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aaa少妇高潮大片免费看,午夜在线视频免费,久久精品这里精品,久久久久久做三级国产电影钟丽缇,www.色婷婷,亚洲乱码一区二区三区在线观看,国内自拍偷拍第一页

萬家啟尊價值三個月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協議
2025-05-14 文字大小 【 】 【打印
            
萬家啟尊價值三個月持有期混合型
發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長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四月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4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5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6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2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13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1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25
九、基金收益分配.................................................................................................................32
十、基金信息披露.................................................................................................................33
十一、基金費用.....................................................................................................................35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38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39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40
十五、禁止行為.....................................................................................................................43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45
十七、違約責任.....................................................................................................................47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48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49
二十、其他事項.....................................................................................................................50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51
鑒于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
限責任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長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銀
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萬家啟尊價值三個月持有期混合型發起
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長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萬家啟尊價
值三個月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萬家啟尊價值三個月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托管協議;
除非另有約定,《萬家啟尊價值三個月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義的術語在用于本托
管協議時應具有相同的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見基金合同和招募
說明書的規定。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電路360號8層(名義樓層9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電路360號8層(名義樓層9層)
郵政編碼:200122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2】44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叁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和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長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長沙市岳麓區濱江路53號楷林商務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趙小中
成立時間:1997年8月18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人民銀行銀復(1997)36號文、銀復(1997)
197號文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4,021,553,754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證監許可[2023]1840號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
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
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7號<托管協議的內容與格式〉》、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2號——基金中基金指引》等有關法律法規
規定及《萬家啟尊價值三個月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以下簡稱“《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制訂。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
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
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注冊的公開募集的基金份
額(包含QDII基金、香港互認基金、商品基金、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
金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的基金)、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
板、創業板以及其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股票、存托憑證)、港股通標的
證券(包括股票和ETF)、債券(包括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債、
企業債、公司債、政府支持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次級債、中期票據、短期融
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等)、資
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及法律法規或中國
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注冊的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的資產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投資于權益類資產(股票、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比例為基金資產的60%-95%,投資于QDII基金和
香港互認基金的比例合計不超過基金資產的20%,投資于貨幣市場基金的投資
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的15%。本基金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
資產的50%。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
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前述權益類資產中的混合型基金包含以下兩種,一是基金合同中明確規定股
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二是根據定期報告,最近四
個季度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比例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注冊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
的資產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投資于權益類資產(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比例
為基金資產的60%-95%,投資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認基金的比例合計不超過基
金資產的20%,投資于貨幣市場基金的投資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的15%。本基金
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前述權益類資產中的混
合型基金包含以下兩種,一是基金合同中明確規定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
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二是根據定期報告,最近四個季度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
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3)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
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4)本基金持有單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ETF聯接基金
除外)持有單只基金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凈資產的20%,被投資基金凈資產規模
以最近定期報告披露的規模為準;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復雜、衍生品性質的基金份額,包括分級基金和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基金份額,中國證監會認可或批準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本基金投資的基金的運作期限應當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報告披露的
基金凈資產應當不低于1億元;
(8)本基金投資于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流
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閉運作基金、定期開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規定明確在一定期限
鎖定期內不可贖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資的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份額且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其市值不超
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
行的證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資的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且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
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
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11)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
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5)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
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
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6)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7)本基金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
放式基金以及處于開放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
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9)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
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所投資基金暫停或延期辦理贖
回申請、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20)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21)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
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
合(4)、(5)項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2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除上述(3)、
(4)、(5)、(15)、(19)、(20)情形之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
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
情形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三)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從事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應事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
公司名單及有關關聯方發行的證券名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責任確保關
聯交易名單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并負責及時將更新后的名單發送給對方。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
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
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定期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名單確定前已與
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
應向及時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責任及損失。基金托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
監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
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
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中期票據進行監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
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
行監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
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及時核對并以雙方認可的形式
回復基金托管人,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
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
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八)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
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
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十)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
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
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一)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
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
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
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
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
賬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
面形式等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
雙方認可的形式回復基金管理人,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
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
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無正
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
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經紀機構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依據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規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不包含
托管資產開戶銀行扣收結算費和賬戶維護費等費用)。不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
效控制下的資產及實物證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擔保管責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
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分賬管理、獨立核
算,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
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
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
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
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責任,
但應予以必要的協助與配合。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
商業銀行或者從事客戶交易結算交易資金存管的商業銀行等營業機構開立的專
門賬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發起資金提供方認購金額募集的基金
份額總額、發起資金提供方承諾其認購的基金份額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運
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
人開立的基金銀行賬戶(即托管賬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聘請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驗資報告需對
發起資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額進行專門說明。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
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備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
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三)基金銀行賬戶(即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規定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銀行賬戶,
并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基金管理人授權基金托管人辦
理本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銷戶、變更工作,具體按基金托管人要求辦理。基金
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
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托管賬戶存款利率原則上適用基金托管人公布的人民幣活期存款利率,
如遇人民銀行調整活期存款利率的,托管賬戶的銀行存款利率隨之調整,實際執
行利率以基金托管人給出的開戶回執單為準,存款期限與結息付息方式應參照活
期存款執行。
4.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和證券資金結算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
本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
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義在基金管理人選擇的證券經紀機構營業網點開立
證券資金賬戶。證券經紀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相關
資金賬戶并按照該證券經紀機構開戶的流程和要求與基金管理人簽訂相關協議。
5.交易所證券交易資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全
額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為基金開設的證券資金賬戶中,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由
基金管理人所選擇的證券經紀機構負責。
6.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
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關于賬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有關規定以本基金的名義為基金
開立債券托管賬戶,并代表本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管理人代表
本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
(六)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
定開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議后由基金托管人負責開立。新賬戶按有
關規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
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
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共同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等資產
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審計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簽署后基金管理人及時將重大合同傳真/郵件發送掃描件給基金
托管人,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因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合
同傳真件/掃描件與事后送達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負
責。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公章
或授權業務章的合同傳真件/掃描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合
同原件不得轉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傳真
件/掃描件與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傳真件/掃描件為準,但基金托管
人發現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開展場內證券交易時,基金托管人通過第三方存
管模式在基金托管賬戶與證券資金賬戶之間劃款,即銀證互轉;基金管理人在運
用基金財產開展場外交易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場外交易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付
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關事
項。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指定專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應于本基金成立前三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書面授
權文件,該文件應加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若由授權代表簽
署,還應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文件內容包括被授權人名單、預留印鑒
及被授權人簽字/簽章樣本,授權文件應注明被授權人相應的權限。
3.授權文件于載明的生效日期生效。授權文件中載明的具體生效時間不得
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并經電話確認的時點。如早于前述時間,則以基金
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的時間為生效時間。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
權人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規定或有權機關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1.指令包括贖回、分紅付款指令、回購到期付款指令、與投資有關的付款
指令、實物債券出入庫指令以及其他資金劃撥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到賬時
間、金額、賬戶等,加蓋預留印鑒并由被授權人簽字/簽章。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的發送
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應采用郵件、加密傳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雙方書面共同確認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
權限內發送指令;被授權人應嚴格按照其授權權限發送指令。對于被授權人依約
定程序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
更改對交易指令發送人員的授權,且上述授權的撤銷或更改基金管理人已在指令
執行前按照本協議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經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確認后,則對
于此后該交易指令發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
不承擔責任,授權已更改但未經基金托管人確認的情況除外。
指令發出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電話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基金托管人
在復核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執行,不得延誤。基金托管人僅對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
令按照本協議的約定進行表面一致性審查,基金托管人不負責審查基金管理人發
送指令同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
人應保證上述文件資料合法、真實、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
件不合法、不真實、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響基金托管人的審核或給任何第三人
帶來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形式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結束后將銀行間同業市場債券交易成交單加蓋預留印
鑒后及時郵件或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電話確認。如果銀行間簿記系統已經生成
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終止,基金管理人要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應于劃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投資劃款指令并確認,如需在
劃款當日下達投資劃款指令,在發送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留出執行指令所必
需的時間,除需考慮資金在途時間外,還需給基金托管人留有至少2個小時的復
核和審批時間。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要求當日支付的場外劃款指令的最
晚時間為每個工作日的15:00。劃款指令到達時間以基金托管人認定該劃款指令
為有效劃款指令的時間為準。有效劃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賬
號、收款人、收款賬號、金額(大、小寫)、款項事由、支付時間)準確無誤、預
留印鑒相符、相關的指令附件齊全且頭寸充足的劃款指令。指令傳輸不及時、未
能留出足夠的劃款時間,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指令的確認
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預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單,
并與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發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達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應指定專人立即對有關內容及印鑒和簽名進行表面一致性審查,如有疑問必須及
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時間和執行
基金托管人對指令驗證后,應及時辦理。若指令執行失敗,基金托管人應及
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基金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
余額,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投資指令、贖
回、分紅資金等的劃撥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但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審核、查明原因,出具書面文件確認此交易指令無效(取消)。在
及時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未執行該指令造成損失的責任。
對于發送時資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權不予執行,應當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確認該指令不予取消的(或未及時出具書面文件確認取消指
令或指令無效),資金備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時間視為指令收到時間。
基金托管人對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對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
償責任。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指令發
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拒絕執
行,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銷指令,基金管理人應出具書面說明,
并加蓋業務用章。但基金托管人因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對基金財產造成
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基金托管人對執行基金管理人的依據交易
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對本基金資產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視情況暫緩或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對于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合法、有效指令,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
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執行,應在發現后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彌補;若對基金管理
人、基金財產或投資人造成直接損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賠償由此造成的直接損失。
(七)更換被授權人員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換被授權人、更改或終止對被授權人的授權,應至少提前一個
工作日,以書面方式(以下簡稱“授權變更通知書”)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時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權人的姓名、權限、預留印鑒和簽字/簽章
樣本。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授權變更通知書應加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
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若由授權代表簽署,還應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書。授權
文件變更通知應載明生效日期,原授權文件同時失效。授權通知及其變更均應以
正本形式送達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更換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員,應提前通過錄音電話通知基金
管理人。
(八)其他事項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時,應對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與被授權人是否
與預留的授權文件內容相符進行檢查,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對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對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基金參與認購未上市債券時,基金管理人應代表本基金與對手方簽署相關
合同或協議,明確約定債券過戶具體事宜。否則,基金管理人需對所認購債券
的過戶事宜承擔相應責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機構
基金管理人應制定選擇證券經紀機構的標準和程序,并負責根據相關標準以
及內部管理制度對有關證券經紀機構進行考察后確定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證券
經紀機構,并承擔相應責任。基金管理人和被選擇的證券經紀機構簽訂證券經紀
合同或其他約定的形式,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按法律法規要求在法
定信息披露報告中披露有關內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證券經紀機構可就
本基金參與證券交易的具體事項另行簽訂證券經紀服務協議。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與交割
本基金通過證券經紀機構進行的交易由證券經紀機構作為結算參與人代理
本基金進行結算;本基金其他證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關機構負責結算。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被選擇的證券經紀機構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業務
規則,簽訂證券經紀服務協議,用以具體明確三方在證券交易資金結算業務中的
責任。
對基金管理人的資金劃撥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執
行不得延誤。
本基金投資于所有場外交易的資金匯劃,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辦理。
證券經紀機構代理本基金財產與中登公司完成證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證
券資金結算業務,并承擔由證券經紀機構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交收業務無法完
成的責任。
2.交易記錄、資金和證券賬目核對的時間和方式
1)交易記錄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交易記錄的核對。對外披露凈值之前,必
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致。如果實際
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實,由此導致
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資金賬目的核對
資金賬目按日核實,賬實相符。基金資金賬戶的開立網點無需與基金管理人
進行銀企對賬。
3)證券賬目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結束后核對基金證券賬目,確保雙方賬目
相符。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對實物證券賬目。
(三)基金申購和贖回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負
責。
2.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
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真實
性負責。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申購及轉入資金的到賬情況并根據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時劃付贖回及轉出款項。
3.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記機構每個工作
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前一開放日上述有關數據,并保證相關數據的準
確、完整。
4.登記機構應通過與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統發送有關數據,如因各種
原因,該系統無法正常發送,雙方可協商解決處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發送的數據,雙方各自按有關規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的登記業務,應保證上述相關事
宜按時進行。否則,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6.關于清算專用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為滿足申購、贖回及分紅資金匯劃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指定資金清算的專
用賬戶,該賬戶由登記機構管理。
7.對于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款,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
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應收款沒有到達基金資金賬戶的,基金
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損失的,基金管
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
8.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規定
撥付贖回款或進行基金分紅時,如基金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
應按時撥付;因基金資金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撥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
務。
9.資金指令
除申購款項到達基金資金賬戶需雙方按約定方式對賬外,回購到期付款和與
投資有關的付款、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時,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
(四)申贖凈額結算
基金申購、贖回等款項采用基金銀行賬戶與“基金清算賬戶”間軋差交收的
結算方式。
基金銀行賬戶與“基金清算賬戶”間的資金清算遵循“全額清算、凈額交收”
的原則,即按照托管賬戶當日應收資金(包括申購資金及基金轉換轉入款)與托
管賬戶應付額(含贖回資金、贖回費、基金轉換轉出款及轉換費)的差額來確定
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或凈應付額,以此確定資金交收額。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收額
時,基金管理人負責將托管賬戶凈應收額在交收日17:00前從“基金清算賬戶”
劃到基金銀行賬戶,基金托管人在資金到賬后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進行賬務處
理;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付額時,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收日11:00前將劃款指令
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將托管賬戶凈應付額在交收
日12:00前劃往“基金清算賬戶”,基金托管人在資金劃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進行賬務處理。
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收款,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資金是否到賬,對于因基
金管理人的原因未準時到賬的資金,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劃付,由此產生的責
任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付款,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劃
付。對于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準時劃付的資金,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通知基金托
管人劃付,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
(五)基金轉換
1.基金托管人將根據基金管理人傳送的基金轉換數據進行賬務處理,具體
資金清算和數據傳遞的時間、程序及托管協議當事人承擔的權責按基金管理人屆
時的公告執行。
2.本基金開展基金轉換業務應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
公告。
(六)基金現金分紅
1.基金管理人確定分紅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
辦法》的有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分紅進行賬務處理并核對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現金紅利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將資金劃入專用賬
戶。
3.基金管理人在下達指令時,應給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劃款時間。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估值日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分別除以估
值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如遇特殊情況,為保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可階段性調整基金份額凈值計
算精度并進行相應公告,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基金管理人可以設
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
公告。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
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各
類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基金合同約定對外公布。
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
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
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
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和銀行存款本息、
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1)基金估值方法
1)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本基金投資的境內非貨幣市場基金,按所投資基金估值日的份額凈值估值。
②本基金投資的境內貨幣市場基金,按所投資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
間(含節假日)的萬份收益計提估值日基金收益。如所投資的境內貨幣市場基金
披露份額凈值,則按所投資基金估值日的份額凈值估值。
2)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本基金投資的ETF基金,按所投資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盤價估值。
②本基金投資的境內上市開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資基金估值日的份額凈
值估值。
③本基金投資的境內上市定期開放式基金、封閉式基金,按所投資基金估值
日的收盤價估值。
④本基金投資的境內上市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如所投資基金披露份額凈值,
則按所投資基金估值日的份額凈值估值;如所投資基金披露萬份(百份)收益,
則按所投資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間(含節假日)的萬份(百份)收益計
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資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額凈值、進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無交易
等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根據以下原則進行估值:
①以所投資基金的基金份額凈值估值的,若所投資基金與本基金估值頻率一
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額凈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估值。
②以所投資基金的收盤價估值的,若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場環
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場環境發生
了重大變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或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
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③如果所投資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間發生分紅除權、折算或拆分,基
金管理人應根據基金份額凈值或收盤價、單位基金份額分紅金額、折算拆分比例、
持倉份額等因素合理確定公允價值。
4)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所投資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項進行估值存在
不公允時,應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術或估值標準確定其公允
價值。
(2)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不包括基金)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
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
化且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
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
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
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4)交易所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
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
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同時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
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
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轉股權的債
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
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6)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
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7)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
品種,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
確定其公允價值。
(3)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
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債券,采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
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4)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
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4)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基準服
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
種,按照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
值全價估值。對于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
日至實際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
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估值,同時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
響。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
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采用在當前
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5)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
估值。
(6)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
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估值計算中涉及相關貨幣對人民幣匯率的,匯率來源詳見招募說明書。
(8)對于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涉及的
境外交易場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金,本基金將按權責發生制
原則進行估值;對于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估算的
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金將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的估值調整。
(9)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0)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11)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三)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1.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錯誤時,視為
該類基金份額估值錯誤;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
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錯誤偏差達
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
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通報
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當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
償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后
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A.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
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
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B.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對計算過程提出疑義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書面說明,基金份額凈值
出錯且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
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
過錯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C.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
計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
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D.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復核程序后仍不能發現該錯誤,進而導致基金份額凈值計
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凈值計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4.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者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
業另有通行做法,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
協商。
(四)暫停估值與公告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占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基金管理人為保障
投資者的利益,決定延遲估值;如果出現基金管理人認為屬于緊急事故的任何情
況,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贖回或評估基金資產時;
5、本基金所投資的相當比例基金發生暫停估值、暫停公告基金份額凈值或
暫停公告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的情形;
6、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獨立地
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基金托管人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
管理人核對。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
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
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
2.報表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后,進行獨立的復核。核
對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
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復核時間安排
1)報表的編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
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
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
在規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于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
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
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
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在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季度報告中分別披露發起資金提供方
持有本基金份額、期限及期間的變動等情況。
2)報表的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
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
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于基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規定將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額進行比例分配。本
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則
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
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且基金份額持有
人可對A類、C類基金份額分別選擇不同的分紅方式;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
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對于收益分配方式為紅利再投資的基金份額,
每份基金份額(原份額)所獲得的紅利再投資份額的持有期限,按原份額的持有
期限計算;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
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該類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
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調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不需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基金托管人核實后確定,依據
相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據具體方案的規定),基
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現金紅利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分紅資金的劃付。
2.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擬公開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基金法》、《運作辦法》、《信
息披露辦法》、《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
息應予保密。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
國證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內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
度報告)、臨時報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清算報告、投資基
金的信息披露、參與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情況公告、實施
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
信息披露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需經符
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職責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為宗旨,誠實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本章第(二)條規定
的應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事項進行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互相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時披露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規
定媒介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將通過
規定媒介公開披露。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不可抗力;
2)發生暫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2.程序
按有關規定須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經
基金托管人復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發生基金合同中規定需要披露的事項時,
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投資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費。本基金管理
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額
所對應的資產凈值后的余額(若為負數,則取0)的0.8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
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8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份額所對應的資產凈值后的余額,若為負數,則E取0。
(二)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投資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費。本基金托管
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份額所
對應的資產凈值后的余額(若為負數,則取0)的0.15%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
計算方法如下:
H=E×0.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
金份額所對應的資產凈值后的余額,若為負數,則E取0。
(三)基金銷售服務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
為0.40%。本基金銷售服務費將專門用于本基金的銷售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
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的0.40%
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4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四)賬戶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證券交易費用、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基金合
同生效后與基金有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基金投資其他基金
產生的其他基金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購費、贖回費,但法律法規禁止從基金
財產中列支的除外)、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證券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等根據有關
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
財產中支付。
(五)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六)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基金銷售服務費的復核程序、支付方式和
時間
1.復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計提的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基金銷售服務費
等,根據本托管協議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復核。
2.支付方式和時間
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
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
的方式于次月月初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或支取。
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C類基金份額銷售服務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
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
的方式于次月月初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付給各銷售機構,或一次性
支付給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給各基金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公
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七)違規處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關規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時,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說明解釋,
如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絕支付。
(八)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
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
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
另有規定除外。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
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
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檔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
人處。
2.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
傳真或通過郵件方式發送基金托管人。
(三)變更與協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變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應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基金賬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承擔保密義務并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
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原任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
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
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新
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妥善保管基金管理
業務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
續,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
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原任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
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審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任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原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
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新任
基金托管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
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托管業務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基
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并與基金管理人
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原任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
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審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
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基金托管
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
金托管人應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做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的行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基
金合同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五)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
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
相應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五、禁止行為
本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
從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對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露基金運作和管理過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贖
回、分紅資金的劃撥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
和其他從業人員相互兼職。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九)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十)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十一)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十二)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投資其他基金中基金;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十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
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根據法律法規或監
管機構要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權;
4.發生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1)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
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
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
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終止,應當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進行清
算。基金財產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
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3.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
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
規定的最低期限。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
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
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
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
僅限于直接損失。
(三)一方當事人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
償;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利及義
務代表基金向違約方追償。但是如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
規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而
造成的損失等。
(四)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
措施,盡力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
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
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
造成的影響。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
調解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
照其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
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法
律和臺灣地區的有關規定)管轄并從其解釋。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雙方對托管協議的效力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基金募集注冊萬家啟尊價值三個月持
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時提交的托管協議草案,應經托管協議當
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簽章,協議當事人雙方根據
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
文本。
(二)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
告之日止。
(三)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一式四份,基金管理人持一份,基金托管人持二份,上報監管
部門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項
除本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協議未
盡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協議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簽訂地、簽訂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