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歐積極多元配置3個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托管協議
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歐積極多元配置3個月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ETF-FOF)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四月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2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3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1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12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8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21
九、基金收益分配.................................................23
十、基金信息披露.................................................24
十一、基金費用...................................................26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28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29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30
十五、禁止行為...................................................32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33
十七、違約責任...................................................35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36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36
二十、其他事項...................................................36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37
鑒于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
任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擬募集發行中
歐積極多元配置3個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鑒于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證券公
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中歐積極多元配置3個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ETF-FOF)的基金管理人,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中歐積極多元配置3
個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中歐積極多元配置3個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的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托管協議;
除非另有約定,《中歐積極多元配置3個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中定義的術語在用于本托管協議時應具有相同
的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
明書的規定。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陸家嘴環路479號8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陸家嘴環路479號上海中心大廈8層、
10層、16層
法定代表人:竇玉明
成立日期:2006年7月19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6]102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2.20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基金銷售和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
務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中新廣州知識城騰飛一街2號618室
辦公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馬場路26號廣發證券大廈34樓
法定代表人:林傳輝
成立日期:1994年01月21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粵銀管字【1991】第
133號
注冊資本:762108.766400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長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證監許可【2014】510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經營范圍: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
顧問;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融資融券;證券投資基金代銷;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代銷金融產品;股票期權做市。(依法須經
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
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
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公開募集證
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2號——基金中基金指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下簡稱“法
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制訂。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運
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
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
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通過管理人公司郵箱或雙方共同認可的
其他方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資監督聯系方式。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管理人投資監
督聯系方式以及向基金管理人發送投資監督提示郵件的郵箱地址為:
compliance_zctg@gf.com.cn。
本基金投資于依法發行或上市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債券等金融工
具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具體包括:經中國證監
會依法核準或注冊的公開募集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認基金、公開募集基礎
設施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公募REITs”))、股票(包含創業板、存托憑證及
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標的證券(包括股票和ETF)、
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
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地方政府債、政府支持機構債、政府支持債券、可轉換債
券、可交換債券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
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等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
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80%以上基金資產投資于其他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
或注冊的公開募集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認基金、公募REITs);投資于
ETF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投資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認基金的比例
合計不超過基金資產的20%;本基金對權益類資產的投資合計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60%-95%,其中,本基金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本基金投
資的權益類資產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以及至少滿足以下一條標準的混合型基金:
(1)基金合同約定的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4期季度報
告中披露的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均不低于60%。本基金保留的現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
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
資比例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本基金80%以上基金資產投資于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注冊的公開募集的
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認基金、公募REITs);本基金投資于ETF的比例不低于
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對權益類資產的投資合計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95%(其中,本基
金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本基金投資的權益類資產包括股
票、股票型基金以及至少滿足以下一條標準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約定的股
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4期季度報告中披露的股票資產
占基金資產的比例均不低于60%;
3、本基金保留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
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4、本基金持有單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
他基金中基金;
5、本基金投資貨幣市場基金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得高于15%;
6、本基金投資其他基金時,被投資基金的運作期限應當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
報告披露的凈資產應當不低于1億元;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聯接基金除外)持有單只基金不超過被
投資基金凈資產的20%,被投資基金凈資產規模以最近定期報告披露的規模為準;
8、本基金投資于封閉運作基金、定期開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資的基金份額),其市
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含本基金所投
資的基金份額且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
證券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
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于開放期的
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
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
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
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6、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
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
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7、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
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8、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19、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20、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
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
致;
21、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
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22、本基金投資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認基金的合計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
20%;
23、本基金投資的ETF聯接基金持有目標ETF的市值不得低于該聯接基金基金資
產凈值的90%;
2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
前款第4項、第7項規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2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3項、第4項、第7項、第16項、第19
項、第20項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或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
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
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照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基金
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
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持有具有復雜、衍生品性質的基金份額,包括分級基金和中國證監會認定
的其他基金份額;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
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
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優先的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
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
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
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前相互提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關聯方名單。如基
金管理人關聯方名單發生變化的,基金管理人應確保不影響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資監
督職責,及時將變化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若基金托管人關聯方名單發生變
化,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將變化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關聯方管理基金的情況,不屬于前述重大
關聯交易,但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照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
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本基金參與銀行間債券交易前,須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易
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
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
手名單進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
手名單,應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3個工作日內與基金托
管人協商解決。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書面確認后,被確認調整的名單開始生
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
議進行結算。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
則進行交易,并負責處理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責任及損失,但應予以必要的協助和配合。若未履約的
交易對手在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
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托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
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但不承擔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損失。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
責任。如基金管理人未提供名單,視為可與全市場交易對手進行交易。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
理人投資銀行存款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
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
規定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建立投
資制度、審慎選擇存款銀行,做好風險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
管人完成相關業務辦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
產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
監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經基金托管人的審核擅自將不實的業績表現數據印制在宣傳
推介材料上,則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并將在發現后立即報告中國證監
會。
(七)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
資流通受限證券進行監督。
1、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
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流通受限證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規范的非公開發
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
不包括由于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
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本基金不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證券。
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限于可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央國
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登記和存管,并可在證券交易所或全國銀行間債券市
場交易的證券。
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應保證登記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負責相
關工作的落實和協調,并確保基金托管人能夠正常查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產生的
流通受限證券登記存管問題,造成基金托管人無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責任與損
失,及因流通受限證券存管直接影響本基金安全的責任及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3、在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之前,基金管理人應當制定相關投資決策流程、風
險控制制度、流動性風險控制預案等規章制度。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流動性的
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比例,并在風險控制制度中明確具體比例,避免
基金出現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應當將上述規章制度提交給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流動性風險負責,確保對相關風險采
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有效解決基金運作的流動性問題。如因基金巨
額贖回或市場發生劇烈變動等原因而導致基金現金周轉困難時,基金管理人應按照
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處理。對本基金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基金
托管人已切實履行監督職責的,不承擔相應責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本基金
出現損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基金管理人應賠償基金托管人由此
遭受的損失。
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之前,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提前一個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有關流通受限證券的相關信息,具體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會批準文件、發行證券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
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總成本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
限證券市值占資產凈值的比例、資金劃付時間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
實、完整。
基金托管人在監督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過程中,如認為因市場出現
劇烈變化導致基金管理人的具體投資行為可能對基金財產造成較大風險,基金托管
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對該風險的消除或防范措施進行補充和整改,并做出書面說
明。否則,基金托管人經事先書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執行其有關指令。因
拒絕執行該指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并有權報告中
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登記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確保基
金托管人能夠正常查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產生的流通受限證券登記存管問題,造
成基金財產的損失或基金托管人無法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責任與損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向基金托管人報送相關數據或者報送了虛
假的數據,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職責的,基金管理人應依法承擔相應法
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據《基金合同》及本協議履行職責外,因投資流通受
限證券產生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協議履行監督職責后不承擔上述損失。
(八)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
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
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
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九)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中違
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
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
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
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
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
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
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
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
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托管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
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
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
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
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基金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
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無正當
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
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
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依據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
合規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托管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
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
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
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
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在及時履行通知義務后對此
不承擔任何責任,但應予以必要的協助與配合。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在具有托管資格
的商業銀行開設的基金認購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開立并
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
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應將
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托管賬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
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
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
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三)基金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托管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商業銀行開設本基金的托管賬戶,并根據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
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托管賬戶進行。
3、基金托管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托管賬戶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和證券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基金
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義在基金管理人選擇的證券經紀機構營業網點開立證券
資金賬戶。證券經紀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相關資金賬
戶并按照該證券經紀機構開戶的流程和要求與基金管理人簽訂相關協議。
4、交易所證券交易資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全額存
放在基金管理人為基金開設證券資金賬戶中,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由基金管理
人所選擇的證券公司負責。基金托管人不負責辦理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也不
負責保管證券資金賬戶內存放的資金。
5、在本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
及相關賬戶的開設、使用的,按有關規定開設、使用并管理;若無相關規定,則基
金托管人應當比照并遵守上述關于賬戶開設、使用的規定。
(五)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根據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以
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
立債券托管與結算賬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回購主協議的簽署與托管人無關。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義申請,銀行間債券
市場準入備案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負責。
(六)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議后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負
責妥善保管,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
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托管人對托管
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
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簽署后及時將重大合同掃描
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重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
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公章的合同復印件或掃描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
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開展場內證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過基金托
管賬戶與證券資金賬戶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統在基金托管賬戶與證券資金賬戶之
間劃款,即銀證互轉;或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執行銀證互轉。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場外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收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關事項。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指定專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應優先選擇使用電子指令,并根據基金托管人的要求提供電子指
令授權通知,指定電子指令的被授權人員或簽署操作備忘錄。如需使用紙質指令的,
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紙質指令授權通知,紙質指令授權通知的內容包括
被授權人的名單、簽章樣本、權限、生效時間和預留印鑒。
基金管理人更改被授權印鑒,須提前一個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變更后的新
的授權通知。授權通知應加蓋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并寫明
生效時間。
3、授權通知的確認:首次授權通知,在基金托管人確認收到授權通知后于授權
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生效(如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通知的時間晚于授權通知載明的
生效時間,則授權通知自基金托管人確認收到授權通知的時間生效,下同)。基金
管理人使用電子郵件方式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授權通知后,應
及時與基金托管人電話確認,以保證基金托管人及時查收。由于印鑒變更而提供的
變更后的新的授權通知,基金管理人必須提前至少一個交易日,使用電子郵件方式
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掃描件,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變更
后的新的授權通知經基金托管人確認后于授權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早于基金托管
人確認時間的,以基金托管人確認日為準)生效,同時原授權通知失效。變更通知
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應按原約定執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對于基
金管理人未及時通知變更情況導致基金托管人發生資金劃付差錯,由此產生的責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權人
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規定或有權機關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贖回、分紅付款指令、銀行間業務劃款指令)以及其
他資金劃撥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紙質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日期、金額、
賬戶信息等,并加蓋預留印鑒。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的發送與確認
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應采用電子郵件掃描件、電子指令或雙方認同的其他方式。
如非上述方式發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指令的確認和執行。基金管理
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權限內發送
指令。
被授權人應嚴格按照其授權權限發送指令。對于被授權人依約定程序發出的有
效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改對交易指
令發送人員的授權,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確認后,則對于此后該交易指令發
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授權已更
改但未經基金托管人確認的情況除外。
基金管理人發送加蓋預留印鑒的指令后,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確認。指令或成
交單到達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根據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權文件進
行表面一致性審查,及時審慎驗證有關內容及印鑒,基金托管人對指令的真實性不
承擔責任。如有疑問必須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對于要求當天到賬的指令,必須在當天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15:00之后發
送的,基金托管人盡力執行,但不能保證劃賬成功。如果要求當天某一時點到賬的
指令,則指令需要提前2個工作小時發送,并確保相關付款條件已經具備。基金托管
人將視付款條件具備時為指令送達時間。因基金管理人指令傳輸不及時,致使資金
未能及時劃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指令的執行
基金托管人對指令驗證后,應及時執行。
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托管人在執行指令時,基金托管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額,
否則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但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審核、查明
原因,確認此交易指令無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未執行該指令造成損失的責任。
對于申購新股等時效性要求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必須及時將指令發送至托管
人并進行電話確認,為托管人預留充足的指令處理時間。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發現指令錯誤,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執行,若由此造成的
延誤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
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
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執行或錯誤執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金的
利益受到損害,應在發現后,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彌補,給基金財產、基金份額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造成損失的,對由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負賠償責任。
(七)更換被授權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換被授權人員、改變被授權人員的權限,須提前一個交易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變更后的新的授權通知。授權通知應加蓋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及法定
代表人簽字或蓋章并寫明生效時間。
由于人員、權限變更而提供的變更后的新的授權通知,基金管理人必須提前至
少一個交易日,使用電子郵件方式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掃描件,
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變更后的新的授權通知經基金托管人確認后于授權通知
載明的生效時間(早于基金托管人確認時間的,以基金托管人確認日為準)生效,
同時原授權通知失效。被授權人變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應按原約定執行指
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對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時通知變更情況導致基金托
管人發生資金劃付差錯,由此產生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八)其他事項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時,應對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是否與預留的授
權文件內容相符進行表面一致性檢查,如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2、除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損害而負賠償責任外,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規、本協議的規定正確、及時執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可能發生的
損失不承擔責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機構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財產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機構,并與其簽訂證
券經紀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證券經紀機構就基金參與證券交易的具體
事項另行簽訂協議,明確三方在本基金參與場內證券買賣的中的各類證券交易、證
券交收及相關資金交收過程中的職責和義務。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本基金財產的傭
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
估值核算使用。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與交割
(1)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過證券經紀機構進行的交易由證券經紀機構作為結算參與人代理本基
金進行結算;本基金其它證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關機構負責結算。
(2)證券交易所證券資金結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關業務規則和規定,該
等規則和規定自動成為本條款約定的內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資前,應充分知曉與理解中登公司針對各類交易品種制定的結
算業務規則和規定。
證券經紀機構代理本基金財產與中登公司完成證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證券資
金結算業務,并承擔由證券經紀機構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交收業務無法完成的責
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業務無法完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對于任何原因發生的證券資金交收違約事件,相關各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
(3)其它場外交易資金結算
場外資金對外投資劃款由基金托管人憑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協議約定的有效
資金劃撥指令和相關投資合同(如有)進行資金劃撥;場外投資本金及收益的劃回,
由管理人負責協調相關資金劃撥回產品托管戶事宜。
2、交易記錄、資金和證券賬目核對的時間和方式
(1)交易記錄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交易記錄的核對。對外披露凈值之前,必須
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致。如果實際交易
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實,由此給基金造成
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2)資金賬目的核對
資金賬目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實,賬實相符。
(3)證券賬目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個交易日結束后核對基金證券賬目,確保雙方賬目
相符。
(4)實物券賬目
實物券賬目,每月月末相關各方進行賬實核對。
(三)開放式基金申購、贖回和基金轉換的資金清算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負責。
2、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給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真實性負責。
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申購及轉入資金的到賬情況并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時劃付
贖回及轉出款項。
3、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記機構應通過與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統
發送有關數據(包括電子數據和蓋章生效的紙制清算匯總表),并各自按有關規定保存。
如因各種原因,該系統無法正常發送,雙方可協商解決處理方式。
4、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的注冊登記業務,應保證上述相關事
宜按時進行。否則,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5、關于清算專用賬戶的設立
為滿足申購、贖回及分紅資金匯劃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開立資金清算的專用
賬戶(即基金清算賬戶),該賬戶由登記機構管理。
6、對于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款,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
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應收款沒有到達基金托管賬戶的,基金托管人
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
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
7、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規定
撥付贖回款或進行基金分紅時,如基金托管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應
按時撥付;因基金托管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撥付,如系
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
8、資金指令
除申購款項到達基金托管賬戶需雙方按約定方式對賬外,回購到期付款和與投
資有關的付款、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時,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
資金指令的格式、內容、發送、接收和確認方式等與投資指令相同。
(四)申贖凈額結算
基金托管賬戶與“基金清算賬戶”間的資金結算遵循“全額清算、凈額交收”的原則,
每日按照基金托管賬戶應收資金與應付資金的差額來確定基金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或
凈應付額,以此確定資金交收額。當存在基金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時,基金管理人應
在交收日15:00時之前從基金清算賬戶劃往基金托管賬戶;當存在基金托管賬戶凈應
付額時,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將基金托管賬戶凈應付額在交收日
12:00前劃往基金清算賬戶。
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付款,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劃付。
如果指令接收時,賬戶余額不足支付,以賬戶足額時間為指令接收時間。因基金托
管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撥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
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
(五)投資銀行存款的特別約定
1、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應與存款銀行簽訂具體存款協議,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存款賬戶必須以本基金名義開立,并將基金托管人為本基金開立的基金銀行
賬戶指定為唯一回款賬戶,任何情況下,存款銀行都不得將存款投資本息劃往任何
其他賬戶。
(2)存款銀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單方面提出的對存款
進行更名、轉讓、掛失、質押、擔保、撤銷、變更印鑒及回款賬戶信息等可能導致
財產轉移的操作申請。
(3)約定存款證實書的具體傳遞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4)資金劃轉過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銀行過渡賬戶的,存款銀行須保證資金在過
渡賬戶中不出現滯留,不被挪用。
2、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必須采用雙方認可的方式辦理。托管人負責依據管理
人提供的銀行存款投資合同/協議、投資指令、支取通知等有關文件辦理資金的支付
以及存款證實書的接收、保管與交付,切實履行托管職責。托管人負責對存款開戶
證實書進行保管,不負責對存款開戶證實書真偽的辨別,不承擔存款開戶證實書對
應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3、基金管理人投資銀行存款或辦理存款支取時,應提前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履行相應的業務操作程序。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及復核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估值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除以
該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特殊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與基金托管人、登記機構
協商增加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位數,以維護基金投資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以設
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基金A
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基金份額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估值日結束后的兩個工作日內計算該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及
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后,將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
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據《基金合同》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對外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基金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等
其他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估值方法進行估值。
3、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特殊情況。
(三)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估值錯誤。
(四)暫停估值與公告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
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一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占基金相當比例的被投資基金暫停估值時;
5、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五)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
并披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的基金份額凈值。
(六)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七)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獨立地設
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存
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
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八)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編制并對外提供真實、完整的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
告應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畢并予以公告;中期報告在上半年
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畢并予以公告;年度報告在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三個月
內編制完畢并予以公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證券法》
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
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復核
基金管理人在上述財務報表完成后,將報表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
人應在收到后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間的上述文件往來均以郵件的方式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若雙方無
法達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務處理為準。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托管業務專用章或者出具加蓋托管業務專用章的復核意見書,
雙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
有權就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九)基金管理人應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和編
制結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規定將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潤按基金份額進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則
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
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
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對各類基金份額分別選擇不
同的分紅方式。選擇采取紅利再投資形式的,紅利再投資的份額免收申購費;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
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
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同一類別的每份基金份額享
有同等分配權;
4、因紅利再投資所得的份額與原份額適用相同的鎖定持有期;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
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后對基金
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復核、公告與實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實后確定,基金管
理人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據具體方案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現金紅利向
基金托管人發送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分紅資金的
劃付。
3、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
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
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
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
露,擬公開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基金法》、《運作辦法》、
《信息披露辦法》、《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
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
業務信息應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為合法履行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規
定的義務所必要之外,不得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
且應當將保密信息限制在為履行前述義務而需要了解該保密信息的職員范圍之內。
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國證監
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要求保密的前提下對自身聘請的外部法律顧問、審
計人員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托
管協議、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臨時報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清算報告、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
的信息披露、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信息披露、實施
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
計報告需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職責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宗
旨,誠實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對于
本章第(二)條規定的應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事項,應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
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符合
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聯網網站等媒介披露。根據法
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將通過規定報刊和基金托管人
的互聯網網站公開披露。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發生暫停資產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2、程序
按有關規定須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經基
金托管人復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發生《基金合同》中規定需要披露的事項時,
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
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公眾查閱、復制。
投資者可以免費查閱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獲得上述文件的
復制件或復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
一致。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費
本基金投資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
費。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
理的其他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對應資產凈值后剩余部分(若為負數,則取0)的
0.8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8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對應資產凈值后剩余部分,若為負數,則E取0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
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
(二)基金托管費
本基金投資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
費。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
管的其他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對應資產凈值后剩余部分(若為負數,則取0)的
0.12%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2%÷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對應資產凈值后剩余部分,若為負數,則E取0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
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
(三)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
0.30%,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的0.30%年費率計提。
銷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3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
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
(四)銀行匯劃費用、基金的證券交易或結算費用、基金相關賬戶開戶費用和
維護費、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費用(但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
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
公證費和仲裁費、基金投資其他基金產生的其他基金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購費、
贖回費、銷售服務費,但法律法規禁止從基金財產中列支的除外)、因投資港股通
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相應協議的規定,
可以列入當期基金費用。
(五)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
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運用本基金財產申購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應當通過直銷
渠道申購且不得收取申購費、贖回費(按照相關法規、基金招募說明書約定應當收
取,并計入基金財產的贖回費用除外)、銷售服務費等銷售費用。
(六)本基金運作前產生的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可由基金資產承擔的
相關費用由基金管理人墊付,運作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付指令,經基
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資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
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
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八)違規處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運作辦法》及
其他有關規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時,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說明解
釋,如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絕支付。
(九)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
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權益登記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
登記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
容至少應包括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登記機構編制,由基金管理人審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托管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個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絕提供。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每年6月30日和12月
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下月前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
合同終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發生日后十個工
作日內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限不少于法
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
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
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
期限。
(二)合同檔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相關的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重大合同掃
描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
(三)變更與協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變更后的接任人
接收相應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基金賬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承擔保密義務并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
最低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更換基金管理人必須依照如下程序進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的
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
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臨時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與
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
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
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的
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
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
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
時基金托管人應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
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
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
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三)新任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收
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應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
同的規定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原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收取
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四)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
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相應內
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五、禁止行為
托管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
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
對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
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
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付款
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和其
他從業人員相互兼職。
(十)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資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十一)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持有具有復雜、衍生品性質的基金份額,包括分級基金和中國證監會認定
的其他基金份額;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照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十二)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
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
后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
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
進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應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
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
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6、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7、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
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
比例進行分配。
8、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證券法》
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
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
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9、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規
定的最低期限。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應
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
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
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
于直接損失。
(三)當事人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給
基金資產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利及義務代表基
金向違約方追償。如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應當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作
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投資或不投資造成的直接
損失等;
4、基金托管人對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的基金資產,或交由托管人
以外的證券公司等其他機構負責清算交收的基金資產(包括但不限于證券資金賬戶
的資金等)及其收益,由于該機構欺詐、故意、疏忽、過失或破產等原因給本基金
資產造成的損失等。
(四)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
盡力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
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護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協議而被起訴,另一方應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
現該錯誤或雖然發現但因前述原因而無法更正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
調解不能解決的,應當將爭議提交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廣州市,按照廣州
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
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
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
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雙方對托管協議的效力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注冊本基金時提交的托管協議草案,應
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協議當事
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
本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生效。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該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一式三份,協議雙方各持一份,上報有關監管部門一份,每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項
如發生有權司法機關依法凍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應予
以配合,承擔司法協助義務。
除本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協議
未盡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
以下無正文,為本協議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章、簽訂地、簽訂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