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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中證A100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2025-06-16 文字大小 【 】 【打印
            
鑫元中證A100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4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5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3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14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1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1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25
九、基金收益分配......................................................................................................32
十、基金信息披露......................................................................................................33
十一、基金費用..........................................................................................................35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37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3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39
十五、禁止行為..........................................................................................................42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43
十七、違約責任..........................................................................................................45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47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48
二十、其他事項..........................................................................................................4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50
鑒于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
限責任公司,擬募集鑫元中證A100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
鑒于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銀
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鑫元中證A100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鑫元中證A100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承諾其知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客戶身
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
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有關工
作的通知》(銀發﹝2017﹞235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做好受益所有
人身份識別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8﹞164號)等反洗錢相關法律法
規、監管規定,將嚴格遵守上述規定,不會違反任何前述規定;承諾用于投資
的資金來源不屬于違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諾投資的資金來源和去向不涉
及洗錢、恐怖融資和逃稅等行為;承諾依據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要求向基金托管
人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提供真實有效的業務性質
與股權或者控制權結構、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提供產品受益所有人的信息
和資料,并在產品受益所有人發生變化時,及時告知基金托管人并按基金托管
人要求完成更新;承諾積極履行反洗錢職責,不借助本業務進行洗錢等違法犯
罪活動;
基金管理人承諾基金管理人及其關聯方均不屬于聯合國及相關國家、組織、
機構發布且得到我國承認的制裁名單,及中國政府部門或有權機關發布的涉恐
及反洗錢相關風險名單內的企業或個人;不位于被聯合國及相關國家、組織、
機構制裁且得到我國承認的國家和地區;
基金管理人承諾,其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適用的
現行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的要求,履行了個人信息處理者應承擔的義務。對于
按規定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自然人個人信息,其已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監管
規定的要求,履行了必需的手續,并已取得了自然人的同意或者授權;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且具備充分、適當授權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有權
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協議項下部分或全部運營事項(包括但不限于資產保管、賬
戶管理、資金劃轉、會計核算、投資監督、托管報告等)交由交通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其他分支機構處理;
基金托管人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協議項下部分或全部運營事項(包括但
不限于資金劃轉、會計核算、投資監督、保管報告等)交由交通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其他分支機構處理;本協議項下的托(保)管業務運營承接行為交通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負責本協議項下賬戶管理、資金劃轉、會計核算、
投資監督、保管報告等運營事項。;
為明確鑫元中證A100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或“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協議;
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本協議的所有術語與《鑫元中證A100指數型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義的相應
術語具有相同的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靜安區中山北路909號12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靜安區中山北路909號12層
法定代表人:龍藝
成立時間:2013年8月29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3]
1115號
注冊資本:人民幣17億元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交通銀行)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188號辦公地址:上海市長
寧區仙霞路18號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時間:1987年3月30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國務院國發(1986)字第81號文和中國人
民銀行銀發[1987]40號文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5號
注冊資本:742.63億元人民幣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
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
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訂立。
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
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有關事宜中的權利、義
務及職責,以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投資者合法
利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見基金合同和招
募說明書的規定。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
對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標的指數成份股及
備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除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以外的其他國內
依法發行或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上
市的股票)、存托憑證、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金融債、央行票
據、企業債、公司債、中期票據、地方政府債、政府支持債券、政府支持機構
債券、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含交易分離可轉債)、可交換債券、短期融資券、
超短期融資券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包括協
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等)、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國債期貨、
股票期權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
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股票(含存托憑證)資產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資產的90%;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于非
現金基金資產的80%;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10%;每
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
后,應當保持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
對基金投資比例進行監督。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比例應
符合以下規定:
(1)本基金投資于股票(含存托憑證)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90%;
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1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
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
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7)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
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
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8)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9)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
資產的投資;
(10)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
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
范圍保持一致;
(11)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2)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的,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
股票與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3)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
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
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
金資產凈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
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4)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
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
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
基金資產凈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
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5)在本基金投資期貨的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
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其
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
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16)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
以上的出借證券應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所述流動性受限資產的范圍;
2)參與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50%;
3)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
4)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
平均計算;
5)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本條上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業務;
(17)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的,基金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
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
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
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8)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
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要求的除外;
(1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7)、(9)、(10)、(16)條約定以外,因證券或期
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
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
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
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
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
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
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
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
項進行審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2個工作日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相互提供與
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本機構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名
單,以上名單發生變化的,應及時予以更新并通知對方。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
人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照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4、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
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1)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基金
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時面臨的交易對手資信風險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銀行間債券市場
交易對手的名單。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單后2個工作日內電話或回函確認收到
該名單。基金管理人應定期和不定期對銀行間債券市場現券及回購交易對手的
名單進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單后2個工作日內電話或書面回函確認,
新名單自基金托管人確認當日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
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
(2)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時,有責任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
風險,由于交易對手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基金管理人應當負責向相關責任人
追償,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及配合。
5、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
金管理人銀行存款業務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賬機制,確保基
金銀行存款業務賬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2)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規定,就本基金銀行存款業務另
行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在相關協議簽署、賬戶開設與管理、投資指令傳達
與執行、資金劃撥、賬目核對、到期兌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證實書的開立、
傳遞、保管等流程中的權利、義務和職責,以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3)基金托管人應加強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復
核相關協議、賬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托管職
責。
(4)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
法》、《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結算等的各項規定。
6、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監督
(1)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流通受限證券,包括由相關法律法規規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
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
于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
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3)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經
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
制制度。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
準的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
投資額度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基金管理人應至少于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
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至基金托管人,保證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
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上述資料后兩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
的方式確認收到上述資料。
(4)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規要求的有關書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會批準文
件、發行證券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
總成本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證券市值占資產凈值的比例、
資金劃付時間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并應至少于擬執
行投資指令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信息書面發至基金托管人,保證基金托管人有
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
(5)基金托管人應對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書面信息進行審核,基金托管
人認為上述資料可能導致基金投資出現風險的,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資流
通受限證券前就該風險的消除或防范措施進行補充書面說明,并保留查看基金
管理人風險管理部門就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出具的風險評估報告等備查資料
的權利。否則,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執行有關指令。因拒絕執行該指令造成基
金財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并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無法達成一致,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
決。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則不承擔任何責任。
7、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守審慎經營的原則,
配備技術系統和專業人員,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完善業
務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基金托管人將對基金參與出借業務進行監督與
復核。
8、基金托管人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
金投資其他方面進行監督。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資產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
確認、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
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經基金托管人的審核擅自將不實的
業績表現數據印制在宣傳推介材料上,則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相應責任,并
有權在發現后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在規定時
間內答復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
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基金法》及
其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電話或書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饋,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有
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
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內糾正。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按規
定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按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四)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
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
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側袋機制啟用、
特定資產處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復核和監督。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具體規
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執行。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基金管理
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的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立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及債券托管
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是否及時、準確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
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否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規規
定和《基金合同》規定進行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資產進行核查。基金
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未對基金資產實行分賬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資
產、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內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
式對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
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對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
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
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內糾正。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運
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資產。
2、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證券經紀機構的固有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立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債券托管賬
戶等投資所需賬戶,基金管理人和期貨經紀機構按照規定開立期貨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獨立核算,確保基金財產
的完整和獨立。
5、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和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資產,
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
金資產沒有到達基金銀行存款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
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但應給予積極的協助。
(二)基金募集資產的驗證
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提前結束募集之日起10日內,由基金管理人聘請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
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有效。
驗資完成,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到的全部資金存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開立的基
金銀行存款賬戶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三)基金的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銀行存款賬戶(即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存款賬戶,并
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
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
支付贖回金額、收取申購款、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存款賬戶
進行。
3、本基金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存款賬戶;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銀行存款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過申請開通本基金銀行賬戶的企業網上銀行業務進行
資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銀行企業網上銀行(簡稱“交通銀行網銀”)辦理托管
資產的資金結算匯劃業務。
5、基金銀行存款賬戶的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證券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開立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3、證券賬戶開立后,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義在基金管理人選擇的證券經
紀機構營業網點開立對應的證券資金賬戶,并通知基金托管人。證券資金賬戶
用于本基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存管、場內證券交易的結算,并與本基金銀行
存款賬戶之間建立唯一銀證轉賬對應關系,證券經紀機構對開立的證券資金賬
戶內存放的資金的安全承擔責任,基金托管人不負責保管證券資金賬戶內存放
的資金。
4、由基金托管人持基金管理人與證券經紀機構簽訂的三方存管相關協議辦
理證券資金賬戶與本基金銀行存款賬戶的銀證簽約手續,未經基金托管人書面
同意,基金管理人不得將銀證簽約的指定銀行結算賬戶(即本基金銀行托管賬
戶)變更為其他賬戶,否則,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及給本基金造成的損失全部
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5、本基金證券賬戶和證券資金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
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轉讓本基
金的證券賬戶和證券資金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證券賬戶和證券資金賬戶
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向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報備,基金托管
人在備案通過后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債券托管賬戶,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的債券及
資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負責申請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進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開設同業拆借市場交易賬戶。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協議正
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期貨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證券經紀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開立期貨資金賬戶,在中國
金融期貨交易所獲取交易編碼。期貨資金賬戶名稱及交易編碼對應名稱應按照
有關規定設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資格,基金管理人授權基金托管人
辦理相關銀期轉賬業務。
(七)基金投資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存款賬戶必須以基金名義開立,賬戶名稱為基金名稱,存款賬戶開戶文件
上加蓋預留印鑒(須包括基金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與存款銀行簽訂具體存款協議或
存款確認單據,明確存款的類型、期限、利率、金額、賬號、對賬方式、支取
方式、存款到期指定收款賬戶等細則。
為防范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定期存款協議中應當約定提前支取條款。
(八)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他投資
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協助基金托管
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賬戶。該賬戶按
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九)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

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
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負責對存款證實書進行保管,不負責對存款證實書真偽的辨
別,不承擔存款證實書對應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責任。
(十)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關業務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盡可能保證持有二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
理人應及時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
最低期限。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授
權業務章的合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原則上合
同原件不得轉移。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開展場內證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過基
金托管賬戶與證券資金賬戶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統在基金托管賬戶與證券資
金賬戶之間劃款,即銀證互轉;或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執
行銀證互轉。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場外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
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
關事項。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應采用電子傳真、郵件、電子指令或雙方認可的
其他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基金管理人應事先書面通知(以下簡稱“授權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權發
送指令的人員(以下簡稱“被授權人”)名單、簽章樣本、預留印鑒和啟用日
期,注明相應的權限。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授權通知應加蓋公章。
基金管理人發出授權通知后,以電話形式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確認,授權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啟用日期開始生效,在此后三個工作日內基金
管理人應將授權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通知后,將簽章和印鑒與預留樣本核對無誤后,應在
收到授權通知當日以電話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確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權
人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
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資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其
他款項收付的指令。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到賬時間、金額、收款
賬戶、大額支付號等執行支付所需內容,加蓋預留印鑒及被授權人的簽章。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
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權限內發送指令,被授權人應按照其授權權
限發送指令。指令由“授權通知”確定的被授權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電子直連
或傳真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發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時通過電話與基金托管
人確認指令內容。基金管理人必須在15:00之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付款指令并
確保基金銀行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額,15:00之后發送付款指令或截至15:00
賬戶資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證在當日完成劃付。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
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并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為不執行該指令而造成損失的責任。如
基金管理人要求當天某一時點到賬,必須至少提前2小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付
款指令并與基金托管人電話確認。基金管理人指令傳輸不及時或賬戶資金不足,
未能留出足夠的執行時間,致使指令未能及時執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
導致的損失。基金管理人應將銀行間市場成交單加蓋預留印鑒后傳真給基金托
管人。對于被授權人發出的合法有效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基金
托管人依照“授權通知”規定的方法確認指令有效后,方可執行指令。指令執
行完畢后,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承諾發送給基金托
管人的指令所加蓋印鑒及被授權人的簽章真實、有效、完整,基金托管人僅根
據基金管理人的授權文件對指令、印鑒、簽章進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審查,對
其真實性不承擔責任。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錯誤,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
督職能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視情況暫緩或拒絕執行,并及
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對基金場外投資指令進行審核時,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
指令違反有關基金的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的規定,如交易未生效,
則不予執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交易已生效,則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約定形式向基金托管
人反饋,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托管人在對基金場外投資指令進行審核時,如發現投資指令有可能違
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的規定,應暫緩、拒絕執行指令,通知基
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正常指令執行,應
在發現后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彌補,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
造成損失的,對由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負賠償責任。
(七)被授權人的更換
基金管理人撤換被授權人或改變被授權人的權限,必須提前至少三個工作
日,使用傳真或以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加蓋公章的被授權人
變更通知,注明啟用日期,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權人變更通知自其
上面注明的啟用日期起開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對授權通知的內容的修改自啟用
日期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個工作日內將被授權人變更通知的正本送交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改對指令發送人員的授權,并且書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則對于在變更通知的啟用日期后該指令發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
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紀機構的標準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機構。
基金管理人應代表基金與被選擇的證券經紀機構簽訂證券經紀合同或其他
約定的形式,并按法律法規要求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關內容。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證券經紀機構應就本基金參與場內證券交易、結算等具體
事項另行簽訂證券經紀服務協議,明確三方在本基金參與場內證券買賣中的各
類證券交易、證券交收及相關資金交收過程中的職責和義務。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紀機構,并與其簽訂期
貨經紀合同,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若無明確規
定的,可參照有關證券買賣、證券經紀機構選擇的規則執行。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資金劃撥
對于基金管理人的資金劃撥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期限
內執行,不得延誤。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托管人在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資
金劃撥指令時,基金銀行賬戶或證券資金賬戶上有充足的資金。基金的資金頭
寸不足時,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并及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發送劃款指令時應充分考慮基金托管人的劃款處理時間和
在途時間。在基金資金頭寸充足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
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絕執行。對超頭寸的劃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有權止付但應及時電話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擔。
2、結算方式
支付結算以轉賬形式進行。如中國人民銀行有更快捷、安全、可行的結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據需要進行調整。
3、證券交易所資金結算
本基金的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資金結算模式為券商結算模式。證券經紀機
構負責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的相關
規則,作為結算參與人與中國結算辦理本基金投資于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及非
交易涉及的證券資金的清算交收。基金管理人應遵守有關登記結算機構制定的
相關業務規則和規定,該等規則和規定自動成為本條款約定的內容。
證券經紀機構負責證券資金賬戶的資金安全和完整,并承擔因證券經紀機
構原因導致本基金清算交收業務無法完成給本基金造成的損失;若由于基金管
理人的投資行為造成基金投資清算困難和風險的,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解決,由
此給本基金、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管理人應根據證券交易的資金需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銀證/證銀轉賬
指令,將資金從本基金銀行存款賬戶劃至證券資金賬戶,或將資金從證券資金
賬戶劃至本基金銀行存款賬戶。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根據本協議約
定核對無誤后,通過銀證轉賬方式執行指令。
4、場外交易資金結算
本基金場外證券投資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
理。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資產的損失,應由基金托管
人負責賠償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損失;如果因為基金管理人
的投資運作行為而造成基金投資清算困難和風險的,基金托管人發現后應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解決,基金托管人應給予必要的配合,由
此給本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資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
(三)基金投資期貨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過期貨經紀機構進行的交易由期貨經紀機構作為結算參與人代理
本基金進行結算,并承擔由期貨經紀機構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交收業務無法
完成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期貨經紀機構可就基金參與期貨交易的具體事
項另行簽訂協議,明確三方在本基金參與期貨交易中的賬戶開立、資金劃撥、
期貨交易、交易費用、數據傳輸,以及風險控制與監督等方面的職責和義務。
基金管理人應責成其選擇的期貨公司對發送的數據的及時性、準確性、完
整性、真實性負責。由于交易結算報告的記載事項出現與實際交易結果和權益
不符造成本基金估值計算錯誤的,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數據發送方追償,基
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但應予以必要的協助與配合。
(四)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進行資金、證券賬目和交易記錄的核對
對基金的交易記錄,由基金管理人按日進行核對。對外披露基金份額凈值
之前,必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致。
如果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實,由
此導致的損失由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承擔。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雙方認可的
方式在當日全部交易結束后,將編制的基金資金、證券賬目傳送給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賬目核對。
對實物券賬目,相關各方定期進行賬實核對。
基金托管人應定期核對證券賬戶中的證券數量和種類。
雙方可協商采用電子對賬方式進行賬目核對。
(五)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資金清算和數據傳遞的時間、程序
及托管協議當事人的責任界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記機構負責。
2、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
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真
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申購資金的到賬情況并根
據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時劃付贖回及轉換款項。
3、基金托管賬戶與“基金清算賬戶”間的資金結算遵循“全額清算、凈額
交收”的原則,每日按照托管賬戶應收資金與應付資金的差額來確定托管賬戶
凈應收額或凈應付額,以此確定資金交收額。
4、基金管理人應在與有關當事人約定的到賬日期前將凈應收額(不包含申
購費)劃至托管賬戶。如申購凈額未能如期到賬,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承擔。基金管理
人負責向責任方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應給予積極的協助。
5、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贖回及轉換資金的劃撥指令。基金
托管人依據劃款指令在與有關當事人約定的到賬日期前將凈應付額(包含贖回
產生的應付費用)劃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賬戶。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通知基金托管
人劃付。若贖回金額未能如期劃撥,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基金管
理人負責向責任方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應給予積極的協助。
(六)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決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收益分配進行賬務處理并核對后,基金
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分發現金紅利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據劃
款指令在指定劃付日及時將資金劃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賬戶。
3、基金管理人在下達分紅款支付指令時,應給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劃款
時間。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與復核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
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中國證監
會關于證券投資基金估值業務的指導意見》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資
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
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
以約定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
各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
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
的,從其規定。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凈值計算結果復核后,將復核結果反饋給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另有規定的除外),以其估值
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
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且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有充足證據(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
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
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
外),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交易所
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第三方估
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
(3)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轉股
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交
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4)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值(收盤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
價)估值;
(2)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采用在當前
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
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第
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
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
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
4、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
實際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
或推薦估值全價,同時應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
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
行估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6、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7、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
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
算價估值。
8、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
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
算價估值。
9、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合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的規定估值。
10、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的,以基金估值日中國人民銀行或
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準。
11、本基金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
協會的相關規定進行估值。
12、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
估值。
13、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
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主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基金托管人承擔復核
責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
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
以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以及因該交易日基金資產凈
值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
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
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
銷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
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
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
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
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
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
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
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
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
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
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
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
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
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
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5、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12項條款進行估值時,所造
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指數編制機構、證券
/期貨經紀機構、登記結算公司、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及存款銀行等第三方
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遺漏,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非基金管
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
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三)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四)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五)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
記賬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記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
對雙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若雙方
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六)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核對
雙方應每個交易日核對賬目,如發現雙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須及時查明原因并糾正,確保核對一致。若當日核對不符,暫
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賬冊為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
編制,應于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定期報告文件應按中國證監會的要
求公告。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
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在3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其中基金產品資料概要還應當登載在基金銷
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除重大變更之外,基金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概
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在季
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編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
個月內完成中期報告編制并公告;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年度報告編
制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
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3個工作日內完成上月度報表的編制,經蓋章后,以雙
方約定方式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2個工作日內進
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及時以書面或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對
于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更新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在上述監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編制、復核及公
告。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
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托管人在對財務報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復核完畢后,
需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檢查。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將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根據持有各類基金份額的數量按
比例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應該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則的規定,具體規定
如下: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
行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
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且基金份額持
有人可對A類、C類基金份額分別選擇不同的分紅方式;若投資者不選擇,本
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
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
服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分配收益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每一
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
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與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
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
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
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除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辦法》、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中國證監會關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進行披露
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公開披露前的基金信息、從對方獲得的業務
信息及其他不宜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應予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
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及向監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或審計、法律等外部專
業顧問提供的情況除外。
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
國證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各自
承擔相應的信息披露職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負有積極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時限披露的義務。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凈值信息、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
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含資產組合季度報告)),以及臨時報告、澄清
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清算報告、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相
關信息、基金投資股票期權相關信息、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相關信息、基金
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相關信息、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基金參與融資
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相關信息、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相關信息及中國證監會規
定的其他信息,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公布。
基金托管人應按本協議第八條第(六)款的規定對相關報告進行復核。基
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須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發布。
(三)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所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3、出現《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時;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托管人報告
基金托管人應按《基金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出具基金托管情況報
告。基金托管人報告說明該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
同》的情況,是基金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的組成部分。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5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雙方核對一致
后,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前5個工作日
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0%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雙方核對一致
后,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前5個工作日
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
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三)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
率為0.40%。
本基金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基金資產凈值的0.40%年費率計提。銷售
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4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雙方核對一致
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前5個工作日
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劃出,由登記機構代收,登記機構收到后按相關合同規
定支付給基金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
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銷售服務費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續銷售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各項費用。
(四)從基金資產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銷
售服務費之外的其他基金費用,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
執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
用;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師費、會
計師費和信息披露費用等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基金托管人對不符合《基金
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費用有權拒絕執行。
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
本協議的約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書面解釋,
如果基金托管人認為基金管理人無正當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絕支付。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登記機構保存期不
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律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
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
資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
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基
金賬冊、會計報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
最低期限。
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
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
等有關的合同、協議傳真給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變更后,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接任人接收基
金的有關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
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
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
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
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
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審計費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
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
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
臨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應與基金管
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
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審計費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
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
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四)新任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或臨時基金托管
人接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應依據法律
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做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
仍有權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五)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
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對相應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五、禁止行為
本協議項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從事以下禁止行為:
(一)《基金法》禁止的行為。
(二)除非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托管協議當事人用基金財產
從事《基金法》禁止的投資或活動。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
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自身和任何基金份額
持有人以外的人謀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過程中任何尚未按有關法規規
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對他人泄露。
(五)基金管理人在資金頭寸不足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款指令。
(六)在資金頭寸充足且為基金托管人執行指令留出足夠時間的情況下,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的指令拖延或
拒絕執行。
(七)除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基金托管人動
用或處分基金財產。
(八)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為同一機構,相互出資或者持有股份。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行政上、財務上沒有互相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或其
他從業人員相互兼職。
(九)《基金合同》投資限制中禁止投資的行為。
(十)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禁止的其他行為。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的,如適用于本基金,在
基金管理人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不受上述相關限制或按照變更后的規定
執行。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
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修改后的新協議,應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如需)。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財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基金法》、《銷售辦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
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
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
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
產;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
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4、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
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
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
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6、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
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規或者本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
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
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損失。
一方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根據另一方過錯程度向另一方追償。但是發生下列情
況,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市場交易規則
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而
造成的損失等。
如果由于本協議一方當事人(“違約方”)的違約行為給基金資產或基金
投資者造成損失,而另一方當事人(“守約方”)賠償了基金資產或基金投資
者的損失,則守約方有權向違約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損失。
當事人一方違約,另一方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盡力
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
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
發現該錯誤或未能避免錯誤發生的,由此造成基金資產或基金投資者損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三)托管協議當事人違反托管協議,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承
擔賠償責任。
(四)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護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五)本協議所指損失均為直接損失。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通過
友好協商或者調解解決。托管協議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
調解不成的,應當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屆時有
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并對雙方
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相關各方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
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別行
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募集注冊時提交的基金托管協議草
案,應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協議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
托管協議以報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
力。
(四)基金托管協議正本一式3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1份外,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1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項
本協議未盡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
《鑫元中證A100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蓋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
授權代表簽字/蓋章、簽訂地點、簽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