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康現金管家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泰康現金管家貨幣市場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四月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2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3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8
五、基金財產保管9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12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4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16
九、基金收益分配20
十、信息披露22
十一、基金費用23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25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和檔案的保存26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26
十五、禁止行為29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30
十七、違約責任31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32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33
二十、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33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56號3層1-10內302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武定侯街2號泰康國際大廈3、5層
法定代表人:金志剛
成立時間:2021年10月12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監會
批準設立文號:證監許可[2021]2839號
組織形式: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2000萬元
存續期間:2021年10月12日至長期
經營范圍:公募基金管理業務;公募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證券期貨經營機構
私募資產管理業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
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不得從事國家和本市
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號(100032)
法定代表人:廖林
電話:(010)66105799
傳真:(010)66105798
聯系人:郭明
成立時間:1984年1月1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35,640,625.71萬元
批準設立機關和設立文號:國務院《關于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
能的決定》(國發[1983]146號)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辦理人民幣存款、貸款、同業拆借業務;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
承兌、貼現、轉貼現、各類匯兌業務;代理資金清算;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代理銷售業務;代理發行、代理承銷、代理兌付政府債券;代收代付業務;代理
證券投資基金清算業務(銀證轉賬);保險代理業務;代理政策性銀行、外國政
府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業務;保管箱服務;發行金融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
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年金托管業務;企業年金受托管理服務;年金賬戶管
理服務;開放式基金的注冊登記、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資信調查、咨詢、見
證業務;貸款承諾;企業、個人財務顧問服務;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外匯存款;
外匯貸款;外幣兌換;出口托收及進口代收;外匯票據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
外匯擔保;發行、代理發行、買賣或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
代客外匯買賣;外匯金融衍生業務;銀行卡業務;電話銀行、網上銀行、手機銀
行業務;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訂立本協議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
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
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
第7號<托管協議的內容與格式〉》、《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關于實施
<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泰康現金管家貨幣市場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
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有關事宜中的權利、義
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本協議所使用的詞語或簡稱與其在《基金合同》的釋
義部分具有相同含義。
本托管協議中信息披露事項的約定與基金合同不一致的,應以基金合同為準。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
金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于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允許投資的金融工具,包括現金,期限在
一年以內(含一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剩余期
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
以及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貨幣市場工具的,在不改變基
金投資目標、不改變基金風險收益特征的前提下,本基金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
參與其他貨幣市場工具的投資,其投資比例遵循屆時有效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
相關規定執行,且須經基金托管人許可,方可納入監督范圍。
本基金不得投資于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資的投
資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
的投資范圍和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1)本基金不得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
3)信用等級在AA+以下的債券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已進入最后一個利率調整
期的除外。
本基金擬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的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與同業存單
的,應當經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批準,相關交易應當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為重大事項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但須經
基金托管人許可,方可納入監督范圍。
(2)基金投資于相關金融工具的比例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12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
超過240天;
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機構發行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及其作為
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國債、中
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除外;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
不超過該證券的10%;
4)本基金持有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占基金資產凈
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5%;
5)本基金持有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
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10%;
6)本基金持有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銀行定期存款等流動性
受限資產投資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30%;
7)除發生巨額贖回、連續3個交易日累計贖回20%以上或者連續5個交易
日累計贖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占基金資產凈值的
比例不得超過20%;
8)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的40%;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投資于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
但投資于有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10)本基金投資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
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0%,投資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
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5%;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同一商
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及其發行的同業存單與債券,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最近一個季
度末凈資產的10%;
12)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凈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
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
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3)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AAA以上(含AAA)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4)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5)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0%時,
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6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120
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30%;
16)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20%時,
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9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180
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20%;
17)本基金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A的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
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其中單一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
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相關機構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及中國證監會認
定的其他品種;
18)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除上述第1)、4)、13)、18)項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
金規模變動、股權分置改革中支付對價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
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在出現可預見資產規模大幅變動的情況下,至少提前2個工
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發函說明基金可能變動規模和公司應對措施,便于托管
人實施交易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
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的監督和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不須經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
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
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
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的交易對手
資信風險控制措施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銀行間市場交易
對手的名單,并按照審慎的風險控制原則在該名單中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
易結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單后當日內回函確認收到該名單。基金管理人
應定期或不定期對銀行間市場現券及回購交易對手的名單進行更新,名單中增加
或減少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時須提前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當日內回
函確認收到后,對名單進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書面確認后,被確
認調整的名單開始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
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不在名單內的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進行
交易,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銷交易,經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執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資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2)基金托管人對于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銀行間市場進行現券買賣和回購交易時,需按交易對手名單
中約定的該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進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
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
理人與交易對手重新確定交易方式,經提醒后仍未改正時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3)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的核心交易對手為中國工商銀行、中
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和交通銀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可以根據當時的市場情況調整核心交易對手名單。基金管理人有責任控制
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在與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時,由于交易對手資信風險引起的
損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其后有權要求相關責任人進行賠償。基金托管人的監
督責任僅限于根據已提供的名單,審核交易對手是否在名單內列明。
5、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存款銀行的信用等級、存款銀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銀行選擇方面的風險。本基金核心存款銀行名單為中國
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和交通銀行,本基金投資的
銀行存款出現由于存款銀行信用風險而造成的損失時,先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償,
之后有權要求相關責任人進行賠償。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據
當時的市場情況對于核心存款銀行名單進行調整。基金托管人的監督責任僅限于
根據已提供的名單,審核核心存款銀行是否在名單內列明。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各
類基金份額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計算、應
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
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其他運作違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發出回函,進行解釋或舉證。
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
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有義務要求基金管理人賠償因其違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資者遭受的損失。
對于依據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夠監控的投資指令,
基金托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
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對于必須于估值完成后方可獲知的監控指標或依據交易程序已經成交的投
資指令,基金托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
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必須在規定時間內
答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
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托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以及投資
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每
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
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
無故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
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確認并以
書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
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協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有義
務要求基金托管人賠償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
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
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
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
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對于因基金認(申)購、基金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財產,應由基金管
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
達基金托管人處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
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
人對此不承擔責任。
(二)募集資金的驗證
募集期內銷售機構按銷售與服務代理協議的約定,將認購資金劃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設的泰康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基金認購專戶。
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
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由基
金管理人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
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有效。
驗資完成,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的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
基金開立的資產托管專戶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出具確認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規定辦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資產托管專戶,保管基金
的銀行存款。該賬戶的開設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擔。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
動,均需通過基金托管人的資產托管專戶進行。
資產托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資產托管專戶的管理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暫
行條例》、《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利率管理暫行規定》、《支付結算辦法》以及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其他規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與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開立基金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用于證券清算。
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
銀行間本幣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負責以基金的名
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設銀
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賬戶,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的債券的后臺匹配及資金
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一起負責為基金對外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
場回購主協議,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
同》約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協助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
賬戶。該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其
中實物證券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據營業中
心的代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
理。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
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
實際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應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
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簽署后5個工作日內
通過專人送達、掛號郵寄等安全方式將合同原件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合同原件應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門,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
定的最低期限。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預留印鑒和被授權人簽字樣本,事先書面通
知(以下簡稱“授權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權發送指令的人員名單,注明相應的
交易權限,并規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時基金托管人確認有權發送
人員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權通知當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確認。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授權人及相關操作
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定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資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其他
款項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發送給基金托管人的紙質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
付時間、到賬時間、金額、賬戶等,加蓋預留印鑒并有被授權人簽字,對電子直
連劃款指令或者網銀形式發送的指令應包括但不限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金額、
賬戶等,基金托管人以收到電子指令為合規有效指令。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指令由“授權通知”確定的有權發送人(下稱“被授權人”)代表基金管理
人用電子直連劃款指令或者網銀指令等雙方約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并以
傳真作為應急方式備用。基金管理人有義務在發送指令后及時與托管人進行確認,
因管理人未能及時與托管人進行指令確認,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所造成的損失
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托管協議及“授權通知”約定的方法確
認指令有效后,方可執行指令。對于被授權人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
其效力。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法》、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
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權限內發送劃款指令,發送人應按照其授權權限發送
劃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留出執行指令所必需的時
間。發送指令日完成劃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應給基金托管人預留出距劃款截至
時點2小時的指令執行時間。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
出足夠劃款所需時間,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后,應審慎驗證有關指令內容要素,
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執行,不得延誤。指令執行完畢后,基金托管人應將
執行完畢的指令蓋章回傳給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基金銀行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
額,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執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為不執行該指令而
造成損失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應將同業市場國債交易通知單加蓋印章后傳真給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錯誤,指令中重要信息不完整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拒絕執
行,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
議或有關基金法規的有關規定,不予執行,并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
確認,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時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正
常有效指令執行,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七)更換被授權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換被授權人員或改變被授權人員的權限,必須提前至少一個交
易日,使用傳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書面確認過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
發出由授權人簽字和蓋章的被授權人變更通知,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變更
通知應載明生效時間,并提供新的被授權人的簽字樣本。基金托管人收到變更通
知當日將回函書面傳真基金管理人或通過電話向基金管理人確認。授權變更于變
更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生效。若變更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變
更通知時間,則授權變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變更通知時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三日內將被授權人變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更換被授權人通
知生效后,對于已被撤換的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被改變授權人員超權限發送
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被授權人變更通知正本與基金托管人之前收到
的副本不一致的,以副本為準,相關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的標準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
基金管理人負責根據相關標準以及內部管理制度對有關證券經營機構進行
考察后確定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證券經營機構,并承擔相應責任。基金管理人和
被選擇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席位使用協議,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
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關內容。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基金專用交易單元號、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
況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業務規則,簽訂《證券
交易資金結算協議》,用以具體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證券交易資金結
算業務中的責任。
對基金管理人的資金劃撥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執
行并在執行完畢后回函確認,不得延誤。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發生的所有場內、場外交易的資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
托管人負責辦理。
本基金證券投資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相關登記結算機構及清算代理銀行辦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財產的損失,應由基金托管
人負責賠償基金的損失;如果因為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證券投資
或違反雙方簽訂的《證券交易資金結算協議》而造成基金投資清算困難和風險的,
托管人發現后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解決,基金管理人未能
解決的,給基金和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基金出現超買或超賣的責任認定及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如果發現基金投資證券過程中出現超買或超
賣現象,應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解決,由此給基金及基金托
管人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發生超買行為,基
金管理人必須于T+1日上午10時之前劃撥資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無法按時支付證券清算款的責任認定及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托管人在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時,有足夠的頭
寸進行交收。基金的資金頭寸不足時,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
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發送劃款指令時應充分考慮基金托管人的劃款處理所需的
合理時間。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導致無法按時支付證券清算款,由此給基金
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在基金資金頭寸充足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絕執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
導致基金無法按時支付證券清算款,由此給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三)資金、證券賬目及交易記錄的核對
對基金的交易記錄,由基金管理人按日進行核對。每日對外披露基金份額凈
值之前,必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致。
如果實際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實,
由此導致的損失由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承擔。
對基金的資金賬目,由相關各方每日對賬,確保相關各方賬賬相符。
對基金證券賬目,由每周最后一個交易日終了時相關各方進行對賬。
對實物券賬目,每月月末相關各方進行賬實核對。
對交易記錄,由相關各方每日對賬一次。
(四)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資金清算、數據傳遞及托管協議當事
人的責任
1、托管協議當事人在開放式基金的申購贖回、轉換中的責任
基金的投資者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和銷售代理人的代銷網點進行
申購和贖回申請,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和登記,基金托管人負責接
收并確認資金的到賬情況,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來劃付贖回款項。
2、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遞
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給基
金托管人,并應于每個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加蓋印鑒的TA單據。如基金管
理人今后開通系統直聯,則直接采用直聯系統向基金托管人發送TA指令。基金
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3、開放式基金的資金清算
基金申購、贖回、轉換等款項采用軋差交收的結算方式,基金托管賬戶與“注
冊登記清算賬戶”間,直銷申購款于T+1日交收、代銷申購款于T+2日交收,
贖回款于T+1日交收,轉換轉出款項于T+3日交收,但港股通基金轉換入本基
金款項最遲于T+4日交收,其他基金轉換入本基金仍于T+3日交收。如遇到特
殊基金產品或特殊情形,則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達成的最新一致意見
處理。
基金托管賬戶與“注冊登記清算賬戶”間的資金清算遵循“全額清算、凈額
交收”的原則,即按照托管賬戶當日應收資金(包括申購資金及基金轉換轉入款)
與托管賬戶應付額(含贖回資金、基金轉換轉出款及轉換費)的差額來確定托管
賬戶凈應收額或凈應付額,以此確定資金交收額。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時,
基金管理人負責將托管賬戶凈應收額在當日15:00前從“注冊登記清算賬戶”劃
到基金托管賬戶,基金托管人在資金到賬后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進行賬務處理;
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付額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11:30前將劃款指令發送給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將托管賬戶凈應付額在交收日
15:00前劃往“注冊登記清算賬戶”,基金托管人在資金劃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進行賬務處理。
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收款,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資金是否到賬,對于未
準時到賬的資金,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劃付。對于未準時劃付的資金,基金
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劃付,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后
果嚴重的基金托管人應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付款,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
劃付。對于未準時劃付的資金,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劃付,由此
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后果嚴重的基金管理人應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
1、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的時間和程序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本基金采用攤余成本法
計價,通過每日計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額凈值始終保持在人民幣
1.00元,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每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
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
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估值日交易結束
后計算當日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
年化收益率并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上述計算結
果復核后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約定予以公布。
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計算并公告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每
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托管人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
算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因此,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
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
對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
計算結果按規定對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
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各類證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
債。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攤余成本法”,即計價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照
票面利率或協議利率并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剩余存續期內按實際利
率法攤銷,每日計提損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場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債券和票據的
市價計算基金資產凈值。
(2)為了避免采用“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按市場利率和交
易市價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發生重大偏離,從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產生
稀釋和不公平的結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術,對基金持有
的估值對象進行重新評估,即“影子定價”。
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
值的負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5個交易日內將負偏離度
絕對值調整到0.25%以內。當正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暫
停接受申購并在5個交易日內將正偏離度絕對值調整到0.5%以內。當負偏離度
絕對值達到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使用風險準備金或者固有資金彌補潛在資
產損失,將負偏離度絕對值控制在0.5%以內。當負偏離度絕對值連續兩個交易
日超過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采用公允價值估值方法對持有投資組合的賬面
價值進行調整,或者采取暫停接受所有贖回申請并終止基金合同進行財產清算
等措施。前述情形及處理方法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3)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
估值。
(4)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
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三)估值差錯處理
因基金估值錯誤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
對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有權向過錯人追償。
當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已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資者或
基金的損失,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
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費率和托管
費率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由于一方當事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另一方當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發現該錯誤,進而導致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
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計算錯誤造成投資者或基金的損失,以及由此造成
以后交易日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
的投資者或基金的損失,由提供錯誤信息的當事人一方負責賠償。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第3項進行估值時,
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
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
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當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與基金托管人的計算結
果不一致時,相關各方應本著勤勉盡責的態度重新計算核對,如果最后仍無法
達成一致,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為準對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損失以及因
該交易日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損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賠償責任,基金托管人不負賠償責任。
(四)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相關各方約定的
同一記賬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
冊,對相關各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
若雙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經對賬發現相關各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及
時查明原因并糾正,保證相關各方平行登錄的賬冊記錄完全相符。若當日核對
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五)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
編制,應于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
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
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編制并公告;
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中期報告編制并公告;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
個月內完成年度報告編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告,在月度報告完成當日,對報告
加蓋公章后,以加密傳真方式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3
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及時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
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1個月內完成中期報告,在中期報告完成當日,將有
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個月內進行復核,并將復
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1個半月內完成年度報告,在年度
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個半
月內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相關各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相關各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
式為準。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業務印鑒或
者出具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的復核意見書,相關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
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
證監會備案。
基金托管人在對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復核完畢后,需蓋章
確認或出具相應的復核確認書,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時提示。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則
1、本基金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為紅利再投資,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據每日基金收益情況,以每萬份基金
已實現收益為基準,為投資人每日計算當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進行支付。投資
人當日收益分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后第3位按去尾原則處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額進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為止;
4、本基金根據每日收益情況,將當日收益全部分配,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大
于零時,為投資人記正收益;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小于零時,為投資人記負收益;
若當日已實現收益等于零時,當日投資人不記收益;
5、本基金每日進行收益計算并分配時,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紅利再投
資(即紅利轉基金份額)方式,投資人可通過贖回基金份額獲得現金收益;若當
日凈收益為正值,則為投資人增加相應的基金份額;若當日凈收益為負值,則縮
減投資人基金份額;若當日凈收益為零,則保持投資人基金份額不變;
6、當日申購的基金份額自下一個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權益;當
日贖回的基金份額自下一個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權益;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規允許的前提下調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不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審議,但應于變更實施日前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實施程序
本基金按日計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每日進行收益分配。每個開放日公告前一個開放日各類基金份額的每
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節假日,應于節假日結束后第
二個自然日,披露節假日期間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節假日最
后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節假日后首個開放日各類基金份
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
遲計算或公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計算見
本基金基金合同。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及中國證監會關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進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
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恪守保密的義務。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
管人對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規規定之外,不得在其公開披露之前,先行
對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
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或中國證監
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各自承
擔相應的信息披露職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負有積極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時限披露的義務。
根據《信息披露辦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定期報告、臨時報告、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公告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負責公布。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
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
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業績表現數據、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年報中的財務報告部分,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
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
國證監會規定媒介公開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
金托管人將通過規定媒介公開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處,投資者可以免費
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獲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三)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
管人協商一致的;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0.15%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二)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基金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06%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
下:
H=E×0.06%÷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三)基金銷售服務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年銷售服務費率為0.25%,對于由B類基金份額降
級為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年銷售服務費率應自其降級后的下一個
工作日起適用A類基金份額的費率。B類基金份額的年銷售服務費率為0.01%,
對于由A類基金份額升級為B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年銷售服務費率
應自其升級后的下一個工作日起享受B類基金份額的費率。C類基金份額的年銷
售服務費率為0.01%。D類基金份額的年銷售服務費率為0.25%。E類基金份額
的年銷售服務費率為0.10%。五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計提的計算公式相同,
具體如下:
H=E×年銷售服務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該類基金份額應計提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E為前一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
(四)證券交易費用、基金信息披露費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基
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銀行劃付費
用、基金的賬戶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等根據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及相應
協議的規定,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并根據費用實際支出金額支
付,列入當期基金費用。
(五)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
金財產的損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驗資費、會計師
和律師費、信息披露費用等費用)、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其
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不列
入基金費用。
(六)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基金銷售服務費的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據基金發展情況調整基金管理費率、基金托管
費率、基金銷售服務費等相關費率,但需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相應程序。
基金管理人必須依照有關規定于新的費率實施日前在規定媒介刊登公告。
(六)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基金銷售服務費的復核程序、支付方式和
時間。基金托管人對不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以及《基金合同》
的其他費用有權拒絕執行。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計提的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基金銷售服務費
等,根據本托管協議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復核。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
費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
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
費劃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
支取。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
銷售服務費劃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
中一次性支付給登記機構,由登記機構代付給銷售機構。
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法定節假
日、休息日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支
付。
(七)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基
金合同》、本協議的約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書
面解釋,如果基金托管人認為基金管理人無正當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絕支付。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
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的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目前相關規則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保管方式可以采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的保存期限自
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其中每年12月31
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下月前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終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發生
日后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電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并定期刻成光盤備
份,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和檔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基金賬
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對相關
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傳真給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變更后,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接任人接受基金
的有關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換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新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中
國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選任基金管理人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
生效,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
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
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
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
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
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任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3、原任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臨時管理人接受基
金管理業務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審慎措施確保基金財產的安
全,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失,并有義務協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
基金管理人盡快恢復基金財產的投資運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的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換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新任基金托管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中
國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
生效,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
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
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
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
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
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3、原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審慎措施確保基金財
產的安全,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失,并有義務協助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臨時基金托管人盡快交接基金資產。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時更換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
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十五、禁止行為
托管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
產從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財
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
損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漏基金經營過程中任何尚未按法
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
贖回資金的劃撥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絕執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基金管
理人員相互兼職。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資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3)從事承擔無限責
任的投資;(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5)向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
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十一)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
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后的
托管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議的
變更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本托管協議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在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5、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終止情形出現后,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告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6、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
算費用由基金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7、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三)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四)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
低期限。
十七、違約責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不履行本托管協議或者履行本托管協
議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因托管協議當事人違約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
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
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可以免
責: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
資權而造成的損失等;
3、不可抗力。
(三)托管協議當事人違反托管協議,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
賠償責任。
(四)當事人一方違約,非違約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
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
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
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響。
(七)本協議所指損失均為直接損失。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
議,除經友好協商可以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
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相
關各方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恪守各自職責,繼續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
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發售基金份額時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協
議草案,該等草案系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或簽章,協議當事人雙方可能不時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
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該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基金托管協議正本一式3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1份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別持有1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托管協議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可后,由該雙方當事人在基金托管
協議上蓋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注明基金托管協議的簽
訂地點和簽訂日期。
本頁無正文,為《泰康現金管家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簽字頁。
《托管協議》當事人蓋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簽章)、簽訂地、
簽訂日
基金管理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簽章)
基金托管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簽章)
簽訂地點:中國北京
簽訂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