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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通聚福穩健3個月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協議
2025-04-19 文字大小 【 】 【打印
            
財通聚福穩健3個月持有期混合型發起
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財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2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3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1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12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0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26
九、基金收益分配--------------------------------------------------28
十、基金信息披露--------------------------------------------------28
十一、基金費用----------------------------------------------------30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34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3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35
十五、禁止行為----------------------------------------------------37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39
十七、違約責任----------------------------------------------------41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42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42
二十、其他事項----------------------------------------------------42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43
鑒于財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
限責任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擬募
集發行財通聚福穩健3個月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鑒于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銀
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財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財通聚福穩健3個月持有期混合型發起
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財通聚福穩
健3個月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財通聚福穩健3個月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
簡稱“本基金”或“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特制訂本托管協議;
除非另有約定,《財通聚福穩健3個月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中定義的術語在用于本托管協議時應具有
相同的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財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區吳淞路619號505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43/45樓
郵政編碼:200120
法定代表人:吳林惠
成立時間:2011年6月21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1】840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貳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江濱中大道398號興業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呂家進
成立時間:1988年8月22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證監基金字[2005]7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207.74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銀復[1988]347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
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
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有價證券;買賣、代理買
賣股票以外的有價證券;資產托管業務;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
匯;結匯、售匯業務;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
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財務顧問、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
務;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保險兼業代理業務;黃
金及其制品進出口;公募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依法須經批
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
件或許可證件為準)。
電話:021-52629999
傳真:021-62159217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
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公開募集證
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2號——基金中基金指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側
袋機制指引(試行)》、《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7號<托管
協議的內容與格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訂立本托管協議。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
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
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四)解釋
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本協議的所有術語與基金合同的“釋義”部分的相應
術語具有相同含義。
(五)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見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注冊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
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認基金、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
稱“公募REITs”)、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貨基金和黃金ETF),但具有復雜、
衍生品性質的基金份額除外)、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創業板、
科創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港股通標的股
票、債券(包括國內依法發行和上市交易的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
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
具、次級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可轉換債券、可
交換債券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
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
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
會的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注冊的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投資于權益類資產的比例合
計不超過基金資產的30%;投資于香港互認基金、QDII基金的比例不超過本基金
資產的20%。本基金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含存托憑證)
的50%。本基金投資于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15%。本基金保
持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
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權益類資產包括股票(含存托憑證)、股票型基金以及權益類混合型基金。
權益類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兩個條件之一:1)基金合同約定股票(含存托憑
證)資產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60%的混合型基金;2)根據基金披露的定期報
告,最近四個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含存托憑證)資產投資比例均不低于基金資
產60%的混合型基金。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上述投資品種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比例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將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注冊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投資于權益類資產的比例合計不超過基金資產的
30%;投資于香港互認基金、QDII基金的比例不超過本基金資產的20%。本基金
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含存托憑證)的50%;
(2)本基金保持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
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投資于權益類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0%-30%;
權益類資產包括股票(含存托憑證)、股票型基金以及權益類混合型基金。
權益類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兩個條件之一:1)基金合同約定股票(含存托憑
證)資產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60%的混合型基金;2)根據基金披露的定期報
告,最近四個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含存托憑證)資產投資比例均不低于基金資
產60%的混合型基金;
(4)本基金持有單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20%,且不得持
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5)本基金投資其他基金時,被投資基金的運作期限不少于1年,最近定
期報告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應當不低于1億元;
(6)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聯接基金除外)持有單只證券
投資基金的比例不超過該被投資證券投資基金凈資產的20%,被投資證券投資基
金凈資產規模以最近定期報告披露的規模為準;
(7)本基金投資于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資產的15%;
(8)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復雜、衍生品性質的基金份額,包括分級基金和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基金份額;
(9)本基金投資于封閉運作基金、定期開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
得超過本基金基金資產凈值的10%,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
的,A+H股合并計算,不含證券投資基金),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11)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
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并計算,不含證券投資基金),不超過
該證券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
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12)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6)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7)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8)本基金的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于開放
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
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
受前述比例限制;
(20)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條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
限資產的投資;
(21)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
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3)基金管理人運用本基金財產投資于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資品
種和比例應當符合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
(2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本基金所投資的基金發生流動性限制、暫
停申購、贖回或二級市場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
上述第(4)、(6)項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2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除上述
第(2)、(4)、(6)、(16)、(20)、(21)項之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
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本基金所投資的基金發生流動性限制、暫停申購、
贖回或二級市場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
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
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基金托管人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協議約定的監督程序對
基金投資比例進行監督。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
資禁止/限制行為進行監督。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
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7)持有具有復雜、衍生品性質的基金份額,包括分級基金和中國證監會
認定的其他基金份額;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
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
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
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
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
易事項進行審查。
本基金投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關聯方管理的基金的情況,不屬于前
述重大關聯交易,但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
務。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或限制,如適用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
更后的規定執行。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
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
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
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
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未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的,視為基金管理人認可全市場交易
對手。基金管理人可以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
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
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
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并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與基金托
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
交易,并負責處理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
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
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與配合。
基金托管人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本基金銀行間債券交易的交易對手及
其結算方式進行監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
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書面或以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
提醒基金管理人,經提醒后仍未改正時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
由此造成的相應損失和責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基金
出現風險或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賬機制,確保基金銀行
存款業務賬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有關法規規定,與基金
托管人、存款機構簽訂相關書面協議。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規及協議對基金
銀行存款業務進行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復核相關協議、賬戶資料、投資指令、
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托管職責。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
《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
的各項規定。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
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
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如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銀行名單的,視為基金管理人認可
所有銀行。
(六)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
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
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
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側袋機制
啟用、特定資產處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監督,側袋機制的具體規則依照相關
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執行。
(八)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
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
面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回復基金托管人。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
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如果
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基金出現風險或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
基金托管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九)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
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
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以書面或以雙方
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應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十一)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
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
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
戶等投資所需賬戶、及時、準確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
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問題應及
時反饋、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是否對非公開信息保密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資產進行核查。基金
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基金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
分賬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
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
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
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
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基金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
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權要求基金托管人賠償基金因
此所遭受的損失。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
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
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
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
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如果基金財產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損壞、
滅失的,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賠償責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債券托管賬
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合同和
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
6、對于因基金投資、基金認購、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資產,如基金托管
人無法從公開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書面資料中獲取到賬日期信息的,應由基
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
有到達基金托管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
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時催收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
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相應責任,但應給予必要配合。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基金募集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記機構開立并管理。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
得動用。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提前結束募集時,發起資金的認購金額、發起資金
提供方及其承諾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等有關規
定后,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本基金開立的
基金銀行賬戶,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規
定時間內,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
出具驗資報告,驗資報告中需對基金募集的資金進行確認,并對發起資金提供方
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額進行專門說明。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
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章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三)基金銀行賬戶/基金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賬戶/托管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本基金的銀行賬戶/托管賬
戶,并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賬戶的名稱應當包含本基
金名稱,具體名稱以實際開立為準。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
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賬戶
/托管賬戶進行。
3、基金銀行賬戶/托管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銀行賬戶/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和結算備付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登公司”
或“中國結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本基金
聯名的證券賬戶,賬戶名稱以實際開立為準。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義在中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賬戶,以本基金
的名義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統中開立二級結算備付金賬戶,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
完成與中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
的收取按照中登公司的規定執行。
4、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
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5、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
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使用的,按有關規定開設、使用
并管理;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應當比照并遵守上述關于賬戶開設、使用
的規定。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備案,再由基金
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債券托管與結算賬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
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中國銀行間市場債券回購交易主協議。
(六)證券投資基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銷售機構以基金名義開立證券投資基金賬戶,在基金銷售
機構預留的基金贖回款項和現金分紅款項的指定收款賬戶應是本基金的銀行存
款賬戶。基金托管人提供必要的協助。基金管理人應在證券投資基金賬戶開立完
成后(基金交易前至少1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證券投資基金
賬戶信息,并定期提供對賬單等書面資料。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所持
倉基金的公司網站的登錄用戶和密碼,用于下載基金交易確認數據和查詢基金持
倉數據。具體操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另行簽訂操作備忘錄約定。
證券投資基金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投資基金
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七)定期存款賬戶
基金財產投資定期存款在存款機構開立的銀行賬戶,包括實體或虛擬賬戶,
其預留印鑒經各方商議后預留。在取得存款證實書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證實書正
本或者復印件。基金管理人應該在合理的時間內進行定期存款的投資和支取事宜,
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產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計提
的資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時收到的資金利息差額),該息差的處理方法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雙方協商解決。
對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資,基金管理人都必須和存款機構簽訂定期存款協議,
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該協議作為劃款指令附件。存款證實書不得被質押或以
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轉讓和背書;本息到期歸還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項
必須劃至托管專戶,不得劃入其他任何賬戶。
(八)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議后由基金托管人負責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
則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
理。
(九)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
人負責妥善保管,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
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應與非本基金的其他實物證券分開保管;也可存入登記
結算機構的代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辦理。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
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托管人以
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及其他基金財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十)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關業務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應在重大合同簽署后及時以加密方式或雙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將重大合同傳真
給基金托管人,并在10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管
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加蓋授權業務章的合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
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收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關
事項。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指定專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書面授權文件,內容包括被授權人名單、
預留印鑒及被授權人簽章樣本,授權文件應注明被授權人相應的權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權文件原件并向基金管理人電話確認后,授權文件
即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
權人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規定或有權機關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1、指令包括贖回、分紅付款指令、回購到期付款指令、與投資有關的付款
指令以及其他資金劃撥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到賬時
間、金額、賬戶信息(含收款行大額支付行號)等,加蓋預留印鑒并由被授權人
簽章。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的發送
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應采用傳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雙方
書面共同確認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
權限內發送指令;被授權人應嚴格按照其授權權限發送指令。對于被授權人依約
定程序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
更改對交易指令發送人員的授權,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確認后,則對于此
后該交易指令發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擔責任,授權已更改但未通知基金托管人及未經基金托管人確認的情況除外。
指令發出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電話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結束后將銀行間同業市場債券交易成交單加蓋印章后
及時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電話確認。如果銀行間簿記系統已經生成的交易需要
取消或終止,基金管理人應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于劃款當日下達投資劃款指令,在發送有效劃款指令時,應為基
金托管人留出執行指令所必需的時間,指令一般應在指定到賬時點前2個工作小
時發送,并進行電話確認。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日15:00前將劃款指令發送至
基金托管人,對于基金管理人在指令發送截止時點之后發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
不保證當日執行完畢并不承擔責任。有效劃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
付款賬號、收款人、收款賬號、金額(大、小寫)、款項事由、支付時間)準確
無誤、預留印鑒相符、相關的指令附件齊全且頭寸充足的指令。由于基金管理人
的原因造成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的劃款時間,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
所造成的損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2、指令的確認
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預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單,
并與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發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達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應指定專人立即審慎驗證有關內容及印鑒和簽名,如有疑問必須及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本協議的約定對劃款指令進行形式審核。
3、指令的執行
基金托管人對指令驗證后,應及時辦理。
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托管人在執行指令時基金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
額,在基金資金頭寸充足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
金合同和本協議的指令不得拖延或延遲執行。如基金資金頭寸不足,基金托管人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補足資金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繼續執行該指令,
如基金管理人補足資金后預留的指令執行時間不足,或者基金管理人補足資金后
未通知基金托管人繼續執行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證當日執行完畢并不承擔責任;
如基金管理人未補足資金,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該指令,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
未執行該指令造成損失的責任。特別地,對于已達成的非RTGS T+0場內交易,
賬戶余額充足時,基金托管人可根據中登數據直接處理,無需基金管理人出具劃
款指令,若賬戶余額不足,則基金托管人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需
在當日16:00之前補足資金,否則造成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資
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錯誤,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發現指令錯誤,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
予以執行。如需撤銷指令,基金管理人應出具書面說明,并加蓋業務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或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暫緩或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未能執行或錯誤執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
到損害,應在發現后,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彌補,給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或基金
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基金托管人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更換被授權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換被授權人、更改或終止對被授權人的授權,應當至少提前一
個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時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傳真或郵件發送新的被
授權人的姓名、權限、預留印鑒和簽章樣本,并及時通過電話確認,確保基金托
管人收到后,授權文件即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個工作日內將授權變更通知
原件寄送至基金托管人,原件內容應與傳真件或副本內容完全一致,若有不一致
的,以傳真件為準。
被授權人變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應按原約定執行指令,基金管理人
不得否認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換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員,應至少提前一個工作日及時通
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項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時,應對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與被授權人
是否與預留的授權文件內容相符進行檢查,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基金管理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改對指令發送人員的授權,并且已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經基金托管人電話確認,則對于在變更通知的啟用日期后該指令發送人員
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
2、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責任后,對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對基金財
產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
基金管理人應設計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的標準和程序。基金管
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使用其交易單元作為基金的
專用交易單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選中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交易單元租用協議》,由基金管
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將《交易單元租用協議》及時送達基金托管人,確
保基金托管人申請接收結算數據。交易單元保證金由被選中的證券經營機構交付。
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有關規定對交易單元的使用情況予以披露,并將該等情況及基
金專用單元號、傭金費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
因相關法律法規或交易規則的修改帶來的變化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相
關交易規則為準。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關于基金資產在證券交易所市場達成的符合中國結算公司多邊凈額結算
要求的證券交易業務:
1)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共同遵守雙方簽訂的《托管銀行證券資金結
算協議》。
2)基金托管人遵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備付金、保
證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確定和調整基金財產最低結算備付金、證券結算保證金
限額,基金管理人應存放于中登公司的最低備付金、結算保證金日末余額不得低
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備付金、保證金管理辦法規定的限
額。基金托管人根據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規定向基金財產支付利息。
3)根據中登公司托管行集中清算規則,如基金財產T日進行了中登公司深
圳分公司T+1DVP賣出交易,基金管理人不能將該筆資金作為T+1日的可用頭寸,
即該筆資金在T+1日不可用也不可提,該筆資金在T+2日才能劃撥至托管專戶。
4)根據中登公司的規定,結算備付金賬戶內的最低備付金、交易保證金賬
戶內的資金按月調整按季結息,因此,基金合同終止時,基金可能有尚存放于結
算公司的最低備付金、交易保證金以及結算公司尚未支付的利息等款項。對上述
款項,基金托管人將于結算公司支付該等款項時扣除相應銀行匯劃費用后劃付至
基金清算報告中指定的收款賬戶。基金合同終止后,中登公司根據結算規則,調
增計劃的結算備付金以及交易保證金,基金管理人應配合基金托管人,向基金托
管人及時劃付調增款項,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交收職責。
5)基金管理人簽署本協議,即視為同意基金管理人在構成資金交收違約且
未能按時指定相關證券作為交收履約擔保物時,基金托管人可自行向結算公司申
請由結算公司協助凍結基金管理人證券賬戶內相應證券,無需基金管理人另行出
具書面確認文件。
2、關于基金資產在證券交易所市場達成的符合中國結算公司T+0非擔保結
算要求的證券交易:
1)對于在滬深交易所交易的采用T+0非擔保交收的交易品種(如深圳公司
債大宗交易、資產支持證券等,根據中登公司業務規則適時調整),基金管理人
需在交易當日不晚于14:00向基金托管人發送交易應付資金劃款指令(對于中
登業務規則規定不是必須要勾單的,若基金管理人希望基金托管人進行勾單處理,
則需在指令上備注需要基金托管人勾單,應急情況下允許基金管理人電話要求基
金托管人進行勾單),同時將相關交易證明文件發送至基金托管人,并與基金托
管人進行電話確認,以保證當日交易資金交收的順利進行。對于基金管理人在14:
00后出具的劃款指令,特別是需要基金托管人進行“勾單”確認的交易,基金托
管人本著勤勉盡責的原則積極處理,但不保證支付/勾單成功。
2)基金管理人一旦出現交易后無法履約的情況,應在第一時間通知基金托
管人。對于中國結算公司允許基金托管人指定不履約的交易品種,基金管理人應
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書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另鑒于中登公司對取消交收(指定不履
約)申報時間有限,基金托管人有權在電話通知基金管理人后,先行完成取消交
收操作,基金管理人承諾日終前補出具書面的取消交收指令。
3)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時出具交易應付資金劃款指令,或基金管理人在本基
金資金托管賬戶頭寸不足的情況下交易,基金托管人有權在通知基金管理人后在
中登公司取消交收截止時點前半小時內主動對該筆交易進行取消交收申報,相應
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4)對于根據結算規則不能取消交收的交易品種,如出現前述第2)、3)項
所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有權(但并非確保)僅根據中國
結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數據,主動將本基金資金托管賬戶中的資金劃入中國結算公
司用以完成當日T+0非擔保交收交易品種的交收,基金管理人承諾在日終前向基
金托管人補出具資金劃款指令。
5)發生以下因基金管理人原因所造成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a)本基金資金不足導致交收失敗,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如
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由基金管理人承擔交易失敗的風險,基金托管人無義
務為本基金墊付交收款項;
b)因基金管理人未在本協議約定的時間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效劃款指令,
導致基金托管人無法及時完成支付結算操作而使本基金交收失敗的,由基金管理
人自行承擔交易失敗的風險。
6)基金管理人已充分了解托管行結算模式下可能存在的交收風險。如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其他產品資金不足或過錯,進而導致本基金交收失敗的,則基金托
管人會配合基金管理人提供相關數據等信息向其他客戶追償。
7)對于基金采用T+0非擔保交收下實時結算(RTGS)方式完成實時交收的
收款業務,基金管理人可根據需要在交易交收后且不晚于交收當日14:00向基
金托管人發送交易應收資金收款指令,同時將相關交易證明文件發送至基金托管
人,并與基金托管人進行電話確認,以便基金托管人將交收金額提回至本基金的
資金托管賬戶。若基金管理人未出指令,則基金托管人于T+1日提款。
3、關于基金資產在證券交易所市場達成的符合中國結算公司T+N非擔保結
算要求的證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僅根據中國結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數據主
動完成基金資金清算交收。若基金管理人出現交易后無法履約的情況,并且中國
結算公司的業務規則允許基金托管人對相關交易可以取消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應
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書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并與基金托管人進行電話確認,且給基
金托管人留出合理的處理時間。
(三)銀行間債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
進行交易,并負責處理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時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
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相應法律責任及損失。
2、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結束后將銀行間同業市場債券交易成交單加蓋預留
印鑒后及時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電話確認。如果銀行間中債綜合業務平臺或上
海清算所客戶終端系統已經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終止,基金管理人要書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發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銷、變更后再次發送的新指
令)的截止時間為當天的15:00。如基金管理人要求當天某一時點到賬,則交易
結算指令需提前2個工作小時發送,并進行電話確認。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指
令、成交單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的操作時間,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債
券未能及時交割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基金財產托管專戶有足夠
的資金余額,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為不執行
該指令而造成損失的責任。基金管理人確認該指令不予取消的,資金備足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的時間視為指令收到時間。
5、銀行間交易結算方式采用券款對付的,托管專戶與本基金在登記結算機
構開立的DVP資金賬戶之間的資金調撥,除了登記結算機構系統自動將DVP資金
賬戶資金退回至托管專戶的之外,應當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資金劃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審核無誤后執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時出具指令導致本基金在托管專戶的
頭寸不足或者DVP資金賬戶頭寸不足導致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四)交易記錄、資金和證券賬目核對的時間和方式
1、資金賬目的核對
資金賬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實,賬實相符。
2、證券賬目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結束后核對基金證券賬目,確保雙方賬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按時核對交易所證券賬戶中的種類和數量,確
保每日交易結束后證券賬戶中證券的種類和數量與基金會計賬簿中的記載一致。
對于資金賬目及證券賬目,若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核對不一致,雙方應
積極查找原因并糾正。
(五)基金申購和贖回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轉換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記機構
負責。
2、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
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真實
性負責。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申購資金及轉入資金的到賬情況并根據基金管理
人指令及時劃付贖回及轉出款項。
3、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其委托的登記機構必須于每個工作日15:00前向基金
托管人發送開放日上述有關數據,并保證相關數據的準確、完整。
4、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應通過與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統發
送有關數據(包括電子數據和蓋章生效的紙質清算匯總表),如因各種原因,該
系統無法正常發送,雙方可協商解決處理方式。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
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數據,雙方各自按有關規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的登記業務,上述事宜由基金管
理人負責并保證上述事宜按時進行。
6、關于清算專用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為滿足申購、贖回及分紅資金匯劃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開立資金清算的專
用賬戶,該賬戶由登記機構管理。
7、對于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
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
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
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與配
合。
8、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規定
撥付贖回款或進行基金分紅時,如基金銀行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
應按時撥付;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按時撥付相關款項的,責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因基金銀行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撥付,如系基金管理
人的原因造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
9、資金指令
除申購款項到達基金銀行賬戶需雙方按約定方式對賬外,資金劃出、贖回和
分紅資金劃撥時,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
資金指令的格式、內容、發送、接收和確認方式等與投資指令相同。
10、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或基金管
理人相關公告。
(六)申贖凈額結算
基金申購、贖回等款項以軋差方式在基金管理人總清算賬戶和基金銀行賬戶
之間交收。
對于基金應收款,基金管理人將及時進行劃付,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對
于未準時劃付的資金,應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產生的責任由責任方承擔。
對于基金應付款,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劃付。對于
未準時劃付的資金,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劃付,由此產生的責任由
責任方承擔。
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
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七)基金轉換
1、在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開展轉換業務之前,基金管理人
應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關的資金清算和數據傳遞的時間、程序等事宜進行商談。
2、基金托管人將根據基金管理人傳送的基金轉換數據進行賬務處理。
3、本基金開展基金轉換業務應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有關規定在規定媒
介上公告。
(八)基金現金分紅
1、基金管理人確定分紅方案應通知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分紅進行賬務處理并核對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現金紅利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將資金劃入專用賬
戶。
3、基金管理人在下達指令時,應給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劃款時間。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及復核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金額。
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后,各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
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于T+2日內計算T日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
定在T+3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后2個工作日內對估值日基金資產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
產估值后,將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
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估值。
(三)估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估值錯誤。
(四)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由于本基金持有的相當比例的基金暫停估值、暫停公告基金份額凈值或
暫停公告萬份(百份)收益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5、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五)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六)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七)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
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八)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應于每月結束后5
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
告編制并予以公告;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中期報告編制并予以公告;
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年度報告編制并予以公告。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
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
年度報告。
2、報表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
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
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若雙方無法達成
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務處理為準。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
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
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九)在有需要時,基金管理人應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
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基金收益分配。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擬公開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
息披露辦法》、《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予
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為合法履行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規定
的義務所必要之外,不得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
且應當將保密信息限制在為履行前述義務而需要了解該保密信息的職員范圍之
內。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
國證監會等監管機構、有權機關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要求保密的前提下對自身聘請的外部法律顧
問、財務顧問、審計人員、技術顧問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
告)、發起資金認購份額報告、臨時報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清算報告、投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的信息披露、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
露、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信息披露、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報告需經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
方可披露。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
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凈值信息、各類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
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職責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為宗旨,誠實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
對于本章第(二)條規定的應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事項,應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
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
國證監會規定媒介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將通過規定媒介公開披露。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暫停營業時;
(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2、程序
按有關規定須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經
基金托管人復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發生基金合同中規定需要披露的事項時,
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投資者可以免費查閱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獲得上述文件
的復制件或復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
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但法律法規、中國證
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
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交易、結算費用;
8、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相關費用;
9、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10、基金相關賬戶的開戶費、賬戶維護費用;
11、基金投資其他基金而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購費、贖回費以及
銷售服務費用等),但法律法規禁止從基金財產中列支的除外;
1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
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投資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費。本基金的
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扣除基金財產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份額所
對應資產凈值后的剩余部分(若為負數,則取0)的0.3%年費率計提。管理費
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3%÷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開募
集的基金份額的資產凈值后的余額;若為負數,則E取0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3個工作
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投資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費。本基金的
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扣除基金財產中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份額所
對應資產凈值后的剩余部分(若為負數,則取0)的0.1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
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公開募
集的基金份額的資產凈值后的余額;若為負數,則E取0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3個工作
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
3、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
率為0.4%。
銷售服務費計提的計算公式如下,按C類基金份額基金資產凈值計提:
H=E×0.4%÷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銷售服務費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
復核后于次月前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支付給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
付的,支付日期順延。
4、基金管理人運用本基金的基金財產申購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
外),應當通過直銷渠道申購且不得收取申購費、贖回費(按照相關法規、基
金招募說明書約定應當收取,并計入基金財產的贖回費用除外)、銷售服務費
(如有)等銷售費用。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2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
協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費用調整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后,可根據基金發展情況調整基金管理費率、
基金托管費率和銷售服務費率。
基金管理人必須于新的費率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上公告。
(五)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
但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六)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
執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七)違規處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運作辦法》及
其他有關規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時,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說
明解釋,如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絕支付。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
持有人名冊的內容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托
管人有權因編制基金定期報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額持有人
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絕提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限不低于
法定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
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
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
資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
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定
最低期限。
(二)合同檔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相關的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以加密或
雙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在十個工作日內將合同
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
(三)變更與協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變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應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
證、基金賬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承擔保密義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定
最低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更換基金管理人必須依照如下程序進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新任
基金管理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
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
續,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并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
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
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審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
求,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基金托管人的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新任
基金托管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
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
臨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
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審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
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三)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
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對相應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基金托管
人/臨時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
管人應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做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
行為。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基
金合同》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
十五、禁止行為
托管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
產從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
平地對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
損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露基金經營過程中任何尚未按法
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
贖回、分紅資金的劃撥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管理人
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相互兼職。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資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
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九)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7、持有具有復雜、衍生品性質的基金份額,包括分級基金和中國證監會認
定的其他基金份額;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或限制,如適用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
更后的規定執行。
(十)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
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托管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托管
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本托管協議的變更應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如需)。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
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
內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
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
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
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
產;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基金的流動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
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
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在基金合同終止事由發
生時各類基金份額資產凈值的比例確定剩余財產在各類基金份額中的分配比
例,并在各類基金份額可分配的剩余財產范圍內按各類別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持有的該類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同一類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對基金
財產清算后剩余資產具有同等的分配權。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
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
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
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
低期限。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
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
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
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
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當事人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
償;給基金資產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利及
義務代表基金向違約方追償。如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等
監管機構的規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而造成的損失
等。
(四)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
的措施,盡力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
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守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
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
協議。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協議而被起訴,另一方應提供合理
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
是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協商不能解決
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上
海市,按照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
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由敗
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
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
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并從其解釋。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雙方對托管協議的效力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基金募集注冊時提交的托管協議草
案,應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協議
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
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
之日起至該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一式三份,協議雙方各持一份,上報有關監管部門一份,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項
除本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協議
未盡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托管協議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可后,由該雙方當事人在基金托
管協議上蓋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并注明基金托管協議
的簽訂地點和簽訂日期。
本頁無正文,為《財通聚福穩健3個月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托管協議》的簽字蓋章頁。
基金管理人:財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
基金托管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
簽訂地點:上海市
簽訂日期:二〇二四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