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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聯穩健增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2025-05-12 文字大小 【 】 【打印
            
國聯穩健增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國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釋義......................................................................................................................................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況..................................................................................................................9
第四部分基金份額的發售................................................................................................................11
第五部分基金備案............................................................................................................................13
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1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24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32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41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44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額的登記............................................................................................................45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資....................................................................................................................47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財產....................................................................................................................56
第十四部分基金資產估值................................................................................................................57
第十五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64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67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69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0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78
第二十部分違約責任........................................................................................................................80
第二十一部分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81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82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項....................................................................................................................83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內容摘要....................................................................................................84
第一部分前言
一、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據和原則
1.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合同當事人的
權利義務,規范基金運作。
2.訂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
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
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
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
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
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
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3.訂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則是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投資人合法權
益。
二、基金合同是規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與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與基金合同有沖突,均以基金合同為準。基金合同當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
投資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三、國聯穩健增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
監會”)注冊。
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和市場
前景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
產,但不保證投資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四、基金參與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下簡稱“港股通機
制”)下港股通相關業務,基金資產投資于港股,會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
境、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港股市場
股價波動較大的風險(港股市場實行T+0回轉交易,且對個股不設漲跌幅限
制,港股股價可能表現出比A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匯率風險(匯率波動
可能對基金的投資收益造成損失)、港股通機制下交易日不連貫可能帶來的風
險(在內地開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時賣
出,可能帶來一定的流動性風險)等。本基金投資于港股的具體風險煩請查閱
本基金招募說明書的風險揭示章節的具體內容。
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
基金資產投資于港股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于港股,基金資產并非必然投資
港股。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存托憑證,會面臨與境內上市交易股票投資的共同
風險,還可能面臨與存托憑證發行及交易機制相關的特有風險。
為對沖信用風險,本基金可能投資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資可能面
臨流動性風險、償付風險以及價格波動風險。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內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如與基金合同有沖突,
以基金合同為準。
六、本基金按照中國法律法規成立并運作,若基金合同的內容與屆時有效
的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一致,應當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部分釋義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國聯穩健增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國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國聯穩健增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
同》及對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國聯穩健增益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國聯穩健增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
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國聯穩健增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
售公告》
8、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
件、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
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并經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改的《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0、《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年10月1日
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
做出的修訂
11、《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
1日實施的,并經2020年3月20日中國證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
的決定》修正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
不時做出的修訂
12、《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
年10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
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5、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16、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
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7、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

18、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
內合法登記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
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19、合格境外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
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使用來自境外的資
金進行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
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20、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1、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
資人
22、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
額、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3、銷售機構:指國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
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
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4、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
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
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5、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國聯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國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6、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7、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
機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及轉托管等業務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余
情況的賬戶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
確認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
財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
長不得超過3個月
31、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及相關金融期貨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
的開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n為自然數
35、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若本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且該工作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時,則基金管理人有
權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本基金暫停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并公告)
36、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7、《業務規則》:指《國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
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時修訂,規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
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38、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39、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0、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
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1、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資產中計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
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的費用
42、基金份額類別:指根據認/申購費用、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不同,將
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各基金份額類別代碼不同,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
額累計凈值或有不同
43、A類基金份額或A類份額:指在投資人認/申購時收取認/申購費用,
并不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
44、C類基金份額或C類份額:指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
而不收取認/申購費用的基金份額
45、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
公告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
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6、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
所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7、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
申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
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8、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
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
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9、港股通:指內地投資者委托內地證券公司,經由上海證券交易所、深
圳證券交易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滬
港通、深港通規定范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0、元:指人民幣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債券利息、紅利、股息、票據投資收益、
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
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2、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
收款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3、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4、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5、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
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56、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
報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
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7、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
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
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58、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
份額凈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
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
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59、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分離至一個專
門賬戶進行處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
待,屬于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
專門賬戶稱為側袋賬戶
60、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
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
值準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
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61、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證券交易所或銀行間市場相關業務規則,專門用
于管理信用風險的信用衍生工具
62、信用保護買方:亦稱信用保護購買方,指接受信用風險保護的一方
63、信用保護賣方:亦稱信用保護提供方,是提供信用風險保護的一方
64、名義本金:亦稱交易名義本金,是一筆信用衍生產品交易提供信用風
險保護的金額,各項支付和結算以此金額為計算基準
6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觀事件
66、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國聯穩健增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況
一、基金名稱
國聯穩健增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二、基金的類別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四、基金的投資目標
在注重資產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前提下,積極主動調整投資組合,追求基金
資產的長期穩定增值,并力爭獲得超過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業績。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為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
幣。
六、基金份額初始面值和認購費用
本基金基金份額初始面值為人民幣1.00元,按初始面值發售。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認購費率按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規定執
行。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認購費用。
七、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本基金根據認購/申購費用、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不同,將基金份額分為
不同的類別。其中,A類基金份額為在投資人認/申購時收取認/申購費用,并不
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C類基金份額為從本類別
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而不收取認/申購費用的基金份額。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代碼。由于基金費用的不
同,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
累計凈值。
有關基金份額類別的具體設置、費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確定,并在招募
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中公告。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根據基
金運作情況,基金管理人可在不違反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不損害現有基金份額
持有人權益的情況下,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停止現有基
金份額類別的銷售、或者變更收費方式、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額類別、或者調
整基金份額分類規則等,調整實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第四部分基金份額的發售
一、基金份額的發售時間、發售方式、發售對象
1.發售時間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具體發售時間見基金份額發
售公告。
2.發售方式
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公開發售,各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
份額發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網站的公示。
3.發售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
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
人。
二.基金份額的認購
1.認購費用
本基金基金份額分為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投資人認購A類基
金份額時支付認購費用,認購C類基金份額不支付認購費用,而是從該類別基
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及基
金產品資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認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
2.募集期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轉份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3.基金認購份額的計算
基金認購份額具體的計算方法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
4.認購份額余額的處理方式
認購份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5.認購申請的確認
基金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生效,而僅代表銷售
機構確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
認購申請及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三、基金份額認購金額的限制
1.投資人認購時,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每個基金交易賬戶的單筆最低認購金額進行限制,具
體限制請參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募集期間的單個投資人的累計認購金額進行限制,具
體限制和處理方法請參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4.基金投資者在基金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認購費按每筆認購
申請單獨計算。認購申請一經受理不得撤銷。
5.如本基金單一投資者累計認購的基金份額數達到或者超過基金總份額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資人的認購申請進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認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變相規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認購申請。投資人認
購的基金份額數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記機構的確認為準。
第五部分基金備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
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于200人的條件
下,基金募集期屆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
金發售,并在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
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取
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
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
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
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
承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
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
露;連續5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合同自動終止,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但應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
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
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銷售機構開通電話、傳真或網上等交易方式,投
資人可以通過上述方式進行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具體辦法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公告。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
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及相關金融期貨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若本
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且該工作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時,則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
實際情況決定本基金暫停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并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
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
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
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
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決定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的具體日期,具
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
辦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
購、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
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
該類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該類別基金
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后次序進行順
序贖回;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且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
響的前提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投資者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辦理時間、處
理規則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
定為準。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
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人在提交申購申請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人
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
不成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在
規定時間內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
購生效。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
回時,贖回生效。
投資者贖回申請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
款項。
遇證券、期貨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
交換系統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
流程時,贖回款項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劃出。在發生巨額贖回或本基金合同載
明的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本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
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進行調
整,并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提前公告。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
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2日后(包括該日)
及時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
購不成立或無效,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生效,而僅代表銷
售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與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
為準。對于申購、贖回申請及申購、贖回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者應及時查
詢。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基金管理人或登記機構可根據相關業務規則,
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進行調整,本基金管理人將于調整實施前按照有關規定予
以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人首次申購和每次申購的最低金額以及每次贖
回的最低份額,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人每個基金交易賬戶的最低基金份額余額,具
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具體規定請
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權規定單個投資人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具體金額請
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權規定本基金的總規模限額和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具體
規模或比例上限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6.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
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
法權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
規模予以控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
份額等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
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為A類和C類兩類基金份額,兩類基金份額單獨設置基金代
碼,分別計算和公告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本基金各類份額凈值
的計算,均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
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在當天
收市后計算,并在T+1日(包括該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
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為避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額凈值的
小數點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響,基金管理人可提高基金份額凈值的精度。
2.申購份額的計算及余額的處理方式:本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詳見招募說
明書。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及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中列示。申購的有效份額為凈申購金額除以當日的該類基金
份額凈值,有效份額單位為份,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
點后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3.贖回金額的計算及處理方式:本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詳見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的贖回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中
列示。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扣
除相應的費用,贖回金額單位為元。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數點后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4.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由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C類基金份
額不收取申購費用。
5.本基金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
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贖回費用歸入基金財產的比例具體見招募說明書,
未歸入基金財產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其中,對持續持
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于1.5%的贖回費,并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6.本基金的申購費率、申購份額具體的計算方法、贖回費率、贖回金額具
體的計算方法和收費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確定,并在招募說
明書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
并最遲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上公告。
7.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
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
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基金合同約定和對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定期或
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
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按中國證監會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贖回費率和銷售服務費率。
七、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證券、期貨交易所或銀行間債券交易市場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
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或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異常情況導致基
金銷售系統、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7.申購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模、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單
一投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情形;
8.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
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
10.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8、10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
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
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拒絕的,被拒絕的申購
款項本金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
申購業務的辦理并依法公告。
八、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
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
基金資產凈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
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除第4項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
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
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
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
第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
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
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
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
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
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
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
定全額贖回、部分延期贖回或暫停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
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
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
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
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
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
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別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
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
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
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3)若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
總份額20%以上的贖回申請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權延期辦理贖回申請:對
于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20%以上的贖回申請,可
進行延期辦理;對于該基金份額持有人未超過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
權根據前段“(1)全額贖回”或“(2)部分延期贖回”的約定方式與其他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一并辦理。但是,如該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取消
贖回,則其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
(4)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
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
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
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
理方法,并在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
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基金管理人應于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
值。
3、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日,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
基金管理人應根據《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
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個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
十一、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
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
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二、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
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
讓的申請并由登記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
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
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
形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非交易過戶,
或者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或國家有權機關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理的行為。無論在上
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或者是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或國家有權機關要求的劃轉主體。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
承;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
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
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
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四、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
金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五、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
扣款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
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六、基金份額的凍結、解凍和質押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
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被凍結
的,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并凍結。法
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對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形下,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基金管
理人可制定相應的業務規則,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公告。
十七、其他業務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對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形下,辦理其他基金業務,基金管理人可
制定相應的業務規則,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公告。
十八、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
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簡況
名稱:國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崗廈社區金田路3086號大百匯廣場31層02-
04單元
法定代表人:王瑤
設立日期:2013年5月31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3〕667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柒億伍仟萬元整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010-56517000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
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
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
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并獲
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相關權利,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
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
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
購、贖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等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
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
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但應監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
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
相關資料,保存時間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
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
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
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
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
基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
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時間:1983年10月31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改革中國
銀行體制的請示報告》(國發[1979]72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貳仟玖佰肆拾叁億捌仟柒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號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
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
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
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
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為基金辦
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
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
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
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
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托管資金專門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其他
賬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應監管機構、司
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提供
的情況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
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不低于
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2)從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
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
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
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
務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
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和登記機構的相關交易及業
務規則;
(1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
代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設日常機構。在本基金存續期內,根據本基金的
運作需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設立日常機構,日常機構的設立與運作應
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進行。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
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或調高銷售服務費,但法律
法規要求調整該等報酬標準或調高銷售服務費的除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
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
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或銷售服務費、變更收費方
式、調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5)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
規則;
(6)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7)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
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
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
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
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
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
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
聯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
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
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
管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
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
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
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
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
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
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
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
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
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有效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
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
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
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
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
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網絡、電話等其
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非現場方式與現場方式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會議程序可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
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
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
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
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
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生一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
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
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
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
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
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
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
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
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
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
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
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
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
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
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
金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
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
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
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
人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
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
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
與或授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
(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賬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十、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
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
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
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
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
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
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中華
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
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基金托管人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
金托管業務資料,及時向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辦理基金財產和基
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中華
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
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
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4、新任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財產和基金托
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應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作出對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
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三、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相應內容進行修改
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訂立
托管協議。
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
管、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
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額的登記
一、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
本基金的登記業務指本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
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
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
戶等。
二、基金登記業務辦理機構
本基金的登記業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
辦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登記業務的,應與代理人簽訂委托
代理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機構在投資者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登
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
非交易過戶等事宜中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基金登記機構的權利
基金登記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1.取得登記費;
2.建立和管理投資者基金賬戶;
3.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戶資料、交易資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4.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登記業務的辦理時間及規則進行調整,并
依照有關規定于開始實施前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四、基金登記機構的義務
基金登記機構承擔以下義務:
1.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本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
2.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本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
3.妥善保存登記數據,并將基金份額持有人名稱、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額明
細等數據備份至中國證監會認定的機構。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不
得少于20年;
4.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賬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因違反該保密義務對
投資者或基金帶來的損失,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及法
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規定為投資者辦理非交易過戶業務、提供其他
必要的服務;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監督;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在注重資產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前提下,積極主動調整投資組合,追求基金
資產的長期穩定增值,并力爭獲得超過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業績。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對象是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股票)、存托憑證、
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允許買賣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股票
(以下簡稱“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債、
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公
開發行的次級債、可轉換公司債券(含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公司債
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政府支持債券、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等)、資產支持
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國債期貨、信用衍生
品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
會的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投資于股票(含存托憑證)、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及可交
換債券的比例合計不超過基金資產的20%(其中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
不超過股票資產的2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
保證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
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
款等。
國債期貨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如果法律法規
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
1、大類資產配置
本基金將綜合運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在對宏觀經濟進行深入研究的
基礎上,判斷宏觀經濟周期所處階段及變化趨勢,并結合估值水平、政策取向
等因素,綜合評估各大類資產的預期收益率和風險,合理確定本基金在股票、
債券、現金等大類資產之間的配置比例,以最大限度降低投資組合的風險、提
高投資組合的收益。
2、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通過綜合分析國內外宏觀經濟態勢、利率走勢、收益率曲線變化趨
勢和信用風險變化等因素,并結合各種債券類資產在特定經濟形勢下的估值水
平、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特征,在符合本基金相關投資比例的前提下,決定組
合的久期水平、期限結構和類屬配置,并在此基礎之上實施積極的債券投資組
合管理,以獲取較高的投資收益。
(1)利率預期策略
債券積極投資策略的關鍵是對未來利率走向的預測。通過對利率的科學預
測和對債券投資組合久期的正確把握,可以提高投資收益。
久期越長,利率變動所引起價格變化越大,久期越短,利率變動所引起的
價格變化越小。如果預計利率會下跌,債券價格會上漲,則應該加大長久期債
券的比例,以實現收益的最大化。相反,如果預計利率會上漲,債券價格會下
跌,則應該增加組合中久期較短債券的比例,以盡可能減少利率上漲帶來的損
失。
(2)收益率曲線配置策略
收益率曲線配置策略是根據對收益率曲線形狀變動的預期建立或改變組合
期限結構。要運用收益率曲線配置策略,必須先預測收益率曲線變動的方向,
然后根據收益率曲線形狀變動的情景分析,構建組合的期限機構。
(3)騎乘策略
騎乘策略是一種基于收益率曲線分析對債券組合進行適時調整的債券投資
管理策略。該策略是指當收益率曲線比較陡峭時,即相鄰期限利差較大時,可
以買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線陡峭處的債券,也即收益率水平相對較高的債券,
隨著持有期限的延長,債券的剩余期限將會縮短,此時債券的收益率水平將會
較投資期初有所下降,通過債券收益率的下滑來獲得資本利得收益。
(4)信用債券投資策略
信用債市場整體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債發行主體自身信用狀況的變化都
會對信用債券的利差水平產生重要影響,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將從經濟周
期、國家政策、行業景氣度和債券市場的供求狀況等多個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
整體變化趨勢;另一方面,本基金還將以內部信用評級為主、外部信用評級為
輔,即采用內外結合的信用研究和評級制度,研究債券發行主體企業的基本
面,以確定企業主體債的實際信用狀況。具體而言,本基金的信用策略主要包
括信用債券趨勢判斷、信用利差分析、收益情景模擬和信用債券精選策略四個
方面。
本基金投資的信用債券中(含資產支持證券,下同),其經國內信用評級
機構認定的評級須在AA+(含AA+)以上。評級為AAA的信用債投資占信用債資
產的比例不低于80%;評級為AA+的信用債投資占信用債資產的比例為0-20%。
本基金主動投資信用債采用債項評級,無債項評級的參照主體評級。如因評級
下調不滿足上述要求的,將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調整至符合比例要
求。
本基金將綜合參考國內依法成立并擁有證券評級資質的評級機構所出具的
信用評級(具體評級機構名單以基金管理人確認為準)。如出現同一時間多家
評級機構出具信用評級不同的情況,基金管理人需結合自身內部信用評級進行
獨立判斷與認定,以基金管理人的判斷結果為準。
(5)可轉換債券及可交換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利用宏觀經濟變化和上市公司的盈利變化,判斷市場的變化趨勢,
選擇不同的行業,再根據可轉換債券的特性選擇各行業不同的轉債券種。本基
金利用可轉換債券的債券底價和到期收益率來判斷轉債的債性,增強本金投資
的相對安全性;利用可轉換債券溢價率來判斷轉債的股性,在市場出現投資機
會時,優先選擇股性強的品種,獲取超額收益。
可交換債券在換股期間用于交換的股票是發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以下
簡稱“目標公司”)的股票。可交換債券同樣兼具股票和債券的特性。其中,債
券特性與可轉換債券相同,指持有至到期獲取的票面利息和票面價值。股票特
性則指目標公司的成長能力、盈利能力及目標公司股票價格的成長性等。本基
金將通過對可交換債券的純債價值和目標公司的股票價值進行研究分析,綜合
開展投資決策。
3、股票投資策略
(1)行業配置
本基金注重對股市發展趨勢的研究,根據行業發展規律和經濟發展趨勢,
考慮外圍國際市場聯動關系,把握中國經濟發展周期、經濟發展方向和經濟增
長方式,通過剖析行業特征指標、行業競爭結構、行業盈利模式、行業景氣度
等綜合判斷行業投資價值,確定和動態調整各行業投資比例。
(2)個股選擇
本基金認為具有穩定的盈利模式、持續良好的財務狀況、領先的行業地位
以及良好的治理結構等特征的上市公司在經濟發展中會顯現出良好的成長和盈
利能力。這些企業能夠充分自如應對市場競爭,并能獲取持續優秀業績回報。
本基金將重點投資于具備價值持續增長特征的企業,以獲取超額回報。
(3)港股通標的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充分挖掘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資金雙向流動機制
下港股市場的投資機會,考察港股通股票的行業屬性和商業模式,在A股暫時
無相應標的的行業中尋找估值低且具有成長性的標的。對于兩地同時上市的公
司,考察其折溢價水平,尋找相對于A股有折價或估值和波動性相當于A股更
加穩定的H股標的。
本基金將持續追蹤A股市場和港股市場的相對估值和市場情況,適時調整
組合中港股通的投資比例。
4、存托憑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資策略執行。
5、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內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對可選的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品種進
行篩選,并嚴格控制單只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的投資比例。此外,由于證券
公司短期公司債券整體流動性相對較差,本基金將對擬投資或已投資的證券公司
短期公司債券進行流動性分析和監測,盡量選擇流動性相對較好的品種進行投
資,保證本基金的流動性。
6、國債期貨交易策略
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本基金將結合國債交易
市場和期貨交易市場的收益性、流動性的情況,通過多頭或空頭套期保值等投
資策略進行套期保值。
若相關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時,基金管理人期貨交易管理從其最新規定,以
符合上述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的變化。
7、信用衍生品投資策略
本基金按照風險管理原則,以風險對沖為目的,參與信用衍生品交易。本
基金將根據所持標的債券等固定收益品種的投資策略,審慎開展信用衍生品投
資,合理確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資金額、期限等。同時,本基金將加強基金投資
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對手方、創設機構的風險管理,合理分散交易對手方、創設
機構的集中度,對交易對手方、創設機構的財務狀況、償付能力及杠桿水平等
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與嚴格的準入管理。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投資于股票
(含存托憑證)、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及可交換債券的比例合
計不超過基金資產的20%(其中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
的2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
保留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市場同
時上市的A+H股合并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
司在境內和香港市場同時上市的A+H股合并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
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
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
量;
(10)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于開
放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2)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
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
范圍保持一致;
(13)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③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
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
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14)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
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15)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護賣方屬性的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投資的
信用衍生品名義本金不得超過本基金中對應受保護債券面值的100%;投資于同
一信用保護賣方的各類信用衍生品名義本金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16)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5%。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本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12)、(16)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
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
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
定的特殊情形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
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
合本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調整后的規定為準。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
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
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
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
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
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
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或按調整后的規定
執行。
五、業績比較基準
中債綜合指數(全價)收益率×90%+滬深300指數收益率×9%+恒生指數收
益率×1%
中債綜合指數(全價)是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編制,樣本債
券涵蓋的范圍全面,具有廣泛的市場代表性,涵蓋主要交易市場(銀行間市
場、交易所市場等)、不同發行主體(政府、企業等)和期限(長期、中期、
短期等),能夠很好地反映中國債券市場總體價格水平和變動趨勢。中債綜合
指數(全價)各項指標值的時間序列完整,有利于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場,適
合作為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
滬深300指數是由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該指數是在上海、深圳證券市
場中選取規模大、流行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300只A股股票為成分股樣本編制
而成,具有良好的市場代表性。
恒生指數是由恒生指數服務有限公司編制,是反映香港股市價幅趨勢最有
影響的一種股價指數。
如果上述基準指數停止計算編制或更改名稱,或者今后法律法規發生變
化,或者市場變化導致本業績比較基準不再適用,又或者市場出現更具權威、
且更能夠表征本基金風險收益特征的業績比較基準,則本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
經與本基金托管人協商同意,在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履行適當程序后調整本基金
的業績比較基準并及時公告,但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六、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其長期平均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
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貨幣市場基金。
本基金如果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需承擔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
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關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相關權利,保護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八、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
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
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
變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
的款項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
賬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
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
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
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
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
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
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
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
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國債期貨合約、資產支持證券和銀
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他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
會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
值日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
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
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
整,確定公允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
值為基礎,并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
限制作為特征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
所產生的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
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
允價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
輸入值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
件,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
對估值進行調整并確定公允價值。
四、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權益類證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
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
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
(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
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
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權益類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
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
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
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
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
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固定收益品種估值的估值
(1)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基
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
(2)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
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
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
際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
推薦估值全價,同時應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回
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
估值。
(3)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
含轉股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
凈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4)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應采用
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
允價值。
4.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
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外幣資產價值計算中,涉及主要貨幣對人民幣匯率的,應當以基
金估值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準;涉及到其
它幣種與人民幣之間的匯率,參照數據服務商提供的當日各種貨幣兌美元折算
率采用套算的方法進行折算。
7.國債期貨合約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8、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當日估值價格進行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應依法承擔的估值責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選定第三方未提供估值價格的,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術確認公允價值。
9.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0.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
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
估值。
12.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
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
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
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
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該類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
當日該類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
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
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
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
后,將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
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
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
值錯誤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
銷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
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
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
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
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
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
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
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
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
責,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
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
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
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
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
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
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
式。
(5)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估值錯誤。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登記機
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
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0%時,基金管理
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
業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
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
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凈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
金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
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予以
公布。
九、特殊情況的處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
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證券/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存款銀行等機構
發送的數據錯誤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
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第十五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仲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的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
10.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
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5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
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
計算方法如下:
H=E×0.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
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率為年費
率0.30%。
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的
0.3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3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
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C類份額
的銷售服務費將專門用于本基金的推廣、銷售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1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
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并
參照行業慣例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
但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
執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
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
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
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準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
值;
3.由于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
售服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
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4.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詳見屆時基金管理人發布的公告。
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
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將對上述基金收益分
配政策進行調整,此項調整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于調整實施
日前在規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
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2.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
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登
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
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
定。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年
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并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
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
法》、《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
于信息披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
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
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過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
稱“規定報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
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
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
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
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
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
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
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
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
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
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
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產品資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
三日前,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
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
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托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于規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媒介上登載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凈值信息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
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
日的次日,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
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
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
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
年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
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
將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
告,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
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
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的比例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
數20%的情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基金定期報
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
份額及占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
書,并登載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
產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
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
事項,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
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
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
負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
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
托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
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托管費、申購費、贖回費、銷售服務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
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新增或調整本基金份額類別設置或基金份額分類規則;
22.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3.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
時;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5.本基金連續30、40、45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
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
26.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
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
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的,以及可能損害基金
份額持有人權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
清。
(九)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
進行清算并作出清算報告。清算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
刊上。
(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
告。
(十一)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十二)投資于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
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
細。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
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凈資產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三)投資國債期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國債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
況等,并充分揭示國債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資政策和投資目標等。
(十四)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投資情況。
(十五)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十六)投資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
書(更新)等文件中詳細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資情況,包括投資策略、持倉情
況等,并充分揭示投資信用衍生品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資策略和投資目標。
(十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
及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
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
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
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
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為強化投資者保護,提升信息披露服務質量,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中國證
監會規定向投資者及時提供對其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
資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
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
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
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
專業機構,應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
法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八、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
信息:
1、不可抗力;
2、發生暫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
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并自
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
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
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
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不超過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
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
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
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
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
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
低期限。
第二十部分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
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
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
直接損失。但是發生下列情況的,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
規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而
造成的損失等。
二、在發生一方或多方違約的情況下,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夠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非違約方當事人在職
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
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
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
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
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第二十一部分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因本基金合同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各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
決,協商、調解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
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
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
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恪守各自職責,各自繼續忠
實、勤勉、盡責地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約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本基金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別行
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并從其解釋。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在募集結束后經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
續,并經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
人在內的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
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項
基金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基金合同當事人各方按有關法律法規協商解
決。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
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
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
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并獲
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相關權利,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
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
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
購、贖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等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
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
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但應監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
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
相關資料,保存時間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
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
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
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
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
基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
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
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
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
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
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為基金辦
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
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
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
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
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托管資金專門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其他
賬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應監管機構、司
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提供
的情況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
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不低于
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2)從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
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
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
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
務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
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和登記機構的相關交易及業
務規則;
(1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
代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設日常機構。在本基金存續期內,根據本基金的
運作需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設立日常機構,日常機構的設立與運作應
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進行。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
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或調高銷售服務費,但法律
法規要求調整該等報酬標準或調高銷售服務費的除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
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
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或銷售服務費、變更收費方
式、調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5)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
規則;
(6)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7)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
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
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
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
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
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
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
聯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
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
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
管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
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
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
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
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
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
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
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
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
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有效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
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
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
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
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
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網絡、電話等其
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非現場方式與現場方式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會議程序可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
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
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
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
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
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生一
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
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
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
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
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
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
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
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
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
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
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
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
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
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
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
金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
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
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
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
人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
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
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
與或授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
(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賬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十)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
表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
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
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
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
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準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
值;
3.由于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
售服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
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4.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詳見屆時基金管理人發布的公告。
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
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將對上述基金收益分
配政策進行調整,此項調整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于調整實施
日前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
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2.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
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登
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
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五)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
定。
四、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5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
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
計算方法如下:
H=E×0.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
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率為年費
率0.30%。
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的
0.3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3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
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C類份額
的銷售服務費將專門用于本基金的推廣、銷售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
五、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一)投資目標
在注重資產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前提下,積極主動調整投資組合,追求基金
資產的長期穩定增值,并力爭獲得超過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業績。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對象是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股票)、存托憑證、
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允許買賣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股票
(以下簡稱“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債、
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公
開發行的次級債、可轉換公司債券(含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公司債
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政府支持債券、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等)、資產支持
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國債期貨、信用衍生
品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
會的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投資于股票(含存托憑證)、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及可交
換債券的比例合計不超過基金資產的20%(其中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
不超過股票資產的2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
保證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
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
款等。
國債期貨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如果法律法規
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投資于股票
(含存托憑證)、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及可交換債券的比例合
計不超過基金資產的20%(其中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
的2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
保留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市場同
時上市的A+H股合并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
司在境內和香港市場同時上市的A+H股合并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
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
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
量;
(10)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于開
放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2)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
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
范圍保持一致;
(13)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③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
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
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14)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
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15)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護賣方屬性的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投資的
信用衍生品名義本金不得超過本基金中對應受保護債券面值的100%;投資于同
一信用保護賣方的各類信用衍生品名義本金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16)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5%。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本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12)、(16)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
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
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
定的特殊情形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
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
合本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調整后的規定為準。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
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
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
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
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
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
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或按調整后的規定
執行。
六、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法及公告方式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法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二)基金凈值信息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
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
日的次日,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
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七、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
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并自
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
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
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
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不超過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
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
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
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
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
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
低期限。
八、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因本基金合同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各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
決,協商、調解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
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
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
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恪守各自職責,各自繼續忠
實、勤勉、盡責地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約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本基金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別行
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并從其解釋。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的
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