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匯金1個月持有期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2025年第1號)
渤海匯金1個月持有期債券型發起式
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5年第1號)
基金管理人:渤海匯金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5年8月31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于2024年9
月19日證監許可【2024】1319號文準予募集注冊。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5
年4月1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
國證監會注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
價值、市場前景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中國證監會不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及市場前景等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一種長期投資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資,降低投資單一證券所帶來的個別風險。基金不同于銀行儲蓄和債券等能
夠提供固定收益預期的金融工具,投資人購買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額分享基
金投資所產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擔基金投資所帶來的損失。
基金分為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貨幣市場基金等不同類型,投資人投資不同類型的基金將獲得不同的收益預期,
也將承擔不同程度的收益風險。一般來說,基金的收益預期越高,投資人承擔的
收益風險也越大。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其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高于貨幣市場基金。投資有風險,投資人認購(或申購)基金時應
認真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
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全面認識本基金的風險收
益特征和產品特性,并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謹慎做出
投資決策。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是一種債券性質的金融工具。資產
支持證券的風險主要包括資產風險及證券化風險。資產風險源于資產本身,包括
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等。證券化風險主要表現為信用評級風險、法律風險
等。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額發售面值人民幣1.00元發售,在市場波動等因素的影
響下,基金份額凈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市場,基金凈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
資人在投資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
能力,理性判斷市場,并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市場風險、基金
運作風險、流動性風險、其他風險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風險等。巨額贖回風險是開
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種風險,對本基金而言,若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
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
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投資人將可能無法及時獲得贖回款項。
本基金對于每份基金份額,最短持有期為1個月(因紅利再投資所生成的基
金份額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與原基金份額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保持一致),最短
持有期內基金份額持有人不能就該份額提出贖回或轉換轉出申請,最短持有期到
期日及之后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就該份額提出贖回或轉換轉出申請。因此,對于
基金份額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資本基金后,1個月內無法贖回的風險。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在進行投資決策前,請仔細閱讀《招募說明書》、《基金
合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并根
據自身的投資目的、投資期限、投資經驗、資產狀況等判斷基金是否和投資人的
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
產,但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當投資人贖回時,所得可能
會高于或低于投資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額。本基金的過往業績及其凈值高低并不預
示其未來業績表現。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并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
表現的保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做出投資
決策后,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凈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負擔。
投資人應當通過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其他機構認購、申購
和贖回基金份額,基金銷售機構名單詳見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本基金的基金份額
發售公告等相關公告。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發起資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者超
過基金份額總數的50%,但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基金管理人無法
予以控制的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者超過50%的除外。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
定的,從其規定。
本招募說明書已經本基金托管人復核。
基金招募說明書每年度至少更新一次,本招募說明書所載內容截止日為
2025年8月31日,有關財務數據和凈值表現截止日為2025年6月30日(財務
數據未經審計)。
目錄
第一部分緒言.............................................................5
第二部分釋義.............................................................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9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33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7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38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資......................................................49
第十部分基金投資組合報告................................................55
第十一部分基金業績......................................................59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財產....................................................60
第十三部分基金資產估值..................................................61
第十四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6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70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72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3
第十八部分側袋機制......................................................80
第十九部分風險揭示......................................................83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88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90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107
第二十三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126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應披露事項..............................................128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130
第二十六部分備查文件...................................................131
第一部分緒言
《渤海匯金1個月持有期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
稱“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
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
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
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
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渤海匯金1個月持有期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渤海匯金1個月持有期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的
投資目標、策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人投資決策有關的全部必要事項,投資人
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招募說明書由渤海
匯金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解釋。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基金合同
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
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欲了解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渤海匯金1個月持有期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渤海匯金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渤海匯金1個月持有期債券型發起式證券
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渤海匯金1個
月持有期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
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渤海匯金1個月持有期債券型發起式
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渤海匯金1個月持有期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8、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渤海匯金1個月持有期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并經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
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
日實施的,并經2020年3月20日中國證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
定》修正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
出的修訂
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
10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
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20、合格境外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
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包括其不時修訂)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使用來自境外的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境外機構投資
者,包括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21、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發起資金提供方、合格
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
合稱
22、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23、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4、銷售機構:指渤海匯金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
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5、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
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
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6、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渤海匯金證券資
產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渤海匯金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
的機構,本基金的登記機構為渤海匯金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27、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8、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
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
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
不得超過3個月
32、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3、月度對應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續日歷月中的對應日期,如該對應日
為非工作日,或無對應日期,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34、最短持有期:指自投資者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額后最短的持有時間。對于
每份基金份額,在最短持有期限內該份基金份額不可贖回或轉換轉出;最短持有
期期滿后(含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當日)投資者可以申請贖回或轉換轉出該份基金
份額,因紅利再投資所生成的基金份額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與原基金份額的最短
持有期到期日保持一致
35、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對認購份額而言)或每份基金
份額申購申請的確認日(對申購份額而言)或該基金份額轉換轉入確認日(對轉
換轉入份額而言)
36、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起1個月后的月度對應日。因
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無法在該基金份額的最短
持有期到期日按時開放辦理該基金份額的贖回或轉換轉出業務的,該基金份額的
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順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的影響因素消除
之日起的下一個工作日
37、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n為自然數
40、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41、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2、《業務規則》:指《渤海匯金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業務規則》,
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時修訂的、規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
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3、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4、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5、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6、基金轉換: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
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開通基金
轉換業務的某一開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轉換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已開通基金轉換業務的其他開放式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7、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8、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
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
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9、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
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
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50、基金份額的類別:指根據認購費、申購費、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等的不
同將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各基金份額類別分別設置代碼,分別計算和公告
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本基金份額類別分為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
金份額
51、A類基金份額:指在投資者認購/申購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并不再從
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
52、C類基金份額:指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并不收取認購
/申購費用的基金份額
53、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
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的費用
54、元:指人民幣元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
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6、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
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7、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8、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9、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
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60、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
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
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61、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
交易的債券等
62、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
額凈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
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63、發起式基金:指符合《運作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相關條件募集、
運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東、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指
基金管理人員工中具有基金經理資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經理,下同)
等人員承諾認購一定金額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證券投資基金
64、發起資金:指用于認購發起式基金且來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東資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資金、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的資金。發起資
金認購本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0萬元,且發起資金認購的基金份額持有期限
不低于3年
65、發起資金提供方:指以發起資金認購本基金且承諾以發起資金認購的基
金份額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級
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
66、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分離至一個專門
賬戶進行處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
屬于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專門賬
戶稱為側袋賬戶
67、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
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
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
定性的資產
6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
件
69、中國法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別
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 渤海匯金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南山街道桂灣五路128號基金小鎮對沖基金中心506
辦公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南山街道桂灣五路128號基金小鎮對沖基金中心506
法定代表人 齊朝暉 設立日期 2016年5月18日
批準設立機關 中國證監會 批準設立文號 證監許可 [2016]3號
組織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 注冊資本 11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 持續經營 聯系人 劉佳
電話 022- 23861655 傳真 022-23861651
渤海匯金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18日,是經中國證監會
批準(證監許可[2016]3號文)設立的全國性資產管理公司。公司注冊資本為11
億元人民幣,公司是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渤海證券”)下屬的全
資子公司,股權結構為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資比例100%。
公司的主要業務是證券資產管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及中國證
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公司注冊地為廣東省深圳市。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會成員基本情況
齊朝暉先生,董事,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EMBA。1988年7月至
1992年6月任天津市日用五金工業公司技工學校教師,1992年6月至2001年5
月任天津北方國際信托投資公司證券總部副總經理,2001年5月至2017年9月
在渤海證券任職的崗位有經紀業務總部總經理助理、總經理助理兼營業部總經
理、副總經理,機構業務總部總經理,經紀業務總部及上海分公司總經理、經紀
業務總監兼經紀業務(機構業務)總部總經理等職務,2017年9月至今在渤海
證券任職的崗位有經紀業務總監、董事會秘書、信用業務總監等職務,現任渤海
證券信用業務總監。2023年9月19日至2024年3月15日代履職公司總經理。
2022年10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長。
劉嫣女士,董事,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碩士。歷任渤海證券總裁
辦法律事務部副經理、風險控制總部法律事務部經理、風險控制總部副總經理、
法律合規總部總經理、合規管理總部總經理、合規總監,并擔任公司首席律師。
2016年7月起,任公司董事;2017年9月起,任公司合規總監;2020年12月
起,任公司董事長、合規總監。2021年8月起不再兼任公司合規總監。2022年
10月至今任公司副董事長。
馬彥平先生,董事,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博士研究生學歷。1994
年7月至2018年9月在中國人民銀行歷任河北省分行辦公室科員、人事處科員,
天津分行人事教育處副主任科員、人事處副處長、后勤服務中心主任,陽泉市中
心支行黨委書記、行長,天津分行營業管理部黨委委員、副主任,2018年9月
起歷任渤海證券人力資源總監、行政總監兼總裁辦公室主任等職務,現任渤海證
券行政總監、戰略客戶總部總經理(兼)。2018年12月至2021年12月任和融
期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2019年10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吳國威先生,董事,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碩士。先后就讀于西南
財經大學金融學專業、清華大學和香港中文大學合作的金融財務工商管理碩士項
目。2004年7月至2020年10月先后就職于漢唐證券、信達證券、信達創新投
資公司等機構;2020年10月至2024年3月就職于華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先
后擔任公司總裁助理、副總裁職務。2024年3月15日至今任公司總經理。2024
年3月起任公司董事。
麻眾志先生,董事,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碩士。1997年參加工
作,在中國人民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所擔任研究員。2000年至2005年,任和君
創業咨詢集團項目經理。2005年1月至2008年7月在高等教育出版集團下屬子
公司擔任總經理。2009年7月至2015年9月任國融證券直投公司投資總監、資
產管理事業部副總經理。2015年9月至2020年6月任太平洋證券資產管理總部
總經理。2020年6月進入公司,2020年8月至2023年9月任公司總經理。2024
年1月至今任公司總經理助理,2024年6月起兼任北京分公司負責人。2022年
10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鄒暉女士,董事,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碩士。曾任天津北方國際
信托投資公司證券總部營業部副經理、會計室主任。2001年6月至2024年9月,
在渤海證券任職的崗位有財務總部會計部副經理、經理,上海總部財務經理(派
駐),風險控制總部總經理助理兼風控部經理、風控二部經理、風險控制總部副
總經理,風險管理總部副總經理兼風險管理二部總經理等職務。2019年4月至
今,擔任渤海證券風險管理總部副總經理。2018年7月至2024年7月任博正資
本投資有限公司董事。2022年10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何青先生,獨立董事,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管理學博士,金融學
博士后。2006年開始在南開大學任職,歷任南開大學經濟學院副教授,南開大
學金融學院副教授,現任南開大學金融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應用金融系主任。
目前還擔任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主任,天津光電聚能
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主任。2022年12月至今任公司獨立董
事。
王延敏女士,獨立董事,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碩士,注冊會計師、
注冊稅務師。1995年參加工作,先后就職于天津可口可樂飲料有限公司、天津
天地會計師事務所、天津中大會計師事務所、天津冶金集團中興盛達鋼業有限公
司、天津冶金集團有限公司。先后擔任成本會計、審計師、總會計師、財審部副
部長、內審部副部長等職務。2014年7月起至今擔任天津亮途永明企業管理咨
詢有限公司總經理,目前還擔任天津市嘉盛城市運營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外部董
事,遠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2024年4月起至今任公司
獨立董事。
2、監事基本情況
劉彤先生,監事,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碩士。曾任南方證券天津
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法律顧問;2002年進入渤海證券工作,歷任法律合規總部
副總經理兼合規管理部經理、公司律師;自2017年4月起任渤海創富證券投資
有限公司監事,2020年12月至今任渤海證券合規管理總部總經理。2017年5
月至今任公司監事。
井蕊女士,監事,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碩士。2010年參加工作,
歷任慧聰集團組織與人才發展高級經理,渤海證券人力資源總部招聘培訓主管,
公司人力資源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現任公司人力資源部總經理。2024年7
月至今任公司職工監事。
3、高級管理人員基本情況
吳國威先生,總經理,簡歷同上。
李江先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博士研究生。1993年3月至1994
年4月任天津大學教師,1994年4月至2000年10月任天津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電腦部、經紀業務總部經理,2000年10月至2001年10月任天津一德證券公司
副總經理,2001年10月至2020年6月在渤海證券任職的崗位有電子商務總部
總經理、信息技術總部總經理、總裁助理、信息技術總監、信息技術總監兼互聯
網金融總部總經理、衍生業務總監兼信息技術總部總經理等職務,2011年1月
至2023年1月任和融期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2020年6月至今任渤海證券首
席信息官,2020年8月至今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邊燕萍女士,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管理學學士。注冊會計師、高
級會計師。1995年1月入職天津國投上海營業部財務經理,2001年1月至2022
年8月在渤海證券任職的崗位有財務總部計劃統計部經理、綜合管理部經理、信
息管理部經理、成本管理部經理、財務總部副總經理,2022年8月至今任渤海
證券財務總部總經理兼資金管理總部負責人。2018年3月至2021年9月任公司
總經理助理,2021年9月至2021年11月任公司總會計師,2021年11月至今任
公司總會計師、財務負責人。
盛況女士,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工商管理碩士(在職攻讀)。1997
年參加工作,任國泰君安證券常州廣化街營業部交易員。2002年8月進入渤海
證券先后任渤海證券蘇州景德路證券營業部交易部經理、營銷部經理、副總經理、
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總經理,渤海證券營銷中心(經紀業務總部)副總經理,
江蘇分公司總經理。2019年10月加入公司,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第二屆董事
會董事;2020年4月兼任上海分公司負責人;2020年8月至今任公司副總經理
兼上海分公司負責人。
趙勐先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法學學士。2000年參加工作,
任天津銀行信貸員。2001年12月進入渤海證券,先后任主辦律師、董事長秘書、
開發區第一大街營業部副總經理、合規總部經理、稽核總部稽核一部經理、資產
管理總部風控總監、副總經理。2016年5月任公司總經理助理兼風控合規總部
總經理;2019年7月兼任北京分公司負責人;2019年10月任公司第二屆董事會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同時不再擔任法律合規部總經理、風險控制部總經理;2019
年12月起任公司董事會秘書兼北京分公司負責人,2020年1月至2021年11月
任公司董事會秘書、公司財務負責人兼北京分公司負責人,2021年12月至2024
年6月任公司董事會秘書。2019年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會秘書。
魏文婷女士,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管理學碩士。2009年7月進
入渤海證券,歷任資產管理總部產品設計部副經理、基金管理總部市場開發部經
理、資產管理總部產品設計部經理職務。2016年8月至2018年5月任公司產品
設計部總經理,2018年5月至2020年1月任公司產品設計部總經理兼機構銷售
部總經理。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任公司總經理助理兼產品設計部總經理、
機構銷售部總經理,2020年4月至2021年12月任總經理助理兼產品設計部總
經理,2021年12月末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總經理助理,2022年9月至2023
年4月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總經理助理兼資產配置部總經理,2023年4月至
2025年7月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總經理助理兼資產配置部總經理兼公募固收
部總經理,2025年7月至今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總經理助理兼公募資產配置
部總經理兼公募固收部總經理。
王怡強先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理學學士。1994年1月參加
工作,曾任天津北方國際信托投資公司證券部、上海證券部員工。2001年6月
至2017年7月在渤海證券任職的崗位有B股業務副經理,馬場道營業部副總經
理、友誼路營業部副總經理、云際道營業部副總經理,風險控制總部駐上海總部
合規專員,風險控制總部高級經理。2017年至今任渤海證券風險控制總部風險
管理三部經理、風險管理總部風險管理三部經理。2019年11月起任公司風險控
制部總經理,2022年12月末至今任公司首席風險官兼風險控制部總經理。
呂傳紅先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法學碩士。1992年7月至1997
年3月,任職于湖北省荊門市沙洋區人民檢察院,先后擔任助理檢察員、檢察員;
1997年3月至1997年9月,任職于湖北省貿易廳,擔任紀檢監察員;2000年7
月至2003年1月,任教于南開大學法學院,從事法學教育與研究工作;2003年
1月至2007年3月,任職于中國證監會天津監管局,先后從事案件稽查、證券
基金機構監管工作,中國證監會首批公職律師;2007年3月至2012年4月,任
職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擔任督察長,兼任董事會秘書、風險管理委員會主
席、信息披露負責人等職務;2012年4月至2015年8月,任職于浙商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負責籌建總行資產托管部,并擔任資產托管部總經理;2015年8月
至2022年12月,任職于中國人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參與籌備公募基金業務,
并擔任公募基金業務合規負責人(督察長)。2023年1月進入公司,2023年3
月至今任公司合規總監。
麻眾志先生,總經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負責人,簡歷同上。
4、基金經理
(1)現任基金經理
高延龍先生,墨爾本大學金融學碩士,特許金融分析師(CFA),2013年3月
至2015年3月就職于聯合資信評估有限公司,任分析師。2015年3月至2016
年1月就職于國開城市交通投資發展基金,任投資經理。2016年2月至2020年
3月就職于渤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任債券投資經理。2020年3月加入渤海
匯金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公募投資部,2023年4年任公募固收部信用投資團
隊基金經理。2020年6月4日起至今任渤海匯金匯增利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
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0年8月5日至2022年1月6日任匯添金貨
幣市場基金基金經理;2020年11月13日起至今任渤海匯金匯裕87個月定開基
金基金經理;2021年8月10日起至2024年11月6日任渤海匯金興榮一年定期
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2年6月14日起至今任渤海匯金
興宸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4年1月24日起至
今任渤海匯金匯享益利率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5年4月17日起
至今任渤海匯金1個月持有期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李楊女士,天津財經大學經濟學學士。2011年10月到2014年4月,在包
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債券交易員,2014年5月到2016年8月,在天津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任債券交易員,2016年9月至今,在渤海匯金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
司任基金經理。2017年8月7日至2021年8月13日任渤海匯金匯添金貨幣市
場基金基金經理;2017年12月28日至2022年1月6日任渤海匯金匯增利3個
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7年12月28日至2023年
6月9日任渤海匯金匯添益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
理;2018年2月11日至2022年12月21日任渤海匯金睿選混合基金基金經理;
2020年11月10日起至今任渤海匯金匯裕87個月定開基金基金經理;2021年8
月13日起至2024年9月12日任渤海匯金興榮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
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2年6月14日起至今任渤海匯金興宸一年定期開放債券
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3年2月28日起至今任渤海匯金匯鑫益3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4年1月29日起至今任
渤海匯金匯享益利率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5年4月17日起至今
任渤海匯金1個月持有期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歷任基金經理
無
5、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主任委員:
魏文婷女士,簡歷同上。
委員:
何翔先生,南開大學數學學士、金融學碩士。2004年2月至2013年10月
就職于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任金融工程部經理。2013年10月至2016
年8月就職于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總部,任投資研究部經理。2016
年8月加入渤海匯金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公募投資部,任公募投資部總經理、
公募投資總監。2023年4月擔任公募權益部總經理(聘任制)兼公募權益部量
化投資團隊負責人、量化投資總監。2025年7月擔任公募量化權益部總經理(聘
任制)兼公募量化權益部量化投資團隊負責人、量化投資總監。
張旭東先生,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碩士,固收投資年限超過12年。2010年8
月至2012年1月就職于中航證券有限公司資產管理分公司,擔任債券交易員。
2010年2月至2014年10月就職于齊魯證券有限公司北京證券資產管理分公司,
擔任投資主辦。2014年11月至2021年4月就職于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證券資產管理分公司,擔任投資主辦。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就職于渤海匯
金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擔任證券投資部總經理。2022年4月,擔任公募投
資部固收投資團隊負責人、固收投資總監。2023年4月,擔任公募固收部信用
投資團隊負責人兼固收投資總監,暫代利率投資團隊負責人,負責公募固收產品
投資管理工作。2025年7月,擔任公募固收部信用投資團隊負責人兼固收投資
總監,暫代利率投資團隊負責人,固收增強投資團隊負責人,負責公募固收產品
投資管理工作。
周珂女士,北京大學金融學碩士,自從業以來一直從事固收投資管理工作。
2008年7月至2014年11月就職于中國投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固收投
資經理。2014年11月至2017年4月就職于昆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固收
投資經理。2017年4月至2019年7月就職于中信保誠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擔任
固收投資經理崗位。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就職于和諧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資產管理部,擔任固收投資負責人。2020年9月加入渤海匯金證券資產管理
有限公司,擔任公募投資部固收投資副總監。2023年4月,擔任公募固收部固
收投資副總監,負責公募產品投資管理相關工作。
滕祖光先生,中央財經大學經濟學碩士。13年公募基金工作經歷,超過7
年基金管理經驗。曾先后任職于國家開發投資公司、國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
后擔任交易員、高級交易員、行業研究員、基金經理等職務。2020年7月加入
渤海匯金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募投資部主動權益團隊負責人、權益投資
副總監。2023年4月,擔任公募權益部主動權益團隊負責人、權益投資副總監。
2025年7月,擔任公募量化權益部主動權益團隊負責人、權益投資副總監。
謝曉冬先生,天津財經大學金融學碩士,獲得中國證券業協會頒發的證券從
業資格證書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頒發的基金從業資格證書。2010年7月
至2015年1月就職于渤海證券研究所,任研究員。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
就職于渤海證券資產管理總部,任研究員。2016年8月加入渤海匯金證券資產
管理有限公司,先后在研究部任研究員、投資一部任投資經理、公募投資部任基
金經理,現任研究部總經理。
任碩先生,南開大學MBA。2008年7月起,先后任職于光大永明人壽保險總
公司、陽光人壽保險總公司、中德住房儲蓄銀行總行、渣打銀行、恒安標準人壽
保險總公司,金融從業經驗較豐富。2018年9月加入渤海匯金證券資產管理有
限公司,現任風險控制部投資業務風險管理團隊負責人。
楊亞會女士,南開大學法學、經濟學學士、刑法學碩士。2017年7月至2018
年10月就職于國浩律師(天津)事務所,擔任律師助理。2018年10月至2022
年3月就職于上海金元百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擔任合規部法務專員。2022年6
月至2023年4月就職于旭陽營銷有限公司,擔任法務部法務主管,2023年5月
加入渤海匯金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擔任法律合規部合規管理崗。
6、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
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
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監管機構、司法機關及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本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按照招募說明書列明的投資目標、
策略及限制全權處理本基金的投資。
2、本基金管理人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行為,并建立健
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行為的發
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基金財產不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則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將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
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行為: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
的其他行為。
5、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
持有人謀取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
三人謀取不當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
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
1、風險管理的原則
全覆蓋原則。全面風險管理應當覆蓋各類業務與管理活動;覆蓋所有分支機
構;覆蓋所有的部門、崗位和人員;覆蓋所有風險類型和不同風險之間的相互影
響;覆蓋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全部管理流程。
前瞻性原則。公司應當堅持預防第一的風險管理理念,加強對風險的早識別、
早預警、早暴露、早處置,建立健全覆蓋境內外、場內外、線上線下全部業務的
全景式、穿透式的管理體系,及時識別并有效管控風險業務,提升風險管理的前
瞻性。
全局性原則。公司應當關注業務風險外溢及系統性風險的產生及傳導,強化
跨區域、跨市場、跨境風險識別監測應對,防范風險跨區域、跨市場、跨境傳遞
共振。
有效性原則。公司應當將全面風險管理的結果應用于經營管理,根據風險狀
況、市場和宏觀經濟情況評估資本和流動性的充足性,加強對各類風險的發生原
因、影響程度、發展變化分析和預測,及時作出應對,有效管控所承擔的總體風
險和各類風險。
匹配性原則。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應當與公司發展戰略、發展階段、業務特點、
風險狀況、經營管理情況等相適應,并根據內外部環境變化適時優化調整。
2、風險管理體系
公司建立了以董事會承擔全面風險管理的最終責任,以監事承擔全面風險管
理的監督責任,以經營層承擔全面風險管理的主要責任,以首席風險官負責全面
風險管理工作,以風險管理委員會為風險管理工作指導機構,由各類型風險管理
工作的主責部門為風險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由各部門、各分支機構為風險管理
的具體落實部門,由稽核部門為風險管理的督導審計部門的多層級的全面風險管
理體系。公司應當賦予風險管理組織機構、人員足夠的權限與資源,建立各部門、
各分支機構、風險管理部門、內審部門之間密切協作、相互銜接、有效制衡的運
行機制。具體而言,包括如下組成部分:
(1)董事會、監事
公司董事會承擔全面風險管理的最終責任,履行以下職責:樹立與本公司相
適應的風險管理理念,全面推進公司風險文化建設;審議批準公司風險管理戰略,
并推動其在公司經營管理中有效實施;審議批準公司全面風險管理的基本制度;
審議批準公司的風險偏好、風險容忍度以及重大風險限額;審議公司定期風險評
估報告;任免、考核首席風險官,確定其薪酬待遇;建立與首席風險官的直接溝
通機制;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風險管理職責。公司監事承擔全面風險管理的監督
責任,負責監督檢查董事會和經營層在風險管理方面的履職盡責情況并督促整
改,對發生重大風險事件負有主要責任或者領導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
罷免的建議。
(2)公司經營層和首席風險官及風險管理層委員會
公司經營層對全面風險管理承擔主要責任,履行以下職責:率先垂范,積極
踐行中國特色金融文化、行業文化及公司風險文化,恪守公司價值準則和職業操
守;制定踐行公司風險文化、風險管理理念的相關制度,引導全體員工遵循良好
的行為準則和職業操守;擬定風險管理戰略,制定風險管理制度,并適時調整;
建立健全公司全面風險管理的經營管理架構,明確全面風險管理職能部門、業務
部門以及其他部門在風險管理中的職責分工,建立部門之間有效制衡、相互協調
的運行機制;制定風險偏好、風險容忍度以及重大風險限額等的具體執行方案,
確保其有效落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及時分析原因,并根據董事會的授權進
行處理;定期評估公司整體風險和各類重要風險管理狀況,解決風險管理中存在
的問題并向董事會報告;建立體現風險管理有效性的全員績效考核體系;建立完
備的信息技術系統和數據質量控制機制;風險管理的其他職責。
公司經營層可授權其下設的風險管理委員會履行其全面風險管理的部分職
責。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協助經營層指導公司風險管理工作,在經營層授權范圍
內對公司風險管理事項進行審議。公司任命首席風險官,負責公司的全面風險管
理工作,指導建立風險文化培訓、宣導計劃,組織擬訂風險管理制度、風險偏好
等重要風險管理政策,參與公司戰略規劃和年度經營計劃、重大業務、重大風險
事件的研究或決策,組織識別、評估、監測、報告公司總體風險及各類風險情況,
組織開展公司風險管理相關考核評價。
(3)風險管理部門
公司風險控制部履行日常風險管理職責,在首席風險官領導下推動全面風險
管理工作。
公司財務部是公司流動性風險的日常管理部門。風險控制部實施對公司市場
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的管理。黨總支辦公室(總經理辦公室)實施對公司
聲譽風險的管理。法律合規部實施對洗錢風險、合規風險的管理,作為牽頭部門
負責落實公司廉潔從業工作小組的具體工作要求。法律合規部、資產保全團隊實
施對法律風險的管理。信息技術部實施對信息技術風險的管理。
公司將全面風險管理納入內部審計范疇,稽核部門定期對公司全面風險管理
體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進行獨立、客觀的審查和評價,對公司風險文化建設和推
進成果進行評估,頻率不低于每三年一次。內部審計發現問題的,應督促相關責
任單位及責任人及時整改,并跟蹤檢查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
(4)風險管理的落實部門
各類型風險管理工作的主責部門,應建立對具體風險類型的管理機制與流
程,對各類型風險進行歸口管理。主管相關風險類型、相關業務領域的高級管理
人員應當負責各自分管范疇的風險管理,并為首席風險官統籌全面風險管理工作
提供支持。
公司各部門、分支機構的負責人承擔本單位風險管理的直接責任。
公司每一名員工對風險管理有效性承擔勤勉盡責、審慎防范、及時報告的責
任。包括但不限于:結合崗位職責,在日常工作中積極踐行公司風險文化、遵循
行為準則和職業操守,通過學習、經驗積累提高風險意識;謹慎處理工作中涉及
的風險因素;發現風險隱患時主動應對并及時履行報告義務。
3、內部控制制度綜述
(1)風險控制制度
公司風險控制的目的為通過建立科學、系統的風險防范與控制機制,及時發
現、評估、規避、處理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運作中的各種風險,最大限度
地降低資產管理業務運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對受托資產造成的損失,在
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努力實現受托資產的保值增值。公司通過建立行之有效
的多層級風險管理體系,對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流程中的風險進行控制。
(2)合規管理制度
公司合規管理的目標是通過建立健全合規管理框架和制度,實現對合規風險
的有效識別和管理,培育全員主動合規文化、增強自我約束能力、保障公司及其
工作人員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符合法律、法規和準則,切實防范合規風險,力求
在公司形成內部約束到位、相互制衡有效、內部約束與外部監管有機聯系的長效
機制,為公司持續規范發展奠定堅實基礎。公司設立合規總監,是公司的合規負
責人。合規總監對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的合規性進行審查、
監督和檢查。公司法律合規部協助合規總監具體履行合規管理職責。
(3)稽核制度
稽核目標是為了加強對公司部門及分支機構的管理和監督,防范和控制風
險,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促進公司經營目標的實現。稽核部門依照國
家法律法規、財經政策及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以風險控制為導向、規范經營為基
準,揭示和報告公司經營活動中的違規經營行為和潛在風險,提出風險防范對策,
并監督執行。
(4)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會計的工作制度及相應的操作控制規程,確保會計業務有章可
循;按照相互制約原則,建立了基金會計業務的復核制度以及與托管行相關業務
的相互核查監督機制;為了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公司嚴格規范基金清算交割工
作,并在授權范圍內,及時準確地完成基金清算;強化會計的事前、事中、事后
監督和考核制度;為了防止會計數據的毀損、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檔案保
管和財務交接制度。
4、風險管理和內部風險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內控體系,完善內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內控結構,
高管人員關于內控有明確的分工,確保各項業務活動有恰當的組織和授權,確保
監察稽核工作是獨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員的支持,同時置備操作手冊,并定期更
新;
(2)建立相互分離、相互制衡的內控機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項制度,
做到基金經理分開、投資決策分開、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門、不同崗位之
間的制衡機制,從制度上減少和防范風險;
(3)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崗位責任制,使每個員工
都明確自己的任務、職責,并及時將各自工作領域中的風險隱患上報,以防范和
減少風險;
(4)建立風險分類、識別、評估、報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風險管理
委員會,使用適合的程序,確認和評估與公司運作有關的風險;公司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風險報告程序,對風險隱患進行層層匯報,使各個層次的人員及時掌握風
險狀況,從而以最快速度做出決策;
(5)建立內部監控系統。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如電腦預警系
統、投資監控系統,能對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進行全面和實時的監控;
(6)使用數量化的風險管理手段。采取數量化、技術化的風險控制手段,
用以提示市場趨勢、行業及個股的風險,以便公司及時采取有效的措施,對風險
進行分散、控制和規避,盡可能地減少損失;
(7)提供足夠的培訓。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訓計劃,為所有員工提供足夠
和適當的培訓,使員工明確其職責所在,控制風險。
5、基金管理人關于內部合規控制聲明書
基金管理人確知建立、維護、維持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會
及管理層的責任。基金管理人特別聲明以上關于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并
承諾將根據市場變化和公司業務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基金管理人承諾將
積極配合外部風險監督工作。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況
1、基本情況
名稱: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江濱中大道398號興業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路167號
郵政編碼:200120
法定代表人:呂家進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銀復[1988]347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5]7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207.74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2、發展概況及財務狀況
興業銀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經國務院、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業銀行之一,總行設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證
券交易所掛牌上市(股票代碼:601166),注冊資本207.74億元。截至2024年
12月31日,興業銀行資產總額達10.51萬億元,實現營業收入2122.26億元,
同比增長0.66%,實現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772.05億元。開業三十多年
來,興業銀行始終堅持“真誠服務,相伴成長”的經營理念,致力于為客戶提供
全面、優質、高效的金融服務。
二、托管業務部部門設置及員工情況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設資產托管部,下設綜合管理處、證券基金處、
信托保險處、理財私募處、需求支持處、稽核監察處、投資監督處、運行管理處,
共有員工100余人,業務崗位人員均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三、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資格。基金托管業
務批準文號:證監基金字[2005]74號。截至2025年6月30日,興業銀行共托
管證券投資基金809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資產凈值合計27790.02億元,基金份
額合計25239.73億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一)內部控制目標
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托管業務的法律法規、行業監管規章和行內有關管理規
定,守法經營、規范運作、嚴格監察,確保業務的穩健運行,保證基金資產的安
全完整,確保有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
權益。
(二)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興業銀行基金托管業務內部控制組織架構由總行內部控制委員會、總行風險
管理部門、總行審計部、總行資產托管部、總行運營管理部及分行托管運營機構
共同組成。各級內部控制組織依照本行相關制度對本行托管業務風險管理和內部
控制實施管理。
(三)內部控制原則
1、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貫穿資產托管業務的全過程,覆蓋各項業務和產
品,以及從事資產托管業務的各機構和從業人員;
2、重要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關注重要業務事項和
高風險領域;
3、獨立性原則:開展托管業務的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權責分明、相對獨立、
相互制衡;
4、審慎性原則:內控與風險管理必須以防范風險,保證托管資產的安全與
完整為出發點,“內控優先”,“制度優先”,審慎發展資產托管業務;
5、制衡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在治理結構、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業務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同時兼顧運營效率;
6、適應性原則:內部控制體系應同所處的環境相適應,以合理的成本實現
內控目標,內部制度的制訂應當具有前瞻性,并應當根據國家政策、法律及經營
管理的需要,適時進行相應修改和完善;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應當能夠得到及時
反饋和糾正;
7、成本效益原則:內部控制應當權衡實施成本與預期效益,以適當的成本
實現有效控制。
(四)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設:建立了明確的崗位職責、科學的業務流程、詳細的操作手冊、
嚴格的人員行為規范等一系列規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組織管理結構:前后臺分離,不同部門、崗位相互牽制。
3、風險識別與評估:稽核監察處指導業務處室進行風險識別、評估,制定
并實施風險控制措施。
4、相對獨立的業務操作空間:業務操作區相對獨立,實施門禁管理和音像
監控。
5、人員管理:進行定期的業務與職業道德培訓,使員工樹立風險防范與控
制理念,并簽訂承諾書。
6、應急預案:制定完備的《應急預案》,并組織員工定期演練;建立異地災
備中心,保證業務不中斷。
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負有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行使監督權的職責。根據《基金
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對象和范圍、
投資組合比例、投資限制、費用的計提和支付方式、基金會計核算、基金資產估
值和基金凈值的計算、收益分配、申購贖回以及其他有關基金投資和運作的事項,
對基金管理人進行業務監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和有
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
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
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
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中國證
監會報告。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
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銷售機構
1、直銷服務機構
名稱:渤海匯金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南山街道桂灣五路128號基金小鎮對沖基金中
心506
直銷業務受理地址:天津市南開區賓水西道8號
成立日期:2016年5月18日
法定代表人:齊朝暉
聯系人:譚如雁
電話:022-23861525
傳真:022-23861510
網址:https://www.bhhjamc.com
客服電話:4006511717
2、其他銷售機構:
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本基金具體銷售機構的調整以基金管理人屆時的公
告為準)。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代理銷
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二、登記機構
名稱:渤海匯金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南山街道桂灣五路128號基金小鎮對沖基金中
心506
辦公地址:天津市南開區賓水西道8號
法定代表人:齊朝暉
聯系人:王琳
電話:022-23861520
傳真:022-23861651
網址:https://www.bhhjamc.com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負責人:韓炯
電話:021-31358666
傳真:021-31358600
聯系人:陸奇
經辦律師:安冬、陸奇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延安東路222號30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延安東路222號30樓
執行事務合伙人:付建超
電話:021-61418888
經辦注冊會計師:楊小真、張冠楠
聯系人:張冠楠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據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息披露
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經中國證監會2024年9月19日證監許可
【2024】1319號文準予募集注冊。
二、基金的類別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本基金對每份基金份額設置1個月的最短持有期,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對
認購份額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額申購確認日(對申購份額而言,下同)或基金
份額轉換轉入確認日(對轉換轉入份額而言,下同)1個月后的月度對應日(不
含)的期間內,投資者不能提出贖回申請或轉換轉出申請;該日1個月后的月度
對應日(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當日),投資者可以提出贖回申請或轉換
轉出申請。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無法在該基金份額
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時開放辦理該基金份額的贖回或轉換轉出業務的,該基金
份額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順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的影響因
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個工作日。因紅利再投資所生成的基金份額的最短持有期到
期日與原基金份額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保持一致。
四、基金份額發售面值和認購價格
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面值為人民幣1.00元。
本基金認購價格為人民幣1.00元/份。
五、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額的類別
本基金根據認購費、申購費、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將基金份額分為
不同的類別。在投資者認購/申購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并不再從本類別基金資
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稱為A類基金份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
銷售服務費,并不收取認購/申購費用的基金份額,稱為C類基金份額。A類、C
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代碼,分別計算和公告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根據基金銷售情況,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實際運作情
況,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額類別、或者
調整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費率水平(基金管理費率和基金托管費率除外)、或者
變更收費方式、或者停止某基金份額類別的銷售或者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或調
整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等,該等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須按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要求提前公告。
七、募集情況
本基金的募集期為2025年3月18日至2025年4月16日。經德勤華永會計
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驗資,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認購份額1,668,038,245.27
份,利息結轉的基金份額21,669.47份,兩項合計共1,668,059,914.74份基金
份額,有效認購戶數為46戶。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25年4月17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對應日,若基金資產凈值低于2億元,基
金合同自動終止,且不得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延續基金合同期限。若屆
時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發生變化,上述終止規定被取消、更改或補充,
則本基金可以參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執行。
《基金合同》生效滿三年后繼續存續的,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
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解決方案包括持續運作、轉
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名單詳見本招募
說明書“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或其他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基
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
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基金銷售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發
起資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
金的其他投資人。
基金管理人有權對銷售對象的范圍予以進一步限定,具體銷售對象見基金管
理人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
三、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本基金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為
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
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
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有權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
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自2025年4月23日起辦理日常申購業務、自2025年5月19日起辦
理日常贖回業務。具體辦理流程見2025年4月21日、2025年5月15日基金管
理人在規定媒介發布的公告。
對于每份基金份額,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當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可
就該基金份額提出贖回申請。如果投資人多次申購本基金,則其持有的每一份基
金份額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可能不同。因紅利再投資所生成的基金份額的最短持
有期到期日與原基金份額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保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
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轉換價格為下一開放日該
類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轉換的價格。
如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開放或需依據基金合同暫停
申購與贖回業務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合理調整申購或贖回業務的辦理期間并予以
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各類基金份
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在當日
業務辦理時間結束后不得撤銷;
4、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按“先進先出”的原則,對該基金
份額持有人賬戶的基金份額進行處理,即登記確認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額先贖回,
登記確認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額后贖回,以確定被贖回基金份額的持有期限和所適
用的贖回費率;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
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投資人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
辦理時間、處理規則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
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
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否則所提交的贖回申
請不成立。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
回時,贖回生效。
投資者贖回申請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
款項。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則贖
回款項的支付時間可相應順延。
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
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
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2日后(包括該日)及時
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
功,則申購款項本金將退還給投資人。
銷售機構對申購和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
構確實接收到申請。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申
購、贖回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否則,由此
產生的投資人任何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規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
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限制
1、在本基金直銷渠道進行申購時,每個基金賬戶首筆申購的最低金額為人
民幣1元(含申購費),每筆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元(含申購費)。其
他銷售機構辦理業務時以其相關規則為準,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申購金額。
2、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單筆贖回份額不得少
于0.01份,某筆贖回導致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某一銷售機構全部交易賬戶的份額
余額少于0.0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強制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全部贖回在該銷售
機構全部交易賬戶持有的基金份額。銷售機構若有不同規定,以銷售機構規定為
準,但不得低于前述單筆贖回份額及余額的最低限額規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本基金的總規模限制、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
份額上限或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占基金份額總數的比例,具體規定見更新的招募
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4、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
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
份額等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
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購和贖回的費用及其用途
1、申購費率
本基金申購費在投資人申購A類基金份額時收取。申購費用由申購本基金A
類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各項費用,
不列入基金財產。投資人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申購A類基金份額,適用費率按
單筆分別計算。C類基金份額在申購時不收取申購費用。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所適用的申購費率如下所示:
申購費率 申購金額 (M,含申購費) 申購費率
M<100萬元 0.30%
100萬元≤M<1000萬元 0.10%
M≥1000萬元 按筆收取,1000元/筆
2、贖回費率
本基金對每份基金份額設置1個月的最短持有期,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
份額不再收取贖回費。
3、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并最遲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4、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
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
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根據市
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定期和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
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銷售
費率或開展費率優惠活動,并進行公告。
八、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申購和贖回數額、余額的處理方式
(1)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在扣除相應的費用后,以當
日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計算,申購份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
點后兩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2)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凈值并
扣除相應的費用后的余額,贖回金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后兩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2、申購份額的計算:
(1)申購A類基金份額
基金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凈申購金額,其中: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注:對于適用固定金額申購費的申購,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固定申購費
金額)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
(注:對于適用固定金額申購費的申購,申購費用=固定申購費金額)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T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
(2)申購C類基金份額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T日C類基金份額凈值
例:某投資人投資2,000,000.00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其對應的申
購費率為0.10%,假設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為1.0600元,則其可得到的
申購份額為:
凈申購金額=2,000,000.00/(1+0.10%)=1,998,002.00元
申購費用=2,000,000.00-1,998,002.00=1,998.00元
申購份額=1,998,002.00/1.0600=1,884,907.55份
即:投資人投資2,000,000.00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
A類基金份額凈值為1.0600元,則其可得到1,884,907.55份A類基金份額。
例:某投資人投資2,000,000.00元申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
日C類基金份額凈值為1.0600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份額=2,000,000.00/1.0600=1,886,792.45份
即:投資人投資2,000,000.00元申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
C類基金份額凈值為1.0600元,則其可得到1,886,792.45份C類基金份額。
3、贖回金額的計算:
本基金不收取贖回費,但每筆基金份額持有期滿1個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
方可就該基金份額提出贖回申請。
投資者贖回A類/C類基金份額時,贖回金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T日該類基金份額凈值
例:某投資人贖回持有的1,000,000份A類基金份額,假設贖回當日A類基
金份額凈值是1.1480元,則其可得到的凈贖回金額為:
贖回金額=1,000,000×1.1480=1,148,000.00元
贖回費用=0
即:某投資人持有1,000,000份A類基金份額,假設贖回當日A類基金份額
凈值是1.1480元,則其可得到的凈贖回金額為1,148,000.00元。
4、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
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公式如下:
T日各類基金份額凈值=T日閉市后該類基金資產凈值/T日該類基金份額總
數
本基金分為A類和C類兩類基金份額,兩類基金份額單獨設置基金代碼,分
別計算和公告基金份額凈值。本基金兩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均保留到小數點
后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
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T+1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
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為避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
額凈值的小數點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響,基金管理人可提高基金份額凈值的精
度。
九、基金份額的登記
投資人申購基金成功后,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人登記權益并辦理登記手
續。
投資人贖回基金成功后,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人辦理扣除權益的登記手
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
但不得實質影響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
媒介公告。
十、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
金資產凈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
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基金登記機構或支付結算機
構等因異常情況導致基金銷售系統、基金銷售支付結算系統、基金登記系統或基
金會計系統等無法正常運行的。
9、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模、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單一投
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
10、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8、10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
暫停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
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者部分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
退還給投資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該退回款項產生的利息等損失。
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十一、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
金資產凈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
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
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
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
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
辦理并公告。
十二、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
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
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
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
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分,
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
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
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
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
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
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3)若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且存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超過上
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出
10%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而對于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贖回申請未超
過上述比例的部分,根據前段“(1)全額贖回”或“(2)部分延期贖回”的約定
方式與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一并辦理。但是,對于未能贖回部分,如
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取消贖回,則其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
回申請將被撤銷。
(4)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
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
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
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
法,并在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
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消除的,基金管理人應于重新開放日公布最近
1個工作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有關規定,最遲于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
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開通基金轉換業務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
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
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基金管理人有權暫停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
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
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
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六、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七、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
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
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八、基金份額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
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并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
參與收益分配。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九、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
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并由登記機構
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二十、基金管理人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可根據具
體情況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的安排進行補充和調整,或者辦理基金份額質押等相關
業務,屆時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但須提前公告。
二十一、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
制”部分的規定。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在嚴格控制風險和保持較高流動性的基礎上,通過積極主動的投資管理,力
求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主要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
市的債券(包括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公司債、企業債、地方政府債、政府
支持機構債券、公開發行的次級債、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可
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協
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國債期貨以及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
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于股票;也不投資于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
分除外)、可交換債券。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債券資產投資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每個
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持有現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
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根據對經濟周期和市場環境的把握,基于對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的深
入分析以及對行業周期、公司的研究,通過定量分析增強組合策略操作的方法,
確定資產在基礎配置、行業配置、公司配置結構上的比例。輔以信用策略、久期
策略、期限結構策略、息差策略等積極投資策略,尋找各類債券的投資機會,在
謹慎投資的前提下,力爭獲取長期穩定超額收益。
(一)債券類金融工具投資策略
1、信用策略(含資產支持證券,下同)
本基金的信用策略強調公司價值挖掘的重要性,在個券的選擇上特別重視信
用風險的評估和防范。根據經濟形勢,分析信用債券發行人所處行業發展前景、
業務發展狀況、市場地位、財務狀況、管理水平和債務水平等因素,評估債券發
行人的信用風險,確定信用債券的信用風險利差,在有效控制信用風險的條件下,
積極配置具有估值優勢、基本面改善的公司,采取分散策略,重點布局優勢債券,
爭取提高組合超額收益空間。
本基金將投資于信用評級為AA+及以上的信用債,主要采用債項評級(若
無債項評級,依照其主體評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采用主體評級。其
中:
AA+評級債券投資占比不超過本基金投資信用債資產的50%;
AAA及以上評級債券投資占比不低于本基金投資信用債資產的50%。
信用評級的認定參照基金管理人選定的評級機構出具的債券信用評級(不含
中債資信評級)。
基金持有信用債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基金規模變動、變現信用債支
付贖回款項等使得投資比例不再符合上述約定,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或不再符
合上述約定之日起3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2、久期策略
本基金將采用自上而下的組合久期管理策略,以實現對組合利率風險的有效
控制。如果預期利率下降,本組合將增加組合的久期,以較多地獲得債券價格上
漲帶來的收益;反之,如果預期利率上升,本組合將縮短組合的久期,以減小債
券價格下跌帶來的風險。
3、期限結構策略
通過預測收益率曲線的形狀和變化趨勢,對各類型債券進行久期配置;當收
益率曲線走勢難以判斷時,參考基準指數的樣本券久期構建組合久期,力求組合
收益超過基準收益。具體來看,又分為跟蹤收益率曲線的騎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
曲線變化的子彈策略、杠鈴策略及梯式策略等。
(1)騎乘策略
當收益率曲線比較陡峭時,也即相鄰期限利差較大時,買入期限位于收益率
曲線陡峭處的債券,通過債券的收益率的下滑,進而獲得資本利得收益。
(2)子彈策略
使投資組合中債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線的一點,適用于收益率曲線較陡
時。
(3)杠鈴策略
使投資組合中債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線的兩端,適用于收益率曲線兩頭
下降較中間下降更多的蝶式變動。
(4)梯式策略
使投資組合中的債券久期均勻分布于收益率曲線,適用于收益率曲線水平移
動。
4、息差策略
通過正回購,融資買入收益率高于回購成本的債券,從而獲得杠桿放大收益。
本基金將采取低杠桿、高流動性策略,適當運用杠桿息差方式來獲取主動管理回
報,選取具有較好流動性的債券作為杠桿買入品種,靈活控制杠桿組合倉位,降
低組合波動率。
(二)國債期貨交易策略
本基金將認真研究國債期貨市場運行特征,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
為目的,使用該類投資工具,提高組合收益。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債券資產投資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
持有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
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10%;
(5)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
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6)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7)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1)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2)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后,還應遵循如下投資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
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
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
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
比例的有關約定;
(13)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5)、(11)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
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則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中債-新綜合全價(總值)指數收益率*80%+一年期
銀行定期存款利率(稅后)*20%。
中債-新綜合全價(總值)指數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編制,該
指數旨在綜合反映債券全市場整體價格和投資回報情況,具有廣泛的市場代表
性,能較為科學、合理的評價本基金的業績表現;1年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稅
后)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并執行的金融機構1年期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其能
反映出本基金投資現金類資產以達到獲得持續穩妥收益的目的。考慮到本基金的
投資比例及各投資對象價格的變動對基金凈值的不同影響,本基金對上述兩個基
準按照80%和20%分配權重,作為綜合衡量本基金投資業績的比較基準。
若未來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指數編制機構變更或停止上述指數的編制及發
布,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或者市場發生
變化導致本業績比較基準不再適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據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的原則,在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適當調整業績比較基
準并及時公告,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六、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其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貨幣市場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3、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八、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
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
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
規定。
第十部分基金投資組合報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
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合同規定復核了本報告中的財務指標、凈值表現和投資
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復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投資組合報告所載數據截至2025年6月30日(未經審計)。
1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占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1 權益投資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資 - -
3 固定收益投資 1,665,163,055.89 99.94
其中:債券 1,665,163,055.89 99.94
資產支持證券 - -
4 貴金屬投資 - -
5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6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7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1,051,563.28 0.06
8 其他資產 299.91 0.00
9 合計 1,666,214,919.08 100.00
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2.1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注: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港股通投資股票投資組合
注: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資股票。
3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資明細
注: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序號 債券品種 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國家債券 11,429,331.52 0.82
2 央行票據 - -
3 金融債券 1,604,468,158.89 114.78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974,961,989.03 69.75
4 企業債券 - -
5 企業短期融資券 - -
6 中期票據 - -
7 可轉債(可交換債) - -
8 同業存單 49,265,565.48 3.52
9 其他 - -
10 合計 1,665,163,055.89 119.12
5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
投資明細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數量(張) 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240309 24進出09 1,800,000 182,227,561.64 13.04
2 160213 16國開13 1,000,000 104,310,410.96 7.46
3 240202 24國開02 1,000,000 102,314,739.73 7.32
4 2328009 23中信銀行01 1,000,000 101,469,627.40 7.26
5 230403 23農發03 800,000 83,482,958.90 5.97
6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
支持證券投資明細
注: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7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
屬投資明細
注: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
8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
投資明細
注: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9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9.1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注: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貨。
9.2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投資政策
無
10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0.1本期國債期貨投資政策
不適用
10.2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注: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國債期貨。
10.3本期國債期貨投資評價
無
11投資組合報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受到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報告編制日前一
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說明
本報告期內未發現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未發現在
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
11.2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情況的說明
本報告期內不存在所投資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規定之備選股票庫的情況。
11.3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
5 應收申購款 299.91
6 其他應收款 -
7 其他 -
8 合計 299.91
11.4報告期末持有的處于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注: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處于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11.5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注: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6投資組合報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項之和與合計項之間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一部分基金業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代表其未來表
現。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本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5年4月17日,基金業績數據截至2025年6月30日。
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的比較
渤海匯金1個月持有債券發起A
階段 凈值增長率① 凈值增長率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標準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25/4/17)-2025/6/30 0.39% 0.03% 0.23% 0.04% 0.16% -0.01%
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的比較
渤海匯金1個月持有債券發起C
階段 凈值增長率① 凈值增長率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標準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25/4/17)-2025/6/30 0.35% 0.03% 0.23% 0.04% 0.12% -0.01%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國債期貨合約價值、銀行存
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申購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
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
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基
金托管人對基金托管賬戶中的資金進行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
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
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
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
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十三部分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
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國債期貨、債券、資產支持證券、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
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
計準則》、《關于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處理標準》等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
日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
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
量的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
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為基礎,并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
為特征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
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
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
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
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
件,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
估值進行調整并確定公允價值。
四、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
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
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
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2、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
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于活躍市場報
價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公
允價值;對于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
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
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
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估值。
4、對于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
實際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
值全價,同時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回售登記期截
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5、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6、本基金持有的回購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購期間內逐日計提應收
或應付利息。
7、本基金持有的銀行存款和備付金余額以本金列示,按相應利率逐日計提
利息。
8、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合約交易,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
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結算價估值。
9、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10、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如果發生債券違約事件,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可在提供推薦價格的
同時提供價格區間作為公允價值的參考范圍及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相
關提示。基金管理人在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采用價格區間中的數據作為
公允價值。
12、其他資產按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有關規定進行估值。
13、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具體第三方估值機構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另行協商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
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
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
法達成一致的意見,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蓋章的書面說明后,按照基金
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后,該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
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
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法律法
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經基金托
管人復核,并按規定公告。如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
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
將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
誤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
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
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
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凈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
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估值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
類基金份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
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等機構發送
的數據錯誤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數據錯誤,有關會計制度變化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
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詳見招募說明書“側
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審計費、律師費、訴訟費、
仲裁費等;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的賬戶開戶費用和賬戶維護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3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3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基金托管人按照雙方約定的時間,自動在次
月前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無
需再出具劃款指令,支付時間及收款賬戶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過書面形式另行通
知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0%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基金托管人按照雙方約定的時間,自動在次
月前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無
需再出具劃款指令,支付時間及收款賬戶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過書面形式另行與
基金托管人確認。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0.20%,銷售服務費計提的計算
公式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C類基金份額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
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基金托管人按照雙方約定的
時間,自動在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
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劃款指令,支付時間及收款賬戶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
過書面形式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銷售服務費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
到后按相關合同規定支付給基金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
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
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在符合基金法定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可進行收益分配,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等具體分紅方案見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運作情況屆時不定期發布的相
關分紅公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紅利再投資生成
份額的持有期按原份額的持有期計算,即因紅利再投資所生成的基金份額的最短
持有期到期日與原基金份額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保持一致;若投資者不選擇,本
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
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
服務費,各類別基金份額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每一
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履行適當程序并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酌情調
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并于變更實施日前在規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
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在2日內在
規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
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
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
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并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
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在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于信息
披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
“規定報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
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
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
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
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
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
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
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載在規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托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于規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媒介上登載《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將說明基金募集情況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級管
理人員、基金經理等人員以及基金管理人股東持有的基金份額、承諾持有的期限
等情況。
(四)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
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
的次日,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
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
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
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
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
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
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
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應在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季度報告中分別披露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管理人股東、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人員持有基金的份額、期
限及期間的變動情況。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
并登載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
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
事項,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
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
負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資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
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
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22、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3、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
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
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
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
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十一)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報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
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基金
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
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凈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資
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二)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應當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
況、風險指標等,并充分揭示國債期貨交易對本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等。
(十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十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律法規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
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八、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不可抗力;
(2)發生暫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部分側袋機制
一、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和實施程序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后及時發布臨時公告,并在五個工作日內聘
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
意見。
二、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基金登記機構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賬戶份額為
基礎,確認相應側袋賬戶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份額;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按
照啟用側袋機制后的主袋賬戶份額辦理;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僅辦理主袋賬戶
的贖回申請并支付贖回款項。
2、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賬戶份額的申購、贖回和轉
換;同時,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贖
回,并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確定是否暫停申購。
3、除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主袋賬戶的份額凈值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申購和贖
回外,本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部分的申購、贖回規定適用于主
袋賬戶份額。巨額贖回按照單個開放日內主袋賬戶份額凈贖回申請超過上一工作
日主袋賬戶總份額的10%認定。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招募說明書“基金的投資”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
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僅需考慮主袋賬戶資產。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用后20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賬戶投
資組合的調整,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側袋賬戶中進行除特定資產處置變現以外的其他投資操
作。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側袋賬戶的會
計核算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要求。
五、實施側袋賬戶期間的基金費用
1、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管理費、托管費和銷售服務費按主袋賬戶基金
資產凈值作為基數計提。
2、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
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
六、側袋賬戶中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
特定資產以可出售、可轉讓、恢復交易等方式恢復流動性后,基金管理人應
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采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式,
及時向側袋賬戶份額持有人支付對應變現款項。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無論側袋賬戶資產是否全部完成變現,基金管理人都應
當及時向側袋賬戶全部份額持有人支付已變現部分對應的款項。若側袋賬戶資產
無法一次性完成處置變現,基金管理人在每次處置變現后均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
要求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側袋賬戶資產全部完成變現并終止側袋機制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聘請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七、側袋機制的信息披露
1、臨時公告
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者
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2、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招募說明書“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規定的基金凈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頻率披露主袋賬戶份額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實
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暫停披露側袋賬戶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
凈值。
3、定期報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側袋賬
戶相關信息,基金定期報告中的基金會計報表僅需針對主袋賬戶進行編制。會計
師事務所對基金年度報告進行審計時,應對報告期內基金側袋機制運行相關的會
計核算和年度報告披露等發表審計意見。
八、本部分關于側袋機制的相關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
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后,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可
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十九部分風險揭示
一、市場風險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市場,證券價格受整體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的影
響會產生波動,從而對本基金的投資產生潛在風險,導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發生
波動。
1、政策風險
政策風險是指國家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等宏觀經濟政策發生重大
變化而導致的本基金投資對象的價格波動,從而給投資人帶來的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
經濟運行具有周期性的特點,市場的收益水平隨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動而變
動,本基金所投資的債券類相關投資工具的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
險。
3、利率風險
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利率不僅直接影
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還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基金投資于債券類
相關投資工具,其收益水平可能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4、購買力風險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將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的購買力可能因為通貨膨
脹的影響而下降,從而給投資人帶來實際收益水平下降的風險。
5、再投資風險
市場利率下降將影響債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資收益率。
6、債券發行人提前兌付風險
當利率下降時,擁有提前兌付權的債券發行人往往會行使該類權利。在此情
形下,基金經理不得不將兌付資金再投資到收益率更低的債券上,從而影響投資
組合的整體回報率。
7、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無法履行約定義務致使本基金遭受損失
的風險。基金在交易過程中可能發生交收違約或者所投資債券的發行人違約、拒
絕支付到期本息等情況,從而導致基金資產損失。
8、通貨膨脹風險
由于通貨膨脹率提高,基金的實際投資價值會因此降低。
9、法律風險
由于法律法規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場行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執行,導
致了基金資產損失的風險。
二、基金運作風險
1、管理風險
在本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
會影響其對信息的占有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本基金收
益水平。此外,基金管理人的職業操守和道德標準同樣都有可能對本基金回報帶
來負面影響。因此,本基金可能因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2、操作或技術風險
相關當事人在業務各環節操作過程中,可能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
素造成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導致本基金資產損失,例如,越權違規交易、
會計部門欺詐、交易錯誤等。
在基金的各種交易行為或者后臺運作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者差錯
而影響交易的正常進行或者導致投資人的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能來自
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銀行間債券市場、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
算機構、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等等。
三、本基金的特有風險
1、特定投資對象風險
(1)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在具體投資管理中,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比
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因此,本基金可能因投資債券類資產而面臨較高的市
場系統性風險。
(2)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是一種債券性質的金融工具。
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主要包括資產風險及證券化風險。資產風險源于資產本身,
包括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等。證券化風險主要表現為信用評級風險、法律
風險等。
(3)本基金投資范圍包括國債期貨等金融衍生品,國債期貨等金融衍生品
投資可能給本基金帶來額外風險,包括杠桿風險、期貨價格與基金投資品種價格
的相關度降低帶來的風險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凈值的波動性。
2、在最短持有期資金不能贖回及轉換轉出的風險
本基金對每份基金份額設置1個月的最短持有期,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對
認購份額而言)或基金份額申購確認日(對申購份額而言)或基金份額轉換轉入
確認日(對轉換轉入份額而言)1個月后的月度對應日(不含)的期間內,投資
者不能提出贖回申請或轉換轉出申請。即投資者要考慮在最短持有期資金不能贖
回及轉換轉出的風險。
3、基金合同終止的風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對應日,若基金資產凈值低于2億元,基
金合同自動終止,且不得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延續基金合同期限。
因此,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面臨基金合同提前終止的風險。
四、流動性風險
1、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和本招募
說明書“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詳細了解本基金的申購以及贖回安
排。
在本基金發生流動性風險時,基金管理人可以綜合利用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
理工具以減少或應對基金的流動性風險,投資者可能面臨巨額贖回申請被延緩支
付贖回款項或延期辦理、申購贖回申請被暫停接受、贖回款項被延緩支付、基金
估值被暫停等風險。投資者應該了解自身的流動性偏好,并評估是否與本基金的
流動性風險匹配。
2、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并非主要投資于流動性受限的債券及不存在活躍市場需要采用估值
技術確定公允價值的投資品種,在正常市場環境下本基金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
產的流動性良好,流動性風險相對可控。
3、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或
巨額贖回份額占比情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同時,如本基金單個基金
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一定比例以上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對其采取延期辦理贖回申請的措施。詳見《招募說明書》“第八部
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十二、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部分內容。
4、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基金投資人潛在影響的風險
在特殊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會實施備用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包括而不
限于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暫停基金
估值、擺動定價、實施側袋機制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如果基金管理
人實施備用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當中的一種或幾種,基金投資人可能會面臨贖回
效率降低、贖回款延期到賬以及暫時無法獲取基金凈值等風險。
側袋機制是一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是將特定資產分離至專門的側袋賬戶
進行處置清算,并以處置變現后的款項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離并化解風險。但基金啟用側袋機制后,側袋賬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金份額
凈值,并不得辦理申購、贖回和轉換,僅主袋賬戶份額正常開放贖回,因此啟用
側袋機制時持有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將在啟用側袋機制后同時持有主袋賬戶份額
和側袋賬戶份額,側袋賬戶份額不能贖回,其對應特定資產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
定性,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
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失。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因本基金不披露側袋賬戶份額的凈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凈值或凈值區間的,也不作為特
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因此對于特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最終變現價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擔任何保證和承諾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政策,因此實施側袋機
制后主袋賬戶份額存在暫停申購的可能。
啟用側袋機制后,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僅需
考慮主袋賬戶資產,基金業績指標應當以主袋賬戶資產為基準,因此本基金披露
的業績指標不能反映特定資產的真實價值及變化情況。
五、其他風險
1、技術風險
計算機、通訊系統、交易網絡等技術保障系統或信息網絡支持出現異常情況,
可能導致基金的認購、申購和贖回無法按正常時限完成、登記系統癱瘓、核算系
統無法按正常時限顯示產生凈值、基金的投資交易指令無法及時傳輸等風險;
2、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代理機構違約、基金托管人違約等超出本基
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可能導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利益受損;
3、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行,
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
4、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內幕交易、欺詐行為等產生的風險;
5、對主要業務人員如基金經理的依賴而可能產生的風險;
6、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作為交易參與人通過交易單元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
券交易。根據《證券交易資金前端風險控制業務規則》等有關規定,證券交易所、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對交易參與人相關交易單元的全天凈買入申報金額總量實施
額度管理,并通過交易所對交易參與人實施前端控制。本基金可能因上述業務規
則而無法完成某筆或某些交易,由此造成的損益由基金財產承擔;
7、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
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后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對應日,基金資產凈值低于2億元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
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
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各類
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時間不低于法律法規
規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
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
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監管機構、司法機關及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
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
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監管機構、司
法機關及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不低于法
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監管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
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
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
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發起資金提供方持有認購的基金份額不少于3年,法律法規或監管機
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1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若將來法律法規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
為準。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
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
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
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調低銷售服務費率或變更收
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5)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
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的規則;
(6)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7)調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
(8)增加新的基金份額類別、停止某類基金份額的銷售、調整基金份額類
別設置或調整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
(9)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約定,變更業績比較基準;
(10)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開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
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
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
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意見提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
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
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
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現場方式(包括郵寄、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
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載明的非現場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
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統。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
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
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
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
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
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
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或監管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
以非現場方式與現場方式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
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
短信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情況下,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
席會議并表決的,授權方式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召集
人接受的具體授權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
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
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
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
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
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
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
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異
議,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
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
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
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
(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賬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十)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
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
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
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
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后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對應日,基金資產凈值低于2億元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
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
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各類
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時間不低于法律法規
規定的最低期限。
四、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
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
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上海市,按照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
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
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
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約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并按其解釋。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
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渤海匯金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南山街道桂灣五路128號基金小鎮對沖基金中
心506
法定代表人:齊朝暉
設立日期:2016年5月18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6]3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
注冊資本:11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江濱中大道398號興業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路167號
郵政編碼:200120
法定代表人:呂家進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銀復〔1988〕347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5〕7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207.74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
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
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有價證券;買賣、代理買賣股票以
外的有價證券;資產托管業務;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結匯、售
匯業務;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
務;提供保管箱服務;財務顧問、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經中國銀行保險
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保險兼業代理業務;黃金及其制品進出口;公
募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
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范圍、
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
理人應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金托管人運用相關技
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
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主要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
市的債券(包括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公司債、企業債、地方政府債、政府
支持機構債券、公開發行的次級債、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可
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協
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國債期貨以及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
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于股票;也不投資于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
分除外)、可交換債券。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債券資產投資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每個
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持有現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
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比例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債券資產投資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
持有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
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
的10%;
(5)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
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6)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7)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
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1)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2)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后,還應遵循如下投資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
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
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
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
比例的有關約定;
(13)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5)、(11)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
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
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
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托管協
議第十五章第(九)條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通過事后監督方
式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則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從事的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
事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關系的公司名單及有關關聯方發行的證券名單,并確保所提供的關聯交易名單的
真實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責任保管真實、完整、全面的關聯交易
名單,并負責及時更新該名單。名單變更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2個工作日內進行回復確認已知名單的變更。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
托管人確認后,新的關聯交易名單開始生效。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
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
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首次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之前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銀行間債券市場交
易對手名單的,視為基金管理人認可全市場交易對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對
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
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根
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
托管人說明理由,并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3個工作日內與基金托管人協商解
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
交易,并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擔由此造成的相應法律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
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向
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與配合。基金托管人則根據銀
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
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書面
或以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經提醒后仍未改正時造成基金財產損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相應損失和責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
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累計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
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
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賬機制,確保基金
銀行存款業務賬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2、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有關法規規定,與基金托管人、存款機構簽訂相關
書面協議。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相關法規及協議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進行監督
與核查,嚴格審查、復核相關協議、賬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
件,切實履行托管職責。
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
《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
的各項規定。
4、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
約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如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首次投資銀行存款之前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銀行名單的,視
為基金管理人認可所有銀行。
(七)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
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
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
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
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
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八)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
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
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
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以書面或以
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應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十)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
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
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一)基金管理人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律法規,不參與涉嫌洗
錢、恐怖融資、擴散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在法律法規強制性規范要求的范圍內
主動配合基金托管人客戶身份識別與盡職調查,提供真實、準確、完整客戶資料,
遵守基金托管人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相關管理規定。對具備合理理由懷疑涉嫌洗
錢、恐怖融資的客戶,基金托管人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監管規定采取必要
管控措施。
(十二)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組合限制等約定僅適用于
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
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及
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
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
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
賬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
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
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無正
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
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及投資所需的
其他專用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
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
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除基金合同或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基金托管人未經基金管
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資產(不包含基
金托管人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數據完成場內交易交收、托管
資產開戶銀行扣收結算費和賬戶維護費等費用)。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
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
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
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
助與配合,但對此不承擔相應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開立的“基金募集專戶”。
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發起資金認購金額及承諾的認購基金
份額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
人應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銀行賬戶,同時在規
定時間內,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
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
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備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
辦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三)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為本基金單獨開立托管資金賬戶。托管資金賬戶的名稱應當
包含本基金名稱,具體名稱以實際開立為準。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
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收取認購/申購款,均需通過該
托管資金賬戶進行。
2、托管資金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托管資金賬戶的管理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四)債券托管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
的有關規定,以本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債券托管賬戶、持有人賬戶和資金結算賬戶,并代表基金
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
(五)基金證券賬戶和結算備付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為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
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
結算備付金賬戶,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
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最低備付金和結算保證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5、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
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關于賬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六)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
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據營業中
心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
的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審計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簽署后及時以加密方式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
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公章
的合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五、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后,該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
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
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法律法規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經基金托
管人復核,并按規定公告。如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
算或公告。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
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各
類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規定對外公布。
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和基金
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
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
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蓋章的書面說明后,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國債期貨、債券、資產支持證券、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
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
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
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
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2)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
情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于活躍市場
報價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
公允價值;對于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
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
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
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估值。
(4)對于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
至實際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
估值全價,同時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回售登記期
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5)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
估值。
(6)本基金持有的回購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購期間內逐日計提應
收或應付利息。
(7)本基金持有的銀行存款和備付金余額以本金列示,按相應利率逐日計
提利息。
(8)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合約交易,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
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
日結算價估值。
(9)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10)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如果發生債券違約事件,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可在提供推薦價格
的同時提供價格區間作為公允價值的參考范圍及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
相關提示。基金管理人在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采用價格區間中的數據作
為公允價值。
(12)其他資產按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有關規定進行估值。
(13)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具體第三方估值機構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另行協商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
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
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
法達成一致的意見,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蓋章的書面說明后,按照基金
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
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
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
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
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
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四)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五)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
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等機構發送
的數據錯誤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數據錯誤,有關會計制度變化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
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六)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七)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
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賬冊為準。
(八)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
2、報表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后,進行獨立的復核。核
對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
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復核時間安排
(1)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在季度結
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
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
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
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的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
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
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于基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基金凈值信息。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
額。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規
規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
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七、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
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
點為上海市,按照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
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本托管協議受中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
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并按其解釋。
八、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應依據法律法規的
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
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
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各類
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時間不低于法律法規
規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三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
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資料寄送
(一)對賬單
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客服電話訂閱對賬單服務。基金管理人在獲得準
確郵寄地址、手機號碼、電子郵箱的前提下,為已訂閱賬單服務的投資者提供電
子或紙制對賬單。
1、電子對賬單
投資者登記個人電子郵箱信息后,可訂閱月度、季度和年度電子賬單。電子
對賬單在每月、季、年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持有人指定電子信箱發送。
2、紙質對賬單
如基金份額持有人要求訂閱紙質對賬單,可訂閱季度或年度對賬單。基金份
額持有人在季度內無交易發生,將不郵寄該季度的對賬單。對賬單的寄送時間為
每季度或年度結束后的15個工作日內寄出。
由于投資者提供的郵寄地址、手機號碼、電子郵箱不詳或因郵局投遞差錯、
通訊故障、延誤等原因,造成對賬單無法按時準確送達,請及時到原基金銷售機
構或致電基金管理人客服電話辦理相關信息變更。如需補發對賬單,敬請撥打客
服電話。
二、信息訂閱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撥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熱線電話提交信息訂閱申請。基金
管理人通過手機短信、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按持有人的訂閱提供信息。可訂閱的
信息包括:持有基金凈值、賬戶與交易確認、份額余額、分紅信息等。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據實際業務需要,調整訂閱信息的條件、方式和內容。
三、資訊服務
(一)信息查詢密碼
基金管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預設基金查詢密碼,預設的基金查詢密碼為投
資者開戶證件號碼的最后6位(機構投資者為經辦人身份證最后6位),如遇字
母“X”用“0”代替。基金查詢密碼用于投資者查詢基金賬戶下的賬戶和交易信
息。投資者請在知曉基金賬號后,及時撥打基金管理人客服電話修改基金查詢密
碼。
(二)客戶服務電話
基金管理人提供交易日(9:00-11:30;13:00-17:00)人工熱線咨詢。基金
份額持有人可通過客服熱線電話:400-651-1717(免長途通話費)享受業務咨詢、
信息查詢、服務投訴、信息訂閱、對賬單寄送地址資料修改等服務。
(三)互聯網站
基金管理人網址:https://www.bhhjamc.com
四、客戶投訴處理
投資者可以通過銷售機構或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電話、基金管理人網站留言
欄目、信函及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對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所提供的服務進行
投訴或提出建議。
五、如您/貴機構對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無法理解的內容,請通過上述方
式聯系基金管理人。請確保投資前,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應披露事項
序號 公告事項 法定披露日期
1 渤海匯金1個月持有期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2025-03-04
2 渤海匯金1個月持有期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2025-03-04
3 渤海匯金1個月持有期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2025-03-04
4 渤海匯金1個月持有期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2025-03-04
5 渤海匯金1個月持有期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A類份額)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2025-03-04
6 渤海匯金1個月持有期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C類份額)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2025-03-04
7 渤海匯金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渤海匯金1個月持有期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新增宜信普澤基金作為代銷機構并參與基金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25-04-15
8 渤海匯金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渤海匯金1個月持有期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增加上海國信嘉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為代銷機構并參與基金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25-04-16
9 渤海匯金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渤海匯金1個月持有期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新增國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代銷機構并參與基金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25-04-16
10 渤海匯金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江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代銷機構并參與基金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25-04-17
11 關于渤海匯金1個月持有期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提前結束募集的公告 2025-04-17
12 渤海匯金1個月持有期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25-04-18
13 渤海匯金1個月持有期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日常申購(含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公告 2025-04-21
14 渤海匯金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渤海匯金1個月持有期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在直銷渠道開展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25-04-22
15 渤海匯金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江蘇銀行融聯創同業交易平臺為代銷機構并參與基金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25-04-22
16 渤海匯金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攀贏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為代銷機構并參與基金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25-04-30
17 渤海匯金1個月持有期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日常贖回業務公告 2025-05-15
18 渤海匯金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麥高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為代銷機構并參與基金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25-05-19
19 渤海匯金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華創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為代銷機構并參與基金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25-06-23
20 渤海匯金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利得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為代銷機構并參與基金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25-06-27
21 渤海匯金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財咨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為代銷機構并參與基金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25-07-18
22 渤海匯金1個月持有期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2025年第2季度報告 2025-07-21
23 渤海匯金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南京蘇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為代銷機構并參與基金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25-07-24
24 渤海匯金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代銷機構并參與基金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25-08-08
25 渤海匯金1個月持有期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2025年中期報告 2025-08-30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基金招募說明書公布后,應當分別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銷售機構的住所,投資人可在辦公時間免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
間內取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但應以本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正本為準。
投資人還可以直接登錄基金管理人的網站(www.bhhjamc.com)查閱和下載
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六部分備查文件
1、中國證監會準予渤海匯金1個月持有期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募集
注冊的文件;
2、《渤海匯金1個月持有期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3、《渤海匯金1個月持有期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4、關于申請募集渤海匯金1個月持有期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之法律
意見;
5、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6、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7、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處;基金合同、托管
協議及其余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處。投資人可在營業時間免費到存放地點
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復印件。
渤海匯金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0日

渤海匯金1個月持有期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2025年第1號).pdf