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博邁興航60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路博邁興航60天滾動持有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路博邁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4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6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7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4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15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3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28
九、基金收益分配................................................................................................32
十、基金信息披露................................................................................................34
十一、基金費用....................................................................................................36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38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39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40
十五、禁止行為....................................................................................................43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45
十七、違約責任....................................................................................................48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50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51
二十、其他事項....................................................................................................52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53
鑒于路博邁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
續的有限責任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
擬募集發行路博邁興航60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鑒于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銀行,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路博邁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擬擔任路博邁興航60天滾動持有債券
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路博邁興航60天滾
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路博邁興航60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托管協議;
除非另有約定,《路博邁興航60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簡稱“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義的術語在用于本托管協議時
應具有相同的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
明書的規定。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路博邁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88號30層11單元
法定代表人:閻小慶
成立時間:2021年7月22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監會
批準設立文號:證監許可[2021]3094號
經營范圍:發起設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注冊資本:人民幣55,000萬元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外國法人獨資)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福州市臺江區江濱中大道398號興業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路167號
郵政編碼:350013
法定代表人:呂家進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銀復〔1988〕347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5〕7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207.74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
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
府債券、金融債券;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有價證券;買賣、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有
價證券;資產托管業務;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結匯、售匯業務;
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
管箱服務;財務顧問、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
會批準的其他業務;保險兼業代理業務;黃金及其制品進出口;公募證券投資基金
銷售;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
活動,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
“《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
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
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
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7號<托管協議的內容與格式〉》等有關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制訂。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
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
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范圍、投
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債券(國債、地方政府
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次級債、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央行票據、
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
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國債期貨、信用衍生品、現金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
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于股票等權益類資產,也不投資于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可轉
債的純債部分除外)、可交換債券。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
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對債券資產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
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持有現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
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比
例進行監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本基金對債券資產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持
有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
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凈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
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
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
關約定;
4)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
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
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
定的比例限制;
(6)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5%;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7)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
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
一致;
(8)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9)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
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3)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護賣方屬性的信用衍生品,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
名義本金不得超過本基金對應受保護債券面值的100%;
(14)本基金投資于同一信用保護賣方的各類信用衍生品的名義本金合計不得
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13)、(14)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應在3個月之內進
行調整;
(15)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6)、(7)、(13)、(14)項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
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
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
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
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的規
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托管協議
第十五章第九條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通過事后監督方式對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
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
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
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
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
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性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
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
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易
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行間
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
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的,視為基金管理人認可全市場交易對手,但相關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已有規定的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
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
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
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并
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與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
易,并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確
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向相關交易
對手追償,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與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
成交單對本基金銀行間債券交易的交易對手及其結算方式進行監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
管人應及時書面或以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經提醒后仍未改正時造
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相應損失和責任。如果基金托管
人未能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基金出現風險或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
應承擔相應責任,但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已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
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
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賬機制,確保基金銀行存
款業務賬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有關法規規定,與存款機構
簽訂相關書面協議。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相關法規及協議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進
行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復核相關協議、賬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
關文件,切實履行托管職責。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運
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的各項
規定。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
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據
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投資運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銀行名單的,視為基金管理人認可所有銀
行。
(七)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
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
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
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
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八)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
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
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以書面或以雙方認
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應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十)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
理由,拒絕、阻撓基金托管人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
等手段妨礙基金托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一)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
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
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對基金贖回的影響、
信息披露、費用列支等)、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
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對
側袋機制啟用、特定資產處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復核和監督。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期貨
結算賬戶等投資所需的其他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
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
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
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
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
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應積
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
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無正當
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
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經紀機構和基金服務機構
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期貨結算賬戶
等投資所需的其他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
可另行協商解決。基金托管人未經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
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資產(不包含開戶銀行或交易/登記結算機構扣收交易費、結
算費和賬戶維護費等費用)。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
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銀行賬戶的,基金托
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
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與
配合,但對此不承擔相應責任。
7、基金托管人對因為基金管理人投資產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機
構實際有效控制的基金財產,由于該等機構或該等機構會員單位等本托管協議當事
人外第三方的欺詐、疏忽、過失或破產等原因給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等不承擔責任。
8、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基金募集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及基金
認購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應將屬
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銀行賬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
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
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備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
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三)基金銀行賬戶(基金托管專戶、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開設本基金的基金托管專戶,也稱為資金
賬戶,保管基金財產的銀行存款。該賬戶的開設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擔。本基金
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
購款,均需通過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專戶進行。
2、基金托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托管專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4、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過基金托管專戶辦理基
金資產的支付。
(四)定期存款賬戶
基金財產投資定期存款在存款機構開立的銀行賬戶,包括實體或虛擬賬戶,其
預留印鑒經各方商議后預留。對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資,基金管理人都必須和存款
機構簽訂定期存款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該協議作為劃款指令附件。存款
證實書不得被質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轉讓和背書;本息到期歸還或
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項必須劃至托管資金賬戶(明確戶名、開戶行、賬號等),不得劃
入其他任何賬戶。在取得存款證實書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證實書正本或者復印件。
基金管理人應該在合理的時間內進行定期存款的投資和支取事宜。為防范特殊情況
下的流動性風險,存款協議中應當約定提前支取條款。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以本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
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債券托管賬戶、持有人賬戶和
資金結算賬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和資金的清算。
(六)基金證券賬戶和證券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基
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
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基金管理人為基金財產在證券經紀機構開立證券資金賬戶,用于基金財產
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存管、記載交易結算資金的變動明細以及場內證券交易清
算,并與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托管賬戶建立第三方存管關系。
交易所證券交易資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全額存
放在基金管理人為基金開立的證券資金賬戶中,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由基金
管理人所選擇的證券經紀機構負責,證券資金賬戶內的資金,只能通過證銀轉賬
方式將資金劃轉至基金托管賬戶,不得將資金劃轉至任何其他銀行賬戶。基金托
管人不負責辦理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他
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關于賬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七)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八)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
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辦理。基金
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基金托管人的代理人除外)實際有效控制的資產
不承擔保管責任。
(九)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或受限于第三方機構業務規則、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發布的格式
合同等基金管理人不可控制因素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
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審計合同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的標的金額占基
金凈資產20%以上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盡可能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簽署后及時以加密方式將重
大合同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應及時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公章的
合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關事項。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指定專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書面授權文件,內容包括被授權人名單、預
留印鑒及被授權人簽字樣本,授權文件應注明被授權人相應的權限。該等書面授權
文件應加蓋公司公章,可以通過電子郵件形式發送。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通知后,
將簽字和印鑒與預留樣本核對無誤后,應在收到授權通知當日電話向基金管理人確
認。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權文件原件并經電話確認后,授權文件即生效。如果授
權文件中載明具體生效時間的,該生效時間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并經
電話確認的時點。如早于前述時間,則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并經電話確認的
時點為授權文件的生效時間。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權
人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規定或有權機關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1、指令包括贖回、分紅付款指令、回購到期付款指令、與投資有關的付款指
令、實物債券出入庫指令以及其他資金劃撥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到賬時間、
金額、賬戶等,加蓋預留印鑒并由被授權人簽字。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的發送
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應采用電子直連、傳真、電子郵件或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權
限內發送指令;被授權人應嚴格按照其授權權限發送指令。對于被授權人依約定程
序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改對
交易指令發送人員的授權,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確認后,則對于此后該交易
指令發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授
權已更改但未經基金托管人確認的情況除外。
指令發出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電話方式或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向基金托管
人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結束后將銀行間同業市場債券交易成交單加蓋預留印鑒
后及時傳真或電子郵件給基金托管人,并電話確認。如果銀行間簿記系統已經生成
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終止,基金管理人要書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電子郵件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應于劃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投資劃款指令并確認,如需在劃
款當日下達投資劃款指令,在發送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留有2個小時的復核和
審批時間。基金管理人在每個工作日的15:00以后發送的要求當日支付的劃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保證當天能夠執行,但應盡量配合。有效劃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
括付款人、付款賬號、收款人、收款賬號、金額(大、小寫)、款項事由、支付時間)
準確無誤、預留印鑒相符、相關的指令附件齊全且頭寸充足的劃款指令。因基金管
理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的劃款時間,致使資金未能及
時到賬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指令的確認
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預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單,
并與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發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達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應
指定專人立即審慎驗證有關內容及印鑒和簽名,如有疑問必須及時以書面或以雙方
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時間和執行
基金托管人對指令驗證后,應及時辦理。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基金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額,
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
予執行,但應立即以書面或以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審核、查明原因,出具書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電子郵件形式)確認此交易指令無
效。在基金托管人履行通知義務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未執行該指令造成
損失的責任。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指
令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拒絕執行,
并及時以書面或以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銷指令,基金
管理人應出具書面說明,并加蓋預留印鑒。該等書面說明,可以以電子郵件形式發
送。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
應當視情況暫緩或拒絕執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核實并改正。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執行,應在發現后及
時采取措施予以彌補;若對基金財產、投資人或基金管理人造成損失,由基金托管
人賠償由此造成的直接損失。
(七)更換被授權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換被授權人、更改或終止對被授權人的授權,應立即將新的授權
文件以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經電話確認后生效,原授權文件同
時廢止。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改對指令發送人員的授權,并且書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則對于在變更通知的啟用日期后該指令發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
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基金托管人對由此給基金、基金份額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負賠償責任。新的授權文件在傳真發出后七
個工作日內送達文件正本。新的授權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達之前,基金托管人按
照新的授權文件傳真件內容執行有關業務,如果新的授權文件正本與電子郵件或傳
真件內容不同,由此產生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更換接收基金管理
人指令的人員,應提前通過錄音電話或以書面或以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確認。
(八)其他事項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時,應對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與被授權人是否與
預留的授權文件內容相符進行檢查,如發現問題,應及時以書面或以雙方認可的其
他方式報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已依據本協議履行了監督義務的前提下,基
金托管人對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對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基金參與認購未上市債券時,基金管理人應代表本基金與對手方簽署相關合同
或協議,明確約定債券過戶具體事宜。否則,基金管理人需對所認購債券的過戶事
宜承擔相應責任。
本基金資金賬戶發生的銀行結算費用等銀行費用,由基金托管人直接從資金賬
戶中扣劃,無須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財產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基金管理人根
據相關標準進行考察后確定證券經營機構的選擇。基金管理人應代表基金與被選擇
的證券經紀機構簽訂證券經紀合同或其他約定的形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證券經紀機構可就本基金參與證券交易的具體事項另行簽訂協議,明確三方在本基
金參與場內證券買賣中的各類證券交易、證券交收及相關資金交收過程中的職責和
義務。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基金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關內容。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營機構,并與其簽訂期貨經
紀合同,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若無明確規定的,可
參照有關證券買賣、證券經營機構選擇的規則執行。
(二)基金的清算交收安排
1、本基金通過證券經紀機構進行的交易所場內交易由證券經紀機構作為結算
參與人代理本基金進行結算;本基金其他場外證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關機構負
責結算。
基金管理人應遵守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制定的相關業務規則和規
定,該等規則和規定自動成為本條款約定的內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資前,應充分知曉與理解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針對
各類交易品種制定結算業務規則和規定。
證券經紀機構代理本基金財產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完成證券交
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證券資金結算業務,并承擔由證券經紀機構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
交收業務無法完成的責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業務無法完成,
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財產的損
失,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賠償基金的損失。
(三)銀行間債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
行交易,并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時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責任及損失。
2、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結束后將銀行間同業市場債券交易成交單加蓋預留印
鑒后及時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電話確認。如果銀行間中債綜合業務平臺或上海清
算所客戶終端系統已經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終止,基金管理人要書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
3、基金管理人發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銷、變更后再次發送的新指令)
的截止時間為當天的15:00。如基金管理人要求當天某一時點到賬,則交易結算指
令需提前2個工作小時發送,并進行電話確認。指令、成交單傳輸不及時、未能留
出足夠的操作時間,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債券未能及時交割所造成的損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擔。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基金財產托管專戶有足夠的
資金余額,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可不予執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為不執行該指令
而造成損失的責任。基金管理人確認該指令不予取消的,資金備足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的時間視為指令收到時間。
5、銀行間交易結算方式采用券款對付的,托管專戶與本基金在登記結算機構
開立的DVP資金賬戶之間的資金調撥,除了登記結算機構系統自動將DVP資金賬
戶資金退回至托管專戶的之外,應當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資金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審核無誤后執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時出具指令導致本基金在托管專戶的頭寸不
足或者DVP資金賬戶頭寸不足導致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四)交易記錄、資金和證券賬目核對的時間和方式
1、交易記錄的核對
對基金的交易記錄,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核對。對外披露各類
基金份額凈值之前,必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
完全一致。如果實際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
不真實,由此導致的損失由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承擔。
2、資金賬目的核對
資金賬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實,賬實相符。
3、證券賬目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結束后進行證券對賬,確保賬實相符。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對實物證券賬目。
(五)基金申購和贖回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負責。
2、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的數據傳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的數據真實性負責。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申購資金的
到賬情況并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時劃付贖回款項。
3、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記機構每個工作日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前一開放日上述有關數據,并保證相關數據的準確、完
整。
4、登記機構應通過與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統發送有關數據(包括電子數據
和蓋章生效的紙制清算匯總表),如因各種原因,該系統無法正常發送,雙方可協商
解決處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數據,雙方各自按有關規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的登記業務,應保證上述相關事宜
按時進行。否則,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6、關于清算專用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為滿足申購、贖回及分紅資金匯劃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務
機構負責開立資金清算的專用賬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務機構
負責管理。
7、對于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款,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
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應收款沒有到達基金資金賬戶的,基金托管
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
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配合。
8、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規定
撥付贖回款或進行基金分紅時,如基金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應
按時撥付;因基金資金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撥付,如系
基金管理人的過錯原因造成,相應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
義務。
9、資金指令除申購款項到達基金資金賬戶需雙方按約定方式對賬外,回購到
期付款和與投資有關的付款、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時,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
下達指令。資金指令的格式、內容、發送、接收和確認方式等與投資指令相同。
(六)申贖凈額結算
基金申購、贖回等款項以軋差方式在基金管理人總清算賬戶和基金銀行賬戶之
間交收。
對于基金應收款,基金管理人將及時進行劃付,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對于
未準時劃付的資金,應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產生的責任由責任方承擔。后果嚴重
的基金托管人應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對于基金應付款,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劃付。對于未
準時劃付的資金,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劃付,由此產生的責任由責任
方承擔。后果嚴重的基金管理人應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七)基金轉換
1、在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且開通轉換的其它基金開展轉換業務之前,基
金管理人應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關事宜進行協商。
2、基金托管人將根據基金管理人傳送的基金轉換數據進行賬務處理,具體資
金清算和數據傳遞的時間、程序及托管協議當事人承擔的權責按基金管理人屆時的
公告執行。
3、本基金開展基金轉換業務應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公
告。
(八)基金現金分紅
1、基金管理人確定分紅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辦
法》的有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分紅進行賬務處理并核對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現金紅利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將資金劃入專用賬戶。
3、基金管理人在下達指令時,應給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劃款時間。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
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各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
算,基金份額凈值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
計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
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務機構應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
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務機構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
服務機構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
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債券、銀行存款本息、國債期貨合約、信用衍生品、應收款項、
資產支持證券、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具體估值方法詳見《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資產估值”的約定。
3.特殊情形的處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存款銀行及第三
方估值機構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
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
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或即使發現錯誤但因前述原因無法及時
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三)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1、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
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
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當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償
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后按以
下條款進行賠償:
(1)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
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行,
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不負賠償責任。
(2)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公告,由
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
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過錯程
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
計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相關方應本著勤勉盡責的態度重新計算核對,如
果最后仍無法達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
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非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與基金托管人無關。
(4)由于一方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另一
方在采取必要合理措施并履行正常程序后仍不能發現該錯誤,進而導致基金份額凈
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提供錯誤信息的一方負
責賠償。
4、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果行業另有通行
做法,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重新協商確定處理原則。
(四)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分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符,暫
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冊
為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
2、報表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后,進行獨立的復核。核對
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復核時間安排
(1)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在季度結束
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完
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基
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
年度報告。
(2)報表的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
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
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于基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規定將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額進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則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
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紅利再投資所形成的基
金份額的運作期到期日與原基金份額的運作期到期日保持一致;若投資者不選擇,
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對其持有的本基金A類
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分別選擇不同的分紅方式,同一投資者持有的同一類別的
基金份額只能選擇一種分紅方式。如投資者在不同銷售機構選擇的分紅方式不同,
基金登記機構將以投資者最后一次選擇的分紅方式為準;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
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類別內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4、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詳見屆時基金管理人發布的公告。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
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可調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則,
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據《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據具體方案
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現金紅利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分紅資金的劃付。
2、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
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
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
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
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擬公開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
露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
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予保密。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國
證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要求保密的前提下對自身聘請的外部法律顧問、
財務顧問、審計人員、技術顧問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內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基金產
品資料概要、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臨時報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基金清算報告、投資國債期貨、
資產支持證券、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及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需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
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職責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
宗旨,誠實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基
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本章第(二)條中應由基
金托管人復核的事項進行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對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復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在公告前應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互相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
時限披露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符
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等媒介
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將通過規定媒介
公開披露。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
營業時;
(2)不可抗力;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暫停估值的;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關規定須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經基
金托管人復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發生基金合同中規定需要披露的事項時,按基
金合同規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
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投資者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
合理時間獲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
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
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二)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05%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
法如下:
H=E×0.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三)銷售服務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
為0.20%。銷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四)基金的賬戶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基金的證券、期貨等交易結算費用、
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但法律法規、
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除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
關的會計師費、產品審計詢證費、律師費、公證費、仲裁費和訴訟費、與基金投資
運作相關的增值稅及其他稅費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按費
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基金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
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六)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的復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時間
1.復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計提的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等,根
據本托管協議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復核。
2.支付方式和時間
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以協商一致的方式自
動按照雙方約定的時間、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
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七)違規處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運作辦法》及其他有
關規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時,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說明解釋,如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絕支付。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
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
低期限。
(二)合同檔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
處。
2、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傳
真基金托管人。
(三)變更與協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變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應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基金賬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承擔保密義務并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
低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更換基金管理人必須依照如下程序進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
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臨時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
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證券
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
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基
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臨時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應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證券
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
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
上聯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基金托管人或
臨時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
應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做出對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行相關
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五)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
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根據新頒布的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協
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相應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審議。
十五、禁止行為
本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
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
對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
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露基金運作和管理過程中任何尚未按
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贖
回、分紅資金的劃撥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和
其他從業人員相互兼職。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
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九)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1)承銷證券;(2)違反規定向他人
貸款或者提供擔保;(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7)法律、
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后的規定執
行。
(十)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
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內
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托管業
務;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業
務;
4、發生法律法規、監管部門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1)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證券法》規
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在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各自履行職責,繼
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
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
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3、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4、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
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5、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6、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證券法》
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
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
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7、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
規定的最低期限。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應
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
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
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一方當事人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
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利及義務代表
基金向違約方追償。但是如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而造
成的損失等。
(四)一方當事人違約,非違約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
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
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護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
現錯誤或雖發現錯誤但因前述原因無法及時更正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
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
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七)本協議所指“損失”,限于直接財產損失。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
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
中心),仲裁地點為上海市,按照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
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
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
灣地區的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雙方對托管協議的效力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發售基金份額時提交的托管協議草案,
應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
表簽字(或蓋章),協議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
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
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
日止。
(三)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一式三份,協議雙方各持一份,上報監管機構一份,每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項
如發生有權司法機關依法凍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應
予以配合,承擔司法協助義務。
除本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協議未盡
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協議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簽訂地、簽訂日
本頁無正文,為《路博邁興航60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的簽
字蓋章頁。
基金管理人:路博邁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基金托管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訂地點:上海
簽訂日:二〇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