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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銀瑞信穩健豐利120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2025-04-30 文字大小 【 】 【打印
            
工銀瑞信穩健豐利120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工銀瑞信穩健豐利120天滾動持有債券
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銀瑞信穩健豐利120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3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0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11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9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26
九、基金收益分配................................................29
十、基金信息披露................................................30
十一、基金費用..................................................32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35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36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37
十五、禁止行為..................................................40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42
十七、違約責任..................................................44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45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46
二十、其他事項..................................................47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48
工銀瑞信穩健豐利120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鑒于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
有限責任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銀行,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工銀瑞信穩健豐利120天滾動持有債
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工銀瑞信穩健豐
利120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工銀瑞信穩健豐利120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托管協議;
除非另有約定,《工銀瑞信穩健豐利120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義的術語在用于本托
管協議時應具有相同的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按照《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執行。
工銀瑞信穩健豐利120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5號、甲5號9層甲5號901
法定代表人:趙桂才
設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5】93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貳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400-811-9999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興業銀行)
注冊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江濱中大道398號興業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路167號
郵政編碼:200120
法定代表人:呂家進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銀復〔1988〕347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5〕7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207.74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
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
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有價證券;買賣、代理買賣股票以
外的有價證券;資產托管業務;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結匯、售
工銀瑞信穩健豐利120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匯業務;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
務;提供保管箱服務;財務顧問、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經中國銀行保險
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保險兼業代理業務;黃金及其制品進出口;公
募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
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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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
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
則第7號<托管協議的內容與格式>》等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制訂。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
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
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四)解釋
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本協議所使用的所有術語與基金合同的相應術語具有相
同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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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范圍、
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金托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
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
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地方政府債、企業債、公
司債、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次級債、政府支持機構債券、證
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可分離交易可轉換債券的純債部分、資產支持證券、國債
期貨、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債券回購、現金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
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資于股票,也不投資于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
分除外)、可交換債券。
本基金投資組合資產配置比例: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
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
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其投資比例遵循屆時有效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比例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
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
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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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
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不受此條款規定
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
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10)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投資比例的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
券總市值的30%;
3)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
上一個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
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中關于債券投資比
例的有關約定;
(11)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2)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3)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11)、(12)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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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
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
始。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托管協
議項下的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通過事后監督方式對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從事的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
事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關系的公司名單,并確保所提供的關聯交易名單的真實性、完整性、全面性。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責任保管真實、完整、全面的關聯交易名單,并負責及
時更新該名單。名單變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應及時發送另一方,另一方
于2個工作日內進行確認已知名單的變更。一方收到另一方書面確認后,新的關
聯交易名單開始生效。
(四)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限制、投資禁止行為等作出強制性調
整的,本基金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的規定執行;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
修改或調整上述投資限制、投資禁止性規定,且該等調整或修改屬于非強制性的,
基金管理人有權在履行適當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調整或修改后的規定
執行,并應向投資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但無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決定。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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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
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
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
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
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未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的,視為基金管理人認可全市場交易對
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
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
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
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并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3個工
作日內與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
交易,并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
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向
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與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據銀行
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本基金銀行間債券交易的交易對手及其結算方式進行監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
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書面或以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經提
醒后仍未改正時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相應損失和
責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基金出現風險或造成基金資
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
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
行監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賬機制,確保基金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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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存款業務賬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2、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有關法規規定,與基金托管人、存款機構簽訂相關書
面協議。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相關法規及協議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進行監督與
核查,嚴格審查、復核相關協議、賬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
切實履行托管職責。
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
《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
的各項規定。
4、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
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如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銀行名單的,視為基金管理人
認可所有銀行。基金管理人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定期
存款提前支取的,損失由其承擔。
(八)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
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
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
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
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
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如果基金托管人未
能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基金出現風險或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應
承擔相應責任。
(九)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
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
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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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以書面或以雙方
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一)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
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
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二)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
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
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
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對基金贖回的影
響、信息披露、費用列支等)、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
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對
側袋機制啟用、特定資產處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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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及
投資所需的其他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
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
賬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
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
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或未在合
理期限內確認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有權要求基金托管
人賠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財產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基于正當合理理由可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財
產進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
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工銀瑞信穩健豐利120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及投資所需的其
他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獨立運作,分開核算,
分賬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
方可另行協商解決。基金托管人未經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不得自行運用、
處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資產(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以下簡稱“中登公司”)結算數據完成場內交易交收、托管資產開戶銀行
扣收結算費和賬戶維護費等費用)。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
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管
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
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
與配合,但對此不承擔相應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開立的“基金募集專戶”。該賬
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應
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銀行賬戶,同時在規定時
間內,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
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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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三)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為本基金單獨開立托管資金賬戶。托管資金賬戶的名稱應當包
含本基金名稱,具體名稱以實際開立為準。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
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現金紅利、收取認購/申購款,均需通過該托管
資金賬戶進行。
2.托管資金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
金的任何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托管資金賬戶的管理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四)定期存款賬戶
基金財產投資定期存款在存款機構開立的銀行賬戶,包括實體或虛擬賬戶,
其預留印鑒經各方商議后預留。在取得存款證實書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證實書正
本或者復印件。基金管理人應該在合理的時間內進行定期存款的投資和支取事宜,
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產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計提
的資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時收到的資金利息差額),該息差的處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雙方協商解決。
對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資,基金管理人都必須和存款機構簽訂定期存款協議,
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該協議作為劃款指令附件。該協議中必須有如下明確條
款:“存款證實書不得被質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轉讓和背書;本息
到期歸還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項必須劃至托管專戶(明確戶名、開戶行、賬號等),
不得劃入其他任何賬戶”。如定期存款協議中未體現前述條款,基金托管人有權拒
絕定期存款投資的劃款指令。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
的有關規定,以本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債券托管賬戶、資金結算賬戶、持有人賬戶和資金結算賬
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
工銀瑞信穩健豐利120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六)基金證券賬戶和結算備付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
本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
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賬戶,并代表
所托管的基金完成與中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
結算備付金、結算互保基金、交收價差資金等的收取按照中登公司的規定執行。
5.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他
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關于賬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七)期貨結算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當代表本基金,按照相關規定開立期貨結算賬戶、
期貨資金賬戶,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獲取交易編碼。期貨結算賬戶名稱、期貨
資金賬戶名稱及交易編碼對應名稱應按照有關規定設立。
(八)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
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后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辦理。新賬戶按有關規定使
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九)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開戶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
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銀行存款開戶證實書等有價
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屬于基金托管人
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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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資產不承擔
保管責任。
(十)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審計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簽署后及時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在
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公章
的合同傳真件或復印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合同原件不
得轉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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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關事項。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指定專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公章的書面授權文件,內容包括被授
權人名單、預留印鑒及被授權人簽字樣本,授權文件應注明被授權人相應的權限
及有效時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權文件并經基金管理人電話確認后,授權文件即生效。
如果授權文件中載明具體生效時間的,則以授權文件中載明的生效時間為準,但
該生效時間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并經電話確認的時點。如早于前述
時間,則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并經電話確認的時點為授權文件的生效時間。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權
人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規定或有權機關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1.指令包括贖回、分紅付款指令、回購到期付款指令、與投資有關的付款指
令、實物債券出入庫指令以及其他資金劃撥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到賬時間、
金額、賬戶等,加蓋預留印鑒并由被授權人簽字。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的發送
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應采用加密傳真方式或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
權限內發送指令;被授權人應嚴格按照其授權權限發送指令。對于被授權人依約
定程序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
更改對交易指令發送人員的授權,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確認后,則對于此
后該交易指令發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擔責任,授權已更改但未經基金托管人確認的情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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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發出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電話方式或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向基金托
管人確認。
如果銀行間簿記系統已經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終止,基金管理人要書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應于劃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投資劃款指令并確認,如需在
劃款當日下達投資劃款指令,在發送指令時,應留有2個工作小時的復核和審批
時間。基金管理人在每個工作日的15:00以后發送的要求當日支付的劃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保證當天能夠執行。有效劃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
款賬號、收款人、收款賬號、金額(大、小寫)、款項事由、支付時間)準確無誤、
預留印鑒相符、相關的指令附件齊全且頭寸充足的劃款指令。因基金管理人自身
原因造成的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的劃款時間,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
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指令的確認
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預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單,
并與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發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達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應指定專人立即審慎驗證有關內容及印鑒和簽名,如有疑問必須及時以書面或以
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時間和執行
基金托管人對指令驗證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執行,不得延誤。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基金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額,對基金管理人
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但
應立即以書面或以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審核、查
明原因,出具書面文件確認此交易指令無效。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
指令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拒絕執
行,并及時以書面或以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銷指令,
基金管理人應出具書面說明,并加蓋預留印鑒。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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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
的,應當視情況暫緩或拒絕執行,并立即以錄音電話或以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托
管人發出回函確認。對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發送后的指令經基金托管人核對確
認后方能執行。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執行,應在發現后
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彌補;若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或投資人造成直接損失,由
基金托管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七)更換被授權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換被授權人、更改或終止對被授權人的授權,應立即將新的授
權文件以傳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經電話確認后生效,原授權文件同時廢止。
新的授權文件在傳真發出后七個工作日內送達文件正本。新的授權文件生效之后,
正本送達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權文件傳真件內容執行有關業務,如果新
的授權文件正本與傳真件內容不同,由此產生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
管人更換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員,應提前通過錄音電話或以書面或以雙方認
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項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時,應對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與被授權人是否
與預留的授權文件內容相符進行檢查,如發現問題,應及時以書面或以雙方認可
的其他方式報告基金管理人。
基金參與認購未上市債券時,基金管理人應代表本基金與對手方簽署相關合
同或協議,明確約定債券過戶具體事宜。否則,基金管理人需對所認購債券的過
戶事宜承擔相應責任。
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托管人根據其收到的中登公司或深、滬證券交易所的交
易數據與中登公司進行交收。基金投資發生的所有場內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
托管人根據相關登記結算公司的結算規則辦理,基金管理人不需要另行出具指令。
遵照中登上海預交收制度、中登深圳結算互保金制度、中登上海深圳備付金
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所做的結算備付金、保證金及最低結算備付金的調整也視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有效指令,無須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另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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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指令,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執行。
本基金資金賬戶發生的銀行結算費用等銀行費用,由基金托管人直接從資金
賬戶中扣劃,無須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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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期貨經紀機構的程序
1、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本基金財產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并與其簽訂證
券交易單元租用協議。
2、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本基金財產證券交易單元號、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
及變更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配合完成交易單元的合并清算事宜,基金管理人
在交易前應確認相關合并清算事宜已辦結。若基金管理人在合并清算辦結前交易,
則相關的交收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紀機構,并與其簽訂期貨
經紀合同,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若無明確規定
的,可參照有關證券買賣、證券經營機構選擇的規則執行。
(二)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關于托管資產在證券交易所市場達成的符合中國結算公司多邊凈額結算要
求的證券交易:
(1)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關業務規則和規
定,該等規則和規定自動成為本款規定的內容。基金管理人在投資前,應充分知
曉與理解中登公司針對各類交易品種制定結算業務規則和規定,并遵守基金托管
人為履行特別結算參與人的義務所制定的業務規則與規定。
(2)基金托管人代理本基金與中登公司完成證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證券資
金結算業務,并承擔由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交收業務無法完成的責
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無法正常完成結算業務,基金托管人
發現后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解決,由此造成基金托管人無
法按時向中國證券登記公司支付證券清算款的責任以及由此給基金托管人所托管
的其他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3)基金管理人簽署本協議,即視為同意基金管理人在構成資金交收違約且
未能按時指定相關證券作為交收履約擔保物時,基金托管人可自行向結算公司申
請由結算公司協助凍結基金管理人本基金證券賬戶內相應證券,無需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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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行出具書面確認文件,但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遵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備付金、保
證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確定和調整該基金財產最低結算備付金、證券結算保證
金限額,基金管理人應存放于中登公司的最低備付金、結算保證金日末余額不得
低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備付金、保證金管理辦法規定的
限額。基金托管人根據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規定向基金財產支付利息。
(5)根據中登公司托管行集中清算規則,如基金財產T日進行了中登公司深
圳分公司T+1DVP賣出交易,基金管理人不能將該筆資金作為T+1日的可用頭寸,
即該筆資金在T+1日不可用也不可提,該筆資金在T+2日才能劃撥至托管專戶。
(6)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結算備付金賬戶內的最低
備付金、交易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按月調整按季結息,因此,基金合同終止時,
基金可能有尚存放于結算公司的最低備付金、交易保證金以及結算公司尚未支付
的利息等款項。對上述款項,基金托管人將于結算公司支付該等款項時扣除相應
銀行匯劃費用后劃付至基金清算報告中指定的收款賬戶。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
后,中登根據結算規則,調增基金的結算備付金以及交易保證金,基金管理人應
配合基金托管人,向基金托管人及時劃付調增款項,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交收職
責。
(7)基金管理人知曉并確認,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資產中用于融資回購的債
券將作為基金托管人相關結算備付金賬戶償還融資回購到期購回款的質押券,若
基金管理人債券回購交收違約,結算公司依法對質押券進行處置。基金管理人應
就債券回購交收違約后結算公司對質押券的處置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應承擔的
委托債券投資風險在招募說明書中進行披露。
2、關于托管資產在證券交易所市場達成的符合中國結算公司T+0非擔保結算
要求的證券交易:
(1)對于在滬深交易所交易的采用T+0非擔保交收的交易品種(如深圳公司
債大宗交易,根據中登公司業務規則適時調整),基金管理人需在交易當日不晚于
14:00向基金托管人發送交易應付資金劃款指令,同時將相關交易證明文件傳真
至基金托管人,并與基金托管人進行電話確認,以保證當日交易資金交收的順利
進行。中登業務規則允許采用RTGS交收的,在計劃非擔保交收賬戶可用資金充足
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將進行勾單處理。對于基金管理人在14:00后出具的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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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特別是需要基金托管人進行“勾單”確認的交易,基金托管人本著勤勉盡
責的原則積極處理,但不保證支付/勾單成功。
(2)基金管理人一旦出現交易后無法履約的情況,應在第一時間通知基金托
管人。對于中國結算公司允許基金托管人指定不履約的交易品種,基金管理人應
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書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另,鑒于中登公司對取消交收(指定不
履約)申報時間有限,基金托管人有權在電話通知基金管理人后,先行完成取消
交收操作,基金管理人承諾日終前補出具書面的取消交收指令。
(3)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時出具交易應付資金劃款指令,或基金管理人在托管
產品資金托管賬戶頭寸不足的情況下交易,基金托管人有權在中登公司取消交收
截止時點前半小時內主動對該筆交易進行取消交收申報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所有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4)對于根據結算規則不能取消交收的交易品種,如出現前述第(2)、(3)
項所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有權(但并非確保)僅根據中
國結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數據,主動將托管產品資金托管賬戶中的資金劃入中國結
算公司用以完成當日T+0非擔保交收交易品種的交收,基金管理人承諾在日終前
向基金托管人補出具資金劃款指令。
(5)發生以下因基金管理人原因所造成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1)基金管理人所托管的產品資金不足導致其自身產品交收失敗,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交易失敗的風險,基金托管人無義務為本基金墊付交收款項;
2)因基金管理人未在本協議約定的時間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效劃款指令,
導致基金托管人無法及時完成支付結算操作而使其自身產品交收失敗的,由基金
管理人自行承擔交易失敗的風險;
3)因基金管理人所托管的產品資金不足,且占用基金托管人最低備付金交收
成功,造成基金托管人損失,則應承擔賠償責任,且基金托管人保留根據銀行間
市場同業拆借利率向基金管理人追索利息的權利;
4)因基金管理人所托管的產品資金不足或基金管理人未在規定時間內向基金
托管人提交劃款指令,且有證據證明其直接造成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產品交收
失敗和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賠償責任。
(6)基金管理人已充分了解托管行結算模式下可能存在的交收風險。如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其他產品資金不足或過錯,進而導致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產品交收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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敗的,則基金托管人將配合基金管理人提供相關數據等信息向其他客戶追償。
(7)對于托管產品采用T+0非擔保交收下實時結算(RTGS)方式完成實時交
收的收款業務,基金管理人可根據需要在交易交收后且不晚于交收當日14:00向
基金托管人發送交易應收資金收款指令,同時將相關交易證明文件傳真或以雙方
認可的其他方式發送至基金托管人,并與基金托管人進行電話確認,以便基金托
管人將交收金額提回至托管產品資金托管賬戶。
3、關于托管資產在證券交易所市場達成的符合中國結算公司T+N非擔保結算
要求的證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僅根據中國結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數據主動
完成托管產品資金清算交收。若基金管理人出現交易后無法履約的情況,并且中
國結算公司的業務規則允許基金托管人對相關交易可以取消交收的,基金管理人
應于交收日前一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書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并與基金托管人
進行電話確認。
(三)銀行間債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如果銀行間中債綜合業務平臺或上海清算所客戶終端系統已經生成的交易
需要取消或終止,基金管理人要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發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銷、變更后再次發送的新指令)
的截止時間為當天的15:00。如基金管理人要求當天某一時點到賬,則交易結算指
令需提前2個工作小時發送,并進行電話確認。指令、成交單傳輸不及時、未能
留出足夠的操作時間,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債券未能及時交割所造成的損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基金財產托管專戶有足夠的
資金余額,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為不執行該
指令而造成損失的責任。基金管理人確認該指令不予取消的,資金備足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的時間視為指令收到時間。
4、銀行間交易結算方式采用券款對付的,托管專戶與本基金在登記結算機構
開立的DVP資金賬戶之間的資金調撥,除了登記結算機構系統自動將DVP資金賬
戶資金退回至托管專戶的之外,應當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資金劃款指令,基金托管
人審核無誤后執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時出具指令導致本基金在托管專戶的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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寸不足或者DVP資金賬戶頭寸不足導致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相應責任。
(四)投資銀行存款的特別約定
1.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采用雙方認可的方式辦理。
2.基金管理人投資銀行存款或辦理存款支取時,應提前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履行相應的業務操作程序。
(五)國債期貨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財產相關期貨投資將另行簽訂操作備忘錄,具體操作按照《期貨投資操
作備忘錄》(協議名稱以實際簽署為準)的約定執行。
(六)交易記錄、資金和證券賬目核對的時間和方式
1、交易記錄的核對
對基金的交易記錄,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核對。對外披露各
類基金份額凈值之前,必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
記錄完全一致。如果實際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
完整或不真實,由此導致的損失由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承擔。
2、資金賬目的核對
資金賬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實,賬實相符。
3、證券賬目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結束后根據第三方存管機構發送的對賬數
據進行證券對賬,確保賬實相符。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對實物證券賬目。
(七)基金申購贖回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負責。
2、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給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真實性
負責。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申購資金的到賬情況并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時劃
付贖回及轉出款項。
3、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記機構每個工作日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前一開放日上述有關數據,并保證相關數據的準確、完
整。
4、登記機構應通過與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統發送有關數據(包括電子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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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和蓋章生效的紙制清算匯總表),如因各種原因,該系統無法正常發送,雙方可
協商解決處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數據,雙方各自按有關規定
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的登記業務,應保證上述相關事宜
按時進行。否則,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6、關于清算專用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為滿足申購、贖回及分紅資金匯劃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開立資金清算的專
用賬戶,該賬戶由登記機構管理。
7、對于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款,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
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應收款沒有到達基金資金賬戶的,基金托
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損失的,基金管理
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配合。
8、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規定
撥付贖回款或進行基金分紅時,如基金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
應按時撥付;因基金資金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撥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過錯原因造成,相應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
擔墊款義務。
9、資金指令除申購款項到達基金資金賬戶需雙方按約定方式對賬外,回購到
期付款和與投資有關的付款、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時,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
人下達指令。資金指令的格式、內容、發送、接收和確認方式等與投資指令相同。
(八)申贖凈額結算
基金托管賬戶與“基金清算賬戶”間的資金清算遵循“全額清算、凈額交收”
的原則,即每日(T日:資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賬戶當日應收資金與托管賬
戶應付額的差額來確定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或凈應付額,以此確定資金交收額。當
存在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時,基金管理人負責將托管賬戶凈應收額在T日16:00前
從“基金清算賬戶”劃到基金托管賬戶;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付額時,基金管理
人應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款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在指定交收日將凈應付款劃付至
“基金清算賬戶”,指令發送及處理的相關要求,與投資劃款指令一致。
(九)基金轉換
1、在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開展轉換業務之前,基金管理人應
工銀瑞信穩健豐利120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關事宜進行協商。
2、基金托管人將根據基金管理人傳送的基金轉換數據進行賬務處理,具體資
金清算和數據傳遞的時間、程序及托管協議當事人承擔的權責按基金管理人屆時
的公告執行。
3、本基金開展基金轉換業務應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公
告。
(十)基金現金分紅
1、基金管理人確定分紅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辦
法》的有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分紅進行賬務處理并核對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現金紅利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將資金劃入專用賬戶。
3、基金管理人在下達指令時,應給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劃款時間。
(十一)關于交易及清算交易安排應當按照本部分的規定或其他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雙方書面共同確認的方式執行。
工銀瑞信穩健豐利120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各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相
應類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
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結果以雙方
約定的方式提交給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
對外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估值。
(三)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基金份額凈值錯
誤。
(四)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
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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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分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
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
2.報表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后,進行獨立的復核。核
對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
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復核時間安排
(1)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在季度結
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
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
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
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的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
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
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于基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八)基金管理人應在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之前及時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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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基金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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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擬公開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
披露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
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予保密。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國
證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要求保密的前提下對自身聘請的外部法律顧問、
財務顧問、審計人員、技術顧問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內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
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
季度報告)、臨時報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基金清算報告、投
資國債期貨及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以及中國
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需經符合《中華人民共
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職責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
宗旨,誠實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本章第(二)條中應
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事項進行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
公布。
對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復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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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公告前應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互相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時披露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
國證監會規定媒介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將通過規定媒介披露。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3)發生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2.程序
按有關規定須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經
基金托管人復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發生基金合同中規定需要披露的事項時,
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獲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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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但法律法規、中國證監
會另有規定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公證費、律師費、仲裁費和
訴訟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等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的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
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
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05%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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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如下:
H=E×0.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順延。
3、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
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的0.2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給銷
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
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并
參照行業慣例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
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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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費,其他費用詳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的規定。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六)違規處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運作辦法》及其他
有關規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時,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說明解釋,
如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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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保存期
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保存期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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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
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
限。
(二)合同檔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
處。
2.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傳
真基金托管人。
(三)變更與協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變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應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基金賬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承擔保密義務并保存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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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原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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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
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
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中華
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
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原基金托管人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
基金托管業務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辦理基金財產和基
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
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中華
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
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
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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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
媒介上聯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基金托管人/臨時基
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應依據
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
益造成損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
照基金合同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三)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
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
相應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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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禁止行為
本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
從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對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露基金運作和管理過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贖
回、分紅資金的劃撥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
和其他從業人員相互兼職。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九)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工銀瑞信穩健豐利120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禁止行為等作出強制性調整的,本基金應當
按照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的規定執行;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修改或調整上述投
資禁止性規定,且該等調整或修改屬于非強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調整或修改后的規定執行,并應向投資者履行信
息披露義務,但無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決定。
(十)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
監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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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
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
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在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各自履行職責,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合法權益。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5、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
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工銀瑞信穩健豐利120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6、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7、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
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8、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9、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10、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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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本協議的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
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
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損
失。但是發生下列情況的,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國家
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等監管機構的規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而造
成的損失等。
(二)在發生一方或多方違約的情況下,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本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非違約方當事人在職責范
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
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
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
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
造成的影響。
工銀瑞信穩健豐利120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
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屆時有效的仲
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各方當事人具有
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
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
臺灣地區的有關規定)管轄并從其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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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雙方對托管協議的效力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的托管協議草案,應經托管協議當事人
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協議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
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之日止。
(三)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一式三份,協議雙方各持一份,上報中國證監會一份,每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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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其他事項
如發生有權司法機關依法凍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應
予以配合,承擔司法協助義務。
除本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協議未
盡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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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協議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簽訂地、簽訂日
本頁無正文,為《工銀瑞信穩健豐利120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
議》的簽字蓋章頁。
基金管理人: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簽章)
基金托管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訂地點:北京
簽訂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