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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元通90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2025-05-13 文字大小 【 】 【打印
            

基金管理人: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
重要提示
平安元通90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經中國證
監會2024年11月25日證監許可[2024]1644號文注冊。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 準確、 完整。 本招募說明書經中
國證監會注冊, 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 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
價值和市場前景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 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市場, 基金凈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 投
資者根據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享受基金收益, 同時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 本基金投
資中的風險包括: 因整體政治、 經濟、 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市場價格產生影響
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 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 由于基金份額持有人連續
大量贖回基金產生的流動性風險,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
管理風險、 本基金的特定風險等。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 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高于貨幣市場基金, 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
為對沖信用風險, 本基金可能投資于信用衍生品。 信用衍生品的投資可能面
臨流動性風險、 償付風險以及價格波動風險等。 具體風險煩請查閱本基金招募說
明書的“風險揭示” 章節的具體內容。
本基金對于每份基金份額設定90天的滾動運作期, 基金管理人僅在該基金份
額的每個運作期到期日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辦理贖回。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當期
運作期到期日未申請贖回或贖回被確認失敗, 則該基金份額將在該運作期到期后
自動進入下一運作期; 在下一運作期到期日前, 基金份額持有人不能贖回該基金
份額。 請投資者合理安排資金進行投資。
投資有風險, 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之前, 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和
基金合同、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認識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
和產品特性, 并充分考慮投資者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 理性判斷市場, 謹慎做出
投資決策, 并對認購(或申購) 基金的意愿、 時機、 數量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
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 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
后, 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凈值變化導致的投資風險, 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投資者
投資于本基金在極端情況下可能損失全部本金。3
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應
程序后, 可以啟用側袋機制, 具體詳見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 等
有關章節。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 基金管理人將對基金簡稱進行特殊標識, 并不辦
理側袋賬戶的申購贖回。請基金份額持有人仔細閱讀相關內容并關注本基金啟用
側袋機制時的特定風險。
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并
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50%, 但
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超過50%的除外。 法律
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投資者確認知曉并同意認/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同意履行全力
配合基金管理人穿透識別最終投資者(穿透識別標準以法律法規、 自律規則及相
關開戶機構的要求為準, 下同) 的義務, 如投資者拒絕配合基金管理人進行穿透
識別最終投資者的, 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投資者的認/申購申請, 認/申購申請已
經確認的, 基金管理人有權強制贖回相應的基金份額, 基金管理人強制贖回投資
者相應的基金份額不受運作期的限制。
基金份額持有人承諾其知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國人民銀行關
于加強開戶管理及可疑交易報告后續控制措施的通知》、《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
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落實執行聯合國安理會相關決議的通
知》 等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將嚴格遵守上述規定, 不會違反任何前述規
定; 承諾用于基金投資的資金來源不屬于違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承諾出示真實
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積極履行反洗錢職責, 不借助本業務進
行洗錢、 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 基金份額持有人承諾, 其不屬于聯合國、 中
國有權機關或其他司法管轄區有權機關制裁名單內的企業或個人, 不位于被聯合
國、 中國有權機關或其他司法管轄區有權機關制裁的國家和地區。4
目錄
第一部分 緒言............................................................................................................. 5
第二部分 釋義.............................................................................................................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5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2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 3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5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財產............................................................................................. 58
第十一部分 基金資產的估值................................................................................. 5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6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6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7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1
第十六部分 側袋機制............................................................................................. 78
第十七部分 風險揭示............................................................................................. 8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 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8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89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106
第二十一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117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119
第二十三部分 備查文件....................................................................................... 1205
第一部分 緒言
《平安元通90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本招
募說明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 ”)、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 ”)、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 ”)、《公開募
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 ”)、《公開募
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
定》 ”) 及其他有關規定以及《平安元通90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 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平安元通90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目
標、 策略、 風險、 費率等與投資人投資決策有關的必要事項, 投資人在作出投資
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 并對其真實性、 準確性、 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
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 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 并經中國證監會注冊。 基金合同
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基本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 其他與本基金相關的涉及
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基金合同為準。 基金
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額, 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
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為必要條件。基金合同當事人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 承擔義務。 基金投資者欲了
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6
第二部分 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平安元通 90 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平安元通 90 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 托管協議: 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平安元通 90
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

6、 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 指《平安元通 90 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
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及其更新
7、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指《平安元通 90 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產品資料概要》 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指《平安元通 90 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份額發售公告》
9、 法律法規: 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 行政法規、 規范性文件、
司法解釋、 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 決議、 通知等
10、《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經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 并經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 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
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 指中國證監會 2020 年 8 月 28 日頒布、 同年 10 月 1 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
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 指中國證監會 2019 年 7 月 26 日頒布、 同年 9 月 1
日實施的, 并經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國證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7
定》 修正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
出的修訂
13、《運作辦法》: 指中國證監會 2014 年 7 月 7 日頒布、 同年 8 月 8 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指中國證監會 2017 年 8 月 31 日頒布、 同年
10 月 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及頒布
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 中國證監會: 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 基金合同當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約束, 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7、 個人投資者: 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8、 機構投資者: 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 事業法人、 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19、 合格境外投資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
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及相關
法律法規規定,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使用來自境外的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期貨投資
的境外機構投資者, 包括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20、 投資人、 投資者: 指個人投資者、 機構投資者、 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
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1、 基金份額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22、 基金銷售業務: 指為投資人開立基金交易賬戶, 宣傳推介基金, 辦理基
金份額發售、 申購、 贖回、 轉換、 轉托管、 定期定額投資及提供基金交易賬戶信
息查詢等活動
23、 銷售機構: 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 和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
協議, 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4、 登記業務: 指基金登記、 存管、 過戶、 清算和結算業務, 具體內容包括8
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額登記、 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 清算和結
算、 代理發放紅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5、 登記機構: 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基金的登記機構為平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6、 基金賬戶: 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 記錄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7、 基金交易賬戶: 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 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
構辦理認購、 申購、 贖回、 轉換、 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
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 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終止日: 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 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 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 最長
不得超過 3 個月
31、 存續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 指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 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 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34、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個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為自然數
35、 開放日: 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或其他交易的工作日
36、 開放時間: 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 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7、《業務規則》: 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 是規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38、 認購: 指在基金募集期內, 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39、 申購: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9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0、 贖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1、 基金轉換: 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
規定的條件, 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2、 轉托管: 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3、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 約定每期申
購日、 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 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
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4、 巨額贖回: 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 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
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
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 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45、 元: 指人民幣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資所得債券利息、 買賣證券價差、 銀行存款利息、
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7、 基金資產總值: 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 銀行存款本息、 基金應收
款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48、 基金資產凈值: 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49、 基金份額凈值: 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0、 基金資產估值: 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 以確定基金資產凈
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51、 規定媒介: 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
刊及《信息披露辦法》 規定的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 基金托管人網
站、 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 等媒介
52、 銷售服務費: 指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場推廣、 銷售以及
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的費用
53、 基金份額類別: 本基金根據認購/申購費用、 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不10
同, 將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 其中 A 類基金份額為在投資人認購/申購時收
取認購/申購費用, 且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凈值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 C
類基金份額為從本類別基金資產凈值中計提銷售服務費, 且不收取認購/申購費
用的基金份額
54、 流動性受限資產: 指由于法律法規、 監管、 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 停牌股票、 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 資產支持證券、 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
交易的債券等
55、 運作期起始日: 對于每份認購份額的第一個運作期起始日, 指基金合同
生效日; 對于每份申購份額的第一個運作期起始日, 指該基金份額申購確認日;
對于上一運作期到期日未贖回的每份基金份額的下一運作期起始日, 指該基金份
額上一運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日
56、 運作期到期日: 對于每份基金份額, 第一個運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
效日(對認購份額而言) 或基金份額申購申請日(對申購份額而言) 后的第 90
天(如該日為非工作日, 則順延到下一工作日), 第二個運作期到期日為基金合
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額申購申請日后的第 180 天(如該日為非工作日, 則順延至下
一工作日), 以此類推
57、 擺動定價機制: 指當本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 通過調整基金份額凈
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
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 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
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58、 信用衍生品: 指符合證券交易所或銀行間市場相關業務規則, 專門用于
管理信用風險的信用衍生工具
59、 信用保護買方: 亦稱信用保護購買方, 指接受信用風險保護的一方
60、 信用保護賣方: 亦稱信用保護提供方, 指提供信用風險保護的一方
61、 信用衍生品名義本金: 亦稱交易名義本金, 指為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
用風險保護的金額, 各項支付和結算以此金額為計算基準
62、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11

63、 側袋機制: 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分離至一個專門
賬戶進行處置清算, 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 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
屬于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 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 專門賬
戶稱為側袋賬戶
64、 特定資產: 包括:(一) 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
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 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
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 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
定性的資產1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況
1、 基本情況
名稱: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號平安金融中心 34 層
辦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號平安金融中心 34 層
批準設立機關: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準設立文號: 中國證監會 證監許可【2010】 1917 號
法定代表人: 羅春風
成立日期: 2011 年 1 月 7 日
組織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
注冊資本: 人民幣 130000 萬元
存續期間: 持續經營
聯系人: 馬杰
聯系電話: 0755-22623179
2、 股東名稱、 股權結構及持股比例:
股東名稱 出資額(萬元) 出資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88,647 68.19%
大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22,763 17.51%
三亞盈灣旅業有限公司 18,590 14.3%
合計 1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無任何受重大處罰記錄。
3、 客服電話: 400-800-4800(免長途話費)
二、 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員情況
1、 董事、 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1) 董事會成員
羅春風先生, 董事長, 博士, 高級經濟師, 曾任職中華全國總工會國際部干13
部、 平安保險集團辦公室主任助理、 平安人壽廣州分公司副總經理、 平安人壽總
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訓部總經理、 平安保險集團品牌宣傳部總經理、 平安人壽北
京分公司總經理、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
理。 現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兼任深圳平安匯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執
行董事。
肖宇鵬先生, 董事, 學士, 曾任職中國證監會系統、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長。 現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張智淳女士, 董事, 學士, 曾任職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劃部計
劃管理崗/精算崗、 中國平安保險(集團) 股份有限公司企劃精算部企劃室經理、
企劃精算部總經理助理、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市場企劃部副總經理、
中國平安保險(集團) 股份有限公司企劃部副總經理、 企劃部總經理、 中國平安
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資源中心財企負責人、 總經理助理、 首席投資官、 財
務負責人、 董事會秘書、 中國平安保險(集團) 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財務官(財務
負責人), 現任中國平安保險(集團) 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兼審計責任人,
兼任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平安信
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 平安科技(深圳) 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平安綜合金融服務
有限公司董事、 平安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董事、 中國平安保險海外(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
孫建平先生, 董事, 碩士, 曾任職上海滬東造船廠、 平安保險深圳上步分公
司水險業務部室主任、 平安保險總公司涉外業務部總經理助理、 平安產險深圳分
公司副總經理、 平安產險總公司車險部總經理、 平安產險廣東分公司副總經理、
平安產險總公司協理、 副總經理、 總經理、 董事長兼 CEO, 現任中國平安保險
(集團) 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資源執行官。
李亞男女士, 董事, 碩士, 曾任職花旗銀行(中國) 有限公司、 上海證券交
易所、 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銀行部股權融資團隊執行副總經理, 現任中國
平安保險(集團) 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管控中心高級資產策略經理。
張志堅先生, 董事, 學士, 曾任職新加坡大華銀行零售銀行業務副經理、
UOBB 證券(印尼) 董事兼主管、 新加坡大華銀行上海分行副行長、 行長、 大華
銀行(中國) 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行長兼中國區企業與商業部主管, 現任大華銀行14
集團外國直接投資咨詢與機構合作統籌部董事總經理兼主管, 兼任大華銀行越南
分行成員委員會成員。
張文杰先生, 董事, 學士, 曾任職新加坡政府投資公司“特別投資部門” 首
席投資員、 大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組合經理、 國際股票和全球科技團隊主管, 現
任大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及首席執行長, 兼任大華資產管理(泰國) 有
限公司董事、 大華資產管理(馬來西亞) 有限公司董事、 大華資產管理(中國臺
灣) 有限公司董事。
薛世峰先生, 獨立董事, 碩士, 曾任職江西省行政學院老師、 深圳市龍崗鎮
投資管理公司投資部部長、 龍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法定代表人、 深圳市
鑫德萊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兼房地產部部長、 監事會主席、 法律顧問, 后加
入廣東萬乘律師事務所任專職律師, 現任廣東宏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專職
律師, 兼任廣東惠來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李娟娟女士, 獨立董事, 學士, 曾任職安徽商業高等專科學校教師、 深圳興
粵會計師事務所項目經理、 深圳職業技術學院經濟系教師、 會計專業主任、 深圳
職業技術學院計財處處長、 深圳職業技術學院經濟學院副院長, 現任深圳明陽電
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深圳市道爾頓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劉雪生先生, 獨立董事, 碩士, 曾任職深圳蛇口中華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員、
深圳華僑城集團會計師、 財務經理、 子公司副總經理、 總會計師、 深圳市注冊會
計師協會部門臨時負責人、 秘書長助理、 秘書長, 現任佳兆業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 深圳市杰普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奧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
潘漢騰先生, 獨立董事, 學士, 曾任職新加坡赫樂財務有限公司助理經理、
新加坡花旗銀行副總裁、 新加坡大華銀行高級執行副總裁, 現任 UOL GROUP
LIMITED 獨立董事。
(2) 監事會成員
許黎女士, 監事會主席, 學士, 曾任職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
分公司稽核監察部、 中國平安保險(集團) 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監察部、 法律合規
部、 深圳平安綜合金融服務有限公司稽核監察項目中心銀行投資審計部, 現任中
國平安保險(集團) 股份有限公司內控管理中心法律合規部高級內控合規管理經15
理, 兼任平安信托有限責任公司監事、 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平安不動產
有限公司監事、 平安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監事。
馮方女士, 監事, 碩士, 曾任職淡馬錫控股和其旗下的富敦資產管理公司以
及新加坡畢盛資產公司、 鼎崴資本管理公司, 現任大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風控主
管。
郭晶女士, 監事, 碩士, 曾任職溢達集團研發總監助理、 僑鑫集團人力資源
管理崗, 現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資源室經理。
李崢女士, 監事, 碩士, 曾任職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高級審計員、 深圳市
寶能投資集團財務部會計主管, 現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副總監。
(3)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羅春風先生, 博士, 高級經濟師。 曾任職中華全國總工會國際部干部, 平安
保險集團辦公室主任助理、 平安人壽廣州分公司副總經理、 平安人壽總公司人事
行政部/培訓部總經理、 平安保險集團品牌宣傳部總經理、 平安人壽北京分公司
總經理、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現任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兼任深圳平安匯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
肖宇鵬先生, 學士。 曾任職中國證監會系統、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
現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林婉文女士, 畢業于新加坡國立大學, 擁有學士和榮譽學位, 新加坡籍。 曾
任職新加坡國防部職員, 大華銀行集團助理經理、 電子渠道負責人、 個人金融部
投資產品銷售主管、 大華銀行集團行長助理, 大華資產管理公司大中華區業務開
發主管, 高級董事。 現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陳特正先生, 學士。 曾任職深圳發展銀行支行行長、 深圳分行信貸風控部總
經理, 平安銀行深圳分行信貸審批部總經理、 沈陽分行行長助理兼風控總監, 平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 現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風控負責人。
王金濤先生, 學士。 曾任職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企劃
部主任, 經理、 平安基金籌備組渠道銷售部經理、 深圳平安匯通投資管理有限公
司業務中心總經理、 公司副總經理、 公司總經理。 現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
經理助理。
李海波先生,碩士。曾任職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監察稽核部總監助理,16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規監察部負責人。現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長, 兼任深圳平安匯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監事。
游自強先生, 學士。 曾任職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產險系統開發部, 前海保
險交易中心(深圳)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術部,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統規劃
總監、 信息技術執行總經理、 信息技術中心負責人。 現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技術負責人。
2、 基金經理
劉曉蘭女士, 中央財經大學學士。 曾先后擔任平安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組
合經理助理、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經理。 2014 年 5 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歷任基金運營部交易室交易經理、 固定收益投資中心研究助理、 高級研究
員、 投資經理、 高級投資經理。 現擔任平安元泓 30 天滾動持有短債債券型證券
投資基金(2023-03-15 至今) 、 平安元和 90 天滾動持有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
金(2023-03-15 至今) 、 平安元悅 60 天滾動持有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23-03-29 至今) 、 平安 5-10 年期政策性金融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23-04-19 至今) 、 平安元利 90 天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4-06-06
至今) 、 平安元恒 90 天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4-11-19 至今) 基金經
理。
劉曉蘭女士曾管理的基金: 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23-04-19 至 2024-06-21) 、 平安增鑫六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23-04-19 至 2024-06-21) 。
3、 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公司總經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資總監張文平先生、固定收益投資中心總監助
理張恒先生、 固定收益投資中心總監助理高勇標先生、 固定收益投資中心研究部
負責人田元強先生、 固定收益投資中心基金經理劉曉蘭女士。
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 基金管理人職責
1、 依法募集資金, 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份額的發售、 申購、 贖回和登記事宜;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誠實信用、 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17
基金財產;
4、 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 決策, 以專業化的
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 監察與稽核、 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 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
理, 分別記賬, 進行證券投資;
6、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財產
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 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 申購、 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按有關規定計算并披露基金凈值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的價格;
9、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 編制季度報告、 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報
告義務;
12、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 投資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但應監管機構、 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 或因審計、 法律等外
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提供的情況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 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及時、 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 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 報表、 記錄和其他相關
資料, 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7、 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 并且保
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 規定的時間和方式, 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
開資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18
18、 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 清理、 估價、 變
現和分配;
19、 面臨解散、 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 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違反《基金合同》 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
益時,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 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基金
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 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 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 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
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 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
法律行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 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 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 約定的其他義務。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 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
券法》 ”) 的行為, 并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違反《證
券法》 行為的發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以下違反《基金法》 的行為, 并建立健全的內部
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為的發生:
(1) 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 不公平地對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 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便利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謀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19
(5) 侵占、 挪用基金財產;
(6) 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 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 暗示
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 玩忽職守, 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 法律、 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 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 強化職業操守, 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
家有關法律、 法規、 規章及行業規范, 誠實信用、 勤勉盡責, 不從事以下活動:
(1) 越權或違規經營;
(2) 違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
(3) 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權益;
(4) 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 拒絕、 干擾、 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 玩忽職守、 濫用職權;
(7) 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 基金的商業秘密、 尚未依法公開的
基金投資內容、 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進行基金運作投資外, 直接或間接進行其它股票投資;
(9) 協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為其它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10) 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 利用對敲、 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
擾亂市場秩序;
(11) 貶損同行, 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 誤導、 欺詐成分;
(13) 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4) 有悖社會公德, 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5) 其它法律、 行政法規禁止的行為。
4、 基金管理人關于禁止行為的承諾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 承銷證券;
(2)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20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 但是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資;
(6) 從事內幕交易、 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 法律、 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 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 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 防范利益沖突, 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 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 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 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 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 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 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 如適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后的規定
執行。
5、 基金經理承諾
(1)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 本著敬業、 誠信和謹慎的原則
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 不協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 或任何第三者謀取利益;
(3) 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法律、 法規、 規章、 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
規定, 不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 基金的商業秘密、 尚未依法公開的基
金投資內容、 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 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五、 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為保證公司規范化運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 促進公司誠信、 合法、
有效經營, 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維護公司及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 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學、 嚴密、 高效的內部控制體系。
1、 公司內部控制的總體目標
(1) 保證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合法合規性;21
(2) 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3) 實現公司穩健、 持續發展, 維護股東權益;
(4) 促進公司全體員工恪守職業操守, 正直誠信, 廉潔自律, 勤勉盡責;
(5) 保護公司最重要的資本: 公司聲譽。
2、 公司內部控制遵循的原則
(1) 全面性原則: 內部控制必須覆蓋公司的所有部門和崗位, 滲透各項業
務過程和業務環節, 并普遍適用于公司每一位職員;
(2) 審慎性原則: 內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種風險, 公司組織體系的
構成、 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風險、 審慎經營為出發點;
(3) 相互制約原則: 公司設置的各部門、 各崗位權責分明、 相互制衡;
(4) 獨立性原則: 公司根據業務的需要設立相對獨立的機構、 部門和崗位;
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必須權責分明;
(5) 有效性原則: 各種內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權威性, 應是所有員工嚴
格遵守的行動指南; 執行內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擁有超越制
度或違反規章的權力;
(6) 適時性原則: 內部控制應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須隨著公司經營戰略、
經營方針、 經營理念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法規、 政策制度等外部環境的
改變及時進行相應的修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原則: 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 提高
經濟效益, 力爭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8) 防火墻原則: 公司基金資產、 自有資產、 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
基金投資研究、 決策、 執行、 清算、 評估等部門和崗位, 應當在物理上和制度上
適當隔離。
3、 內部控制的制度體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備、 有效并易于執行的制度體系。 公司制度體系由不同
層面的制度構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為四個層面: 第一個層面是公司內部控制大
綱,它是公司制定各項規章制度的綱要和總攬;第二個層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風險控制制度、 投資管理制度、 基金會計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監察稽核制
度、 信息技術管理制度、 公司財務制度、 資料檔案制度、 業績評估考核制度和緊22
急應變制度; 第三個層面是部門業務規章,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礎上, 對各部
門的主要職責、 崗位設置、 崗位責任、 操作守則等的具體說明; 第四個層面是業
務操作手冊, 是各項具體業務和管理工作的運行辦法, 是對業務各個細節、 流程
進行的描述和約束。 它們的制訂、 修改、 實施、 廢止應該遵循相應的程序, 每一
層面的內容不得與其以上層面的內容相違背。 公司重視對制度的持續檢驗, 結合
業務的發展、 法規及監管環境的變化以及公司風險控制的要求, 不斷檢討和增強
公司制度的完備性、 有效性。
4、 關于授權、 研究、 投資、 交易等方面的控制點
(1) 授權制度
公司的授權制度貫穿于整個公司活動。 股東會、 董事會、 監事會和管理層必
須充分履行各自的職權, 健全公司逐級授權制度, 確保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
執行; 各項經濟經營業務和管理程序必須遵從管理層制定的操作規程, 經辦人員
的每一項工作必須是在業務授權范圍內進行。公司重大業務的授權必須采取書面
形式, 授權書應當明確授權內容和時效。 公司授權要適當, 對已獲授權的部門和
人員應建立有效的評價和反饋機制, 對已不適用的授權應及時修改或取消授權。
(2) 公司研究業務
研究工作應保持獨立、 客觀, 不受任何部門及個人的不正當影響; 建立嚴密
的研究工作業務流程, 形成科學、 有效的研究方法; 建立投資產品備選庫制度,
研究部門根據投資產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礎上建立和維護備選庫。 建立研
究與投資的業務交流制度, 保持暢通的交流渠道; 建立研究報告質量評價體系,
不斷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資業務
基金投資應確立科學的投資理念, 根據決策的風險防范原則和效率性原則制
定合理的決策程序; 在進行投資時應有明確的投資授權制度, 并應建立與所授權
限相應的約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嚴格的投資禁止和投資限制制度, 保證基金
投資的合法合規性。 建立投資風險評估與管理制度, 將重點投資限制在規定的風
險權限額度內; 對于投資結果建立科學的投資管理業績評價體系。
(4) 交易業務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資指令通過集中交易室完成; 應建立交23
易監測系統、 預警系統和交易反饋系統, 完善相關的安全設施; 集中交易室應對
交易指令進行審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確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記
錄應完善, 并及時進行反饋、 核對和存檔保管; 同時應建立科學的投資交易績效
評價體系。
(5) 基金會計核算
公司根據法律法規及業務的要求建立會計制度, 并根據風險控制點建立嚴密
的會計系統, 對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戶獨立建賬, 獨立核算; 公司通過復核制度、
憑證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會計措施真實、 完整、 及時地記載每一
筆業務并正確進行會計核算和業務核算。 同時還建立會計檔案保管制度, 確保檔
案真實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證公開披露的信息真實、 準確、 完整。
公司設立了信息披露負責人, 并建立了相應的程序進行信息的收集、 組織、 審核
和發布工作,以此加強對信息的審查核對,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同時加強對信息披露的檢查和評價, 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改進辦法。
(7) 監察稽核
公司設立督察長, 經董事會聘任, 報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認可。 根據公
司監察稽核工作的需要, 督察長可以列席公司相關會議, 調閱公司相關檔案, 就
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獨立地履行檢查、 評價、 報告、 建議職能。 督察長定期
和不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公司內部控制執行情況, 董事會對督察長的報告進行審議。
公司設立法律合規監察部開展監察稽核工作, 并保證法律合規監察部的獨立
性和權威性。 公司明確了法律合規監察部及內部各崗位的具體職責, 嚴格制訂了
專業任職條件、 操作程序和組織紀律。
法律合規監察部強化內部檢查制度, 通過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內部控制制度的
執行情況, 促使公司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的規范運行。
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充分重視和支持監察稽核工作, 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
內部控制制度的, 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5、 基金管理人關于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1)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上關于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 準確;24
(2)基金管理人承諾根據市場變化和公司業務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2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況
名稱: 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國泰海通證券”)
住所: 中國(上海) 自由貿易試驗區商城路 618 號
法定代表人: 朱健
成立時間: 1999 年 8 月 18 日
批準設立機關: 中國證監會
批準設立文號: 證監機構字[1999]77 號
組織形式: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冊資本: 人民幣 17,629,708,696 元整
存續期間: 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 證監許可[2014]511 號
聯系人: 叢艷
通訊地址: 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 669 號博華廣場 19 樓
聯系電話: 021-38677336
1.擬任基金托管人簡介
本集團是中國證券行業長期、 持續、 全面領先的綜合金融服務商。 本集團跨
越了中國資本市場發展的全部歷程和多個周期, 歷經風雨, 銳意進取, 始終屹立
在資本市場的最前列, 資本規模、 盈利水平、 業務實力和風險管理能力一直位居
行業領先水平。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直接擁有 6 家境內子公司和 1 家
境外子公司, 并在境內設有 37 家證券分公司和 346 家證券營業部。
2.主要人員情況
國泰海通證券設資產托管部, 下設市場管理組、 產品管理組、 投資績效分析
組、 托管中心、 非公募運營服務中心、 公募運營服務中心、 國際運營組、 客戶服
務組、 數據運行組、 系統運行組、 合規風控組、 規劃管理組、 人力資源組 13 個
職能組及大灣區業務部, 在北京、 上海、 深圳設有辦公場所, 共有員工 200 余人。
部門團隊人員平均從業年限 5 年以上, 估值、 風控等核心崗位人員具備 10 年以
上大型托管行、 基金公司相關工作經驗。
3.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26
國泰海通證券已取得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資格, 可為各類公開募集基金、 非公
開募集基金提供托管服務。 國泰海通證券堅守“誠信專業、 質量為本” 的服務宗
旨, 通過組建經驗豐富的專業團隊、 搭建安全高效的業務系統, 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提供值得信賴的托管服務。 國泰海通證券獲得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資格以來, 廣
泛開展了公募基金、 基金專戶、 券商資管計劃、 私募基金等基金托管業務, 與易
方達、 華泰柏瑞、 嘉實、 華夏、 建信、 天弘、 富國、 華安等多家基金公司及其子
公司建立了托管合作關系。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托管與基金服務業務規模
逾 30,000 億元, 其中, 托管公募基金規模逾 2,000 億元, 繼續排名證券行業第 1
位,托管公募基金逾 70 只, 產品類型涉及貨幣市場基金、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等, 專業的服務和可靠的運營獲得了
管理人的一致認可。
二、 基金托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 內部控制目標
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相關規定, 保障業務合法合規、 資產托管部規章制度
健全與有效執行。 通過對托管業務風險進行識別、 評估與管理, 確保托管業務穩
健運行, 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
2、 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1) 公司董事會是公司風險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 對公司全面風險管理負
有最終責任。 公司董事會下設風險控制委員會, 負責審議風險管理的總體目標、
基本政策, 評估重大決策的風險和重大風險的解決方案。
(2) 公司經營管理層對公司全面風險管理承擔主要責任。 公司經營層設立
合規與風險管理委員會, 對公司經營風險實行統籌管理, 對風險管理重大事項進
行審議與決策。
(3) 履行風險管理職責的部門包括風險管理部、 法律合規部、 集團稽核審
計中心等專職履行風險管理職責的部門, 以及計劃財務部、 信息技術部、 營運中
心等其他履行風險管理職責的部門。
(4) 資產托管部設置合規風控組, 負責牽頭制定本部門風險管理規章制度,
分析報告部門整體風險管理狀況, 評估檢查風險管理執行情況并提出改進建議,
抓住關鍵風險,協助業務運營崗位進行專項化解,監督風險薄弱環節的整改情況。27
同時部門設置風險評估及處置小組, 由資產托管部負責人及各小組負責人組成,
負責對重大風險事項進行評估、 確定風險事件的處理意見、 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等
事項。
3、 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
辦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 等法律法規, 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
套嚴密、 高效的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規章制度, 確保基金托管業務運行的規范、 安
全、 高效, 包括《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資產托管業務管理辦法》、《國泰海
通證券資產托管部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辦法》、《國泰海通證券資產托管部稽核監
控管理辦法》、《國泰海通證券資產托管部突發事件與危機處理規程》、《國泰海通
證券資產托管部保密管理辦法》、《國泰海通證券資產托管部資產保管規程》、《國
泰海通證券資產托管部檔案管理辦法》 等, 并根據監管要求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發
展不斷加以完善。
基金托管人通過基金托管業務各環節風險的事前提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
的動態管理過程來實施內部風險控制; 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確保基金財產完整與
獨立; 實行辦公場所多重門禁管理, 并配備錄音和錄像監控系統; 配備獨立的托
管業務技術系統并進行防火墻設置; 崗位設置權責分明, 通過崗位設置和適當授
權等措施有效實施相互制衡; 關鍵業務環節設置經辦復核機制, 建立嚴格有效的
操作制約體系;深入進行職業道德教育,樹立風險管理是首要核心競爭力的理念,
培養部門全體員工的風險防范和保密意識; 配備專門的稽核監控崗對基金托管業
務運行進行檢查、 評價, 以保障基金托管業務內部控制的有效性。
三、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監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協議的約定,對投資范圍、
投資比例、 投資限制等進行嚴格監督, 及時提示管理人違規風險, 并按要求向證
監會報告。 在日常為基金投資運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務環節中, 對基金
管理人發送的投資指令、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的核算、 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
對各基金費用的提取與開支情況、 基金的申購資金的到賬與贖回資金的劃付、 基
金收益分配等行為的合法性、 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核查。28
2、 監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 托管協議約定
的, 應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糾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時核對確認并
進行調整。 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
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 基金托管人應根據
要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29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一、 基金份額銷售機構
1、 直銷機構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號平安金融中心 34 層
法定代表人: 羅春風
電話: 0755-22627627
傳真: 0755-23990088
聯系人: 鄭權
網址: fund.pingan.com
2、 其他銷售機構
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二、 登記機構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號平安金融中心 34 層
辦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號平安金融中心 34 層
法定代表人: 羅春風
電話: 0755-81928744
傳真: 0755-23990088
聯系人: 李博文
三、 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律師事務所: 上海源泰律師事務所
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 256 號華夏銀行大廈 14 樓
負責人: 廖海
電話:(021) 51150298
傳真:(021) 51150398
經辦律師: 劉佳、 張雯倩
聯系人: 劉佳
四、 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30
會計師事務所: 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 1 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 17 層 01-12 室
辦公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 1 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 17 層 01-12 室
執行事務合伙人: 毛鞍寧
電話:(010) 58153000、(0755) 25028288
傳真:(010) 85188298、(0755) 25026188
經辦注冊會計師: 吳翠蓉、 黃擁璇
聯系人: 吳翠蓉3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據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關規定募集本基金, 并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24]1644
號文準予募集注冊。
二、 基金類型和存續期間
1、 基金的類別: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 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1) 本基金對于每份基金份額, 設定 90 天的滾動運作期。 每個運作期到期
日前, 基金份額持有人不能提出贖回申請。
對于每份基金份額, 第一個運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對認購份額而言) 或
基金份額申購確認日(對申購份額而言) 起(即第一個運作起始日), 至基金合
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額申購申請日后的第 90 天(即第一個運作期到期日, 如該日
為非工作日, 則順延到下一工作日) 止; 第二個運作期指第一個運作期到期日的
次一日起,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額申購申請日后的第 180 天(如該日為非
工作日, 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止。 以此類推。
(2) 每個運作期到期日,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提出贖回申請。
每個運作期到期日,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提出贖回申請。 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
在當期運作期到期日未申請贖回, 則自該運作期到期日下一日起該基金份額進入
下一個運作期。
如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開放或需依據基金合同暫停
申購與贖回業務的, 基金管理人有權合理調整申購或贖回業務的辦理期間、 開設
預約贖回功能并予以公告。
3、 基金存續期間: 不定期
三、 募集方式
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公開發售或按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提供的
其他方式公開發售, 各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屆時發布的調整銷售機構的相關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網站的公示信息。32
四、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 3 個月, 具體發售時間見基金份額發售
公告。
五、 募集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 機構投資者、 合
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本基金暫不向金融機構自營賬戶銷售, 如未來本基金開放向金融機構自營賬
戶公開發售或對發售對象的范圍予以進一步限定, 基金管理人將另行公告。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單日認、 申購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個人投資者、 公募資
管產品、 職業年金、 企業年金計劃、 養老金產品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單
一投資者單日認、申購金額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六、 募集場所
本基金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和銷售機構的銷售網點進行募集。
投資者還可登錄基金管理人公司網站(fund.pingan.com), 在與基金管理人達
成網上交易的相關協議、 接受基金管理人有關服務條款、 了解有關基金網上交易
的具體業務規則后, 通過基金管理人網上交易系統辦理開戶、 認購等業務。
具體銷售機構及聯系方式以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為準, 請投資者就募集
和認購的具體事宜仔細閱讀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如果本基金后續調整銷售機構的,
詳見基金管理人網站披露的基金銷售機構名錄。
七、 基金份額類別
1、 基金份額分類
本基金根據認購/申購費用、 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不同, 將基金份額分為不
同的類別。 其中A類基金份額為在投資人認購/申購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 且不
從本類別基金資產凈值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 C類基金份額為從本類別
基金資產凈值中計提銷售服務費, 且不收取認購/申購費用的基金份額。
本基金 A 類、 C 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基金代碼。 由于兩類份額的收費方式
不同, 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基金份額凈值, 計算公式為計算日各類別
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該類別基金份額總數。
投資人可自行選擇認購、 申購的基金份額類別。33
2、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的規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
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 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增加、 減少或調
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對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進行調整并在調整實施之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
八、 投資人對基金份額的認購
1、 認購時間: 本基金的認購時間安排、 投資人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
手續請詳細查閱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2、 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 投資人認購本基金應提交的文件和辦
理的手續參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3、 認購原則: 認購以金額申請。 投資者認購基金份額時, 需按銷售機構規
定的方式全額交付認購款項。 投資者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本基金份額, 認購
費按每筆認購申請單獨計算。 認購一經受理不得撤銷。
4、 基金份額認購限制
(1) 投資者通過其他銷售機構認購, 單個基金賬戶單筆最低認購金額起點
為人民幣 1 元(含認購費), 追加認購的單筆最低認購金額不受限制。 基金管理
人直銷網點接受首次認購申請的最低金額為單筆人民幣 50,000 元(含認購費) ,
追加認購的最低金額為單筆人民幣 20,000 元(含認購費) 。 通過基金管理人網
上交易系統辦理基金認購業務的不受直銷網點單筆認購最低金額的限制, 首次單
筆最低認購金額為人民幣 1 元(含認購費), 追加認購的單筆最低認購金額為人
民幣 1 元(含認購費)。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 調整上述對
認購的金額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須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
公告。
(3) 本基金目前對單個投資人的認購不設上限限制, 但如本基金單個投資
人累計認購的基金份額數達到或者超過基金總份額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
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資人的認購申請進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
認購申請有可能導致投資者變相規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
該等全部或者部分認購申請。 投資人認購的基金份額數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記機34
構的確認為準。
(4) 本基金可對單個賬戶的認購和持有基金份額進行限制, 具體限制請參
見相關公告。
(5) 本基金的募集上限、 規模控制的具體方案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
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規模限制。
5、 認購申請的確認: 基金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
成功, 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認購申請。 認購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
認結果為準。 對于認購申請及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 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
使合法權利, 否則, 由此產生的任何損失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6、 認購款項的退還: 若投資者的認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確認為無效, 基金
管理人應當將無效申請部分對應的認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者。
投資者開戶和認購所需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具體手續由基金管理人和銷售
機構約定, 請投資者參閱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九、 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認購費用及認購份額的計算
1、 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面值為人民幣 1.00 元。
2、 認購費用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在認購時收取基金認購費用。 C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認
購費用, 但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 投資人在認購期內如果有多筆
認購, 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 本基金認購 A 類基金份額的具體費用如下:
認購金額 M(元)(含認購費) 認購費率
M<100 萬 0.20%
100 萬≤M<500 萬 0.10%
M≥500 萬 每筆 1000 元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認購費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 銷售、 登記等募集
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
十、 募集資金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有, 其中利息轉份額的具體數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十一、 認購份額的計算35
1、 A 類基金份額認購份額的計算
(1) 認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 認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凈認購金額=認購金額/(1+認購費率)
認購費用=認購金額-凈認購金額
認購份額=(凈認購金額+認購期利息) /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2) 認購費用為固定金額時, 認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認購費用=固定金額
凈認購金額=認購金額-認購費用
認購份額=(凈認購金額+認購期利息) /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認購份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 2 位, 小數點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3) 計算舉例
例: 某投資人投資 1 萬元認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 且該認購申請被全額
確認, 認購費率為 0.20%, 假設其認購資金的利息為 3 元, 則其可得到的認購份
額為:
凈認購金額=10,000/(1+0.20%)=9,980.04 元
認購費用=10,000-9,980.04=19.96 元
認購份額=(9,980.04+3)/1.00=9,983.04 份
即: 投資人投資 1 萬元認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 且該認購申請被全額確
認, 假設其認購資金的利息為 3 元, 則其可得到 9,983.04 份 A 類基金份額。
2、 C 類基金份額認購份額的計算
若投資者選擇認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 則認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認購份額=(認購金額+認購期利息) /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認購份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 小數點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
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 某投資者投資1萬元認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 且該認購申請被全額確
認, 假設其認購產生利息5元。 則其可得到的認購份額為:
認購份額=(10,000+5) /1.00=10,005.00份
即: 投資人投資 1 萬元認購本基金 C 類基金份額, 且該認購申請被全額確36
認, 假設其認購產生利息 5 元, 則其可得到 10,005.00 份 C 類基金份額。
十二、 募集期間的資金與費用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當存入專門賬戶, 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 任何
人不得動用。
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費、 會計師費、 律師費以及其他費用, 不得從基金
財產中列支。3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 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 2億份,
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 2 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于 200 人的條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屆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 并
在 10 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 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 10 日內, 向中國證監
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取得
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 生效; 否則《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 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
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 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 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 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 30 日內返還投資者已交納的款項, 并加計銀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敗,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
擔。
三、 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連續二十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二百人或
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五千萬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
連續六十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
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 如持續運作、 轉換運作方式、 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
基金合同等, 并在六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 從其規定。3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
一、 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說明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
構, 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
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 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 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在每個運作期的到期日辦理基金份額
贖回, 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
間, 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
申購、 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 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
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 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
的調整, 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購、 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決定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的具體日期, 具體
業務辦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認購份額的第一個運作期到期日起開始辦理贖回, 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份額每個運作期到期日, 基金份額持有人方
可就該基金份額提出贖回申請。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 基金管理人應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
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或轉換轉入申請且
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 其基金份額申購價格為下一開放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申購的價格。投資人在運作期到期日業務辦理時間結束后或在運作期到期日之39
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贖回或轉換轉出申請的, 視為無效申請。
如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開放或需依據基金合同暫停
申購與贖回業務的, 基金管理人有權合理調整申購或贖回業務的辦理期間、 開設
預約贖回功能并予以公告。
三、 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 “未知價”原則, 即申購、 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各類基金份
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 “金額申購、 份額贖回”原則, 即申購以金額申請, 贖回以份額申請;
3、 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 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 即按照投資人認購、 申購的先后次序進行順
序贖回;
5、 辦理申購、 贖回業務時, 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 確保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 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 基金管理人
必須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 原則上, 投資者通過其他銷售機構申購, 單個基金賬戶單筆最低申購金
額起點為人民幣 1 元(含申購費) , 追加申購的單筆最低申購金額不受限制。 基
金管理人直銷網點接受首次申購申請的最低金額為單筆人民幣 50,000 元(含申
購費), 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為單筆人民幣 20,000 元(含申購費)。 通過基金管
理人網上交易系統辦理基金申購業務的不受直銷網點單筆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
首次單筆最低申購金額為人民幣 1 元(含申購費), 追加申購的單筆最低申購金
額為人民幣 1 元(含申購費)。
實際操作中, 在不低于前述最低限額的前提下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
2、 投資者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轉購基金份額時, 不受最低申購金額的限制。
3、 投資者可多次申購, 對單個投資者的累計持有基金份額不設上限限制,
但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50%(在基金運作
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超過50%的除外)。
4、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單日申購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個人投資者、 公募資40
管產品、 職業年金、 企業年金計劃、 養老金產品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單
一投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 具體規定請參見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
告。
5、 每個交易賬戶贖回最低起點不設下限, 每個交易賬戶轉換轉出的基金份
額不得低于1份, 賬戶最低持有份額不設下限, 基金份額持有人全部轉換轉出時
不受上述限制。
6、 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
制。 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7、 投資者投資基金管理人“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 每期扣款金額最低不少
于人民幣10元(含申購費)。 實際操作中, 在不低于前述最低限額的前提下以各
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
8、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 調整上
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數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須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9、 申購份額、 余額的處理方式: 申購的有效份額為凈申購金額除以當日的
該類基金份額凈值, 有效份額單位為份, 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數點后2位, 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10、 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 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
該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扣除相應的費用, 贖回金額單位為元。 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數點后 2 位, 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五、 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 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 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 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 必須在規定時間前全額交付申購款項, 否則所提交41
的申購申請不成立。 投資人在規定時間前全額交付申購款項, 申購申請成立; 登
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 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 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 否則所提
交的贖回申請不成立。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 贖回成立; 登記機構確認
贖回時, 贖回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申請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將在 T+7 日
(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 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暫停贖回
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 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如遇證券、 期貨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 通訊系統故障、 銀行數據
交換系統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
流程, 則贖回款項劃付時間相應順延, 順延至該因素消除的最近一個工作日。
3、 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T 日), 在正常情況下, 本基金登記機構在 T+1 日內對該交易的有
效性進行確認。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請, 投資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該日)到銷售網
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或無效,
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 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 而僅代表銷
售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請。 申購、 贖回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 對
于申請的確認情況, 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否則, 由此產生的
任何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 對上述業
務辦理規則進行調整, 基金管理人必須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規定
媒介上公告。
六、 申購和贖回費率
1、 申購費率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在申購時收取申購費用, C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
用, 但從該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
由 A 類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 不列入基金財產,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
銷售、 登記等各項費用。42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對申購設置級差費率。 投資者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
申購, 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結構表:
申購金額 M(元)(含申購費) 申購費率
M<100 萬 0.30%
100 萬≤M<500 萬 0.20%
M≥500 萬 每筆 1000 元
2、 贖回費率
本基金對于每份基金份額設定 90 天的滾動運作期, 對于每份基金份額, 基
金管理人僅在該基金份額的每個運作期到期日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辦理贖回。每個
運作期到期日,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提出贖回申請, 不收取贖回費。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 并依照
《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4、 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
制, 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
監管部門、 自律規則的規定。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 且對
基金份額持有人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 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
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 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 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
履行必要手續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和基金贖回費率。
七、 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 申購份額的計算方式:
(1) 若投資者選擇 A 類基金份額, 則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申購當日 A 類基金份額凈值
申購費用適用固定金額:
申購費用=固定金額43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申購當日 A 類基金份額凈值
申購份額的計算結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數點后 2 位, 由此誤差產
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 某投資者投資 10,000 元申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 且該申購申請被全
額確認, 對應的申購費率為 0.30%, 假定申購當日 A 類基金份額基金份額凈值為
1.1500 元, 則可得到的 A 類基金份額為:
申購金額=10,000 元
凈申購金額=10,000/(1+0.30%)=9,970.09 元
申購費用=10,000-9,970.09=29.91 元
申購份額=9,970.09/1.1500=8,669.64 份
即: 投資者選擇投資 10,000 元申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 且該申購申請被
全額確認, 假定申購當日 A 類基金份額凈值為 1.1500 元, 可得到 8,669.64 份 A
類基金份額。
(2) 若投資人選擇申購 C 類基金份額, 則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申購當日 C 類基金份額凈值
申購份額的計算結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數點后 2 位, 由此誤差產
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 某投資者投資 50,000 元申購本基金的 C 類基金份額, 且該申購申請被
全額確認, 假設申購當日 C 類基金份額凈值為 1.0160 元, 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
為:
申購份額=50,000/1.0160=49,212.60 份
即: 投資者投資 50,000 元申購本基金的 C 類基金份額, 且該申購申請被全
額確認, 假設申購當日 C 類基金份額凈值為 1.0160 元, 可得到 49,212.60 份 C
類基金份額。
2、 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贖回總金額=贖回份額×T 日該類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率
凈贖回金額=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用44
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數點后 2 位, 由此誤差產生的收
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 某投資者在運作期到期日贖回 10 萬份 C 類基金份額, 份額持有期限 90
天, 對應贖回費率為 0, 假設贖回當日 C 類基金份額凈值是 1.1000 元, 則其可
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金額=100,000×1.1000=110,000.00 元
贖回費用=110,000.00×0=0.00 元
凈贖回金額=110,000.00-0.00=110,000.00 元
即: 投資者在運作期到期日贖回 10 萬份 C 類基金份額, 份額持有期限 90
天, 對應贖回費率為 0, 假設贖回當日 C 類基金份額凈值是 1.1000 元, 則其可
得到的凈贖回金額為 110,000.00 元。
3、 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 均保留到小數點后 4 位, 小數點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T 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
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 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公告。 遇特殊情況, 經履行適
當程序, 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披露。
八、 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 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3、 證券、 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 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
基金資產凈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 基金資產規模過大, 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 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 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異常情況導致基
金銷售系統、 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
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 50%, 或者變相規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時。45
8、 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模、 單日凈申購比
例上限、 單個投資人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
9、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 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10、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10 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
暫停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
停申購公告。 當發生上述第 7、 8 項情形時,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確認等方
式對該投資人的申購申請進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也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申
購申請。 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拒絕的, 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
退還給投資人。 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
理。
九、 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 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 證券、 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 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
基金資產凈值。
4、 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 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 基金
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6、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 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 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 基金46
管理人應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
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 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
給贖回申請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現上述第 4 項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
理部分予以撤銷。 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
辦理并公告。因發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發生暫停贖回等情形導致相應基金份額運
作期到期日無法辦理贖回的, 基金管理人有權相應順延。
十、 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 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
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10%, 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 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 部分延期贖回或暫停贖回。
(1) 全額贖回: 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 部分延期贖回: 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
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10%的前
提下, 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 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 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
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 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 對于未能贖回部分,
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 選擇延期贖回的, 將自
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 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選擇取消贖回的, 當日未獲
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
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 以此類推,
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 投資人未能贖回
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3) 若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且單個開放日內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47
請超過前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20%,基金管理人有權先行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
有人超出 20%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 而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 20%以內
(含 20%) 的贖回申請, 基金管理人根據前段“(1) 全額贖回” 或“(2) 部分延
期贖回”的約定方式與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一并辦理。 對于未能贖回
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
延期的贖回申請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與下一開放日其他贖回申請一并處理,
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 以此類推, 直
到全部贖回為止; 選擇取消贖回的, 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 如
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 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
理。 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4) 暫停贖回: 連續 2 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 如基金管理
人認為有必要, 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 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
贖回款項, 但不得超過 20 個工作日, 并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 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 傳真或者招
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 電子郵件或由基金銷售機構通知
等方式) 在 3 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 說明有關處理方法, 并在兩日內
依據相關規定進行公告。
十一、 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 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 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
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 暫停申購或贖回結束、 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 基金管理人應依照
《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
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 屆時不再另
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 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
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 并48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三、 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 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無實質性不利影
響的前提下, 履行相關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中國證監
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其他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并由登記機構辦理基金份
額的過戶登記。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或者按
照相關法律法規或國家有權機關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理的行為。無論在上述何種情
況下, 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 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組織。 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
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 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
構的規定辦理, 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五、 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 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六、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規定。 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 每期扣款
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
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七、 基金份額的凍結、 解凍和質押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 以及
登記機構認可、 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基金份額被凍結的,
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并凍結, 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 法律法規49
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 履行相關程序后, 如相關
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 基金管理人
將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十八、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 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
機制” 章節或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5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一、 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注重控制風險和流動性的基礎上, 追求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力爭獲取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回報。
二、 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于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債券(包括國債、 央行票據、
金融債券、 企業債券、 公司債券、 次級債券、 中期票據、 短期融資券、 超短期融
資券、 地方政府債券、 政府支持機構債券、 政府支持債券、 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
純債部分等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債券)、 資產支持證券、 債券回購、 同業
存單、 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 貨幣市場工具、
現金、 國債期貨、 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于股票等資產, 也不投資于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
純債部分除外)、 可交換債券。
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 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限制
并遵守相關期貨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 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 本基金對債券資產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 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 保持不低于
基金資產凈值 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其中, 現金不包括
結算備付金、 存出保證金、 應收申購款等。
如未來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對投資比例要求有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 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 投資策略
本基金通過對宏觀經濟周期、行業前景預測和發債主體公司研究的綜合運用,
靈活應用組合久期配置策略、 類屬資產配置策略、 個券選擇策略、 息差策略、 現51
金頭寸管理策略等, 在嚴格控制流動性風險、 利率風險以及信用風險的基礎上,
深入挖掘價值被低估的固定收益投資品種, 構建及調整固定收益投資組合, 獲得
債券市場的整體回報率及超額收益。
1、 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將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內, 通過對宏觀經濟運行狀況、 國家貨
幣政策和財政政策、 國家產業政策及資本市場資金環境的研究, 積極把握宏觀經
濟發展趨勢、 利率走勢、 債券市場相對收益率、 券種的流動性以及信用水平, 結
合定量分析方法, 確定大類金融資產配置和債券類屬配置。
2、 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綜合研究的基礎上實施積極主動的組合管理, 采用宏觀環境分析和
微觀市場定價分析兩個方面進行債券資產的投資。 在宏觀環境分析方面, 結合對
宏觀經濟、 市場利率、 債券供求等因素的綜合分析, 根據交易所市場與銀行間市
場類屬資產的風險收益特征, 定期對投資組合類屬資產進行優化配置和調整, 確
定不同類屬資產的最優權重。
在微觀市場定價分析方面, 本基金以中長期利率趨勢分析為基礎, 結合經濟
趨勢、 貨幣政策及不同債券品種的收益率水平、 流動性和信用風險等因素, 重點
選擇那些流動性較好、 風險水平合理、 到期收益率與信用質量相對較高的債券品
種。 具體投資策略有收益率曲線策略、 騎乘策略、 息差策略等積極投資策略構建
債券投資組合。
(1) 組合久期配置策略
通過預測收益率曲線的形狀和變化趨勢, 對各類型債券進行久期配置; 根據
操作, 具體包括跟蹤收益率曲線的騎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線變化的子彈策略、
杠鈴策略及梯式策略。
在目標久期的執行過程中, 將特別注意對信用風險、 流動性風險及類屬資產
配置的管理, 以使得組合的各種風險在控制范圍之內。
(2) 類屬資產配置策略
根據不同債券資產類品種收益與風險的估計和判斷, 通過分析各類屬資產的
相對收益和風險因素, 確定不同債券種類的配置比例。 主要決策依據包括對未來
的宏觀經濟和利率環境研究和預測、 利差變動情況、 市場容量、 信用等級情況和52
流動性情況等。 通過情景分析的方法, 判斷各個債券類屬的預期持有期回報, 在
不同債券品種之間進行配置。
在類屬資產配置層面上, 本基金根據市場和類屬資產的信用水平, 在判斷各
類屬的利率期限結構與國債利率期限結構應具有的合理利差水平基礎上, 將市場
細分為交易所國債、 交易所企業債、 銀行間國債、 銀行間金融債等子市場。 結合
各類屬資產的市場容量、 信用等級和流動性特點, 在目標久期管理的基礎上, 運
用修正的均值-方差等模型, 定期對投資組合類屬資產進行最優化配置和調整,
確定類屬資產的最優權重。
同時, 本基金針對債券市場所涉及行業在同樣宏觀周期背景下不同行業的景
氣度的情況, 通過分散化投資和行業預判進行, 具體表現為: 1) 分散化投資:
發行人涉及眾多行業, 本組合將保持在各行業配置比例上的分散化結構, 避免過
度集中配置在產業鏈高度相關的上中下游行業。 2) 行業投資: 本組合將依據對
下一階段各行業景氣度特征的研判, 確定在下一階段在各行業的配置比例, 賣出
景氣度降低行業的債券, 提前布局景氣度提升行業的債券。
(3) 息差策略
本基金將通過正回購, 融資買入收益率高于回購成本的債券, 適當運用杠桿
息差方式來獲取主動管理回報, 選取具有較好流動性的債券作為杠桿買入品種,
靈活控制杠桿組合倉位, 降低組合波動率。
(4) 個券選擇策略
在個券選擇過程中, 本基金將根據市場收益率曲線的定位情況和個券的市場
收益率情況, 綜合判斷個券的投資價值, 選擇風險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品種, 構建
具體的個券組合。
(5) 信用債(含資產支持證券) 投資策略
本基金通過主動承擔適度的信用風險來獲取信用溢價, 根據內、 外部信用評
級結果, 結合對類似債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對未來信用利差走勢的判斷, 選擇
信用利差被高估、 未來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債進行投資。
本基金投資的信用債券(含資產支持證券, 下同) 的信用評級為 AA+及以
上, 投資于信用評級為 AA+的信用債占信用債資產的比例不高于 50%, 投資于
信用評級為 AAA 的信用債占信用債資產的比例不低于 50%, 其中金融債券(不53
含政策性金融債)、 企業債券、 公司債券、 次級債券、 中期票據、 政府支持機構
債券、政府支持債券等信用評級依照評級機構出具的債券信用評級; 短期融資券、
超短期融資券等短期信用債的信用評級依照評級機構出具的主體信用評級, 本基
金投資的信用債若無債項評級的, 參照主體信用評級。 上述評級機構以基金管理
人認可的機構為準(不含中債資信評估有限責任公司)。 本基金持有信用債期間,
如果其評級下降、 基金規模變動、 變現信用資產支付贖回款項等使得投資比例不
再符合上述約定, 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或不再符合上述約定之日起 3 個月內調
整至符合約定。
3、 現金頭寸管理
由于法律法規限制和開放式基金正常運作的需要, 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
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 基金保留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
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5%。 其主要用途包括: 支付潛在贖回
金額、 計提管理費和托管費等各類費用的需求、 支付交易費用等行為。 為有效控
制現金留存的影響, 基金管理人將采用積極的現金頭寸管理手段。
4、 國債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進行國債期貨投資時, 將根據風險管理原則, 以套期保值為目的,
采用流動性好、 交易活躍的期貨合約, 通過對債券市場和期貨市場運行趨勢的研
究, 結合國債期貨的定價模型尋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與現貨資產進行匹配, 通
過多頭或空頭套期保值等策略進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將充分考慮國債期
貨的收益性、 流動性及風險性特征, 運用國債期貨對沖系統性風險、 對沖特殊情
況下的流動性風險, 如大額申購贖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桿作用以達到降低
投資組合的整體風險的目的。
5、 信用衍生品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進行信用衍生品投資時, 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 以風險對沖為目
的參與信用衍生品交易, 獲取信用衍生品標的債券的信用風險保護, 改善組合的
風險收益特性。
未來, 隨著證券市場投資工具的發展和豐富, 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本基金可
相應調整和更新相關投資策略, 并在招募說明書更新中公布。
四、 投資限制54
1、 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
(2) 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持
有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投資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5%, 前述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 存出保證金、 應收申購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 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 不超過該證
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
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 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 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 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9) 本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 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 不再符合投資
標準, 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 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 140%;
(11)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 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2) 本基金若參與國債期貨交易, 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 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 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 15%;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 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 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55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3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市值和買入、
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 合計(軋差計算) 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
的有關約定;
(13)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
值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 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4) 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護賣方屬性的信用衍生品; 不持有合約類信
用衍生品; 本基金投資的信用衍生品名義本金不得超過本基金中對應受保護債券
面值的 100%; 投資于同一信用保護賣方的各類信用衍生品名義本金合計不得超
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 證券發行人合并、 基金規模變
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應當在 3 個月內進行調整;
(15)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 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9)、(11)、(13)、(14) 項情形外, 因證券、 期貨市場波動、
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
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但法律法
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 在上述期間內,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 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 如適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 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2、 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 承銷證券;
(2)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56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 但是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資;
(6) 從事內幕交易、 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 法律、 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 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 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 防范利益沖突, 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 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 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 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 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 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 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 如適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后的規定
執行。
五、 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
中債綜合全價指數收益率*90%+銀行活期存款利率(稅后)*10%。
中債綜合全價指數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編制并發布,其指數樣
本涵蓋國債、 政策性銀行債、 商業銀行債、 地方企業債、 中期票據以及證券公司
短期融資券等各類券種, 綜合反映了債券市場整體價格和回報情況, 是目前市場
上較為權威的反映債券市場整體走勢的基準指數之一。該指數合理、 透明、 公開,
具有較好的市場接受度, 作為衡量本基金債券部分比較基準較為合適。
若未來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或者有更權威的、 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
較基準推出,或者市場發生變化導致本業績比較基準不再適用或本業績比較基準
停止發布,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據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 在與基金托管人
協商一致, 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履行適當程序后, 適當調整業績比較基準并及時在
規定媒介上公告, 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六、 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 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高于貨幣市場基金, 但低于混合57
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關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相關權利, 保護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利益;
2、 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3、 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 雇員、 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八、 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 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 并咨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無需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 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 投資策略、 組合限制、 業
績比較基準、 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 實施程序、 運作安排、 投資安排、 特定資產的處置變
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章節
的規定。5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財產
一、 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 銀行存款本息、 基金應收款項
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 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 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 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 證券賬
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 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 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
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 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 扣
押或其他權利。 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 的規定處分外, 基金財產不得被處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 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 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 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
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59
第十一部分 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
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信息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債券、 銀行存款本息、 應收款項、 國債期貨、 資產支持證券、
信用衍生品及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 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 應符合《企業會
計準則》、 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 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 在估值
日有報價的, 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 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
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
量的重大事件的, 應采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 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 應對報價進行調整, 確定公允
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 但具有不同特征的, 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為基礎, 并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 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 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 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
為特征考慮。 此外, 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
溢價或折價。
(二) 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 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
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
值時, 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 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
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 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
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 0.25%以上的, 應對估值
進行調整并確定公允價值。60
四、 估值方法
1、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 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
價) 估值; 估值日無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
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
重大事件的, 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 調整最近交易市
價, 確定公允價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 選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 選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
值;
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 行使回售權的, 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
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
薦估值全價, 同時應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 回售登
記期截止日(含當日) 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4)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以每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 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6) 對于交易所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
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
其公允價值。
2、 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債券, 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 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 按照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
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估值。對于銀行間市場上含權固定收益品種,
按照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
全價估值; 對于銀行間市場上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 行使回售權的,
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收款日期間按照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
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估值, 同時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61
允價值的影響。 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 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
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4、 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 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5、 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按實際利率法逐日確認利息收入。
6、 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合約, 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 估值當日
無結算價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
價估值。
7、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當日的估值價格進行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依法應當承擔的估值責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選定的第三方估值基準
服務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企業會計準則》 要求采用合
理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8、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9、 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 從其規定。 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應立即通知
對方, 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 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 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 因此, 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 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 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 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 各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
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 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均精確到 0.0001 元,
小數點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62
調整機制。 國家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 并按規定
披露。
2、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
將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 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 由基金管
理人按約定對外公布。
六、 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 適當、 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 及時性。 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 4 位以內(含第 4 位)發生估
值錯誤時, 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 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記機構、 或銷
售機構、 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 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 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 )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給予賠償, 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 資料申報差錯、 數據傳輸差錯、 數
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 下達指令差錯等。
2、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 估值錯誤已發生, 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 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 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 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 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 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 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 不對第三方負責。63
(3) 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 ), 則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 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
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
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 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處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當事人, 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 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 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 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 通報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 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 0.25%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
額凈值的 0.5%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 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 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處理。
七、 暫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 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
營業時;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64
3、 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 50%以上的, 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 法律法規、 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凈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 基金托管人負責
進行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
類基金份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
送給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按規定予以公布。
九、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 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 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十、 特殊情況的處理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項進行估值時, 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 由于不可抗力, 或由于證券、 期貨交易所、 登記結算公司、 第三方估值
機構等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
適當、 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 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或雖發現錯誤但是因為前述原
因無法更正而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6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 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資收益、 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關費用后的余額, 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后的余額。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 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 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對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 紅利再投資所形
成的基金份額的運作期到期日與原基金份額的運作期到期日一致; 若投資者不選
擇, 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對其持有的 A
類、 C 類基金份額分別選擇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選擇采取紅利再投資形式的,
紅利再投資的份額免收申購費;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
日的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
值;
3、 由于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 C 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
務費, 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一
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4、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 并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
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進行調整,
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但應于變更實施日前在規定媒介及時公告。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收
益分配對象、 分配時間、 分配數額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內容。66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 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 依據相關
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當
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 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 基金
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對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
投資的計算方法, 依照《業務規則》 執行。
七、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 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 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
袋機制” 章節的規定。6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 基金費用的種類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 本基金 C 類基金份額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 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 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 律師費、 訴訟費和仲裁費;
6、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場地費、 會計師費、 律師費和
公證費);
7、 基金的證券、 期貨、 信用衍生品等交易費用;
8、 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 基金的賬戶開戶費用、 賬戶維護費用;
10、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 約定, 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 基金費用計提方法、 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0.30%年費率計提。 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30%÷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 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
支付給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節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順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0.05%年費率計提。 托管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05%÷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68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 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
支取。 若遇法定節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順延。
3、 基金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 C 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年費率
為 0.20%。 計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 為 C 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 為 C 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C 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 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經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從基
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登記機構, 登記機構收到后按相關合同規定支付給基金銷
售機構。 若遇法定節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 基金費用的種類” 中第 4-10 項費用, 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
規定, 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 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 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 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 但
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 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 但不得收取管
理費, 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 章節的規定或相關公告。
五、 基金稅收69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 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 法規執
行。 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 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7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 基金會計政策
1、 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 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 如果《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個月, 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
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 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 本基金獨立建賬、 獨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 憑證并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 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 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并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 基金的年度審計
1、 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證券法》
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 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 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 須通報基金托管人。 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在 2 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7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 相關法律法規關于信息
披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 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 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其日常機構(如有) 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
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 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 準確性、
完整性、 及時性、 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 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 及《信
息披露辦法》 規定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 等媒介披露, 并保證
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 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
息資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為:
1、 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 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 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 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 登載任何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 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 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 以中文
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 除特別說明外, 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72
五、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 是界定《基金合同》 當事人的各項權利、 義務關系, 明確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 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
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 申購和贖回安排、 基金投資、 基金產品特性、 風險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
發生重大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 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
在規定網站上; 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 基金終止運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 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 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
更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 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并登載在規定
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終止運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
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 提示性公告登
載在規定報刊上, 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合同》 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并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 基金托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
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二)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并在基
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登載在規定媒介上。73
(三)《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媒介上登載《基金
合同》 生效公告。
(四) 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 基金管理人應
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
的次日, 通過規定網站、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金
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五) 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 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
額申購、 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 贖回費率, 并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
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六) 基金定期報告, 包括基金年度報告、 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 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 將年
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年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規定的會計師事
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 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 將
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個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 中
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 20%的情
形, 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 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 報告74
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
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七) 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 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 2 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
并登載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 終止、 基金清算;
3、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基金合并;
4、 更換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 基金改聘會計師事
務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 核算、 估值等
事項,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 復核等事項;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 住所發生變更;
7、 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 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
人變更;
8、 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 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 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
負責人發生變動;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 12 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
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業務、 基金財產、 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 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 刑事處罰, 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
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 刑事處罰;
13、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75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 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 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 管理費、 托管費、 銷售服務費、 申購費、 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 計提
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 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7、 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 贖回;
18、 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19、 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 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 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 贖回申請;
21、 調整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22、 基金管理人履行適當程序后, 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3、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4、 基金管理人采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5、 當基金管理人啟用側袋機制、 清算特定資產、 終止側袋機制等事項時;
26、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
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八)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續期限內,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
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 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
額持有人權益的, 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十) 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報告。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十一) 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情況
本基金如投資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中披76
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
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
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凈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二) 國債期貨的投資情況
本基金如投資國債期貨合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 中期報告、 年度
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國債期貨交易情況, 包括投
資政策、 持倉情況、 損益情況、 風險指標等, 并充分揭示國債期貨交易對本基金
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
(十三) 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如投資信用衍生品, 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 中期報告、 年度報告
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資情況, 包括投
資策略、 持倉情況等, 并充分揭示投資信用衍生品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資目標及策略。
(十四)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 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 章節的規定。
(十五)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 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 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 的約
定, 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 各類基金份額凈值、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價格、 基金定期報告、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清算報告等
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77
信息, 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 準確、 完整、 及時。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 應當制作工作底稿, 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終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著眼于為投資
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 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 不誤導投資者、 不影響基
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 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
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 該費用不
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 供社會公眾查閱、 復制。
八、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
關信息: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 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
營業時;
3、 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
4、 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78
第十六部分 側袋機制
一、 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 實施程序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 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 并咨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無需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后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并及時聘請符合《證
券法》 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二、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 啟用側袋機制當日, 基金登記機構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賬戶份額為
基礎, 確認相應側袋賬戶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份額; 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 按
照啟用側袋機制后的主袋賬戶份額辦理; 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 僅辦理主袋賬戶
的贖回申請并支付贖回款項。
2、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 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賬戶份額的申購、 贖回和轉
換; 同時,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贖
回, 并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確定是否暫停主袋賬戶份額的申購。
3、 除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主袋賬戶的份額凈值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申購和贖
回外, 本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 部分的申購、 贖回規定適用于主
袋賬戶份額。巨額贖回按照單個開放日內主袋賬戶份額凈贖回申請超過前一開放
日主袋賬戶總份額的10%認定。
三、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 招募說明書“基金的投資” 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
投資策略、 組合限制、 業績比較基準、 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僅需考慮主袋賬戶資產。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用后20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賬戶投
資組合的調整, 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四、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79
值并披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 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側袋賬戶的會
計核算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 的相關要求。
五、 實施側袋賬戶期間的基金費用
1、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 管理費和托管費等按主袋賬戶基金資產凈值作
為基數計提。
2、 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從側袋賬戶中列支, 但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
后方可列支, 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 但不得收取管理費。
六、 側袋賬戶中特定資產的處置清算
特定資產以可出售、 可轉讓、 恢復交易等方式恢復流動性后, 基金管理人應
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 采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式,
及時向側袋賬戶份額持有人支付對應變現款項。
處置特定資產的臨時公告內容應當包括特定資產處置價格和時間、 向側袋賬
戶份額持有人支付的款項、 相關費用發生情況等重要信息。 側袋賬戶資產全部完
成變現并終止側袋機制后,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聘請符合《證券法》 規定的會計師
事務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七、 側袋機制的信息披露
1、 臨時公告
在啟用側袋機制、 處置特定資產、 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者
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2、 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招募說明書“基金的信息披露” 部分規定的基金凈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頻率披露主袋賬戶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實施側
袋機制期間本基金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和累計凈值。
3、 定期報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側袋賬
戶相關信息, 基金定期報告中的基金會計報表僅需針對主袋賬戶進行編制。 會計
師事務所對基金年度報告進行審計時, 應對報告期內基金側袋機制運行相關的會
計核算和年度報告披露等發表審計意見。
八、 本部分關于側袋機制的相關規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80
部分, 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 基金管理
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后, 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
調整, 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81
第十七部分 風險揭示
一、 投資于本基金的主要風險
基金風險表現為基金收益的波動, 基金管理過程中任何影響基金收益的因素
都是基金風險的來源。 作為代理基金投資人進行投資的工具, 科學嚴謹的風險管
理對于基金投資管理成功與否至關重要。因此在基金管理過程中,對風險的識別、
評估和控制應貫穿基金投資管理的全過程。基金的風險按來源可以分為市場風險、
管理風險、 流動性風險、 投資策略風險和其他風險。
1、 市場風險
金融資產價格受經濟因素、 政治因素、 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
響, 資產價格的變化導致基金收益水平變化, 產生風險。
(1) 政策風險
貨幣政策、 財政政策、 產業政策和證券市場監管政策等國家政策的變化對證
券市場產生一定的影響, 可能導致市場價格波動, 從而影響基金收益。
(2) 利率風險
金融市場利率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及利息收益的變動, 同時直接影響企
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水平。 基金投資于債券, 收益水平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3) 信用風險
指基金在交易過程發生交收違約, 或者基金所投資債券之發行人出現違約、
拒絕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實、 不完整, 都可能導致基金資
產損失和收益變化。
(4) 通貨膨脹風險
由于通貨膨脹率提高, 基金的實際投資價值會因此降低。
(5) 再投資風險
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固定收益證券和回購等利息收入再投資收益
的影響。 當利率下降時, 基金從投資的固定收益證券和回購所得的利息收入進行
再投資時, 將獲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 法律風險
由于法律法規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場行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執行, 導
致了基金資產損失的風險。82
2、 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 經驗、 判斷、 決策、 技能等, 會
影響其對信息的占有和對經濟形勢、 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 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因素
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3、 流動性風險評估及流動性風險管理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依法發行上市的債券、 貨幣市場工具等, 一般情況下, 上
述資產市場流動性較好。 但不排除在特定階段、 特定市場環境下特定投資標的出
現流動性較差的情況。 因此, 本基金投資于上述資產時, 可能存在以下流動性風
險: 一是基金管理人建倉或進行組合調整時, 可能由于特定投資標的流動性相對
不足而無法按預期的價格買進或賣出; 二是為應付投資者的贖回, 基金被迫以不
適當的價格賣出債券或其他資產。 兩者均可能使基金凈值受到不利影響。
本基金流動性風險還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 致使本基金沒有足夠的
現金應付贖回支付所引致的風險。
(1) 基金申購、 贖回安排
本基金對于每份基金份額設定90天的滾動運作期, 基金管理人僅在該基金份
額的每個運作期到期日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辦理贖回。 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當期
運作期到期日未申請贖回或贖回被確認失敗, 則該基金份額將在該運作期到期后
自動進入下一運作期; 在下一運作期到期日前, 基金份額持有人不能贖回該基金
份額。 因此基金份額持有人面臨在運作期內不能贖回基金份額的風險。
本基金的申購、 贖回安排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章節。
(2) 擬投資市場、 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 可以投資于債券、 資產支持證券、 債券回購、 同業存
單、 銀行存款、 貨幣市場工具、 國債期貨、 信用衍生品等標準化金融工具。
在不同的市場條件下, 本基金將綜合考慮宏觀環境、 市場風險水平以及市場
情緒, 在債券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的情況下調整各類資產配置, 以
降低系統性風險對基金收益的影響。
綜上所述, 本基金擬投資市場、 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良好, 流動性風險相對
可控。83
(3) 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或
巨額贖回份額占比情況決定全額贖回、 部分延期贖回或暫停贖回。 同時, 如本基
金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一定比
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其超過部分采取延期辦理贖回申請的措施。 詳見招
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中“十、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部分內容。
(4) 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 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在市場大幅波動、 流動性枯竭等極端情況下發生無法應對投資者贖回需求的
情形時, 基金管理人將以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為前提, 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基金
合同的規定, 謹慎選取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作為輔助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1) 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
當此情形下, 本基金可能無法及時滿足所有投資人的贖回申請, 投資人收到
贖回款項的時間也可能晚于預期。
2) 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在此情形下, 投資人的部分或全部贖回申請可能被拒絕, 同時投資人完成基
金贖回時的基金份額凈值可能與其提交贖回申請時的基金份額凈值不同。
3)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在此情形下, 投資人收到贖回款項的時間將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遲。
4) 擺動定價
當本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 通過調整基金份額凈值的方式, 將基金調整
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 贖回的投資者, 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 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在此情形下,當日參與申購和贖回交易的投資者存在承擔申購或者贖回產生的交
易及其他成本的風險。
5) 暫停估值
在此情形下, 投資人沒有可供參考的基金份額凈值, 同時贖回申請可能被延
期辦理或被暫停接受, 或被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6) 實施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是一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 是將特定資產分離至專門的側袋賬戶84
進行處置清算, 并以處置變現后的款項在扣除相應費用后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
支付, 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 但基金啟用側袋機制后, 側袋賬戶份額將
停止披露基金份額凈值, 并不得辦理申購、 贖回和轉換, 僅主袋賬戶份額根據基
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正常開放贖回, 因此啟用側袋機制時持有基金份額的
持有人將在啟用側袋機制后同時持有主袋賬戶份額和側袋賬戶份額, 側袋賬戶份
額不能贖回, 其對應特定資產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定性, 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不
確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資產的估值, 基金份額持有人
可能因此面臨損失。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 因本基金不披露側袋賬戶份額的凈值, 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凈值或凈值區間的, 也不作為特
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 因此對于特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最終變現價格, 基
金管理人不承擔任何保證和承諾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政策, 因此實施側袋機制
后主袋賬戶份額存在暫停申購的可能。
啟用側袋機制后, 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僅需
考慮主袋賬戶資產, 并根據相關規定對分割側袋賬戶資產導致的基金凈資產減少
按投資損失處理, 因此本基金披露的業績指標不能反映特定資產的真實價值及變
化情況。
7)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
對于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將依照嚴格審批、 審慎決
策的原則, 及時有效地對風險進行檢測和評估, 使用前經過內部審批程序并與基
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在實際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時,投資者的贖回申請、
贖回款項支付等可能受到相應影響, 基金管理人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
的約定進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4、 國債期貨的投資風險
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 國債期貨的投資可能面臨市場風險、 基差風險、 流動
性風險。市場風險是因期貨市場價格波動使所持有的期貨合約價值發生變化的風
險。基差風險是期貨市場的特有風險之一,是指由于期貨與現貨間的價差的波動,
影響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 使之發生意外損益的風險。 流動性風險可分為兩類:85
一類為流通量風險, 是指期貨合約無法及時以所希望的價格建立或了結頭寸的風
險, 此類風險往往是由市場缺乏廣度或深度導致的; 另一類為資金量風險, 是指
資金量無法滿足保證金要求, 使得所持有的頭寸面臨被強制平倉的風險。
5、 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風險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 資產支持證券具有一定的價格波動風險、 流動性
風險、 信用風險等風險。 價格波動風險指的是市場利率波動會導致資產支持證券
的收益率和價格波動。流動性風險指的是受資產支持證券市場規模及交易活躍程
度的影響, 資產支持證券可能無法在同一價格水平上進行較大數量的買入或賣出,
存在一定的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指的基金所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之債務人出現
違約, 或在交易過程中發生交收違約, 或由于資產支持證券信用質量降低導致證
券價格下降, 造成基金財產損失。
6、 投資信用衍生品的風險
信用衍生品的投資可能面臨流動性風險、 償付風險以及價格波動風險。 流動
性風險是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轉讓過程中因為無法找到交易對手或交易對手較少
導致難以將其變現的風險。 償付風險是在信用衍生品的存續期內, 由于不可控制
的市場及環境變化, 創設機構可能出現經營狀況不佳或創設機構的現金流與預期
發生一定的偏差, 從而影響信用衍生品結算的風險。 價格波動風險是由于創設機
構或所受保護債券主體經營情況出現變化, 導致信用評級機構調整對創設機構或
所保護債券的信用級別, 引起信用衍生品交易價格波動, 從而影響投資者的利益
的風險。
7、 本基金特有的風險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 投資于債券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 債券
市場的變化會影響到基金業績表現, 基金凈值表現因此可能受到影響。 本基金管
理人將發揮專業研究優勢, 加強對市場、 固定收益類產品的深入研究, 持續優化
組合配置, 以控制特定風險。
8、 基金財產投資運營過程中的增值稅
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利益投資、 運用基金財產過程中, 可能因法律法規、
稅收政策的要求而成為納稅義務人, 就歸屬于基金的投資收益、 投資回報和/或
本金承擔納稅義務。因此,本基金運營過程中由于上述原因發生的增值稅等稅負,86
仍由本基金財產承擔, 屆時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可能通過本基金財產賬戶直
接繳付, 或依據稅務部門要求劃付至基金管理人賬戶并由基金管理人完成稅款申
報繳納。
9、 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征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致
的風險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資章節有關風險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資范圍、 投資比
例、 證券市場普遍規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場情況下本基金的長
期風險收益特征。 銷售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和其他銷售機構)根據相關
法律法規對本基金進行風險評價, 不同的銷售機構采用的評價方法也不同, 因此
銷售機構的風險等級評價與基金法律文件中風險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資人在購買本基金時需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
間的匹配檢驗。
10、 其他風險
(1) 技術風險
計算機、 通訊系統、 交易網絡等技術保障系統或信息網絡支持出現異常情況,
可能導致基金日常的申購贖回無法按正常時限完成、 登記系統癱瘓、 核算系統無
法按正常時限顯示產生凈值、 基金的投資交易指令無法及時傳輸等風險。
(2) 戰爭、 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 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
行, 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
(3) 金融市場危機、 行業競爭、 代理機構違約、 托管行違約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 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受
損。
二、 聲明
1、 投資者投資于本基金, 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本基金的銷售外, 本基金還通過基金銷售機構銷
售,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都不能保證其收益或本金安全。8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 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 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 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對于法律法規規定
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2、 關于《基金合同》 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后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 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 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 約定的其他情形;
4、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 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自出現《基金合同》 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
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規定的注冊會計師、 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 清理、
估價、 變現和分配。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 終止情形出現時,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 制作清算報告;88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 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 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時變現的, 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 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 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五、 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 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 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 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 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8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 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義務
(一)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 及其他有關規定,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資金;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 獨立運用
并管理基金財產;
(3) 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4) 銷售基金份額;
(5) 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 依據《基金合同》 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 如認為基金托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 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選擇、 更換基金銷售機構, 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 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并獲得《基金合同》 規定的費用;
(10) 依據《基金合同》 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 約定的范圍內, 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 贖回與轉換申
請;
(12) 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相關權利, 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 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 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90
(15) 選擇、 更換律師事務所、 會計師事務所、 證券/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
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 在符合有關法律、 法規的前提下, 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 申購、
贖回、 轉換、 定期定額投資、 轉托管和非交易過戶等業務規則;
(1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 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 及其他有關規定, 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資金, 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 申購、 贖回和登記事宜;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誠實信用、 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4) 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 決策, 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 監察與稽核、 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 分別記賬, 進行證券投資;
(6)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 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 申購、 贖回和注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按有關規定計算并披露基金凈值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的價格;
(9)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 編制季度報告、 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 投資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但應監管機構、 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 或因審計、 法律等外
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提供的情況除外;91
(13) 按《基金合同》 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及時、 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 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 報表、 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 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7) 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 并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 規定的時間和方式, 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 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 清理、 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 面臨解散、 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 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違反《基金合同》 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權益時,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 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基
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 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 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 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 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 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 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 約定的其他義務。92
(二) 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 及其他有關規定, 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 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 依《基金合同》 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 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 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 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 對基金財產、 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 應呈報中國證監會,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 根據相關市場規則, 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 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 期貨交易資金清算;
(5) 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 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 及其他有關規定, 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誠實信用、 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 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 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 監察與稽核、 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 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 獨立核算, 分賬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 資金劃撥、 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 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約定, 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 及時辦理清算、 交割事宜;93
(7)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
規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但應監管機構、 司
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 或因審計、 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提供的
情況除外;
(8) 復核、 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 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凈值、 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價格;
(9) 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 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季度報告、 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 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規定進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 規定的行為, 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適當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 賬冊、 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保存期
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 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 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 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 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 清理、 估價、 變現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 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 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違反《基金合同》 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 應承擔賠償責任, 其賠償
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 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基
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 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償;94
(21)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 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額, 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當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
金合同》 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同一類別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
同等的合法權益。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 及其他有關規定,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 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 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 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 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 對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 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 及其他有關規定,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于:
(1) 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說明書、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 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 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 自主做出投資決策, 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 關注基金信息披露, 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95
(4) 交納基金認購、 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 所規定的費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 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 終止的
有限責任;
(6) 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 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 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 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 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約定外, 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若將來法律
法規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 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為準。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在本基金存續期內, 根據本基金的運
作需要,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增設日常機構, 日常機構的設立與運作應當根
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進行。
(一) 召開事由
1、 除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約定外, 當出現
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 終止《基金合同》;
(2) 更換基金管理人;
(3) 更換基金托管人;
(4)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 調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或調高銷售服務費率;
(6) 變更基金類別;
(7)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 變更基金投資目標、 范圍或策略;
(9) 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 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額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 下同) 就同一事項書96
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 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 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 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 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
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 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 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 銷售服務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或調整基金份
額類別設置、 對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進行調整;
(3) 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 進行修改;
(4) 對《基金合同》 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5) 基金管理人、 登記機構、 基金銷售機構調整有關認購、 申購、 贖回、
轉換、 基金交易、 非交易過戶、 轉托管等業務規則;
(6) 基金管理人履行適當程序后, 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7)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 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二) 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約定外,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 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 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 應當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管理人應當97
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 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 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 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托管
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 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單獨或合計代
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 不得阻礙、 干擾。
6、 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 地點、 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 通知內容、 通知方式
1、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 30 日, 在規定媒介公
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 會議召開的時間、 地點和會議形式;
(2) 會議擬審議的事項、 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 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 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達時間和地點;
(5) 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 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 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 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系人、 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 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98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 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 不影響表決意見
的計票效力。
(四)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 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 監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 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 現場開會。 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 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響表決效力。 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 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 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 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 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
相符;
(2) 經核對, 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后、 6 個月以內, 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訊開會。 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或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 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 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 在 2 個工作日內連
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99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 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
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
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 不影響表決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 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后、 6 個月以內, 就原定審議事項重
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
表決意見;
(4) 上述第(3) 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 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 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規定的情況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亦可采用其他方式授權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授權方式可以采用書
面、 網絡、 電話、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
列明; 在會議召開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非
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
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采用書面、 網絡、 電話、 短信或其他
方式進行表決, 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 議事內容與程序
1、 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 如《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決定終止《基金合同》、 更換基金管理人、 更換基金托管人、 與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 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100
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 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 議事程序
(1) 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條規定程序確定
和公布監票人, 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 經討論后進行表決, 并形成大會決
議。 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
主持大會的情況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 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以上(含 50%) 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
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 身份證明文件號碼、 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 委托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 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后 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 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 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 一般決議, 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過方為有效; 除下列第 2 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 特別決議, 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過方可做出。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101
金合同另有約定外,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終止
《基金合同》、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 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 否則提交
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 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 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
為棄權表決, 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 逐項表決。
(七) 計票
1、 現場開會
(1) 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 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 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 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 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異
議, 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 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 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 重新清點后, 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 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 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 計票方式為: 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 的監督下進102
行計票, 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 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 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訊方式進行表決, 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 必須將公證書全文、 公
證機構、 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 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 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但若相關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 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 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 召集權、 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
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
2、 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 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 當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
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后、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
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103
5、 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以上
(含 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6、 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過;
7、 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過。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涉及主袋賬戶和側袋賬戶
的, 應分別由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表決, 同一主側袋賬戶
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表決事項未涉及側袋賬戶的, 側袋賬戶份
額無表決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 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相關規定以本節特殊約定內
容為準, 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上文相關約定。
(十) 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 召開條件、 議事程序、 表
決條件等規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 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
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或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增加新的持有
人大會機制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或
補充, 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 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 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 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對于法律法規規定
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2、 關于《基金合同》 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后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 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 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104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 約定的其他情形;
4、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 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自出現《基金合同》 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
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
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規定的注冊會計師、 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 清理、
估價、 變現和分配。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 終止情形出現時,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 制作清算報告;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 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 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 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 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 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五) 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 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 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 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105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 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
四、 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 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 有關的一切爭
議, 如不愿或者不能通過協商、 調解解決的, 任何一方均應當將爭議提交位于北
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并按其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仲裁
地點為北京市,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 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除非仲裁裁決另
有規定, 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恪守各自職責, 繼續忠實、 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 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 受中國法律(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門特
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 管轄。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冊, 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銷售機構
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106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或簡稱“管理人”)
名稱: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號平安金融中心 34 層
法定代表人:羅春風
成立時間: 2011 年 1 月 7 日
批準設立機關: 中國證監會
批準設立文號: 證監許可【2010】 1917 號
組織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
注冊資本: 130000 萬元人民幣
經營范圍: 發起設立基金、 基金管理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 持續經營
(二) 基金托管人(或簡稱“托管人”)
名稱: 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 中國(上海) 自由貿易試驗區商城路 618 號
辦公地址: 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 669 號 19 樓
郵政編碼: 310106
法定代表人: 朱健
成立時間: 1999 年 8 月 18 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 證監機構字[1999]77 號
基金托管資格批準文號: 證監許可[2014]511 號
注冊資本: 17,629,708,696 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 持續經營
二、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資運作進
行監督:
1、 對基金的投資范圍、 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于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債券(包括國債、 央行票據、107
金融債券、 企業債券、 公司債券、 次級債券、 中期票據、 短期融資券、 超短期融
資券、 地方政府債券、 政府支持機構債券、 政府支持債券、 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
純債部分等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債券)、 資產支持證券、 債券回購、 同業
存單、 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 貨幣市場工具、
現金、 國債期貨、 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于股票等資產, 也不投資于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
純債部分除外)、 可交換債券。
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 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限制
并遵守相關期貨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 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 本基金對債券資產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 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 保持不低于
基金資產凈值 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其中, 現金不包括
結算備付金、 存出保證金、 應收申購款等。
如未來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對投資比例要求有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 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基金管理人應將擬投資的債券庫等各投資品種的具體范圍及時提供給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 對各投資品種的具體范圍予以更
新和調整, 并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據上述投資范圍對基金的投資
進行監督。
2、 對基金投資比例進行監督;
(1) 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
(2) 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持
有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投資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5%, 前述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 存出保證金、 應收申購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 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處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108
司發行的證券, 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
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 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 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處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
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 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9) 本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 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 不再符合投資
標準, 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 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 140%;
(11)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 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2) 本基金若參與國債期貨交易, 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 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 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 15%;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 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 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3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市值和買入、
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 合計(軋差計算) 應當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 以符合
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3)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
值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 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109
(14) 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護賣方屬性的信用衍生品; 不持有合約類信
用衍生品; 本基金投資的信用衍生品名義本金不得超過本基金中對應受保護債券
面值的 100%; 投資于同一信用保護賣方的各類信用衍生品名義本金合計不得超
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 證券發行人合并、 基金規模變
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應當在 3 個月內進行調整;
(15)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 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9)、(11)、(13)、(14) 項情形外, 因證券、 期貨市場波動、
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
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但法律法
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 在上述期間內,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 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 如適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 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3、 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 的約定對下述基金
投資禁止行為通過事后監督方式進行監督:
(1) 承銷證券;
(2)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 但是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資;
(6) 從事內幕交易、 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 法律、 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 如適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 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110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 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 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 防范利益沖突, 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 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 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 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 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 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 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 如適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后的規定
執行。
(二) 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 的約定, 對基
金資產凈值計算、 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 應收資金到賬、 基金費用
開支及收入確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關信息披露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復
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 款的監督和核查中發現基金管理人
違反上述約定, 應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應及時核對確認
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內, 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
提示事項進行復查。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提示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
的, 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四)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本協議的規定,
應當拒絕執行, 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
報告。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
本協議規定的, 應當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中國證
監會報告。
(五)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
于: 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
舉證, 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六)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 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 組合限制等約定僅
適用于主袋賬戶。
三、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11
1、 在本協議的有效期內, 在不違反公平、 合理原則以及不妨礙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其行業監管要求的基礎上, 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協議的情況進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財產、 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復核基金管理人
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
清算交收、 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2、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 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
管理、 無正當理由未執行或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 泄露基金投資信
息等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及本協議有關規定時, 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
理人發出回函。 在限期內, 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 基
金管理人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報告中國證監會。
3、 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
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對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基金監督報告的,
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四、 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 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 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 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未經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或法
律法規、《基金合同》 及本協議另有規定, 不得自行運用、 處分、 分配基金的任
何財產。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
戶。
4、 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 確保基金財產的完
整與獨立。
5、 除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112
(二) 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資金的驗資和入賬
1、 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時, 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 基
金募集金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 等有關規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內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規定的會計師事
務所對基金進行驗資, 并出具驗資報告, 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 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在基金托管人處為本基
金開立的基金銀行賬戶中, 并確保劃入的資金與驗資確認金額相一致。
(三) 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開設本基金的銀行賬戶。 本基金的銀行預留
印鑒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
支付贖回金額、 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購款, 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行。
3、 本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 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 基金銀行賬戶的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四) 基金進行定期存款投資的賬戶開設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義在基金托管人認可的存款銀行的指定營業網點開立
存款賬戶, 基金托管人負責該賬戶銀行預留印鑒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賬戶開立
和賬戶相關信息變更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應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開戶或賬戶變
更所需的相關資料。
(五) 基金證券賬戶、 結算備付金賬戶及其他投資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應當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
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2、 本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 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轉讓本基金的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證
券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113
備付金賬戶, 用于辦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內的全部基金在證券交
易所進行證券投資所涉及的資金結算業務。結算備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4、 在本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
的, 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 使用的, 若無相關規定, 則基金托管人應當比照并遵
守上述關于賬戶開設、 使用的規定。
(六) 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
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 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中國人民
銀行報備, 在上述手續辦理完畢之后, 基金托管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
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
債券托管賬戶, 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和資金的清算。
(七)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
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對其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責任。
(八)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
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有關重大合同后應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內將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給基金托管人。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 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規定各自保管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公章
的合同傳真件或復印件, 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 合同原件不得轉
移。
五、 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 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復核
1、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 各類基金份額凈值
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 各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114
計算, 精確到 0.0001 元, 小數點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
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 國家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2、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 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 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
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 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
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 基金托管人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于每
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得出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
凈值, 并以雙方約定的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應對凈值計算結果進
行復核, 并以雙方約定的方式將復核結果傳送給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規
定對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3、 當相關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 規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觀反映基金財產
公允價值時,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 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 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
資產進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 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 訂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雙
方應及時進行協商和糾正。
5、 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四位內(含第四位)
發生差錯時, 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 當基金份額凈值出現錯誤時, 基
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當計價錯
誤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 0.25%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 當計價錯誤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 0.5%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通
知基金托管人, 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的同時及時進行公告。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
關對前述內容另有規定的, 按其規定處理。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凈值數據錯誤, 導致該基金財產或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實際損失, 基金管理人應對此承擔責任。 若基金托管人計算的
凈值數據正確, 則基金托管人對該損失不承擔責任; 若基金托管人計算的凈值數
據也不正確, 則基金托管人也應承擔部分未正確履行復核義務的責任。 如果上述
錯誤造成了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不當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115
已各自承擔了賠償責任, 則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不當得利之主體主張返還不當得
利。 如果返還金額不足以彌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擔的賠償金額, 則雙
方按照各自賠償金額的比例對返還金額進行分配。
7、 由于證券、 期貨交易所、 登記結算公司、 第三方估值機構等機構發送的
數據錯誤, 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
適當、 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 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或雖發現錯誤但是因為前述原
因無法更正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
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響。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復核結果與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存在差異, 且雙方
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對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的
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可以將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 基金會計核算
1、 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 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
賬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 分別獨立地設置、 登記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賬冊, 對雙方
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對, 互相監督, 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 若雙方對會計處
理方法存在分歧, 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2、 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定期就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進行核對。如發現存
在不符, 雙方應及時查明原因并糾正。
3、 基金財務報表和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
制, 應于每月終了后 5 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合同》 生效后, 招募說明書的信
息發生重大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 更新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
規定網站上。 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 更
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
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終止運作116
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
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
起兩個月內, 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 將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并將中期
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
作日內, 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并將季度報告
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編制當期季度報告、 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 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 進行調整, 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 若雙
方無法達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務處理為準。 核對無誤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或者出具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的
復核意見書或進行電子確認, 雙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
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六、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基金登記機構保存期限自基
金賬戶銷戶之日起不少于 20 年,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
如不能妥善保管, 則按相關法律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 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 并保證其的真實性、 準確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七、 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方式
(一)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別
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 并從其解釋。
(二)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因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117
可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但若爭議未能以協商、 調解方式解決的, 則任何一方均應
當將爭議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并按其屆時有效的仲裁
規則進行仲裁, 仲裁地點為北京市。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 對仲裁雙方當事人均具
有約束力。 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 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三)除爭議所涉的內容之外,本協議的當事人仍應履行本協議的其他規定。
八、 托管協議的變更、 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 托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 可以對協議進行變更。 變更后的新協議, 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 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變更后的新協議應當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二) 托管協議的終止
發生以下情況, 本托管協議應當終止:
1、《基金合同》 終止;
2、 本基金更換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
4、 發生《基金法》《運作辦法》 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 基金財產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 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基
金的財產進行清算。
第二十一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 同時, 基金管理人
有權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 對以下主要服務內容進行增加或
變更。
一、 網上開戶與交易服務
客戶持有指定銀行的賬戶, 通過平安基金官網交易平臺, 可以實現在線開戶
交易。
平安基金網址: fund.pingan.com
二、 資料的寄送服務118
1、 基金管理人在未收到客戶關于需要寄送紙質對賬單的明確表示下, 將發
送電子對賬單。 客戶可根據個人需要, 通過平安基金客戶服務熱線或者平安基金
客服郵箱定制紙質對賬單寄送服務。 客戶無需額外承擔紙質或電子對賬單的服務
費用。
2、 如果客戶選擇紙質對賬單, 本基金管理人將采用郵寄方式提供資料。 但
由于非基金管理人可控的原因郵寄資料可能無法送達, 對此本基金管理人不做任
何承諾和保證。 基金管理人也不對因郵寄資料出現遺漏、 泄露而導致的直接或間
接損害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由于交易對賬單記錄信息屬于個人隱私, 請務必預留
正確的通訊地址及聯系方式, 并及時進行更新。
3、 電子郵件對賬單經互聯網傳送, 可能因郵件服務器解析等問題無法正常
顯示原發送內容。 由于互聯網是開放性的公眾網絡, 基金管理人也無法完全保證
其安全性與及時性。 因此平安基金管理公司不對電子郵件或短信息電子化賬單的
送達做出承諾和保證, 也不對因互聯網或通訊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 泄露等
而導致的直接或間接損害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4、 根據客戶的需求, 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資產證明書等其它形式的賬戶
信息資料。
三、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銷銷售機構網點和本公司網上交易系統為投資者提
供定期定額投資的服務(本公司網上交易系統的定期定額投資服務目前僅對個人
投資者開通) 。 通過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投資者可以通過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額
申購基金份額, 具體實施方法見有關公告。
四、 網絡在線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基金賬號/開戶證件號碼及登錄密碼登錄平安基金網站,
可享有賬戶查詢、 交易明細查詢、 對賬單寄送方式或頻率設置、 修改查詢密碼等
多項在線服務。
基金管理人網站亦提供基金公告、 投資資訊、 理財刊物、 基金常識等各種信
息供投資人查詢。
公司網址: fund.pingan.com
客服郵箱: fundservice@pingan.com.cn
五、 客戶服務中心(CALL-CENTER) 電話服務119
客戶服務中心自動語音系統提供 7×24 小時交易情況、 基金賬戶余額、 基金
產品與服務等信息查詢。
客戶服務中心人工座席每個交易日 9: 00-17: 00 為投資人提供服務, 投資
人可以通過該客服中心獲得業務咨詢、 信息查詢、 投訴建議、 信息定制和資料修
改等專項服務。
客服電話: 400-800-4800(免長途話費)
直銷電話: 0755-22627627
直銷傳真: 0755-23990088
六、 投訴受理
投資人可以撥打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戶服務中心電話或以書信、電子郵
件等方式, 對基金管理人和銷售網點提所供的服務進行投訴。
對于工作日期間受理的投訴,原則上是及時回復,對于不能及時回復的投訴,
本基金管理人將在承諾的時限內進行處理。 對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訴, 將在順延
的工作日當日進行處理。
辦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號平安金融中心 34 層
七、 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 請通過上述方式
聯系本基金管理人。 請確保投資前, 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公布后,置備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眾查閱、
復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120
第二十三部分 備查文件
以下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辦公場所, 在辦公時間可供
免費查閱。
(一)中國證監會準予平安元通90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注冊的
文件。
(二)《平安元通90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平安元通90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四)法律意見書。
(五)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 營業執照。
(六)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 營業執照。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5年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