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
金托管人或者臨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
應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原任基金托管人、臨時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對各自履職行為依法承擔責任;
(7)審計:原任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
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
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
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
基金托管人應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做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
害的行為。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
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五)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
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相
應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五、禁止行為
托管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
從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對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
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付
款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
和其他從業人員相互兼職。
(十)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資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十一)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禁止性規定的,如適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不受上述相關限制或按照調整后的規定
執行。
(十二)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
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權;
4、發生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1)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基金財產清算
小組,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
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
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在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各自履行職責,繼
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合法權益。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
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
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4、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6、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期
限。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
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
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
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方承擔連帶責
任后有權根據另一方過錯程度向另一方追償。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損失。
(三)當事人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
給基金資產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利及義務代
表基金向違約方追償。如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
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而
造成的損失等。
(四)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
盡力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
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協議而被起訴,另一方應提供合理的必要支
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
能發現該錯誤或雖發現錯誤但因前述原因無法及時更正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
基金投資者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
調解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應當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
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按照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
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
臺灣地區法律)管轄。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雙方對托管協議的效力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募集注冊本基金時提交的托管協議草
案,應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協議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
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協議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
代表簽字或蓋章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日起至該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一式三份,協議雙方各持一份,上報有關監管部門一份,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項
除本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協議未
盡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協議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章、簽訂地、簽訂日
(本頁無正文,為《匯泉安瑞回報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簽字頁)
基金管理人:匯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簽訂地點:北京
簽訂日:年月日
基金托管人:青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簽訂地點:青島
簽訂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