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聯穩健增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國聯穩健增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國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國聯穩健增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募集的準予注冊文
件名稱為:《關于準予國聯穩健增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注冊的批復》(證監許可
〔2025〕489號),注冊日期為:2025年3月14日。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募集,并經中國證監會注冊。中
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市場前景和收益
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市場,基金凈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
者根據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享受基金收益,同時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投資人在投資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并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
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管理風險、合規風險、本基金
的特有風險等。投資有風險,投資人在進行投資決策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
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其長期平均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
票型基金,高于貨幣市場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資于A股市場優質企業外,還可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投資香
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擔與境內證券投資基金類似的市場波動風
險等一般投資風險之外,本基金還會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市
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港股市場股價波動較大的風險
(港股市場實行T+0回轉交易制度,且對個股不設漲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場結
構性產品和衍生品種類相對豐富以及做空機制的存在,港股股價可能表現出比A股
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匯率風險(匯率波動可能對基金的投資收益造成損失)、港
股通機制下交易日不連貫可能帶來的風險(在內地開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
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時賣出,可能帶來一定的流動性風險)等。具體風險煩
請查閱本招募說明書的風險揭示章節的具體內容。
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
金資產投資于港股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于港股,基金資產并非必然投資港股。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主要包括資產抵押貸款支持證券(ABS)、住房抵
押貸款支持證券(MBS)等證券品種,是一種債券性質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資者支
付的本息來自于基礎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或剩余權益。與股票和一般債券不同,資
產支持證券不是對某一經營實體的利益要求權,而是對基礎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
流和剩余權益的要求權,是一種以資產信用為支持的證券,所面臨的風險主要包括
交易結構風險、各種原因導致的基礎資產池現金流與對應證券現金流不匹配產生
的信用風險、市場交易不活躍導致的流動性風險等。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存托憑證,會面臨與境內上市交易股票投資的共同風
險,還可能面臨與存托憑證、創新企業發行、境外發行人及交易機制相關的特有風
險。
為對沖信用風險,本基金可能投資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資可能面臨流
動性風險、償付風險以及價格波動風險。
基金管理人建議投資人根據自身的風險收益偏好,選擇適合自己的基金產品,
并且中長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也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
后,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凈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目錄
第一部分前言..................................................................................................4
第二部分釋義..................................................................................................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1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23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0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31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資....................................................................................43
第十部分基金的財產....................................................................................51
第十一部分基金資產的估值........................................................................5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58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費用與稅收....................................................................60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會計和審計....................................................................63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4
第十六部分側袋機制....................................................................................71
第十七部分風險揭示....................................................................................74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83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85
第二十部分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101
第二十一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113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115
第二十三部分備查文件..............................................................................116
第一部分前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
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
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
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
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國聯穩健增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
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招募說明書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釋。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
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基金合同是
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
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
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
金合同。
第二部分釋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國聯穩健增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國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國聯穩健增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國聯穩健增益債
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國聯穩健增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
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國聯穩健增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
公告》
8、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五次會議通過,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并經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
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
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
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0、《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
修訂
11、《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
實施的,并經2020年3月20日中國證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
修正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
訂
12、《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
0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
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5、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16、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
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7、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8、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
法登記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
或其他組織
19、合格境外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
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使用來自境外的資金進行
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
外機構投資者
20、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
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1、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2、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3、銷售機構:指國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
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
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4、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
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
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5、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國聯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國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6、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7、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
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及轉托管等業務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
戶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產
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
得超過3個月
31、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及相關金融期貨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33、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
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n為自然數
35、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若本
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且該工作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時,則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實
際情況決定本基金暫停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并公告)
36、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7、《業務規則》:指《國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業務規則》,
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時修訂,規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38、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
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39、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
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0、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
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1、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資產中計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基
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的費用
42、基金份額類別:指根據認/申購費用、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不同,將基
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各基金份額類別代碼不同,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
凈值或有不同
43、A類基金份額或A類份額:指在投資人認/申購時收取認/申購費用,并不
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
44、C類基金份額或C類份額:指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而不
收取認/申購費用的基金份額
45、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
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6、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
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7、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
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戶內
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8、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
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
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9、港股通:指內地投資者委托內地證券公司,經由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
券交易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滬港通、深
港通規定范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0、元:指人民幣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債券利息、紅利、股息、票據投資收益、買賣
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
費用的節約
52、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款
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3、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4、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5、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
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56、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
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
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7、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
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
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
券等
58、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
凈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
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
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59、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分離至一個專門賬
戶進行處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屬于
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專門賬戶稱為
側袋賬戶
60、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
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仍
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
資產
61、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證券交易所或銀行間市場相關業務規則,專門用于管
理信用風險的信用衍生工具
62、信用保護買方:亦稱信用保護購買方,指接受信用風險保護的一方
63、信用保護賣方:亦稱信用保護提供方,是提供信用風險保護的一方
64、名義本金:亦稱交易名義本金,是一筆信用衍生產品交易提供信用風險保
護的金額,各項支付和結算以此金額為計算基準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66、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國聯穩健增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
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 國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崗廈社區金田路3086號大百匯廣場31層02-04單元
辦公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安定門外大街208號玖安廣場A座11層
法定代表人 王瑤
總裁 閆軍
成立日期 2013年5月31日
注冊資本 7.5億元
股權結構 國聯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冊資本的75.5%,上海融晟投資有限公司占注冊資本的24.5%
存續期間 持續經營
電話 (010)56517000
傳真 (010)56517001
聯系人 肖佳琦
二、主要人員情況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基本情況
(1)基金管理人董事
葛小波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碩士。現任國聯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長、執行董事、總裁。兼任國聯民生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董事長、國聯證券
(香港)董事長、國聯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中證協會員監事及發展戰
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上交所交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財政部會計準則委員會資
本市場咨詢委員會委員、中國工業合作經濟學會會員。曾任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投資銀行部經理、高級經理,保薦代表人,A股上市辦公室副主任,風險控制
部副總經理和執行總經理,交易與衍生產品業務部、計劃財務部、風險管理部、
海外業務及固定收益業務行政負責人,執行委員會委員、財務負責人、首席風險
官;曾兼任中信證券國際有限公司、里昂證券、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證
券投資有限公司、中信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海基金等公司董事,中國
證券業協會創新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海外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邱曉健先生,董事,經濟學學士。現任中海晟融(北京)資本管理集團有限
公司總裁。兼任金慧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湖北美爾雅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曾任職于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中植企業集團有
限公司、中泰創展控股有限公司。
王瑤女士,董事長,法學碩士。現任國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兼任國
聯(北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曾任職于中國證監會培訓中心、
機構監管部、人事教育部等部門;曾任公司督察長、總經理。
張煥南先生,董事,管理科學與工程碩士。現任國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
事長。曾任宜興市實驗小學校長,無錫市委辦公室副主任,市委副秘書長,江蘇
省政府辦公廳財貿處處長,中國銀監會江蘇監管局調研員,中國銀監會銀行監管
一部副主任,海南省政府副秘書長、研究室主任,民生銀行董事會戰投辦主任,
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曾兼任民生加銀資產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長。
閆軍先生,董事,金融學碩士。現任國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裁。曾任職于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中國銀監會銀行監管二部;中國銀保監會城市商業銀行監
管部等部門。2022年6月加入公司,曾任公司常務副總裁、聯席總裁。
盛松成先生,獨立董事,經濟學博士。現任中歐國際工商學院經濟學與金融
學兼職教授,中國首席經濟學家論壇研究院院長。曾任上海財經大學金融系副主
任,財務金融學院副院長。
朱恒源先生,獨立董事,管理學博士。現任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創新創業
與戰略系教授。曾任廣東省珠海市江海電子公司制造管理部經理。
陳麗華女士,獨立董事,管理學博士。現任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管理科學
與信息系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大學流通經濟與管理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北京
大學聯泰供應鏈研究與發展中心主任;中國物流學會副會長;中國管理科學學會
供應鏈與物流專委會主任;中國改革開放40年物流行業特殊貢獻專家;供應鏈
創新與應用國家戰略課題組核心專家;科技部國家高新區專家等。曾在中國科學
院數學與系統科學研究院從事博士后研究。
(2)基金管理人監事
宋欣宇先生,監事,理學碩士。現任國聯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風險管理部
總經理、國聯證券(香港)有限公司風險管理負責人、無錫國聯創新投資有限公
司董事。曾任職于中國農業銀行總行、中信百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趙丹婷女士,監事,經濟學博士。現任國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風險管理部總
經理。曾任職于銀河金匯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
閆軍先生,總裁,簡歷同上。
曹健先生,督察長,工商管理碩士,注冊稅務師。曾任黑龍江省國際信托投資
公司證券部財務負責人;天元證券公司財務負責人;江海證券有限公司財務負責人;
道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財務官。2013年5月加入公司,曾任公司首席財務官、
副總裁、督察長等,自2024年4月起至今任公司督察長。
馬榮榮女士,副總裁,工商管理碩士。曾任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
行財富管理部高級經理;東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財富管理部區域總監;
國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管理總部金融市場部渠道經理、副經理、資產管理總部
總經理助理兼金融市場部經理、資產管理總部副總經理兼金融市場部經理。2018年
7月加入公司,曾任公司總裁助理、副總裁、董事總經理等,自2024年4月起至
今任公司副總裁。
周妹云女士,副總裁,企業管理碩士。曾任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部審計
員;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計劃財務部財務經理;長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監察稽核部稽核經理。2016年6月加入公司,曾任公司董事總經理、董事會秘書、
督察長等,自2024年4月起至今任公司副總裁。
黃慶先生,首席信息官兼上海分公司負責人,工程學碩士。曾任上海萬申信息
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師;國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術部高級經理;浦銀安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術部總經理;永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202
2年8月加入公司,自2022年8月起至今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2.本基金擬任基金經理
鄭玲女士,中國國籍,畢業于北京大學金融學專業,研究生、碩士學位,具有
基金從業資格。2009年7月至2015年11月曾任航天科技財務有限責任公司資產
管理部投資經理;2015年11月至2022年4月曾歷任中郵創業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投資總監、研究部總經理、權益投資部總經理兼基金經理。2022年11月加入
公司,現任公司研究總監、研究部總經理。擬任本基金、現任國聯優勢產業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2022年12月起至今)、國聯國企改革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
金(2022年12月起至今)、國聯鑫思路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23年0
2月起至今)的基金經理。
韓正宇先生,中國國籍,畢業于美國羅格斯新澤西州立大學金融分析專業,研
究生、碩士學位,具有基金從業資格。2015年7月至2017年5月中國光大銀行資
產負債管理部流動性管理處流動性管理崗;2017年5月至2020年5月中國人保資
產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事業部固定收益交易員、基金經理助理。2020年5月加
入公司,現任絕對收益部基金經理。擬任本基金、現任國聯睿享86個月定期開放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3年09月起至今)、國聯日日盈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2
021年05月起至今)、國聯恒惠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1年07月起至今)、
國聯盈澤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2年04月起至今)、國聯益海30天滾
動持有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2年04月起至今)、國聯中證同業存單AAA
指數7天持有期證券投資基金(2022年11月起至今)、國聯景泓一年持有期混合
型證券投資基金(2023年09月起至今)、國聯融慧雙欣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
投資基金(2023年09月起至今)的基金經理。
(1)權益投資決策委員會
主席:鄭玲女士,公司總裁助理、權益投研部總經理;
委員:柯海東先生,權益投研部資深權益基金經理;甘傳琦先生,權益投研部
高級權益基金經理;錢文成先生,權益投研部高級權益基金經理;趙丹婷女士,風
險管理部總經理;劉鵬女士,權益交易部總經理。
(2)固收投資決策委員會
主席:閆軍先生,公司總裁。
委員:王玥女士,固收投資一部總經理;楊宇俊先生,固收投資三部總經理;
吳娜娜女士,固收投資四部總經理;潘巍先生,固收投資二部及固收研究部總經理;
沙月女士,固收研究部聯席總經理;趙丹婷女士,風險管理部總經理;崔帥帥先生,
固收交易部總經理。
(3)多策略投資決策委員會
主席:王喆先生,公司多策略投資總監,多策略投資部總經理。
委員:劉斌先生,多策略投資部FOF投資負責人;趙丹婷女士,風險管理部總
經理;劉鵬女士,權益交易部總經理。
4.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
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
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
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
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
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但應監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
問提供服務需要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
料,保存時間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
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
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
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
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
律行為;
24.基金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
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基金法》、《銷
售辦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并承諾建立健全
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法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為:
(1)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6)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
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7)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
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
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8)協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9)違反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非法手段操縱市場價格,
擾亂市場秩序;
(10)貶損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份;
(12)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3)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4.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勤勉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
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
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4)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五、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的原則
(1)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涵蓋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級人
員,并包括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護
內控制度的有效執行;
(3)獨立性原則。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的設置保持相對獨立,公司
基金資產、自有資產與其他資產的運作相互分離;
(4)相互制約原則。公司設置的各部門、各崗位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
濟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2.內部控制組織體系
公司的風險管理體系結構是一個分工明確、相互牽制的組織結構,由公司董事
會對公司建立內部控制系統和維持其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公司管理層對內部控
制制度的有效執行承擔責任,各個業務部門負責本部門的風險評估和監控,法律合
規部、風險管理部負責監察公司的風險管理措施的執行。具體而言,包括如下組成
部分:
(1)董事會:負責監督檢查公司的合法合規運營、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從
而控制公司的整體運營風險;
(2)督察長:獨立行使督察權利,直接對董事會負責;
(3)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制定公司的重大投資決策,確立公司投資總體方
針、投資方向和投資原則;
(4)內控及風險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研究審議公司合規管理、內控機制(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制度、業務流程)建設等內部管理方面的事項以及制訂公司業務風
險政策,研究處理緊急情況和風險事件等業務風險管理方面的事項;
(5)法律合規部:負責公司的法律事務和監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對公司風
險管理政策和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風險管理部:通過投資交易系統的風控參數設置,保證各投資組合的投
資比例合規;參與各投資組合新股申購、一級債申購、銀行間交易等場外交易的風
險識別與評估,保證各投資組合場外交易的事中合規控制;負責各投資組合投資績
效、風險的計量和控制;
(7)業務部門:風險管理是每一個業務部門最首要的責任。各部門的部門負
責人對本部門的風險負第一責任,負責履行公司的風險管理程序,對本部門業務范
圍內的業務風險負有管控和及時報告的義務;
(8)崗位員工:公司努力樹立內控優先和風險管理理念,培養全體員工的風
險防范意識,營造一個濃厚的內控文化氛圍,保證全體員工及時了解國家法律法規
和公司規章制度,使風險意識貫穿到公司各個部門、各個崗位和各個環節。員工在
其崗位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的內控責任,并負有對崗位工作中發現的風險隱患或
風險問題及時報告、反饋的義務。
3.內部控制制度綜述
為加強內部控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風險,促進公司誠信、合法、有效經營,
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公司依據《基金法》、《證
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并結合公
司實際情況,建立了科學合理、控制嚴密、運行高效的內部控制制度。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由基本管理制度、部門業務規章、業務操作規定等部分組成。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公司內控大綱和風險控制制度、投資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
基金會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術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
和危機處理制度等。部門業務規章是對各部門主要職責、崗位設置、崗位職責以及
工作報告序列等方面的具體規定。業務操作規定是根據具體業務的需要制定的各
類業務指引、細則、規范、流程等。
4.內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內控體系,完善內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內控結構,高
管人員關于內控有明確的分工,確保各項業務活動有恰當的組織和授權,確保監察
稽核工作是獨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員的支持;
(2)建立相互分離、相互制衡的內控機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項制度,做
到基金經理分開、投資決策分開、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門、不同崗位之間的
制衡機制,從制度上減少和防范風險;
(3)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崗位責任制,使每個員工都
明確自己的任務、職責,并及時將各自工作領域中的風險隱患上報,以防范和減少
風險;
(4)建立風險分類、識別、評估、報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內控及風險
管理委員會,使用適合的程序,確認和評估與公司運作有關的風險;公司建立了自
下而上的風險報告程序,對風險隱患進行層層匯報,使各個層次的人員及時掌握風
險狀況,從而以最快速度做出決策。
5.基金管理人關于內部控制制度的聲明
基金管理人特別聲明以上關于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準確,并承諾將根據
市場變化和公司業務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銀行”)
住所及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首次注冊登記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冊資本:人民幣貳仟玖佰肆拾叁億捌仟柒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號
托管部門信息披露聯系人:許俊
傳真:(010)66594942
中國銀行客服電話: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門及主要人員情況
中國銀行托管業務部設立于1998年,現有員工110余人,大部分員工具有豐
富的銀行、證券、基金、信托從業經驗,且具有海外工作、學習或培訓經歷,60%
以上的員工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或高級職稱。為給客戶提供專業化的托管服務,中國
銀行已在境內、外分行開展托管業務。
作為國內首批開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中國銀行擁有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一對多、一對一)、社保基金、保險資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類機構、券商資產管理計劃、信托計劃、企業年金、銀行理財產品、股權基
金、私募基金、資金托管等門類齊全、產品豐富的托管業務體系。在國內,中國銀
行首家開展績效評估、風險分析等增值服務,為各類客戶提供個性化的托管增值服
務,是國內領先的大型中資托管銀行。
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情況
截至2025年3月31日,中國銀行已托管1136只證券投資基金,其中境內基
金1067只,QDII基金69只,覆蓋了股票型、債券型、混合型、貨幣型、指數型、
FOF、REITs等多種類型的基金,滿足了不同客戶多元化的投資理財需求,基金托
管規模位居同業前列。
四、托管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
中國銀行托管業務部風險管理與控制工作是中國銀行全面風險控制工作的組
成部分,秉承中國銀行風險控制理念,堅持“規范運作、穩健經營”的原則。中
國銀行托管業務部風險控制工作貫穿業務各環節,通過風險識別與評估、風險控
制措施設定及制度建設、內外部檢查及審計等措施強化托管業務全員、全面、全
程的風險管控。
2007年起,中國銀行連續聘請外部會計會計師事務所開展托管業務內部控制
審閱工作。先后獲得基于“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
等國際主流內控審閱準則的無保留意見的審閱報告。2020年,中國銀行繼續獲得
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雙準則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國銀行托管業
務內控制度完善,內控措施嚴密,能夠有效保證托管資產的安全。
五、托管人對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
辦法》的相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
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基金托管人如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
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
約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銷售機構
1.直銷機構
(1)名稱:國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崗廈社區金田路3086號大百匯廣場31層02-0
4單元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安定門外大街208號玖安廣場A座11層
法定代表人:王瑤
郵政編碼:100011
電話:010-56517002、010-56517003
傳真:010-64345889、010-84568832
郵箱:zhixiao@glfund.com
聯系人:鞏京博、徐冉
網址:www.glfund.com
(2)國聯基金直銷電子交易平臺
基金管理人直銷電子交易方式包括網上交易、微信服務號“國聯基金”交易等。
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上交易系統或微信服務號“國聯基金”辦理業務,具
體業務辦理情況及業務規則請登錄基金管理人網站查詢。
直銷電子交易平臺網址:https://trade.glfund.com/etrading/
2.其他銷售機構
其他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網站的相關
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機構銷售
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二、登記機構
名稱:國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崗廈社區金田路3086號大百匯廣場31層02-0
4單元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安定門外大街208號玖安廣場A座11層
法定代表人:王瑤
電話:010-56517000
傳真:010-56517001
聯系人:肖佳琦
網址:www.glfund.com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負責人:韓炯
電話:021-31358666
傳真:021-31358600
聯系人:安冬
經辦律師:安冬、陸奇
四、審計基金資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上會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靜安區威海路755號文新報業大廈25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靜安區威海路755號文新報業大廈25樓
執行事務合伙人:張曉榮(首席合伙人)
電話:021-52920000
傳真:021-52921369
經辦注冊會計師:陳大愚、江嘉煒
聯系人:楊偉平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據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已于2025年3月14日獲得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25〕489
號文,完成注冊募集。
二、基金的類別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四、基金存續期間
不定期
五、基金份額的分類
本基金根據認購/申購費用、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不同,將基金份額分為不
同的類別。其中,A類基金份額為在投資人認/申購時收取認/申購費用,并不再從
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C類基金份額為從本類別基金資產
中計提銷售服務費,而不收取認/申購費用的基金份額。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代碼。由于基金費用的不同,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
值。
有關基金份額類別的具體設置、費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確定,并在招募說明
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中公告。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根據基金運作情
況,基金管理人可在不違反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不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
的情況下,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停止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銷
售、或者變更收費方式、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額類別、或者調整基金份額分類規則
等,調整實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具體發售時間
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七、募集方式及場所
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公開發售,各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份
額發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網站的公示。
八、募集規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為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發售情況對本基金的發售進行規模控制,具體規定見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九、募集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
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十、認購時間
本基金發售募集期間每天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由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或各銷
售機構的相關公告或者通知規定。
各個銷售機構在本基金發售募集期內對于個人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的具體業
務辦理時間可能不同,若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沒有明確規定,則由各銷售機構自行決
定每天的業務辦理時間。
十一、認購的數額限制
認購以金額申請。投資人認購時,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投資人
在基金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認購費用按每筆認購申請單獨計算,認購
申請一經受理不得撤銷。
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或網上交易平臺認購本基金時,首次單筆最低認購
金額為1元,單筆追加認購最低金額為1元。其他銷售機構每個基金賬戶每次認
購金額不得低于1元,其他銷售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募集期間的單個投資人的累計認購金額進行限制,具體限
制和處理方法請參看相關公告。
按照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合并計算,如本基金單一投資者累計認購的基金份
額數達到或者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
資人的認購申請進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認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
一投資者變相規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認
購申請。投資人認購的基金份額數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記機構的確認為準。
十二、認購費用
A類基金份額投資人需繳納的認購費用按認購金額的大小劃分為四檔,認購費
率隨認購金額的增加而遞減(適用固定金額費率的認購除外);本基金C類基金份
額不收取認購費用,而是從該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具體認購費率如下
表所示:
單筆認購金額 認購費率 少于100萬元 0.60% A類基金份額 100萬元(含)-300萬元 0.40% 300萬元(含)-500萬元 0.20% 500萬元以上(含) 每筆1000元
少于100萬元 0.60%
100萬元(含)-300萬元 0.40%
300萬元(含)-500萬元 0.20%
500萬元以上(含) 每筆1000元
C類基金份額 0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由投資人承擔。基金認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募集期
間發生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和律師費等各項費用,不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若投
資人多次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時,需按單筆認購金額對應的費率分別計算認
購費用。
十三、認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的認購價格為每份基金份額1.00元。
基金認購份額計算方法:
1、認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的情形下:
凈認購金額=認購金額/(1+認購費率)
認購費用=認購金額-凈認購金額
認購份額=(凈認購金額+認購期間利息)/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2、認購費用適用固定金額的情形下:
認購費用=固定金額
凈認購金額=認購金額-認購費用
認購份額=(凈認購金額+認購期間利息)/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認購費用、凈認購金額以人民幣元為單位,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數點后兩位;認購份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兩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財產所有。
例1:某投資人投資10,000.00元認購本基金的A類基金份額,則其所對應的
認購費率為0.60%。假定該筆認購金額在募集期內產生利息5.00元,則其可得到
的基金份額計算如下:
凈認購金額=10,000.00/(1+0.60%)=9,940.36元
認購費用=10,000.00-9,940.36=59.64元
認購份額=(9,940.36+5.00)/1.00=9,945.36份
即:該投資人投資10,000.00元認購本基金的A類基金份額,假定該筆認購
金額在募集期內產生利息5.00元,在基金發售結束后,其所獲得的A類基金份額
為9,945.36份。
例2:某投資人投資100,000.00元認購本基金的C類基金份額,假設該筆認
購在募集期內產生利息50.00元,則其可得到的認購份額為:
認購份額=(100,000.00+50.00)/1.00=100,050.00份
即:該投資人投資100,000.00元認購本基金的C類基金份額,加上認購資金
在募集期內獲得的利息50.00元,可得到100,050.00份C類基金份額。
十四、認購的方法與確認
1.認購方法
投資人認購時間安排、投資人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由基金管理人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中確定并披露。
2.認購確認
基金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生效,而僅代表銷售機
構確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認購申
請及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否則,由此產
生的任何損失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十五、募集資金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轉份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十六、募集期內募集資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
動用。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份,
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于200人的條件下,基金
募集期屆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并
在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
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取得
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
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應將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
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
續5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
人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合同自動終止,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
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
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銷售機構開通電話、傳真或網上等交易方式,投資人
可以通過上述方式進行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具體辦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
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及相關金融期貨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若本基金參
與港股通交易且該工作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時,則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實際情況
決定本基金暫停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并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
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
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
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決定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的具體日期,具體
業務辦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
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該類別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該類別基金
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后次序進行順
序贖回;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投
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且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的前提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投資者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辦理時間、處理規
則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人在提交申購申請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人在
提交贖回申請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不成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在規定
時間內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
效。
投資者贖回申請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
項。
遇證券、期貨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
系統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時,
贖回款項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劃出。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延緩支付
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并按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提前公告。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
贖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
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2日后(包括該日)及時到銷售
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立或無
效,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生效,而僅代表銷售機
構確實接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與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
于申購、贖回申請及申購、贖回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者應及時查詢。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基金管理人或登記機構可根據相關業務規則,對上
述業務辦理時間進行調整,本基金管理人將于調整實施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每個基金賬戶首次最低申購金額為1元,單筆追加申
購最低金額為1元;通過基金管理人網上交易平臺申購本基金時,每次最低申購
金額為1元;其他銷售機構每個基金交易賬戶單筆申購最低金額為1元,其他銷
售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贖回時,每次贖回申請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后在銷售機構(網點)保留的基金份額余額不足1份
的,在贖回時需一次全部贖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具體規定請參
見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權規定單一投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具體金額請參
見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權規定本基金的總規模限額和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具體規
模或比例上限請參見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6、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拒
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制。
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
額等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和用途
1.申購費
本基金基金份額分為A類和C類兩類不同的類別。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
購費率按申購金額的大小劃分為四檔,隨申購金額的增加而遞減(適用固定金額費
率的申購除外);投資者申購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用,而是從該類別基金資
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若投資人多次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時,需按單筆申購
金額對應的費率分別計算申購費用。本基金的申購費率如下表所示:
單筆申購金額 申購費率
C類基金份額 0
本基金的申購費用應在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收取,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各項費用。
2.贖回費
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投資者認(申)購本基金所
對應的贖回費率隨持有時間遞減。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適用相同
費率,贖回費率見下表:
持有期限贖回費率
Y<7日1.50%
Y≥7日 0
(注:Y:持有期限)
投資者可將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贖回費用全額歸入
基金財產。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并最遲應
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基金合同約定和對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定期或不定
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
利影響的情況下,按中國證監會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
金申購費率、贖回費率和銷售服務費率。
5.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
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七、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申購份額的計算
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采用前端收費模式(即申購基金時繳納
申購費),投資人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凈申購金額。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不
收取申購費,但從該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
(1)若投資者選擇申購A類基金份額,則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1)申購費率適用比例費率時: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申購當日該類別基金份額凈值
2)申購費用為固定費用時:
申購費用=固定金額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申購當日該類別基金份額凈值
(2)若投資者選擇申購C類基金份額,則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申購當日該類別基金份額凈值
申購費用、凈申購金額以人民幣元為單位,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數點后兩位;申購份額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由
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某投資者投資50,000.00元申購本基金的A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A
類基金份額凈值為1.1500元,則可得到的A類基金份額為:
凈申購金額=50,000.00/(1+0.80%)=49,603.17元
申購費用=50,000.00-49,603.17=396.83元
申購份額=49,603.17/1.1500=43,133.19份
即:投資者投資50,000.00元申購本基金的A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A類
基金份額凈值為1.1500元,則其可得到43,133.19份A類基金份額。
例:某投資者投資50,000.00元申購本基金的C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C
類基金份額凈值為1.1500元,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份額=50,000.00/1.1500=43,478.26份
即:投資者投資50,000.00元申購本基金的C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C類
基金份額凈值為1.1500元,則其可得到43,478.26份C類基金份額。
2、贖回金額的計算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贖回本基金時扣除贖回費,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凈贖回金額
為贖回金額扣減贖回費用。其中:
贖回總金額=贖回份額×贖回當日該類別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率
凈贖回金額=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用
贖回費用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贖回金額結果按
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某投資者贖回本基金10,000份A類基金份額,持有期5天,贖回適用費
率為1.50%,假設贖回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為1.1480元,則其可得凈贖回金額
為:
贖回總金額=10,000×1.1480=11,480.00元
贖回費用=11,480.00×1.50%=172.20元
凈贖回金額=11,480.00-172.20=11,307.80元
即:投資者贖回本基金10,000份A類基金份額,持有期5天,假設贖回當日
A類基金份額凈值為1.1480元,則可得到的凈贖回金額為11,307.80元。
3.基金份額凈值計算
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均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
金份額累計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T+1日(包括該日)內公告。遇特殊情
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為避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因基
金份額凈值的小數點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響,基金管理人可提高基金份額凈值的
精度。
八、申購與贖回的登記
投資人T日申購基金生效后,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人登記權益并辦理注
冊登記手續。
投資人T日贖回基金生效后,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人辦理扣除權益的注
冊登記手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并
依照有關規定于開始實施前在規定媒介公告。
九、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證券、期貨交易所或銀行間債券交易市場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
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或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
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異常情況導致基金
銷售系統、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7.申購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模、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單一
投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情形;
8.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
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
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
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
10.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8、10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
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
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拒絕的,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
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
理并依法公告。
十、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
金資產凈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管
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
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
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除第4項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
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
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
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4項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
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
回業務的辦理。
十一、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
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部分延期贖回或暫停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
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
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
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
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
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
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
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
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
一開放日的該類別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
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
回處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3)若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
份額20%以上的贖回申請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權延期辦理贖回申請:對于該基
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20%以上的贖回申請,可進行延期辦
理;對于該基金份額持有人未超過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前段“(1)
全額贖回”或“(2)部分延期贖回”的約定方式與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
請一并辦理。但是,如該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取消贖回,則其當日未獲受
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
(4)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
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
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
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
并在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介
上刊登暫停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基金管理人應于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
3、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日,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
金管理人應根據《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個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
十三、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
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
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四、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受理
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
請并由登記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的,將提前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
轉讓業務。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非交易過戶,或者按
照相關法律法規或國家有權機關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理的行為。無論在上述何種情
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或者是按照
相關法律法規或國家有權機關要求的劃轉主體。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
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
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
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
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六、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七、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
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
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八、基金份額的凍結、解凍和質押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
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
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并凍結。法律法規另有
規定的除外。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對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形下,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基金管理人可
制定相應的業務規則,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公告。
十九、其他業務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對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形下,辦理其他基金業務,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
應的業務規則,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公告。
二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第十六部
分側袋機制”或相關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在注重資產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前提下,積極主動調整投資組合,追求基金資產
的長期穩定增值,并力爭獲得超過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業績。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對象是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股票)、存托憑證、內地與
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允許買賣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股票(以下簡
稱“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債、短期融資券、
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公開發行的次級債、
可轉換公司債券(含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公司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
政府支持債券、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
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國債期貨、信用衍生品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
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
投資于股票(含存托憑證)、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及可交換債券的
比例合計不超過基金資產的20%(其中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
產的2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
保留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國債期貨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如果法律法規或
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
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
1、大類資產配置
本基金將綜合運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在對宏觀經濟進行深入研究的基
礎上,判斷宏觀經濟周期所處階段及變化趨勢,并結合估值水平、政策取向等因素,
綜合評估各大類資產的預期收益率和風險,合理確定本基金在股票、債券、現金等
大類資產之間的配置比例,以最大限度降低投資組合的風險、提高投資組合的收益。
2、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通過綜合分析國內外宏觀經濟態勢、利率走勢、收益率曲線變化趨勢和
信用風險變化等因素,并結合各種債券類資產在特定經濟形勢下的估值水平、預期
收益和預期風險特征,在符合本基金相關投資比例的前提下,決定組合的久期水平、
期限結構和類屬配置,并在此基礎之上實施積極的債券投資組合管理,以獲取較高
的投資收益。
(1)利率預期策略
債券積極投資策略的關鍵是對未來利率走向的預測。通過對利率的科學預測
和對債券投資組合久期的正確把握,可以提高投資收益。
久期越長,利率變動所引起價格變化越大,久期越短,利率變動所引起的價格
變化越小。如果預計利率會下跌,債券價格會上漲,則應該加大長久期債券的比例,
以實現收益的最大化。相反,如果預計利率會上漲,債券價格會下跌,則應該增加
組合中久期較短債券的比例,以盡可能減少利率上漲帶來的損失。
(2)收益率曲線配置策略
收益率曲線配置策略是根據對收益率曲線形狀變動的預期建立或改變組合期
限結構。要運用收益率曲線配置策略,必須先預測收益率曲線變動的方向,然后根
據收益率曲線形狀變動的情景分析,構建組合的期限機構。
(3)騎乘策略
騎乘策略是一種基于收益率曲線分析對債券組合進行適時調整的債券投資管
理策略。該策略是指當收益率曲線比較陡峭時,即相鄰期限利差較大時,可以買入
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線陡峭處的債券,也即收益率水平相對較高的債券,隨著持有期
限的延長,債券的剩余期限將會縮短,此時債券的收益率水平將會較投資期初有所
下降,通過債券收益率的下滑來獲得資本利得收益。
(4)信用債券投資策略
信用債市場整體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債發行主體自身信用狀況的變化都會
對信用債券的利差水平產生重要影響,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將從經濟周期、國家
政策、行業景氣度和債券市場的供求狀況等多個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體變化趨
勢;另一方面,本基金還將以內部信用評級為主、外部信用評級為輔,即采用內外
結合的信用研究和評級制度,研究債券發行主體企業的基本面,以確定企業主體債
的實際信用狀況。具體而言,本基金的信用策略主要包括信用債券趨勢判斷、信用
利差分析、收益情景模擬和信用債券精選策略四個方面。
本基金投資的信用債券中(含資產支持證券,下同),其經國內信用評級機構
認定的評級須在AA+(含AA+)以上。評級為AAA的信用債投資占信用債資產的比
例不低于80%;評級為AA+的信用債投資占信用債資產的比例為0-20%。本基金主
動投資信用債采用債項評級,無債項評級的參照主體評級。如因評級下調不滿足上
述要求的,將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調整至符合比例要求。
本基金將綜合參考國內依法成立并擁有證券評級資質的評級機構所出具的信
用評級(具體評級機構名單以基金管理人確認為準)。如出現同一時間多家評級機
構出具信用評級不同的情況,基金管理人需結合自身內部信用評級進行獨立判斷
與認定,以基金管理人的判斷結果為準。
(5)可轉換債券及可交換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利用宏觀經濟變化和上市公司的盈利變化,判斷市場的變化趨勢,選擇
不同的行業,再根據可轉換債券的特性選擇各行業不同的轉債券種。本基金利用可
轉換債券的債券底價和到期收益率來判斷轉債的債性,增強本金投資的相對安全
性;利用可轉換債券溢價率來判斷轉債的股性,在市場出現投資機會時,優先選擇
股性強的品種,獲取超額收益。
可交換債券在換股期間用于交換的股票是發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以下
簡稱“目標公司”)的股票。可交換債券同樣兼具股票和債券的特性。其中,債券
特性與可轉換債券相同,指持有至到期獲取的票面利息和票面價值。股票特性則指
目標公司的成長能力、盈利能力及目標公司股票價格的成長性等。本基金將通過對
可交換債券的純債價值和目標公司的股票價值進行研究分析,綜合開展投資決策。
3、股票投資策略
(1)行業配置
本基金注重對股市發展趨勢的研究,根據行業發展規律和經濟發展趨勢,考慮
外圍國際市場聯動關系,把握中國經濟發展周期、經濟發展方向和經濟增長方式,
通過剖析行業特征指標、行業競爭結構、行業盈利模式、行業景氣度等綜合判斷行
業投資價值,確定和動態調整各行業投資比例。
(2)個股選擇
本基金認為具有穩定的盈利模式、持續良好的財務狀況、領先的行業地位以及
良好的治理結構等特征的上市公司在經濟發展中會顯現出良好的成長和盈利能力。
這些企業能夠充分自如應對市場競爭,并能獲取持續優秀業績回報。本基金將重點
投資于具備價值持續增長特征的企業,以獲取超額回報。
(3)港股通標的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充分挖掘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資金雙向流動機制下
港股市場的投資機會,考察港股通股票的行業屬性和商業模式,在A股暫時無相
應標的的行業中尋找估值低且具有成長性的標的。對于兩地同時上市的公司,考察
其折溢價水平,尋找相對于A股有折價或估值和波動性相當于A股更加穩定的H
股標的。
本基金將持續追蹤A股市場和港股市場的相對估值和市場情況,適時調整組
合中港股通的投資比例。
4、存托憑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資策略執行。
5、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內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對可選的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品種進行
篩選,并嚴格控制單只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的投資比例。此外,由于證券公司短
期公司債券整體流動性相對較差,本基金將對擬投資或已投資的證券公司短期公
司債券進行流動性分析和監測,盡量選擇流動性相對較好的品種進行投資,保證本
基金的流動性。
6、國債期貨交易策略
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本基金將結合國債交易市
場和期貨交易市場的收益性、流動性的情況,通過多頭或空頭套期保值等投資策略
進行套期保值。
若相關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時,基金管理人期貨交易管理從其最新規定,以符合
上述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的變化。
7、信用衍生品投資策略
本基金按照風險管理原則,以風險對沖為目的,參與信用衍生品交易。本基金
將根據所持標的債券等固定收益品種的投資策略,審慎開展信用衍生品投資,合理
確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資金額、期限等。同時,本基金將加強基金投資信用衍生品的
交易對手方、創設機構的風險管理,合理分散交易對手方、創設機構的集中度,對
交易對手方、創設機構的財務狀況、償付能力及杠桿水平等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與
嚴格的準入管理。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投資于股票(含
存托憑證)、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及可交換債券的比例合計不超過
基金資產的20%(其中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2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保
留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市場同時上
市的A+H股合并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
境內和香港市場同時上市的A+H股合并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
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
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
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0)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于開放期
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2)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3)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凈值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
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③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
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
關約定;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
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14)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15)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護賣方屬性的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投資的信用
衍生品名義本金不得超過本基金中對應受保護債券面值的100%;投資于同一信用
保護賣方的各類信用衍生品名義本金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16)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5%。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本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
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12)、(16)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
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
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
情形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本基
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調整后的規定為準。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
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
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
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
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
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或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五、業績比較基準
中債綜合指數(全價)收益率×90%+滬深300指數收益率×9%+恒生指數收益
率×1%
中債綜合指數(全價)是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編制,樣本債券涵
蓋的范圍全面,具有廣泛的市場代表性,涵蓋主要交易市場(銀行間市場、交易所
市場等)、不同發行主體(政府、企業等)和期限(長期、中期、短期等),能夠
很好地反映中國債券市場總體價格水平和變動趨勢。中債綜合指數(全價)各項指
標值的時間序列完整,有利于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場,適合作為本基金的業績比較
基準。
滬深300指數是由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該指數是在上海、深圳證券市場
中選取規模大、流行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300只A股股票為成分股樣本編制而成,
具有良好的市場代表性。
恒生指數是由恒生指數服務有限公司編制,是反映香港股市價幅趨勢最有影
響的一種股價指數。
如果上述基準指數停止計算編制或更改名稱,或者今后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
者市場變化導致本業績比較基準不再適用,又或者市場出現更具權威、且更能夠表
征本基金風險收益特征的業績比較基準,則本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經與本基金托
管人協商同意,在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履行適當程序后調整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
并及時公告,但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六、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其長期平均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
票型基金,高于貨幣市場基金。
本基金如果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需承擔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
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關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相關權利,保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八、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
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
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
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第十六部分側袋機制”
的規定。
第十部分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
款項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戶
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
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
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
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
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
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十一部分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
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國債期貨合約、資產支持證券和銀行存
款本息、應收款項、其他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計
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
日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
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
量的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
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為
基礎,并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為特征
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溢價或折
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
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
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
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
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估值進
行調整并確定公允價值。
四、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權益類證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
(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
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
價,確定公允價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權益類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
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
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固定收益品種估值的估值
(1)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
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
(2)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
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
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收
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
值全價,同時應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回售登記期截
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3)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
轉股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交
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4)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應采用在
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
值。
4.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
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外幣資產價值計算中,涉及主要貨幣對人民幣匯率的,應當以基金
估值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準;涉及到其它幣
種與人民幣之間的匯率,參照數據服務商提供的當日各種貨幣兌美元折算率采用
套算的方法進行折算。
7.國債期貨合約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8、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當日估值價格進行估值,但基金管理
人應依法承擔的估值責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選定第三方未提供估值價格的,依照有
關法律法規及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術確認公允價值。
9.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0.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2.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
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
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
管理人對基金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該類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
日該類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
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各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
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
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
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
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
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
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
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
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
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
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
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
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
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
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
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
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
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估值錯誤。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
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
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
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登記機構
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
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0%時,基金管理人應當
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業
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
原則進行協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凈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
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
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
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況的處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證券/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存款銀行等機構發送
的數據錯誤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
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
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
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
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
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
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
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一
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4.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詳見屆時基金管理人發布的公告。
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
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將對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進
行調整,此項調整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于調整實施日前在規定媒
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
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2.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
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登記機構
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
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仲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的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
10.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
法如下:
H=E×0.5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
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
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率為年費率0.
30%。
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的0.30%年
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3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
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C類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將專門用于本基金的推廣、銷售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1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
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參照
行業慣例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
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
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
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的規定或本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
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會計和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
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年度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
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并
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中華人民共
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
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于信息披露
的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
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
定報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
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
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
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
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
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
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
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網站及基金
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
日前,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載在規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
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基金銷
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托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網
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于規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媒介上登載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凈值信息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
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
的次日,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
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機
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
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
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
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
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的比例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
20%的情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影
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
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并
登載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
項,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
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
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
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業務
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
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托管費、申購費、贖回費、銷售服務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
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新增或調整本基金份額類別設置或基金份額分類規則;
22.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3.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5.本基金連續30、40、45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
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
26.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
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
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的,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
持有人權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九)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報告。清算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
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的規定。
(十二)投資于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
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
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凈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三)投資國債期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國債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等,并
充分揭示國債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
資目標等。
(十四)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投資情況。
(十五)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十六)投資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
(更新)等文件中詳細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資情況,包括投資策略、持倉情況等,
并充分揭示投資信用衍生品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策
略和投資目標。
(十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
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
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
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
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為強化投資者保護,提升信息披露服務質量,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
規定向投資者及時提供對其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資者
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
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
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
財產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
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八、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不可抗力;
2、發生暫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部分側袋機制
一、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
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后及時發布臨時公告,并在五個工作日內聘
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
見。
二、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基金登記機構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賬戶份額為基
礎,確認相應側袋賬戶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份額;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按照啟
用側袋機制后的主袋賬戶份額辦理;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僅辦理主袋賬戶的贖回
申請并支付贖回款項。
2、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賬戶份額的申購、贖回和轉換;
同時,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贖回,并
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確定是否暫停申購。
3、除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主袋賬戶的份額凈值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申購和贖回
外,本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部分的申購、贖回規定適用于主袋賬
戶份額。巨額贖回按照單個開放日內主袋賬戶份額凈贖回申請超過前一開放日主
袋賬戶總份額的10%認定。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招募說明書“基金的投資”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
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基金
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僅需考慮主袋賬戶資產。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用后20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賬戶投資
組合的調整,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側袋賬戶中進行除特定資產處置變現以外的其他投資操作。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側袋賬戶的會計
核算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要求。
五、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1、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主袋賬戶的管理費、托管費和銷售服務費按主袋
賬戶基金資產凈值作為基數計提。
2、與處置側袋賬戶資產相關的費用可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賬戶資
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且不得收取管理費。
3、因啟用側袋機制產生的咨詢、審計費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六、側袋賬戶中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
特定資產以可出售、可轉讓、恢復交易等方式恢復流動性后,基金管理人應當
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采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式,及時
向側袋賬戶份額持有人支付對應變現款項。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無論側袋賬戶資產是否全部完成變現,基金管理人都應當
及時向側袋賬戶全部份額持有人支付已變現部分對應的款項。若側袋賬戶資產無
法一次性完成處置變現,基金管理人在每次處置變現后均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
求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側袋賬戶資產全部完成變現并終止側袋機制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聘請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七、側袋機制的信息披露
1、臨時公告
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者利
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2、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招募說明書“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規定的基金凈值信息披
露方式和頻率披露主袋賬戶份額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實施
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和累計凈值。
3、定期報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側袋賬
戶相關信息,基金定期報告中的基金會計報表僅需針對主袋賬戶進行編制。會計師
事務所對基金年度報告進行審計時,應對報告期內基金側袋機制運行相關的會計
核算和年度報告披露等發表審計意見。
第十七部分風險揭示
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一種長期投資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資,降低投資單一證券所帶來的個別風險。基金不同于銀行儲蓄和債券等能夠提
供固定收益預期的金融工具,投資人購買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額分享基金投資
所產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擔基金投資所帶來的損失。
基金在投資運作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既包括市場風險,也包括基金自身
的管理風險、技術風險和合規風險等。巨額贖回風險是開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種風
險,對于本基金來說,巨額贖回即當單個開放日基金份額的凈贖回申請超過前一開
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投資人將可能無法及時贖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額。
基金分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債券型基金、貨幣市場基金等不同類型,
投資人投資不同類型的基金將獲得不同的收益預期,也將承擔不同程度的風險。一
般來說,基金的收益預期越高,投資人承擔的風險也越大。
投資人應當認真閱讀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
件,了解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并根據自身的投資目的、投資期限、投資經驗、資
產狀況等判斷基金是否和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
投資人應當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額投資和零存整取等儲蓄方式的區別。定期
定額投資是引導投資人進行長期投資、平均投資成本的一種簡單易行的投資方式。
但是定期定額投資并不能規避基金投資所固有的風險,不能保證投資人獲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儲蓄的等效理財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及其凈值高低并不預示其未
來業績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做出投資決策后,基金運
營狀況與基金凈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負擔。
投資人應當通過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其他機構申購和贖回
基金,基金銷售機構名單詳見本基金其他相關公告。
一、投資于本基金的主要風險包括
1、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導致基金收益水平變化而產生風險,主要
包括:
(1)政策風險。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
發展政策等)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隨著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變化。本基金主要投資于股票和債券,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
險。
(3)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
(4)通貨膨脹風險。如果發生通貨膨脹,基金投資于證券所獲得的收益可能
會被通貨膨脹抵消,從而影響基金資產的保值增值。
(5)再投資風險。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固定收益證券利息收入再投
資收益的影響,這與利率上升所帶來的價格風險(即利率風險)互為消長。
2、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主要指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信用證券發行主體信用狀況惡化,導致
信用評級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約進行兌付的風險,另外,信用風險也包括證券
交易對手因違約而產生的證券交割風險。
3、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因證券市場交易量不足,導致證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變現的
風險。流動性風險還包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致使沒有足夠的現金應付贖回支付所
引致的風險。
4、操作風險
操作風險是指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
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例如,越權違規交易、會計部門欺詐、交易錯
誤、IT系統故障等風險。
5、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資管理水平直接影響基金
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對經濟形勢和證券市場判斷不準確、獲取的信息不充分、
投資操作出現失誤等,都會影響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規風險
合規風險指基金管理或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違反基
金合同有關規定的風險。
7、本基金的特有風險
(1)本基金為二級債基,可投資于股票及存托憑證,具有對相關市場的系統
性風險,不能完全規避市場下跌的風險和個券風險,在市場大幅上漲時也不能保
證基金凈值能夠完全跟隨或超越市場上漲幅度。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
的80%,該類債券的特定風險即成為本基金及投資者主要面對的特定投資風險。
債券的投資收益會受到宏觀經濟、政府產業政策、貨幣政策、市場需求變化、行
業波動等因素的影響,可能存在所選投資標的的成長性與市場一致預期不符而造
成個券價格表現低于預期的風險。
(2)資產支持證券投資風險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主要包括資產抵押貸款支持證券(ABS)、住房抵
押貸款支持證券(MBS)等證券品種,是一種債券性質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資者支
付的本息來自于基礎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或剩余權益。與股票和一般債券不同,資
產支持證券不是對某一經營實體的利益要求權,而是對基礎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
流和剩余權益的要求權,是一種以資產信用為支持的證券,所面臨的風險主要包括
交易結構風險、各種原因導致的基礎資產池現金流與對應證券現金流不匹配產生
的信用風險、市場交易不活躍導致的流動性風險等。
(3)國債期貨交易風險
本基金可參與國債期貨交易,國債期貨的交易可能面臨市場風險、基差風險、
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是因期貨市場價格波動使所持有的期貨合約價值發生變化
的風險。基差風險是期貨市場的特有風險之一,是指由于期貨與現貨間的價差的波
動,影響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發生意外損益的風險。流動性風險可分為兩類:
一類為流通量風險,是指期貨合約無法及時以所希望的價格建立或了結頭寸的風
險,此類風險往往是由市場缺乏廣度或深度導致的;另一類為資金量風險,是指資
金量無法滿足保證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頭寸面臨被強制平倉的風險。
(4)港股市場投資風險
本基金在參與港股市場投資時,將受到全球宏觀經濟和貨幣政策變動等因素
所導致的系統性風險。
港股市場實行T+0回轉交易機制(即當日買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當日
賣出),同時對個股不設漲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場結構性產品和衍生品種類相對
豐富以及做空機制的存在;港股股價受到意外事件影響可能表現出比A股更為劇
烈的股價波動,本基金的波動風險可能相對較大。
本基金可通過港股通投資于港股,港股通業務試點期間存在每日額度和總額
度限制。總額度余額少于一個每日額度的,上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自下一港股通
交易日起停止接受買入申報,本基金將面臨不能通過港股通進行買入交易的風險;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開市前階段,當日額度使用完畢的,新增的買單申報將
面臨失敗的風險;在聯交所持續交易時段,當日額度使用完畢的,當日本基金將面
臨不能通過港股通進行買入交易的風險。
本基金將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在交易時間內提交訂單依據的港幣買入參考
匯率和賣出參考匯率,并不等于最終結算匯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終,中國證券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凈額換匯,將換匯成本按成交金額分攤至每筆交易,確定交
易實際適用的結算匯率。故本基金投資面臨匯率風險。
根據現行的港股通規則,只有滬港兩地均為交易日且能夠滿足結算安排的交
易日才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連貫的情形(如內地市場因放假等原
因休市而香港市場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進行交易),而導致基金所持的港股
組合在后續港股通交易日開市交易中集中體現市場反應而造成其價格波動驟然增
大,進而導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組合在資產估值上出現波動增大的風險。
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
金資產投資于港股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于港股,基金資產并非必然投資港股。
(5)存托憑證的投資風險
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在承擔境內上市交易股票投資的共同風險外,還將承擔
與存托憑證、創新企業發行、境外發行人以及交易機制相關的特有風險,具體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風險:
1)與存托憑證相關的風險
①存托憑證是新證券品種,由存托人簽發、以境外證券為基礎在中國境內發行,
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存托憑證持有人實際享有的權益與境外基礎證券持有人
的權益雖然基本相當,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礎證券。
②本基金買入或者持有紅籌公司境內發行的存托憑證,即被視為自動加入存
托協議,成為存托協議的當事人。存托協議可能通過紅籌公司和存托人商議等方式
進行修改,本基金無法單獨要求紅籌公司或者存托人對存托協議作出額外修改。
③本基金持有紅籌公司存托憑證,不是紅籌公司登記在冊的股東,不能以股東
身份直接行使股東權利;本基金僅能根據存托協議的約定,通過存托人享有并行使
分紅、投票等權利。
④存托憑證存續期間,存托憑證項目內容可能發生重大、實質變化,包括但不
限于存托憑證與基礎證券轉換比例發生調整、紅籌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對存托協議
作出修改,更換存托人、更換托管人、存托憑證主動退市等。部分變化可能僅以事
先通知的方式,即對本基金生效。本基金可能無法對此行使表決權。
⑤存托憑證存續期間,對應的基礎證券等財產可能出現被質押、挪用、司法凍
結、強制執行等情形,本基金可能存在失去應有權利的風險。
⑥存托人可能向存托憑證持有人收取存托憑證相關費用。
⑦存托憑證退市的,本基金可能面臨存托人無法根據存托協議的約定賣出基
礎證券,本基金持有的存托憑證無法轉到境內其他市場進行公開交易或者轉讓,存
托人無法繼續按照存托協議的約定為本基金提供相應服務等風險。
2)與創新企業發行相關的風險
創新企業證券首次公開發行的價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凈資產賬面值,或者高
于公司在境外其他市場公開發行的股票或者存托憑證的發行價格或者二級市場交
易價格。
3)與境外發行人相關的風險
①紅籌公司在境外注冊設立,其股權結構、公司治理、運行規范等事項適用境
外注冊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已經在境外上市的,還需要遵守境外上市地相
關規則。投資者權利及其行使可能與境內市場存在一定差異。此外,境內股東和境
內存托憑證持有人享有的權益還可能受境外法律變化影響。
②紅籌公司可能僅在境內市場發行并上市較小規模的股票或者存托憑證,公
司大部分或者絕大部分的表決權由境外股東等持有,境內投資者可能無法實際參
與公司重大事務的決策。
③紅籌公司存托憑證的境內投資者可以依據境內《證券法》提起證券訴訟,但
境內投資者無法直接作為紅籌公司境外注冊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資者,依據當
地法律制度提起證券訴訟。
4)與交易機制相關的風險
①境內外市場證券停復牌制度存在差異,紅籌公司境內外上市的股票或者存
托憑證可能出現在一個市場正常交易而在另一個市場實施停牌等現象。
②紅籌公司在境外上市股票或存托憑證的價格可能因基本面變化、第三方研
究報告觀點、境內外交易機制差異、異常交易情形、做空機制等出現較大波動,可
能對境內證券價格產生影響。
③在境內法律及監管政策允許的情況下,紅籌公司現在及將來境外發行的股
票可能轉移至境內市場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實施配股、非公開發行、回購等行為,
從而增加或者減少境內市場的股票或者存托憑證流通數量,可能引起交易價格波
動。
④本基金持有的紅籌公司境內發行的證券,暫不允許轉換為公司在境外發行
的相同類別的股票或者存托憑證;本基金持有境內發行的存托憑證,暫不允許轉換
為境外基礎證券。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會給本基金投資帶來特殊交易風險。
(6)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投資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于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由于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非公開發行
和交易,且限制投資者數量上限,潛在流動性風險相對較大。若發行主體信用質量
惡化或投資者大量贖回需要變現資產時,受流動性所限,本基金可能無法賣出所持
有的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由此可能給基金凈值帶來不利影響或損失。
(7)信用衍生品的投資風險
為對沖信用風險,本基金可能投資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資可能面臨流
動性風險、償付風險以及價格波動風險。
1)流動性風險
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轉讓過程中因無法找到交易對手或交易對手較少,導致難
以將信用衍生品以合理價格變現的風險。
2)償付風險
在信用衍生品存續期間,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場及環境變化,創設機構可能出現
經營狀況不佳或創設機構的現金流與預期發生一定偏差,從而影響信用衍生品結
算的風險。
3)價格波動風險
由于創設機構或所受保護的債券主體經營狀況或利率環境發生變化,引起信
用衍生品價格出現波動的風險。
(8)基金合同終止的風險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5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
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合同自動終止,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故投
資者將面臨基金合同自動終止的風險。
二、流動性風險管理
1、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本基金申購、贖回的具體安排請參見招募說明書第八部分的內容。
本基金的投資者分散度較高,除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
致被動達到或超過50%的,單一投資者或存在一致行動人關系的投資者持有份額集
中度不存在達到或超過5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將審慎確認大額申購和大額贖回,
強化對本基金巨額贖回的事前監測、事中管控與事后評估,保證不損害公眾投資者
的合法權益。
2、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的投資對象是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股票)、存托憑證、內地與
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允許買賣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股票(以下簡
稱“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債、短期融資券、
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公開發行的次級債、
可轉換公司債券(含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公司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
政府支持債券、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
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國債期貨、信用衍生品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
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投資標的流動性屬性是重要的投資依據,基金管理人通過對各類金融工具進
行流動性分類管理,分散安排各類資產到期時間分布,有效保障基金流動性安全。
3、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根據《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實施流動性風
險管理,并針對性制定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盡量避免或減小因發生流動性風險而
導致的投資者損失,最大程度的降低巨額贖回情形下的可能出現的流動性風險。
4、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本基金管理人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當難以應對巨額贖回時,
將在特定情形下運用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請等進行適度調整,具體包括
但不限于:
(1)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2)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延期辦理贖回申請;
(4)收取短期贖回費;
(5)暫停基金估值;
(6)擺動定價;
(7)側袋機制;
(8)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
5、啟用側袋機制的風險揭示
側袋機制是一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是將特定資產分離至專門的側袋賬戶
進行處置清算,并以處置變現后的款項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
隔離并化解風險。但基金啟用側袋機制后,側袋賬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金份額凈值,
并不得辦理申購、贖回和轉換,僅主袋賬戶份額正常開放贖回,因此啟用側袋機制
時持有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將在啟用側袋機制后同時持有主袋賬戶份額和側袋賬戶
份額,側袋賬戶份額不能贖回,其對應特定資產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定性,最終變
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資產的估值,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失。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因本基金不披露側袋賬戶份額的凈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凈值或凈值區間的,也不作為特定
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因此對于特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最終變現價格,基金管
理人不承擔任何保證和承諾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政策,因此實施側袋機制
后主袋賬戶份額存在暫停申購的可能。
啟用側袋機制后,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僅需
考慮主袋賬戶資產,并根據相關規定對分割側袋賬戶資產導致的基金凈資產減少
進行按投資損失處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業績指標不能反映特定資產的真實價值
及變化情況。
針對實施上述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關業務程序,
確保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實施。
同時,基金管理人將密切關注市場資金動向,提前調整投資和頭寸安排,盡可
能的避免出現不得不實施上述備用風險管理工具的流動性風險,將對投資者可能
出現的潛在影響降至最低。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和基
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并自決
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
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
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
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不超過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
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
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
期限。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
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
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
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并獲得
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相關權利,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
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基
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
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等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
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
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
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
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但應監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
問提供服務需要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
資料,保存時間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
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
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
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
法律行為;
(24)基金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
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
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
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
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
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為基金辦理
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
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
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
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托管資金專門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其他賬
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應監管機構、司法機關
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提供的情況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
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不低于法律
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2)從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
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
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
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
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
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
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和登記機構的相關交易及業務
規則;
(1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設日常機構。在本基金存續期內,根據本基金的運作
需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設立日常機構,日常機構的設立與運作應當根據相
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進行。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法
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或調高銷售服務費,但法律法
規要求調整該等報酬標準或調高銷售服務費的除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事項。
2.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
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
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或銷售服務費、變更收費方式、
調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5)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規
則;
(6)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7)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
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
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
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
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
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
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
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
方式和聯系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
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
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機
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代
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
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
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
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
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本基金在權
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
式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
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進
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
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
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
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
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有效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
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
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
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網絡、電話等其他非
現場方式或者以非現場方式與現場方式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
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會議程序可
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
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
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
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
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
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
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
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
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
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
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
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
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
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
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
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
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
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
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
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
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
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
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
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
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
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基
金份額10%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
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在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
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權他人
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
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賬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十)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
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
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
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和
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并自決
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
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
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
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不超過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
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
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
期限。
四、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因本基金合同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各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
商、調解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
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
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恪守各自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
勉、盡責地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約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
益。
本基金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并從其解釋。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
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第二十部分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簡稱“管理人”)
名稱:國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崗廈社區金田路3086號大百匯廣場31層02-0
4單元
法定代表人:王瑤
成立時間:2013年5月31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監會
批準設立文號:證監許可〔2013〕667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柒億伍仟萬元整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資產管理和中國證監會
許可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或簡稱“托管人”)
名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時間: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貳仟玖佰肆拾叁億捌仟柒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整
經營范圍:吸收人民幣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理票
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從
事同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險箱
服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匯兌換;國際結算;同業外匯拆借;外
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結匯、售匯;發行和代理發行股票以
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匯買賣;代
客外匯買賣;外匯信用卡的發行和代理國外信用卡的發行及付款;資信調查、咨詢、
見證業務;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國際貴金屬買賣;海外分支機構經營與當地法律
許可的一切銀行業務;在港澳地區的分行依據當地法令可發行或參與代理發行當
地貨幣;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資運作進
行監督:
1、對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對象是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股票)、存托憑證、內地與
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允許買賣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股票(以下簡
稱“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債、短期融資券、
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公開發行的次級債、
可轉換公司債券(含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公司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
政府支持債券、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
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國債期貨、信用衍生品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
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
投資于股票(含存托憑證)、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及可交換債券的
比例合計不超過基金資產的20%(其中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
產的2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
保留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國債期貨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如果法律法規或
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
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基金管理人應將擬投資的債券庫等各投資品種的具體范圍及時提供給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對各投資品種的具體范圍予以更新和
調整,并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據上述投資范圍對基金的投資進行監
督。
2、對基金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投資于股票(含
存托憑證)、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及可交換債券的比例合計不超過
基金資產的20%(其中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2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保
留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市場同時上
市的A+H股合并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
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市場同時上市的A+H股合并計算),不超過該證
券的10%;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
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
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
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0)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
式基金以及處于開放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30%;
(12)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3)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凈值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
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③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
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80%,以符合
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
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14)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15)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5%。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本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
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2)、(15)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
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
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
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
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調整后的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
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
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
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
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
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資產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及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
行復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監督和核查中發現基金管理人
違反上述約定,應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應及時核對確認并
以書面形式對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提示
事項進行復查。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提示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
金托管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四)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本協議的規定,
應當拒絕執行,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
告。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本協
議規定的,應當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
告。
(五)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提供
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1、在本協議的有效期內,在不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以及不妨礙基金托管人遵
守相關法律法規及其行業監管要求的基礎上,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基金托管人履行
本協議的情況進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
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
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
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2、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
理、無正當理由未執行或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理人發
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
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報告中國證監會。
3、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
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或法律
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另有規定,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
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
與獨立。
5、除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
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資金的驗資和入賬
1、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
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的,由
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內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
對基金進行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
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2、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在基金托管人處為本基金
開立的基金銀行賬戶中,并確保劃入的資金與驗資確認金額相一致。
(三)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開設本基金的銀行賬戶。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
鑒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
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行。
3、本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本
基金的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銀行賬戶的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進行定期存款投資的賬戶開設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義在基金托管人認可的存款銀行的指定營業網點開立存
款賬戶,基金托管人負責該賬戶銀行預留印鑒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賬戶開立和賬
戶相關信息變更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應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開戶或賬戶變更所
需的相關資料。
(五)基金證券賬戶、結算備付金賬戶及其他投資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當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
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2、本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轉讓本基金的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證券
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
付金賬戶,用于辦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內的全部基金在證券交易
所進行證券投資所涉及的資金結算業務。結算備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
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4、在本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的,
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應當比照并遵守上述
關于賬戶開設、使用的規定。
(六)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
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中國人民銀
行報備,在上述手續辦理完畢之后,基金托管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
管賬戶和資金結算專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和資金的清算。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對其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
大合同及有關憑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有關重大合同后應在收到合同正本
后30日內將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給基金托管人。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
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
人與基金托管人按規定各自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的規定。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與合同原
件核對一致并加蓋公章的合同復印件或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
轉移。
五、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復核
1、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各類基金份額凈
值是指計算日該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該類基金份額總數后的價值。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財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
《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
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
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
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后計算得出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
凈值并以雙方約定的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對凈值計算結果進行
復核,并以雙方約定的方式將復核結果傳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
值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3、當相關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觀反映基金財產公
允價值時,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價值的價格估值。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
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雙方應
及時進行協商和糾正。
5、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四位內(含第四位)發生差
錯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當基金份額凈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
立即予以糾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計價錯誤達到基金份額
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計價錯
誤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報中國證監
會備案的同時及時進行公告。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對前述內容另有規定的,按其
規定處理。如果行業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凈值數據錯誤,導致該基金財產或基
金份額持有人的實際損失,基金管理人應對此承擔責任。若基金托管人計算的凈值
數據正確,則基金托管人對該損失不承擔責任;若基金托管人計算的凈值數據也不
正確,則基金托管人也應承擔部分未正確履行復核義務的責任。如果上述錯誤造成
了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不當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
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不當得利之主體主張返還不當得利。如果返
還金額不足以彌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擔的賠償金額,則雙方按照各自
賠償金額的比例對返還金額進行分配。
7、由于不可抗力,或證券/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存款銀行等機構發送
的數據錯誤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
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復核結果與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存在差異,且雙方經
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對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
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將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會計核算
1、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賬
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記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賬冊,對雙方各自
的賬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理方法
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2、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定期就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進行核對。如發現存
在不符,雙方應及時查明原因并糾正。
3、基金財務報表和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
制,應于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說明書的信息
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定
網站上。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產
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
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
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
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
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
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
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
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
定報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
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應及時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
留足充分的時間,便于基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
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
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務
處理為準。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托管業務部門
公章或者出具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的復核意見書或進行電子確認,雙方各自留
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
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
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登記機構保存期不少于2
0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
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七、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方式
(一)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
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并從其解釋。
(二)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因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
可通過友好協商解決。但爭議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的,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
位于北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并按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
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
(三)除爭議所涉的內容之外,本協議的當事人仍應履行本協議的其他規定。
八、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變更。變更后的新協議,其內
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變更后的新協議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托管協議的終止
發生以下情況,本托管協議應當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本基金更換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
4、發生《基金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基金
的財產進行清算。
第二十一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務。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市場狀況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務能力的變化,增加、修改以
下服務項目或服務內容:
一、主動通知服務
基金管理人通過短信、電子郵件、郵寄信件或主動致電等方式按基金份額持有
人意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各項主動通知服務。主動通知服務內容包括賬戶交
易確認通知、紙質賬單寄送失敗通知、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相關的基金管理人公告及
重要信息通知等服務。請基金份額持有人留意各聯系方式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二、查詢服務
基金管理人開通了24小時自助語音服務和網上查詢服務。基金份額持有人可
通過以上方式進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詢和持有人賬戶信息查詢。客服專員在工作
時間還可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查詢、答疑服務。
具體查詢內容:最新公告、各基金產品介紹、基金管理人介紹等基金管理人信
息;基金交易信息、資產市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收益分配等賬戶信息。
三、資料索取服務
為方便基金份額持有人辦理各種直銷交易手續,基金管理人網站上提供直銷
業務表單下載。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通過客戶服務熱線向客服專員索取業務表格。
另外,基金管理人還可提供對賬單、資產證明等資料。
四、資訊服務定制
為進一步提升服務品質,滿足基金份額持有人個性化需要,基金管理人推出全
方位資訊服務定制計劃。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客戶服務熱線、客服郵箱定制各類
資訊服務。
基金管理人會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要求通過電子郵件、短信等方式提供交
易確認通知、持有基金周凈值、對賬單等資訊服務。
基金管理人可不定期發送其他資訊,以便基金份額持有人及時了解基金管理
人發布的公告信息、市場研判、最新動態等。
五、基金理財業務咨詢
為更好地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溝通,客服專員可以在工作時間內為基金份額持
有人解答基金理財方面的疑問,提供關于基金理財的咨詢服務。
六、投訴建議受理
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項服務有疑問,可通過語音留言、
發送電子郵件、客服熱線等方式隨時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將采用限期處
理、分級管理的原則,及時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投訴建議。
七、互動活動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舉辦各種互動活動,以加
強基金份額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互動聯系。
八、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中心聯系方式
客戶服務熱線:400-160-6000;010-5651 7299
人工坐席服務時間:周一至周五(除節假日)9:00-17:00
網址:www.glfund.com
客服郵箱:services@glfund.com
九、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聯系基金管理人
客戶服務熱線。請確保投資前,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銷售機構的住所,投資者
可免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
投資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網站上進行查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部分備查文件
(一)中國證監會準予國聯穩健增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注冊的批復文件
(二)《國聯穩健增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國聯穩健增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四)關于申請募集國聯穩健增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之法律意見
(五)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基
金投資人可免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
復印件。
國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