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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發養老目標日期205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協議
2025-04-16 文字大小 【 】 【打印
            
廣發養老目標日期2055五年持有期混
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4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5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7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17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2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3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27
九、基金收益分配..........................................................................................................................33
十、基金信息披露..........................................................................................................................34
十一、基金費用..............................................................................................................................36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37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3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38
十五、禁止行為..............................................................................................................................42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43
十七、違約責任..............................................................................................................................45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47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47
二十、其他事項..............................................................................................................................47
二十一、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48
鑒于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
限責任公司,擬募集廣發養老目標日期205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
金(FOF)(以下簡稱“本基金”或“基金”);
鑒于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銀
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廣發養老目標日期2055五年持有期混合
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廣發
養老目標日期205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承諾其知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客戶身
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
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有關工
作的通知》(銀發﹝2017﹞235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做好受益所有
人身份識別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8﹞164號)等反洗錢相關法律法
規、監管規定,將嚴格遵守上述規定,不會違反任何前述規定;承諾用于投資
的資金來源不屬于違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諾向基金托管人出示真實有效的
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提供真實有效的業務性質與股權或者控制權
結構、配合提供產品受益所有人的信息,并在產品受益所有人發生變化時,及
時告知基金托管人并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完成更新;承諾積極履行反洗錢職責,
不借助本業務進行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
基金管理人承諾其不屬于聯合國及相關國家、組織、機構發布的,且中國
政府承認的制裁名單,及中國政府部門或有權機關發布的涉恐及反洗錢相關風
險名單內的企業或個人;不位于被聯合國及相關國家、組織、機構發布的,且
中國政府承認的制裁國家和地區;
基金管理人承諾,其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適用的
現行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的要求,履行了個人信息處理者應承擔的義務。對于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自然人個人信息,其已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的要
求,履行了必需的手續,并已取得了自然人的同意或者授權。
為明確廣發養老目標日期205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協議;
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本協議的所有術語與《廣發養老目標日期2055五年持
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中
定義的相應術語具有相同的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
款解釋。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環島東路3018號2608室
辦公地址: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1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31-33
樓;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環島東路3018號2603-2622室
法定代表人:葛長偉
成立時間:2003年8月5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監會
批準設立文號:證監基金字[2003]91號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它業

注冊資本:14,097.8萬元人民幣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交通銀行)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188號(郵政編碼:200120)
辦公地址:上海市長寧區仙霞路18號(郵政編碼: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時間:1987年3月30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國務院國發(1986)字第81號文和中國人民
銀行銀發[1987]40號文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5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
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
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國務
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注冊資本:742.63億元人民幣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廣
發養老目標日期205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以下簡稱《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訂立。
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
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有關事宜中的權利、義
務及職責,以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投資者合法
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
對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I.到達目標日期前的投資范圍及投資對象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科創板、創業板及其他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港
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政府支持機構債券、金融債、
企業債、公司債、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央行
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含超短期融資券)以及經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
會允許投資的其他債券類金融工具)、資產支持證券、證券投資基金(包括公
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公募REITs”)、QDII基金、香港
互認基金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注冊的基金)、債券回購、銀行存款、
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為基金中基金,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經中國證監
會依法核準或注冊的公開募集的基金份額的資產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基金投
資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貨基金和黃金ETF)
等品種的比例合計不超過80%(其中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資產的
0%-50%);本基金投資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認基金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的20%;本基金投資商品基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10%;本基金投資貨
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15%;本基金持有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
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
的規定執行。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或對投資比例要求有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做出相應調整。
II.到達目標日期后的投資范圍及投資對象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科創板、創業板及其他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港
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政府支持機構債券、金融債、
企業債、公司債、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央行
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含超短期融資券)以及經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
會允許投資的其他債券類金融工具)、資產支持證券、證券投資基金(包括公
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公募REITs”)、QDII基金、香港
互認基金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注冊的基金)、債券回購、銀行存款、
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為基金中基金,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經中國證監
會依法核準或注冊的公開募集的基金份額的資產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基金投
資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貨基金和黃金ETF)
等品種的比例合計不超過30%(其中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資產的
0%-50%);本基金投資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認基金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的20%;本基金投資商品基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10%;本基金投資貨
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15%;本基金持有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
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
的規定執行。
本基金采用目標風險策略,根據權益類資產的基準配置比例來界定風險水
平。本基金目標是將20%的基金資產投資于權益類資產(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
和混合型基金,其中混合型基金指基金合同中明確約定股票投資占基金資產的
比例為60%以上或者最近4個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資占基金資產的比例均在60%以
上的混合型基金,下同)。上述權益類資產配置比例可上浮不超過10%(即權益
類資產配置比例最高可至30%),下浮不超過15%(即權益類資產配置比例最低
可至5%)。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或對投資比例要求有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做出相應調整。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
對基金投資、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I.到達目標日期前的投資比例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注冊的公開募集的基金份額的
資產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投資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
貨基金和黃金ETF)等品種的比例合計不超過80%(其中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
的比例占股票資產的0%-50%);本基金投資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認基金的比例
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20%;
(3)本基金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
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
同時上市的A+H股合并計算)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并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8)本基金持有單只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9)除ETF聯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單只基
金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凈資產的20%,被投資基金凈資產規模以最近定期報告披
露的規模為準;
(10)本基金投資商品基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10%;
(11)本基金投資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15%;
(12)本基金投資其他基金,被投資基金的運作期限應當不少于2年、最
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凈資產應當不低于2億元;但被投資基金為指數基金、ETF
或商品基金等品種的,其運作期限應當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報告披露的季末
基金凈資產應不低于1億元;
(13)本基金投資其他基金,被投資基金應當運作合規、風格清晰、中長
期收益良好、業績波動性較低;
(14)本基金投資其他基金,被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經理最近2
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15)在本基金開放日,本基金投資于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的10%;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閉運作基金、定期開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
規定明確在一定期限鎖定期內不可贖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
易的基金;
(16)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1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1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
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
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20)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
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
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21)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
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22)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
資產的投資;
(23)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
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
范圍保持一致;
(24)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25)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
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2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
例不符合上述第(8)、(9)項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2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3)、(8)、(9)、(20)、
(22)、(23)條外,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
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
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開始。
II.到達目標日期后的投資比例
(1)本基金投資于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注冊的公開募集的基金份額的
資產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基金投資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
品基金(含商品期貨基金和黃金ETF)等品種的比例合計不超過30%(其中投資
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資產的0%-50%);本基金投資于QDII基金和香
港互認基金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20%;
(2)本基金投資于權益類資產的比例為5%-30%;
(3)本基金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
同時上市的A+H股合并計算)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并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8)本基金持有單只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9)除ETF聯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單只基
金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凈資產的20%,被投資基金凈資產規模以最近定期報告
披露的規模為準;
(10)本基金投資商品基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10%;
(11)本基金投資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15%;
(12)本基金投資其他基金,被投資基金的運作期限應當不少于1年、最
近定期報告披露的基金凈資產應不低于1億元;
(13)在本基金開放日,本基金投資于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的10%;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閉運作基金、定期開放基金等由基金合
同規定明確在一定期限鎖定期內不可贖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
交易的基金;
(14)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
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
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8)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
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
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9)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
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20)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
限資產的投資;
(21)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
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
范圍保持一致;
(22)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23)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
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24)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中基金財產投資于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
投資品種和比例應當符合基金中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
(25)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
例不符合上述第(8)、(9)項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2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3)、(8)、(9)、(18)、
(20)、(21)條外,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
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2056年第一個工作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
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自動適用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
監管規定,不需另行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
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持有具有復雜、衍生品性質的基金份額,包括分級基金和中國證監會認
定的其他基金份額;
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
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
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
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
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
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
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組合限制、禁止行為規定或從事關聯交易的
條件和要求,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相關限制。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
對上述組合限制、禁止行為規定或從事關聯交易的條件和要求進行變更的,履
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可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基
金管理人可依據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規定直接對基金合同進行變更,該變更無
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4)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
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1)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基金管
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時面臨的交易對手資信風險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銀行間市場交易
對手的名單。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單后2個工作日內電話或回函確認收到該名
單。基金管理人應定期和不定期對銀行間市場現券及回購交易對手的名單進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單后2個工作日內電話或書面回函確認,新名單自
基金托管人確認當日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
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
2)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時,有責任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
由于交易對手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基金管理人應當負責向相關責任人追償。
(5)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
基金管理人銀行存款業務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對賬機制,確保基金銀行
存款業務賬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2)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規定,就本基金銀行存款業務另行
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在相關協議簽署、賬戶開設與管理、投資指令傳達與
執行、資金劃撥、賬目核對、到期兌付,以及存款證實書的開立、傳遞、保管
等流程中的權利、義務和職責,以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合法權益。
3)基金托管人應加強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復核
相關協議、賬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托管職責。
4)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
法》、《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結算等的各項規定。
(6)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監督。
1)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流通受限證券,與上文所述的流動性受限資產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
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于發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
通受限證券。
3)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經基
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
制度。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的
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
額度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基金管理人應至少于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
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至基金托管人,保證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
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上述資料后兩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確
認收到上述資料。
4)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規要求的有關書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會批準文件、
發行證券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總成本
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證券市值占資產凈值的比例、資金劃
付時間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并應至少于擬執行投資指
令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信息書面發至基金托管人,保證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
進行審核。
5)基金托管人應對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書面信息進行審核,基金托管人
認為上述資料可能導致基金投資出現風險的,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資流通受
限證券前就該風險的消除或防范措施進行補充書面說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
風險管理部門就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出具的風險評估報告等備查資料的權利。
否則,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執行有關指令。因拒絕執行該指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并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無法達成一致,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決。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則不承擔任何責任。
(7)基金托管人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
對基金投資其他方面進行監督。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
凈值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認、基
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
行監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經基金托管人的審核擅自將不實的業績表現
數據印制在宣傳推介材料上,則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并有權在發
現后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在規定時間內
答復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規要
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
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基金法》及
其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電話或書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饋,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有
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
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內糾正。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權
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基金管理
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的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立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及債券托管
賬戶,是否及時、準確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
是否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規
定進行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資產進行核查。基金
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未對基金資產實行分賬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資
產、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內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
式對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
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對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
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
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內糾正。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資產。
(2)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立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債券托管
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
完整和獨立。
(5)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和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資產,
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
金資產沒有到達基金銀行存款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
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基金募集資產的驗證
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提前結束募集之日起10日內,由基金管理人聘請符合
《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
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有效。驗資完成,基金
管理人應將募集到的全部資金存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開立的基金銀行存款賬戶
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三)基金的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存款賬戶,
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息。
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
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過本基金
的銀行存款賬戶進行。
(3)本基金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存款賬戶;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銀行存款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過申請開通本基金銀行賬戶的企業網上銀行業務進
行資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銀行企業網上銀行(簡稱“交通銀行網銀”)辦理托
管資產的資金結算匯劃業務。
(5)基金銀行存款賬戶的管理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人民
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人民幣利率
管理規定》、《支付結算辦法》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其他規定。
(四)基金證券交收賬戶、資金交收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開立證券賬戶。
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基金管理人不得對基金證券交收賬戶、資金交收賬戶進行證券的超賣或超
買。基金證券賬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
算備付金賬戶即資金交收賬戶,用于證券交易資金的結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義在托管人處開立基金的證券交易資金結算的二級結算備付金賬戶。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向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報備,基金托
管人在備案通過后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債券托管賬戶,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的債券
及資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負責申請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進行交
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辦理聯網,并在銀行間市場開戶系統維
護債券托管賬戶。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協議
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基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銷售機構以基金名義開立基金賬戶,在基金銷售機構預
留的基金贖回款項和現金分紅款項的指定收款賬戶應是本基金的銀行存款賬戶。
基金托管人提供必要的協助。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賬戶開立完成后(基金交易
前至少1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賬戶信息,并定期提供
對賬單等書面資料。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所持倉基金的公司網站的
登錄用戶和密碼,用于下載基金交易確認數據和查詢基金持倉數據。具體操作
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另行簽訂操作備忘錄約定。
基金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基金賬戶;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七)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他
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協助基金
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賬戶。該賬
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
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負責對存款證實書進行保管,不負責對存款證實書真偽的辨
別,不承擔存款證實書對應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責任。
(九)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關業務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盡可能保證持有二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
理人應及時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授
權業務章的合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合同原件不得
轉移。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基金管理人應事先書面通知(以下稱“授權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權發送
指令的人員名單、簽字樣本、預留印鑒和啟用日期,注明相應的權限,并規定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時基金托管人確認有權發送人員(以下簡稱
“被授權人”)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授權通知應加蓋
公章。基金管理人發出授權通知后,以電話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授權通知
自其上面注明的啟用日期開始生效,在此后三個工作日內基金管理人應將授權
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通知后,將簽字和印鑒與預留樣本核對無誤后,應在
收到授權通知當日電話向基金管理人確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授權人、
被授權人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內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資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其
他款項收付的指令。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到賬時間、金額、收款
賬戶、大額支付號等執行支付所需內容,加蓋預留印鑒。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
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權限內發送指令,被授權人應按照其授權權
限發送指令。指令由“授權通知”確定的被授權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發送。發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時通過電話與基金托管人確認指令內容。基金管
理人必須在15:00之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付款指令并確保基金銀行賬戶有足夠的
資金余額,15:00之后發送付款指令或截止15:00時賬戶資金不足的,基金托管
人不能保證在當日完成劃付。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
管人發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承擔因為不執行該指令而造成損失的責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當天某一時
點到賬,必須至少提前2小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付款指令并與基金托管人電話
確認。基金管理人指令傳輸不及時或賬戶資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夠的執行時間,
致使指令未能及時執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導致的損失。基金管理人應
將銀行間市場成交單加蓋預留印鑒后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對于被授權人發出的
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權通知”規定的方法
確認指令的有效后,方可執行指令。指令執行完畢后,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僅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授權文件對指令進行表面相符性
的形式審查,對其真實性不承擔責任。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錯誤,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
督職能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對基金場外投資指令進行審核時,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
指令違反有關基金的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的規定,如交易未生效,
則不予執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交易已生效,則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約定形式向基金托管
人反饋,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托管人在對基金場外投資指令進行審核時,如發現投資指令有可能違
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的規定,應暫緩執行指令,通知基金管理
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正常指令執行,應
在發現后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彌補,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對由此造成
的直接經濟損失負賠償責任。
(七)被授權人員的更換
基金管理人撤換被授權人員或改變被授權人員的權限,必須提前至少三個
工作日,使用傳真向基金托管人發出加蓋公章的被授權人變更通知,注明啟用
日期,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權人變更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啟用日期
起開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對授權通知的內容的修改自啟用日期起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此后三個工作日內將被授權人變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改對指令發送人員的授權,并且書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則對于在變更通知的啟用日期后該指令發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
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機構的標準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
基金管理人應代表基金與被選擇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交易單元租用協議。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基金交易單元號、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及時
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關內容。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資金劃撥
對于基金管理人的資金劃撥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期限
內執行,不得延誤。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托管人在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資
金劃撥指令時,基金銀行賬戶或資金交收賬戶上有充足的資金。基金的資金頭
寸不足時,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發
送劃款指令時應充分考慮基金托管人的劃款處理時間和在途時間。在基金資金
頭寸充足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本協議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絕執行。對超頭寸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權止
付但應及時電話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結算方式
支付結算以轉賬形式進行。如中國人民銀行有更快捷、安全、可行的結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據需要進行調整。
(3)證券交易資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而發生的場內、場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負
責辦理。
本基金場外證券投資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通
過登記結算機構辦理。本基金場內證券投資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據雙
方簽訂的《托管銀行證券資金結算協議》約定,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辦理。但本
基金場內證券投資涉及t+0日非擔保、RTGS交收的業務,基金管理人應在t+0
日15:00前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辦理交收,否則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證相關清算
交割成功。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資產的損失,應由基
金托管人負責賠償基金的損失;如果因為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或指令發送超過
約定截止時間點而造成基金投資清算困難和風險的,基金托管人發現后應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解決,基金托管人應給予必要的配合,由
此給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資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關登記結算公司通知的事項后應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無法按時支付證券清算款,按照登記結算
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進行資金、證券賬目和交易記錄的核對
對基金的交易記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核對。每日對外
披露基金份額凈值之前,必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
交易記錄完全一致。如果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
不完整或不真實,由此導致的損失由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承擔。基金管理人每一
交易日以雙方認可的方式在當日全部交易結束后,將編制的基金資金、證券賬
目傳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賬目核對。
對實物券賬目,相關各方定期進行賬實核對。
基金托管人應定期核對證券賬戶中的證券數量和種類。
雙方可協商采用電子對賬方式進行賬目核對。
基金投資基金的交易、持倉核對:
1.基金管理人應于交易確認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銷售機構出具的交易
確認信息,雙方各自進行交易核對,必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
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致。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將基金銷售機構出具的交易
確認信息于交易確認日傳遞給基金托管人,因傳遞不及時造成基金份額確認不
準確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的責任。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要定期核對基金持倉賬目,確保雙方賬目與
基金銷售機構的數據相符,如存在差異應及時互相通知并協調解決。
(四)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資金清算和數據傳遞的時間、程序及托
管協議當事人的責任界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記機構負責。
(2)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
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
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申購資金的到賬情況并
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時劃付贖回及轉換款項。
(3)基金管理人應在與有關當事人約定的到賬日期日前將申購凈額(不包
含申購費)劃至托管賬戶。如申購凈額未能如期到賬,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承擔。基金
管理人負責向責任方追償基金的損失。
(4)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贖回及轉換資金的劃撥指令。基
金托管人依據劃款指令在與有關當事人約定的到賬日期日(包含贖回產生的應
付費用)劃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賬戶。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劃付。
若贖回金額未能如期劃撥,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基金管理人負責
向責任方追償基金的損失。
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決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
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收益分配進行賬務處理并核對后,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分發現金紅利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
據劃款指令在指定劃付日及時將資金劃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賬戶。
(3)基金管理人在下達分紅款支付指令時,應給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劃
款時間。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與復核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
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
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
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每個估
值日后兩個工作日內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披露。
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中國證監會關于證券投資基金估值業務
的指導意見》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額凈值由
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估值日后2個工
作日內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以約定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后,將復核結果反饋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對基金凈值信息按規定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基金估值方法
(1)非上市基金估值
1)本基金投資的境內非貨幣市場基金,按所投資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額凈
值估值。
2)本基金投資的境內貨幣市場基金,按所投資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
期間(含節假日)的萬份收益計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估值
1)本基金投資的ETF基金、境內上市定期開放式基金、封閉式基金,按所
投資基金估值日的收盤價估值。
2)本基金投資的境內上市開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資基金估值日的基
金份額凈值估值。
3)本基金投資的境內上市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如所投資基金披露份額凈
值,則按所投資基金估值日的份額凈值估值;如所投資基金披露萬份(百份)
收益,則按所投資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間(含節假日)的萬份(百份)
收益計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資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額凈值、進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無交
易等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根據以下原則進行估值:
1)以所投資基金的基金份額凈值估值的,若所投資基金與本基金估值頻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額凈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估值。
2)以所投資基金的收盤價估值的,若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后市場環
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場環境發
生了重大變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或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
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3)如果所投資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間發生分紅除權、折算或拆分,
基金管理人應根據基金份額凈值或收盤價、單位及份額分紅金額、折算拆分比
例、持倉份額等因素合理確定公允價值。
2、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
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
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
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
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
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
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轉股權的
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交易的
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處于未上市期間或流通受限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
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4)交易所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應采
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
公允價值。
4、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
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
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
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
對全國銀行間市場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
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
定其公允價值。
5、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
實際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
或推薦估值全價。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
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6、對于發行人已破產、發行人未能按時足額償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
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無法按時足額償付的債券投資品種,第三方估值基準
服務機構可在提供推薦價格的同時提供價格區間作為公允價值的參考范圍以及
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相關提示。基金管理人在與托管人協商一致后,
可采用價格區間中的數據作為該債券投資品種的公允價值。
7、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8、估值中的匯率選取原則:
港股通投資持有外幣證券資產估值涉及到的主要貨幣對人民幣匯率,以估
值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準。
若本基金現行估值匯率不再發布或發生重大變更,或市場上出現更為公允、
更適合本基金的估值匯率時,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根據實際
情況調整本基金的估值匯率,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9、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0、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
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
估值。
12、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
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
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
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二)凈值差錯處理
當發生凈值計算錯誤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處理,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賠償
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后
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1)如采用本協議第八章“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與復核”
中估值方法的第1-10項進行處理時,若基金管理人凈值計算出錯,基金托管
人在復核過程中沒有發現,且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
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由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費率和托管費率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
新計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
以及因該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賠付,基金托管人不負賠償責任;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
的誤差不作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處理。
由于證券交易所、證券經紀商及其登記結算公司、存款銀行等第三方機構
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
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針對凈值差錯處理,如果法律法規或證監會有新的規定,則按新的規定執
行;如果行業有通行做法,在不違背法律法規且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前提下,
雙方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重新協商確定處理原則。
(三)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四)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
記賬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
對雙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若雙方
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五)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核對
雙方應每個交易日核對賬目,如發現雙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須及時查明原因并糾正,確保核對一致。若當日核對不符,暫
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賬冊為準。
(六)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
編制,應于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定期報告文件應按中國證監會的要
求公告。季度報表的編制,應于每季度終了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中期報告在
基金會計年度前6個月結束后的兩個月內公告;年度報告在會計年度結束后三
個月內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3個工作日內完成上月度報表的編制,經蓋章后,以傳
真或其他雙方約定的方式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2
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及時書面或以其他雙方約定的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對于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應在上述監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編制、復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
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
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如果基金管理人
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基金托管人在對財務報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復核完畢后,
可以出具復核確認書(蓋章)或以其他雙方約定的方式確認,以備有權機構對
相關文件審核檢查。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將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根據持有基金份額的數量按比例
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應該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則的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
行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
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
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對應類別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
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
的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紅利再投資的基金份額的持有期起始日,按原份額的持有期起始日開
始計算;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并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的
影響下,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
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與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實后確定,依照
《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
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將收益分配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管理
人的指定賬戶,并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須載明基金收益
的范圍、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原則、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分配方式、支
付方式及有關手續費等內容。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辦法》及中國證監會關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進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公開披露
前的基金信息、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及其他不宜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應予保
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及審計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或中國證
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各自
承擔相應的信息披露職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負有積極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時限披露的義務。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規定的定期報告、臨時報告、
基金凈值信息公告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擬
定并公布。
基金托管人應按本協議第八條第(六)款的規定對相關報告進行復核。基
金年報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須在證監會規定的媒介發布。
(三)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
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
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時;
(4)占本基金資產凈值相當比例的被投資基金暫停估值,暫停公告基金份
額凈值的情形;
(5)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五)基金托管人報告
基金托管人應按《基金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出具基金托管情況報
告。基金托管人報告說明該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
同》的情況,是基金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的組成部分。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
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額所對應資產凈值的剩余部分的0.8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
計算方法如下:
H=E×0.8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
金份額所對應資產凈值的剩余部分,若為負數,則E取0。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授權后,由基金托管人根
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
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
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
托管的其他基金份額所對應資產凈值的剩余部分的0.1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
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
金份額所對應資產凈值的剩余部分,若為負數,則E取0。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授權后,由基金托管人根
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
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
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三)從基金資產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之外
的其他基金費用,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失,
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基金合同生效
之前的律師費、會計師費和信息披露費用等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基金托管
人對不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費
用有權拒絕執行。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
定和《基金合同》、本協議的約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有權要求基金管
理人做出書面解釋,如果基金托管人認為基金管理人無正當或合理的理由,可
以拒絕支付。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
但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基金管
理人不得就側袋賬戶資產收取管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
額。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登記機構保存
期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
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
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
資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
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基
金賬冊、會計報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
最低期限。
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
處。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傳
真給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變更后,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接任人接收基
金的有關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原任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需在六個月內選任新基
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前,中國證監會可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10%以上(含10%)基
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
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
臨時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選任基金管理人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
日起生效,生效后方可執行,且該決議應當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
業務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
理業務的移交手續,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
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
《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
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
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要求,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
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原任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需在六個月內選任新基
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前,中國證監會可指定臨時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10%以上(含10%)基
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
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
臨時基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
日起生效,生效后方可執行,且該決議應當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
管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
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
人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
《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
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
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
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別按上述程序職責終止后,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需在六個月內選任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產生前,中國證監會可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
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四)新任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收
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應依據法律法規和
基金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做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
成損害的行為。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
仍有權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十五、禁止行為
本協議項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為如下:
(一)《基金法》第二十條、第三十八條禁止的行為。
(二)除非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托管協議當事人不得用基金財產
從事《基金法》第七十三條禁止的投資或活動。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過程中任何尚未按有關法規規定的
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不得對他人泄露。
(五)基金管理人不得在資金頭寸不足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款指令。
(六)在資金頭寸充足且為基金托管人執行指令留出足夠時間的情況下,基金
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的指令不得拖延或
拒絕執行。
(七)除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動
用或處分基金財產。
(八)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得為同一機構,不得相互出資或者持有股份。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在行政上、財務上互相獨立,其高級基金管理人員
或其他從業人員不得相互兼職。
(九)《基金合同》投資限制中禁止投資的行為。
(十)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禁止的其他行為。
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的,則本基金不受上述相關限制。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
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財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基金法》、《銷售辦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
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在基金財產清算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資產安全的職責。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
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員。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
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
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
金;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根據基金財產的情況確定清算期限;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4)對基金財產進行評估和變現;
5)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做出清算報告;
6)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審計;
7)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8)將基金清算報告中國證監會;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
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4)基金清算剩余財產的分配
基金財產按如下順序進行清償
1)支付基金財產清算費用;
2)繳納基金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清算后如有余額,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
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清算報告經符合《證券法》規定
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
告。
(6)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應
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規
定或者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
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
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損失,一
方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根據另一方過錯程度向另一方追償。但是發生下列情況,
當事人可以免責: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或當時有效的法
律、法規或規章、市場交易規則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2)在沒有故意或過失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
的投資原則投資或不投資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托管人對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的基金資產,或交由
證券公司等其他機構負責清算交收的基金資產及其收益,由于該機構欺詐、疏
忽、過失或破產等原因給本基金資產造成的損失等;
(4)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抗拒、無法避免且在本協議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簽署之日后發生的,使本協議當事人無法全部履行或無法部分履行本
協議的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
騷亂、火災、政府征用、沒收、法律變化、突發停電或其他突發事件、證券交
易所非正常暫停或停止交易、中國人民銀行結算系統故障、計算機系統故障、
網絡故障、通訊故障、電力故障、計算機病毒攻擊及其他非基金托管人故意造
成的意外事故。
如果由于本協議一方當事人(“違約方”)的違約行為給基金資產或基金
投資者造成損失,而另一方當事人(“守約方”)賠償了基金資產或基金投資
者的損失,則守約方有權向違約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損失。
當事人一方違約,另一方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盡力
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
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
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資產或基金投資
者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響。
(三)托管協議當事人違反托管協議,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
償責任。
(四)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護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五)本協議所指損失均為直接損失。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相關各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
通過友好協商或者調解解決。托管協議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
商、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將爭議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
的,并對相關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相關各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繼
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門
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發售基金份額時提交的基金托管協議草
案,應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協議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基金托管協議一式6份,除上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各1份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別持有2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項
本協議未盡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頁無正文,為《廣發養老目標日期205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
中基金(FOF)托管協議》簽字頁)
基金管理人: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年月日
基金托管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