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保誠匯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中信保誠匯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4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5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6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2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13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0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24
九、基金收益分配..........................................................................................................33
十、基金信息披露..........................................................................................................33
十一、基金費用...............................................................................................................36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38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4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41
十五、禁止行為...............................................................................................................44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45
十七、違約責任...............................................................................................................47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48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49
二十、其他事項...............................................................................................................50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51
鑒于中信保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
有限責任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擬募
集發行中信保誠匯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或“本基金”);
鑒于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
銀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中信保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中信保誠匯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中信保誠匯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
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托
管協議;
除非另有約定,《中信保誠匯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
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義的術語在用于本托管協議時應具有相同的含
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中信保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路16號19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路16號19層
郵政編碼:200120
法定代表人:涂一鍇
成立日期:2005年9月30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5]142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貳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境外證券投資管理和中國證監會
許可的其他業務。(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建設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郵政編碼:100033
法定代表人:張金良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
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
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
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中國銀行
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等有
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制訂。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
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
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
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基金選
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將擬投資的標的證券庫、基
金庫中各投資品種的具體范圍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
的變化,對各標的投資品種的具體范圍予以更新和調整并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根據上述投資范圍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
準的約定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國內依法發行或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創業板及其他
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含國
債、金融債、地方政府債、政府支持機構債、政府支持債券、企業債、公司債、央
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
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及其他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
券)、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注冊的公開募集的基金(僅包括全市場的股票型ETF、
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基金以及計入權益類資產的混合型基金)、資產支持證券、
債券回購、貨幣市場工具、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國債期貨、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
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對債券資產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本基金投資權益類資產、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合
計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超過20%,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資產的0-
50%。本基金對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注冊的公開募集的基金投資比例不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
后,基金保留的現金或投資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于基
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本基金投資的權益類資產包括股票(含港股通標的股票)、存托憑證、股票型
基金以及至少滿足以下一條標準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約定的股票及存托憑
證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4期季度報告中披露的股票
及存托憑證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均不低于60%。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對該比例要求有變更的,以變更后的比例為準,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資比例會做相應調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
資比例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本基金對債券資產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本基金投資權益類
資產、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合計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超
過20%,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資產的0-50%。本基金投資的權益
類資產包括股票(含港股通標的股票)、存托憑證、股票型基金以及至少滿足以下
一條標準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約定的股票及存托憑證資產占基金資產的
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4期季度報告中披露的股票及存托憑證資產占基
金資產的比例均不低于6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基金保留的
現金或投資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
A+H股合計計算,但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資的基金份額),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
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但不包括本基金所
投資的基金份額),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
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
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
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1、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含封閉運作基金、定期開放基金等流
動受限基金)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2、本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3、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
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
有關約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14、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5、本基金對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注冊的公開募集的基金投資比例不超
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16、本基金投資其他基金時,被投資基金的運作期限應當不少于1年,最近
定期報告披露的凈資產應當不低于1億元;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ETF聯接基金除
外)持有單只基金不超過被投資基金凈資產的20%,被投資基金凈資產規模以最
近定期報告披露的規模為準。
18、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
合上述第17條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2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情形除外;除上述第2、11、17條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
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
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
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
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
變更后的規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托管
協議第十五條第(九)款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通過事后監督方式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
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
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
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
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
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本基金投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關聯方管理基金的情況,不屬于前述重
大關聯交易,但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
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事先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明確基金投
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比例,制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范流動性風
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各種風險。
1.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須為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
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
于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
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本基金不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證券。
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限于可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央
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登記和存管,并可在證券交易所或全國銀行間債
券市場交易的證券。
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應保證登記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負責
相關工作的落實和協調,并確保基金托管人能夠正常查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產生
的流通受限證券登記存管問題,造成基金托管人無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責任
與損失,及因流通受限證券存管直接影響本基金安全的責任及損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
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不得預付任何形式的保證金,若有最新監管政策根
據最新政策進行。
2.基金管理人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應制訂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并經其董事會
批準。風險處置預案應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需要解決的基金投資比
例限制失調、基金流動性困難以及相關損失的應對解決措施,以及有關異常情況的
處置。
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流動性風險負責,確保對相關風險
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有效解決基金運作的流動性問題。如因基金
巨額贖回或市場發生劇烈變動等原因而導致基金現金周轉困難時,基金管理人應
保證提供足額現金確保基金的支付結算,并承擔所有損失。對本基金因投資流通受
限證券導致的流動性風險,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本基金出
現損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基金管理人應賠償基金托管人由此
遭受的損失。
3.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應至少于投資前三個工作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交有關書面資料,并保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關資料真實、準確、完整。
有關資料如有調整,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提供調整后的資料。上述書面資料包括但不
限于:
(1)中國證監會批準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批準文件。
(2)非公開發行股票有關發行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等發行資料。
(3)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賬面價值。
4.基金管理人應在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后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
規定媒介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賬面價值,以及總成
本和賬面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關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比例如違反有關限制規定,在合理期限內未能
進行及時調整,基金管理人應在兩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
5.相關法律法規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
產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
監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
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
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
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
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
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七)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
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
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九)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
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
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
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
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對基金贖回的影響、
信息披露、費用列支等)、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
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
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
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
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
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無正當
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
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
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
獨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
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基金托管人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資產(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結算數據完成場內交易交收、開戶銀行或交易/登記結算機構扣收交易費、結算費
和賬戶維護費等費用)。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
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
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
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和配合,
但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營業機構開立
的“基金募集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
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應將屬
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銀行賬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
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
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和配合。
(三)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以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賬戶,并根據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2.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4.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過基金托管人專用賬戶辦
理基金資產的支付。
5.管理人應于本基金清盤后及時完成收益兌付、費用結清及其他應收應付款項
資金劃轉,在確保后續不再發生款項進出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托管人發出銷戶申
請。
(四)基金證券賬戶和結算備付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基
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管
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證券賬戶開戶費由本基金財產承擔。此項開戶費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墊付,待本
基金啟始運營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款指令,將代墊開戶費從本基
金托管資金賬戶中扣還基金管理人。賬戶開立后,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將證券賬戶開
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
算備付金賬戶,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
級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結算保證金、交收資
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以及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
管人簽署的《托管銀行證券資金結算協議》執行。
5.賬戶注銷時,由基金管理人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相關規定,
委托有交易關系的證券公司負責辦理。銷戶完成后,基金管理人需將相關證明提供
至基金托管人。賬戶注銷期間如需基金托管人提供配合的,基金托管人應予以配合。
6.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他
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關于賬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
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
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在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開立債券托管
賬戶,持有人賬戶和資金結算賬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
(六)開放式基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選擇通過機構投資者場外投資業務平臺(簡稱"FISP")參與開放式
基金投資的,應由基金管理人在FISP系統登記產品信息,由基金托管人對銀行賬
戶信息進行驗證。產品登記成功后,由基金管理人在線向基金銷售機構提交開戶申
請,賬戶開立信息通過FISP反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七)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
同》約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金
管理人協助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賬戶。
該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八)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開戶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
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
銀行定期存款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雙方
約定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資產不承
擔任何責任。
(九)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審計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簽署后及時以加密方式或雙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將重大合同
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的規定。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復印
件,并在復印件上加蓋公章,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合同原件不得
轉移。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關事項。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指定專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書面授權文件,內容包括被授權人名單、預
留印鑒及被授權人簽章樣本,授權文件應注明被授權人相應的權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權文件原件并經電話確認后,授權文件即生效。如果授
權文件中載明具體生效時間的,該生效時間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并
經電話確認的時點。如早于前述時間,則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并經電話確認
的時點為授權文件的生效時間。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權人
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規定或有權機關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資金劃撥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到賬時間、
金額、賬戶等,加蓋預留印鑒并由被授權人簽章。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的發送
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應采用加密傳真方式或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
易權限內發送指令;被授權人應嚴格按照其授權權限發送指令。對于被授權人依約
定程序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
改對被授權人的授權,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確認后,則對于此后該被授權人
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授權已更改但未
經基金托管人確認的情況除外。
指令發出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電話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在銀行間交易成交后,及時將通知單、相關文件及劃款指令加蓋
印章后以雙方約定的方式發送至基金托管人并電話確認,由基金托管人完成后臺
交易匹配及資金交收事宜。如果銀行間結算系統已經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終止,
基金管理人要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2.指令的確認
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預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單,
并與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發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達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應
指定專人立即審慎驗證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并將指令所載簽章和印鑒與授權文
件進行表面真實性及權限范圍核對,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執行,不得延誤,
如有疑問必須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時間和執行
基金管理人盡量于劃款前1個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并確認。對于要
求當天到賬的指令,必須在當天15:3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15:30之后發送的,
基金托管人盡力執行,但不能保證劃賬成功。如果要求當天某一時點到賬的指令,
則指令需要提前2個工作小時發送,并確保相關付款條件已經具備。基金托管人
將視付款條件具備時為指令送達時間。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托管人在執行指令
時,基金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額,在基金資金頭寸充足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
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絕執行。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指令
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拒絕執行,
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銷指令,基金管理人應出具書面說明,并加蓋
業務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
定的,應當視情況暫緩執行或拒絕執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過錯,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執行并對基金財產或投
資人造成的直接損失,由基金托管人賠償由此造成的直接損失。
(七)更換被授權人員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換被授權人、更改或終止對被授權人的授權,應立即將新的授權
文件以傳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經電話確認后生效,原授權文件同時廢止。新
的授權文件在傳真發出后七個工作日內送達文件正本。新的授權文件生效之后,正
本送達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權文件傳真件內容執行有關業務,如果新的授
權文件正本與傳真件內容不同,由此產生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更
換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員,應提前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項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時,應對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與被授權人是否與
預留的授權文件內容相符進行檢查,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對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對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基金參與認購未上市債券時,基金管理人應代表本基金與對手方簽署相關合
同或協議,明確約定債券過戶具體事宜。否則,基金管理人需對所認購債券的過戶
事宜承擔相應責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參與交易所場內證券投資,采取托管人結算模式,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
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業務規則,簽訂《托管銀行證券資金結算協議》用
以具體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證券交易資金結算(含港股通)業務中的程
序與責任。協議簽署前,基金管理人應按基金托管人要求配合提供相應準入材料。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遵守本協議下述(一)和(二)之約定。
(一)選擇代理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期貨經營機構
基金管理人應設計選擇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的標準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負責選擇證券經營機構,租用其交易單元作為基金的專用交易單元。基金管理人和
被選中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委托協議,基金管理人應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依據
基金托管人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以便基金托管人申請辦理接收結算數據手續。基金
管理人應根據有關規定將所選證券經營機構的有關情況、基金通過該證券經營機
構買賣證券的成交量、回購成交量和支付的傭金等予以披露,并將該等情況及基金
交易單元號、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紀機構,并與其簽訂期貨
經紀合同,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若無明確規定
的,可參照有關證券買賣、證券經紀機構選擇的規則執行。
本基金在開始進行期貨投資之前,應與基金托管人、期貨公司三方一同就期貨
開戶、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簽署《期貨投資托管操作三方備忘錄》。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結算備付金與保證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分別于每月前6個交
易日及每月前3個交易日內,對結算參與人最低備付金限額與結算保證金限額進
行重新核算、調整。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于每月前3個交易日內及結算保證金調整
當日通過《資金賬戶報告》通知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最低備付金調整金額以及調整后
的結算保證金金額。
基金管理人應預留最低備付金和結算保證金,并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確定的實際最低備付金、結算保證金數據為依據安排資金運作,調整所需
的現金頭寸。如因調整最低備付金、結算保證金后造成透支,基金管理人應視基金
托管人最低結算備付金比例計收方式分別于下列時點補足透支金額:
(1)固定備付金比例計收方式下,基金管理人應在調整最低備付金、結算保
證金當日上午11:00之前補足金額。
(2)差異化備付金比例計收方式下,基金管理人應最晚于資金交收日上午8:
30前補足金額。
2.清算交收
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買賣證券的清算交收。場內資金結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數據辦理;場外資金匯劃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劃款指令具體辦理。
如果因為基金托管人過錯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財產的直接損失,應由基金托管
人負責賠償,但因中國人民銀行、中國結算和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資金結算系
統以及其他機構的結算系統發生故障等非基金托管人的過錯造成清算資金無法按
時到賬的情形,基金托管人免責;如果因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
交易單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數據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錯的責任由基金管
理人承擔;如果因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單獨結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資產損
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違反市場操作規則的規定進行超買、
超賣及質押券欠庫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資清算困難和風險的,基金托管人在預清算
結束后應通知基金管理人預透支和預欠庫事項,基金管理人應保持聯系方式暢通,
后續補繳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解決,由此給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其他資產造成的直接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管理人應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確保T日日終有足夠的資金頭寸完成T+1
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資金交收;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資金頭
寸不足,基金管理人應視基金托管人最低結算備付金比例計收方式分別于下列時
點補足透支金額:
(1)固定備付金比例計收方式下,基金管理人應最晚于資金交收日上午11:
00前補足金額。
(2)差異化備付金比例計收方式下,基金管理人應最晚于資金交收日上午8:
30前補足金額。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遵循上述規定備足資金頭寸,影響基金資產的清算交收及
基金托管人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一級清算,由此給基金托管
人、基金資產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資產造成的直接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規定,基金管理人在進行融資回購
業務時,用于融資回購的債券將作為償還融資回購到期購回款的質押券。如因基金
管理人原因造成債券回購交收違約或因折算率變化造成質押欠庫,導致中國證券
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欠庫扣款或對質押券進行處置造成的投資風險和損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擔。
對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實行T+0非擔保交收的業務,基金管理
人應在交易日14:00前將劃款指令發送至托管人。因基金管理人指令傳輸不及
時,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劃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包括賠償在
該市場引起其他托管客戶交易失敗、賠償因占用結算參與人最低備付金帶來的利
息損失。
如基金托管人作為直接結算參與人,需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托管人的業務規
則與規定方能完成的結算業務,基金托管人應將相關業務規則與規定在業務發生
前,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3.交易記錄、資金和證券賬目核對的時間和方式
(1)交易記錄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按日進行交易記錄的核對。對外披露凈值之前,必須保證當天所有
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致。如果實際交易記錄與會計
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實,由此導致的損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
(2)資金賬目的核對
資金賬目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實。
(3)證券/期貨賬目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個交易日結束后核對基金證券/期貨賬目,確保雙
方賬目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對實物證券賬目。
(三)基金申購和贖回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負責。
2.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給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真實性負責。
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申購及轉入資金的到賬情況并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時劃
付贖回及轉出款項。
3.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記機構每個工作日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前一開放日上述有關數據,并保證相關數據的準確、完
整。特殊情況時,雙方協商處理。
4.登記機構應通過與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統發送有關數據(包括電子數據
和蓋章生效的紙制清算匯總表),如因各種原因,該系統無法正常發送,雙方可協
商解決處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數據,雙方各自按有關規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的登記業務,應保證上述相關事宜按
時進行。否則,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6.關于清算專用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為滿足申購、贖回及分紅資金匯劃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開立資金清算的專用
賬戶,該賬戶由登記機構管理。
7.對于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款,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
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應收款沒有到達基金資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
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
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和配合。
8.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規定
撥付贖回款或進行基金分紅時,如基金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應
按時撥付;因基金資金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撥付,如系
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
9.資金指令
除申購款項到達基金資金賬戶需雙方按約定方式對賬外,回購到期付款和與
投資有關的付款、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時,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
資金指令的格式、內容、發送、接收和確認方式等與投資指令相同。
(四)申贖凈額結算
基金托管賬戶與“基金清算賬戶”間的資金結算遵循“全額清算、凈額交收”
的原則,每日(T日:資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賬戶應收資金與應付資金的差
額來確定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或凈應付額,以此確定資金交收額。當存在托管賬戶凈
應收額時,基金管理人應在T日15:00之前從基金清算賬戶劃到基金托管賬戶;
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付額時,基金管理人應在T-1日將劃款指令發送給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將托管賬戶凈應付額在T日12:00之前
劃往基金清算賬戶。
(五)基金轉換
1.在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開展轉換業務之前,基金管理人應函
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關事宜進行協商。
2.基金托管人將根據基金管理人傳送的基金轉換數據進行賬務處理,具體資金
清算和數據傳遞的時間、程序及托管協議當事人承擔的權責按基金管理人屆時的
公告執行。
3.本基金開展基金轉換業務應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
公告。
(六)基金現金分紅
1.基金管理人確定分紅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分紅進行賬務處理并核對后,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發送現金紅利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將資金劃入專用賬戶。
3.基金管理人在下達指令時,應給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劃款時間。
(七)投資銀行存款的特別約定
1.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應與存款銀行簽訂具體存款協議,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存款賬戶必須以本基金名義開立,并將基金托管人為本基金開立的基金
銀行賬戶指定為唯一回款賬戶,任何情況下,存款銀行都不得將存款投資本息劃往
任何其他賬戶。
(2)存款銀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單方面提出的對存
款進行更名、轉讓、掛失、質押、擔保、撤銷、變更印鑒及回款賬戶信息等可能導
致財產轉移的操作申請。
(3)約定存款證實書的具體傳遞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4)資金劃轉過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銀行過渡賬戶的,存款銀行須保證資金在
過渡賬戶中不出現滯留,不被挪用。
2.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必須采用雙方認可的方式辦理。托管人負責依據管理
人提供的銀行存款投資合同/協議、投資指令、支取通知等有關文件辦理資金的支
付以及存款證實書的接收、保管與交付,切實履行托管職責。托管人負責對存款開
戶證實書進行保管,不負責對存款開戶證實書真偽的辨別,不承擔存款開戶證實書
對應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3.基金管理人投資銀行存款或辦理存款支取時,應提前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履行相應的業務操作程序。因發生逾期支取、提前支
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利息損失及逾期支取手續費。
4.對于已移交托管人保管的存款開戶證實書等實物憑證,托管人應確保安全保
管;對未按約定將存款開戶證實書等實物憑證移交托管人保管的,托管人應向管理
人進行必要的催繳和風險提示;提示后仍不將相關實物憑證送達托管人保管的,出
于托管履職和盡責,托管人可視情況采取必要的風險控制措施:(1)建立風險預警
機制,對于實物憑證未送達集中度較高的存款銀行,主動發函管理人盡量避免在此
類銀行進行存款投資;(2)在定期報告中,對未按約定送達托管人保管的實物憑證
信息進行規定范圍信息披露;(3)未送達實物憑證超過送單截止日后30個工作日,
且累計超過3筆(含)以上的,部分或全部暫停配合管理人辦理后續新增存款投
資業務,直至實物憑證送達托管人保管后解除。實物憑證未送達但存款本息已安全
劃回托管賬戶的,以及因發生特殊情況由管理人提供相關書面說明并重新承諾送
單截止時間的,可剔除不計。
(八)基金通過第三方銷售機構參與開放式基金投資的特別約定
本基金可以通過第三方基金銷售機構渠道投資開放式基金。為維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保障資產安全,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制訂選擇第三方基金銷售機構的標
準和程序,并據此選擇第三方銷售機構。對于第三方基金銷售機構原因給本基金造
成損失的,相關責任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金額。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
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該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
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
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
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各類
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
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存托憑證、國債期貨合約、信用衍生品、債券、基金份額、
資產支持證券、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
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
及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公允價值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
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
估值;對于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
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
進行估值,同時應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回售登記期
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4)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轉
股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交易
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5)交易所上市或掛牌轉讓但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選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或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
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
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對存在活躍市
場的情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對
于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確認
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于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則采用在當前
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4)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包括非公開發行股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
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
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
定公允價值。
(3)全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品種的估值
1)對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按照第三方估
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
種(另有規定的除外),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
或推薦估值全價估值。對于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
售登記日至實際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
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同時應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
影響。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
格進行估值。
2)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固定收益品種,
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
公允價值。
(4)投資證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2)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當日估值價格進行估值,但基金管理
人依法應當承擔的估值責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選定的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
價格的,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
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本基金投資的境內非上市基金,按所投資基金估值日的份額凈值估值。
2)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本基金投資的ETF基金,按所投資ETF估值日的收盤價估值;
②本基金投資的境內上市開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資基金估值日的份額凈
值估值;
③本基金投資的境內上市定期開放式基金、封閉式基金,按所投資基金估值日
的收盤價估值。
3)如遇所投資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額凈值、進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無交易等
特殊情況,本基金根據以下原則進行估值:
①以所投資基金的基金份額凈值估值的,若所投資基金與本基金估值頻率一
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額凈值,按其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估值;
②以所投資基金的收盤價估值的,若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場環境
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場環境發生了重
大變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或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
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③如果所投資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間發生分紅除權、折算或拆分,本基
金根據基金份額凈值或收盤價、單位基金份額分紅金額、折算拆分比例、持倉份額
等因素合理確定公允價值。
4)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所投資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項進行估值存在不公
允時,應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術或估值標準確定其公允價值。
(6)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機構按照上述公允價值確定原則提供的估值
價格數據。
(7)匯率
本基金外幣資產價值計算中,涉及主要貨幣對人民幣匯率的,應當以基金估值
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準。
(8)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9)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0)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11)對于發行人已破產、發行人未能按時足額償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
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無法按時足額償付的債券投資品種,第三方估值基準服
務機構可在提供推薦價格的同時提供價格區間作為公允價值的參考范圍以及公允
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相關提示。基金管理人在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采
用價格區間中的數據作為該債券投資品種的公允價值。
(12)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稅收
對于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境內外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涉及的
境外交易場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金,本基金將按權責發生制
原則進行估值;對于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估算的
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金將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的估值調整。
(14)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鑒于本基金允許投資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非上市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需根據已披露的份額凈值信息進行估值。如因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份額凈值錯
誤或無法于雙方約定的時間披露份額凈值導致的估值錯誤,相關責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
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蓋章的書面說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
結果對外予以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以及因該交易日基
金資產凈值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3.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
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登記結算機構、
第三方估值機構及存款銀行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遺漏,或國家會計政策
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該錯誤或未能避免錯
誤發生或雖發現錯誤但因前述原因無法及時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
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三)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1.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
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
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發生凈值計算錯誤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處
理,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損失的,應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賠付,基金管
理人按差錯情形,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
3.當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償
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后按以
下條款進行賠償:
(1)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
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行,
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2)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對計算過程提出疑義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書面說明,基金份額凈
值出錯且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
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費和托管費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
重新計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
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
進而導致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
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4.由于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有關會計制度變化或由于
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
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而造成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響。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凈值計算尾差,以
基金管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6.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果行業另有通行
做法,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處理。
(四)暫停估值與公告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
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分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符,暫
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
的賬冊為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
2.報表與報告的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或報告后,進行獨立的復
核。核對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
完全一致。
3.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與復核時間安排
(1)報表與報告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在季度結
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
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
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
師事務所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
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與報告的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將有關報表與報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或報告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于基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八)基金管理人應在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之前及時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賬戶的基金資產凈值和份額凈值,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規定將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額進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則
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
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
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
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在費用收取上不同,其對應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
同。同一類別內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
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可調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
則,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
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
媒介公告。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
露,擬公開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信息
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
務信息應予保密。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國證
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3.因審計、法律等專業服務向外部專業顧問提供信息,并要求專業顧問遵守保
密義務。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內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
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
度報告)、臨時報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清算報告、投資國債
期貨信息披露、投資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信息披露、投
資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信息披露、投資于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的信
息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資情況、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情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
信息披露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
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職責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
宗旨,誠實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基
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上一款規定的應由基
金托管人復核的事項進行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對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在公告前應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互相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
限時披露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規
定媒介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將通過規
定媒介公開披露。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
營業時;
(3)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形;
(4)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2.程序
按有關規定須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經基
金托管人復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發生《基金合同》中規定需要披露的事項時,
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處,投資者可以免費查
閱。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獲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對基金財產中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
基金所對應的基金資產凈值后余額(若為負數,則取0)的0.6%年費率計提。管
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6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所
對應的基金資產凈值后余額,若為負數,則取0
(二)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對基金財產中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
基金所對應的基金資產凈值后余額(若為負數,則取0)的0.15%的年費率計提。
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所
對應的基金資產凈值后余額,若為負數,則取0
(三)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年銷售服務費率為
0.40%。
在通常情況下,C類基金份額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資產凈值的
0.4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4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E為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后與
基金有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基金
的賬戶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或結算費用、基金的銀行匯
劃費用、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基金投資其他基金產生的
其他基金的銷售費用(但法律法規禁止從基金財產中列支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
除外)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相應協議的規定,列入當期基金費用。
(五)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
財產的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及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
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等不列入基金費用。
基金管理人運用本基金財產申購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除外),應當通過
直銷渠道申購且不得收取申購費、贖回費(按照相關法規、基金招募說明書約定應
當收取,并計入基金財產的贖回費用除外)、銷售服務費等銷售費用。
(六)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銷售服務費的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協商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調整基金管理費率、基
金托管費率和銷售服務費率。調低銷售服務費率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管理人必須依照有關規定最遲于新的費率實施日前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七)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銷售服務費的復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時間
1.復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計提的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銷售服務費等,根
據本托管協議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復核。
2.支付方式和時間
基金管理費、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
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
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
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
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
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由
登記機構代收,登記機構收到后按相關合同規定支付給基金銷售機構等。若遇法定
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
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費、銷售服務費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
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費、銷售服務費的收款賬戶。基金管理人如需要變更此賬戶,應
提前5個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書面的收款賬戶變更通知。
(八)違規處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運作辦法》及其他
有關規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時,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說明解釋,
如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絕支付。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
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
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的
規定。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應當按規定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合同檔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
2.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傳真
基金托管人。
(三)變更與協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變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應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基金賬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承擔保密義務并按規定期限保存,保存期限不
低于法律法規的規定。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
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臨時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應
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
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
由基金財產承擔;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1.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
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基
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
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
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
由基金財產承擔。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份
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
聯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基金托管人或
臨時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
管人應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做出對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行相
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五)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
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相應
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五、禁止行為
本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
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
對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
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露基金運作和管理過程中任何尚未按
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贖
回、分紅資金的劃撥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和
其他從業人員相互兼職。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
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九)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1、承銷證券;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
款或者提供擔保;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4、持有基金中基金、其他可投資
基金的非基金中基金和本基金基金經理管理的其他基金;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資;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
動;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
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經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
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十)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
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內
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需履行適當程序。
(二)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
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
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
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
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基金的流動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6.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
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7.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各類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各
類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8.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
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9.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
的規定。
10.基金財產清算完畢后,基金托管人負責注銷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
戶、債券托管專戶賬戶以及其他相關賬戶。基金管理人應給予必要的配合。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應
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
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
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
于直接損失。
(三)一方當事人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
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利及義務代表
基金向違約方追償。但是如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投
資或不投資造成的直接損失或潛在損失等;
4.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計算機系統故障、網
絡故障、通訊故障、電力故障、計算機病毒攻擊及其它意外事故所導致的損失等。
(四)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
施,盡力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
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護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
現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
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響。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
調解不能解決的,應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市,
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
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
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門和臺灣法律)管轄。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雙方對托管協議的效力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發售基金份額時提交的托管協議草案,
應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協
議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
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生效。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一式伍份,協議雙方各持貳份,上報監管機構壹份,每份具有同
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項
如發生有權司法機關依法凍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應
予以配合,承擔司法協助義務。
除本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協議
未盡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協議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簽訂地、簽訂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