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鑫穩回報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建信鑫穩回報靈活配置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4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6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7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6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17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2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5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28
九、基金收益分配.....................................35
十、基金信息披露.....................................36
十一、基金費用.......................................38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的登記與保管...............40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4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42
十五、禁止行為.......................................45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47
十七、違約責任.......................................49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50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51
二十、其他事項.......................................51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52
鑒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
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擬募集發行建信鑫穩回報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
投資基金;
鑒于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續的銀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
資格和能力;
鑒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擬擔任建信鑫穩回報靈活配置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
任建信鑫穩回報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建信鑫穩回報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托管協議;
除非另有約定,《建信鑫穩回報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中定義的術語在用于本托管協議時
應具有相同的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7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16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7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16層
郵政編碼:100033
法定代表人:生柳榮
成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中國證監會證監基
金字[2005]158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2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資產管理
和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69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28號凱晨世貿中心東座
九層
郵政編碼: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時間: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3號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銀監會銀監復[2009]13號
注冊資本:34,998,303.4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
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
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
代理買賣外匯;結匯、售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
保;代理收付款項;提供保管箱服務;代理資金清算;各類匯兌業務;
代理政策性銀行、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業務;貸款承諾;組
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匯借款;發
行、代理發行、買賣或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外匯票據
承兌和貼現;自營、代客外匯買賣;外幣兌換;外匯擔保;資信調查、
咨詢、見證業務;企業、個人財務顧問服務;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
資金存管業務;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企業年金托管業務;產業投
資基金托管業務;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托管業務;代
理開放式基金業務;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網上銀行業務;金融衍生
產品交易業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
業務;保險兼業代理業務。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
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下簡稱“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關規定制訂。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
的保管、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
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
金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四)解釋
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本協議所使用的所有術語與基金合同的相應
術語具有相同含義。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
對基金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
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
投資品種池和交易對手庫,以便基金托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
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對
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較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
發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創業板、存托憑證及其他經中國證監
會批準上市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內依法發行和上市交易的國債、
金融債、央行票據、企業債、公司債、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分離交
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股指期貨、國債
期貨、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權證以
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
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投資占基金資產的比例0%–95%,
其中權證投資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每個交易日日終在
扣除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現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
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或對投資比
例要求有變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做出相應調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
對基金投資比例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
督:
1、股票投資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0%–95%;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
易保證金后,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
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
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
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
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
8、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凈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
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證券投資
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
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2、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
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
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3、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
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
發行股票的總量;
14、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
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40%,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
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依據下列標準建構組合:
(1)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
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
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資
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2)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
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
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
(3)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
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
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
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
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
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
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
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16、本基金投資于流通受限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如未來有關監管部門發布的法律法規對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投資
流通受限證券另有規定的,從其約定;
17、本基金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開放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
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
19、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資產
凈值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20、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
行,與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21、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
制。
除上述第2、12、19項另有約定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
例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
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
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此期間,基金的投資范圍和投
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
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上述規定限制或以
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
對本協議“十五、禁止行為”(十一)項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從事的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應事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與本機構有
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名單及其更新,并以雙方約定的方式提交,
確保所提供的關聯交易名單的真實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責任保管真實、完整、全面的關聯交易名單,并負責及時更新該名
單。名單變更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及
時確認已知名單的變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運作中嚴格遵循了監督流
程,基金管理人仍違規進行關聯交易,并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承擔責任,基金托管人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
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
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范
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
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
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
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
事項進行審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
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
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
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
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
手名單進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
名單進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
市場交易對手名單,應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
易前3個工作日內與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
人書面確認后,被確認調整的名單開始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
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
則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
況進行監督,但不承擔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損失。如基金托管
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
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
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
對基金管理人投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
合同的約定,建立投資制度、審慎選擇存款銀行,做好風險控制;并
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關業務辦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
對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
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
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經基金托管人的審核擅自將不實的業績表現
數據印制在宣傳推介材料上,則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并
將在發現后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七)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
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進行監督。
1、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
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流通受限證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范
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
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于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
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
證券。
3、在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之前,基金管理人應當制定相關投
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度、流動性風險控制預案等規章制度。基金
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流動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比
例,并在風險控制制度中明確具體比例,避免基金出現流動性風險。
上述規章制度須經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上述規章制度經董事會通
過之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將上述規章制度以及董事會批準上述規章制
度的決議提交給基金托管人。
4、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之前,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提前一個交易
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關流通受限證券的相關信息,具體應當包括但
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擬發行數量、定價依據、監管機構的批準證明文件復印件、基金
管理人與承銷商簽訂的銷售協議復印件、繳款通知書、基金擬認購的
數量、價格、總成本、劃款賬號、劃款金額、劃款時間文件等。基金
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監督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過程中,
如認為因市場出現劇烈變化導致基金管理人的具體投資行為可能對
基金財產造成較大風險,基金托管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對該風險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進行補充和整改,并做出書面說明。否則,基金托管
人經事先書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執行其有關指令。因拒絕執
行該指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并有權
報告中國證監會。
6、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登記存管在本基
金名下,并確保基金托管人能夠正常查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產生的
流通受限證券登記存管問題,造成基金財產的損失或基金托管人無法
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責任與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向基金托管人報送相關
數據或者報送了虛假的數據,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職責
的,基金管理人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據基
金合同及本協議履行職責外,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產生的損失,基金
托管人按照本協議履行監督職責后不承擔上述損失。
(八)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
投資運作中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
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
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
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
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
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
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報告
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
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
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
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
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
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
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
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
會。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
查事項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
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其他專用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
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
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
財產實行分賬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
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
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
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
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
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
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
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
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
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
會。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依據合法
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規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
投資所需其他專用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
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
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
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
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
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資格的商
業銀行開設的基金認購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
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
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
開立的基金托管資金賬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
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
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三)基金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資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應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本基金的資
金賬戶,并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
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
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
均需通過本基金的資金賬戶進行。
3、基金托管資金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
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
動。
4、基金托管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
規定。
5、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過基金托
管人專用賬戶辦理基金資產的支付。
(四)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為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
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
活動。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
司開立結算備付金賬戶,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
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
結算備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4、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
賬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5、在本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
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使用的,按有關規定開設、使用
并管理;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應當比照并遵守上述關于賬戶
開設、使用的規定。
(五)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以
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開立債券托管與結算賬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
券的結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
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
(六)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的規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議后開立。新賬戶按有
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辦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
基金托管人負責妥善保管,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的
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屬于基金托
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
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托管人
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
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
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為基金合同終止后15年。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資金劃撥及其
他款項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
的資金往來等有關事項。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應采用電子指令或傳真
或雙方共同確認的方式。
(一)電子指令方式總體約定
1、基金管理人通過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清算管理系統客戶端發送
電子指令,或基金管理人通過調用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數據接口發送電
子指令。
2、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客戶證書,基金管理人認可使
用客戶證書及相應密碼辦理相關業務,不會否認其向基金托管人發出
的電子指令的效力。凡同時通過客戶證書和密碼認證的電子指令,均
視作基金管理人所為,由此導致的一切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3、基金管理人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在安全的環境中使用客戶
端,采取及時更新防病毒軟件、安裝系統安全補丁等合理措施;設置
安全性較高的密碼,避免使用簡單密碼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碼等;
妥善保管客戶證書及相應密碼。如發生客戶證書被盜用、密碼泄露等
情況,應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進行證書變更和密碼重置,在證書變更
和密碼重置之前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當電子指令無法正常發送時,雙方按傳真方式辦理相關業務。
(二)基金管理人對傳真方式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指定專人、專用傳真號碼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
令。
2、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書面授權文件,該文件中應
含有基金管理人預留印鑒,該預留印鑒為基金托管人確定基金管理人
所發送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唯一依據。基金管理人向托管人發送授權文
件后,應及時電話確認,以保證基金托管人及時查收。
3、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的傳真件并經并經基金管理人電話
確認后,授權文件即生效。基金管理人應與發送傳真后三個工作日內
將授權文件原件送達基金托管人,若托管人收到的授權文件原件和傳
真件不一致,以傳真件為準。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
不得向被授權人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三)指令的內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贖回、分紅付款指令、銀行間業務劃款
指令)以及其他資金劃撥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
間、到賬時間、金額、賬戶資料等,并加蓋預留印鑒。
(四)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的發送與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
權限和交易權限內發送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過電子指令方式發送指令后,指令狀態將變成“托
管行已接收”或“托管行處理中”。上述指令狀態改變時間視為指令
到達基金托管人時間。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指令后,應及時查詢指令狀
態,發現未發送成功或指令狀態有誤,應立即與基金托管人聯系共同
解決。基金托管人通過客戶端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銀行間成交單信息、
基金申贖款信息以及管理費、托管費、銷售費、傭金等應付款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對根據上述信息生成的電子指令進行核對或確認,基金
托管人不承擔由于提供上述信息造成生成指令金額錯誤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通過傳真方式發送加蓋預留印鑒的指令后,應及時以
電話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結束后將全國銀行
間交易成交單加蓋預留印鑒后及時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電話確認。
基金托管人指定專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和銀行間交易成交單,答
復基金管理人的確認電話。指令或成交單到達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
管人應指定專人根據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權文件進行表面一致性審
查,及時審慎驗證有關內容及印鑒,基金托管人對指令的真實性不承
擔責任。如有疑問必須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留出執行指令留出至
少2個工作小時。由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
留出足夠的劃款時間,未準備足夠資金,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所造
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指令的執行
基金托管人對指令驗證后,應及時執行。
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托管人在執行指令時,基金托管資金賬戶
有足夠的資金余額,否則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但應及時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審核、查明原因,確認此交易指令無效,基金
托管人不承擔因未執行該指令造成損失的責任。
對于申購新股等時效性要求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必須及時將指
令發送至托管人并進行電話確認,為托管人預留充足的指令處理時
間。
對于發送時資金不足的指令,托管人有權不予執行,基金管理人
確認該指令不予取消的,以資金備足并通知托管人的時間視為指令收
到時間,因賬戶資金余額不足導致的投資損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五)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發現指令錯誤,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執行,
若由此造成的延誤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六)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
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
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及時通知基金
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
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
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七)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執行或錯誤執行基金管理人指
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損害,應在發現后,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彌補,
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對由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負賠償責
任。
(八)授權通知的變更
1、基金管理人若對授權通知的內容進行修改,應當提前至少三
個工作日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書面的變更授權通
知文件,在加蓋公章后以傳真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同時以電話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變更授權通知文件在基金托管人收到相關文件
傳真件和基金管理人的電話確認時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個工作
日內將變更授權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若原件與傳真件不一
致,以傳真件為準。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員及聯系方式,應
至少提前1個工作日以傳真方式發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改接
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員及聯系方式自基金管理人電話確認后生效。
(九)其他事項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時,應對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
是否與預留的授權文件內容相符進行表面一致性檢查,如發現問題,
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2、除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損害而負賠償責任外,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本協議的規定執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
的任何可能發生的損失,均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
基金管理人應設計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的標準和
程序。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使
用其交易單元作為基金的交易單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選中的證券經營
機構簽訂委托協議,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應根據有關規定將基金專用交易單元號、傭金費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
及變更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關法律法規或交易
規則的修改帶來的變化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相關交易規則為準。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紀機構,并與
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
執行,若無明確規定的,可參照相關證券買賣、證券經紀機構選擇的
規則執行。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與交割
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買賣證券的清算交收。資金匯劃由基金托管
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結果具體辦理。
如果因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資產的損失,應
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賠償基金的損失;如果因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
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單元,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數據不完整,造成清
算差錯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如果因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
要單獨結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如果由
于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交易規則的規定進行超買、超賣等原因
造成基金投資清算困難和風險,基金托管人發現后應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解決,由此給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
基金管理人應采取合理措施,確保在T+1日12:00之前有足夠的
資金頭寸用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
公司的資金結算。
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托管人在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
令時,基金托管資金賬戶或資金交收賬戶上有充足的資金。基金的資
金頭寸不足時,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但
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發送劃款指令時應充分考慮基
金托管人的劃款處理時間。在基金資金頭寸充足的情況下,基金托管
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的指令不得拖延或
拒絕執行。
2、交易記錄、資金和證券賬目核對的時間和方式
(1)交易記錄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交易記錄的核對。每日對外披
露凈值之前,必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
易記錄完全一致。如果實際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
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實,由此給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擔。
(2)資金賬目的核對
資金賬目按日核實,賬實相符。
(3)證券、期貨賬目的核對
基金托管人應按時核對證券、期貨賬戶中的種類和數量,確保每
日交易結束后證券賬戶中證券、期貨的種類和數量與基金會計賬簿中
的記載一致。
(4)實物券賬目
實物券賬目,每月月末相關各方進行賬實核對。
(三)基金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及轉換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登記機構負責。
2.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
數據傳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
放式基金的數據真實性負責。
3.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其委托的登記機構必須于每個工作日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前一開放日上述有關數據,并保證相關數據的準
確、完整。
4.登記機構應通過與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統發送有關數據,如因
各種原因,該系統無法正常發送,雙方可協商解決處理方式。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數據,雙方各自按有關規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的注冊登記業務,上述
事宜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6.關于清算專用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為滿足申購、贖回及分紅資金匯劃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開立資
金清算的專用賬戶,該賬戶由登記機構管理。
(四)開放式基金申購、贖回和基金轉換的資金清算
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收款,基金管理人最晚不遲于款項交收日當
日15:00前將資金劃往資產托管專戶。
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資金是否到賬,對于未準時到賬的資金,
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劃付,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付款,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及時進行劃付。如果指令接收時,賬戶余額不足支付,以賬戶足額時
間為指令接收時間。因基金托管資金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
托管人不能按時撥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責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
(五)基金融資、融券
如本基金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融資時,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融
資、融券提供必要的協助。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及復核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指每個工作日閉市后,該類基金資產凈值除
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后得到的各類基金份額的資產凈值。
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
并按規定公告。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后,將各類基金份額
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
依據基金合同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外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依法擁有的股票、權證、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股指期貨合
約、國債期貨合約、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
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
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
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
1)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法律
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
估值凈價進行估值;
2)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
去可轉換債券收盤價中所含債券應收利息后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
3)對在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
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
值;
4)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
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
況下,按成本估值。
(3)銀行間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
1)銀行間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
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進行估值;
2)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
固定收益品種,按成本估值。
(4)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
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
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
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5)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
的市場分別估值。
(6)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
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
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7)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
票執行。
(8)其他資產按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有關規定進行估值。
(9)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對
本基金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
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價值的方法估值。
(11)存在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相關規范的,從其規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
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
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主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基
金托管人承擔復核責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
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
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1、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差
錯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基金份額凈值出現錯誤時,基金
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損失進一步擴大;錯誤偏差達到或超過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
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0%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通報基金
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發生凈值計算錯誤時,由基金管理人
負責處理,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損失的,應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賠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錯情形,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
2、當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
需要進行賠償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
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后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1)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
關的會計問題,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尚不能達成一致
時,按基金會計責任方的建議執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2)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確
認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對計算過程提出疑義或要求基金管理人
書面說明,基金份額凈值出錯且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應根據
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基金
份額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擔50%,基金
托管人承擔5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
雖然多次重新計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
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
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購
或贖回金額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復核程序后仍不能發現該錯
誤,進而導致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
財產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凈
值計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4、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如果行業有通行做法,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四)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項進行估值
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證券、期貨交易所或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
數據錯誤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
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而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
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五)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
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
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
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決定暫停基金估值時;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七)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
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
影響到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八)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編制并對外提供真實、完整的基金財務會計
報告。月度報表的編制,基金管理人應于每月終了后5工作日內完成;
季度報告應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畢并予以公
告;中期報告在會計年度半年終了后兩個月內編制完畢并予以公告;
年度報告在會計年度結束后三個月內編制完畢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
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復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報表完成當日,將報表蓋章后提供給基金托管
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應在3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
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復
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報告完成
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后
30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
應在收到后45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上述文件往來均以傳真的方式或雙
方商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
務處理方式為準;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務處理為
準。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托管業
務專用章或者出具加蓋托管業務專用章的復核意見書,雙方各自留存
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九)基金管理人應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
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規定將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潤按基金份額進
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則
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
數最多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每
份基金份額可供分配利潤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
人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該類別基金份額進行再投
資;若投資人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基金
份額持有人可對A類、C類、D類、F類基金份額分別選擇不同的分
紅方式;同一投資人持有的同一類別的基金份額只能選擇一種分紅方
式,如投資人在不同銷售機構選擇的分紅方式不同,則基金份額登記
機構將以投資人最后一次選擇的分紅方式為準;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
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類、D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F
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分配收益將有
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額類別內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
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實后
確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告。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時間不超過
15個工作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據具體方案的規定),基金管理
人就支付的現金紅利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分紅資金的劃付。
3.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
行信息披露,擬公開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基
金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
得的業務信息應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為合法履行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
本協議規定的義務所必要之外,不得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
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應當將保密信息限制在為履行前述義務而需
要了解該保密信息的職員范圍之內。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
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
仲裁裁決或中國證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
公開。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托管協議、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凈
值信息、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
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以及臨時報告、澄清公告、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清算報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基
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需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
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
程序
1.職責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為宗旨,誠實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與基
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對于本章第(二)條規定的應由基金托管人
復核的事項,應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聯網網站
等媒介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將通過指定媒介公開披露。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
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發生暫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2.程序
按有關規定須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
起草、并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發生基金合同中規
定需要披露的事項時,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
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投資者可以免費查閱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獲
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
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基金管理費按基金資產凈值的0.6%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6%÷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二)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基金托管費按基金資產凈值的0.1%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1%÷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三)C類、F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A類、D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F類基金
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0.1%。銷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當年天數
H為該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前一日該類基金份額基金資產凈值
(四)銀行匯劃費用、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賬戶開戶費
用和賬戶維護費、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費用、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
和仲裁費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相應協議的規定,可以列
入當期基金費用。
(五)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
用支出或基金資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
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驗
資費、會計師和律師費、信息披露費等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六)本基金運作前產生的相關費用由基金管理人墊付,運作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
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資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
(七)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銷售服務費的復核程序、支付
方式和時間
1、復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計提的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C
類、F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等,根據本托管協議和基金合同的有
關規定進行復核。
2、支付方式和時間
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依據與基
金管理人約定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
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或一次性支取。
C類、F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基金托管人
依據與基金管理人約定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
產中一次性劃出,經登記機構分別支付給各個基金銷售機構。
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七)違規處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運作辦
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時,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
金管理人予以說明解釋,如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
絕支付。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名冊,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權益登記
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至少應包括持有
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每年
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下月前十個工作
日內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項
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發生日后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
期限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
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若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按有
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
其他相關資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
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應當按規定的期限
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二)合同檔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相關的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
以加密方式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在十個工作日內將合同
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
(三)變更與協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
變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應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
證、記賬憑證、基金賬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承擔保密義務并
保存至少15年以上。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3)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更換基金管理人必須依照如下程序進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由單獨或合計持
有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
月內對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
決議自表決通過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
會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選任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
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
務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
的移交手續,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接收。臨時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
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
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由基金財產承擔;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要求,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任基金管理人有
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布破產;
(3)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
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由單獨或合計持
有基金總份額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
月內對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
決議自表決通過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
會指定臨時基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選任基金托管人的決議自表決
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
基金托管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托管業務移交手續,新任基
金托管人或者臨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
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
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審計費用由基金財產承擔;
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
合計持有基金總份額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
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三)新任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或臨時基
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應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對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繼續
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
金托管費。
(四)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
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對相應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
議。
十五、禁止行為
托管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
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
管人不公平地對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
或者承擔損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泄漏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
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
資指令和付款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
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相互兼職。
(十)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資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十一)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
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禁止上述行為,如適用于本基
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十二)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依照法律、
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從事的其他行為。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議的
變更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1)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
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證券、
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
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在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各自履
行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
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4)基金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
配。基金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
金財產;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編制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
(6)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7)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8)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3、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4、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
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
付。
5、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
有人。
6、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
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
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
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
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7、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
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
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
《基金法》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
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
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
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損失。
(三)當事人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
進行賠償;給基金資產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另一方
當事人有權利及義務代表基金向違約方追償。如發生下列情況,當事
人可以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
證監會的規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投資或不投資
造成的損失等。
(四)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
必要的措施,盡力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
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
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
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協議而
被起訴,另一方應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
現差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
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基金投
資者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
響。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
解決,協商、調解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
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
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
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
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
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從其解釋。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雙方對托管協議的效力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發售基金份額時提交的托
管協議草案,應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權代表簽字,協議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
案。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該基金財產清算報告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
束力。
(四)本協議一式六份,協議雙方各持二份,上報有關監管部門
兩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項
除本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
定。本協議未盡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
商辦理。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協議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簽訂地、簽訂日
(本頁為《建信鑫穩回報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
議》簽署頁,無正文)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法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地:北京
簽訂日:年月日
基金托管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地:北京
簽訂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