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富通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期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海富通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
7天持有期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4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5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5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0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11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7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19
九、基金收益分配...........................................................................................................................23
十、基金信息披露...........................................................................................................................24
十一、基金費用...............................................................................................................................25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27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27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28
十五、禁止行為...............................................................................................................................30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31
十七、違約責任...............................................................................................................................33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34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35
二十、其他事項...............................................................................................................................3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35
鑒于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
有限責任公司,擬募集海富通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期證券投資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或“基金”);
鑒于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銀
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海富通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
有期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海富通中證同
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期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承諾其知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客戶身
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
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有關工
作的通知》(銀發﹝2017﹞235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做好受益所
有人身份識別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8﹞164號)等反洗錢相關法
律法規、監管規定,將嚴格遵守上述規定,不會違反任何前述規定;就其依法
履行反洗錢義務而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為基礎,承諾用于投資的資金來源不屬
于違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諾投資的資金來源和去向不涉及洗錢、恐怖融資
和逃稅等行為;承諾向基金托管人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
文件,提供真實有效的業務性質與股權或者控制權結構、提供產品受益所有人
的信息和資料,并在產品受益所有人發生變化時,及時告知基金托管人并按基
金托管人要求完成更新;承諾積極履行反洗錢職責,不借助本基金進行洗錢等
違法犯罪活動;
基金管理人承諾基金管理人及其關聯方均不屬于聯合國、歐盟或美國等制
裁名單,及中國政府部門或有權機關發布的涉恐及反洗錢相關風險名單內的企
業或個人;不位于被聯合國、歐盟或美國等制裁的國家和地區;
為明確海富通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期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協議;
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本協議的所有術語與《海富通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
7天持有期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中定義的相應
術語具有相同的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見基金合同和招
募說明書的規定。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陸家嘴環路479號18層1802-1803室
以及19層1901-1908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陸家嘴環路479號18層1802-1803
室以及19層1901-1908室
法定代表人:謝樂斌
成立時間:2003年4月18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3〕48號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和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注冊資本:3億元人民幣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交通銀行)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188號(郵政編碼:200120)
辦公地址:上海市長寧區仙霞路18號(郵政編碼: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時間:1987年3月30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國務院國發(1986)字第81號文和中國人
民銀行銀發[1987]40號文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5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
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
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國務
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注冊資本:742.63億元人民幣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
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
規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海
富通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期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訂立。
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
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有關事宜中的權利、義
務及職責,以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投資者合法
利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
對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券及備選成份券,為更好實現投資目標,
還可以投資于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非屬成份券及備選成份券的其他同業存單、債券(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
企業債、公司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政府支持
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地方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
存款(包含協議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
本基金不投資股票,也不投資于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同業存單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
的80%,其中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券和備選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現金
基金資產的80%;本基金持有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
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及應收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
基金投資、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比例應符合以下規定:
(1)本基金投資于同業存單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其中投資于標
的指數成份券和備選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持有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
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及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投資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剩余期
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
(4)本基金投資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的期限
在1年以內(含1年);
(5)本基金主動投資的金融工具(包括同業存單、信用債、非金融企業債
務融資工具、銀行存款、相關機構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及中國證監
會認定的其他品種)的主體信用評級不低于AAA;信用評級主要參照最近一個
會計年度的主體信用評級,如果對發行人同時有兩家以上境內評級機構(不包
含中債資信)評級的,應采用孰低原則確定其評級;本基金持有上述金融工具
期間,如果其信用評級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
月內調整至符合約定;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以及中國證
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8)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及其發行的同業存單、債券、
相關機構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
(9)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
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3)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
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
資范圍保持一致;
(14)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1年,
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6)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2)、(5)、(13)和(16)條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
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券調整、標的指數成份券流動性限制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
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約定。期間,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
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但
須提前公告。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規定對本基金的投資組合限制及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
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
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
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
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
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
易事項進行審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
關系的股東或者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名單,以上名單發生變化
的,應及時予以更新并通知對方。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后的規
定執行。
4.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管
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1)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基金
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時面臨的交易對手資信風險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銀行間市場交
易對手的名單。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單后2個工作日內電話或回函確認收到該
名單。基金管理人應定期和不定期對銀行間市場現券及回購交易對手的名單進
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單后2個工作日內電話或書面回函確認,新名單
自基金托管人確認當日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
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
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的,視為基金管理人認可全
市場交易對手。
(2)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時,有責任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
由于交易對手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基金管理人應當負責向相關責任人追償。
5.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管
理人銀行存款業務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對賬機制,確保基金銀
行存款業務賬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2)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規定,就本基金銀行存款業務另
行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在相關協議簽署、賬戶開設與管理、投資指令傳達
與執行、資金劃撥、賬目核對、到期兌付,以及存款證實書的開立、傳遞、保
管等流程中的權利、義務和職責,以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3)基金托管人應加強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復
核相關協議、賬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托管職
責。
(4)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
法》、《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結算等的各項規定。
6.基金托管人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投
資其他方面進行監督。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資產凈值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認、
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
進行監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經基金托管人的審核擅自將不實的業績表
現數據印制在宣傳推介材料上,則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相應責任,并有權在
發現后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在規定時間內
答復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
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基金法》及
其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電話或書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饋,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有
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
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內糾正。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權
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基金管理
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的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立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及債券托管
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是否及時、準確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
基金份額凈值,是否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規規定和
《基金合同》規定進行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資產進行核查。基金
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未對基金資產實行分賬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資
產、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內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
式對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
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對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
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
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內糾正。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運
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資產,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
財產強制執行。
2.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財產的債
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
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資產承擔法律責
任,其債權人不得對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和其他權利。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立基金財產的銀行存款賬戶、證券賬戶和債券托
管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獨立核算,確保基金財產
的完整和獨立。
5.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和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資產,
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
金資產沒有到達基金銀行存款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
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相應責任,但應給予基金管理人積極的協
助。
(二)基金募集資產的驗證
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提前結束募集之日起10日內,由基金管理人聘請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
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有效。
驗資完成,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到的全部資金存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開立的基
金銀行存款賬戶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三)基金的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存款賬戶,并
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
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存款賬戶進行。
3.本基金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存款賬戶;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銀行存款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過申請開通本基金銀行賬戶的企業網上銀行業務進行
資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銀行企業網上銀行(簡稱“交通銀行網銀”)辦理托管
資產的資金結算匯劃業務。
5.基金銀行存款賬戶的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交收賬戶、資金交收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開立證券賬戶。
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基金管理人不得對基金證券交收賬戶、資金交收賬戶進行證券的超賣或超
買。基金證券賬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
算備付金賬戶即資金交收賬戶,用于證券交易資金的結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義在托管人處開立基金的證券交易資金結算的二級結算備付金賬戶。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向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報備,基金托管
人在備案通過后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債券托管賬戶,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的債券及
資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負責申請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進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開設同業拆借市場交易賬戶。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協議正
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基金投資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存款賬戶必須以基金名義開立,賬戶名稱為基金名稱,存款賬戶開戶文件上
加蓋預留印鑒(須包括基金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與存款銀行簽訂具體存款協議/存款
確認單據,明確存款的類型、期限、利率、金額、賬號、對賬方式、支取方式、
存款到期指定收款賬戶等細則。
為防范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存款協議中應當約定提前支取條款。
(七)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他
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協助基金
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賬戶。該賬
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
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負責對存款證實書進行保管,不負責對存款證實書真偽的辨
別,不承擔存款證實書對應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責任。
(九)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關業務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盡可能保證持有二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
理人應及時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授
權業務章的合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合同原件不得
轉移。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基金管理人應事先書面通知(以下簡稱“授權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權發
送指令的人員名單、簽字樣本、預留印鑒和啟用日期,注明相應的權限,并規
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時基金托管人確認有權發送人員(以下簡
稱“被授權人”)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授權通知應加
蓋公章。基金管理人發出授權通知后,以電話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授權通
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啟用日期開始生效,在此后三個工作日內基金管理人應將授
權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通知后,將簽字和印鑒與預留樣本核對無誤后,應在
收到授權通知當日電話向基金管理人確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授權人、
被授權人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
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資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其
他款項收付的指令。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到賬時間、金額、收款
賬戶、大額支付號等執行支付所需內容,加蓋預留印鑒。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
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權限內發送指令,被授權人應按照其授權權
限發送指令。指令由“授權通知”確定的被授權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發送。發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時通過電話與基金托管人確認指令內容。基金管
理人必須在15:00之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付款指令并確保基金銀行賬戶有足夠
的資金余額,15:00之后發送付款指令或截止15:00時賬戶資金不足的,基金托
管人不能保證在當日完成劃付。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
托管人發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擔因為不執行該指令而造成損失的責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當天某一
時點到賬,必須至少提前2個工作小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付款指令并與基金托
管人電話確認。基金管理人指令傳輸及確認不及時或賬戶資金不足,未能留出
足夠的執行時間,致使指令未能及時執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導致的損
失。基金管理人應將銀行間市場成交單加蓋預留印鑒后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對
于被授權人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權
通知”規定的方法確認指令的有效后,方可執行指令。基金托管人僅根據基金
管理人的授權文件對指令進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審查,對其真實性不承擔責任。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錯誤,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
督職能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對基金場外投資指令進行審核時,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
指令違反有關基金的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的規定,如交易未生效,
則不予執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交易已生效,則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約定形式向基金托管
人反饋,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托管人在對基金場外投資指令進行審核時,如發現投資指令有可能違
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的規定,應暫緩執行指令,通知基金管理
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正常指令執行,應
在發現后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彌補,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對由此造成
的直接經濟損失負賠償責任。
(七)被授權人員的更換
基金管理人撤換被授權人員或改變被授權人員的權限,必須提前至少三個
工作日,使用傳真向基金托管人發出加蓋公章的被授權人變更通知,注明啟用
日期,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權人變更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啟用日期
起開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對授權通知的內容的修改自啟用日期起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此后三個工作日內將被授權人變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改對指令發送人員的授權,并且書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則對于在變更通知的啟用日期后該指令發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
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機構的標準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機構,并代表基金與
被選擇的證券經紀機構簽訂交易單元租用協議。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基金交易
單元號、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關內容。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資金劃撥
對于基金管理人的資金劃撥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期限
內執行,不得延誤。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托管人在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資
金劃撥指令時,基金銀行賬戶或資金交收賬戶上有充足的資金。基金的資金頭
寸不足時,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并及時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發送劃款指令時應充分考慮基金托管人的劃款處理時間
和在途時間。在基金資金頭寸充足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
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絕執行。對超頭寸的劃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權止付但應及時電話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擔。
2.結算方式
支付結算以轉賬形式進行。如中國人民銀行有更快捷、安全、可行的結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據需要進行調整。
3.證券交易資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而發生的場內、場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負
責辦理。
本基金場外證券投資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通
過登記機構辦理。本基金場內證券投資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據雙方簽
訂的《托管銀行證券資金結算協議》約定,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辦理。但本基金
場內證券投資涉及T+0日非擔保、RTGS交收的業務,基金管理人應在T+0日15:
00前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辦理交收,否則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證相關清算交割成
功。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資產的損失,應由基金托管
人負責賠償基金的損失;如果因為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行為而造成基金投資
清算困難和風險的,基金托管人發現后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負責解決,基金托管人應給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給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資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關登記結算公司通知的事項后應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無法按時支付證券清算款,按照登記機構
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進行資金、證券賬目和交易記錄的核對
對基金的交易記錄,由基金管理人按日進行核對。對外披露基金份額凈值
之前,必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致。
如果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實,由
此導致的損失由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承擔。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雙方認可的
方式在當日全部交易結束后,將編制的基金資金、證券賬目傳送給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賬目核對。
對實物券賬目,相關各方定期進行賬實核對。
基金托管人應定期核對證券賬戶中的證券數量和種類。
雙方可協商采用電子對賬方式進行賬目核對。
(四)申購、贖回、轉換的資金清算和數據傳遞的時間、程序及托管協議當事
人的責任界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記機構負責。
2.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
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真
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申購資金的到賬情況并根
據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時劃付贖回及轉換款項。
3.基金托管賬戶
基金托管賬戶與“基金清算賬戶”間,在不違反相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在
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凈額交收。如果交收當日基金為凈應收款,基金管理人應在
交收當日15:00之前將凈應收款劃轉至托管賬戶。如申購凈額未能如期到賬,
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
由責任方承擔。基金管理人負責向責任方追償基金的損失。
4.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贖回及轉換資金的劃撥指令。基金
托管人依據劃款指令在交收日12點前(包含贖回產生的應付費用)劃至基金管
理人指定賬戶。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劃付。若贖回金額未能如期
劃撥,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基金管理人負責向責任方追償基金的
損失。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決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收益分配進行賬務處理并核對后,基金
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分發現金紅利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據劃
款指令在指定劃付日及時將資金劃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賬戶。
3.基金管理人在下達分紅款支付指令時,應給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劃款
時間。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與復核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
《中國證監會關于證券投資基金估值業務的指導意見》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
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
值,以約定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后,將復
核結果反饋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凈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4)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
情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于活躍市
場報價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
日的公允價值;對于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采用估值技
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
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
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估值。對
于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
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4、本基金投資同業存單,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全價估值。
5、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6、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7、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
部門、自律組織的規定。
8、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
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
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
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以及因該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損
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基金托管人不負責賠付。
(二)凈值差錯處理
當發生凈值計算錯誤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處理,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賠償金。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后按以下條
款進行賠償。
1.如采用本協議第八章“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與復核”中
估值方法的第1-5、7、8進行處理時,若基金管理人凈值計算出錯,基金托管
人在復核過程中沒有發現,且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
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由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其各自的過錯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
計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
以及因該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賠付,基金托管人不負賠償責任;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由于有關會計制度變化或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所、指數編制機
構、存款銀行及登記結算公司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等,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
響。
針對凈值差錯處理,如果法律法規或證監會有新的規定,則按新的規定執
行;如果行業有通行做法,在不違背法律法規且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前提下,
雙方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重新協商確定處理原則。
4.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三)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四)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
記賬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
對雙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若雙方
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五)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核對
雙方應每個交易日核對賬目,如發現雙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須及時查明原因并糾正,確保核對一致。若當日核對不符,暫
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賬冊為準。
(六)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
編制,應于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定期報告文件應按中國證監會的要
求公告。季度報表的編制,應于季度終了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招募說明
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3個工作日
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
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中期報告在上半年結束后的2個月內公告;年度報告在每年結束后3個
月內公告。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
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3個工作日內完成上月度報表的編制,以約定方式將有
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
核結果及時書面或以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對于季度報告、中
期報告、年度報告、更新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應在上述監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編制、復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
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
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如果基金管理人
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基金托管人對上述報告復核完畢后,可以出具復核確認書(蓋章)或以其
他雙方約定的方式確認,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檢查。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將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根據持有基金份額的數量按比例
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分配。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一)基金收益分配應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則的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投資者選擇紅利再投資的,
每份基金份額(原份額)所獲得的紅利再投資份額的持有期限,按該原份額的
持有期限計算,即與原份額鎖定持有期到期日相同;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
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投資者不同基金交易賬戶設置的基金分紅方
式相互獨立、互不影響;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
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如本基金在未來條件成熟時,增減基金
份額類別,則同一類別內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
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與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
人應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
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
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
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除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辦法》、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中國證監會關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進行披露
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公開披露前的基金信息、從對方獲得的業務
信息及其他不宜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應予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
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及審計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或中國證監
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3.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向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各自
承擔相應的信息披露職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負有積極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時限披露的義務。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
及其提示性公告、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合同規定
的定期報告、臨時報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清算報告及其
提示性公告、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情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及中國
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公布。
基金托管人應按本協議第八條第(六)款的規定對相關報告進行復核。基
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須在證監會規定的媒介發布。
(三)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2.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3.發生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五)基金托管人報告
基金托管人應按《基金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出具基金托管情況報
告。基金托管人報告說明該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
同》的情況,是基金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的組成部分。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率為年費率【0.20】%。
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與基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首日起2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
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率為年費率【0.05】%。
基金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與基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首日起2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或
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三)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
法如下:
H=E×年銷售服務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與基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首日起2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
到后按照相關協議支付給各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順延。
銷售服務費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續銷售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各項費
用。銷售服務費使用范圍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間的上述費用。
(四)從基金資產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銷
售服務費之外的其他基金費用,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
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基金
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師費、會計師費和信息披露費用等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
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基金托管人對不符合《基金法》、《運作辦
法》等有關規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費用有權拒絕執行。如果基金托管人發
現基金管理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本協議的約定,從
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書面解釋,如果基金托管人認為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絕支付。
(五)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
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
額。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登記機構保存
期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
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
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
資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
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基
金賬冊、會計報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
最低期限。
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
處。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傳
真給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變更后,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接任人接收基
金的有關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并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規定
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
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
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
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
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審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
求,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并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規定
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
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
臨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臨時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
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
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審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
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
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應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對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行相關
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五)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
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對相應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五、禁止行為
本協議項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為如下:
(一)《基金法》禁止的行為。
(二)除非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托管協議當事人用基金財產從事
《基金法》禁止的投資或活動。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過程中任何尚未按有關法規規定的
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對他人泄露。
(五)基金管理人在資金頭寸不足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款指令。
(六)在資金頭寸充足且為基金托管人執行指令留出足夠時間的情況下,基金
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的指令拖延或拒絕執
行。
(七)除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基金托管人動用或
處分基金財產。
(八)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為同一機構,或相互出資或者持有股份。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互相不獨立,其高級基金管理人員或其
他從業人員相互兼職。
(九)《基金合同》投資限制中禁止投資的行為。
(十)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禁止的其他行為。
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相關限制或按照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
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修改后的新協議,應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財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基金法》、《銷售辦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
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
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
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
產;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6.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7.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
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8.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
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9.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
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應
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規
定或者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
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
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損失,一
方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根據另一方過錯程度向另一方追償。但是發生下列情
況,當事人應當免責: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市場交易
規則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而投資或不投資而造
成的損失等;
3.不可抗力。
如果由于本協議一方當事人(“違約方”)的違約行為給基金資產或基金
投資者造成損失,而另一方當事人(“守約方”)賠償了基金資產或基金投資
者的損失,則守約方有權向違約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損失。
當事人一方違約,另一方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盡力
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
失要求賠償。守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
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資產或基金投資者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響。
(三)托管協議當事人違反托管協議,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
償責任。
(四)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護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
議。
(五)本協議所指損失均為直接損失。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如不愿
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將爭議提
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
裁的地點在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并對相關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
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繼續忠
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門
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募集注冊時提交的基金托管協議草案,
應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協
議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報中國證
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基金托管協議正本一式3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1份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1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項
本協議未盡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頁無正文,為《海富通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期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協議》的簽署頁)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基金托管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